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权问题

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权问题
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权问题

第二节监护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构建留守儿童监护制度需要法律支持。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法律规定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和《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可以看出,目前对留守儿童的保护还缺少针对性、综合性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应当加快修订法律法规,切实将男女平等、儿童优先的原则纳入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中,明确留守儿童监护人的资格及监护责任,关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权益、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

构建留守儿童监护制度需要政策支持。目前,应当加强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差距,实现教育平等。很多进城务工人员都希望把孩子带在身边由自己亲自照顾,但是孩子的教育问题得不到解决,高昂的“借读费”令他们望而却步。政府应制订和实施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使流入城市的农民享有与城市人口平等的权利和社会权益。同时,逐步实现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中心,拆除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制度壁垒,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间的有序流动。

构建留守儿童监护制度需要相关部门支持。现阶段,大部分父母是将孩子留在出生地上学,跟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留守儿童所在地教育部门应该发挥生源地学校教育主导作用,努力改善学校软硬件设施,提高留守儿童生活教育环境,国家应加大对农村学校教育设施的投入,使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环境有所改善。为了更好地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并监督监护人履行相应的职责,现阶段可在民政部门设立专门的留守儿童监护监督机构,对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及被委托监护人与留守儿童有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对监护人及被委托监护人侵害留守儿童权益时提供帮助。同时请求村民居委会发挥相应的作用,协助监督机构进行相关工作。

儿童监护人责任清单

儿童监护人责任清单 为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增强儿童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切实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儿童监护人责任清单如下: 一、儿童的父母是儿童的监护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未成人子女或所监护儿童监护职责。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要提前向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并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外出务工的父母应当与留家未成年子女、受委托监护人、学校、村(居)民委员会保持经常联系,了解掌握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定期与未成年人子女团聚,关心其生活和健康,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三、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儿童,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儿童或者有残疾的儿童。 五、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儿童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辍学,对旷课、放弃正常学习的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共同教育,督促其返校就读。 六、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儿童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儿童,引导儿童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切实肩负起对儿童的法制教育责任,教育儿童不早恋,不发生下列不良行为: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 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儿童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七、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儿童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儿童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八、儿童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权问题

第二节监护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构建留守儿童监护制度需要法律支持。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法律规定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和《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可以看出,目前对留守儿童的保护还缺少针对性、综合性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应当加快修订法律法规,切实将男女平等、儿童优先的原则纳入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中,明确留守儿童监护人的资格及监护责任,关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权益、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 构建留守儿童监护制度需要政策支持。目前,应当加强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差距,实现教育平等。很多进城务工人员都希望把孩子带在身边由自己亲自照顾,但是孩子的教育问题得不到解决,高昂的“借读费”令他们望而却步。政府应制订和实施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使流入城市的农民享有与城市人口平等的权利和社会权益。同时,逐步实现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中心,拆除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制度壁垒,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间的有序流动。

预防校园性侵害工作制度

东营小学预防校园性侵害工作制度来自校园的性侵害事件,严重损害着未成年人学生的身心健康,给受害者带来终身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也败坏了教师的良好形象,社会影响恶劣,我校本着对学生的安全,对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特建立防范校园性侵害案件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 一、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师德教育。 一些教师之所以走向犯罪,往往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生活中除非是自己遇到了法律纠纷,相当一部分教师不会主动去学习法律知识。 1.我们将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与教师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法制教育让我们的教师了解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专门保护,了解教师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提高其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预防教师性犯罪问题上,要让教师熟悉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条款,了解相关罪名及违法者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教师认识到保护学生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 2.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深入学习,强化师德建设,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结果列入个人年终考核,确保教师的职

业道德水准。 二、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 1.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的要求,《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的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而着力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 2.让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3.向学生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教育学生陌生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和异性独处时不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住处,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大声呼叫,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 三、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1.教师应尽力避免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体育体育课上,教师进行个别辅导和保护除外),尤其是对异性学生更是如此。 2.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 3.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进行,且不得关闭房门。 4.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教师不得在教室办公室或其他相对封闭的地点,单独留下异性学生进行谈话或辅导。

