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厅 养猪场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 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 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 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 1000 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 5 户以上,生猪存栏 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 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 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 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3。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二)选址要求

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三)技术力量

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饲养管理

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畜禽饮用水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并严格落实休药期的规定;同一场和小区只饲养一种畜禽;饲养畜禽要按整栋圈(禽)舍为生产单元实行全进全出制.

(五)卫生防疫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防疫条件,并持有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六)无害化处理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市、区)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第七条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请。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向所在县畜牧技术推广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报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供场址地理位置和场区布局示意图,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报送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

(二)资料审查.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合格的当即接受申请,不合格的当面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核查备案.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畜禽种类、养殖数量、配套设施、防疫设施、饲养管理、环保设施和养殖档案等。

现场核查合格的,报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备案公告。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予以备案并发放畜禽养殖代码,同时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放畜禽标识。备案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档案资料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养殖代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种畜场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

殖档案应当随同携带。

(三)养殖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等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四)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档案及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格式按农业部规定文本填写。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对已备案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备案内容的申请。

第十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一条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报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再报送农业部畜牧业司和兽医司。

第十二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应申请备案而未备案的养殖场或养殖小区,不得发放养殖代码和畜禽标识。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农业厅 养猪场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 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 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 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 1000 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 5 户以上,生猪存栏 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 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 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 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3。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二)选址要求 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三)技术力量 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附件1: 山西省农业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户饲养的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或者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并且销售的剩余仔畜、雏禽(种卵)未超过下列数量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仔猪100头,羊羔20只,牛犊、马(驴)驹10头; (二)鸡雏500只(枚),鸭雏200只(枚),鹅雏200只(枚),鹌鹑雏1000只(枚),鸽雏1000只(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场是指能够生产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场所,包括种畜场、种禽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孵化点(坊)、配种站(点)、人工授精站(点)以及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供应站等。 第四条畜禽原种(纯系)是指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公布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或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和曾祖代配套系。 第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一)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审批发证; (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纯系)场、纯种扩繁场和杂交配套系场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 (三)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不含生产)以及孵化点(坊)、配种站(点)、人工授精站(点)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基础设施条件 (一)种畜禽场的基础设施条件 1.场址的地势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达到国家畜禽饮用水标准; 2.生产区净道和污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3.场内设有病畜隔离舍、死畜无害化处理设施; 4。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5.种牛场和种羊场有相应的运动场或饲料地。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 6.具有资料档案室、配种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二)单纯从事经营(不含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的企业或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1。配备有冻精、冻胚贮存室,3个以上30L液氮贮存罐,5个以上10L液氮罐,至少1台生物显微镜,水浴锅; 2.销售的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均来源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的种禽畜场,并符合种用标准。 (三)种禽孵化点(坊)的基础条件 1.有消毒设施、孵化室、种卵贮藏室、售雏室、自供电设备和至少2台1万枚以上容量的孵化器及配套的出雏器; 2.孵化的种蛋应来源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的种禽场. (四)配种站(点)、人工授精站(点)、胚胎移植中心的基础条件

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神牧发〔2010〕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神木镇永兴、西沟办事处: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贯彻落实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禽规模养殖,强化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完善备案制度,扎实推进我县畜牧业科学发展,现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并将《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县畜牧兽医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站长任副组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主要业务骨干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的督促、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要明确一名具体负责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的工作人员,负责更新、报送畜禽规模养殖备案和档案建立汇总,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于4月5日前将人员情况(附件2)上报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同时进一步明确规模场挂牌兽医和包片兽医,完善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以后,县内畜牧生产发展项目及以奖代补政策落实将从已备案的规模场(小区)中施行,未备案的,一律不予安排。 二、备案审核条件及备案程序 在我县辖区内兴办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单位和个人,符合《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达到以下备案管理条件的,予以备案。(一)备案条件 1、建设用地必须符合本县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一律不予备案。 2、选址、布局及畜禽棚舍的设计、建筑必须符合“因地制宜、布局合理、便于消(毒)防(疫)”等技术要求。 3、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4、有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5、用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并严格落实休药期的规定。 6、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7、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养殖档案。 8、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应当达到下列规模标准: 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能繁母猪30头、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 奶牛养殖场(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 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 羊子养殖场常年存栏200只以上。 笼养鸡养殖场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散养鸡养殖场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养兔场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特种经济动物(鹿、鱼、野猪、珍禽等)养殖场达到防疫条件的直接给予备案。

