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之机械性损伤概论

法医学之机械性损伤概论
法医学之机械性损伤概论

机械性损伤概论

随着人类社会和科学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所使用的劳动工具和致伤物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古代赤手空拳的斗殴、械斗,发展到当今的激光、原子能损伤,即是一个例证。人们在日常生活、生产和社会活动中,皆可能发生各种不同类型和程度的机械性损伤。由于机械性损伤常涉及违法犯罪活动或疑有违法犯罪行为,其发生率和死亡率皆高,因此,是法医病理学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由于致伤物种类繁多,形态各异,机械运动形式不同;人体组织结构生物力学性质和反应性的差异,使机械性损伤的鉴定成为法医学鉴定中最困难、最复杂的问题之一。

机械性损伤是常见的暴力性伤害死亡的原因之一。1979年,美国Chicago发生的1098起暴力性死亡案件中,因枪弹创和刺切创致死的为926例,约占84%。1984年,加拿大Alberta 地区发生的429起暴力性死亡中,机械性损伤致死者163例,约占38%。有人统计北京地区10年中暴力性死亡8711例,损伤致死的1831例,占被检验的暴力性死亡的21%。湖北地区统计了1957~1986年30年间的8610例尸检资料,其中损伤为2701例,占31.37%。这些统计数字,尚未包含损伤后未发生死亡的案例。由此可见,机械性损伤是法医病理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概述

一、机械性损伤的概念

致伤物造成人体组织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称为损伤(injury)。致伤物指所有能引起机体损伤的物体,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学因素。其中物理学因素中除雷电、高低温损伤外,以机械性损伤为主。致伤物与人体以机械运动的形式相互作用,造成机体的损伤,称为机械性损伤(mechanical injury)。包括殴打、踢、咬、刀刺、射击、爆炸和交通损伤等等。

机械性损伤的形成方式有:(1)运动的致伤物打击相对静止的人体;如罪犯用棍棒或斧锤打击受害者头部,一般情况下,人体处于相对静止状态。(2)运动的人体撞击于静止的物体;如撞击地面、墙壁、电线杆等。(3)运动的致伤物与运动的人体相撞,如运行的汽车撞击行人。

机械性损伤一旦发生,可造成人体各种不同程度的伤害。轻微者可在局部造成疼痛,轻度红肿,不遗留瘢痕,亦无功能障碍。重者可在局部产生一系列的功能或形态改变,形成瘢痕,或造成肢体缺失残废。心、脑等重要器官损伤可造成死亡,颅脑、脊髓、四肢等部位损伤可造成残废或其它后遗症。损伤后还可出现并发症,主要包括:失血、栓塞、感染、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和其它继发性改变(见死因节)。

二、影响机械性损伤形成的主要因素

机械性损伤形成的机制受作用力的强弱、人体组织的结构特点和致伤物的性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一)影响机械力作用的物理学因素

机械性损伤的部分机制可应用物理力学和生物力学的有关知识来解释。机械力是使静止的物体运动,或使运动的物体改变运动状况的外来作用,或指两个物体相对运动中相互作用的强度。导致损伤的机械力表示致伤物与人体相互作用的强度。从物理学角度,应考虑下列几点:

1.物体的动能或位能力的大小是由物体的能量转换决定的。物理学中表示位能(或势能)的公式是Ep=mgh,式中m是物体的质量,g是重力加速度,h是物体所处的高度。因此,人体体重越大,离地面越高,跌倒或高坠时所受的力越大,损伤也越严重。人体从高处坠落的过程中,若被障碍物所阻挡而分段下坠,则势能分段递减,从而转换成的动能较小,

故所造成的损伤较未受阻挡者为轻。

表示动能的公式是:Ek=1/2mv2,式中m为质量,v为运动的速度。如致伤物速度不变,质量增加1倍,所受力也增加1倍;如致伤物质量不变,而速度增加1倍,作用于人体后人体所受力将增加4倍。由此可见,致伤物的运动速度在损伤形成中起重要作用。如缓慢地将一块砖放置在头顶上,由于速度几乎为零,则不会引起损伤,但若以一定速度将该砖抛打在头部,则可造成颅脑损伤。同理,高速运动的弹头,尽管质量小,却可引起人体严重的损伤。由此可见,致伤物的运动速度在损伤形成中起重要作用。

致伤物除直线运动外还有转动运动。作转动运动时产生转动能。由于外加了转动能,质量、形态和速度相同的致伤物在作旋转向前的直线运动时比单纯的直线运动时产生的能量大得多。如来复枪的枪弹因旋转前进,其致伤力比不旋转的弹头大得多。

2.能量释放的时间致伤物作用于人体或人体撞击致伤物后,从开始碰撞到静止所经过的时间即为能量释放的过程。物理学中用冲量表示I=f(t-t0),其中f为动能,t为作用时间。一定质量的致伤物,在冲撞过程中若其速度变化甚大,冲撞时间极短时,则能量释放到人体的时间甚短,冲撞力甚大,所造成的损伤严重;反之,如致伤物运动的速度变化较缓慢,能量释放到人体的时间较长,冲撞时间延长时,则冲撞力较小,所形成的损伤较轻。

3.人体受力的面积根据P=F/S公式,可知在作用力(F)相同的条件下,作用面积(S)越小,则压强(P)越大,故有锋利尖端或刃缘的锐器,容易穿破体表组织造成深部组织器官的损伤。

4.力作用于人体的方向垂直作用使人体所受的力大于斜行作用力,更大于切线作用力。人体受力时有无转动也影响受力的大小。因此,同一致伤物,作用于人体的方向不同,可产生不同形态的创口。

5.力的作用方式可分牵拉、压缩、剪切、扭转、屈折等多种,其所产生的损伤形态及后果各不相同。

6.力在体内的传递受力部位体内器官是固体实质性器官,抑或空腔器官,其后果不同。空腔器官内容很少时与充满流质时后果也不一样。按流体力学的原理,空腔器官在处于充盈状态时易引起破裂。脚跟受力时,力可经下肢、骨盆、脊柱一直传递到颅底。

(二)人体组织的结构特征

人体各组织和器管所具有的特点,是在种系发生过程中,经过逐代遗传形成和获得的,并在个体发生过程中保存和遗传下来。例如,处于生理机能状态下的组织,皆具有反应力,当切断血管或肌束后,两断端均出现收缩现象。又如当小血管切断后,因凝血反应,在短时间内可在血管内形成血栓,使出血停止。

人体皮肤是外伤的主要对象。全身皮肤均由表皮、真皮、皮下结缔组织及脂肪组织构成,这是它们的共性。但全身不同部位的皮肤又各有不同厚度、不同角化程度、不同的皮纹方向和不同的皮下组织结构。因而同是皮肤,在致伤力相同的情况下各处形成的损伤可有不同。

人体外形基本上是一圆柱体结构。从这一概念出发,可阐明一部分损伤的形态特征及其形成机制。致伤物垂直打击人体,与正切打击所形成的损伤,其形态截然不同。例如弹头垂直射入人体,其射入口可呈圆形或星芒状;斜向射击,其射入口呈椭圆形;若以切线作用于人体,可形成沟状枪弹创。具有一定打击面的钝器,以平面打击人体,打击平面常不能完全接触体表,此时,损伤大小不一定能反映钝器打击面的真正大小。锐器所致的砍创创口长度,常不能完全反映锐器刃口的长度。

机体不同部位和器官组织的成分及其结构不同,其弹性、韧性和张力亦不同。生物力学研究证实,不同组织对外力的抵抗力差异很大。人体的各种组织各有不同的弹性和脆性,其致密程度、纤维排列的方向及数量的多少均不一致,存在结构和性质上的差异和不均匀性,对暴力的作用和反应不同,对损伤形成的机制和形态特征影响甚大。例如松驰的皮肤具有较

大的弹性和韧性,可拉长达40%,故能抵抗较大的压力。肌腱的韧性和骨骼的硬度较大,也能抵抗较大的压力。而肝、脾、肾等实质器官,结缔组织少,被膜薄,脆性大,受各种作用力时易造成破裂。因此,有时打击腹部,局部皮肤可无明显损伤或只有轻微损伤,而内脏器官则可发生破裂。脑组织含水量大,外力传入后呈液态波动性传递,易发生冲击伤、对冲伤。胃肠等空腔器官,在内容物充盈的状态下,外力作用后可发生惯性波动,冲击胃肠壁而发生穿孔或破裂。

(三)致伤物的性质和特征

引起损伤的力的大小,由致伤物的质量和运动速度决定。有柄的致伤物,易于挥动,打击时速度快,力量大,故造成的损伤较重。铁质的致伤物因重量较大,质地硬,在同等条件下造成的损伤较木质致伤物所造成的损伤要严重。具有尖或锐利刃缘的致伤物作用于人体,其作用力高度集中于其尖端或刃缘接触的部位,由于作用面积小,作用力集中,较易穿破皮肤、内脏,且造成的损伤较重;而钝圆的致伤物,打击人体时,作用力均匀地分散于较大区域,故所形成的损伤相对较轻。

