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法的人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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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法的人性基础

[内容提要]西方自然法学家认为,“自然法”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观念,它既包含着我们一般所讲的法律,又包含着规律、权利、正义和理性等涵义。正因为如此,“自然法”是比实在法更神圣、更高级的东西,它既是实在法的基础,又是衡量其合理与否的标准。自然法观念的价值正在于此。

[关键词]自然法学/法的人性基础/道德性

西方的自然法学是西方存续时间最长、影响力最大、从而也是最具生命力的一种法学思潮。西方的自然法学为什么具有如此强的生命力呢?其真谛何在?我们认为这就是因为他们能从人类乃至于整个世界事物的本性的角度来思考法律现象,努力探索法律的客观基础或人性基础。因而就使他们能站在哲学的高度认识和把握法律现象,把法律看成是使人的行为符合人性的一种努力。这使他们形成的法观念,即自然法观念具有其它学派所无法比拟的深刻性和丰富性,能帮助人们认识历史上不断发展变化中的法律现象。这正是西方自然法学的魅力和价值所在。

法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其产生和发展、制定和实施都离不开人,这就决定了任何对法的研究,如果要上升到哲学的高度,或者说任何法哲学对法的研究,都必须以研究人的本性为出发点,这样才能抓住法现象的根本和找到理解法现象的钥匙。而西方的自然法学正是这样一种法哲学。他们正是从人性中寻找法的基础,并深信存在

一种基于人性的比现实中存在的法更高级的法,即自然法。因而,他们试图从人性中寻找理解一切法律现象的钥匙。

西方的自然法学家是从人的本性的角度来理解法律现象的,并把法律视为从属于和服务于人性的一种东西。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所说:“人类本来是社会的动物,法律实在是完成这种性质的东西。”西塞罗也说:法律“非基于人的意见之上,而是基于本性上的。”正因为如此,他们认为要研究法现象,就必须研究人的本性。他说:“我们需要的是解释法律的本质,而这个本质需要从人的本性中去寻找。”(注:[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7页。)

基于这样的认识,西方的自然法学家,特别是早期的西方的自然法学家大都以研究和论述人性作为其出发点,他们从人性中推导出自然法,然后再从中论证实在法或制定法。这只要看一看其有关著作就一清二楚了。例如,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就是这样,该书的第1章和第2章,即该书一开始,首先论述的就是人的本性,从研究中他得出人是社会政治的动物的结论,然后才论述了国家这种最高的政治团体产生的必然性,以及建立理想的国家的组织原则——正义的基本含义,认为现实中的法律只是正义原则的具体化,只是依据正义原则所设计的社会制度。因而他说:“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行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38页。)再如霍布斯在其《利维坦》中也是这样。该书的第一部分也是论人类,

不过他得出的结论有所不同,即认为人的本性恶,人人都是利己主义者,从此他推出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然后又从人是有理性的推出,为了摆脱战争状态和求得和平产生了一系列的自然法原则。只是在这个基础上,他在该书的第二部分里才进一步论述理想的国家和民约法,以及实际上的国家和法律问题。

西方的自然法学家之所以要从人性的角度来研究法律,除了上面说的他们把法律说成是实现人性的东西外,还有一点就是与他们把法律,特别是自然法视为事物的规律有关。因为法律既然就是事物的规律,那么当然与事物的本性有必然关系。关于法律是事物的规律的论述在西方的自然法学家那里很多,最典型的是孟德斯鸠关于法的如下定义:“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它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注:[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页。)在谈到自然法时他更清楚地指出这一点。“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先存在着的,就是自然法。所以称为自然法,是因为它们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如果要很好地认识自然法,就应该考察社会建立以前的人类。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这样一种状态之下所接受的规律”。(注:[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页。)

西方的自然法学家从人类的本性中探寻法的根源,那么,他们是

探索法的人性基础

探索法的人性基础 [内容提要]西方自然法学家认为,“自然法”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观念,它既包含着我们一般所讲的法律,又包含着规律、权利、正义和理性等涵义。正因为如此,“自然法”是比实在法更神圣、更高级的东西,它既是实在法的基础,又是衡量其合理与否的标准。自然法观念的价值正在于此。 [关键词]自然法学/法的人性基础/道德性 西方的自然法学是西方存续时间最长、影响力最大、从而也是最具生命力的一种法学思潮。西方的自然法学为什么具有如此强的生命力呢?其真谛何在?我们认为这就是因为他们能从人类乃至于整个世界事物的本性的角度来思考法律现象,努力探索法律的客观基础或人性基础。因而就使他们能站在哲学的高度认识和把握法律现象,把法律看成是使人的行为符合人性的一种努力。这使他们形成的法观念,即自然法观念具有其它学派所无法比拟的深刻性和丰富性,能帮助人们认识历史上不断发展变化中的法律现象。这正是西方自然法学的魅力和价值所在。 一 法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其产生和发展、制定和实施都离不开人,这就决定了任何对法的研究,如果要上升到哲学的高度,或者说任何法哲学对法的研究,都必须以研究人的本性为出发点,这样才能抓住法现象的根本和找到理解法现象的钥匙。而西方的自然法学正是这样一种法哲学。他们正是从人性中寻找法的基础,并深信存在

