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国外非营利组织与中国事业单位的比较

第三讲  国外非营利组织与中国事业单位的比较
第三讲  国外非营利组织与中国事业单位的比较

第三讲国外非营利组织与中国事业单位的比较分析

一、国外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国外非营利组织的兴起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非营利组织在各个国家迅速发展。

法国:1990年建立了6万多个社团

德国:每10万人1960年160个1990年475个

瑞典:有近20万个社团,大多的瑞典人参加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社团

埃及:90年代早期,有约2万个NPO

巴西:20万个NPO

泰国、曼谷:2200个NPO

印度:世界上最复杂多样的NPO

美国学者萨拉蒙惊呼:我们是置身于一场全球性的”社团革命”之中,这场革命对20世纪后期世界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民族国家的兴起对于19世纪后期的世界的重要性。

二、戴维路易斯研究NPO得到重视、迅速发展的原因

1、理论困境。

2、政府在反贫困问题上的无能。

3、90年代,从对经济政治发展的关注转变到对环境、性别和社会

发展等问题,NPO的声音明显增加了。

4、对各个派别都有吸引力。自由主义(平衡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新自由主义(增强了市场的手段,加强了私有化的理由);当权政治(承诺了一种“新政治”,不采取以前夺取政权的斗争战略)。

三、国外NPO的多样化

概念:美国通常使用“the third sector”和“NPO” 。除了美国外,别的国家一般不认为各类NPO能构成一个统一的部门。它们注重的某一类或某几类NPO.

英国、印度注重“志愿组织”

法国注重“社会经济”

东亚注重“社团”

转型国家注重“公民社会组织”

发展中国家“非政府组织”

但这些概念都比“NPO”窄的多。概念上的差别反映了各国历史、文化和法律上的差别。

规模:以第三部门雇员占劳动力比重作为衡量规模的标准

美国规模最大,有将近7%的劳动力服务于NPO

英国、法国、德国规模也较大,雇员占劳动力的2、5%至4、2%但日本占劳动力的2、5%、意大利1、8%

结构:美国、德国医疗机构首屈一指

英国、日本教育机构独占鳌头

法国、意大利社会服务最为重要

东欧转型国家文体休闲一支独秀

东亚国家宗亲团体和邻里组织特别引人注目

第三世界国家社区发展和政治领域

收入来源:会费、服务收费、经营收入、个人捐款、公司捐款、政府资助、外国资助都是NPO可能的收入来源。(1)以会费、服务收费和经营收入为主的国家,如美国;(2)以政府拨款为主的国家,如法国和德国;(3)以境外捐助为主的国家,如很多转型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以个人或公司捐款为主的国家几乎没有,证明“志愿失灵”的一定道理。第一类国家有商业化倾向;第二类国家可能过于依赖政府;第三类国家可能维护相对于本国政府的独立性,它们很可能成为外国势力的棋子。

四、影响NPO发展的因素

1、政府与NPO的关系。政权发生过急剧变化的国家尤其明显。如:韩国、南非、捷克、罗马尼亚等

2、法律制度。普通法(the common law system)(案例法),如:美国、英国

大陆法(the civil law system)(成文法),如日本、法国、德国

3、分权程度。指中央政府与下级政府的关系。

联邦制国家,如:德国、印度、巴西;

单一制国家,如:法国、埃及。

4、发展程度。经济增长、人均收入水平;社会结构的多元化、复杂化。“没有中产阶级就没有非营利组织”。

5、社会异质性程度。除了社会多元化,在宗教、种族、语言等方面也存在异质性。异质性国家更容易出现“政府失灵”,如:美国、印度;同质性国家:日本、韩国。

6、宗教传统。可能在两方面影响非营利组织。

其一,强调慈善捐赠和做善事,解决NPO的供给问题。

其二,宗教竞争激励的国家,还会有各种为了吸引追随者而成立的NPO组织,教育领域尤为明显。

五、美国NPO的发展

(一)规模。现在美国一半的大学和医院,近2/3的社会服务机构,大多数公民协会,几乎所有的交响乐团都属于非营利部门。雇用了860万名全职支薪工人,相当于全国7.8%的非农就业;16.5%的服务业就业;相当于大约一半的联邦、州和各个地方的各级政府工作人员。

(二)分类。NPO可分为20多种不同类型,它们依次为:根据立法措置成立的法人,持有所有权的公司,宗教、慈善、教育等机构,社会福利组织,劳动农业组织,企业团体,社交与疗养俱乐部,男子学生互助会,志愿就业人员互助会,国内男子互助会,教师退休基金会,互助生命保险协会,共同墓地公司,消费者信用社,相互保险公

司,农业金融机构,补助失业交付基金,就业人员退休基金,退役军人团体,法律援助团体,矽肺病基金会,宗教及传道团体,医疗合作社,教育共同社,农业合作社。

依照服务对象的不同,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可以分为两大类:会员性组织和公益性组织。

公益性组织存在的主要目的是提供公共服务,服务对象不是本组织成员,而是社会大众,它可分为资金中介组织、宗教组织、服务组织和政治行动组织等。

1、资金中介组织。(1)基金会。最为引人注目的组织。如福特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卡内基基金会、卡特基金会等。

大体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独立基金会:通常是由捐献者个人的股票、债券、地产、企业等资产构成。全美最大的和最小的基金会都属于这一类。3.2万家基金会中,大约有2.9万家或90%的基金会属于这一类,第二类是公司基金会:由大公司出资建立的基金会,其数量比重不大,但实力雄厚,影响很大。第三类是社区基金会:这是出自社区又服务于社区的基金组织。基金来源于社区的个人捐赠、遗产及其他的途径,资助项目限于社区内,第四类是私营运作型基金会。直接负责建立博物馆、美术馆、研究机构、学校,而不是提供资金由他人去办

(2)联合筹款组织;

(3)专业筹款人或机构

2、宗教组织。1995年,全美共有近35万个宗教组织,包括基

领域。在总体结构上,美国医疗卫生体系是以非营利组织为主;在构成形式上,半数以上的医院是民间非营利机构,1/3左右的医院是政府医院,其余部分(约17%)则是营利性医院。

2、教育科研。大约一半左右的大学属于非营利机构,如著名的哈

佛大学、斯坦福大学等,教育领域的运营支出大约占整个非营利部门支出总额的1/4,差不多每5个就业人员中就有一个在教育科研领域。

3、社会法律服务。只吸收到美国非营利组织较少的就业和资金。

法律援助、个人与家庭服务、就业培训、儿童护理。用于社会服务的非营利组织支出仅占总支出的10%

4、文艺团体。用于文化娱乐业的运营支出只有3%,但非营利组织

在该领域也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美国的交响乐团、美术馆、歌剧院及博物馆等基本上都属于非营利组织。

(五)NPO的管理

一是政府管理,二是机构自我管理,三是行业管理。

政府管理的主要形式是税收控制和法律监督。机构自我管理是指依法设立机构目标和机构管理标准。行业管理一般分为信息沟通和评估两项功能。美国政府的管理还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次,每个州不仅遵循联邦的法律,也依靠本州的法律进行管理。

六、国外非营利组织及中国事业单位的概念和特征比较

1、国外非营利组织的概念和主要特征:营利组织与非营利组织

的概念是从美国的会计理论中借鉴过来的,所谓“营利”与“非营利”是按照某个单位组织活动的目的来区分的。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如下:

(1)非营利组织业务运作的目的不是追求利润,虽然运作的结果可能会有盈利或结余,但它不是其存在和发展的目的。

(2)非营利组织存在和发展所需要的资财,可来自政府的拨款,也可来自捐赠者和自身的结余,但政府及捐赠者都不期望由于其提供了资财而要求获得某种经济上的回报,同时也不期望收回所提供的资财。

(3)非营利组织拥有资财的全部权益,但对它不能转让、出售,并且在某种情况下,必须按照资财提供者的要求来运作、管理和处理资财。

(4)非营利组织在某业务运作过程中,都必须按照资财提供者的要求遵循某种约束、限制,以便完成某种社会公益事业、福利事业,达到该组织成立的目的。

(5)非营利组织既不进行损益的计算,也不进行利润的分配【1】。

2、中国事业单位的概念及特征:

事业单位的概念是个历史范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以及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和管理体制的变化,不同的历史时期或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解释。1955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关于1954年国家决算和1955年国家预算的报告》中首次使用了“事业单位”

朱小平:《关于非营利组织与事业单位的异同》,《财会月刊》 1997年3月。

这一名词,并一直沿用至今。对事业单位概念的界定,存在着多种说法。

(1)有别于党政群机关及企业,受国家管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多以服务的方式进行专业性生产劳动,创造出精神和物质产品服务于社会,在追求社会效益的同时也谋求合法的经济效益,所需经费或靠财政拨款和差额拨款或自行解决的实体单位;[1]

(2)为国家创造或者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开支;[2](3)凡是直接从事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文化生活等服务活动,产生的价值不能用货币表现,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编制,列为国家事业单位编制;[3]

(4)凡是为国家创造或者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国民经济、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等服务活动,不是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直接目的的单位,可定为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5]

(5)特指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由国家经费开支,不实行经济核算,提供非物资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和单位;[2]

(6)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

[1]

徐颂陶:《神圣的天职—中国现代人事管理》,1996年版中国人事出版社,第210页。

[2]

《国务院关于编制管理的暂行办法》草案,1963年7月22日。

[3]

《国家编制委员会关于划分国家机关、事业、企业编制界限的意见》(讨论稿),1965年5月4日。

[2]

黄恒学:《中国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研究》,1998年版清华大学出版社,第2页。

组织。[3]

上述定义,虽或有差异,但大体内容相同。概而言之,所谓事业单位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行业,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一定形式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以改善社会公众的生活,经费主要由国家财政拨给,受国家机关尤其是政府部门领导的社会组织。[4]传统计划体制下的事业单位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事业单位不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它一般不提供物质产品,它的收入不是生产性收入;第二,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是国家的财政预算,它不存在成本补偿的问题;第三,事业单位不需要向国家或其他任何人分配盈余,不需要进行利润的计算。

由此可见,国外非营利组织与中国的事业单位在概念和特征上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外的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体现就是事业单位。

八、国外非营利组织与中国事业单位的体制比较[5]

1949年以后,中国逐渐建立起以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为特征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有的学者称之为“总体性社会”[6]。在这一制度中,国家对社会资源实行全面的控制和垄断,“单位”则成为各种社会组织的基本单元。“单位”的特征是运作模式上的同一性,生产单位和事业单位只是职能分工不同,运作机制上均是以计划为准绳,工厂企业也不享有剩余(利润)索取权。在这种体制中,公益事业的具体实现机制就是事业单位体制。

[3]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

[4]

朱仁显主编:《公共事业管理概论》2003年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5页。

事业单位是“总体性社会”或者“全能主义”国家的一元社会结构中的产物。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得以重塑,“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党政分开”等过程,均意味着国家权力边界从无限到有限的界定,个人的经济活动、话语表达、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等的空间逐渐被解放出来,国家——市场——社会的三元格局正在形成之中。事业单位体制正发生在这一过程中,其中非营利组织的事业单位转型的一个重要方向,二者在体制上的比较见下表2-1:

表2-1 非营利组织与中国事业单位体制比较

从上表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第一,非营利组织不是国家履行公共职能的工具,它是基于宗旨的激励在社会中自发产生的,实现公益或互益目的的独立、自治的组织,国家可以通过税收政策进行引导和通过购买服务提供资源支持,但不能以此作为履行行政指令的手段,也不能以社会自治为借口推卸自己的公共责任。

第二,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同样是市场体制中独立运作的主体,二者及政府部门之间既有功能互补又有相互监督、权力均衡的作用,不光是政府意志下的职能分工不同的“单位”。

第三,非营利组织以公益产权为基础,是社会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调节的机制,因而社会监督机制在其经营管理中也是非常重要。

第四,非营利组织不是一个免费服务的福利单位,它在西方的经验中已经形成一整套自己的运行规律和管理模式,有完善的经营理念、成熟的筹资模式、独立的组织机构框架和社会监督体系,需要良好的管理和运营,并应有独特的财会制度,同时还需要相应的税收政策和法律制度环境的支持。

因此,我国的事业单位与国外非营利组织在体制上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我国的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

参考文献:

1、https://www.360docs.net/doc/114653766.html,/hehui0744/1007099.html

2、王竞: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研究,武汉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3.6

课外阅读:

国外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经验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非政府公共组织在中国如火如荼。中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发展,需要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和管理体制的支持。但是我们在非政府公共组织方面的起步较晚,管理经验不足,严重局限了其发展。因此我们应该勇敢的借鉴国外非政府公共组织管理的经验,本文正分析了国外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西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体制以及对其内外部监督管理等三个方面,并指出这些有益的管理经验对我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管理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非政府,公共组织,管理体制,管理监督,管理经验

一、前言

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就是有别于政府组织(第一部门)、营利组织(第二部门)的各种非政府、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总称,它提供部分公共物品与服务,强调个人奉献、成员互益等价值观念,具有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等重要特征。①当今,非政府公共组织作为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第三部门”,提供了市场无法和政府不便提供的公共物品,同时为人们开辟了就业的渠道。尤其是进入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非营利组织发展迅速。在我国非政府组织也开始进入大发展时期。据民政部2004年统计,1989

年中国非政府组织只有4446个,而截止到2003年年底,中国民政部门共登记各类非政府组织26.66万个,年均增长34%;其中社会团体与基金会合计14.2万个,基金会1300多家;民办非企12.4万个,年均增长23%。如把卫生、教育类民办非企纳入登记范围,则中国民办非企总量最少应在30万至40万家;外国商会15个。[1]

非政府公共组织影响深远,不仅维护了社会稳定,而且促进了经济发展,特别是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将大量民间资源用于发展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事业方面,收效颇为明显。随着非营利组织急剧

关于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称谓与基本内涵,国内外理论界与社会各界目前尚无统一的界定,目前较为流行

的称谓是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或第三域,社会中介等等。所谓非营利组织主要是区别非政府公共组织与营利组织的区别,强调它们的非营利性,而所谓非政府组织主要是区别非政府公共组织与政府组织,它们是不同于政府部门的行使着很大程度上的社会公共职责的组织。而从宏观上把握,政府部门属于第一部门,私人企业属于第二部门,而非营利组织则属于第三部门或第三域,但是这种划分方法过于抽象,并没有突显出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特性。有的时候,人们也用“社会中介组织”来称呼。不过,非政府公共组织跟中介组织不能划等号。因为非政府公共组织也是中介组织,但有些中介组织如市场中介组织严格来说仍属于营利性组织的范畴。而非政府公共组织必须是非营利性的中介组织。所以在此采用非政府公共组织这一叫法,不仅仅使其与政府部门和营利的企业组织区分开来,更突出了它们的特性。

