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营业网点选址管理办法预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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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营业网点选址管理办法预财

各省分行、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营业网点选址的管理,规范营业网点选址行为,提高营业网点综合经营效益,根据交通银行网点建设的相关规定,现将《交通银行营业网点选址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银行营业网点选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营业网点选址的管理,规范营业网点选址行为,提高营业网点综合经营效益,根据交通银行网点建设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选址,是指已列入总行网点建设规划并符合总行新建或可迁址相关规定的营业网点选址,适用于交通银行各分支行营业网点选址行为。

第三条营业网点选址类别包括:营业网点、离行式自助服务区的购置和租赁,以及商业、公共场所摆放自助设备场地租赁。

第四条营业网点选址要经过逐级申报、论证、审议等程序,由总、分行依据管理权限范围进行审批。

第二章营业网点选址的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营业网点选址的总体原则:

(一)营业网点选址必须符合全行网点建设规划。各分行应该首先针对全行网点建设规划和营业网点建设费用要求,制定本行网点建设规划,树立全局意识。

(二)要以效益为中心,以维护交通银行的整体形象,增强营业网点的综合竞争能力,提升营业网点的经营效益和品牌效应为目的,依据总行规定和分行人、财、物实力,集中管理、合理

安排、分步组织实施。避免形成低产网点。

(三)选址信息来源、踏勘、洽商、签订合同和接收房地产及办理权证等程序,必须符合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和总行制度。

(四)各分行网点建设规划要和城市规划发展趋势相一致;备选楼盘房地产用途、性质及房型、结构必须和我行营业网点使用功能相匹配;各项经济指标测算依据要客观、准确。

第六条营业网点选址的总体要求:

(一)选址范围以商业办公和中高尚大型居住社区、人口密集或白昼人流量较大、中高尚收入人群聚集、交通便利等综合类的一流区域和一流位置为主要对象。

(二)选址的房地产权属和界址要清晰,预售证或房产证及土地证齐全,出售或出租方在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如建委、房地产局、地税局等)无不良记录;房产结构良好、消防验收手续齐全;供电等物业满足使用需求;拆迁项目涉及的安置问题已解决或已得到落实;在建工程后续资金有保障;销售情况良好且无重大事故发生;房地产权属无法律纠纷(若出租房产已设定抵押的,必须取得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出租的书面文件)。

(三)所选网点门前或地下要有充分的停车位,可为中高端客户来行办理业务提供停车便利服务。

(四)门头广告位显著。

第七条网点地理位置选择:

(一)道路路口位置选择:十字路口以西北角位置较好;三岔路口以人流量较大的路口正面较好;丁字路口以人流量较大的转角位置较好。

(二)街面位置选择:朝阳街面优于背阳街面;宽度25米左右或以下街面优于宽敞街面;规避单行线和人流、自行车流、机动车流三分流街面。

(三)地势位置选择:楼体地面与相邻路面高度持平或略高于相邻路面位置优于楼体地面与相邻路面高度相差较大的位置;选址相邻路面相对水平路段优于坡道路段;主干道、地势独特、门前视野开阔、日照度明亮、门头标牌显亮等地段优于次干道、采光相对较差等地段。

第八条楼盘位置选择:

(一)楼位选择:以转角位置较好,出口右转角位置好于左转角位置;人流出入口或临广场位置优于沿街位置;楼位出口右边位置好于左边,东、南面开口位置好于西、北面;屋顶可租用或免费制作广告位较好。

(二)商铺位置选择:沿街门面宽度大于进深较好;大开间框架和框剪结构、层高大于6米可做夹层较好;优选底层单层商铺,一层面积大于上层面积较好。

第三章营业网点选址的职责分工

第九条营业网点选址和商务谈判部门及人员实行分离。由各分行办公室或机构办牵头,与分行个金部和电银部组成营业网点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2007年08月29日 12:32 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科学合理,提高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的介绍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概念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时建设项目地址进行确认或选择,保证各项建设按照城市规划安排,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280—98)》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定义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意义 建设项目选址是执行城市规划的关键所在,它直接关系到城市的性质、规模、布局和城市规划的实施,同时也关系到建设项目实施顺利与否,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与城市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重点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与城市规划工作相结合,是保证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条件。同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与城市规划工作相结合,可保证城市的合理布局和城市规划的实施。因此,与城市有关的重点建设项目或建成后即将形成新城镇的项目,其立项、选址与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这正是对以前的规定的重申和进一步具体化,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也就是说,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并提出规划建设意见;参与