(四)人体受伤时所处的位置及状态

一般地说,致伤物打击相对固定的人体所引起的损伤,较未固定者严重。这是因为活动的人体,当人体运动的方向与致伤物运动方向相同时,能通过延长冲撞的时间,以及改变致伤物与人体的接触面,使冲撞产生的破坏作用减小。从理论上讲,人体与人体被打击的部分处于活动状态,才有可能使减速时间延长,偶尔尚可化险为夷。用同样大小的力,打击可自由移动的头部,不一定引起严重损伤。但如从垂直方向打击卧于地上的头部则可引起明显的颅脑损伤。

同样,人在处于昏迷状态或未意识到外界打击时,由于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不能躲避或抵抗,其所受的损伤远比清醒状态或已意识到危险时所受损伤严重。

三、机械性损伤的分类

机械性损伤在法医学和外科学中的分类不同,各服务于本学科的任务。

1、按致伤物的种类不同,可将机械性损伤分为钝器伤、锐器伤和火器伤。

2、按致伤物的作用方式不同,可将其分为压擦伤、碰撞伤、拳击伤、咬伤、挤压伤、高坠伤、辗压伤等。

3、按案情性质或死亡方式不同,将其分为自杀伤、他杀伤、意外伤和造作伤等。

4、按损伤发生时间,又可将其分为生前伤、濒死伤和死后伤。

5、按损伤的基本形态结合形成机制,可将其分为擦伤、挫伤、创、骨和关节损伤,内脏破裂及肢体离断,此即机械性损伤的基本形态。

机械性损伤的基本形态

由于致伤物种类繁多,因此而形成的损伤形态千差万别。甚至同一种致伤物可以形成不同形态的损伤,相同形态的损伤又可以由不同的致伤物形成。虽然如此,机械性损伤的形态又有其共性,只有认识了它们的基本形态,才能认识特殊形态的损伤。

一、擦伤

(一)擦伤的概念

擦伤(abrasion)是钝性致伤物与体表摩擦造成的以表皮剥脱为主要改变的损伤,又称表皮剥脱。擦伤多发生于遭受钝器打击、坠落、交通事故等情况。擦伤一般只伤及表皮甚至表皮层的一部分,但有时也可深达真皮层,可与挫伤、挫裂创以及枪弹创,甚至砍创等并存。(二)擦伤的形态和法医学意义

单纯擦伤仅有表皮层脱离或缺损,常不伴有出血。但有时伴真皮缺损,亦会发生出血。典型的擦伤呈条状、片状或梳状,亦可为点状,大小不等、形态不一,常可反映致伤物表面

的特征(彩图3-1)。单纯的擦伤临床价值不大,但在法医学中,擦伤有其特殊的重要性:擦伤所在部位,常标志暴力作用点;擦伤的形态特征,尤其是游离的表皮可指示暴力作用的方向;擦伤的形状可用以推断致伤物作用面形状;擦伤局部组织的炎症反应或有痂皮形成,可证明为生前伤;根据擦伤的形态特征、分布位置和数目,结合其他损伤,可推断事件的性质或凶犯的意图。

(三)擦伤的类型

根据致伤物运动方向及其作用机制的不同,可将擦伤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 抓痕(scratch or finger nail abrasion)是指指甲等有尖的硬物抓擦或划过皮肤表面形成的擦伤。抓痕可为间断点状或平行沟状,有时可见细小的游离皮瓣(tag)存在。有时可见弧形擦伤,其形状与指甲相符。机械性窒息的案件中和女性在纠纷时形成的抓痕多见于面颈部。性犯罪的案例,抓痕常发生在受害者的外阴,乳房或股内侧等部位。虐待儿童的抓痕多见于上肢前臂。

2.擦痕(grazes or brush abrasion)由体表与粗糙物体或地面相摩擦而形成的擦伤。作用力沿切线方向擦过皮肤,皮肤受力作用的面积大,损伤广泛,多分布在人体较突出的部位,呈片状、条状或片状中带有细条状(彩图3-2),表面可附着不同形态和性质的异物,如粗细不等的砂粒、泥土等。伤及真皮可有出血及痂皮形成。通常擦痕的起始端较深,末端浅,可据以推断暴力作用的方向。

3.撞痕(impact or crushing abrasion)是由致伤物以几乎垂直于体表的方向撞击体表,形成表皮的损伤。在致伤物陷入皮肤时,其表面形成擦伤。这类擦伤多伴有深部组织的损伤。多见于车辆撞击或坠落伤(彩图3-3),也见于钝器打击时。此类擦伤有时因有特殊形状,故称为印痕状擦伤(patterned abrasion)。

4.压擦痕(friction or pressure abrasion)表面粗糙的物体,在压迫皮肤的同时,与皮肤表面相摩擦而形成的损伤。这是既有垂直于皮肤表面的作用力又有沿切线方向的作用力同时作用所造成的擦伤。绳索或其他编织物所致的损伤均属此类型。咬伤也可有压擦痕。压擦痕不仅可伤及表皮、真皮及皮下组织,也因受压而致真皮乳头变扁平,血管受压,局部缺血。压擦痕亦可在死后形成,如搬动尸体时。生前擦伤伤面呈棕褐色或暗红色,死后擦伤伤面呈蜡黄色。必要时可采取局部标本,作组织学检查。

各种擦伤由于表皮损伤并显著变薄,表面水分易于蒸发而变干燥,死后可迅速出现皮革样化。因此,常可真实地反映出致伤物的某种痕迹,在犯罪侦察和致伤物的认定上颇为重要。

二、挫伤

挫伤(contusions, bruise)指由钝器作用造成的以皮内或/和皮下出血为主要改变的闭合性损伤。广义的挫伤可认为是由钝器或钝性暴力造成的皮肤及其以下组织器官出血为主要特征的损伤,因此,内脏器官挫伤亦应包含其中。

(一)挫伤形态

挫伤的大小、形态以及出血程度,因作用力大小及局部组织的特点而异。眼眶周围、面

颊部、乳房、股内侧、会阴等处皮下组织疏松,血管丰富,受力后不仅血管易⑸ 屏选⒊鲅 页鲅 拷隙喽 段Ы瞎悖ú释?SPAN lang=EN-US>3-4、5 )。皮下出血可沿组织间隙向

低下部位流动,而直接受力部位较高,如颅底骨折,血液可浸润至眼眶周围;颞顶部损伤,颞肌内可见血液浸润。手掌和足掌等皮下组织致密,组织间隙小,受力后皮下出血量少。挫伤可伴有不同程度的表皮剥脱、局部肿胀和炎症反应。有时皮下出血容易扩散而改变形状,不能准确反映出致伤物。如出血发生在真皮层内,称皮内出血(intradermal bruise)。由于真皮组织致密,血管为末稍细小分支,故出血量较少,不易扩散,出血多呈局限或点状,容易

反映出致伤物打击面的形态(彩图3-6、7),对法医推断致伤物有很大的帮助。交通损伤中由于轮胎碾压在皮肤上形成的轮胎印迹亦常属皮内出血。活体皮下组织出血常呈片状,出血量大时,血液积聚于局部组织内形成血肿(hematoma)(彩图3-8)。

挫伤也可发生在内部器官,如脑、心、脾、肺、肝、肾、肠系膜或胃肠浆膜面,表现为包膜下出血,器官实质内血肿。挫伤常见于钝器打击、坠落伤、交通损伤,也可见于枪弹损伤。内脏挫伤与皮肤组织挫伤不同,内脏挫伤有时可以由间接暴力所致,如对冲性挫伤。(二)影响挫伤形态的因素

挫伤的形态及伤面的大小受多种因素影响,鉴定挫伤时要考虑下列因素:

1、由于血液从血管内流出,故血管外必须要有足够的空间供血液聚积;组织疏松处出血量较多,组织致密处出血量较少。

2、皮下出血的显现程度随血管外血量的多少而变化。

3、弹性较大的部位如腹壁和臀部在受同等暴力打击下,比有骨衬垫的部位较少发生挫伤。

4、挫伤显现的颜色深浅,可因出血位于皮下组织的深浅而异。

5、在相同作用力条件下,出血的发生及血液进入组织间隙的量受血管脆性和血液凝固性的影响,如老人血管脆性大,小孩软组织韧性差,易发生挫伤。某些有出血素体质者发生挫伤时常较严重,而长期经受武打训练者不易发生挫伤,肝功能不良者挫伤亦常较明显。(三)挫伤的法医学意义

挫伤有下列几方面的法医学意义:

