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法律问题辨析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法律问题辨析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法律问题辨析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法律问题辨析

由地方政府推动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始于2008年广东省,之后,全国一些大中城市相继推行。这项涉及千家万户的新事物自始即成为社会关注和热议的话题。由于客观上存在着低层业主与高层业主的利益冲突,更由于某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范性文件有悖于相关法律、法规,激化了矛盾,出现了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被打恐吓电话、被堵门锁、被丢垃圾等违法行为,有的地方还发生了肢体冲突、打斗等严重事件。同时,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实施,引起了利益受损群体对政府的信任危机,有的已将政府有关部门诉至法院,有的上书人大,要求审查、撤销这种规范性文件。近年来这种矛盾、冲突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影响了社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探究这种矛盾、冲突的根源,寻求化解之道,成为政府与社会不能回避的严重问题。

一、矛盾的根源

1.低层业主利益受损与高层业主利益增加的事实

没有预留电梯井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改变了原规划设计,占用业主共有的公共用地安装外挂式电梯,改变了建筑物结构或外型,势必对相邻住宅尤其是底层住宅的日照、采

光、通风、安静等居住的必备条件造成不利甚或严重的影响,住宅物业价值也随之受损。而高层住宅增设电梯后,业主出行方便了,其住宅物业也随之增值。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这种利益的冲突成为引致低层业主与高层业主矛盾的内因。

2.业主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双重多数决”表决规则

某些地方政府针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就建筑区划内可否占用业主的共有土地增设电梯确立了“双重多数决”的表决规则:本栋(单元)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这个表决规则事实上将多数业主的意志强加给了少数业主。正是这类规范性文件确立的这种表决规则成为催生、激化低层业主与高层业主矛盾的重要外因,也成为利益受损群体对相关地方政府严重不满的主要原因。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能否适用“双重多数决”表决规则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确立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三种: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各地方政府出台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之规范性文件,对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都明确规定应征得该部分业主同意。对此,各方均无异议。对增设电梯

拟占用业主共有部分的,各地出台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有三种不同的业主表决规则:一是“绝对的业主双重多数决”规则,即不考虑业主的其他因素,只要本栋(单元)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

上的业主同意,即可增设电梯。这属极少数,如《浙江省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二是“附条件的业主双重多数决”规则,即原则上确立增设电梯由本栋(单元)业主双重多数决规则表决,同时附带某种条件,这主要是:加装电梯可能影响相邻住宅日照、采光、通风、通行等使用功能的,应与权益受损的相关业主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2016年)、《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2015年)、辽宁省《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2016年)。三是本栋(单元)“全体业主一致同意”规则,如《关于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2010年)、《上海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2011年)、《成都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2016年)、《青岛市开展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事,催生、激化住宅小区、楼宇业主间矛盾的是第一、第二种表决规则,确立这两种表决规则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其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正确理解该条款的立法含义及相关规定,成为化解这类矛盾的

金钥匙。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电梯属于建筑物的附属设施,这在建筑学上是非常明确的。该法条“改建、重建”用词,在语言学上也是十分明确的,即对已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改造、拆除重新建造。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属于建筑物新增设的附属设施,对此新事物,《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并无涉及。故此,一些

地方政府出台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范性文件以《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作依据,确立“双重多数决”表决规则,是无中生有,是对《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严重曲解。另外,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全部内容看,该条款是对业主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重大事项确定表决规则,表决规则有两种,一种是“双重半数决”规则,适用该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事?,这些都属于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利,主要有制定、修改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规约、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而不直接涉及业主的经济利益和物质权益;一种是“双重多数决”规则,适用该条第一款第五、六项事项,第五项是“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第六项是“改建、重建建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项都直接关系到业主的经济利益

和物质权益。由此可见,该法条的立法意图是十分明确的,特别注重保护业主的经济利益和物质权益,直接关系到业主的经济利益和物质权益的表决规则要比涉及业主管理权利

的表决规则严格,须更多的业主同意。而新建电梯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更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到业主的经济利益和物质权益,这不仅是原规划批准的日照、采光、通风、安静等业主居住必备条件受损,物业价值也随之贬损,而且还占用了业主共有的土地。由此可以推断,将来修改《物权法》,对新建电梯的表决规则会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表决规则更严格,须更多业主或全体业主一致同意。

三、化解之道:国法、事理与人情

本文讨论的既有住宅是指业主拥有合法房地产权证的

私有住宅。该等住宅业主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适用何种法律规范来调整,是化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引致业主间矛盾的前提和基础。

