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投资监管实施办法(冀国资[2006].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投资监管实施办法(冀国资[2006].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投资监管实施办法(冀国资[2006].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

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

通知

(2006年11月22日冀国资[2006]51号)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2006年第3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2005年9月印发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所出资企业的投资活动,提高所出资企业投资决策的可行性、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所出资企业在国(境)内进行的下列投资活动: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产权收购;

(三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用货币和实物资产、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投入设立企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形式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对所出资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对所出资企业及其独资和控股子企业的投资决策与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政府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的投资监督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所出资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

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的投资管理机构应能承担统一管理投资工作的职能,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策划、备案、报审和实施的管理;对独资和控股子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等。要逐步实行项目管理师负责制。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投资活动和省政府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六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率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不得超过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效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经省政府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九条严禁以下投资行为:

(一未经省政府国资委批准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子企业增加投资或划入资产、股权;

(二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

业合资合作;

(三煤炭和非煤矿山等资源性企业对外投资不计或少计资源资本。

第十条所出资企业的产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的独资和控股子企业的产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须由所出资企业批准,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所出资企业的独资和控股子企业出资的(即第三级)企业不得进行产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

第十一条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进行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财务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责任等风险分析,重大投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研究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审查应组织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分析报告,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企业法律顾问审查相关文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二条投资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企业投资规划、年度投资计划或重大投资项目方案应按规定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讨论并形成决议,防止盲目决策和个人专断。

第十三条所出资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其主要投资活动必须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年度投资安排与资金筹措方案;

(四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

投资预期效益、实施年限等)。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项目是指按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包括子企业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省政府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统一报送格式、报送时限等要求,由省政府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省政府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已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省政府国资委对其年度投资计划及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收到备案投资项目材料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

(二未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省政府国资委对其年度投资计划和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对实行审核管理的企业非主业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审核回复一般采用通过、提示和否决三种方式。

(三国有控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政府国资委报送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有异议的,由其股权代表向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申请复议。

(四其他类型的企业,参照国有控股公司执行。

第十六条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工作的监督和项目审核的

提示与否决,主要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投资中进行提示的主要问题有: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 10%以下);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 30%以上);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有关指标是否超过企业投资定量控制指标。对企业

投资中存在以下问题的,省政府国资委将予以否决: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不宜投资的其他问题的。第十七条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国资委,按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的规定管理。第十八条国资委报告:(一按国家现行投资管理规定,需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批(核)准和备案的投资项目,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上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同时,将其有关文件抄报省政府国资委。 (二所出资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所出资企业的以下重大投资事项应当及时向省政府

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4.企业单项投资亏损超过 1000 万元或投资亏损可能导致实际权益低于投资额 50%以上的。 (三与本企业及其独资和控股子企业领导层管理人员有关联的投资。 (四需报告省政府国资委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第十九条省政府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报送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总结分析材料。第二十条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具省政府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体工作内容与要求,参照《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和有关规定执行。省政府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后评价。第二十二条所出资企业应加强投资的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实行专人专项监管,责、权、利对称,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第二十三条投资项目应在实施开始前明确执行人和监督人,由项目执行人、监督人与企业主管领导签订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执行人负直接责任,项目监督人负连带责任。投资组建项目法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监督人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或投资管理机构的人员担任,与项目执行人有利益关联可能影响公正监

督的应当回避。第二十四条项目监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项目全过程实行跟踪监督; (二督促项目执行人加强项目运作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 (三及时发现和通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协助项目执行人寻求解决的办法,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投资项目执行人应按要求向企业领导和有关管理部门作出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加强对独资和控股子企业的投资监管,指导其制定相应的投资管理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第二十七条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纳入省政府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第二十八条所出资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省政府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省政府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政府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省政府国资委派出的董事、监事等,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出资人代表的职责,对明知所在企业违规投资而隐瞒不报的,由省政府国资委追究该董事、监事等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条省政府国资委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相关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建立企业投资风险监控体系,建立投资季报、年报等投资信息管理制度。

所出资企业应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投资信息。第三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国(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和投资调节类与地方金融类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由省政府国资委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5 年 9 月印发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目录.docx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 目录 综合类 1.企业国有资产法 2.物权法 3.公司法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7.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4号) 9.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法工委复字[2004]1号) 规划发展类 1.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0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26号) 投融资管理类 1.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6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70号) 5.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企业改革改制改组类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4.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令第42号)5.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科工法[2007]546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 8.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证监发[2002]1号) 9.证监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10.证监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1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 12.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 13.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 1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 15.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三角与京津冀的比较分析