1. 挫伤所在部位,标志暴力作用点。

2. 挫伤本身即是生前伤的标志,特别是出血多,浸润到组织间隙内者。死后虽也可发生皮下出血,但因无血压,不会明显浸润到组织间隙中去,大多时候也不会有明显的血凝块。

3. 根据皮下出血颜色的改变,可推测挫伤形成时间。随着受伤后时间的延长,血肿在组织酶作用下崩解,红细胞膜破裂,血红蛋白经过化学变化发生颜色的改变。血红蛋白分解物质包括含铁血黄素、胆红素和胆绿素,使血肿由暗紫红色变为蓝褐色、绿褐色、绿色和黄色,最后消退。青壮年的小挫伤约一周左右完全消失,亦有个别例外。如出血处组织切片见到含铁血黄素,表示出血已经48小时以上(彩图3-9)。左大腿外侧散在皮下出血、出血已基本吸收,局部遗留浅褐色色素。

4.据皮下出血的分布、数量和形状,可推测凶犯的意图和犯罪过程中的某些活动。如强奸案凶犯指头压迫所形成的挫伤,常分布在受害者的股内侧、会阴部和胸乳部;扼死者,多分布在颈部两侧。

5.有时可根据挫伤特别是皮内出血的形态,推断致伤物打击面的形态。

6.体内疏松结缔组织间隙,如腹膜后、肠系膜周围、肌束间以及皮下组织内,有时可因损伤积累大量血液,其总量多时可超过1000~2000ml。伤者可死于急性失血性休克。如广泛损伤伴肌肉坏死,也可因急性肾衰而死亡。

三、创

(一)创的概念及结构

创(wound)指较强大的暴力造成皮肤或内脏器官破裂的损伤。创属于开放性损伤。组织破裂形成的皮肤及深部组织缺损称创口;创口周边皮肤的边缘称创缘;因组织收缩在创口下形成的空腔称创腔;创腔周围的组织断面称创壁;创腔深部未破裂的组织称创底;创缘皮肤交界形成的夹角称创角。除圆形创口(如枪弹创)外,一个创口至少有两个创缘和创角;钝器所致创在两创壁之间有时可见未完全断裂的血管和结缔组织,称组织间桥(tissue bridge)。

(二)创的分类

各种致伤物形态千差万别,其作用机制亦不同,所造成创的形态亦差别较大。正确认识各种创的形态,对推断致伤物具有重要意义。

1. 钝器创由钝性致伤物通过撞击、砸压、撕裂组织造成的创称挫裂创(laceration);过度牵扯皮肤造成的皮肤与皮下组织裂开称撕裂创(tearing wound)。

挫裂创形成的方式和机制与挫伤基本相同,暴力强度小时,形成挫伤;暴力强度大时,形成挫裂创。但有时并不一定形成挫裂创,例如腹壁受打击就不易形成挫裂创。通常都是在皮下有骨骼衬垫处,皮肤被夹在致伤物与骨骼之间,才易发生挫裂创,并可形成潜掘性的创腔。挫裂创形成后,创腔很快被流出的血液所充填。如未经恰当处理,极易发生感染,使愈合缓慢。创口愈合后遗留较大的瘢痕组织,缺少毛囊、汗腺和皮脂腺等结构。

挫裂创常发生在头皮、颌面、肩部和四肢等。如外力与皮下骨骼相夹的力的强度超过了皮肤的弹性限度,引起皮肤、皮下组织或血管撕裂,形成挫裂创。结缔组织纤维、神经纤维和血管皆具有韧性,由于这些组织抗张力的差异,常有一部分纤维或血管未发生断裂,在两侧创壁间形成组织间桥。

挫裂创形态常因致伤物形状的不同而有差异,多呈条形、不规则形、半月形、星芒状。创缘不整齐,常呈细微齿状、内卷。创壁凹凸不平,有明显血液浸染。创角多较钝,可多于两个。创腔内有时可有异物,如泥沙或碎砖屑、毛发等异物,要注意收集保存。挫裂创创缘常伴有擦伤或挫伤。

头面部的挫裂创常有更重要的法医学意义。通过挫裂创的检查可说明下述问题:①根据挫裂创的分布、数目、严重程度以及有无抵抗伤存在,可推测是他杀、自杀或意外事故;判断暴力的作用方向,以及成伤的方式;②根据挫裂创的大小和形态,有时可推断钝器与身体接触面的形状进而推断致伤物;③创口中若发现泥沙,应与发现尸体现场上的泥沙进行比对,以判断尸体曾否被移动过。挫裂创有时伴严重内脏损伤而致死。

由细长的钝性物体戳入人体形成的创,称为捅创。捅创本质上仍属钝器创,其形成机制与锐器刺创相似,但以挤压和牵张两种外力为主。(见第五章第二节[附])

2. 锐器创由有锐利尖端或刃缘的致伤物通过切、砍、刺、剪方式造成的创称锐器创,其中又可细分为刺创、切创(或割创)、砍创、剪创等(见第五章锐器伤)。

3. 火器创由发射的枪弹造成的创称枪弹创(gunshot wound);爆炸时形成的创伤称为爆炸创(见第六章火器伤)。

四、骨,关节损伤

(一)骨折(Fracture)指骨组织解剖结构连续性和完整性发生破坏。骨折可发生于全身各部位骨骼,以四肢长骨、颅骨、肋骨等多见。骨折分为开放性骨折与闭合性骨折。骨折发生在致伤物着力处称为直接骨折;远离受力点处的骨折称间接骨折。骨折有线形、凹陷、洞穿、粉碎等多种形态。在法医学实践中,常见而较有意义的是骨质擦痕、线形、凹陷性、孔(或洞)状和粉碎性骨折。

1、骨质擦痕致伤物按切线方向与骨组织发生摩擦而造成骨质表面脱落或缺损,称骨质擦痕。致伤物多为质地硬的金属、砖石类等。根据骨质擦痕可以确定致伤物的质地;根据骨质擦痕大小和形态特征结合软组织损伤有助于推断致伤物及作用面的特征;骨质擦痕亦可反映力的方向。

2、线形骨折(fissured fracture)骨骼受致伤物打击后发生的长线状骨裂而无骨板错位和塌陷者称线形骨折。线形骨折可单独发生,亦可伴发于其他骨折的附近或周围。颅骨上的线形骨折可单独发生于外板或内板,亦可发生全层断裂。线状骨折的形状不一,可有直线状、环状、星芒状和弧形等。骨折线可为单条,亦可为多条,单条线状骨折常指示暴力作用部位。但是,伴发于其他类型骨折的线状骨折,则线状骨折多在远离着力点部位。

3、凹陷性骨折(depressed fracture)致伤物打击造成骨板单层或全层骨折,并伴有

骨裂和向下凹陷,称凹陷性骨折。在法医学实践中,凹陷性骨折多见于颅骨,根据其形态特征可分为舟状、阶梯状、角状、同心圆形等凹陷性骨折。不同形态的凹陷性骨折的形成与致伤物的形状、打击部位、用力大小、打击角度有关。如棍棒类钝器在相对较平坦的颅骨上可形成舟状凹陷骨折;颅骨较厚的部位,圆形钝器打击可形成同心圆性凹陷形骨折。

4、孔状骨折(perforating fracture)骨折区内骨片全部断裂、脱落而洞穿者称孔状骨折。骨折周围一般都有不同程度的环状或放射状排列的骨折线。形成孔状骨折的致伤物一般作用面积较小,质硬而较重,便于挥动,打击力集中且速度快。如圆头锤形成的骨折。

5、粉碎性骨折(comminuted fracture)常由于较大暴力作用下局部骨质碎裂为多块游离骨片。其碎骨片大小、数量和形状不一,可一次形成,亦可多次打击形成。颅骨在遭受巨大暴力时可使其广泛破裂变形,成为全颅崩裂。

(二)关节损伤最常见的关节损伤是脱位。即组成关节各骨的关节面失去正常对合关系,称为关节脱位或脱臼。外伤性脱位常合并有骨折。高位颈椎脱位有时可致死。

五、内脏器官损伤

内脏器官损伤包括内脏震荡、内脏挫伤和内脏破裂。

内脏震荡(visceral concussion)是指不伴有明显解剖结构破坏的内脏的机能障碍。内脏震荡的作用可以是短暂的,如伤及重要器官,且程度严重亦可致死。在法医学实践中有意义的是脑、心和脊髓震荡(详见有关章节)。

内脏挫伤的机制与皮肤组织挫伤相似,其形态表现为包膜完整,实质内出血为主,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实质细胞损害和功能障碍,多见于肺、心、肝、脾、肾及胰等实质性器官。

内脏器官破裂(visceral laceration)是指内脏器官的裂伤。与皮肤软组织损伤有一定差异,皮肤上形成的挫裂伤常为直接暴力作用,而内脏器官破裂既可以由直接暴力造成,如锐器或火器直接造成器官的裂伤或穿通伤,亦可为间接暴力,如钝性暴力作用于腹壁造成的腹内器官破裂。内脏器官破裂可见于实质器官或空腔脏器,实质器官破裂是指包膜和实质部分被破坏,常见于肝、脾、肾,可由于血管破裂导致大出血。空腔器官,如胃、肠,在充盈状态下受暴力打击可发生破裂。破裂可由直接暴力造成,亦可为内容物的流体压力所致。腹腔内空腔器官破裂,常由于内容物外溢导致腹腔感染。间接暴力经传导亦可引起内脏破裂,如高坠臀部先着地时,内脏器官可因强烈震荡发生广泛性破裂。交通损伤中多见内部器官破裂。