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选址工作,并核发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设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应当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建设意见和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目的与任务 1、保证建设项目的布点符合城市规划。 2、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进行宏观调控。 3、综合协调建设选址中的各种矛盾,促进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①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②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③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采取的运输方式; ④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 与协调; ⑤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本办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见附1)。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

准、备案)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一)下列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1.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2.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湖南省城镇体系规划、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3+5”(环长株潭)城市群城镇体系规划、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建设管治规划等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4.省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二)下列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1.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2.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除(一)、(二)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设区的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设区的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中,湘西自治州所辖县(市)的建设项目需经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建设项目在设区的市所辖区内的,直接报设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交通银行营业网点选址管理计划办法(预财部)

各省分行、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营业网点选址的管理,规范营业网点选址行为,提高营业网点综合经营效益,根据交通银行网点建设的相关规定,现将《交通银行营业网点选址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银行营业网点选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营业网点选址的管理,规范营业网点选址行为,提高营业网点综合经营效益,根据交通银行网点建设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选址,是指已列入总行网点建设规划并符合总行新建或可迁址相关规定的营业网点选址,适用于交通银行各分支行营业网点选址行为。 第三条营业网点选址类别包括:营业网点、离行式自助服务区的购置和租赁,以及商业、公共场所摆放自助设备场地租赁。 第四条营业网点选址要通过逐级申报、论证、审议等程序,由总、分行依据管理权限范围进行审批。 第二章营业网点选址的原则和要求第五条营业网点选址的总体原则: (一)营业网点选址必须符合全行网点建设规划。各分行应该首先针对全行网点建设规划和营业网点建设费用要求,制定本行网点建设规划,树立全局意识。 (二)要以效益为中心,以维护交通银行的整体形象,增强营业网点的综合竞争能力,提升营业网点的经营效益和

品牌效应为目的,依据总行规定和分行人、财、物实力,集中管理、合理安排、分步组织实施。避免形成低产网点。 (三)选址信息来源、踏勘、洽商、签订合同和接收房地产及办理权证等程序,必须符合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和总行制度。 (四)各分行网点建设规划要和城市规划发展趋势相一致;备选楼盘房地产用途、性质及房型、结构必须和我行营业网点使用功能相匹配;各项经济指标测算依据要客观、准确。 第六条营业网点选址的总体要求: (一)选址范围以商业办公和中高尚大型居住社区、人口密集或白昼人流量较大、中高尚收入人群聚集、交通便利等综合类的一流区域和一流位置为主要对象。 (二)选址的房地产权属和界址要清晰,预售证或房产证及土地证齐全,出售或出租方在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如建委、房地产局、地税局等)无不良记录;房产结构良好、消防验收手续齐全;供电等物业满足使用需求;拆迁项目涉及的安置问题已解决或已得到落实;在建工程后续资金有保障;销售情况良好且无重大事故发生;房地产权属无法律纠纷(若出租房产已设定抵押的,必须取得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出租的书面文件)。 (三)所选网点门前或地下要有充足的停车位,可为中

第三章项目选址及建设方案

附件3: 北京市地方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参考大纲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项目单位法定名称,企业性质,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主导产品,人员结构,获得的主要业绩、荣誉等。申报连续扶持的,须对原有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运行和资金使用、管理等)予以说明。 1.2 财务状况 近两年项目单位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净值、流动资产、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营业(销售)收入、纳税额、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 1.3 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及建设地点 项目名称应说明产品类别、产能、建设性质等。 1

建设性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等。 建设地点应说明项目的具体建设地点,若涉及到多个地点,应分别列出,并具体到乡、镇、村。 1.4 产品方案及规模 1.5 土建工程 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类型、工程量等。 1.6品种、技术、设备方案 主要品种、技术等。 主要设备名称、数量等。 1.7 建设期限 1.8 投资结构及资金来源 说明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用)。资金来源应说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企业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等。 1.9项目效益 经济效益:简要列出项目单位自身获得的销售(营业)收入、 2

