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医管司最新《医嘱制度(2010年)》

卫生部医管司最新《医嘱制度(2010年)》

医嘱制度

(2010年卫生部医管司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

1.下达与执行医嘱的人员,必须是本院具备注册执业医师与注册护士资格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得下达与执行医嘱。

2.每日查房后医嘱一般在上班后2小时内开出,要求层次分明,内容清楚。转抄和整理必须准确,不得涂改。如须更改或撤销时,临时医嘱应当用红笔填“取消”字样并签名及注明取消时间。长期医嘱应当在长期医嘱单上注明停止时间并签名。临时医嘱应向护士交代清楚。医嘱要按时执行。开写、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

3.医师写出医嘱后,要复核一遍。护士对可疑医嘱,必须查清后方可执行,必要时护士有权向上级医师及护士长报告,不得盲目执行。因故不能执行医嘱时,应当及时报告医师并处理。口头医嘱只允许在抢救或手术中下达,口头医嘱下达后,护士须复诵一遍,经医师查对药物后执行,医师要及时补记医嘱。每项医嘱一般只能包含一个内容。严禁不看患者就开医嘱的草率行为。

4.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夜班查对当日医嘱,每周由护士长组织总查对一次。转抄、整理医嘱后,需经另一人认真查对后,方可执行。

5.手术后和分娩后要停止术前和产前医嘱,重开医嘱,并分别转抄于医嘱记录单和各项执行单上。

6.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要交代清楚,并在护士值班记录上注明。

7.无医师医嘱时,护士一般不得给患者进行对症处理。但遇抢救危重患者的紧急情况下,医师不在现场,护士可以针对病情临时给予必要处理,但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治医师报告。

8.通过医院HIS系统下达医嘱的医院,要有严格的授权体制与具体执行时间记录。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5]76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3.03 【实施日期】2005.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三日 附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精神,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目的,以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为目标,以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改善条件为手段,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综合执法能力,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确保完成中央提出的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卫生监督体系的目标。 二、建设原则 (一)总体规划、统筹兼顾。 按照区域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国家确定的基本标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加大投入,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 (二)分级负责、加强管理。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领导,分级负责。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按期完成建设目标。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要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相协调,根据本地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监督工作的重点,明确建设规划的重点,切实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三、建设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政府要把卫生监督机构的房屋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执法装备资金列入基本建设和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明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标准; (二)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保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基础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达到标准

卫生部医政司-细胞移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附件12 细胞移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细胞移植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细胞移植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定所称的细胞移植治疗技术是指将人体器官、组织来源的具有正常生理功能的活细胞移植到人类移植受体,以达到治疗目的的技术。干细胞移植技术及基因修饰细胞移植技术不适用于本规范。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细胞移植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甲等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应用细胞移植治疗技术有关的诊疗科目,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院相关专科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有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符合临床要求的cGMP标准的细胞中心以及相应的配套设备,具有血药浓度测量的相关仪器,具有细胞产品质量控制的相关设备。 (四)有2名具有细胞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

院在职医师,有经过细胞移植治疗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本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医院设有管理规范、运作正常的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细胞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细胞移植治疗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细胞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相关专业。 2.有10年以上开展本技术临床应用相关专业临床诊疗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本医院连续工作不少于2年。 3.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细胞移植治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细胞制备实验室人员 1.细胞制备实验室至少有1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总体负责人,从事细胞制备的操作人员有细胞生物学背景和研究经历,有不少于50例实验性细胞制备经验,经过细胞制备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2.从事质量检验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本科及以上学历,经专业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卫生部胎盘等批复

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给山东省卫生厅《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产妇在分娩前应与医疗机构办理胎盘处理手续,填写《上海市医疗机构胎盘处理告知、处置单》(见附件),经产妇(授权委托人)签字、医务人员签字后,由接产医疗机构随病史归档备查。 二、接产医疗机构对要求申领胎盘的产妇,应当在其分娩后及时将胎盘放置在产妇自备的经消毒的器皿内,交给产妇或其家属带回。 三、孕产妇经检查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病毒阳性者,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师应当进行告知,并由接产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医疗废弃物处理方式进行消毒并处置。 附件:《上海市医疗机构胎盘处理告知、处置单》样张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五年五月十三日 上海市医疗机构胎盘处理告知、处置单 根据卫生部和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就胎盘处理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产妇分娩后胎盘属产妇所有,但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二、产妇处置本人胎盘的方式有: 1、自行处置本人胎盘; 2、自愿放弃或者捐献本人胎盘,由接产医疗机构处置; 3、如有关医学检测结果为阳性,胎盘由接产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三、产妇自行处置本人胎盘的,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应当自备存放胎盘的并经消毒的器皿。 本人已经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根据医务人员告知的检验结果,本人胎盘选择以上第种处置方式。 产妇(授权委托人)签字:日期: 医务人员签字:日期:

