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6.09

•【字号】豫人社办〔2022〕42号

•【施行日期】2022.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鉴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2〕42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改革发展,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实际,经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2022年6月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四章附则

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同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其他达到退休年龄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

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专业初、中、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第四条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初级职称由用人单位(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按照我省职称初定政策组织实施;中级职称由评委会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组织实施;高级职称由评委会采取专家评审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申请法医临床或者法医病理职称人员,应当具有法医学或相关医学专业学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司法鉴定人职称: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行业处罚,处分或者处罚期未满的。

(三)被认定为重大技术事故的责任者且时间未满3年的。

(四)被认定为重大技术差错的责任者且时间未满1年的。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基本条件

1.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

义法治。

2.热爱本职工作,恪守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科学公正,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3.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岗位培训或继续教育。

4. 聘任现职务以来,或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5.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品行端正,具备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九条学历和资历要求

1.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

2.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

3. 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

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

4.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5.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或专业要求,聘任年限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破格申报参评相应层级职称评审。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初定条件

1.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

2.具备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参与完成的司法鉴定业务符合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及工作能力及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了解本专业领域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承担较复杂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能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能够独立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文书。

(3)年均参与法医类司法鉴定50例以上,或其他类别司法鉴定30例以上或近2年年检案量达到全省同类型案件人均检案量以上。

2.工作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第1条为必备):

(1)办理1件以上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案件的司法鉴定,且司法鉴定意见被

办案单位采信。

(2)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相关专业学术论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3)在省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司法鉴定人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获奖或交流论文1篇以上(每篇2000字以上),经专家评议,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

(4)参与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2篇以上、且被上级业务部门采用。

(5)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宋慈杯”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活动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司法鉴定文书的主要完成人。

(6)1个以上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7)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省辖市级以上行业奖励。

第十二条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及工作经历与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l)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具有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动态的能力,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是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业绩突出,能主持或独立完成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具有指导下级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

(3)年均参与法医类司法鉴定100例以上,或其他类司法鉴定40例以上或近3年年检案量达到全省同类型案件人均检案量以上。

2.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应提交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标志性工作业绩3项以上,且前3条中须具备2条(第1条为必备):

(1)办理2件以上在省内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案件的司法鉴定,且司法鉴定意见被办案单位采信。

(2)本专业省(部)级三等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辖市(厅)级本专业学术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第1名)。

(3)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3000字以上)。

(4)完成本专业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的主要完成人(须附立项报告、结题报告等),研究水平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5)取得与专业相近的发明专利1项(限第1原始发明人),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须附相关的推广应用佐证材料。

(6)主持完成司法鉴定专业领域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对策报告、政策建议2篇以上,且被业务部门采用;或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宋慈杯”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活动中获得一等奖的司法鉴定文书的第一完成人。

(7)3个以上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8)参与制定省级以上或地方技术标准、技术规范1项并正式发布实施(限主要起草人)。

(9)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者省级以上行业奖励。

第十三条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及工作经历与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l)具备全面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

政策及制度,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学术造诣深,学术影响力大,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有效地组织和处理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业绩显著,具有指导下级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

(3)年均参与法医类司法鉴定150例以上,或其他类司法鉴定50例以上或近5年年检案量达到全省同类型案件人均检案量以上。

2.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应提交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标志性工作业绩4项以上,且前3条中须具备2条(第1条为必备):

(1)办理3件以上在省内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案件的司法鉴定,且司法鉴定意见被办案单位采信。

(2)本专业省(部)级三等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限前7名,二等奖限前5名,三等奖限前3名);或省辖市(厅)级本专业学术成果一等奖1项(限第1名)。

(3)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深学术造诣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4000字以上)。

(4)完成本专业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省级项目限前3名。须附立项报告、结题报告等),研究水平达到业内先进水平。

(5)主持完成司法鉴定专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复杂疑难问题的研究,形成高水平、高影响力的代表性研究报告、对策报告、政策建议等3篇以上,且被省级

以上业务部门采用。

(6)5个以上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7)参与研究制定并正式发布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1项或地方标准2项(均限主要起草人)。

(8)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标准中涉及的学历、学位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或认可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为准。

第十五条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学历、学位、任职年限、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业绩与成果的条件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

第十六条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在某数量级别“以上”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七条本标准所列刊物均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所涉及的论文与论著、业绩与成果、表彰奖励等,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论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本标准所称“理论研讨会上获奖论文”是指在各类专业理论研讨会上获奖的论文;“学术会议交流的论文”是指在学术会议上进行交流的论文。论文的级别由会议的主办单位级别确定。