日立电梯控制技术介绍

电梯控制技术介绍 一、电梯技术要求 1、电梯性能指标 2、电梯型号 二、电梯机械产件整体简单介绍

电梯系统的组成情况基本相同,主要由曳引系统、导向系统、轿厢系统、门系统、对重装置系统、安全保护系统、电气控制及信号系统等组成。其中UAX无机房电梯将曳引机、控制柜及限速器置于井道内,取消了专用的机房设置。 NPX、NPH、GVF、NF电梯的整体结构图——见有机房电梯整体结构图 UAX电梯的整体结构图——见无机房电梯整体结构图 1、曳引系统: 功能:输出与传送动力,使电梯运行。 组成:主要由曳引机、曳引绳、导向轮、反绳轮等组成。 曳引机:包括电动机、制动器和曳引轮在内的靠曳引绳和曳引轮槽摩擦力驱动或停止电梯的装置。 曳引绳:连接轿厢和对重装置并靠与曳引轮槽的摩擦力驱动轿厢升降的专用钢丝绳。 导向轮:为增大轿厢与对重之间的距离,使曳引绳经曳引轮再导向对重装置或轿厢一侧而设置的绳轮。 反绳轮:在轿架和对重框架上部的动滑轮。根据需要曳引绳绕过反绳轮可以构成不同的曳引比。 2、导向系统: 功能:限制轿厢和对重的活动自由度,使轿厢和对重只能沿着导轨作升降运动。 组成:由导轨、导靴和导轨支架组成。 导轨:供轿厢和对重运行的导向部件,由钢轨和连接板组成。 导靴:设置在轿架和对重装置上,使轿厢和对重装置沿导轨运行的导向装置。 导轨支架:固定在井道壁或横梁上,支撑和固定导轨用的构件。 3、轿厢: 功能:用以运载乘客或其他载荷的轿体部件。 组成:由轿架和轿厢组成。 轿架:固定和支撑轿厢本身和运载重量的承重框架,一般由上梁、立柱、底梁等组成。

轿厢:是电梯的工作容体,具有与载重量和服务对象相适应的空间。由轿底、轿壁、轿顶、装饰顶等组成。 4、门系统: 功能:封住层站出入口和轿厢出入口。 组成:由轿门、层门、开门机、门套等组成。 轿门:设在轿厢入口的门,由门板、轿门导轨架、轿厢地坎等组成。 层门:设在层站入口的门,又称厅门,由门板、层门导轨架、层门地坎、层门联动机构等组成。 开门机:使轿厢门和层门开启或关闭的装置。 门套:装饰层门门框的部件,主要起定位及保证与门扇之间的间隙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作用。 5、对重装置系统: 功能:用来平衡全部轿厢质量和一部分额定载重量。 组成:由对重块和对重框架等组成。 对重装置:由曳引绳经曳引轮与轿厢相连接,在运行过程中起平衡作用的装置。 6、安全保护系统: 功能:保证电梯安全使用,防止一切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发生。 组成:主要由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等组成。 限速器:当电梯的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一定值时,其动作能导致安全钳起作用的安全装置。 安全钳:限速器动作时,使轿厢或对重停止运行保持静止运行状态,并能夹紧在导轨上的一种机械安全装置。 缓冲器:位于行程端部,用以吸收轿厢动能的一种弹性缓冲安全装置。 门锁装置:轿门与层门关闭后锁紧,同时接通控制回路,轿厢方可运行的机电联锁安全装置。 极限开关:当轿厢运行超越端站停止装置时,在轿厢或对重装置未接触缓冲器之前,强迫切断主电源和控制电源的非自动复位的安全装置。

住宅电梯的配置和选择

住宅电梯的配置和选择 JG/T 5010—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11—06批准1993—05—01实施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 4190/6—1984(E)《电梯与服务梯第6部分:安装在住宅建筑中的乘客电梯的规划与选择》。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电梯的配置和选择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在住宅中的乘客电梯。在建筑设计阶段,按本标准即能确定电梯的数量和它的主要规格。 2 引用标准 GB 7024.1 电梯名词术语 GB 7025 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 GB J96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JG 5009 电梯操作装置、信号及附件 3 术语 3.1 主楼层main floor 通常乘客可以从街道上直接进入的楼层。如果一台电梯有几个不同的楼层都通向街道,则通向街道的最低的楼层为主楼层。 3.2 电梯在主楼层的间隔时间interval at the main floor 单台电梯轿厢在一天内相邻两次离开主楼层的时间间隔的平均值。 3.3 输送能力handling capacity 在给定的时间周期内,单梯或群梯能够运送的乘客数占该住宅内总人口的百分比。3.4 理论运行时间theoretical time of travel 轿厢在两个端站之间全行程运行所需的理论时间(行程除以额定速度)。 3.5 上行高峰期up-peak 一天内电梯主要用作从主楼层向以上各楼层运送乘客的时期。 4 一般规定 4.1 电梯运行级别 根据每台电梯在主楼层上的最大间隔时间,为电梯运行规定了60s、80s、100s三个级别,标记如下: ——级别60; ——级别80; ——级别100; 4.2 电梯规格与数量 4.2.1 住宅设置电梯的最低层数和高度,一般应符合GB J96中3.1.6条的规定。对于有特殊要求的住宅,其最高住户入口层楼面距离主楼层的高度超过8m时,也允许设置电梯。4.2.2 如果只装一台电梯,电梯的额定载重量不得小于630kg,额定速度不得低于0.63m /s。 4.2.3 在每一梯群中,所有电梯的额定速度均不得低于1 m/s,而且至少有一台电梯的额定载重量应是1 000kg。 4.2.4 电梯的规格和数量应符合附录A~F中各图表的规定。这些图表是根据一天内上行高峰期的交通需要和4.2.2、4.2.3条及表1~3中规定的指标制成的。

