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讲义(完整资料).doc

行政诉讼法讲义(完整资料).doc
行政诉讼法讲义(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行政诉讼法讲义

主要法律及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2条)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

1、是因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

2、诉讼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3、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活动。

4、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5、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

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行政诉讼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行政诉讼法是专指行政诉讼法典本身,在我国则专指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三、行政诉讼法的作用

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通过受案范围、诉讼中的权利、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等规定予以保障。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行政诉讼法》确认和体现的,指导行政诉讼活动的其本准则。

可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辩论原则

6、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不同。有如下几层含义:

⑴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那一部分案件。

⑵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只要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进行审理。

⑶在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为必经过阶段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

2、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

3、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第50条)

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职权属于国家权力,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弃或让步的。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67条)

《撤诉规定》以撤诉为切入点,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对“和解”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

法院可以建议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条件

对“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的界定

法院对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及原告申请撤诉的监督

4、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含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理论上:是国家行政管理连续性、有效性和不间断性的必然要求。

实践上: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并消除其存在的违法状态,可能发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例外:(第44条)

⑴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⑵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⑶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5、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下,才可以判决变更。(第54条第(四)项)

6、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人民法院的裁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都必须服从法院的裁决。

第二章受案范围

一、概述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哪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概括性规定:(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表现: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复议等

第三章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由何级何地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行政诉讼管辖包括: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裁定管辖,是相对于法定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而言的,即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管辖规定自主确定的。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一、概述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与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整个或者部分诉讼过程中参与诉讼活动的人,以及代理其参加诉讼的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参与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

但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除外。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广义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狭义只指原告和被告。

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三、原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律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

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

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的裁判约束。

四、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法律特征:

1、必须是享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委托组织不能成为被告。

2、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并被原告指控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以自己的名义应诉,受人民法院的裁判约束。

4、受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

五、共同诉讼人(第26条)

1、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并审理

2、普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

可以合并审理,但应分别作出判决

六、第三人

是指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特征:

1、是原告、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

4、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七、代理人

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行为的人。

特征:

1、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并且不能同时代理其他诉讼参加人

代理人的种类(按照诉讼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

1、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的亲权和监护权而直接享有代理权限,代理无诉讼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的代理人。

2、指定代理人:指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的代理人。

3、委托代理人:指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第五章证据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存在与否的材料。

证据是一种材料,证据不等于事实

证据只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而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证据是被认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并不一定反映案件的事实

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规定》第54-56条)

1、关联性:与案件事实存在联系

2、合法性:取得方式符合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

3、真实性:客观真实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材料。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有特征:

1、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双重性

2、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二)理论上的分类

1、本证和反证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4、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三、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一)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又称待证事实。包括:事实、行政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专门知识。

例外,无需证明的事实不是证明对象,如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当事人承认的事实等。

(二)举证责任的概念和内容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必须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败诉风险的诉讼法律责任。

举证责任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行为责任,即当事人对其主张负有提供证据

加以证明的责任;二是对可能败诉的后果承担责任,即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时,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三)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诉的行政主体承担。

1、主要理由:

1)由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决定的;

2)行政法律规范专业性强、范围广、数量大决定的;

3)规定行政主体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

(一)起诉的概念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诉讼行为。(二)起诉的条件

一、行政审判概述

行政案件的审理和审判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内容,审理是对案件争议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判决是对案件争议下结论,是审理的结果。

行政审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合议制度、回避制度等)

二、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

(一)含义及特点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据以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以之为基础作出行政判决或裁定的法律依据。

包括实体规范,也包括程序规范;包括强制性依据,也包括任意性依据,(二)审判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

1、强制性依据

1)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制定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3)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自治法规。是指民族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法律,根据本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而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任意性依据——规章

1)概念

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和颁布的调整本部门或者本地区行政管理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部委规章:

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全国人大授权的经济特区的市)

2)规章的效力及“参照”的含义

规章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和依据,应给予一定的肯定

“参照”的含义:1、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应确认其效力;2、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不予适用。

3)规章的冲突和解决

三、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涉及审理步骤、审理期限、判决方式等具体规定。

(一)第一审程序中的审理

(二)第一审程序中的裁决

2、第一审裁决:(第54条)

1)维持判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

2)撤销判决(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驳回判决:驳回起诉—裁定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6)确认判决:违法或无效

