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下)

论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下)
论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下)

四、守“等级”

董仲舒认为,在治国安邦的管理活动中,只有“以义正我”、“以仁安人”并教化百姓,仍不足以完整全面地建立一个大一统的和谐安定社会,还必须要有“硬性”的管理规范。而发展到他那时的历史的经验和理论传统使他认识到-一个和谐安定的理想社会只能是一个严格的等级制社会。遵守等级制度本身也是董仲舒所讲“义”的要求之一,但它作为一项伦理制度规范,又与单纯作为思想教化的道德之“义”有所不同。相比完全出于自觉性、诱导性的道德和教化之“义”,遵守等级制度之“义”带有更多的强制性,至少是一种规范和礼的制度。董仲舒所讲的等级规范有两种。

(一)社会人伦关系中的等级规范

董仲舒所讲的等级,开始是作为一种纯粹人伦关系上的道德规范,这就是“三纲”。他明确提出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思想,并附会上阴阳之意和天意来进一步论述其尊卑关系。他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基义》)其间的关系是“阳尊阴卑”(《阳尊阴卑》),即臣民必须服从君主的统治,儿子必须服从父权的统治,妻子必须服从夫权的统治,这样才有“国”和“家”的和谐与秩序可言。他还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基义》),“《春秋》明得失,差贵贱,本之天”(《重政》),“天不变,道亦不变”《董仲舒传》,因此“三纲”是不能随意改变的。

三纲是实现董仲舒理想社会等级秩序的总纲,是他最为欣赏的人伦等级基本公式。三纲概括了人们生活中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在这三种关系中,父子、夫妇关系是基础,这种对家族宗法伦常关系的强化,是与自给自足的家庭小农经济相适应的。董仲舒认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君臣关系就是家庭伦常关系的扩大,国家是大“家”,家庭是小“家”,其中的上下尊卑关系是相同的。倡扬维护尊卑贵贱等级秩序的礼,是儒家的一贯传统,“礼治”的根本任务就是要维护等级制。

(二)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规范

董仲舒主张用等级秩序来制约和规范人的求利活动,这样的等级规范就不是上述那种纯粹的道德准则了,而已变成一种经济伦理规范,虽然它的调节对象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重点却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和人的经济行为。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并不完全等同于三纲的内容,它反映的是不同阶层(集团)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但它以“三纲”为基础,明确上下、尊卑、贵贱的利益等差秩序,因此与“三纲”中的三种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前文已分析过,董仲舒是根据人性求利这一客观情况而提出教化主张的;同样,他的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思想也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等级规范与教化在功能作用、目标上有异曲同工之处。

重视等级伦理规范是先秦儒家的一个传统。荀子曾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荀子认识到若在芸芸众生的求利活动中有一个“度量分界”,就能抑制争夺。而他认为“礼”就是调节物欲的“度量分界”,所以要“制礼义以

分之”,使“贵贱有等,长幼有序,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礼论》。儒家“以礼治国”的思想源于周礼,西周初年周公制礼,以礼作为“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左传。隐公十一年》)的根本大法。周礼和儒家之礼包括了治理国家的各个方面,而等级之礼是其重要内容,它是把宗法等级关系制度化、礼仪化、规范化,形成一种外在的礼制规范。孔子主张“为国以礼”(《论语。先进》),治理国家必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论语。为政》),“不知礼,无以立也。”(《论语。尧曰》)孟子也认为,如果没有等级礼制来规范调节人们的求利行为,则“上下交争利而国危矣”(《孟子。梁惠王上》)。

在以等级之礼来约束求利行为这一点上,董仲舒忠实地继承了先秦儒家的观点。他认为人性是好利的,万民求利“如水之走下”(《董仲舒传》),“人欲之谓情,情非度制不节”(《董仲舒传》),“好色而无礼则流,饮食而无礼则争,流争则乱”(《天道》)。因此如不用礼制对人们的求利行为加以规范,就无社会的和谐安定可言。而且他认为,等级礼制的作用不仅仅是要防治人们的争利动乱行为,它还是满足人们欲望之情的手段;如果不满足人们的欲望之情,社会也同样没有安定可言。因此他说:“夫礼,体情而防乱者也”(《天道》),“礼者……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而差外内远近新故之级者也”(《奉本》)。统治者必须“正法度之宜,别上下之序,以防欲也”(《董仲舒传》),“未有去人君之权,能制其势者也;未有贵贱无差,能全其位者也。”(《王道》)

对于国家官吏的求利行为,必须“以义”正之,对于老百姓的求利行为,必须用教化进行节制。除此之外,董仲舒认为无论是国家官吏或是老百姓的求利行为,都必须将其置于等级制的规范之中,只有符合等级规范的、即按等级制规定所应有和许可的求利行为才是道德的,否则就是不道德的。这种不道德的求利行为必然是对社会和谐秩序的破坏,必然造成动乱和纷争。因此遵守等级之礼被他提升到了“义”的高度,并且认为是最大的“义”,“大义不越等,贵贱如其伦,义之正也”(《精华》),“立义以明尊卑之分,强干弱枝以明大小之职”,“立义定尊卑之序,而后君臣之职明矣”(《盟会要》),“礼重于身”(《楚庄王》)。遵守等级礼制重于求利行为本身,因此“君子笃于礼,薄于利”(《王道》),“君子非礼而不言,非礼而不动”(《天道》)。他说“春秋有经礼,有变礼”,“经礼”是不能改变的,“变礼”可以随机应变,而等级制经济伦理规范就是不可变更的“经礼”。作为统治者必须“明乎经变之事,然后知轻重之分”(《玉英》),“得其处,则皆是也;失其处,则皆非也。春秋固有常义,又有应变。”(《精华》)

董仲舒把“大富则骄,大贫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看作是“众人之情”(《度制》)。认为富人虽然不盗,但却能凭“富贵之资”骄矜自势,横行霸道。因此在他看来,造成争乱的不仅是生活不下去的大贫之人,还有那些养尊处优的大富之人。这是一个比荀子更有见地的思想。他说,圣明的君主正是洞察到这种“众人之情”,“见乱之所从生,故其制人道而差上下也”(《度制》),“别内外差贤不肖而等尊卑也”(《楚庄王》)。

事实上,董仲舒是把社会人伦关系中的等级规范移植到了社会经济关系中来,从而形成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规范。就拿“三纲”的基本内容-父子、夫妻的家庭伦常关系来说,他认为一个家庭之所以会和睦无争,就是因为有固定的父子、夫妇之伦的慈敬关系。因此在社会经济关系中,也必须确立一种象家庭伦常那样的人伦等差关系,使每一类人以至每个人的所得都有道德上的明确规定,这样人们就不会为物质利益去争夺撕杀了。如果“上下之伦不别,其势不能相治,故苦乱也;嗜欲之物无限,其数不能相足,故苦贫也”,因此如要以乱为治,以贫为富,就“非反之制度不可”。如果“弃其度制,而各从其欲”,那么“大人病不

足于上,而小民羸瘠于下,则富者愈贪利而不肯为义,贫者日犯禁而不可得止”,就会“大乱人伦而靡斯财用”,这样动乱和纷争就难于避免了,“是世之所以难治也”(《度制》)。董仲舒毕生研究《春秋》大义,他认为无论是在社会的政治、人伦、经济等各种关系中,《春秋》最敬重的是“名分”,最反对的是“僭越”。按照《春秋》的规定,“亲有尊卑,位有上下”,上不能侵下,下也不能侵上,必须各守其位,“各死其事”而“事不逾矩”(《五行相生》)。只有“贵贱有等,衣服有制,朝廷有位,乡党有序,则民有所让而不敢争”,所以英明的统治者必须“贵贵尊贤而明别上下之伦,使教亟行,使化易成”(《度制》)。若“上下之伦不别,其势不能相治,故苦乱也。嗜欲之物无限,其数不能相足,故苦贫也。今欲以乱为治,以贫为富,非反之制度不可。”(《度制》)