增长,它在世界各国已经发展成为一个举足轻重的产业部门。[2]因此加强非政府公共组织管理进行研究就是一项迫切的任务。虽然非政府公共组织在我国发展如火如荼,但是我们应该正视我们发展的起步较晚,随着体制的转轨,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比较落后。而非政府公共组织在国外已有较长的历史,西方各国管理非政府组织方面形成了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积累了一些经验,因此,考察国外政府处理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及其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有助于开阔我们的视野,有助于我们思考现阶段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角色定位,有利于非政府公共组织社会文化环境的形成,加速我国非政府公共组织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以及加强其自身能力的建设[3],发挥我们的后发优势,争取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国外政府组织与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角色定位

西方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思想是市民社会思想,即公民社会思想的基本理念。市民社会具有自我调节和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内部能力,这样国家对其内部事务的干预就成为不必要的了。所以国外强调社会自我管理,认为公民社会与国家是一种合作互补的关系:现代公民社会的活动空间是由法律确定并受法律保护的,公民社会与国家也有依赖的一面:又由于一个社会中,市场失效、政府失效和公民社会失效同时存在,因此,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对集体需要作出反应等方面,公民社会与国家可以相互补充。

反映在政府与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关系上,国外的基本观点是在现

代公民社会的视野里,政府是作为公民社会最重要的组织载体,而游离于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的非政府公共组织基本上是公民社会自治管理部门,虽然外在于政府,但其活动的空间是由政府(广义)确定的,其合法性也是由政府决定的,而且其活动是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并受法律保护的,即政府在非政府的运行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监督者、管理者的角色。同时,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又具有重要的互补关系,往往形成一种伙伴关系,一起承担着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职责。[4]虽然根据现代公民社会的理论,国外的政府部门和非政府公共部门已经建立了伙伴关系,但是政府依然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这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管理主要是指制度供给与直接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供给主要是指在社会在变革或转型的过程中,旧有的制度体系难以对新出现的社会关系提供充分有效的制度约束与引导,从而出现制度供给不足或短缺的问题,所以国外政府对非政府公共组织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从对非政府组织的登记管理到监督管理,从业务管理到财务管理都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由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同时存在,国外非政府公共组织承担越来越多的原来属于政府的社会服务与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公共职责,而政府的角色是单方面的:“收税和提供服务”。[5]政府的中心地位,不是作为经济增长和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而是作为合作者、催什剂和促进者,更是监督者。

三、国外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体制

所谓管理体制,就是依照法律规定,运用行政或法律手段对社会团体进行管理的各种组织机构和制度的总和。

(一)、国外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管理的法律框架有不同的模式。在美国,除了联邦税法501C3规定以外,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统一规定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多种多样的志愿活动已经渗透在整个社会的运作机制之中。英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传统主要源于志愿互助和民间慈善,它们被称为“志愿部门”,比我们通常意义上说的“非政府公共部门”的概念要窄,其历史可以上溯到几个世纪以前,英国1601年出台的《慈善法》和《救济法》,是世界上较早的专门规范非政府公共组织和非营利行为的法规。另外,有些国家针对非政府公共部门设有专门的基本法律,用以促进这类组织的发展和规范其活动,如日本的《非营利组织法》,南非的《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德国的《结社法》,匈牙利的《公益组织法》,捷克的《公益法人法》等等,侧重点各不一样,但其作用地位均是使非营利组织纳入到整个法律制度体系之中。[6]

(二)、国外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管理的组织机构各异。

1、对口管理所谓对口管理体制就是指政府有关部门相对应地管理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体制。日本是这种管理体制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日本民法规定,设立公益法人必须经过主管机关的批准。日本的公益法人主管机关是总理府、总理府本府、总务厅、国家公安委员会等23个部门。日本以各级政府部门对其所批准的公益法人实行对口管理的体制,具有主管部门多,职责范围明确和审批制度严密等特点。

2、共同管理。这种由政府几个部门共同管理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体制是以加拿大为典型代表的。加拿大现有慈善团体六万多个,非政府公共组织也有六万多个。而管理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政府机构有三个。一是消费者商业事务部。它的主要职责是进行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成立登记和注销登记。二是税务局。它的主要职责是依据税法决定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免税登记证的使用。三是国内事务部。该部公民事务司下设的义务活动处,主要是为非政府公共组织提供服务,每年拨给非政府公共组织部分活动经费,同时,协调非政府公共组织与政府各部厅的关系,但无处罚职能。

3、司法部门管理。美国、德国、瑞士和泰国等国家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设立与管理主要依靠本国的司法部门。以美国为例。在美国,每个州都设有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组织。例如,联邦政府的税务局和各州税务分局对社会团体进行减免税登记及管理,各州一级的司法厅负责管理非政府公共组织成立的登记,而各州的有关规定不尽相同,除了进行非政府公共组织登记外,主要负责处理非政府公共组织违反宗旨的非法活动、内部贪污和私分资金等问题。

4、政府内务部门管理。这是一种由政府内务部门负责审查、注册登记和管理的一种非政府公共组织管理体制。捷克斯洛伐克、新加坡等国家的非政府公共组织管理体制就属此类。在捷克斯洛伐克,成立社团必须向共和国内务部登记注册。在新加坡,社团登记机关也设有政府内务部,称为“社团注册官”,凡社团成立必须到政府内务部下设的社团注册官登记和注册,否则,被视为非法社团。

(三)、国外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登记制度。

1、登记的一般程序。国外社团从申请成立到依法予以确认并得到社会承认,一般要经历两个程序。一是向社团登记机关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的社团成立所需的材料,如申请书、发起人数、社团章程、社团所在场地及申请费等;二是登记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审核、批复、注册或申明不予成立的理由,并移交上级机关,社团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这就是社团的审核、注册成立阶段。英国、日本、德国、新加坡、泰国等国家的社团成立均按以上的法定程序进行。这已经成为一条国际通行的社团管理准则。

2、社团减免税的登记。减免税登记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向政府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社团资料并填报有关表格,从而享受国家减税或免税待遇的过程。各国对此规定有所不同,具体实施过程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加拿大,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慈善团体或非营利团体,不但要经过法人登记,而且还要进行免税登记。在美国,凡是寻求税收优惠的非营利团体,都需要向美国国税局申请免税资格。为了取得这一资格,非营利团体必须经过组织测试和运行测试。所谓组织测试,就是对该团体的工作目标按照税法进行逐个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免税的要求。如果发现该团体有为私人谋利的腐败现象,或从事某种禁止的政治性活动,则不能通过免税资格。德国社团一般在履行法人登记后,依照法律规定都可以申请减免税的优待,并不像美国、加拿大那样成为必不可少的程序之一。新加坡的社团登记并无免税登记这一法定程序,但是,社会团体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开展营利性活

动,取得合法收人。社团收人的二分之一源于会员费,可以免交所得税。

四、国外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监督管理

非政府公共组织作为社会职责的主要承担者,其规模日益扩大,功能渐渐加强,因此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良好运作和作用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监督管理模式基于不同的传统和社会制度结构,具有不同的特色。第一,与法律制度框架相应的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机构。各国的法律结构不同,对非营利组织管理的侧重点不同,管理机构也不尽相同,但一般趋向采用过程控制的原则以及在法治背景下的制度约束和社会规范。美国的非政府公共组织管理模式是较为典型的过程控制。在美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没有一部专门的法规,也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以税收为重点,管理的法律框架亦以税法为基础。日本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职责分散在许多部门中。英国的慈善管理委员会机制引起人们广泛的兴趣并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英国的慈善管理委员会是一个对非营利组织实行综合管理的机制,它统一负责非营利组织的登记注册,并对年营业额大于1万英镑的非营利组织进行审查监督。慈善管理委员会是英国政府的一个特设机构,不隶属于任何部委,也独立于任何党派和政治权力而存在,向法院而不是政府部门负责。这一机制在英国非营利部门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社会监督机制

