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税收政策对非营利组织的影响

国外税收政策对非营利组织的影响
国外税收政策对非营利组织的影响

国外税收政策对非营利组织的影响

一、再激励

美国非营利组织发展较快与其税收立法有很大关系,税法是美国政府

对非营利组织实行宏观控制的主要手段,即使用慷慨的税收减免措施

来调节和鼓励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美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分为

两个部分:一是对非营利组织自身收入的税收予以免除;二是给予向

非营利组织捐赠的机构和个人等捐赠者以税收惠。那些不分配利润、

服务于公益目的的非营利组织才能免除联邦税收。但是,除教会组织

和规模较小(年收入不超过5000美元)的非营利组织外,非营利组织

成立后并不是自动获得税收优惠地位,而是需要向国内税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才能获得税收优惠地位。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是免税组织和慈善捐助扣除相关税收法律的中心条款。501(C)(3)条所提到的组织通常被叫做501(C)(3)条组织,就

是“专为以下目的成立和经营公司、社区福利基金、基金或基金会:

宗教、慈善、科学、公共安全实验、文学、教育,或为促动全民和国

际业余体育竞争,或为防止对小孩和动物的虐待。私人股东或个人不

能所以获取净利,没有实质性的宣传活动,不试图影响立法,不代表

任何公共职位的候选人参与或干涉任何(反对)政治竞选。”在申请时,非营利组织需要填写免税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文件:(1)组织章

程及其执行细则,(2)雇主识别号,(3)财务报表,(4)其他必需

文件。国内税务局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文件后,则对该非营利组织实行

审查,并实行组织和运营检测。免税登记已成为政府利用经济激励对

非营利组织实行规范管理的最灵敏的杠杆,也是政府为非营利组织发

展所提供的最有力支持。美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其实包

含两方面含义:一是体现政府的支持,减免即代表了政府的间接赠予;二是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要接受政府的监管,其行为要符合政

府确定的规则,以防止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所以,建立财政税收优

惠政策的激励、规范、引导机制,是增强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重要

手段。

二、我国税法给予社会组织的优惠较少

我国税法给予社会组织的优惠较少,主要体现在,一是社会组织能享

受免税的范围很小;二是获得批准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

会组织数量很少。这些都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发展,也不利于调动社会

捐赠的积极性。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足,还导致相对应的监管规定较少,因为无章可循,社会组织的行为特别是经营行为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规范。即使很多地方已经展开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实践,但范围、程序、标准等都还比较粗糙。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一定水准上抑制了

社会捐赠的热情。

三、借鉴意义

美国对非营利组织的财政税收优惠激励和监管机制,对我们社会组织

的建设和管理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能够明确社会组织的免税收入,

引导社会组织自觉规范行为。这不但能够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还能

够抑制社会组织的营利冲动,促使其围绕宗旨积极展开活动,进而达

到规范行为的目的。能够完善和规范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切实发

挥税收优惠的激励作用,鼓励人们向社会组织捐赠,增强本地共同体

建设主人翁意识。我们实地考察的洛杉矶郡RollingHillsEstates市

漆椒树基金就是通过捐赠扣除政策鼓励本市市民捐赠的很好范例能够

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政策,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在编制年度

预算时,提出拟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项目。

国外税收政策对非营利组织的影响

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问题及对策分析

随着社会公共事物日益复杂和繁重和新的政府治理理论的出现及新一轮的政府行 政改革的进行,政府的职能定位必然发生变更;另一方面 ,随着社会发展 ,以社会管理 和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公共管理主体体系的构成和格局也必然发生变化。在社会管 理主体多元化进程中 ,非营利组织的力量和作用越来越突显 ,它成为公共管理中一个不 可或缺的重要角色。非营利组织同政府、企业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三大支柱 ,因此非营利组织对处于社会转型中的中国有着特殊意义。正如著名学者王绍光所言“忽视非营利 部门的发展将是一个战略性错误”。但是中国的非营利组织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 ,与强大政府和愈加繁荣的企业相比 ,非营利组织仍然显得那么无力与弱小。 一、非营利组织的基本概述 非营利组织,也称为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等,在我国统称为“社团”。长期以来,专家学者将社会组织归纳为第一部门(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第二部门(提供私人产品的企业)和第三部门(相对独立于第一、第二部门的社会领域,即非营利组织)。 由此可见 ,学术界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缺乏一致性 ,侧重点各有不同 ,但其内涵都是指 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社会机构 ,只是对这些机构所涵盖的范围不同而已。我们一般认为 , 非营利组织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所得不为任何个人牟取私利 ,承担政府与私企“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事务的公共服务组织。因此,我国绝大多数社会团体、 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和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治性社区组织都符合这些条件。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及其现状 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大一统社会。国家掌握了社会中的绝大数资源的 控制和配置权,政府长期扮演着“全能政府”的角色,突出表现在政府化和调整 ,各类社会组织的功能面临新的分化和定位。在这种新的环境下 ,中国的非营利组织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三、我国非营利组织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迅速,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我国的非营利组织 还很不发达,不仅先天不足,而且缺乏动力,尚处于一个艰难的创业时期。我国非营 利组织的发展在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中都存在不少的问题,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外在环境:政府、社会支持不够(二)内部因素:自身各方面存在不足四、解决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我国非营利组织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是受多方面的因素影响的,因此,我们寻求解决 问题的方案必须从多角度出发,并设计可行的方案。

