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未成年人监护权现状分析

困境未成年人监护权现状分析
困境未成年人监护权现状分析

困境未成年人监护权现状分析

摘要:困境未成年人泛指由于监护人不愿承担、无力承担其监护责任或长期严

重虐待、遗弃未成年人而使得被监护未成年人面临生活,甚至生存困境的未成年人。

关键词:困境;未成年人;监护权

毋庸置疑,在少年儿童是国家未来繁荣昌盛之希望所在的这个观点上,社会

上早已形成了共识。由此,怎么让这个尚显稚嫩的特殊群体尽可能都能健康快乐

地成长,无疑成为社会长久不衰的关注热点。关注度是有了,但现实状况又是如

何呢?近年来震惊社会的“南京饿死女童案”、“毕节男童垃圾箱取暖死亡事件”等

一系列悲惨的未成年人非正常死亡案例,给我国未成年人,特别是困境未成年人

的生存成长现状敲响了警钟,由此我们开始正视这一系列未成年人悲惨事件的始

作俑者—困境未成年人监护困境问题。

下面作者将以一则社会热点案例分析讨论造成当前我国困境未成年人监护困

境问题的法律现实原因。

2013年6月21日,南京市江宁区派出所民警王平元上门走访辖区居民乐燕(女22岁,有长期吸毒史)时,发现乐燕出租屋内一直无人应答,民警拨打乐

燕手机,却发现其手机已经关机了。民警觉得事情有些不妙,随即请开锁工人将

乐燕出租屋的房门打开,结果发现了令人心碎的一幕:乐燕的两个女儿一个在床边,一个在门边,身上早已冰凉,也没有呼吸。最后尸检结果证实了两个女童被

活活饿死的惨痛事实。据悉,两个女童的父亲李斌早前因为吸毒而被公安机关抓获,事发时将于两个月后出狱。随后,两个女童的母亲乐燕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被江宁警方刑事拘留。2013年9月18日,乐某被南京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在南京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一、侵害未成年人被监护权益事件的法律现实折射

南京被饿死的女童早已入土为安,了解并感受了这些悲惨事件的始末,我们

震惊、我们悲痛、我们沉默。但作为一个法律人,笔者更愿意怀着悲悯的情怀去

努力发掘悲剧之下暴露的种种法律困境和司法实践问题。“饿死女童”案虽然是个

并不常见的恶性事件,但这也绝不是单独的一例。在我国传统的家族抚养结构中,借助于强大的宗亲家族关系及繁盛的家族人口规模,就算是原监护人不愿或无力

抚养自己的孩子,其数量庞大的亲戚朋友群体也有能力抚养被抛弃的未成年人。

所以,在比较长的时期内,绝大多数的未成年人基本上都不需要国家提供监护和

救助支持。但是现在,这样的平衡已经被打破了—随着我国计划生育的开展和经

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家族内人口数量急剧锐减,困境未成年人所在的亲属家

族体系的抚养互助功能也随之迅速衰落,以前的亲属间接力帮扶抚养已经变得困

难重重,这些新变化直接导致了近年来困境未成年人在社会中的大量产生。而我

们的法律和相关政策事实上却并没有正视这些巨大的改变。

当前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由《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5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 条、《民法通则》第16、18条等法律条文共同构成。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法律规定可有效应对一般的未成年人监护权争议及保

护案件。但若用来应对和解决本文所探讨的困境未成年人被监护权益保护所面临

的困境时,其缺陷和不足便暴露了出来。

二、后备监护主体定位尴尬,与现实状况相脱节

当前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后备监护人的规定主要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里

《特殊作业监护人安全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监护人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XXXX公司内部检维修、高空、有限、动火、吊装等各类特殊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有效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一)本制度规定了监护人的管控内容、要求及考核。(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所有特殊作业和其他非常规作业的安全监护人的管理工作。 二、职责 (一)安全管理部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制度,并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 (二)各单位负责培训、贯彻、落实本制度。监护人员需接受本制度的培训并严格执行本制度。 三、控制要求 (一)所有特殊作业,责任分厂必须按照各专项制度监护要求指派相应级别的专职安全监护人并做好作业全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工作。 (二)监护人必须是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本单位正式管理人员或员工(禁止女工),应熟悉工艺、作业程序,了解作业内容和危害因素。 (三)各单位在所有特殊作业开始前,责任单位安全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应向当班班长、作业人和监护人进行安全交底和培训,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安全监护人在监护期间不得从事与安全监护无关的其

