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条件

药店条件
药店条件

市、旗(区)政府所在地的单体药店开办、换证要求

一、人员要求:

(1)市、旗(区)政府所在地的单体药店应配备至少3名工作人员。

(2)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3)企业必须配备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营业员及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且均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4)单体药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5)单体药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同时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及验收工作。

(6)单体药店负责采购、养护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7)单体药店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驻店药师资格;如果担任采购职责须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8)经营中药饮片的单体药店应配备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9)单体药店的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药学、中药学)。

(10)单体药店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须经发证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并接受年度培训。其他从业人员须经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并按年度培训。从业人员为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的,每年须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取得继续教育的证明后方可上岗。

(11)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以及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工作人员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

品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

(12)单体药店的负责质量管理的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13)药品经营企业负责验收和采购的人员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二、设施设备条件:

(1)单体药店建筑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米,经营范围中增加中药饮片项时,建筑面积不得低于96平方米。未设置药品仓库的,应有待验区、退货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并有明显标志,试行色标管理。

(2)在超市或商场内设置的药品零售企业,应与饮食休闲、消杀用品等影响药品质量的区域有效分离,企业必须有明确的区域划分,药品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使用面积可按柜台外通道1.5米内计算)

(3)经营场所应为同一层商业用房,无间隔、同一出入口、并与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若为多层经营,总经营面积至少超过规定相应面积的3 0%。

(4)单体药店须在经营场所内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冷藏要求的区域(设备),不同温度保存药品必须严格按相应的温度条件存放。

(5)单体药店经营场所内须设立温湿度监测及调控设备,并做好相关记录。

(6)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在营业场所设置独立区域,与制剂分开;并应配置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7)经营中药饮片企业应配备合格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

(8)阳光可直晒的药品陈列区须设置遮光设施。

(9)企业应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设备。

(10)单体药店必须配备电脑、网络、扫码枪、小票打印机、指纹仪等设备,有良好的网络环境,并建立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且严格符合市局电子监管要求。为新开办单体药店的前置许可条件。

(8)单体药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电子监管系统的设施设备、运行和上传情况作为变更、换证的前置许可条件。

三、其他条件:

(1)单体药店须按照新版GSP要求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记录和凭证等),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确保药品质量。

(2)营业场所陈列布局,应有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明显分类标识,并在药品营业区显眼位置标示处方药的警示语和非处方药的忠告语。

(3)企业营业场所陈列布局,应有药品剂型或用途分类摆放标识。

(4)处方药区域不得设计为开架自选形式。

(5)需要在营业店堂内明示服务公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资料,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

(6)企业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市、旗(区)政府所在地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开办要求:

一、人员要求:

(1)市、旗(区)政府所在地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应配备至少3名工作人员。

(2)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3)企业必须配备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营业员及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且均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驻店药师资格。

(5)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质量管理员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及验收工作。

(6)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营业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驻店药师资格。

(7)经营中药饮片的连锁门店应配备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8)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须经发证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并接受年度培训。其他从业人员须经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并按年度培训。从业人员为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的,每年须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取得继续教育的证明后方可上岗。

(9)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以及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工作人员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

(10)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负责质量管理的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1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负责验收和采购的人员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二、设施设备条件: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经营范围中增加中药饮片项时,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0平方米。未设置药品仓库的,应有待验区、退货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并有明显标志,试行色标管理。

(2)在超市或商场内设置的药品零售企业,应与饮食休闲、消杀用品等影响药品质量的区域有效分离,企业必须有明确的区域划分,药品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使用面积可按柜台外通道1.5米内计算)

(3)经营场所应为同一层商业用房,无间隔、同一出入口、并与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若为多层经营,总经营面积至少超过规定相应面积的3 0%。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须在经营场所内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冷藏要求的区域(设备),不同温度保存药品必须严格按相应的温度条件存放。

(5)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经营场所内须设立温湿度监测及调控设备,并做好相关记录。

(6)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在营业场所设置独立区域,与制剂分开;并应配置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7)经营中药饮片企业应配备合格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

(8)阳光可直晒的药品陈列区须设置遮光设施。

(9)企业应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设备。

(10)药品零售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必须配备电脑、网络、扫码枪、小票打印机、指纹仪等设备,有良好的网络环境,并建立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且严格符合市局电子监管要求。为新开办连锁企业门店的前置许可条件。

(11)连锁企业总部及门店应当配备完善的远程药学服务系统,能够清晰高

效地实现执业药师远程审核处方、指导门店合理用药等功能。为新开办连锁企业门店的前置许可条件。

(12)单体药店变更连锁门店时,除需要满足开办药品连锁企业门店条件外,还须配备完善的远程药学服务系统,能够清晰高效地实现执业药师远程审核处方、指导门店合理用药。为单体药店变更连锁门店的前置许可条件。

