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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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由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由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填报。该政策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9月30日之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减半征税,应纳税所得税大于20万元、小于30万元的按20%税率征税。二是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之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减半征税。本行根据以下情形填写:

(1)2015年度汇算清缴需区分以下情况:

①2015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2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9/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计算金额,同时填入

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②2015年1月1日-2015年9月30日之间成立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2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③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值,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为简化计算,2015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20-3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见表1)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2015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本部分填报说明废止。

(2)2016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时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

版)》A100000表第23行≤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值,该数字同时填入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

表1:20-3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

查询方法说明:

①本表由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查询使用。

②“企业成立时间”:企业根据其不同成立时间所在行次,查询申报税款所属期的对应优惠比率。

③“优惠率、其中减半”:优惠率主要指企业同时享受20%、10%(减半征税)的综合优惠情况;“其中减半”指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情况。

应纳税所得额与“优惠率”的乘积,填入本表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其中减半”的乘积,填入本表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

案例:A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2年9月8日,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9.8万元。

汇算清缴申报时,查询《20-3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可知,成立时间“2015年1月及以前”对应“12月”列次的“优惠率”和“其中减半”为7.50%、3.75%。因此,A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享受优惠税额=29.8×7.50%=2.235万元,减半征税=29.8×3.75%=1.1175万元。分别填写本表第1行、第2行。

2.第3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该行为合计行,填报第4+5行的合计数。合计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

(1)第4行“(一)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高新技术领域扩围以后,按新规定执行)享受15%税率优惠金额填报本行。同时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2)第5行“(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

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须同时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对于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区内所得优惠填写本行,区外所得优惠填写本表第4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期满后,只享受15%税率优惠的,填写本表第4行。

3.第6行“三、其他专项优惠”:该行为合计行,填报第7+8+9+10+11…+14+15+16+…+31的合计金额。

4.第7行“(一)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填报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免征所得税金额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和法定税率计算。本行为合计行,等于7.1行+7.2行+7.3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规定,对芦山、鲁甸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芦山受灾地区免征所得税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在7.1行填列;鲁甸受灾地区免征所得税政策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在7.2行填列。7.3行属于预留行次,需填报减免税

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和减免税金额。

5.第8行“(二)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填报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免征所得税金额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和法定税率计算。本行为合计行,等于8.1行+8.2行+8.3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规定,对芦山、鲁甸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在规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芦山农村信用社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免征所得税,在8.1行填列;鲁甸农村信用社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免征所得税,在8.2行填列。8.3行属于预留行次,需填报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和减免税金额。

6.第9行“(三)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填报受灾地区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免征的税款中,扣减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为合计行,等于9.1行+9.2行+9.3行。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规定受灾地区范围内的企业招用当地因自然灾害失去工作人员就业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抵扣额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依次扣减。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享受该项优惠,汇算清缴时,企业税收抵扣额抵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后有未抵减余额的,在本行限额填写。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芦山受灾地区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在9.1行填列;鲁甸受灾地区政策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在9.2行填列。9.3行属于预留行次,需填报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和减免税金额。

7.第10行“(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填报企业安置下岗人员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等,以每人每年减税标准乘以安置人数计算的税收抵扣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后仍有余额的,在汇算清缴时限额扣减企业所得税。本行为合计行,等于10.1行+10.2行+10.3行。

安置下岗人员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退役士兵就业扣减的所得税,分别填写本表10.1行、10.2行、10.3行。

8.第11行“(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等规定,由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填报减按15%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本行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0%的积填写。

9.第12行“(十六)动漫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等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0.第13行“(七)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等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1.第14行“(八)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等规定,经认定的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15%税率,其中经营期超过15年的,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本行=第14.1行+第14.2行。

第14.1行“1.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期间,填写本行。

第14.2行“2.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不符合定期减免税条件或享受定期减免税期满后,只享受15%税率优惠的,填写本行。

12.第15行“(九)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等规定,经认定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15%税率,其中经营期超过15年的,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本行=第15.1行+第15.2行。

第15.1行“1.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的填写本行。

第15.2行“2.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不符合定期减免税条件或享受定期减免税期满后,只享受15%税率优惠的,填写本行。

13.第16行“(十)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第41行的金额。

14.第17行“(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等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A100000表第23行乘以15%的积。

15.第18行“(十二)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6.第19行“(十三)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

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7.第20行“(十四)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第41行的金额。

18.第21行“(十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等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A100000表第23行乘以15%的积。

19.第22行“(十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等规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0.第23行“(十七)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

