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设施防洪标准

水利设施防洪标准
水利设施防洪标准

6 水利水电工程

6.1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等别和级别

6.1.1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分为五等,其等

别按表6.1.1的规定确定。

6.1.2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水工建筑物,应根据其所属枢纽工程的等别、作用和重要性分为五级,其级别按表6.1.2的规定确定。

6.2 水库和水电站工程

6.2.1 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6.2.1的规定确定。

注:当山区、丘陵区的水库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的挡水高度低于15m,上下游水头差小10m时,其防洪标准可按平原区、滨海区栏的规定确定;当平原区、滨海区的水库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的挡水高度高于15m,上下游水头差大于10m时,其防洪标准可按山区、丘陵区栏的规定确定。

6.2.2 土石坝一旦失事将对下游造成特别重大的灾害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防洪标准,应采用可能最大洪水(PMF)或10000年一遇;2~4级建筑物的校核防洪标准,可提高一级。

6.2.3 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如果洪水漫顶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失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防

洪标准,经过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PMF)或10000年一遇。6.2.4 低水头或失事后损失不大的水库枢纽工程的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经过专门论证,并报主

管部门批准,其校核防洪标准可降低一级。

6.2.5 水电站厂房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6.2.5的规定确定。河床式水电站厂房作为挡水建筑物时,其防洪标准应与挡水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一致。

6.2.6 抽水蓄能电站的上下调节池,若容积较小,失事后对下游的危害不大,修复较容易的,

其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可根据其级别按表6.2.5的规定确定。

6.3 灌溉、治涝和供水工程

6.3.1 灌溉、治涝和供水工程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分别按表6.3.1-1和

6.3.1-2的规定确定。

注:灌溉和治涝工程主要建筑物的校核防洪标准,可视具体情况和需要研究确定。

6.3.2 溉灌、治涝和供水工程系统中的次要建筑物及其管网、渠系等的防洪标准,根据其级别

按表6.3.1-1和6.3.1-2的规定适当降低。

6.4 堤防工程

6.4.1 江、河、湖、海及蓄、滞洪区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和受灾

后损失的大小,以及江河流域规划或流域防洪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

6.4.2 堤防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

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6.4.3 潮汐河口挡潮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水工建筑物的级别按表6.4.3的

规定确定。

注 : 潮汐河口挡潮枢纽工程的安全主要是防潮水,为统一起见,本标准将防潮标准统称

防洪标准。

6.4.4 对于保护重要防护对象的挡潮枢纽工程,如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

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水利设施防洪标准

6 水利水电工程 6.1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等别和级别 6.1.1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分为五等,其等 别按表6.1.1的规定确定。 6.1.2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水工建筑物,应根据其所属枢纽工程的等别、作用和重要性分为五级,其级别按表6.1.2的规定确定。 6.2 水库和水电站工程 6.2.1 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6.2.1的规定确定。

注:当山区、丘陵区的水库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的挡水高度低于15m,上下游水头差小10m时,其防洪标准可按平原区、滨海区栏的规定确定;当平原区、滨海区的水库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的挡水高度高于15m,上下游水头差大于10m时,其防洪标准可按山区、丘陵区栏的规定确定。 6.2.2 土石坝一旦失事将对下游造成特别重大的灾害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防洪标准,应采用可能最大洪水(PMF)或10000年一遇;2~4级建筑物的校核防洪标准,可提高一级。 6.2.3 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如果洪水漫顶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失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防 洪标准,经过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PMF)或10000年一遇。6.2.4 低水头或失事后损失不大的水库枢纽工程的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经过专门论证,并报主 管部门批准,其校核防洪标准可降低一级。 6.2.5 水电站厂房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6.2.5的规定确定。河床式水电站厂房作为挡水建筑物时,其防洪标准应与挡水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一致。

6.2.6 抽水蓄能电站的上下调节池,若容积较小,失事后对下游的危害不大,修复较容易的, 其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可根据其级别按表6.2.5的规定确定。 6.3 灌溉、治涝和供水工程 6.3.1 灌溉、治涝和供水工程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分别按表6.3.1-1和 6.3.1-2的规定确定。 注:灌溉和治涝工程主要建筑物的校核防洪标准,可视具体情况和需要研究确定。 6.3.2 溉灌、治涝和供水工程系统中的次要建筑物及其管网、渠系等的防洪标准,根据其级别 按表6.3.1-1和6.3.1-2的规定适当降低。 6.4 堤防工程 6.4.1 江、河、湖、海及蓄、滞洪区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和受灾 后损失的大小,以及江河流域规划或流域防洪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 6.4.2 堤防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 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6.4.3 潮汐河口挡潮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水工建筑物的级别按表6.4.3的

