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代实务相关法条

专代实务相关法条
专代实务相关法条

专代实务相关法条

《专利法》

第二条

(2)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3)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应用场景:权要分析时,保护客体的问题。实用新型的权要保护了新方法、新组成、新材料时。发明是否属于技术方案。

第二十二条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技术+抵触申请)

(3)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5)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应用场景:权要分析时,所有涉及新颖性,创造性的答题论述。

第二十五条

(1)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4)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应用场景:权要的技术方案属于不予授权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3)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公开充分)

(4)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无依据(矛盾),不支持(上位说明书),不清楚→“最好是”、并列上下位、无引用基础)

应用场景:权要分析时,不清楚、无依据、不支持、公开不充分。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应用场景:是否需要分案、单一性/非无效理由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应用场景:权利要求的修改时,论述符合该条要求。

第四十五条

(1)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应用场景:提无效的依据。

史上最详细的司考通关经验(法考通用)——司考,来约(万字箴言)

司考,来约(万字箴言) 写在前面 小雪时节,雪霁初晴,银装笼罩着广袤的大地,新雪反射着明亮的阳光。我不会忘记查到成绩的那刻心情,是惊异,是激动,是兴奋,还夹带着一丝遗憾。卷一111,卷二108,卷三99,卷四98,总分416。成绩比预估分数高,但比目标分数低。预估分数还不到400,可能是预估的太保守了,有些答案根据异议而修改也未可知;目标分数是420,总觉得卷四有些低,差那么4分就能达成目标了,颇为遗憾啊! 非常感谢备考途中那些分享资料和传递经验的人们。如今,我也想将自己一路走过的经验和教训讲给后来人,以期帮助更多的同学,于是有了以下洋洋洒洒的一万三千余字。闲来无事的同学来看看吧。本文从五个部分展开,分别为司考必备资源、老师和教材的推荐、学习目标和计划、学习方

法和做题习惯、考前考中注意事项。每个人的情况都不一样,如果以下文字中有一点点内容能对各位有一丝丝启示,我已倍感荣幸! 首先介绍下自己的情况,非法本,警校毕业,2016年首次参加考试,没有报辅导班,在家备考。公安专业这非法本有点特殊啊,虽说是非法本,学校到底也开设过几门法学主干课程。但我除对刑法兴趣较浓学习较深之外,其余几门则均无体系感,至备战司考时大致已遗忘殆尽,特别是民法,那剪不断理还乱错综复杂扑朔迷离的法律关系让我在司考路上花费了较多精力去厘清。至于刑法,司考要求的两阶层犯罪体系虽与大学所学四要件体系虽有所差异,但方法相通,学起来倒还轻松。 没报辅导班的原因是我感觉网上已有的资源已经足够使用学习了。自从14年厚大开创免费课堂之后,华旭、指南针等机构也纷纷效仿,将名师授课录制成高清视频音频上传各自网站供广大考生自主学习,考生只需购买自己所跟随老师的讲义即可同步学习,新成立的瑞达也是这种模式。这对考生来说无疑是巨大的福音,加上考友公益分享的资料,应对司考足矣。只要自制力不是太差,制定好学习计划,在家或者学校都无所谓。 备考时间方面,我是从3月份开始系统复习,但4月份

实务法条

必考法条: A22.2新颖性,A22.3创造性; A26.4(清楚、简要)权利要求书撰写; R20.2独立权利要求撰写(整体,必特) R20.3(附加)和R22(引用和限定)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 A29优先权; A31单一性; A33修改不能超范围: R51.3审查意见通知书针对性修改; R67请求日一个月内证据补充,R69无效答复修改; A45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无效,R65.2无效请求理由; R53驳回理由 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 专利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应用的新设计(三种发明类型)。 第五条对违法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违法乱纪的不授权)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意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一发明一专利制)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先申请)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2020年零基础法考司法考试复习全攻略