董仲舒极力提倡以等级规范来约束人的求利行为,这跟他主张以教化来约束人们的求利行为一样,其目的并不是要完全制止和消灭人的物质欲望。虽然他认为“民之情,不能制其欲”,求利若流水,但也必须要逐渐地“使之变化,目视正色,耳听正声,口食正味,身行正道”。这种等级制规定并“非夺之情也,所以安其情也”。当然他也讲节制欲望,并且他讲等级经济伦理多以节欲论的形式出现,如他说“节欲顺行而伦得”(《天地施》)。但要节的是按等级制规定所不应有的非分欲望,而对符合等级规范的欲望并不是要“节”、“夺”,而是要“安”。他说圣人治理国家,是“因天地之情性,孔窍之所利,以立尊卑之制,以等贵贱之差,设官府爵禄,利五味,盛五色,调五声,以诱其耳目”,但“使之有欲,不得过节,使之敦朴,不得无欲,无欲有欲,各得其足”(《保位权》)。因此等级制规定不仅不是要消灭人的物质欲望,而是主张在自己所立足的等级层次上充分地享有其应得的经济利益。

“大富则骄,大贫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此众人之情也。圣者则于众人之情,见乱之所从生,故其制人道而差上下也。”由于大富或大贫都会导致横行纷争,因此董仲舒立了两条原则:“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并主张“以此为度而调均之”,以达到“财不匮而上下相安”(《度制》)。“调均”就必然要“有时损少而益多,有时损多而益少”,但基本的标准仍然是“少而不至绝,多而不至溢”(《基义》),从而避免“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急愁苦”(《董仲舒传》)的极富极贫两极分化局面。他讲的“调均”、“利可均布”,并不是要人人平均、绝对平均,而是一种等级制“平均”,即人们只能追求按上下、尊卑这种等级制占有关系所应得的利益,而对这些应得利益则应给予充分满足。而且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不是按贫富的经济地位来划分,而是按上下尊卑关系来划分,因此“虽有贤才美体,无其爵不敢服其服;虽有富家多赀,无其禄不敢用其财”,必须“各度爵而制服,量禄而用财,饮食有量,衣服有制,宫室有度,畜产人徒有数,舟重甲器有禁。生则有轩冕之服位贵禄田宅之分,死则有棺槨绞衾圹袭之度”(《服制》)。他认为社会国家就是通过这种等级制的利益“调均”、“均布”,从而达到有序、和谐与安定的。

五、行“仁政”

在国家管理活动中施行“仁政”也是儒家的传统思想,孟子曾说:“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孟子。离娄上》)董仲舒认为,只是做到以义正我、以仁安人、劝人为善、遵守等级秩序还不行,还必须把德治、仁政落实到国家的政策行为中,使德治对于老百姓来说是具体可感的、实惠的,这样一个具有良好风气的和谐安定社会才能最终形成。在董仲舒的著述中,从当时的具体实际情况出发,他所主张的“仁政”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消除苛政、暴政

董仲舒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认为:“圣人者贵除天下之患”,“天下者无患,然后性可善;性可善,然后清廉之化流;清廉之化流,然后王道举,礼乐兴。”(《盟会要》)“患”是什么呢?从东周封建生产方式的产生直到西汉中期趋于巩固的整个历史阶段,老百姓最大的“患”就是苛政与暴政。他认为苛政、暴政的祸患无穷,就是老百姓的作恶犯法行为,也多半是被苛政、暴政之患逼迫出来的,因此必须消除苛政、暴政。如果苛政、暴政盛行,那么不管怎样施教化也是起不了作用的。

什么是苛政和暴政呢?苛政是指国家繁重的赋税徭役(在下文“不与民争利”中论述)。

在董仲舒的论述中,暴政有两种。不施教化,而用过重的刑罚,这是暴政之一。他认为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设赏以劝之”、“设法以畏之”(《保位权》)都是必要的,但必须“赏不空施,罚不虚出”(《保位权》),必须要有可赏可罚的事实根据,劝、畏都要有具体的表示,而且必须有确定的标准。针对罚,他说:“以畏罚而不可过也。”(《保位权》)这里的关键是“不可过”,过了就是暴政了。

暴政之二是战伐。“春秋爱人而战者杀人”(《竹林》),因此争战是违背德治、仁政的。他认为,过重的赋税徭役等苛政“苦民尚恶之,况伤民乎;伤民尚痛之,况杀民乎!”他痛斥道:“害民之小者恶之小也,害民之大者恶之大也;今战伐之于民,其为害几何!”他认为《春秋》最痛恨的,就是不倡扬德治,而以武力征服人,“春秋之所恶者,不任德而任力”,“春秋爱人而战者杀人”(《竹林》)。他主张对那些不归顺者应“仁义以服之”,“此春秋之所善也”;如果“德不足以亲近,而文不足以来远,而断断以战伐为之,此固春秋之所疾已,皆非义也。”(《竹林》)但董仲舒也不是简单地一概反对战伐,因为在他看来,战伐里边也还有义和非义、道与非道之分。例如“夏无道而殷伐之,殷无道而周伐之,周无道而秦伐之,秦无道而汉伐之”,这些都是“有道伐无道,此夫理也”(《尧舜不擅移汤武不专杀》)。

(二)“不与民争利”

“不与民争利”是董仲舒仁政思想的主要内容。西汉中期的汉武帝时代,随着封建国家中央集权专制政权的巩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以及国家轻重政策的实施,封建国家与社会各方面在经济领域中“与民争利”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国家、食禄者和地主与民争利,受害者自然是“民”。有权、有势、有钱者凭借其权力地位和资财,“以与民争利于下,民安能如之哉!”老百姓没有力量与他们竞争,而争利者们又“务此而亡已”,其结果必然是“民日削月朘,寖以大穷”(《董仲舒传》)。思想敏锐的董仲舒细致地观察和分析了“与民争利”这个十分突出和严重的社会问题,并针锋相对地提出以下四点“不与民争利”的思想和政策主张。

1、“盐铁皆归于民”

这个思想和政策主张是针对国家与民争利的情况而提出的。国家与民争利,首先是指封建国家直接从事工商业活动与民争利。这里的“民”主要是指工商业者。董仲舒提出国家必须脱离直接经营的工商业活动,不应“颛(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汉书。食货

志上》)。他认为国家直接从事这样一些最易赢利的工商业活动,既违背了“义”、“礼”,又侵害了人民的谋生之路,因此必须“盐铁皆归于民”(《汉书。食货志上》),让民间工商业者来从事这些经营活动。

2、“薄赋敛,省徭役”

国家与民争利的另一个表现,是封建国家财政上的榨取太重,即他所说的“赋敛无度以夺民财”(《五形相胜》),“田赋、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上》)。再一个表现是徭役过度,“多发徭役以夺民时,作事无极以夺民力”(《五形相胜》),徭役之征更胜于租税,是“三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上》)。董仲舒认为,封建国家繁重的赋税徭役负担使人民无法忍受,这是违背以“义”化民的伦理主张的,并且还会逼使老百姓做出背义、犯礼的行为。他称赞“古者税民不过十一,其求易供;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他批评秦汉时期的苛政“竭民财力,百姓散亡,不得从耕织之业”(《董仲舒传》)。他阐发《春秋》大义说:“春秋之法,凶年不修旧,意在无苦民尔”(《竹林》)。从维护伦理规范、减轻人民负担和发展生产的角度出发,他明确提出了自己的仁政主张:“劝农事,无夺民时,使民岁不过三日,行十一之税”(《五行顺逆》),“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汉书。食货志上》)。

3、“受禄之家”应该“食禄而已”

