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职责和评标纪律

评标委员会职责和评标纪律
评标委员会职责和评标纪律

评标委员会职责和评标纪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评标委员会职责及义务

一、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做出评价。

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3、重大问题的表决权。

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按照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5、向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4、配合招标办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评标注意事项及纪律

一、评委如发现投标单位中有同自己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二、评委的评标工作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评委在评审工作中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位投标人,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扰,依法保护招、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五、评标的依据只能是相关法规、招标投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或澄清文件。对招投标文件或评标办法有理解不清的可以向工作人员询问。重大问题由评标委员会共同讨论决定,并须经评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六、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七、不得发表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意见以影响其他评委,也不被他人的意见所影响。

八、评委应在评标意见书签名,有不同意见的,可书面说明。不在评标意见书上签名,又不书面说明理由的,视同同意评标意见。

九、评委均不得向投标人或相关的人员透露所有评标和定标等有关情况,也必须对供应商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十、评标所用资料及工作底稿不得带离评标会场。

十一、评标期间,评委的移动通讯工具须上交统一保管。

评委签字:

评标委员会职责和评标纪律

评标委员会职责和评标纪 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评标委员会职责及义务 一、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做出评价。 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3、重大问题的表决权。 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按照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5、向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4、配合招标办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评标注意事项及纪律 一、评委如发现投标单位中有同自己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二、评委的评标工作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评委在评审工作中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位投标人,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扰,依法保护招、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五、评标的依据只能是相关法规、招标投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或澄清文件。对招投标文件或评标办法有理解不清的可以向工作人员询问。重大问题由评标委员会共同讨论决定,并须经评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六、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七、不得发表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意见以影响其他评委,也不被他人的意见所影响。 八、评委应在评标意见书签名,有不同意见的,可书面说明。不在评标意见书上签名,又不书面说明理由的,视同同意评标意见。 九、评委均不得向投标人或相关的人员透露所有评标和定标等有关情况,也必须对供应商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十、评标所用资料及工作底稿不得带离评标会场。 十一、评标期间,评委的移动通讯工具须上交统一保管。

招标投标法 对评标委员会组成有哪些规定

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组成有哪些规定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是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

附件1: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市、自治区) ----------------------公路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 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 年月日

目录 一、评标工作回顾 二、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 三、废标情况说明 四、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五、综合评价后的投标人排序 六、评标结果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附表(格式附后) 1、评标委员会名单 2、综合得分排序表 3、符合性审查表 4、评分表 八、评标细则

附表一 评标委员会名单 专家库来源: 附表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年月日附表三 审查人: 复核人:

附表四

附件2:评标报告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市、自治区) ----------------------公路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 评标报告 招标人(签字、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签字、盖章):------------------ ------------------ 年月日

目录 一、项目概述 主要包括: 1、项目前期工作和批准情况简述; 2、招标项目规模、标准描述; 3、招标项目通过(所在)地区地形、地质情况的简单描述; 4、招标方式、方法及合同划分等; 5、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二、招标过程回顾 主要包括: 1、招标公告; 2、资格预审结果; 3、招标文件发售及标前会议情况; 4、开标情况。 三、评标工作组织及评标程序 主要包括: 1、评标委员会组织情况; 2、评标工作时间和评标程序安排; 3、评标细则的制定情况。 四、中标人的确定 主要包括: 1、中标候选人基本情况; 2、确定中标人说明; 3、中标通知书; 五、附件: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全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全文) 新华社8月1日电为了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的相关专家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工作职责