(三)撤诉的处理

四、第二审程序

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进行审理、裁判的一种诉讼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1、上诉:符合条件的上诉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

2、上诉的条件:

1)针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裁定只限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

2)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

3)形式合法: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二)第二审程序中的审理

1、审理原则:全面审查原则(《解释》第267条)

即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2、审判组织:合议庭(只能是审判员)

3、审理方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例外(事实清楚)

4、审理期限:2个月,需延长由高院批准

(三)第二审程序中的裁决

1、维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五、审判监督程序

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广义的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人民检察院依法律监督权提出抗诉的程序。

1、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1)是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

2)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裁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3)适用的程序可以是第一审程序,也可以是第二审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案件范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主体范围:本院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决定。不一定引起审监程序,裁决不停止执行)

3)程序要求:原审法院院长认为需要再审的,审委会决定;上级法院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检察院提出抗诉

第八章执行

一、执行概述

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有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实现人民法院业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或行政机关业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活动。

1、行政诉讼执行的特征

1)执行依据是已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裁定

2)执行前提是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仍拒不履行

3)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或有权的行政机关

4)执行具有国家强制力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 第一编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形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总和。 2、特征:?内容上具有明显公益性,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 ?形式上具有广泛性,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形式上具有多元性,行政法规出于不同性质、层次国家机关之手,来源多元 ?形式上具有变动性,行政直接面对社会生活 二、成文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选择题) 1、宪法和条约--行政法最高法律渊源 2、指定法--行政法基本法渊源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3、法律解释 ?宪法解释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地方解释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1、法律优先,法律高于行政,因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2、法律保留,法律对某些事项在一定范围内有所保留。法律沉默时,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做出决断。在法律保留范围内,拒绝禁止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不在范围之内,允许行使权力。法律保留范围包括侵害保留、全面保留、重要保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1、平等对待: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要平等对待老百姓,适用于侵害、受益领域 要求:?行政机关同时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要相同情况相同对待 ?先后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也要相同对待 ?行政机关无论同时面对还是先后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要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本质不同时应有所区别。 2、比例原则: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则,适用于侵害行政领域 要求:?妥当性:行政机关所采取手段和利益必须能够实现公共利益 ?最小侵害要求:当行政机关拥有多个手段可以实现既定目标,应当选择对个人利益损害最小的手段 ?均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原则 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诚实性原则),最早起源于德国,适用于受益行政领域

行政诉讼法讲义(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行政诉讼法讲义 主要法律及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2条)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 1、是因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 2、诉讼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3、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活动。 4、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5、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 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行政诉讼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行政诉讼法是专指行政诉讼法典本身,在我国则专指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三、行政诉讼法的作用 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通过受案范围、诉讼中的权利、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等规定予以保障。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行政诉讼法》确认和体现的,指导行政诉讼活动的其本准则。 可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辩论原则 6、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不同。有如下几层含义: ⑴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那一部分案件。 ⑵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只要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进行审理。 ⑶在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为必经过阶段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 2、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 3、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第50条) 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职权属于国家权力,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弃或让步的。

最新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李某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则() A.可以暂时终止诉讼 B.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是否准许 C.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D.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2、县公安局民警甲在一次治安检查中被乙打伤,公安局认定乙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据此对乙处以200元罚款。甲认为该处罚决定过轻。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B.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 C.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D.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3、下列选项中哪个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 A.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了排气量三升以下的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规定,并据此对吴某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行为 B.某乡政府发布通告劝导农民种植高产农作物的行为 C.城建部门将施工企业的资质由一级变更为二级的行为 D.民政府部门对王某成立社团的申请不予批准的行为 4、对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作为被申请人。A.委托的组织 B.委托的行政机关 C.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 D.由申请人选择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由被委托的组织 5、某县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土地管理局.某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调查处理县机关干部和城关镇干部违法占地建房问题。联合调查小组对县机关某干部李某作出了处理决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楼房。处理决定是以四个单位联合发文的形式作出的,盖了四个单位的公章。李某不服,申请复议。本案的复议机关是( ) A.县委 B.县土地管理局 C.县人民政府 D.市土地管理局 6、恒生公司进口的一批货物被某海关作出扣押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应向()申请复议。A.该海关 B.该海关所在市的人民政府 C.该海关所属省的人民政府 D.该海关的上级主管部门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形下,下列选项中那个说法是正确的?() A.复议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B.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受理 C.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