利润、等指标。 社会效益:概述对当地主导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影响,突出带动农户的方式、数量、农户增收等情况。 1.10 综合评价 简要概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从技术、经济、环境和市场等方面),风险评估,带动作用,制约因素及解决方案,结论与建议等。 第二章项目建设必要性及优势分析 2.1必要性分析 从产业政策及行业、区域发展规划角度的必要性; 从完善农业产业链条角度的必要性; 从结构调整及农民增收角度的必要性; 从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角度的必要性; 从解决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角度的必要性。 2.2优势分析 3

选址申请报告

察布查尔广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察县旧城区楼房天然气民用管道项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报告 察布查尔县规划局: 我单位根据察县住建局燃气办公室相关文件,申请办理察县旧城区楼房天然气民用管道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地点位于察县城区,总用地面积约8100 平方米,长约 9000 米,宽约0.9米,。目前用地现状为市政绿化带,计划投资 100 万元。为此,特向贵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特此报告。 察布查尔广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 3 月 3 日篇二:项目选址申请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 高新区规划局: 我单位拟建项目,用地选址于,项目占地面积约公顷,建设规模约万平方米,计划投资万元。项目建议书已经部门批准通过,特向贵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特此申请。 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出让) 高新区规划局: 我单位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地位于,用地面积公顷,拟用于建设项目,拟建设规模约万平方米,计划投资万元。目前项目已获部门备案通过,特向贵局申请办理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特此申请。 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划拨) 高新区规划局: 我单位拟建项目,用地位 于,用地面积为公顷,拟建设规模约万平方米,计划投资万元。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获得部门批复,并已取得国土(用地预审、地质灾害备案确认)、环保(环评批复)、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意见,特向贵局申请办理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特此申请。 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高新区规划局: 我单位拟建项目,用地位于 (具体位置) ,用地面积公顷,建筑面积平方米。目前已取得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

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它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申请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依据批准的城乡规划,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之一,也是办理土地划拨手续的前置条

件之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实行审批制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有关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或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件的条件下,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再向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再向有关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一)需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 (二)省内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银行网点布局规划和选址方法

银行网点布局规划和选址方法 银行家们通常会被这些问题困扰: 客户对银行网点有哪些要求? 我们网点处于金融资源丰富的区域吗? 我们网点处于同业竞争有利的位置吗? 我们某些网点经营绩效不善到底是什么原因? 为何我们有些网点门口人流如织,但却绩效平平? 我们网点及自助设备渠道网络是否覆盖了目标顾客? 城市繁华区域同业网点林立,是否还能够在其中设立网点? 为了回避同业扎堆而另辟蹊径,如何选择进入的区域和时机? 优先选择商业区、商务区、工业区、行政办公区,还是居民社区? 网点作为银行营销和服务主要渠道,其作用将越来越重要,但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激烈的竞争、不断改变的客户偏好、迅速发展的城市等等。可是,银行往往缺乏信息数据,分析工具也不够健全。如何采用科学的方法,充分收集有关市场数据,并

对网点进行合理的布局规划和选址,将成为银行提升自身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所面临的迫在眉睫的问题和重大的挑战。 过去较多银行的机构设置和网点布局由于忽视了市场容量和市场属性,以及不能及时掌握和处理影响市场变动的大量其他数据,某种程度上造成了网点分布及建设的盲目性,也造成了网点单产低、业务趋同,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客户个性化的需求。 某些银行网点效益不好,其中可能有经营管理水平不够高以及市场服务意识不够强的原因,但是网点空间布局上的不合理、不规范,及网点选址缺乏科学依据和手段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银行网点的布局和规划是落实银行战略的重要的一种手段。由于新网点的开设需要有较大的资金投入,银行的决策必需要基于统计分析、市场调研、竞争分析、经济和财务评估等方面的内容。银行需要了解市场潜力进而将其转化为收益,了解目标顾客的分布规律,他们在何处居住、工作和活动,有哪些银行使用习惯和偏好。 银翱管理咨询提供目标客户分布研究、客户需求分析、同业竞争分析、现有网点布局诊断分析,及选择潜力区域等服务。银翱管理咨询的解决方案能够为银行的营业网点、贵宾理财中心、自助设备在任何市场范围内找出最佳的市场潜力区域来。优化的网点布局和有利的地理位置将会提升银行的网点竞争力。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规[1991]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委、建委(规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 现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科学合理,提高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气、废渣的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对符合手续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5修订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批应当遵守本办法。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管理同时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条例》、《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选址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实地踏勘、选址论证报告专家审查会。审核通过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反馈理由及意见。 第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一)国务院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市(州)、县(市)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级初审同意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申报表。 (二)建设项目属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说明。 (三)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的应同时报送。 (四)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拟定场址或线路图件2份,图件加盖相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章。 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材料的审查程序。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程序的,出具同意受理凭证。

