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教学服务包(含PPT、案例、习题、法规) 第二十章 国际环境法中的国际组织

以下资料选自周珂、梁文婷编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练习题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第二十章国际环境法中的国际组织

一、名词解释

1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世界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宗旨是()。

A保护世界生物多样性、确保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推动减少污染和浪费性消费的行动

B保护地球、环境及其各种生物的安全和持续性发展

C支持和帮助保护世界自然资源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以确保自然自然资源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D明确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国际环境保护组织职能的是()。

A环境问题的调查和研究

B制定有关国际环境保护的规则

C管理国际公共区域的自然资源

D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不定项选择题

1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点包括()。

A组织性、民间性

B赢利性、灵活性

C公益性、非政党性

D自治性、志愿性

三、简答题

1简述“绿色和平组织”的使命及其贡献。

四、案例分析题

1946年5月15日,两艘英国军舰通过位于阿尔巴尼亚大陆与科孚岛北部之间的科孚海峡,遭到阿尔巴尼亚炮兵的轰击,但没有被击中。英国立即向阿政府抗议,声称其军舰在海峡享有无害通过权。阿政府则明确表示:外国船舶通过其领海必须事先通知并取得其许可。为了试探阿尔巴尼亚的态度,一队由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组成的英国舰队在1946年10月22日驶入科孚海峡北部,两艘驱逐舰触水雷,造成军舰受损、许多海军人员伤亡的巨大损

失。事件发生后,英国通知阿政府,将在其海峡扫雷。阿政府予以拒绝。11月13日,英国海军单方面在海峡进行扫雷活动,阿尔巴尼亚予以强烈抗议,谴责英国严重侵犯了其主权。英国将事件提交了联合国安理会。安理会于1947年4月9日通过一项决议,建议有关国家“应立即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英阿两国接受了这项决议。1947年5月22日,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阿尔巴尼亚则强烈反对英国单方面提出的请求。

请问:国家对其领土上发生的损害外国权益的行为应否承担国际责任?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决定于1992年第47届联大上审议建立“可持续发展委员会”。1993年2月经社理事会组织会议上该委员会正式成立,属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下设的职司委员会。组织机构包括:委员会、秘书处、高级咨询委员会。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就实施《21世纪议程》向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目前,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已成为国际上有关环境与贸易问题的核心机构。该机构的宗旨是“明确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D

国际环境保护组织的职能可以归纳如下:(1)环境问题的调查和研究。(2)环境问题信息的收集和交换。(3)制定有关国际环境保护的规则。(4)监督规则的实施。(5)管理国际公共区域的自然资源。(6)宣传、教育和培训。此外,国际环境保护组织还有以下职能:为环境保护提供财政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国际环境保护事务的分工协作等。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ACD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指的是跨越国界的由不具有政府权力的个人、团体建立的跨国组织。它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灵活性、公益性、非政党性、自治性、志愿性的特点。

三、简答题

1“绿色和平组织”以保护地球、环境及其各种生物的安全和持续性发展为使命。不论在科研或科技发明,该组织都提倡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解决办法。绿色和平作为一国际环保组织,旨在寻求方法,阻止污染,保护自然生物多样性及大气层,以及追求一个无核的世界。

目前,国际绿色和平组织正致力于在全球开展以下的环保工作:提倡生物安全与可持续农业;停止有毒物质污染,推动企业责任;倡导可再生能源以停止气候暖化;保护原始森林;海洋生态保护;关注核能安全与核武器扩散;提倡符合生态原则的、公平的、可持续发展的贸易。三十多年来,“绿色和平组织”在世界环境保护方面可谓贡献良多。在一些重要的国际环保问题的解决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禁止有毒废弃物向发展中国家出口;暂停商业捕鲸,并推动在南半球海洋建立鲸鱼避难所;推动联合国通过及实施公约,加强对世界渔业的管理;推动各国以预防原则管理转基因作物的环境释放;50年内暂停在南极开采矿物;禁止向海洋倾倒放射性物质、工业废物和废弃石油开采装置;禁止在深海大规模流网捕鱼;促进各国达成控制气候暖化的京都议定书;推动核不扩散条约,促成联合国达成全面禁止核试条约等。

四、案例分析题

国际法院认为,不能仅仅因为一国对其领土拥有排他控制权的事实就推定该国一定知悉在其领土上发生的一切国际不法行为,并应对此种行为负担责任。但是,领土国负有适当注意的义务,从而它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领土被用于损害外国权益,这包括如追诉不法行为人的义务,警告外国其正在面临的危险的义务,即作为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严重的不作为必然导致领土国的国际责任。