监护人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MYH.02-BA.ZD-01.257-2012 烯烃中心监护人管理办法

目录 1.目的 (3) 2.适用范围 (3) 3.编制依据 (3) 4.术语和定义 (3) 5.职责 (3) 6.制度及考核 (4) 7.其他 (5)

1.目的 监护人在直接作业环节起到关键的作用,为确保监护人在监护时能够 认真负责,编制此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烯烃中心用火、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3.编制依据 3.1神华煤制油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2神华煤制油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3中油化安〔2008〕28号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病 防治、防火安全责任制。 4.术语和定义 4.1用火作业 在生产区和生产管理区进行以下作业为用火作业: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 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打磨钻孔作业;使 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 (产生火花)物件、风镐、气动扳手、液压扳手、喷砂、切割水泥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它作 业;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包括临时照明、移动照 明、电钻、电喷涂、喷漆、电动扳手等);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使用非防爆通讯 工具;机动车进入工艺装置区、罐区及其它生产单元;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其它 作业。 4.2受限空间 受限空间是指炉、塔、釜、罐、仓、容器、槽车、罐车、反应器及各种槽、管道、烟道、 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窖)、涵洞、室、沉箱等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或场所特别受限空间是指在被油类和其它危险化学品污染区域和地域内的受限空间。缺氧缺氧 指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低于19.5%的状态。 富氧指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高于23.5%的状态。 受限空间作业指进入或探入(指头部入内)受限空间进行作业。包括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 缺氧危险的或同时存在其他可燃易燃气体、液体,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易燃易爆粉尘的缺氧 危险的受限空间内进行的各种作业。。 5.职责 5.1安全组负责本规定的修订、组织实施和解释。负责对现场直接作业检查。

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父母的监护权的冲突与协调-2019年文档资料

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父母的监护权的冲突与协调 生活中,未成年人与父母的冲突常有发生,其中导致冲突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问题。很多父母认为未成年人不享有隐私权,这种想法是错误的。首先,从隐私权的性质来看,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自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该权利的享有与人的年龄智力无关。未成年人是自然人,当然享有自然人的一切人格权利,包括隐私权。其次,从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来看,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对未成年人的权益做出了规定。因此,我们有充分证据认为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同时,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管教职责。但对管教方式没有具体规定,由父母根据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因此父母在行使管教职责的过程中,知晓子女的隐私被认为是合理和必要的。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和个人独立意识增强,隐私意识越来越强烈。父母在行使监护权的过程中由于方式不当而遭到未成年人维护自身隐私权的强烈对抗,随着孩子隐私观念的增强,这种冲突愈加激烈。本文试图从冲突表现形式入手,分析冲突的原因,最终为冲突的解决提出一些粗浅意见。 一、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现实生活中,父母行使知情权,与未成年人隐私权相冲突的外化、直观表现。

1.查看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网络聊天记录及毁弃未成年人信件、日记等。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XX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 然而,在许多家长看来,翻看孩子的日记、信件、网络信息等是为了随时掌握孩子的思想动态,以杜绝不良思想产生,出发点是为了孩子的利益。所以一直以来我国家长都把它作为管教孩子的一种传统方式。然而,日记作为对每天发生的事情的记录,常常带有个人情感抒发。当事人往往不准备公开,具有极强的秘密性,属于个人隐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父母通过网络形式侵害未成年人隐私的情形越来越多。父母通过查看未成年人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络日志等方式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这种行为与偷看孩子信件、日记的行为本质是一样的,同样属于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行为。 2.搜查孩子房间、书包、衣物等私人物品的行为。 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根据隐私权的基本理论,个人领域是个人支配的空间,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侵犯,以保证获得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评价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评价 四、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评价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以《民法通则》为主体,略成体系,亦涵盖了监护的主体、对象、程序等内容,但仍有其不完善性,尤其随着我国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已不能适应当下需求,归纳起来,该制度滞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层面 1、立法技术缺陷 从立法技术层面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以下缺陷: 首先,立法违背逻辑性、体系混乱,过于概括,缺乏可操作性。监护是对未成年人、残疾成年人的保护制度,但我国《民法通则》将监护制度规定在“公民”一章中,将监护制度作为民法总则内容研究,有悖于民法逻辑性,且仅有 4 条规定,过于简单概括,没有具体可操作性,而《收养法》等特别法中对监护制度的规定在基本法中找不到依据,导致立法体系混乱,为学者诟病。 其次,监护种类单一。仅有法定和指定监护,没有遗嘱监护、选定监护、意定监护,且指定监护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未成年人父母单位做监护人的规定严重脱离社会实际,不具有可操作性。 最后,没有区分亲权与监护制度。亲权基于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监护则基于其他社会关系,因此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立法

