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蜂专业合作社章程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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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蜂专业合作社章程 副本

xxx笔架山养蜂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的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指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xxxx乡xxxx等人发起,于2016年3月3日召开代表大会。

本社名称:xxx笔架山养蜂专业合作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x。

本社处所:xxxxx。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交流技术,互相学习,自负盈亏。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蜂群和蜂箱的购买,蜂蜜的销售以及与蜜蜂养殖有关的技术和市场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对成员采购蜂群、蜂箱和养蜂工具等提供指导服务;

(二)对蜂蜜质量严格把关,对蜂蜜进行统一商标销售;

(三)提供养蜂技术支持,开展与养蜂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诉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由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才可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的捐赠。

第七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蜂蜜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退出本社;

(八)成员决议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本社签订的合同业务,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三)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四)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五)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盈亏和分红:合作社内个人生产的自负盈亏,合作社内多人合作的按各自出资的比例多少来负责出资所占比例的债务和分红。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主动要求退社的;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死亡的;

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提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和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担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的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做出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成员;

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

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设立、撤消分支机构;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100人时,选举组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的总数为11人,或规定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1名成员代表,或者其他详细的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第十八条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两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天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百分之三十成员以上提议;

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三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以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立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制定年度财务预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的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监事3人,监事的任期和理事长相同,可连选连任,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的财务审核工作;

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履职情况;

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检查报告。

本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和费用。

第二十九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五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承担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一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

第三十二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成员出资;

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未分配的收益;

国家扶持的补助资金;

他人捐款;

其他资金。

第三十三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四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三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五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三十六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七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八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三十九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二。

第四十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的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一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剩余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返还额不低于

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二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三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继承。

第四十四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

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四十六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3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介绍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五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九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所欠员工工资以及社会保险费用;

所欠税款;

所欠其他债务;

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的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一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电视方式发布。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太华养蜂专业合作社规制度

太华养蜂专业合作社 规章制度 一、办社宗旨及原则 养蜂专业合作社以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蜜蜂种源生产资料的购买、蜂蜜销售、贮藏以及与养蜂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养蜂专业合作社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和盈余主要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的原则。 二、合作社财会人员职责 合作社分别设会计、出纳。其职责是: ㈠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㈡核算经济业务的发生、记录和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活动; ㈢编制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合作社经营成果; ㈣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清正廉洁,坚持原则; ㈤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三、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㈠现金管理实行账款分管制度。会计员负责登记现金收支账簿,保管员负责现金管理。

㈡实行备用金制度。为了确保合作社正常开展工作,核定1000 元以下的备用金,用作合作社日常零星开支。超过核定限额的现金一律存入银行。 ㈢不得借支、挪用合作社现金,不准坐收坐支现金,不准白条顶库。 ㈣银行存款实行备查制度。每月与银行核对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套用银行信用。 ㈤印鉴与支票实行分管制度,名负其责,相互制约。 四、收入管理制度 ㈠合作社收入管理范围 1、社员会费、社员股金; 2 、利润收入; 3 、接受的捐赠款物; 4 、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5 、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等; 6 、其他收入。 ㈡收入管理规定 1、合作社按照《养蜂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各种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合作社的所有收入一律纳入账内核算,不准设账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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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笔架山养蜂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的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指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xxxx乡xxxx等人发起,于2016年3月3日召开代表大会。 本社名称:xxx笔架山养蜂专业合作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x。 本社处所:xxxxx。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交流技术,互相学习,自负盈亏。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蜂群和蜂箱的购买,蜂蜜的销售以及与蜜蜂养殖有关的技术和市场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对成员采购蜂群、蜂箱和养蜂工具等提供指导服务; (二)对蜂蜜质量严格把关,对蜂蜜进行统一商标销售; (三)提供养蜂技术支持,开展与养蜂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诉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由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才可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的捐赠。 第七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蜂蜜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退出本社; (八)成员决议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本社签订的合同业务,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三)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四)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五)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盈亏和分红:合作社内个人生产的自负盈亏,合作社内多人合作的按各自出资的比例多少来负责出资所占比例的债务和分红。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养蜂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DD县AA蜂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1年11月27日第一次全体社员表决通过)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有关小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本社名称:DD县AA蜂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本社住所:XX镇XX 村XXXX。邮政编码:XXXXX。 第二章:业务范围 本社的业务范围:蜜蜂养殖,蜂产品加工,产品销售,技术信息交流与服务,种蜂养殖等。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与出资额 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122000元人民币,全部为货币财产,成员出资的情况详见第六章附件。 第四章:成员 一、凡从事本社规定业务范围工作,愿意遵守本社章程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二、本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利;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 理事会和其它决议。 5、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6、成员共同决议的其它权利; 7、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 决权。 三、本社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2、按照规定出资; 3、积极参加本社各项活动国,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 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蜂业生与发展,履行与本社 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合作的团体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 产; 5、不从事有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事; 6、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7、成员大会共同决议的其它义务; 四、成员有以下情形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1、自愿申请退出的;