第十八条任职时间的起算,以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司法鉴定机构聘书或聘任文件时间为准。取得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职称聘任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本标准中相应词语或概念的含义

(一)“本专业”是指专业内容与所从事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一致的学科。

(二)“相关专业”是指专业内容与所从事司法鉴定执业类别有关联的学科。

(三)“司法鉴定工作”包括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以及与其相关的辅助性、研究性、技术性工作。

(四)“重大影响”是指引起社会关注,并经互联网门户网站、省级或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广泛转载、报道的案件涉及的鉴定事项;涉外案件、涉港澳台案件、涉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涉及的鉴定事项。

(五)“疑难复杂案件”是指委托人、当事人、鉴定机构协商,并在《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中予以确认的司法鉴定案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涉及数额巨大民事诉讼的鉴定事项;

2.案件争议时间长,从鉴定事项发生到委托鉴定之日超过5年(含5年)的;

3.本次鉴定属于同一鉴定事项进行2次以上(含2次)鉴定的;法院再审案件委托鉴定的,重新委托或者作为再审案件主要证据的鉴定事项;

4.委托人对鉴定人有特殊要求,需选择或邀请2名以上(含2名)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参与鉴定并出具咨询意见的鉴定事项;

5.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需要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鉴定事项;

6.涉及特殊检材样品检验的,涉及多学科,或者需要使用多种仪器设备、特殊实验室检验的鉴定事项;

7.多发性损伤,有3处或以上构成伤残等级的;人身损害致3次以上住院治疗的鉴定事项。

第二十条申报参加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查实之日起5年之内不得申报司法鉴定人职称:

(一)违反总则第七条规定,在申报材料中未如实填写的;

(二)伪造、变造证件或证明的;

(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评审规定等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本条件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本标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5.06 •【字号】豫人社办〔2022〕29号 •【施行日期】2022.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2〕29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和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 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对《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

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6日 目录 总则 分则 附则 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医疗类) 总则 一、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建立完善考评结合的人才评价机制,促进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 51 号)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卫生系列医疗类副高级职称的名称为副主任医师,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为主任医师。 三、卫生系列医疗类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业务水平考试合格者方可报送评审材料,考试成绩三年有效。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探索实行业务水平考试成绩、临床工作量、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6.09 •【字号】豫人社办〔2022〕42号 •【施行日期】2022.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鉴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2〕42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改革发展,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实际,经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2022年6月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四章附则 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同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其他达到退休年龄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事业单位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事业单位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7.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事业单位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为做好2020年度事业单位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的基本原则 (一)单位自主。进一步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事业单位应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相应空缺岗位内,自主确定年度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在备案后的评审计划内开展职称晋升申报评审工作。 (二)公开透明。事业单位应及时将备案后的评审计划在单位进行公开,落实职称申报推荐工作“五公开”制度,接受单位职工和社会监督。 (三)分级管理。省直事业单位的评审计划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示;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及以下事业单位评审计划备案公示部门,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情况统筹

确定。 (四)强化监督。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管和业务指导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实行上网一次性备案公示,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的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明确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7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5〕44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豫人社〔2019〕1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豫人社〔2019〕1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备案工作。 三、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的程序和政策 (一)事业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相应空缺岗位内,自主确定年度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及未来2年拟晋升评审计划,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上网公示,作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职称的依据。 事业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年度职称晋升评审计划限制,在相应空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职称 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9.29 •【字号】豫人社办〔2020〕84号 •【施行日期】2020.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行政法总类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0〕84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称申报有关问题 (一)关于职称评审计划问题。按照国家和我省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的规定,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

的事业单位,除经济系列和审计系列实行评聘分开政策外,其它系列均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推荐评审职称。各单位要按照已备案并网上公示的年度评审计划,推荐职称申报评审人选,严禁超计划申报评审。 (二)关于职称申报学历与申报年限问题。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要求,调整部分职称申报年限规定。一是中小学教师、技校教师正高级职称申报年限调整。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聘任副高级岗位5年以上。二是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人员申报职称年限调整。申报副高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评聘分开系列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申报中级职称,仍按原规定执行。三是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职称。中级工班毕业生参照中专学历,高级工班毕业生参照大专学历,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参照本科学历。四是申报工程系列中级职称学历和任职年限。民营企业申报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要求“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申报评审条件问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农业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系列、经济系列、工程系列市场监督专业等2020年度职称评审执行新修订的评价标准。 (四)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问题 1.正高级职称推荐数量。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有关要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实行总量控制。为促进优秀中小学教师脱颖而出,决定在以往两部核准数量的基础上,上浮30%左右进行推荐。参考各地教师队伍规模、整体教育教学情况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各地推荐数量(见附件5)。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 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10.17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含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委托评审的中央驻豫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职称评