三、其他条件:

(1)药品连锁经营企业每一名执业药师服务对应不超过10个门店;总部建立药师服务中心,执业药师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远程在线指导门店合理用药及审核处方。连锁企业必须实现“七统一”即统一商号标识、统一票据、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网络信息管理、统一药事服务的要求,其中也包括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须按照新版GSP要求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记录和凭证等),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确保药品质量。

(3)营业场所陈列布局,应有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明显分类标识,并在药品营业区显眼位置标示处方药的警示语和非处方药的忠告语。

(4)企业营业场所陈列布局,应有药品剂型或用途分类摆放标识。

(5)处方药区域不得设计为开架自选形式。

(6)需要在营业店堂内明示服务公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资料,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

(7)企业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乡镇及以下单体药店开办、换证要求一、人员要求:

(1)市、旗(区)政府所在地的单体药店应配备至少2名工作人员。

(2)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3)企业必须配备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营业员及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且均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4)单体药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同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并注册在本药店,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质量管理、验收等工作。

(5)单体药店营业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驻店药师资格(有条件的可按照市、旗(区)政府所在地的单体药店人员要求配备)。

(6)经营中药饮片的单体药店应配备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7)单体药店的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药学、中药学)。

(8)单体药店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须经发证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并接受年度培训。其他从业人员须经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并按年度培训。从业人员为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的,每年须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取得继续教育的证明后方可上岗。

(9)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以及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工作人员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

(10)单体药店的负责质量管理的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11)药品经营企业负责验收和采购的人员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二、设施设备条件:

(1)单体药店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经营范围中增加中药饮片项时,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8平方米。未设置药品仓库的,应有待验区、退货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并有明显标志,试行色标管理。

(2)在超市或商场内设置的药品零售企业,应与饮食休闲、消杀用品等影响药品质量的区域有效分离,企业必须有明确的区域划分,药品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使用面积可按柜台外通道1.5米内计算)

(3)经营场所应为同一层商业用房,无间隔、同一出入口、并与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若为多层经营,总经营面积至少超过规定相应面积的3 0%。

(4)单体药店须在经营场所内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冷藏要求的区域(设备),不同温度保存药品必须严格按相应的温度条件存放。

(5)单体药店经营场所内须设立温湿度监测及调控设备,并做好相关记录。

(6)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在营业场所设置独立区域,与制剂分开;并应配置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7)经营中药饮片企业应配备合格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

(8)阳光可直晒的药品陈列区须设置遮光设施。

(9)企业应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设备。

(10)单体药店必须配备电脑、网络、扫码枪、小票打印机、指纹仪等设备,有良好的网络环境,并建立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且严格符合市局电子监管要求。为新开办单体药店的前置许可条件。

(11)单体药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电子监管系统的设施设备、运行和上传情况作为变更、换证的前置许可条件。

三、其他条件:

(1)单体药店须按照新版GSP要求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记录和凭证等),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确保药品质量。

(2)营业场所陈列布局,应有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明显分类标识,并在药品营业区显眼位置标示处方药的警示语和非处方药的忠告语。

(3)企业营业场所陈列布局,应有药品剂型或用途分类摆放标识。

(4)处方药区域不得设计为开架自选形式。

(5)需要在营业店堂内明示服务公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资料,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

(6)企业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乡镇及以下药品零售连锁

企业门店开办要求

一、人员要求:

(1)乡镇及以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应配备至少2名工作人员。

(2)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3)企业必须配备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营业员及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且均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驻店药师资格。

(5)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质量管理员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工作。

(6)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营业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驻店药师资格。

(7)经营中药饮片的连锁门店应配备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8)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须经发证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并接受年度培训。其他从业人员须经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并按年度培训。从业人员为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的,每年须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取得继续教育的证明后方可上岗。

(9)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以及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工作人员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

(10)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负责质量管理的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1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负责验收和采购的人员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二、设施设备条件: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经营范围中增加中药饮片项时,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8平方米。未设置药品仓库的,应有待验区、退货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并有明显标志,试行色标管理。

(2)在超市或商场内设置的药品零售企业,应与饮食休闲、消杀用品等影响药品质量的区域有效分离,企业必须有明确的区域划分,药品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使用面积可按柜台外通道1.5米内计算)

(3)经营场所应为同一层商业用房,无间隔、同一出入口、并与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若为多层经营,总经营面积至少超过规定相应面积的3 0%。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须在经营场所内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冷藏要求的区域(设备),不同温度保存涐药品必须严格按相应的温度条件存放。

(5)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经营场所内须设立温湿度监测及调控设备,并做好相关记录。

(6)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在营业场所设置独立区域,与制剂分开;并应配置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7)经营中药饮片企业应配备合格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

