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苑”或公司)员工履职、离职管理,监督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情况,根据《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诚信忠实、审慎勤勉尽职义务的处罚办法》、《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员工离职管理规定》以及鑫苑集团行字【2009】20号文关于下发《员工离职管理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统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鑫苑总部以及控股或实质性控制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被审计人员包括离职员工和在职员工。

(一)《规定》所称需经离职审计的“离职员工”是指由于工作离职或调动需进行工作交接的行政二级及以上(含行政二级)干部,部分岗位的行政三级干部以及财务、销售等经手公司资产和财务的特定部门员工(具体明细见《规定》岗位清单)。属于离职审计范畴的人员离职前,应接受对其在岗期间履职情

况、经济责任和目标责任的离职审计。凡未通过审计的,人事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二)在职员工包括总部各中心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COO、CAO,以及各分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项目总经理、总工程师,每半年接受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监察部依据此细则实施相关审计。公司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和审计监察部总经理接受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评价,评价程序制度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细则所提到的工作交接审计内容、程序、资料仅适用于离职审计和岗位调动审计。

第五条对被审人员的审计,应从工作交接合规性、经济责任、目标责任和工作实绩方面检查。通过对被审计人员的审计和评价,为行政部门和有关领导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第六条审计监察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有关审计法规,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合同(协议)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境外上市地相应的法律法规、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以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为基础,坚持“全面审计、重点审计相结合,先审计后离职或调岗”的原

则。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履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八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九条离职审计内容包括工作交接情况、离职手续办理情况,自下达职务任命通知书至免职通知书之日在岗工作履职情况、经济责任和目标责任履行情况。对在职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包括审计期间内工作履职情况、经济责任和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第十条工作交接审计内容

(一)离职资料是否完整:离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离职申请书、离职承诺书、离职交接程序单(含工作及相关资料交接表、办公用品及部门图书资料交接表、公司固定资产等物品交接表、主要福利项目结算表、财务欠款结算表)、其他情况说明、离职员工承诺书。

(二)离职程序是否充分:交接人、监交人、接交人在交接单以及相关资料的签字确认;

(三)工作交接是否充分:接交人应对所接任工作完全掌握,并出具交接充分的意见书;

(四)各种工作关系的交接是否充分:包括内部和外部工作关系,内部工作关系包括公司的主要职能部门领导、主要工作关系人员,外部工作关系包括政府部门、供应商、客户(重点是重要客户和潜在客户)等;

(五)信息技术程序履行是否完整:ERP、CRM、腾讯通、财务系统等账户、口令是否按规定取消;已通知各公司营销人员取消向被审计人员发送相关的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履职情况的审计内容:

(一)经营发展目标和经营目标实现与否;

(二)资产的管理使用效率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企业经营决策有无失误;

(四)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五)所审核审批财务收支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六)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核算的真实准确性;

(七)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力度以及有效性;

(八)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性;

(九)是否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营和管理上有无短期行为;

(十)岗位应承担的其他经济和社会责任

此外,还需重点关注被审计人员在岗期间是否存在贪污腐

败、违规违纪等不良经济行为。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监察部应会同行政人事部,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年度和月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被审计人员的审计由审计监察部、行政人力资源中心发出的有关审计通知作出审计安排。

第十四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见附件2)送达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派出的审计组自审计实施之日起,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审计检查工作,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审计通知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对象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审计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包括:提供被审计人员的述职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等内容。

在下达审计通知书时,可根据需要附有关基本情况调查表,并要求被审计对象或调查对象按规定填报。

第十六条被审计人员应在审计组实施离职审计前按有关内容进行自查,待审计组进驻后,将自查报告送交审计组。自查报告包括对所经手的各项业务和经手的每笔经济合同、每笔支出详细说明;对在岗期间的岗位职责履行结果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向审计组提供被审计人员在岗期间的下列资料:履职评价资料(含述职资料、相应高管对述职人员的评价资料、民意测评资料、业绩考核资料等);有关合同(协议)或目标责任书;被审计人员的述职报告;单位的预算执行资料和财会相关资料;任职期末资产清查资料和债权、债务清理的资料;单位内部相关管理制度;有关经济部门对单位检查后提出的工作报告和处理意见以及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对于离职审计,离职人员还需提供:离职资料(含工作交接资料;财务、行政、科技信息等相关部门手续结清资料)。被审计人员对所提供全部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负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审计组通过听取被审计人员有关述职报告的说明,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等方式,对离职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一)审查业务、会计、统计等有关资料,核查实物资产,

