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

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

是指由政府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房地产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购房者和销售商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防止房地产市场泡沫和房价虚高。

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房地产交易准入:规定房地产交易的准入条件和程序,包括购房者的资格、购房资金的来源、购房合同的签订等。

2. 房地产市场调控:制定和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包括限购、限贷、限售等措施,以防止房价过高和过度投资。

3. 房地产交易信息公开: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必须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全面、及时的房地产交易信息,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

4. 房地产交易流程管理:规定房地产交易的各个环节,包括商品房销售、二手房交易、预售房交易等的流程和程序,以防止欺诈和不正当竞争。

5. 房地产市场监督和执法: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房地产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是为了维护购房者和销售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

规定和措施。它在整个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保障作用。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 (2018年4月25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经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于2018年9月29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1月3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经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于2021年4月6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指导和监督工作,并负责路南区、路北区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服务工作。 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服务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价格)、公安、市场监管、地名、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

易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条本市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和存量房交易资金自愿托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房地产交易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度。市、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系统,实行合同网签管理;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建设,做好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的有效衔接,实时记录、信息共享,向社会提供公开、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包括: (一)买卖; (二)赠与; (三)产权调换; (四)以房地产清偿债务; (五)以房地产合作开发、作价入股或者因收购、兼并、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

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六章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一节房地产交易管理概述 一、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概念和原则 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三种形式。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二、房地产交易的基本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三项房地产交易基本制度,即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一)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以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如果交易双方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评估。 交易双方对重新评估的价格仍有异议,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 三、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房地产交易的管理机构主要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授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等)。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管理 一、房地产转让概念 (一)房地产转让的概念 ——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4)以房地产抵债的。 房地产转让的实质是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二)房地产转让的分类 1.根据转让的对象,分为地面上有建筑物的房地产转让和地面上无建筑物的房地产转让(又称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房地产相关政策法规

房地产相关政策法规 房地产,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受到严格的监管和政策调控。本文将对房地产相关政策法规进行梳理和介绍,以便读者对该行业的法律框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国家层面的房地产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该法律规定了对城市住房按需分配、住房供应、房屋交易、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它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城市和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 该法律是维护国家土地资源安全、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基础。它规定了土地的管理、征用、使用和保护,为房地产市场提供了土地供应的基本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条例》 该条例旨在加强对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保证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它规定了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调整、审批等程序,规范了土地利用的方式和目标。 二、地方性的房地产政策法规 1.城市土地规划和利用管理条例

各个城市都会制定相应的土地利用管理条例,以适应本地的市场需求和发展特点。这些条例一般规定了土地供应的方式、用地性质的划定、土地出让和划拨的程序等内容。 2.房屋出租管理条例 针对租赁市场,地方政府通常会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以保护租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租赁行为。这些条例一般规定了租金的确定、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租赁纠纷的处理等事项。 三、金融方面的房地产政策法规 1.人民银行发布的房地产信贷政策 人民银行会根据经济形势和金融风险的变化,制定相应的房地产信贷政策。这些政策一般规定了购房贷款的政策利率、贷款期限、首付比例等内容。其目的是调控房地产市场,防范房地产泡沫。 2.国家开发银行和商业银行发布的房地产开发贷款政策 房地产开发贷款政策主要包括贷款期限、利率、担保要求和还款条件等。这些政策的制定是为了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融资,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四、税收方面的房地产政策法规 1.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

房地产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律法规适用于国土房产、城市建设与管理、土地利用、房地产开发、销售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三条相关标准:房地产法律法规应当遵守以下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一)《物权法》;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五)《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六)《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法律原则: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管理活动中,应当秉持“保护公众利益、公平交易、依法合规”的原则,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国土房产 第五条土地使用规划: (一)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土地使用规划; (二)土地使用规划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保障公众利益。 第六条不动产权属:

(一)在不动产交易中,应当严格依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确保不动产权属的明确和有效; (二)不动产权属的变更和转让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进行。 第三章城市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 (一)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划城市的空间布局、经济发展、社会事业、环境保护等方面,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指导; (二)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和城市发展要求,促进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协调发展。 第八条城乡规划:

(一)城乡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划城镇和农村的空间布局、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等方面,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和居民生活需要,尽可能确保合法权益的得到保障。 第九条城市基础设施: (一)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应当注重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交通、排水、垃圾处理等方面;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居民生活需要。 第四章土地利用 第十条土地出让: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3.02.13 •【字号】 •【施行日期】1993.02.13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 (1992年12月19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2月13日湖北省第七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产管理,保障房屋所有人、经营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房屋所有人、经营人和使用人依法行使房屋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依法享有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转移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随之转移。 第五条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条例的实施,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直管公房),由市、区县房地产经营单位负责经营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经营管理或者委托房地产经营单位经营管理。 第二章房屋产权登记 第七条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制度。房屋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灭失,房屋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更换或者注销《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向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房屋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人共有且不可分割的,共有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 第九条以房屋设定抵押、典当等他项权利的,他项权利人应当会同房屋所有人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条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应当持个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交证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01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公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1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3

物权法关于房屋买卖的规定及物权法房屋产权规定

物权法关于房屋买卖的规定及物权法房屋产权规定 法律分析:房产纠纷的规定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买卖 房屋可以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法房产纠纷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 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买卖房屋可以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 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房产纠纷诉讼一般时效为三年。如在诉讼时效 的最后六个月内,确实不是由于原告的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 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中止计算,从障碍原因消除之日起, 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90天内,必须协 助业主办理好房产证,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 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农村房屋买卖法律规定有哪些? 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针 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没有,因此我们只能根据相关法 律规定寻找依据。根据202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一百五

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由此可知,该法并未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出租。 同时,由于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房屋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范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也强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公民个人(包括农民在内)对于其房屋既然有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所有权,自然有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的处分,包括出卖、互易、赠与等方式。”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村村民有权利出卖自己在农村的房产。 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现已被民法典代替)关于房屋买卖规定是: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转移房屋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行为。房屋买卖需要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门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后予以登记。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3.23 •【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 •【施行日期】2002.05.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3日省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克强 2002年3月23日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产交易以及房产交易所

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转让、抵押。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按照《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产,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和预售的商品房、已购商品房以及首次上市交易之后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和抵押。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好本行政区域内与房产交易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房屋、土地分别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市、县(市)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或一个机构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实行联合办公,一个窗口对外,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同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其他交易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时,应当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相互配合,事前沟通,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房地产行业中的房屋交易管理制度

房地产行业中的房屋交易管理制度近年来,中国房地产行业蓬勃发展,房屋交易规模日益扩大,然而,伴随着市场火爆的增长也出现了一些乱象和不法行为。为了促进房地 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相继建立了一系列 房屋交易管理制度。本文将从合同制度、登记制度和监管制度三个方 面探讨房地产行业中的房屋交易管理制度。 一、合同制度 作为房屋交易的重要依据和法律规范,合同制度在房地产行业中发 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房屋交易必须以 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并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包括房屋的面积、交付时间、价格等要素,同时还应载明双方的权益 保障措施和争议解决方式。通过规范的合同制度,可有效防范交易纠 纷和违约行为,并提升市场信心。 二、登记制度 房屋交易登记是房地产行业中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房屋权属 的合法性和交易的安全性。我国依法设立了房屋交易登记制度,要求 买卖双方在完成交易后,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登记过 程中,要对交易的房屋及其权属进行审核核验,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 真实性。登记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房屋交易中的过户纠纷和权属 风险,维护了市场秩序的稳定。 三、监管制度

监管制度是房地产行业中的必备环节,它对房屋交易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市场的良好秩序。我国建立了多层次、多部门的监管体系,包括国家、省、市三级监管机构,负责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综合监管。监管机构通过设置相关规定、开展监测评估和提供咨询服务等方式,加强对房屋交易的监管和引导,以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总结: 房地产行业中的房屋交易管理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合同制度、登记制度和监管制度是房屋交易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公正性,为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在未来,我们还应进一步加强对房屋交易管理制度的研究和改进,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为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

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范文

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保障购房者和房地产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交易的房地产企业、购房者和相关机构。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 第四条房地产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购房者提供优质的房地产产品和服务。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应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对守法诚信的购房者和房地产企业给予优惠待遇,对违法违规者给予处罚和限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的监管,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处理房地产交易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第二章房地产交易信息公开和登记 第七条房地产企业应在房地产交易前进行公示,公布房地产项目的基本信息、售价、购买条件等内容。 第八条房地产企业应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及时性,不得虚假宣传、误导购房者。