他工作,不得擅自离开监护岗位。 (五)安全监护人因故确实需要离开监护现场的,现场特殊作业必须暂停,分厂(含后勤和产销)可指派其他符合监护要求的专人代替进行现场监护。监护人离开超过半小时以上,分厂(含后勤和产销)必须重新在“钉钉”系统上办理相关作业票,另指派监护人,方可作业。 (六)安全监护人在岗期间必须佩戴安全监护人袖章。(七)安全管理部负责对作业前、作业中安全监护人职责的履行、监护措施的落实以及安全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等方面的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按照制度要求进行相应考核。 四、监护人要求 (一)监护人必须参加作业前的安全教育,详细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和周围情况、作业安全措施、危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事故预防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在“钉钉”系统对应申请票据上电子签名。 (二)监护人在作业前应逐项检查作业票据是否与作业内容相符和在有效期内,以及票据中各项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允许作业。对作业票据办理手续不完备或安全措施未落实的,应督促和协助作业人员落实;对相关安全措施有异议或认为不完善的应向作业项目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提出,在确认安全措施均得到落实后,方可允许作业。 (三)监护人在作业前应根据作业性质和危险程度准备好应急救援处理工具和器材,并保持完好备用状态。 (四)动火作业监护人在动火前,应重点检查系统置换、隔

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权问题

第二节监护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构建留守儿童监护制度需要法律支持。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法律规定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和《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可以看出,目前对留守儿童的保护还缺少针对性、综合性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应当加快修订法律法规,切实将男女平等、儿童优先的原则纳入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中,明确留守儿童监护人的资格及监护责任,关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权益、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 构建留守儿童监护制度需要政策支持。目前,应当加强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差距,实现教育平等。很多进城务工人员都希望把孩子带在身边由自己亲自照顾,但是孩子的教育问题得不到解决,高昂的“借读费”令他们望而却步。政府应制订和实施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使流入城市的农民享有与城市人口平等的权利和社会权益。同时,逐步实现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中心,拆除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制度壁垒,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间的有序流动。

2020年度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09

1.《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 )。 C 单选题 A 黑臭水 B 剧毒水 C 剧毒废液 D 黑臭废液 题目详解 【答案】C 难度系数: 【解析】《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 )。 2.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B 单选题 A 童叟无欺 B 诚实信用 C 共赢 D 互惠互利 题目详解 【答案】B 难度系数: 【解析】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

3.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将( )写进宪法,充实完善了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 C 单选题 A 对外开放 B 改革开放 C 改革 D 革命 题目详解 【答案】C 难度系数: 【解析】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将( )写进宪法,充实完善了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 )。 C 单选题 A 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B 不受司法审查的政治机关 C 国家的监察机关 D 国家的纪律检查机关 题目详解 【答案】C 难度系数: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 )。 5.对于居住在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者禁止开发地区的贫困户,政府鼓励和引导实施( )。 C

单选题 A 整村(屯)搬迁 B 就地安置 C 易地扶贫搬迁 D 外出务工 题目详解 【答案】C 难度系数: 【解析】对于居住在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者禁止开发地区的贫困户,政府鼓励和引导实施( )。 6.( )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B 单选题 A 科技部门 B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C 商务部门 D 发展改革部门 题目详解 【答案】B 难度系数: 【解析】( )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父母的监护权的冲突与协调-2019年文档资料

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父母的监护权的冲突与协调 生活中,未成年人与父母的冲突常有发生,其中导致冲突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问题。很多父母认为未成年人不享有隐私权,这种想法是错误的。首先,从隐私权的性质来看,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自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该权利的享有与人的年龄智力无关。未成年人是自然人,当然享有自然人的一切人格权利,包括隐私权。其次,从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来看,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对未成年人的权益做出了规定。因此,我们有充分证据认为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同时,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管教职责。但对管教方式没有具体规定,由父母根据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因此父母在行使管教职责的过程中,知晓子女的隐私被认为是合理和必要的。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和个人独立意识增强,隐私意识越来越强烈。父母在行使监护权的过程中由于方式不当而遭到未成年人维护自身隐私权的强烈对抗,随着孩子隐私观念的增强,这种冲突愈加激烈。本文试图从冲突表现形式入手,分析冲突的原因,最终为冲突的解决提出一些粗浅意见。 一、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现实生活中,父母行使知情权,与未成年人隐私权相冲突的外化、直观表现。

