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文献】保险诈骗罪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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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

题目:保险诈骗罪浅析

编辑:司马小

【内容摘要】保险欺诈行为是伴随着保险商品的产生而产生的~其行为本身

严重侵害了保险人和广大保户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阻碍了保险在商品经济社会发挥其风险保障和融通资金职能作用。保险诈骗具有主体多元化、隐蔽性较强、犯罪黑数高、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

保险诈骗罪的成因有社会环境和诈骗心理的原因~也有保险业管理制度的原因~同时~法律环境的相对不完善也是保险诈骗罪的成因之一。本文认为:现行《刑法》的规定~已经不能实现对这种状况的有效规制。同时提出如下立法建议~保险诈骗罪的目的性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保险赔偿金为目的”应在刑法中加以明文规定,对保险诈骗犯罪的行为特征应规定灵活条款,对保险诈骗犯罪应重视罚金刑的适用。

防范保险欺诈的关键在于社会舆论正确导向,社会有关方面协作预防,保险行业之间加强联系与合作以及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保

险机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查勘理赔流程以及建立完善保险诈骗罪的司法制度等。

关键词:保险欺诈,保险诈骗罪,犯罪构成,犯罪防范,立法完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迅速发展~对稳定企业经营、保障经济发展、安定人民生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欺诈行为也凸显出来~并且成为当前保险业最大威胁之一。

一、保险诈骗犯罪的法律特征及犯罪构成

所谓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同传统的经济诈骗相比~保险诈骗罪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 ,、犯罪主体多元化。

保险诈骗不仅涉及自然人~而且涉及法人,单位,。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一些特大保险诈骗案往往由法人,单位,实施或参与实施。 ,、社会危害的多重性。

保险诈骗不仅侵犯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整个社会的财产~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如在人身保险中~有的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谋取巨额保险金而不惜铤而走险~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诈骗数额巨大。

与其他民事欺诈不同~保险领域内的诈骗往往以巨额保险金为行为指向。这在团伙作案、集团作案、跨国作案、法人,单位,作案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而其危害性更为严重。

,、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保险诈骗打着合法保险合同的幌子而制造假象~从中骗取赔偿金,保险人的经营对象遍及整个社会~难以对每个投保人都十分注意~保险诈骗在制造违法事件的时间上有选择性~只要在合同有效期内~随时都可以进行~所以它有极强的隐蔽性。

,、犯罪黑数较高。

所谓犯罪黑数~指客观存在的犯罪活动中~没有被揭露或没有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比数。在所有诈骗行为中~保险诈骗犯罪的黑数是最高的。究其原因~除了本身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在短时间内难以受到司

法机关的追究外~主要是许多人并不认为欺诈是一种严重的犯罪。一些人认为欺诈保险公司只是一种“公众游戏”~似乎是可以原谅的。而在保险欺诈者看来~这只是一种“扯平帐务”的方式。根据我国新刑法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如下要件: 第一~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秩序。首先~保险欺诈侵犯了我国的保险制度~这是本罪区别于一般诈骗罪和其他金融诈骗罪的本质所在。国家设立保险制度~创办保险事业~目的在于消解危险~为工商业和社会大众提供安全保障。行为人实行保险欺诈~骗取保险金~其行为直接侵犯了这种保险制度。其次~保险诈骗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是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因此~保险诈骗必然会扰乱和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

第二~保险诈骗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一般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第三~保险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据此~保险诈骗罪具有三方面的特征:,,,已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保险人受蒙蔽而进行理赔。保险诈骗是结果犯~即保险诈骗罪既遂~不仅实施了诈骗行为~而且必须使保险人受骗进行了赔付。,?,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

第四~保险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保险诈骗的故意既可以是事前故意即产生在投保之前~也可以是事后故意即产生于投保之后。

二、保险诈骗的成因

1、从社会环境和诈骗心理分析

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认识的局限性,造成比较多的是从个人的投资回报和利益角度来看待保险,因而,不少人的保险意识有偏差,认为投保得不到赔偿就是“吃亏”,应当说这是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实施诈骗的内心起因之一。

2、从保险业管理现状分析

保险人自身制度不严、有章不循,是造成保险诈骗案件屡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一是承保核保把关不严。重业务开拓,轻制度管理;重数量扩张,轻质量效益,是近年来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倾向

性问题。二是现场查勘不到位:许多案件特别是车险案的第一现场到达率低,现场查勘、调查不及时,第一手资料匮乏,容易使诈骗者在事件性质、受损程度、证据等方面做手脚、钻空子;三是一些保险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工作粗枝大叶,敷衍了事,不按章办事,对一些本该识破的骗局未能及时发现。有的甚至与诈骗者内外勾结,共同诈骗。

3、从法律实施的环境分析

激烈的同业竞争和社会法律环境不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保险诈骗之风的蔓延。《保险法》与新《刑法》出台之前,对保险诈骗行为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此类情况,保险人也只是追回被骗款了事,很少对诈骗者依法诉讼。

三、认定保险诈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认定保险诈骗罪~总的标准是其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同时~在本罪的司法裁量中~以下三个问题值得注意:

,、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区别。

根据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诈骗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才构成保险诈骗罪。由此可见~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区别的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

到了较大。对于骗取数额较小的保险金~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可用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处理。 ,、保险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区别。

保险诈骗与一般诈骗有着共同点:在客观方面~两者的犯罪手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主观方面~都有诈骗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后者则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除此之外~两者在犯罪客体方面亦有所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秩序,后者侵犯的是简单客体~仅为公私财产所有权。

?、保险诈骗罪中的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由于保险诈骗可能是采用恶性制造保险事故的手段来进行的~因而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往往不仅构成保险诈骗罪~而且还会触犯刑法典的其他条文~构成其他犯罪。根据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是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例如~行为人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如纵火、损毁等~可能还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罪或数罪,或者行为人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致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可能同时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虐待或遗弃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正是考虑到上述保险欺诈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新刑法对这些犯罪分子实行数罪并罚予以严惩。

四、保险诈骗犯罪的防范

追究保险欺诈的法律责任是一种对保险违法行为的事后处理~而保险欺诈的对策研究~则是一种事前的防范~两者的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保险欺诈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社会原因~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因~也有保险人自己的原因。因此~保险作骗犯罪的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的有关方面提高

