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二).ppt.Conver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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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二)

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逃税与避税

第一节国际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二、国际重复征税概述

(一)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的或类似的税收。

构成要件:

(1)、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

(2)、存在同一纳税主体

(3)、课税对象的同一性

(4)、同一征税期间

(5)、课税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二)、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或国际双层征税)

完整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的或类似的税收。

案例:M国R公司,某一纳税年度末,其设在甲国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设在乙国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元从税后利润中向R公司支付利息20万美元。

提问:

(1)在该纳税年度中,R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子公司,应缴纳哪些税收?

(2)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国际重复征税?哪些属国际重叠征税?

案例:某甲在A国有自己的居所。1999年甲离开A国去B国从事经营活动,在B国居住了150天并取得一笔收入。甲国回到A国,先后收到A国和B国要求其交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纳税通知。根据A国税法规定,A国居民离开A国满180天的为A国非居民;根据B 国税法规定,凡在B国居住满90天的个人为B国居民。

问题:

此例是否为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案例:甲国A公司拥有在乙国成立的B公司50%的股权,在某纳税年度,A公司在甲国所得为100万美元,B公司在乙国的国内所得也为100万美元。甲国、乙国企业所得税率分别为50%、30%。B公司在该年度向乙国缴纳30万美元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70万美元中的35万美元以股息的方式支付给A公司。之后就A公司该年度的所得135万美元(即A公司国内所得100万美元加上B公司支付的35万美元股息所得)适用50%的税率,征收

了67。5万美元税收。

问题:本案中存在国际重复征税还是国际重叠征税现象?

案例:美国专家爱德华1997年5月至12月来华,在其中美合资企业担任技术顾问,获劳务报酬3万美元。该纳税年度,爱德华还从该中美合资企业收取股息1万美元。

提问:

(1)、中国政府应向爱德华征收哪些个人所得税?

(2)、如果美国政府也向爱德华的上述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应怎样划分其中存在的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三、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国内法方法

(一)免税法/豁免法(method of tax exemption)

跨国纳税人居住地的缔约国对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单方放弃其征税权,而由来源地的缔约国另一方独占其征税权。

全额免税法

累进免税法

免税法的优点

1、采用免税法能够彻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2、在来源地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的情况下,居住国采用免税法,能使居民纳税人实际享受到来源地国政府给予或减免税优惠,从而有利了鼓励促进跨国投资。

3、方便和简化了征纳双方的工作和手续。

免税法的缺点:

1、居住国的权益受到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在居住国税率高于来源地国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免税法使纳税人获得的免税额超出其实际缴纳的来源地国税额。

2、由于采用免税法,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或财产价值免予征税,在来源地国税率水平低于居住国税率水平的情况下或有境外所得或财产价值的跨国纳税人税收负担低于仅有同样数额的境所得或财产价值的国内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的结果,从而有悖税收公平原则。

案例:甲国居民公司A在某纳税年度内获得营业所得1 000万美元,其中来源于居住国甲国境内所得600万美元,来源于乙国境内的所得为400万元。居住国甲国税率为为40%,来源国乙国税率为30%。

[问题]

如果居住国甲国采用免税法防止国际重复征税,那么,该纳税年度居民公司A应当向居住国甲国缴纳多少所得税?

案例:某跨国纳税人的国内外所得共计40万元,其中在居所得30万美元,收入来源国所得为10万美元。收入来源国30%的比例税率。居住国实行20%—50%的累进税率,30万美元所得的适用税率为35%,40万美元的适用税率为40%。

提问:

(1)如果居住国不采取任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跨国纳税人国内外纳税的总税负是多少?

(2)如果居住国采取全额免税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该跨国纳税人国内纳税的总税负是多少?

(3)如果居住国采用累进免税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该跨国纳税人的国内纳税的总税负又是多少?

(二)、扣除方法/列支法(method of tax deduction)

居住国政府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允许该居民将其境内已经交给非居民过国的所得税,作为费用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就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征税所得税。

案例:某跨国纳税人有国内应税所得12.7万元,已知在来源国缴纳所得税5万元。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为40%,并采用扣除制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提问:该跨国纳税人应向居住国缴纳多少所得税?

(三)、抵免法(method of tax credit)

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向居住国应纳的税额中扣除。即以纳税人在来源地国已缴纳的税额来抵免其应汇总计算缴纳居住国相应税额的一部分,从而达到避免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或财产价值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效果。

全额抵免

限额抵免

抵免法的优点:

1、在坚持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的同时,承认所得来源地国或财产所在地国的属地课税权的优先但非独占地位。

2、保证了从事境内投资活动的纳税人与从事跨国投资活动纳税人的税负相同,避免了在来源地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情况下,居住国采用免税法可能造成的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税负不公平的弊病。

(一)、限额抵免/普通抵免

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国内外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该纳税人将其向外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在国外所得依照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税额的限度内,从应向居住国政府缴纳的税额中扣除。

1、抵免限额:居住国允许居民纳税人从本国应纳税款中扣除其就来源于境外的非居住国的所得已向非居住国交纳的外国税款的最高额。

★抵免限额小于跨国纳税人已缴来源地国税款时,抵免限额即为允许的抵免额

★当抵免限额高于跨国纳税人已缴来源地国税款时,则纳税人已缴来源地税款即为允许抵免额

★当抵免限额与跨国纳税人已缴来源地国税款数额相等时,则该纳税人已缴来源地国的税款即为允许抵免额。

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为:

抵免限额=在来源地国的所得X居住国的适用税率

在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国家,抵免限额可分为两种:

(1)综合限额。所谓综合限额,是指将居民纳税人向所得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合并起来计算可以抵免的限度。

其计算公式为:

综合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X居住国税率X(来源于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之和/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

公式可简化为:

综合抵免限额=来源于各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之和X居住国税率

(2)分国限额。所谓分国限额,是指把应抵免的外国所得税税额分国别单独计算的抵免限额。

计算公式为:

分国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X居住国税率X(来源于某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

公式可简化为:

分国抵免限额=来源于某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X居住国税率

在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还采用分项抵免限额,即跨国纳税人的居住国,在对纳税人已向外国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计算时,将某些低税率项目,与其他项目分开,单独计算抵免限额。计算公式为:

分项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X居住国税率X(来源于非公司的专项所得额/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

公式可简化为:·

分项限额=来源于非居住国的专项所得额X居住国税率

案例:甲国居民公司A某一纳税年度内在甲国境内的经营所得为100万美元,甲国企业所得税率为33%。其设在乙国的分支机构的所得为80万美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为60万美元,乙国规定的税率为40%;利息所得为20万美元,乙国规定的税率20%。其设在丙国的分支机构的所得为60万美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为40万美元,丙国规定的税率为30%;租金所得为20万美元,丙国规定的税率为10%。在计算抵免限额方面,甲国税法采用的是分国不分项的计算方法。

问题

(1)、如果甲国采取综合抵免方法,A公司应当向甲国缴纳多少所得税?