环境法教学服务包(含PPT、案例、习题、法规) 第二十章 国际环境法中的国际组织

以下资料选自周珂、梁文婷编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练习题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第二十章国际环境法中的国际组织 一、名词解释 1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世界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宗旨是()。 A保护世界生物多样性、确保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推动减少污染和浪费性消费的行动 B保护地球、环境及其各种生物的安全和持续性发展 C支持和帮助保护世界自然资源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以确保自然自然资源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D明确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国际环境保护组织职能的是()。 A环境问题的调查和研究 B制定有关国际环境保护的规则 C管理国际公共区域的自然资源 D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不定项选择题 1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点包括()。 A组织性、民间性 B赢利性、灵活性 C公益性、非政党性 D自治性、志愿性 三、简答题 1简述“绿色和平组织”的使命及其贡献。 四、案例分析题 1946年5月15日,两艘英国军舰通过位于阿尔巴尼亚大陆与科孚岛北部之间的科孚海峡,遭到阿尔巴尼亚炮兵的轰击,但没有被击中。英国立即向阿政府抗议,声称其军舰在海峡享有无害通过权。阿政府则明确表示:外国船舶通过其领海必须事先通知并取得其许可。为了试探阿尔巴尼亚的态度,一队由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组成的英国舰队在1946年10月22日驶入科孚海峡北部,两艘驱逐舰触水雷,造成军舰受损、许多海军人员伤亡的巨大损

失。事件发生后,英国通知阿政府,将在其海峡扫雷。阿政府予以拒绝。11月13日,英国海军单方面在海峡进行扫雷活动,阿尔巴尼亚予以强烈抗议,谴责英国严重侵犯了其主权。英国将事件提交了联合国安理会。安理会于1947年4月9日通过一项决议,建议有关国家“应立即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英阿两国接受了这项决议。1947年5月22日,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阿尔巴尼亚则强烈反对英国单方面提出的请求。 请问:国家对其领土上发生的损害外国权益的行为应否承担国际责任?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决定于1992年第47届联大上审议建立“可持续发展委员会”。1993年2月经社理事会组织会议上该委员会正式成立,属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下设的职司委员会。组织机构包括:委员会、秘书处、高级咨询委员会。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就实施《21世纪议程》向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目前,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已成为国际上有关环境与贸易问题的核心机构。该机构的宗旨是“明确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D 国际环境保护组织的职能可以归纳如下:(1)环境问题的调查和研究。(2)环境问题信息的收集和交换。(3)制定有关国际环境保护的规则。(4)监督规则的实施。(5)管理国际公共区域的自然资源。(6)宣传、教育和培训。此外,国际环境保护组织还有以下职能:为环境保护提供财政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国际环境保护事务的分工协作等。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ACD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指的是跨越国界的由不具有政府权力的个人、团体建立的跨国组织。它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灵活性、公益性、非政党性、自治性、志愿性的特点。 三、简答题 1“绿色和平组织”以保护地球、环境及其各种生物的安全和持续性发展为使命。不论在科研或科技发明,该组织都提倡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解决办法。绿色和平作为一国际环保组织,旨在寻求方法,阻止污染,保护自然生物多样性及大气层,以及追求一个无核的世界。

国际环境法教学大纲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 课程属性:专业知识,课程性质:选修 一、课程介绍 1.课程描述(中英文): 国际环境法课程主要讲述国际环境法的基本概念、理论与研究方法、国际环境各领域的法律制度与发展现状。此外,还将结合相关国家战略和主张以及本学科的研究积累对于国际环境法一些前沿问题与领域向学生加以介绍。 The course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mainly describes the basic concepts, theories and research method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the legal system and development status of various field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In addition, some frontier issues and field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will be introduced to students based on relevant national strategies and propositions and the research accumulation of this discipline. 2.设计思路: 本课程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首先介绍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历史、原则、渊源等基本知识,接着围绕国际环境法的不同领域展开相关教学,并介绍相关的国家战略和主张。 3. 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关系: 基于课程总体需要,一般应在修习国际法课程后,再选修国际环境法课程。 - 4 -

法学专业课程《环境保护法》课后练习与考试习题答案最新最全合集(2020年6月版本)

法学专业课程《环境保护法》课后练习与考试习题答案最新最全合集 一、多选题 1、国际环境法中的直接管制手段主要有(A;B;C;D )。 A. 环境标准 B. 环境影响评价 C. 关于报告和情报交流的规定 D. 综合污染控制 2、《草原法》规定,草原包括(A;B;C )。 A. 草山 B. 草地 C. 天然草地、改良天然草地和人工草地 3、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直接规定主要包括(A;C;D)。 A. 国家环境保护职责C. 自然资源的权属D. 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和原则 4、关于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正确的是(A;B;C;D;E )。 A.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B.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C.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入境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D.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 E.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交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5、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包括(ABCDE )。 A. 污水 B. 废气 C. 固体废物 D. 噪声 E. 放射性物质 6、指出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现行环境资源法体系的组成部分的是(ABDE)。 A. 宪法性规定和综合性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 B. 环境资源保护的专门性立法和环境标准D. 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E. 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7、监控化学品分为四类(ABCD )。 A.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B.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C.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D. 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8、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其主要内容有(ABCDE)。 A. 强调从整体上对保护海洋生态系统 B. 增加了对重点海域将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C. 增加了海洋法律事故应急制度 D. 强化了环境法律责任 E. 对国内法与国际公约相衔接的问题做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9、有关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E)。 A. 很多自然资源具有两重性,既是自然资源,又是自然环境要素 B. 自然资源与生态资源基本等同,包括生物资源与非生物资源两大类 C. 生态环境所包括的要素范围大于自然资源 E. 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