交通银行营业网点选址管理办法预财部

交通银行营业网点选址管理办法预财 部

各省分行、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营业网点选址的管理,规范营业网点选址行为,提高营业网点综合经营效益,根据交通银行网点建设的相关规定,现将《交通银行营业网点选址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银行营业网点选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营业网点选址的管理,规范营业网点选址行为,提高营业网点综合经营效益,根据交通银行网点建设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选址,是指已列入总行网点建设规划并符合总行新建或可迁址相关规定的营业网点选址,适用于交通银行各分支行营业网点选址行为。 第三条营业网点选址类别包括:营业网点、离行式自助服务区的购置和租赁,以及商业、公共场所摆放自助设备场地租赁。 第四条营业网点选址要经过逐级申报、论证、审议等程序,由总、分行依据管理权限范围进行审批。 第二章营业网点选址的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营业网点选址的总体原则: (一)营业网点选址必须符合全行网点建设规划。各分行应该首先针对全行网点建设规划和营业网点建设费用要求,制定本行网点建设规划,树立全局意识。 (二)要以效益为中心,以维护交通银行的整体形象,增强营业网点的综合竞争能力,提升营业网点的经营效益和品牌效应为目的,依据总行规定和分行人、财、物实力,集中管理、合理

安排、分步组织实施。避免形成低产网点。 (三)选址信息来源、踏勘、洽商、签订合同和接收房地产及办理权证等程序,必须符合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和总行制度。 (四)各分行网点建设规划要和城市规划发展趋势相一致;备选楼盘房地产用途、性质及房型、结构必须和我行营业网点使用功能相匹配;各项经济指标测算依据要客观、准确。 第六条营业网点选址的总体要求: (一)选址范围以商业办公和中高尚大型居住社区、人口密集或白昼人流量较大、中高尚收入人群聚集、交通便利等综合类的一流区域和一流位置为主要对象。 (二)选址的房地产权属和界址要清晰,预售证或房产证及土地证齐全,出售或出租方在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如建委、房地产局、地税局等)无不良记录;房产结构良好、消防验收手续齐全;供电等物业满足使用需求;拆迁项目涉及的安置问题已解决或已得到落实;在建工程后续资金有保障;销售情况良好且无重大事故发生;房地产权属无法律纠纷(若出租房产已设定抵押的,必须取得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出租的书面文件)。 (三)所选网点门前或地下要有充分的停车位,可为中高端客户来行办理业务提供停车便利服务。 (四)门头广告位显著。 第七条网点地理位置选择:

银行分支机构选址指引

附件 浙商银行分支机构选址指引 为优化营业网点布局,规范营业和办公用房选址及租赁、审批,特制定本指引。 一、网点选址基本原则 (一)前瞻性原则。按照辖内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考虑城市建设、区域经济、商业氛围及其发展趋势据以选址。 (二)客户优先原则。根据机构的市场定位和客户分布情况,按照就近服务于目标客户群和最有价值客户的原则确定选址。 (三)全面性原则。选址时应注意综合考虑地段位置、楼宇品质、租售价格、内部结构、交通、形象辐射、时间安排等因素进行最优选择。 (四)持续性原则。选址属租赁的,应签定较长时间的租赁合同,原则上以10年为一个合同期间,特殊情况可适当短租,但不宜短于5年,避免摊销建设成本过高或续租价格过高。 二、选址区域选择的基本要求 (一)市场调研 1.对城市现状以及建设发展规划进行调研; 2.分析城市经济区块划分及功能定位,评估经济区块的总量和构成; 3.分析符合拟设机构市场定位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群; 4.对当地同业的网点布局和经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1—