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问题及对策分析

随着社会公共事物日益复杂和繁重和新的政府治理理论的出现及新一轮的政府行 政改革的进行,政府的职能定位必然发生变更;另一方面 ,随着社会发展 ,以社会管理 和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公共管理主体体系的构成和格局也必然发生变化。在社会管 理主体多元化进程中 ,非营利组织的力量和作用越来越突显 ,它成为公共管理中一个不 可或缺的重要角色。非营利组织同政府、企业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三大支柱 ,因此非营利组织对处于社会转型中的中国有着特殊意义。正如著名学者王绍光所言“忽视非营利 部门的发展将是一个战略性错误”。但是中国的非营利组织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 ,与强大政府和愈加繁荣的企业相比 ,非营利组织仍然显得那么无力与弱小。 一、非营利组织的基本概述 非营利组织,也称为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等,在我国统称为“社团”。长期以来,专家学者将社会组织归纳为第一部门(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第二部门(提供私人产品的企业)和第三部门(相对独立于第一、第二部门的社会领域,即非营利组织)。 由此可见 ,学术界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缺乏一致性 ,侧重点各有不同 ,但其内涵都是指 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社会机构 ,只是对这些机构所涵盖的范围不同而已。我们一般认为 , 非营利组织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所得不为任何个人牟取私利 ,承担政府与私企“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事务的公共服务组织。因此,我国绝大多数社会团体、 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和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治性社区组织都符合这些条件。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及其现状 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大一统社会。国家掌握了社会中的绝大数资源的 控制和配置权,政府长期扮演着“全能政府”的角色,突出表现在政府化和调整 ,各类社会组织的功能面临新的分化和定位。在这种新的环境下 ,中国的非营利组织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三、我国非营利组织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迅速,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我国的非营利组织 还很不发达,不仅先天不足,而且缺乏动力,尚处于一个艰难的创业时期。我国非营 利组织的发展在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中都存在不少的问题,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外在环境:政府、社会支持不够(二)内部因素:自身各方面存在不足四、解决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我国非营利组织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是受多方面的因素影响的,因此,我们寻求解决 问题的方案必须从多角度出发,并设计可行的方案。

非营利组织管理读书报告

《非营利组织管理》读书报告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事务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仅仅依靠政府难以解决越来越多的社会事务。为了保证社会各项事务的有效运行,人们在政府组织之外成立了一大批不同于政府的的组织,这类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向社会提供类似于政府提供的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随着大量非营利组织的出现,很多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研究理论也随之产生。这方面的研究学者既包括管理学大师德鲁克,也包括萨拉蒙和后来的赫茨琳杰,当然很多国内的学者也致力于这方的研究。虽然我过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研究起步比较晚,但是经过了这几年的发展还是取得了比较大的进步。很多研究非营利组织的国内著作也达到了一定的水平。 我认为由黄波,吴乐珍和古小华主编,经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的这本《非营利组织管理》是关于非营利组织管理的一本比较好的著作。全书共分为十个章节分别讲述了非营利组织的概念,理论基础,中外非营利组织的介绍,非营利组织的战略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管理以及非营利组织的的营销和评估。同时作者认为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在内涵和外延上是一致的,只是非营利组织侧重的是与市场的区别,而非政府组织侧重的是与政府的区别。 一,非营利组织的概念、特征和出现的原因 (一)非营利组织的概念 对非营利组织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在本书中作者提出了国际上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1,他们提出了当前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观点,那就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森大学教授莱斯特.萨拉蒙的观点认为非营利组织是同时具有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自愿性五个特征的组织。 2,美国的彼得.德鲁克在《非营利组织的经营》一书中认为,非营利组织既非企业又非政府机关,其目的人与社会的变革,是向社会提供服务的部门。1 3,在欧洲国家非营利组织被定义为,包括合作社、互助会在内的社会经济组织。 4,日本学者重富真一认为非营利组织是同时符合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发性、持续性、利他性、慈善性六个条件的的社会组织。2 5,日本学者川口清史认为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以及提供服务的民间组织。3 而在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主体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还包括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种非营利性和非政府性的社会组织。在我国官方将非营利组织分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未登记转让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 纵观以上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作者在本书中提出自己的关于非营利组织的观点,非营利组织的设立和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且净盈余不得分配,由志愿人员组成,实行自我管理的,独立的,公共或民间性质的组织团体。 (二)非营利组织的特征 尽管上述的国内外学者提出了自己关于非营利组织的观点和特征,但是本书 1[美]彼得.F.德鲁克:《非营利组织管理》,日本经济评论社,1997年版,第5页 2[日]重富真一:《日本的NGO(2000)》,明石书店,2001年版,第17-19页 3[日]川口清史:《非营利组织与合作社》,日本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37页

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国外的经验与启示

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国外的经验与启示 摘要:提供公共物品的非营利组织,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组织之一。这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资金。政府通过征税获取资金以提供公共物品,企业通过市场交换获取收益以生产商品或服务,非营利组织则主要依靠人们的自愿捐赠获得资金以提供公共物品。国外的经验给我们的启示是,要解决我国非营利组织资金短缺的问题,必须强化政府资助力度,有效激励私人捐赠,改革彩票发行体制,积极培养公民对公益事业的赞助意识。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对策建议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服务机构,主要由政府、市场和各种非营利组织构成。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提供公共物品,它依赖国家强制力,通过税收提供社会必需但市场不愿提供的物品和服务;市场通过营利机制配置资源,为获取最大化利润生产,没有利润的物品和服务,市场不会生产或生产不足;而许多非营利社会组织提供的则是纯公共物品。由于外部性和较强的公共性,使这些物品不能通过市场弥补成本和获取盈利;同时,由于这些非市场物品没有价格,也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生产和销售。但是,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并不意味着无需覆盖成本;要持续地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同样需要耗费资金、投入资源。 一、非营利组织获取资金的途径 从实际来看,非营利组织可能获取资源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人们的慈善捐赠,包括直接捐赠和间接捐赠;二是政府的补贴、津贴和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三是会费和营业收入。 1.私人捐赠 人们对非营利机构的捐赠,可能源于纯利他主义,也可能源于非纯利他主义,还可能出于使命感、责任感等。这样,个人为了提高公共物品的供给量,都有可能或多或少地进行慈善捐赠。但是,每个人的利他程度又是不同的。不可能期望每个人都有较高的利他主义系数,能够通过自己对公共物品的贡献而产生更大满足或快乐;亦不能苛求每个人都具有很强的道德感与使命感,以他人的境遇或福利得到改善为己任。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多数人的利他主义倾向都是非纯粹的。他们可能由于关心公共物品的供给量而捐赠,但同时也希望从捐赠行为本身获得某种利益或效用。所以,为了有效避免公共物品中的“搭便车”和非合作行为,世

