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执法风险及防范

工商行政执法风险及防范
工商行政执法风险及防范

工商行政执法风险及防范

工商机关作为综合性的经济管理部门,承担着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公民及法人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经营者的维权意识不断觉醒,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的时刻接受着监督和制约,工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就产生了相应的执法风险。“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有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看不到风险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在推进工商法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的进程中,规避和防范执法风险是维护执法人员切身利益的需要,也是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良好形象的需要。严格依法执法,强化执法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行政执法监管质量,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工商行政机关必须重视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执法风险的概念

风险,现代汉语词典给出的定义是“可能发生的危险”。有执法行为必定产生执法风险。工商行政执法风险是指工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由自身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致并受外在种种不确定因素诱发、对本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产生的不利影响甚至严重后果。这种不利影响和严重后果在执法过程中表现为产生行政争议,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诉讼中面临败诉;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甚至面临被检察院以涉嫌职务犯罪提出指控。

二、工商执法风险的易发部位和环节

(一)行政许可:

1、对市场主体准入审查把关不严,使得不具备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申请人获准设立(变更)登记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并因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危及社会公共安全,这类情况主要存在于前置审批行业的设立(变更)登记中。

2、对公司的股东(股权)变更登记、减资登记、注销登记等审查把关不严,给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都对公司股东以及股东股权的变更登记、减资登记、注销登记都作了明确和严格的实体和程序方面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司股

东、相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公司登记机关不按照这些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规定严格、审慎地进行审查的话,就会给自己留下了一个不可预知、无法消弥的隐患,一旦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或清偿,必定会迁怒于公司登记机关公司从而引发旷日持久的诉讼和巨额的赔偿。

3、作出不予受理和不予登记决定时,不按规定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以及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期限,从而给自己带来诉讼风险。

(二)行政处罚:

1、不按法定程序实施处罚,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随意简化程序,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为借口对一些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也适用简易程序来处罚,同时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时不按规定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向当事人作告知;二是有意规避法定程序,一些执法人员为了尽快结案、息事宁人,主动和当事人协商处罚的数额,只要谈妥,就仅凭当事人的口述材料或提交的书面材料结案而不再去调取旁证。比如,在当事人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的计算上,以当事人没有建帐或无法查清为借口而采信当事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陈述;三是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比如,一些执法人员自认为已与当事人就罚款数额谈妥并且能够控制住当事人而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让当事人一次性在数种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姓名和预推出的日期,不送达处罚告知(听证)通知书、处罚决定书或将两种文书一并送达。

个别办案人员可能觉得程序上的问题是小问题、无关紧要。如果案件一旦进入复议或诉讼阶段,这些看似无关紧要的小问题就成了我们的“死穴”,《行政复议法》中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这样就有可能使得案件不经实体审查而直接被撤销或确定违法。

2、对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立案标准专门作出规定。因此,工商机关要认真依照《行

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做好案件的移送工作。

3、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导致案件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一般地说,在行政诉讼中,审判机关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审查,但是,如果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人民法院依然可以判决变更。这就要求我们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除了要基于正当的目的,遵循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等原则外,还要遵循一项重要的原则——先例原则,因为社会公众或案件当事人对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预测或预知,总是会以这样的事以前是如何处理的来作为标准或和参照的。因此,工商机关在对同一类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要注意保持处罚幅度的相对稳定和前后的相对连续,不轻易作出从轻、减轻处罚,确定处罚幅度不过分悬殊,不授人以柄。

4、“重罚轻纠”、“只罚不纠”。《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其他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和办案机关的处罚决定书中也都对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规定和决定。但是个别办案机构只重视罚款的执行,而对当事人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监督不够、指导不力,使得一些已经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继续存在,比如,违法或虚假广告仍在发布,依法被取缔的无照经营行为仍在继续。虽然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要由当事人的主动作为或不作为来履行,但如果发生意外情况,工商机关也难辞其咎。

5、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处罚不当。有些执法人员在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实施处罚时,不能注意到该条第二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未关注其他法律、法规是否另有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时未转致使用其他法律法规,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导致处罚不当。例如秦皇岛昌黎葡萄酒事件中,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工商机关在查处嘉华公司无照经营案件中,明知该公司没有许可证照而生产经营,却未能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中关于对此类无证照食品生

产企业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予以没收的规定,未实施对嘉华公司用于生产的工具、没备没收为由,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

(三)行政强制措施:

1、没有法定依据或不依照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现有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只有《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等十余部法律法规赋予工商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但在执法监督中,我们发现个别办案机构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情形和强制措施的种类、对象,如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中,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工商机关只能“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执法人员却将当事人购进的原材料商品一并采取强制措施,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诉讼,工商机关必败无疑。

2.超期查封、扣押或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却不送达延长强制措施通知书。《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最短为九十日,个别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只注意未超出办案期限却疏忽了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限,未及时依法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延长强制措施时限。

(四)市场主体监管以及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

1、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不到位。在山西洪洞县“黑砖窑”事件中,因当地工商干部严重失职没有对黑砖窑进行过巡查,致使3名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2名工商所的干部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样,一些办案机构在对无照经营处罚之后放松了对其的后续监管和规范,特别是一些涉及前置审批的无照经营行为,当事人的罚款也缴了,但由于其他许可部门的许可证件尚未颁发,工商也只能听之任之,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取缔工作落实到位。若此时发生重大恶性事件,工商机关还是难避其责。

