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废止的部门通知、函、指引等文件目录(共计17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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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简析(程合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

我国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简析 程合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 上传时间:2007-2-19 所谓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对于那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或终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事证券业务的一种监督管理措施。 一、我国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高利益、专业性比较强的市场,也是一个非常强调规范、重视秩序、讲求城信的市场。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坚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增强市场诚信,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结合证券市场的专业性较强、职业化程度较高的特点,有针对性通过对这些专业人员从事职业活动的限制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的警示和惩戒,从而促进市场活动的规范化,实现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目的。这种制度及相关做法,在一些发达市场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等,已经得到比较普遍的确立与运用,并发挥了比较好的效果。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后,就一直在探索如何适当地引入和采纳这一制度和措施。1995年,国务院证券委发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中就规定:从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书并上岗工作后,如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除按该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撤销其资格证书并在一定年限内或永久性地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且向社会公告。其中有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有关从业人员可“在一定期限内或永久行地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规定内容,是我国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雏形之一。但是,这一规定还主要是从行政许可的角度进行的,也没有出现“市场禁入”的概念。 我国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正式建立,则是从1996年开始的。当时,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初创期,经过几年的摸索、发展,已经开始引起投资者的兴趣与热情,市场趋于活跃,但同时又比较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和保障,出现了发展过热和市场失序的现象,并开始孕育较大的市场风险。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决定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引导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同年十二月份,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建立证券行业禁入制度,对证券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的,除按现行法规予以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禁止其在证券行业中任职;对投资者严重违规的,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其投资证券的资格。”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3月,发布了《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对证券市场禁入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条件、对象、程序及后续执行等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市场禁入制度正式在证券行业确立。 随后,在国务院于1997年5月批转的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中,也对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做了相应的规定。其第六条明确要求,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对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由中国证监会认定并宣布为市场禁入者。” 为了配合《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实施,中国证监会在发布《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后,又在随后陆续出台《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8年)、《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关于做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2001年)、《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作

发行部首发审核工作流程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 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见面会、问核、反馈会、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 二、具体审核环节简介 1、材料受理、分发环节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发行监管部综合处收到申请文件后将其分发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同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审 受 理 材料 分发、分送材料 见面会 反馈会 落实反馈意见 预先披露 初审会 出具初审报告;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做好发审会准备发审会 2 5 8 7 6 3 问核 核准发行 落实发审委意见 会后事项审核 10 封卷 9 1 4

核一处、审核二处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2、见面会环节 见面会旨在建立发行人与发行监管部的初步沟通机制。会上由发行人简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介绍发行审核的程序、标准、理念及纪律要求等。见面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一,由综合处通知相关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见面会参会人员包括发行人代表、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综合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等。 3、问核环节 问核机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在反馈会前后进行,参加人员包括问核项目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的审核人员、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的相关负责人。 4、反馈会环节 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三,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参会人员有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问核程序除外)。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

中国证监会历届主席简历

刘鸿儒 任职时间1992-1995 刘鸿儒被誉为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最懂资本市场的官员。在任期间,中国股市逐渐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中国股市由此经历了启蒙期,同时他也开创了一个官方监管与市场行为的博弈时代。他主要完成了三大工作:立法、组织机构投资者、规范市场。他利用股票市场吸引外资,大胆进行证券产品创新,推出H 股、N股。 周道炯 任职时间1995-1997 自1995年3月至1997年6月任证监会主席。他上任时上证指数在600点附近,上海股市日成交量6亿元,离任时沪指在1200以上,日成交量100亿。其间经历了两次上升行情,一次是因为关闭国债期货引发的1995年5月18日的井喷牛市,一次为1996年初开始的绩优股长期牛市。1995年3月到1997年6月的可谓多事之秋,股市、期市违规事件频繁发生。周道炯担任证监会主席临危受命,成为了名副其实的“救火队长”。 周正庆 任职时间1997-2000 主张积极治理股市,同时更注重市场的发展。 面对亚洲金融危机,周正庆组织证监会对证券市场混乱的状况进行了一系列的清理整顿;1999年5月16日,国务院批准了包括改革股票发行体制、保险资金入市、逐步解决证券公司合法融资渠道等政策文件;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正式施行,初步形成了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中国入世谈判领导小组的一员,拒绝了美国关于外资直接进入A股市场的要求,使A股市场避免重蹈亚洲金融危机覆辙。 周小川 任职时间2001-2002 周小川在任期出台的一系列引人注目的改革措施——诸如变“审批制”为“核准制”、引进国际会计准则、出台“退市令”、对操纵股价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等——使得中国的证券市场在深化改革、加强监管和规范化建设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作为一个学者型官员,周小川的超前思维和个人魅力征服了公众。 尚福林 任职时间2002-2011 盘点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的政绩,启动并推进股权分置改革无疑是其任职九年间的最大功绩。股权分置改革后,中国股市走出了一轮史无前历的大牛市,沪指从2005年的历史低点998点走到了2007年的历史最高点6124点。在股市从高峰滑落后,尚福林领导的证监会连发多项监管规定,并推创业板、股指期货等各项有利资本市场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审核下列并购重组事项的,适用本规程:(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二)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三)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并购重组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并购重组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并购重组委依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并购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章并购重组委的组成 第五条并购重组委由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不多于3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不多于7名。 并购重组委根据需要按一定比例设置专职委员。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行业自律组织或者相关主管单位推荐、社会公示、执业情况核查、差额遴选、中国证监会聘任的程序选聘并购重组委委员。 第七条并购重组委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4年。 第八条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行业实践经验; (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并购重组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的; (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并购重组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隔离墙制度工作中国证监会