(8)阳光可直晒的药品陈列区须设置遮光设施。

(9)企业应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设备。

(10)药品零售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必须配备电脑、网络、扫码枪、小票打印机、指纹仪等设备,有良好的网络环境,并建立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且严格符合市局电子监管要求。为新开办连锁企业门店的前置许可条件。

(11)连锁企业总部及门店应当配备完善的远程药学服务系统,能够清晰高效地实现执业药师远程审核处方、指导门店合理用药等功能。为新开办连锁企业门店的前置许可条件。

(12)单体药店变更连锁门店时,除需要满足开办药品连锁企业门店条件外,还须配备完善的远程药学服务系统,能够清晰高效地实现执业药师远程审核处方、指导门店合理用药。为单体药店变更连锁门店的前置许可条件。

三、其他条件:

(1)药品连锁经营企业每一名执业药师服务对应不超过10个门店;总部建立药师服务中心,执业药师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远程在线指导门店合理用药及审核处方。连锁企业必须实现“七统一”即统一商号标识、统一票据、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网络信息管理、统一药事服务的要求,其中也包括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须按照新版GSP要求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记录和凭证等),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确保药品质量。

(3)营业场所陈列布局,应有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明显分类标识,并在药品营业区显眼位置标示处方药的警示语和非处方药的忠告语。

(4)企业营业场所陈列布局,应有药品剂型或用途分类摆放标识。

(5)处方药区域不得设计为开架自选形式。

(6)需要在营业店堂内明示服务公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资料,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

(7)企业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开办药店详细流程

开办药店详细流程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申办流程: 工商局核准名称递交筹建材料添置设施设备(请提前联系测量面积)递交材料, 二、填报要求: 1、申请人提供资料应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一切后果自负 2、筹建、验收材料, 3、提交验收材料时请确认本店门牌、远程、设施设备等均准备到位, 三、开办条件 1.人员配备: 城区药店应配备不少于2名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为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乡镇药店应配备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人员;设在行政村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药士(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或经过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以上职称;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职称,并且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以上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兼职。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应配备1名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员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初中文化程度并具有5年以上药品经营工作经历;以上岗位人员应经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经营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

【药店货架中岛架】 2、需要先选好营业地址,主线城市营业面积150平方米以上,与相邻药店相距300米以上;县城营业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仓库不少于20平方米;乡镇下的营业场地不少于20平方米,(乡下的药店不要求要有仓库)

【药店货架上货准备营业】 3、拟办药店从业人员报名考取上岗培训合格证; 4、准备申请材料; 5、每月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 6、当地食药监管局对材料格式与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受理通知书。不符合,5日内发《补正材料通知书》; 7、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现场核查; 8、符合筹建条件的,公示7日,无特殊情况的,发同意筹建通知书;不同意筹建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9、验收材料准备齐全的,申办人提出筹建验收申请; 10、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县城药店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验收(或由市局委托县局验收),乡镇、村级药店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现场验收; 11、验收合格的,到市局领取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办开药店的手续与流程

申办开药店的手续与流程 附录一: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行政审批事项须知 一、审批内容 批准新开办或移地生建药品零售企业,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开办条件 1、凡符合有关工商管理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夫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在大连市辖区内新开办或移地得建药品零售企业。 2、凡属个人独资或以股份合作形式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其企业负责人应当专职在新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工作;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并且要通过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统一考试。药品零售企业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高中以上学历(乡镇村区域内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从事医、药方面的工作经历。 3、药房必须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属大连市内四区、先导区及市县城区区域内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当配备经过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本企业在职职工,不得兼任。 4、坚持合理布局,方便购药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营业场所使用面积标准:大连市内四区、先导区及区市县城区区域内不得少于80平方米;乡镇村区域内不得少于平方米。仓库使用面积标准:要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不得少于20平方米。 在市内中山区青泥洼桥(北起长江路,南至五惠路,东起解放路,西至友好路)、天津街(北起长江路,南至中山路,东起民意街,西至解放路)、沙河口区西安路(北起中长街,南至五一路,东、西只限于西安路两侧)、甘井子区山东路两侧(南起松江路,北至中华西路)、千山路两侧(东起华东路,西至七迎路)5个繁华商业区和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开办的直营门店外,应与已有的药品零售企业和非营利性一、二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距离150米以上。 农村乡、镇政府所在地,不足1万人口的可设1至2家,每增加1万人口可增设1家,如系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开办门店,可再增加1;其他可设1家药品零售企业。 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开办门店,应与其他已经通过GSP 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距离150米以上。 大型超市(指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和农村大型集贸市场内可以设置1至2家药品零售企业。 三、递交申请应同时提交的材料和证件(材料1) 1、开办或移地重建申请;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办者身份证、下岗证、失业证、退休证、学历证明;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的证明(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开具)。 4、药房位置图(150米以内)和内部布局图(标明经营面积和仓库面积)。 5、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用人协议和相关公证材料。