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大纲设计

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大纲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城市概况 2.1自然地理 2.2社会经济 2.3洪涝风险分析 2.4洪涝防御体系 2.5重点防护对象 3组织体系与职责 3.1指挥机构 3.2成员单位职责 3.3办事机构 4预防与预警 4.1预防预警信息 4.2预警级别划分 4.3预防预警行动 4.4主要防御方案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2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5.3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5.4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抢险与救援保障 6.3供电与运输保障、 6.4治安与医疗保障 6.5物资与资金保障 6.6社会动员保障 6.7宣传、培训和演习7后期处置 7.1灾后救助 7.2抢险物资补充 7.3水毁工程修复 7.4灾后重建 7.5保险与补偿 7.6调查与总结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8.4预案解释部门 8.5预案实施时间 附录

1附图 2附表 3附件 l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城市洪涝、山洪、台风暴潮等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城市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防洪法》、《水法》、《防汛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制订的有关方针政策;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流域规划及城市防洪规划等专业规划;已批准的防洪调度方案、流域防洪预案及上一级或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防洪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的城市市区内洪水(含江河洪水、冰凌洪水以及山洪等)、暴雨渍涝、台风暴潮等灾害事件的防御和处置。 1.4工作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抢结合;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坚持服从大局、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坚持公众参与、军民联防;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等原则。 2城市概况 2.1自然地理 城市地理位置,地形与地貌特点,城区高程范围,气象水文特征;城市水系与河道、水库、湖泊等情况。

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计浅谈

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计浅谈 【摘要】城市防洪工程是城市排涝、防洪的主要工程,城市人口密集,生产要素集中,经济发达,若遇洪灾,损失重大。本文对城市防洪、排涝、景观等工程设计办法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城市防洪排涝景观 东莞地处南部沿海,屡受台风暴雨侵袭,防洪任务特别繁重。而防洪标准、设计洪水、堤顶超高以及城市防洪、城市景观、城市排涝等城市其他基础设施作为城市防洪的重要组成部分,倍受政府重视。 1.城市防洪标准。 城市防洪标准是城市防洪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标准定得合理与否,不仅关系到工程的效益,而且关系到工程实施的可行性。现行国家标准对城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作了规定,以重现期作为防洪标准的表达方式,依据城市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数量来划分防洪标准的高低,若改变一个城市的防洪标准时就必须进行充分论证。 2.设计洪水;堤顶超高 堤防是城市防洪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堤防安全,堤防必须高出设计洪水位一定的超高值,但由于堤防主要分布于城区,过高的堤防不仅增加工程投资,而且对城市景观、交通等影响很大。根据有关规范,可以作如下分析: 首先,堤防安全加高值与堤防失事后的危害程度有关,堤防越高,失事后的危害越大。堤防的安全加高宜取大值,堤防越低,失事后的危害较小,堤防的安全加高可适当降低,平原河网地区,设计洪水位高出地面有限,堤防安全加高可取小一些。 其次,堤防安全加高与堤防断面结构的安全度有关。若堤防高度较大,而堤身较单薄的土堤,洪水位一旦超过堤顶高程,堤防就会因漫顶溃决,则堤防的安全加高值应取大值;若堤防堤顶较宽,或堤后地面(路面)高程较大、背水坡较缓,即使洪水位超过堤顶也不会造成堤防溃决,则堤防安全加高值可适当减小。 第三,堤防的安全加高值与设计洪水位的精度有关,相邻两个级别防洪标准的设计洪水位差值越大,洪水位计算的绝对误差也大,安全加高应取大值;而一些平原城市堤防的设计洪水与高一级标准洪水位相差不多,则洪水位计算的绝对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修订工作大纲 水利部天津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修订组 二○○三年五月