深圳辖区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的指导意见 一、为推动深圳辖区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机制,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信息隔离墙,是指通过控制或者隔离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公司内部的流动,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建立的信息隔离机制。 三、本指导意见所称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与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有关的,可能对公司或客户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对外公开或尚未公开的信息。 四、公司应当结合业务开展、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并监督其有效执行。 公司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应当尽量减少内部各部门及人员接触、获取非履职所需相关信息的可能。 公司应当切实防范公司与客户、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当公司利益与客户利益发生重大冲突时,公司应当优先考虑客户的合法权益;当公司不同客户之间发生重大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审慎处理。对于难以避免的利益冲突,公司应当及时向客户披露有关信息和风险。 五、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业务隔离、物理隔离、人员隔离、信息系统隔离、资金与账户隔离等内部控制措施,上述措施是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的基础性要求。

(一)业务隔离 公司各业务部门不得从事与本部门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活动。公司证券承销、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部门业务须严格分离,不得混合操作;电脑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与主要业务部门应当相互独立。 (二)物理隔离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不同业务部门在同一楼层办公的,彼此之间应该采取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以确保办公区间的独立和封闭。公司应当对内线电话、电子邮件等实现留痕管理,以强化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物理隔离。 公司有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彼此的办公场所。确有必要进入的,应当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 (三)人员隔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合理分工,原则上不得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利益冲突的部门。对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多项业务的情形,公司应当完善内控制度,防范利益冲突行为。 公司不同部门人员应当相互独立,不得同时履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职责。 公司有关具体业务的决策机构或者议事机构应当根据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实行适当的人员回避。 (四)信息系统隔离 公司信息系统应当确保主要业务信息的相互隔离。有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应当相对封闭、独立运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交易系统应当与互联网有效隔离。公司应当加强网络安全和防病毒措施,防范信息外泄。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授权机制,对信息系统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用户权限设置应当遵循最小化原则。公司信息系统权限的审批、设置、变动以及密码的使用、修改应有严格的控制措施并保留完备的记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第41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吴爱英 二○○七年三月九日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6年5月18日证监发[2006]51号) 为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的工作,更好地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发审委办法》),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发审委会议前的工作规程 (一)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以下简称发行监管部)具体负责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发审委会议日期、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出席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向委员送达发审委会议通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发行监管部的初审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材料),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适用普通程序审核的股票发行申请的发审委会议(以下简称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的有关信息等。 (二)发行监管部在每月月底前制定下月发审委会议召开计划并告知全体委员,非专职委员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能参加发审委会议的时间安排报告发行监管部。发审委会议原则上应当在每周固定时间召开。 (三)发行监管部安排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的顺序,原则上按照发行人向发行监管部报送审核材料的时间先后确定。 (四)发行监管部在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并请委员签收。对适用特别程序审核的股票发行申请的发审委会议(以下简称特别程序发审委会议),发行监管部在会议召开前及时将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并请委员签收。外地委员的审核材料可以采取委员认可的方式送达。 (五)发行监管部在将发审委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委员名单。特别程序发审委会议不公布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委员名单。(六)委员应当将须回避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发行监管部。若发现存在须回避情形或者已确定出席发审委会议后又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参加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召开3天前通知发行监管部,并提出书面申请及理由,发行监管部经核实后对参会委员作相应调整,并及时履行上网公告程序;参加特别程序发审委会议的委员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提出有关申请,发行监管部经核实后对参会委员作相应调整。 (七)委员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当按照《发审委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章,全面审阅审核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审核工作底稿。 (八)委员审核材料期间,经发行监管部登记后,可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 二、发审委会议的工作规程 (一)发审委会议议程: 1.出席会议委员达到规定人数后,委员应填写与发行人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交由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核对后,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 2.发行监管部预审人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 3.召集人组织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委员也可对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事项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4.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各2名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时间不超过45分钟。 5.召集人总结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 6.委员对发审委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确认并签名。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1 分类对象与使用范围 1.1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单位。 1.2 《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分类的原则、编码方法、框架及其运行与维护制度。 1.3 《指引》为非强制性标准,适用于证券行业内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对上市公司分类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2 分类原则与方法 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分类标准,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分类方法 2.2.1 当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类别。 2.2.2 当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时,如果某类业务营业收入比重比其他业务收入比重均高出30%,则将该公司划入此类业务相对应的行业类别;否则,将其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3.1 《指引》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