全民健康卫生人才保障工程实施方案

全民健康卫生人才保障工程是国家人才发展规划提出的12项重大工程之一。卫生部按照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要求,近期完成了《全民健康卫生人才保障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起草工作。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总体目标。到2020年,培养造就一批医学杰出骨干人才;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支持培养5万名住院医师;加强以全科医师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多种途径培训30万名全科医师。 实施原则。一是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明确各级政府在工程实施中发挥主导作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以区域卫生规划为基础,统筹配置区域内的卫生人力资源。二是突出重点,健全制度。以全科医师培训为重点,把短期人才培训与长期人才培养相结合,推动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全科医师制度。三是注重质量,提升能力。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应强化培训过程管理与质量控制,注重培训结果评价与使用的结合。医学杰出骨干人才培养注重德才兼备,强化创新发展、学术引领、攻克难关、带动团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主要措施。一是加强全科医师队伍建设,通过岗位培训、转岗培训和规范化培训等多种途径培训全科医师。二是推动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提高临床医学人才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2010年启动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三是结合医药卫生相关科研项目和基地建设等工作,引进、培养、支持一批医学杰出骨干人才。优先引进当前急需短缺人才,加强薄弱学科建设和关键技术领域的人才培养。继续开展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遴选工作。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可以优先承担卫生行业科研专项。四是建设创新人才团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充分发挥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提升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积极开展海外人才引进和培养本土人才工作,为人才团队搭建平台。 组织管理。一是明确了组织领导机制。二是提出了政策保障,主要按照全科医师制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要求,完善并落实有关政策。三是根据现有经费渠道,支持医学杰出骨干人才培养和全科医师培训。四是明确了时间进度安排。五是提出了评估管理要求。(卫生部人事司)

卫生部关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更名的通知

卫人发…2008?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了更好地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与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更名为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加挂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牌子,并由卫生部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健康教育与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技术指导,开展相关理论与实践研究,承担全国健康教育与卫生新闻宣传活动的组织实施及信息网络、媒体管理、业务培训等有关技术与服务性工作。 更名后的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为卫生部直属事业单位,根据中央编办批复精神和卫生工作需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新闻宣传领域的理论、方法与策略的研究,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等提供咨询及政策建议。 (二)负责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技术指导,制定规划、计划和考核评估标准,并进行监督评估。 (三)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新闻宣传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开展大众卫生科学知识传播活动,建立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新闻宣传信息网络,推广经验及成果。 (五)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新闻宣传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承担国际合作项目。 (六)收集、分析、编发卫生工作的重要舆情信息,承担卫生部新闻发布和重大宣传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七)协助卫生部负责广播电视和新闻报刊的监督管理,负责《卫生部公报》和《中国卫生年鉴》的编辑出版发行。 (八)承担卫生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任务。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王羽 国家卫计委医政医管局原局长涉腐败被调查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69361480.html, 王羽国家卫计委医政医管局原局长涉腐败被调查 作者: 来源:《中国经贸聚焦》2015年第06期 医院反腐波及国家卫计委。有媒体从多位知情人士处确认,就在“五一”假期前夕,61岁的中国医院协会副会长、国家卫计委医政医管局原局长王羽被纪检机关带走调查。 有内部人士称,此次王羽被抓,与四川有关医院院长涉腐有关。王羽是被有关涉案人员举报而被调查。据公开资料查询,2014年四川省公开披露的已有4名医院院长被调查,具体王 羽所涉何人尚待求证。 王羽乃医学科班出身,当过医生,后转型为官员。他于1978年至1982年在哈尔滨医科大学就读医学系,1982年至1987年在北京首都医科大学北京朝阳医院担任医师。此后27年,王羽均在卫生部和机构改革后的国家卫计委任职,仕途平稳,历任卫生部医政司副处长、处长、副司长等职务,至2005年起担任司长。2013年,卫生部与人口计生委合并为国家卫计委,此后医政医管局代替了原医政司。王羽担任首任局长职务,直至2014年满60岁退休。 虽仅为司局级干部,王羽被调查在业界所引发的震动却相当大,这与其所曾供职的医政医管局属于卫计委核心业务部门的地位有关。 王羽担任医政司至医政医管局正职共9年,其间恰经历了指向“看病难、看病贵”的新一轮医改的启动和实施。但医生收红包,院长贪腐等现象至今仍不断被曝光,大案、窝案时时浮出水面。 2014年下半年退休之后,王羽仍参与医疗界的活动,身份是“中国医院协会副会长”。4月9-10日,以“重大医改面前肿瘤专科医院的应对”为主题的第五届华东地区肿瘤医院联盟工作推进暨创新服务与医院改革研讨会在福州举行,王羽还出席了这次会议。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卫生部公安部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卫生部人事司、中国医学科学院关于