一般基于对亲情的信任而对亲权采取放任主义,而对监护一般采取限制主义,我国立法未将二者进行区分,导致亲权人和监护人权限混乱,没有差别规定,为监护权的行使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埋下隐患。 2、指导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缺失 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定“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处理儿童事务的首要原则以来,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但是我国法律法规却没有“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规定,而是以“未成年人优先原则”替代之,未成年人优先原则较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尚有差距,不能与之等同,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缺失,导致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相关制度具有先天的缺陷性和局限性27. 3、监护主体不适合 我国《民法通则》第16 条第4 款规定了4 种组织监护人:“没有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现如今,单位担任监护人与市场经济规律已经十分不适应,尤其是企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从事生产经营,难以有精力在承担了自身工作以后,再承担其职工的未成年子女监护职责,且由于单位自身属性不同于自然人,监护责任难以实际履行,有悖于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因此,组织监护形式实际形同虚设。 4、监护权利义务和职责不明确

预防未成年人性侵知识调查问卷

预防未成年人性侵知识调查问卷 亲爱的同学,你好! 发起这次问卷调查旨在了我校学生对预防性侵害知识的了解程度,请你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进行填写,本问卷为无记名问卷,不用写姓名,你所选的答案没有对错,结果仅供学校了解学生相关知识调查摸排所用,绝对保密,请不要有任何顾虑,放心填写。 一、个人情况: 1、您的性别() A、男 B、女 2、您家庭居住在()A、城市B、县城C、乡镇 D、农村 3、您现在和谁居住在一起()A、父母 B、父亲 C、母亲 D、爷爷奶奶 E、住校 4、您父母的工作情况() A、在家乡工作 B、外地工作 二、对性侵的认识: 5、您是否知道自己身体隐私部位不能让异性接触() A、知道B、不知道 6、父母是否告诉过您不能让异性接触自己的身体隐私部位()A、告诉 B、没告诉 7、老师是否告诉过您不能让异性接触自己的身体隐私部位()A、告诉B、没告诉 8、您对性知识主要来源于()A、学校课堂 B、父母 C、网络杂志 D、同学交流 9、据你所知,你周围的同学有没有遭遇过性侵害?() A、有B 、没有C、不清楚 10、你觉得对儿童的性侵害主要来自于哪些人?() A、亲属 B 、邻居 C、教师D、同学 E、网友F、陌生人 11、你会见陌生异性网友吗()A、经常 B 、偶尔 C 、从不 12、您是否有在不情愿下被成年异性带去酒吧、KTV等娱乐场所()A、有 B、没有 13、你是否受到过别人(特别是异性)的诱惑?比如说单独约你看电影、外出游玩,吃 东西等。() A、经常 B、偶尔 C、从来没有 14、你认为那种类型的人容易遭受性侵害?() A、外表懦弱、胆小怕事的女生 B、打扮时髦、身体暴露面积高的女生 C、平时生活作风轻浮的女生 D、处在不良气氛 (如与他人共同观看淫秽录像)的女生 E、单身行走、逗留或独居的女生 F、虚荣心强,爱贪小便宜的女生 G、缺乏防卫能力的女生,如聋哑等残疾病人或精神病人和痴呆女生 15、假如你面临性侵害威胁时,你认为该怎样避免受到性侵害() A、大声呼救 B、告诉家长或老师 C、冷静周旋,伺机逃脱 D、拼命反抗,以死相拼 E、遭遇猥亵时厉声呵斥,离开潜在危险场所(或人) 16、当遭遇性侵害后,你认为该怎样处理? A、远离侵害人,防止二次侵害的发生 B、及时报案或告诉家长、老师 C、怕别人取笑,忍气吞声,不与任何人提及 17、你认为该怎样预防性侵害的发生() A 、外出要结伴而行,尽量在安全路线行走,避开荒僻和陌生的地方 B、洁身自好、自尊自重 C、衣着整齐不外露 D、警惕陌生人的搭讪,如有人叮梢或纠缠,尽快向大庭广众之处靠近,必要时可呼叫 E、外出随时与家长联系,未得许可,不可在别人家夜宿 F、避免单独和男性在宁静、封闭的环境中会面,尤其是到对方家里去 G、家长不在家中时不要让异性和自己单独相处 H、在外不可随便享用陌生人给的食品,谨防有麻醉药物;不贪小便宜 I、晚上睡觉不关门窗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