认识~密切配合~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堵塞漏洞~消除各种诱发犯罪因素~抑制诈骗案件的发生~把发案率降到最低点。

,一,宏观防范

宏观防范是覆盖面广~针对犯罪现象的全面性防范。其主体相当广泛~包括国家和各类社会权威性机关~主要举措有减少和抑制犯罪诱发因素~落实罪犯改造及回归社会工作等。具体而言~这些宏观层面的工作主要有:

,、保险诈骗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不能再将欺诈作为一种微小的失常而忽视。

社会对欺诈者的正确看法~即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对遏制欺诈是很有效的。应把工作重点放在改变人们的观念上~以使保单持有者在头脑中形成一个固定的思维方式~即保险欺诈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行为。然而~这样一项教育工作是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无法单独承担的~需要保险公司之间更多的交流与合作。此外~无论是保险界还是司法界~对保险诈骗的严重性、危害性都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保险界、司法界、新闻界等要加强彼此之间的相互协作~协助保险界搞好预防。

首先~国家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查处各类保险诈骗案件~严格执法~坚决打击犯罪分子。在办理各类保险诈骗案件中~应及时将保险诈骗的状况、动态以及预防保险诈骗的经验教训以各类司法建议书的形式通知保险机构~以便其及时调整和改进防范措施。各类出险的损失证明机关,包括公证机关,在证明过程中~应认真调查研究~严格审查~力求证明事项客观、真实、准确、合法~避免因证明失实而导致保险机构被骗。其次~新闻界可以有选择地把一些典型的保险诈骗案的破获及其判决结果予以报道。这

不仅是一种有说服力的教育~而且还会对一些潜在的犯罪人产生震慑作用。

?、另一个加强反欺诈斗争力度的武器是利用新技术、共享各种信息。

在保险欺诈案中~威胁最大的是那些欺诈惯犯~他们往往一次得手后~会连续不断地进行欺诈活动~而且其欺诈行为都经过精心策划~手段狡猾、隐蔽~不易被发现。但这类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欺诈手段都十分相似~只是欺诈的保险人不同而已。由于以前各保险人之间缺乏联系~一个保险人掌握的保险欺诈人和欺诈行为特征的信息不能被其他保险人广泛知悉~致使这类欺诈行为屡次得手。因此~建立一个反保险欺诈中心~收集有关信息~使保险人共享该类信息~加强保险人之间的联系与协作~使之能够及时发现以相似手段进行的保险欺诈~将有效地防范保险欺诈的发生~降低欺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意大利、爱尔兰、挪威、英国和美国等都有这样的组织~并且运作得相当成功。目前~我国还未成立该类专门组织。这种有组织地同保险诈骗作斗争的运作模式~值得成长发展中的中国商业保险业学习和借鉴。

,二,微观防范。

微观防范是人们针对犯罪行为的具体防范~其主体是保险单位和从业人员。保险诈骗的微观防范~笔者认为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严格贯彻执行《保险法》及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保险立法中~对保险欺诈已有不少具体规定~它们是预防保险欺诈的重要武器。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首先必须认真学习《保险法》及有关法律~领会其精神实质~正确掌握各项法律规定~并积极向社会各界~尤其是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宣传~使他们自觉地防止各种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其次~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实施保险欺诈行为~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时~保险人应该理直气壮地依据有关保险法律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揭发、检举~要求对欺诈者予以行政或刑事处罚。 ,、加强风险评估~提高承保质量。

从许多欺诈案件中都可以看出~承保过程中的失误和疏漏往往为保险欺诈打开了方便之门~甚至会成为导致欺诈行为发生的诱因之一。加强承保环节可以杜绝一

部分欺诈行为的发生~使一些有欺诈企图的人望而却步~打消不法念头~从而消除一部分欺诈隐患。所以~保险人

承保时的危险勘查及风险评估是绝对必要的。保险人在风险勘查及评估过程中获得的资料对保单的具体设计及厘订保险费率具有重要意义。保险人在制定保险条款时~必须用词准确、规范~对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必须明确具体。目前我国的许多保险条款均没有明确列明保险欺诈是除外责任~仅仅是在除外责任中笼统地规定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显然这样的规定并没有包含保险欺诈的全部内容。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防止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在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中应列明欺诈责任。

?、建立科学的理赔规程~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

欺诈人进行保险欺诈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因而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就成为识破保险欺诈行为~阻止保险欺诈结果发生的最重要的~也是最后一道防线。因此~保险业必须做到以下几点:,,,承保和理赔相分离~建立专门的高水平的理赔队伍。保险是一门融法律、医学、管理学、心理学、公共关系学等于一身的综合学科~从事保险行业需要具有各类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增强员工的辩别能力。,,,建立健全核赔机制。无论保险诈骗的手段多么狡猾~但最后一关都必须经过保险理赔人员的确认。如果保险理赔的承办人员把好这最后一关~则诈骗罪犯的阴谋绝不会得逞。建立健全核赔机制~要求切实加强事故调查、证明材料的审核机制~严防假赔案、骗赔案的发生。具体而言~首先~要建立事故调查、材料审核经办人责任制~以增强经办人员的责任心,其次~要建立查勘定损与理赔经办人岗位分离制~杜绝“一人包办到底”的现象,再次~要建立对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的集中后续监督制度,最后~应建立错赔、被骗赔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错赔、骗赔的责任人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罚~严防道德风险的发生。

五、保险诈骗罪立法完善的几点建议

1、应当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目的”

保险诈骗行为人的手段具有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利用了一个形式上完全合法的保险合同~而且行为人本身就是合同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相勾结~故而极易与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相混淆~因此~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无疑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

综观世界各国家或地区的刑事立法关于保险诈骗犯罪构成的规定~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刑法也明文规定了目的性要件为保险诈骗罪的必备要

件。因此~为了终结理论上的不必要的争议~纠正实践中的不当偏差~应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主观目的性要件为宜。