备战法考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没有毅力和恒心是很难成功的,本文为大家整理了非法本备考法考应该知道的一些复习攻略,希望能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一、必备要素(认识自己) 1、必胜的信念:每年至少还有一万多人通过这个考试 2、持续的学习:要一鼓作气,坚持到底 3、得力的助手:有一两本比较好的辅导书,或者参加一个比较好的辅导班,或者身边有一两个比较好的学习伙伴 二、保持良好的心态 要通过法考,心态很重要,有两点是要注意的: 1.侥幸心理不能有。不要幻想通过某些重点或者密卷,也不要幻想今年运气好,搞不好就能通过法考。 2.尝试心理不能有。有些参加法考的人总是说今年我就当练兵了,等明年吧。这样你一定是过不了法考,过法考要有破釜沉舟的心理才行。一年只有一次机会,而且还不知道明年的形势会是怎样,因此早过早好。 如何调整心态,要注意: 1.克服惰性。惰性是很可怕的。 2.克服外面诱惑和欲望。他们是要你付出代价的。 3.要学会坚持,不断鼓励自己,用平常心来应付考试。 三、掌握良好的复习方法 1.时间安排上,上班的时候每天应保证四个小时看书,休假的时候每天要安排至少9小时看书(上午3小时、下午2小时、晚上4小时,不要熬夜,要保证,每天的精力)。周末一定要留一个早上睡懒觉,一个晚上自由放松。

2.复习的顺序应该是先实体后诉讼,最后是理论学。但是法考的得分点是要反过来排列,法考最容易的得分点是法制史、三国、宪法、法律职业理论,表面复杂其实简单,因此要保证全部拿下;其次是三大诉讼法、经济法、商法、法理,这部分题目不难,但是难记忆,要保证可以得到至少80%的分数;最后是民法和刑法。这两科分值很重但有一定的难度,因此你复习的再好可能也只能得到60%-70%的分数甚至更低。因此三国、法制史、经济法、商法等是绝对不能放的,你这个放了,民法刑法你也不一定能得到分数,要叫不要放过任何可以得分的机会。 3.用法考的思维复习法考。要学会猜测,不是所有的知识都是可以出题的,所以要学会找重点,要学会把书本变小变活,去掉那些废话。一本书你要用笔做记号的地方是你不懂的地方,而不是你认为是重要的地方,如果你把整本书都差不多划上记号,那你也差不多完蛋了。 4.做题的问题。我个人认为题海战术要不得,只看真题带出的知识点而不系统复习更要不得。做题只能做真题,找本答案不附在题目下的真题,全身心的投入练习自测,后认真对照答案和解释进行分析,分清自己为什么错,是没有注意、粗心,还是知识点不牢固等,再针对性解决,并试图抓住出题者的思路角度是非常重要。 中华考资网以信誉为根本,以技术为导向,不断创新,研发出颠覆传统法考领域的全程原版高清视频体系。中华考资网靠的是技术,追求的是信誉和服务质量。2020年为了感谢广大考生朋友对我们网站的支持与信任,我们会再接再厉,更加努力地做好2020年的服务,解除考生朋友在资料方面的后顾之忧!

2020法考备考考点: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最新)

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政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1.审查的范围 除国务院规定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但不能直接针对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 2.启动审查的方式 依据原告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请求一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依申请)。 3.管辖法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审査的,由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一并审查。 4.请求审查的时间 根据《行诉法适用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I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5、审查的程序 (1)人民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 (2)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3)行政机关未陈述意见或者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能阻止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査。 6.审查的内容 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1)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2)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3)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7.处理程序 (1)合法 法院经审査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不合法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具体分为以下步骤:①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②规范性文件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规范性文件的主办机关或者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接收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6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③人民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人民法院、髙级人民法院备案。④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专利代理实务备考整理版介绍

1 专利代理实务备考整理版 以下内容以富贵鼠版主的2012年9月、10月份的两次YY语音培训和PPT资料出发,由ysp191810根据自己复习的体会总结而成,望看到此资料者能够从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发扬光大,也预祝看到该资料的各位专利同仁能过专代考试,为中国由专利申请大国变为真正意义上的专利质量强国而努力。 连续6年考题及实务考试形式 年份主题题眼(技术特征)考察形式答题 2006 年 衣架挂钩“突起物宽度大于衣架本体宽度”答复审查意见、撰写 独权中增加技术特征 2007 年 包装体撕开包装体的带状部件答复无效、撰写 删除独权,从权合并 2008 年 油炸食品、真 空离心 增加技术特征“真空离心”答复审查意见 独权中增加技术特征;分案;单一性论述 2009 年 止鼾枕头隔板、比较器答复无效、撰写 独权删除,从权合并,并列技术方案删除 2010 年 豆浆机引流罩,引流孔撰写 找区别技术特征,新颖性,创造性论述 2011 年 瓶盖阻止尖刺部向下运动的部件提无效、撰写 无效理由;适当概括 1 / 16