监护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当人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当人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关于监护问题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作业监护人考试题 - 答案

一、选择题 1.安全监护中“监控风险”主要指的是以下三个 方面(B) A、中毒风险、窒息风险、着火爆炸风险 B、人员风险、工艺设备风险、环境风险 C、操作风险、施工风险、应急风险 D、高处作业风险、受限空间风险、动火作业风险 2.下列描述中不属于监护人职责的是(D ) A、清楚作业目的和风险,事前告知作业方 B、纠正制止不安全行为,停止违章作业 C、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D、监护人可以变更作业内容 3.发生以下哪些情况,应追究责任单位相关部门 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以及有关管理人 员和技术人员的责任。(D ) A、在安装、施工、检修及验收工作中出现错误或缺陷 B、质量把关不严,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虚假材料 C、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D、未对已发生的事故采取有效处置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 4.安全带高挂低用是为了( A )。 A、减少坠落行程,降低伤害程度 B、防止作业时绊倒导致坠落 C、便于监护人观察 D、方便作业时移动位置 5.作业许可证应由(B )填写。 A、施工方项目负责人 B、属地项目负责人 C、安全专业人员 D、现场监护人 6.许可证批准后,在作业实施过程中,(D ) 应按照预先确定的检测要求进行气体检测。A、施工方项目负责人B、属地项目负责人 C、安全专业人员 D、现场监护人 7.一项作业涉及多家作业单位参与时,不同的单 位应(A )办理作业许可证。 A、分别 B、共同 C、由负责主要工作的单位 D、由属地指定的单位 8.对凡是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气体、 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环境,属地项目负 责人应在许可证中注明气体检测(B )。A、内容和结果B、时间和频次 C、结果和频次 D、时间和人员 9.批准人进行书面审查时的内容不包括(D )。 A、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B、确认对安全完成作业所涉及的其他相关规范 C、确认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 D、与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 10.批准人进行书面审查(B )对许可证期限和 延期次数确认。 A、不需要 B、需要 C、视具体情况 D、依据申请人要求 11.以下哪些作业需要现场设置警戒隔离( D )。 A、维修机泵 B、吊装作业 C、脚手架作业 D、以上都需要 12.设置现场警戒带时允许的方式是(C )。 A、利用工艺管线 B、利用现场阀门 C、利用钢结构 D、利用现场设备 13.书面审查通过后,现场核查确认的内容有 (D )。 A、作业人员的资质和能力情况 B、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C、系统隔离、置换、吹扫、检测情况 D、以上都是 14.下列哪种情况发生时,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的 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终止作业,并收回作业许 可证。(B ) A、作业许可证规范的作业内容未改变 B、发现有可能发生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C、现场监护人员离开 D、作业人员警戒隔离不到位 15.生产场所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 ( C )。 A、8小时 B、24小时 C、1个班次 D、2个班次 16.对确实需要较长时间的作业,在审批时可允许 延期,但总期限不得超过( D )小时。A、8 B、24 C、48 D、72 17.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副本黄色应(C )。 A、送交相关方 B、放置办公室 C、放置在控制室 D、放置现场 18.作业时间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应( A )。 A、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B、与属地批准人协商办理延期 C、白班班次时间不超过3小时可继续完成作业 D、经批准人允许变更作业有效期 19.施工作业工作安全分析小组人员包括(D )。 A、管理、技术人员 B、第一监护人 C、施工作业人员 D、以上都是