2、对保险诈骗犯罪的行为特征应规定灵活条款

我国《刑法》第198条第,5,项对保险诈骗罪仅仅规定了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行为~而排除了被保险人自杀、自伤、自残以使受益人,在自伤、自残的情况下受益人也可能是其本人,获取保险金的情况。由于保险合同本身是一种射幸合同~保险人就是利用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特定性来实现风险的转移与分担~故而后一种保险诈骗行为无疑极大地损害了保险机制的有效运作。这类行为在尚未实施保险诈骗之前不能认定其为犯罪预备行为~而且被保险人自杀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还可以获取保险赔偿金~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另一方面~在被保险人自杀身亡的情况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还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实际上只是被保险人自伤、自残、自我感染疾病并以此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才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但在实践中保险人识破这种诈骗行为的比较少~犯罪暗数较高~即使识破了~也往往由于同情所使而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实这是不利于对保险诈骗犯罪的一般预防作用的发挥的。因此~将保险诈骗犯罪的行为类型加以立法上的灵活性规定~对于有效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是十分必要的。

3、应重视罚金刑的适用

针对保险诈骗犯罪“以非法手段获取不义之财”的特殊原因~笔者认为在对保险诈骗犯罪人的刑罚处罚上应重视罚金刑的适用。首先~在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的今天~社会的价值观念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的重义轻利观逐渐为义利并重的观念所替代~有时甚至出现了唯利主义的倾向。在保险诈骗分子重利、甚至唯利的情况下~罚金刑就具有了比一般自由刑更强的惩治与教育作用~真正触及罪犯的心理障碍区~彻底摧毁其“坐牢一阵子~幸福一辈子”的犯罪心理~可见对其适用罚金刑才是对症下药。其次~如果保险诈骗犯并未采取严重的暴力手段实施诈骗的话~对其适用人身自由刑还有可能导致其与其他犯罪人交叉感染~不仅使犯罪预防的效果落空~而且适得其反。再次~对保险诈骗犯适用罚金刑效果也十分明显~因为强制犯罪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不仅使其失去一定的物质享受的条件~而且对其产生强烈的刺激~使其感到犯罪无利可图~从而打消再犯罪的意图。而且~罚金刑虽然对于犯罪人来说无疑是一种经济损失~然而对于国家却是一种收益~因为罚金刑使国家在经济上之得足以抵销其被犯罪

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上之失~构成一种“收支平衡”。总之~司法人员应当更新刑罚观~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这是我国刑罚手段走向民主化与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主要参考文献

、白建军:《金融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李记华:《保险诈骗罪论析》~载《法治论从》~1996年第6期、郑立新、鲍峰:《保险欺诈罪论略》~载《广东法学》1995年第2期。

、周其华:《惩治保险诈骗犯罪比较研究》~载《法学杂志》1998年第5期。

、鲍恒、恽启元:《论保险诈骗罪》~载《律师世界》1997年第7期。

、王文兵龙晖:《论保险诈骗案的特点及其防范对策》、张伟:《保险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信用卡诈骗罪的论文开题报告

一、选题意义 背景:近年来,随着信用卡产业的快速发展,信用卡诈骗犯罪呈现高发、多发态势,成为当前金融犯罪中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不仅严重侵犯了银行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还是产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诱因。面对这种境况,作为一名法律人,从自己专业角度来分析出现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之道甚为必要,以尽应有的社会责任。意义:信用卡诈骗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中新提出的一条罪名,目的在于有效预防和打击金融类诈骗犯罪。随着信用卡产业的高速增长,各类银行卡犯罪也日趋严重,但由于信用卡诈骗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各个犯罪环节上的表现形式的不同,在具体适用刑法时存在一定困难,不能一概定为罪与非罪。而通过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研究,可以填补我国在金融类犯罪领域的空白之处,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强大的理论基础。通过研究,可以促进我国司法实践活动在金融类犯罪领域的有效开展,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理论保障。只有司法机关和金融主管部门对这一犯罪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和司法认定,才能更加有效地打击信用卡金融犯罪行为,有效地预防信用卡诈骗的发生。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1)中国政法大学,梁华仁教授,郭亚教授2004年在《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通过对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有关具体问题的研究提出了几点观点,如: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两位教授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一复合行为,由盗窃行为和使用行为组成。盗窃只是为取得财产提供了可能,使用才是占有财产的关键,使用行为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特征,故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一般是有效信用卡,明知盗窃的是作废的或者是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属于使用伪造的或作废的信用卡;不知是作废或伪造的信用卡,意欲诈骗数额较大财物而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未遂;盗窃信用卡并出售的,以出售的金额为标准,定盗窃罪;明知是作废或伪造的信用卡,而以真卡出售的,构成诈骗罪。 (2)广州市司法学校,王哲老师2005年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中对现行立法进行了检讨,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定诈骗罪而不应定盗窃罪,并且建议在将来立法修改时, 对这种行为的定性改现在的以盗窃罪论为适用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或者干脆对此不作单独规定。 (3)武汉大学法学院,祝捷副教授在《论信用卡作骗罪单位犯罪主体的完善》提出,单位

【论文文献】保险诈骗罪浅析

【论文文献】保险诈骗罪浅析 论文范文 题目:保险诈骗罪浅析 编辑:司马小 【内容摘要】保险欺诈行为是伴随着保险商品的产生而产生的~其行为本身 严重侵害了保险人和广大保户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阻碍了保险在商品经济社会发挥其风险保障和融通资金职能作用。保险诈骗具有主体多元化、隐蔽性较强、犯罪黑数高、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 保险诈骗罪的成因有社会环境和诈骗心理的原因~也有保险业管理制度的原因~同时~法律环境的相对不完善也是保险诈骗罪的成因之一。本文认为:现行《刑法》的规定~已经不能实现对这种状况的有效规制。同时提出如下立法建议~保险诈骗罪的目的性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保险赔偿金为目的”应在刑法中加以明文规定,对保险诈骗犯罪的行为特征应规定灵活条款,对保险诈骗犯罪应重视罚金刑的适用。 防范保险欺诈的关键在于社会舆论正确导向,社会有关方面协作预防,保险行业之间加强联系与合作以及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保 险机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查勘理赔流程以及建立完善保险诈骗罪的司法制度等。 关键词:保险欺诈,保险诈骗罪,犯罪构成,犯罪防范,立法完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迅速发展~对稳定企业经营、保障经济发展、安定人民生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欺诈行为也凸显出来~并且成为当前保险业最大威胁之一。 一、保险诈骗犯罪的法律特征及犯罪构成