批准:谢熙曦审定:郑永良计划处:孙继栋技术处:牟广丞水工处:武永新规划处:孙建峰编制:许学伟

一、修订的目的及必要性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由建设部、水利部于1993年2月8日以建标[1993]72号文发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该规范执行以来,对指导城市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起到了很好的作用。1998年长江大水以来,各地修建了大量城市防洪工程,从治水政策到工程实践,对城市防洪工程的认识在逐渐深化,同时在执行规范过程中,也发现原规范有些内容需要增补或修订。本次拟补充或修订的内容如下: 1.对原规范“总体设计”一章的内容进行补充。主要补充以下内容: (1) 补充城市防洪总体安排。城市防洪工程是流域防洪体系的组成部分,城市要达到预定的设计防洪标准,需通过合理、有效运用该城市(或流域的)防洪工程体系来实现。因此,合理确定各项治理工程措施的防洪作用,并从调度上明确它们之间的关系,有助于确保城市防洪目标的实现。总体设计一章,需从宏观上阐明城市防洪工程的总体安排。 (2) 城市防洪需考虑上游水库和蓄滞洪区的作用,增加城市上游水库和蓄滞洪区规划安排及汛期控制运用的内容。 (3) 总体设计一章中,增加环境保护、工程管理等内容。 结合环境保护,增加城市防洪工程综合利用、改善环境、绿化、美化等内容; 加强工程管理,增加工程实施后,工程运行管理的有关内容; 2.增加城市排涝工程设计的内容 3.增加城市防洪减灾非工程措施的内容。 4.对其它章节的内容进行补充或修订。 5.鉴于防潮工程的特殊性,将“海堤工程”一章单独列出。 通过对规范的补充或修订,使规范在内容上进一步完善,为城市防洪工程设计提供技术依据。 二、修订依据与原则 (一) 修订依据 1.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水总局科[2002]15号文“关于下达2002年度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技术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及主编单位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市防洪与雨洪利用

关于城镇防洪排涝分析 摘要:近年来,我国城市洪涝灾害频繁发生,城市防洪排涝直接涉及城市安危和市民日常生活、生产。现代科学的城市雨洪管理应该以专项规划为引导,以先进的预报、模拟、监测、控制等技术为支撑,在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生态工程,提高雨洪资源利用率,将城市生态系统保护。环境美化与雨洪的防、滞、排、用结合起来,促进生态文明和亲水宜居城市建设。 关键词:防洪排涝形势原因对策 引言:据有关部门研究,我国到21世纪中叶人口将达到零增长,届时人口总数可达16亿左右,经济发展将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城市人口占全国人口的70%左右,国内生产总值的90%可能集中于城市。因此城市的安全将是整个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大中城市约90%濒临江河海洋,都受到一定程度洪水的威胁,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批中小城镇蓬勃兴起,其中大多数城镇在进行城市规划建设时没有充分考虑防洪要求,存在很大的洪灾风险。"十一五"全国水利规划计划中,明确将涉及人民群众生命才产安全领域的研究作为工作的重心。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关城镇防洪救灾方面课题的研究已经成为我国21世纪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课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1.城市防洪排涝的严峻形势 综合我国的内涝的情况,城市的防洪除涝减灾工作已经是重中之重,城市的防洪除涝工作是一个持久之战,为了打赢这场战争,我们一定要做好十足的工作,制定出可行的而且有效的对策,这样才能有效的解决暴雨带来的内涝和洪灾。城市人口和财富高度集聚,是一定地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引领核心,城市一旦受灾,损失巨大。洪涝灾害是当前我国城市面临的最主要灾害之一,我国大多数城市都滨水而建,均面临洪水淹没和雨后内涝问题。因此,城市的防洪排涝问题形势严峻,必须全力应对,寻找成因,制定对策,以期切实有效地解决问题。 2 目前我国城市产生内涝问题的原因 城市,作为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人类群居生活的高级形式,也是人类现代化程度的体现,城市排水系统是城市重要的组成部分, 起着静脉输运的作用, 对于整个城市的健康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 由于温室效应的影响, 降雨量也逐年升高, 这给城市排水系统带来新的挑战。时常导致城市汛期发生内涝现象。城市内涝不仅影响交通, 严重时还可能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2],给人们的生产生活都带来了严重影响,甚至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因此如何解决城市的防洪排涝问题,就成为了我们的重要课题。 2.1 现有基础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由于历史的原因;许多城市七、八十年代建设的管道、以及日伪时期遗留下来的排水管道,由于年代久远,管径较小,施工质量差,管道流量小,难以养护管理等原因,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城市发展的需要。二是有些地方排水管网布局不合理,原有旧管网得不到更新改造,新管网与旧管网不能形成优势互补,配套使用,不能适应和充分发挥管网的防洪排涝作用。三是有些城市排水管网的体制为合流制。这些管道只能满足正常的污水排放和小雨量时的防洪排涝工作,对较大的暴

防洪标准GB50201(可编辑修改word版)

防洪标准GB50201-94 来源:广西水利厅时间:1995-01-01 1.防洪标准(G B50201-94) 1.防洪标准(GB50201-94) 防洪标准 【副题名】:Standard for flood control 【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主编 【标准号】:GB 50201-94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 【发布日期】:1994 年6 月2 日 【实施日期】:1995 年1 月1 日 【批准文号】:建标[1994]369 号 【批准文件】: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4]369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防洪标准》GB 50201- 94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出版发行 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 【全文】: 1总则 1.0.1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 1.0.5.1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2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3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6下列的防护对象,经论证,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1.0.6.1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采用高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 1.0.6.2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均较小或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的防护对象,可采用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与几个重要的防洪水位