北京岭角村养蜂专业合作社总结

北京岭角村养蜂专业合作社总结 强化管理促进地区养蜂产业健康发展 —北京岭角村养蜂专业合作社 北京岭角村养蜂专业合作社就是由我村村民付连朝等养蜂户发起~2007年9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的专业合作组织。岭角村位于妙峰山西麓、苇甸沟下游~距市中心42公里处。占地面积约5000亩~毗邻109国道~交通便利。现有70户~196人~其中40户参加养蜂专业合作社~合计出资总额24.3万元~业务范围:养蜂,蜂产品加工为一体的生产、贮藏、销售业务,对社员开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储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一、合作社成立背景 妙峰山镇岭角村~位于两山之间~山峦起伏~山上绿树成林~山花掩映~草木葱郁~流水潺潺~具有发展养蜂业的自然优势。这里养蜂基础比较牢固。发展养蜂业~不占土地~充分利用野外资源~经济效益高~而且可以使农作物增产~美化环境~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蜂蜜作为一种古老的天然高级营养保健品~深受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消费者的青睐。长期以来~养蜂者均是个体户~没有形成规摻化养蜂~管理松散~养蜂人的文化水平低下、质量意识淡薄、养蜂技术落后~养蜂业发展缓慢~养蜂户的效益不高。为了保证蜂产品质量、拓宽销售渠道~增加蜂农收入~实现企业与蜂农双赢~在村党支部的指导下~岭角村成立养蜂专业合作社~ 1 提高养蜂技术~扩大养蜂规摻~实行行业自律~保证产品质量~实行统购统销~走“合作社+蜂农”联合生产的摻式。

二、合作社运作模式及取得的成果 1、北京岭角村养蜂专业合作社设有专门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有办公室1间、会议室1间、蜂蜜灌装车间1间、储藏室3间~原有社员20户全部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注册~今年新发展养蜂户20户加入专业合作社~正在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合作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与合作社的经济活动往来~主要记录成员的出资额、量化公积金份额、财政扶持资金及社会捐助资金形成资产量化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等情况。合作社全力为社员服务~与成员交易量达到合作社交易总量的100%~按照交易量比率分配给社员的盈余达到合作社盈余总额的61.5%。 2、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民主管理水平。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具有符合本社实际情况并且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北京市岭角村养蜂专业合作社章程》~并制定了《北京市岭角村养蜂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制度》、《北京市岭角村养蜂专业合作社理事会制度》、《北京市岭角村养蜂专业合作社监事会制度》等三会制度~按照章程的规定~合作社坚定不移的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严格按“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运作~财务管理、合作社发展等重大问题的决策上都是按照理事会研究、监事会审核、社员大会通过 2 的程序实施的~实现了自我组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宗旨~贯彻执行合作社引导、社员做自己的主的组织原则。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和成员大会~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大会决议通过~2011年共召开社员大会2次~并保留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同时~合作社不断建立健全《北京岭角村养蜂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北京岭角村养蜂专业合作社财务公开

20190804~养蜂专业合作社章程

X市X区X养蜂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是由从事养蜂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组织,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本社定名为X县X养蜂业专业合作社,总股本50万元。本社住所设在X县西平镇望海新区经一路166号。 第三条本社的宗旨是,以养蜂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成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蜂产品销售加工、运输以及产品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维护成员利益,促进成员增产增收,提高成员生活质量水平。 第四条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为成员提供养蜂市场信息,采购养蜂生产、生活资料; (二)引进蜜蜂新品种、养蜂新技术,组织养蜂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推行养蜂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四)提供其它成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本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退社须提前三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申请,股金在年度结算后退还。 第七条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本社为成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参与本社年终盈余分配: (四)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八条成员的义务: (一)按规定交纳股金,加入本社最低股为1股100元,最高不超过总股本的30%: (二)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三)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

促进本社发展; (四)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五)为本社提供产、加、销信息和有关情况。 第九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成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 (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不再符合成员资格条件; (四)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问题。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实行成员(代表)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一条成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建议时: (三)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提出时。 第十二条成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l票制(或比例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1名成员只能代理1名成员。各项决议须有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重要事项须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需提前5目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成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合作社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社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五)审查和决定本社的盈余分配,及对成员的奖惩; (六)决定有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等重要事项;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理事会由理事长1名、理事2名组成,每届任期5年,

养蜂合作社办理流程

养蜂合作社办理流程 办理养蜂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合作社基本是一样的,具体可以按照以下步骤: 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涉及工商、公安、税务、质监、银行农业等多个部门。一: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 提交材料: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0、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不收任何费用。 二:公安局制定刻章,提交材料: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收费400元上下。 三: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提交材料:1、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合作社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如受他人委托代办的,须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代办委托书面证明。收费 容:108元/证,工本费: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技术服务费90 元。 四:国家、地方税务局申领税务登记证 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 5、成立章程或协议书复印件。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五:办理银行开户和账号 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相关授权文件;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6、合作社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及其法人代 表名章。不收费。 六:当地农经主管部门备案 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附:合作社成员至少5人,可以加公司!