卫生部人事司、中国医学科学院关于 公开选拔中国医学科学院副院校长的通知 卫人干便函[2009]173号 有关单位: 中国医学科学院成立于1956年,是我国国家级医学科学学术中心和综合性医学科学研究机构。北京协和医学院于1917年创办,是我国最早设有八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和护理本科教育的重点医学院校。中国医学科学院与北京协和医学院(简称“院校”)实行院校合一的管理体制,相互依托,优势互补,教研相长。 因工作需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暂行规定》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面向全国公开选拔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副院校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职位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副院校长2名。 二、报名条件和资格 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用条件,同时具备以下任职条件和资格: (一)任职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能全心全意投入管理工作。有较强的改革意识和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具有立足国内、面向世界,

为我国科技事业发展努力工作的奉献精神。服务意识、群众意识、团队意识和民主作风强,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团结协作、顾全大局,胸怀宽阔。公道正派,依法办事,清正廉洁。 2.具有胜任职务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行政管理工作经验,有较强的战略思维、宏观决策和组织领导能力。在科研、教学、医疗等领域有较高造诣,在研究和解决本领域的基础性、战略性、综合性问题上有创新思路和知识储备。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并能独立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二)任职资格 1.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2. 从事专业工作,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或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担任正处级行政职务3年以上,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 原则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 4.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5. 身体健康。 三、选拔工作程序 1.公布信息。 2.公开报名。实行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公开报名。报名者本人须填写《报名登记表》。 3.资格审查。 4.根据报名情况,进行笔试或面试,经组织考察、体检等程序,确定拟任人选。具体程序另行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的管理程序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各地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程序制定本地区的许可证发放的具体程序并提出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要广泛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和技术培训,确保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要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对于在发放许可证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纠正和查处。 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规范程序及时向社会通报本辖区的放射诊疗许可情况。 四、我部将适时组织对部分省市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通过卫生部通报形式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附件可在卫生部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069361480.html,)下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与我部卫生监督局联系。 附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doc

附件: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卫生部部门设置及主要部门职责

卫生部部门设置及主要部门职责

两局网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直属单位子站 医学科学院疾控中心

规划财务司主要职责 : 拟订全国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推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配置;提出卫生经济、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建议;负责提出卫生部部门预算、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基建投资及其他国内外资金、资产的安排意见与管理;拟订卫生财务、会计、基建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拟订国家卫生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负责部属(管)单位规划建设及财务资产管理等;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政策法规司(政法司)主要职责: 负责综合性卫生政策研究;拟订宏观卫生政策与卫生改革方案并组织分析、评估;负责起草重要会议文件、部领导重要讲话、政策研究报告;组织拟订卫生(含中医药、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下同)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卫生标准的拟订和呈报;负责部门规章及执法工作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及卫生法制理论研究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主持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事项听证;负责世界贸易组织涉及卫生的有关工作;负责卫生标准委员会的归口管理;指导地方卫生政策、卫生法制、卫生标准工作。 医政司主要职责:

负责拟订医疗机构、血站和医务人员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医疗技术应用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并实施医疗技术应用准入管理;负责拟订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管理的规章、标准、规范、政策并指导实施,建立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制和体系;负责拟订血液安全管理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无偿献血工作;负责拟订护理管理的法规、规章、标准、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规划、标准、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应用管理的规章、规范、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拟订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的法规、规章、规范、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医疗康复的规章、规范、政策并指导实施。 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妇社司)主要职责 : 负责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实施《母婴保健法》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依法对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专项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拟订妇幼卫生标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制定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健康教育机构建设、人员岗位、技术服务和信息系统规范并组织实施;规划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的卫生政策、法规和规划并指导实施。 卫生监督局(监督局)主要职责: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拟订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协调、检查评估各部门的食品安全检测、监测和监督工作,负责对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评价;组织拟订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规范;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组织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监测、总膳食调查和食源性疾病监测,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进口无国家标准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督查活动,指导地方开展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制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组织收集和分析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负责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监督管理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规范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和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负责规范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许可,负责公共场所、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环境对健康影响的动态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负责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和菌(毒)种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医疗废物

《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 因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公安、民政局: 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是研究人口出生、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和科学价值。它是制定社会经济以及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医学、人口学等科学研究的基础资料。近年来,虽然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工作质量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理顺工作关系,保证登记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登记工作质量,现就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3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作为婴儿出生的医学证明。所有已经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的市、县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人口死亡的医学证明。 二、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在已有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点的省、自治区可逐步扩大登记报告点的范围。没有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点的省、自治区,应进行试点并加紧 建立。 三、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工作。有关部门做如下分工: 1.卫生部门负责统一印发《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医疗卫生单位和基层卫生组织对于每一个活产或死者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完成有关个案调查工作。 2.出生婴儿或死者的家属必须持卫生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或注销户口手续;户口登记机关必须凭卫生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出生登记或注销户口手续,保存《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配合卫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定期的索取。 3.殡葬管理部门应凭盖有户口登记机关公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三联《居民 死亡殡葬证》办理殡葬手续。 4.卫生部门指定统计人员定期到户口登记机关收集《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有关的人口数据。经整理、统计后向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年 报表》。 卫生、公安、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本部门所承担的工作。 附件:一、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有关说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格式《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从医学角度说明婴儿的出生情况和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证明。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是判定出生婴儿情况和死者

卫生部、人事部对体检标准的说明

关于面向社会第二次公开征求《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意见的公告 8月1日至8月31日,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就《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在两部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月8日至9日,两部共同在上海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对网上征集的意见逐条进行了深入论证,进一步对标准修改、完善。为集思广益,两部决定就修改后的体检标准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11月15-25日。人事部、卫生部对广大网民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的热切关注并积极提出意见表示感谢,希望在这次征求意见中能够继续予以支持,踊跃发表意见。 E-mail:tijian@https://www.360docs.net/doc/069361480.html, 附:1.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网上征集意见的说明 2.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1 : 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网上征集意见的说明 8月1日至8月31日,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就《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通用标准)在两部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8月31日,两部指定的邮箱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的有效电子邮件3162封,涉及乙肝、视力、结石、性病、艾滋病、心脏病、内分泌疾病等25个方面。征求意见期间,还收到社会对通用标准提出意见或建议的书面来信56封。此外,还有许多人通过电话表达自己对通用标准的意见。从收到的邮件分析来看,公众对标准给予了充分肯定,特别是对社会关注的几个问题,如乙肝病原携带者、身高、体重、残疾等,绝大部分意见认为标准处理的比较科学合理,希望能够尽快出台。但也有网民提出了不同意见。9月8日至9日,人事部与卫生部共同在上海召开了论证会,邀请15名医学专家和2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会议。会议对网上征集的意见逐条进行了论证,尤其是对乙肝、结石以及性病艾滋病

卫生监督所职能职责

职能职责 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规定,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 督工作任务,主要职责为: (一)卫生行政许可 承办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承办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承办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二)公共卫生监督 对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 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 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医疗卫生监督 对医疗机构的执行资格、职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职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办主管局及上级业务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四)其他 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办主管局及上级业务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11[75]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征求《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征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 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卫医政疗便函〔 2011 〕 7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司组织修订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研究,并将修改意见于2011年4 月22 日前反馈我司。 联系人:医疗管理处农晓莉、马旭东 联系电话:010 一68792209 、68792825 传真:010 一68792513 电子邮箱:mohshymy . 163 . com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杭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臵感染性疾病科,配备相应数量的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感染专业临床药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建立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机