这个政策主张针对的是封建官吏和诸侯王等“食禄者”经营工商业和兼并土地与民(小农)争利的情况。董仲舒明确指出当时那些依靠国家俸禄过活的人,“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还要“乘富贵之资力”,来“多其牛羊,广其田宅”(《董仲舒传》)。这些人利用政治特权和手中的经济实力,渗入工商业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买卖侵占土地,这在董仲舒看来是最不得人心的。封建国家从事这些经济活动,多少还是为了国家的公利,国家公利也是儒家“义”的一部分,只不过儒家伦理是反对从“与民争利”这种不义之途去获取国家利益罢了。因此国家的与民争利对义的损害还不是那样严重。而封建官僚和诸侯王等则不然,这些人完全是从私欲出发而追求私利,他们的行为不仅赤裸裸地侵害了老百姓的利益,而且彻头彻尾地破坏了仁义礼的规范。但这些人是一股强大的“与民争利”势力,他们不但下侵民利,而且对上怀着觊觎之心。董仲舒深知这股势力的厉害性,任何制裁他们的国家政策都很难凑效。因此他只能用道德主义的说教,奉劝那些“受禄之家”,既已通过国家财政的渠道取利于民,从而享受国家的俸禄,就不要再“与民争利”,应该谨守等级,“食禄而已”(《董仲舒传》)。

4、“限民名(占)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

土地兼并一直是整个封建社会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在西汉中期已经很突出,兼并的势力主要是封建官吏、豪强地主和商人等。在董仲舒的时代,地主土地私有制已经确立。董仲舒说:秦“用商秧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汉书。食货志上》),可见土地买卖是土地兼并的重要手段。董仲舒尖锐地指出土地兼并的结果是“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书。食货志上》),“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极愁苦,穷极愁苦而上不救,则民不乐生”,“此民所以嚣嚣苦不足也”(《董仲舒传》)。董仲舒描写当时脚下无寸土、无以聊生的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汉书。食货志上》),可见土地兼并这一“与民争利”给老百姓所带来的贫困惨状。董仲舒对井田制怀着无限惋惜之情,但其实现已经根本不可能。因此尽管面对“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严重土地兼并局面,他也没

象孟轲那样直接提出制井田的主张。他说,“古井田法虽难卒行”,但“宜少近古,限民名(占)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汉书。食货志上》)。他只是提出限田的主张,并不寄希望于“难卒行”的井田制,可见还是想立足实际,可行地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

董仲舒的“限田”思想和政策主张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著名中国经济思想史学家赵靖教授认为“董仲舒经济思想中最有价值的部分是他对土地兼并的揭露和批判。他是中国经济思想史上最先论述了土地兼并问题的根源及其危害,并且为限制土地兼并而提出了限田主张的思想家。”[6]

(三)“与民争利”的道德危害性

董仲舒把“不与民争利”看作是一种仁政、德治,是因为他不只是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而是着重从道德上来看待这个问题。他从道德的角度,比较深入地论述了“与民争利”对封建(儒家)伦理规范的巨大危害性。

1、“与民争利”损害了“义”。

董仲舒在义利关系问题上总的倾向是重义轻利的,而且“义”首先是对人君和统治集团人们的要求,“皇皇求仁义常恐不能化民者,大夫之意也”(《董仲舒传》)。而现在国家和食禄之君子们赤裸裸地与民争利,不就明目张胆地损害了“义”吗?在董仲舒去世后二十余年举行的盐铁会议上,文学贤良等儒生们继承他的观点也说:“食禄之君违于义而竞于利。”(《盐铁论。错币》)把二者对举,可见“竞于利”就必然“违于义”。

反对食禄之君背义争利本是儒家的传统思想,不过在先秦时期,“与民争利”问题还没有象西汉中期那样遍布于各个经济领域。孔子曾经听说臧文仲之妾织蒲,就指责这是一种不“仁”的行为,之所以不“仁”,就是因为其夺民之业、与民争利。而董仲舒也举了一个与这故事完全表达同一思想的例子:鲁国宰相公仪休回到家里看见妻子织帛,就气愤地把妻子赶出家门;吃饭时有葵菜,又气愤地把家里种的葵菜全拔掉了。公仪休认为自己已经吃了国家的俸禄,还同织女、菜农争利能行吗?董仲舒高度赞扬公仪休的行为合乎“义”,认为君子行仁讲义之大事,“则舍公仪休之相鲁,亡可为者矣”(《董仲舒传》)。

董仲舒还进一步指出,统治阶层的人们求财利、与民争利,不仅直接践踏和损害了“义”,而且还是老百姓犯法作乱,也跟着争利害“义”的原因。他说,由于“大人病不足于上,而小民羸瘠于下”,于是“富者愈贪利而不肯为义,贫者日犯禁而不可得止”(《度制》)。这是因为,一方面与民争利妨害了人民的谋生之路,使其生活无着,就会偷盗无所不为。另一方面,食禄之君“忘义而殉利”破坏了“化民”的大事,“夫处位动风化者,徒言利之名尔,犹恶之,况求利乎”(《玉英》)。因此“与民争利”本身就带了违背仁义的坏头,从而使老百姓思想上受到坏影响,加之经济上断绝生路,就必然要“去理而走邪”了。

2、“与民争利”破坏了等级伦理规范。

董仲舒说:“乘车者君子之位也,负担者小人之事也”,居“君子之位”则当为“君子之行”即“义”;若“居君子之位而为庶人之行”即求利,“其祸患必至也”(《董仲舒传》)。

他讲的“祸患”,一方面是指由于“与民争利”行为对等级秩序的破环,必然也将会破坏理想的和谐有序社会。另一方面是指由于对等级制度的破坏,从而影响社会的安定,导致社会动乱,最终也必然危及统治阶级的政权地位。因此董仲舒极力劝解各种食禄者包括帝王人君,必须安守其位,重义轻财,不能只为了眼前利益而破坏等级秩序而与民争利,从而牺牲国家的长远利益。

董仲舒的主要思想及其影响

董仲舒的主要思想及其影响 在中国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之中曾出现了许多耀眼的思 想家,他们适应时代的需要,提出了许多具有开创性或者具有预见性的主张,而这些主张对当时和以后的中国历史进程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董仲舒主要活动于汉景帝和汉武帝时期,他是汉初杰出的大儒,他治学严谨,学识丰富,为适应汉初政治上加强封建大一统和发展封建经济的需要,他提出了许多对当时的政治经济以及思想上都产生重大影响的主张,而且其中一些思想主张对中国后来的历史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汉初的社会形势董仲舒生活在西汉前中期,战国后期以风靡之势统一中国的秦王朝经过二世而亡,西汉在农民浪潮以后得以建立,汉代建立以后农民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的矛盾作为基本矛盾仍然存在,在汉代封建剥削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汉代的封建剥削主要有:其一是领户制即所谓的封建领主制;其二是豪强地主实行的租佃制。汉承秦制,继续实行奖励军功的食邑制度,这一方面是刘邦为自己夺取天下招揽人才,另一方面是解放奴隶,实行封建制,更好的适应历史的发展要求。此外汉初尤其注重对暴秦短命而亡的总结,对农民起义尤为重视,因此汉初轻徭薄赋,于民生产。除了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外,封建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尖锐的矛盾:中央集权和地方割据势力之间的

矛盾,封建富商和封建政府之间的矛盾,豪强宗族地主和封建官僚地主之间的矛盾,而这三个矛盾整体上还是中央集权政府一方与富商、宗族地主以及地方割据势力一方的矛盾。他们之间的矛盾在汉初社会中超过了封建统治阶级和农民 阶级这两个敌对阶级的矛盾,成为了汉初的主要矛盾。汉初时,由于刚刚结束秦末战争,汉初几位统治者都实行休养生息,轻租薄赋的政策,人民生活得以安定,然而到汉武帝使土地兼并迅速膨胀,对封建政权和封建经济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同时关系国家生活的盐铁,铸钱很多都未集中在中央,商业经济发展严重影响了封建中央政权的根基。在汉武帝之前,统治阶级的政治主张中始终存在着儒道法的争论,中国从秦代到汉代在政治经济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学术的发展也从百家争鸣到一尊法术,再到崇尚黄老无为,再到独尊儒术,这其中董仲舒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秦朝兴于法术而亡于法术,汉承秦制,然而汉初统治者并未完全照搬秦制,而是以道家的无为作为指导思想,这是当时的学术发展、形势的需要以及统治者选择的结果,实行黄老学说,确实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史称“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百钜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仟佰之间成群,乘牸牝者摈而不得会聚”。而到汉武帝时,为了进一步巩固封建中央集权,发展生产,支持对匈作战,急需加强中央对思想的统一,董

