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中西部地区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三年减15

对在中西部地区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三年减15
对在中西部地区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三年减15

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核准

(一)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第四条

(二)条件:

1、关于执行的地域范围

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共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部行政区域。

2、关于执行的产业范围

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3、关于优惠期的计算

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为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间。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是指,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的三年。

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4、关于执行时间

本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0年1月1日尚处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税收优惠期间的企业,可就自2000年1月1日起的剩余优惠年限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至2000年1月1日已过本项优惠期间的企业,不得追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时限:

按照省级税务局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程序:

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5、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等有关资料;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五)税务机关办理审查审核程序: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并提出书面调查意见报告逐级报企业所在省级税务局批准;省级税务局连同企业报送的资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州情分析

第29期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 2006年8月16日

国家和省上制定的财税金融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分析

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国家加大了对西部地区的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在转移支付、财源建设、税收、贷款政策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支持。在国家和省上优惠政策的扶持下,我州落实了一批项目和资金,财政状况逐年得到改善,较好的支持了全州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一、国家和省上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及落实情况

1、财政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1)《甘肃省一般性转移支付》:省对临夏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从1996年的3114万元增长到2005年的60976万元,年均增长39.16%。州级财政根据《临夏州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将补助额分配到全州各县(市),为缓解我州财政困难、保证全州干部职工的工资发放、机关正常运转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2)《甘肃省特困县财源建设资金》:省委、省政府从1999年开始每年从省级财力中拿出2000万元,用于临夏、甘南及全省五个自治县的财源建设。其中给临夏每年800万元贴息、600万元借款。7年间,临夏共争取省上财源建设项目96个,投资金额达到6132万元,其中:贴息2790万元,借款3342万元。

(3)《少数民族自治州县财力补助》:2002年至2006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临夏州财力补助1500万元。政策2006年到期,州政府已向省政府专题报告,请求延长该政策。

(4)《临夏回族自治州财力补助》: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补助临夏州财力1500万元,通过年终结算办理落实资金,支持了临夏市滨河路、红园广场以及各县的重点建设项目。该政策2005年到期,州政府已向省政府专题报告,请求延长该政策,省财政厅已报财政部。

(5)调资政策:省上在国家调资政策上给予临夏州特殊照顾。1999年、2001年增资时将临夏州的财力补助系数从全省75%调增到100%。工资性转移支付补助从1999年的3616万元增长到2005年的30695万元,年均增长42.8%。全州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水平整体提高。

2、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1)《少数民族地区民族贸易企业有关税收政策》:从1999年开始,中央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50%的政策,对于减免和返还的税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2001年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退税188.97万元;2002年退税502.67万元;2003年退税648.64万元;2004年退税984.8万元;2005年增值税退税工作正在初审之中,截至6月底,完成14户企业退税工作,初审退税额为201.3万元。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202号文件: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2010年期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上述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报经批准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外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给予第1—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外资企业可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

2001—2005年,全州落实民族自治地方及西部大开发减免企业所得税380万元。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2]12号文件: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002—2005年,全州落实新办企业减免所得税918万元。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69号文件: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先征后返50%,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2001—2005年,落实先征后返及免征增值税700万元。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177号文件: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它试点地区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4—2005年,落实农村信用社减免企业所得税400万元。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01年以来,批准减免税的企业共6户,减免税款28.4万元。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州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003年至2005年,批准减免税的企业共5户,减免税款0.7万元。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其中内资企业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006年已上报省地税局的减免税企业1户,拟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执行,但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转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2006年已上报省地税局的减免税企业1户,拟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对设在甘肃境内临夏回族自治州、甘南藏族自治州以及张家川、天祝、肃南、肃北、阿克塞等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产业、企业外,从2001年到2010年,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内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6年已上报省待批的减免税企业1户,拟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金融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扶贫贴息贷款主要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支持能够带动低收入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市场流通企业;扶贫贴息贷款期限以一年为主,最长不超过三年;扶贫贴息贷款统一执行年利率3%的优惠利率,贷款超过贴息期和展期、逾期的不再享受贴息政策。

落实情况见下表:单位:万元

二、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分析

1、财税方面:省上所制定的6项政策全部得到了落实,特别是省对临夏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增长幅度较大,从1996年的3114万元增长到2005年的60976万元,年均增长39.16%,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省上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大力扶持。