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6〕236号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有请示》(浙卫〔2006〕20号)收悉。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四)和(五)项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除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经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外,对于不合格产品,应监督其销毁。 二、获得卫生部备案凭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具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特殊用途和功效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对于宣称具有其他特殊功效的产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卫生部关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 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105号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

(冀卫法监函字[2004]7号)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化妆品经销商经销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二、进口或者销售进口化妆品时所提供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与卫生部批准内容不符的,可视为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产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此复。 二○○四年四月一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督有关问题的 复函 卫法监食便函[2004]47号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认定特殊用途化妆品品种问题的请示”(鄂卫生文[2004]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目前,我部对染发产品的审批是按颜色区分的,一个批号只对应一种颜色的染发产品。 二、经核实,批准文号为“卫妆特字[2002]第0464号”的产品确为“瑞缤染发膏(黑色)”。其他颜色的“瑞缤染发膏”也应该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此复。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4]14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

(完整word)卫生部人事司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临床医学各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主治医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三条按照本评审条件通过评审或考试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可以被聘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评审条件的适用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合法行医权的医师。 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临床医学专业评审条件分为两个部分: (一)按二级学科分类的评审条件,适用于按二级学科设置的临床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十四个专业:全科/家庭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眼科、耳鼻咽喉科、皮肤病与

性病、精神病、肿瘤、病理、医学影像、计划生育。 (二)按三级学科分类的评审条件,适用于三级学科设置的临床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三十二个子专业: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结核病、传染病、风湿与临床免疫、老年医学、急诊医学、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麻疹、运动医学、康复医学、妇科、产科、口腔内科、口腔领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整形、核医学、放射治疗、医学检验。 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医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第七条有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任务的专业,申报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完成下基层工作任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第九条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主治医师 1. 医学中专毕业,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七年; 2. 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版(卫生部)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10号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6年9月25日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以下称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学工程、信息、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临床、药学、医技等科室负责人组成,指定或者成立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机构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以及反馈工作,定期发布本机构质量管理信息; (三)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制订本机构临床新技术引进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建立本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落实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各业务科室应当成立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二)制订本科室年度质量控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卫生部部门设置及主要部门职责

两局网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规划财务司主要职责: 拟订全国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推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配置;提出卫生经济、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建议;负责提出卫生部部门预算、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基建投资及其他国内外资金、资产的安排意见与管理;拟订卫生财务、会计、基建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拟订国家卫生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负责部属(管)单位规划建设及财务资产管理等;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政策法规司(政法司)主要职责: 负责综合性卫生政策研究;拟订宏观卫生政策与卫生改革方案并组织分析、评估;负责起草重要会议文件、部领导重要讲话、政策研究报告;组织拟订卫生(含中医药、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下同)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卫生标准的拟订和呈报;负责部门规章及执法工作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及卫生法制理论研究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主持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事项听证;负责世界贸易组织涉及卫生的有关工作;负责卫生标准委员会的归口管理;指导地方卫生政策、卫生法制、卫生标准工作。 医政司主要职责: 负责拟订医疗机构、血站和医务人员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医疗技术应用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并实施医疗技术应用准入管理;负责拟订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管理的规章、标准、规范、政策并指导实施,建立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制和体系;负责拟订血液安全管理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无偿献血工作;负责拟订护理管理的法规、规章、标准、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规划、标准、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应用管理的规章、规范、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拟订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的法规、规章、规范、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医疗康复的规章、规范、政策并指导实施。 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妇社司)主要职责: 负责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实施《母婴保健法》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依法对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专项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拟订妇幼卫生标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制定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健康教育机构建设、人员岗位、技术服务和信息系统规范并组织实施;规划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的卫生政策、法规和规划并指导实施。 卫生监督局(监督局)主要职责: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拟订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协调、检查评估各部门的食品安全检测、监测和监督工作,负责对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评价;组织拟订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规范;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组织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监测、总膳食调查和食源性疾病监测,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进口无国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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