关于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版】

关于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切实改善和服务民生,加快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问题为导向,以房屋使用安全为前提,以满足广大居民尤其是老年居民便利出行为目标,积极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补足民生短板,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业主主体,社区主导。发挥住宅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由业主决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工作。

(二)政府引导,试点带动。发挥政府引导推动作用,通过财政补助调动业主积极性。采取“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工作方式,通过试点效应,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加装电梯工作,使加装电梯工作真正落地,惠及民生。 (三)部门联动,简化审批。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加强联动,化繁为简,简化电梯加装报批验收程序,真正方便广大业主办理电梯加装手续。 (四)统筹兼顾,安全第一。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因地制宜形成合理可行的电梯加装方案;改造过程中始终要把房屋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三、明确责任主体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安装行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以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由本单元、本幢业主作为申请人,申请人负责统一意见、组织方案制定、项目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授权

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2010) 本文提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 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闽建房[2010]24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根据省政 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0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既有住宅,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电梯。对于城市规划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二、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 三、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 (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 (二)相关业主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在经专有部分占该梯位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 业主同意时,相关业主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 四、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

高层住宅电梯设置标准选择依据标准 (转载)

高层住宅电梯设置标准选择依据标准(转载) 老王书院收藏于2011-09-13 阅读数:公众公开原文来源 转藏到我的图书馆 郭丽平 一、问题的提出 任何一个高层住宅项目都会遇到电梯的设置标准问题。在工作中经常要问:这栋楼应设置几台电梯? 电梯的载重量多少?速度多少?怎样的配置才是与本楼最匹配的? 二、电梯选型的参考因素 电梯是高层住宅中极为重要的机电设备之一,它是高层住宅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电梯设备不但费用昂贵(约占建筑基建总投资的9%左右);而且电梯交通系统的设计是否合理还将直接影响建筑的使用安全和经营服务质量以及经济效益,因此,对电梯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在电梯设计中应该从建筑物和交通设施的关系、建筑物内人员分布、楼内相互间的客流情况和客流高峰期间的电梯使用状况等角度来考虑,并反复进行电梯运输系统的交通计算,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及等级来加以评价,从而得出最佳的结果,确定所需电梯的台数、配置方式、服务方式以及电梯的额定荷载、额定速度和控制方式等等。 三、电梯配置的相关规范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规定: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认为一台电梯服务60-90户是适宜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规定:在方案阶段,住宅可按下表初步确定电梯数量、额定容量及速度。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其电梯数不应少于2台。每层住40人、层数为24层以上时,应设3台电梯;每层住40人、层数为35层以上时,应设4台电梯。 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电梯数量应经计算确定。电梯的服务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乘客平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法律问题辨析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法律问题辨析 由地方政府推动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始于2008年广东省,之后,全国一些大中城市相继推行。这项涉及千家万户的新事物自始即成为社会关注和热议的话题。由于客观上存在着低层业主与高层业主的利益冲突,更由于某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范性文件有悖于相关法律、法规,激化了矛盾,出现了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被打恐吓电话、被堵门锁、被丢垃圾等违法行为,有的地方还发生了肢体冲突、打斗等严重事件。同时,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实施,引起了利益受损群体对政府的信任危机,有的已将政府有关部门诉至法院,有的上书人大,要求审查、撤销这种规范性文件。近年来这种矛盾、冲突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影响了社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探究这种矛盾、冲突的根源,寻求化解之道,成为政府与社会不能回避的严重问题。 一、矛盾的根源 1.低层业主利益受损与高层业主利益增加的事实 没有预留电梯井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改变了原规划设计,占用业主共有的公共用地安装外挂式电梯,改变了建筑物结构或外型,势必对相邻住宅尤其是底层住宅的日照、采

光、通风、安静等居住的必备条件造成不利甚或严重的影响,住宅物业价值也随之受损。而高层住宅增设电梯后,业主出行方便了,其住宅物业也随之增值。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这种利益的冲突成为引致低层业主与高层业主矛盾的内因。 2.业主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双重多数决”表决规则 某些地方政府针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就建筑区划内可否占用业主的共有土地增设电梯确立了“双重多数决”的表决规则:本栋(单元)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这个表决规则事实上将多数业主的意志强加给了少数业主。正是这类规范性文件确立的这种表决规则成为催生、激化低层业主与高层业主矛盾的重要外因,也成为利益受损群体对相关地方政府严重不满的主要原因。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能否适用“双重多数决”表决规则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确立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三种: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各地方政府出台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之规范性文件,对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都明确规定应征得该部分业主同意。对此,各方均无异议。对增设电梯