2、税收方面:大部分税收减免政策得到了较好的执行,但(8)、(9)、(10)三项政策没有完全得到落实。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州、县财政困难状况所致。据统计:全州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地税征管户共511户,其中赢利企业358户,2005年入库企业所得税2068万元。如果按以上政策全部免征或减半征收,将造成2068万元或1034万元的财政缺口,因税收减免而减少的这一部分收入缺口,上级不予补助,由财政自行消化。由于临夏州财政困难,定期减免税收必然使财政收入出现缺口,而且财政收入每年要保持10%的增长幅度,既要保吃饭,又要搞建设,将会给财政和征收部门带来更大的压力。根据目前财政状况,地方财政是自身无法消化减免税缺口的。

3、金融信贷方面:2001年至2006年上半年,全州累计发放扶贫贴息贷款63218万元,投放领域主要为养殖业、种植业、农副产品加工、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商业和储运业。但是,从分年度发放情况看,六年半当中,扶贫贴息贷款发放数额呈逐年下降的态势,与全州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需求相比,投放量明显不足。

三、建议

一是对于已经执行到期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财力补助》、《临夏回族自治州财力补助》政策,州政府已分别向省政府上报了请求延长执行期限的专题报告,需要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进行汇报和衔接。二是应积极争取扶贫贴息贷款指标,逐年增加贷款投放总量,支持新农村建设。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终审稿)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案例5.1: 某境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准备向中国境内投资,拟定了两份投资计划。 计划一:并购中国一家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中国商务部提交的方案中,部分要点如下:①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且在境外公开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②甲公司拟以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某国有企业的部分资产;③已聘请在境外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的“并购顾问”。商务部另外了解到,半年前甲公司的副董事长因内幕交易,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处罚,并因此造成甲公司的股价大幅震荡。商务部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条件,不予批准。 计划二:与境内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我国商务部报送的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①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②中方的出资一次缴清,外方的出资分期缴纳。外方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③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后,按法定程序设立了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中方得知后,表示反对。(2)中方认为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同意。(3)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外方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有4名。董事会上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企业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方案要点是:变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部分支出列入合作企业的每年生产成本。并规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但中方合作者要给予外方合作者15万元的残值补偿。问题: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外资企业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外资企业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提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分地区优惠、分产业优惠、再投资优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地方所得税和其它税的减免7种... 外资企业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分地区优惠、分产业优惠、再投资优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地方所得税和其它税的减免7种。主要包括减免优惠、再投资优惠、亏损结转优惠、税收抵免优惠四种方式以下是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知识,仅供参考。 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免征地方所得税。 经营期十五年以上的港口、码头开发经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客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如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期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从事服务行业,客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第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客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境外银行,以国际银行同行业间拆放利率贷款给深圳外资银行,所取得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深圳外资银行支付给总行的利息,不超过国际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免征预提所得税。 二、增值税、消费税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在深圳经济特区生产并销售的货物,按“地产地销”的政策规定,暂免征收工业环节的增值税,但消费税产品照章征收消费税。 (三)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和1993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成立、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生产项目,其产品与原生产的产品不同,并能单独核算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实行退(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法介绍

Lg400 小法考点精粹外商投资企业法海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六、外商投资企业法 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1设立 设立的禁止性情形、设立的申请、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签发 1.2组织形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3注册资本与出资(可考性50%) 中外方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场地使用权。(对外国合营者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的条件要求、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要求、对场地出资的规定)出资期限:合同规定一次缴清的,合营各方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缴清;规定分期缴清的,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一般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缴清。一方逾期缴资的,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1.4组织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监督机构 Ⅱ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1设立 设立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与材料、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签发 2.2组织形式(可考性50%) 具有法人资格的为,不具法人资格的是合伙关系 2.3投资与合作条件,出资方式灵活,可约定。 2.4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可考性50%) 组织机构具有灵活性,管理形式多样化: (1)董事会制;(2)联合管理制;(3)委托管理制 不同组织形式对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的灵活要求 Ⅲ外资企业法 3.1设立 设立的禁止性规定,设立程序 3.2组织形式(可考性50%) 原则上为,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即合伙和独资企业 3.3出资方式和缴资期限(可考性50%) 对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要求,对出资期限的要求,逾期缴资的后果 3.4外资企业的用地