81号)等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1.第24行“(十八)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等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第25行“(十九)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等规定,对新疆困难地区新办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本行填报根据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3.第26行“(二十)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等规定,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本行填报根据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4.第27行“(二十一)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等规定,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

25.第28行“(二十三)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实施后,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的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6.第29行至第31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需填报减免税项目名称和减免税代码,以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7.第32行“四、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多计算享受的优惠部分。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西部大开发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

计算公式:本行=所得项目金额×(12.5%-优惠税率÷2)。

28.第33行“五、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填报纳税人经省级民族自治地方权力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29.第34行“合计”:金额等于第1+3+6-32+33行。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3行=第4+5行。

2.第6行=第7+8+9+10+11…+14+15+16+…+31行。

3.第7行=第7.1+7.2+7.3行。

4.第8行=第8.1+8.2+8.3行。

5.第9行=第9.1+9.2+9.3行。

6.第10行=第10.1+10.2+10.3行。

7.第14行=第14.1+14.2行。

8.第15行=第15.1+15.2行。

9.第34行=第1+3+6-32+33行。

(二)表间关系

1.本表第3行=表A107041第29行。

2.本表第34行=表A100000第26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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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费用类别扣除标准/限额比例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基 数,其他说明事项) 政策依据 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 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 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 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 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 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 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 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第六条 职工工资 据实扣除任职或受雇,合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加计100%扣除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 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70号) 职工福利费14% 工资薪金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 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职工教育经费 2.5%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 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 8%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 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8〕1号) 职工工会经费2%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 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 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 凭据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 号)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0号) 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据实扣除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 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

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 一、虚拟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现实困境 我国虚拟货币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主要包括网络虚拟货币的定义与产权不明晰和交易者身份及凭证监管缺失等问题。 (一)虚拟货币的定义与产权不明晰到目前为止,我国虚拟货币的定义与产权都不明晰,这直接导致难以对虚拟货币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惯例,虚拟货币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由网络游戏商发行的各类各式的游戏币;另一类是大型门户网站发行的专用货币。虚拟货币是否定义为这两类,直接关系到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同样,虚拟货币的产权也不明确。按照网络惯例,网络用户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的虚拟财产,均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属运营商。而818号文意味着国家已经认可了虚拟财产是个人财产,网民享有所有权。在现实与国家政策的矛盾冲突中,虚拟货币的产权至今仍不明确。 (二)交易者身份及凭证监管缺失在现行互联网金融环境下,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尚不成熟,缺乏对交易者身份和交易凭证的有效监管。网络实名制尚未普及,交易者通常以虚拟身份进行交易,难以确定网络虚拟货币交易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阿里巴巴集团以及其他网络游戏运营商打造了支付宝交易平台等第三方交易平台,可以留存交易相关的记录,但大多是虚拟货币交易都是私下完成,无从查证的。这些交易无据可查,缺乏交易凭证,虚拟财产的原值也难以核定。依靠现有

技术手段,对虚拟货币交易者身份和交易凭证缺乏真实有效的监管, 这使得虚拟货币交易的财产原价值难以核定,进而无法确定虚拟货币 交易的应税所得额,导致实际无法对虚拟货币交易征收相应的个人所 得税。 二、虚拟货币交易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建立并完善虚拟货币交易个人所得税制度,对虚拟货币的交易也征收 个人所得税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客观要求,是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的 必然要求,也是宏观调控与产业发展的现实选择。 (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必然要求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主要包括了课 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课税程序合法三项具体内容。《个人所 得税法》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取得个人应税所得并负 有相应纳税义务的个人。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交易者的真实财富在 虚拟货币交易中获得了增加,属于个人应税所得。符合征税条件而不 征税,会造成税源大量流失,更有悖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对网络虚 拟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必然要求。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客观要求税收公平原则指在税负的分配方面, 国家分配给各纳税主体的税负公平合理,总体而言,各纳税人之间的 税收负担水平应保持相对均衡。基于税收公平原则,现实交易要征税,虚拟市场交易同样应征税。若虚拟货币交易不征或者免征个人所得税,就造成了税负在事实上的不公平,这严重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的基本 要求。因而,对网络虚拟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客观 要求。

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附1-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及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附表3 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填报说明 本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5年版)》的附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额优惠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期及本年累计发生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合计”:填报2行+4行+5行+6行的金额。 2.第2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填报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减按20%税率征收(减低税率政策)和减按10%税率征收(减半征税政策)。 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本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5%的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本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填写本表第3行“减半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栏次选择“是”的纳税人,除享受《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中“所得减免”或者本表其他减免税政策之外,不得放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第4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减免税额。本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10%的积。