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并取得有效的审计证据;

(二)分析整理有关材料,并编制、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三)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研究确定审计报告(见附件1)提纲。

第十九条对于超出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组可考虑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应按照《规定》和本细则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过程中,由于被审计对象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全,或无法取得相应的关键证据,或需借助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或公检法的力量,或审计事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影响审计工作进度,以及审计组有其他任务需暂停审计等情况。

第四章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应在结束审计检查阶段工作后5-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对审计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审计监察部总经理应对审计工作结果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二条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离职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在职期间目标任务的执行情况;对审计事项的评价;被审计人员在职期间发生的应由其

依法承担责任的主要经济问题;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被审计人员的审计评价以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人员一般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2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审计组。审计组认为需要修改和调整审计报告的,可作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如果被审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可以视为对审计报告没有异议。如若审计组与被审计人员一方或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审计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审计监察部总经理裁定。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人员应认真执行审计报告所列各项要求。

第二十五条审计监察部总经理将审计报告(包括作出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发送给总裁办和执行总裁办的同时,应抄送本级人事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人员在任职期内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有显著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审计组应向总裁办和执行总裁办提出表彰或奖励的建议。对在审计中发现的带有指导意义的经验,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总结推广。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人员应对在职期间因故意或过失给公司导致的经济损失按公司员工尽职管理制度规定的标准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对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被审计人员,审计组应依法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并移送有关部门处

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根据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审计机构应建立被审计人员离职审计档案,以保证审计资料的真实、系统和完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模板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鑫审字[2009]- 号主送部门:集团行政人力资源中心

抄送:集团执行总裁办

审计日期:2009年月日---2009年月日

审计范围:200 年月日至200 年月日与履职、经济行为和其他相关的事项(对于被审计人员,须对工作交接情况实施审计)

审核人:

签发人:

一、基本情况

1、被审计人员基本情况简介

2、审计目标

3、审计范围

4、审计期间

5、审计依据

二、审计内容

(一)工作交接

包括财务手续的办理情况、行政手续的办理情况、行政手续的办理情况(社会福利的结清情况、公司资产、办公用品的结清情况、公司住房、图书、重大福利、培训等的清算情况,含期权)、IT手续的办理情况

本部分仅适用于离职人员的审计。

(二)履职情况

1、被审计人员职位职责

2、经营发展目标和经营目标实现与否,年度和季度考评情况

3、资产的管理使用效率和保值增值情况;

4、企业经营决策有无失误;

5、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6、所审核审批财务收支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7、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核算的真实准确性;

8、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力度以及有效性;

9、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性;

10、是否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营和管理上有无短期行为;

11、岗位应承担的其他经济和社会责任

(三)经济行为审计

贪污受贿、违规违纪事项的调查情况

三、审计结论

分类反映存在问题:如管理责任、经济责任、直接责任

四、审计意见

对被审计人员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意见

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

审计监察部

2009年月日

附件2:审计通知书

**单位:

根据**号文件,我们将于**日至**日对**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请积极予以配合。

详细信息如下:

审计任务通知书

编号:2009- 号

审计任务通知书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苑”或公司)员工履职、离职管理,监督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情况,根据《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诚信忠实、审慎勤勉尽职义务的处罚办法》、《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员工离职管理规定》以及鑫苑集团行字【2009】20号文关于下发《员工离职管理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统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鑫苑总部以及控股或实质性控制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被审计人员包括离职员工和在职员工。 (一)《规定》所称需经离职审计的“离职员工”是指由于工作离职或调动需进行工作交接的行政二级及以上(含行政二级)干部,部分岗位的行政三级干部以及财务、销售等经手公司资产和财务的特定部门员工(具体明细见《规定》岗位清单)。属于离职审计范畴的人员离职前,应接受对其在岗期间履职情