一种基于人性的比现实中存在的法更高级的法,即自然法。因而,他们试图从人性中寻找理解一切法律现象的钥匙。 西方的自然法学家是从人的本性的角度来理解法律现象的,并把法律视为从属于和服务于人性的一种东西。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所说:“人类本来是社会的动物,法律实在是完成这种性质的东西。”西塞罗也说:法律“非基于人的意见之上,而是基于本性上的。”正因为如此,他们认为要研究法现象,就必须研究人的本性。他说:“我们需要的是解释法律的本质,而这个本质需要从人的本性中去寻找。”(注:[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7页。) 基于这样的认识,西方的自然法学家,特别是早期的西方的自然法学家大都以研究和论述人性作为其出发点,他们从人性中推导出自然法,然后再从中论证实在法或制定法。这只要看一看其有关著作就一清二楚了。例如,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就是这样,该书的第1章和第2章,即该书一开始,首先论述的就是人的本性,从研究中他得出人是社会政治的动物的结论,然后才论述了国家这种最高的政治团体产生的必然性,以及建立理想的国家的组织原则——正义的基本含义,认为现实中的法律只是正义原则的具体化,只是依据正义原则所设计的社会制度。因而他说:“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行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38页。)再如霍布斯在其《利维坦》中也是这样。该书的第一部分也是论人类,

7个故事讲述法律和人性善恶

7个故事讲述法律和人性善恶 1:法律与良心 在柏林墙推倒的前两年,东德一个名叫亨里奇的守墙卫兵,开枪射杀了攀爬柏林墙企图逃向西德的青年克利斯。 在墙倒后对他的审判中,他的律师辩称,他仅仅是施行命令的人,基本没有挑选的权力,罪不在己。 而法官则指出:“作为警察,不施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然而打不准是无罪的。 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力,这是你应自动承担的良心义务。 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心。当法律和良心抵触之时,良心是最高的行动原则,而不是法律。尊崇性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准绳。” 短评: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力——在那个万不得已的局势下,打,但应当故意打不准——不把人家打死,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也是最高境界的良心。 任何人都不能以“听从命令”为借口,去跨越道德伦理的底线。这就是“一厘米权力”的道德义务,否则就必需承担罪责。 2:法律与成本 一位校友在德国留学期间,在一家图书馆,钱包被扒手窃走,包里有20欧元。 他不准备报警,可是图书馆的保安却报了警,不到5分钟,一位女警察赶到现场,问了情况,便请他做笔录。 女警察说:“图书馆的自动安全系统已经录下了小偷的尊容,警察局今天就可以将小偷的照片张贴到全区各个警察局。如果仍找不到小偷,我们会把录像带送电视台反复播放,直到破案为止。” “我看算了,只有20欧元,不必兴师动众。即使抓到了小偷,所花费的代价也太大了。”他对女警察说。 “不!我们是警察,不是商人,只有商人才讲值不值,而法律的尊严不能用金钱衡量。小偷触犯了法律,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女警察严厉地说。 结果,当电视台播出小偷偷钱录像的第二天,小偷就落网了。 短评:不计法律成本的国家和地区,付出的成本反而小,而报案难或不愿报案的国家或地区,往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3:法律人的眼界 相传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看见同胞被卖为奴婢,只要他们肯出钱把人赎回来,那么回到鲁国后,国家就会给他们以赔偿和奖励。 这条法律执行了很多年,很多流落他乡的鲁国人因此得救,因此得以重返故国。 后来孔子有一个弟子叫子贡,他是一个很有钱地商人,他从国外赎回来了很多鲁国人,但却拒绝了国家的赔偿,因为他自认为不需要这笔钱,情愿为国分担赎人地负累。 但孔子却大骂子贡不止,说子贡此举伤天害理。祸害了无数落难的鲁国同胞。 孔子说:“万事,不过义、利二字而已,鲁国原先的法律,所求的不过是人们心中的一个‘义’字,只要大家看见落难的同胞时能生出恻隐之心、只要他肯不怕麻烦去赎这个人、去把同胞带回国,那他就可以完成一件善举。事后国家会给他补尝和奖励。让这个行善举的人不会受到损失,而且得到大家的赞扬,长此以往,愿意做善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所以这条法律是善法。”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 内容摘要: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通过界定经济法理念,明晰当中的内涵,探索其内在价值及实现方式,有利于深化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本质,提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理念的确定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在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理念社会本位 一、经济法理念的基本界定 (一)法理念诠释 汉语当中的“理念”一词出现较晚,最初是由日本人从德语Idee翻译(意译)而来的,是指在一定世界观主导之下的某种基本观念。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法律是人性中所蕴含的最高理性,告诉人们所应做之事,禁止人们所不应做之事。”因此,法律不能仅限于条文的表面含义,应该注重法律的思想内涵。“理念”,作为西方哲学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指的是“一个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1在历史上,不同时期的西方哲学家也给理念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在理念论中,柏拉图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以此来表述存在于彼岸世界的每一类事物及其特性的原型、渊源,它是事物最真实的存在和极致状态,而我们所看到的此岸世界的各种事物不过是它的影子,这些事物因“分有”了理念而存在。2亚里士多德认为理念并不与事物相分离,而是与质料相结合,存在于具体的事物当中。康德认为理念是指“纯粹理性的概念”,“它在感官中是不能有任何与之重合的对象的……它们把一切经验知识都看作是由诸条件的绝对总体性所规定的。它们不是任意虚构出来的,而是由理性的本性自身发出的,因而是与全部知性运用必然相关的。最后,它们是超验的,是超出一切经验的界限的,所以在经验中永远不会有一个与先验理念相符合的对象出现。”3黑格尔认为理念可以理解为理性,也可以理解为主体——客体;观念与实在,有限与 1《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465页。 2严存生:“论法的理念——兼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3[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8—279页。