三、长三角与京津冀的比较分析 接下来,我们将长三角地区和京津冀地区两地做一个对比。为什么会用京津冀来与长三角作对比呢?是因为京津冀无论在行政区划上,还是在区位上,都与长三角有很多相似性。然而长三角目前以上海为核心,形成了多中心的空间结构;京津冀则以北京为核心,京津以外的外围地区则沦为了“环首都贫困带”。通过这部分的分析,我们就可以知道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在哪里,也就对长三角空间结构的形成原因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长三角和京津冀的区位。

两地区都在东部沿海地区,京津冀也有着天津、秦皇岛两大较早开放的港口城市。京津冀的地域范围包括北京和天津以及河北省的石家庄、秦皇岛、唐山、等8个地市,总面积与长三角接近。两地科教文化资源充足,人才储备丰富。 行政区划上,长三角是一直辖市、两省,京津冀是两个直辖市带一省,区域经济发展都有着跨省市协调的问题。其中,上海作为国家的经济中心,政策的高地,与作为政治文化中心的首都北京,在产生集聚效应的区位势能上理应相差不大。但同时,上海对整个长三角地区起到了良好的经济辐射作用,北京却没有,反而“空吸”了河北省的各种资源,加剧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具体分析: 我们的分析分为三点: (1)经济中心的打造——上海VS北京 当中心城市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会因技术进步带动产业升级使传统产业开始不断向腹地转移,引起部分人才和资本的迁移,从而带动周边地区的发展。毫无疑问,上海肯定是长三角的经济中心。京津冀则是主要以北京为核心,北京和天津构成双引擎。我们用2015年城市年末常住人口的数据,做了一个城市首位度比较,长三角之比为2.27,而京津冀只有1.40。北京的核心作用没有上海的突出,因此能提供的经济辐射力不足。而且,北京和天津一向是竞争大于合作,天津的存在对北京的核心作用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削弱。 另一方面,从产业结构角度来看,上海的服务业、金融业比北京更为发达,而且制造业远强于北京,上海的钢铁、汽车、造船等制造业基础雄厚,产业链比较完整,而北京的传统工业主要是钢铁、石化,近些年汽车、电子行业虽然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产业链不够长,和周边城市的产业关联度也非常小,所以难以通过产业来带动周边地区发展。 (2)经济腹地的产业承接。 第二点,我们来看一下经济腹地: 我们引入一个经济密度的概念,它是地区生产总值与地区总面积的比值,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6]212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17 【实施日期】2016.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16〕21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7日 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相关规定和省政府有关精神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资金,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各类基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按照协议或基金章程设立,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运作。 第四条根据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或省级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人协议等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或可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管理机构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并在省内注册的国有企业代行出资人职责。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04年2月1日,国家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文件)。随着近期,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期,2016年7月1日国家新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建成新文件)进一步全面规范国有资产交易。新文件对比旧文件主要差异如下: 1、规范的行为范围扩大: 旧文件只针对“产权转让”。 新文件规范三大行为:1)产权转让;2)增资;3)重大资产转让。 显然,新文件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影响国有资产的行为覆盖更全面。 2、规范的主体更明晰: 旧文件笼统称:“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 新文件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分别指4类企业: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100%出资) 2)第1)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股权比例超50%,且第一大股东) 3)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股权比例超50%)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后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进行实际支配的企业。(相对控股企业) 总之,新文件在法理上,进一步明晰了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资产交易均受文件规范。 3、重大事项审批权限提高: 丧失控股权的,新文件新增规定,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4、产权转让依据文件: 旧文件规定须有1)清产核资;2)审计;3)资产评估 新文件规定须有1)审计;2)资产评估 5、受让方资质:

京津冀城市群功能定位及协同发展

京津冀城市群功能定位及协同发展 ① 陆大道 (中国科学院区域可持续发展分析与模拟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北京100101) 摘要:本文回顾了京津冀大城市群内部各组成部分的经济联系与利益矛盾。阐述了改革开放以来,京津两市和 河北省的经济发展特点及已形成的优势。根据各自的特点、优势和符合国家战略利益的原则,提出了京津冀大城市群中北京、天津、河北省的功能定位。关键词:城市群;定位;协同发展;京津冀 1引言 大城市群,是指以1~2个特大型城市为核心,包 括周围若干个城市所组成的内部具有垂直的和横向的经济联系,并具有发达的一体化管理的基础设施系统给以支撑的经济区域。大城市群往往是一国或一个大区域进入世界的枢纽,是世界进入该区域的门户,是一个国家或区域的增长极,也是最具发展活力和竞争力的地区。大城市群发展的主要背景为:在全球化和新的信息技术支撑下,世界经济的“地点空间”正在被“流的空间”所代替。世界经济体系的空间结构已经逐步建立在“流”、网络和节点的逻辑基础之上。一个重要结果就是塑造了对于世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门户城市”,也就是各种“流”的汇集地、连接区域和世界经济体系的节点,即控制中心。在当今世界,处于世界性“流”的节点上并以高端服务业为主体的“门户城市”,其对于国家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意义和地位比相同级别的制造业大城市要重要得多。中国的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三大城市群,已经具备条件逐步建设成为对东亚、对世界经济有明显影响的全球性城市群。以三大城市群及其所直接影响的经济区域来构建应对全球竞争的国家竞争力,是国家发展规划和区域性规划的重要目标(陆大道,2008)。 上述三大城市群中,京津冀城市群包括北京、天津两个直辖市及河北省的石家庄、唐山、秦皇岛、 廊坊、保定、张家口、承德等城市(图1)。在此区域范围内,集中了3000多万城市人口,2013年GDP 总量约4.8万亿元,沿着上述城市的连接线所包围的区域约60000km 2。京津冀城市群是中国核心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根据京津冀的相互经济联系及发展特点,分析主要核心城市的优势与特点,探讨北京、天津及河北省的战略定位,最后提出京津冀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目标与任务。 2京津冀的经济关系及经济发展特点 京、津两市在河北省地理范围之内。在长期发展过程中,两大直辖市之间及其与直接腹地之间具有多方面的利益联系和利益矛盾,两市一省经济发展也逐步形成自身特点和优势。分析这些问题有助于认识实现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的重要性及途径,有助于制定科学的京津冀城市群一体化规划。2.1河北省与京津两市的经济利益关系及发展中的问题 2.1.1河北省与京、津两市发展关系中的利益矛盾 及影响 河北省是中国东部沿海地区人口规模和国土 收稿日期:2015-02;修订日期:2015-03。 作者简介:陆大道,中国科学院院士,主要从事经济地理学和区域发展问题研究,E-mail:ludd@https://www.360docs.net/doc/147793619.html, 。 ①本文主要内容来自“关于京津冀大城市群各部分功能定位及协同发展的建议”咨询报告,报告课题组成员有:陆大道、叶大年、黄荣辉、 郑度、傅伯杰、郭华东、周成虎、樊杰、刘彦随、刘卫东、刘慧、陈明星、 周侃。本文由陆大道执笔。 265-270页 第34卷第3期2015年3月 地理科学进展 Progress in Geography V ol.34,No.3Mar.2015

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国家出资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国有资本运营,增强国家出资企业整体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主要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投资的企业或者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 (三)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管理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直属特设

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或者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具备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置独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上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指导推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革和重组,提高企业效益; (三)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家出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尊重、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 (五)推动国家出资企业技术进步,提高创新能力; (六)指导和促进国家出资企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加强安全生产,实行民主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七)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委托有关部门对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情况。