评标委员会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招投标中评标工作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维护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现对评标委员会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职责 1、在评标会开始前,各成员应首先进行自我介绍,然后集体推选产生一名评标组长。 2、评标组长由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评标程序,并具有综合协调、组织能力的成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有资深专家的,应从资深专家中推选产生。 3、各成员应服从组长的指挥安排,积极主动地协助组长完成各项评审工作。 4、评审工作开始前,各成员应重点熟悉本此次招标的基本情况、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有改动的条款、单列的否决性条款、评标办法等重要章节。 5、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坚持“独立评审、各自打分”的原则,并认真填写评分表格,完成组长分配的各项任务。 6、各成员评审过程中存在疑问的,可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若有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当进行集体记名表决。 7、评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时,经评委讨论后集体记名表决。 8、评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嫌疑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监管人员,并做好取证记录工作。 9、提倡各成员就本次招标投标或评标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填写相关表格,交与工作人员,报备监管人员。 二、评标委员会组长职责 1、评审开始前,组织各成员认真学习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仔细研究评标办法及评审程序。 2、组织指导各成员正确、有序地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方法评标,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掌控评标进度。 3、评审工作中存在争议时,组织所有成员进行集体记名表决。争议问题和表决结果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描述。 4、评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应组织所有成员听取并充分考虑业务主管

评标委员会组建时间及评标时间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时间 一、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 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 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开标及评标 (一)开标前,由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 建评标委员会。 4.《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委派1名招标人代表并从 评审专家库中随机

抽取一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部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5. 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四)采购单位抽取评审专家必须在开标前或竞争性谈判、询价开始前两个工作日以内进行,并应在开标前或竞争性谈 判、询价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或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下同)成员名单。6.能源部关于颁发《大中型水电站工程施工与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四十条开标前招标单位应成立评标工作组。 二、开标前某个时间内确定 1.《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招标中各项工作的期限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向交易中心报送招标公告资料至发售招标资格审查文件一般不少于12日。 (二)招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至潜在投标人报送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一般不少于7日。 (三)潜在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的问题一般应在提交投标

评标委员会组建和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组建和评标方法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操作指引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类招标项目。 第二条本操作指引未涉及之事项,应依照《办法》及集团公司颁布的其他操作指引执行。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第三条评标委员会依照《办法》及本操作指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组织实施机构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组织实施机构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组织实施机构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项目实施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组织实施机构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六条集团公司范围内一类招标项目组建评标委员会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确定。 一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一般应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组织实施机构直接确定。 第七条集团公司范围内二类、三类招标项目组建评标委员会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集团公司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二类、三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一般应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

评标委员会组建和评标方法操作指引

评标委员会组建和评标方法操作指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本操作指引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谷琪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产项目招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适用于XX公司范围内各类招标项目。 第二条本操作指引未涉及之事项,应依照《办法》及集团公司颁布的其他操作指引执行。第二节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第三条评标委员会依照《办法》及本操作指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组织实施机构推荐中 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组织实施机构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四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组织实施机构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项目实施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组织实施机构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节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条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

评标委员会评委须知

评标委员会评委须知 为使评标工作合法、有序、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评委须知,请各位评委在进行评审活动之前,认真阅读并签字。 一、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保护招标、投标人的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 二、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三、评标活动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委应支持并配合项目负责人、特邀监督员开展的相关工作。 四、评标活动应当接受招标单位委派人员的监督。 五、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审活动。对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项目投标人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项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情况。 六、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七、评委享有独立评审的权利。 八、评委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打分和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九、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过程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电话、手机与外界联系。需进行咨询的,应告由现场人员进行。 十、评审纪要由评委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委会成员拒绝在评审纪要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委会应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十一、评标结束后,评委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及时归还招标人。 十二、评委会成员不得和任何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单位进行私下接触,不得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委会成员和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对外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十三、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评委签字: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改)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001年7月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七部委第12号令发布)(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九部委第23号令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委员会主任职责

评标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评审开始前,组织评标专家认真学习招标文件,仔细研究评标办法及评审程序。 二、评标委员会主任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方法评标,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掌控评标进度,组织编写评标报告。 三、对评委提出的疑问,确认是否需要组织讨论,在讨论中存在争议时,组织评标专家进行表决。争议问题和表决结果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描述。 四、评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导致评标活动无法进行应及时向监管人员汇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经中心主任批准后,组织专家评审。有关情况及表决结果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描述。 五、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宣读评标报告,征求专家意见并收集所有专家的评审表格,组织相相关评委完成评审表格的核对及汇总工作。汇总表及评标报告经所有评委签字确认后,整理提交全套评标资料。