2、在对流通领域食品等产品的质量监测、安全监管和受理、处理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中,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产品的监管不及时、不

到位,如:发现“问题产品”后反应不迅速、方案不周密、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到位;对已有证据证明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只查不追”、“只罚不收”;对消费者的申诉“只调处不查处”;对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就事论事,大事化小;对本属职责监管范围的事不去履职,等等,一旦这些方面出现事情,必定会引起轩然大波。

三、工商执法风险产生的根源

新形势下,执法风险增大,既有工商机关自身因素,也有其深厚的社会经济根源。概括起来,执法风险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形势发展增加执法风险。生产经营方式日新月异,日益复杂化,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形式多样、手段翻新、日趋隐蔽化,这些都增加了工商机关日常监控、执法检查的难度,增大了执法风险。

二是公民、法人的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公民和法人依法维权意识提高,既有力地促进了工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同时也对工商机关执法能力提出来很高的标准和要求。如果不能适应形势,在监管理念、执法体制和监管方式等方面得以加强和提高,很难适应法治经济的时代要求,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些行政风险。

三是执法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国家工商总局为了严格依法行政,严格依程序办案,相继出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一系列行政法规,突出法制监督的重要性。但在实际执法办案中,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处罚往往由一个单位办到底,法制机构的审核也只是从法律依据、书面呈报的程序、事实材料上报关,而对执法过程中的显示公正以及结案后的各项工作缺乏一定的监督机制。“一票否决制”、“错案追究制”等毕竟是属于事后监督,如何防止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反程序而导致错案还没有根本的、实质性的制约措施。

四是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不高。目前工商队伍人员的执法水平亟待提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知识结构、能力素质参差不齐,缺乏正确的执法理念、过硬的执法素质和应有的执法敏感度,对当前工商职能转变的认知能力不足,以及长期

以来形成的“官本位”思想和传统管理方式等,造成执法随意性大,容易引发一些问题。

五是执法依据的固有缺陷。工商行政机关及其人员行使执法权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先天的不完善性及滞后性。《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存在着某些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的缺陷。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一些具体案件,定性起来难以准确把握,很难做到依法行政,从而导致行政风险的产生。

四、防范执法风险的措施

(一)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强化执法风险意识。执法人员只有通过学法用法,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才能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工商执法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从而依法维护经济经营秩序。同时工商机关要强化对执法人员的“法治”教育和“执法风险”的警示教育,不断强化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意识,自觉地学法、遵法、守法,增强识别风险、规避风险、化解风险、防御风险的意识,建立执法能力培训制度,增强人员抗风险能力。

(二)建立执法风险排查评价、预警防范、会商协商机制。要坚持规范在前、防范为重的原则,定期排查、分析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并有针对性地明确措施予以防范、化解。要定期与其他机关的就执法中的问题进行协商、会商,提高工商机关预见和化解执法风险的能力。

(三)实行权力制约,强化内外监督。一是对执法权进行全面梳理,逐项确认权力行使的依据、程序、时限以及相应责任,减少非法定的和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建立起职权明晰、责任明确,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权力制衡机制。二是阳光办照,严格执行办照公开制度,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三是提高信息化监控。充分依托信用监督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监督执法活动,实现实时监督、控制和综合分析,做到权力行使的全过程可查可控。四是加强外部监督。通过互联网开通的设立政务公开栏,设立网上举报箱,设立网上征求意见箱,要求工商管理人员进入企业、个体发放监督跟踪卡,邀请社会成员开展明察暗访工

作,定期开展述职述廉,召开义务监督员会议等等。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监督实效。

(四)更新监管执法理念,创新监管执法手段。

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要充分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的要求,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职责和管辖事务范围内,适应经济和社会管理需求,将符合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和国家政策的主体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见、管理责任建议、典型案例披露等柔性的、非强制性的方式引入监管执法领域并作为监管执法的有益补充,共同发挥行政执法和行政指导的引导、规范、协调和保障功能,使之在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强化企业自律,减少行政成本,规制行政执法行为,构建和谐执法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当前,执法环境不容乐观,并可能在一定时期内难以改善,基层执法办案人员的执法风险或大或小,也将长期存在,可以讲工商是在夹缝中求发展。但是随着各类违法活动的突现、技术性违法活动的剧增,广大工商执法人员所肩负的历史使命不允许我们置疑不前、独善其身,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我们只能不断提高认识、加强学习,并积极投身到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去。

工商行政执法风险及防范

工商行政执法风险及防范 工商机关作为综合性的经济管理部门,承担着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公民及法人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经营者的维权意识不断觉醒,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的时刻接受着监督和制约,工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就产生了相应的执法风险。“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有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看不到风险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在推进工商法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的进程中,规避和防范执法风险是维护执法人员切身利益的需要,也是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良好形象的需要。严格依法执法,强化执法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行政执法监管质量,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工商行政机关必须重视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执法风险的概念 风险,现代汉语词典给出的定义是“可能发生的危险”。有执法行为必定产生执法风险。工商行政执法风险是指工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由自身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致并受外在种种不确定因素诱发、对本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产生的不利影响甚至严重后果。这种不利影响和严重后果在执法过程中表现为产生行政争议,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诉讼中面临败诉;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甚至面临被检察院以涉嫌职务犯罪提出指控。 二、工商执法风险的易发部位和环节 (一)行政许可: 1、对市场主体准入审查把关不严,使得不具备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申请人获准设立(变更)登记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并因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危及社会公共安全,这类情况主要存在于前置审批行业的设立(变更)登记中。 2、对公司的股东(股权)变更登记、减资登记、注销登记等审查把关不严,给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都对公司股东以及股东股权的变更登记、减资登记、注销登记都作了明确和严格的实体和程序方面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司股