外商投资企业法习题及解答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练习题 一、选择题 1、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其中甲出资40%,乙出资60%;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双方在合营合同中商定分期交付出资。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乙第一期出资额至少为()。 A、万美元 B、45万美元 C、75万美元 D、108万美元 2、某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注册资本800万美元,其中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160万美元。下列有关该外国投资者出资期限的表述中,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关规定的是()。 A、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出资 B、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出资 C、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9个月内缴清出资 D、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缴清出资 3、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合同规定:外方合作者以现金和机器设备出资,占总出资额的70%,中方合作者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占总出资额的30%;合作企业合作期内所得收益首先全部用于偿付外方出资,在外方出资偿付完毕后的合作期限内,合作双方各按50%比例分配收益;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6年,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合作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 B、合作合同显失公平,应变更为在合作期限内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C、合作合同合法有效,合作企业可以登记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D、合作合同合法有效,合作企业必须登记为具有合伙性质的企业 4、依据有关规定,不属于合营各方应当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的行业是()。 A、写字楼B、资源勘查开发公司C、土地开发公司D、保险公司 5、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合作企业期限界满时,合作企业的( )应无偿的归中方合作者所有。 A、全部固定资产 B、外方投入的固定资产 C、全部资产 D、外方投入的全部资产 6、中外合作企业修改章程,必须由( ),方可作出决议。 A、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B、出席董事全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C、2/3的董事通过 D、1/2的董事通过 7、中美两家企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中方出资300万美元,美方出资200万美元该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最多为( )万美元。 A、1000 B、1250 C、 1500 D、3000 8、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万美元。 A、 500 B、 480 C、 450 D、400 9、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投资额之和 B 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实缴的货币额之和C、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实缴的出资额之和 D、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10、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其中甲出资60%,乙出资40%;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甲、乙出资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至少应出资24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60万美元 B、甲至少应出资126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4万美元 C、甲至少应出资12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0万美元 D、甲至少应出资168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12万美元 11、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种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习题及答案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由外国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是()。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C、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D、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2、国内企业A由英国投资者B收购51%的股权于2005于11月9日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经审批机关批准后,B于2006年2月16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60%的款项,于2006年4月21日支付购买股权总金额30%的款项。于2006年11月6日支付了剩余的购买股权款项,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B取得C控股权的时间是()。 A、2005年11月9日 B、2006年2月16日 C、2006年4月21日 D、2006年11月6日 3、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的,下列各项中,关于被并购的境内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A、被并购的境内公司继承有债权债务 B、并购后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C、并购的外国投资者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D、由审批机关确定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向投资人分配的利润,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分配。该方式是()。 A、合营合同约定的比例 B、合营协议约定的比例 C、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 D、合营各方的意愿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A、股东会 B、股东大会 C、董事会 D、监事会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人数不得少于()。 A、3人 B、5人 C、7人 D、9人 7、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通过()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A、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 B、企业所在地的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企业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 D、外国投资者的驻华机构 8、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该审查批准机关是指()。 A、企业行为主管机关 B、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 C、财政税务机关 D、企业登记机关 9、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的()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A、50% B、70% C、60% D、40% 10、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 A、需要延期缴付出资 B、违约 C、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 D、外商投资企业未成立 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下列文件中,可以不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即可有效的是()。 A、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 B、季度会计报表 C、年度会计报表 D、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12、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有12名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定要求的

外商“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解读

外商“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解读 为了鼓励外商进入中国市场的投资,我国对国家规定的外资领域采取了一些优惠政策扶持,常见的可能就有有“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一、定义 "两免三减半"的政策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3年免税、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外,只要企业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涉及领域 中国主要鼓励外商投资以下领域: 1.鼓励外商投资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 2.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能源、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 3.鼓励外商投资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和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外商在华设立研发中心。 4.鼓励外商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机械、轻工、纺织等传统工业,实现装备工业的升级换代。 5.鼓励外商投资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环境保护工程和市政工程。 6.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 7.鼓励外商投资产品全部出口的允许类项目。 二、申请“两免三减半”的具体程序及附报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备注:申请可以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时候送税务机关,也可以在获利年度送,不过以开始生产经营的时候送比较好。 1.申请书内容: 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情况; ②所从事的行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名称或主要经营项目; ③实际投产经营时间、确定的经营期限; ④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申请确认享受定期减免税资格。 2.申请资料: ①企业被批准的可行性报告; ②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3.相关提醒: 企业对上述所提供的资料,应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要写明与企业所存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对于符合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条件的企业,如没有办理上述享受减免税优惠申请的,不能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三、分局向市局报送的资料 除企业提供的上述资料,主管分局还应向市局提供如下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修订稿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案例: 某境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准备向中国境内投资,拟定了两份投资计划。 计划一:并购中国一家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中国商务部提交的方案中,部分要点如下:①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且在境外公开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②甲公司拟以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某国有企业的部分资产;③已聘请在境外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的“并购顾问”。商务部另外了解到,半年前甲公司的副董事长因内幕交易,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处罚,并因此造成甲公司的股价大幅震荡。商务部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条件,不予批准。 计划二:与境内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我国商务部报送的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①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②中方的出资一次缴清,外方的出资分期缴纳。外方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③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后,按法定程序设立了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 (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中方得知后,表示反对。 (2)中方认为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同意。 (3)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外方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有4名。董事会上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企业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方案要点是:变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