董仲舒法律思想

董仲舒法律思想 董仲舒(公元前179年~前104年),广川(今河北衡水市景县广川镇)人。西汉中期最重要的儒学大师,是继孔子、孟子、荀子之后和宋代朱熹之前儒家学派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从法律思想方面来看,他倡导的君权至上、三纲五常、德主刑辅、春秋决狱等,反映出地主阶级的法律思想已初步完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已经形成。 一、君权神授,皇权至上 西汉中期,汉武帝为了巩固大一统局面,加强对人民的思想统治,迫切需要一种为专制皇权服务的新的政治法律理论。董仲舒秉承汉武帝的旨意在《天人三策》、《春秋繁露》等著述中,把封建皇权和封建统治的基本原则神圣化、永恒化、合理化了。董仲舒新儒学的基础是天人感应学说,即认为天是宇宙间最高的主宰,自然界的变化规律、国家的治国之道以及个人的道德、情感、思想、行为都要与天道相符,整个宇宙是一个大一统的秩序体。董仲舒对天的神化,是为了对地上统治者的神化,是为了给君权神授制造理论根据。他说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王者承天意以从事。君权不仅是神授的,而且君主又是代表上天来统治人世的,这样他就把天和人沟通起来,建立起君权神授说。至于君主的思想言论,即用以表达天意的名,董仲舒认为它是区分是非的标准。他说:欲审曲直,莫如引绳;欲审是非,莫如引名。名之审于是非也,犹绳之审如曲直也。既然君主的言论是区分是非的标准,当然就具有法律效力了。在封建制度下,君主的言论是金科玉律,神圣不可侵犯,决不允许阳奉阴违,抗拒不从。君主的诏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可以取消法律,更改法律,代替法律。为了维护皇权,确保君主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历代封建王朝都从立法方面作了严格规定。所谓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罪名,都是为了维护皇权而制定的。 二、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 董仲舒根据人间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思想,以及“阳尊阴卑”的神学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并被董仲舒及后世经学大师立为德礼教化和立法的根本原则。董仲舒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在他看来,君、父、夫永远是臣、子、妻的绝对统治者。这种关系的安排,是天意的体现,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对儒家礼教尊尊、亲亲原则的具体化,构成了国家与家族互相维系的纵向服从关系。董仲舒倡导的三纲,是以君为臣纲为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是从属于君为臣纲的。所以,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巩固他们的统治,就极力宣扬三纲的说教,并使之成为

儒学大师董仲舒的教育思想

儒学大师xx的教育思想 教育技术学院28xx 董仲舒,我国历史上一位与时俱进的思想家,西汉时期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和今文经学大师。同时也是一位教育学家和儒学大师,有“汉代孔子”之称。 董仲舒一生经历了文景之治,汉武盛世这西汉王朝的极盛时期,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国力空前强盛,人民安居乐业。在思想文化方面,汉初社会也是宽舒自如的。孝惠帝除“挟书之律”,置写书之官;武帝时又广开献书之路。很多因秦始皇焚书坑儒而秘藏起来的儒家典籍,纷纷再现于人间;很多退避于草野的儒学之士,也渐渐走出了山林。董仲舒的老家——广川,东南两面,邻近齐鲁,北靠燕代,西界三晋。自古齐鲁多儒生,燕代出方士,三晋产法家,仲舒自幼便在多种文化熏陶中成长,这对他以后的思想体系的形成也有着很大的关系。 而在当时儒学经历了很长时间的寂寥而又刚开始兴起的时刻,不少人的想法和观点还是相当浅薄的,与他们相比,董仲舒真是鹤立鸡群,形若天渊,“通才”“鸿儒”这些比喻一点也不过分。可以想象当时他的声誉之高,气派之盛! 汉武帝汉光元年,董仲舒在著名的《举贤良对策》这本书中,提出了三大文教政策,分别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创太学,改革选士制度;兴教化,正万民”,这便是历史上著名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这一建议也最终被汉武帝所采纳,成就了儒学的历史又一鼎盛时期。三大文教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1,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董仲舒认为,为了保证政治法纪的大一统,必须首先统一思想。他是依据《春秋》“大一统”的思想来阐发了这一见解的,他说: “《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而当时的弊政恰恰是思想不统一,即所谓“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于是,他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实现思

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及法律和法家的儒化

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及法律和法家的儒化 在我国历史上,秦汉之际是一个引人注目的时期。经过长期兼并战争而统一全国的秦王朝,仅存在十三年便被陈胜吴广农民大起义所推翻,接踵而来的是长达二百余年的西汉王朝。汉初统治集团承袭和发展了秦王朝确立的基本制度,又吸取了秦亡的教训,在指导思想、统治政策上作了显著的变更,从而巩固了自己的统治,曾出现所谓“文景之治”的繁荣局面。从法律思想史角度看,秦始皇坚决推行法家政治,汉初提倡黄老的“无为”政治,这不仅在当时是一个很大的转变,而且为后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创造了前提。我们知道,从秦始皇的禁绝私学、崇尚法家到汉武帝的罢黝百家,独尊儒术,中间有一个过穆,而汉初黄老思想,正是这一过程的主要环节。汉武帝以后的官方儒学,亦非孔丘创立的儒学原貌,而是以儒为主,兼取法、道、阴阳谬纬各家主张的杂烩,汉初黄老思想,也是这种儒、法、道合流的重要阶段。所以,探索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不仅有助于研究秦和汉初统治集团法律思想的异同,而且有助于了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历史渊源。 在中国哲学史上从子学时代到经学时代过渡期间,[1]以董仲舒为代表的经义决狱潮流在把礼与法这两种治国方略结合起来的同时也把儒法这两个虽有师承渊源却又近乎势不两立的学派联系在一起。无论是“焚书坑儒” 还是“独尊儒术”均未使儒法两家真正不共戴天,而终于握手言和,这既是因为原本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也是因为彼此需要互补,共同完成治国平天下的大业。于是,为了永结同心,儒家传人一改先秦儒家的君臣关系相对论,由叔孙通、公孙弘、董仲舒等人继承了法家的君臣关系绝对论,以便使儒术能为“马上得天下”(汉高祖语)的霸主采纳,同时,汉儒把律学作为家学发扬光大,既使法家系统的法律得以实现儒家化的改造,又象梁治平所说的那样,使古代法的伦理结构得以重建。[2]可以说,汉儒既是儒家的传人,也是法家的传人。 本文拟讨论陈寅恪率先提出的“法律儒家化”、余英时提出的“儒学法家化”以及梁治平提出的“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进而发表本人对相关问题以及“德治”与“法治”的浅见。 一、关于“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瞿同祖对这一命题进行了详尽的发挥。陈先生在其《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指出,“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统。”[3]不过,陈先生讲的儒家化是从晋而非从汉开始的。瞿同祖的主张大体相同,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完成于北魏、北齐,经历了三个半世纪,隋唐集其大成。”[4]他又说,“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经魏、晋南北朝已大体完成,不待隋唐始然。”[5]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 [6] 关于汉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7] 台湾学者徐道邻认为汉代引经决狱有三个原因,一、律令发展太快,人们来不及深入理解;二、汉王朝崇尚儒家经术,而儒家认为经书的权威高于法令;三、秦汉之际,儒家学者本来就很多。[8]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这是大可寻味的。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9]梁治平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所采取的形式为“大义微言”,为“章句训诂”,或者为“疏议”,为“讲义”,其要旨在于发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更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