案例:甲国某公司国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美元,来自丙国分公司的应纳税额也是20万美元。甲、乙、丙三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46%、60%和30%。·

提问:’

(1)该公司在乙国和丙国应分别纳税多少?

(2)若甲国采用分国限额抵免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则该公司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多少?

(3)若甲国采用综合抵免限额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则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多少? ·

(二)、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是指适用于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种抵免方法。即母公司所属的居住国政府,允许母公司从其子公司已缴来源地国的税款中,用应由母公司分得的股息承担的那部分税款,来冲抵母公司的应纳税款。适用于非同一经济实体的税收抵免。

间接抵免计算公式:

(1)计算应由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的所得税额

应由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的所得税额=外国子公司已纳所得税额×母公司所获的股息/外国子公司税后利润)

(2)计算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的所得额

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的所得额=母公司分得的股息+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额(3)计算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的所得额X母公司所在国税率

(4)确定允许抵免的子公司已缴税额

(1)和(3)相比较,取值小者即为允许抵免的税额。

(5)计算母公司所在国应征母公司所得税税款

应征税额=(母公司所得额+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的所得额)X母公司所在国税率-允许抵免的外国子公司应纳税额

案例:位于美国的杜邦公司(母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内确定20万美元的所得,同年还从设在泰国境内的泰国杜邦公司(子公司)分得4万美元的股息收入。泰国杜邦公司在该纳税年度内共获10万美元的利润,并已按泰国税法规定的20%的税率向泰国政府交纳了2万美元的所得税税款。假设美国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34%,并且还规定用间接抵免法防止国际重复征税。

[问题]

该纳税年度美国政府应对该美国杜邦公司征收多少所得税?

案例:科迪佳公司1998年度有国内应税所得20万元。其国外子公司该年获利10万元,向东道国纳税3万元,税后利润7万元支付科迪佳公司股息2.1万元。已知科迪佳公司所属国国内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0%。

提问:

(1)如科迪佳所在国采用免税法避免国际重叠征税,科迪佳公司应向本国缴纳多少公司所得税?

(2)如科迪佳所在国采用间接抵免法避免国际重叠征税,科迪加应向本国纳税多少?

四、税收饶让

1、定义:

税收饶让抵免是指一国政府(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投资所得由投资所在国(收入来源地国)减免的那一部分税收,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的待遇。由于在税收饶让抵免方法下,居住国给予抵免的是居民纳税人并未实际缴纳的来源地国税收,所以又称为“虚拟抵免”或“影子税收抵免”。

2、税收饶让抵免具有下述几个特点:

(1)税收饶让抵免是缔约国之间意志妥协的产物,必须通过双边或多过安排实现,税收饶让抵免制度一般反映在各国所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中。

(2)税收饶让抵免的目的并不在于避免和消除法律意义的国际双重征税或经济意义的国际双重征税,而是为了使来源地国利用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真正收到实际效果。

(3)税收饶让抵免是在抵免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抵免制度。

案例:甲国(一发达国家)的A公司到乙国(一发展中国家)投资建立企业。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到本国投资,乙国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始赢利年度起,3年内免缴所得税。甲国对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实行税收饶让抵免。

问题:

1、什么是税收饶让抵免?

2、收饶让抵免有什么特点?

3、中国对跨国所得是否实行税收饶让抵免对A公司的影响如何?

第二节国际逃税与避税

一、国际逃税与避税概述.

(一)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概念

国际逃税:严格意义上的是指跨国纳税人故意或有意识地不遵守征税国法律的行为。广义上,逃税行为亦包括跨国纳税人无主观上的故意,仅因过失或疏忽而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的情形。

国际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利用法律上的某种漏洞或含糊之处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致减少其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这种做法实际上并没有违反法律。

(二)、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成因·

主观原因----逃避税收,牟取额外的经济利益。

客观----国家税法间的差异

(1)各国所主张税收管辖权的不同

(2)各国判定居民或收人来源地不同

(3)各国征税范围上的不同

(4)税基的差异

(5)各国税率的差异;

(6)避免双重怔税方法的不同

(三)、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危害

1、严重损害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

2、使得税收公平原则难以实现

3、造成国家税法和税务当局威信的降低,导致国际资本的不正常流

二、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方式及管制措施

(一)国际逃税的主要方式

▽匿报应税所得

跨国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隐瞒应税范围所得数额的真实情况。又包括两种情形:

①不履行填报纳税申报单的义务,以期全额逃避全部应税所得的应付税款

②不如实申报应税的全部所得。

▽虚构成本费用扣除

跨国纳税人以少报多,如多报佣金、特许权使用费和交际应酬等开支;把个人负担的支出列入公司支出账目,把股息支付作为利息支出加以列支等。

▽虚报投资额

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虚报价款。

▽伪造账册和支付凭证

伪造账册指纳税人设立假账,掩盖收人的真实情况。伪造支付凭证指开立假发票,也为逃税者所惯用。

案例:法国百氏驻北京办事处代表亨利于1984年1月到京任职。同年8月到税务局办理了纳税手续。1988年税务局在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总部出具的纳税收入证明中只列明每

月收入外汇人民币2485元,1988年以后上涨为每月外汇人民币3000元。根据上述情况,税务机关于1988年6月询问其工资组成内容,但该代表始终表明除申报的外汇人民币3 000元外,没有其他工资收入项目。为此,税务机关于1988年11月作出决定,要求百氏公司人事部限期提供该代表个人收入的全部证明材料。但在税务机关两次发出正式通知的情况下,该公司仍置之不理。最后,税务机关