防洪标准与几个重要的 防洪水位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防洪标准与几个重要的防洪水位 防洪标准 (flood contro1 standard) 防洪保护对象要求达到的防御洪水的标准。通常以某一重现期的设计洪水为防洪标准,也有一些地方以某一实际洪水为防洪标准。在一般情况下,当实际发生不大于防洪标准的洪水时,通过防洪系统的正确运用,能保证防护对象的防洪安全,具体体现为防洪控制点的最高水位不高于防汛保证水位,或流量不大于河道安全泄量。 设防水位是指汛期河道堤防已经开始进入防汛阶段的水位,即江河洪水漫滩以后,堤防开始临水,需要防汛人员巡查防守。此时堤防管理单位由日常的管理工作进入防汛阶段,开始组织人员进行巡堤查险,并对汛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落实。设防水位是同防汛部门根据历史资料和堤防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警戒水位是堤防临水到一定深度,有可能出现险情、要加以警惕戒备的水位,是根据堤防质量、保护重点以及历年险情分析制定的,到达该水位时,防汛工作进入重要时期,防汛部门要加强戒备,密切注意水情、工情、险情的发展变化,在各自防守堤段或区域内增加巡堤查险次数,开始日夜巡查,并组织防汛队伍上堤防汛做好防洪抢险人力、物力的准备。 保证水位是根据防洪标准设计的堤防设计洪水位,或历史上防御过的最高洪水位。当水位达到或接近保证水位时,防汛进入紧急状态,防汛部门要按照紧急防汛期的权限,采取各种必要措施,确保堤防等工程的安全,并根据“有限保证、无限负责”的精神,对于可能出现超过保证

水位的工程抢护和人员安全做地积极准备。保证水位的拟定是根据堤防规划设计和河流曾经出现的最高水位为依据,考虑上下游关系、干支流关系以及保护区的重要性制定的。 设计洪水位 当遇到大坝设计标准洪水时,水库经调洪后(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称为设计洪水位。 设计洪水位是水库设计的重要参数之一,它决定了设计洪水情况下的上游洪水淹没范围,它同时又与泄洪建筑物尺寸、型式有关,而泄洪设备型式(包括溢流堰、泄洪孔、泄洪隧洞)的选择,则应根据设计工程所在地的地形、地质条件和坝型、枢纽布置特点拟定,并注意以下几点: (1)如拦河坝为不允许溢流的土坝、堆石坝等坝型,则除有专门论证外,应设置开敞式溢洪道。 (2)为增加水库运用的灵活性,尤其是下游有防洪任务的水库,一般宜设置部分泄洪低孔和中孔。泄洪底孔要尽可能与排沙、放空底孔相结合。 (3)泄洪设备的型式选择,应考虑经济性和技术可靠性。当在河床布置泄洪设备有困难时,可研究在河岸设置部分旁侧溢洪道和泄洪隧洞。 (4)泄洪闸门类型和启闭设备的选择,应满足洪水调度等方面的要求。 校核洪水位

对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对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工作的思考和建议近年来,受厄尔尼诺现象持续增强的影响,我国洪涝情势严峻。城市洪涝灾害危害大、影响面广,城市防洪排涝安全是城市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各城市防洪排涝标准低、洪涝工程建设滞后、排水能力不足、应急处置薄弱等问题愈发凸显,多数城市不同程度遭受洪涝威胁和侵害。据统计,xx 年至xx 年,全国超过360 个城市遭遇内涝,其中六分之一单次内涝淹水时间超过12 小时,淹水深度超过半米。城市洪涝灾害的频繁发生已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必须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工作,保障城市防洪排涝安全。本文以相关调研为基础,对如何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工作提出相关思考和建议。 城市防洪排涝工作现状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国已建城市堤防2.8 万多千米,保护区域8.8 万多平方千米;已建城市排水管道总长51.1 万多千米,其中雨水管道总长约19.2 万千米,雨污合流管道约10.8 万千米,城市防洪排涝设施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为保障城市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国家防洪标准规定,城市根据其__ 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四个等级。其中,大于等于150 万人的特别重要的城市,防洪标准重现期为大于等于200 年;大于50万人小于150万人的重要城市,防洪标准重现期为100~150年;大于20万人小于50 万人的中等城市,防