汉代神权政治的重新确立——董仲舒与儒学的神化_1

汉代神权政治的重新确立——董仲舒与儒 学的神化 导读:本文汉代神权政治的重新确立——董仲舒与儒学的神化,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最后,董仲舒还提出了著名的“天谴”说。他一方面宣扬“天子受命于天”,另一方面在坚持君主权威的前提下,强调君主应顺应天意,希望能对君主的权力有所制约,防止出现秦二世的暴政。“天谴说”的目的,就是企图用“天”的神圣权威来制约君主的权力。徐复观甚至认为:“近代对统治者权力的限制,求之于宪法;而董氏则只有求之于天,这是形成他的天的哲学的真实背景。”④董仲舒认为天有独立的意志,它不仅能以“美祥”来为帝王歌功颂德,还能以“妖孽”、“灾害”、“怪异”等来“谴告”、“惊惧”人事。“帝王之将兴也,其美祥亦先见;其将亡也,妖孽亦先见。”⑤所以董仲舒说:“天人之际,甚可畏也。”“臣谨案《春秋》之中,视前世已行之事,以观天人相与之际,甚可畏也。国家将有失道之败,而天乃先出灾害以谴告之,不知自省,又出怪异以惊惧之,尚不知变,而伤败乃至。以此见天心之仁爱人君而欲止其乱也。”⑥当然,“天”对帝王的“谴告”、“惊惧”也体现了上天对人君的仁爱之心。董仲舒自己也在实际政治中对汉武帝提出过“谴告”——根据《汉书》记载:“仲

舒治国,以《春秋》灾异之变推阴阳所以错行,故求雨,闭诸阳,纵诸阴,其止雨反是;行之一国,未尝不得所欲。中废为中大夫。先是辽东高庙、长陵高园殿灾,仲舒居家推说其意,草稿未上,主父偃候仲舒,私见,嫉之,窃其书而奏焉。上召视诸儒,仲舒弟子吕步舒不知其师书,以为大愚。于是下仲舒吏,当死,诏赦之。仲舒遂不敢复言灾异。”⑦——只不过是在皇权的威慑下,他自己以后“不敢复言灾异”。从这件事情也可以看出,尽管董仲舒一再强调“天子受命于天”,要“屈君而伸天”,实际上人间的真正统治者还是天子,上天只不过是用来迷惑人民的幌子而已。天是虚构出来的,是地上的统治者按照自己的面貌塑造出来的一个影子,是地上的封建统治者的化身。 “天谴”说的提出,标志着董仲舒“天人合一”神学体系的最终完成,也标志着他为神化儒学画上了一个句号。“董仲舒天人合一理论的提出,标志着汉代儒学向神秘主义的转化,使儒学在政治意识形态领域,具有了宗教性质与约束政治的权威性。”⑧自此,董仲舒完成了神化儒学、神化孔子的意图,接下来他就要用神学化了的儒学、神学化了的孔子来建构他的封建大一统的政治主张。 董仲舒“大一统”的外王政治思想 汉武帝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国家的统一,封建专制中央集权空前加强,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到一个强盛时期。汉初主张“无为而治”的黄老学已经不能适应国家大一统和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董仲舒适应政治形势的变化,在武帝的“举贤良对策”中提出了“大一统”的政治理论:“《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①。

论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论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是西汉一位与时俱进的思想家,儒学家,西汉时期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和今文经学大师。董仲舒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复兴了被扼杀达百余年之久的儒家文化,而且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融会贯通了中国古典文化中各家各派的思想,把它们整合为一个崭新的思想体系.他把儒家的伦理思想概括为“三纲五常”,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从此儒学开始成为官方哲学,并延续至今。其教育思想和“大一统”、“天人感应”理论,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提供了统治的理论基础。时至今日,仍有学者在研究他的思想体系及故里等方面的文化,他的著作汇集于《春秋繁露》一书。卢梭在这场思想革命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董仲舒是我国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思想家,他的思想和政治活动影响了中国乃至世界的历史。本文将结合他所处的社会时代背景和他个人的思想历程论述他对中国的政治与思想史的发展作用。 一。董仲舒所处的时代社会背景 1,社会经济背景 董仲舒是汉朝武帝时代人士,当时的中国经历了汉初文景之治的休养生息,得以摆脱秦末的凋敝状况,社会经济开始出现巨大好转。这时人口开始增殖到历史的最高限,货币开始大量流通,国内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货币定价的市场,以此汉武帝任用桑弘羊改革汉朝的货币制度与财政制度。而当时,国内政局却是封国格局,统一的货币与定价市场很难形成,这使得汉朝的最高统治者不得不思考如何建立统一的大市场为经济的发展做出准备。 2,社会政治背景 汉武帝时正是七王之乱平定之后,由于贵族制度的残留,汉朝实行的仍是封国制度与郡县制度的结合体,这对秦朝的郡县制度无疑是一种退步,而直接危及到最高统治者汉武帝的统治地位。因此汉武帝开始以“推恩令”的方式来间接推行郡县制度以保证汉武帝对国内的政治专制和对匈奴作战时政治动员的有效实施。 3,思想文化背景 汉朝初年,汉朝最高统治者实行黄老之学,而九流十家在当时并未断绝,春秋战国时代所形成的“百家争鸣”的思想状况得以保持。这些多不利于国内思想的统一,更不利于汉武帝实行最高的君主专制,因此,富有雄心的汉武帝开始寻找一个能够统一全国的思想体系来保证自己政治合法性的确立。只有有这样的思想体系才能保证汉武帝自己既不被皇姓成员篡夺又不被人民造反。 董仲舒上承孔子,下启朱熹,对儒学的发展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董仲舒继承、吸纳、融合了先秦儒家、墨家、法家和阴阳家等诸多学派思想,把各家各派中有利于统一集权、尊君爱民、安定社会的主张,以及关于社会发展变化的思想,根据时代的需要、君臣士民的希望,作了全面的批判和总结,从而形成了他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顺应了春秋战国以后百家思想的“合流”趋向,是学术思潮演变的必然结果,也是兼收并蓄和“与时俱进”的产物 二、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关于董仲舒大一统思想 应其时代需要而产生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丰富的内涵。董仲舒认为,天生万物是有目的的。天意要大一统的,汉皇朝的皇帝是受命于天来进行统治的。各封国的王侯又受命于皇帝,大臣受命于国君。董仲舒建议统一学术,统一思想,直截了当地提出了“大一统”的政治思想,为维护封建统治帝王的绝对统治服务。它对进一步巩固汉武政权乃至维护整个封建社会的统一和稳定,防止封建割据,发挥了至关生要的作用。 2、以教化为大务、刑罚为辅

论儒家的法律化与法学的儒家化

论儒家的法律化与法学的儒家化(注解版) 张守东 在中国哲学史上从子学时代到经学时代过渡期间,[1]以董仲舒为代表的经义决狱潮流在把礼与法这两种治国方略结合起来的同时也把儒法这两个虽有师 承渊源却又近乎势不两立的学派联系在一起。无论是“焚书坑儒”还是“独尊儒术”均未使儒法两家真正不共戴天,而终于握手言和,这既是因为原本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也是因为彼此需要互补,共同完成治国平天下的大业。于是,为了永结同心,儒家传人一改先秦儒家的君臣关系相对论,由叔孙通、公孙弘、董仲舒等人继承了法家的君臣关系绝对论,以便使儒术能为“马上得天下”(汉高祖语)的霸主采纳,同时,汉儒把律学作为家学发扬光大,既使法家系统的法律得以实现儒家化的改造,又象梁治平所说的那样,使古代法的伦理结构得以重建。[2]可以说,汉儒既是儒家的传人,也是法家的传人。 本文拟讨论陈寅恪率先提出的“法律儒家化”、余英时提出的“儒学法家化”以及梁治平提出的“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进而发表本人对相关问题以及“德治”与“法治”的浅见。 一、关于“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瞿同祖对这一命题进行了详尽的发挥。陈先生在其《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指出,“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统。”[3]不过,陈先生讲的儒家化是从晋而非从汉开始的。瞿同祖的主张大体相同,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完成于北魏、北齐,经历了三个半世纪,隋唐集其大成。”[4]他又说,“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经魏、晋南北朝已大体完成,不待隋唐始然。”[5]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6]关于汉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7]台湾学者徐道邻认为汉代引经决狱有三个原因,一、律令发展太快,人们来不及深入理解;二、汉王朝崇尚儒家经术,而儒家认为经书的权威高于法令;三、秦汉之际,儒家学者本来就很多。[8]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这是大可寻味的。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9]梁治平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所采取的形式为“大义微言”,为“章句训诂”,或者为“疏议”,为“讲义”,