六、肢体断离

肢体断离(dismemberment)即强大暴力使人体各部遭致广泛而严重的破坏并断离者,称为肢体断离。常见于爆炸、高坠(如飞机失事)、建筑物倒塌或火车辗压等所致的复合性损伤。多为撕裂创、挫裂创和骨折等复杂损伤的组合。肢体断离自杀、他杀和灾害均可遇及,既有生前损伤,也有死后碎尸,必须作全面系统的尸体检查。有时还需进行个人识别。

中医基础理论习题及答案(中医学概论概论习题及答案)

中医基础理论习题1 (一)A型题 1.古代哲学认为,宇宙的构成本原是:E A.水 B.天 C.地 D.风 E.气 2.气的根本属性是:D A.上升 B.下降 C.外出 D.运动 E.静止 3.精气生万物的机理是天地阴阳二气的:C A.互根互用 B.对立制约 C.交感合和 D.消长平衡 E.相互转化 4.精气神学说中所谓的“精”主要指:D A.生殖之精 B.后天之精 C.自然界之清气 D.肾中所藏之精 E.水谷精微 5.天、地、万物之间相互作用的中介是:A A.气 B.气机 C.气化 D.彼此感应 E.神 6.精气神学说中的“神”主要指:B A.自然界物质运动变化的表现及其内在规律 B.人体内一切生命活动的主宰 C.一切生物生命力的外在表现 D.人的精神意识思维活动 E.以上均是 7.精气神学说中特别重视:C A.精的作用 B.气的作用 C.神的作用 D.精气互化的作用 E.精气生养神的作用

8.阴阳属性的征兆是:B A.动静 B.水火 C.上下 D.晦明 E.寒热 9.阴阳比较完整而简要的概念是:E A.事物的对立 B.事物的对立统一 C.事物的一分为二 D.事物内部的一分为二 E.事物特定属性的一分为二 10.阴阳交感是指:D A.阴阳二气的和谐状况 B.阴阳二气是运动的 C.阴阳二气的相互运动 D.阴阳二气在运动中相互感应而交合的过程 E.阴阳二气的对峙 11.天地阴阳二气交感是万物发生和变化的:B A.结果 B.根由 C.形式 D.物质 E.现象 12.“动极者镇之以静,阴亢者胜之以阳”说明阴阳的:B A.交互感应 B.对立制约 C.互根互用 D.消长平衡 E.相互转化 13.“阴者,藏精而起亟也;阳者,卫外而为固也”说明阴阳的E: A.制约 B.交感 C.消长 D.互根 E.互用 14.“无阳则阴无以生,无阴则阳无以化”说明阴阳的:C A.交互感应 B.对立制约 C.互根互用 D.消长平衡 E.相互转化 15.根据阴阳属性的可分性,五脏中属于阴中之阳的脏是:C A.心

法医学经典小抄加复习题目

1、法医学的研究的对象(内容):死亡或伤害发生的现场、尸体、活体、物证和文证审查。 2、脑死亡:是指脑的功能全部停止,而且是不可恢复地停止,不管心跳呼吸是否存在。 3、肺呼吸是否存在的确定方法:玻片法;纤毛法;泡沫法;观水法。 4、心跳是否存在的确定方法:听诊法;压迫止血法;x光透视法;心电图法。 5、暴力死亡:除病死和老死其它都是。6.早期尸体现象:肌肉松弛、尸僵、尸冷、尸斑、尸体痉挛、皮革样变、角膜混浊、自溶等7、晚期尸体现象包括:尸臭;尸绿;腐败静脉网;腐败气小泡;腐败巨人观;白骨化。8、死亡时间的判断:利用尸体现象;利用蝇蛆生活史;死后尸体化学变化;胃肠道食物的消化及移位情况;植物生长规律;其它方法。9、损伤:机体受到外界因素作用引起人体组织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10、机械性损伤:机械性外力与人体作相对运动所造成的损伤。11、机械性损伤形成三要素:造痕体;承痕体;作用力。12、钝器创特点:创口裂开不规则,创缘不整齐多伴有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创角钝,创壁粗糙,创底不平有时大于裂开创口,创腔有组织间桥。 13、常见钝器创:表皮剥脱、皮下出血、骨折、内脏破裂挫伤。14、高坠伤:躯体从高处坠落撞击地面或者其它物体上造成的损伤。特点:广泛而严重多种损伤并成;体表损伤相对较轻内脏损伤重; 损伤多集中在躯体的一侧;人体震荡伤显着;15、射击伤:远距离:组织缺损、挫伤轮、污垢轮、近距离:加火药烟晕、枪口印痕、火药颗粒附着物。 16.爆炸损伤特征:炸碎伤,烧灼伤,抛出物及弹片射入伤,冲击波伤。17、烧死的特征:尸体外表特征:局部烧伤;闭眼特征;高温作用。尸体内部特征: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血液内有碳氧血红蛋白;胃十二指肠内有烟灰炭末;硬脑膜外热血肿。18、烧伤与死后焚尸鉴别:生前:皮肤有烧伤的生活反应;呼吸道内有烟灰炭末;呼吸道有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血中碳氧血红蛋白含量增高;其他致命伤无 19、机械性窒息的特征;尸体外表特征:尸斑出现早且显着;颜面肿胀发绀;面部皮肤及粘膜下出血点;尸冷缓慢;流涎,流涕。尸体内部特征:血液呈暗红色;内脏淤血;浆膜及粘膜下点状出血;肺气肿和肺水肿;20、扼死要注意的问题:警惕加害人扼颈时的辅助手段;扼痕的形成显现时间有时需经12-24小时;在勘验扼死案件现场时,需要发现和提取(微量物证)。21、溺死的尸体特征:外:尸斑出现缓慢,颜色较浅;手中抓有异物;口鼻围部有白色泡沫;皮肤肿胀皱缩;皮肤呈鸡皮样改变;尸体沉浮及腐败;水中尸体多见损伤。内:呼吸系统的改变;心血管的改变;消化道有溺液;内脏有浮游生物;肌肉出血;尸体器官内溺液外渗。 22、毒物的吸收途径:消化道;呼吸道;皮肤;注射。 23、一氧化碳中毒检材提取:检材采取心血,防止心色液或胸腔积液混入,盛器内不留空隙,无法取心血液时取骨髓。 一。判断题是非题 1、临床医师可以受人民政府或公安、司法机关委托而担任检验、鉴定刑事或民事案件工作。( 2 ) 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自杀或他杀嫌疑者,应当进行法医学解剖。( 1 ) 3、心跳呼吸停止,意味着机体死亡。(2 ) 4、辅助死因多指引起体内潜在疾病发作而致死的损伤或情况。(1 ) 5、尸蜡和蜡质化学成分类似,由饱和脂肪酸等构成。( 2 ) 6、创系指皮肤真皮层破裂的损伤。( 2 ) 7、窒息时,肺胸膜、心外膜和胸腺被膜点状出血称为塔雕氏斑。(1 )

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摘要】机械性损伤是由各种致伤物以机械作用使人身组织结构破坏或生理机能发生障碍。为了侦察和审判的目的,对损伤进行周密的检查、记录,并对损伤的造成、程度、后果等提出合乎科学的结论或分析意见,称之为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法医鉴定的目的,是判断损伤的类型和轻重程度,是自伤、他伤抑或意外灾害,是生前伤抑或死后伤,以及损伤与死亡的关系。通过检验,还可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以推断、认定凶器等,对侦查和审判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主要以机械性损伤的损伤时间、凶器推断和认定、致伤过程分析、致伤原因、致伤条件、伤后的行为能力、损伤与疾病的关系、损伤的死亡原因等的确定均对案件性质的确定、为侦察和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的重要意义等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问题进行探究。 【关键词】机械性损伤;法医学鉴定 Mechanical injury of the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Cheng mingqi [Abstract]Mechanical injury by a variety of mechanical injury to the role of objects so that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the physical damage or physical obstacles occur. In order to detect and the purpose of the trial, and carry out a detailed inspection of damage, records, and caused injury, the extent to meet the consequences of scientific conclusions or analysis, known as the mechanical injury of the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The purpose of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is to determine the type and severity of injury extent, is self-injury, injury or accident he is wounded during his lifetime or after death injury, as well a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jury and death. Passed the inspection, but also the basis of injury in order to infer the morph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that the weapons of the investigation and trial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this paper, mechanical injury to the time of injury, weapons, and infer that the process of analysis of injury, injury causes, injury conditions, the capacity after injur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jury and disease, injury, etc. to determine cause of death in both cases the nature of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trial to detect and to provide clues and evidence, such as the importance of mechanical injury to explore the issue of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Key Words]imitate handwriting; signature handwriting test 机械性损伤是由各种致伤物以机械作用使人身组织结构破坏或生理机能发生障碍。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是为了侦察和审判的目的,对损伤进行