电梯基本功能解释

电梯基本功能解释 1.超载保护功能 当电梯轿厢的载重量超过额定载重量的110%时,电梯不允许关门起动,在层站平层位置保持开门状态,不能起动运行。 在这种状态下要减轻电梯轿厢的载重量,使其小于额定载重量的110%,就可消除超载保护状态,电梯恢复正常运行状态。 2.超载报警功能 当电梯轿厢的载重量超过额定载重量的110%时,电梯不允许关门起动,此时轿顶蜂鸣器发出警报信号,以示电梯已超载、不能起动运行。 在这种状态下要减轻电梯轿厢的载重量,使其小于额定载重量的110%,就可自动消除警报信号,电梯恢复正常运行状态。 3.光幕保护功能 光幕保护功能对电梯乘客的进出电梯门提供无碰撞式保护,是通过安装在轿厢门的光幕保护装置,在电梯轿厢门口发出多束的红外光光束,在电梯关门的过程中,如有乘客或物品挡住了这些红外光光束中的一束,电梯立即停止关门,并立刻把门打开,防止电梯轿门碰撞到乘客或物品。 电梯具备光幕保护功能后,电梯上原安装的安全触板将会被光幕保护装置取代,由于光幕是发出了多束的红外光光束,改善了选用光电保护功能时只有1束或2束红外光光束的局限性,可通过多束的红外光光束在整个开门区域中进行有效的保护,可靠地实现了无碰撞式的保护,更好地保障了使用电梯的乘客的人身安全。 说明:1.目前我司提供的为94束光幕保护装置。 2.光幕区城:最高光束——距踏板1710㎜、最低光束——距踏板31㎜。4.开门异常自动选层功能 当电梯因开门受阻而无法正常打开时,电梯系统会自动对开门时间进行计算,当时间超过设定值时,电梯会自动关门并运行到邻近的服务层尝试再开门,以使当电梯某层发生开门故障时,到该层的乘客能在邻近的层楼离开轿厢;且电梯系统保持正常运行状态,避免由某层的发生开门故障而影响正常的电梯运行。

(整理)高层住宅电梯设置标准选择依据标准

高层住宅电梯设置标准选择依据标准 ( 摘自郭丽平,@地产智库整理) 一、问题的提出 任何一个高层住宅项目都会遇到电梯的设置标准问题。在工作中经常要问:这栋楼应设置几台电梯?电梯的载重量多少?速度多少?怎样的配置才是与本楼最匹配的? 二、电梯选型的参考因素 电梯是高层住宅中极为重要的机电设备之一,它是高层住宅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电梯设备不但费用昂贵(约占建筑基建总投资的9%左右);而且电梯交通系统的设计是否合理还将直接影响建筑的使用安全和经营服务质量以及经济效益,因此,对电梯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在电梯设计中应该从建筑物和交通设施的关系、建筑物内人员分布、楼内相互间的客流情况和客流高峰期间的电梯使用状况等角度来考虑,并反复进行电梯运输系统的交通计算,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及等级来加以评价,从而得出最佳的结果,确定所需电梯的台数、配置方式、服务方式以及电梯的额定荷载、额定速度和控制方式等等。 三、电梯配置的相关规范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规定: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认为一台电梯服务60-90户是适宜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 计算确定。 《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规定:在方案阶段,住宅可按下表初步确定电梯数量、额定容量及速度。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其电梯数不应少于2台。每层住40人、层数为24层以上时,应设3台电梯;每层住40人、层数为35层以上时,应设4台电梯。 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电梯数量应经计算确定。电梯的服务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乘客平均等候时间不宜超过120秒,发梯间隔时间不宜超过60秒。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单元相关业主经过友好协商,就本单元增设电梯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坐落:本单元相关业主同意在本单元(区 街道社区小区幢(号)单元)增设载客电梯一部。 二、产权归属: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申请人:本单元相关业主同意选择以下第种方式组织实施。 (一)自行实施:业主民主推选出为本单元增设电梯项目总负责人。 (二)委托实施:本单元相关业主经过友好协商,现委托代为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手续。 四、业主、电梯项目负责人或第三方代理主要职责: (一)业主主要职责: (二)电梯项目负责人或代理人主要职责: 五、电梯使用管理:按照《AA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本单元相关业主协商,确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确定业主个人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应当提供全体业主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的业主应签订电梯安全管理承诺书。(附件1:个人声明与承诺、个人申请作为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单位告知书)。 六、资金分摊比例:业主承担的建设资金部分和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按下列办法分摊: 1、电梯建设总资金暂以万元估算,各住户的分摊比例按以下办法执行,在完成项目结算后按比例多退少补:

2、每年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以万元估算,各用户分摊比例按照以下办法执行,结余部分纳入下一年度电梯运行维护费用。 3、财政补贴资金优先用于增设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七、电梯投入使用后,除协议提到的有关事项外,其他凡涉及本梯使用的相关事宜,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意见》执行。不尽事宜由业主自行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项目总负责人或第三方代理一份,所属街道办事处一份。本协议书复印至每位业主一份。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签约日期年月日。 十、其他约定: 十一、本单元业主(产权人)签名:

电梯基本功能解释

电梯基本功能解释: 1.五方通话:机房/控制室/轿内/轿底/轿顶/配电线电缆和通话器; 2.有/无司机电梯:在司机操作状态下,电梯的厅外召唤指令可以正常登记,司 机可以控制电梯的关门起动、选择运行方向及是否应答厅外召唤指令; 3.轿内按钮控制电梯:通过功能按钮保持门的开关,电梯的运行; 4.厅门按钮控制电梯:通过功能按钮召唤电梯,并保持门的开放; 5.误操作消除功能:可以取消电梯乘客因误操作而登记的轿内指令; 6.防捣乱功能:当电梯轿厢的载重量小于额定载重量的20%,而电梯的内指令 数大于系统设定值的电梯系统判定此时有恶作剧发生,电梯的防恶作剧功能自动投入。电梯在响应完最近层楼的内指令后,自动消除所有的内指令。 7.驻停功能:电梯在无召唤指令登记的状态下,自动返回预先设定的基站并关 门待机; 8.关门时间设定功能:可以预先设置关门时间 9.呼梯按钮嵌入自诊断功能:此功能含在电梯故障自诊断功能中; 10.重复关门功能:电梯在关门过程中因受阻或人为原因,会重复关门动作; 11.故障时自动靠站自救功能:该故障不是重大的安全类故障时,电梯可自动以 低速(15m/min)进行自动救援运行,并在最近的服务层停车开门; 12.自动找门区功能:电梯系统会自动对轿厢所在的位置进行检测和分析,当由 于故障或人为的操作而使电梯轿厢的实际位置与系统分析结果不相符时,电梯会自动以低速(15m/min)驶返最低层,以重新对轿厢位置作出校正;13.照明自动开停控制功能(15分钟):电梯进入闲驶状态一定时间(30min)内 没有召唤指令登记,电梯会自动熄灭轿厢的照明; 14.呼梯单元屏蔽功能:通过专业工具在现场设定; 15.不停站的任意设定功能:通过专业工具在现场设定; 16.待梯层的任意设定功能:通过专业工具在现场设定; 17.机房运行快车功能:在机房内操作人员可在控制柜开行快车运行; 18.机房救援运行功能:在机房内操作人员可手动盘车或开行慢车运行; 19.自动定时开关梯功能:无此功能 20.呼梯单元故障自诊断功能:此功能含在电梯故障自诊断功能中; 21.电梯故障自诊断功能:当电梯有故障发生时,电梯自动监测出故障发生的原 因、位置和状态,并对故障作出及时的分项登录和分级处理; 22.满载自动直驶功能:当电梯轿厢的载重量大于额定载重量80%时,电梯自动 将运行方式切换为满载直驶运行状态; 23.过载保护声光报警功能:轿厢的载重量超过额定载重量的110%时,电梯不 允许关门起动,此时轿顶蜂鸣器发出警报信号,以示电梯已超载、不能起动运行; 24.消防运行迫降控制功能:在建筑物发生火灾的情况下,可通过消防信号使电 梯自动返回消防避难层,以确保电梯乘客的安全的场合;消防电梯只能供消

TSETA-0001-2019上海市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要求

ICS 91.140.90 078 团体标准 T/SETA 0001—2019 上海市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要求 Planning and selection of residential elevators in Shanghai 2019- 01 -30 发布2019- 02 -01 实施

目次 前言 (2) 引言 (3) 1范围 (4) 2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术语和定义 (4) 4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要求 (4) 5土建设计要求 (7) 附录A(资料性附录)住宅电梯基本选型图 (11) 参考文献 (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电梯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电梯行业协会技术专业委员会、上海市联合电梯安全技术促进中心、同济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电梯检测中心、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上海)有限公司、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富士达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爱登堡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昌明、丁毅敏、车学娅、张伯仑、任昭霖、张鹏、黄文和、王捷、卜灵伟、沈毅君、陈远锋、黄文山、蔡晓宏、赵建兵、黄磊、刘文卿、潘阿锁。 本标准于 2019 年首次发布。

引言 住宅电梯关系到城市居民的日常出行,合理配置和选型住宅电梯并使其安全运行,是提高城市居民居住与出行质量的重要部分,也是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安全的大事。 上海市电梯协会在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组织电梯行业、建筑界等方面的企业与专家起草了《上海市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要求》。本标准给出了住宅电梯配置、选型和土建设计的相关要求,是对相关单位在住宅建设时的电梯配置选型给予规范性指导,推动本市电梯安全水平持续提升。

上海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

上海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 (试行)

编制说明 为规范和指导上海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工作,特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牵头组织,会同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共同开展,由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编制,经市建交委科技委组织的专家评审会和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定稿。本导则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本导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总平面、建筑、结构、机电设备等五部分内容,并附条文说明及加装电梯推荐方案图。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导则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与数据,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石门二路258 号;邮编:200041),以供今后修订参考。 导则编制单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导则主要起草人:李承铭李军邓康年金骞曹贤林李进军 岳建勇赵郁朱家真杨钦傅彬侯胜男