论经济法的人性基础

论经济法的人性基础 ;摘要:任何科学都与人性有关,经济法与人的科学的关系更为密切。经济法基于经济人的人性缺陷造成市场失灵而得以产生。道德人理念是经济法建构的人论基础,经济法的理念、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制度都是建立在道德人理念之上的。政府完全道德人假设明显不具有现实性和合理性,政府干预失败是政府完全道德人假设破灭的逻辑结果。; 关键词:经济人;人性根源;道德人理念;人性基础;经济法 ; 各种科学都与人性有关。正如休莫所说:“所有各种科学都或多或少地与人类本性有关,而且无论其中的某几种科学从表面看来距离人类本性有多么遥远,它们也都仍然要通过某种途径回到这种本性上来。甚至数学、自然哲学,也都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关于人的科学。因为它们都潜在地受制于人们的认识范围,并且要由他们的权力和能力来判断。”〔1〕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与其它自然科学相比,它与人的科学的关系更为密切。因此,从人性的视角来思考经济法产生和存在的依据,能够从较深的层次认识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和经济法成为独立学科的合理性。以往我们更多地探讨经济法的经济、政治基础,却往往忽视经济法与人性的联系。因此,本文试就经济法产生的人性根源和经济法存在的人性基础进行初步探讨。 ; 一、从“经济人”的人性缺陷看经济法产生的人性根源 ; 民法是以“经济人”亦称“理性人”为基本假设的。“经济人”理论,最先由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斯密的“经济人”指的是以追求

私人最大经济利益为唯一目的,并按经济原则活动的主体,他可以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斯密“经济人”假设的要点是:(1)“经济人”是自利的,每个人天然地是他自己利益的判断者,如果不受干预,他的行为可以使他达到自己的目的(最大利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驱策人的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这是“经济人”的内容,是由人的本性所决定。(2)“经济人”在追求自己的私利时又不得不考虑他人的利益,正是这一点构成了交易的通义;(3)当每个人都能自由地选择某种方式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时,“一只无形的手”——分工基础上的市场和竞争,会将他们对私利的追求引导到能够为公共利益作出最大贡献的途径上去。利己性和理性(或有限理性)是“经济人”行为的两个基本特征,其中利己性是“经济人”的灵魂。 ; 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国富论》中倡导“经济自由主义”,这是建立在“自然秩序”基础之上的。“自然秩序”是从人的本性产生又符合人的本性的正常的社会秩序,是建立在个人自我利益追求、及其积极性、创造性之上的一种秩序。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是完全理性的“经济人”的存在,这种具有完备理性的“经济人”只有在完全的自由状态下才能产生。按照斯密的观点,人具有双重本性,既是“经济人”,又是“道德人”。人作为“经济人”是利己主义者,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并尽力去追求它。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所以社会利益就是个人利益的总和。斯密认为,经济活动的出发点是人的本性,每个人的活动都受“利己心”的支配,每个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会给整个社会带来共同利益。个人越是追求自己的利益,社会利益就越大。从个人

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从法律的文字表现形式方面划分,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从法律的适用范围方面划分,可分为普通法和特别法; 从法律制定的主体方面划分,可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从法律的内容方面划分,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等等。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 案的序号填在题中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30分) 1.按照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可以把法律划分为( )。 A.根本法和普通法 B.一般法和特别法 C.国内法和国际法 D.实体法和程序法 C 2.我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 )。 A.党中央 B.国务院 C.广大人民群众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 3.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 )适用我国法律。 A.一律 B.一般 C.可以 D.不能 B 4.法律( )是划分部门法的首要的、第一位标准。 A.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种类 B.调整的方法 C.保障权利的途径 D.调整的机制

A 5.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 )年制定的宪法。 .1950 C D 6.( )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制度。 A.民族自治制度 B.区域自治制度 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D.民族平等制度 C 7.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 )。 A.权利 B.权力 C.义务 D.权利和义务 D 8.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国家审判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A.领导 B.指导 C.监督 D.管理 C 9.行政法与行政法规的关系是( )。 A.行政法就是指行政法规 B.行政法是行政法规的渊源之一

C.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渊源之一 D.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效力不同的两种类别的规范性文件 C 10.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达到( )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6 C D 11.增值税属于( )。 A.流转税 B.财产税 C.所得税 D.营业税 A 12.我国森林法把每年( )定为全国统一的“植树节”。 A.3月5日 B.3月11日 C.3月12日 D.3月15日 C 13.刘迪,6岁,在北京幼儿园学习绘画数年,1989年夏天,某机构组织儿童绘 画展,刘迪的画被选中参展,并获得一等奖,得奖金1000元。此时刘迪父母已离异,其母张某为刘迪的监护人,刘迪之父每月给刘迪100元抚养费。1000元奖金应归( )所有。 A.刘母 B.刘父 C.幼儿园 D.刘迪