1.查看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网络聊天记录及毁弃未成年人信件、日记等。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XX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 然而,在许多家长看来,翻看孩子的日记、信件、网络信息等是为了随时掌握孩子的思想动态,以杜绝不良思想产生,出发点是为了孩子的利益。所以一直以来我国家长都把它作为管教孩子的一种传统方式。然而,日记作为对每天发生的事情的记录,常常带有个人情感抒发。当事人往往不准备公开,具有极强的秘密性,属于个人隐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父母通过网络形式侵害未成年人隐私的情形越来越多。父母通过查看未成年人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络日志等方式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这种行为与偷看孩子信件、日记的行为本质是一样的,同样属于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行为。 2.搜查孩子房间、书包、衣物等私人物品的行为。 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根据隐私权的基本理论,个人领域是个人支配的空间,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侵犯,以保证获得

监护人承诺书

监护人承诺书 本次出售位于的房屋,为了改善和提高被监护人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存在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 被监护人: 监护人: 年月日篇二:家长(监护人)承诺书 乘车学生家长(监护人)承诺书 1.上学时,我们家长(监护人)将根据学校排定的接送点和接送时间,提前送孩子到接送点候车,待孩子上车并与随车老师或驾驶员交接后离开。 2.放学时,我们家长(监护人)将按照车辆到达站点时间,提前在接送点等候,如因天气、路况等原因造成车辆迟到的,会耐心等候,必要时,会与随车老师或驾驶员联系,了解情况。 3. 如遇特殊(恶劣)天气,接送车辆不能正常运行,我们家长(监护人)将按学校通知要求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如自行接送、延迟上课时间或停课等)。 4.孩子在上学上车前和放学下车后的安全由我们家长(监护人)负责。如因我们家长(监护人)没有接送孩子,让孩子自行前往(或离开)上、下车站点而引发的任何安全事故均与学校无关。 5. 如因我们家长(监护人)的原因,不能按时送孩子到达候车点而造成孩子未赶上接送车辆,我们会及时与班主任或随车老师取得联系,告知情况,并由我们家长(监护人)直接把孩子送到学校,交给班主任,同时告知随车老师。 此承诺书一式两份,学校和我们家长(监护人)各执一份备查。 学生姓名:班级:乘坐线路: 承诺人(签字): 2014年9月3日篇三:监护人安全监护承诺书 家长(监护人)安全承诺书小学: 我是你校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教育和管理孩子,确保孩子安全是家长(监护人)应尽的义务,作为家长(监护人),我郑重承诺将教育并监督孩子做到如下几点: 一、不私自到河流、水库、池塘、水井等危险的水域边玩耍;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私自下水游泳。 二、不乘坐报废车、超载车和“三无”车辆,不骑车上路,不闯红灯,不横穿马路,上、下车不拥挤。 三、不玩火,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不独自野外用火;到公共场所自觉辨别安全标识,熟知消防通道;了解居家用电常识,正确使用液化气等厨房燃气设备。 四、不结交不良团伙,不携带任何管制刀具及手机、mp3等贵重物品进入校园。 五、了解阴、雨、雾、台风等天气预报,做到早预防、早防范、早排除。 六、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携带大额零花钱,不吃零食,不购买小摊小贩的“三无”食品;不暴饮暴食。 七、熟知父母的姓名、联系方式及家庭住址;居家或外出不与陌生人交流,不将家庭信息告诉陌生人;外出活动前告知家长:同伴、内容和返回时间。 八、掌握学校作息时间和有关规定,不早到,不迟退,及时接送。 九、遵守学校请假制度,有事或生病不能到校时,书面请假或电话告知班主任;身体有特殊体质的,及时书面告知班主任。 班主任签名:学生签名: 家长/监护人签名:

监护人员的职责主要是什么

监护人员的职责主要是什么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主要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当事人的衣食起居,代替被监护人进行相应的民事诉讼活动,并且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而且是有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非可以有权利使用。这是我国民法总则当中监护人监护职责的明确规定。 一、监护人员的职责主要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二、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已经实施了近三十年,学者间认为,其主要缺陷是,未形成完整的监护制度,且理念陈旧、操作性差,与我国国情及当今监护立法发展趋势有所不符。对我国现行监护制度作这样的评论尚属中肯,但仍不够充分。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 第一,混淆监护与亲权的关系,以监护权代替亲权。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补正究竟适用亲权还是监护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做法不同。英美法系不存在亲权概念,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直接用监护权补正其行为能力,但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均规定,未成年子女一经出生,其父母就是其亲权人,负有身份照护义务和财产照护义务,以亲权补正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只有亲权人均死亡或者丧失亲权或者被剥夺亲权,才须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以监护权补正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时,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亲权和监护制度未加区分,不适当地使用了英美法系的监护制度。监护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不明确,会造成民法体系的混乱。 第二,对被监护人的范围规定不完全。监护制度最重要的目的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7]同时保

困境未成年人监护权现状分析

困境未成年人监护权现状分析 摘要:困境未成年人泛指由于监护人不愿承担、无力承担其监护责任或长期严 重虐待、遗弃未成年人而使得被监护未成年人面临生活,甚至生存困境的未成年人。 关键词:困境;未成年人;监护权 毋庸置疑,在少年儿童是国家未来繁荣昌盛之希望所在的这个观点上,社会 上早已形成了共识。由此,怎么让这个尚显稚嫩的特殊群体尽可能都能健康快乐 地成长,无疑成为社会长久不衰的关注热点。关注度是有了,但现实状况又是如 何呢?近年来震惊社会的“南京饿死女童案”、“毕节男童垃圾箱取暖死亡事件”等 一系列悲惨的未成年人非正常死亡案例,给我国未成年人,特别是困境未成年人 的生存成长现状敲响了警钟,由此我们开始正视这一系列未成年人悲惨事件的始 作俑者—困境未成年人监护困境问题。 下面作者将以一则社会热点案例分析讨论造成当前我国困境未成年人监护困 境问题的法律现实原因。 2013年6月21日,南京市江宁区派出所民警王平元上门走访辖区居民乐燕(女22岁,有长期吸毒史)时,发现乐燕出租屋内一直无人应答,民警拨打乐 燕手机,却发现其手机已经关机了。民警觉得事情有些不妙,随即请开锁工人将 乐燕出租屋的房门打开,结果发现了令人心碎的一幕:乐燕的两个女儿一个在床边,一个在门边,身上早已冰凉,也没有呼吸。最后尸检结果证实了两个女童被 活活饿死的惨痛事实。据悉,两个女童的父亲李斌早前因为吸毒而被公安机关抓获,事发时将于两个月后出狱。随后,两个女童的母亲乐燕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被江宁警方刑事拘留。2013年9月18日,乐某被南京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在南京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一、侵害未成年人被监护权益事件的法律现实折射 南京被饿死的女童早已入土为安,了解并感受了这些悲惨事件的始末,我们 震惊、我们悲痛、我们沉默。但作为一个法律人,笔者更愿意怀着悲悯的情怀去 努力发掘悲剧之下暴露的种种法律困境和司法实践问题。“饿死女童”案虽然是个 并不常见的恶性事件,但这也绝不是单独的一例。在我国传统的家族抚养结构中,借助于强大的宗亲家族关系及繁盛的家族人口规模,就算是原监护人不愿或无力 抚养自己的孩子,其数量庞大的亲戚朋友群体也有能力抚养被抛弃的未成年人。 所以,在比较长的时期内,绝大多数的未成年人基本上都不需要国家提供监护和 救助支持。但是现在,这样的平衡已经被打破了—随着我国计划生育的开展和经 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家族内人口数量急剧锐减,困境未成年人所在的亲属家 族体系的抚养互助功能也随之迅速衰落,以前的亲属间接力帮扶抚养已经变得困 难重重,这些新变化直接导致了近年来困境未成年人在社会中的大量产生。而我 们的法律和相关政策事实上却并没有正视这些巨大的改变。 当前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由《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5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 条、《民法通则》第16、18条等法律条文共同构成。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法律规定可有效应对一般的未成年人监护权争议及保 护案件。但若用来应对和解决本文所探讨的困境未成年人被监护权益保护所面临 的困境时,其缺陷和不足便暴露了出来。 二、后备监护主体定位尴尬,与现实状况相脱节 当前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后备监护人的规定主要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里