2015年5月1日实施全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2015年5月1日实施全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5号 【发布日期】2014.11.01 【实施日期】2015.05.01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法【唯一标志】237553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5号 【发布日期】2014.11.01 【实施日期】1990.10.01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法【唯一标志】239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 1月1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新行政诉讼法前后对照表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行诉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法修改后明确,政府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若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等。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破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将予追责。 此外,修改后的行诉法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的《行政诉讼法》将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修改。

2020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20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导读: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 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 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 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 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 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 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 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教学内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一、基础理论 1、行政法上的行政范围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的组织)。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这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础的一种关系。 ⑵、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 ⑶、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 ⑷、内部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⑴、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具体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 ①、行政权的来源要合法。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的运用要合法。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符合实体法规范 ☆符合程序法规定 ⑵、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具体要求: ①、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立法目的 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更准确地体现法律的意图。 ②、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 (1)相关的考虑,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忽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考前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行政法的总体结构: 2 1 4 →2个人、1件事、4个阶段 权利救济②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①行政主体&相对人: 行政行为—→争议—→民告官③行政诉讼原告&被告:司法行为 官民事④行政赔偿请求人&义务机关:行政行为 (+司法赔偿)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立法权→立法机关→立法法 国家权行政权→行政机关→行政法 1.宪法(控权法)司法权→司法机关→诉讼法 公民权 行政立法权 2.行政=公共行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行政执法权 行政司法权 行政实体法(事前控权) 3.行政法(控权法)行政程序法(事中控权) 行政诉讼法(事后控权) 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 总则(一般行政法)行政行为法(抽象行为、具体行为) 4.行政法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分则(部门行政法) §2.行政法的(法源)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自区省法规1省规章1 自州自县市法规3市规章3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无法律无行政 例:《专利法》对专利权恢复未作出规定,专利管理机关认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2003/4/7/案例) 种类裁量权 2.合理行政原则—→ 理性 → 裁量权→ 幅度裁量权 (公平公正、相关因素、比例原则) 程度裁量权 3.程序正当原则:公开、公众参与、回避 4.高效便民原则:效率、便民 5.诚实守信原则:信息真实、信赖保护 6.权责统一原则:效能、责任 第二章 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1.行政组织法概述 行政机关(对外) 1.行政组织 行政机构(对内) 行政机关 2.行政主体(名+权+责) ↓ 被授权组织(见§4) 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行政机关(一级政府) 3.行政机关 专门行政机关(工作部门) 派出行政机关(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不合法 不合理 合法 合理 不合理

新行政诉讼法题库和答案..

新行政诉讼法题库和答案..

新行政诉讼法题库 一、判断题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3、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4、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6、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7、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不得进行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8、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9、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10、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 1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应当公开进行。() 1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3、行政诉讼案件一律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4、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15、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6、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1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以及对国务院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8、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19、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复

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条)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 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 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辩论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 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 不同。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