养猪场标准化方案

养猪场标准化方案 (经典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序言 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 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合同协议、员工手册、管理办法、条据文书、策划方案、教学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 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such as work summaries, work plans, contract agreements, employee manuals, management measures, document documents, planning plans, teaching materials, essay summaries, and other sample essays.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

质检食函513号文件关于备案养殖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食函〔2006〕513号 关于印发《出口加工用肉猪饲养场检验检疫 备案条件和要求》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协会: 为了加强出口加工用肉猪饲养场的安全卫生管理,从源头保证出口猪肉产品的质量安全,总局组织专家结合产业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出口加工用肉猪饲养场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局对辖区内出口猪肉生产企业的屠宰用猪饲养场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制度。肉猪饲养场检验检疫备案由出口猪肉生产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业务处负责审查批准。检验检疫备案饲养场必须符合《出口加工用肉猪饲养场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的有关规定。出口猪肉屠宰用猪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养场。 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备案饲养场定期监督检查,检查的频率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监督检查,每60天至少1次随机抽查,疫病多发季节应适当增加监管频率。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饲养场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备案要求,药物和饲料使用、记录情

况,疫情、健康卫生状况,向出口生产企业提供屠宰用猪情况等;并与当地农牧兽医部门建立疫病、疫苗、农兽药残信息通报制度,确认出口地区的疫情状况及农兽药使用情况符合要求,对于检出和发现的疫情、农兽药残和违禁农兽药销售使用情况,在24小时内相互通报。 三、出口猪肉生产企业必须对检验检疫备案饲养场拥有管理权,并实行“五统一”管理模式,即由出口猪肉生产企业统一防疫消毒、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供应药物、统一供仔(自繁自养除外)和统一屠宰加工。每个饲养场至少有1名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和认可的兽医,负责饲养场的免疫、防疫、疫病控制和用药管理,监督指导备案饲养场的各项活动,并有完善的记录。 四、检验检疫备案饲养场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出口检验检疫备案资格:(一)存放或使用国家、输入国(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未标明有效成份或使用含有禁用药物和药物添加剂,未按规定在休药期停药的; (二)擅自收购非备案饲养场肉猪的; (三)发生重大疫病和安全卫生问题未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的; (四)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和出口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 (五)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每半年(7月和次年1月的第一周)将汇总后的备案饲养场名单报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备案,并抄送— 2 —

养猪场各种管理制度流程

精心整理 猪场的消毒制度 一、猪场应实行预防疫病消毒,疫病发生期间消毒和疫病终末期消毒制度。 二、猪场应根据所需消毒物品的种类和消毒药的用途选择方法进行消毒,并应选择同类的消毒药交替使用。选用的消毒剂应符合《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的规定, 对人和猪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猪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 三、宜采用的消毒方法和消毒药如下: 1、物理方法 (1)紫外线消毒:在直射阳光下曝晒,数小时翻动一次,用作工具和衣物消毒。 (2(3(4(5(6(7)15-202312123、每月初对生活区及周边环境进行一次大清洁、消毒、灭鼠、灭蚊蝇; 4、任何人不得从场外购买猪、牛、羊肉及其加工制品入场,场内不得饲养猫、狗; 5、饲养员必须在场内宿舍居住,不得随便外出;场内技术人员不得到场外出诊,不得去屠宰场、其它猪场或养猪户等场所逗留; 6、员工休假回场或新招员工要在生活区隔离两天、洗澡更衣两次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工作; 7、搞好生活区环境卫生及绿化工作。 四、车辆卫生防疫制度 1、运输饲料进入生产区的车辆要彻底消毒; 2、运猪车辆出入生产区、隔离舍、出猪台时要彻底消毒; 3、驾驶上述车辆的司机不许离开驾驶室与场内人员接触,随车装卸工要同生产区人员一样晚衣、换鞋、 消毒。