环境法

浅谈国际环境法在国内的实施 摘要:对于许多参与缔结的国际环境公约,中国都积极采取了履约措施,但是国际环境法在国内的实施在立法上、与经济发展的冲突,以及履约技术上都存在障碍。我国一直积极参加国际环境保护活动,并为遵守这些国际环境条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本文将结合我国国情遵,以加强国际环境法的国内实施为目的,规范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填补重点领域的环境立法空白。 关键词:国际环境法国内实施 一、国际环境法实施的概念 1.国际环境法实施的含义。国际环境法的实施是国际环境法得到它指的是国际环境法主体行使国际环境国际环境法主体的实际执行,法规范所赋予的权利并承担义务,其目的是实现国际环境法的法律规范。 2.国际环境法的实施机制。一般说来,国际环境法的实施有两个层面:一是国际环境法的国际实施,具体制度包括提交报告、申诉制度、援助制度、环境信息交流制度以及处罚和补救措施等。二是国家环境指的是缔约国根据所作出的承诺在国内采取的措施和法的国内实施,行动,国际环境法在国内的实施,最终要通过国家层面的管理、监督甚至立法才能发挥作用。 二、国际环境法存在的必要性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理论是国际环境法存在的理论基础之一。因为人们需要的是一种“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 又不削弱满足后代人的正常发展”在保护环境和人类发展之间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因此,可持续发展原则是环境法存在的基础。这就肯定了国际环境法存在的必要性。 (二)国际环境法存在的社会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全球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我们的地球正面临着环境危机。面对危机,人们首选的方法便是靠法律的约束和制约。当然,我们的法律必须要临着国际环境问题的挑战,由于国家的主权性,每个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在发生跨界污染时就需要国际环境条约来解决,从而达到保护本国环境的目的,实现保护本国经济的利益,这就是国际环境法所存在的社会基础。 三、国际环境法在我国的实施概况 中国本着对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事业积极负责的态度,参加或者缔结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国际公约和条约三十几件。积极履行加入的国际环境公约中应承担的义务。对于许多重要的国际环境公约,中国都从国内环境政策法规来看,国内的环境法积极采取了履约措施。首先,规政策越来越多地吸收国际环境法中的原则和制度。为了尽快与国际环境公约接轨,中国在最近的环境立法中体现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等国际环境公约的有关内容。第二,中国根据已经批准的国际环境条约积极制定和实施履约计划。第三,中国在签署国际环境条约后,积极地成立履约机构。第四,中国公众的对于各种环境规范以及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较高认同环境意识增强。第五,中国加入国际环境公约后,在某些领域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例如在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贸易、禁止向海洋倾倒废物等方面。 四、国际环境法在国内的实施障碍 1.立法的障碍。我国宪法对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均未作直接规定,因此国际条约在中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和相关法律,以及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适用国际条约的方式称为“混合适用“模式”。因此,虽然国内环境法的实施有专门的执行机关,但国际环境条约和协议等的实施只能依靠各国在法律中予以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 1. 简介 国际环境法是国际社会为了保护全球环境而制定的法律和法规的集合体。它是通过国际合作来解决环境问题的一种重要手段,旨在保护并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健康。 2. 国际环境法的背景 随着工业化和全球化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全球气候变化、大气、水土污染等环境问题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各国意识到单纯的国内环境保护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进行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环境问题。 3. 国际环境法的原则 国际环境法的制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3.1. 公平与公正原则 国际环境法要求各国在解决环境问题时,应坚持公平与公正原则。这意味着各国应共同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而不是由少数国家承担全部责任。各国应根据自身情况,按照公平的原则作出贡献。 3.2. 优先原则

国际环境法将保护环境的优先性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之上。这意味着当环境与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环境保护。这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3.3. 合作原则 国际环境法要求各国通过合作来解决环境问题。环境是全球共同的财富,各国应共同合作,分享知识、技术和资源。只有通过合作,才能有效应对全球环境问题。 3.4. 预防原则 国际环境法强调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重要性。各国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环境问题的发生。这包括采取控制措施、环境评估和监测等手段,早期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4. 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合约 国际环境法的核心是各种国际合约和协议。以下是国际环境法中一些重要的合约: 4.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该公约于1992年达成,并于1994年生效。它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并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来降低全球气温上升。 4.2. 《巴塞尔公约》

法律知识:国际环境法中的空气污染与环保法规

法律知识:国际环境法中的空气污染与环保 法规 随着世界人口的增长和工业化的发展,空气污染成为了全球环境问题的一大难题。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关的环保法规。在国际上,也有多项环保法规与条约,其中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后京都议定书》为代表。本文将介绍这些法规与条约的主要内容及其实施情况。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签署的一项环保条约,是全球公认的对抗气候变化的重要法律文书。公约中规定了全球变暖问题的基本框架和原则,并提出了具体措施,如大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促进清洁技术的研究开发等。目前全球已经有195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并在其基础上推出了多项补充性协议和行动计划。 二、联合国气候变化后京都议定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后京都议定书是2005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 的一项国际气候条约,目的在于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框架 下减缓全球温室气体排放。该公约规定了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 年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使得这些国家需要提出切实可行的减排措施。同时,该公约也设立了一系列减排机制,如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实施 机制和排污交易机制等。 三、空气污染控制法规 在国内,我国政府也早就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空气污染的 治理和环保,例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空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其中,最新的“大气十条”行动计划则包括了一系列的措施,以提高工业企业及个人的环保意识,防止污染的进一步扩散。 四、环保技术的发展 在国际上,许多环保组织和企业也积极推广环保技术的发展,其 中包括研发清洁能源和控制大气污染的新技术。例如,欧盟在2016年 启动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计划到2020年前, 促进环保技术的研发和使用,致力于降低该地区的大气污染。