法律的人性基础

法律的人性基础 严存生/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6.1第一版 英国科学家休谟曾在其著作《人性论》中谈到人性对科学研究的意义,人性是一切科学研究的基础和核心,就像战争中的攻城略地,只有直捣首都或皇城,才能解决根本问题。人们普遍认为,任何一门科学,如果要成为真正的科学,就必须研究人性问题。为了研究人性在法律中的意义,研究人性在解决有争议的法学问题时发挥的作用,阅读了《法律的人性基础》一书。 本书通过介绍历史上关于人性及其与法的关系的论著的研究、对具体的法律和法律问题进行人性的探索、法之本体、西方历史对于“法的人性基础”思想的思考、人及社会的属性、部门法学问题的人性思考等,构思对法律的人性基础的基本观点和理论框架并进行论述,系统的阐述了我们对人、人的本性以及法与人的本性的关系的看法。 本书在中、西方历史上的“法的人性基础”思想比较上做了深入探究。我国历史上在对人的论述里,含有“天人合一”的观念;在对人性的论述中,大都承认人有善恶是非观念;在对法的论述中大都认为“法从礼出”,法本于人的道德性,其功能是禁恶。我国古代思想家关于法的人性基础之论述的基本观点和思路是,法是礼义的派生物,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落实礼义于人们行为中而设计出来的一套社会制度。 西方历史上的“法的人性基础”思想有流派之分。西方的自然法学主张“自然法”在实在法之上,这种法在他们看来本源于事物或人的本性,以及二者结合而成的道德性;早期哲理法学仍然从人的道德性寻求法的基础,而晚期哲理法学家在人性不断发展变化的基础上把法与人性联系起来思考;亚当.斯密认为法律是基于正义的要求,是维护正义秩序和使人的行为具有道德性的手段之一,大卫.休谟认为人的直觉就是人的一切,精神是以道德为根本和核心的;功利主义法学和分析法学以及后来产生的社会法学认为法正是基于追求功利是人的本性的认识及利用“避苦求乐”的本性,用奖惩两种办法促使人们做符合道德要求的事情。比较中、西“法的人性基础”思想,我国和西方的学者都肯定了人是大自然的一部分,但是西方学者把自然人格化,即我国的人性论倾向于自然神论,西方则倾向于宗教有神论;在研究对象上,西方思想家一般以全人类为对象,没有在人类内部做具体的划分,而我国古代思想家进一步把人划分为智者和愚者,认为他们有不同的属性;我国和西方思想家都把人分为感性和理性两个方面,又都把人性区分为几个层次。 法的人性基础研究对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是非常有价值的,它能使发杂问题简单化,能使我们直接抓住问题的根本,使人豁然开朗。 法的人性基础探究对于部门法学也是很有意义的,它可以提高部门法学研究的理论层次,从更深层次上探索部门法学的基本理论。为此,本书对民法学上的土地所有权、环境保护法上的“动物权利”、刑法学上的犯罪和死刑以及国际法上的自由和主权原则等法律问题的人性基础作了初步思考。 人性化是法治发展的基础,研究法的人性基础,对于建设人性化法治社会有着建设性的作用。

简答 论述 经济法产生的条件

简答论述经济法产生的条件 经济法的产生是多种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经济条件、社会条件、国家条件和法律条件等。其中,最基础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条件是经济条件,其他条件最终也是由经济条件决定的。经济法产生最基础条件是经济领域的“市场失灵”,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要求政府承担全新的经济管理职能,而不论是救治“市场失灵”还是保障并约束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传统法律制度都无能为力,这必然要求国家建立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并平衡市场调节与政府管理之间的关系。这种新型法律制度就是经济法。据此,经济法的产生条件,可概括如下:新问题的产生(“市场失灵”)---政府经济管理---“政府失灵”---需要法律具备新的功能(解决“市场失灵”及“政府失灵”问题)---传统法不具备该功能---新型法产生(经济法)。 经济法所要规范的行为,主要有两块:一是市场规制;二是宏观调控。这两大行为都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故经济法便可被外界定为“保障与约束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之法”。具体而言,经济法主要是指调整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经济法是指调整市场规制行为与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论述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1. 经济性:经济性是经济法的首要特征,表现在经济法的作用领域、形成方式、调整手段、基本目标等方面。2.政策性:国家或政府通常必须制定经济政策,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而后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经济法是国家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它必须体现和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3.灵活性: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而政策是需要根据社会经济和市场的变化及时作出反应和调整的,这就决定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容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变动性。4.社会性:经济法是适应生产社会化要求产生的,它以社会为本位,是社会本位法。5.专业性:经济性特征还决定了经济法是一部专业性非常明显的法律。管理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但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仅是具有管理属性的经济关系。6.法定性。 简答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反映的就是指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的最核心的利益追求是什么。一般认为,传统私法以维护个体利益为主,传统公法以维护国家利益为主,经济法既不着重维护个体利益,也不着重维护国家利益,二是介于二者之间,立足社会整体,以不特定多数者利益为重。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可以把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概括为社会利益维护之法,即社会本位法。 简答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特征 作为一种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三个重要特征:第一,社会利益具有相对性。社会利益是一种相对于特定社会成员利益而言的相对利益。第二,社会利益具有区域性。社会利益既然是一种群体利益,而有些需要法律特别保护的群体,可能只会在特定区域内才会存在,故在其他区域内,就不存在这类社会利益。第三,社会利益具有历史性。社会利益是群体分化的产物,而群体分化总在特定历史阶段才会发生,故某一群体所代表的,也只有在特定阶段才构成社会利益。

法律与人性之梳理

法律与人性之梳理 一、人性的内涵 所谓人性,是指人的共同属性,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人之为人,首先是自然的人,但同时又是社会的人。马克思有一段关于人的本质的著名论断:“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个论断揭示了人是现实的人,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二、性善论以及性善恶二元论的梳理 纵观历史,人性的理论学说有性恶论,性善论,性善恶二元论以及性无善无恶论等各种观点,其中大部分的法律思想都是以性善论和性恶论为出发点的。 (一)中国法律传统中的性善论 总的说来,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世界以性善论为主旋律,支持性善论者居多。性善论者主张人是天地之间善与美的结晶,人性的根源点是善的。孟子就明确指出:“人之性善也, 犹水之就下也, 人无有不善, 水无有不下。”他认为, 人性之善就如水往下流一样是很自然很基本的事实。孔子虽未明确表明性善或恶, 但他的一些具体言论, 如对“仁”的执著就透露着人性善的倾向。汉武帝统一中国后, 采大儒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 儒家思想正式作为官方哲学被推上了正统一尊的地位。此后, 儒家学说成为了封建社会的主流思想理论, 其倡导的性善论也成为封建政治模式的基石。经魏晋南北朝时期儒道佛三教融合, 至宋代理学、明代心学, 人性本善的观念越来越被强化。 按照儒家的观点, 因为人性是善的, 所以人只要充分发掘内心, 就能达到道德上的完善境界, 这正是儒家所主张的贤人政治的依托点。儒家经典《大学》中说:“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 先治其国, 欲治其国, 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 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 先正其心。自天下以至于庶人, 壹是皆以修身为本。”也就是说一个人只要专心地修身养性, 最终可以一步步实现治理天下的目标, 即内圣而后外王。于是一条“性善—贤人—治国”的逻辑形成了。在人与法的关系上重人而轻法, 所谓“有治人, 无治法。” 儒家力主人治, 统治方法是“为政以德”。孟子曰:“以力服人者, 非心服也, 力不及也; 以德服人者, 中心悦而成服也”。就是说, 统治者以德治天下就是最好的模式。在传统中国, 道德伦理系统化的表现是“礼”。然而, 礼反映的是现实的权力结构。这种结构的顶端是君权, 法律只不过是君王手中的工具,“法者, 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法律在这样的社会里只能奴隶般地服从权力, 没有地位可言除了君主之外, 各级官吏都有不同程度的司法权, 行政和司法是合而为一的。这使得地方官成了一方的“天”, 运用法律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二)西方法律传统中的性善论和性善恶二元论 由于西方传统宗教中“原罪说”的影响, 大部分西方学者都是主张人性恶,也有一些西方法学家持人性善的观点, 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 人的本性是要过至善的生活。而法律根源于人的本性, 真正的法律必须以人性为基础, 所以他们认为法律是为了实现正义的东西。如西方的自然法学家就把法归之于人的道德性, 归之于对正义的追求。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就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术”。 性善恶二元论,代表人物包括亚里士多德、洛克、孟德斯鸠、密尔、庞德等。其特点如下:(1)全面地看待人性。第一,人性是需要和理性的结合。人的低级需要