2 2012 年 冷藏桶 上盖、盖体上有窗口、上盖能打开和 闭合窗口、可拆卸的冷源 给客户意见书(内容大致同答 复无效理由)、撰写 无效理由是否成立分析;删除独权、合并 从权;适当概况、单一性考察不要拘泥于考试的具体形式,融会贯通新颖性、创造性、单一性、优先权、必要技术特征等实务必考点。 考试的关键在创造性。在实务中,没有相似,差不多。如果评判创造性你觉得了两个方案差不多,例如10年考试的搅拌机和豆浆机;钓鱼钩与起重机挂钩,玩具飞机和飞机,那么创造性答复肯定会出问题,那么发明将不复存在,因为所有的发明都可以在现有技术中找到相似的。 创造性判断时,一定是技术特征相同,作用相同,技术领域相同(实用新型/发明)或相近(发明),只有当满足上述相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才会容易的将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结合去解决技术问题,否则不能得出保护的技术方案。 考试时,特别应具有时间敏感性,时间决定了对比文件是现有技术还是抵触申请,优先权是否成立,这些均影响着新创的论述。特别是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一定是将权利要求逐个和优先权文件说明书内容相比。优先权有部分优先权。 无论是撰写、答复、无效过程中,均需要保证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与原始公开的技术术语相同(撰写概况例外),特别是答复,否则存在修改超范围而导致倒扣分(倒扣分比少些技术特征更多)。在实务中存在倒扣分的情况:写的权利要求无新颖性,创造性;修改超范围;分案错误等严重错误。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权利要求书允许修改方式: 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时,必须遵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一基本原则外,还应当符合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各项要求,同时,不得增加新的权利要求。如果原申请文件中包括了很多其他的可以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了维护代理人的最大利益,应该进行分案申请。 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 在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客体的保护范围是最宽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与修改对于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2 / 16

司法考试如何备考

一年一度的司法考试又要开始了,很多同学都担心复习不好,考不出好的成绩,无法通过考试,其实备考也是一门“技术活”,复习的好事半功倍,那么到底应该如何备考呢? 首先,转变想法,把这当成求知之旅恐怕更有利于长期的学习。 其次,不要给自己任何偷懒的时间。既然下定决心考试了,就推掉所有的活动。 再者,从开始复习后,你看到一切新闻,生活中的一切事,你都很容易去想,法律关系是什么?有没有什么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这是好事。去想,然后自己不确定就立马翻书。 最后,如果你有时间,一定要多做真题。不管你有没有时间,最好都要有错题集,最后阶段,这就是你的复习材料。 第一部分是刑法、民法和行政法。这三个是主要的实体法,大部分理解性的内容都在这三个法中。这三个法又分别对应了各自诉讼法。这六项是司考中重要的内容。

刑法是官管民,行政法是官管官,民法是民管民。不是完全准确,大致这么一个意思。 第二部分是商法和经济法。这两项常常放在一起讲,看起来好像很有关联,但其实这两个法之间没什么关系。他俩相似点就是小法特别多,彼此之间还没什么关联。 商法像是民法的延伸,调整的是民和民之间的关系;而经济法像是行政法的衍生,是对官的权力的约束和确认。 第三个是三国法,就是国际(公)法,国家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这三个法都是应对有外国人、外国机构、外国法律参与的事情。 国际公法讲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也叫外交法;国际私法讲的是本国民和外国民有纠纷的时候,找哪个法院、仲裁机构,用什么法律来指导的问题;国际经济法就像是国际私法在经济领域的应用,其中有些规定和经济法也差不多。 以上就是一些备考技巧,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专利代理人实务法条及

一、申请文件的撰写 (一)权利要求书:法24/4、细则19~22 撰写权利要求书的主要步骤:p33 思路:p95~99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p99~104 (二)说明书:法26/3、细则17、18、23、指南2/2 2.2和2.3 二、需背条款 专利法 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第二款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

专代实务重点法条

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重点法条 一、法条: 1、《专利法》第2条第2款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专利法》第2条第3款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5、《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6、《专利法》第31条第1款单一性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7、《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发布的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中。 8、《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二、模板 1、《专利法》第2条第2款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利用香烟盒进行广告宣传的方法,该方法不涉及香烟盒本身的构造,香烟盒只作为信息表达的载体,其特征不是技术特征,也没有采取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不能获得技术效果,因而不能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2、《专利法》第2条第3款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产品材料的限定,对比文件中也并未公开药垫的组分是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物,因此权利要求2是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由此,权利要求2的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饱和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2020法考备考考点:常见的几种行政行为(最新)