法学中的国际环境法研究

法学中的国际环境法研究 国际环境法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旨在保护和维护全球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国际环境法的研究变得尤为重要。本文将探讨法学中的国际环境法研究的意义、方法和挑战。 首先,国际环境法研究对于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严重,国际合作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国际环境法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框架,在此框架下,不同国家可以就环境问题进行协商、合作和共享责任。通过研究国际环境法,人们可以加深对这些法律规则的理解,促使各国更好地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 其次,国际环境法的研究方法多样。在研究国际环境法时,学者们可以采用多种方法,以获得全面的分析和深度的理解。例如,他们可以进行文献研究,梳理和分析已有的法律文件、判例和学术文章。此外,他们还可以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法律进行对比,寻找共同点和差异之处。研究者还可以进行案例研究,深入分析实际环境法律案例,从而得到更具体和实践性的结论。综合运用这些方法,研究者可以全面了解国际环境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然而,国际环境法研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首先,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全球性,国际环境法涉及的议题繁多且广泛。学者们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来研究各种环境法律问题,这需要综合运用法学、科学和政策等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其次,国际环境法的执行和监督问题也在学术界和实践中受到广泛关注。很多环境法律规则存在于国际条约和协议中,但是如何确保各国遵守这些规则并主动履行责任仍然是一个挑战。因此,研究者还需要关注国际环境法的有效实施和监督机制,推动国际社会共同维护全球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在国际环境法研究中,学者们还面临着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法律体系和文化差异。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和实践模式,因此将全球环境问题纳入国内法律框架可能存在一些困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研究者需要更加注重跨学科的研究

法律知识:国际环境法中的生物多样性与生态保护法规

法律知识:国际环境法中的生物多样性与生 态保护法规 随着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全球经济和工业的大规模化发展,环境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其中生物多样性与生态保护法规成为了国际环境法的重要议题。 生物多样性是指在不同层次,包括基因、物种和生态系统层面上存在着各种不同类型的生物,并存在着各类互惠互利的关系,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然而,“人类扩张和发展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了严重威胁,人类活动导致了大面积的森林砍伐,生态系统遭到了破坏,让许多物种面临着濒危、灭绝的危险。” 在各国政府的重视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保护法规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议题。1972年,联合国成立了环境规划署(UNEP),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问题,提高全球各国对自然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意识,制定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1992年6月,由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UNCED)召集的“地球峰会”于里约热内卢举

行,该峰会一方面传递了保护环境,追求可持续发展的普遍价值观, 另一方面还开创了全球环境治理的新局面。峰会签署了《联合国气候 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 三个重要环境公约。 目前受到广泛关注的环境公约是《生物多样性公约》,也称生物 安全公约。该公约是为了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而制定的一国际协议。 该公约提出了虽然国家有权利开发本国天然资源以提高国家生活水平,但是这种开发应遵循科学原则。《生物多样性公约》为生物多样性保 护制定了完整的框架,包括生物多样性的评估与监测、合理开发和利用、物种保护、生境保护、遗传资源获取及公平分享等各方面。该公 约还规定需要保护和维持自然资源,特别是渐遭灭绝的物种,为此各 缔约国也可以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以加强管理。 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生态保护法规应该是国家生态 保护行动的重要法规之一。生态保护法规是中国国家层面的环境保护 法规之一,主要的作用是保护现代中国生态环境的基本情况与经济社 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生态保护法规主要分为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两 部分。生态保护主要提出规定,保护生态环境,同时降低生态环境的

法律知识:国际环境法中的水资源保护与环保法规

法律知识:国际环境法中的水资源保护与环 保法规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环境问题愈演愈烈,水资源短缺、水污染等问题日益严重。为了应对这些环境问题,国际社会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水资源保护和环保法规。本文将从国际环境法的视角出发,介绍与水资源保护相关的国际环保法规。 一、国际水资源保护法规的概述 1.《联合国环境规划行动计划》(The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Action Plan) 此行动计划提出了全球维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政策和措施,其中包括了世界各国共同努力,维护全球水资源。计划自1973年通过以来,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努力实现保护环境的愿望的基础文件。 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该公约于1992年在联合国框架下被通过。公约也明确了全球共同努力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责任。各国需通过法定手段进行规制,以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管理和使用。 3.《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The United Nations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该议程于2015年在联合国框架下通过,全球各国对可持续发展有了共识及协商,为可持续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持。议程提出了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第六个目标要求保障并可持续利用水资源。 二、国际水资源保护法规的实践 1.水资源保护行动计划 198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议成立了联合国国际水资源保护行动计划,主要目标是在国际上加强水资源管理,支持各国水资源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该行动计划为世界各地的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支持和指导,以全球可持续水资源使用为目标。 2.环境与资源管理全球倡议