法医学-04机械性窒息---

机械性窒息 窒息(Asphyxia) ?概念:影响呼吸过程中任一环节,影响正常的气体交换过程,导致体内缺氧或二氧化碳潴留,引起组织细胞代谢和生理功能紊乱,即称为窒息(asphyxia);因窒息造成的死亡称为窒息死(death from asphyxia)。 发生原因分类 ?机械性窒息(mechanical asphyxia) ?中毒性窒息(toxic asphyxia ) ?电性窒息(electric asphyxia) ?空气缺氧性窒息(asphyxia due to low atmospheric oxygen contet) ?病理性窒息(pathological asphyxia) ?新生儿窒息(neonatal asphyxia) 机械性窒息 ?概念:由机械性暴力作用引起的呼吸障碍而发生的窒息。如:压迫颈部或胸腹部,阻塞呼吸道等妨碍呼吸的进行。 ?主要是妨碍外呼吸(肺循环进行的血液与外环境的气体交换)的进行。 机械性暴力作用的方式和部位分类 ?闭塞呼吸道入口的机械性窒息:捂死 ?压迫颈部的机械性窒息:缢死、扼死、勒死等;?异物堵塞呼吸道的机械性窒息: 哽死(固体异物堵塞呼吸道) 溺死(液体异物堵塞呼吸道) ?压迫胸腹部的机械性窒息:压死、挤死、活埋;?体位性窒息:长时间被限制于某种特定的体位,使呼吸功能及静脉回流受阻而发生的窒息;?性心理性行为异常者在进行特殊性活动时措施失 当,发生的意外性窒息--性窒息。 机械性窒息的尸体检验 (一)尸表检验: 1:颜面肿胀、发绀; 2:瘀点性出血; 3:尸斑显著、出现早; 4:尸冷缓慢; 5:牙齿出血(玫瑰齿)--牙颈部表面玫瑰色 6: 大小便失禁、精液排出、口涎流注。 尸体内部征象 1:血液呈暗红色、流动性; 2:内脏瘀血; 3:内部脏器瘀点性出血-常见于肺胸膜和心包脏层--又称为“Tardieu”氏斑; 4:肺气肿、肺水肿; 5:脾贫血; 一、颈部受压的机械性窒息 ?颈部受压的机械性窒息死 1:缢死(death from hanging) 2:勒死(strangulation by ligature) 3:扼死(manual stragulation) (一)缢死(death from hanging) ?概念:利用自身全部或部分体重,使套在颈(项)部的绳索(或其他类似物件)压迫颈项部所引起的窒息性死亡。 ?三大关键因素:条索样物、压迫颈项部、自身体重下坠。 缢死的死亡机制 1:呼吸道闭塞致呼吸障碍; 2:颈部血管受压致脑部血供障碍; 3:颈部神经受压导致迷走神经反射性心 跳停止; 4:脊椎和脊髓的损伤 缢型(hanging style)

法医学概论考试重点

法医学概论(第二版)重点: 第一章:法医学与法科学 1:法医学(Forensic,legal medicine)概念: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 2:法医学的任务:法医学是为社会主义法制服务的,因此提供科学证据和依据,是法医学在为法律解决与医学相关的问题时的基本任务。①为揭露犯罪事实真相提供科学证据和依据②为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提供科学证据③为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医疗纠纷提供科学证据④为处理重大事故提供科学依据⑤为卫生防疫部门处理传染病、职业中毒提供科学依据⑥为保险部门的有关人员伤亡赔偿提供科学依据⑦对立法提供建设性意见 3:法医学的分科:法医病理学,临床法医学,法医毒物分析,法医毒理学,法医物证学,法医血液遗传学,法医人类学,法医牙科学,法医精神病学 4:法科学的任务:为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对物证进行检验和鉴定。 刑事技术研究的则是揭露犯罪的手段。 5:现场:凡发现尸体的场所、遗留犯罪或时间痕迹的地点 现场勘验:为了弄清犯罪事实和揭露犯罪嫌疑人,在现场进行的一系列侦查活动。它是侦破刑事案件的首要环节。 现场勘验的任务:发现和收集犯罪的痕迹、物证,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7条规定:“勘验有尸体的现场,必须有法医参加” 6:个人识别:是指辨别尸体或活体该个体为谁,或是否与某个体为同一人。 7:尸体解剖:尽量在48小时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法医解剖:①涉及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及性质者②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③因工、农业中毒或剧烈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 8:尸体解剖目的:①确定死亡原因②判定致死方式③推定死亡时间④推定损伤时间⑤推定致伤物体 9:尸体检验中注意问题:①尸检不全面②观察不细致③迷信仪器分析结果④检材采取不当⑤尸体检验记录欠详实⑥误认病变或不认识病变⑦结论凭主观臆想而无客观依据⑧摄影缺陷⑨不保留必要的物证 10:法医活体诊察:是为了确定被害人、被告人的伤残状况、生理病理状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 法医活体诊察的内容(活检):①损伤鉴定②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③疾病的诊察④性问题的检验⑤诈病、造作伤、造作病的诊察⑥虐待的诊察 活体损伤诊察注意问题:①选择适宜的鉴定时机②诊察要全面,方法要得当③要区别对待法医学诊断与临床诊断④要注意审查临床资料是否真实⑤要正确区分损伤与疾病⑥正确运用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⑦伤残程度鉴定的特殊性 11:证据: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诉,被告人供诉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物证:是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体物证和痕迹物证) 法医物证:由生物体而来的涉及刑事案件或民事纠纷的各种痕迹和物体。