执法风险点与防范

廉政风险点防控措施 第一条为了有效的防范廉政风险,防止干部犯错误、失职、渎职或发生不廉洁等问题,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干部的目的,根据已确定的岗位职责风险、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等61个廉政风险点及环节,现制定综合性防控措施如下: 第二条在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方面,要做到六个结合,即与创建服务型机关相结合、与勤政廉政保障体系建设相结合、与落实惩防体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结合、与分局质量年工作主题相结合、与岗位职责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相结合,与现代的管理体制和机制相结合。 一、要明确各科室所等部门的工作职责,各工作人员也要清楚明了自己的职责任务,做到人人工作职责目标任务明确,实现职责清晰的任务目标,认真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和分局的任务系统的要求。 二、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的法定程序、工作制度、工作纪律以及各项工作规范,认真贯彻执行全程办事代理制,政务公开,一岗双责,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制等。 三、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案审会、廉政指导、开放日、听证会、会计核算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联席会以及与区行政投诉中心联席等机制的作用。 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廉政教育、理想教育,多种形式的培训,如:数字学校、军训、专题交流研讨、专家讲座等,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业务素质以及审美情趣,树立廉政意识,提高免疫力,提高抵御腐败侵袭的能力。 五、认真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包括风险点的考核评价、季度考核、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绩效考核、干部年终考核等。 六、定期征求群众意见,搞好民主测评,广泛征求意见,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如:开放日、工商所长年底向服务对象述职述廉等。 七、发挥效能监察考核评价体系的监督作用,严格行政过错及廉政责任追究。 第三条岗位职责风险防控措施: 岗位职责风险点(环节)是从分局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工作流程入手查找出来的。房山工商分局主要职能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证、照)、行政处罚(案)、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内部“人、财、物”等公共管理环节,根据这些职能、关键环节等点、线、面,分局岗位职责风险点被划分为五类三级。五类:一类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类;二类为行政处罚类;三类为监督检查类;四类为行政事务管理类;五类为公共类。三级:一级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务管理类风险点;二级为监督检查类风险点;三级为公共类风险点。 一、一类(一级):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证、照)类风险防控措施: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类风险点是指分局行政受理审查、核准的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市局、分局的廉洁自律及其它规定,引起申请人的申诉、投诉、诉讼和行政复议以及可能发生不廉洁行为的后果。(具体风险点见另文) (一)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要熟悉业务,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文件,利用工商数字学校、晨训、每周四业务学习、分局的各类培训等,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以防止提前发照、划资、违规出具证明,导致不应注册的给予注册,引起申请人的申诉、投诉、诉讼和行政复议以及不廉洁的行为发生。 (二)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形式审查),进行认真的审查与核准。严格按照“一审一核”工作流程开展工作,审核相互把关,相互监督。 (三)在形式审查中对发现的质疑点要及时准确地进行网络登记,填写转告相关职能科室记录,并逐级向相关领导汇报。防止行政复议被撤消或行政诉讼败诉的后果。 (四)认真遵守全程办事代理制度,时时观看监控模块、一次性告之、首问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制度,并严格责任追究。 (五)结合创建服务型机关的要求,发挥“全国巾帼文明岗”的作用,坚持

执法风险点与防范

精心整理 廉政风险点防控措施 第一条为了有效的防范廉政风险,防止干部犯错误、失职、渎职或发生不廉洁等问题,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干部的目的,根据已确定的岗位职责风险、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等61个廉政风险点及环节,现制定综合性防控措施如下: 第二条在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方面,要做到六个结合,即与创建服务型机关相结合、与勤政廉政 七、发挥效能监察考核评价体系的监督作用,严格行政过错及廉政责任追究。 第三条岗位职责风险防控措施: 岗位职责风险点(环节)是从分局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工作流程入手查找出来的。房山工商分局主要职能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证、照)、行政处罚(案)、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内部“人、财、物”等公共管理环节,根据这些职能、关键环节等点、线、面,分局岗位职责风险点被划分为五类三级。五类:一类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类;二类为行政处罚类;三类为监督检查类;四类为行政

事务管理类;五类为公共类。三级:一级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务管理类风险点;二级为监督检查类风险点;三级为公共类风险点。 一、一类(一级):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证、照)类风险防控措施: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类风险点是指分局行政受理审查、核准的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市局、分局的廉洁自律及其它规定,引起申请人的申诉、投诉、诉讼和行政复议以及可能发生不廉洁行为的后果。(具体风险点见另文) (一)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要熟悉业务,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文件,利用工商数字学 分局的 (一)发挥“案审会”作用,对上会案件严格把关,监督办案单位及人员按办案系统进行办案,发挥督导组作用,半年进行一次案件回访,对重大案件及时回访。 (二)执法办案人员要认真掌握办案技能,会运用办案系统,精通法律、法规、法理,在查办案件环节中,严格执行两人办案等各项执法程序,严格执行案件处罚裁量权标准。 (三)执法办案人员、案审会人员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做到不向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泄露案情。坚守办案纪律,不准利用职权收受当事人的好处,防止行政处罚出现畸轻畸重