个人开药店所需条件

个人开药店所需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至少要有一个驻店药师、一个营业员(要高中以上或与药学相关毕业的或经过药监部门考核获得上岗证的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营业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仓库不少于20平方米。 (三)要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然后还要去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二、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附:一、许可内容《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 二、设定许可的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许可条件(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二)具有依法经过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中,在城区设置零售药店,必须配有2名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中1人担任质量负责人;在镇、村设置零售药店必须配有1的药学技术人员。(三)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其中,城区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镇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村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五)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六)符合GSP的要求。 四、许可程序(一)申请筹建申请人到受理窗口提交筹建申请材料----受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并出具意见----窗口领取审批结果(二)申请验收申请人筹建完毕,到受理窗口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受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

药店开店选址指南

药店开店选址指南 药店店址应具备的条件 药店业近几年来发展迅速,尤其在医疗体制改革、加入WTO 等“催化剂”的推动下,似乎药店就是利润的 保证,整个药店连锁业呈现一片前所未有的“圈地”现象。“如何选择良址,下一个药店选择在哪里”几乎成了个药业最挠头的问题。 1、商业活动频度高的地区。在闹市区,商业活动极为频繁,把药店设在这样的地区营业额必然高。这样的店址就是所谓的“寸金之地” 。相反,如果在非闹市区,在一些冷僻的街道开办药店,人迹罕至,营业额就很难提高。 2、人口密度高的地区、居民聚居、人口集中的地方是适宜设药店的地方。在人口集中的地方,人们有着各种各样的对商品的大量需要。当然,药品是必不可少的。而且需求基数也十分大。如果药店能够设在这样的地方,致力于满足人们的需要,那就会有做不完的生意。而且,这样的地方,顾客的需求比较稳定,销售额不会骤起骤落。可以保证药店的稳定收入。 3、面向客流量最多的街道。因为药店处在客流量最多的街道上,受客流量和通行速度影响最大,可使多数人就近买到所需的药品。 4、交通便利的地区。旅客上车、下车最多的车站,或者在主要车站的附近。可以在顾客步行不超过15 路程内的街道。 5、接近人们聚集的场所。如电影院、公圆、剧院、农贸市场、学校等场所,或者大工厂、机关附近,以及一般人烟稠密、店铺林立的且各种业态比较成熟稳定的地方。 6、店中店形式。目前,各药店都在跑马圈地,可在店址的选择上(尤其对于跨区域开店)确实有一定难度,一旦和某连锁超市或大型购物中心、商场等合作发展店中店,就可以充分利用他们的网点,而选址问题也等于转嫁给了超市或大型购物中心等,节省了大量的人力与物力。 药店店址选定的程序药店分店的选择有着十分严密的科学程序: 1、合考虑相关因素,制定药店分店选址的标准。要兼顾长远性,同时要最有利于后续药店的发展,一般制定选址标准越具体越好,对相关事项进行全面考虑。 2、根据企业的定位选准目标顾客,再根据目标顾客选择分店所在的黄金区域。对目标顾客的日常行为进行分析,从中往往可以发现成功的契机。例如深圳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的目标顾客是“都市白领家庭” ,那么,他的选址就倾向于“都市白领”居住比较集中的地区。 3、寻找最优交汇点。继上一步后,再考虑黄金区域的状况,如朝向、竞争药店状况,区域内的主要业态,人流密集区,交通要冲、居住区等,这种信息越多,综合考虑达到最优的机会就越大。 4、选定具体地点。选定几个地点,加以比较,做出选择。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家企业急于进行跑马圈地,竞争已到了白热化程度,往往一家店面同时有几家企业要租用,这必然会将租价提高,因此,遇到好店址时决不能优柔寡断,应及早做决定,但同时也要小心谨慎。(事实上,企业有时已对某一区域早已看好,只是苦于没有店址外租,此时,如果有外租的,应当机立断) 药店选址应注意的事项 1、选址决策要谨慎大家都知道零售企业在价值链中的核心因素是地点,经营者能否成功取决于店铺店址的选择。在选择药店店址的选定与消费者状况、地域性因素都应该一致。 1)、店址选定后,就会大笔资金投入分店开发,那是一锤定音,开张后要更改店址,成本极高。 2)、药店经营的效益受所在地市场状况的影响,很多别的方面的优势并不能弥补选址失误对企业造成的影响。3)、店址的选择要有前瞻性,要对所在地的发展前景作出评估,要密切注意环境的变化,应特别留心城市建设的发展会带来什么样的变化。例如一家药店,在大连市某街道刚开设分店还不到 4 个月,就接到该街道要改造的通知,人员、装修等费用的损失可想而知。 2、药店分店的立地条件受制于业态不同的业态有着不同的立地条件。药店的立地条件为便利,且应与超市、购物中心等业态融为一体,要互相协调,形成互补、互用。可以想象,一条五金店铺林立的街道上开设一家药店,效益会怎样。 3、注意大环境的变化及位置潜力