所谓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同传统的经济诈骗相比~保险诈骗罪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 ,、犯罪主体多元化。 保险诈骗不仅涉及自然人~而且涉及法人,单位,。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一些特大保险诈骗案往往由法人,单位,实施或参与实施。 ,、社会危害的多重性。 保险诈骗不仅侵犯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整个社会的财产~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如在人身保险中~有的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谋取巨额保险金而不惜铤而走险~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诈骗数额巨大。 与其他民事欺诈不同~保险领域内的诈骗往往以巨额保险金为行为指向。这在团伙作案、集团作案、跨国作案、法人,单位,作案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而其危害性更为严重。 ,、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保险诈骗打着合法保险合同的幌子而制造假象~从中骗取赔偿金,保险人的经营对象遍及整个社会~难以对每个投保人都十分注意~保险诈骗在制造违法事件的时间上有选择性~只要在合同有效期内~随时都可以进行~所以它有极强的隐蔽性。 ,、犯罪黑数较高。 所谓犯罪黑数~指客观存在的犯罪活动中~没有被揭露或没有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比数。在所有诈骗行为中~保险诈骗犯罪的黑数是最高的。究其原因~除了本身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在短时间内难以受到司

论贷款诈骗罪

目录 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和特点 (4) (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 (4) (二)贷款诈骗罪的特点 (4) 二、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5) (一)贷款诈骗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金融机构对贷款所有权 (5) (二)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五种情形 (6) (三)贷款诈骗罪的主体限于一般主体即自然人 (7) (四)贷款诈骗罪的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7) 三、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和应注意的问题 (8)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8) (二)主观上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8) (三)有真实担保的贷款行为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11) 四、遏制贷款诈骗罪的对策和意义 (12) (一)在立法上对贷款诈骗法律规制作进一步完善 (12) (二)整顿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健全完善金融规章制度 (14) (三)严格执法,严惩贷款诈骗犯罪 (15)

文章摘要 贷款诈骗等金融犯罪态势日趋严峻,已成为严重阻碍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的重要因素,且犯罪分子贷款诈骗的手段多种多样,从动向上看侵犯的领域不断扩大、手段也有翻新,要求建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本文从贷款诈骗罪的概念、立法演变、法律特征及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处理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上进行阐述,并从立法完善、规范金融体制、严惩犯罪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防范对策,以求实现刑法保护信贷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运行安全的目的。

论贷款诈骗罪 一、论贷款诈骗罪的概念和特点 (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 1997年刑法第193条对贷款诈骗罪进行了规定。那么,什么是贷款诈骗罪呢?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贷款诈骗罪的特点 贷款诈骗罪隶属于诈骗罪,是随着现代经济进一步发展而从诈骗罪中分化出的一种新型经济欺诈罪。其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货款的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货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转型期,金融领域的犯罪犹如其他经济领域的犯罪一样,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就信贷业而言,有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有的不具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取得贷款的过程中使用了欺骗手段;有的持续取得贷款,用“后贷”还“前贷”,“拆东墙补西墙”,不断循环;有的取得贷款后拒不还贷;还有的明知资不抵债而买通贷款经办人员获取贷款;等等。对这些行为,司法实际部门有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有的以违反合同纠纷处理,有的则以违反金融法规行为处理等,造成执法上的不确定性,给一些不法分子规避法律、钻法律漏洞或空子以可乘之机,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助长了这类犯罪的严重化。这类犯罪不仅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还给不少单位和公民个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影响社会安定。为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促使刑事执法的统一规范,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及时、有效地遏制这类犯罪的滋生蔓延,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单行刑法的形式于1995年6月30 日颁布实施《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普通诈骗罪的罪状、

试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

论文摘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迅速发展,涉及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手段日新月异、层出不穷,从而对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并予以处罚带来了新的挑战。文章提出对于信用卡诈骗与盗窃罪的界定,关键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对象;二是犯罪行为方式的本质属性上述问题均直接影响到罪名界定。 论文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犯罪 司法认定 完善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迅速发展,涉及信用长诈骗的犯罪手段日新月异、层出不穷,从而对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并予以处罚带来了新的挑战。曾出现这样的案例,行为人利用工作之便,修改银行ATM机程序,从中获取了他人信用卡的卡号和密码,随后又利用这些信息大量制作伪造的信用卡并使用。对于这类情况,司法实践中就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亟待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以确保执法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认识分歧 刑法理论上,盗窃犯罪乍骗犯罪的根本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盗窃犯罪具有秘密性,被害人的贝寸产损失并非出于其错误认识和“自愿”行为;诈骗犯罪则通常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被害人由此产生错觉,并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处分财产。但司法实践中,针对客观方面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定性认识上的分歧不可避免。如就上述案例而言,至少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等同于”盗窃信用并使用”,构成盗窃罪。因为信用卡的卡号、密码是一定财产价值的载体,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信息,即表明持卡人对信用卡的安全性处于失控状态,故盗窃行为已经完成,同时卡号、密码作为信用卡真实性的核心要素,只要输入符合要求,对ATM机而占就是 张”真”的信用卡,其确认交易、履行付款义务并无过错,银行也就不必承担任何责任,所以交际被害人是那些真正的持人,其损失系行为人秘密窃取造成的,而并非陷入错误认识后被人骗取。此外,行为人窃取卡号、密码在整个犯罪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并最终导致持卡人的实际损失,而伪造信用卡并使用只是实现非法占有的手段次要行为,不影响丰行为秘密窃取性质的认定。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构成信用乍骗罪。理由是行为人窃取卡号、密码以及伪造信用卡的根本目的在于使用这些伪造的信用卡获取非法利益,属于”伪造信用卡使用”,其数行为之间具有牟连父系,同时触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构成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由于刑法分则对此未作特别规定,故应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但伪造金融票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不存在轻重之分,故应以其结果行为即信用卡诈骗罪处理。 二、认定信用卡诈骗犯罪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信用卡诈骗与盗窃罪的界定,特别是类似上述犯罪行为的定性,关键要解决两个问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大全