重庆医科大学 法医学概论

法医学forensic medicine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是建立在其它科学基础上的一门综合的、独立的边缘学科,有其为法律服务的独特的、其它学科不能替代的研究和工作领域。通过法医学的检验为案件的侦查提供线索,为案件的审理提供科学证据,为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医学依据。 法医学的研究对象:现场尸体活体物证文证 法医学尸体检验是法医病理学研究和鉴定过程中极为重要的 一环。它包括尸表检查、尸体解剖和组织学检查。 目的(1确定死亡原因(2判定致死方式(3推断死亡时间(4推断损伤时间(5推断致伤物(6个人识别 方式1尸表现场检验2尸体解剖3活体:作为法医学鉴定对象的活体包括被害人、被告人和身份不明的个体。4物证:包括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常见的法医物证有血液、精液、阴道液、唾液等体液和分泌液及其瘢痕,尿、粪等排泄物,皮肤、毛发、骨骼、指甲、脏器等组织器官。5文证:是以其内容、含义证明事实的书面文件。 尸体解剖:尽量在48小时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法医解剖:①涉及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及性质者②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③因工、农业中毒或剧烈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 尸体检验中注意问题:①尸检不全面②观察不细致③迷信仪器分析结果④检材采取不当⑤尸体检验记录欠详实⑥误认病变 或不认识病变⑦结论凭主观臆想而无客观依据⑧摄影缺陷⑨ 不保留必要的物证 活体检验主要是对被检者的某些特征、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例状体、各器官和系统功能状态等进行检验和鉴定,是法医学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医物证检验的主要内容是生物学检材的种类认定、种属来源的鉴别以及遗传标志的性别判定等 活体损伤诊察注意问题:①选择适宜的鉴定时机②诊察要全面,方法要得当③要区别对待法医学诊断与临床诊断④要注意审查临床资料是否真实⑤要正确区分损伤与疾病⑥正确运用 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⑦伤残程度鉴定的特殊性 证据: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诉,被告人供诉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物证:是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体物证和痕迹物证) 法医物证:由生物体而来的涉及刑事案件或民事纠纷的各种痕迹和物体。 法医学的任务1为揭露犯罪事实提供科学证据;2为澄清民事纠纷的真相提供科学证据;3为行政诉讼提供科学证据;4为处理重大事故、灾害提供科学提供;5为处理医疗纠纷提供科学证据;6为民政、保险等部门进行人身伤亡赔偿、抚恤提供科学依据;7为卫生防疫部门发现传染病、职业病或食品中毒提供科学证据和信息;8为国家立法和制定法规提供技术咨询;9为其他科学的发展提供借鉴。 简述法医学与医学的关系”医学是研究人类生命活动和外界环境的相互关系,人类疾病的发生、发展及其防治的一门科学体系,分为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科学与卫生学以及包括法医学在内的特种医学四部分。法医学作为一门具有独立研究领域和检验技术的科学体系,是建立在医学基础以及其他自然科学基础上的一门科学,其发展和完善主要借助于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各学科的进步,同时不断吸收和借鉴其他自然学科的最新成果,是法医学的理论不断地得到充实,技术方法日臻精确并不断有所更新。医学各学科和有关自然科学的进步促进了法医学的发展和完善,同时法医学也以其本身的成就丰富了医学和自然学科的内容。 中国最早记载法医检验有关内容的是先秦时期的《礼记》和《吕氏春秋》。 《封诊式》是世界上最早的具有丰富的法医学内容的刑侦书籍《洗冤集录》是中外法医学者公认的的现存最早的系统法医学著作。作者是宋慈(1186~1249)是中国古代伟大的法医学家,世界法医学史上最杰出的人物之一。他于1245年着手编撰《洗冤集录》,1247 年任湖南提点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就在这一时期完成了《洗冤集录》一书。《洗冤集录》是一部广泛总结法医学尸体外表检查经验的书籍,对于尸体现象、窒息、损伤、现场和尸体检查等各方面,都作了大量的科学观察和归纳。该书不仅使我们了解了宋代如何进行尸体检验,更重要的是它所记载的一些法医学重要发现至今仍有意义。《平怨录》《无怨录》《洗冤录》是著名的宋元检验三录。《洗冤录》是我国古代法医学在欧洲最早的译本 现代法医学的奠基人:林几 其主要贡献1、创办了我国第一个法医学科(为了我国法医学人才的培养,完成了《拟议创立中央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科教室意见书》。这份著名的意见书,为以后法医研究所的成立,各大学开展检验工作及法医学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2、创办了我国第一个法医学研究所(为了提高我国法医学研究水平,在林几的创导下,1932 年 8 月成立了我国第一个法医学研究所,并任第一任所长。首次开办法医研究员培训班,培训了高级法医人才——“法医师”,使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法医师职称。)3、创办了我国第一个公开发行的法医学杂志《法医学月刊》(1934 年 1 月)4、编撰了多部法医学教材 中国法医学会现任理事长,我国著名毒物分析专家:刘耀教授重要的学术刊物《刑事技术》《法医学杂志》《中国法医学杂志》《证据科学》(此外还有《中国司法鉴定》等) 重要的国外学术刊物《国际法庭科学杂志》《美国法医学与法医病理学杂志》《国际法医学杂志》《法科学杂志》《法医学》我国实行多系统的法医鉴定体制,现行的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主要有1司法系统内部的鉴定机构;2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 我国的法医学教育分三个时期,分别为: 1形成时期 (1931~1949年);2第一次发展时期(1950~1965年);3第二次发展时期(1977年到至今) 简述现代法医学的主要成就1、1983年山西太原晋祠会议的召开,是我国高等法医学专业教育快速发展的转折点2、1984年法医教材编写委员会确定,将法医临床学作为法医学的主干课程之一,从而使法医临床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1991 年,第一本《临床法医学》教材出版)3、新技术、新方法不断引进并应用于检案和科研工作中((1)从 20 世纪 60 年代起,我国法医学工作者就应用组织化学和生物化学等方法,检查组织中各种酶和炎症介质的含量,来推断死亡时间和损伤时间,以及疾病和损伤的诊断。 (2)自 1985 年 Jeffreys 建立 DNA 指纹图用于个人识别以来,1986~1987 年,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始用 DNA 检案,我国也于 1987 年开始 DNA 多态性研究和实际检案应用,广泛用于个人识别、亲子鉴定和性别测定。这一技术的应用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法医物证检验技术的发展,同时随着我国对更先进、‘更科学的系列物证检验方法(PCR 及 PCR-STR)的引进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使我国法医物证检验方法和研究水平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3)医学影像技术和生物电生理检测技术为临床法医学鉴定提供了客观的检 查方法,使临床法医学鉴定的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 法医学分支学科包括法医病理学、法医毒理学、法医化学、法医物证学 (包括法医血清学、法医人类学及法医牙科学)、临床法医学及法医精神病学等。 法医病理学(forensic pathology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发生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 法医病理学重点解决的问题:确定死亡时间,明确死亡方式,推测死亡时间与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进行个人识别,明确损伤与疾病的关系或中毒与疾病的关系,解释与死亡有关的事实及与环境等其他因素的关系。 死因的分类:1直接死因: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损伤;2根本死因:引起直接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病理过程的最初的疾病或损伤,或者造成致命的事故或暴力的事件或情况;3辅助死因:促进死亡的因素;4死亡诱因:使身体原存在的、潜在的或处于代偿状态下的有致命危险的疾病急性发作或突然恶化而导 致死亡的因素;5联合死因: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从病原学和死亡机制方面难以区别其间的因果关系或逻辑顺序的、并列致死性损伤或疾病。 死亡方式(manner or mode of death)的分类:1他杀:是指用强加的暴力手段终止他人生命的行为;2自杀:是指自己用某种暴力手段伤害自己,以期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3意外:是指出人意料的造成人体伤害的外界强加性事件。 法医学致伤物的分类:1钝器2锐器3火器个人识别(personal identification):用科学的方法确定某 活体尸体或生物性检材的身源,或是否与某个体为同一人。 医疗事故(medical negligence)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 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 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法医临床学(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是应用医学和法医 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 他生理病理等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 法医物证学(forensic physical evidence):运用医学、生 物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知识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 的生物性检材的检验与鉴定的一门科学。法医物证鉴定的木的 是解决个人识别和亲子鉴定问题。 简述临床法医学的鉴定内容:1、确定是否存在损伤:①案情 调查;②根据病历资料了解原始受伤情况,但不能完全相信病 历记载;③照相或客观检查;④目前情况检查;⑤某些情况 下较难判断是否存在损伤。2、判断损伤类型,对机械性损伤 类型的推断,有时需判断是生物性、化学性或物理性损伤。3、 推断致伤物,损伤的形态特征不能完全反映致伤物的形状。4、 推断损伤时间,皮肤擦挫伤的时间推断,骨折的时间推断5、 皮肤瘢痕检验6、活体损伤鉴定的时限 7、损伤与疾病的关系, 损伤既可造成某种疾病,也可使原有疾病加重;另一方面疾病 也可加重损伤的后果①损伤是疾病的直接病因。②损伤与疾 病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③损伤与疾病无关。8、活体损伤鉴 定的注意事项 亲权鉴定identification in disputed paternity应用医学、 生物学和人类学的方法检测遗传标志,依据遗传学理论进行分 析,对被检者之间是否存在生物学亲缘关系所做的科学判定。 毒物(poison , toxicant):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以较小剂量 进入生物体后,能与生物体发生化学作用并导致生物体器官组 织功能和形态结构发生损害性变化的化学物质。 尸僵(rigor mortis):死后尸体肌肉僵硬,并是关节固定的 现象 死亡事件的推测方法:1根据尸体现象推测(1)尸冷:(2) 尸斑:(3)尸僵:2根据超生反应推测3根据尸体化学成分变 化推测4根据组织化学改变推测5根据胃内容物消化程度推测 生前伤和死后伤的鉴别方法1生前伤肉眼的改变2生前伤组织 学改变3炎性介质及反应蛋白的检测 治伤物的推断方法:1根据损伤的形态推断:①创口:钝器不 规则,无明显形态特征;锐器规则,有一定的形态特征。②创 缘,钝器部整齐,常伴有擦伤和挫伤;锐器平整,很少伴有擦 伤和挫伤。③创角,钝器较钝,可有两个以上;锐器较锐。④ 创腔,钝器浅而宽,可有异物,有组织间桥;锐器深而窄,无 组织间桥。⑤创壁,凹凸不平,对合不好;锐器,光滑对合好。 ⑥创底,钝器不平整;锐器平整。2根据组织中残留物推断 致伤方式的鉴别方法:①损伤部位:自杀伤,死者手所能及部 位,多在颈胸或腕部;他杀伤,身体任何部位。②损伤数目与 程度:自杀伤,一般较少,致命伤只一处;他杀伤,一般较多, 致命伤可多处。③损伤分布与排列:自杀伤,分布较集中,排 列整齐;他伤杀,分布较大,排列紊乱。④特殊损伤:自杀伤, 可有试切创;他杀伤,可有抵抗后防御伤。⑤现场情况:自杀 伤,较整齐,无挣扎痕迹,致伤物多遗留在现场;他杀伤,比 较紊乱,常有挣扎痕迹,致伤物多不在现场。 损伤面积的估算常采用:坐标纸测量法 PCR:一种体外扩增特异性DNA片段的技术。模拟体内DNA复 制的过程,在模板DNA、引物和4种脱氧核糖核酸存在下,由 DNA聚合酶催化的,发生在引物间的DNA双链的体外扩增技术。 法医学司法鉴定:是指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方法,以人体为鉴 定对象,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生理病理状态和人体特 征等专门问题。 法医学鉴定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法鉴定原则(二)实事 求是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是指导鉴定活动的根本准则。 1.受理鉴定时实事求是2.鉴定结论客观、真实3.鉴定结论 科学、公正) (三)科学鉴定原则(1.应以科学的态度进行鉴 定2.结果判断应符合科学原理)(四)独立鉴定原则(鉴定人 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独立表达意思,根据对鉴定客体检 验的结果,做出科学的判断,称为独立鉴定。 1.鉴定结论是 鉴定人意志的表现2.鉴定人的鉴定活动不受政法机关职能的 约束 法医鉴定人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 案件中的法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活动的人,称为法医鉴定人。 法医鉴定人有三种:一种是司法机关内从事法医学鉴定的人 员;一种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取得了执业资格和鉴定 资格,在法医学鉴定机构从业的法医鉴定人;还有一种是司法 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根据需要,临时聘请的具有法医学专门知识 的人员。 鉴定人的条件1.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鉴定人必须具有解决 专门性问题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能够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做出科学的鉴定结论。 2.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鉴定人与案 件没有利害关系,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3.鉴定人是自 然人 法医学鉴定人出庭的主要任务:1向法庭宣读鉴定结论;2阐 明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的依据和科学道理;3接受审判员以 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4回答审判员以及其他 诉讼参与人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责任能力分级:1无责任能力:患有精神疾病,处于严重的精 神疾病状态,或中度及更重的精神发育迟滞或严重的痴呆,或 其他严重精神障碍。2部分责任能力:患有精神病或精神病缓 解不全,轻度或中度的精神发育迟滞或严重的痴呆,或其他明 显的精神障碍。3完全责任能力:精神病已愈或已缓解而处于 间歇期,或轻度及更轻的精神发育迟滞或痴呆,或其他轻度精 神障碍,或单纯性人格障碍,或无精神病与伪装精神病。 法医学鉴定书组成内容一、标题与编号二、基本情况三、检案 摘要1案情摘要案发时间、地点、经过,主要的调查情况叙述: 常见来源:案卷(立案机关综合的案情材料、现场勘查报告、 尸体检验报告、病历材料)2病历摘要、书证摘要3被鉴定人 概括、调查及证明材料:常见于司法精神病专业的司法鉴定。 中毒的法医学鉴定方法1根据临床症状推测是否中毒、毒物的 种类和中毒的程度;2详细的进行案情调查,了解毒物的可能 来源和种类;3根据尸体检查所见检查所见推测毒物种类与性 质;4中毒的最终确证是依据法医病理学监测与从中毒者体内 分离出毒物的综合结果。5阐明毒物或其代谢产物在生物体内 的量和浓度变化,对鉴定中毒案件具有重要的法医学意义。 常用尸体解剖方式及其优点:直线切法:从下颌下缘正中线开 始,向下沿颈胸腹正中线绕其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切开皮肤及 皮下组织。一般常用。Y字形切法:分别从左、右耳后乳突垂 直向下切至锁骨上缘,再向前内方切开至胸骨切迹处汇合。颈 胸部有伤时,应采用本式。倒Y字弧形切开法:先按直线切法 切开颈、胸部皮肤至腹上部,再作半圆形切开腹部,将皮瓣向 下翻转。腹壁有损伤时可作此术式。T字弧形切开法:先从左 肩峰经胸骨上切迹之右肩峰作一弧形横切口,再在该弧线中点 向下作直线切口,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缘。此术式的优点是可 保持颈部外形完整。 法医在尸体现场勘查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若有尸体现场 发现有电击、爆炸或施放毒气的迹象,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然后再进行勘查。2、现场发现血迹、毛发或精斑等人体生物 源物证时,应观察其分布、形态、方向如何,并提取备检。3、 对可能附着人体生物源性物证的物品,要注意发现、保护指纹 或其他附着物,并提取备检。4、现场应注意寻找并认定致伤 物。5、对可能留有死者信息的物品进行检查,以便发现与案 件有关的一些信息。6、重大命案现场,在侦查期间应尽量封 闭,保留一段时间以便复查。 简述法医物证学的鉴定内容 法医物证学目前进展 法医毒理学中毒案件中中毒的特点与进展 我国人的体表面积一般根据 Stevenson 算式来计算,即:体 表面积(m2)=0.006×身长(cm)+0.0128×体重(kg)一 0.1529。 临床医学烧伤面积的估计一般多采用九分法,即将全身体表面 积划分为若干 9%的等份,如成人头颅占体表面积 9%;双 上肢各占 9%;躯干前后各占 13%;会阴部占 1%;臀部及 双下肢占 5X9%4-1%。(也有用手掌法,即五指并拢状态的一 掌面积约等于体表面积的 1%。以上两种方法都是比较粗略 的估计方法,测得损伤面积占体表面积百分比误差太大,不符 合临床法医学必须精确计算损伤面积的要求,故不适用于临 床法医学活体检验。) 1、各期尸斑出现的时间及检查所见 坠积期扩散期浸润期 死后经过时间12 小时以内12~24 小时24 小时以后 指压尸斑表面完全褪色稍褪色不褪色 改变尸体位置尸斑可转移两侧性尸斑尸斑固定 尸斑处皮肤切面血液从血管 内流出 组织间隙红色液 体流出 无血液流出 2、根据胃肠内容物消化程度推测死亡时间 胃肠内容物死亡时间 胃内充满未消化的食物餐后即刻死亡 胃内食物变软,食物外形较完整餐后 1 小时死亡 胃内食物移向十二指肠餐后 2~3 小时死亡 胃、十二指肠有消化食物及残渣餐后 4~5 小时死亡 胃排空餐后 6 小时以上死亡 3、挫裂创和锐器创的鉴别 挫裂创锐器创 创口不规则,无明显形态特征规则,有一定的形态特征 创缘锯齿状,常伴有擦伤和挫伤平直,很少伴有擦伤和挫伤 创角较钝,可有两个以上较锐 创腔浅而宽,有组织间桥深而窄,无组织间桥 创壁粗糙,对合不好光滑,对合良好 创底不平整平整 4、自杀伤和他杀伤的鉴别 自杀伤他杀伤 损伤部位死者手所能及部位,多 在颈、胸或腕部 身体任何部位 损伤数目与程 度 一般较少,致命伤只一 处 一般较多,致命伤可多处 损伤分布与排 列 分布较集中,排列整齐分布范围较广,排列紊乱 特殊损伤可有试切创可有抵抗伤或防御伤 现场情况较整齐,无挣扎痕迹, 致伤物多遗留在现场 比较紊乱,常有挣扎痕迹, 致伤物多不在现场 5、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 鉴定人证人 根据需要被指派或聘请,既可以选择,也 可以更换 由案件本身决定,不能选 择,也不能代替 就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定做 出判断性结论 提供证人证言,是陈述自己 所了解的案件事实 必须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不需具有专门知识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就应当回避无需回避 为了提供科学的结论,可以要求阅览有关 的案卷材料 不能阅览案卷材料 几个鉴定人共同鉴定时,可以互相讨论, 可以共同写出鉴定结论,共同签名 询问证人只能个别进行,证 人之间不能讨论 6、男女骨盆鉴别 男性女性 全貌外观狭小而长,骨质较重宽大而短,骨质较轻 骨盆腔肥厚粗糙,侧壁倾斜而深纤细平滑,侧壁较直而浅 骨盆上口楔形或心形圆形或椭圆形 盆腔狭小,呈漏斗形宽阔而浅,呈圆桶形 骶骨等腰三角形,骶骨突起等边三角形,骶骨平直 骨盆下口横径及前后径狭小径及前后径宽大 耻骨弓呈锐角,约70°~75°呈钝角,约90°~100° 7、耻骨联合面的年龄变化 年龄(岁) 耻骨联合面形态学改变 17~19 平行隆起较为明显,背侧与腹侧无明显分界 20~22 平行隆起仍明显,但逐渐变浅。背侧缘开始形成 23~24 联合面显得平滑,开始形成倾斜面。腹、背侧缘大多形成 25~30 平行隆起已消失,腹、背侧缘增宽且形成 31~35 联合面形成周缘,背侧缘向后扩大使联合面呈卵 36~44 腹侧缘上半部不明显,出现周缘隆起 45~59 缘隆起大部形成,以后更明显粗壮 60 以上联合面出现老年性变化,有散在的粟粒样小孔