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式,市财政出资设立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运作管理、提高基金配置效率,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基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市级财政注资为主、基金运营产生收益等为资金来源成立的,以市场化方式为主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下设“产业发展基金”和“城市建设发展基金”两个基金。 第三条基金运作管理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四条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基金的管理决策机构,对市政府负责。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落实市委“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市人大依法审议重大事项程序和市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等规范要求,建立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基金管理方式。 第五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发改委、经信委、建委、科委、财政局、审计局、金融办、商务局、农委、国资委、文资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审定基金使用的原则、方向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基金管理制度和政策; (三)审议批准基金设立、退出、收益处置等相关方案,符合“三重一大”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对基金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 (五)审议批准基金续期、解散等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第六条基金可采取母、子基金模式运作。母基金设立采用公司制形式,由市财政出资分别在南京市紫金投资集团成立产业发展基金公司、南京市城建集团成立城市建设发展基金公司(以下两公司简称“基金公司”),基金公司设立专户,接受市财政出资。产业发展基金可出资设立直投子基金和合作子基金,其中合作子基金应按照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组建,子基金可择优选用专业合规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城市建设发展基金可出资设立合作子基金,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的建设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合作,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亦可以直接投资或PPP (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化解和周转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存量债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16-07-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国资令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6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 (五)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法审核决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或者配合国资委开展所属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协调处理所属境外企业突发事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依法对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其出资的境外企业章程。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参与其出资的境外参股、联营、合作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章境外出资管理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省财政厅出资设立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运作管理、提高基金配置效率,根据国家、省有关基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省级财政注资为主、基金运营产生收益等为资金来源成立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运作管理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四条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并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制。为提高基金管理和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基金另设监督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 第五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成员包括省发改委、经信委、农委、商务厅、城乡建设厅、科技厅以及省财政厅相关负责同志等。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审议修改《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基金发展规划; (三)审议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对基金管理绩效目标进行考核监督; (五)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第六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作为基金管理常设机构,基金管理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事务,包括负责基金的筹资、组建、投资(退出)、风险控制、投后监管、资金监管等事宜。 第七条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形式市场化运营,为确保基金投资运营符合省委省政府战略布局,基金运营管理人提出基金具体投资运营建议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批后,方可执行投资运营业务等具体经营事项,并代表政府投资基金持有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或资产。 第八条基金监督委员会,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在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及基金参与方推荐财务管理专业人员中选聘产生,对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基金投资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监督基金的使用; (三)参与对基金管理的专项检查。 第九条基金咨询委员会,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在省内外政府机关、研究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等单位的专业人员以及律师、注册会计师中选聘产生,对管理委员会负责。其职责是对基金投资等重大事项提出真实、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 第十条基金监督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召集,各委员以独立身份参与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投资范围与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基金主要投资于我省范围内的项目和企业,重点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及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等战略规划的转型升级项目。 第十二条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子基金分直投子基金和设立市场化子基金。 第十三条直投子基金从母基金中安排不超过40%的资金,按市场化原则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运营。

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管理方案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 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 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 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 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 (一)支持创新创业。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为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第九条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三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 第十条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 根据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精神,确保粮食系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特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 市粮食局委托下设的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在市局产业指导科的业务指导下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国有资产的处置权由市粮食局行使。 资产管理中心必须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对受托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使用资金超过0.3万元的必须经局分管领导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才可支出。 二、国有资产的监管范围 粮食系统内除购销公司、粮食储备库和物流中心以外的国有资产,包括系统内内部职工承包资产、对外租赁资产和闲置资产等。具体涵盖原基层粮站、库和局直属单位的土地、仓库、码头、机械设备以及办公、生活等辅助设施和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绿化树木等。 三、国有资产的内部承包经营 根据市粮食局的整体部署,收纳库和具备粮食收储条件的站点,在市粮食局的直接领导下,对内部职工整体发包经营。 承包费由资产管理中心会同市局产业指导科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测算并报局党组研商确定后发布,采取竞争承包的方式确定承

包经营人。 承包经营资产的使用,承包人必须遵循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承包期间,不得将承包经营资产转租或改变用途,不得用于抵押。 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负有保护承包经营资产不受损失的义务,其承包经营资产不得被任何人以任何手段和方式侵占或破坏。 承包人对承包经营资产在承包经营期间负有维修保养的义务。其维修保养的费用原则上由承包人负责支付。 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负有安全生产的责任。承包人必须配备必要的防火消防设施等。 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享有年最高1万元的护站费用,护站费用的构成包括资产的维修保养费、站点内清洁费、安防费以及必要的护站人工费。护站费由资产管理中心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或用于抵扣下年承包经营承包费。 四、国有资产的租赁 资产管理中心对受托监管的国有资产除对内部职工已发包的资产外,可以对外租赁经营。 对外租赁经营采取竞争租赁和协议租赁两种方式进行。能采用竞争租赁方式的不采用协议租赁方式。 竞争租赁的租赁费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测算并报市局批准后确定;协议租赁的由资产管理中心与当事人协商并报市局批准确定。

京津冀的资源环境特征

一、京津冀的资源环境特征 1.环境特征 (1)地理区位:中国北方渤海边的“首都圈” 京津冀是中国的“首都圈”,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以及河北省的保定、唐山、廊坊、石家庄、秦皇岛、张家口、承德、沧州、邯郸、邢台、衡水等11个地级市。位于东经113°04'-119°53',北纬36°01' -42°37'之间,总面积21.6万平方公里。以北与辽宁、内蒙古自治区相接壤,以西与山西交界,以南与河南、山东相邻,以东紧傍渤海。 (2)地形地貌:包含多种地理要素,可分为西北山地、东南平原、东部海域三大地域单元 京津冀地处华北平原,北接内蒙古高原,西邻黄土高原,东临渤海。该地区西为太行山山地,北为燕山山地,燕山以北为张北高原,其余为海河平原。受燕山、太行山、内蒙古高原的影响,京津冀地区整体地势呈西北高、东南低的特征。区域内部的自然地理要素较为齐全:山地、高原、丘陵、平原、盆地、湖泊洼淀、海洋等均具备。 根据京津冀地区自然地理基本要素特征,可将该地域总体分为三大地域单元:山区、平原、海域。其中,山区包含高原、山地、盆地等地理要素。