况、经济责任和目标责任的离职审计。凡未通过审计的,人事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二)在职员工包括总部各中心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COO、CAO,以及各分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项目总经理、总工程师,每半年接受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监察部依据此细则实施相关审计。公司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和审计监察部总经理接受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评价,评价程序制度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细则所提到的工作交接审计内容、程序、资料仅适用于离职审计和岗位调动审计。 第五条对被审人员的审计,应从工作交接合规性、经济责任、目标责任和工作实绩方面检查。通过对被审计人员的审计和评价,为行政部门和有关领导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第六条审计监察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有关审计法规,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合同(协议)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境外上市地相应的法律法规、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以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为基础,坚持“全面审计、重点审计相结合,先审计后离职或调岗”的原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实施细则

XXXX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根据《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确认和咨询工作,以独立、客观的评价和改善企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以及治理程序和效果,增加企业价值,促进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根据企业的规模、内部治理结构的需要及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法律审计监察部,下设审计科,设审计科长1名,内部审计员2名,造价审计员2名。 第五条法律审计监察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行使内部审计职能,直接对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接受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工作程序; 三、掌握企业会计、内部审计、经营管理、工程造价、法律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并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熟练运用内部审计标准、工作程序和技术方法;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及文字表达能力; 五、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有从事内部审计、企业会计、工程技术、法律、经营管理等工作5年以上经历,并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法律审计监察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需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参与研究、审阅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制定和修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检查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总结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二、参与组织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对公司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 三、参与公司对主要存货的定期盘点和工程项目、设备安装关键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 南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内部指南第5号——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以下简称企业内管干部)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企业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企业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等。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企业或部门(以下简称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本指南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其他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五条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内管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实行年薪制及股权激励机制的企业(包括试点企业)在任期内奖励兑现前的审计、任期届满连任时的审计,以及任职时间较长、上级企业根据规定和需要安排的审计。 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内管干部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其所任职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等重大财务异常状况,以及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关闭、重组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情况下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期间按照会计年度确定,并以此确定审计和评价财务数据的期初数。企业内管干部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上半年,则以该年度初作为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企业内管干部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下半年,则以下一年度初作为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 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由企业根据具体审计项目自行确定。 经济责任的界定,以企业内管干部的实际任期为准。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确定,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企业总部及重要的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应当纳入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实施细则

管理局、分公司制度-执行类制度名称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实施细则 制度编号/ 制度文号 制度版本/ 主办 部门审计处 所属业务类别审计管理/审计业务管理/经 济责任审计管理会签 部门组织部 监督检查者审计处审核 部门 法律事务处 财务监控中心 经营管理部 解释权归属审计处签发日期 废止说明《胜利油田分公司厂长(经 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管 理办法》(胜油公司发〔2004〕 36号)、《胜利石油管理局厂 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实施办法》(胜油局发〔1997〕 241号)同时废止 生效 日期 制定目的加强对单位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其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改善经营管理;正确评价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与评价干部提供依据;规范油田经济责任审计业务行为,统一审计工作标准,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制定依据《中国石化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中国石化经济责任审计管理细则》 适用范围管理局、分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约束对象经济责任审计业务 涉及的相关制度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 公司审计项目审理业务规范 业务 类别 审计管理/审计业务管 理/审计项目管理 所属 层级 管理局、分公司制度执 行类