眼损伤鉴定原则

眼损伤鉴定原则 1、了解案情:仔细阅读卷宗材料,对受伤经过有全面的了解。如受力方式、受力部位、致伤物等。审阅病历资料,特别是初诊病历中对损伤情况及视力的记载。尽可能的了解伤前视力情况。 2、眼科检查: 细致的眼科检查是法医鉴定中不可缺少的环节,鉴定人应掌握基本的眼科检查方法(或聘请有经验的眼科医师检查)。 (1)视力检查:先测裸眼视力,然后测矫正视力,应以矫正视力为准。对有疑问的存在伪盲或伪低视力的应进行的鉴别检查。如伪盲实验等。本所现采用自动视力检测仪,带有偏正光和红绿色光装置,给视力检查带来一定的帮助,但这些仍属主观视力检查。必要时应作视觉电生理检查。 (2)眼睑、结膜、角膜、前房、晶体、玻璃体、视网膜从外至内仔细观察并详细描写。 轻主诉重客观检查结果,特别是形态学的改变,另外借助客观的辅助检查。 3、辅助检查 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免散曈眼底照相,了解眼底情况。 超声检查:对玻璃体浑浊、玻璃体后脱离,视网膜脱离,脉络膜脱离,眼内异物,高度近视(眼轴长>25mm,往往合并有后巩膜葡萄肿)有意义。 电生理检查:视觉诱发电位、视网膜电流图等 影象学检查,CT、MRI 4、电生理检查 (1)视觉诱发电位检查(VEP):目前法医学界应用较多的主要是以黑白棋盘格作为模式翻转刺激的视觉皮层诱发电位(PRVEP),在PRV EP 未能成功引出波形的被鉴定人,可以用闪光诱发电位(FVEP),来进一步筛选视觉通路和屈光介质病变。目前比较公认的观点是:对于视力好于0.1的受试眼,均能引出比较完整、形态接近正常的PRVEP 波形。也有作者报道,如PRVEP 无反应或需3°及以上刺激视角诱出P100波形者,视力多小于0.05;如果小于1.5°刺激视角诱发出波形时,则视力多大于0.05;FVEP波形能完整引出者,受检眼视力至少存在光感。国外有学者报道,PRVEP在某些眼病(或眼伤)者存在一些特殊情