五、购销猪防疫制度 1、从外地购入种猪,必须经过检疫。并在场内隔离舍饲养观察45天,确认无病的健康猪,经冲洗干净并 彻底消毒后方可转入生产线; 2、出售猪只时,须经兽医临床检查无病的方可出场;出售猪只只能单向流动,如质量不合格退回时,不 得返回生产线,必须作淘汰处理; 3、生产线工作人员出入职离舍、售猪室、出猪台时要严格更衣、换鞋、消毒,不得与外人接触。 六、疫苗保存及使用制度 1、各种疫苗必须按照要求进行保存,凡是过期、变质、失效的疫苗一律禁止使用; 2、免疫接种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免疫程序》进行; 3、免疫注射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不得打飞针; 4、做好免疫计划、免疫记录。 1 2 3 4 (1 和时间。 (2 (3 一、 (一)生猪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投入品和畜药的来源质量及使用情况; (三)检疫免疫、检测、消毒情况; (四)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猪养殖备案代码。 四、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畜牧养殖档案,注明档案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体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五、积极配合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协助管理人员随时监督检查,据抽查情况或存在问题及时作出整改。保证养殖档案规范建立。 六、养殖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收集、汇总、保管工作。 七、养殖档案保存时间为2年。

养猪场卫生防疫管理办法5篇

养猪场卫生防疫管理办法5篇 养猪场卫生防疫管理办法怎么做?在猪场建设和发展规模上量力而行、分期实施、先做好、后做大。从防疫和生产方便的角度考虑,一般以年出栏商品猪不超过10000头、基础母猪不超过600头为宜。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养猪场卫生防疫管理办法。 养猪场卫生防疫管理办法(精选篇1) 1、把好饲料原料关,杜绝劣质饲料原料入库: 2、严格按照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入库的饲料、原料等;验收人员对饲料的入库质量负责。 3、感官要求:色泽新鲜一致,禁止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臭的饲料原料入库;禁止被污染的饲料原料入库。 4、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13078的规定; 5、制药工业副产品不应作生猪饲料原料;禁止用畜禽产品及其副产品作为饲料原料。 6、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 7、库管员对饲料、原料在库存期的数量,未按相关管理要求而引起的质量变异负责。 8、饲料、原料按品种、规格有序整齐地堆放,易于领用、识别、统计。 9、做好防水、防潮、防盗、防火、防鼠等工作,防止其他动物污染或破坏饲料原料。 10、随时掌握各猪群的用料进度,以保证饲料的供应:

11、采供主管和库管员应加强与生产主管的沟通,随时掌握饲料的使用情况,制定合理的库存数量和饲料原料的月采购计划。 12、库管员应认真记录饲料原料的领用情况和库存情况,饲料的库存低于警戒线(5天用量),库管员应及时向物资供应部门反映情况,以保证饲料的供应。 13、生产猪舍领用饲料由各舍饲养员每天上班时到库房领取。 14、库管员必须到场登记各舍领取数量、品种、规格、领取人等。 15、做到先进先出的原则。 四川巴尔农牧集团 二零__年五月 养猪场卫生防疫管理办法(精选篇2) 为了保障我场生产的蛇及蛇产品质量,规范我场的日常管理,使饲养过程达到安全、科学、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养殖场的技术人员、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方可上岗。 2、养殖场采用半封闭式管理,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养殖场,更不得进入养殖区。工作人员进入养殖区须消毒、换上专用工作服、鞋。 3、养殖场所需的各种饲料原料及辅料、预混料均应统一采购,需有放心的来源,饲料质量必须安全可靠,并经检验合格。 4、按技术员提供的各种蛇不同阶段的饲料配方进行配制,不得随意更改,也不得私自添加饲料添加剂。 5、按蛇实际进食情况饲喂配制饲料,不得私自用野外采捕来的野生动物饲喂。 6、做好养殖场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工作;防止外来人员投毒、投害。同时严禁工作人员私自宰杀或处理养殖场蛇及蛇饲料。 7、饲料中不得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8、养殖区、办公与生活区的垃圾应指定位置堆放,并及时清理,保持养殖场环境卫生。 9、对养殖用具应在指定位置内规范放置,()并保持干净,如注射器、孵化设备等使用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10、发现局部发生疫病时,应及时将患病蛇放入隔离室饲养治疗,并对原饲养室进行清理消毒。 11、对病死蛇应当天烧毁或深埋,用过的药品外包装等统一放置并定期销毁。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在产品正式生产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进行登记。食品等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产品标准,是指企业对其产品结构性能、规格、质量特性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以作为产品生产、交付检验、验收和仲裁检验的依据。 本办法所称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是指企业根据其产品的适用性所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XX经济特区技术规范(以下简称特区技术规范)或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和企业联盟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的企业产品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 第四条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辖区分局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工作。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XX市标准技术研究院负责办理全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和产品执行标准登记业务。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分局负责办理本辖区除食品相关产品外生产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和产品执行标准登记业务。 第五条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企业产品标准必须在发布后的30日内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标准联盟组织制定的联盟标准,其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企业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或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应将所执行的标准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企业产品执行企业联盟标准的,须经相关企业联盟组织同意后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某养猪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某养猪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 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二、项目概况 三、建设内容 四、建设规模 五、建设地点 六、建设期限 七、投资估算 八、资金筹措 九、经济效益分析 十、环境影响评价 十一、工程建设 十二、项目管理 十三、风险控制 十四、项目后期管理 一、项目背景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猪肉消费量逐年增加,市场需求量大。为了满足市场需求,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市牧业有限公司决定建设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二、项目概况 本项目是市牧业有限公司投资兴建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占地面积XX亩,总投资XX万元,建设期XX年。 三、建设内容 本项目主要包括生猪养殖场、饲料加工厂、生猪屠宰加工厂、生猪肉制品加工厂等建设内容。 四、建设规模 本项目计划建设生猪养殖场XX个,规模为XX头/年。 饲料加工厂、生猪屠宰加工厂、生猪肉制品加工厂等配套建设。 五、建设地点 本项目选址于XX市XX区XX镇XX村,交通便利,水、电、气资源充足。