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规定的

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规定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监督保护人的一项制度。所设立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被保护的人叫被监护人。监护制度的重要作用,是在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帮助其实现权利能力。我国监护制度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之第二节,将监护分为对未成年人监护、对精神病人监护两种,对监护人产生、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本文以下简称〈意见〉)中,关于监护问题,补充规定并扩充解释共14条,弥补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不足,但仍然过于笼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所说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指的是《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的对无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 我国现行法对监护制度的规定是不完备的,特别是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存在着更明显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从实体角度看 1、监护对象的定义有失妥当。 《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从第16条是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可以推断,第17条的监护对象就是指行为能力上有缺格的成年人。然而,《民法通则》使用的定义语言,容易给人造成误解。因为一般人理解“精神病人”,都是指重性精神病患者,因此容易造成错觉,成年人监护的对象仅限于重性精神病人。而且监护对象的分类,既然第16条规定的是“未成人”,而下一条却是“精神病人”,显而易见,这种定义无法在逻辑上体现周全和严密。 2、监护内容的规定过于概括。 监护的内容一般可分为监护事务与监护责任等部分。监护事务又可分为人身的监护与财产的监护。《民法通则》对监护人享有的权利义务设定得不完备、过于原则。仅在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负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责任,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害时应赔偿。相比之下,各国民法普遍对监护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作详细的规定,具有十分可行的操作性。例如,关于监护人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而瑞士、日本、法国、台湾均明确规定监护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德国虽然原则上规定监护是无酬的,但监护人对因执行被监护人事务所支出的费用享有请求权,而且根据合理原则,也可给予适当的报酬。再来,没有明确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对监护人侵权行为进行诉讼的启动人,使监护人侵权责任的规定流于形式。 1、缺乏监护人的选定程序。 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可以通过法院加以裁决。但是,当有监护资格的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并非在前顺序的人担任监护人时,是否由需要法院或相关组织确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监护人设立方式来看,我国基本上采取的是放任主义,没有监护人设立登记和撤销登记制度,也没有

申请确定监护人应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确定监护人应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确定监护人是指如果对担任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自治组织指定,对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自治组织的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 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的,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经过有关组织予以指定 对于未成年人,要先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对指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人民法院确定监护人应按照《民法总则》第27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或者按照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指定监护人,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监护人。

作业监护人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作业监护人管理制度示范 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作业监护人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监护人 1.1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设备内作 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必须设监护人,对作业负 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对现场作业全过程实行监护与检查, 对作业人员的行为进行安全监督与检查,负责安全协调与 联系。 1.2监护人应由作业点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指派。 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系统停车计划检修必须增加监护 人。 1.3在生产区域内进行重大的危险项目施工或作业(如 抽堵盲板、带压堵漏等),需申请安全中心配合监护的, 由各事业部向安全中心提出,安全中心派气体防护人员进

行监护。 2 作业前职责 2.1监护人必须参加作业前的安全教育,详细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和周围情况、作业安全措施、危险因素和安全注意事项,在作业证上签名,并配带“监护人”袖章标志。 2.2监护人必须随身携带票证,在作业前应逐项检查作业票证是否与作业内容相符和在有效期内,以及票证中各项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允许作业。对作业票证办理手续不完备或安全措施未落实的,应督促和协助作业人员落实;对相关安全措施有异议或认为不完善的应向作业项目负责人或事业部领导提出,在确认安全措施均可靠后,方可允许作业。 2.3监护人在作业前应根据作业性质和危险程度预备好应急救援处理工具和器材,并保持完好备用状态。