目次 1 总则 (1) 2 总平面 (1) 3 建筑 (1) 4 结构 (3) 5 机电设备 (3) 6 其他 (4) 附表1:既有住宅常见户型加装电梯示意 (5) 附表2:既有住宅其它户型加装电梯示意 (7) 附:条文说明 (12) 附:加装电梯推荐方案图(方案一、方案二) (14)

1 总则 1.0.1为规范和指导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工作,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含底层为商业用房,上部6层为住宅的7层既有住宅)的加装电梯工程设计。 1.0.3 设计依据 1、既有多层住宅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 2、设计应符合的前期条件: 1)方案阶段:项目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关于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须满足的前期条件。 2)施工图阶段:方案设计已通过规划、消防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审核。 3、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其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 设计原则 1、应遵循安全、节能、环保、经济等原则,同时便于施工、安装和运营维护。 2、尽量减少对住宅现有使用功能和周边环境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影响。 2 总平面 2.0.1加装电梯后小区道路宽度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当原小区道路宽度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时,不得再减小道路宽度。 2.0.2加装电梯后消防车道宽度须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当原消防车道宽度不满足现行规范要求时,不得再降低其宽度。 2.0.3加装电梯应尽量减少和避免对小区地下总体管线的影响。 2.0.4方案设计应包含设计说明和总平面图,设计说明中须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的新增建筑面积进行表述,总平面图中需明确该住宅与相邻建筑的总体关系。 3 建筑 3.0.1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5m,有条件时深度可放大至1.8m。底层候梯厅宜有不

成都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

附件 成都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产权且未设电梯的4层及以上的多层住宅。 第三条规划、建设、房管、质监、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由各区(市)县规划、建设、房管、质监、消防等部门办理。各区(市)县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优化审批流程要求,采取并联审批、集中审批方式支持加快办理。 第五条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采取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二)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依法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六条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可以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也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所在街道办事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主要程序 第一步:业主协商并开展评估;第二步:公示公证;第三步: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申请施工许可;第五步:施工并竣工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现行国家、地方标准,对增设电梯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为是否满足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单位对该住宅进行安全性鉴定。

住宅电梯选择之价格和配置

住宅电梯选择之价格和配置 在中国住宅电梯的使用已经超过5万台,这是一个大市场,同时也是最值得研究的方面。目前中国的房地产开发商在住宅电梯选择和配置以及价格上存在比较严重的误区,其表现特点为: 1、选择品牌的误区。许多开发商选择住宅电梯一味追求品牌,其实住宅电梯如果在 2、5M/S 以下,中国国产品牌已经完全过关,根本不用太多考虑品牌。如果考虑品牌太多,那么无形中将增加很大成本。 2、价格便宜误区。一些开发商只追求价格便宜,这样往往最终给住户造成后期费用的增加。同时还会使开发商由于选择电梯太便宜,从电梯质量造成使用故障多,而使公司声誉造成损害。 3、对技术选择的误区。现在开发商选择电梯时往往只考虑有机房和无机房,其实有机房电梯只是指普通电梯,这种电梯土建成本大,而且早已经过时。为此选择有机房电梯时必须选择是小机房还是普通机房。 4、配置的误区。一些开发商选择电梯只考虑VVVF(可变频,可变压),其实VVVF控制的电梯有采用PLC控制还是微机控制之分,目前一般为32位微机控制电梯,而PLC控制的电梯成本相应要低,但是无法再升级。即使升级需要费用要大。而如果采用微机及串行通讯接口控制的电梯,以后升级余地大。 为此我们认为选择住宅电梯应该选择VVVF控制的小机房电梯或无机房电梯比较好,这样土建成本就降低很多。如果小机房电梯和普通机房电梯比较,设计更简单(小机房电梯就是将电梯井往上延升2、5M),施工也方便;而普通机房都大于电梯井,设计施工时必须考虑大出部分的承重。而无机房电梯更能节约土建成本,而目前在中国已经使用的无机房电梯上海有26层,深圳有22层的无机房电梯,而无机房电梯目前中国的技术和部件可以匹配到35层以下。 在配置选择上一定要考虑采用先进的控制方式,比如微机控制及串行通讯;如果愿意多支付2万元那么就选用永磁同步无齿轮主机就更好了。这样无论您的住宅档次有多高,就全能够满足了。 采购中电梯价格与付款方式之关系 在电梯采购中,除了电梯的性能、配置和安全性外,电梯价格与付款方式是用户与供应商争执最多的地方。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是两者联系的必然性。 在电梯企业报价中,均有价格及付款方式。因为电梯生产需要一定量的资金,而资金如何运作而达到最佳是电梯企业所考虑的。所以如果能够有一个合适的解决方式,那么这将使电梯采购更快捷、更合适。 我们认为,采购者首先要考虑如果您在价格选择中要占主导地位,那么付款方式要宽松。否则就可能无法获得最低价格。 比如:一台10层800KG电梯,如果您的付款方式能够满足交货前支付95%,那么您一定可以获得全国最低价格。如果您想付款方式在交货前支付75%,那么您获得的价格有可能是付款方式95%的1、1倍。这样您可以计算您所付出的到底哪个更多。 一般电梯厂家在诚信程度上是目前国内行业中最好的,目前电梯生产企业还没有在收到款后不供应电梯的先例。同样在电梯销售已经很多年的代理商,诚信程度也是可以放心的。 这样选择电梯时,您就可以从直接与生产企业订货或与经营电梯5年以上的销售商订货,至少要与有电梯安装资质的电梯企业订货,那么您就可以放心。 如果您能够与生产企业与总部直接订货,一般价格能够获得最低,当然付款方式就需要满足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解读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解读 一、试点区域 威海市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的城市建成区 二、试点对象 试点区域内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列入未来10年内房屋征收、拆除计划,且符合增设电梯实施条件的住宅。 三、实施条件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由业主自愿申请并与相关业主充分协商,征得拟增设电梯建筑中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其中应征得增设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书面同意;征得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书面同意。 2. 既有住宅建筑坚固安全,增设电梯后应满足结构安全和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经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并出具加装技术方案,必要时要根据设计单位意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结构取样检测。 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符合城乡规划、建筑和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电梯拟设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