于1989年2月再次发出通知,明确提出,若仍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将在同年3月中、法两国举行的“关于执行税协定首次磋商会谈”中向法方代表团提出。百氏公司驻京办事处终于在法方财政代表团的前一天向税务机关提供了全部工资证明,经审核发现,亨利除每月有外汇3000元的驻京津贴外,每月还有40 572法郎的基本工资,该基本工资从1月至1988年一直未申报,共偷逃个人所得税合计人民币88.99万元。

问题:本案中亨利进行国际逃税的方式是什么?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这种方式主要通过自然人、法人改变其住所、居所等税收连结点,达到规避原先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居民税收管辖权、选择对其有利的居民税收管辖权的目的。该方式的客观表现形式就是跨国纳税人(即纳税主体)与税收管辖权(一般表现为不同国家)之间连结因素的变化。

管制措施:

1、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要求本国居民在移居国外前必须缴清全部应缴税款

2、对纯粹出自税收目的移居国外的行为制定了特别的规定。

3、针对法人改变实际管理中心以达到避税目的的做法,许多国家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了判断法人居所的双重标准。

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这种方式主要通过调整经营所得或成本费用、营业损失等可扣除项目在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分布,改变在不同税收管辖权之下的应纳税所得,从而达到调整利润、减轻税负的目的。该方式的客观表现形式就是征税对象(即应纳税所得)在不同国家之间的移动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法:

1、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成本费用进行国际避税

跨国关联企业/联属企业----指同一企业集团内存在着有互相依存关系的公司。多指跨国公司集团中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或那些处于共同控制下的公司。

两大协定范本(《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定义,联属企业包括:

①缔约国一方的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②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2条规定,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②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③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转移定价---指跨国关联企业根据全球战略目标,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设定有关商品、资本、技术、劳务、信贷等的交易价格,这种内部交易价格亦称作转让价格或划拨价格。

管制的主要方法有:

①按照正常交易原则进行事后调整。

正常交易原则-----又称独立竞争原则。旨将关联企业间的关系当作彼此独立、相互竞争的无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加以处理。据此,关联企业之间的任何一项业务往来,都必须按照无关联企业之间经过公平的市场价格计算。如有违反,有关国家税务当局将依据公平市场价格加以调整,重新分配收入和费用。

利润原则----各国税务当局平时听任跨国关联企业运用转移定价进行收入和费用的分配,但在纳税年度终结时,要将跨国公司看作一个整体,就其世界范围内取得的全部利润汇总,再按合理的标准将总利润重新分配给有联属关系的各个实体。

②根据预约定价协议制度事先加以确认。

税务部门对跨国联属企交易的定价事先加以确认。一般程序是:跨国关联企业在开始内部交易之前,向税务部门提交有关申请,并报送必要的材料。税务部门经过认真审查,确定关联企业的交易价格,跨国联属企业应遵照此价格开展交易。

2、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

纯国际避税港

对特定公司低税或无税

对外国来源的所得不征税

实行正常税制但提供税收优惠

防止利用避税地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

对基地公司而采取的。

美国:《国外股公司征税规定》

英国:公布低税国名单

(3)、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

弱化资本是指跨国投资者,尤其是跨国公司以逃避税收为目的,有意减少股份资本、扩大贷款份额的行为。对一个企业的投资,通常可以采用股份融资或贷款融资两种形式。防止弱化资本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

美国

联邦所得税法授权税务当局对跨国联属企业间往来款项的性质进行以审查,以认定其是债务性质或是投资性质。然后再按照接受款项企业债务净值1.5:1的法定比率标准来核定资本弱化发生与否。凡认定的债务总额与资产净值之比超过这一标准的,即属弱化资本。接受款项企业就债务超额部分所付利息得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且支付给债权人的贷款利息将被视为股息扣征预提税。

通过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选择条约

非条约的受益人利用条约从事经济活动,从而享受税收条约优惠待遇的行为。这种滥用协定的行为,使非税收协定受益人得以逃避原应承担的税负。这种方式通过利用与第三国与另一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来享受协定所规定的优惠待遇,从而使纳税人从另一国获得了他本来无法享受的优惠待遇。该方式主要采取在第三国设立一个子公司(即导管公司)来进行。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

世界各国除美国和瑞士外,在国内税法中并无专门的对付滥用协定用条款。各国防止滥用税收协定主要适用一般的反避税立法条款或在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强化税收协定自身的反滥用条款。

[案情] A国与B国之间缔结有双边税收协定,协定规定A国居民来源于B国境内的所得可享受税收优惠,同时,B国和C国之间也缔结有税收协定,并规定B国居民来源于C国的所得亦可得到税收优惠;然而A国与C国之间却无税收协定。因此,A国的甲公司为了减轻到C国进行投资所获取的来源于C国境内的所得的税负,于是在B国境内依法设立一个乙公司,在C设立一个丙公司国再由乙公司收取源自C国境内丙公司的所得。由于乙公司来源于C国境内的所得可以享受到税收协定优惠,故而降低了该所得的税负,然后再在享受A国与B国之间税收优惠的条件下,将该项所得分配给甲公司。

[问题] 此案是否为滥用国际税收协定?其有何危害性?

案例:英国弗洛尔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为了躲避英国税收,采取了以下主要手段:(1)公司的英国股东不允许参与管理活动,把英国股东的股份与影响和控制公司管理的权利分开,让他们只享有收取股息、参与分红等权利;

(2)选择非英国居民做管理工作,如经理、董事会的成员等;

(3)不在英国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有与公司有关会议材料、报告等均在英国领土之外完成,档案也不放在英国;

(4)不在英国以电报、电讯等有关方式发布指示或命令

(5)为应付紧急情况或附带发生的交易行为等特殊需要,公司在英国设立一个单独的服务性子公司,并按照核准的利润率交纳公司税,以免引起英国政府的极端不满。据报道,从1973年到1985年,该公司成功地躲避了应国缴纳的税款8137万美元。

问题:

(1)弗洛尔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上述躲避英国税收行为属什么性质?

(2)它采取的国际逃避税方式是什么?

(3)怎样才能阻止企业实施上述逃避税行为?