浅析行政执法风险及其规避doc资料

浅析行政执法风险及其规避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执法相对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监督机制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对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力度的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已成为了人们所谈论的“高危行业”,行政执法风险与行政执法行为似乎成为的孪生兄弟。行政执法风险是指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对行政相对人和社会造成危害,带来负面影响,而被纪检、司法等部门追究责任的一种社会现象。 行政执法从本质上讲就是提供一种社会公共服务,而行政执法的作用是保护合法的行为,但在保护合法行为的同时就会对非法利益进行打击和惩处,在保护和打击之间取舍,就会出现冲突,必然就会造成矛盾的存在,也就是说执法风险的存在。行政执法风险有着存在的必然性,然而,如何规避行政执法风险,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维护社会方方面面的和谐稳定,已成为当前行政机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不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行政执法风险表现情况及原因

我国入世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行政管理机关监管事务领域的拓宽、监管责任的加重,执法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备,以及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对行政过错追究力度的不 断加大,行政执法风险越来越大。 (一)基层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的现状导致产生行政执法风险。 基层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部门执法的前沿阵地,基层行政执法干部的业务素质,执法形象与整个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是息息相关的,而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直接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成效,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基层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大多数情况下是注重实体法,轻视程序法,由此导致行政执法风险增大。程序法是行政执法的操作规程,是行政执法必须履行的程序。往往一些基层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认识上偏重于实体,认为只要是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可以不必要严格的去遵循程序法。而《中国人民共和国行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程序有着严格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

执法风险防范

浅谈如何防范质监行政执法风险 近年来,随着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社会对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不可避免产生风险。如何正确认识和规避执法问责的风险,防止执法权力被滥用,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已经成为质监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防范执法风险的意义。 质监系统承担着源头执法打假的重任,在目前基层执法体制不太健全和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如果监管举措不到位,可能发生的执法风险比较大。正确应对可能存在的执法风险,有利于加强预防工作,化解执法风险,有效维护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保护执法队伍;有利于加强质监部门的形象建设,树立质监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有利于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强化工作责任心,提高办案能力,确保执法办案质量;有利于建立有效的监督手段,杜绝执法中的不正之风,推进廉政建设。 二、当前质监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风险 1、执法不文明导致损害单位形象的风险 执法不文明表现为执法人员宗旨意识不牢,群众意识缺

乏,没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常常以管理者自居,执法态度粗暴,执法方法简单,以权压人,缺少必要的说理解释。而质监系统的行政执法对象有很多时候是社会群众,往往他们知识水平不高,违法行为轻微,如果执法方式简单,言语过激,往往会伤害当事人自尊心,产生抵触情绪,甚至暴力抗法。轻则导致舆论谴责,重则可能引起社会矛盾,产生群体事件。 2、执法水平低下导致发生执法错误的风险 质监部门承担着《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节约能源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及行政执法职责,涉及面广,执法工作对执法人员要求高。执法人员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其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执法效果的好坏,而基层执法人员由于种种原因,年龄结构、知识层次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水平低下,往往凭着经验办案而忽视了周围环境的变化。一些执法人员不能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没有考虑到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合情性,随意裁量,造成同案不同罚。还存在少数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对违法行为定性不准,造成证据不充分,适用处罚条款错误,为执法工作埋下风险。 3、执法不公正导致被问责的风险 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的转型期,当前仍然存在着执法不

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风险控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75352475.html, 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风险控制 作者:王耀虎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4期 摘要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执行行政事务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一定的法律风险,要认清法律风险的类型、原因,及时规范行政行为,防范法律风险。 关键词行政行为法律风险防范 作者简介:王耀虎,响水县委党校科长,硕士研究生学历,研究方向:法律与政治,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63-02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法人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地方政府涉诉案件呈逐步增多的趋势。这一现象一方面表明,我国的民主法治在进步,政府的行为最终可能接受司法的审查,从而促使地方政府转变作风,自觉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说明地方政府的执法素质和法律风险意识有待提高,对其行为涉及的法律风险的控制能力有待提高。在国家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今天,这个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应该增强政府的行政行为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一、法律风险与行政法律风险概念 (一)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除了具有风险的一般内涵外,还特别指由法律调整,在针对一定利益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引起其权利和义务产生、变更或消灭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 (二)政府行政法律风险 所谓“政府行政法律风险”,是指政府在行政过程中,由于做出的行政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与政府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三)政府行政法律风险产生的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责任主要有以下四种: 1.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与第九章专门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因不当履行公职而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规定了45个罪名,常见的贪污罪(382条)、受贿罪(385条)、挪用公