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研究_省略_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权案为例_赵卿

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5期 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研究 ———以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权案为例 赵卿*李庆** 【内容摘要】监护权撤销制度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而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又是监护权撤销制度中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构建完善的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制度及监护权撤销制度直接关系到家庭、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对未成年人人身权益与财产权利的保障。A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过程表明,当前检察机关办理监护权撤销案件仍存在公益诉讼制度缺位、职能定位不清、流程规范缺失、监督不到位等问题。通过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厘清检察机关在此类案件中的职能定位、细化案件办理流程、扩展监督途径、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关键词】公益诉讼监护权国家监护检察职能程序规范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授权最高检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终于有了“尚方宝剑”,师出有名,但颇为遗憾的是,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未能纳入其中。 监护权撤销案件的办理与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关系密切。监护权撤销案的诉讼标的主要是部分身份关系,该种关系不仅涉及当事人私益,更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因为身份关系与婚姻家庭紧密相连,婚姻家庭是一国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婚姻家庭相关的身份关系如果可以随意形成和变更,则社会秩序极易发生混乱,甚至还可能引发恶性治安事件或刑事案件。可见,身份关系具有强烈的公益性,它在性质上不容私人“自治”,国家应当干预或介入该类纠纷的解决。对此专家均有过详细阐述。如宋英辉教授认为,国际社会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有一个最基本理念,就是国家亲权。中心含义是国家在未成年人保护上有最终的监护责任和监护地位。当父母监护缺失、监护方式不当或监护能力严重欠缺时,国家应进行保护性干预,国家干预的基本原则是儿童最佳利益。①姚建龙教授也指出,中国民法中的监护制度长期留有空白,主要原因在于中国在立法和司法理念上普遍认为,未成年人监护是“家事”而非“国事”;中国现在的问题是,国家监护的观念没有建立起来,这方面的投入和制度设计上是存在硬伤的。② 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状制度的缺失,不仅影响到司法实务中撤销监护权诉讼的相关问题,更会对未成 *赵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2015级博士研究生,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综合处副处长,检察员。 **李庆,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检察员。 ①参见张倩:《濮阳“猪娃”事件背后缺失国家监护》,载《北京青年报》2015年7月10日。 ②参见应琛:《儿童监护:从家事变国事》,载《新民周刊》2014年第6期。

关于监护人的法律规定

关于监护人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关于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指定监护人的情形以及委托监护人的情形。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