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现状

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现状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摘要:就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现状探讨其所面临的问题,深入分析我国非营利性组织改革的路径。 关键词:非营利性组织;现状;问题;改革 综合有关资料,非营利性组织可以界定为:具有法人资格以公共服务为使命,享有免税优待,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盈余不分配给内部成员,并具有民间独立性质的组织。非营利性组织有大家公认的非盈利性、中立性、自主性、使命感、多样性、专业性、灵活性等基本特征。 1 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现状 非营利组织是介于政府和营利组织之间的中间部门,即“第三部门”。这也就意味着非营利组织超脱于政府和私营之外,因此非营利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可以弥补“政府失灵”。在我国,因各个方面改革的全面展开以及改革自身的风险性,致使我们处于一种日益变化的生活环境之中,灾害的不确定性和破坏性也威胁着我们的生存与发展。在应对发展中的问题时,如应对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问题时,政府不可能也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我们在强调政府、个人、企业三者的作用时,不应该忽视非营利组织的作用。从我国和其他国家社会保障的实践来看,由国际慈善组织、国际志愿组织、红十字会、中国抗灾救灾协会等非营利组织募捐形成的基金已成为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营利组织承担了以往应该由政府承担的部分责任,解决了公共财政资金对于公共产品供应不足的问题,合理优化了资源配置,这有利于推进我国的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使政府可以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构建真正的公共财政体制。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弱势群体,如农民、进城务工者、下岗职工、失业者、退休人员、老弱病残等,他们不仅需要增加福利,更需要维护自身的权益,与此相伴的是贫困问题、失业问题、环境问题、流动人口问题、老年问题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有一些公益性的社会组织来承担一部分责任以弥补政府成本的不足,而非营利组织具有互助、互惠、利他的特点和公益精神,其恰好可以在这方面发挥作用,进而必然会对增进社会容忍、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产生积极意义。另外,非营利组织的广泛发展会对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形成一种有效的制衡和监督,从而有利于政府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避免出现权利寻租等腐败现象。 经济社会中,有必要形成非营利组织来维护分散的利益主体的利益。如分散的企业需要通过专业协会与外界交涉,以维护自身利益;农民为了使农产品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卖出好价钱,需要建立农产品协会等组织来维护自身利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需要依靠农民工自己的组织来解决。尤其是现在我国加入WTO,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贸易摩擦加剧,需要通过行业协会等非营利组织维护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整体利益。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近二十多年来非营利组织在我国发展迅速,救助对象较广、涉及公众较多、影响较大。但其发展的制度环境却相当滞后,相关制度的缺陷和缺失已成为我国非营利组织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

第三讲 国外非营利组织与中国事业单位的比较

第三讲国外非营利组织与中国事业单位的比较分析 一、国外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国外非营利组织的兴起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非营利组织在各个国家迅速发展。 法国:1990年建立了6万多个社团 德国:每10万人1960年160个1990年475个 瑞典:有近20万个社团,大多的瑞典人参加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社团 埃及:90年代早期,有约2万个NPO 巴西:20万个NPO 泰国、曼谷:2200个NPO 印度:世界上最复杂多样的NPO 美国学者萨拉蒙惊呼:我们是置身于一场全球性的”社团革命”之中,这场革命对20世纪后期世界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民族国家的兴起对于19世纪后期的世界的重要性。 二、戴维路易斯研究NPO得到重视、迅速发展的原因 1、理论困境。 2、政府在反贫困问题上的无能。 3、90年代,从对经济政治发展的关注转变到对环境、性别和社会

发展等问题,NPO的声音明显增加了。 4、对各个派别都有吸引力。自由主义(平衡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新自由主义(增强了市场的手段,加强了私有化的理由);当权政治(承诺了一种“新政治”,不采取以前夺取政权的斗争战略)。 三、国外NPO的多样化 概念:美国通常使用“the third sector”和“NPO” 。除了美国外,别的国家一般不认为各类NPO能构成一个统一的部门。它们注重的某一类或某几类NPO. 英国、印度注重“志愿组织” 法国注重“社会经济” 东亚注重“社团” 转型国家注重“公民社会组织” 发展中国家“非政府组织” 但这些概念都比“NPO”窄的多。概念上的差别反映了各国历史、文化和法律上的差别。 规模:以第三部门雇员占劳动力比重作为衡量规模的标准 美国规模最大,有将近7%的劳动力服务于NPO 英国、法国、德国规模也较大,雇员占劳动力的2、5%至4、2%但日本占劳动力的2、5%、意大利1、8% 结构:美国、德国医疗机构首屈一指 英国、日本教育机构独占鳌头

国内现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情况的现状

国内现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情况的现状,方式,频率,公众接受程度,以及一些建议。 信息披露的意义,作用一、 非营利组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其组织目标,它通过吸收政府资助、整合①社会捐助来达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增进; 其组织机构中不具有像营利企业中所有者性,组织自身利益与组织成员及捐②赠者利益相关程度较低; 财务管理中,其所占有的财产不能够在其组织中进行分配;③ 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性,没有赚取利润的压力,其披露的信息由自己掌握,④并且有其特殊的制度背景、宗旨及使命,管理层不必担心自己管理的非营利组织被收购或者兼并,必然存在追逐私利的可能; 路易斯●布《他人的金钱》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Brandeis兰戴斯(Louis.D. 这些方面决定了其信息公开比营利组织的信息公开更具有现实意义。 从组织自身来讲,好的完善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公信力,增加获得资源⑴的竞争力;管理自身组织的运行,内部治理机制的运行评价; 从捐助者来讲:明白自己的捐助资金的去向,为自己的捐助资金选择捐助对⑵象,考核非营利组织“会不会,能不能”将其获得的资源用于实现其宗旨。 社会公众来讲:监督其职能的行使,非营利组织外部治理机制作用。⑶ 非营利组织无法言说的痛——丑闻二、 万元彩票公益金投资股票2787年间擅自挪用20062000国家体育总局因在年— 而被审计署查处。 亿元被判死缓2自然科学基金会会计贪污挪用公款 多万元被判无武汉理工大学原副校长李海婴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总额达1400期。 年“小金库”治理的通报,教2009根据广东、山西等地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当地

育系统的“小金库”事件占相当比例,成为小金库重灾区。 年无法言说的痛。10中国青少年基金会 红十字会郭美美事件。 河南宋基金投资房地产失败,巨额亏损。 几个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状况三、 、青少年发展基金会1建立自己的网站,通过互联网来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方式: 网站上面主要是关于组织服务宗旨、机构介绍、项目介绍以及与组披露内容:织相关的信息披露。其中最主要是财务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年检报告、管理制度、年度报告 一年一次信息披露的频率: 一定程度上体现在其收入总额的增加上,因为非营利组公众接受信息的情况:织的收入是一种竞争性资源。 年份收入合计年增长率