基层行政执法风险及其防范与应对

基层行政执法风险及其防范与应对 摘要:览于当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依法行政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政治法律任务空前加重,维护行政权威和法治秩序与兼顾社会公平和个体权益的冲突不断加剧,所有这些,既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与义务提出了空前的要求,同时又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职权行使与程序进行更为严格的限定。 关键词:行政执法;执法风险;防范应对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the nation construction under the rule of law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harmonious society construction, the political and legal mandate for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maintaining growth, protecting the people’s livelihood, maintaining stability is increased, while the conflict between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the rule order, social equity and individual interest is intensified. All of those requests higher requirements to the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departments and the personnel, and makes more strict limitation between the power exercise and procedure implement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departments and the personnel.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law enforcement risk; prevention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执法相对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监督机制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对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力度的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已成为了人们所谈论的“高危行业”,行政执法风险与行政执法行为似乎成为的孪生兄弟。 行政执法从本质上讲就是提供一种社会公共服务,而行政执法的作用是保护合法的行为,但在保护合法行为的同时就会对非法利益进行打击和惩处,在保护和打击之间取舍,就会出现冲突,必然就会造成矛盾的存在,也就是说执法风险的存在。行政执法风险有着存在的必然性,然而,如何规避行政执法风险,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维护社会方方面面的和谐稳定,已成为当前行政机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不解决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风险概述 (一)行政执法风险概念 行政执法风险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工作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而引发的针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身、财产和办公、生活秩序构成实质性不良影响的突发性公共事件与意外事件,对行政相对人和社会造成危害,带来负面影响,而被纪检、司法等部门

执法监察科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执法监察科廉政(执法)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一、单位 1、职责: (1)查处上级交办的案件和辖区内发生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2)查办土地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行政违法案件。 (3)负责本局执法办案情况的信息统计、分析,按规定上报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廉政(执法)风险点: (1)案件的立案、销案。(2)巡查督导过程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线索的处置。(3)调查取证。(4)法律法规的适用。(5)自由裁量权的使用。(6)扣留罚没款物的管理。(7)上级批转、本级受理、监督检查或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的处理。 主要表现: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擅自处理案源等情况导致案源流失;不按规定程序立销案。 2、伪造证据,导致该行政处罚违法或不当;取证不全不足,导致案件无法定性量罚。 3、随意改变行政处罚定性、种类、幅度、大案小办、小案重罚或不予处罚等;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畸轻畸重;不按规定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等。 4、擅自截留、挪用、私分、私放、出借罚没物或者变价款;擅自处理罚没财物;将罚没财物变相低价处理给当事人等。

5、巡而不查、查而无果、违反规定使用简易程序。 3、廉政(执法)风险等级:A级 4、防范措施: (1)严格审批程序。立案、销案的采取履行审批手续,立案、销案、对案件线索的终止调查必须上报主管局长、局长直至局长办公会审批。建立案件线索处置台帐。对案件来源、批转及处置结果进行登记,部门领导要签字把关,局防范办每季度监督检查。 (2)严格执法监督。坚持2人以上办案,调查结果办案人员分别签字,互相监督,互相把关,办案领导对调查取证的过程和内容进行把关,和知情人、举报人核实相关情况。 (3)坚持集体定案。坚持法律法规适用、自由裁量权使用的集体研究制。 (4)严格罚没款物管理。对扣留罚没款物的数量、质量、品种、规格进行严格登记,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公款私存、截留截挪用。在做出解除封存,上缴财务科处理时,主管局长要负责查验核对。对销毁物资,由2人以上签字,主管局长到场。 (5)坚持定期监督。局防范办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对集体定案案卷,扣留物资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案件回访和监督检查。对检查结果形成报告,对未落实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6)坚持对外公开。对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结案后5日内通过流动公示栏对外公示。每年定期开展述职述廉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工商行政执法风险点及防控对策

工商行政执法风险点及防控对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部门,肩负着把好市场准入、清除市场障碍、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历史使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领域不断拓宽,监管的责任不断加大,行政责任追究力度的加强,使很多基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深感执法风险的存在。阜阳奶粉、山西“黑砖窑”、海南“农夫山泉”等事件中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被问责就是很好的例证。如何正确认识和防范执法风险,对于确保工商队伍的稳定和安全,促进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工商系统监管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 引发行政执法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观上讲: 一是思想上不够重视。当前,多数工商干部没有树立起责任风险意识,认为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职务犯罪离自己都很遥远。其实多数工商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的辖区内均有一定数量的风险行业。这些风险行业就好比隐埋在你身边的定时炸弹,在不提高警惕、加强监管的情况下,随时将会被麻痹的思想所引爆。 二是业务素质不高。由于历史原因,工商系统人员组成相当复杂,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不少人业务能力仍停留在只会收费的水平。这几年,随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位的提升,工商部门

监管的领域广,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各级培训工作无法及时跟上,加之有些人不加强业务学习、及时更新知识,干什么工作都凭借老经验或跟着感觉走。导致转型后根本无法和无能力开展市场监管工作,不知道为什么要管、要管什么。 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不少干部在市场巡查中走马观花,巡而不查、查而无迹,更有甚者对违法经营行为视而不见;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付了事,不认真搜索定案证据等。 四是工作程序不到位。基层工商部门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认为不管是白猫还是黑猫,只要能够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就是好猫。如在市场巡查中表现为不填写市场巡查记录或填写的巡查记录不规范等;在执法办案中随意简化案件程序等。许多工商干部觉得无所谓,但在诉讼中或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往往这些“无所谓”的东西就会被责任追究。 从客观上讲: 一是法律法规的局限。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有些条文对部门责任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部份不应由工商部门承担的责任却往往由工商部门来“买单”。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为例,该条规定,对于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的两种行为(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既可以由工商部门查处,也可以由公安、国土、