法律与人情范文

优秀习作一:(51分) 人情不应该凌于法律之上 大学生自掏鸟窝并从中获利,进而锒铛入狱。网友以“其不知是国家保护动物”及“罪行过重”为其开脱。殊不知,人情本不应凌于法律之上。 法律乃为人的最低底线,人皆不可逃脱。先秦时期商鞅身为立法者依然受缚于法律。更何况当今世风日下,人为鬼魅,鬼魅为人,在这样一个经济繁荣物质纷繁的时代,人皆利欲熏心,甚至丧失了为人的底线。张爱玲所言的爬满了蚤子的袍子已然成为现实。此时就必然要以法律的严明公正及强制性来规范人们的言行。正所谓“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法律作为为万世开太平的圣剑切不可被轻易放下。 熊培云曾言:“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诚哉斯言。人之所以为人,便是因为心怀道德的天平扼制住了自身的动物性。子曰:“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只要其心怀道德便不会轻易做出虐杀亵渎生命之事,这事竟发生在新时代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身上,因此,假如缺失了道德信仰,那么纵是有礼乐约束众人,那社会也终会沦为僵化的社会,而于街上行走之人也都不过是穿衣着帽的茹毛饮血之徒。 “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而大谈道德,整天大谈道德至上无私奉献,终会变成一个伪君子遍地的肮脏国家。”胡适如是说。网友们对正值青春年华的小闫报以同情本无可厚非,然“淇则有岸,隰则有泮”,则不可用人情及其年少无知为挡箭牌为其开脱。看似挥舞着道德及人文关怀的大旗,实则心怀“他日也有人为我开脱”的念想。此种做法,吾未见其明也。 而真正的人情与关怀应存在于当其于摘鸟窝之时将其喝住,值其于网上售卖之时将其制止,逢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之日予以宽容。而肩扛时代使命的人们应做一个于法律之下不蔓不枝之人,让自己的同伴和子女明白行使法律所允许的一切权利的真正的自由,明白什么叫做“用干净的手段去抵达一个光明的理想”。 人情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它应是规矩方圆下的星夜焰火。 优秀习作二:(50分) 法律至上 德国法学家耶利内克有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当如是也。而材料中小闫因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判罪,不少人以“无知无罪,人情可恕”之由为之叫屈,但在我看来,法律至上,我们应以客观理性之态度对此负责。 法律至上,不能纵容“无知”的喧嚣大行其道。法律专家认为,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公民应当知法守法。纵使当今教育没有给学生普及燕隼是保护动物等类似的知识,但小闫因鸟获利进而又去猎捕,这种“无知”便是将我们推入万劫不复的深渊的无形的双手。须谨记《圣经》中对规则的虔诚礼赞——“日头,光亮,天空中所陈设的星宿与规则,高于我们的生命。”而非罔顾规则法律以“无

好莱坞科幻电影的人性探索_643

好莱坞科幻电影的人性探索 一、引言 作为经典的好莱坞科幻电影,《源代码》虽然没有震撼人心的特效画面,但它依靠跌宕起伏的故事剧情赢得了观众的青睐与掌声。影片中的科特上尉,由于在一次飞行任务中遇袭,生命奄奄一息,科学家将列车爆炸中身亡的肖恩的记忆植入他的大脑中,将他一次又一次送回爆炸前的列车上,让他在列车爆炸前寻找到袭击列车的人,而每一次被送回列车上,他都会更加接近真相。这部类似于穿越的影片,在导演的精心设计下有着独特的魅力。影片给人的思索层出不穷,内容情节一环扣着一环,让我们跟随主人公的脚步,来探索这部电影中的人性与哲理。 二、精致的时空细节 在传统的科幻电影中,讲述由于穿越而引发的一系列事件已经不是什么新颖的题材。像经典电影《蝴蝶效应》中的主人公伊万,因为小时候经历了糟糕事情,破坏了他原本完美的人生,他每次穿越回儿时都希望使他的人生变得完美,但每次的穿越也给他带来