6机械性窒息2

六机械性窒息(二) 【要求】扼死的性质,勒死与缢死的主要区别,了解体位性窒息、性窒息的法医学检验;溺死与死后抛尸入水的鉴别,了解非典型性溺死的主要特点 三、机械性窒息的类型 缢死、勒死、扼死、捂死、体位性窒息、性窒息、溺死 2. 勒死 1)概念 又称绞死,是以条索状物缠绕颈项部,交叉勒紧、压迫颈项部造成窒息死亡。 2)勒索与勒死的方式 3)勒死的尸检所见 ?颈部改变 勒沟的性状、位置与方向、数目;组织学改变 ?颜面征象窒息征象舌尖露出 ?内脏器官淤血、水肿、出血 ?其他损伤他勒案件 4)勒死机制 ?呼吸道阻塞 ?颈部血管受压 ?颈部神经受压 5)勒死的法医学鉴定——勒死的性质(死亡方式) ?他勒 ?自勒 ?意外勒死 ?勒死与缢死的鉴别 缢死勒死 索沟位置舌骨与甲状软骨间甲状软骨下 索沟方向着力处水平,两侧斜行水平或稍倾斜 闭锁多不闭锁,有中断或提空闭锁 深度不均匀一致均匀 颈总动脉内膜可有横行裂伤无横行裂伤 尸斑尸僵可有特殊情况一般无特殊 3.扼死 1)概述 用手压迫颈部造成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他杀 2)扼颈的方式 3)扼死形态学改变 ?颈部损伤 扼痕(指甲痕、指头痕、虎口痕、鱼际痕) 皮下软组织出血;甲状软骨、舌骨骨折 ?颜面征象窒息 ?内脏器官淤血水肿、淤点性出血 ?其他损伤 4)扼死的机理 5)扼死的法医学鉴定 ?扼死性质他杀 ?扼痕 注意:合并损伤或中毒等、解剖注意 4.捂死 1)定义:以手或其他柔软物体同时压闭口、鼻孔阻碍呼吸运动,影响气体交换导致的窒息死亡。 2)捂的方式 3)形态学改变 4)捂死的机理:缺氧 5)法医学鉴定

5. 体位性窒息 1)定义:长时间被限制与某种异常体位,使呼吸功能受阻及静脉回流受阻而发生的窒息死亡。 2)体位性窒息的方式 倒置体位斜挂体位屈曲体位十字悬挂 3)症状和体征 ?症状 死亡过程较慢。死前有的述头晕、烦躁、口渴、腹痛、四肢无力而不能上举;有的可见流涎、晕厥、尿失禁; 悬吊者感肢体疼痛,最后面色苍白、呼吸困难、脉搏细弱、血压下降、四肢厥冷而死亡。 ?体征:(缺乏机械性暴力直接作用) 窒息明显 4)死亡机制 ?呼吸需要三个因素协同进行:(1)肺的换气功能;(2)呼吸道的通畅;(3)肌肉泵的作用。 ?体位性窒息实验动物的解剖所见及血气分析结果与法医鉴定中所见窒息死的改变完全一致。 ?死亡原因可能是限制性通气障碍而引起呼吸衰竭 ?除了窒息外,还可能有其他机制,如休克等参与。 5)体位性窒息的法医学鉴定 ?尸表及尸体解剖窒息死的一般特征。 ?根据现场,尸体检验,可作出鉴定。 ?排除疾病、服抗精神病药物的反应、中毒或酒精的作用。 ?对有伤的尸体,要弄清伤情,分清主次,综合分析,排除致命伤所致的机械性损伤死亡。 ?性质结合案情考虑 6. 性窒息 1)定义:性心理、行为变态者,在隐蔽处,用各种手段导致自己缺氧,以刺激并增强其性快感,由于意外而致 的窒息死亡。 2)现场特点 ?现场多寂静、隐蔽。 ?常有色情画报和书刊、淫秽小说、镜子、假发辫、假乳房、乳罩、化装用品、女性衣鞋袜、各种绳索、塑料薄膜袋等。 3)性窒息机制 防范措施失灵、失去控制等 4)法医学鉴定 ?现场 ?窒息征象 ?衣着奇特 ?没有搏斗迹象、无自杀动机 7、溺死 1)定义 俗称淹死,因液体堵塞呼吸道,影响气体交换,使体内缺氧、二氧化碳潴留,而发生的窒息性死亡。 溺液包括:海水、淡水、油、酒、羊水、呕吐物、血液、等 2)形态学变化一般窒息征象 ①体表改变 尸体温度较低;尸斑浅淡 口鼻部蕈行泡沫; 眼结膜点状出血;皮肤鹅皮样改变 手及指甲有异物;口唇、指端发绀 (手足)皮肤膨胀、皱缩、脱落;浮尸 其他生前死后损伤 ②内部征象 上呼吸道:泡沫,泥沙、水草等异物。 水性肺气肿溺死斑(Paltauf斑) 静脉淤血怒张,右心淤血,血液呈暗红色流动性。 左、右心血液成分差异:左心溺液 消化道溺液及异物 器官内浮游生物 肌肉出血呼吸辅助肌

法医学职业生涯研究报告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 《职业生涯管理》课程作业 (小组作业) 系别_经济管理学院企业管理系 专业__人力资源管理 小组成员:任晓红、魏红娟、葛欢欢、徐月辉 姓名/学号:任晓红/2009011977 葛欢欢/2009011970 徐月辉/2009011971 魏红娟/2009011966 成绩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录 一、专业概况 (3) 二、在校生情况 (4) (一)院校情况 (4) (二)在校生人数统计 (5) 三、毕业生就业情况 (5) (一)法医学毕业生从事的主要行业 (5) (二)法医学毕业生主要职业 (6) (三)工作环境 (7) (四)工作地域和工作领域 (7) (五)薪酬状况 (8) (六)就业率 (9) 四、职业发展情况 (9) (一)主要职业的发展路径 (9) (二)发展路径分析 (10) 五、结论与建议 (11) (一)总结分析 (11) (二)建议 (12) 六、附录 (13)

法医学专业的发展道路研究报告 一、专业概况 专业编号:100601 专业名称:法医学 学科门类:医学类(编号:10) 门类:法医学类(编号:1006) 专业描述: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法学及法医学的基本理论及基本知识,受到医学及法医学的基本技能训练,具有法医学检案鉴定的基本能力。 课程描述: 1、研究对象:包括人(活体、尸体)和物。 2、主干课程: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法医学。 3、主要课程:法医学概论、人体解剖学、法医病理学、刑事侦察学、法医 5、授予学位:医学学士

二、在校生情况 (一)院校情况 1.本科院校 全国设有法医专业的医学院校大约有28家,目前,国内在本科阶段开设有法医学专业的医科院校有28所,名单如下: 表1:法医学本科招生院校 赣南医学院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医科大学新疆医科大学温州医学院山西医科大学川北医学院广东医学院皖南医学院西安交通大学昆明医学院河南科技大学 目前国内,可以招收法医学专业研究生的大学,国内有30所。其中有4所医科院校只能招收法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这四个院校分别是:辽宁医学院、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皖南医学院、河南科技大学。剩下26所医科院校既可以招收法医学硕士研究生还可以招收法医学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2:法医研究生招生院校个数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开设有法医学专业的医科院校(无论是本科还是研究生)共有45所。其中拥有本科至博士完整体系的只有12所。拥有硕士到博士体系,但本科不设法医学专业的有14所。而拥有从本科到硕士体系的有3所。只能招硕士研究生但在本科不设法医学专业的有1所。只在本科阶段设有法医学专业,但不能招收法医学专业研究生的有15所。通过上面的资料,对于目前国内各医科院校,在法医学专业方面的教学水平和科研实力,是可以有一个较为基本的了解。 3.知名院校 表3:法医学专业院校等级表 安大学、昆明医学院、山西医科大学 B等(6个)南方医科大学、苏州大学、汕头大学、浙江大学、中南 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C等(4个)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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