洪标准重现期为60~100年;小于等于20 万人的一般城镇,防洪标准重现期为20~50 年。但我国各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发展并不平衡,目前只有300 多座城市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占有防洪任务城市总数的50%,其中全国重点防洪城市31 个,有10 个达标,占32%;全国重要防洪城市54 个,有16 个达标,占30%。尽管全国城市排水管道总长比1978年增加了26 倍,但城市管线系统排水能力仍不足,绝大多数不足1 年一遇。xx 年9 月,__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要求用10 年左右时间建成较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工程体系。 我国现行水管理体制下,通常情况城市建成区内的排水、内涝治理工作由城建部门负责,流域和区域的防洪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只是在部分实施了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城市,由水务部门对防洪排涝进行统一管理,对排水设施、河道治理、防洪工程等统筹规划。因此,当前各地城市防洪排涝的管理体制是有差异的,城建部门和水务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的情况都存在。据统计,全国有防洪任务的城市中,有370座城市城区防洪由水务(水利)部门负责,103 座由城建部门负责,152 座由水务(水利)和城建部门共同管理,另有少数城市由其他部门管理或未明确管理部门。 由于防洪排涝工作的系统性和应急性特征,各城市在加强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视部门统筹和协作,而且充分发挥好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体系的统筹协调作用,以促进防洪排涝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防洪排涝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无锡市城市防涝规划

无锡市城市防涝规划 前言 无锡是全国防洪重点城市之一,也是新时期一个重要的经济大市,根据国家颁布的《防洪标准》(GB50201-94)以及无锡城市的规模和重要性,水利部在办规计[1998]91号文和批复同意的《太湖流域防洪规划大纲》中明确要求:无锡市中心城区为特别重要城市,其防洪标准应达到200年一遇;另外,由于人口集中、经济发展加快和治污措施滞后,无锡城区河道水质恶化的状况未得到根本扭转。为进一步提高无锡中心城区的防洪标准及通过水利工程的优化调度达到改善水环境的目的,特编制《无锡市城市防洪规划》。 本次规划的范围为无锡市区(即中心城区),包括北塘、崇安、南长、郊区、马山、新区等六区,以及原锡山市靠近市区的部分地区。2001年锡山市撤市设区部分不在本次规划范围之内。 第一章城市概况 第一条无锡市总面积4650平方公里,其中无锡市市区(即中心城区)面积517平方公里。目前有建成区面积97.8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京杭运河两侧。市区西南部为低山丘陵剥蚀构造区,东北部为堆积平原区,东北部地势低平,地面高程大多在3~5米(吴淞高程系,下同)。境内河网密布,京杭大运河穿城而过,北侧有锡澄运河、白屈港、北兴塘河与长江相通,南侧有梁溪河、骂蠡港等与太湖连接,东有九里河、伯渎港流入望虞河。 第二条无锡市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气候湿润。受海洋季风影响,春夏之交多“梅雨”,夏末初秋有台风。年平均气温15.4℃,极端最高气温37.7℃,极端最低气温-8℃;多年平均降雨量为1112.3mm,年平均降水日数为125天,年最大降雨量为1630.7mm (1991年),年最小降雨量为552.9mm(1978年),5~9月份的汛期雨量占全年平均降雨量的60%以上,汛期最大降雨量为1216.1mm(1991年)。 无锡市1952~1999年48年的平均梅雨日约27天,平均梅雨量246.1mm,最大梅雨日56天(1954年,梅雨量410mm),最大梅雨量792.2mm(1991年,梅雨日55天)。 无锡南门水位站1923~1999年的多年平均水位为3.06米,1954年最高水位4.73米(7月28日),1991年最高水位达4.88米(7月2日),为该站历史最高水位;最低水位为1.92米(1934年8月26日)。无锡南门警戒水位为3.59米。自八十年代以来,无锡南门超过4米的水位几乎每1~2年就出现一次。 第三条本次防洪规划所称无锡市区即为中心城区,包括崇安、南长、北塘、郊区、新区、马山共6区,共辖乡镇13个,街道29个;1999年末人口111.69万人,人口密度2158人/平方公里。 1999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GDP)1138亿元,占全省的11.8%,人均2.63万元,是全省人均值的2.43倍,在全国主要经济城市GDP排名表中列第10位;1999年无锡市区GDP 为377.95亿元,占全市33.2%,人均3.38万元,是全市人均值的1.29倍。