法学专业论文参考选题大全(1462个) ★试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倒置 ★浅议司法公正 ★试论司法独立 ★浅议民事抗诉 ★论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论监外执行的法律运用 ★论代位权制度 ★论共同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 ★专业待写论纹请加Q扣一五六六贰零伍 ★浅谈合伙的民事责任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浅议我国债权人代位制度及完善 ★论离婚协议的效力 ★论诉讼时效 ★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婚姻家庭法与私生活自主权 ★浅析挪用公款罪的若干问题 ★我国婚姻无效制度浅析 ★论侵占罪 ★对善意取得的几点认识 ★论执行权的分离 ★论法与道德 ★浅议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使用 ★浅谈被害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及保护 ★浅谈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作用★行政强制与处罚行为的法律思考 ★试论有关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思考 ★对我国死刑制度的探讨 ★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实行惩罚性与补偿性相结合违约金制度的思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提单性质问题研究 ★提单管辖权条款研究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识别问题研究 ★(海上)保险中的代位求偿问题研究 ★(海上)保险中的近因原则 ★(海上)保险中的保证制度研究 ★(海上)保险利益原则 ★论世界贸易自由化问题 ★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论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中的作用及其管理

★并购式投资的法律管理 ★入世与我国外资并购监管中的反垄断规则 ★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 ★论行政公开 ★论行政征用 ★论行政强制执行的权限划分 ★论行政诉讼的目的 ★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正当防卫 ★论法人的权利能力 ★论人格权制度 ★论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隐私权的保护 ★论居住权 ★论物上请求权 ★论违法转租 ★论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护 ★论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论辩论式诉讼 ★论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论沉默权 ★论举证责任倒置 ★论刑事执行 ★对我国会计法律的问题思考 ★论受贿罪心理动因 ★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 ★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试论无效合同 ★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 ★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 ★夫妻财产制之重构 ★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国有股份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 ★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试论精神损害赔偿 ★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 ★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 ★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 ★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贷款诈骗论文:贷款诈骗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报告

贷款诈骗论文:贷款诈骗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 【中文摘要】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金融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在银行金融业务中,信贷又是支持在市场经济洪流中激昂前行的各类市场主体的一个有效助力。通过信贷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不受现有资金的约束,克服资金困难,扩大经营规模。但是,在银行信贷业发展的同时,一些针对信贷业的金融犯罪也随之出现。其中,贷款诈骗罪就是这些金融犯罪中比较多发的一种。信贷业中的贷款诈骗,使信贷业出现了一个恶性循环。不法借贷人,尤其是市场经济商业领域的诸多不法商人,企图千方百计从金融机构中非法获取贷款,作为其创业的“第一桶金”或者解决其经营中的资金问题。而金融机构经历了数次贷款有去无回,造成诸多死账坏账、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也一再严格贷款条件。而对于贷款人严格的贷款条件无法满足,他们转而热衷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贷款,这便造成了一个借贷行业的恶性循环。为了保证金融信贷业和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必须严厉打击贷款诈骗罪。因此我们必须结合国外关于贷款诈骗犯罪的立法,不断完善我国刑法关于贷款诈骗罪的规定,认真分析贷款诈骗罪认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正确认定贷款诈骗罪。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大约3万字,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贷款诈骗罪基本概况。该部分总结了我国刑法设立贷款诈骗罪的经过以及我国刑法中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同时分析了国外行为犯立法模式与我国结果犯立法模式的利弊。最后对金融机构贷款的程序规则进行了

介绍和分析。第二部分:“以非法占有为”的认定。该部分从实然和应然的角度对非法占有为这一贷款诈骗罪的必要主观要件的认定进行了分析。认为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这一主观要件进行认定,并提出认定这一要件所要考察的具体方面。最后重点分析事后产生非法占有为的行为的认定,认为行为人贷款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的,不应定为贷款诈骗罪,这种情况只能根据数额和情节作为普通的贷款纠纷或者侵占罪论处。第三部分:贷款诈骗的共同犯罪。该部分对贷款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分为外部人贷款诈骗的共同犯罪和内外勾结的贷款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两个部分进行分析。外部人贷款诈骗的共同犯罪较容易认定,只要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基本就可确定。内外勾结的贷款诈骗的共同犯罪的定性要具体分析内部人在贷款中的作用,以及具体分析金融机构是否被骗。据此确定这种情况下是定性为贷款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还是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第四部分:贷款诈骗罪认定中的界限。该部分从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两个部分进行分析。在罪与非罪中具体解决了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的界限、有担保的贷款诈骗的行为的认定、贷款诈骗罪中数额的认定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在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中解决了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界限、贷款诈骗罪与冒名贷款行为的界限、贷款诈骗罪与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的界限等等。 【英文摘要】Today, the market economy is developing rapidly. The financial industry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In the banking and financial business, the credit

论诈骗罪

论诈骗罪 【内容摘要】: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论述诈骗罪首先须了解本罪的特征,其次是对本罪的认定主要包括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和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最后是本罪的处罚,就此发表以下观点。 【关键词】: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构成要件处罚立法。 ?引言;一、诈骗罪的概述。 ?(一)诈骗犯罪的成因与现状。 ?1、诈骗犯罪的成因。 ?2、我国诈骗犯罪的现状。 ?(二)诈骗罪的立法。

?1、外国关于诈骗罪的立法。 ?2、我国诈骗罪的立法沿革。 ?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诈骗罪的概念。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诈骗罪的主体。 ?2、诈骗罪的客体。 (1)我国理论界关于诈骗罪客体的观点。?(3)诈骗罪对象的范围。 ?3、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4、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1)欺骗行为。 ?(2)对方的认识错误。 ?(3)交付(处分)财产。 ?(4)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三、诈骗罪的认定。 ?(一)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 ?(三)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一般诈骗行为的界限。 ?2、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界限。 ?(四)诈骗罪与其他相关财产犯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2、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五)诈骗罪与相关诈骗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界限。 ?2、诈骗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3、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六)诈骗罪与其他具有欺诈性质的犯罪的界限。?(七)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 四、诈骗罪的三个法定刑 (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二),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总结】: 【参考文献】:

信用卡诈骗罪

目录 一、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1)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特征 (2) (一)犯罪主体 (2) (二)犯罪主观条件 (4) (三)犯罪客体要件 (4) (四)犯罪客观条件 (5)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5)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6)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7) 4、恶意透支 (7) 三、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问题 (9) (一)盗用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 (9) (二)拾得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 (12) (三)骗领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 (13) 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信用卡侵吞行为的定性 (14) (一)基于职务之便骗取取款单,自行兑现 (14) (二)基于职务之便于使用人勾结,进行分赃 (14) (三)2005年《刑法》第五修正案规定 (15) 参考文献 (16)

内容摘要 信用卡诈骗罪是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的诈骗犯罪,鉴于近年来信用卡诈骗发案率呈上升趋势,本文将对刑法理论界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几个相关及疑难问题进入深入探讨。 本文首先对信用卡诈骗罪作了一个概述,并对“信用卡”作了一个简单的阐述。其次,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四个方面详细介绍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并对各种不同观点进行辨析。第三,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拾得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信用卡并使用”的几个相关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和探讨。最后,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信用卡侵吞的行为进行定性,并根据不同的情形得出不同的结论。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盗窃、拾得、骗领、内部人员侵吞。

论信用卡诈骗罪 一、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1。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何为信用卡?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用卡是指银行、金融机构向信用良好的单位和个人签发的、可以在指定的商店和场所进行直接消费,并可在发卡银行及联营机构的营业网点存取款、办理转帐结算的一种信用凭证和支付工具。狭义上的信用卡即银行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1月5日颁行)的规定,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两种。信用卡和借记卡的主要区别在于,借记卡并非是从信用卡中分离出来的,而是新法规颁行新增的一种银行卡,借记卡并不体现持卡人的信用,不具有透支功能,因此它本质上属于一种金融凭证,利用借记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特征 1、参见,黄祥青:《信用卡诈骗罪司法适用中的四个问题》,陈新良:《刑事法判解》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129页。

健康保险欺诈行为表现和防范研究_检测论文

健康保险欺诈行为表现和防范研究_检测论文 一、健康保险欺诈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一)健康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现代社会的稳定器和减震器,是一种集社会互助性和科学技术性为一体的经济损失补偿和人身伤害给付制度。这种制度是在社会实践中人们自发创造的, 通过众人力ft来对付各种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损失的有效方式,而后人们在运用中乂注入了近代科学技术成果如大数法则、概率规则和平均律,使之蕴涵科学性质而更富生命力。现在保险制度经历了600多年的发展与完善的过程,本身已 经很完美了。 健康保险是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伤残收入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损失的原因,为健康保险支付保险金。医疗保险与医疗保险面临的保险风险密切相关,它不仅包括经济补偿的保险收入对医疗费用的经济补偿不造成损失山于疾病或残疾的工作还包括保险损失,以及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老年护理需求。保险诈骗罪, 一般是指被保险人的保险或保险,受益人是违反了相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保险或意外险保险公司和其他虚构对象的使用,骗取保险法案的U的。 在理论上,医疗保险欺诈行为可分为硬软两种保险欺诈。强制保险诈骗罪是指以保险诈骗的政策来保护范W内制造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欺诈是软的,有时被称为舞弊的机会,是指每一型保单持有人或申请人使用法律手段,夸大了索赔的损失量。实施保险诈骗行为是被保险人,投保人,第三方索赔, 赔偿或保险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的请求。在某些悄况下,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可能串通保险诈骗保险,保险欺诈行为。(二)保险欺诈行为的概念及健康保险欺诈行为的概念

保险欺诈,世界也被称为保险犯罪。严格地说,是保险欺诈保险犯罪有更广泛的意义。保险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被保险人不遵守诚信的保险,故意隐瞒事实, 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或利用保险合同的内容,事故山保险公司或故意损坏的制作。对于保险公司索赔,属于保险欺诈。在必要的保险偿付能力或未经授权的商业保险的情况下一些人 保险公司,和虚拟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使用机会,诱发或加重保险诈骗罪,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保险人欺诈属于。保险欺诈,一旦实施,将不可避免地 导致有害的结果,它是必要的防范。保险欺诈是客观存在的,虽然有少数(世界平均保险骗赔率为1 / 10000),但是一旦它会损害许多善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的合法权益的损害,而公平正义的相互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声誉,保险U的的社会保险福利的影响,偏离从一开始。因此,保险欺诈的防范是国际保险业应共同研究的主题,它分析其原因后,对我们是必要的,对保险诈骗罪的分类分析的具体表现。 健康保险欺诈是欺诈相关人员通过参保或虚构、夸大保险伤害等方法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保险,并隐瞒犯罪行为的真相。 (三)健康保险欺诈行为的基本特征 1?故意和有U的性。 健康保险诈骗是具有U的性和故意性的骗人行为。具有两方面,一方面在申请理赔后的保险理赔的过程中,行为人故虑隐瞒事实制造虚假陈述,情节严重,使保险公司误以为真而做出赔付行为;另一方面,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投保人、在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使投保人有所损失且会让自己或者第三人谋取利润的有意行为。 2.侵犯他人的财产利益。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们的互助体系,根据大数法则,通过il?算得出合理的分担金作为经济补偿的制度为健康保险制度。健康保险基金是投保人缴纳保险费(根据 保险费率)的基础上建立的,在理论上属于投保人共同拥有的公共财产。保险诈骗人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占有了部分保险基金,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利益的同时也构成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 3?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健康保险欺诈行为不仅使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同时也威胁到他人的安全,以及使全社会的财产受到严重侵害。健康保险欺诈会使医疗费用大量的浪费,长期不止导致保险费随之升高。更重要的是,最终将损害公众利益,损害健康保险系统的社会功能,健康保险欺诈已成为保险犯罪的一温床的保险。为此,各国不仅规定了