不同结果;《回到未来》中的马丁,因为一个时间机器遇见了自己30年前的父亲,为了防止自己消失,让父亲与母亲相爱。对于中国的影视来说,穿越题材几乎比比皆是,不但剧情陈腐,而且画面不堪入目,而这部内容不算新颖却拥有独特魅力的《源代码》,在好莱坞思维的装扮下,故事层层递进,情节引人深思。 《源代码》这部电影在邓肯?琼斯的设计下,拥有精致的逻辑构思。作为好莱坞的著名导演,邓肯?琼斯能够抓住故事的本身,在内容情节上做出极大的改善。他按照自己的特有惯例,与以往拍摄影片的手法大致相同,将感情、科学、悬疑等多方面的题材融入这部电影当中,还对某些特定的题材加以修饰。影片不但在构思上条理清晰,情节方面也严谨周全,在主人公层层穿越的时间网络中,列车每一次的爆炸都能使观众屏住呼吸,而主人公的每次穿越,也使得事物的真相逐渐完整,穿过模糊而破碎的空间,深入科特上尉的内心世界当中,提升对于主人公自身性格与本质的进一步思索。该部影视作品也被赋予了不寻常的人生哲理,与众多穿越题材的影片相比别具一格,脱离了原有的特效场景套路,在结构与逻辑上赢得广泛好评。

当人性道德与法律冲突时

当人性道德与法律冲突 时 Modified by JACK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26, 2020

当人性道德与法律冲突时 摘要:道德和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会不断改变,不断完善,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道德评判标准。作为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道德和法律之间有相似之处,也有诸多不同。在当今社会,它们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无论是“范跑跑”事件,还是老人跌倒谁来扶的争论,还是洞穴探险案,我们都能看到法律与道德对人们生活的影响。而这其中,又不乏许多的矛盾,如何看待这些问题,处理好这些矛盾,正是困扰古今法哲学的一个又一个的难题。 关键词:道德、法律、法哲学、法理学 在当今法制社会的大背景下,法律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也被大家所熟知,大多数人都知道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应该拿起法律这一武器去维护。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性道德这一与法律相似却又有诸多不同的概念也对人们的生活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更多的时候,我们身边发生的一些事,正是由社会的公理和道德来约束的。 那么,道德和法律究竟是什么它们有什么异同与联系呢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权威解释,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①通俗来说,它是“人们在实际生活

中,根据人们的需求而逐步形成的,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它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往往流传较为广泛,形成共识。”②也就是说道德是在人类漫长的演化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约束。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立法机构结合广大群众意见,并投票通过形成的一种强制的约束力”③由此可见,道德和法律都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种约束,不过,前者的约束力是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靠的是自觉遵守,而后者的约束力是国家强制力,比如公安、司法部门,后者比前者有着强的多的约束力。 时值汶川大地震七周年纪念日过去一个多月,对于“范跑跑”这一名字大家一定不会陌生。七年前,教师范美忠正在四川一所学校上语文课时,地震突然来临。与其他教师不同的是,他没有选择留下来疏散学生而是自己先冲出了教学楼。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他声称自己是一个真实的人,若再有一次选择,他还是会先逃出教学楼。这一举动遭到了当时社会各界强烈的谴责,人们纷纷怒斥他不配为人民教师,冠以“范跑跑”的称号。我想,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他的行为并没有错,更谈不上违法犯罪。但是,若是从社会道德来看,他的做法并不妥当。人民教师是一个伟大的职业,老师们不仅在教书育人上给学子们指明方向,更在身心成长以及人身安全上关心保护着学子。范美忠的这一行为与人们心中所熟知的教师崇高的形象截然不符,更与其他教师在这场大灾难面前的表现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才出现了社会各界痛斥“范跑跑”的局面。维护自身安全,求生的本能并没有错,但是在当时的事件背景下,过

试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一)

试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一)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产生社会经济根源市场政府 论文摘要]经济法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而分析其产生的根源,离不开其产生时期的经济状况。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德国以及中国的经济法的产生过程最具代表性。通过对这三大模块的分析,可以证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是市场与政府的博弈。 1890年,美国颁布了《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即著名的《谢尔曼法》,该法被公认为是经济法产生的标志,以此为起点,经济法已经存在了上百年。深刻的历史根源是任何一种事物存在的支撑,而经济尤其是基础性的。因此,我们应当追本溯源,深刻思考和准确把握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避免使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流于外在形式而无法探究其本质。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的经济法有着基本共性,但有其不同的特点。“其中某些国家相互之间更接近一些,形成各种类型、模式或板块。”15]如以美国为代表的危机对策经济法,以德国为代表的所谓战时经济法,以中国为代表的转型国家经济法。本文将详细分析这三个模块,以期探求经济法产生的共同的社会经济根源。 一、美国经济法模块 (一)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的经济状况 18世纪到19世纪,两次工业革命使西方进入了一个新时代。19世纪末期,美国充分运用二次工业革命中涌现出来的世界上最先进的技术,使生产获得飞速发展。一方面,新的工业部门开始出现,如电力工业、电器工业、化学工业、石油工业等等;另一方面,旧的工业部门,如钢铁工业等因为生产技术的改造而获得新生。新兴工业部门的成长以及原有部门的重振雄风,代表着生产力的迅速提高,产品结构日益复杂化,促使现代大规模工厂生产迅速发展,致使资本集中、企业巨大化,推动了垄断组织的产生。 二次工业革命之后,垄断从最初的仅限于流通领域扩展到原料采买、产品加工和产品销售等领域,于是高级的垄断组织托拉斯在美国迅速发展起来。托拉斯指的是“由许多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或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合并而成,由董事会统一经营全部生产、销售和财务活动,领导权控制在最多股份持有者手中的组织。”16]这种经营管理模式在当时证明是实现对某一行业控制最有效的手段。1882年,全国性规模的合并企业美国石油托拉斯成立,这也是第一个采用这种组织形式和名称的托拉斯组织。其它部门纷纷效法,制糖、烟草、煤矿、铝业、钢铁等行业也相继建立了托拉斯。根据1895年制造业普查报告,“大约有185个企业联合体,其资金总额超过30亿,占美国全部制造业总资本的近1/3。”17]这些托拉斯组织凭借自身雄厚的资本使用搭售、价格协定、联合抵制等方式来实施其控制力,限制公平自由的竞争。20世纪初,美国的垄断组织又有进一步发展,主要集中在了钢铁、石油、铁路等新兴行业。例如,在钢铁业,安德路·卡内基从1873年创办钢铁厂到1894年,已经控制了全美国炼钢能力的1/4。“为获得铁路及航运上的优惠条件并控制生产和市场,卡内基和其它十几个行业联合一起,于1901年合并组建了美国钢铁公司,该公司包括采矿、加工、运输、销售等行业的700多家企业。”18]垄断经济的发展虽然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产品结构的合理化和新兴产业的发展,但随之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首先是生产过剩的问题引发经济危机频繁出现。1882、1890、1900、1907年,经济危机接连不断的发生。1882年危机使机车产量由2282台下降至800台,下降了65%。煤炭产量下降了7,5%,生铁产量下降了12,5%,棉花消费量减少了15,4%,甚至一直增长的钢产量也下降了10,7%。1908年,新建筑合同减少23%,钢铁托拉斯所属企业一半以上停工。失业人数超过以往各次。除此之外,垄断经济还带来其它问题:垄断减少就业机会,保持垄断价格使公众受害,垄断助长投机和资本掺水现象,大大的破坏了竞争,它使小企业失去了在市场中生存的机会。为攫取超额垄断利润,大企业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控制原料来源,划分销售市场,限定产品价格,不断挤垮或兼