支付境外销售佣金是属于源泉扣缴及需缴的几种税

支付境外销售佣金是属于源泉扣缴及需缴的几种税 1、是否适用源泉扣缴办法,要根据取得收入的性质确认. 其实适用源泉扣缴办法的所得,象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等,对应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一般都不会符合机构场所的条件(注意:"构成机构场所"与"常驻代表机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是由此类所得的特点决定的. 2、技术转让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源泉扣缴管理办法,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10%(前提:先看协定). 3、同一合同,有可能既涉及提供劳务又涉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分别处理.劳务所得实行自行申报或指定扣缴办法,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源泉扣缴,分别按规定办理备案、报送资料、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根据国税发〔2008〕120号及国税函〔2009〕50号两个文件的规定,劳务所得必须要在国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实行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则要看中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哪个局征管的,就在哪个局申报缴纳. 5、另请详细参阅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及"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两个重要文件.

支付境外佣金需扣缴哪几种税?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境内企业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应区分是否属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对于这一点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进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

非营利组织管理读书报告

《非营利组织管理》读书报告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事务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仅仅依靠政府难以解决越来越多的社会事务。为了保证社会各项事务的有效运行,人们在政府组织之外成立了一大批不同于政府的的组织,这类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向社会提供类似于政府提供的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随着大量非营利组织的出现,很多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研究理论也随之产生。这方面的研究学者既包括管理学大师德鲁克,也包括萨拉蒙和后来的赫茨琳杰,当然很多国内的学者也致力于这方的研究。虽然我过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研究起步比较晚,但是经过了这几年的发展还是取得了比较大的进步。很多研究非营利组织的国内著作也达到了一定的水平。 我认为由黄波,吴乐珍和古小华主编,经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的这本《非营利组织管理》是关于非营利组织管理的一本比较好的著作。全书共分为十个章节分别讲述了非营利组织的概念,理论基础,中外非营利组织的介绍,非营利组织的战略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管理以及非营利组织的的营销和评估。同时作者认为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在内涵和外延上是一致的,只是非营利组织侧重的是与市场的区别,而非政府组织侧重的是与政府的区别。 一,非营利组织的概念、特征和出现的原因 (一)非营利组织的概念 对非营利组织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在本书中作者提出了国际上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1,他们提出了当前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观点,那就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森大学教授莱斯特.萨拉蒙的观点认为非营利组织是同时具有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自愿性五个特征的组织。 2,美国的彼得.德鲁克在《非营利组织的经营》一书中认为,非营利组织既非企业又非政府机关,其目的人与社会的变革,是向社会提供服务的部门。1 3,在欧洲国家非营利组织被定义为,包括合作社、互助会在内的社会经济组织。 4,日本学者重富真一认为非营利组织是同时符合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发性、持续性、利他性、慈善性六个条件的的社会组织。2 5,日本学者川口清史认为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以及提供服务的民间组织。3 而在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主体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还包括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种非营利性和非政府性的社会组织。在我国官方将非营利组织分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未登记转让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 纵观以上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作者在本书中提出自己的关于非营利组织的观点,非营利组织的设立和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且净盈余不得分配,由志愿人员组成,实行自我管理的,独立的,公共或民间性质的组织团体。 (二)非营利组织的特征 尽管上述的国内外学者提出了自己关于非营利组织的观点和特征,但是本书 1[美]彼得.F.德鲁克:《非营利组织管理》,日本经济评论社,1997年版,第5页 2[日]重富真一:《日本的NGO(2000)》,明石书店,2001年版,第17-19页 3[日]川口清史:《非营利组织与合作社》,日本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37页