【doc】-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

-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 跳出说教的樊篱渎清醒与自律--收执法刚殓荡娆及案例分秒,r)) 启明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进步,法的旗帜愈加高扬.依法治和依法行政的推 进对行政执法的影响, 既使行政执法的环境愈加改善,也不断提升着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的期望和要求. 行政执法的监督愈加严『万, 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更为凝重.监督机构的完善,监督活动的频繁,执法人员被追 究渎职责任案件的增多, 都在昭示看这样的趋势.而现实与理想的反差,认识与要求的距离,让人们直而执 法的风险.一种对执法风 险的担心,焦虑甚恐惧的氛刚也存在于税收执法I:作『J_】,存在于税务工作者的心头.近几年来,伞国税务 系统都在关注和谈论执法风险这'话题,研讨执法风险防范的对策.而有关执法风 险防范的教育,又往往因 为流于枯燥,强硬的说教而效果不佳.因此,效果良好的教育内容和方式,既是形势的迫切需要,也是人 税务工作者的期望. 近水楼台,近日,我阅读了我院袁森庚教授与安庆市地税局拿欣唰志合着的新作——《清醒自律一税 收执法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2 月版)一书.该书以袁教授关于税收执法风险防 范号题讲座的内容为框架,深刻分析了提出税收执法风险的背景,执法风险的本质 产生的原因以及防范方略, 并系统梳理和分析了税务执法环节的风险源,有耳日新之感.不仅标题活泼,文字 生动,最深刻的印象 是侄内容上,入心的说理,动情的分析.细细读完,有以下两点突L}J 印象.

足说删质朴真切而非说教.本书是以袁教授专题讲座的内容为框架的,其讲座和写作本书的t 要rJ 的 不足对论争议或者处女地进行探索,而是期为税务=「作者的安全执法,防范自身的执法防范提供要的 参考.存该书序言与后记中都流露H_I 作者的这一想法.所以,该书应属于形势和思想教育类的着作.难能叮 贵的是,纵观令_}5,难以发现说教的宁眼,取而代之的是质朴而真切的说理.埘反渎职侵权岗特点的分析, 对税务午『政执法复杂性的分析,对主动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必要性的强调等内容,以及在分析范式,运 用近白个暗藏执法风险的案例进行闸述论证,以及对社会现状的中肯分析,郁体现了这一特点.作者分析伞因公务员推行光工资以及公务员管理体制的不对税收执法产:乍的负面影响时, 写道:"我们还应认识剑, 存执法峪仔不断严历的环境,只要自己还税务机关工作 ,没有辞职,已经不足谈什么工资待遇1 职务升迁的时期了,如果没有良好1_作态度和习惯,自己的岗位能否保住,能否安伞退休可能都是问题."这样的话语是朴实而切合实际的. 二是分析情真意切而非空fI 司.作者多年从事税务培训教育的经历,税务系统良好的行风,千千万力税务 工作者的敬业精神,使作者对税收,税务机关及税务作者饱含深情.袁教授曾在其另本号着的后记中道: "每当任公路} 行驶,只要看到税徽,就感到格外的亲切,总想下午进入人楼看看."这种真切的情感 对本l}5 的写作产牛了重要影响.作者分析税收执法的艰辛,司法机关沟通协渊等内容时,无不流露… 这样的情感.如作者本书后记中写的那样,税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l 向临的潜藏的执法风险,I:LL 深感担忧,埘许多税务工作者的处境深感同情和忧虑.存写作过程中,文字存键盘

如何在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中抓好风险防范

如何在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中抓好风险防范 经检支队熊凡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这句话中的“不测”,也就是不确定性。正是在这种不确定性中蕴含着种种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工商部门监管市场地位的提高,职能领域的扩展,也加重了行政的责任,在履行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职能过程中,执法风险就越来越大,影响到了工商部门职能的履行。如何规避执法风险,提高执法能力,已成为当前工商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不得不解决的课题。通过对经检支队工作情况的研究,结合全市工商系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中的学习,我们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风险以及如何防范执法风险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一、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违规执法产生的“乱作为”执法风险。所谓“乱作为”执法风险,即代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依据法定程序、职权等做出行政行为引起的执法风险。其行为包括: 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的;未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做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决定的;超越行政执法职权的;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违反规定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征收的财物的;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的;不具有行政处罚执法资格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证件的;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未按照规定制作法律文书、使用合法票据的;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的。无论是何种情形都具有潜在的执法风险,应当严厉禁止。 (二)执法意识不到位产生的“不作为”执法风险。所谓“不作为”执法风险,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代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人,应当依法做出行政行为,却不做出行政行为而带来的执法风险。其行为包括:应当对申诉举报案件进行处理而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不做答复;应当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而不查处;本属职责监管范围而不去监管等。上述情形应当引起各级的高度重视,切不可疏忽大意。 (三)执法行为不规范问题产生的“作为”风险。所谓“作为”执法风险,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代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行政行为,但因行政行为人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完全彻底,而显现出来的执法风险。其行为包括:应当严厉查处而“以罚代查”造成“查而不死”;超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证照费、年检费;对先开业后登记者,采取不缴纳工商管理费,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的行为;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而随意颁发证照;越权执法。该类情形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具有主观性,即行政行为人懂得法律法规而故意为之,应当在我们的行政工作中加以禁止;二是