1 基本要求 1.1 规范内容的界定 1.1.1 本细则所称负责人是指油田各二级单位、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油田重要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1.1.2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油田重要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开展的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1.2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审计以董事长为代表的董事会决策层、以总经理为代表的公司高级管理层和油田(单位)重要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明确被审计人对审计查出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客观公正地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意见。 1.3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行“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管控方式,遵循“以风险为导向,以内控为主线、抓重点”的审计方法,充分利用财务收支审计、管理效益审计、专项审计、纪检监察和外部审计工作成果,避免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1.4 根据被审计对象及其任职情况,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分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1.4.1 应对单位(部门)负责人组织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拟提拔或调任的;被免职、解聘或辞职的;拟办理退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知识竞赛试题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2分)* 1.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开始施行的时间是:* A. 2018年1月12日 B. 2018年3月1日 C. 2018年5月1日 D. 2018年5月12日 2.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是:* A. 监督和评价 B. 监督、评价和建议 C. 监督和建议 D. 评价和建议 3.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内部审计的目的是:* A. 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B. 保障全体职工利益 C. 为社会审计组织提供服务 D. 保护内部审计部门的利益 4.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 A. 独立客观公开保密 B. 独立客观廉洁胜任 C. 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D. 诚信客观胜任保密 5.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的直接领导,应当是:* A. 总经理 B.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C. 财务总监 D. 监事会 6. 下列关于国有企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国有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总审计师。 B.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C. 国有企业总审计师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 D. 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总经理或纪检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7.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下面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应当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B.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C. 提供审计服务的机构应当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D.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8. 首次明确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是:* A.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B. 2003年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某集团内部审计工作治理制度 1总则 1.1为适应集团建立以专业化治理为主体,决策、执行、监督分离,支持、保障有力的组织体系需要,健全内部经济监督、检查机制,保证集团财产的安全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审计署公布的《中国审计规范》,特制订本制度。 1.2内部审计工作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集团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围绕集团经营目标为工作中心,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和集团制度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反映、分析、鉴证各经营单位的经济活动,评价经营治理者的经济责任,提出恰当的审计意见,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和建议。 1.3内部审计工作旨在监督集团经营政策、经营方针以及财务治理制度、财经纪律在集团、专业集团及成员企业中的贯彻执行;查处违规行为,爱护集团资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强化集团的经营治理,为提高经济效益,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营战略目标服务。 1.4审计室依据“只查不究”的原则开展工作,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只具有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的建议权,不负责意见和建议的具体落实,集团董事局对审计意见和建议所形成的处理和处罚有最终裁定权。

2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2.1集团督察委员会负责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比较复杂和重大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2.2 集团督察委员会审计室依照本制度对集团、专业集团及成员企业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直接同意总督察的审计指令,对集团督察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3 内部审计组织结构图:

国家电网公司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指南

国家电网公司部门文件 审计〔2006〕17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经济责任 审计业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各审计派出机构: 为了规范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和《国家电网公司审计质量控制办法》,制订了《国家电网公司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涉及公司所属各单位。鉴于各单位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存在一定差异,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也有所不同。因此,该指南一方面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程序和方法、确定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的基本原则,以及审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等通用性内容做了统一要求;另一方面以网、省公司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为例,对于上述原则和要求,在审计项目实施中的具体运用做了诠释。各单位在开展本单位经济责任审计中可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公司审计部反映。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指南(试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经济责任审计指南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 2006年12月28日印发

国家电网公司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指南 (试行) 2006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5) 第二章组织方式和工作要求 (5) 第一节组成审计组,明确分工 (5) 第二节组织审前调查 (8) 第三节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10) 第四节实施现场审计 (11) 第三章审计报告 (16) 第四章审计的主要内容 (20) 第一节内部控制审计 (21) 第二节重大经营决策审计 (28) 第三节财务收支审计 (38) 第四节电力销售管理审计 (47) 第五节工程投资管理审计 (60) 第五章经济责任界定与审计评价 (66) 第六章附则 (67)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

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 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 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 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

审计工作制度

一、企业审计工作制度 □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审计署(1985)审研字217号文《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审计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法规和我厂的方针目标、规章制度、对全厂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 任务和范围 第三条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工厂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国家财产,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审计工作的范围: (一)厂部及各单位的方针目标的可行性; (二)基建扩改工程、产品设计和工艺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及效益性; (三)专项工程和大、中修项目的计划,概算、预算和决算的合理性,合法性; (四)财务收支、专项贷款等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五)固定资产报废的合理性; (六)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以外的合同是否合理合法; (七)厂部及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往来、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八)确定离任或改任的经济责任情况; (九)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工厂有关规章制度及检查其执行情况; (十)办理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 机构 第五条成立厂审计委员会,并逐步完善专业审计为主、兼职审计为辅的内部审计体系。审计委员会由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纪委书记等人组成。厂长任主任,总会计师任副主任。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方面比较复杂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第六条审计室是在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它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对全厂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我厂的情况,聘请若干名有财务、工程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特长的基层职工为兼职审计员。其主要任务是为审计室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审计室对本单位的审计和交流审计工作经验。 第八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厂长或厂长授权人批准,可聘请临时审计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 第九条审计室在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 职权 第十条审计工作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各经济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决算及分配方案,查询有关的文件、工艺设计图纸和资料; (二)有权参加有关的会计; (三)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等事项的意见; (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经厂长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其帐册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必要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 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5号——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 2011-8-19 13:44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5号——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以下简称企业内管干部)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企业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企业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等。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企业或部门(以下简称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本指南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其他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五条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内管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实行年薪制及股权激励机制的企业(包括试点企业)在任期内奖励兑现前的审计、任期届满连任时的审计,以及任职时间较长、上级企业根据规定和需要安排的审计。 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内管干部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其所任职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等重大财务异常状况,以及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关闭、重组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情况下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期间按照会计年度确定,并以此确定审计和评价财务数据的期初数。企业内管干部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上半年,则以该年度初作为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企业内管干部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下半年,则以下一年度初作为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 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由企业根据具体审计项目自行确定。 经济责任的界定,以企业内管干部的实际任期为准。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最新)