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国外的经验与启示

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国外的经验与启示 摘要:提供公共物品的非营利组织,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组织之一。这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资金。政府通过征税获取资金以提供公共物品,企业通过市场交换获取收益以生产商品或服务,非营利组织则主要依靠人们的自愿捐赠获得资金以提供公共物品。国外的经验给我们的启示是,要解决我国非营利组织资金短缺的问题,必须强化政府资助力度,有效激励私人捐赠,改革彩票发行体制,积极培养公民对公益事业的赞助意识。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对策建议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服务机构,主要由政府、市场和各种非营利组织构成。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提供公共物品,它依赖国家强制力,通过税收提供社会必需但市场不愿提供的物品和服务;市场通过营利机制配置资源,为获取最大化利润生产,没有利润的物品和服务,市场不会生产或生产不足;而许多非营利社会组织提供的则是纯公共物品。由于外部性和较强的公共性,使这些物品不能通过市场弥补成本和获取盈利;同时,由于这些非市场物品没有价格,也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生产和销售。但是,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并不意味着无需覆盖成本;要持续地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同样需要耗费资金、投入资源。 一、非营利组织获取资金的途径 从实际来看,非营利组织可能获取资源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人们的慈善捐赠,包括直接捐赠和间接捐赠;二是政府的补贴、津贴和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三是会费和营业收入。 1.私人捐赠 人们对非营利机构的捐赠,可能源于纯利他主义,也可能源于非纯利他主义,还可能出于使命感、责任感等。这样,个人为了提高公共物品的供给量,都有可能或多或少地进行慈善捐赠。但是,每个人的利他程度又是不同的。不可能期望每个人都有较高的利他主义系数,能够通过自己对公共物品的贡献而产生更大满足或快乐;亦不能苛求每个人都具有很强的道德感与使命感,以他人的境遇或福利得到改善为己任。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多数人的利他主义倾向都是非纯粹的。他们可能由于关心公共物品的供给量而捐赠,但同时也希望从捐赠行为本身获得某种利益或效用。所以,为了有效避免公共物品中的“搭便车”和非合作行为,世

支付境外人员佣金的税收问题

我司曾碰到这样的情况,我电脑文件夹中仍存有相关处理依据,现提供如下,供你参考: 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在国外提供劳务,境内公司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境外企业负有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境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那么上述境外企业因在境外提供劳务而从境内取得的劳务佣金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如果是支付给国外个人的佣金,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在征税范围之内,故境外中间商取得的佣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总结:由此可见,一要看国外的企业是否在我国境内有自己的机构(个人的话不用考虑),是否有联系;二是国外企业和个人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提供的服务------------------------------------------------------------------- 而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需要纳税人注意,根据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最新变化,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解释有了新的变化,根据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四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根据新细则的规定,营业税不再采用劳务发生地原则及使用地原则,在中国境内收取或者支付从事应税行为的收入或费用,都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即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

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现状

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现状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摘要:就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现状探讨其所面临的问题,深入分析我国非营利性组织改革的路径。 关键词:非营利性组织;现状;问题;改革 综合有关资料,非营利性组织可以界定为:具有法人资格以公共服务为使命,享有免税优待,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盈余不分配给内部成员,并具有民间独立性质的组织。非营利性组织有大家公认的非盈利性、中立性、自主性、使命感、多样性、专业性、灵活性等基本特征。 1 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现状 非营利组织是介于政府和营利组织之间的中间部门,即“第三部门”。这也就意味着非营利组织超脱于政府和私营之外,因此非营利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可以弥补“政府失灵”。在我国,因各个方面改革的全面展开以及改革自身的风险性,致使我们处于一种日益变化的生活环境之中,灾害的不确定性和破坏性也威胁着我们的生存与发展。在应对发展中的问题时,如应对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问题时,政府不可能也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我们在强调政府、个人、企业三者的作用时,不应该忽视非营利组织的作用。从我国和其他国家社会保障的实践来看,由国际慈善组织、国际志愿组织、红十字会、中国抗灾救灾协会等非营利组织募捐形成的基金已成为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营利组织承担了以往应该由政府承担的部分责任,解决了公共财政资金对于公共产品供应不足的问题,合理优化了资源配置,这有利于推进我国的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使政府可以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构建真正的公共财政体制。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弱势群体,如农民、进城务工者、下岗职工、失业者、退休人员、老弱病残等,他们不仅需要增加福利,更需要维护自身的权益,与此相伴的是贫困问题、失业问题、环境问题、流动人口问题、老年问题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有一些公益性的社会组织来承担一部分责任以弥补政府成本的不足,而非营利组织具有互助、互惠、利他的特点和公益精神,其恰好可以在这方面发挥作用,进而必然会对增进社会容忍、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产生积极意义。另外,非营利组织的广泛发展会对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形成一种有效的制衡和监督,从而有利于政府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避免出现权利寻租等腐败现象。 经济社会中,有必要形成非营利组织来维护分散的利益主体的利益。如分散的企业需要通过专业协会与外界交涉,以维护自身利益;农民为了使农产品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卖出好价钱,需要建立农产品协会等组织来维护自身利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需要依靠农民工自己的组织来解决。尤其是现在我国加入WTO,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贸易摩擦加剧,需要通过行业协会等非营利组织维护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整体利益。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近二十多年来非营利组织在我国发展迅速,救助对象较广、涉及公众较多、影响较大。但其发展的制度环境却相当滞后,相关制度的缺陷和缺失已成为我国非营利组织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