监护权纠纷

监护权纠纷 许某与吴某等监护权纠纷上诉案 问题提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否可以将其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权委托给他人? 【要点提示】 父母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可以将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权委托给未成年人的其他近亲属,父母也有权终止委托关系,而无须征得其他近亲属的同意。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07)宿豫民一初字第2322号(2007年11月15日) 二审: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宿中民一终字第0220号(2008年5月22日) 【案情】 原告:许某(化名)。 被告:吴某、章某(化名)。 章某某系两被告之子,2000年与许某举行结婚仪式,于2002年7月24日生育一子章兵。章某某于2007年4月11日在上海打工期间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雇主于2007年4月14日一次性赔偿因章某某死亡的各项费用32万元。后许某与章某、吴某对赔偿费用达成协议,约定:"......四、章兵的份额暂由吴某保管,视章兵的生活环境而定。......七、注:增加条款:1.章兵抚养费130000元。......如其母亲两年内没有改嫁,按年1万元支付存于吴某手的款项。赔付所得人:章兵:130000元(注:存单与密码由吴某保管)......2007年6月1日。"现章兵随许某生活。2007年7月10日许某请求宿豫区人民法院确认其对章兵的法定监护权。2007年11月9日许某再次请求判令二被告交出章兵名下的财产(银行存单)并由原告行使监管权。 原告许某诉称:原告丈夫章某某在上海打工时因劳动事故而身亡,就其身后的财产分割,原、被告签署了协议书,但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不告诉章兵名下的存款数额,也不告诉存款的地点和密码,现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交出章兵名下的财产(银行存单)并由原告行使监管权。 二被告吴某、章某辩称:没有保管章兵的赔偿款。 【审判】 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之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监护人。其监护人资格从未成年人出生时当然取得,不需任何程序和手续。本案中,许某是章兵的监护人,其与吴某、章某签订的协议中,对涉及章兵财产抚养费处分的条款并未侵犯章兵的权利,该条款合法有效,现许某主张变更该条款,由其自行行使财产的监管权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宣判后,许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做出"存单与密码由吴某保管"的约定,该约定并非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不告诉上诉人存款的密码,也不告诉存款的地点和数额,致使上诉人对章兵的财产没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利,损害了上诉人监护权的行使。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交出章兵名下的存款单由上诉人监管。

困境未成年人监护权现状分析

困境未成年人监护权现状分析 摘要:困境未成年人泛指由于监护人不愿承担、无力承担其监护责任或长期严 重虐待、遗弃未成年人而使得被监护未成年人面临生活,甚至生存困境的未成年人。 关键词:困境;未成年人;监护权 毋庸置疑,在少年儿童是国家未来繁荣昌盛之希望所在的这个观点上,社会 上早已形成了共识。由此,怎么让这个尚显稚嫩的特殊群体尽可能都能健康快乐 地成长,无疑成为社会长久不衰的关注热点。关注度是有了,但现实状况又是如 何呢?近年来震惊社会的“南京饿死女童案”、“毕节男童垃圾箱取暖死亡事件”等 一系列悲惨的未成年人非正常死亡案例,给我国未成年人,特别是困境未成年人 的生存成长现状敲响了警钟,由此我们开始正视这一系列未成年人悲惨事件的始 作俑者—困境未成年人监护困境问题。 下面作者将以一则社会热点案例分析讨论造成当前我国困境未成年人监护困 境问题的法律现实原因。 2013年6月21日,南京市江宁区派出所民警王平元上门走访辖区居民乐燕(女22岁,有长期吸毒史)时,发现乐燕出租屋内一直无人应答,民警拨打乐 燕手机,却发现其手机已经关机了。民警觉得事情有些不妙,随即请开锁工人将 乐燕出租屋的房门打开,结果发现了令人心碎的一幕:乐燕的两个女儿一个在床边,一个在门边,身上早已冰凉,也没有呼吸。最后尸检结果证实了两个女童被 活活饿死的惨痛事实。据悉,两个女童的父亲李斌早前因为吸毒而被公安机关抓获,事发时将于两个月后出狱。随后,两个女童的母亲乐燕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被江宁警方刑事拘留。2013年9月18日,乐某被南京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在南京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一、侵害未成年人被监护权益事件的法律现实折射 南京被饿死的女童早已入土为安,了解并感受了这些悲惨事件的始末,我们 震惊、我们悲痛、我们沉默。但作为一个法律人,笔者更愿意怀着悲悯的情怀去 努力发掘悲剧之下暴露的种种法律困境和司法实践问题。“饿死女童”案虽然是个 并不常见的恶性事件,但这也绝不是单独的一例。在我国传统的家族抚养结构中,借助于强大的宗亲家族关系及繁盛的家族人口规模,就算是原监护人不愿或无力 抚养自己的孩子,其数量庞大的亲戚朋友群体也有能力抚养被抛弃的未成年人。 所以,在比较长的时期内,绝大多数的未成年人基本上都不需要国家提供监护和 救助支持。但是现在,这样的平衡已经被打破了—随着我国计划生育的开展和经 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家族内人口数量急剧锐减,困境未成年人所在的亲属家 族体系的抚养互助功能也随之迅速衰落,以前的亲属间接力帮扶抚养已经变得困 难重重,这些新变化直接导致了近年来困境未成年人在社会中的大量产生。而我 们的法律和相关政策事实上却并没有正视这些巨大的改变。 当前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由《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5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 条、《民法通则》第16、18条等法律条文共同构成。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法律规定可有效应对一般的未成年人监护权争议及保 护案件。但若用来应对和解决本文所探讨的困境未成年人被监护权益保护所面临 的困境时,其缺陷和不足便暴露了出来。 二、后备监护主体定位尴尬,与现实状况相脱节 当前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后备监护人的规定主要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里