大类两级,中类作为支持性分类参考。由于上市公司集中于制造业,《指引》在制造业的门类和大类之间增设辅助性类别(次类)。与此对应,总体编码采用了层次编码法;类别编码采取顺序编码法:门类为单字母升序编码;制造业下次类为单字母加一位数字编码;大类为单字母加两位数字编码;中类为单字母加四位数字编码。 3.2 各类中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类,以所属大类的相应代码加两位数字“99”表示。 3.3 大类、中类均采取跳跃增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属的需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1 中国证监会主要职责为: A)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 B)负责《指引》及相关制度的解释; C)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所属类别的划分备案。 4.2 证券交易所负责分类指引的具体执行。主要职责为: A)负责上市公司类别变更日常管理工作; B)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对上市公司类别的确认结果。

证监会组织结构情况(2012年2月更新)(最新最全)

证监会组织结构情况及申请审核注意事项 一、证监会组织结构图: 二、证监会职责: 1.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 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2.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 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3.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 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 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4.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5.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6.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 业、期货业协会。 7.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 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 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 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8.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 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

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9.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10.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 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11.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12.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领导班子: 14.构成:主席(1人)、副主席(4人)、纪委书记(1人)、主席助理(3人)。 15.领导班子成员简历 1)主席、党委书记:郭树清 ?1956年8月出生,汉族,内蒙古察右后旗人,南开大学哲学系本科(1978-1982),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马列系硕士研究生(1982-1985),中国社科院研究 生院法学博士(1985-1988)。 ?工作经历: 1988年9月任国家计委经研中心综合组副组长(副司级)。 1993年4月起先后担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综合规划和试点司司长、宏观调控体制司司长。 1996年2月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秘书长兼机关党委副书记。 1998年3月任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党组成员兼机关党委副书记。 1998年7月任贵州省副省长。 2001年3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5年3月任中国建设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党委书记,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2011年10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党委书记。 2)副主席、党委副书记:桂敏杰 ?桂敏杰,1953年12月出生,满族,吉林舒兰人,金融学博士。 ?工作经历: 1986年起,任国务院法制局财贸外事法规司副处长、办公室处长; 1992年,任国务院法制局工交劳动法规司副司长; 1994年起,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法律部主任; 1997年,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党委书记; 2001年5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秘书长; 2002年7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 2004年7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2009年4月9日,被任命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副书记。 3)副主席:庄心一 ?1955年4月生,上海奉贤人。1971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1993年-1998西南财经大学货币银行学专业,在职硕士研究生),博士学位(陕西财经 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高级经济师。