养蜂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养蜂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养蜂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本专业合作社经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和本社工作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本社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协会财产的购置,保管使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规定编报会计报表,做好财务分析、考核工作。第四条财务管理是研究会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财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会计法》,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第二章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第六条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任务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 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签章。

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 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手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会计人员根椐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薄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印证,确保其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它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变更,必须将体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要有监交人员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第三章资本金和负债管理 第十二条资本金是合作社经营的核心资本,应该加强资本金管理,本会筹集的资本金应通过规定的渠道验资入帐。 第十三条合作社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应努力降低成本,同时应按月计提利息支出,并计入成本。 第十四条加强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金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协会负责人批准后处理。 第十五条对外担保业务,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纳入负债管理,在担保期满后及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撤销担保。

龙门县龙蜂养蜂专业合作社工作总结

龙门县龙蜂养蜂专业合作社工作总结 2010年,在上级党政高度重视下,在农业部门的指导下,龙门县龙蜂养蜂专业合作社坚持以新产品开发为重点,蜂农增收为核心,按照产品开发抓科研、依靠科技上档次的发展思路,通过重质量树品牌,抓服务创环境,夯实了产业基础,有力地推进了当地农业产业化进程。专业合作社各项工作平稳推进,呈现出一派新气象。 一、龙门县龙蜂养蜂专业合作社基本状况 龙蜂养蜂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1月,2011年6月经龙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目前入社社员23户,蜂群16757群。2010年,专业合作社蜂蜜产品年销售收入136万元,带动蜂农2000多户,收购蜂蜜130吨,实现蜂农增收5万元;平均每户增收447元。目前,蜂蜜产品开发5种,较去年新开发5种。经营总额达136万元;全年新培育养蜂大户10户,专业合作社市场开拓能力和连接市场的桥梁作用明显增强,促进了我县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2010年专业合作社经营服务情况:合作社成员生产蜂蜜总值156万元,统一组织销售蜂产品总值136万元,统一组织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总值10万元,培训成员数300人次,拥有注册商标1个,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1个。 2010年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2.5万元,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及风险金1万元,成员户均纯收入3.5万元,标准化示范蜂场2个;获得财政扶持资金10万元。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提高了蜂农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了蜂农增收。目前,专业合作社有一支10人的营销队伍,奔波于城乡各地,活跃在流通领域,解决了蜂农进入市场的“卖难”问题,减少了中间环节,节约了交易成本,也避免了市场波动给蜂农造成的经济损失。与省内外10余家商场及商贩建立了稳定的销售关系,形成了外地客商、厂商要购蜂蜜都找我社的格局。2010年外销珠三角等地蜂蜜130吨。2010年销售收入136万元,入社社员户均纯收入3.5万元,按交易量对入社社员进行二次返利1.5万元。专业合社统一组织销售入社社员蜂蜜,其销售价格比未入社的蜂农高出0.2%。 (二)为蜂农谋利,推广新技术养蜂。为了带动社员的积极性,更好的服务蜂农,合作社向社员赠送了80个新型双皇蜂箱和13只优质杂交蜂种,该新型蜂箱与目前使用的旧蜂箱相比,新型双皇蜂箱管理方便,占地面积小,防寒耐温、不易分蜂、产量高,引进的优质杂交蜂种,抗病能力强,体质比较大,采蜜量特别大,通过半年来的试验,效果非常明显,在2011年,全县荔枝蜜取得历史上丰收。全县产荔枝蜜350吨,平均市场价每吨3万元,其中,合作社社员产荔枝蜜150吨,同比往年增加100吨,合作社社员平均纯收入2.3万元,在试范蜂场的新型双皇蜂箱试验中比传统蜂箱产量提高20%,一些老蜂农使用新型双皇箱后感叹地说:“养一箱就等于旧箱的两箱,真是老经验不及新技术,还是合作社好。”

文庭养蜂专业合作社章程

文庭养蜂专业合作社章程 文庭养蜂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邓之文、熊廷燮等7人发起,于2008年9月10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普安县文庭养蜂专业合作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邓之文 本社住所:普安县中城镇正街25号。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像,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中蜂、意蜂养殖及蜂蜜销售; (二)蜂蜜加工、包装、储藏、销售;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养蜂用品销售等服务; (四)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五)开拓养殖市场,组织社员统一养殖、销售产品。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帐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 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中蜂、意蜂养殖及蜂产品销售和服务的农户,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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