个人所得税毕业论文

容提要 这三大分项收入的占比结构并对其影响因素进行了探讨。以此为基础,本文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分项收入占比结构 Abstract system can not adapt to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refore, to strengthen the analy sis and research of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items of income, is an important consideration i n strengthening the regulating function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is also an urgent need to promote the smooth personal income tax levy by the classification to the classification and integrated levy reform. In this paper, based on 2014-2016 basic data of China's personal inc ome tax wage income tax revenue, operating income property income tax revenue, tax revenue a nd growth, respectively, calculated analysis of the three sub revenue structure and discusse 目录 一、引言 (1)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

附件3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由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由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填报。该政策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9月30日之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减半征税,应纳税所得税大于20万元、小于30万元的按20%税率征税。二是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之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减半征税。本行根据以下情形填写: (1)2015年度汇算清缴需区分以下情况: ①2015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2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9/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计算金额,同时填入

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②2015年1月1日-2015年9月30日之间成立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2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③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值,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为简化计算,2015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20-3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见表1)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2015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本部分填报说明废止。 (2)2016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时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

个人所得税开题报告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二级学院商学院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学号 选题题目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现状与对策 1 选题目的及意义 1.1:选题目的: 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问题研究,一直以来就是社会人士关注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经济也在快速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就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问题,然而我国现在的征收管理制度并不是很完善。所以其研究的目的是想要找到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且找出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 1.2: 选题意义: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由于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过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所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过分的差距能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从而改善国民所得分配不均的程度,均衡了社会成员的收入,使收入高低悬殊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决,即起到促进社会公平又缩小贫富差距。 1.3:现状分析: (一)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依然淡薄 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所得应纳税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这个规定有利于通过税源扣缴个人所得税,从而从源头上控制个人所得税流失。但其负面影响是将个人所得税流失责任更多地归咎为扣缴义务人,导致我国长期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过多地依赖支付单位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工

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全版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全版 (年度)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地税计算机代码: 纳税人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

告之事项 一、本套表使用对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 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使用;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并进行清算的或纳 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也须使用。 二、填报申报表种类要求 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申报表时需填报16 张报表具体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 细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附表十四( 2)《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附表十四( 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 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年度申报表时需填报14 张报表具体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年 度申报表时需填报15 张报表具体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企业

企业所得税年报报表和填表说明[全套]2018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 , 2017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政策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封面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以下简称申报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2.“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工商等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3.“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4.“填报日期”:填报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 5.纳税人聘请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加盖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并填报经办人及其执业证件号码等,没有聘请的,填报“无”。

论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论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三号宋体 200X级法学专业吴XX…………………………小四宋体 引言 个人所得税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等。 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作为国家聚集财政收入,调控公平分配的一个税种,其征收范围涉及工资薪金、劳务、稿酬、个体户收入、承包收入、财产转让等10余种收入,与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收入分配的指导方针,旨在增加国民财富总量和国家经济实力,效率成为第一位的问题。但是,效率提高、国家经济实力增强的同时,社会公平问题也凸现出来。收入差距拉大、贫富悬殊、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重大问题。 目前,中国的基尼系数已达0.47,已经超过国际警戒线,在亚洲仅次于菲律宾,并超过了所有的欧洲国家。学者们指出我国目前基尼系数处于倒U形曲线的上升阶段,收入差距客观上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未来几年社会将面临更严重的分配不公平。根据经济学的解释,基尼系数指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不平均分配的百分比,数值越大,说明收入分配越不公平。社会公平问题成为我国目前应突出解决的问题。 应当认为,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正是由效率追求为主导转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推动的结果。我国“十五”计划《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要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防止收入分配差距的过份扩大;要为建立稳定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强有力的保证。这从根本上指明了税收调节的方向、方式和方法,我们应当据此推进税费改革,健全税收制度,进一步强化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本文以此为内容展开讨论。

浅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论文)

浅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山东财经大学2013级财政税务班,学号 姓名:李晗

2016年5月1日,国家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后,国民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个人所得税改革迫在眉睫,结合所学财政税务知识,浅谈一下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明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历程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不仅能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而且在调节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速度一直较快,且其地位在不断上升。目前,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最具潜力、最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之一。 回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的30年历程,我们不难看到这一税制正在不断走向完善。在1986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至今个税法已经进行了数次修改,在其中,特别是我们非常关注的个税起征点自1980年确定为800元后历经了三次调整:2006年提高到1600元,2008年提高到2000元,2011年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目前,我国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成为了调节公民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它有效的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抑制了通货膨胀,促进了社会安定团结,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正视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改革开放不断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合理, 经济成分逐渐呈现多元趋势,国家公民的收入也越来越多样化,并且收入差距明显拉大,高收入者人群不断地分散和扩大、收入来源更加多样和隐蔽。当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要求。 我认为,其局限性有: (一)以个人为征收单位存在不足。当前,我国个税以个人为征收单位与以家庭为实际支出单位之间的不一致、不同步,国人的实际收入与支出往往都是以家庭为单位,仅以个人为单位的税制,对于双收入家庭与单收入家庭会造成明显区别与不公。另外,原有的所得税制度仅仅考虑了收入端,完全依据收入大小确定不同的所得税税率,忽视了不同收入者的正当支出差异。例如:家庭需要抚养的儿童与老人数量,每个月需要支付的房屋贷款利息等。原来的所得税制度都没有作必要的考虑与扣除。 (二)分类税制显现缺陷。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即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收