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 、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第条) 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 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职权属于国家权力,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 弃或让步的。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条)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含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理论上:是国家行政管理连续性、有效性和不间断性的必然要求。 实践上: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并消除其存在的违法状态,可 能发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例外:(第条) ⑴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⑵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 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⑶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升本)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升本) 单选题 1. 国家行政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 行不同的分类,其中最为典型的传统 的行政类型是_____(4分) (A) 给付行政(B) 裁量行政(C) 实质行政(D) 秩序行政 标准答案是:D 2. 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处 于相对应的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称为 _____(4分) (A) 行政客体(B) 行政相对人(C) 行政主体(D) 行政人 标准答案是:B 3. 下列哪项属于我国行政法的渊 源?_____(4分) (A) 国务院司法部的会议纪要(B) 人民法院的行政判例 (C) 民族自治地区的集市贸易管 理条例(D) 一般法律原理 标准答案是:C 4. 根据行政机关的分类理论,下列 表述正确的是_____(4分) (A) 审计局是专业性的行政机关 (B) 某区的街道办事处是一般权 限行政机关 (C) 林业局是专业性行政机关(D) 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的工作部 门 标准答案是:C 5. 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家公务员的是 _____(4分) (A) 镇政府的司机(B) 国有企业 的清洁工(C) 某市检察院的检察 长(D) 乡政府的办事员 标准答案是:D 6.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对公务员的 行政处分的是 _____(4分) (A) 开除党籍(B) 降级(C) 撤职 (D) 记过 标准答案是:A 7. 根据《立法法》和相关法律的规 定,下列那些机关或者国家机构具有 制定规章的权力 _____(4分) (A) 国务院法制办(B) 中国社会 科学院(C) 审计署 (D) 国务院办公厅 标准答案是:C 8. 部门规章可以设定那些处罚____ _(4分) (A) 警告与一定数额的罚款(B) 限制人身自由与一定数额的罚款 (C) 警告、罚款与没收财产(D) 警告与罚款 标准答案是:A 9. 在行政处罚中,不属于当事人享 有的权利_____(4分) (A) 了解权(B) 申辩权(C) 陈述 权(D) 申请回避权 标准答案是:D 10. 根据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不属 于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_____(4分) (A) 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B)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 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 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 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 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C) 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D) 直 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 场准入 标准答案是:C 多选题 11.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_____(3分) (A) 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反复适用, 具体行政行为只能适用一次 (B) 抽象行政行为调整对象是不 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调整对象是 特定的 (C)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抽象性,具 体行政行为具有具体性 (D)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标准答案是:A,B,D 12. 下列情况中导致行政处罚决定 不能成立的有 _____(3分) (A) 行政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B) 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 (C) 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D) 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应予处罚的事 实、理由和根据 标准答案是:B,D 13. 某省会城市为加强城市管理,决 定颁布《城市无照经营者惩治办法》, 该办法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处罚种 类?_____ (A) 吊销营业执照(B) 限制人身 自由(C) 警告(D) 一定数额的罚 款 标准答案是:C,D 14. 下列关于我国行政法法源的表 述不正确的是_____(3分) (A) 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历 史渊源(B) 行政法规是我国主要 的行政法法源 (C)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判 例也是我国行政法的法源(D) 法 律解释不是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标准答案是:A,C,D 15. 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表述正确 的是 _____(3分) (A) 行政许可是一种应申请具体 行政行为(B) 行政许可是一种外 部行政行为 (C) 行政许可的行为主体为具有 许可职权的特定主体(D) 行政许 可可以是要式也可以不是要式的 行政行为 标准答案是:A,B,C 判断题 16. 行政处罚是对相对人权益的剥 夺,行政处罚行为具有侵害的性质。 _____(3分)标准答案是:错误 17. 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 行业的市场准入许可的被许可人,未 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 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_____(3 分)标准答案是:正确 18. 行政许可必须依法取得,必须符 合法定条件、标准。被许可人取得的 许可可以依法进行转让。_____(3分) 标准答案是:错误 19. 国家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转 为国家所有这种行为属于国家为了 公共利益需要而改变社会成员财产 所有权的一种国家征收,因此不需要 给予补偿。_____(3分)标准答案是: 错误 20. 行政滥用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出了自由裁量 权限范围。(3分)标准答案是:错误 21. 行政管理是一种适用法律的国 家活动,已经失效的法律和尚未生效 的法律不得适用具体行政行为。____ _(3 标准答案是:正确 22. 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有严重 和明显的法律缺陷,而且这种缺陷是 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常识性 理解都可以明显看出的程度,那么它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讲义全

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第一编绪论 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行政 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 行政的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 行政分为公行政和私行政。 公行政分为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 非国家行政 私行政 ?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 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 (3)国际公权力 三、行政与行政国家

“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四、行政与法治国家 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容 (1)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转化为人民代表制与人民参与制的结合; (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 一、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行政权的法律规系统。 二、容:调整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 (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