2019年整理--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中如何降低执法风险心得体会

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中如何降低执法风险心得体会 内容摘要:相同性质的案件,处罚标准上一定要坚持一视同仁。另一方面,自始至终抓住和坚持审核关,一是要严格执行合议制度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药品管理法》赋予了食品药监部门依法履行药品监督执法的职责,这既是政府赋予我们的权力,又是我们的责任。在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稍有不慎或者失误,就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甚至会引起国家赔偿的严重后果,所以哪怕是一些细小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现结合工作实际,就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中如何降低执法风险谈一点肤浅的体会。 一、当前行政执法现状 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的总体情况逐年好转,执法办案质量也有很大的提高,但同时也有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法律错误 1、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 例如某药店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执法人员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该药店处以罚款500元,本案中,该药店的行为既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属于部门规章,效力低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法理学的理论,适用法律时,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下位法与上位法存在冲突时,应适用上位法。因此在此案中,应适用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 2、适用法律条款错误,包括适用法条和款项错误。例如执法人员查获某药店销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明令禁止销售的药品,认定该药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为该条包括三款内容,所以不能笼统地说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而应该说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这样从逻辑上来说才是严密的。 (二)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我们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所要遵循的程序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药品监管工作中,如果发生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情形,管理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或者判决该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程序正当、合法非常重要。药品监管程序违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3、说明理由程序违法。主要表现为在对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时,

非正常户管理中税收执法风险与防范.

非正常户管理中税收执法风险与防范 背景: 来源: 本站原创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08日 放大字体缩小 在税务管理工作中,非正常户管理一直是税收征管的一个重点和难点,未经认定的非正常户存在,不按期申报纳直接影响到税收征管质量。不按期验销发票,不办理注销手续,逃避纳税义务,而且携带空白发票,为虚开发票、偷破坏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加强非正常户管理非常重要,同时,在管理中也存在一定税收执法风险,下面对非一些看法。 一、非正常户在税收法律法规中的界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其应纳税款的依法追征。”为进一步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理又做了补充规定。其中规定:“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从上述条款看出,在非正常户管理中,从非正常户认定前的催报催缴、责令限期改正、实地核查、强制执行措施到位、程序不合法,忽视了其中的执法风险。二、非正常户管理中的税收执法风险 (一)非正常户认定前置条件中存在的执法风险 1、责令限期改正环节登记失效、应纳税款的依法追征、注销税务登记证件等后续管理,都是必经环节,都有法定程序,都缺一不可。但在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即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税务机关履行申报和缴纳义务。但在实际管理中存在以下执法环节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的问题: 一是未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或仅电话催报催缴,月末已将逾期未申报户直接转入下一实地检查环节;二是责书》送达方式不妥、期限有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税务文书送达一般为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这三种送

执法风险及规避对策

执法风险及规避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交通在人们生活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交通市场的有序正常运行,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就愈发显得重要,但同时执法风险也就相对增加。涉及交通行政执法导致的复议、诉讼也不断发生,并呈高发态势。因此,如何规避和预防执法风险的发生,避免引发社会矛盾和问题,已成为新形势下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和广大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行政执法复议诉讼规避对策 所谓行政执法风险是指行政执法部门由于不严格依法行政,给执法对象和社会带来危害,而被司法、纪检部门追究责任,从而引发复议、诉讼、问责等追究行政责任的一种社会现象。而规避执法风险则是行政执法部门为了避免责任追究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执法行为与执法风险并存,有执法行为必然存在着执法风险。我们在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要规避执法风险,把执法风险降至最低,就必须提高执法质量,从源头上着手,规范执法依据、执法内容、厘清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行为、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调查取证手段、规范执法程序等方面达到规避执法风险的目的。 交通行政执法从本质上讲是提供一种公共服务,执法人员必需从观念上改变执法者是管理者的传统观念,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执法理念,公正执法,廉洁奉公,维护和谐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然而行政执法在保护合法的同时必然会打击另一非法利益,在保护和打击之间取舍、冲突,必然会导致矛盾的存在,也就是执法风险的存在。如何把这种风险降至最低,同时又能维护社会方方面面的和谐稳定,成为现在各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亟待研究、解决的课题。 一、交通行政执法风险种类及表现形式 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依据交通行政法规、规章行使各类交通市场经营主体的行政监管职权。交通在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的今天,在人们生活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交通市场的有序正常运行,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就愈发显得重要,执法风险也就相对增大。梳理近年来交通行政管理机关执法问题,其执法风险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因执法不当而引发各种问题 执法不当具体表现在法理上的执法不当和行为上的执法不当。 法理上的执法不当包括执法依据不当、执法事实不当、执法主体不当。执法依据不当具体表现在法律、法规的适用上不当。由于国家道条、部门规章处罚规定比较笼统,缺乏执行力。地方法规、规章关于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幅度上和国家道条、部门规章存在不一