药店选址条件及要点

药店选址条件及要求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新版《GSP》要求,结合对单体药店及连锁门店经营需求,对药店选址要求如下条件:1、面积要求: (1)单体药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上,实用面积必须在100平方以上。 (2)连锁药店,建筑面积在100平方以上,实用面积在80平方以上 (3)综合经营范围药店:药品经营区域100平方米,非药品经营区域50平方米,共计150平方米左右(4)药店租赁楼层:首选一层,二选双层联租,三选三层联组,高于前面条件不选 2、地理位置要求: (1)商业闹市主干道:商业区主干道,主要人流走向,以回转方向为首选位置(下班方向),东西路以北为上,南北路以西为上 开办目标:形象店 (2)居民区:以居民区进出口方位为首选位置。小区内住户不少于15栋楼,入住率在80%以上(以夜间现场勘查住户灯亮数量为主要依据) (3)新建楼盘:拆迁还建、新建小区位置,选择条件参考上述要求 3、工作要点: (1)查看选址条件是否满足上述要求 (2)查看周边同行药店的位置及规模 (3)查看出租方的联系电话,并拨打电话了解出租方的姓名、租赁金及年限 (4)跟相邻门面了解房东信息及前期停止租赁的原因 (5)描述周边地理位置,拍照门面照片 (6)做地理位置图,递交经理审核 4、基本店面选址情况分析 (1)该区域常住人口:500米内万人1000米内万人,1500米内万人 (2)1000米住户户、大于100户以上的单位组织有多少(注分别户数) (3)1000米内日销售金额超过1万元的零售购物场所: (4)1000米以内日销售金额超过5000元的零售购物场所有: (5)1000米以内的医疗机构有家,专业特点: (6)药品年零售额:500米以内万元,1000米以内万元,1500米内万元 (7)药店数量:500米以内个,1000米内个,1500米内个

一、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单位药店)筹建申请材料清单

一、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单位药店)筹建申请材料清单: 1.《药品经营企业筹建申请表》(原件1份) 2.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需提供下属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零售连锁门店需提供总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拟开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及药学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执业药师资格证明、职称证明,以上人员个人简历。(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拟经营药品的范围(原件1份) 5.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说明。(位置、面积和附近最近零售药店(连锁门店)之间的距离图示)(原件1份) 6.申办人以及拟开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原件1份) 7.药学技术人员在岗的自我承诺书(原件1份) 8.申办人须提供无《芜湖市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店)遴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各类证明及自我保证声明(原件1份) 9.申办者如有《芜湖市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店)遴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加分情形,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

份,复印件1份) 10.经办人授权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1.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原件1份) 二、现场勘察需提供的材料和事项 1.需有符合药品经营条件的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相关证件; 3.经营场所房产证明(经营面积以房产证标注为准。无房产证的或房产证标注面积无法明确的,申办者应提供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测量面积证明。) 4.房产所有人身份证明; 5.如为租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6.所在地政府出具的不在拆迁范围、不属于违章建设的证明材料; 7.现场勘察时经营场所房产所有人需在场。

开药店需要什么条件

如何开一家药店 1.营业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仓库不少于20平方米.至少要有一个驻店药师、一个营业员(要高中以上或与药学相关毕业的或经过药监部门考核获得上岗证的人员). 2.要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然后还要去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新开的药店也要施行GSP认证,GSP就是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一切都要按GSP模式运作。 申请开办药店时,您应当向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领到《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一、市场机会 药品分类管理、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分业“三把利刃”给医药零售市场带来的变化和发展令人始料未及。这也使得药店的日子越来越好过。 随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门诊病人因个人账户封顶,个人要分摊医疗费用,因此在支出必要的处方药费用后,势必要选择药店购药。 二、实施方案 1、创业者要求。药品零售业的质量负责人应是药师(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并要在营业时间内配备1名以上经注册的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负责审核或调配处方。有中药饮片需配备经注册的中药师。而从事药品保管、验收、养护、营业等人员应取得职业技术等级证书。从业人员的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 2、经营方式。现时经营情况最理想的药店有两种,一是开办连锁店,二是在别人的药店中设专柜 3、选址。药店赚不赚钱,赚多赚少,选址是关键。而选址并不是地点越旺越好,反而是相对比较“冷清”的地段不失为投资的好去处。首选是城市结合部,即需要有较多的流动人口,其次也可以选择在较大居民区周边,如附近有超市、农贸市场就更好了。另外医院附近也是个不错的选择。 4、办证。药店的办证较为麻烦,但如果加盟连锁店的话,可以很快地进入医药零售市场。 三、投资预算 开药店的投入主要集中在店面装修、设施购置、人工开支、房屋租金等几个方面。 店面装修和添置必要的设施:10万元左右。 连锁加盟费用:5—15万不等。 员工工资:5人,共计5000元。 房租:5000元/月。 进货流动资金:2万元左右。因为许多医药批发企业一般都会给药店铺底,有的产品还会搞代销。所以进货所需资金反而不用太多。 总投资:30—40万之间。 每月固定支出:12000元左右。 另外,药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事关人身健康安全,为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应注意以下几点:1、药品经营企业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药品经营企业的购销记录(药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等) 2、卖出去的药不能收回。