案例:美国麦波公司为了利用香港对外国企业低征所得税、免征财产税,以及不征资本利得税等特殊优惠,在香港设立子公司;该公司把成本为3 000万美元,原应作价4 200万美元的一批货物,以3 300万美元销售给香港子公司,香港子公司最后以4500万美元的价格出售这批货物。经过这一过程,麦波公司总共减少国际税负157.5万美元。同时,香港子公司又用该项所得购置地产,供公司营业和股东居住使用,这样又可免除全部财产税。并且,等到将来这批财产卖出之后,还可以逃避出售这些财产利益原应缴纳的资本利得税。

问题:

(1)麦波公司及其香港子公司共采用了哪些国际避税方式?

(2)美国针对上述国际避税方式制定了哪些反避税立法?

国际税收最终版

国际税收:各国征收税收的国际影响和各国间的税收协调。 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由某一国人所担所有但来源于或存在于另一国的所得或财产。 广义的国际税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与从事跨国经济的纳税人之间形成征纳关系,以及由此引发的国家间关于税收利益分配关系。 广义的国际税收概念:1、不能离开国家而独立存在;2、关系的发生不能离开跨国纳税人;3、课税对象具有跨国性;4、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1、物质产品在不同主体间分割和转移2、不能脱离国家而独立存在涉外税收属于国家税收。 国际税收和涉外税收: 联系:1、课税对象相同,国际性收入和交易额2、本国政府与国外纳税人或具有国际性收入的本国纳税人间税收分配关系3、各国税收制度理论与实务是形成国际税收的基础 区别:1、立足点不同2、分配关系不同 国际税收征税对象:1、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①经营所得②劳务③投资④租赁;2、跨国超额所得3、跨国资本利得4、跨国其他所得 国际税收问题及影响:1、税收管制权2、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影响3、国际避税和影响4、国际反避税5、国际税负转嫁及影响6、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 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在税收方面的主权,它是国家的管辖权在税收上的具体体现。(基本内容:1、征税主体和那谁主体2、纳税客体3、纳税数量) 税收管辖权确立原则:1、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 所得的来源地确定:1、经营所得来源地确定①常设机构标准(企业在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特征:营业场所,固定,盈利为目的;确定常设机构营业利润范围的原则:归属原则;引力)2、劳务所得①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来源地确定(衡量出场标准:固定基地;停留时间;所得支付)②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所得支付;停留时间)③跨国其他个人活动所得来源地确定(跨国政府服务;董事费;演出或表演;退休金) 投资所得:投资者并不直接从事经营和营业活动,而是将资金财产和权力供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所得。 财产所得来源地的确定:1、不动产2、财产收益 跨国自热人居民身份的确定:1、住所标准2、居所3、居住时间4意愿 跨国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1、登记注册地2、管理机构所在地3、总机构所在地4、资本控制5、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 判定跨国自然人居民身份顺序:1、永久性住所2、重要利益中心3、习惯性居所4、国籍5、协商解决 双重居民身份的跨国法人的居民身份判定:1实际管理机构2、双方当局确定 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大多数国家选择双重管辖权,原因:关系到税收收入,还关系到一国主权,维护本国权益。(发达国家倾向居民税收管辖权,发展中倾向地域税收管辖权) 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征税原则:来源国先行征税,居住国行驶税收管辖。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多个拥有税收主权的国际或地区由于实行不同税收管辖权,或行驶相同的税收管辖权但因法人居民身份或收入来源地的界定不同,造成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收入被不同的征税主体征税。(概念); 经济性重复征税:对纳税人的同一经济渊源征税引起。 两者区别:纳税人是否具有同一性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1、各国行驶不同的税收管辖权相互交叉重叠2、同种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和重叠3、同种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交叉和重叠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1、税制2、经济方面 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1、违背税收公平原则2、妨碍资源自由配置3、影响国家间税收权益4、不利于国际交往

国际税收课程标准

《国际税收》课程标准 前言:本课程是为税务专业学生开设的一门专业必修课。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使该专业的学生了解国际税收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使学生比较系统地学习和掌握国际税收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国际税收、国际双重征税和国际逃税与避税以及国际税收协定,提高学生对国际税收的理解和认识,使学生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备一定的处理纠纷的能力,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本门课程共68学时。本教学标准按照教材与教学大纲制定,同时参考了学院教学标准写作相关规定。由张海涛执笔。 一、课程的说明: 国际税收这门课程主要是向学生传授一定的有关国际投资、国际经济与技术交流、国际贸易过程中税收管理与合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其内容与体系大体包括对跨国课税对象征税的国际规范、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方法、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问题等等。通过教学,要求学生初步掌握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国际避税的主要防范措施、国际税收协定等内容。 《国际税收》是税务专业的必修课程,作为研究世界经济和国际经济必需的一门学科,国际税收的研究领域既涉及经济理论,又涉及国际税收的法律法规。这门课程主要是向学生传授一定的有关国际投资、国际经济与技术交流、国际贸易过程中税收管理与合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它的先修课程是经济学、财政学、国家税收、税收管理和国际贸易等。本门课程共68学时,其中理论学时68学时,实践学时0学时。学时分配如下:教学总学时数及课时分配表

二、课程培养目标:

税收这门课程主要是向学生传授一定的有关国际投资、国际经济与技术交流、国际贸易过程中税收管理与合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使学生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备一定的处理纠纷的能力,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三、课程内容与基本要求: 本课程主要内容包括:对跨国课税对象征税的国际规范、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方法、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问题。 基本要求:通过《国际税收》课程的学习,能够使该专业的学生了解国际税收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使学生比较系统地学习和掌握国际税收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国际税收、国际双重征税和国际逃税与避税以及国际税收协定,提高学生对国际税收的理解和认识,使学生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备一定的处理纠纷的能力,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四、课内教学内容: 第一章国际税收导论(4学时)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国际税收的含义和本质;掌握国际税收和国家税收的区别和联系;理解商品课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理解所得课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了解国际税收关系的发展趋势。 主要教学内容: 1、国际税收的含义 2、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3、国际税收关系的发展趋势 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8学时)教学目标: 掌握税收管辖权的定义及三种税收管辖权的含义、区别;掌握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掌握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掌握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了解政府行使管辖权的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主要教学内容: 1、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3、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4、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8学时)教学目标:

国际税收资料协定重点知识

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 ■考情预测 ■本章重点与难点 重点内容: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类型;消除和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和两个范本特点。 难点内容:抵免法的计算;国际反避税的措施。 ■本章内容精讲 一、三种税收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 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三、国际重复征税消除的主要方法

主要有免税法和抵免法两种。其中抵免法是普遍采用的。 (二)抵免法 含义:是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其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从应向本国缴纳的税额中抵扣。 四、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一)国际避税地 1.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1)没有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纯粹的”、“标准的”避税地)。 (2)虽开征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但税负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的国家和地区。 (3)实行正常税制的同时,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待遇的国家或地区。 2.国际避税地形成的条件 (1)能具有特色的避税条件。 (2)有与自己避税地特色相符合的地理位置。 (3)社会基础设施完善。 (4)政局稳定。 (二)国际反避税的措施

五、国际税收协定

■考题与典型例题 一、单项选择题 1.(2009年)甲国某公司2008年度国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来自乙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甲国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60万元以下的部分,税率为25%;超过60万元至12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超过12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5%;乙国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假定甲国采用累进免税法,则该公司国内所得在甲国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A.29万元 B.33万元 C.34.5万元 D.49.5万元 [答疑编号347140101]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60×25%+60×35%+30×45%)×100/150=33(万元) 2.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是()。 A.纳税人所得的国际化 B.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 C.跨国纳税人的存在 D.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答疑编号347140102]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纳税人所得的国际化、跨国纳税人的存在以及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而不是根本原因。 3.《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主要目的在于既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A.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 B.维护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 C.兼顾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D.国际组织在签订税收协定中的作用 [答疑编号347140103]

国际税收经典习题(doc 23页)

国际税收经典习题(doc 23页)

更多企业学院: 《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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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二) 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逃税与避税 第一节国际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二、国际重复征税概述 (一)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的或类似的税收。 构成要件: (1)、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 (2)、存在同一纳税主体 (3)、课税对象的同一性 (4)、同一征税期间 (5)、课税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二)、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或国际双层征税) 完整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的或类似的税收。 案例:M国R公司,某一纳税年度末,其设在甲国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设在乙国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元从税后利润中向R公司支付利息20万美元。 提问: (1)在该纳税年度中,R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子公司,应缴纳哪些税收? (2)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国际重复征税?哪些属国际重叠征税? 案例:某甲在A国有自己的居所。1999年甲离开A国去B国从事经营活动,在B国居住了150天并取得一笔收入。甲国回到A国,先后收到A国和B国要求其交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纳税通知。根据A国税法规定,A国居民离开A国满180天的为A国非居民;根据B 国税法规定,凡在B国居住满90天的个人为B国居民。 问题: 此例是否为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案例:甲国A公司拥有在乙国成立的B公司50%的股权,在某纳税年度,A公司在甲国所得为100万美元,B公司在乙国的国内所得也为100万美元。甲国、乙国企业所得税率分别为50%、30%。B公司在该年度向乙国缴纳30万美元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70万美元中的35万美元以股息的方式支付给A公司。之后就A公司该年度的所得135万美元(即A公司国内所得100万美元加上B公司支付的35万美元股息所得)适用50%的税率,征收

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国际税收

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国际税收 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国际税收 考点1】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及我国现状 1.两个范本:《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差异 2.我国:截止2015-12,对外正式签署101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个《安排》 【考点2】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一)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登记管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财产转让 (三)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所得 (四)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的税收管理 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需税务备案、无需备案的情形。 【考点3】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范围及抵免方法 (一)直接抵免:第9章“企业所得税法” (二)间接抵免——难点在于股息还原 1.符合“持股条件”的判定: 单一居民企业、 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 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 2.公式: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3.应用:教材例题 (三)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所得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规定税率50%以上的除外) 【考点4】国际反避税 (一)BEPS行动计划:15项 (二)一般反避税 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精神:企业实施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等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三)特别纳税调整 1.转让定价 2.成本分摊协议 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5项

国际税收课程简介

国际税收课程简介 课程编码:123304211 课程名称:国际税收 学分学时:3-48 适用专业:财政学 主要内容: 《国际税收》课程是财政学专业的主要专业课,是把跨国经济活动中的纳税理论与实务融为一体的一门新兴的综合性交叉学科,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决策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通过系统研究各类涉外经济主体在跨国经济活动中的涉税问题,使学生运用国际税收知识的基本原理、方法于跨国经济活动的实践中,增强跨国经营管理和决策能力,完善专业知识结构,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应使学生不仅懂得国际税收的基本理论和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基本规定,而且还要使学生初步具备分析国际税制、解释税法的能力,能探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本课程一方面,理论研究要立足于国际化,用国内外最新的基础理论、最先进的研究成果来更新和深化教学内容;另一方面,强调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把理论和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避免税收法规的简单罗列。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应使学生不仅懂得国际税收的基本理论和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基本规定,而且还要使学生初步具备分析国际税制、解释税法的能力,能探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本课程的特点是理论性和实务可操作性较强,在教学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采用课堂面授与案例讨论相结合的方式,加深对国际税收理论和方法的认识,提高学生分析国际税制、解释税法的能力,能够在探讨实践运行中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通过本课程学习,应使学生掌握以下岗位能力: 1.全面掌握国际税收有关的基本理论、基本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和思路,明确国际税收和国内税法的关系,将国际税收的相关知识融会贯通并运用于今后的实际业务和理论工作中去。 2.全面掌握国际税收基本理论、方法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学生面临复杂的经济背景下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更好地为我国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 3.有助于学生认识加入WTO后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运作规则,以及在国家经贸交流中应注意的国际税收方面的相关问题,培养学生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国际税务问题的能力。 4.准确地阅读与收集信息能力、流利的文字与语言表达能力、良好的人际交往与沟通能力、精确地数据分析与计算能力。 5.能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问题,达到财政学专业学生培养目标的要求,成为能够适应21世纪财政税收发展所需要的专门人才。