法律知识:国际环境法中的绿色能源与环保法规

法律知识:国际环境法中的绿色能源与环保 法规 近年来,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和气候变化的严重影响, 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也积极推动环保法规和发展绿色能源。在国际环 境法中,绿色能源和环保法规的内容占据了很大的比重,本文将就此 展开讨论。 一、绿色能源 绿色能源是指能够大幅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减少对可再生资源的 消耗的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能等。绿色能源是可持 续的,能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一种非常有效和必 要的措施。同时,绿色能源的发展也促进了建立低碳经济,提高了国 家的自主能源供应能力。 国际上,有很多机构和组织都致力于推动绿色能源的发展。例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2008年就成立了一个名为“全球清洁能源伙伴关系”的倡议,旨在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使用。此外,国际能源署

也在其发布的《全球能源展望》中提出,到2030年全球能源体系应该 实现一半以上的可再生能源的装机容量。尽管各国在可再生能源方面 的进展存在差异,但是推进绿色能源发展是全世界共同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法律层面,许多国际法律文书也提出了绿色能源的观点和目标。例如,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其京都议定书等均将清洁能源与可持续能 源发展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2015年通过的巴黎协定也明确 提出,各方应促进可持续发展和清洁能源的应用。此外,世界贸易组 织的相关规定也对绿色能源的贸易提出了限制和要求。 二、环保法规 环保法规是为了保护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而制定的法规,涵盖了 空气、水、土壤、噪声等各个方面。环保法规是国家保护生态环境和 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主要目标是减少排放和污染物, 提高环保水平,实现经济与环保的平衡发展。 在国际层面,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法规各不相同。但是在国际 环境法中,也存在一些共同的环保法规。例如,杜塞尔多夫协定是 1983年通过的一项国际法律文书,旨在控制氯氟烃化学物质的使用,

环境法的体系知识讲义

环境法的体系知识讲义 环境法的体系知识讲义 一、环境法的概述 环境法是指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调整和规范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环境法体系是一套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多种法律规范。 二、环境法的原则 1.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环境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众和生态环境的利益,因此,公共利益应当优先于个人利益。 2. 预防原则 环境法要求在行为尚未对环境造成破坏之前,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 3. 治理原则 环境法要求对造成环境破坏的行为进行追责和修复,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质量。 4. 公众参与原则 环境法要求公众在环境决策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确保公众对环境问题有更多的参与和监督。

5. 合作原则 环境法鼓励国家之间、政府和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之间进行合作,共同解决跨界和复杂的环境问题。 三、环境法的分类 1. 总则法 总则法是环境法的基础性法律,包括宪法、环境保护法等。它们为环境法提供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框架,规范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机制。 2. 部门法 部门法是指特定领域、特定问题的环境保护法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它们在总则法的基础上,对具体的环境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和管理。 3.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环境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由地方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机关制定和实施。它们是总则法和部门法的补充和细化,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更具体、更灵活地解决环境问题。 四、环境法的执行与监督 1. 行政手段 环境法的主要执行方式是行政手段,包括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政府通过行政机关的调查、勘验、执法等手段,对环境问题进行管理和监督。 2. 民事手段

国际环境法的应用案例

国际环境法的应用案例 国际环境法是属于国际法的范畴,其指导作用在不断加强,旨在保护和维护地球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它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国际关系中环保、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海洋环 境等方面,其应用案例有: 1.巴塔曼诉秘鲁案(1928年) 这个案例是国际环境法早期的应用案例,当时秘鲁一个铅冶炼厂将污水排入海洋,对 当地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最终,国际法院以超国界污染的原则为基础,裁定秘鲁需要 赔偿巴塔曼国家因铅污染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2.芬兰与俄罗斯之间的勒拿湾纠纷案(1992年) 勒拿湾位于芬兰和俄罗斯的边境区域,由于勒拿湾显着的环境变化引起了纠纷。芬兰 提出仲裁要求得到国际法院解决,该案件中裁定当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不应被威胁,并调 节融冰清理的应对措施。 3.捕鲸事件(2014年) 澳大利亚提起日本捕鲸行动侵犯其生物多样性的问题,该案件由联合国海洋法庭处理。海庭裁定禁止日本进行鲸鱼捕杀,因为日本捕杀鲸鱼的行为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法规所规定 的保护鲸鱼的准则不符。 4.荷兰诉俄罗斯案(2015年) 在乌克兰冲突期间,俄罗斯通过支持冲突方并在乌克兰半岛上占领克里米亚,导致了 该国的环境污染问题。荷兰向国际法院提出起诉,该案裁定俄罗斯需就发生的环境污染问 题作出补偿。 5.古巴与美国的境内污染案(2019年) 2001年,美国发生了纽约双子塔恐怖事件,该事件中产生的废物燃料有数千吨被运往古巴郊区,并在那里倾倒和混合。2019年,古巴再次提出了诉讼,要求美国提供有关清理废弃物和环境健康的信息。这个案例反映出美国在环境问题上的行为对国际社会带来了消 极的影响,也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公正、平等的环保平台。 总之,国际环境法在处理涉及到环境问题的国际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以上 案例,不难看出其应用广泛,能够有效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等 方面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论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论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在国际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被认为是一项重要的指导原则。该原则旨在防止环境破坏和减轻环境风险,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风险预防原则强调在环境决策中采取积极措施来防止环境破坏,而不仅仅是对损害进行补救。这一原则要求在环境活动中预先评估和管理潜在的风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可以追溯到《里约宣言》和《里约行动计划》等国际环境会议的成果。这些文件强调了预防环境破坏的重要性,并呼吁各国采取措施来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 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具体应用可以在多个领域找到,包括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化学品管理等。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方面,风险预防原则要求各国采取减排措施,以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化的风险和影响。 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风险预防原则鼓励采取保护措施,预防物种灭绝和生态系统破坏。这可能包括设立自然保护区、实施物种保护计划和采取可持续的渔业和林业管理措施。