第三讲 国外非营利组织与中国事业单位的比较

第三讲国外非营利组织与中国事业单位的比较分析 一、国外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国外非营利组织的兴起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非营利组织在各个国家迅速发展。 法国:1990年建立了6万多个社团 德国:每10万人1960年160个1990年475个 瑞典:有近20万个社团,大多的瑞典人参加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社团 埃及:90年代早期,有约2万个NPO 巴西:20万个NPO 泰国、曼谷:2200个NPO 印度:世界上最复杂多样的NPO 美国学者萨拉蒙惊呼:我们是置身于一场全球性的”社团革命”之中,这场革命对20世纪后期世界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民族国家的兴起对于19世纪后期的世界的重要性。 二、戴维路易斯研究NPO得到重视、迅速发展的原因 1、理论困境。 2、政府在反贫困问题上的无能。 3、90年代,从对经济政治发展的关注转变到对环境、性别和社会

发展等问题,NPO的声音明显增加了。 4、对各个派别都有吸引力。自由主义(平衡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新自由主义(增强了市场的手段,加强了私有化的理由);当权政治(承诺了一种“新政治”,不采取以前夺取政权的斗争战略)。 三、国外NPO的多样化 概念:美国通常使用“the third sector”和“NPO” 。除了美国外,别的国家一般不认为各类NPO能构成一个统一的部门。它们注重的某一类或某几类NPO. 英国、印度注重“志愿组织” 法国注重“社会经济” 东亚注重“社团” 转型国家注重“公民社会组织” 发展中国家“非政府组织” 但这些概念都比“NPO”窄的多。概念上的差别反映了各国历史、文化和法律上的差别。 规模:以第三部门雇员占劳动力比重作为衡量规模的标准 美国规模最大,有将近7%的劳动力服务于NPO 英国、法国、德国规模也较大,雇员占劳动力的2、5%至4、2%但日本占劳动力的2、5%、意大利1、8% 结构:美国、德国医疗机构首屈一指 英国、日本教育机构独占鳌头

国内现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情况的现状

国内现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情况的现状,方式,频率,公众接受程度,以及一些建议。 信息披露的意义,作用一、 非营利组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其组织目标,它通过吸收政府资助、整合①社会捐助来达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增进; 其组织机构中不具有像营利企业中所有者性,组织自身利益与组织成员及捐②赠者利益相关程度较低; 财务管理中,其所占有的财产不能够在其组织中进行分配;③ 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性,没有赚取利润的压力,其披露的信息由自己掌握,④并且有其特殊的制度背景、宗旨及使命,管理层不必担心自己管理的非营利组织被收购或者兼并,必然存在追逐私利的可能; 路易斯●布《他人的金钱》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Brandeis兰戴斯(Louis.D. 这些方面决定了其信息公开比营利组织的信息公开更具有现实意义。 从组织自身来讲,好的完善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公信力,增加获得资源⑴的竞争力;管理自身组织的运行,内部治理机制的运行评价; 从捐助者来讲:明白自己的捐助资金的去向,为自己的捐助资金选择捐助对⑵象,考核非营利组织“会不会,能不能”将其获得的资源用于实现其宗旨。 社会公众来讲:监督其职能的行使,非营利组织外部治理机制作用。⑶ 非营利组织无法言说的痛——丑闻二、 万元彩票公益金投资股票2787年间擅自挪用20062000国家体育总局因在年— 而被审计署查处。 亿元被判死缓2自然科学基金会会计贪污挪用公款 多万元被判无武汉理工大学原副校长李海婴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总额达1400期。 年“小金库”治理的通报,教2009根据广东、山西等地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当地