城市防洪排涝总体规划

城市防洪排涝总体规划 (一)总体规划基本原则 总体规划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江河流域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洪水特性及其影响,结合城市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和城市发展需要,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统筹兼顾、讲求效益。 总体设计应实行工程防洪措施与非工程防洪措施相结合,工程措施有水库、堤防、防洪闸以及修梯田、植树造林等;非工程措施有洪水预报、防洪保险、防汛抢险等。根据补贴洪水类型(河洪、海潮、山洪、泥石流),选用各种防洪措施,组成完整的防洪体系。 (二)城市防洪规划的基础资料 城市防洪工程规划具有综合性特点,专业范围广,涉及的市政设施也多。因此在工程设计中要搜集整理各种有关资料。一般包括地形图、河道(山洪沟)纵横断面图、地质资料、水文气象资料、社会经济资料等。 (三)城市防洪设计标准 城市防洪标准是指城市应具有的防洪能力,也就是整个城市防洪体系的综合抗洪能力。在一般情况下,当发生不大于防洪标准的洪水时,通过防洪体系的正确运用,能够保证城市的防洪安全。具体表现为:防洪控制点的最高水位不高于设计洪水位,或者河道流量不大于该河道的安全泄洪量。防洪标准与城市的重要性、洪水灾害的严重性及其影响直接有关,并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防洪建筑物的防洪标准 城市防洪标准与城市防洪建筑物的防洪标准是有区别的。前者根据城市防洪等别和洪灾类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后者则根据其在城市防洪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各种防洪建筑物可以采用不同的防洪标准。例如,大型水库大坝,因为防洪安全非常重要,其防洪标准可以高于城市防洪标准;堤防在城市山洪防治体系中,往往只保护市区的一部分,其防洪标准可以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只有当堤防是城市唯一的防洪措施时,其防洪标准才等于城市防洪标准。

2014-防洪标准-防洪标准 2017

防洪标准 Standard for flood control GB 50201-201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4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防洪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01-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4、6.1.2、6.2.2、6.3.5、6.5.4、7.2.4、11.3.1、11.3.3、11.8.3条为强制 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6月23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原 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认真总结了原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实施以来的经 验,借鉴了其他一些国家的防洪标准,吸纳了国内部分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同时参考了流域防洪规划 和区域防洪规划成果,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通过 多次研究、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11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防洪保护区、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 施、电力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水利水电工程。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增加了“术语”、“基本规定”、“防洪保护区”和”环境保护设施”四章,将原“城市” 和“乡村”两章并入“防洪保护区”一章; 2.在“交通运输设施”一章中取消了“木材水运工程”一节,在“电力设施”一章中增加了 “核电厂”一节,在“水利水电工程”一章中增加了“拦河水闸工程”一节。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水利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水 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 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 1

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 Stamdard for flood control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4]369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防洪标准》GB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 1总则 1.0.1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 1.0.5.1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2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3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6下列的防护对象,经论证,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CJJ9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

CJJ 9-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 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城市防洪工程) CJJ 9-85 主编部门:武汉市防汛指挥部 批准部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实行日期:1986年7月1日 通知 (85)城城字第545号 根据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安排,由我部原市政公用局、武汉市防汛指挥部会同太原市防汛指挥部等十个单位编制的《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经我部审查,批准为部标准,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实行,编号为CJJ9—85。在实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本标准管理单位武汉市防汛指挥部,以便修订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方工程 第一节堤(坝)基及构筑物坑槽清理开挖 第二节排洪河沟的人工开挖和清淤 第三节河道的机械疏浚

第四节均质土堤(坝)体 第五节粘土心墙与斜墙 第六节整坡 第七节土岸填筑 第八节人工填塘 第九节水力吹填 第三章石方工程 第一节岩基开挖 第二节堆石体 第三节石笼护体 第四节砂石垫层 第五节反滤层 第四章砌体工程 第一节浆砌体干砌体砂浆 第二节变形缝勾缝 第五章混凝土及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第一节模板 第二节钢筋 第三节混凝土施工 第四节安装预制构件打入预制板桩(桩)沉入沉井(管)第五节变形缝止水构造 第六节抹面 第六章钢结构工程 第一节钢板桩 第二节钢闸门闸槽止水第三节启闭机安装 第七章木结构工程 第一节木桩与木板桩 第二节木叠梁闸门 第八章水下工程 第一节沉排 第二节沉树沉笼 第三节抛石及潜坝 第九章防渗及导渗工程 第一节灌浆 第二节防渗铺盖和截渗墙 第三节土堤(坝)裂缝的开挖处理 第四节减压井 第十章植物工程 第一节草皮护坡护肩

城市防汛排涝工作手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附件 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手册简要大纲 (试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9月

表1:_______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政府部门)及联系人 姓名工作职责单位职务联系方式