证监会机构部[20070524]194号文

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 各证券公司: 为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贯彻落实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69号)的工作部署,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证券公司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加强投资者教育、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管理水平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是证券行业的一项基础工作。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的监管要求和自律性组织的自律规则,制定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并指定一名高管和专门部门负责检查落实情况。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在营业网点建立投资者园地的通知》(证监办发[2004]51号)要求,做好投资者园地的建设工作。投资者园地要重点突出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和风险揭示等内容,要设立信息公示专栏,公告本公司基本信息和获取公司财务报告的详细途径。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交易委托系统、客服中心等多种渠道,综合运用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材料、户外广告、培训讲座、电话语音提示、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客观充分揭示风险。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必须有机融入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具体体现在客户服务体系的各个环节。证券公司应当从开户环节着手风险揭示工作,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合同、协议的内容,明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由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要持续地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让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真正明白“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警示。证券公司应当通过适当可行的方法了解自己的客户,尤其是新入市的中小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引导投资者从风险承担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投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证券公司在进行产品和业务推介时,应当清楚说明不同产品和业务的区别,使投资者充分认识不同产品和业务的风险特征。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帮助投资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能力,警惕和自觉抵制各种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证券活动。 证券公司应当积极参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投资者教育的各项活动,密切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和各自律性组织的专项现场检查和巡查,主动、及时、客观地报告本公司落实投资者教育,防范市场风险工作的情况。 二、依法合规经营,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一)规范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开户流程和复核机制,审查客户姓名或名称、身份的真实性,确保客户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资产权属关系清晰,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明确。所有新开账户均应为合格账户,均应符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上线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在其合法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并妥善管理客户开户资料,严禁为客户办理或提供虚假账户和“拖拉机账户”,不得将客户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客户账户出现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对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控。 (二)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证券经纪业务营销行为的规范,将营销人员纳入公司员工范畴统一管理,明确授权范围、业务职责和禁止行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所属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销售非上市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接受经纪业务客户的全权委托从事证券交易;在非证券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为牟取佣金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通过设立非法网点或者与网

融资融券业务债务担保的法律分析_中国证监会法律部

融资融券业务债权担保的法律分析 ——兼议期货交易保证金以有价证券充抵的担保安排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何艳春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构造1,界定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奠定了我国证券信用交易的法律基础。这一基础性制度建设,涉及大量的制度创新,其核心在于确保市场健康、安稳运行。《条例》以法制创新适应市场创新,引入了学理上的信托让与担保制度的设计至关重要。本文拟分析融资融券交易债权信托让与担保的有关法律问题,并初步探讨以有价证券充抵期货交易保证金的担保法律性质,提出若干制度安排建议,以作引玉之砖。 一、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授信机构(证券公司)接受客户(投资者)一定保证金的担保,贷于客户买进证券的资金或者卖出证券的该种证券,并办理清算;而以买进的证券或者卖出的价款作为担保,客户则可在一定期间内以相反方向的买卖或现金、现券方式偿还的交易2。 融资融券交易的构造十分复杂,包含复杂的法律关系。一个交易指令具有三重法律性质,即证券买卖、财产(资金、证券)借贷和担保。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同时形成如下法律关系: 一是因买卖证券产生的证券经纪(代理-行纪)关系。与普通交易一样,融资融券交易中,客户委托作为证券经纪商的证券公司买卖证券,证券公司为客户进行申报,成交后以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参与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清算、交割。 二是因证券、资金借贷而产生的借贷(债权债务)关系。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交易,客户仅支付部分买券的资金、卖券的证券,其余部分在证券买 1《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五节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程序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程序 人民币普通股(股)发行审核分为预选和审批两个阶段。 (一)预选阶段 1、中国证监会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 按照" 总量控制,限定家数"的管理方法,中国证监会根据__ 要求及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及__有关产业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 2、地方政府或__有关产业部门推荐 申请发行股的企业,应首先向地方政府或__有关产业部门提出申请,地方政府或__ 有关产业部门在中国证监会下达的股票发行家数指标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推荐预选企业,并报送企业预选申报材料。 3、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受理预选材料 发行部根据《1997年计划内企业预选材料目录》(证监〔19 9 7〕13号文件附件)规定的内容,审查企业预选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且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也已出具关于申报材料有关内容符合真实、公正、合规标准承诺函的企业,受理其申报材料,并登记受理时间。 4、征求__有关部门意见 发行部在受理企业预选申报材料后5 个工作日内,将预选材料分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和国家经贸委,分别就基建或技改项目的可行性、相关批文的合规性,以及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意见。两委在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5、中国证监会预选审核预选材料分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和国家经贸委15 个工作日后,发行部开始对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方案、收购兼并方案 和财务会计资料等进行审核,并在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5 个工作日内提出预选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国家经贸委__ 和预选审核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同意其上报发行股票正式申报材料,并初步确定企业股权结构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方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同意,由地方政府和__ 有关产业部门另行推荐其他企业。 (二)审批阶段 1、地方政府或__有关产业部门初审企业通过预选后,应聘请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并制作正式申报材料,报送地方政府或__ 有关产业部门初审。地方政府或__ 有关产业部门应在收到企业发行申请后30 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完成初审并出具意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企业发行股票的正式申报材料。 2、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受理申报材料发行部对符合《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标准格式》要求的企业,受理其正式申报材料,登记受理时间,并依 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 万元。 3、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审核 发行部根据《公司法》、《股票条例》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反馈意见。企业和中介机构按照反馈意见修改材料后,送发行部验证确认。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虚假等违规嫌疑的,中国证监会将组织调查。扣除企业修