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方案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已经制定电梯加装、管理、维修、保养、更新方案,增设电梯工程费用预算和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含电费、维修费、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等)分担方案,加装电梯的施工安全责任和运行管理安全责任落实方案等方案。 四、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幢或单元为单位。凡属公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其房屋经营管理单位为实施主体;凡属私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其拟增设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为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可以推选不超过5名代表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人,具体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 六、实施程序 1.签订协议。拟增设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应当就以下事宜达成书面协议: 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2)电梯涉电费用、用电管理人及电费缴纳主体、维修保养费用、定期检验费用、大修费用分担方案及维保方式等; 2.规划审批。实施主体或代理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报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报批时应一并提交实施主体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房屋及土地权属证明、业主关于增设电梯达成的书面协议和书面同意。建筑设计方案经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

电梯电气系统功能介绍

电梯控制系统概论(以NT 机种为例) ?电梯的基本结构 电梯的基本结构如下图示: 图1 电梯的基本结构方框图 一、 曳引系统 功能:输出与传递动力,使电梯运行。 组成:主要由曳引机、曳引钢丝绳、导向轮、反绳轮等组成。 1 曳引机由电动机、制动器和减速箱组成,曳引机为电梯的运行提供

动力; 2曳引钢丝绳连接轿厢和对重,靠与曳引轮间的摩擦力来传递动力,驱动轿厢升降。 二、导向系统 功能:限制轿厢和对重的活动自由度,使轿厢和对重只能沿着导轨作升降运动。 组成:由导轨、导靴和导轨架组成。 三、轿厢 功能:用以运送乘客和货物的电梯组件,是电梯的工作部分。 组成:由轿厢架和轿厢体组成。 四、门系统 功能:封住层站入口和轿厢入口。 组成:由轿厢门、层门、开门机、门锁装置等组成。 五、重量平衡系统 功能:相对平衡轿厢重量,在电梯工作中能使轿厢与对重间的重量差保持在某一个限额之内,保证电梯的曳引传动正常。 组成:由对重和重量补偿装置组成。 1对重由对重架和对重块组成,其重量与轿厢满载时的重量成一定的比例,与轿厢间的重量差具有一个衡定的最大值; 2重量补偿装置用于在高层电梯中,补偿轿厢与对重侧曳引绳长度变化对电梯平衡设计影响的装置。 六、电力拖动系统

功能:提供动力,实行电梯速度控制。 组成:由曳引电动机、速度反馈装置、电动机调速装置等组成。 1曳引电动机是电梯的动力源; 2速度反馈装置为调速装置提供电梯速度信号,一般采用旋转编码器; 3电动机调速装置对曳引电动机实行调速的装置,NT电梯采用交流变频调速单元实行调速的。 七、电气控制系统 功能:对电梯的运行实行操纵和控制。 组成:由操纵装置、位置显示装置、控制柜和平层装置 1操纵装置对电梯的运行实行操作的装置,包括轿厢内的按钮及开关操纵箱、轿顶操纵箱和厅门口的召唤按钮箱; 2 位置显示装置即轿内和厅门口显示电梯所在的楼层的指示器; 3 控制柜对电梯实行电气控制的装置,安装在机房中; 4 平层装置由磁感应器和遮磁板构成。磁感应器安装在轿厢顶部,遮 磁板安装在每一层楼井道的适当位置,以遮磁板对磁感应器的插入起隔磁作用,发出平层的电信号。 八、安全保护系统 功能:保证电梯安全使用,防止一切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发生。 组成:主要由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端站保护装置等组成。 1限速器能反映电梯的实际运行速度,当速度超过允许值时,能发出电信号及产生机械动作,切断电路或迫使安全钳动作,它安装在机房中;