国际税收计算题例题

麦克先生(德国国籍)从2008年起被德国A公司派到我国,在A公司与我国合资的甲公司任职做法律顾问。该人每月的工资有两家公司分别支付。我国境内的甲公司每月向其支付人民币18000元,A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27000元。2009年9月,该人被A公司派到英国,负责一起诉讼案件。他在英国工作15天,英国公司向其支付工资2000英镑。完成工作后,该人返回我国的甲公司。请计算该人2009年9月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税收抵免问题)。 答:麦克先生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满一年不超过五年的个人。根据我国税法,他应就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向我国纳税,而他被A公司临时派到英国工作属于临时离境,这期间他取得的由A 公司支付的工资属于“境外来源、境外支付”,无须向我国纳税。对此,他应按以下公式确定在我国的纳税义务: (1)按当月境内、境外支付的工资总额计算的应纳税额: (18000+27000-4800)×30%—3375=8685(元) (2)麦克先生当月应纳税额 8685×[1—27000/(27000+18000)×15/30]=6079.5(元) 境外所得限额抵免法操作实例 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限额抵免的计算方法——分国不分项 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解释1】公式中要用的所得额指税前利润,若从国外分回的是税后利润,需换算为税前利润,换算方法: 所得额=(分回利润+国外已纳税款)或 所得额=分回利润÷(1-某外国所得税税率) 【解释2】公式中计算应纳税总额时的税率均为25%法定税率。 应纳税总额=(境内所得+境外所得)*25% 2.限额抵免方法: 境外已纳税款与扣除限额比较,二者中的较小者,从汇总纳税的应纳税总额中扣减 3.限额抵免使用范围: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操作思路: A: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国际税收心得体会

国际税收心得体会 【篇一:税收业务培训心得体会】 税收业务培训心得体会 我于5月20日至6月18日参加了全省国税系统稽查业务培训班。 通过为期一个月的税收稽查业务培训,我感到收获是多方面的。能 克服了畏难情绪,学到了许多业务知识,提高了稽查技能,增强了 干好税收稽查工作的信心,收到了比较理想的效果。 通过学习,更新了知识,开阔了视野,学到了多种处理税收稽查业 务问题的方法,增加了干好本职工作的信心。 短短的一个月的时间,我们学习了《十七大报告专题辅导》、《党 风廉政建设专题》、《企业所得税政策》、《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的 组实施》、《虚开发票案件的取证要求》、《行业税务管理和查账 实务》、《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增值税扩大抵扣业务讲解》、《国际税收管理(避税、反避税)》、《税收行管法疑难讲解》、《防 范稽查职务犯罪若干问题》、《涉嫌危害税收行管犯罪案件取证要 求和方法》、《消费税政策完善要点讲解》、《协查系统及辅助查 询工具》、《会计电算化软件介绍及技巧》、《稽查查账软件的应用》、《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房地产行业税务管理和查账实务》、《税收执法风险及防范》、《出口退税业务与稽查实务》、《稽查干部心理调节》、《增值税基础知识》等课程,通过对税收 案例的分析受益非浅。 作为一名税收稽查工作人员要掌握的税收政策、会计知识,还要懂 得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工作方法的灵活运用等方方面面的知识和 技能,真可谓包罗万象。 通过学习,我认为,这次培训内容全面,针对性强,非常实用。过 去一些概念和一些新知识点比较模糊,经老师的讲解,都基本弄懂 弄通,为今后提高实际工作水平提供了良好的知识储备。 在学习中《十七大报告专题辅导》中深刻了解了十七大的主要内容,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什么,对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特”在何处、需要什么样的“特” 。党的十七大 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xx同志代 表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实事求是地回顾了过去5年党中央领导全国人民开展的

国际税收典型例题分析

国际税收典型例题分析 一、单项选择题 1.假如一个纳税人利用不同国家关于纳税人居住时间的规定,在各国间旅行以避免成为纳税人,达到躲避纳税义务的目的,我们可以把这种人称为“税收难民”。从理论上而言,税收难民所采用的避税方法属于( )。 A. 人的流动 B. 人的非流动 C. 资金的流动 D. 货物的流动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国际避税方法,属于提高型知识点。税收难民所采用的是人的流动方式。 2.下列税收管辖权类型中,发展中国家所侧重的是( )。 A. 居民管辖权 B. 公民管辖权 C. 地域管辖权 D. 国际管辖权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税收管辖权类型,属于基础型知识点。发展中国家所侧重的税收管辖权为地域管辖权。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中,无论是缔结税收协定还是一国单方面采取措施,

使用得最多的方法主要有两种,这两种方法主要包括( )。 A. 扣除法 B. 免税法 C. 抵免法 D. 抵税法 【参考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属于基础型知识点。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中,使用得最多的方法包括免税法和抵免法。 2.国际反避税的基本方法主要有( )。 A. 强化税务稽查 B. 加强国际税务合作 C. 控制外国投资 D. 制定国际反避税法律 【参考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国际反避税的基本方法,属于基础型知识点。一般包括加强国际税务合作和制定国际反避税法律。 三、判断题 在国际税收中,消除双重征税通常采用免税法或抵免法。( ) 【参考答案】正确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法,属于基础型知识点。国际惯例中,消除双重征税通常采用免税法或抵免法。

国际税收讲义

国际税收讲义 教材:《国际税收》杨斌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6 本课程的参考书: 1、《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001 F810.42/611.3 《国际税收导论》邓子基、唐腾翔经济科学出版社1988 F810.42/091 2、《国际税法学》廖益新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D996.3/788(陈安1987鹭江出版社) 《国际税法》(第二版)高尔森主编法律出版社1993 D996.3/761(88版) 《国际税法学》刘剑文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D996.3/867.01(99版) 3、《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税总国际司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F810.42/086.2 《联合国范本注释》刘金枝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 F810.42/862 《国际税收协定通论》唐腾翔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 F810.42/768 《对外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汇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919页F810.42/611.3

4、《国际税收筹划》朱洪仁著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F810.42/686.4 《全球经济中的转让定价策略》税总科研所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 参考杂志:《涉外税务》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 导论 第一:居民身份确定规则第二: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 第三:税收协定范本比较研究第四:国际重复征税减除方法 第五:国际避税方法及防范第六:转让定价及调整方法 第七:非启示原则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 导论 一、前言 1为什么要研究国际税收? 税收问题是一国主权的重要内容,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采取了全面的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在跨国范围内,全面的税收管辖权的实施伴随着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就必然带来在税收领域引发如下问题: 一是重复征税。重复征税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根本原因是有关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份的

