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150张(片、只),其中100张(片、只)作为检验样品,50只作为备用样品。若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为密封包装且每包数量不是50张(片、只),为避免抽样时破坏原包装,可适当调整抽样数量,保证检样不少于100张(片、只),备样不少于50张(片、只)。每批次产品抽查样品总质量应不少于300g,其中检样、备样按比例2:1抽取。

2 检验依据

表2 食品包装用羊皮纸

表3 精细过滤纸板和支撑过滤纸板

表4 热封型茶叶滤纸

表5非热封型茶叶滤纸

表6食品包装纸板

表9铝箔衬纸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

目录 一、适用范围 (1) 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 (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使用说明 (3) (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 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各产品单元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0) (一)非复合膜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0) (二)复合膜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5) (三)片材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37) (四)编织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44) (五)容器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49) (六)食品用工具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58)

一、适用范围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和塑料复合制品;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根据产品的形式分为4类:包装类、容器类、工具类、其他类。其中包装类包括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桶、瓶、罐、杯、瓶坯;工具类包括筷、刀、叉、匙、夹、料擦(厨房用)、盒、碗、碟、盘、杯等餐具;其他类包括不能归入以上三类中的其他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不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产品包括3类39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公布产品目录。根据生产工艺相同或相近的产品划分成一个产品单元的原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共分为6个产品单元:包装类包括4个产品单元: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容器。工具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食品用工具。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包括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办法和6个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办法和每个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构成了对该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企业审查办法。

食品用纸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天津市食品用纸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滨海新区除外)已经发放生产许可证的纸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根据天津市食品用纸容器纸罐产品发证的进度,新增加品种自发证之日起列入监督抽查范围。 目前天津市已经发放生产许可证的纸罐产品包括:纸板类罐、圆柱形复合罐。 2、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或在能出具发票、正规购物小票、收据的的大、中、小型综合商超、食品批发、零售直营店或经销自营店购买样品。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本次抽查抽取样品应为同一产品(同一生产企业、同一标准生产、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要求即可,随机抽取样品见下表: 表1 产品抽样方法、基数、数量及处置表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抽样方法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样品处置 1 食品用纸 容器 纸 罐 纸板类罐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 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 格或以其它形式表明 合格的、近期生产的 产品。 不少于 1000个 30个×2 抽样时避免用手直接接触样品,注意 戴洁净手套,防止污染。样品抽取后 应用塑料袋进行包装加封,封样时应 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 性。检验用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 样,并应于抽样后最晚7日内将所有 样品送回检测。 2 圆柱形复合罐 注:当所抽取样品过大或过小时,抽样数可依实际检验情况做适当调整。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3、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4789.1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T 10440-2008圆柱形复合罐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 GB 31604.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 GB 31604.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 GB 31604.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 GB 31604.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铅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3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砷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纸、纸板及纸制品》意见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纸、纸板及纸制品》 (征求意见搞)意见函 标准组各位专家老师: 鉴于本次修订后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纸、纸板及纸制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本标准,较原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纸和纸板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草稿)内容上有了进一步的变动,说明更加详细,内容更加丰富,理化指标更加严格。我们相关包装行业生产企业人员经过认真阅读和理解,对之前我们理解模糊的地方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非常支持该标准的出台。 同时,对于本次标准意见征求稿,我们相关纸制品包装生产企业经过共同研究探讨,咨询了有关行业专家,并联合中国包装科研测试中心,对八组样品(含两种国外产品)进行了全项检测,一致认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中仍存在一些有争议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理化指标项目,意见如下: 1:本标准4.3.1内容:与食品(食用或烹饪、加工前需经去皮、去壳或清洗的水果、蔬菜、鲜蛋等农副产品除外)直接接触的纸、纸板及纸制品中,纸或纸板应符合表2中残留物质指标。残留物质以单位纸或纸板质量(或面积)的物质毫克数计。 可以理解为:纸或纸板若直接接触食品应该符合表2中残留物质指标,并没有说明纸制品也必须符合表2中残留物质指标,即纸