董仲舒 儒家传统五行的思想

董仲舒儒家传统五行的思想 董仲舒“以《春秋》灾异之变推阴阳所以错行”,董仲舒继承了《公羊传》中的灾异说。他应汉武帝之对策云:“臣谨案春秋之中,视前世已行之事,以观天人相与之际,甚可畏也。国家将有失道之败,而天乃先出灾害以谴告之,不知自省,又出怪异以警惧之,尚不知变,而伤败乃至。以此见天心之仁爱人君而欲止其乱也。……及至后世,淫佚衰微,不能统理群生,诸侯背畔,残贼良民以争壤土,废德教而任刑罚。刑罚不中,则生邪气;邪气积于下,怨恶畜于上。上下不和,则阴阳缪盭而妖孽生矣。此灾异所缘而起也。” ? 董仲舒借时学(阴阳五行学)发挥或者说发展《春秋》天人感应思想,其说固然奇伟怪谲,难以思议,但决非无中生有,而是本于《春秋》穷天人之变的精神。 董仲舒继承了儒家传统中《洪范》讲五行的思想,并发扬光大之,建立了一套囊括天人的宇宙学说。董仲舒认为,宇宙由木、火、土、金、水五种不同的属性组成。此五种不同的属性相生相胜,构成一合理的宇宙关系。如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反过来看则是火胜木,土胜火,金胜土,水胜金,金胜木。五行相生是一种生成关系,五行相胜是一种变救关系。宇宙按照这种五行相生相胜的关系生成变化,因而成为一可理解的合理的宇宙。如木性主生故为春,火性主长故为夏,土性主养故为季夏,金性主收故为秋,水性主藏故为冬。用五行来解释天时,天时即合乎理性可被理解。在董子看来,不仅天时依五行构成,人事也依五行构成。如木为春生之性宜以农为本劝农事无夺农时,火为夏长之性宜选贤举能赏有功封有德,土为养成之性宜循宫室之制谨夫妇之别,金为秋收拢宜刑有罪伐无道安集天下,水为冬藏之性宜敬四时之祭与谛袷昭穆之序。如此,依五行解人事,人事亦合理而可理解。按照董子的宇宙构成说,宇宙依五行被合理地安排,日月星辰、春夏秋冬、山河大地、鱼虫鸟兽皆依五行之性合理地运行生成,故人世间与自然界不应有灾异存在,因人世间之灾与自然界之异 均是不依五行之性合理地生成运行所致。但是,从现实上来看,合理地构成宇宙的五行关系往往会被打破,即五行相生相胜的合理宇宙会因为五行失序处于一种不合理的荒谬状态,这样,日月星辰、春夏秋冬的运行就会失序,山河大地、鱼虫鸟兽的生成就会变态,即就会出现灾异现象。也就是说,灾异是破坏了建立在五行之上的合理的宇宙关系所致。故董子在《春秋繁露·治乱五行》一章专门论述了灾异产生的原因是破坏了合理的五行关系。董子曰: “火干木,蛮虫早出,雷早行;土干木,胎夭卵毈,鸟虫多伤;金干木,有兵;水干木,春下霜。土干火,则多雷;金干火,革木夷;水干火,夏雹;木干火,则地动。金干土,则伤五谷,有殃;水干土,夏寒雨霜;木干土,倮虫不为;火干土,则大旱。水干金,则鱼不为;木干金,则草木再生;火干金,则草木秋荣;土干金,五谷不成。木干水,冬蛰不藏;土干水,则虫蛰冬出;火干水,则星坠;金干水,则冬大寒。” 董子虽然用五行学说说明了灾异产生的原因,但要说明天人感应还不够,还必须进一步 说明为什么人的行为会破坏五行(天)的秩序而导致灾异。鉴于此,董仲舒再进一步从阴阳

论董仲舒“大一统”思想形成的社会背景及历史意义

论董仲舒“大一统”思想形成的社会背景及历史意义 [摘要]董仲舒是我国历史上伟大的思想家、政治家,他的“大一统”思想是在汉初社会危机加重、阶级矛盾尖锐的历史背景下,为迎合汉武帝统治时期的政治和缓解社会矛盾的需要而形成的。大一统”思想的形成对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和社会新秩序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同时,对中华民族大一统观念的形成起到了巨大的奠基作用。 [关键词]董仲舒;大一统;社会背景;历史意义 董仲舒是我国汉代著名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在政治方面,他主张“君权神授”和“天人感应”学说,在思想方面,他提出了“独尊儒术、罢黜百家”的思想,他的“大一统”思想,后来成为封建社会的主流思想,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大一统”思想的内涵 “大一统”的概念是《公羊传》首次提出的。《春秋经》开篇首句记载:“鲁隐公元年春,王正月。”《公羊传》阐发:“元年者何?君之始年也。春者何?岁之始也。王者孰谓?谓文王也。谒为先言王而后言正月?王正月也。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统也。”“大”即以何为重,以何为大义,引申为重视、尊重。“一”指统一、合一,指万物的根本。“统”即纲纪意。“一统”指天下诸侯皆统系与周天子。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说:“何以谓之‘王正月’?曰:王者必改正朔,易服色,制礼乐,以统一天下,所以明易姓非继人,通以已受之于天也。王者受命而王此月以应变,故作科以奉天地,故谓之王正月也。”后经进一步发挥,董仲舒认为“《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1]这样“大一统”思想不仅有了与生俱来的合理性,而且还为广大人民所接受,开始作为统治手段和主流思想登上了历史舞台。 董仲舒的大一统思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在政治方面,他主张建立和巩固以封建君主制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在董仲舒看来,君主是上天之子,代表天的意志统治人民,臣民服从君主就是服从上天,而君也要服从天的意志,否则天就会以阴阳灾异来进行惩罚,要求君主“为人君者,正心以正朝廷,正朝廷一正百官,正百官以正万民,正万民以正四方。”[2]。为了强化政治,董仲舒提出了一系列措施:提倡选举任贤,反对世卿认亲,对官吏必须进行考核,实行定时定员举荐制度;主张兴太学、以德仁教化百姓;限民名田、抑制土地兼并,反对政府垄断盐铁,使盐铁归于民营,薄赋敛、省徭役,禁止官僚经营工商业,保护百姓利益,保障农民基本需要,主张德主刑辅。 在思想方面,董仲舒在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他认为:“《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僻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3]这种思想是以教育的方法为主,使各家各派在孔子和《春秋》的名义下统一起来,成为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的理论基础,共同为地主阶级专政服务。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用“大一统”思想解决了当时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和国家面临的危机。 董仲舒的政治大一统和思想大一统相辅相成,政治大一统是董仲舒大一统论的目的所在,而思想大一统则是实现政治大一统的重要手段,它们共同构成了维护君权至高无上的封建等级制度和伦理道德的规范。 二、“大一统”思想形成的社会背景 汉初,以“清静无为”思想为统治思想,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出现了社会稳定、经济繁荣的景象,但新的社会矛盾开始威胁中央集权和社会安定。在政治方面,刘邦时期的分封制

法律思想史问答题答疑

法律思想史问答题答疑 1、试述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 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维护宗法等级秩序,是儒家政治法律思想的基本点。他们提出了一整套旨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观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l “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1)将礼说成根本的国家制度,确立和维护统一的贵族政体和君臣等级秩序的制度。礼作为国家根本制度成为法律的核心和渊源,其地位形同于现代的宪法? (2)强调“齐之以礼”,把礼的实行范围扩大到民间。这是对于西周“礼不下庶人”原则的重大突破? (3)以“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变传统的“任人唯亲”为“亲亲”前提下的“尊贤使能”,从而否定了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 (4)将礼视为“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即处理君与臣、父与子、夫与妇、兄与弟、朋友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用礼来确定“亲疏”,区分“同异”,辨别“是非”。儒家赋予“五伦”以国家强制性即具有法律的意义。 a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 b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 c以等差为基础,强调“别贵贱” l “为政以德”的德治论 (1)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 (2)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执政、司法的指导方针。 a德刑并用,以刑辅德 b注重教化,以德去刑 c恤刑慎杀,先教后刑 l “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1)孔子和孟子从统治方法角度来论证,政治是个人道德的扩大,因此强调执政者在治国中的决定作用。 (2)荀况着重对人和法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强调人起着决定法的作用。