浅谈人性和权力的关系

浅谈人性和权力的关系 B14130427 曾晨摘要:人性与权力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人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某个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反过来,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也与人性相辅相成。因此,我们不能忽视人性与权力这样一对关系。 关键词:人性权力权力与人性的关系 一、权力 权力一个小小的字眼,却包含着难以尽述的内容,人们时而对它满对它满怀敬意与期待,时而又对它抱着厌恶与仇视。权力往往具有一种神奇的力量,它能做到普通人所难以企及的事,能实现一般人所不敢奢求的目的。正因为权力具有如此特殊的性能,所以它对人们的诱惑也是非常大的。近代以来,西方思想家对权力下了诸多定义,其主要角度或者从权力作为力量和能力的原有含义确定其定义,如霍布斯认为,行动者的权力和有效的动因是一回事。或者从权力主体与权力对象关系出发,按照对于权力对象的控制和影响力确定政治权力的含义。如罗素认为,权力可以定义为有意努力的产物。马克思.韦伯把权力定义为在社会交往中一个行为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其他行为者之上的可能性。这些定义的共同之处是把权力看成一种力量,并且指明了权力在人际关系中具有控制和影响的作用特征。 从古至今,中国人为了拥有权力付出了多少的努力,付出了多少生命的代价,尊严的代价。中国人为什么对权力有一种执著而坚定的追求?是因为权力可以彻底改变他们的人生轨迹,是可以成就他们无

法成就的梦想,是可以使他们获得比别人更高,高好的心理感受。为什么中国的权力会有这样的感受?因为在中国从古至今,获得权力的人都可以从权力的辐射作用中得到无比多的利益、荣誉,而且这些权力拥有者往往还是别人无法监管的人,他们的权力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正是因为如此,拥有权力者就成了众星捧月,成了很多利益追逐者的追逐对象。以各种方式去赢得接近权力的机会,用一切可能的方法去争取让权力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是很多与权力拥有者博弈的人至始至终考虑的问题,如何用最小的代价从权力拥有者的手中获得最大化的利益,也是这些人——这些权力商人必须仔细思考的问题。 中国这个封建传统极其悠久的国家,对权力的认识与使用,并没有因为时代的变化而与时俱进。中国人在权力面前诚惶诚恐的心理是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之下形成的,中国人对权力的顶礼膜拜更是中国这个对权力使用到了极致的国家自然而然形成的。即便是当今,人们对权力依然有很强的追求欲,整个社会对权力的追逐从来没有时代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而发生任何的改变。这是当代中国人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二、人性 人性,即人类天然具备的基本精神属性。人类社会的一切现象,都是基本人性的映射,人有神性(理性),亦有兽性(本能和情感),欲望是人根本属性,事实上,这也是一切生命的根本属性。人性是在一定社会制度和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人的本性。关于“人性”马克