酒店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初稿

酒店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近二、三十年来,不时有一些大公司因忽视风险管理而一夕之间分崩瓦解,如美国安然公司财务丑闻不仅造成自身的破产,还连带引起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垮台;英国巴林银行倒闭致使十亿英镑损失;银广夏的顷刻摘牌;新疆德隆的破产;中航油约5.54亿美元的巨额亏损;中银的巨额资金被侵占……,不仅给企业自身也给政府主管部门敲响了警钟,并将风险管理提到了企业管理的重要层面。 同样,酒店作为企业的一种类型,在其经营过程中也难以避免地遭受风险。风险的分类有许多种,涵盖面也很广,其中尤以法律风险最容易被忽视也重容易使企业遭受灭顶之灾。酒店业面临的法律问题很繁杂,属于公安机关实行特定管理的“特种行业”,我国至今没有出台专门针对酒店业的法律法规,只有一些部门规章和行规,例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等,都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对于酒店业发生的法律纠纷大多数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来解决,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各个领域。 一、引起酒店法律风险的因素 酒店法律风险,是指由于酒店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酒店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酒店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引起酒店法律风险的因素不外乎三种: 1、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既包括法律法规的出台、修改或废止,也包括行政执法状况的变化。如酒店业常用悬挂横幅来进行宣传,但由于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对户外广告的禁止,就有可能使酒店在悬挂横幅的过程中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酒店就只能终止这一宣传方式或寻求其他方式。 2、酒店未依据法律规定有效实施法律控制措施,换言之就是未有效行使或保护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未及时进行商标注册,未采取有效的专利保护措施,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求偿权等,都将使酒店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3、酒店或与酒店发生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的行为,如合同相对人的违约、欺诈等等。 现如今,政府对酒店的指导和监管,已经从过去的行政手段转变到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酒店作为市场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只能依靠合同法等民商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酒店内部各种关系包括劳动关系、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都要依据劳动法、安全生产、会计法等法律来调整和规范;酒店与消费者之间也必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调整。可以说,酒店作为法律规范的主体之一,只要其行为涉及法律规定,就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二、酒店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浅谈基层行政执法风险的防范

浅谈基层行政执法风险的防范 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执法的过程中存在着各种潜在风险。如何合法规避和预防这些风险的发生,已成为新形势下各级工关和广大工商干部不得不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主要就此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各类执法风险及产生的根源 (一)内因引起的几种执法风险 第一是执法能力不足导致的风险。部分工商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出现偏差,对当前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认识,造成执法随意性大,执法质量不高。如制作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使用文书或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执法过程中超越执法权限用自由裁量权,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等。 第二是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的风险。实际执法办案中,特别在基层,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处罚往往由一个单位办到底,法制机只是从法律依据、书面呈报的程序、事实材料上把关,而对执法过程中的显失公正以及结案后的各项工作不进行后续监督。 第三是作为风险。工商执法要受各种法律实体的、程序的制约,由于执法主体在执行或解释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赋职责职能中应作为而“不作为”、未完全作为或作为了未赋予的职责职能范围内的管理事务的“乱作为”,都可能受到党纪、政纪纪的追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是缺乏严格的考核、激励制度引起的风险。在工商行政执法中,缺乏一个完善、有效的考核与激励制度。执法人员办案办案、办案多少、大小对自身的利益影响不大,相反,执法人员办案越多,承担错案追究风险的可能性也会越大。在这种只罚不奖制下,多数执法人员在一般情况下会力求稳妥,尽量少办案或不办案。 (二)外因引起的几种执法风险 第一是干扰执法。在当前各地都在努力发展经济的大环境下,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和需要,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对执法行为加以限制或干涉。这种风险危害较大,直接影响到一个地区的工商执法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还有来自各方面各种形式的,影响执法公正,导致执法“放水”、“缩水”。 第二是暴力抗法。工商执法中的对方当事人由于法制观念淡薄,追逐个人私利,故意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以暴力、的方法与执法机关进行对抗。这种风险直接危及工商执法人员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有时可能间接地危及到工商干部家属生命健康和,负面影响较大。 第三是政治因素引起的外部风险。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对工商执法的依法监督,如行风评议、案件回访等果工商执法不能得到满意的评价,相关人员很容易遭到追究,责任人的政治前途受到影响。 二、关于防范与化解执法风险的思考 (一)端正思想,树立正确的风险观、责任观。由于风险与职权、责任相伴相生,职权和责任是法定的,是必然的,而风险可能的,是偶然的。我们只有正确、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法定职权和责任,才能够全面认识工商执法风险。要正确认识和责任的辩证关系,克服麻痹思想,坚持以使命为重、责任为先,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阵地意识,增御风险的能力,确保队伍安全。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风险及防范3

心得体会 第一市场监管队:白水峰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全社会对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基层行政执法的责任越来越重,同时,公民、法人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面临的执法风险也急速增长。因此,如何提高基层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安全,提高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增强自身执法风险防范能力,以及建立行政执法风险防范长效机制,成为新形势下基层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必须重视并急待解决的问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笔者结合基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对其风险及防范管理作浅要探析,希望能对基层烟草专卖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风险及表现形式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风险,是指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可能使烟草专卖管理职能失效,或在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侵犯了国家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法律后果,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赔偿责任等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当前,行政执法的规范、公平、公正对创新社会管理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作为烟草行业或烟草部门,对专卖行政执法风险进行研究,并对其进行防范管理,既确保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及队伍的执法安全,也确保了

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风险主要存在于规范性文件制订执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举报投诉受理等几个环节。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信用体系不完备,行政执法工作受各种复杂因素的制约,蕴含着诸多的执法风险。要狠抓烟草专卖制度,加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力度,也面临诸多的执法风险。据此,必须提高执法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认真分析烟草专卖执法风险的产生原因,准确把握执法风险点,更新执法风险指标体系,完善执法风险防范机制等措施,努力贯彻实施“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烟草专卖执法理念,树立良好的烟草行业形象,为烟草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实现“两个至上”行业价值目标。 二〇一四年四下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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