个人所得税论文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探讨 目录 目录 ...................................................................... I 摘要 (1) 一.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 (1)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1)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1) 二、个人所得税的发展 (1) 三、个人所得税存在的缺陷 (2) (一)税制模式不合理 (2) (二)税率设计有待优化 (2) (三)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2) (四)个人实际收入难确定 (3) 四、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3) (一)建立分类制与综合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3) (二)优化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 (3) (三)制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 (3) (四)建立健全的个人所得税制 (3) 五、总结 (4) 参考资料 (5)

摘要:社会经济在不停地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提高,相应的国家也在一直完善着个人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事我国政界、学界、和公众讨论的焦点。有一些缺陷仍需要被重视。个人所得税被视为调控资本市场、储蓄和消费关系的政策工具。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发展,缺陷,建议 一.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所谓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和地区依据国家税务标准,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征收的各项应该交税的所得额。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根据我国税务法规定,每位公民都有合理避税的权利,都应尽合理纳税的义务。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共有11大类。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中国的公民、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在中国有所得额的港澳台的同胞和所有的外籍人员。 征税范围及其税率: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担经营所得等的税率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规定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适用的是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余大致都是适用比例税率,分别是: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等。适用的比例税率为20%。 二、个人所得税的发展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已有35余年的发展历史。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在1980年9月颁布,这是我国的新中国第一部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税法,从此以后,我国便有了属于我们自己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新的税务发颁布,标志着新中国税法制度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和税务体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愿意。并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在800元。一直到现在,经过了35余年,同时经历了很多次改革。 1999年8月份,全国开开始征收“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006年1月1日起,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到了1600元。2007年8月份,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额的适用税率由20%调减到5%。2008年3月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点调到了2000元;2011 年三月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到了5000 元。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对我国的社会全面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的贫富差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的情况下,导致沿海与内地、南方与北方、东部与西部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2011年6月份,将工资、薪金的起征点提高到 3500元,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最新范文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 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国家现阶段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重要理论指导。和谐社会是一种整体性思考问题的观点,要求我们在各个领域的工作中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使社会协调发展,逐步缩小贫富差距,最终实现社会公平。2005年10月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案修正案的决定,就是国家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之法律规定的政策取向。但是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和完善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免征税额的调整只是相对简单的问题,尚有一系列重大问题需要认真研究。 一、个人所得税的功能 税收职能由税收的本质所决定,是税收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所具有的内在功能,具体表现在税收的作用。税收的功能具有内在性、客观性和稳定性特征。税收的基本功能具体为组织财政收入功能、收入分配功能、资源配置与宏观调控功能。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收范畴,其基本功能同样为组织财政收入功能、收入分配功能、经济调节功能(或资源配置与宏观调控功能)[1]. 1.个人所得税的组织财政收入功能。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所获取的各项所得为课税对象,只要有所得就可以课税,税基广阔,因此个人所得税便成为政府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2.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市场经济是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

但由于在分配上是按照要素的质量和多少进行分配,往往会造成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从而影响社会协调和稳定,进而损害效率。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的重要工具。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主要是通过累进税率进行的,在累进税率下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适用的边际税率不断提高,从而低收入者适用较低的税率征税,而对高收入者则按较高的税率征税。这有利于改变个人收入分配结构,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 3.个人所得税的经济调节功能。微观上,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的劳动与闲暇、储蓄与投资、消费等的选择都会产生影响。宏观上,个人所得税具有稳定经济的作用:其一,自动稳定功能或”内在稳定器”功能,指个人所得税可以不经过税率的调整,即可与经济运行自行配合,并借这种作用对经济发生调节作用;其二,相机选择调节,在经济萧条或高涨时,采取与经济风向相逆的税收政策,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扣除、优惠等进行调整,实行减税或增税的政策,从而使经济走出萧条或平抑经济的过度繁荣,保持经济的稳定。 由上述分析可知,个人所得税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状况和调节经济的功能。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施行20多年以来,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缩小贫富差距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如何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体制,提高其调节个人收入的能力,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之一。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附件3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由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 第1 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由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填报。该政策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9月30日之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 万元的减半征税,应纳税所得税大于20 万元、小于30 万元的按20%税率征税。二是小型微利企业2015 年10 月1 日之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减半征税。本行根据以下情形填写: (1 )20 1 5年度汇算清缴需区分以下情况: ①2015 年1 月1 日之前成立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W 2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 表第23行X 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W 30万元时,本行等于 A100000表第23行X 15%X (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 /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X 5%X(9/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X 15%X (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 年度经营月份数)的计算金额,同时填入第2 行“其中:减半征收” 。