法律与人性

法律与人性 听过老师的法学课,又拜读了几篇老师的文章之后,我深深意识到老师您心中根深蒂固的性恶论思想,这本就是很黑暗的话题,可能会有很多人对这个想法嗤之以鼻,但是我却很开心,我有队友了!不过真要说的话,我其实也花了很长一段时间才意识到这点,从前我相信人性本善,好比孩童,他们如同白纸一般,天真无邪,不问世事。大概也就是哪次无聊的饭后散步,我意识到我对孩童的认识是错误的,所谓的“可爱,善良”无外乎是我们对于孩童这些涉世未深的人类新生希望的片面偏爱与主观想法,他们不是善良,他们是没有可以邪恶的资本,他们太弱小了,但哪怕只是孩童也有人类邪恶的本源特性-------无穷的欲望,他们没法直接获得想要的东西,因此他们会在玩具柜台前哭闹,他们的无力被我们曲解为可爱,长大之后,当玩具变为了赤裸裸的金钱,我们才发现,他们也是性恶的。 中国是一个更加感性而非理性的民族,因此我们在文学领域的锋芒盖过了在物理、数学领域获得的成就。我们更加相信圣人对一个国家、社会带来的益处远远大于冷冰冰的律法,就算到了法制社会,人治思想也从未远离我们。孔子被尊称为至圣,他主张用人性去改变社会、国家,他心中永远有一个“大同世界”,一个洋溢着善的世界,他的一切教育成果基本都是从思想道德领域树立的,这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活,因为他违背了人性。或许也正是由于我们在这些圣人的领导下对人性的绝对信任,才让中国经历了5000年的人治,背负了5000年的封建之苦。中国古代儒生饱读诗书,通晓圣贤之道,在经历科举洗礼之后,成为了统治阶级的一份子,因为我们相信人性是善良的,而他们又是其中的集大成者,于是我们便给予他们绝对的权利,推举他们成为官员乃至帝王,万人之上。但是权利的过度膨胀恰好契合了人无穷的欲望,人的堕落比升华要容易得多,洪秀全农民出身,深受统治阶级压榨,在解放各区省时也是信誓旦旦要让人人有饭吃,有地种,更是提出《天朝田亩制度》,最后还不是沦为欲望的奴隶,变成他曾经憎恨的暴政执行者。法制社会便是建立在对人性的不信任之上,要是人人都是好人,我们要法律这东西有什么用,我们是好人,我们不偷不抢,我们处处为他人着想,法律就会显得多余了。人性是恶的,我们才要法律来制约我们不去做阻碍人类和谐发展的事情。相信人性是本恶的,我们才会懂得去怀疑,而不是绝对的信任,对人性的怀疑才能促成伟大的,公正的律法的问世。当我们怀疑圣人的决断,怀疑恶人的辩护,才能使权利收敛,使罪恶无处藏身。我们向往光明的世界,可笑的是,恰恰是人性的恶在推动法律乃至人类的发展。中国人自古相信人性本善,最后导致了人治社会的动荡与腐败,我们眼中洪水猛兽般的西方世界相信人性本恶,才会健全了法律。 最后,有这么一天,当人类的遵纪守法已经成了每个人心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或者说人类已经习惯了法律,甚至是当没有人监督我们,我们也能自觉履行,也就是我们到达儒家终极大善“慎独”的时候,法律还必要吗?在我看来,还是必要的,动物园里面的老虎从小在人的陪伴,训导之下,他们会听驯兽师的话,他们会向人撒娇,但是你敢不敢不把他关在笼子里面吗?再退一步讲,哪怕是我们尝试去驯服老虎,当老虎产下小虎后,淘汰掉我们看来具有兽性的,仅留下和善的,我们能成功吗?老虎会成为我们的宠物吗?要真的可以,人类几万年没能驯服者万兽之王,我们还真是失败啊。法律也是的,人性和老虎的兽性一样,老虎的兽性是生存的本能,可能当老虎酒足饭饱,物质上满足之后,他会对人撒撒娇,但是在大部分情况下,千万别妄想去驯服这猛兽。同理,在大同世界,人人都是和善的,可是一旦有什么天灾人祸,人吃人可能也无法避免。而且,在所谓的大同世界里,出于对人性的信任,作恶者反而能获得更多的回报,久而久之,若作恶没了束缚还能带来更多利益,自然整个社会都会堕落,因此,不管如何,人类不能没有法律,因为人性是不会改变的。

管理制度与人性假设关系

管理制度与人性假设关系 摘要:人作为管理当中最重要的资源往往决定着组织的成败,管理人一般通过管理制度来约束和配置组织资源,那到底管理制度和人性之间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本文从人性问题角度出发探究了人性与管理制度之间的联系。 关键词:管理制度人性探析 人是管理的主体,也是管理的客体,管理成败的核心就是人,人性问题贯穿于管理活动的始终。作为当代管理人,要想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选择恰当的管理方法,就不得不弄明白管理制度和人性之间的关系。 一、管理制度的内涵 管理制度,就是依照既定的程序和规章进行管理,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用制度来管理人。管理制度的制定,意味着管理活动的范围与内容都由制度作出界定,管理者的权限范围及行使方式都要有制度依据,任何组织成员的言行都须合乎制度要求。管理制度应用于管理工作中也就是制度化管理。作为科层制的必然产物,它相对于传统的、主要依靠习惯和经验进行管理的方式而言,摒弃了随意性和主观性,标志着管理从经验走向了科学。 二、“人性假设”理论的内涵 “人性假设”理论是管理学中的一个重大的基本理论问题。所谓“人性假设”是指管理者对于人性的基本看法。1957年美国学者麦格雷

戈在《企业中人的方面》一文中,首次提出人性假设概念,并得到了管理学界的广泛关注。西方管理心理学者认为,存在四种人性假设:“经济人”、“社会人”、“自我实现人”、“复杂人”。纵观管理学的人性假设理论,都是从分析人的行为和需要入手,概括出处于一定时期生活在特定环境中人的心理行为模式,以此作为管理理论的出发点,指导管理活动,并在管理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完善。 1.“经济人”。 “经济人”也称“实利人”。这个理论是泰罗在1911年出版的《科学管理原理》一书中首次提出的。这种假设的基本观点是: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经济利益,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报酬,因而人在组织中是被动地受组织操纵、激发和控制的。在“经济人”假设之下,管理者把人视为生产工具,管理方式强调对人的控制,管理手段简单。泰勒曾经把这种管理称之为一次心理上的革命。1957年,美国心理学家麦格雷戈用“X理论”归纳了“经济人”这一理论假设。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的需求层次也越来越多样化。人们发现,情感需要的满足比物质刺激更能激发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热情,“社会人”假设便应运而生。 2.“社会人”。 “社会人”也称“社交人”,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梅奥根据他在霍桑工厂试验的科研成果而提出的。“社会人”假设的基本观点是:人不只为经济利益而生存,人是社会的人,除物质条件外,影响人的劳动积极性的还有社会和心理因素,生产效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工人的士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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