解析非营利组织与非营利法人

容摘要:“非营利”是指不向任何提供资助者或组织成员分配利润,并不意味着一定不能盈利或开展经营性活动。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特征除“非营利”外还包括: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的;不隶属于政府部门,在大陆法系国家,应依私法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即成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属于私法人,可以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非营利法人 随着国内民间组织的不断发展,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研究日渐增多,研究者对非营利组织的理解也越来越接近其真实含义。本文将对国内外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作比较详细的梳理,并澄清一些误解。 一、解析“非营利组织” (一)“非营利”的含义 对于“非营利”的内涵,诸多国内研究者已经做出了解释,认识趋于统一。“非营利”是指此类组织不向任何提供资助者或组织成员分配利润。与之对应,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报表中没有应付利润或分红派息的项目。由此可知,非营利组织不存在“股东”、“投资人”的概念,只有“资助者”或称“资源提供者”。 “非营利”并不意味着一定不能开展经营性活动。许多国家允许非营利组织从事经营活动以获得收入,但是其所得收入要用于本组织从事的事业。“非营利”也不意味着组织的员工实行低薪,事实上许多世界著名的非营利组织在薪酬上并不亚于跨国公司。部分研究者还进一步分析了“非营利”与“非盈利”、“非赢利”的区别。 需要指出的是,“非营利”是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特征之一,但是满足非营利的特征只是判定非营利组织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国外一些隶属于政府的法人组织也满足非营利的特点,但它们并不是非营利组织。还有一些极端例外的情况,即极少数属于非营利组织范畴的机构也向成员分配收益。例如,《美国统一非法人非营利社团法》中提到,“消费者合作社向其成员分配收益,却不属于营利性组织。不根据特定的州法律或者联邦法律组织起来的消费者合作社,也应当从本法中得益”。 (二)国内外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 非营利组织(或,简称),在国外的一些文章中常常与“第三部门”作为等价的词语出现。此外,对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还有多种类似的称呼,如“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志愿者组织”()、“社会经济”()、“利他组织”()等等。 “非政府组织”一词最初是在年月签订的联合国宪章第款正式使用的。该条款授权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为同那些与该理事会所管理的事务有关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做出适当安排”。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其决议中将非政府组织定义为“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都可被看作非政府组织”。在当时,这主要是指国际性的民间组织。 “第三部门”的概念是由美国学者最先使用的。他把一大批处于政府与私人企业之外,从事政府和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情的社会组织统称为“第三部门”()。此后,

中外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差异

中外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差异 在我国,完全符合西方标准的非营利组织几乎不存在。但又确实存在一些从行为和运作机制上不同于政府又不同于企业的社会组织,因而中国学者大多更倾向于从推动和促进非营利部门的发展的角度出发,不将定义限制得过于严格。比如康晓光认为,只要是依法注册的正式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满足志愿性和公益性要求,具有不同程度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即可称为“中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基于这一观点来比较中外民间非营利组织,笔者认为,最大的区别在于,政府与民间非营利组织关系的不同。中国非营利组织存在着十分鲜明的“官民二重性”,一方面,其作为“公民社会组织”,独立于政府,为广大民众服务;另一方面,它又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政府管理方面。 中国政府对于非营利组织实行“双重管理体制”,而西方国家对本国社团的管理一般实行注册制、登记制管理,只要符合政府规定的关于组织资产、会员数量、发展规模等一系列标准,就可以到相应的政府部门注册,经审查即获得合法地位,此后非营利组织的一系列活动由本组织自行负责,出现问题则视情况提交司法部门解决。西方国家中社团的成立指标一般包括组织资产、会员数量及构成、固定办公机构、明确的组织章程、具体的行为法人等。以德国为例,德国没有专门从事民间组织的行政管理机关。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一样,成立注册到警署办理程序性手续。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比较简单,基本的条件是:人数7人以上、不违反宪法、有章程、明确解散后财产的归属,达到这些条件,即可获得法律登记。

与之相比,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成立在标准上除了上述几项标准外,还包括必须找到一个政府部门作为本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彼此之间是业务指导、负责的关系,被一些非营利组织领导者戏称为“找婆家”。在民政部于1998年10月25日颁布并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民政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双重领导:一方面,民政部负责社团的登记工作;另一方面,业务主管单位,即政府部门负责对社团日常活动的指导、监督。以我市的慈善总会为例,其就是作为市民政局下属的一家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存在。 二、经费来源方面。 我国非营利组织对政府拨款依赖性强,致使其收入结构不合理,社会融资能力有待增强。我国非营利组织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是政府提供的财政拨款和补贴,该项来源几乎占了所有来源的一半,同时,由于政府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经营活动有所限制,这使其营业性收入比例太低,以1998年度为例,仅占总收入的6%左右,另外,政府在鼓励个人和企业捐赠方面的措施也极为有限,种种因素导致其经费来源较为单一。而在发达国家,营业性收入比例往往较高。如美国1993年慈善性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中,服务收入的比重占71.3%,政府捐赠仅占8.2%,私人捐赠占9.9%。1993年加拿大注册慈善机构的经费来源情况是:57%来源于政府,10%来源于个人捐款,1%来源于其他组织捐助,32%来源于会员会费、投资收入、销售收入等。这表明NGO组织经费来源渠道的多样化,使NGO组织具有更强的生存和抵抗风险的能力。 三、人员力量方面。 相对于国外而言,中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人员力量方面有两大弱势。

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及对 策分析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非营利组织,简称NPO,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组织的总称。美国学者塞拉蒙认为非营利组织应具备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共性6个要素。目前在我国国内,对非营利组织的还没有严格统一的界定,存在“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公民组织”、“社会组织”等多种称呼。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主要兴起于改革开放后,由于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小政府、大社会”行政改革的提出,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非营利组织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各种社团、事业单位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形式,他们在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权益保护、社区服务、扶贫、慈善救济等领域为社会公益提供服务,他们在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决定性作用。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现状: 经过多年的发展,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日益成为促进我国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之一。然而由于起步较晚,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建设方面的不完善,公民社会的发展更是刚刚起步,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费不足 非营利组织的经费来源主要有收费、公共部门的拨款、社会慈善捐赠等。其中收费包括会员费、服务收费、投资和出售产品、服务的所得。公共部门的拨款主要是指来自于政府部门和准政府机构的资金支持和补助。社会慈善捐赠主要包括个人捐赠、 私人基金会、企业等的捐赠。但是政府迫于财政压力,不愿在经费上给予非营利组织较大的支持,同时非营利组织本身不思进取,他们努力的方向在于争取更多的公共部门的拨款,而不是主动向社会提供更优质的的产品和服务,导致组织收入减少。同时

关于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形成战略联盟之探讨

关于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形成战略联盟之探讨 摘要:针对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建立的原因背景及现状。系统分析了现有的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战略联盟发展所必要的关键因素和存在的合作风险,阐述了建立战略联盟的可行性,论述了其建立的重要意义,并总结了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战略联盟的多种形式,并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对非营利组织和营利组织的战略联盟具有一定的意义。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营利组织、战略联盟 1. 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的发展状况 1.1 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现状 国外的公共事业组织有许多种不同的指称,包括非政府组织(NGO)、非营利组织(NPO)、非营利机构(NPI)、第三部门、公益组织(PSO)、志愿者组织、公民社会、公益慈善团体等等。其中非营利组织(NPO)的概念在西方发达的国家是指那些“以推进科学、教育或慈善事业,不是以赚钱为目的的私人机构。” 它的原义,指的是由私人为实现自己的某种非经济性愿望或目标而发起的各种各样的社会机构或组织。不仅包括基金会、慈善筹款会等公益类中介组织,也包括社交联谊、互助合作、业主和专业协会等公益类组织,还包括私人创设的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艺术团体、博物馆、研究机构等服务类组织,。美国甚至把教堂也归入非营利组织。1973年,美国学者T 列维特(T.Levitt)首次使用第三部门(Third Sector)这个名词,用以统称这些处于政府和私营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 [①]此后这个概念在美国被频繁使用,并且流传到全世界。 根据社会结构理论,现代的社会组织分为政府组织、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三大类型。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不以营利为自身活动目标的社会组织,它的发展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70年代至80年代兴起的通讯革命,将全世界包括最偏僻的地方都连在一起,第三世界成人教育水平和识字率有了显著提高,这些因素都使得民众的组织和动员比以往容易多。过去的几十年间,非营利组织的数量、规模和范围与日俱增,他们并不局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而是广泛存在于全球各地,并且在跨越全球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中越来越显示其重要的地位。根据国际社团年度报告, 在1997年,国际承认的这类组织的总数已经超过16000个 [③],