审范围。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一)关于申报评审条件 1.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 自然科研系列(含实验)中高级职称、统计系列高级职称、审计系列高级职称、工程系列通信专业副高级职称、工程系列网信专业中高级职称、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公证员职称、干部学院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按2023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艺术系列、技工院校教师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2023年度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并行一年执行,2024年开始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其他系列(专业)执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具体申报评审条件可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中人才评价开发(职称)专栏查询下载。 2.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3〕41号)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全省各省辖市成立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区域内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职称的评审工作,职称申报流程按照全省统一的职称申报流程执行,可通过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进行申报评审,也可提交纸质材料进行评审。参评人员的职称申报账号由各县区业务部门统一设置。初级职称的认定由各县(市、区)相关业务部门组织认定并报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依据《河南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23〕85号)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新型职业农民职称。 3.高校等自主评审单位申报评审条件 2023年度自主评审的省属高校备案完成的申报评审条件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 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9.23 •【字号】豫人社办〔2021〕87号 •【施行日期】2021.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含中央驻豫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一)关于申报评审条件

工程系列正高级、中高级、机械专业中高级、建筑专业中高级、电力电子电气专业中高级、矿山专业中高级、消防化工专业中高级、安全专业高级、环境保护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办法,按2021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条件执行。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对应中初级职称拓展到所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除以考代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程系列未修订条件的,申报条件按照上述已修订工程系列条件执行,评审条件仍按原条件执行,评审标准不变。其他系列(专业)执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具体申报评审条件可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中人才评价开发(职称) (https://www.360docs.net/doc/0719509396.html,/viewCmsCac.do?cacId=ff808081718ef30a0171 956e545e02ad)专栏查询下载。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要求,申报副高级职称,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评聘分开系列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2020年已过渡一年,该政策自2021年度开始执行,不再过渡。 各评委会在开展职称评审时,要体现中央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以及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有关精神,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等倾向,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注重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工作实绩。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一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综合能力水平达到要求,可认定其具备相应职称要求。 (二)拓展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贯通范围 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发展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1号),进一步扩大贯通范围,从事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技术领域工作的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可互通申报。 (三)畅通绿色通道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 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75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豫人社〔2019〕18号)等文件精神和年度职称工作安排,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处室结合单位岗位实际情况复核,现将2019年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0月8日 2019年度省直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 主管单位单位正高副高中级省交通厅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3 8 25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0 1 2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航务局0 0 3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0 0 2 河南省交通高级技工学校 2 5 10 省发改委河南省节能监察局0 0 2 河南省宏观经济研究院0 1 1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研究所0 0 2 河南省信息中心 1 4 6 河南省工