在化学品管理领域,风险预防原则要求各国制定和执行化学品管理政策,确保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处理。这包括评估化学品的潜在风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促进替代品的使用。 然而,尽管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其实施面临一些挑战。其中一个挑战是缺乏全球一致的标准和方法,以评估和管理环境风险。此外,一些国家可能面临技术和财务方面的限制,限制了它们在风险预防方面的行动能力。 为了解决这些挑战,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合作,共享经验和最佳实践。同时,需要提供技术和财务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在风险预防方面采取措施。 总之,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通过采取积极措施来预防环境破坏,我们可以保护人类健康、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并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浅议国际环境保护中的国家责任

浅议国际环境保护中的国家责任 [摘要]国家责任作为国际法中的重要责任制度,经过不断发展,从传统国家责任发展到现今的国家责任制度,明确了“虽国际法容忍但实际造成损害”的跨界损害行为构成国家责任的理论。文章主要分析了国家责任在国际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国际环境法的国家责任的相关内容以及发展趋势。 [关键词]国家责任;环境污染;严格责任 近几年来,环境污染不仅限于小规模的国内影响范畴,而是扩大到大规模的影响区域环境甚至全球环境的污染频发。跨国界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事件逐增,形成对全球和相邻相向国家及地区的严重危害。此外,核发展对环境的危害以及全球海洋环境的恶化让人类再次意识到各个国家作为国际交流中的重要主题,其行为影响着整个世界的环境和未来。因此我们不得不在国际法中明确国家的相关责任,从而减少由于国家行为而导致的污染灾害。 一、在国际环境保护中确立国家责任的必要性 (一)国家的不法行为可能导致国际环境的污染 1986年4月,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第4号反应堆发生爆炸,由于放射性元素的泄漏导致周围13万居民强迫疏散,核泄漏事故后产生的放射污染相当于日本广岛原子弹爆炸产生的放射污染的100倍。爆炸使机组被完全损坏,8吨多强辐射物质泄露,尘埃随风飘散,致使俄罗斯、白俄罗斯和乌克兰许多地区遭到核辐射的污染。其潜在污染影响到了欧洲的绝大部门地区和国家。据英国《独立报》消息,这场世界上最为严重的核泄漏事故的危害程度要比当时的评估高出10倍,泄漏物将在未来造成约10万人死亡。①2011年3月,由于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九级地震,导致福岛核电站爆炸从而产生核泄漏。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事故中,前苏联政府对核事故消息进行封锁,在应对事故过程中反应迟缓,影响了国际社会对事故的危害力和影响评估。而在日本福岛核电站发生核泄漏后,日本下令将含有高放射性物质的海水排入太平洋,导致太平洋水域部分受到污染,扩大了灾害的影响范围。 上述所提到的两起污染事件有别于一般的跨国环境污染,在重大环境污染或自然灾害发生时,由于环境因素的相互关联性,一国的行为对于周边国家以及全球环境产生连锁影响。若一国的行为不法导致污染的发生或是在处理污染过程中行为不当,都可能导致污染或破坏的升级,给国际社会带来巨大危害。同时也源于国际社会交流频发的现状导致国家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二)避免国际贸易中产生污染转移的行为 日益频繁的国际贸易对于促进全球经济发展起到重大作用,各个国家之间贸易来往,不仅增加了国际货物运输、跨国公司的发展,同时也产生了海上倾倒、

简述国际环境法中的环境损害的特征

简述国际环境法中的环境损害的特征 国际环境法是指规范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为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和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环境损害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人类活动导致的对环境的破坏或污染,包括对自然资源、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的损害。环境损害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 跨国性 环境损害往往具有跨国性,即其影响不仅限于一个国家或地区,而是跨越国界的。例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和气候变化等问题都是全球性的,它们的影响范围超越国家边界,需要全球合作来解决。 2. 累积性 环境损害往往是逐渐积累的,它们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短期内,更多地表现为长期累积的效应。例如,大量的工业废弃物排放、森林破坏和过度捕捞等行为,会导致环境的逐渐恶化和生态系统的崩溃,这些影响难以立即恢复。 3. 全球性 环境损害是全球性问题,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环境问题都会对全球产生影响。例如,全球变暖导致的海平面上升会威胁到低洼国家的存在,全球范围内的物种灭绝会破坏生态平衡,这些问题都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合作来解决。