一:任期 为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质量并按时完成任务,统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和各项要求,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审计目标 在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基础上,摸清单位家底,重点揭露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存在的违规违纪、重大损失浪费和领导干部违反廉政规定等问题,做出正确评价并分清经济责任。通过审计,增强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推进依法行政,为党管干部和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二、审计范围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由其兼任法定代表人和由其分管的所属二级单位为必审单位,其他单位可根据与本单位经济往来情况和重要程度抽审。垂直管理的可适当延伸下一级单位。 审计时限应为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已进行过任中审计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审计。所需审计时限较长的,可重点审计后三年或最后一届任期,重大问题追溯到以前年度,重要事项延伸至审计日。 三、审计的主要内容及重点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情况。部门单位执行《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经法规情况,有无做假帐、私设“帐外帐”,或偷漏税金、私分乱发等违法违纪问题;部门单位内部制订的财务管理制度、办法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执行中央及省市出台的经济政策情况。 (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一是部门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拨付情况,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二是各类资金、基金和收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无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和拖欠、坐支、截留各项收入问题;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是否到位,票据和帐户是否合规等;有无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三是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其效益情况,有无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和其它专项资金问题。 (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主要审核任期内各项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各项应收款、库存材料、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其它资产等),各项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账外资产。通过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能,使内部审计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财务管理审计实施细则 财务管理审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监督和评价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以促进单位各部门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审计范围 1、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2、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3、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5、各种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6、国家财经法规、上级部门和储备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7、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二、审计内容

(一)财务管理的审计内容 1、财务内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财会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单位对财务业务的需要;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认真执行单位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报销标准; 4、计算机核算的管理权限和控制制度是否认真执行。 (二)对会计凭证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记账凭证是否按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金额是否一致; 2、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 3、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对会计账簿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2、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 3、账簿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与记账凭证一致。

(四)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收入是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2、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漏缴,是否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五)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假开支和以领代报等问题; 2、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3、各项支出有无会计失真现象; 4、各项支出有否进行经济效益分析,有无浪费现象。 (六)对货币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货币资金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象; 2、有无长期挂帐问题,对长期无法收回及支出项目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核销手续是否完善; (七)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各项负债是否进行分类管理; 2、负债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偿付结算是否及时,帐务处理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手册》