未成年人监护权公证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360docs.net/doc/3714399669.html,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s://www.360docs.net/doc/3714399669.html,/ 未成年人监护权公证 监护人的范围确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一是配偶,二是父母,三是成年子女,四是其他近亲属,五是其他亲属、朋友,第二款还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其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要民委员会指定。由此可以看出监护人不具有唯一性,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这就需要证明谁才是该精神非清楚患者的监护人,其所在此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指定证明,因其效力比较低,一般不能被相关单位所认可,公证是国家的证明机构。 监护权公证书 (XX)XXX 字第XX 号 申请人:XX ,男/女,XXXXX 出生,住址:XX ,公民身份证编号:XXXX 。 关系人:XX ,男/女,XXXXX 出生,住址:XX ,公民身份证编号:XXXX 。 公证事项:监护权 申请人为了为关系人治病而领取关系人名下的存款,于XXX 年XX 月XX 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监护权公证。 申请人向我处提供了身份证、结婚证、居民委员会的指定证明,市立医院的病历证明。 查申请人XX 是关系人XX 的妻子,关系人XX 现因病躺在医院里昏迷不醒,已无任何行为能力,现依据其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指定及其他亲属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兹证明申请人XX 是关系人XX 的监护人,申请人XX 为了被监护人XX 的利益(治病),有权领取关系人XX 名下在XXXXX 银行的存款,账号:XXXX 。 此款专用于为关系人XXX 治病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 公证处 公证员: XXX 年XX 月XX 日

安全监护制度

安全监护制度 一、总则 1.1 在施工作业面(点)实施安全监护制度,使每个施工人员的作业活动处于受监护状态之中,是制止违章作业,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施工人员人身安全的有效措施。 1.2 施工队(班)长在每天分工时,应对每个作业点指派一名安全监护人。对重要工序和特殊服务面(危险性大、地形复杂、施工条件差等)的作业点,必须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施工队(班)长若未指派安全监护人,作业点一旦发生事故,应首先追究施工队(班)长的责任。 二、必须设立安全监护人的施工项目: 本工程土建工程设立安全监护人的施工项目有: 2.1 基坑开挖; 2.2 预制基础安装;

2.3 现浇基础; 2.4 高空作业; 2.5 脚手架搭拆; 2.6 井架作业; 2.7 各类施工机械作业; 2.8 装卸运输等。 三、安全监护人条件: 3.1 坚持原则,敢管敢讲,工作责任心强。 3.2 具有一定的施工经验的专业知识。

3.3 熟悉安全工作规程和施工工艺规定。 四、安全监护人职责: 4.1 安全监护人对本作业点负有安全监护责任。安全监护人应密切注意现场施工人员的活动状态,制止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2 督促施工作业人员做好班前交底,宣读安全施工作业票,补充进行现场安全交底,督促被交底人在工作票签名栏上签名。 4.3 督促和协助施工作业负责人检查安全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具,使安全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使用之。 4.4 督促施工作业负责人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在扩建、改造工程监督施工人员在指定的区域工作,防止施工人员误入(登)带电间隔,防止误碰运行设备。 4.5 督促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必须使现场布置、工器具、安全设施等符合施工工艺标准。