制品可以不用检测残留物质指标。纸或纸板一般只是作为纸制品的原材料来使用。 2:本标准4.3.2内容:预期接触液态或表面有游离水或游离脂肪食品的成品纸、纸板及纸制品,其食品接触面应符合表2中迁移物指标。 可以理解为:纸制品预期触液态或表面有游离水或游离脂肪食品的,只需符合表2中迁移物质指标即可。预期不接触液态或表面有游离水或游离脂肪食品的纸制品,表2中的残留物指标和迁移物质指标均可以不用检测。 3:关于甲醛残留物质指标有两点疑问。 3.1:指标为1.0 mg/dm2,与mg/kg之间应该如何换算。本标准并未指出按照哪个国标进行检测,因此我们将产品送检及质量监督部门抽查时,检测方法均是按照EN 1541-2001 《与食物有接触的纸张和纸板的水萃取物中甲醛的测定》,测试报告结果单位均是 mg/kg,单位不一致不能够准确判定检测结果是否符合本标准指标要求。本标准中能否将两种单位的换算方法也补充上去,或直接确定检测方法,确保各检测机构和质量监督部门均能出示与标准单位一致的检测结果; 3.2甲醛残留量使用不同测试方法,检测结果差距巨大。本标准中规定检测方法按照附录B制备水提取试液,目前甲醛的测定方法执行标准为EN 1541-2001 《与食物有接触的纸张和纸板的水萃取物中甲醛的测定》,其萃取液的提取执行EN 645:与食物有接触的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2类21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表1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目录

注: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纸制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审查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制作食品接触用塑料成型品的各类树脂及树脂共混物。 本标准也适用于热塑性弹性体树脂及其共混物。 2术语和定义 2.1树脂(聚合物) 以低分子量的单体及其它起始物为主要原料,通过加成聚合、缩合聚合、微生物发酵聚合等聚合反应合成的长链大分子物质以及通过化学改性生成的天然大分子物质,不包括未经化学改性的天然大分子物质。 2.2树脂共混物(聚合物共混物) 两种或两种以上具有相同或不同化学结构、物理状态的聚合物,通过物理或化学方法进行混合而形成的宏观上均匀连续的固体高分子材料,且每种聚合物均可作为最终材料及成型品的主要结构组分或相,又称聚合物合金。 2.3预聚物 介于单体和聚合物(树脂)之间的、分子量相对较低的聚合物中间体。 3通用要求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的规定。 4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单体及其他起始物的质量规格应能确保塑料成型品在正常及预期使用条件下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4.1.2 食品接触用树脂品种应符合附录A的相关要求。 4.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4.4 添加剂 食品接触用树脂所用添加剂应符合GB 9685的规定。 5 其他 5.1 迁移试验 5.1.1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应当按照实际加工条件制成塑料成型品(或片材、试样)进行迁移试验,迁移试验条件和方法选择、试样前处理、结果表述等应按GB 31604.1和GB 5009.156规定执行。 5.1.2 食品接触用热塑性弹性体的迁移试验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的规定。 5.2 标签标识 5.2.1 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的要求,应按照附录的树脂类别在产品标签、说明书或附带文件中标识材质,聚合物共混物应标识主要聚合物的组分。5.2.2 供应链各环节应确保安全信息的传递,确保对有害物质、受限物质使用相关信息的可追溯。

Q_GZSJ 1-2019食品接触用淋膜纸盒

Q/GZSJ 广州穗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ZSJ1-2019 食品接触用淋膜纸盒 2019-04-13发布2019-04-23实施

前 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州穗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杰驹。 本标准于2019年04月13日首次发布。