国内现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情况的现状

国内现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情况的现状

国内现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情况的现状,方式,频率,公众接受程度,以及一些建议。 一、信息披露的意义,作用 ①非营利组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其组织目标,它通过吸收政府资助、整合社会捐助来达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增进; ②其组织机构中不具有像营利企业中所有者性,组织自身利益与组织成员及捐赠者利益相关程度较低; ③财务管理中,其所占有的财产不能够在其组织中进行分配; ④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性,没有赚取利润的压力,其披露的信息由自己掌握,并且有其特殊的制度背景、宗旨及使命,管理层不必担心自己管理的非营利组织被收购或者兼并,必然存在追逐私利的可能;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他人的金钱》路易斯●布兰戴斯(Louis.D.Brandeis) 这些方面决定了其信息公开比营利组织的信息公开更具有现实意义。 ⑴从组织自身来讲,好的完善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公信力,增加获得资源的竞争力;管理自身组织的运行,内部治理机制的运行评价; ⑵从捐助者来讲:明白自己的捐助资金的去向,为自己的捐助资金选择捐助对象,考核非营利组织“会不会,能不能”将其获得的资源用于实现其宗旨。 ⑶社会公众来讲:监督其职能的行使,非营利组织外部治理机制作用。 二、非营利组织无法言说的痛——丑闻 国家体育总局因在2000年—2006年间擅自挪用2787万元彩票公益金投资股票而被审计署查处。 自然科学基金会会计贪污挪用公款2亿元被判死缓 武汉理工大学原副校长李海婴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总额达1400多万元被判无期。 中国青少年基金会10年无法言说的痛。

红十字会郭美美事件。 河南宋基金投资房地产失败,巨额亏损。 三、几个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状况 1、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信息披露方式:建立自己的网站,通过互联网来披露信息 披露内容:网站上面主要是关于组织服务宗旨、机构介绍、项目介绍以及与组织相关的信息披露。其中最主要是财务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年检报告、管理制度、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的频率:一年一次 公众接受信息的情况:一定程度上体现在其收入总额的增加上,因为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一种竞争性资源。 年份收入合计年增长率 2007 206,972,917.66 — 2008 417,289,458.70 101.62% 2009 259,085,539.00 -37.91% 2010 286,040,106.19 10.40% 2011 292,238,808.06 2.17% 从上表看出,青基会的收入每年都会有所增加(除开2008年汶川地政特殊情况导致09年增长率为负),说明其信息披露有一定的效果,但是效果并不是很大。 2、中华慈善总会 ①披露方式:主要是按日常性捐助信息进行披露,其中大多通过官方网站、新

中国非营利组织:定义、发展与政策建议

一、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与分类讨论“非营利组织”问题,首先面对的是对这一词汇的定义及相关的分类问题。这两个方面又都容易引起歧义,故这里首先分别作较详细的阐释。 1.非营利组织的定义非营利组织是英文 non-profit organization (npo )的中译,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出现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1].与非营利组织类似的词 “公民社会组织” (civil society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 汇还有“非政府组织” organization)、“第三部门”(third sector)等。1998年国务院将设于民政部的原社会团体管理局改为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一词从此作为“非营利组织”的中国官方用语开始被正式使用[2].这些词汇的含义大同小异,这里不作深入探讨,本文所称“非营利组织”,在一定意义上和上述词汇是相通的,可互换使用。那么,如何理解非营利组织呢?国际社会对这种社会组织的关注大致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有学者关注中国的类似组织。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较为流行的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lester salamon)教授提出的所谓五特征法,即将具有以下5个特征的组织界定为非营利组织:(1)组织性;(2)非政府性;(3)非营利性;(4)自治性;(5)志愿性。这一定义被用于萨拉蒙教授主持的对全球42个国家非营利组织开展的国际比较研究项目,后来常为人们所引用。在这一定义的5个特性中,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被公认为是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组织性被视为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但对非营利组织的其他特征,有人针对不同国家、地区的情况提出了修正。日本的重富真一提出结合亚洲国家的国情,可将上述定义修正为如下6个条件:(1)非政府性;(2)非营利性;(3)自发性;(4)持续性/形式性;(5)利他性;(6)慈善性[3].他强调亚洲的多数国家属发展中国家,从经济上和社会上救助弱势群体是非营利组织存在和发展的特殊背景,因而应将利他性作为一个重要指标,以区别那些以相互扶助为目的的社区非营利组织;进一步来看,具有利他目的的非营利组织,其开展活动的主要资金不能来自受益者,而应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和受益者之外的其他主体,换言之,是否非政府组织的另一个重要标准,是看其资金是否来自向受益者收费之外的其他来源,即慈善性。重富真一的标准比流行的非营利组织定义严格,突出了发展中国家非营利组织扶助救济的重要属性。在我国,完全符合西方标准的非营利组织几乎不存在。但又确实存在一些从行为和运作机制上不同于政府又不同于企业的社会组织,因而中国学者大多更倾向于从推动和促进非营利部门的发展的角度出发,不将定义限制得过于严格。比如康晓光认为,只要是依法注册的正式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满足志愿性和公益性要求,具有不同程度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即可称为“中国的非政府组织”。[4]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国际上,非营利组织都并非是一个具有明确内涵和外延的术语,各个国家和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不同的侧重,但这一概念总体上强调的是类似的属性,即指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社会组织,从这个意义上非政府组织被称之为区别于政府与企业的“第三部门”。基于上述认识,我们提出,在观察中国的非政府组织时需要注意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法律地位与实际属性不完全对等。在中国,与萨拉蒙的定义最为接近的法律实体,是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为《民法通则》所承认的社会团体,以及按照有关行政法规所定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5]但它们并不代表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全部,也称不上是典型。这主要与中国民间组织在双重管理体制下的登记困境和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造成的公益不足相关。如一些从事非营利公益活动的组织不得不以企业法人的身份存在,而一些营利性的培训机构等也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名义上成为非营利组织。同时,社会团体大多缺乏“独立性”和“自治性”,而许多未经注册的组织却在不同程度上合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在国外,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一般依据税收情况确定,如美国非营利机构在国税局申请,大量基层组织并未经过国税局登记而存在,虽不享有免税待遇但具有合法地位;日本除正式登记为npo 法人之外,存在大量的任意团体;我国台湾地区也存在许多合法的“非法人”非营利组织。第二,处于转型中的事业单位可以被纳入观察视野。由于计划经济下的政企合一、政社合一,中国