程咨询中心 1 1 3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0 0 2 省工信厅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 2 8 8 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0 3 1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高级技工学校 2 5 4 河南省煤炭总医院 2 2 5 郑州工业技师学院1 2 5 郑州煤矿机械制造技工学校0 3 3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0 0 0 河南省煤炭行业住房资金管理中心0 0 0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中心 1 2 0 河南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0 0 0 河南省义马煤炭高级技工学校 2 5 9 河南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备份中心 1 0 2 河南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1 1 1 河南信息工程学校 2 5 8 河南省医药卫生学校1 2 5 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总院0 5 5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一地质大队 4 7 12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二地质大队 2 8 10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 3 5 6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四地质大队 2 10 15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 2 9 7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六地质大队 5 7 6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七地质大队 5 20 10 机关服务中心0 0 2 省粮食局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0 0 2 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 1 8 15 河南经济贸易技师学院 1 8 10 河南省经济管理学校 2 7 5 省科技厅河南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 1 0 0 河南省科学器材供应中心0 0 1 河南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所0 1 0 河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0 2 3 河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 1 0 1 河南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0 0 1 省水利厅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局0 2 2 河南省水利宣传中心0 0 1 水利厅机关服务中心0 0 2 河南省水利厅幼儿园0 0 0 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 6 19 7 河南省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技术推广站 1 2 2 河南省水利信息中心0 0 3 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站0 1 3 河南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0 0 1 河南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0 1 1 河南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0 0 1 河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0 0 1 省水利厅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 5 10 10 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13 25 15 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15 30 43 河南省水下救助抢险队0 0 1 河南省豫东水利工程管理局 4 8 2 河南省豫北水利工程管理局0 1 3 河南省人民胜利渠管理局 3 6 10 河南省沙颍河流域管理局 2 4 3 河南省白沙水库管理局 4 5 4 河南省白龟山水库管理局 1 4 5 河南省陆浑水库管理局7 10 5 河南省石漫滩水库管理局0 2 1 河南省燕山水库管理局 1 2 5 河南省水利水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0.07.28 •【字号】豫人社[2010]152号 •【施行日期】2010.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2010]152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高等院校: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的重要措施。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宏观控制,审核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工作。 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是事业单位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工资待遇的依据。首次聘任不得超过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批准的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统筹安排,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比例已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要从严控制,逐步到位。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要按照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核准,各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数量要在核准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总体数额内确定。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时不得突破审核后的职务数额和层级岗位数量。未经审核的,不得开展新的评聘工作,不得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评聘分开的系列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省辖市、省直各单位在安排年度职称评审时,必须依据经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合理确定当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各省辖市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 附件: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1.01 •【字号】豫人社规〔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1日河南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遴选的原则设立,负责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具体实施的单位,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和其它实施部门(单位)设立的鉴定机构。 第三条鉴定机构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省、市、县三级备案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考核鉴定二级国家职业资格/技师(含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级/初、中、高级工)及以上级别的鉴定机构的备案,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考核鉴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含五、四/初、中级工)的鉴定机构的备案,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考核鉴定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及以下级别的鉴定机构的备案。 省属单位和其它实施部门(单位)设立的鉴定机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备案。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对鉴定机构实施监督和检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指导监督全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9.28 •【字号】豫人社办〔2020〕 80号 •【施行日期】2020.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0〕80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职称改革和经济系列人力资源专业人员建设实际,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订了《河南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四章附则 河南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申报评审 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新时代人才观,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人力资源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力资源专业人才队伍,积极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等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第四条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具体考试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执行。 第五条具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满2年的人员可直接通过考核认定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核认定采取答辩与评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04.06 •【字号】豫人社〔2017〕24号 •【施行日期】2017.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人社〔2017〕2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4月6日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5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发挥人才在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河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 (一)完善人才评价标准。淡化论文论著要求,提高履行岗位职责实践能力和工作实绩在职称评审中的权重,把在基层工作的病案病历、技术总结、技术报告、施工组织建设、监理大纲、预算书、专项施工方案等纳入职称评审范畴,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人才评价标准体系。探索并逐步向省辖市下放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评审权。 (二)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对在乡镇工作20年以上,符合农业、林业、水利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进行评审。在农村教学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且当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农村教师,评聘或考核认定中小学一级教师,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和岗位数额限制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对于专职从事教育管理的校(园)长和编制在学校的县(市、区)教研室、乡镇中心校教研人员,经人社部门批准,可以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别按不超过当年当地审核后教师申报总数的3%单独核定教育管理和教研员高、中级职数,并由县(市、区)集中进行推荐,职务聘任时纳入其编制所在单位的结构比例管理。 (三)健全职称倾斜政策。对农村教师、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价标准在城市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要求,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对组织派出参加援疆援藏援外、艾滋病驻村帮扶、抗震救灾等急难险重工作并达到规定期限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政策倾斜,免予业务考试并优先申报。对县属及以下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6.22 •【字号】豫人社办〔2022〕45号 •【施行日期】2022.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2〕45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档案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在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我们对《河南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职称〔2016〕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22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报标准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四章附则 河南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品德、学术造诣、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调动和激发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推进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结合我省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管理员和助理馆员为初级职称,馆员为中级职称,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职称,研究馆员为正高级职称。 第三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职称和正高级职称评审推行代表作制度,实行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中级职称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拟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坚持科学人才观,引导档案专业人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坚持德才兼备,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遵循人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8.07.13 •【字号】豫人社办〔2018〕75号 •【施行日期】2018.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 划备案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为深入贯彻国家和我省“放管服”改革、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等有关精神,进一步保障和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强化用人单位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决定自2018年起对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进行改进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要求,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 二、从2018年起,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调整为: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5〕44号)等有关政策