5.分析拟选区域的辐射能力和交通状况; 6.分析其他影响选址的因素。 (二)统筹选择 根据市场调研情况,对经济区块、地理位置、楼盘状况和本行网点建设要求,综合考虑预期收益、资源配置、市场占有、形象宣传、市场成熟度、预选楼盘建设进度等各方面因素,统筹安排。注意避免过早进入未成熟区域和防止进入衰退区域,注意把握进入城市新区和开发区招商引资设点中的隐性和后续代价等 问题。 三、营业和办公用房选择的基本要求 (一)营业和办公用房应在选址规划选定的目标区域内选择,座落位置和建筑物本身的选择应注意下列要素: 1.建筑物应符合安全要求,应选择经房屋质检部门和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 2.选址应对建筑物的城市规划拆迁情况进行了解,不应选择可能被拆迁的房屋。 3.建筑物外观应稳重大气,观感好,正面采光通气良好。一般应为当地较好、建成时间较短的建筑物,建筑形态适合形象广告制作且应具有较好的传播效果。 4.建筑内部结构应为钢结构或混凝土框架结构,大开间,采光良好。不应选用多空板结构和砖混结构的小开间房屋。应尽可能选择营业厅与办公楼层直接相连或通过改造能够直接相连便 于封闭管理的房屋。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范本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范本 一、设置依据及适用范围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办理规划选址、计划立项、土地出让、确定土地规划用途、旧区改造、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的项目,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报送市规划局报审办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经办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 注: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长春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长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净月开发区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四、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内容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最新交通银行营业网点选址管理办法(预财部)资料

各省分行、直属分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营业网点选址的管理,规范营业网点选址行为,提高营业网点综合经营效益,根据交通银行网点建设的相关规定,现将《交通银行营业网点选址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银行营业网点选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营业网点选址的管理,规范营业网点选址行为,提高营业网点综合经营效益,根据交通银行网点建设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选址,是指已列入总行网点建设规划并符合总行新建或可迁址相关规定的营业网点选址,适用于交通银行各分支行营业网点选址行为。 第三条营业网点选址类别包括:营业网点、离行式自助服务区的购置和租赁,以及商业、公共场所摆放自助设备场地租赁。 第四条营业网点选址要通过逐级申报、论证、审议等程序,由总、分行依据管理权限范围进行审批。 第二章营业网点选址的原则和要求第五条营业网点选址的总体原则: (一)营业网点选址必须符合全行网点建设规划。各分行应该首先针对全行网点建设规划和营业网点建设费用要求,制定本行网点建设规划,树立全局意识。 (二)要以效益为中心,以维护交通银行的整体形象,增强营业网点的综合竞争能力,提升营业网点的经营效益和

品牌效应为目的,依据总行规定和分行人、财、物实力,集中管理、合理安排、分步组织实施。避免形成低产网点。 (三)选址信息来源、踏勘、洽商、签订合同和接收房地产及办理权证等程序,必须符合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和总行制度。 (四)各分行网点建设规划要和城市规划发展趋势相一致;备选楼盘房地产用途、性质及房型、结构必须和我行营业网点使用功能相匹配;各项经济指标测算依据要客观、准确。 第六条营业网点选址的总体要求: (一)选址范围以商业办公和中高尚大型居住社区、人口密集或白昼人流量较大、中高尚收入人群聚集、交通便利等综合类的一流区域和一流位置为主要对象。 (二)选址的房地产权属和界址要清晰,预售证或房产证及土地证齐全,出售或出租方在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如建委、房地产局、地税局等)无不良记录;房产结构良好、消防验收手续齐全;供电等物业满足使用需求;拆迁项目涉及的安置问题已解决或已得到落实;在建工程后续资金有保障;销售情况良好且无重大事故发生;房地产权属无法律纠纷(若出租房产已设定抵押的,必须取得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出租的书面文件)。 (三)所选网点门前或地下要有充足的停车位,可为中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4-08-11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媒体上擅自转载和引用本网站中“招标公告”与 “中标公示”中的内容浏览次数378 8月10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按照《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省出台《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将于下月起施行。 2006年4月12日出台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含技改和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批,均应遵守本办法。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管理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该《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依法向项目所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批时,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符合城乡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符合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不会对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另外,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为1年。建设项目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者项目核准文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者项目核准文件过期失效的,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 《办法》明确指出,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选址意见书工作中不履行本规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习记者赵彩萍) 来源:山西新闻网