第九条房地产交易应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确保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房地产登记应包括房地产的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购房者应核实房地产的登记信息,了解房地产的产权归属和限制情况。 第十二条购房者和房地产企业应妥善保管房地产交易相关的合同、发票、票据等凭证,以备查验和维权使用。 第三章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 第十三条房地产企业应按照市场调节机制确定房地产的销售价格,不得恶意抬高、哄抬房价。 第十四条房地产企业应公示房地产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政策,确保购房者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十五条房地产企业应设置不同档次的房地产产品,满足不同购房者的需求。 第十六条购房者应了解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的情况,理性购房,不盲目追高。 第十七条购房者应妥善保管购房款项的凭证,确保交易款项的安全。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房地产交易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本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保护购房者、开发商、经纪人等各方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城市的房地产交易和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房地产。 第二章房地产交易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主体 房地产交易主体包括购房者、开发商和经纪人。 1. 购房者 购房者是指个人或单位在购买房地产过程中出资的主体。购房者应当依法履行购房合同,并按时足额支付房款。

2. 开发商 开发商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发商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房地产开发,确保房屋的质量和安全。 3. 经纪人 经纪人是指依法在房地产交易中从事代理、咨询等活动的法人或个人。经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遵守行业规范,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流程 房地产交易按以下流程进行: 1. 买卖合同签订:购房者与开发商或经纪人签订买卖合同,明确房屋的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价格等条款; 2. 商品房预售备案:开发商根据规定,将房屋预售计划备案,并公示相关信息; 3. 房屋交付验收:购房者在开发商交付房屋时进行验收,确保房屋符合验收标准; 4. 合同履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5. 房屋登记: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确保房屋的合法性;

6. 税费缴纳:购房者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税费。 第三章房地产管理 第五条房地产市场监督 房地产市场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行为,确保开发商依法进行开发,不违法违规; 2. 监督房地产经纪人的经营行为,确保经纪人依法从事代理、 咨询等活动; 3. 监督房地产交易活动,防范和打击房地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4. 监督房地产市场价格,维护市场价格的合理和稳定。 第六条房屋质量监管 房屋质量监管是确保房屋建设和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重要环节。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设和交付的监管,督促开发商保证房屋 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物业管理

房地产管理条例

房地产管理条例 房地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保护购房者和房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有序发展,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全境的房地产交易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市场供求双方自愿交易。 第二章经营主体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按照国家的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管理等活动。 第五条房地产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从事房地产代理、评估、咨询等服务。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从事房地产中介、租赁等服务。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从事房地产交易中的中介工作。

第三章房地产交易 第八条房地产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合同内容不得违法、违规,合同约定的价格、质量等事项应真实、准确。 第九条房地产交易应公示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等相 关信息,确保购房者充分了解购买的房产情况。 第十条房地产交易应确保购房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禁止强制搭售装修、家具等商品。 第十一条房地产交易应明确交易的成交价款支付方式,交易 双方应按时履行支付义务。 第四章房屋租赁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应书面签订,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三条出租人应按时提供租赁住房并保证其符合安全、卫 生等条件。 第十四条租户应按时支付租金,并合理使用住房,不得违法 违规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 第五章房地产管理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从事房地产物业管理服务,维护房地产的良好环境和秩序。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住户共同管理房地产物业,维护住户的共有权益。 第十七条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房地产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房地产项目竣工后应进行验收,确认房地产的质量和完好程度,并及时修复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法进行纠正,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房地产行业房屋交易管理规定

房地产行业房屋交易管理规定 一、预售管理规定:确保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在房地产行业中,预售是一项关键的环节。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预售管理规定应当明确要求开发商提供全面真实的房屋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楼盘的位置、建筑面积、户型布局等。同时,要求开发商在预 售环节中必须公平公正地进行摇号等分配方式,以确保购房者在购房 过程中的公平性。 二、交易合同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交易合同是房地产交易的关键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 房地产行业,交易合同规定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房屋基本信息:包括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产权情况等基本 信息,确保购房者能够清楚了解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 2.交付条件:明确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时间、方式、验收标准等,确 保购房者能够按照规定时间获得房产; 3.价格与支付方式:明确房屋的价格、支付方式以及相关的税费, 确保购房者能够清楚了解购房成本,并有明确的支付方式; 4.产权转移:明确购房者在房屋交付后如何完成产权转移手续,确 保购房者能够顺利获得合法产权; 5.违约责任:规定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确保 交易的权利受到保护。