外商投资企业法练习题及答案

外商投资企业法练习题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德国某公司与中国某企业合资经营某汽车制造厂,双 方协商签订了合资经营合同,后又协商签订了合资经营协议,协议对合同的某些内容作了补充。在经营中以方发生争议,由于合同与协议的内容存在差异,解决该争议以()规定的内容为准。[B] A.协议 B.合同 C.章程 D.由人民法院选择 2、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 同在内容上有部分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应() [B] A.以合营企业协议为准 B.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C.重新签订合同 D.确认抵触部分无效 3、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2002年试卷三) [ABD] A.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 B.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代为授课 C.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2万元债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 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 D.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 4、奔马电子有限公司为一家中美合资企业,外资方所罗 门公司欲转让其一部分股权给另一美国公司。关于所罗门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AC] A.须中方同意 B.不须经中方同意 C.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D.不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内()减少其注册资 本。[B] A.可以 B.不可以,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经审批机构批准可以 C.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可以 D.取决于合资合同的规定 6、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下列说法中,正确的 是()[C] A.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能用人民币表示 B.合营一方向第三人转让其出资份额时,不须征得合营他方同意,但应告知对方 C、合营一方向第三人转让其出资份额时,需报审批 机构批准 D.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各方在登记时实际缴纳的资本 7、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说法正确的是 ()[ABC] A.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B.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化的 C.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需要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D.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按照合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 流动资金的总和 8、某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经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准登记于1998年7月1日领取营业执照。至1999年 2月底,中方已经缴清全部出资,合资的美方却一直 没有缴付出资,虽经中方催缴数月仍无结果。对此应 ()[AC] A.由美方向中方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 B.由工商行政机关限美方在1个月内缴清 C.由美方向中方按合同规定赔偿损失 D.视合资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9、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过程中,合营各方的出资应 当符合的要求有()[ACD] A.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 B.不得用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为其出资担保 C.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D.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10、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中外双方可以选择的出资方 式包括()[ACD] A.非专利技术 B.劳务 C.土地使用权 D.商标使用权 11、某中外合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 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 [ACD] A.报审批机构批准 B.经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1

最新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法定所得减免。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税法第19条)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贷款利率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5)除上述规定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2.企业减税。下列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设在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税法第7条、细则第71条) (2)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税法第7条、细则第73条) (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细则第73条) (4)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细则第73条) (5)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细则第73条) (6)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细则第73条) (7)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细则第73条) (8)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细则第73条)3.生产性企业减免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述2免3减的税收优惠期满后,经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第8条) 4.地方所得税减免。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税法第9条)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 4.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投资促进 第三章投资保护 第四章投资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章投资促进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第十条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建立多边、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练习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https://www.360docs.net/doc/0a5027302.html,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练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A.技术水平落后的项目 B.不利于节约能源的项目 C.不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D.运用我国特有技术生产产品的项目 2、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 A.25% B.30% C.49% D.51%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的,当事人应就此向()进行申报。 A.国家工商总局 B.商务部 C.国家税务总局 D.财政部 4、某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将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的上限是()。 A.1000万美元 B.1400万美元 C.1750万美元 D.2100万美元 5、外国甲公司收购中国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价款为160万美元,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与丙公司于2009年4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购买金的下列方式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80万美元,2010年3月30日支付80万美元 B.甲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60万美元 C.甲公司于2010年3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60万美元 D.甲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100万美元,2010年6月30日支付60万美元 6、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B.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可低于相应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 C.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D.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可以用以并购境内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优惠政策 1.优惠内容 (1)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和船舶、飞机、特种车辆、施工机械),且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的规定,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符合前条条件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 (3)自行研发技术的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4)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5)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2.形式及经营范围 (1)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2)研发中心是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可以是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研发科目不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也不得从事非本研发技术成果的其他技术贸易和除中试外的生产活动。研发中心可以转让自己的研发成果,可以委托或联合开发的形式与国内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发。研发中心不包括培训中心。