浅析汽车保险欺诈及预防

浅析汽车保险欺诈及预防 摘要: 汽车保险诈骗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有社会原因、历史原因、投保人的原因和保险公司的原因。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现象是国内外汽车保险行业都面临的一个问题,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毒瘤。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各类保险诈骗行为也凸显出来,并且成为当前保险业最大威胁之一。面对汽车保险欺诈日益增多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针对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的不同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现象的蔓延。 关键词:汽车保险;汽车保险欺诈;防范措施; 一.保险诈骗的法律特征 保险诈骗行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保险赔款为目的,采取各种欺诈手段,骗取保险人赔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保险领域出现的这种违法犯罪现象,其社会危害性已构成了对金融保险秩序的破坏,国家从立法上明确界定了保险诈骗的法律性质,为打击和惩处这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1997年3月14日颁布的新刑法对保险诈骗罪作了明文规定。因此,保险诈骗行为具有违法与犯罪两种性质,同时受到两个基本法的调整,《保险法》对违法行为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刑法》则对构成犯罪的保险诈骗行为制定了量刑标准。其法律特征是: 第一,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违法犯罪的故意,即有诈骗、非法获取保险赔款的目的; 第二,主体的特殊性,即实施诈骗行为的人必须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第三,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 第四,行为的结果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金融保险秩序。 汽车保险欺诈,即情节严重的汽车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汽车修理企业、汽车保险欺诈犯罪团伙等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发生的交通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骗取保险金且数目较大的行为。 二.案件分析: 2001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作锦经营的货车(闽F- 71033,已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给货主林某拉桔子到漳州诏安。次日凌晨2时许,车由无证的林振华驾驶至漳州平和诏平线98KM+980M路段发生翻车事故,造成林振华当场死亡,车上

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吗

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吗 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自然人。 我们知道一般的诈骗罪其实是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并且没有什么特殊的身份要求,只要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已经年满了16周岁,那就是可以作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也就是说单位不能构成此罪。但针对比较特殊的诈骗犯罪,如贷款诈骗罪,此时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吗?下文中我们一起探讨了解吧。 一、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吗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

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 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贪污,就应依贪污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而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二、贷款诈骗罪如何处罚 (一)一般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论合同诈骗罪(一)

论合同诈骗罪(一) 摘要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由于经济的发展需要,合同已经成为经济领域不可缺少的行为契约。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7年刑法根据诈骗行为侵犯的客体特征、犯罪对象特征、诈骗行为的手段特征,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立出一些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具有诈骗特征的犯罪,并入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合同诈骗罪就是其中的一个。本文从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入手,简要分析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特征。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虽然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也有本质的不同,合同诈骗罪在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并非进行实实在在的经济行为,行为人利用各种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表现出了极大的欺骗性、贪婪性和危害性,合同诈骗,直接使他方当事人的财产减少,侵害了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当前在审判实践中,只有正确划清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综合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表现及危害后果,才能做到正确适用法律打击合同诈骗犯罪,及时调整经济纠纷,进而达到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关健词:合同诈骗罪构成界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领域内的活动日益频繁,合同纠纷越来越多,一些不法之徒无视国家的法律,趁签合同之际进行合同诈骗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国家工商局披露的最新资料表明,我国合同签订的规范程度和履约率不容乐观,根据国家工商局统计,欺诈合同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合同履约率已由1990年的70%下降到目前的50%,在没有履行的合同中,相当一部分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由于此类案件增多,还导致经济领域出现严重的合同信誉危机,污染了社会风气,造成了社会的混乱,对于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也造成了极大的妨害。合同诈骗不但损害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还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我国法律无论从民事角度还是从刑事角度都制订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及预防措施。笔者就从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角度来做以论述。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①。 合同诈骗犯罪中从合同的内容来看,有两种情形: (1)以假面目签订的合同。假面目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使用的姓名、身份证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等都是假的,用假的面目进行经济活动,其欺诈故意明显,合同内容的虚假性也导致合同在客观上根本无法履行。行为人向他人签订这种合同,只是骗人财物,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 (2)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真面目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使用的姓名、身份证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等都是真的,即实际上存在这一单位或个人。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有真有假,其合同欺诈性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笔者从以下三种情况分析: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

试论信用卡诈骗罪

试论信用卡诈骗罪 [摘要]信用卡诈骗是伴随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而滋生的一种犯罪且日益严重,因此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罪都是重点研究对象。以刑法规定为基本出发点,试从更深程度分析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和司法认定,并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进行简单总结和梳理。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行为表现;司法认定;恶意透支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 由于信用卡业务的复杂性,信用卡诈骗犯罪在客观上也表现出复杂多样性。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二是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三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四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五是恶意透支。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在司法实践中,伪造的信用卡一是指从表现形式到具体内容,完全模仿真实的信用卡,按照真实信用卡的图案、版块、模式以及磁条密码非法制造一个新的信用卡;二是指在真实的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例如随意涂改真实信息、伪造信息,或在空白的信用卡上输入其他用户的真实信息或虚假信息。该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有使用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且此处的使用是指利用信用卡的法定功能进行的支付、消费、结算等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经常表现为利用偷窥、骗取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窃取合法持卡人的卡片信息及密码制成伪卡进行消费或提现。〔1〕如果行为人只是伪造了信用卡并没有使用或者销售,则只构成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如果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后并使用该卡,则构成伪造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竞合,司法实践中通常择一重罪处罚。 2.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该行为模式下的“使用”和上述方式相同,但使用的对象不同,是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来的信用卡,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包括用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用他人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等。仅仅骗领而无其他行为只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骗领到信用卡后又使用这些信用卡的,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择一重罪处罚,也可能同时构成该两种罪,数罪并罚。 3.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此处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失去信用卡应有效用的真实信用卡,根据信用卡章程规定,导致信用卡作废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种:信用卡被挂失而失效;持卡人在有效期内要求停止使用并交回原发卡银行而失效;信用卡超过有效期而自动失效。〔2〕无论什么原因失效,只要使用的是作废的信用卡就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4.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未经过持卡人的同意或授权,非法持有信用卡并擅自以合法持卡人的名义使用该卡,进行信用卡法定功能的支付、消费、结算和或提现等诈骗行为,包括“持卡”冒用和“无卡”冒用,还表现为:拾得他人信用卡进行冒充使用;擅自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以欺骗手段取得他人信用卡、身份证后进行取现或消费;接受非法持卡人转手的信用卡而冒用;窃取或拾得合法持卡人的领卡通知、身份证明进行冒充使用等。另外,冒用他人信用卡应当是明知是他人的信用卡而冒用,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是合法持