史上最全的法务工作清单

原创2016-09-21 陶光辉法务人俱乐部 【本文价值】全面了解一个法务部要做的事。【导图】

一、证照登记与变更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商事主体。任何企业的设立与运营中,都或多或少会与政府打交道。或是欲取得政府公权的承认与保护,或是为对抗政府的不法管制。 为保证公司企业有序运转,创建公开、平等的竞争环境,政府有意设立了一些许可、限制、登记或备案。这些许可、登记即为企业的营业执照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等证照登记。这些必须办理、具有一定程序性和专业性的事务,是企业法务应承担的基础工作之一。 营业执照的登记与变更,是法务证照管理最为日常的工作。但这不表示营业执照不重要。营业执照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基本凭证,相当于企业的身份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营业执照上核定的事项,是企业最基本的情况,它向社会表明了企业最基本的权利义务。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主体,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国境内企业营业执照的管理机关为国家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组织结构代码证是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的载体和法定凭证,分正本和副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应自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式样、内容,由全国代码中心统一制作和管理。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公司企业,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合同起草、修改与审核 合同是企业合法利益的载体。企业的创立、运营、扩张、清算四个阶段,每一刻都离不开合同。合同签订与履行,是企业对外发生经济往来的基本手段。法务部是公司、企业内部当之无愧的合同起草、修改及审核部门。合同方面的工作,是法务部工作清单中最为核心的工作之一。 合同起草、修改与审核是法务人员运用法律知识、经验,将一方利益固化在合同条款中的过程。该工作的目的在于使合同利益最大限度地符合本公司要求。如果说,合同都是合同双方博弈的结果。那么,合同审核工作也是法务部门与对方法务部门、与己方业务部门妥协的结果。合同审核要求审核人员既懂得法律知识,又须理解合同所载商业事项,还要了解合同中各方的力量对比。如处在有利商业地位,则应当仁不让地为己方争取最大空间的利益。在合同审核中,既

中国证监会开始公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流程与审核进度

近几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日益活跃,并购重组规模快速扩张。“十一五”时期,企业间并购交易额累计突破6.4万亿元,交易笔数累计1.67万单,分别是“十五”期间总量的4.5倍和6.4倍。2011年,作为“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境内企业并购交易额和单数再次创下年度新高,分别达到1.62万亿元和4698单。上市公司并购交易额占企业间并购交易额的比重也逐年上升,2005年以前平均占比不足20%,2006年到2010年的平均占比已达48%,2011年更是高达67%。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对于国民经济“调结构、转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提升并购重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促进并购重组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在以市场化为导向简化并购重组行政审批的同时,积极推进审核工作的标准化、流程化和公开化,持续提高监管透明度和审核效率。 ——放松管制、减少审批,逐步取消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2012年2月,中国证监会取消了“持股50%以上股东自由增持、持股30%以上股东每年不超过2%的股份自由增持、第一大股东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继承”等四项要约收购豁免事项的行政许可;8月,又上报国务院申请取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政许可。目前,约2/3的并购重组交易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后即可自主实施,无需审批。 ——统一标准、优化流程,大力提升审核效率。通过完善并购重组法律法规、统一审核标准、优化内部流程等一系列措施,较大程度地提升了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审核时效。2012年1-9月,证监会已审结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143单,其中2012年受理并审结81单。5月以来,除因涉嫌内幕交易暂停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外,平均每单行政许可申请从受理到提交重组委审议约为1个月。 ——坚持“审核标准公开、审核进程公开、审核结果公开”的原则,推进审

上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年修订)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 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 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

IPO法律法规汇总

IPO法律法规汇总 (截至2014年1月7日) 一、基本法律与部门规章 1.《证券法》(主席令43号-2005年10月27日) 2.《公司法》(主席令42号-2013年12月28日)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年5月19日)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 用意见第1号》(中国证监会2007年11月25日证监法律字[2007]15号2008年3月5日公布)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61号) 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44号,2013年12月2日) 二、审核流程有关规定 1.《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中国证监会网站) 2.《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中国证监会网站) 3.《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2年5月10日) 4.《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2002)第八号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2年4月16日) 5.《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6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专项复核的审核要求》(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3年12月16日) 6.《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4年12月7日) 三、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1.《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 (证监会公告[2013]45号,2013年12月6日) 2.《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号, 2013年12月6日)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 4.《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上证发〔2013〕29号)(2013年12月修订) 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5 月18日证监发行字[2006]5号)(第八十七条涉及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境外审计要求的规定予废止)[拟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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