111关于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工作自查报告 - 副本

关于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工作自查报告 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我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打击为主、预防为本、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方针,从工作实际出发,切实履行职能作用,认真把开展平安创建,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工作作为构建各谐社会的关键性措施来抓,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学校健康有序的发展,使我校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工作取得了理想的效果,现报告如下: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法制副校长为副组长、政教处主任、各年级组长、班主任为成员的集中预防性侵工作领导小组,备配了专职防侵干事,并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狠抓落实,确保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 二、明确任务,层层签定责任书。 一是领导重视,明确了工作任务,坚持每月领导班子成员研究分析预防性侵例会制度,明确每一阶段的工作任务。二是制定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工作实施方案。三是层层签订了预防性侵工作责任书,将市县下达的工作要求,层层分解到科室和班级,确保没有工作漏洞。 三、认识到位,深入宣传。

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集中专项治理工作奠定基础。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校园建设宣传活动,宣传学习预防未成年人性侵相关知识,并组织相关测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全校上下形成了预防未成年人性侵的浓厚氛围。 四、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1、科学做好预防性侵犯教育。 通过课堂教学、讲座、班队会、主题活动、编发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犯教育,提高师生、家长对性侵犯犯罪的认识。广泛宣传“家长保护未成年人须知”及“未成年人保护须知”,教育学生特别是女学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了解预防性侵犯的知识,知晓什么是性侵犯,遭遇性侵犯后如何寻求他人帮助。教育学生特别是女学生提高警觉,外出时尽量结伴而行,离家时一定要告诉父母返回时间、和谁在一起、联系方式等,牢记父母电话及报警电话。要运用各类媒体普及有关知识,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学生保护热线和网站。 2、切实加强教职员工管理。 切实加强教职员工管理,把好入口关,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准入资质审查,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并将师德教育、法制教育纳入教职员工培训内容及考核范围,加强考核和评价,落实管理职责。特别要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品行考核,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建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关

新民法总则监护制度

新民法总则监护制度 根据民法总则里第31条的法律条款说明,监护人的指定有下列三种办法; 1、根据当地村名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民政部门为被监护人指定其专门的监护人; 2、当事人要被监护人的监护权,可以像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为监护人。 3、被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专门指定的人成为自己的监护人。 被监护人的财产如何处理: 明法总则第35条说明了,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财产,是没有分配和行使自由的权利。除非是在被监护人的同意之下,或者是监护人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财产,而不得已的动用。才是合法的,私自动用被监护人的财产都是违法的。因为被监护的人,也有可能是老年人之类的情况,其精神状态也不是很好,并不能够独立的生活。所以这条法律也明确的说明了,监护人要充分的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想法和意愿,在被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协助被监护人处理事务和财产。如果被监护人有地理处理事情的能力,那么监护人不得干涉。 监护人的撤销: 在成为监护人之后,并不是说就不可以更改,如果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出现了暴力和不赡养的问题,那么可以根据民法总则里第36条的