食品接触用淋膜纸盒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接触用淋膜纸盒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品接触用淋膜纸或纸板为原料经印刷、模切、加温粘合成型而成的食品接触用淋膜纸盒。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451.1纸和纸板尺寸及偏斜度的测定法 GB/T451.2纸和纸板定量的测定法 GB/T462纸和纸板水分的测定法 GB/T1541纸和纸板尘埃度的测定 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T10739纸、纸板和纸浆试样处理和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 QB/T4819食品包装用淋膜纸和纸板 3技术要求 3.1原、辅材料要求 食品接触用淋膜纸和纸板应符合GB4806.7和GB4806.8的规定,不应使用含有回收原料的淋膜纸和纸板。 3.2外观 3.2.1色泽应正常,无异味。 3.2.2表面应无油污、尘土、霉变及其他异物。 3.2.3表面应平整洁净、质地均匀,无划痕,无皱褶、剥离,无破裂、穿孔及凹陷。 3.2.4印刷图案应色泽均匀,图案轮廓应清晰,无错印、漏印。 3.2.5粘接牢固、不开胶。 3.2.6盒体端正平稳。 3.3尺寸规格及偏差 产品尺寸根据用户要求而定,外形尺寸极限偏差为±3mm。

食品包装用纸制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食品包装用纸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包装用纸制品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品包装用原纸、淋膜纸为原料,经过印刷、对裱、模切、成型等工艺加工而成,用于盛放各类固体食品的纸制品(以下简称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51.2 纸和纸板定量的测定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60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78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9685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31604.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铅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砷、镉、铬、铅的测定和砷、镉、铬、镍、铅、锑、锌迁移量的测定 GB/T 23887 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生产企业通用良好操作规范 3 分类 3.1 按产品材质分为食品包装用原纸、淋膜纸 3.2 按产品形状分为纸桶、纸盖、纸盒、纸袋、汉堡纸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原纸应符合GB 4806.8的规定。 4.1.2 淋膜纸应符合GB 4806.8、GB 4806.7的规定。 4.1.3 油墨、胶粘剂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4.2 外观 4.2.1 纸桶 桶口及桶底不应凹陷、起皱,淋膜层应均匀;印刷图案应轮廓清晰、色泽均匀、无明显色斑;清洁无异物,且不应有异味。 4.2.2 纸盖、纸盒、纸袋、汉堡纸 应无明显皱折,无明显污渍,淋膜层应均匀(若有淋膜);不开胶,不溢胶(若有涂胶粘合);印刷图案应轮廓清晰、色泽均匀、无明显色斑(无印刷的产品此项不作要求);清洁无异物,且不应有异味。 4.3 套印误差 套印误差≤0.3 mm 4.4 尺寸偏差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编制说明 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 上世纪九十年代原卫生部出台了8项食品接触材料卫生管理办法,对塑料、橡胶、搪瓷、陶瓷、涂料等8类食品接触材料进行了管理性规定,但由于《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这些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废止。目前,我国正在构建食品接触材料标准体系,同步建立多项食品接触材料标准。在标准构建过程中,发现存在一些涉及到整个食品接触材料标准体系的原则性问题需要加以明确,在缺乏相应管理办法的情况下,急需建立相关标准,为现行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标准在实际安全管理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提供出处,为其他配套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检验方法和规范的管理提供依据。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将本标准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国卫办食品函〔2014〕454号),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牵头承担标准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人:张俭波、朱蕾、张泓、王竹天、邓陶陶、鲁杰。 本标准修订以《食品安全法》为基本依据,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2014年3月,评估中心启动标准修订工作。为了保证本标准能够充分解决相关问题,起草组向食品接触材料国家安全标准起草单位、相关行业、企业广泛征求意见,对于标准体系中需要解决的原则性问题进行了系统收集,并对美国、欧盟、日本、欧盟成员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相关问题的解决方式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深入研究,探讨这些规定在我国监管方式和行业现状下的可行性。标准起草组组织召开了数次研讨会,对于标准制定原则、亟待解决问题、解决方式等内容进行研讨,并重点关注本标准与GB9685《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相关的产品安全标准等其他相关标准的协调问题。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2015年1月,起草组将标准草案向相关专家、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共收到来自15家单位的50余条意见。针对收集到的意见,起草组与相关专家、协会进行了沟通,根据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了完善。2015年2月,将标准征求意见稿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SPS通报。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 (一)关于标准名称 为明确体现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及其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标准名称定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二)关于适用范围 本标准控制的是所有可能和食品接触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安全,因此范围中规定“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基本要求、限量要求、符合性原则、检验方法、可追溯性和产品信息”,并明确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三)关于术语和定义 此部分规定了本标准中涉及的13项术语和定义。包括“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复合材料及制品”、“组合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总迁移限量(OML)”、“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特定迁移限量(SML)”、“特定迁移总量”、“特定迁移总量限量(SML(T))”、“残留量”、“最大残留量(QM)”和“非有意添加物质”。 由于原标准体系中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不能全面概括和明确描述标准所适用产品的范围,因此,以《食品安全法》中“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以及“食品经营用工具、设备”定义为基本依据,参考欧盟和美国相关定义,标准引入“食品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须知.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须知 编者按: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后,食品用纸包装、容器也有了市场准入“门槛”,必须加贴“QS”标志才能来到消费者的手中。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的精神,实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市场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自2007年6月18日起实施。根据相关规定,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包括2类21个产品,有关产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市场准入审查后方能生产,通过审查的企业将授权在产品包装上使用“QS”标志。同时,国家质检总局下发文件指定国家纸张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7家检验机构为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承担发证检验、强制检验、检验比对工作。为促进相关企业及时顺利地开展工作,本期栏目介绍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生产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须知的相关要求、程序等内容,期待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 产品种类和工作机构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包括2类21个产品,其中食品用纸包装制品包括非热封型茶叶滤纸、热封型茶叶滤纸、鸡皮纸、食品羊皮纸、半透明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审查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1总则 1.1 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 具等制品。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2类21个产品(详 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注:上表中带“ ”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纸制品 2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用纸包装、 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 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 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 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 查组长;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审查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2.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 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工作。检验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