三、中介服务规定:加强监管,保障交易安全 在房地产交易中,中介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中介服务规定应包括以下要点: 1.从业资格要求:对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应有相应的从业资格,确保其具备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 2.信息真实性:中介机构在提供房源信息时,应当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不得隐瞒关键信息或进行虚假宣传; 3.合法合规经营: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如强迫交易、变相涨价等; 4.佣金合理性:中介机构对于提供的服务应该有相应的佣金,但佣金水平应合理,不得存在恶意虚高的情况。 四、居住权保障规定: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购房者的居住权是房地产交易中的核心关注点之一。居住权保障规定应明确以下内容: 1.房屋质量保证:确保购房者购买的房屋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并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售后维修服务; 2.小区配套设施:确保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完善,如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等,以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3.业主自治:鼓励业主自发组织,参与小区的管理与决策,以满足业主的合理需求。

房产交易制度政策

房产交易制度政策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房产交易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房产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制度。本文将对当前我国的房产交易制度政策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 二、我国房产交易制度政策概述 我国的房产交易制度政策主要包括土地制度、房屋预售制度、二手房交易制度、租赁制度等方面。这些政策旨在保障房产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1. 土地制度 我国的土地制度以公有制为基础,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两种形式。在房产交易中,土地的性质、用途、面积以及权属等是必须考虑的因素。政府对土地的利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和规划,对不同用途的土地实行不同的政策。

2. 房屋预售制度 房屋预售制度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的行为。该制度旨在保护购房人的权益,防止开发商捂盘惜售、恶意炒作等行为。政府对房屋预售实行严格的审批和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开发商将不予批准预售。 3. 二手房交易制度 二手房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房屋交易市场或中介机构的帮助下,就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买卖的行为。政府对二手房交易实行规范和管理,通过建立完善的二手房交易市场和中介机构,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 4. 租赁制度 租赁制度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按照约定收取租金的行为。政府对租赁市场实行规范和管理,通过建立完善的租赁市场和监管机制,保障承租人的权益。 三、我国房产交易制度政策的实施及效果

我国的土地制度在保障国家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促进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措施,政府有效地配置了土地资源,推动了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同时,政府也加强了对土地市场的监管,防止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投机行为。 2. 房屋预售制度的实施及效果 房屋预售制度的实施有效地防止了开发商捂盘惜售、恶意炒作等行为,保护了购房人的权益。该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房价,防止了房价的暴涨和暴跌。同时,政府也加强了对房屋预售的监管,防止了违规操作和欺诈行为。 3. 二手房交易制度的实施及效果 二手房交易制度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流通和稳定。通过建立完善的二手房交易市场和中介机构,政府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保障了买卖双方的权益。同时,政府也加强了对二手房交易的监管和管理,防止了虚假交易和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治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上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然而,国家在本法规定范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五条房地产权益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八条都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转让。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打算。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依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操纵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打算、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门会同都市规划、建设、房产治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门实施。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能够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行、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能够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治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能够要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治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能够要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上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都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房地产业开发管理和交易服务规范

房地产业开发管理和交易服务规范 一、前言 房地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对于推动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房地产业的开发管理和交易服务,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房地产业开发管理和交易服务规范》。 二、总则 1. 任何房地产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及交易服务活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进行操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开发商应当依法明确自身权责,遵守商业道德和诚实守信原则,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三、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 1. 市场调研与规划 1.1 开发商在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时,应充分考虑市场需求,进行充分调研,确保项目的定位与市场需求相符。 1.2 开发商应制定详细的项目规划,包括规划布局、建筑风格、配套设施等,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 建设与施工管理

2.1 开发商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项目建设,并 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2.2 开发商应建立有效的工程进度管理机制,及时完工交付项目, 确保交付的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购房者的要求。 3. 购房流程管理 3.1 开发商应确保购房者能够充分了解项目信息,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房产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3.2 开发商应依法签订购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合 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3.3 开发商应提供透明、便捷的购房流程,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并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四、房地产交易服务规范 1. 中介机构管理 1.1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员工须持有相关从业 资格证书,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1.2 中介机构应详细了解交易双方的需求,真实、准确地介绍房源 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房源情况。 2. 交易信息公开 2.1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房源信息,不得发布虚假 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 第三节房地产抵押 第四节房屋租赁 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销售条件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4篇)

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财政、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公开条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在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尚未确定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市、县(市)人

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一个场所统一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并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建设、土地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或者改变名称变相收取。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房产、土地等部门不得自行设定房地产交易管理收费项目。对房地产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按宗收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的场所予以公示。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有权拒绝不合法的收费。 第八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收费,鼓励和支持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是指: (一)房地产交换; (二)以房地产抵债; (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四)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第十条转让房地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转让合同签订后,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当事人合法证明、转让合同,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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