常见的几种行政行为(★★) (一)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为保证国家机关进行正常职能活动或者为保证提供公共服务,强制、有偿或无偿地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集一定数额金钱、实物或劳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征税活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征用相对人的财产或劳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警察在紧急情况下征用公民的车辆。 (二)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与行政仲裁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审查、裁决的行为,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在理论分类上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以自愿合法为原则,通过说服的方法,促使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行政调解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与行政活动有关的民事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三)行政确认与行政检查 1.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给予确认、认可、证明并予以书面宣告的行为。一部分确认法律关系的行政确认在理论分类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不动产权属登记、婚姻登记、车辆登记、专利商标权确认、工伤鉴定等;一部分对案件事实进行确认的行政确认活动没有处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在理论分类上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往往难以区分,因为行政确认有时是行政许可的前提,行政机关先确认相对人具有某种能力,再许可其从事某种行为。行政许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没有前溯性。而行政确认是对相对人既有的身份、能力、权利、事实的确认和认可,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2.行政检查

最新专利代理实务重要法条提纲

专利代理实务重要法 条提纲

专利代理实务重要法条 一、专利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法考复习计划

旺财同志法考复习之路 从四月份开始到九月份考试,一共有五个多月将近六个月的复习时间。这个时间还是相对充足的,所以,稳住,不要慌,我们能赢。这六个月我们分成三个阶段进行。哪三个阶段呢?从入门到放弃。 【4—6月】系(shi)统(jian)复(hai)习(zao) 首先,是科目顺序,老一套。都是从民刑入手,四月把刑法、民法过一遍,而且顺序是先刑后民,为什么?因为老说民刑,我不想按套路出牌。刑法总则、分则各体系相对比较完整,且容易上手,都是发大财的路子(就是有点野)。民法体系庞杂,而且不易理解,需要进入状态后才会有效果。四月一定保证民刑过完,过不完的话,自行了断。 然后是五月,开始行政、刑诉和民诉。可以先把实体法进行完,然后开始程序法,程序法复习方法(不想告诉你),先每一科进行完,但最后一定要对比记忆(可放到第二阶段),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前提是必须掌握很好,否则事倍功半,就可以考虑放弃了。 最后是六月,天已经开始热了。理论法、三国、商经可以来了,法制史可以选择放弃,毕竟分值较小(性价比不高),我之前三国也放弃了,但是不建议你放弃。理论法和商经主要是框架体系的搭建,时常总结,画个图啊,做个表都行;三国就是背诵就可以,不需要太多理解。

就这样第一阶段结束,这个阶段可以相对放松,跟东哥约个会啊、撸个串啊、打个架啊都还可以,每天学习时间十个小时。8:00—12:00,14:00—18:00,20:00—22:00。偶尔可以偷个懒,但不能太过分,具体复习什么科目自己定,这么大个人了! 【7—8月】强(xia)化(kan)巩(yi)固(dian) 七月份来了,收收心,准备过年了。做真题,做真题,做真题......。重要的事情得一直说!!!七、八两个月根据真题回顾知识点,至少做五年真题。快速梳理知识点,查漏补缺,缺的太多就解放了,不需要补了。这个阶段民刑不要放重点,没啥用,也不会提高太多了,只要不落下太多就行。然后就是背诵,理论法、商经、三国、诉讼法,各种背。这个阶段时间每天要十三个小时学习。6:00—8:00起床背诵,8:00—12:00,14:00—18:00,20:00—22:00刷题、梳理知识点,22:00—23:00做卷四,开始可以抄(顺带练练字),后面自己写,知道你写不出来,就瞎编就好了。 【9月】冲(fang)刺(qi) 然后,九月份就要来啦,如果感觉复习的不错就可以放弃了;感觉还有很多都不会、没记住,那还是可以抢救一下的。这个时候,一定静下心来,排除一切干扰,就是天塌下来,让东哥顶着,顶不住的话(那也得顶)。这个时候就是心

专利代理实务重要法条

专利代理实务重要法条 一、专利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2020法考备考考点: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2020法考备考考点: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导语】有时候,你必须一个人走,这不是孤独,而是选择。我们时时刻刻都在选择,你选择过什么样的生活就需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1.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含义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有下列特点: 第一,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虽然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对象是行政行为,执行申请人也为行政机关,但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权的享有者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人民法院。 第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根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进人行政诉讼,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判。这是非诉行政案件执行与行政诉讼执行的本质区别。 第三,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被执行人只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常情况下,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执行申请人应为行政机关。作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被执行人,而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只能成为被执行人,不能成为执行申请人。在特定情况下,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也可以是生效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 第四,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基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条件,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即使其没有履行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也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行为。但如果人民法院不及时执行被诉行政行为,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经申请人民法院可先予执行。 第五,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目的是保障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得以实现。