《国际税收》间接抵免系列计算题作业

间接抵免系列计算题作业 1.有一美国公司某年度在本国取得应税所得200万美元,税率为46%,该公司在印度有一家分公司,本年度在印度取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率40%。请问:美国公司如何抵免?应纳税多少?实际纳税多少?税后所得多少? 2.有一美国公司某年度在本国取得应税所得200万美元,税率为46%,该公司在印度有一家子公司,美国公司拥有印度公司100%控股权,本年度在印度取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率40%,印度子公司税后所得全部分配。请问:美国公司如何抵免?各公司应纳税多少?实纳税多少?税后所得多少? 间接抵免系列计算题作业 (续) 3、有一美国公司某年度在本国取得应税所得200万美元,税率为46%,该公司在印度有一家子公司,美国公司拥有印度公司50%控股权,本年度在印度取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率40%,印度子公司税后所得全部分配。请问:美国公司如何抵免?各公司应纳税多少?实际纳税多少?税后所得多少? 4、有一美国公司某年度在本国取得应税所得200万美元,税率为46%,该公司在印度有一家子公司,美国公司拥有印度公司50%控股权,本年度在印度取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率40%,印度子公司税后所得的一半作股息分配。请问:美国公司如何抵免?各公司应纳税多少?实际纳税多少?税后所得多少? 5、有一美国公司某年度在本国取得应税所得200万美元,税率为46%,该公司在印度有一家子公司,美国公司拥有印度公司50%控股权,本年度在印度取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率40%,印度子公司税后所得全部分配,预提税10%。请问:美国公司如何抵免?各公司应纳税多少?实际纳税多少?税后所得多少? 间接抵免系列计算题作业 (续) 6、现有一英国公司在某年度取得应税所得300万美元,税率50%。该英国公司拥有一美国公司40%控股权,在本年度美国公司在美国取得应税所得200万美元,税率为46%,美国公司税后所得全部分配。该美国公司在印度有一家公司,美国公司拥有印度公司50%控股权,本年度在印度取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率40%,印度公司税后所得全部分配。请问:英国、美国公司如何抵免?各公司应纳税多少?实际纳税多少?税后所得多少? 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综合题1: 1. 假如有一美国公司1986年在美国取得应税所得1000万美元,税率

国际税收模拟题

《国际税收》模拟题(补)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税收的本质是()。 A.涉外税收 B. 对外国居民征税 C.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D. 国际组织对各国居民征税 2.税收管辖权是()的重要组成部分。 A.税收管理权 B. 税收管理体制 C.国家主权 D. 财政管理体制 3.中国个人所得税采用()来判断劳务所得的来源地。 A.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 B.劳务合同签订地标准 C.劳务所有者的居住地标准 D.劳务提供地标准 4.两大范本要求按照以下四个标准来判定纳税人的最终居民身份,该判定过程是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的,请为之排序:( )。 (①国籍②重要利益中心③永久性住所④习惯性住所) A.①②③④ B. ①②④③ C.③④②① D. ③②④① 5.假定A国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为10万元,其中来自A国的所得5万元,来自B国的所得2万元,来自C国的所得3万元。A、B、C三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25%和30%,若A国采取分国限额抵免法,则该公司的抵免限额为:()。 A.1.4万元 B. 1.6万元 C. 1.5万元 D.对B国所得的限额为0.6万元,对C国所得的限额为0.9万元。 6.1963年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起草的一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是()。 A.《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B.《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C.《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D.《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7.纳税人利用现行税法中的漏洞减少纳税义务称为()。 A.偷税 B. 节税 C. 避税 D. 逃税

8.中国香港行使的所得税税收管辖权是()。 A.单一居民管辖权 B. 单一地域管辖权 C.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D. 以上都不对 9.甲国的母公司把一批产品以3万法郎的转让价格销售给乙国子公司,乙国子公司再以4万法郎的市场价格在当地销售出去。乙国当地无关联企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毛利率是10%,甲国当地无关联企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毛利率是15%,按照再销售价格法,甲国税务部门应把母公司的销售价格调整为()。 A.2.55万法郎 B.2.7万法郎 C.3.4万法郎 D.3.6万法郎 10.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通过制定国内法规来防止税收协定被滥用的国家是()。 A.英国 B.美国 C. 瑞士 D.法国 11.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在西方国家的大规模降税浪潮实质上是()。 A.税负过重的必然结果 B.美国减税政策的国际延伸 C.促进国际贸易的客观需要 D.税收国际竞争的具体体现 12.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无住所的人只要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住满()即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A.90天 B. 183天 C.1年 D. 180天 13.下列国家中,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和选举权控制标准来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国家有:()。 A.爱尔兰 B.澳大利亚 C.墨西哥 D.新加坡 14.根据两大范本的精神,如果两国在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时发生冲突,则应根据()来认定其最终居民身份。 A.注册地标准 B. 常设机构标准 C.选举权控制标准 D.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15.假定A国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为10万元,其中来自A国的所得8万元,来自B国的所得2万元。A、B两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25%,若A国采取全额免税法,则A国应征税额为:()。