3.设立条件 (1)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研发中心用于研发的投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2)研发中心应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其中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80%。 4.设立程序 (1)外商以合资、合作、独资形式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由省级审批部门进行审批;(2)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内部设立研发中心: ①设立研发分公司或独立研发部门,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机关按相应权限审批,但如属限额以下限制甲类企业,一律由省级审批部门审批(或按下款受理备案); ②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独立研发部门,如企业经营范围已包含“研究”或“开发”业务的,应补报独立研发部门的有关材料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见本条第(3)款];如企业经营范围中未包含上述业务的,应修改合同产程,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备案及增项企业的资格认定条件同“设立条件”。 (3)上报审批机关的申请报告应增加下述内容: ①研究开发的方向、领域,主要任务和实施计划; ②场所、人员及有关科研条件的情况; ③进行研发所需资金的来源、具体用途、数额,相应的财务预算报告; ④在投资总额内或自有资金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及研发过程中的研究样品、化学试剂清单; ⑤关于研发内容先进性的说明及研发成果的归属。 5.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商法(第四章) 第1页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外资企业法》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以合营协议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 3.外资企业。(略)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5.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投资人 由上可知,法律对“外国合营者”没有身份限制;而“中国合营者”只能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不包含“个人”。 (二)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设立登记机关 1.审批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 2.设立登记机关。合资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证书后30天内,向

外商投资企业法习题答案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1·单选题】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A )万美元。(2002年)A.500 B.480 C.450 D.400 【2·单选题】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其中甲出资60%,乙出资40%;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甲乙出资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B )。(2003年) A.甲至少应出资24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60万美元 B.甲至少应出资126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4万美元 C.甲至少应出资12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0万美元 D.甲至少应出资168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12万美元 【3·单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在合作期限届满前,经协商同意延长期限,并向审批机关提出延长合作期限申请而获得批准的,延长期限的起算日期是(D )。(2005年) A.合作各方达成延长合作期限协议之日 B.审批机关批准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之日 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办理变更登记之日 D.合作企业原合作期限届满后的次日 【4·单选题】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800万美元。在其注册资本中,中方认缴的出资额为500万美元。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外方认缴出资最低限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C )。 A.外方至少应出资760万美元 B.外方至少应出资400万美元 C.外方至少应出资220万美元 D.外方至少应出资100万美 【5·单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订立的合作协议、合作合同以及制定的企业章程的内容不一致时,其处理原则是( B )。(2009年)A.以合作协议为准 B.以合作合同为准 C.以企业章程为准 D.以审批机关的认定为准 【6·单选题】下列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共同特点的表述中,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C )。(2007年) A.二者的中外投资者均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B.二者的中外投资者均以其投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C.二者的注册资本均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中外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D.二者均由中外投资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7·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符合规定的有(ACD )。(2005年) A.注册资本150万美元,投资总额200万美元 B.注册资本300万美元,投资总额620万美元 C.注册资本700万美元,投资总额1500万美元

广州市南沙区投资优惠政策

广州市南沙区投资优惠政策 (1)“五免五减半”。对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如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其投资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五免五减半”政策(即头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两免三减半”。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含带项目在成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一免二减半”。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的资金由总行拨入的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金融机构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两类企业减税。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上海为二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新办高新(先进)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半”后,经税务机关核定,可在第六至八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2010年前可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可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7)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商而有来源于区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技术先进的,经政府批准,可给予更多的减征或免征优惠。 (8)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9)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10)外商投资者从其投资者将从企业中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企业和开发区其它企业,期限在5年以上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如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属产品出口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 (11)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内新建或购买的房屋,自落成或购买之日起,免征房产税三年,高新技术企业免征房产税五年。 (12)外商投资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机器

珠海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

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3/29/2010 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有的优惠政策是由国家或省制订的,如在规定的围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有的则是由市自行制订实施的,如土地使用、服务价格、产品销售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优惠和实行国民待遇等等。主要优惠政策如下: (一)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共20种)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经营期(“经营期”,是指从登记注册开始到注销登记为止。)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可享受2年免、3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减免税期满后,经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经确认为技术先进企业,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经营期10年以上、外商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性企业,经申请批准,可享受1年免、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4.经营期15年以上、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5年免、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5.经营期在10年以上、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由总行拨入的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第1年免、第2和第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6.外商将其企业的税后利润在中国境再投资,经营期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如属“两型”(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消费税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免”税,是指免征该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企业可用购买国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金抵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一季度抵扣不完的进项税金予以退税。 2.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新产品属省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级新产品在二年新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5%),由财政部门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企业。 (四)个人所得税 1.外籍人员在经济特区金融机构储蓄存款所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2.、澳门、同胞个人所得税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五)产品销售(管理销,主要是防止落后的民族工业遭到冲击) 1.凡外商投资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且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其产品外销比例可由外商自行确定,销比例可放宽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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