(3)“人治”是“德治”和“礼治”的派生,以“德治”和“礼治”为其主要内容。 a圣贤决定礼法 b“身正”则“令行” c法先王,顺人情 2、为什么荀况法律思想具有儒法合流的特点。 先秦儒家从荀况开始由主要代表封建贵族转向为新兴地主服务。荀况适应战国末期的新形势,对孔子的思想采取批判继承的态度,而与孟子确存在着明显的对立。比较起来,荀况不死守“仁”、“礼”,也不排斥法家。他以“礼”为基础对法家之法进行批判性地吸收,并在吸收中改造了孔孟之礼。因此,荀况思想的主要特征与贡献是治礼、法于一体,使儒法两家趋于合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荀况认为礼、法起源于两种前提:一是人类为了生存和战胜自然,必须要组成社会,即“能群”;组成社会以后,还要必须有“分”,即区别职业和等级。礼法就是为了“明分使群”而产生的。二是人性恶,为了避免因为人性恶所造成的恶果,必须对人进行改造,即“化性起伪”。“伪”指的是后头的认为作用。圣人和礼法是为了“化性起伪”改造恶性而产生的。 (2)引法入礼,礼法结合。他引法入礼,将体现贵族利益的旧礼改造成为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的新礼,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明分使群”的礼法起源论论证封建官僚等级制度的必要和合理。荀况的“明分”实质就是要确立体现封建等级名分的新秩序。二是强调礼的实质和作用在于“分”、“别”,即区别等级。使高贵与低贱有等级,尊长与卑幼有区别,财产多少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荀况吸收了法家论法的方式,也将礼比喻为规矩、度量那样的客观标准,并赋予以国家强制力。三是突出了“礼”的客观性、强制性和制度性。四是主张以礼“举贤能”,确立官僚制度。荀况否定“世卿世袭”,但并不反对宗法等级? (3)“隆礼重法”,教化与刑罚并用。荀况论“礼”较孔孟多,把“礼”的地位抬得最高,同时,他也爱谈“法”,对“法”最为重视。荀况提出的“隆礼重法”两手并用的方针,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礼与法在实际中的应用,表现为教化与刑罚的结合,先教后刑。他分别地将“不教而诛”、“教而不诛”、“诛而不教”的后果进行了具体的分析。 (4)重视“法义”,严格执法。荀况区别了“法义”、“法数”与“类”。法义即法的基本原理;法数就是具体的法律规定;类即案例类推。三者的提出是荀况对于古代法学的一个重要贡献。在礼的指导下,荀况主张加强法制,要求严于执法,罪刑相称。具体措施包括公布法令、杜绝私情;严格执法,信赏必罚;赏当贤,刑当暴,罪刑相称;主张废除族刑;否定“象刑”,主张以重刑惩恶? (4)“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思想。“有治人,无治法”,决定国家治乱兴亡的是充当统治者的而不是法令。法是人制定的,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法要靠人来掌握和执行。法律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要靠人的灵活运用和当机立断。 3、墨家以“兼爱”为核心的法令思想有哪些内容。 墨家提出了以“天志”为表现形式,以“兼爱”为中心内容的理想法观念。他们赋予“天”以赏善罚恶的意志,认为这种至高无上的“天志”规范制约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最好的法令只能是“天志”

儒学大师董仲舒的教育思想

儒学大师董仲舒的教育思想 教育技术学院0610220028 李璐董仲舒,我国历史上一位与时俱进的思想家,西汉时期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和今文经学大师。同时也是一位教育学家和儒学大师,有“汉代孔子”之称。 董仲舒一生经历了文景之治,汉武盛世这西汉王朝的极盛时期,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国力空前强盛,人民安居乐业。在思想文化方面,汉初社会也是宽舒自如的。孝惠帝除“挟书之律”,置写书之官;武帝时又广开献书之路。很多因秦始皇焚书坑儒而秘藏起来的儒家典籍,纷纷再现于人间;很多退避于草野的儒学之士,也渐渐走出了山林。董仲舒的老家——广川,东南两面,邻近齐鲁,北靠燕代,西界三晋。自古齐鲁多儒生,燕代出方士,三晋产法家,仲舒自幼便在多种文化熏陶中成长,这对他以后的思想体系的形成也有着很大的关系。而在当时儒学经历了很长时间的寂寥而又刚开始兴起的时刻,不少人的想法和观点还是相当浅薄的,与他们相比,董仲舒真是鹤立鸡群,形若天渊,“通才”“鸿儒”这些比喻一点也不过分。可以想象当时他的声誉之高,气派之盛! 汉武帝汉光元年,董仲舒在著名的《举贤良对策》这本书中,提出了三大文教政策,分别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创太学,改革选士制度;兴教化,正万民”,这便是历史上著名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这一建议也最终被汉武帝所采纳,成就了儒学的历史又一鼎盛时期。三大文教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1,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董仲舒认为,为了保证政治法纪的大一统,必须首先统一思想。他是依据《春秋》“大一统” 的思想来阐发了这一见解的,他说:“《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而当时的弊政恰恰是思想不统一,即所谓“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于是,他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实现思想的统一,即“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绝其道并不一定要取缔各种学术,而是不给它们以发展的条件。通过大力尊崇儒学,给予培养和作官的前途,自然成为大多数士人的追求方向,其他学派也就难以与之“并进”了。 2,兴学校以养士,行教化美习俗。 与独尊儒术相联系,董仲舒提出要兴办学校,培养人才。他认为“不养士而欲求贤,譬犹不(琢)玉而求文采也。”而兴学校的重点是办好中央的大学,大学是“贤士之所关”,“教化之本原”。他还对如何办好大学提出意见,要求“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并加强考核选拔,“数考问以尽其材。”在办好太学的同时,地方教化也很重要。老百姓总是追求物质利益的,就像水往下流一样,如果没有堤防,就难免造成灾患,教化就能起到堤防的作用。因此他建议“立大学以教于国,设庠序以化于邑,渐民以仁,摩民以义,节民以礼”,从而达到“教化行而习俗美”的目标。就是说,通过地方办学,来推广社会教化,形成良好的社会习俗,对于稳定统治来说具有尤为重要的作用。 3、重选举以选用贤才。 董仲舒认为任官之法十分重要。吏治败坏是同“任子”制、“纳资”捐官和累日取贵、积久致官的做法分不开的。他建议选举贤良,“量材而授官”。董仲舒的建议直接推动了汉代察举制的创立。 董仲舒的上述建议,适应了当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发展的需要,被汉武帝采纳,不仅促进了汉代思想的统一和文化教育的发展,而且对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统治思想和文化教育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简单的介绍了他的生平和主要的学术思想以后,我想主要从教育家的角度来探讨董仲舒