表2:_______市排水防涝设施运营责任单位、职责及联系人 姓名工作职责单位职务联系方式

表3:_______市对照国家标准应达到的排水防涝标准要求本市 人口数(万人)城市类别 “小雨不积水”对应的24小时降雨量要求 “大雨不内涝”对应的 24小时降雨量要求 (设计重现期及相应的降雨 毫米数)中心城区 (设计重现 期及相应的 降雨毫米数) 非中心城区 (设计重现 期及相应的 降雨毫米数) 中心城区的 重要地区 (设计重现期 及相应的降雨 毫米数) 中心城区地下通道 和下沉式广场等 (设计重现期及相 应的降雨毫米数) 注:1.根据“小雨不积水”对应的24小时降雨量要求:按照不同城市规模,参照GB50014标准表3.2.4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见下表);“大雨不内涝”对应的24小时降雨量要求参照GB50014表3.2.4B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确定(见下表)。 2.本市人口数: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 口径。其中,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GB50014 表3.2.4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年) 城区类型 城镇类型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 中心城区的 重要地区 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 下沉式广场等 超大城市和特大 城市 3~5 2~3 5~10 30~50 大城市2~5 2~3 5~10 20~30

城市防洪排涝规划编制大纲

城市防洪排涝规划编制大纲况市概第一章城况然概第一节自 (一)城市的地理位置及在流域中所处的地位。(二)城市性质(三)城市规模城市现状(建成区)人口(其中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1.总体规划期限内人口(其中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2.城市现状(建成区)用地范围;3.城市规划区用地范围4.防洪规划的范围5.(四)气象和水文特性气温、降水、水位、流量、泥沙、潮汐、风暴等;1.气压、风向、湿度、蒸发量等。2.(五)地形地貌地质概况地形地貌特点、所属水系及主要河流、湖泊、洼地等的分布;1.主要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建筑地址的地形特点; 2. 主要工程设施、建筑物的工程地质情况(地层主要地理力学指标);3.4.地区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建筑物的水文地质条件(含水层分布、地下水埋深、补排水条件等)。地震基本烈度、断层分布走向等。5.第二节 一、历史上发生的洪、涝灾害情况(一)主要洪、涝灾害年份的雨情、水情重现期(二)灾情洪、涝淹没范围、水深、历时;1.经济损失(直接、间接、无形)。2.二、防洪排涝工程现状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一)现状防洪、排涝能力和标准;(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和非工程措施现状建设情况(包括历年来投资情况);(三)目前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和非工程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造成原因。第二章 规划依据和原则第一节. 一、规划依据(一)上级指示和批文;(二)城市总体规划;(三)流域防洪规划(或防风暴潮规划);(四)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二、规划原则(一)贯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因地制宜、因害设防,提高防洪排涝能力,保护城市安全,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二)与流域防洪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兼顾市政建设及有关部门的要求。(三)合理选定防洪排涝标准,重要城市对超过标准的特大洪水要作出对策性的方案。(四)充分发挥城市防洪排涝工程效能、功能和效益,并考虑与流域防洪设施的联合运用。修建水库和分(蓄)洪工程,要尽可能地考虑综合利用。(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提高投资效益。(六)近远期结合,分期实施。要区别轻、重、缓、急,随着城市发展,逐步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设施的抗洪、涝能力。(七)防洪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要把非工程措施提高到与工程措施同等重要的地位,以节省防洪费用,提高防洪效益。(八)与城市建设和管理相结合。规划要为防洪工程计划立项、市政建设和管理提供依据。(九)城乡结合。城市防洪排涝,要配合农田水利,修建小水库、塘坝、谷坊等工程达到防洪灌溉两受益。(十)与城市环境美化相结合,考虑保护环境提高环境效益,美化城市。城市防洪规划第二节一、规划年限:年)。年、远期2010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或从防洪规划编制年起,近期二、防洪标准根据我省各市实际与资金投入情况,按城市地形、地貌、地质特点、流域面积形状、洪涝灾害程度,城市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城市的大小、人口多少等具体情况,确定城市防洪等别,按不同保护对象因地制宜地选用防洪标准。城市防洪表一)一( 分等指标