法规更换监护人。 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暴力,殴打言语辱骂的情况下,被监 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要求更换监护人,并提交监护人殴打的证据。或者被监护人也可以向当地的村委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请求帮助和调节,调节不成功的,由村委会或者是居民委员会出面,更换监护人。 2、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进行赡养,任由被监护人自生自灭。这 样的情况一般是出现在婴幼儿或者是年龄太大无生活自理的老人身上。或者是被监护人出现了生病或者是出现了残疾,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监护人虽然给予了一定的赡养,但是没有妥善的安置,如及时的救治和护理,只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3、监护人存在侵犯被监护人的的合法权利。如监护人侵犯被监 护人的财产,在被监护人的年龄太大或者是太小的情况下,对于财产没有独立的处理能力,监护人利用自身的优势,吞并被监护人的财产,并占为既有。被监护人发现自己的财产或者是其他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监护人并要求返还。 以上的内容,监护人在违反的到时候,人民法院会根据个人、居委会或者是村委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并考虑被监护人的情况,安排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和生活的环境来决定其监护人。但是我们也要了解,撤销了监护人,并不等于断绝关系。监护人虽然被人民法院撤销了监护人的身份,但是需要履行的义务一样也不能少,如果子女的抚养费,老人的赡养费这些费用,还是需要继续负担。

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的思考与探索

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的思考与探索 摘要:保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性侵儿童犯罪的 发生是司法工作者的重要责任和义务。在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要积极 整合各类社会资源,调动有效力量,共同构建未成年自我保护、未成年家庭保护、未成年学校保护、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全覆盖”立体保护网。 关键字:未成年人性侵害预防 性侵害行为具有很强隐蔽性,而未成年被害人因普遍年龄偏小,无法有效认 识到侵害行为并及时求助,还有受到社会观念影响,很多家长往往从保护未成年 人名誉的角度,不愿意将被性侵的行为曝光。由此可见,近年来打击到的性侵害 案件很可能仅为“冰山一角”。因此在进一步加强打击力度的同时,要了解性侵害 犯罪特点及成因,由预防入手从根源上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 一、性侵犯罪的特点分析 1.从案件所涉罪名看,多以强奸和猥亵为主,且低龄段儿童为主要的受害人群。未成年被害人普遍年龄偏小,心智不成熟,容易受到引诱,较易相信他人, 同时缺乏辨识能力,受到侵害而不自知的情况时有发生。 2.犯罪嫌疑人为熟人占比高。包括邻里关系、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网友见 面后实施性侵害等,甚至存在监护人实施侵害情况。而熟人作案更具隐蔽性、持 续性,对被害人的身心伤害更为严重,他们往往通过利用自己的长者身份、权势、地位以及未成年女性的年幼无知,使被害人思想麻痹,放松警惕,以爱抚为名加 以性侵害。 3.家庭管护缺失。未成年被害人家长往往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年幼子女,疏 于照顾,缺少必要的防患意识,常放任其长时间在外单独玩耍或者寄放在熟人处 玩耍,导致给他人有机可乘。 4.性侵防范意识缺乏。未成年被害人被性侵害后,多数未主动告知父母,而 被害人家长普遍防范意识不高,对子女缺乏早期性教育和对性伤害认知与知识, 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意识缺乏。 二、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的对策思考 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需从法律、社会、家庭、学校等方面全面构建性侵犯的惩治 机制和防范体系,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护他们健康成长。 1.完善司法救助机制。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实施性侵犯罪的嫌疑人缺乏固定 的工作和收入,经济状况普遍较差,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往往难以对未成年人被 害人的精神和身体损伤进行赔偿或补偿,直接导致未成年被害人难以得到必要的 经济救助。因此可通过司法救助的途径,对需要救助的性侵案件被害人进一步畅 通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司法救助途径,细化救助方式和程序,降低援助门槛,扩大 了受援范围,防止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陷入生活的困顿中。 2.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未成年被害人在性侵案件中遭受的伤害是多重性的, 更需要特殊的救助保护机制,实践中被性侵的孩子家长迫切的需要专业人士给予 法律上的指导和帮助,因此司法机关要在提供法律帮助、推动事后保护、修复未 成年被害人身体和心灵上发挥积极作用。构建心理救助机制,通过专业心理咨询 师的干预,确保了给予被性害的未成年及时得到心理疏导和情绪控制,帮助其恢 复正常生活,重塑内心安全感。 3.补位学校和家庭教育。在强化学校教育方面,推进防范性侵教育纳入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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