一、财务基础审计包含的内容 1、财务收支真实性审计: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 2、资产质量变动状况审计:确认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质量的变动情况,特别是任职期间不良资产的变动情况,并明确资产质量变动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 3、经营成果审计:查明企业是否存在人为调节利润,虚增或虚减经营成果的情况。 4、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分析重大经营决策产生的结果,明确企业负责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5、经营合法合规性审计 二、财务收支审计包含的内容 1、资产情况审计:审核账面资产和实物资产的相符程度,核实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处置资产行为的合规性、合理性,查清有无重大资产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 2、负债情况审计:审查负债科目的真实性、正确性,负债形成及偿还的合法性、合理性查清或有负债情况,以及有无通过负债类科目调节企业经营成果以及其他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3、所有者权益情况审计:审查所有者权益有关科目期末余额的真实性、正确性,以及所有者权益有关经济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查清有无侵蚀国有投资主体权益的行为,区分净资产资本投入性增减、国家政策性增减、企业经营性增减等情况,正确界定净资产增减变化中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4、财务收支合规性审计: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管理方面的有关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违反资金规定用途、挪用、占用或不当使用资金等行为。 三、资产质量状况审计包含的内容 1、任职期间企业资产是否保全,是否存在重大资产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 2、确认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质量的变动情况,期末与期初相比,不良资产比例是否下降,配置效率和资产获利能力是否得到改善。 3、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 流动比例=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若<1,要考虑企业是否有持续经营的问题;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看出企业是否过于依赖负债经营; 毛利率=毛利/销售收入(营业收入); 存货周转率=销售成本(营业成本)/平均存货;平均存货=(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 总资产周转率=总收入/总资产,对于制造业而言,一般在1左右,轻工业会比1高一些,但也很少超过2,重工业一般会低于1,单也很少低于0.5; 净利润率,一般低于5%的净利润率很薄; 净资产回报率,至少应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否则股东们还不如把钱去做委托贷款。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1 基本要求 1.1 经济责任是指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而管理、支配和使用一定数量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依法依规对本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内部管理和经营预期目标的实现,日常管理活动做出的重要决策,以及落实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等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1.2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接受公司领导或组织部门委托,依据公司审计工作规定和本办法,对公司内部各部门、所属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1.3 经济责任审计应在公司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审计对象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客观公正地提出审计评价意见,明确被审计人对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以促进公司所属单位领导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促进公司规范管理、科学发展。 1.4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在有离必审的基础上,对重点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可针对性开展任中审计;对经营长期亏损或管理混乱单位,根据委托可开展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对职能部门、所属二级单位副职所负责的专业管理不到位,影响本部门或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可根据委托开展专项履职经济责任审计。 1.5审计部开展离任或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应执行《公司审计业务流程》中规定的重大审计项目适用流程,开展专项履职审计或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执行《审计业务流程》中规定的一般审

计项目适用流程。 1.6 对各单位党委书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审计内容、审计评价标准、责任认定原则,按相关规定遵照执行。 2 职责 2.1 公司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2.1.1 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以及公司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企管部、财务资产部、安全环保部、机动部、法律部、审计部等部门领导组成,公司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计部,由审计部部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2.1.2 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2.1.2.1 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听取审计部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听取相关部门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等有关情况的报告。 2.1.2.2 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处罚意见。 2.1.2.3 研究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果、促进审计成果切实转化和成果共享的相关措施。 2.1.2.4 研究和审议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规定,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2.1.3 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开建议,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组织召开;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在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会议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签发,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试行)[2018]53号.doc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试行)[2018]53号 1-绵阳燃气集团[2018年第53号]绵阳燃气集团公司内部审计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集团公司组织结构的变化,加强集团公司各部门控制、支行、子公司财务收支、生产经营活动、内部环节,加强财经纪律,推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审计署2018年1月12日修订发布的《内部审计规定》,对绵阳燃气集团公司2016年[68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第二条集团公司审计部在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第三条集团公司审计部严格遵守国家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条例》和内部审计职业标准,做到独立性、客观性、公平性、保密性。其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性、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集团公司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干涉、干涉。 第四条经集团公司批准,集团审计部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第二章内部审计的职责和内容第五条集团审计部应加强与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维护集团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收集各部门生产经营环节的数据。第六条集团审计部应履行以下职责:(1)对集团各部门及其下属子公司执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情况进行审计。 (2)审核集团合法性得分、子公司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及相关经济活动、合规性、真实性。 (3)根据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工程造价、预算、外包工程

计价审核和价格执行审核。 (4)审核和评估本集团各部门和子公司相关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有效性和实施情况。 (5)集团得分、3米的子公司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绩效考核。 (6)集团成员安排的其他审计工作、董事会。 第七条集团公司审计部根据集团公司年度工作方针、重点工作任务、重点工程项目等,编制集团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包括:审核范围、审核对象、审核内容、审核方法、审核时间、参与部门等。 第八条集团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应分步实施。第九条集团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审计任务。第十条集团审计部应与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实施信息共享、成果共享、整改责任,并按照绵阳燃气集团2017年[21号文件要求做好档案审计工作。 第三章审计方法第十一条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审计方法具体分为: (一)直接审计:审计部门对被审计事项直接进行的审计检查。(2)联合审计:由审计部牵头,与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审计工作组,对审查事项进行审计。(3)委托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当内部审计人员不足或项目审计数量超过规定限额时,审计部门应报集团公司批准,并从集团公司的中介机构库中选择一家中介机构进行审计。-4-第四章审计工作流程第十二条在实施审计工作前,集团审计部应提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及集团内配合和参与审计工作的相关部门发出审计通知。对于特殊审计事项,审计通知可以在审计期间送达。受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1 总则 2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3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 4内部审计工作的范畴 5内部审计人员 6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 7附则 附件:审计文书格式