育系统的“小金库”事件占相当比例,成为小金库重灾区。 年无法言说的痛。10中国青少年基金会 红十字会郭美美事件。 河南宋基金投资房地产失败,巨额亏损。 几个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状况三、 、青少年发展基金会1建立自己的网站,通过互联网来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方式: 网站上面主要是关于组织服务宗旨、机构介绍、项目介绍以及与组披露内容:织相关的信息披露。其中最主要是财务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年检报告、管理制度、年度报告 一年一次信息披露的频率: 一定程度上体现在其收入总额的增加上,因为非营利组公众接受信息的情况:织的收入是一种竞争性资源。 年份收入合计年增长率

佣金的税务处理

什么是销售佣金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 例如:某房屋中介机构为某房产开发公司介绍房屋销售业务,共销售房屋16套计860万元,根据双方约定,房产开发公司需支付房屋中介机构3%的销售佣金计25.8万元。这里,房屋中介机构需按照规定开具中介服务业务发票向房产开发公司收取佣金,房屋中介机构的此项收入应全额入账并按章纳税,房产开发公司则应将佣金作为营业费用处理。 销售佣金应符合的条件 销售佣金符合三个条件: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销售佣金的会计处理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领取佣金时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的销售佣金不得抵减相关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符合规定的销售佣金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并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对于佣金的税务处理还需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费用列支,但应在房地产销售收入10%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另一方面,任何支付给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人员的佣金费用,一律视为“工资薪金”,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得作为佣金支出扣除。 按照《财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的回扣(佣金),可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可在税前扣除。 销售回扣与销售佣金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销售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销售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二、申报扣除条件不同: 销售回扣的规定比较严格,可分为暗扣和明扣。暗扣是指在由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的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属于贿赂支出,不得税前列支;明扣是指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三、法律性质不同: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可以一方支付,也可以是双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这是佣金和回扣的重要区别。

解析非营利组织与非营利法人

容摘要:“非营利”是指不向任何提供资助者或组织成员分配利润,并不意味着一定不能盈利或开展经营性活动。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特征除“非营利”外还包括: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的;不隶属于政府部门,在大陆法系国家,应依私法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即成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属于私法人,可以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非营利法人 随着国内民间组织的不断发展,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研究日渐增多,研究者对非营利组织的理解也越来越接近其真实含义。本文将对国内外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作比较详细的梳理,并澄清一些误解。 一、解析“非营利组织” (一)“非营利”的含义 对于“非营利”的内涵,诸多国内研究者已经做出了解释,认识趋于统一。“非营利”是指此类组织不向任何提供资助者或组织成员分配利润。与之对应,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报表中没有应付利润或分红派息的项目。由此可知,非营利组织不存在“股东”、“投资人”的概念,只有“资助者”或称“资源提供者”。 “非营利”并不意味着一定不能开展经营性活动。许多国家允许非营利组织从事经营活动以获得收入,但是其所得收入要用于本组织从事的事业。“非营利”也不意味着组织的员工实行低薪,事实上许多世界著名的非营利组织在薪酬上并不亚于跨国公司。部分研究者还进一步分析了“非营利”与“非盈利”、“非赢利”的区别。 需要指出的是,“非营利”是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特征之一,但是满足非营利的特征只是判定非营利组织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国外一些隶属于政府的法人组织也满足非营利的特点,但它们并不是非营利组织。还有一些极端例外的情况,即极少数属于非营利组织范畴的机构也向成员分配收益。例如,《美国统一非法人非营利社团法》中提到,“消费者合作社向其成员分配收益,却不属于营利性组织。不根据特定的州法律或者联邦法律组织起来的消费者合作社,也应当从本法中得益”。 (二)国内外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 非营利组织(或,简称),在国外的一些文章中常常与“第三部门”作为等价的词语出现。此外,对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还有多种类似的称呼,如“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志愿者组织”()、“社会经济”()、“利他组织”()等等。 “非政府组织”一词最初是在年月签订的联合国宪章第款正式使用的。该条款授权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为同那些与该理事会所管理的事务有关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做出适当安排”。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其决议中将非政府组织定义为“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都可被看作非政府组织”。在当时,这主要是指国际性的民间组织。 “第三部门”的概念是由美国学者最先使用的。他把一大批处于政府与私人企业之外,从事政府和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情的社会组织统称为“第三部门”()。此后,