药店开办条件

开办条件 一、面积要求: 在市城区和中心镇以内设置的药店营业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有中药配方的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在市城区和中心镇以外设置的药店营业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有中药配方的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在偏远农村、山区设置的药店,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有中药配方的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经药监部门确认,不经营中药饮片配方,非跨区域经营,且营业场地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不设仓库能够实现除货架或按规定冷藏储存外不在其他地点堆放药品的药品连锁企业门店,可以不设仓库。 二、人员要求: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质量负责人:市城区及中心镇以内要求必须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市城区及中心镇以外要求具有从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对应中药专业)以上职称;并且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质量管理员:城区内、城区外均要求具有从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对应中药专业)以上职称;偏远农村、山区要求具有从业药师资格或药士(含对应中药专业)以上职称。 驻店药师:经营处方药的必须配备二名以上驻店药师(偏远农村、山区至少配备一名);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的还须增加一名以上中药师。营业场所面积每超出标准100平方米,须增加一名驻店药师。 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驻店药师在企业筹建申请前,须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岗位能力测试合格。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药学相关工作。 三、设施设备要求: 具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应配备至少一台计算机,并具备能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络监管的条件。 申报资料 筹建申请提交资料 1、申请药品零售企业资料目录; 2、《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是分支机构的同时提供《企业名称使用保证声明》; 4、经营场地、仓库的房产证(无房产证的要求提供城建办或村建办的证明)、租赁协议及平面布置图(要求标明处方药、非处方药、其他类的柜台、货架摆放位置,三区的具体划分);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驻店药师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

开药店的流程

药品零售企业(门店)须知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6、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实施验收标准》 二、开办 (一)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门店)的条件: 1、开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2、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是药师或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 县以下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是药士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3、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至少两名经注册的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两类“药师”可任选搭配,但至少配备两名)作为驻店药师,设中药配方的必须配备中药专业的经注册的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 开办连锁门店应配备至少两名经注册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三类“药师”可任选搭配,但至少配备两名)作为驻店药师,有中药配方的应配备中药专业的经注册的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或中药师; 县以下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至少两名药师职称以上(含药师)药学技术人员作为驻店药师,设中药配方的必须配备中药师以上(含中药师)药学技术人员; 上述人员应保证营业时间内在岗,负责审核或监督调配处方,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 4、从事药品销售、调剂等人员,无药学技术职称的应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相应岗位的职业技术等级证书或具有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5、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若能提供具有可靠的药品供应渠道,售出的药品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充,可以不设置仓库,达不到要求的应按规定设置仓库。所设的仓库面积应与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以及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设施与设备; 有中药配方的,其中药材、中药饮片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并有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6、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在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 7、建立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及确保规章制度有效运行的操作规程。

开药店(一切手续及管理我最详细)

开药店的一切过程手续及管理(最详细) 开药店,最基本的要有三证,即药品经营许可证,GSP和营业执照,一 般许可证最先发下来,然后是营业执照,最后才是GSP,一般三个月内GSP就会发下来了 开药店总流程图: 药店名报药监局→开始装修,找两个执业药师.药监局验收→ 合格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记着验收的时候两个药师必须在场)→ 拿《药品经营许可证》办《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记>>,<<代码证>>,申报GSP检查.GSP麻烦,光各种资料就要装十几个 文件夹,最好买. →进药(3万—15万的资金)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 卫生环境;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

(4)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申请开办药店时,应当向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 机构提出申请。申领到《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登记注册。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办程序指引 一、许可内容《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 二、设定许可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实施条例》 (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许可条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 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二)具有依法经过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中,在城区设置零售 药店,必须配有2名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中1人担任质量负责人;在镇、村设置零售药店必须配有1的药学技术人员。 注:考一本<<医用商品营业员资格证书>>,也就是医药从业人员上岗证 (三)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 环境;其中,城区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镇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村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五)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六)符合GSP的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直营门店)新开办一次性告知内容及申办流程.doc