六、建设期限 本项目建设期为XX年。 七、投资估算 本项目总投资XX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XX万元,流动资金XX万元。 八、资金筹措 本项目资金主要通过银行贷款、企业自筹等方式筹措。 九、经济效益分析 本项目建成后,年销售收入XX万元,利润XX万元,税收XX万元,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十、环境影响评价 本项目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十一、工程建设

本项目工程建设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十二、项目管理 本项目实行项目经理制,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 十三、风险控制 本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重视风险控制,确保项目安全、高效、顺利完成。 十四、项目后期管理 本项目建成后,将进行后期管理,确保项目正常运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Chapter 1 Project Overview 1.1 Project Overview This chapter provides an overview of the project。including its background。objectives。and scope. 1.2 Basis for XXX

家庭农场监管办法

家庭农场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2021年1号文件精神,加快 发展家庭农场,根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注册登记 职能,做好家庭农场登记工作的意见》、《二区关于发展家庭农场新 溪洲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产农场,是指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 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用途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 营主体。 第三条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包括种植业、畜牧业和种养业等类型。 种植业家庭农场是以种植小麦、玉米、水稻、大豆、蔬菜、瓜果、茶叶、花卉苗木等特色主导产业为主的家庭农场。 养殖业家庭农场是以养殖生猪、牛、羊、鸡等畜禽和精湖内、泥鳅、对虾等为主的家庭养猪场。 种养业家庭农场是种植、养殖相结合的家庭农场。 第二章认定事项 第四条家庭农场的认定其他事项包括:中产阶级农场经营类别、 名称、住所;参加经营或履历表劳动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家庭成员的关系;家庭农场土地经营面积及土地租期;雇 用期在一年以上的雇工人数等。 第七条家庭农场的名称应当苗圃含有“家庭农场”字样。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家庭农场经营者应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第七条家庭农场以家庭或有亲属关系亲戚关系的成员为单位,具 有2名(含2名)以上固定劳动力从事本的农业生产,身体健康,有 劳动能力。 第八条家庭农场经营者或成员应具有一定种养经验和经营。 第九条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初中或相当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接受 过农业技能培训。 第十条家庭农场应符合城乡建设、产业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具有一定土地规模。流转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并相对集 中连片,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经营方向符合新农村建设 和推进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从事稻谷、小麦、玉米等谷物种植的,土 地业务规模应为100亩以上;从事蔬菜、水果、园艺作物毛柱或其他 农作物栽植的,土地业务规模应为30亩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土地 业务规模应为50亩以上;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从事种养休闲相结合的,其土地经营规模应当达到上述标准下限 的70%以上。 第十一条种植业家庭农牧场具备的第十一条农田、林地、水电等 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能够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具有防灾抗 灾能力。农机设备、装备水平较高。 第十二条从事养殖业的中产第十二条农场,养殖场内会布局合理,畜禽舍等设施建设科学,生产工艺先进,饲养管理程序规范,制定并 实施完善的兽医卫生制度,获得《动物防疫条件证书》,防疫消毒、 污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等配套设施齐全。 第十三条家庭农场产品有一定的销售渠道,经营效益高于当地平 均水平,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共振。 第四章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申请家庭农场鉴定登记,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解决真 实性负责。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模板】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家庭农场名录系统运行,根据中央农办等11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等10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实施意见》(晋农政改发〔2020〕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是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第四条名录系统管理坚持主动服务、应录尽录、因地制宜、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录入和退出 第五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包括农业农村部门已认定或备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和符合条件的规模经营户。名录系统信息录入实行“村采集、乡核实、县录入”制度。村级负责采集本行政村内家庭农场的相关基础信息,及时掌握信息变化情况;乡(镇)