中外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差异

中外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差异 在我国,完全符合西方标准的非营利组织几乎不存在。但又确实存在一些从行为和运作机制上不同于政府又不同于企业的社会组织,因而中国学者大多更倾向于从推动和促进非营利部门的发展的角度出发,不将定义限制得过于严格。比如康晓光认为,只要是依法注册的正式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满足志愿性和公益性要求,具有不同程度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即可称为“中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基于这一观点来比较中外民间非营利组织,笔者认为,最大的区别在于,政府与民间非营利组织关系的不同。中国非营利组织存在着十分鲜明的“官民二重性”,一方面,其作为“公民社会组织”,独立于政府,为广大民众服务;另一方面,它又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政府管理方面。 中国政府对于非营利组织实行“双重管理体制”,而西方国家对本国社团的管理一般实行注册制、登记制管理,只要符合政府规定的关于组织资产、会员数量、发展规模等一系列标准,就可以到相应的政府部门注册,经审查即获得合法地位,此后非营利组织的一系列活动由本组织自行负责,出现问题则视情况提交司法部门解决。西方国家中社团的成立指标一般包括组织资产、会员数量及构成、固定办公机构、明确的组织章程、具体的行为法人等。以德国为例,德国没有专门从事民间组织的行政管理机关。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一样,成立注册到警署办理程序性手续。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比较简单,基本的条件是:人数7人以上、不违反宪法、有章程、明确解散后财产的归属,达到这些条件,即可获得法律登记。

与之相比,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成立在标准上除了上述几项标准外,还包括必须找到一个政府部门作为本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彼此之间是业务指导、负责的关系,被一些非营利组织领导者戏称为“找婆家”。在民政部于1998年10月25日颁布并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民政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双重领导:一方面,民政部负责社团的登记工作;另一方面,业务主管单位,即政府部门负责对社团日常活动的指导、监督。以我市的慈善总会为例,其就是作为市民政局下属的一家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存在。 二、经费来源方面。 我国非营利组织对政府拨款依赖性强,致使其收入结构不合理,社会融资能力有待增强。我国非营利组织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是政府提供的财政拨款和补贴,该项来源几乎占了所有来源的一半,同时,由于政府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经营活动有所限制,这使其营业性收入比例太低,以1998年度为例,仅占总收入的6%左右,另外,政府在鼓励个人和企业捐赠方面的措施也极为有限,种种因素导致其经费来源较为单一。而在发达国家,营业性收入比例往往较高。如美国1993年慈善性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中,服务收入的比重占71.3%,政府捐赠仅占8.2%,私人捐赠占9.9%。1993年加拿大注册慈善机构的经费来源情况是:57%来源于政府,10%来源于个人捐款,1%来源于其他组织捐助,32%来源于会员会费、投资收入、销售收入等。这表明NGO组织经费来源渠道的多样化,使NGO组织具有更强的生存和抵抗风险的能力。 三、人员力量方面。 相对于国外而言,中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人员力量方面有两大弱势。

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及对 策分析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非营利组织,简称NPO,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组织的总称。美国学者塞拉蒙认为非营利组织应具备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共性6个要素。目前在我国国内,对非营利组织的还没有严格统一的界定,存在“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公民组织”、“社会组织”等多种称呼。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主要兴起于改革开放后,由于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小政府、大社会”行政改革的提出,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非营利组织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各种社团、事业单位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形式,他们在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权益保护、社区服务、扶贫、慈善救济等领域为社会公益提供服务,他们在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决定性作用。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现状: 经过多年的发展,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日益成为促进我国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之一。然而由于起步较晚,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建设方面的不完善,公民社会的发展更是刚刚起步,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费不足 非营利组织的经费来源主要有收费、公共部门的拨款、社会慈善捐赠等。其中收费包括会员费、服务收费、投资和出售产品、服务的所得。公共部门的拨款主要是指来自于政府部门和准政府机构的资金支持和补助。社会慈善捐赠主要包括个人捐赠、 私人基金会、企业等的捐赠。但是政府迫于财政压力,不愿在经费上给予非营利组织较大的支持,同时非营利组织本身不思进取,他们努力的方向在于争取更多的公共部门的拨款,而不是主动向社会提供更优质的的产品和服务,导致组织收入减少。同时