4. 非同向性 环境损害是非同向性的,即它们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在不同地区和国家间存在差异。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环境治理能力弱,更容易受到环境损害的影响。因此,在国际环境法中,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差异,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弱势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权益。 5. 不可逆性 环境损害往往是不可逆的,一旦发生就很难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例如,森林砍伐导致的土壤侵蚀、湿地开发导致的生物多样性丧失,都是难以逆转的环境损害。因此,预防和减少环境损害是至关重要的。 6. 责任共担 国际环境法中强调责任共担的原则,即环境损害的责任不应由一个国家或地区单独承担,而是应由全球社会共同承担。这体现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多边合作机制和国际环境组织的建立,通过合作共同应对环境问题。 7. 法律约束力 国际环境法对环境损害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和个人都有责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护环境、减少环境损害。例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公约,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际自然环境保护中的国家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当代国际法中的一个新领域。国际环境法是由各国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而缔结的一系列条约组成。斯德哥尔摩会议:系统的国际环境保护法,1972年在瑞典斯备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后,才真正形成的,因此斯德哥尔摩会议被认为是国际环境法。 提出的要求 1982年10月28日,在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十周年之际,联合国大会通过一个《世界自然宪章》,《宪章》重申了《斯德哥尔摩宣言》的原则并提出几点进一步的要求: 1、不得损害地球上的遗传活力,要保障必要的生态环境让各种生命必须维持其中以生存繁衍的数量; 2、要求各国把养护自然作为其规划和进行社会经济发展活动的组成部分; 3、要求各国把宪章的原则载入其法律中予以执行并提供必要资金,计划和行政机构以实现保护大自然的目的。 国际环境法的特点: 1、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善 从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被认为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的转折点,虽然在此以后通过一些文件,但它们来自尚未成为现行的文件,未具有真正的法律拘束力。 2、保护环境措施适用差别待遇原则 由于环境保护要求世界各国普遍参与,但各国的情况又不一样,因此,采取这种原则是必须适用的一种合理的安排。 3、国际环境法应通过非强制的协商程序来实施 由于环境损害不只有一个来源,很难确定归因于某个国家,环境条约通常又不包含国家责任条款,而主张通过缔约国定期会议,相互审查,通过非强制的协商程序保证对环境条约的实施。 海洋环境的保护: 1、防止陆地来源和来自大气层的污染 2、防止来自船舶的污染 3、防止船舶事故的污染 4、防止海底开发造成的污染 5、防止倾倒污染:黑名单(毒害最大)禁止倾倒;灰名单(毒害较大)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才可倾倒;其他废物,应事先获得一般许可证才可倾倒。 空间环境的保护 1、防止大气层受污染