宣城市招投标中心评标工作纪律 一、评标坚持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评委在接到评审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宣城市招投标中心信息科报到。 三、评委从接到评审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不得与投标人、供应商或者与招标、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人有任何私下接触,更不得收受贿赂。 四、评委在到达评标室后,如发现本人与投标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参加评标的评委,在规定时间到达市招投标中心,立即将通讯工具、与评标无关物品放入存包柜,按照门禁一体机提示进入相应评标室等候。 六、评委会成员在评标前要民主推荐一名主任。所有评委应自觉遵守有关评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评审过程中不得离开评标现场。 七、招标人代表作为评委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招标人代表不得向其他评委明示或暗示招标项目的意向中标人。评委不得发表不利于公平、公正评审的言论,评委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委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评委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八、评委在评标前应认真学习招标文件,仔细研究评标办法及评审程序,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独立、详细的评审每一份投标文件,如评委有疑问,应向评标委员会主任提出,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组织讨论,并形成讨论记录。 九、所有评标情况应保密,任何评委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其它情况。评审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审内容有关的资料。 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评委,将收回聘书并在专家库中除名,问题严重者将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十一、派驻中心监察室及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评标工作纪律的执行。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2号) 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建设部部长俞正声 铁道部部长傅志寰 交通部部长黄镇东 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二○○一年七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评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评标评审委员会评委须知【模板】

评标评审委员会评委须知 为使评标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评标评审评委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须知,请各位评委在评标前,认真阅读并签字。 下列内容为监督员宣读部分: 一、评标活动依法进行并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监管。 二、评委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或与投标人有任何私下接触的,评委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评委回避。 三、评委所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应主动放在规定地方寄存。评标期间,若发现带有手机等通讯工具的一律作违规处理。 四、在项目开始评审前,由评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推选产生评委会组长。评委会组长应具备高级职称,精通所从事的专业,或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权威,组长负责主持、协调项目评审的全面工作。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委会组长。 五、评委会组长在评标前组织全体评委理解招标文件要义。评委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及评标办法,结合项目的重点评审要求,客观公正地对投标人的技术参数的响应性(包括样品的符合性)及商务报价作出独立评审结论,并对此结论承担个人责任。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

据。 六、评标对投标人作出投标无效处理及重要扣分前应当采取询标方式,投标无效要有明确的法律或招标文件依据,并在评标报告中注明投标无效的原因、询标情况、依据及结论。评委会对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的符合性指标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进行复核。评委不按照招标文件列明的程序、方法、标准进行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或审核不严、疏漏等违法违纪行为导致项目复议并改变本次评标结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予支付复议劳务费用。同时,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将根据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评委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的,应当通知该投标人,由组长主持质询并记录和形成最终意见,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评标过程中,评委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委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委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九、评标报告由评委会全体成员签字。评委会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委会成员应当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建设部部长俞正声 铁道部部长傅志寰 交通部部长黄镇东 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2001年7月5日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 第三章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四章详细评审 第五章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确定评标专家,采取随机抽取和直接确定两种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章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六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委员会评标

一、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的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专家的选取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3.评标专家应当符合的条件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并应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和保密义务考试吧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这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二、评标 (一)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二)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考试吧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应当作为废标的情形: (1)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2)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术提供有效证明的; (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2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三)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最新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汇编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 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建设部部长俞正声 铁道部部长傅志寰 交通部部长黄镇东 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二○○一年七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招投标评标原则

招投标评标原则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招投标评标原则 (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第17条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为了体现“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制作招标文件时,依法选择科学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招标人应依法组建合格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依法评审所有投标文件,择优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严格保密 严格保密的措施涉及多方面,包括:评标地点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封闭状态下开展评标工作,评标期间不得与外界有任何接触,对评标情况承担保密义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等参与评标现场工作的人员,均应承担保密义务。 (3)独立评审 评标是评标委员会受招标人委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运用其知识和技能,根据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独立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标委员会的名义出具评标报告,推荐中

标候选人的活动。评标委员会虽然由招标人组建并受其委托评标,但是,一经组建并开始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即应依法独立开展评审工作。不论是招标人,还是有关主管部门,均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或改变评标过程和结果。 (4)严格遵守评标方法 《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工作虽然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但是,评标委员会应严格遵守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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