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建议

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建议 摘要:在我国,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屡被曝光,虽然我国在未成年 人保护事业上已经有了一些成就,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性质复杂, 再加上我国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这一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的良策。因此,在探讨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 提出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可行性建议,以期有效解决上 述问题。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可行性特殊权利部门联动 近年来,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的事件屡被曝光,令人痛心的是,很大部分的 侵权人就是最应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已经 成为一个不能回避的社会问题。检察公益诉讼将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公益诉讼相结合,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授权检察机关在部分省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作为备受瞩目的新型救济方式,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值 得社会各界倾注更多的关注和思考。 一、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的必要性 我国未成年人数量位居世界首位。未成年人在身体和心理上都尚未发育成熟,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他们是也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和未来,理应受到监护人甚 至是国家的关注和保护。但近年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侵权行为和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制度缺位等原因导致这一问 题日益严峻,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的必要性与日俱增。 (一)我国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普遍 中国从古至今都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棍棒底下出孝子”这样的暴力思想一 直在中国家庭中代代相传,甚至被认为是优质教育的宗旨。近年来,虎爸虎妈层 出不穷,以严厉的方式对待孩子,将孩子认定为私有物品从而随意打骂等现象愈 发普遍。不仅如此,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家长因为工作压力大等原因,并不尽到 监护人的职责,甚至将打骂孩子作为发泄人生的失意的方式。除了一般的体罚,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虐待、遗弃等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非常普遍, 据北京市青少年法援调研数据统计,697例案件中84.79%的案件是父母施暴,其 中亲生父母施暴占74.75%。[1] 未成年人的判断和自卫能力差,如果维权则只能通过监护人进行,但当监护 人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时,就需要权威机构及时、有力地保护他们的权益。 (二)我国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制度缺失 从立法上来讲,我国大陆地区,尚未在立法上建立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方案》)划定的受案范围未将未成年人保护纳入其中。”[2]青少年主体的特殊性决 定了一般的民事诉讼不能对其起到保护作用,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制度缺失,的确 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但是在中国澳门地区,则从立法上直接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 的职能。许多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执行监护监督工作,以法律手段确认和实现对 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保护职责,“使得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双重色彩”[3]。 二、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的可行性 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普遍,加上我国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制度缺失,

最高法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

9.最高法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最新裁判规则|附相关案例 导读 5月31日,最高法最新公布了12起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法信小编根据这12起案例提炼了梗概和要旨,并附上相关案例,供读者快速掌握该类案件裁判规则。 典型案例 1.监护人长期虐待被监护人,经有关单位教育后拒不悔改的,可以撤销其监护资格 ——林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教育引导,而是采用打骂等手段长期虐待未成年人,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2.当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民政局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邵某某、王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当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民政局作为社会保障机构,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并在未成年人其他近亲属无力监护、不愿监护和不宜监护,临时照料人监护能力又有限的情形下,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父母长期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义务,由祖父母长期抚养监护的,祖父母可以申请撤销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的监护资格并变更监护人 ——岳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长期不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而是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实际进行抚养、照顾的,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祖父母可以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资格,并将监护人变更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

浅谈父母离异的子女之监护制度

浅谈父母离异的子女之监护制度 一、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的理解 (一)对监护制度的理解 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直接关乎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督保护人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监护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即监护人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又应有管制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能力;二是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着人身关系或组织关系,即亲属、朋友或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四是监护的内容是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正如苏联民法学家格.柯.马特维耶夫所述:"监护和保佐制度带有综合性质,因为它包括民法规范,这些规范调查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引起的关系;还包括行政法规范,这些规范调整监护机关和法定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监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将为被监护人提供重要的法律保护。而在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中,应特别注意离婚父母对其的监护。 (二)对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的理解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也就是说,父母离婚并不能改变他们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的地位。离婚后,父母仍是子女的监护人,继续对子女行使监护权。这是由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的不同性质决定的。夫妻关系可以依法缔结,也可以依法解除。而父母子女关系则是基于出生的事实而产生的自然血亲,不能人为的终止。离婚只解除夫妻关系,不改变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因此,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各项规定,如抚养教育、管教保护、赡养扶助和遗产继承等,完全适用于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子女可能随父母双方中的任意一方生活,也可能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所以,引发监护纠纷在所难免。因此,妥善处理子女的监护问题至关重要。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的规定及对其的评析 (一)对于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的行使原则,从国外立法看,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种立法模式采单方行使原则,即离婚时法院确定由父或母一方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这主要以本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修订后的立法为代表。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671条(1979年修订、1980年1月生效)规定:“如父母离婚时,由亲属法院确定父母的哪一方应享有对共同子女的亲权。”“亲权仅得委托于父母的一方,但为子女的财产利益,得将财产监护之全部或一部委诸他方行使。”《法国民法典》(1979年法典)第287条,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1971年修订)第401条、第402条也有关于单方行使亲权的规定。 第二种立法模式采双方行使原则,即离婚后父母双方仍有权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或亲权。例如《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1968年)第54条规定:“父母对自己的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在离婚之后,父母也仍然对自己的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平等的义务。”“一切有关子女教育的问题,都由父母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有争议的问题由监护和保护机关在父母参加的情况下加以解决。” 第三种立法模式兼采单方行使原则和双方行使原则。离婚时,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法院决定由父母双方共同或一方单独行使亲权。这以本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修改后的立法为代表。例如,法国于1987年7月2日修改《法国民法典》第287条第一项明文规定:“于父母离婚时,在符合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下,法官在听取父母意见后,决定由父母双方共同或一方单独行使亲权。”《德国民法典》第1671条关于“亲权应委诸父母一方单独行使”之规定,于1982年11月3日被德国宪法法院宣告违宪而失去效力。从此,德国实务界及学说均主张在一定条件之下——即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条件下,可由离婚的父母共同行