浅析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

浅析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 其次,从国际判例来看,目前对于该原则的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案例:MOX核燃料厂案、南方蓝鳍金枪鱼案、新西兰诉法国核试验案、荷尔蒙牛肉案、匈牙利诉捷克盖巴科斯夫拉基玛诺大坝案。这些案件中均没有直接表述为风险预防原则,而大多表述为谨慎与慎重(prudenceandcaution)或者风险预防方法(approach)。最后,从国内立法及实践来看,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有足够数量且具有统一性和一致性的国家实践,这并不是要求全世界所有国家都存在如此实践,但至少部分国家应具有此种实践。德国和瑞士最早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规定,随后,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国也对此作出相关规定,各国的司法实践也表明,该原则正在被广大法院运用来作为裁判的依据。由此可见,风险预防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备了国际习惯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但是由于尚未达成共识导致把其直接归入为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过于草率,并且其还有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尚需各国统一,所以将其认定为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基本原则最具有合理性。四.发展中国家在风险预防原则之下的窘境从表面上来看,无疑风险预防原则起到预防性的作用,减少了一些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可是由于该原则在适用上的不确定性等相关因素,可能导致处于不利国际环境中的发展中国家会因此而遭受发达国家的压制。主要表现为:第一,科学上的不确定成为借口。由于人类认知的有限性,对于社会上的每一件事物不可能达到完全的了解,不确定性不可能从我们的生活中完全消失,而且不确定性都是主观的评判。对于未来的决定,无论其大小,常常不得不在缺乏确定性的情况下做出。一直等到不确定性完全消除才做决定,实际是对现状的含蓄支持.或是维持现状的一个借口。风险预防原则就可能成为这样的借口。加之,发展中国家的财力、物力均不能与发展中国家堪比,所以该原则很可能成为发达国家阻止某些措施实施的借口。第二,贸易保护主义滋生。在国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Law 课程编号:4361045 课程属性:专业方向课学分:3 学分 学时:48 学时(讲课:48 学时)课程性质:选修先修课程: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等。 适用专业:法学本科 教材:《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王曦编著,2004 年版。 开课院系:公共管理学院 一、课程的教学目标和任务 国际环境法是一门选修考试课。是国际法中的一门新兴学科。环境问题,特别是人类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整个人类不可回避且必须履行的共同课题。设置本课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学生比较系与、统地学习和掌握国际环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大气、淡水、海洋、土地、森林、山地、湿地、两极、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外层空间等的国际法保护以及如何能更好地对这些环境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与保护,对于危险物质、国际废弃物、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际法控制等相关内容。通过学习,一方面要求同学们在法律实践中遇到与此相关的问题应该如何用法律去规范,另一方面,通过学习也希望能激起同学们对人类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现实关怀。 由于国际环境法是一门法学,从理论上说,它的内容主要应该由国际公法以及国际私法所涵盖,因此讲授课程时,必须要求学生有一定的国际法与国内部门法知识为基础,除此之外,还要求学生有一定的环境保护的常识性知识为背景,因此,在讲授此门课程时,除了同学们要具有一定的法学知识外,还必须要求学生一定的环境保护的相关知识。另外,在本门的学习过程中会遇到比较多的国际条约与区域性条约,同学们学习的过程中,识记的内容相对较多,因此,要求同学们在学习过程中能够尽量掌握重要条约的重要内容与基本要求,在学习过程中,活学活用。除了结合相关的案例进行教学外,在讲授此门课程时,也要求给同学们在适当的时候讲授一定的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与知识。 二、教学内容和要求(要求将各章节知识点分为掌握、熟悉、理解、了解、初步了解等)1.环境、环境问题及其对国际法的挑战(4 学时) (1)掌握国际环境的发展变化趋势及国际环境法对国际法的新挑战,传统国际法理论在国际环境法中的作用与拘限性; (2)熟悉国际环境问题的主要表现及成因分析; (3)理解法学的环境、国际环境的定义,科学上环境定义与法律中环境定义在国际社会中的认可与理解不同;学习国际环境法的作用与方法; (4)了解国际社会对国际环境问题中主要热点问题的关注面及其相关规定与发展趋势; (5)初步了解,国际法发展的新领域,国际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与法律责任的形成、应对与责任承担,国际法与环境法在国际社会中对传统国家理论与伦理学的挑战。 2.国际环境法的发展(3 学时) (1)掌握四个不同阶段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及2002 年以来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2)熟悉国际环境法发展的阶段性与国内环境法发展的相互关系与影响; (3)理解国际环境法发展的阶段性划分,以及划分的理论基础与依据,不同阶段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中的非歧视原则探析

国际环境法中的非歧视原则探析 一、绪论 非歧视原则在国际贸易法中与国民待遇相平行,在国际人权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但是它在国际环境法中仍是一个新兴的原则。①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最具代表性的三个共同纲领,即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002年《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均未明确提出"非歧视";概念。国际环境法中的非歧视原则来源于跨界污染问题、形成于学者的研究总结,被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评价为"初具雏形的国际法原则";②。 二、非歧视原则的概念、范围 (一)非歧视原则的概念界定 主张非歧视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的学者并不多,代表人物是法国学者亚历山大-基斯、英国学者帕特莎-波尼和埃伦-波义尔。按照亚历山大-基斯的《国际环境法》和帕特莎-波尼、埃伦-波义尔的《国际法与环境》所述③,歧视指的是一国在法律适用上对有害影响只发生在境外的活动不太严格;非歧视原则要求一国不应在立法上因环境损害的来源而有所歧视,应同样对待污染或有害环境行为的国内或跨境影响。非歧视原则不是对适当注意义务的重述,也不代表一种较低的标准,事实上,它要求国内环境标准高的国家将同样标准适用到具有境外影响的行为上。 (二)非歧视原则的适用范围 非歧视原则产生于跨境污染,但其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位于边界、向国际河流倾倒污染物的工厂排污问题,它还可以适用于有毒物质、危险废物和产品、危险设施的出口以及发展援助领域,甚至对外来货濒危物种的贸易、转基因作物的出口、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等问题也具有积极的意义。非歧视原则在欧洲和北美被广泛接受,发展中国家在有所保留的情况下也承认该原则。④ (三)非歧视原则与环境权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非歧视原则与环境权,特别个人环境权有密切的联系,非歧视可视为环境权的一个重要方面。环境权通常表述为享有在安全、健康和生态健全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⑤,林灿铃教授认为环境权包括环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侵权救济中的诉讼权⑥,这三个权利所包含的内容也正是非歧视原则所要求的,因此,可能有人会质疑,既然至今环境权是否能够确立、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仍然处于争议之中,尚无定论,又何来非歧视原则之说?笔者认为,环境权能否确立、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仅仅是一种立法技术,对其承认与否是立法者的操作选择,并非问题的本质,问题的关键是我们的立法基础、执法标准是否真正关心个人、认真对待每一个人,是否达到了法所要求的公平正义。所以,本文在此不探讨理论上的主体与权利问题,而是着眼于实在法,从现实的国际条约、国际宣言和国际实践中归纳国际环境法中的非歧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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