负责核实村级采集的家庭农场相关基础信息,确保信息数据准确有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录入家庭农场信息数据,及时新增、修改家庭农场相关信息。 第六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法合规。家庭农场经营的产业应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以从事农林牧渔为主,类型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种养结合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家庭经营。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 (三)规模适度。 种植业:粮食、露地蔬菜、棉花、油料、甜菜、烟叶、药材、干果等种植面积50亩以上;水果种植面积20亩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5亩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20头以上;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以上;蛋鸡、蛋鸭年存栏2000只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以上。 渔业:养殖面积达到10亩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农业经营户。 (四)流转规范。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相对集中连片,流转农村土地须签订省级统一制定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前言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给人们的健康和生存带来了严重的威胁。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我国不断出台相关的法律和管理办法。本文将介绍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办法。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1.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定义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结合地方环境实际情况制定的包括空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因素的质量标准。主要是为了保护地方环境,维护人民健康而制定的。 2.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备案管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制定后,需要进行备案管理。该备案管理是指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备案,定期公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情况。即使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已经公示实施,也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备案。 3.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备案的程序 地方制订环境质量标准申请备案时,应当向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申请备案表;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依据和程序;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拟定过程中的意见、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 •各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及答复意见的处理情况; •现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与本次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之间的比较分析。 4.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评价是指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制定后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包括标准的适用性、可操作性、严谨性等方面的评价。评价结果将对制定和调整地方环境质量标准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污染物排放标准 1.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定义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对工业和日常生活中的污染物进行限制和控制的标准。目的是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健康和生态安全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 2.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管理方式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类似,也需要进行备案管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是指,国家环保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各省、市、自治区环保部门必须依照国家核定的标准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后,才能正式执行。 3.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的程序 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初审-由环保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合格后,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备案申 请材料; •提交报告-上级环保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是否接受本级环保部门申请的决定; •报送-接受申请的上级环保部门应当在30日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备; •公告-各级环保部门备案管理情况应当定期公告。 4.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评价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评价包括执行情况的评价和标准本身的评价。执行情况评价是指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以发现和解决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标准本身的评价是指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性、可操作性、严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其他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办法是环境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对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实施严格的标准管理,才能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污染,维护人民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到这方面的管理办法和程序,促进环保工作的更好、更高效的开展。

养猪场防疫管理办法

养猪场防疫管理办法 养猪场防疫管理办法精选篇1 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第四条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三)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第七条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其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

猪场各项管理制度流程

场长职责 1、负责猪场的生产计划制订、分解和落实工作。 2、负责猪场生产的组织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3、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实施考核、奖惩。保持本场内部技术员、饲养员等员工相对稳定,不允许在外兼职。 4、负责生猪饲养生产过程中饲料、兽药等物质品质的控制,不断改善饲养技术,提高防疫能力,确保生猪饲养质量。 5、负责人员调配、制定生产操作标准,做好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文明生产。 6、加强员工生猪养殖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员工技能和素质。 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在场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场内部的生猪生产和日常管理。 2、协助场长制定年度发展规划,生产计划和财务预算等方案。 3、根据本场情况会同技术人员,科学制定全年防疫、消毒、投入品采购等计划 4、根据年初制定的规划、计划和方案,负责监督实施到位。 5、调动本场员工的积极性,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实施考核、奖罚。 6、对本场职工开展生产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定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员工素质。 7、保持本场内部技术员、饲养员等员工相对稳定,不允许在外兼职。 兽医岗位职责 1、组织实施全场的日常消毒工作。每天上、下午观察生猪动态,发现疾病及时治疗。对疑难杂症及时上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诊,尽快查明病因,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每天做好兽医免疫、诊疗器械的清洗和消毒工作。 3、在诊疗过程中,要尽早、及时,合理使用药物,应根据其临床症状,对症下药。遇到疑难病情不能诊断时,及时采血或病料送检,进行实验室确诊。 4、做好生猪的药物预防等保健工作。 5、发生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时,及时上报。扑灭传染病要按“早、快、严、小”的原则。 6、对有下列情况的病猪应放弃治疗,采取淘汰处理办法:对无经济饲养价值的猪;对病危或愈后不良的猪;对有严重肢蹄疾病的猪;对存在器质性繁殖疾病的猪;对有严重恶癖的猪。 7、指导饲养员做好对病猪的护理工作。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最新版】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的,应当在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对项目履行核准、备案管理职责。 前款所称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设区的市、县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具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四条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和本省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核准目录》由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可适时予以调整。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按照下列权限实行备案管理: (一)国家明确要求省级备案的项目以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明确要求设区的市备案的项目以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猪场生产管理制度