规定,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确定当年及未来2年职称评审计划,经主管部门核准后,与空岗情况一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备案,并上网公示,作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不再进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年度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不再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高级职称结构比例进行备案。 三、事业单位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未达到最高控制标准的,要根据事业发展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超过最高控制标准的,按照超过10%以内“退二进一”、超过10%~15%之间“退三进一”申报,超过15%以上不再申报年度评审计划的办法进行自主调控。单位人员变动情况截止到当年申请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时间的上一月底。 四、申报评审计划时需报送当年具体评审计划及未来2年的大致评审计划,填写《年度河南省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表》一式3份,加盖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行政公章。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留存1份。 五、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违反规定超比例申报评审计划,不得违反逐年逐步到位原则突击评审职称。对因违反规定造成投诉举报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事业单位作为用人主体,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充分考虑事业可持续发展和队伍建设的要求,统筹规划,预留一定发展空间用于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职称评审计划,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公示后报备,确保工作平稳有序进行。要积极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改革,加强聘期考核,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形成竞聘上岗、按岗聘任、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七、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是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09.13 •【字号】豫人社办〔2023〕101号 •【施行日期】2023.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2023年第18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9月13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基层专业技术人才作用,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举措。 一、进一步畅通进入通道 (一)改进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式。改进完善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有效解决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招人难”问题。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引进硕士学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可通过面试、考察开展公开招聘;招聘本科学历以上

人才,报考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采取面试、考察的招聘方式进行;基层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采取直接考察等方式。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进一步完善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岗位、实施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提供创业扶持等方式,积极引导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和创业。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切实落实工作生活补贴、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服务期满后留在基层工作。实施好“三支一扶”项目,鼓励各地完善“三支一扶”期满人员流动政策,加大事业单位吸纳“三支一扶”人员就业力度,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扎根基层。实施“豫商豫才”返乡创业工程,大力支持豫商、农民工、科研人员、大学生、退役军人等返乡创业。 二、进一步优化岗位设置 (三)优化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对基层事业单位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中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专岗专用,与常设岗位分开设置、单独管理。乡镇事业单位通过特设岗位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其所聘岗位等级可放宽至专业技术八级,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对规模小、人员少、偏远地区的中小学、医疗服务机构和其他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对高级岗位进行集中调控,统筹设置。支持基层事业单位通过“县管乡聘”的办法集中管理基层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单位人才实际分布,合理调整设置相关岗位,最大限度保障人员所需岗位及相关待遇。 三、进一步落实工资待遇 (四)健全完善基层收入分配制度。对到县以下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职称 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09.26 •【字号】豫人社办〔2019〕75号 •【施行日期】2019.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畅通职称申报渠道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从2019年起,在河南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含中央驻豫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均通过本人工作单位申报职称评审。 委托评审人员,提交国家部委、中央企业总部人事部门或者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委托资质部门出具的委托代评函,经同意后可参加我省高级职称评审。我省不具有相应职称评审权的地区和单位,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直主管部门出具委托代评函,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

员会代为评审中级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自行出具委托评审函,进行委托评审。 二、按照职称评审计划申报推荐职称评审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会计系列从2019年起不再实行评聘分开政策。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申报年度评审计划,按程序备案并上网公示,严格按照已备案公示的年度职称评审计划申报推荐职称评审。 三、实行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 从2019年起,我省实行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个人申报职称和用人单位推荐均要做出诚信承诺。申报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评审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或者隐瞒,责任自负并愿接受处罚。”用人单位承诺:“在职称申报推荐工作中,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推荐,保证推荐工作客观公正。推荐的人选为本单位职工,个人信息和申报评审材料经审核真实有效,申报推荐工作符合程序和要求。如有不实或者隐瞒,愿承担责任并接受处罚。” 申报人不通过工作单位申报而是跨地区、跨单位申报职称,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备案年度职称评审计划申报职称或者超评审计划申报职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程序要求推荐申报人员,申报材料有不实或者隐瞒,以及其他违反职称政策规定等情形,均属违反诚信承诺制。对上述违反诚信承诺制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取消申报人申报资格、撤销已取得的职称,同时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建设档案库。 四、加强职称申报评审信息化建设 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我省在今年7月2日正式上线运行了基于互联网的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平台。从2019年起,我省通过职称工作信息平台申报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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