专利代理人实务考试必考法条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 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 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 利要求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以及主题的名称;(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4.《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 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5.《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的进步。 6.《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 的新的技术方案。 7.《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 其结合所提出的适合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8.《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 利权。 9.《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 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无效宣告请求中使用该法条)10.《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中使用该法条) 11.《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 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说书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12.《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 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合案申请中用到的法条)13.《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 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评述是否享有优先权时用到

专代实务相关法条

专代实务相关法条 《专利法》 第二条 (2)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3)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应用场景:权要分析时,保护客体的问题。实用新型的权要保护了新方法、新组成、新材料时。发明是否属于技术方案。 第二十二条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技术+抵触申请) (3)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5)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应用场景:权要分析时,所有涉及新颖性,创造性的答题论述。 第二十五条 (1)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4)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应用场景:权要的技术方案属于不予授权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3)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公开充分) (4)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无依据(矛盾),不支持(上位说明书),不清楚→“最好是”、并列上下位、无引用基础) 应用场景:权要分析时,不清楚、无依据、不支持、公开不充分。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应用场景:是否需要分案、单一性/非无效理由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应用场景:权利要求的修改时,论述符合该条要求。 第四十五条 (1)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应用场景:提无效的依据。

法考复习的三个阶段

法考复习的三个阶段 离法考越来越近了,面对前面困难的法考,很多考生在心理上就已经输掉了,没有信心,害怕自己会失败,这样会在无形中给自己一种压力,因此要排除一切干扰,专心备考。面对繁多的法条和考试的压力,很容易产生厌倦和逃避 心理,此时千万不要放弃,一定要咬牙坚持住。为了让各位面对法考的考生准 备的更加充分,我给大家总结了下面几点经验。 1.基础阶段。中国的法制建设正趋于完善,许多法学问题都在法学家的争 论中,尚未形成定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一般以通常说法 为标准。建议在最开始的复习阶段,要通读往年推荐教材,以建立自己的整个 知识构架。这个阶段是对基本知识、基本原理理解把握的过程。复习中不要轻 易放弃某些所谓的冷点,也不要轻易绕过难点。当然,胡子眉毛一把抓也不可取。因此,分析历年真题尤为重要。通过研究真题和解析,可以了解法律职业 资格考试要考什么、怎么考,把握命题方向、重要考点及答题思路。这样,应 考能力就会得到加强,复习方向就会更加明确。 2.强化阶段。结合新大纲,对各科进行总体整理,对重点、难点进行提炼 和把握,特别是新增考点和新修订考点,最好按专题归纳整理知识内容。如发 现前阶段看过的地方记忆模糊了,千万不要急躁,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加强记忆,特别是要把那些重点和难记的部分彻底吃透。这个阶段要多做些题,希律网上 面的习题就比较多,比较全,是个不错的选择。通过习题可以验证复习效果、 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争取让这些知识烂熟于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量很大,记忆、理解和使用的熟练度很大程度上会决定你的成绩。 3.法条阶段。法考就是要考查应考人员的法律运用能力。纵观历年考试真题,不难看出法规的考查一直占很大比重,此时方法的选择尤为重要,要在重

2019年专利代理师考试实务模板(总结)

常用法条 A2 保护客体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A5.1 违反法律、妨害公共秩序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A9 禁止重复授权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授予发明专利权。 A22.2 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A22.3 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A25 不授权的主题 ①科学发现; 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④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其生产方法可以授权; 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⑥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A26.3 说明书充分公开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有附图。摘要应简要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A26.4 权利要求清楚、简要,以说明书为依据,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书应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A29 优先权期限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享有优先权。 A31.1 单一性定义 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限于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但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R34 单一性判断 可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括一个或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020法考备考考点:森林资源权属制度(最新)

森林资源权属制度 (一)权利归属 1.所有权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2.使用权 国家和集体对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划拨或出让给单位和个人使用。 【注意】 (1)林地使用权人对自己种植的林木享有所有权。 (2)森林法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3.经营权、收益权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4.获得补偿权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二)使用权流转 1.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1)依法转让。 (2)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2.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3.使用权转让的特殊规定 (1)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 (2)转让双方必须遵守森林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三)权属争议的解决 (1)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2)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3)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专利代理实务中常用的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法答案》

专利代理实务中常用的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法条: 专利法: 法26.3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法26.4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实施细则: 细则17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细则19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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