②2015年1月1日-2015年9月30日之间成立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W 2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 表第23行X 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W 30万元时,本行等于 A100000表第23行X 15%X(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 /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X 5%X (2015年10 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X 5%X(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入第2 行“其中:减半征收” 。 ③2015 年10 月1 日之后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W 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 表第23行X 15%的值,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为简化计算,2015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 万元不超过3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20-30 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见表1 )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2015 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本部分填报说明废止。 (2)2016 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时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W 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 23行X 15%勺值,该数字同时填入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

第二节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

第二节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 一、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一般取决于一国采用的税收管辖原则。税收管辖原则通常分两类,即属人主义原则与属地主义原则。从世界各国的具体情况看,有的国家和地区采用属人主义原则,而有的国家和地区则采用属地主义原则。目前,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把这两种征收原则结合起来,对本国公民或居民采用属人主义原则征税,对非本国公民或本国非居民则采用属地主义原则征税。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也是按照上述两种原则来确定,既包括在我国境内有所得的公民(居民),也包括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的非居民。 根据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我国采用了按住所和居住年限来划分居民与非居民的原则,且把居住年限规定为一年。具体规定如下: (一)居民纳税人 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均为我国居民纳税人。具体包括: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即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这里所说的习惯性居住不是指实际居住,也不是指在一个特定时期中在何处居住,而是判断税收意义上的居民及非居民的法律概念。对居民的确定,加上“住所”的条件,就可以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到境外去学习、工作、旅游或者探亲的人员的所得纳入征税范围,既区分了中外籍纳税人,也区分了港、澳、台同胞和侨胞与在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这样规定堵塞了征税漏洞,也符合国际惯例。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所谓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我国境内居住满365天。在纳税年度内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所谓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为了有利于发展对外经济合作,贯彻从宽从简的原则,税法又把在我国没有住所的居民按居住时间长短划分为临时居民和长期居民,并对其境外所得规定了不同的计税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即临时居民,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我国境内居住满5年的个人即长期居民,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指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境外所得部分不属我国征税范围。 上述各项中所谓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也即两者都是从所得来源的角度来说的,而不论其支付地点是否在我国境内。同时,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依法征税:

第32讲_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2)

第二单元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06: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P194)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2)减除费用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3)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4)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案例1】张某2019年4月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3000-800)×20%=440(元)。 【案例2】张某2019年4月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0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50000×(1-20%)×20%=8000(元)。 【案例3】张某2019年4月取得稿酬38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3800-800)×70%×20%=420(元)。 【案例4】张某2019年4月取得稿酬50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50000×(1-20%)×70%×20%=5600(元)。 【案例5】张某2019年4月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3000-800)×20%=440(元)。 【案例6】张某2019年4月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5000×(1-20%)×20%=800(元)。 【案例7】张某2019年4月取得劳务报酬50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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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单说明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说明 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符合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5%企业所得税金额。其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按50%部分换算税款填入本行。 2.第2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第29行的金额。 3.第3行“三、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填报纳税人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4.第4行“四、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第5+6+…27行的金额。 5.第5行“(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6.第6行“(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财税〔2009〕34号、财税〔2009〕105号政策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若无延期停止执行。) 7.第7行“(三)动漫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财政部国

最全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明细表

2012年度最全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明细表 费用类别扣除规范/限额比例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 基数,其他说明事项) 政策依据 职工工资 据实任职或受雇,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34条加计100%扣除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 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安置残疾 人员就业有关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 [2009]70号) 职工福利费14%工资薪金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职工教育经 费 %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42条8%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商务部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于技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有关企业所得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 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号) 职工工会经 费2%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 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 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 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41条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0年第24号)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 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0号) 业务招待费(60%,5‰)发生额的60%,销售或营 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 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 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 为收入计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43条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 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5%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44条30%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 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 造)企业 《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 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72号)(注:该文 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 定) 不得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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