1 总则 1.1为适应新奥集团经营治理的需要,健全内部经济监督机制,保证集团公司财产的安全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审计署公布的《中国审计规范》,结合集团的具体情形,制定本工作治理制度。 1.2内部审计工作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集团公司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围绕公司经营目标为工作中心,以事实为依照,客观、公平地反映、分析、鉴证各经营单位的经济活动,评判经营治理者的经济责任,提出恰当的审计意见,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和建议。 1.3内部审计工作旨在监督集团经营政策、经营方针以及财务治理制度、财经纪律在集团及成员企业中的贯彻执行;查处违规行为,爱护集团资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强化集团的经营治理,为提高经济效

益,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营战略目标服务。 1.4审计室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只具有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权,集团董事会对审计的处理和处罚具有最终裁定权。 2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2.1集团督察委员会负责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比较复杂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2.2 集团督察委员会审计室依照本制度对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直截了当同意总督察的审计指令,对集团督察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3 内部审计组织结构图:

经济责任审计访谈工作指导(参考Word)

经济责任审计访谈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访谈工作,客观评价被审计人员履职情况,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现制定并下发《经济责任审计访谈工作指引》。该访谈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访谈对象和内容,同时,应将访谈工作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访谈 (一)与离任者的访谈 1、任期内主要业绩; 2、与接任者的交接有无遗留问题。如未决诉讼、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等; 3、有无潜亏或潜盈,有无账外资产、“小金库”等事项; 4、单位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5、审计组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二)与接任者的访谈 1、是否与离任者办理了交接,交接时有哪些遗留问题; 2、如何看待单位经营发展的优、劣势; 3、有无需要审计组重点调查核实的事项; 4、审计组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二、与被审计单位高层管理人员的访谈 1、本人分管的工作范围;

2、对单位负责人任期内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看法; 3、重大事项如何决策,有无“一言堂”现象; 4、中层干部的任免程序; 5、班子建设方面有何建议; 6、单位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如内部控制方面是否存在缺陷; 7、审计组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三、与被审计单位中层干部的访谈 (一)与财务部门负责人的访谈 1、部门职责、内控制度,包括出纳是否专职、印鉴如何管理,出纳、材料核算等关键岗位在岗时间,是否定期轮换,是否办理交接; 2、单位最近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会计核算内容、方法及业务流程,如银行对账单的填报审核、资金支付、全面预算管理、对外投资、担保、坏账处理、报废物资处理等; 4、各项减值准备的计提方式及标准,有无或有负债等; 5、有无潜亏或潜盈,有无账外资产、“小金库”等;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底稿-(已排版)

目录 1、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工作程序图 2、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3、审计立项书 4、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表 5、任期内单位重大事项决策情况表 6、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表 7、审计工作方案 8、审计通知书 9、审计进场会议纪要 10、审计资料交接单 11、审计承诺书 12、内部控制调查表 13、企业内部控制调查问卷 14、内部控制测试表 15、记账凭证检查表 16、实质性测试审计工作底稿 (1)固定资产审核表 (2)固定资产抽查表 (3)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库存现金盘点核对表 (5)审计核实材料 (6) (往来款)审核表 (7) 余额测试表 17、审计调查记录 18、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19、领导干部审计简易测试程序工作底稿 (1)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总表 (2)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表 (3)经济责任指标实现情况表 (4)收入实现情况表 (5)支出发生情况表 (6)资产管理情况表 (7)经济合同、协议管理情况表 (8)经办的债权债务情况表

(9)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表 (10)其他需要说明情况表 20、审计报告 21、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1)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2)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表 (3)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签收单 22、审计文书签收单 23、已阅资料清单 24、审计程序执行一览表 1、经济责任制一般工作程序图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工作程序图

审 实质性测试 审计工作底稿汇总 审计复核

草拟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审计报告审核与审定 2、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编号: 广州××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委托审计通知书 ××审字[ ]第号 广州××有限公司: 经研究决定,现委托广州宏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单位、部门)(处长、主任、经理等)同志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委托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章)

最新整理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docx

最新整理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xx〕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 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xxxx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 (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第八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中央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四)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五)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有关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六)党委、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九条两办《规定》第三条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