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直营门店、批发下属药店)申办 《药品经营许可证》一次性告知内容 一、申办条件: (一)人员要求: 1、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2、企业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下同)。 3、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应熟悉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责及药品基本知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职在岗,并与所就职企业签订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4、拟办企业所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5、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兼职、挂职,营业时间必须在岗履行职责。 6、具体人员条件要求: (1)企业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另外再配备一名药师(含中药师,下同)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如企业负责人为总部执业药师兼任,实施在线审方的,则每一家需另外配备2名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如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则必须有一名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2)企业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3)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5)企业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经体检合格,经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 (二)场所设施要求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应配备符合药品验收、陈列、储存、养护等要求的设施设备。 1、设施设备要求 (1)应配置电脑自动打印药品销售凭证的POS机和药品条码扫描仪等设备; (2)应具有可以实现药学技术人员接受当地药监部门在线监管的条件,如视频监管设备等;

开药店的一切过程手续及管理

开药店,最基本的要有三证,即药品经营许可证,GSP和营业执照,一般许可证最先发下来,然后是营业执照,最后才是GSP,一般三个月内GSP就会发下来了 开药店总流程图: 药店名报药监局→开始装修,找两个执业药师.药监局验收→ 合格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记着验收的时候两个药师必须在场)→拿《药品经营许可证》办《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记>>,<<代码证>>,申报GSP检查.GSP麻烦,光各种资料就要装十几个文件夹,最好买. →进药(3万—15万的资金)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 (4)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申请开办药店时,应当向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领到《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办程序指引 一、许可内容《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 二、设定许可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许可条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二)具有依法经过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中,在城区设置零售药店,必须配有2名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中1人担任质量负责人;在镇、村设置零售药店必须配有1的药学技术人员。 注:考一本<<医用商品营业员资格证书>>,也就是医药从业人员上岗证 (三)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其中,城区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镇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村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五)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六)符合GSP的要求。 四、许可程序

药品零售企业申办条件及流程

药品零售企业申办条件 一共五项:人员+场所+设施+制度+台账+质量管理档案(其中前四项是验收必备条件,最后两项为药店日常检查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人员(法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营业员) 1、法人:(即老板)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在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带领企业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落实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 ①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药学、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②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具有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药或中医中专以上学历, 3、营业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备注:1、经营处方药,必须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2、有中药的,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或中医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 中药调剂员资格 二、场所 企业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经营处方药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 注明:企业经营场所面积每超出开办标准150平方米,需增加1名执业药师。 三、设施,设备 1、应配置齐全相关营业设备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必须安装空调,有玻璃门、窗等与外界有效间隔的设施,并配备容积为0.15立方米以上的冷藏设备)。 2、(镇以上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安装计算机,企业对药品购进、验收、储存等环节实行计算

药店申办条件及流程

如何开药店(开药店总流程图) 从策划到选址,市场机会,实施方案,投资预算,效益分析,风险分析,到经营策略,应有尽有! 开药店,最基本的要有三证,即药品经营许可证,GSP和营业执照,一般许可证最先发下来,然后是营业执照,最后才是GSP,一般三个月内GSP就会发下来了。 开药店总流程图: →药店名报药监局 →开始装修,找两个执业药师.药监局验收 →合格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记着验收的时候两个药师必须在场)→拿《药品经营许可证》办《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记>>,<<代码证>>,申报GSP检查.GSP麻烦,光各种资料就要装十几个文件夹,最好买. →进药(3万—15万的资金) →开始营业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 (4)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申请开办药店时,应当向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提出申请。申领到《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办程序指引 一、许可内容《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 二、设定许可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许可条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二)具有依法经过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中,在城区设置零售药店,必须配有2名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中1人担任质量负责人;在镇、村设置零售药店必须配有1的药学技术人员。 注:考一本<<医用商品营业员资格证书>> (三)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其中,城区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镇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村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药从业人员上岗证 (五)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六)符合GSP的要求。 四、许可程序 (一)申请筹建申请人到受理窗口提交筹建申请材料----受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并出具意见----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二)申请验收申请人筹建完毕,到受理窗口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受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 ----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五、申请材料