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 纸餐具

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纸餐具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纸餐具产品的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的技术规范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食品接触用纸碗、纸盘、纸托、纸吸管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480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T10342《纸张的包装和标志》 GB/T3064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 GB/T27591《纸碗》 QB/T2898《餐用纸制品》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2893.1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 GB/T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第1部分:总则 GB/T7408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GB/T30643-2014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 3术语和定义 3.1 标签标识label identification 粘贴、印刷、标记在纸餐具产品和其包装物上的文字、图形、数字、符号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包括标志、材质名称、产品名称、生产商、经销商、生产日期、生产地址等。 3.2 最小销售单元minimum sales unit 以销售为目的(无论是否免费),交付给消费者使用的材料或制品。 3.3

最小销售包装minimum sales package 以销售为目的(无论是否免费)、交付给消费者使用的材料或制品的包装物。 4基本原则 4.1真实 产品标签所有内容应科学、真实、准确,与所销售产品相符,不得以虚假、夸大、易造成误解或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产品。 4.2合规 产品标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GB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3064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GB480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执行的产品标准,以及其它标称执行标准关于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的规定。 产品标签不得标注以下内容: a)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具有保健作用的; b)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产品的; c)附加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d)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示的。 4.3规范 产品标签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产品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中文,注册商标、进口产品的国外制造商名称、地址和网址除外。可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内容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所有汉语拼音或外国文字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 产品标签不应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产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应用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某一产品或产品特性与其它产品混淆。 4.4完整 产品标签除应满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基本要求外,还应根据产品自身特点选择性标示体现产品功能特性,以及安全使用限制等特有信息,以保证消费者获取足够的信息对产品进行合理选择和正确使用。 4.5方便获取 产品标签应选择合适的标示载体或方式,便于使用者获取。 5要素及要求 5.1产品信息 5.1.1名称 a)依据GB/T27591、QB/T2898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使用纸碗、纸托、纸盘命名产品,产品推荐名称见附录A中标注;

[精编]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 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

目录 1总则 (6) 2工作机构 (7) 3生产许可程序 (8) 3.1申请和受理 (8) 3.2试生产 (9) 3.3实地核查 (9) 3.4产品抽样与检验 (10) 3.5审定和发证 (10) 4审查要求 (11) 4.1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 (11) 4.1.1食品用纸包装基本生产流程 (11) 4.1.2食品用纸容器基本生产流程 (12) 4.1.3食品用纸包装关键工艺控制 (14) 4.1.4食品用纸容器关键工艺控制 (15) 4.2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 (16) 4.2.1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16) 4.2.1.1食品用纸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16) 4.2.1.2食品用纸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16)