行政诉讼法重点总结

行政诉讼法 第一编绪论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换言之,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公行政——私行政 公行政:国家行政——社会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实质行政 行政法的核心或实质内容是行政权。 行政权: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行政权的特征: 第一,执行性。 第二,法律性。 第三,强制性。 第四,优益性。 第五,不可处分性。 严格意义的行政法产生于1799年法国行政法院建立之后 行政国家——行政法产生、发展的基本原因 法治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行政法 行政法是一切行政管理法规的总称。是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它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行政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监督行政权的方式: 制定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 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滥用 “新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调整范围新 调整方式新 法源形式新 调整范围的“八新” 1、为解决“市场失灵”,新行政法通过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价格、利率、产业发展结构等进行规制,保证经济的平衡发展,防止经济危机。 2、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私域”,对私人财产权、经营权、契约权进行适当干预。 3、新行政法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越来越多地调整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关系。 4、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特别权力关系领域”。 5、为实现公民自治和建立“有限政府”,国家公权力逐步向社会转移,由社会提供“公共物品”。 6、新行政法对国家和政府的绝对权力加以适当和必要的限制。 7、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执政党执政行为的领域。 8、新行政法进入互联网,调整“虚拟世界”中的社会关系。

行政诉讼法讲座讲稿

行政诉讼法讲座讲稿 篇一:民事诉讼法普法讲座讲稿定稿 民事诉讼法普法讲座讲稿 壹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通常指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冲突或者对抗行为。具有如下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是平等的。(2)民事纠纷以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益为主要内容;(3)民事纠纷原则上具有可处分性。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用以缓解、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法。(1)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俗称“私了”,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纠纷以外的第三人的介入和帮助下,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纠纷。(2)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第三者)来解决纠纷的机制。 (3)公力救济,是指利用国家公权力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就民事纠纷而言,民事诉讼是最主要的公力救济机制。

二、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法 所谓诉讼,就是平时所讲的“打官司”,诉讼法就是关于如何打官司方面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即民事纠纷方面的官司),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活动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诉讼关系是在诉讼过程中所有参与者之间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审判关系和争讼关系)。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主要是指1991年4月9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过XX年、XX年两次修正),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 三、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特点 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任何国家的法律,依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均分为许多独自存在的法律部门。民事诉讼法就是专门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2.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行政诉讼法条文梳理

行政诉讼法条文梳理 进展历程 1.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4.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2号) 5.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 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38号) 6.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爱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 意见》(法发〔2009〕54号) 7.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 8.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1号)

9.2009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2号)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0〕15号),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17号),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 4号,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浏览字号: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7年6月29日 10:11:48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一、基础理论 1、行政法上的行政范围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的组织)。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这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础的一种关系。 ⑵、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 ⑶、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 ⑷、内部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⑴、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具体是指行政权的存在、

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 ①、行政权的来源要合法。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的运用要合法。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符合实体法规范 ☆符合程序法规定 ⑵、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具体要求: ①、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立法目的 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更准确地体现法律的意图。 ②、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 (1)相关的考虑,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忽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2)排除不相关的考虑。如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不能因为被处罚的人是高级干部而从轻处罚。 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合乎情理 ⑶、比例原则 行政行为要权衡各种利害关系,以作出最佳利益判断,体现法的实质公平。 比例原则的三项子原则: ☆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达到该目的。如果手段根本无法达到目的,就是违反妥当性原则。比如以轻微罚款无法达到噪音超标污染的整治。

2018重点学科徐金桂行政诉讼法讲义

行政诉讼法专题精讲行政法知识体系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混合式→概括+列举)(图表一)☆☆☆☆☆ ●重要法条 §《行政诉讼法》第2、5、11、12、条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条、2、3、4、5条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图表二)☆☆☆☆☆

真题回顾-1 当事人不服下列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A.某人保局以李某体检不合格为由取消其公务员录用资格 B.某公安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孙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取消录用 C.某人保局给予工作人员田某记过处分 D.某财政局对工作人员黄某提出的辞职申请不予批准 真题回顾-2 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

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 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 真题回顾-3 市林业局接到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遂致函当地县政府,要求调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经调查并与孙某沟通,三部门形成处理意见:要求孙某合法开采,如发现有毁林或安全事故,将依法查处。再次接到举报后,三部门共同发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 就上述事件中的行为的属性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市林业局的致函不具有可诉性 B.县政府的会议纪要具有可诉性 C.三部门的处理意见是行政合同行为 D.三部门的通知具有可诉性 真题回顾-4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因某企业排污影响李某的鱼塘,李某要求某环保局履行监督职责,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 B.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非本地生产乳制品须经本市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在本地销售,违者予以处罚。某外地乳制品企业对通知提起诉讼 C.刘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某区房管局对此进行预售预购登记。后刘某了解到某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