国外非营利组织管理体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国外非营利组织管理体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贾西津) 中国的非营利部门正在发展之中。近年来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社会化及社区建设的展开,以及庞大的事业单位改革的开始,使得非营利组织作为公共治理结构的一部分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这个阶段的非营利部门需要大力扶持、发展、培育,也更需要澄清认识,规范管理,建立配套可行的法律政策体制和监督机制,使之走上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这样它们才能真正承接政府职能转换转移出的功能,完成治理结构的变革。西方非营利组织管理体制中有一些较为共通的东西和成熟的经验,是中国在进行非营利部门管理改革时应该注意的。本文从非营利组织的分类和法律管理体系、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内外部监督管理体制等三个方面简要阐述。 一、非营利组织的分类和法律管理体系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非营利组织主要指以下三类组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依据《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和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中前两种获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后一种视不同情况获得法人、合伙或者个体的行为主体资格。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法人具有民法中的法人地位。没有经过民政部批准!登记取得法人地位的社会组织,被视为非法组织。 国际上对非营利组织管理的法律框架有不同的模式。在美国,根据联邦税法501C3,在宗教、慈善、教育、科学、公共安全实验、文学、促进业余体育竞争或防止虐待儿童或动物等七个方面,从事非营利性、非政治性活动的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慈善组织,获得税收优惠。除此以外,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统一规定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多种多样的志愿活动已经渗透在整个社会的运作机制之中。英国非营利组织的传统主要源于志愿互助和民间慈善,它们被称为“志愿部门”,比我们通常意义上说的“非营利部门”的概念要窄,其历史可以上溯到几个世纪以前,英国1601年出台的《慈善法》和《救济法》,是世界上较早的专门规范非营利组织和非营利行为的法规。另外,有些国家针对非营利部门设有专门的基本法律,用以促进这类组织的发展和规范其活动,如日本的《非营利组织法》,南非的《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德国的《结社法》,匈牙利的《公益组织法》,捷克的《公益法人法》等等,侧重点各不一样,但其作用地位均是使非营利组织纳入到整个法律制度体系之中。 总结国际上对非营利组织管理的法律制度框架,主要可以对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以下三个方面的借鉴意义: 第一,对公民自组织的合法性的认可。在倡导结社自由的许多国家,非营利组织进行登记和取得法人地位是其获得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条件,但登记与否并不是组织合法性的前提。如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公民自组织被认为是公民的权利,注册与否则是可以选择的。不过,组织要获得税收优惠,则需要经过复杂的申请、验证,只有在经过批准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日本的《民法典》及一系列细致的法律规范严格定义了各类法人的设立程序,但同时也允许未经任何登记注册的“任意团体”的存在,它们不具法人资格,但同样具有组织合法性,日本众多的非营利组织都以“任意团体”的形式长期存在和开展活动。1998年日本颁布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旨在为大量以“任意团体”形式存在的非营利组织提供一个易于获得法人资格的申请和认证机制,尽管如此仍然有许多非营利组织采取任意团体的形式。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历史和现状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兴起和发展 我国非营利组织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漫长的发展过程。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被学者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初到新中国建立。在这个阶段主要是自下而上式的行业协会、互助与慈善组织、学术性组织以及政治性组织等六类非营利组织,这些组织都是一些民间团体和个人自发组织起来的。 第二阶段从1949至1978年,党和政府在新中国成立后,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清理整顿工作,取缔和转化了一批非营利组织。因此,非营利组织在这个阶段受到了政府的严密控制和支配,政府管理的色彩较为浓厚。 第三个阶段从1978年至今。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也反映到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上来,非营利组织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得到了迅速增加和提高,并在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总的来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非营利组织迎来了发展的黄金阶段,无论从从业人员的数量、组织规模和组织功能等方面来衡量,非营利组织所取得的发展成绩大大超过了前两个阶段。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特点 1.非营利组织类型多样 80年代以前,主要只有高度行政化的工青妇、文联、工商联、科协等九大团体,而目前中国的全国性社团按照官方的分类标准(主体功能)可分为17类:产业部门、社会服务与社会福利、公共事物、信息与技术服务、卫生、体育、教育、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环境能源、企业行业组织、职业组织、地区组织、个人联谊以及其它组织。 2.活动领域呈现多元化的格局 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活动一般都不局限于某一个领域。 3.活动方式以信息宣传与教育为主 中国的非营利组织所起的主要作用在于提供信息、宣传与教育服务。事实上这也是非营利组织的特色和与政府、企业的差异所在。由于非营利组织掌握的资源非常有限,有的甚至完全依赖志愿者,因此它不可能像政府、企业一样以提供物质服务为主,而更多地以提供信息、教育与宣传服务为主。 4.活动范围以一个市区县范围内为主 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范围以在一个市、区、县范围之内为主,而其他类型的非营利组织相对较少。这与中国社团登一记管理条例对社团活动范围有严格限制有关。 5.利组织产生的社会效益巨大 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政府和市场的不足之处,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分担职能,填补因政府能力不足而存在的“公益真空”。 (2)服务基层,代表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声音。非营利组织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够深入社会基层、贴近贫穷民众。 (3)化零为整,把闲散资金用于公益事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非营利组织大都追求公益,不谋求私利,容易使人产生信任感,因此比起政府和企业来更有利于接受私人的捐赠,从而广泛吸纳闲散的社会资金来用于公益事业,促进整个社会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4)维护多元,保护和促进生态、文化的多样性。非营利组织的广泛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财税【2014 】13号出台背景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123号《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以加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防止以非营利组织的名义进行营利活动,逃避税收缴纳。 该文件同时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财税【2009】123号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从2008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就满五年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重新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此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时废止。 财税【2014】13号与财税【2009】123号相比(文件名都一样),财税【2014】13号就删除了这几个字:“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其他内容完全一样,非营利组织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受地域的限制了,在境外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也属于免税的条件之一了。 二、非营利组织的含义 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宗教等社会公益性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包括艺术、慈善、教育、学术、科技、卫生、环保等等。 非营利组织主要类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组织。 三、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了对非营利组织的优惠,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现状分析及其发展问题的探讨

非营利组织现状分析及其 发展问题的探讨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我国非营利组织现状分析及其发展问题的探讨摘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个重要的新现象,即:非营利组织的迅速发展以及它们作为政府、企业之外的新角色广泛参与人类社会各领域的活动。现在,非营利组织己成为世界性的话题,许多社会问题的解决几乎都涉及到了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迅速发展壮大,在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全球事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作用和影响也渗透到了千家万户。非营利组织的研究也开始兴起并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关键词:非营利组织;现状分析;发展;举措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20年间,特别是90年代以来,伴随着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幸福工程等知名公益事业的发展,中国非营利组织也获得了迅速发展。主要表现在:非营利组织渐趋活跃,数量也日益增多,非营利组织之间的沟通与合作迅速增多,组织实力也不断增强。总体来看,中国非营利事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获得社会的理解、认同和支持,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它们在广泛的社会生活中日益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发挥着独特的社会功能和作用。 我国非营利组织存在的问题: 非营利组织通过开展工作和提供服务,既满足了社会成员个人成长的需要,促进了社会成员的自我实现;又丰富了我国社会工作的内涵,加速了社区建设的步伐;同时,还解决了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社会问题,推动了我国向公民社会的发展。综上所述,在我国

社会,非营利组织正以其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蓬勃地发展着,其发展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明确认识到, 与我国社会的转型需求不相协调的是,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还存在着许多的局限和不足: 1,大量非营利组织“官办化”特点突出“政府化”倾向明显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非营利组织的“官办化”、“政府化”色彩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政府在处理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时仍然固守计划体制时的思维方式,认为非营利组织从属于政府。大量非营利组织的领导人事实上仍由政府委派,人员编制由政府核定,部分人员流动由政府管理,资金的来源也出自政府财政,俨然成了政府下属的一个部门。目前,有近2/3的非营利组织的干部或者直接来源于业务主管部门的派遣和任命,或者由组织提名再通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这样做的结果是非营利组织丧失了对本组织人事的任免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社团的效率低下等问题。这种人员任命方式导致非营利组织的自身利益和工作程序的“政府化”,完全不具有“民间性”,远离社会和公众。 2,非营利组织过多过滥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数量在急剧增加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其在成立和发展中的缺陷。这主要表现为,有的非营利组织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和手续就随意成立,没有明确的职能、目标、性质和责任;有的非营利组织无限扩大活动范围,有些行业内非营利组织巧立名目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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