防洪评价原则

防洪评价原则 1 工程区现状河道水网功能 XX省XX高速公路复线XX至XX段线路全长78.02km,沿线地形复杂,穿越众多山区性河流平原水网,跨越的重要河流包括东干河(XX)、西干河、XX、XXXX江等,穿越的主要水网有XX平原水系、XX水系水网等。这些河道和水网在区域输水、防洪和排涝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1)防洪作用 XX省XX高速公路复线XX至XX段沿线涉及防洪重要作用的大江大河主要有:XX江、XX江、XX河(淡溪)、XX河、XX河等。上述江河分别承受上游山洪、并向下游外海排泄,对两岸地区的防洪、沿岸地区排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排涝作用 当平原区遭遇大暴雨且外江潮位低于内河水位时,各平原水系内部洪涝可通过内核调蓄后从沿海、沿江排水闸外排,以控制内河水位,减少或避免内涝灾害发生,因此平原区水网规划和水面率对平原区和城镇的防洪排涝起着重要作用。 (3)削峰作用 当区域遭遇大暴雨且外江潮位高于内河水位时,沿江排水闸均关闭,周边地面降雨量均由河网调蓄,待退潮时再由水闸排出,河网水面面积越大,蓄水削峰作用越明显,相应河网水位越低。由于高速公路桥墩、涵洞和实体路基影响河网布局和减少水面面积,可能会降低河网的叙述削峰作用。 (4)灌溉及水环境作用 当遇干旱季节时,可充分利用河网中蓄水量灌溉周边农田。河网面积

越大,河道越深,抗旱能力越强。但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河道成为城市建筑用地,河网的灌溉作用功能逐渐减小,公路建设可能进一步平原河网水面积。 2 河道功能方案遵循原则 (1)河道排水能力不减少原则 高速公路沿线河道由于公路建设而需改线,应满足防洪规划的河道规模要求,通过河道的挖、填,拓宽原有较窄的河道,改线后河道的宽度均不应小于规划控制河宽,理顺原有岸线,使水流通畅提高河道的排水能力,满足排洪要求。若无规划控制河宽,则桥梁规模应考虑现状河宽及河道管理范围。 (2)河道水面积不减少原则 通过河道挖、填,对狭窄河段适当拓宽,对河道的水面面积在总体上保持平衡,并应满足相关防洪规划的规模要求,保护水环境。 (3)河道蓄水量不减少原则 平原河网除排水功能外,还有蓄水功能,因此河道挖填后的蓄水量不小于原河道的蓄水量。河道填埋至少与河道的开挖相一致,达到河道蓄水量平衡。 3 涉河工程布置遵循原则 本次防洪影响评价涉及的跨河、涉河建筑物、其应遵循原则如下: (1)过水宽度不减少原则 对于主要排水河道,跨越、涉河建筑物不应减少现状河道过水宽度,主跨尽可能加大,减少河道中桥墩数量,以免对河道周边防洪产生影响;桥梁、框架涵的宽度不应小于河道的现状或规划宽度,并为今后河道整治留有实施的余地。

市政工程要求规范大全..

市政行业现行规范(全部) 〖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2-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6-2009〗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CJJ7-2007〗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规范 〖CJJ8-99〗城市测量规范 〖CJJ11-93〗城市桥梁设计准则 〖CJJ12-99〗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13-87〗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凿井操作规程 〖CJJ14-2005〗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15-87〗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CJJ17-200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CJJ18-88〗市政工程施工、养护及污水处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CJJ27-2005〗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28-2004〗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T29-98〗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30-2009〗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32-89〗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 〖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4-2002〗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36-200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CJJ37-90〗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9-91〗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北方地区)〖CJJ40-91〗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 〖CJJ43-91〗热拌再生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45-200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7-2006〗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 〖CJJ49-92〗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 〖CJJ50-92〗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CJJ51-200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T52-93〗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CJJ/T53-93〗民用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规程 〖CJJ/T54-93〗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 〖CJJ55-93〗供热术语标准 〖CJJ56-94〗市政工程勘察规范 〖CJJ57-94〗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JJ58-2009〗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60-94〗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1-2003〗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CJJ62-95〗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 〖CJJ63-2008〗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64-2009〗城市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

城市防洪规划规范

城市防洪规划规范 篇一:城市防洪堤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CJJ 50—92 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防 洪工程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224号文和水利部水规(89)41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院主编的《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 50—92,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 1 建设研究院及水利部归口单位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共同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1993年2月8日 , 总则

1.0.1 为防治洪水危害,保护城市安全,统一城市防洪规划、设计和建设的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城市范围内的河(江)洪、海潮、山洪和泥石流防治等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工矿区可参照执行。 1.0.3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及所在江河流域防洪规划为依据,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统筹兼顾、讲求效益。 1.0.4 城市范围内的河道及沿岸的土地利用必须服从行洪要求,各项工程建设及其防洪标准不得低于该城市的防洪标准。 1.0.5 重要城市的防洪工程设计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参照现行《水利经济计算规范》进行经济评价,其内容可适当简化。 1.0.6 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城市防洪工 2 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现行《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1.0.7 内容。 1.0.8 规定。 1.0.9 的规定。 2.1.1 2.1.1。 2.1.2 城市防洪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应包括工程管理设计地震设防区城市防洪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城市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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