关于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形成战略联盟之探讨

关于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形成战略联盟之探讨 摘要:针对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建立的原因背景及现状。系统分析了现有的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战略联盟发展所必要的关键因素和存在的合作风险,阐述了建立战略联盟的可行性,论述了其建立的重要意义,并总结了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战略联盟的多种形式,并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对非营利组织和营利组织的战略联盟具有一定的意义。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营利组织、战略联盟 1. 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的发展状况 1.1 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现状 国外的公共事业组织有许多种不同的指称,包括非政府组织(NGO)、非营利组织(NPO)、非营利机构(NPI)、第三部门、公益组织(PSO)、志愿者组织、公民社会、公益慈善团体等等。其中非营利组织(NPO)的概念在西方发达的国家是指那些“以推进科学、教育或慈善事业,不是以赚钱为目的的私人机构。” 它的原义,指的是由私人为实现自己的某种非经济性愿望或目标而发起的各种各样的社会机构或组织。不仅包括基金会、慈善筹款会等公益类中介组织,也包括社交联谊、互助合作、业主和专业协会等公益类组织,还包括私人创设的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艺术团体、博物馆、研究机构等服务类组织,。美国甚至把教堂也归入非营利组织。1973年,美国学者T 列维特(T.Levitt)首次使用第三部门(Third Sector)这个名词,用以统称这些处于政府和私营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 [①]此后这个概念在美国被频繁使用,并且流传到全世界。 根据社会结构理论,现代的社会组织分为政府组织、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三大类型。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不以营利为自身活动目标的社会组织,它的发展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70年代至80年代兴起的通讯革命,将全世界包括最偏僻的地方都连在一起,第三世界成人教育水平和识字率有了显著提高,这些因素都使得民众的组织和动员比以往容易多。过去的几十年间,非营利组织的数量、规模和范围与日俱增,他们并不局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而是广泛存在于全球各地,并且在跨越全球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中越来越显示其重要的地位。根据国际社团年度报告, 在1997年,国际承认的这类组织的总数已经超过16000个 [③],

境外佣金税收政策

支付境外佣金相关税收政策宣传稿 一、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自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对于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境内劳务的范围进行了拓展。境内劳务判定标准由原来的按劳务发生地判定修改为按劳务提供或接受方所在地判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规定分为三个层次,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劳务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条例细则明确所谓在境内发生是指提供或接受劳务的任一方在境内的劳务行为,与劳务发生地无关。财税〔2009〕111号进一步明确原则上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不属于征税范围,但具体范围需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规定。到目前为止,只有财税〔2009〕111号这一个文件列举了范围。凡不在该范围内的劳务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需缴纳营业税。进出口企业对境外支付的佣金不在列举范围,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 二、缴纳方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对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如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进出口企业对外支付的佣金纳税方式有三

国内现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情况的现状

国内现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情况的现状

国内现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情况的现状,方式,频率,公众接受程度,以及一些建议。 一、信息披露的意义,作用 ①非营利组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其组织目标,它通过吸收政府资助、整合社会捐助来达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增进; ②其组织机构中不具有像营利企业中所有者性,组织自身利益与组织成员及捐赠者利益相关程度较低; ③财务管理中,其所占有的财产不能够在其组织中进行分配; ④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性,没有赚取利润的压力,其披露的信息由自己掌握,并且有其特殊的制度背景、宗旨及使命,管理层不必担心自己管理的非营利组织被收购或者兼并,必然存在追逐私利的可能;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他人的金钱》路易斯●布兰戴斯(Louis.D.Brandeis) 这些方面决定了其信息公开比营利组织的信息公开更具有现实意义。 ⑴从组织自身来讲,好的完善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公信力,增加获得资源的竞争力;管理自身组织的运行,内部治理机制的运行评价; ⑵从捐助者来讲:明白自己的捐助资金的去向,为自己的捐助资金选择捐助对象,考核非营利组织“会不会,能不能”将其获得的资源用于实现其宗旨。 ⑶社会公众来讲:监督其职能的行使,非营利组织外部治理机制作用。 二、非营利组织无法言说的痛——丑闻 国家体育总局因在2000年—2006年间擅自挪用2787万元彩票公益金投资股票而被审计署查处。 自然科学基金会会计贪污挪用公款2亿元被判死缓 武汉理工大学原副校长李海婴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总额达1400多万元被判无期。 中国青少年基金会10年无法言说的痛。