猪场生产管理制度 篇一:养猪场各种管理制度 猪场的消毒制度 一、猪场应实行预防疫病消毒,疫病发生期间消毒和疫病终末期消毒制度。 二、猪场应根据所需消毒物品的种类和消毒药的用途选择方法进行消毒,并应选择同类的消毒药交替使用。选用的消毒剂应符合《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的规定, 对人和猪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猪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 三、宜采用的消毒方法和消毒药如下: 1、物理方法 (1)紫外线消毒:在直射阳光下曝晒,数小时翻动一次,用作工具和衣物消毒。 (2)干燥消毒:长期干燥环境对许多病原体有致死作用。 (3)火焰消毒:用火焰喷灯消毒物品、用具。 (4)焚毁:用火直接焚烧毒物品至炭化,用作被污染的用具、垫料、残余饲料和病猪消毒。 (5)干热消毒:在干热灭菌器(烘箱)内,加热升至160℃,保持2小时,用作耐热器械用具消毒。

(6)煮沸消毒:在煮沸消毒器内加水煮沸杀菌消毒,免疫接种工具煮沸30分钟。 (7)高压蒸气消毒:高压物放在高压消毒器内,加热升至112千帕斯卡压力下消毒。防疫用具、衣物保持在112千帕斯卡压力下消毒15-20分钟。 2、化学方法 化学消毒药品的用法及用途如下表。 3、生物方法 利用微生物的生命活动引起发酵、同时产热来杀灭芽胞子病菌、病毒和寄生虫卵。用于烘便、烘渣消毒。 四、鼠、蚊、蝇的控制 1、猪场应定期灭鼠,扑灭的鼠和残余鼠药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2、猪场应定期灭蚊、灭蝇。 五、猪场宜开展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制点)管理。 猪场卫生防疫制度 一、猪场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包括养猪生产线、出猪台、饲料加工区、污水处理区等;非生产区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等。 二、非生产区工作人员、车辆严禁进入生产区。确有需要进入者必须经执行场长或兽医管批准、经过严格消毒后、在场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并只能在指定范围内活动。 三、生活区卫生防疫制度

养殖场的管理办法

养殖场的管理办法 (经典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序言 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 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演讲稿、总结报告、合同协议、方案大全、工作计划、学习计划、条据书信、致辞讲话、教学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 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such as speech drafts, summary reports, contract agreements, project plans, work plans, study plans, letter letters, speeches, teaching materials, essays, other sample essays, etc. Want to know the format and writing of different sample essays, so stay tuned! 养殖场的管理办法 养殖场的管理办法【通用7篇】 养殖场管理制度怎么制定?看一下吧。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本店铺精心整理的养殖场的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分享。 养殖场的管理办法篇1 免疫制度

山西省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一、引言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农业技术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改善农产品品质以及保障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推动山西省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强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管理,提高基地使用效益,山西省政府制定了《山西省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本办法旨在规范基地的申请、评审、建设、运行和管理等全过程,为山西省农业科技创新和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山西省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申请和评审 申请山西省农业科技示范基地需要向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可行性报告、技术方案等。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将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通过评审的基地将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用于开展科技示范和推广工作。 三、山西省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获得支持的基地将按照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科技研发、人才培养等方面。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将定期对基地进行检查

和评估,确保基地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执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基地,将给予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将被取消资格。 四、山西省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效益评估 基地建成后,将开展科技示范和推广工作,并向社会公开示范成果。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将根据基地的实际运行情况和示范成果进行效益 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后续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五、结语 《山西省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山西省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障粮食安全。未来,山西省将继续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投入,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等方式,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应用,为山西省农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湖南省高校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湖南省高校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为推动湖南省高校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示范基地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原则 本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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