监护权变更申请程序

一、监护权变更申请应该怎么做 1、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2、申请变更监护人,此处的申请人较广泛,可以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长期抚养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须是与未成年人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3、法官裁判变更。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相应裁判。 孩子监护权变更申请只能通过法院进行。现实生活中,孩子监护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而相关法律并没有是否明确的规定。所以,如果在离婚后想变更孩子监护权,除了现有监护人存在客观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的之外,一定要做好搜集现有监护人对孩子成长不利证据的工作,这是获得孩子监护权变更诉讼的关键。 二、变更监护权条件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3、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4、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三、监护权变更申请怎么写 申请人:***,女,汉族,19**年**月**日生,住**市**区**路西里12楼2号,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变更监护人申请书

变更监护人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 族:,年月日出生,住 址:省市区路小区号楼单 元室。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 族:,年月日出生,住 址:省市区路小区号楼单 元室。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资格,变更申请人为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但天有不测风云,从1992年申请人父亲患老年痴呆症后,双方感情急转直下,隔阂越积越深。2007年11月16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多年来患有老年痴呆症,故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其父亲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护职责,但被申请人不仅没有这样做,反而任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将与被监护人共同所有的近20万元积蓄全部赠与申请人的哥哥* 。考虑到父亲还需要大量的费用治疗,申请人也多次在看望父亲的时候与被申请人协商,要求被申请人追回上述款项,遭被告拒绝。年月日,被申请人更是将其与被监护人因房屋拆迁所得的补偿款90余万元全部交由占有、使用。 现已花掉30余万元为其购买了住房。 多年来,申请人一直对父亲履行赡养义务,且申请人家庭经济能力较好,生活水平较高。申请人的丈夫现赋闲在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父亲。申请人愿意担任的监护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0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中国监护权制度的健全策略论文

摘要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管理教育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 然而,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监护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少缺陷亲权与监护权划分不清;监护种类的混乱;监护事务内容的不明确;对监护人权益的忽视,等等。 这都不利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同时也是与法律的适应性和超前性相违背的。 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监护制度的目的,笔者针对这些弊端,谨就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略作探讨。 关键词监护、亲权、监督机构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督保护人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监护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即监护人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又应有管制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能力;二是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着人身关系或组织关系,即亲属、朋友或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四是监护的内容是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现今各国所设立的监护制 度,无不以未成年人或无能力人之身体及财产的保护,监督为其目的

我国目前有关监护的立法主要见于《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一、二节及第六章第三节中,内容涉及监护人的资格、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等规定,但囿于通则体例自身及通则规定时社会生活条件与认识水平的局限,通则对于监护的规定既过于原则、笼统,又带有计划经济的浓厚色彩,因此在诸多方面难以适应我国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的发展,在实际中可操作性也比较差。 为了更好的实现监护制度的目的,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就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作一探讨。 一、应正确区分亲权与监护权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与民法理论中,亲权是指父母持有的对未成年人子女保护和教养的权利义务。 亲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既存的亲子关系而产生的,为权利义 务的统一体,由父母共同行使或承担。 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的照管与处分即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存在。 而监护是指对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未成年人及部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设置监护人予以监督、保护的制度。 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之间虽存在某些联系甚至类似之处,如对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未成年人而言,监护乃为亲权的延续与补充,但二者仍有诸多不同1?立法不同。 亲权立法采取的是放任主义,法律对父母持放任态度,因此,立法对亲权的限制较少;而监护立法采取的是限制主义,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尽管存在某种亲属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但毕竟较为疏远,而被监护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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