国际税收重点

国际税收 第一章 1.国际税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的纳税人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质检的税收分配关系。3层含义①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②国际税收不能离开跨国纳税人这个关键因素③国际税收是关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答:(1)从二者的联系来看:一方面国家税收是国际税收的基础,没有国家税收,就不可能有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冲突和税制协调,国有国之间也不可能出现任何税收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税收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国际税收绝不可能脱离国家税收而独立存在;另一方面,在国与国之间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相互依赖和相互依存不断加强的情况下,国家税收又要又到国际税收方面一些因素的影响,因为这时任何国家制定本国的国际税收制度都不能不考虑国际税收关系,本国与他国达成的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国际社会公认的一些国际税收规范和惯例都应该在本国的税收规范和惯例都应当在本国的税收制度或税收征管过程中有所体现。(2)从二者的区别来看:A、国家税收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强制课征形式,而国际税收是在国家税收的基础上产生的种种税收问题和税收关系,不是凭借某种政治权利进行的强制课征形式;B、国家税收涉及的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国际税收设计的是国家间税制相互作用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C、国家税收按课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税种,而国际税收不是一种具体的课征形式,所以没有自己单独的税种。 3.国际税收的本质是什么?如何认识?当前国际税收面临的新的问题有哪些? 答: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涉及同一对象由哪国征税或各征多少税的税收权益划分问题。(2)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合作性协调,非合作性协调。 当前面临的问题:(一)国际税收竞争问题(二)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三)国际税务合作问题(四)区域性税收政策与税收一体化影响问题(五)国际关联企业税务管理问题 4.在看待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关系问题上还应特别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①不能把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相混淆。所谓涉外税收通常是指专门为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置的税种,尽管涉外税收主要是针对外国纳税人或外资企业,但它仍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②不应该把一国政府根据本国税法对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课征的税收视为国际税收。因为这种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进行的课税是一国在其他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范围内实施的,所以从性质上看这种课税仍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 第三章. 1.税收管辖权: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它具有排他性和独立性,国家在征税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性,处理本国税务不受外来干涉和控制。 ①属地原则: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一种原则,也称属地主义或属地主义原则,是各国行使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②属人原则:以纳税人的国际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属人主义(原则)。 2.收入来源地管辖:根据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只对来自或被认为是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征税权力,也称地域管辖权。常设机构:即固定场所或固定基地,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一般要具备三基本条件:①必须是营业场所②必须是固定的③必须是企业用于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场所(而非辅助性活动)

注册会计师 CPA 税法 重要考点 七: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考团七: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考团七: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考情分析】2015年新增加的一章,内容较多,2019年教材进行了删减。近几年本章分值为:2015年2.5分,2016年8.5分,2017年3.5分,2018年9.5分。本章以主观题形式考核的知识点主要是我国税收抵免制度这部分内容,其他知识点均以客观题的方式考核。 【重要考点】 二、2019年新增的考点 (一)新增: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问题 有关合伙企业及其他类似实体(以下简称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问题,应按以下原则执行: 1.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的,该合伙人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被缔约对方视为其居民的所得的部分,可以在中国享受协定待遇。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是中国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以外,只有当该合伙企业是缔约对方居民的情况下,其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才能享受协定待遇。 (二)2017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新增:2018年1月1日起,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提示1】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1)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①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国际税收必考知识点汇总,应考必备。

所得税管辖权类型: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住所标准,居所,停留时间);法人居民身份(注册地,管理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选举权控制) 国际重复征税:指的是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被相同或列斯的税种课征了一次以上。 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两国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 税收绕让: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避税与偷税的区别:①:偷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手段不缴纳税款;而避税是指纳税人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②:偷税直接违反税法,是一种非法行为;而避税是转税法的空子,并不直接违反税法,因而从形式上看他是一种不违法行为。③:偷税不仅违反税法,而且往往要借助犯罪手段,所以偷税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避税是一种不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受法律制裁。 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①,有关国际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②税率差异③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④,涉外税收法规中存在漏洞。 国际避税地:指那些可以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国际避税地的类型:①,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②,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③,所得税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④,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但对某些种类的特定公司提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转让定价: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让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 转让定价意义:①,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的指示器②,跨国公司组织形式向分权化发展的重要保障。③,实现其全球发展战略、谋求利润最大化的便利工具。④,实现知识产品内部化的重要手段。 国际避税的手段:①,利用转移定价转移利润②,滥用国际税收协定③,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④,组建内部保险公司⑤,资本弱化⑥,选择有力的公司组织形式⑦,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 资本弱化: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 外企在我国避税的特点:①,外商企图独享归中外双方共有的利润。②,外商投资企业及时将企业的利润调出境外。③,西方一些国家对所的贺岁实行归属抵免制。

税法考试习题放基础培训讲义-第49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1)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知识庞杂,内容较多,考试中题型可以涉及单选题、多选题、计算题,尤其要关注和企业所得税有交叉的知识点。 本章和所得税有交叉的知识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特别纳税调整。 2016年考查了一道计算题。 2017年分值在3.5分。 2018年分值在10分。 2019年预计分值在5-8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 第二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掌握) 第三节境外所得税收管理(掌握) 第四节国际反避税(掌握) 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掌握) 第六节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201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1.修改了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考虑的因素。 2.明确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的情形。 3.明确境外投资者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的划转时间的具体规定。 4.增加“税务机关对暂不征税的境内再投资后续管理”的规定。 5.增加“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在国际上影响最大的范本是《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UN范本)。 《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而《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其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 二、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对外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 截至2018年12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10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103个协定已经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地区签署了税收协议。 三、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了解) (一)税收居民 我国个人居民判定标准:住所、居住时间。 我国居民企业判定标准: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解释】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判定(注意顺序): (1)个人居民身份认定标准依次是: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2)公司和其他团体: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 法学0401 王相宜 04262017 摘要:本文从国际税法的起源开始介绍了国际税法的四个基本原则,即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和跨国纳税人税负公平原则。 关键词: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国际税收中性原则、跨国纳税人税负公平原则 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因此,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存在密切关系。但它们之间又有所不同,其关系是一种一般与个别、普遍与具体的关系。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国际经济法而言是具体原则,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在国际税法领域里的具体运用。 从国际税法的起源上看,西方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发端于17世纪,随着英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中世纪遗留下来的繁重课税和包税制已不能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于是一些学者试图按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要求来改造税法。历史上首次提出税法基本原则理论的是英国的威廉·配弟。他认为,税收应尽量公平合理,对纳税人要一视同仁;税收负担要相对稳定,不能超过劳动者的承受能力;征税时间要选择适宜等,并因此提出了赋税的“公平”、“简便”和“节省”三项原则。其后德国官方学派的代表攸士弟发展了威廉·配弟的思想。他指出,赋税的根本问题就是在国家征税时要使人民的负担最少,亦指出“臣民必须纳税”;“税收课征要平等”;“税收要无害国家的繁荣与国民的幸福”等六条规则。18世纪末到19世纪上半叶,正值资本主义迅速成长时期,社会经济稳定而迅速的发展,资产阶级在经济上普遍要求自由竞争,反对国家干预。这一思潮的集中代表人物是亚当·斯密,他提出了“平等原则”、“确定原则”、“便利原则”、“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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