(3)气候: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型气候、气候温暖、水热同期、四季分明京津冀地处中纬度,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型气候,气候温暖,水热同期,十分有利于植物的生长。该区气候特征四季分明,春季干旱多风,夏季高温多雨,秋季天高气爽,冬季寒冷干燥。年日照时数2500—2900小时;年总辐射5000—5800MJ/mz;年平均气温8—12. 5℃,最冷月均在1月份,而最热月渤海岸段多在7月,黄海岸段多在8月份,年极端最高气温34℃—44℃,年极端最低气温-13℃—-29℃;降水量主要集中夏季(占全年的60%—75%),黄海岸段比较湿润,年降水量较多(700—1000mm),而渤海岸段较干燥,年降水量较少(600—700mm);风速等值线与海岸线平行且密集,大陆岸线年平均风速为4—5m/s 。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有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第三条政府出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其它财政性资金。第四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第五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第六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原则,政府出资人不得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第七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基金在贯彻产业政

策、引导民间投资、稳定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作用。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业务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管理,负责推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发布行业发展报告,维护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第二章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和登记管理第九条政府向产业投资基金出资,可以采取全部由政府出资、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或向符合条件的已有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等形式。第十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社会资金部分应当采取私募方式募集,募集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第十一条除政府外的其他基金投资者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并指导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建立本区域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本区域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登记。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报送材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第十三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应符合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 财政部 第3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2016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第二章企业产权转让 第七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京津冀三地优劣势分析

京津冀三地优劣势分析 促j钎硒宪考考2007年第8期(总第2064期 ● 京津冀三地优劣势分析 一 ,北京市发展的优劣势分析 (一)优势条件. l_区位和交通优势.北京市区位和交通优 势突出,具有联结东北,华北,西北乃至全国的枢 纽性区位.北京市拥有四通八达的现代化,立体 交通网络.北京市是东北,西北,华北最大的物 流城市.全市道路总长度约5500公里.轨道交 通运营里程达到l14公里.2004年底,北京市境 内道路总里程达到l9009公里,全市路密度达到 113.1公里/百平方公里;按人口计算公路密度 达到1655公里/万人;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6.5 平方米/人.北京市有6条呈放射状通往全国各 地的高速公路,公路密度每百平方公里85.4公 里.北京市有发达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公交线路 776条,年客运量47亿人次.北京市是全国最 大的铁路枢纽之一.北京市与全国大多数大中城 市之间均开通有直达列车,经过几次提速,加之 采取夕发朝至,电脑联网售票等一系列改革措 施,铁路吸引了大批客流.2003年旅客运输量 31237.4YY人次.北京市是全国航空线的交汇 中.0,2003年民用航空运送1245.5万人,首都机 场已开通200条国际国内航线,通往世界主要国

家及地区和国内大部分城市.首都国际机场新 航站楼启用后,已进入亚洲最繁忙机场的行列. 2.资源集聚优势.作为首都,北京市有着 天然的资源集聚优势,在人才,科技等方面积聚优势明显.同时,北京市又集中了全国最多的管理部门,除国务院各部委机关,中央银行和其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商业保险等重大金融机构的总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总部大都设在北京市,此外,北京市还汇集了众多的中外咨询机构,投资机构等.从全国来看,北京市资源集聚 优势明显. 3.产业发展优势.北京市有工业企业近2 万家,高新技术产业成为带动工业增长的龙头, 形成了包括电子,机械,化工,轻工,纺织,印刷等 行业,门类齐全,较为完整的工业体系.2004 年,全年完成工业增加值1290.2亿元,工业对全市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43.4%;全市规模以上 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1259.5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实现增加值377.7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为30%.在 高新技术产业中,电子与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占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的比重分别为64.7%,8.8%,10.7%和12.6%. 第三产业是北京市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产业. 金融保险业为北京市第三产业中的第一大行业. 2004年金融保险业增加值达598.6亿元,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为7.16%.商业服务业等较为 发达.2004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2191.8亿元,年末全市连锁商业企业达到152个,实现零

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 (一)支持创新创业。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为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第九条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三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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