营业厅管理规范2

第三部分规划与建设 一、市场营销部门负责制定营业厅网点规划、SI规范,归口营业厅建设、物资、投资预算管理,负责营业厅各类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 二、网点规划和优化 (一)网点规划 遵循总部有关网点布局优化指导意见,统筹考虑地区经济发展、公司战略规划、市场策略、资源配臵等因素,采用理想网点数量测算模型,实施网点合理布局。 网点规划每年编制一次。 (二)网点新增和优化 1.计划新增网点时,应优先考虑填补传统优质商圈覆盖盲区,在核心(次核心)商业圈、中高端通信电子街、密集型社区(住宅小区、写字楼、专业聚类市场、大型教育园区与开发区等)、预计在三年内可形成有效商圈的潜在商圈等区域,在对投入产出充分测算的基础上考虑新增自有网点,同时紧跟城乡规划发展进程,对新兴商圈及时跟进。 2.充分考虑投入产出,定期对现有营业网点实施效能评估,对网点布局实施动态优化。对效益长期不佳、网点重复、物业状况不好的营业厅实施“关停并转”。 (三)网点选址 应充分考虑商圈类型、消费潜力、通信产品消费氛围、交通便利性、竞争对手网点布局、紧邻商家类型、网点物业质量(位臵及朝向、面积利用率、广告位、物业配套设施等)、售价(首租及续租租金)等因素,对网点进行综合打分评价,确保选址质量。 (四)建设及改造

建设及改造审批、投资标准应根据营业厅建设管理办法执行,应优先对营销能力强、效益好的营业厅进行建设或改造。 各省公司、本地网应立足连锁化门店管理要求,给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充分授权,可酌优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建设或改造过程中,应在厅内地面预留足够的地插(包括电源、信息点),为营业厅灵活布局提供基础条件。 三、功能分区及配臵标准 严格执行营业厅SI规范(以下简称“SI规范”),确保品牌形象、功能分区、道具设施等规范统一。 (一)营业厅分区及设臵原则 面向客户的营业区域,应具备三个基本功能区,即销售区、自助服务区、业务办理区;具备条件的旗舰厅设VIP服务区或集团客户服务区。 (已设定的客户休息区、客户投诉受理区功能将逐步转移到销售区) 1.销售区:主要承担业务销售、业务体验、终端展示与销售、临柜前业务预处理、客户娱乐及等候、技术支持等功能,设臵在营业厅最明显位臵(包括入口处),面积不低于厅内面积的50%; 2.自助服务区:原则设臵在营业厅入口附近(一侧方向),便于分流客户以减轻柜台工作压力。 3.业务办理区:设臵在距离营业厅出入口较远、靠内侧的次要位臵(如客户办理业务时,必须通过销售区,以增加销售机会)。 可根据实际情况配臵后台管理区域,但必须与营业区域分隔设臵,后台管理区域负责批量业务的受理工作。 (二)功能区建设及配臵要求: 1.营业厅整体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科学合理,提高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先址工作,对确定安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先址意见书。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取址意见书;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和核发选址意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或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下列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铁路、机场(不包括三类通用机场)、城市轨道交通、水库、水电站等建设项目; (三)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风景名胜区内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重大建设项目。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二)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出具的情况说明等可以证明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材料;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包括标注在地形图上的选址红线,建设项目在有关城乡规划上的位置图以及规划批准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分析建设项目选址合理性、配套条件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选址与城乡规划和涉及空间利用的有关规划的符合、衔接情况。选址论证过程中可以提出选址方案优化调整的建议。 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选址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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