红十字会郭美美事件。 河南宋基金投资房地产失败,巨额亏损。 三、几个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状况 1、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信息披露方式:建立自己的网站,通过互联网来披露信息 披露内容:网站上面主要是关于组织服务宗旨、机构介绍、项目介绍以及与组织相关的信息披露。其中最主要是财务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年检报告、管理制度、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的频率:一年一次 公众接受信息的情况:一定程度上体现在其收入总额的增加上,因为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一种竞争性资源。 年份收入合计年增长率 2007 206,972,917.66 — 2008 417,289,458.70 101.62% 2009 259,085,539.00 -37.91% 2010 286,040,106.19 10.40% 2011 292,238,808.06 2.17% 从上表看出,青基会的收入每年都会有所增加(除开2008年汶川地政特殊情况导致09年增长率为负),说明其信息披露有一定的效果,但是效果并不是很大。 2、中华慈善总会 ①披露方式:主要是按日常性捐助信息进行披露,其中大多通过官方网站、新

中国非营利组织:定义、发展与政策建议

一、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与分类讨论“非营利组织”问题,首先面对的是对这一词汇的定义及相关的分类问题。这两个方面又都容易引起歧义,故这里首先分别作较详细的阐释。 1.非营利组织的定义非营利组织是英文 non-profit organization (npo )的中译,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出现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1].与非营利组织类似的词 “公民社会组织” (civil society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 汇还有“非政府组织” organization)、“第三部门”(third sector)等。1998年国务院将设于民政部的原社会团体管理局改为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一词从此作为“非营利组织”的中国官方用语开始被正式使用[2].这些词汇的含义大同小异,这里不作深入探讨,本文所称“非营利组织”,在一定意义上和上述词汇是相通的,可互换使用。那么,如何理解非营利组织呢?国际社会对这种社会组织的关注大致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有学者关注中国的类似组织。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较为流行的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lester salamon)教授提出的所谓五特征法,即将具有以下5个特征的组织界定为非营利组织:(1)组织性;(2)非政府性;(3)非营利性;(4)自治性;(5)志愿性。这一定义被用于萨拉蒙教授主持的对全球42个国家非营利组织开展的国际比较研究项目,后来常为人们所引用。在这一定义的5个特性中,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被公认为是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组织性被视为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但对非营利组织的其他特征,有人针对不同国家、地区的情况提出了修正。日本的重富真一提出结合亚洲国家的国情,可将上述定义修正为如下6个条件:(1)非政府性;(2)非营利性;(3)自发性;(4)持续性/形式性;(5)利他性;(6)慈善性[3].他强调亚洲的多数国家属发展中国家,从经济上和社会上救助弱势群体是非营利组织存在和发展的特殊背景,因而应将利他性作为一个重要指标,以区别那些以相互扶助为目的的社区非营利组织;进一步来看,具有利他目的的非营利组织,其开展活动的主要资金不能来自受益者,而应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和受益者之外的其他主体,换言之,是否非政府组织的另一个重要标准,是看其资金是否来自向受益者收费之外的其他来源,即慈善性。重富真一的标准比流行的非营利组织定义严格,突出了发展中国家非营利组织扶助救济的重要属性。在我国,完全符合西方标准的非营利组织几乎不存在。但又确实存在一些从行为和运作机制上不同于政府又不同于企业的社会组织,因而中国学者大多更倾向于从推动和促进非营利部门的发展的角度出发,不将定义限制得过于严格。比如康晓光认为,只要是依法注册的正式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满足志愿性和公益性要求,具有不同程度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即可称为“中国的非政府组织”。[4]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国际上,非营利组织都并非是一个具有明确内涵和外延的术语,各个国家和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不同的侧重,但这一概念总体上强调的是类似的属性,即指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社会组织,从这个意义上非政府组织被称之为区别于政府与企业的“第三部门”。基于上述认识,我们提出,在观察中国的非政府组织时需要注意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法律地位与实际属性不完全对等。在中国,与萨拉蒙的定义最为接近的法律实体,是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为《民法通则》所承认的社会团体,以及按照有关行政法规所定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5]但它们并不代表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全部,也称不上是典型。这主要与中国民间组织在双重管理体制下的登记困境和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造成的公益不足相关。如一些从事非营利公益活动的组织不得不以企业法人的身份存在,而一些营利性的培训机构等也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名义上成为非营利组织。同时,社会团体大多缺乏“独立性”和“自治性”,而许多未经注册的组织却在不同程度上合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在国外,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一般依据税收情况确定,如美国非营利机构在国税局申请,大量基层组织并未经过国税局登记而存在,虽不享有免税待遇但具有合法地位;日本除正式登记为npo 法人之外,存在大量的任意团体;我国台湾地区也存在许多合法的“非法人”非营利组织。第二,处于转型中的事业单位可以被纳入观察视野。由于计划经济下的政企合一、政社合一,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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