住宅电梯选用标准

住宅电梯选用标准

15.3电梯选型 15.3电梯选型 15.3.1电梯的生产 在高层建筑中,高效平稳的垂直运输服务是必不可少的。电梯作为垂直交通的工具,如同城市中的汽车。高层建筑物中电梯数量的配置、控制方式及有关参数的确定,不仅仅直接影响建筑物的一次投资(电梯投资一般占建筑物总投资的10%),而且还将影响到建筑物的使用安全和经营服务质量。 电梯设计是建筑师必须集中考虑的问题,它是高层建筑物交通组织设计的重要部分,它与建筑物中各种设施的关系,客流情况和高峰时的调度和使用情况,经过反复计算,确定电梯的数量、配置方式、电梯的额定负荷、额定速度等技术 指标。 1980~1995年我国电梯生产情况表15-5 ──┬──┬───┬───┬───┬──┬──── 年份│单位│客梯│货梯│杂物梯│扶梯│合计 ──┼──┼───┼───┼───┼──┼──── 1980│台│664│1472│112│0│2248 1981│台│968│1987│316│0│3271 1982│台│1005│2307│511│2│3825 1983│台│1941│2470│657│11│5087 1984│台│1703│3110│992│12│5817 1985│台│3792│4340│966│80│9178 1986│台│5861│4427│857│123│11268 1987│台│5836│4981│1070│146│12033 1988│台│6341│6023│1009│157│13530 1989│台│5761│5657│1036│251│12705 1990│台│4576│4635│1224│282│10717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最新版】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完善我县既有多层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坚持“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既要发挥政府的协调服务职能,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良好氛围, 更要发挥住宅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 依法通过民主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改造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松阳县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既有住宅。既有住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中请加装电梯:

(一)具有合法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无电梯住宅; (二)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三)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 三、组织实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建设局)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牵头部门。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 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 申请人可自行实施,也可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或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为实施。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签订协议。加装电梯的服务范围内产权所有人应当自主或者委托社区组织主持,依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就加装电梯方案、资金分摊意见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本小区、木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而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总人数

高层电梯配置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 任何一个高层住宅项目都会遇到电梯的设置标准问题。在工作中经常要问:这栋楼应设置几台电梯?电梯的载重量多少?速度多少?怎样的配置才是与本楼最匹配的? 二、电梯选型的参考因素 电梯是高层住宅中极为重要的机电设备之一,它是高层住宅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电梯设备不但费用昂贵(约占建筑基建总投资的9%左右);而且电梯交通系统的设计是否合理还将直接影响建筑的使用安全和经营服务质量以及经济效益,因此,对电梯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在电梯设计中应该从建筑物和交通设施的关系、建筑物内人员分布、楼内相互间的客流情况和客流高峰期间的电梯使用状况等角度来考虑,并反复进行电梯运输系统的交通计算,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及等级来加以评价,从而得出最佳的结果,确定所需电梯的台数、配置方式、服务方式以及电梯的额定荷载、额定速度和控制方式等等。 三、电梯配置的相关规范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规定: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认为一台电梯服务60-90户是适宜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 g,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规定:在方案阶段,住宅可按下表初步确定电梯数量、额定容量及速度。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其电梯数不应少于2台。每层住40人、层数为24层以上时,应设3台电梯;每层住40人、层数为35层以上时,应设4台电梯。 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电梯数量应经计算确定。电梯的服务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乘客平均等候时间不宜超过120秒,发梯间隔时间不宜超过60秒。 电梯数量、容量和速度表

2019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情况报告

2019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情况报告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是近年来的社会热点、民生重点,也是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焦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加装电梯再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从2018年的“鼓励加装电梯”到今年的“支持加装电梯”,可见国家对加快推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的重视。近年来,XX为切实办好加装电梯这一“民生关键小事”,已经连续三年将加装电梯列入市政府十大“为民办实事”项目。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各级政府、各级部门、街道社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加装电梯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16年,省厅联合八厅局共同发布《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助推我市加装电梯工作正式提上日程。2017年7月,经

过前期政策调研和准备,按照市领导提出的“责任下沉、试点先行”的工作要求,在上城、江干两城区正式启动加装电梯试点工作。8月,成立了XX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保房管局)。11月,全市第1处加装电梯项目完工。2018年结合试点经验,在上城、下城、江干、XX、西湖、滨江等六城区正式启动加装电梯工作,2019年又将实施范围拓展至整个市域范围。截至目前,全市共有622处加装电梯项目通过联审,其中332处已完工、175处在建。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已基本形成“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加装电梯XX模式,得到了全国人大以及人民日报、新华社等权威媒体的充分肯定。《人民日报》在头版以“XX破题老小区加装电梯:大家的事,商量着办”为题点赞XX加梯工作;央视《焦点访谈》栏目将XX加装电梯列为“人大代表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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