中国法律思想史

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 考核要求 一、名词解释: 1、为政以德 :为政以德,是指以道德原则治理国家,就像北极星一样处在一定的位置,所有的星辰都会围绕着它。它代表了孔子的为政的思想,强调道德对政治生活的决定作用,主张以道德教化为治国的原则。这是孔子学说中较有价值的部分,表明儒家治国的基本原则是德治,而非严刑峻法。 2、黄老学派: 黄老学派产生于战国中期,是齐国稷下学宫的一个学派。黄老学派的代表作是《老子》、《黄帝四经》等,学说的核心是“无为而治”、与民休息。西汉王朝总结秦朝骤亡的教训,主张黄老学派的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将它运用到政治和法制实践中,并取得显著的成效。 3、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是洋务派的指导思想,张之洞在其著作《劝学篇》中全面论述了这一思想。张之洞为了调和统治阶级顽固派和改良派之间的矛盾,系统地总结了自己的洋务实践,把前辈的思想归纳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这样一个口号,成为洋务派的思想武器 二、简答题: 1、简述董仲舒的《春秋》法统说的主要内容 答:董仲舒认为孔子作《春秋》就是为后王立法,将《春秋》推祟倍至,视其为治国理民的法典,依照《春秋》的理论和精神解决政治法律疑难问题。其春秋法统说有以下内容:①《春秋》大一统思想。“大一统”主要指要求统一,并以君主为绝对权威。②从秦弊政中吸取教训,提出“更化论”。用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调整治国策略,进行“更化”,制定出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长远利益的政策。③“罢黩百家、独尊儒术”,统一思想。总的说来,董仲舒的大一统思想,对西汉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 2、试论述明法之际启蒙思想家黄宗羲的法治理论 答:黄宗羲从民主主义的要求出发论述了“天下之法”的具体要求,提出了确立新型“法治”的改革蓝图,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批判封建法律制度,“更法改图”。龚自珍猛烈抨击清王朝政治的衰败腐朽,揭露封建统治存在的深刻危机:①以“不可破之例”束缚包括司法官吏在内的各级官吏;②刑狱黑暗,司法官吏残暴地迫害人民。这种批判能激起人们对封建专制的愤恨、有进步作用。魏自珍主张仿古法而行之,以“更法改图”但并不要求对清朝政治法律制度作根本性的改革。而且认为改革“不可以骤”,以免人民对旧制度冲击得太厉害,损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 (2)国家、刑法、礼乐起源于“农”说。龚由珍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所有的人都有追求财富的欲望,而人的这种欲望应平均地得到满足,社会危机的原因是贫富不均。他在《农宗篇》中首先提出了国、刑法、礼乐起源于“农”的理论。 (3)不拘一格降人材。他认为造成清朝官僚集团无能的重要原因是腐朽的科举制度,希望在用人问题上进行改进。 (4)禁绝鸦片、宜用重典。他认为“刑乱邦应用重典”。用法律手段禁绝鸦片。 三、论述题 1、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答:(1)皇权至上,法自君出。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皇权大揽,言出法立,即“命为制,令为诏”,全体臣民必须严格遵守。这种思想为历代封建统治者继承,一直成为各封建王朝立法的基本原则。董仲舒为了神化皇权,进一步对法自君出作了神学的论证。指出君主的言论和命令体现了天的意志,全体臣民必须服从,否则就违反“天意”。为了维护皇权,确保君主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历代封建王朝都从立法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汉代规定了谋反、谋大逆、大不敬等罪名。到隋代,将谋反、谋大逆确定为“十恶”中的第一、第二大罪。唐朝则对此等犯罪作了详细的说明?

浅议董仲舒思想及影响1

浅议董仲舒思想及影响 摘要:董仲舒儒是汉代家的代表人物,他提出的思想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产生 深远的影响,他用“天人三策”的思想,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并以“天人感应”作为理论依据,这样使儒学融合了阴阳、五行及道家思想,从而锻造了儒学的兼容性和应变能力,使得儒学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他的思想也对儒学的影响是巨大的,同时也肯定了他在西汉思想史上的意义。 关键词:天人感应,君权神授,罢黜百家,董仲舒 董仲舒是历史上有名的思想家,他的儒学思想和独尊儒术的建议,对儒学的历史性转变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从古至今,人们对董仲舒的评价不一,到底他是功大于过还是过大于功,我们不能从单方面来评价,要用辩证的方法。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他的功与过。 一、罢黜百家和独尊儒术 针对中央集权的需要,董仲舒提出“春秋大一统”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主张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已不能满足上述政治需要,更与汉武帝的好大喜功相抵触;而儒家的春秋大一统思想,仁义思想和君臣伦理观念显然与武帝时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适应。在众多对策中,董仲舒的的对策很受汉武帝的欣赏,这就是汉学史上著名的“天人三策”。董仲舒在对策中说“至周之末世,大为亡道,以失天下。秦继后,独不能改,又益甚之,重禁文学,不得挟书,弃捐礼谊而恶闻之,其心欲禁灭先王之道,而颛为自恣苟简之治,故立为天子十四而国破亡矣”。又说“汉得天下以来,常欲善治而至今不可善治者,失之于当更化而不更化也”。董仲舒建议武帝要实行“更化”,就是肯定“有为”.否定“无为”,同时也就是改变主导思想路线,改变治国主张。在最后一次“对策”中明确建议实行“大一统”的政策。董仲舒的这些建议都被汉武帝采纳了,班固评述此问题时说“自武帝初立,魏其、武安侯为相而隆儒矣。及仲舒对册,推明孔氏,抑黜百家”。这可以说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是接受董伸舒的“对策”而实行的。董仲舒的

孔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浅析孔子的法律思想 在孔子的整个思想体系中,“仁”是核心和灵魂。了解孔子的一切思想都必须从仁开始。在《论语》中,讲“仁”达109次之多。 在《论语·颜渊》有云:“仁者爱人”。“爱人”是孔子对“仁”的总体概括,“爱人”就是同情人,关心人,爱护人,“爱人”是仁的灵魂核心,是仁的根本所在。“爱人”思想体现了孔子对人的重视和关心。《论语·乡党》:“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马棚失火,孔子关心的是有没有人受伤,而不是他的马,充分体现了孔子对人的生命的关心。 但是孔子是“爱有差等”的。首先表现在孔子的“爱人”有亲疏之分。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由近及远。其次,孔子的爱人有等级之分。等级不同,爱的内容就有差别。如“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一个是“使”,一个是“事”,这种关系显然是不对等的。此外,孔子的爱人是不以突破君子与小人的界限为前限的。“未有小人而仁者也”,认为“仁”作为一种高尚的道德品质,小人是不可能有的。 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孔子认为礼作为规范社会结构和人们行为的基本制度在很久以前就存在,将来也会永远存在下去,礼治是永恒的。《论语·为政》记载,“子张问:‘十世可知也?’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也就是说,镜子探究过夏商周三代的历史,得出三代的制度是一贯的,虽有损益,但基本的方面没有变化。因此,孔子认为礼治将百世不替的延续下去。孔子所谈的礼是广义的,其基本内容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这也包含着法的本体的含义。孔子继承了周公的礼治思想,主张“为国以礼”,要求人们的一举一动都不要违礼,即所谓“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对周公之礼的向往与维护、反对铸刑鼎也反映了孔子对礼法稳定性维护的坚定。 孔子认为实施治国以礼最重要的措施是“正名”。即纠正各种违反周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现象,名不正就会礼乐不兴,刑罚不中,造成民无所措手足。另外,孔子还主张“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即制礼作乐和出兵征战的权利由天子掌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礼治”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法律文化思想。“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的习惯,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的礼了。而成为“治天下”的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这样的礼,实质上是法。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范,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西周的“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严格维护“礼”所规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的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张“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和发展了“礼治”思想,他们视“礼”为根本的国家制度和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的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的性质和内容。儒家的这种改造,经历了五个阶段:1,孔丘以仁入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作用;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与“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张“为亲者隐”,“为尊者讳”,并反对使贵族的法律特权受到一定限制的“铸刑鼎”。2,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他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他的理想社会仍然是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宝塔式的等级森严的社会,强调维护封建贵族的特权。3,荀况对儒家的礼作了新的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的内容。他认为;礼

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顺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各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他引法入礼,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制度化。4,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心及“阳尊阴卑”的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和解释。在他看来,“三纲五常”论是天意的体现。“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基义》三纲五常论体现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5,礼学发展到宋代,融入当时的佛道思想,又有新的发展和突破,其中代表人物就是朱熹。朱熹认为“存天理,灭人欲”而三纲五常即是理的最主要内容。他认为,三纲五常是“天理”的体现,谁要是违背它,或违犯以它为指导原则的封建法制的制度。就是“逆天”,就为天理国法所不容。 (1)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 儒家熔伦理与法律于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的伦理原则以法律的性质和效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为维持论理原则服务,使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儒家归纳的伦理原则,主要是“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孔丘首倡“正名”,主张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名分,强调“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要求立法必须“名正言顺”,用强制手段纠正各种违反等级名分的混乱现象。孟轲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荀况则明确指出:“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行之得其节,礼之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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