在农村开药店需要的条件和证件

在农村开药店需要的条件和证件 1.营业场地不少于20平方米,(乡下的药店不要求要有仓库).至少要有一个驻店药师、一个营业员(要高中以上或与药学相关毕业的或经过药监部门考核获得上岗证的人员).2.要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然后还要去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如果是在城里开的药店就要具备这些条件: 1.营业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仓库不少于20平方米.至少要有一个驻店药师、一个营业员(要高中以上或与药学相关毕业的或经过药监部门考核获得上岗证的人员). 2.要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然后还要去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新开的药店也要施行GSP认证,GSP就是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一切都要按GSP模式运作。 其实国家对个人经营药店一直没有限制,药店经营早在1998年就已向个人开放,目前全国各省都有个人经营的药店。但是,各地对于个人投资开药店的政策倾向差别很大,您最好向当地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咨询。开药店投资额比较大,以80平方米的店堂为例,启动资金应在20—30万元,个人投资开药店还应该根据自己的资金状况考虑经营规模。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4)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申请开办药店时,您应当向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领到<<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火锅店赔了,就开药店”。长期以来,社会上盛传这样的说法。据知情人士透露,药品零售平均毛利率至少可达50%,其中常用的抗菌类药毛利又最高,可达100%-200%以上。比起家电流通领域最多3%-5%的毛利可称“暴利”。 因此,药店是未来的一个被看好行业。 本文来自赚钱点子网 一、市场机会 药品分类管理、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分业“三把利刃”给医药零售市场带来的变化和发展令人始料未及。这也使得药店的日子越来越好过。 内容来自 随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门诊病人因个人账户封顶,个人要分摊医疗费用,因此在支出必要的处方药费用后,势必要选择药店购药。赚钱点子分享赚钱好点子

新开办药房的条件

新开办药房的条件 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筹建申请表; 2、符合《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4、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5、法律、法规及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应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负责申报。 (二)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 (三)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向原审批机构提出验收申请。 (四)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验收标准》(零售)组织验收,合格后,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未通过验收的,由受理申请部门书面告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未通过审查验收的申办人,可在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一年之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一条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应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申请GSP认证,逾期未申请或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9个月后仍未通过GSP认证的。由原发证部门收回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条件 第十三条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 (一)销售处方药必须配有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店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三)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五)备有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需要的药品,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店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六)设置特许药店,应具有特许经营合同,合同中应有统一的质量标准、统一商号、统一采购等条款,并明确特许方培训、指导和监督被特许方执行上述条款的义务及具体措施,以及被特许方违反上述条款的处理办法。 (七)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应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

个人如何开药店-基本流程

如何开药店 1.营业场地不少于20平方米,(乡下的药店不要求要有仓库).至少要有一个驻店药师、一个营业员(要高中以上或与药学相关毕业的或经过药监部门考核获得上岗证的人员)。 2.要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然后还要去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如果是在城里开的药店就要具备这些条件: 1.营业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仓库不少于20平方米.至少要有一个驻店药师、一个营业员(要高中以上或与药学相关毕业的或经过药监部门考核获得上岗证的人员)。 2.要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然后还要去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新开的药店也要施行GSP认证,GSP就是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一切都要按GSP模式运作。 创业家:其实国家对个人经营药店一直没有限制,药店经营早在1998年就已向个人开放,目前全国各省都有个人经营的药店。但是,各地对于个人投资开药店的政策倾向差别很大,您最好向当地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咨询。开药店投资额比较大,以80平方米的店堂为例,启动资金应在20—30万元,个人投资开药店还应该根据自己的资金状况考虑经营规模。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4)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申请开办药店时,您应当向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领到《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再到工商行

新开办药店申报指南

筹建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主管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承办机构: 各区政务中心药监局 开办条件: 一、管理文件要求: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目录。 二、经营场所及仓库面积要求: 1、经营场所具有良好的卫生环境、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2、(1)A类区域:经营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包括经营中药饮片等):营业使用面积在同一平面不小于100平方米(如设仓库,其中仓库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2)B类区域:经营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包括经营中药饮片等):营业使用面积在同一平面不小于70平方米(如设仓库,其中仓库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3)在大型商超内经营非处方药:营业使用面积在同一平面不小于4 0平方米。 (4)在火车站、飞机场等封闭候车(机)场经营非处方药,营业使用面积在同一平面不小于20平方米。 三、人员要求: 1、药店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且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药师开办个体药店的除外,个体药店负责人为执业药师本人。

2、A类区域:经营处方药的配有专职执业药师一名,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实际测量达150平方米以上的,另增设专职执业药师一名。 B类区域:乡镇以上经营处方药的药店负责人具有主管药师(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处方审核人员具有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村以上经营处方药的药店负责人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处方审核人员具有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A类区域:经营中药饮片的,配有专职执业中药师一名或者专职中药专业执业药师一名,中药专业中药师一名,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实际测量达150平方米以上的,另增设专职执业药师一名。 B类区域:经营中药饮片的,配有专职中药专业中药师一名。 4、在商超内经营非处方药:配有专职药学专业及相关专业药师一名。 5、执业药师、药师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6、企业员工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培训并持有培训证。 四、符合合理布局规定。 提交材料 1、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书一份; 2、委托书一份(执业药师本人办理(单体店)可无需委托书); 3、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 4、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一份(标明拟办药店与最近的3个药店位置、名称); 5、《房屋产权证》(含《武汉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复印件一份或者有关房屋证明一份;(筹建无需租赁合同); 6、根据药店区域、性质提交与开办条件相对应的人员的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药师、中药师证复印件各一份(校对原件); 9、质量管理负责人上岗证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 10、药店负责人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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