论保险诈骗罪_论文

论保险诈骗罪. 目录 论文摘要 (3) 一、保险诈骗罪犯罪构成 (4) 二、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7) 三、保险诈骗罪的成因 (8) 四、保险诈骗案的防范 (9) 注释 (11) 参考文献………………………………………………………………

(12) 论文摘要 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诈骗行为也不断增多,并且成为当前保险业最大威胁之一。一些不法之徒不惜以杀人、放火为手段实施保险诈骗犯罪。不仅严重扰乱了保险业的发展进而危及人民所享有的保险福利,而且还会给国家造成重大的损失。为了遏制该类犯罪行为的上升趋势,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时把保险诈骗罪收入新刑法,从而为打击破坏保险秩序的保险诈骗罪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国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所谓保险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一般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保险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秩序。本罪的犯罪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

保险金。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关键词] 保险制度保险金诈骗犯罪构成 保险制度已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对于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保障个人的生活安定,减少社会财富损失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保证保障制度不受侵犯,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全成为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任务,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保障制度上存在的不完善之处,进行诈骗活动给国家造成损失而且危及保险业的发展,近年来随着保险事业在中国的迅速发展,保险诈骗也随之产生,为打击此类犯罪,保护社会保障制度。中国新刑法典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的一种,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发生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所谓保险诈骗罪,是指

浅析汽车碰瓷的社会危害及建议

探索争鸣 2014年9月(上) 032 浅析汽车“碰瓷”的社会危害及建议 邱文 白永 (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柘林水电厂,江西 九江 332000) 摘 要:汽车“碰瓷”行为,不仅骗保偏财,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对它的定性,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本文引用案例,分析了汽车“碰瓷”行为涉及的多个罪名,并进行了分析,以期对该行为作出比较准确的定性。 关键词:“碰瓷”;保险诈骗;诈骗 一、案情介绍 2011年至2012年,犯罪嫌疑人郑某安、郑某胜单独或两人一起作案,驾驶自有或租赁的轿车,在公路上尾随被害人驾驶的厢式小货车,当小货车变更车道时,即驾车故意直行快速碰撞小货车后尾部制造交通事故。然后让被害人打电话报警和通知所属保险公司,由交警到场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均由货车司机即被害人负全责。接着由保险公司人员现场定损,待定损后两人一般先向被害人索取部分押金,再离开现场开车至一些维修汽车收费便宜的小厂维修(或根本不维修),再根据定损价格购买相应或更高价格的假维修发票,两人根据假发票票面金额向被害人索要赔偿金。高过定损价格的部分,则由被害人自己出钱支付给犯罪嫌疑人。 二、提出问题 侦查机关以诈骗罪将两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检察机关在审查后,对两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定性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两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这是以“碰瓷”产生事故的手法,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的钱财,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两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嫌疑人故意制造被害人负全责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构成保险诈骗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两嫌疑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犯罪,依照数罪并罚。 三、法律分析 (一)相关理论 1.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 法条依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 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条依据:《刑法》第19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3.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损坏财物罪,数罪并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法条依据:《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法律分析 笔者认为,两嫌疑人的行为应定性为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1.两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防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其他具有广泛杀伤力和破坏性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该种方法的杀伤力和破坏性有限,就不能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本罪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采用是具有广泛杀伤力和破坏性的方法,而仍然使用去危害公共安全。 本案中,第一,嫌疑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看似危害不特定主体的安全,但实际上嫌疑人作案前在马路上会选择好目标车辆,然后才加速行驶撞上去,也就是说嫌疑人在作案前已经确定了明确的伤害对象。第二,嫌疑人制造的交通事故都是非常微型的,造成的后果基本上都是车辆轻微破损,定损的价格也在一两千元左右,嫌疑人这种制造交通事故的方法,其杀伤力和破坏性非常有限。第三,嫌疑人的作案目的是为了索取交通事故的赔偿金,而非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 综上,本案中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尚未达到需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程度。但是如果嫌疑人故意加速冲撞货车的行为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笔者则认为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此时嫌疑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的杀伤力和破坏性已经非常大了,已经造成严重的后果。 2.两嫌疑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 (1)两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如果一种行为同时构成了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就是法条竞合犯,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认定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本案中嫌疑人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事故赔偿金的行为构成了保险诈骗罪。理由如下:第一,嫌疑人利用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受益人的身份,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第二,嫌疑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故意。两嫌疑人利用小货车变道之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都作出了小货车全责的责任认定,嫌疑人正是利用了保险公司难以发现假事故的这一漏洞,实现他们发财大梦。两嫌疑人在事故发生后,并未威胁或者恐吓小货车司机,而是让小货车司机报警和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定损理赔,然后根据定损价格来开具相应的修车发票向小货车司机索要赔偿金,很明显两嫌疑人的行为是为了非法占有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金,而非诈骗小货车司机的财物。 (2)两嫌疑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同时触犯刑法其他规定的,应当数罪并罚。本案中,两嫌疑人显然是故意毁坏了自己的车辆(作案工具)和被撞小货车(“肇事车辆”),以制造小货车负全责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虽然这种情形是牵连犯,但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以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3)两嫌疑人的行为同时还构成了诈骗罪。本案中,还有较为特殊的一种情况,即嫌疑人在保险公司定损后,开具了高过定损价格的维修发票,并按照票面金额向小货车司机索要赔偿金。在定损价格内的部分,应当按照保险诈骗罪定罪,理由如前所述。但是对于超过定损价格的部分,是由小货车司机自己支付给嫌疑人,该部分保险公司并不理赔。那么对于超过定损价格的部分,应当定性为诈骗罪,此处定保险诈骗罪已经不合适。嫌疑人是在诈骗保险公司保险金后,贪心仍无法得到满足,继续以非法占有小货车司机财物的目的,以支付维修费的名义骗取小货车司机的钱财。嫌疑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诈骗罪,诈骗数额以小货车司机自行支付的超过定损价格的部分来确定。 综上,嫌疑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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