4.2.2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17) 4.2.2.1食品用纸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17) 4.2.2.2食品用纸容产品生产器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17) 4.3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8) 4.4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18) 4.4.1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18) 4.4.1.1食品用纸包装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18) 4.4.1.2食品用纸容器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19) 4.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20) 4.4.2.1食品用纸包装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20) 4.4.2.2食品用纸容器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25) 5生产许可证书 (30) 6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31) 7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31) 8监督检查 (32) 9违法处理 (33) 10收费 (33) 11工作人员守则 (33) 12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34)

35-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二)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部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八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2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 3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 6 - 第四章附则 ......................................................................................... - 7 - 附件....................................................................................................... - 8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发证。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 (一)定义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二)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 实施生产许可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根据产品使用特点分为食品用纸包装和食品用纸容器2个产品单元,各单元产品品种见表1,各产品品种执行的产品标准见附件表B。 按企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生产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用范围的,企业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

21cfr176.180纸和纸板成分在干燥食品接触

21 CFR Ch. I (4–1–04 Edition) §176.180 only of the type identified in paragraph (c), table 1 under Category VIII. [42 FR 14554, Mar. 15, 1977] E DITORIAL N OTE : For F EDERAL R EGISTER ci-tations affecting §176.170, see the List of CFR Sections Affected, which appears in the Finding Aids section of the printed volume and on GPO Access. §176.180Components of paper and pa-perboard in contact with dry food. The substances listed in this section may be safely used as components of the uncoated or coated food-contact surface of paper and paperboard in-tended for use in producing, manufac-turing, packing, processing, preparing, treating, packaging, transporting, or holding dry food of the type identified in §176.170(c), table 1, under Type VIII,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sec-tion. (a) The substances are used in amounts not to exceed that required to accomplish their intended physical or technical effect, and are so used as to accomplish no effect in food other than that ordinarily accomplished by pack-aging. (b) The substances permitted to be used include the following: (1) Substances that by §176.170 and other applicable regulations in parts 170 through 189 of this chapter may be safely used as components of the uncoated or coated food-contact sur-face of paper and paperboard,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such regulation. (2) Substances identified in the fol-lowing list: List of substances Limitations Acrylamide polymer with sodium 2-acrylamido-2- methylpropane-sulfonate (CAS Reg. No. 38193–60–1).For use at a level not to exceed 0.015 weight percent of dry fiber. (2-Alkenyl) succinic anhydrides in which the alkenyl groups are derived from olefins which contain not less than 78 percent C 30and higher groups (CAS Reg. No. 70983–55–0).. 4-[2-[2-(2-Alkoxy(C 12-C 15) ethoxy) ethoxy]ethyl]disodium sulfo-succinate.For use as a polymerization emulsifier and latex emulsion sta-bilizer at levels not to exceed 5 percent by weight of total emulsion solids. Alkyl mono- and disulfonic acids, sodium salts (produced from n -alkanes in the range of C 10-C 18with not less than 50 per-cent C 14-C 16).. Aluminum and calcium salts of FD & C dyes on a substrate of alumina. Colorant. Ammonium nitrate..Amylose.. Barium metaborate ......................................................................For use as preservative in coatings and sizings. 1,2-Benzisothiazolin-3-one (CAS Registry No. 2634–33–5).......For use only as a preservative in paper coating compositions and limited to use at a level not to exceed 0.02 mg/in 2 (0.0031 mg/cm 2) of finished paper and paperboard. N,N ′-Bis(hydroxyethyl)lauramide. Bis(trichloromethyl) sulfone C.A. Registry No. 3064–70–8.........For use only as a preservative in coatings. Borax ...........................................................................................For use as preservative in coatings. Boric acid .....................................................................................Do. sec -Butyl alcohol.. Butyl benzyl phthalate..Candelilla wax.. Carbon tetrachloride.. Castor oil, polyoxyethylated (42 moles ethylene oxide).. Cationic soy protein hydrolyzed (hydrolyzed soy protein isolate modified by treatment with 3-chloro-2-hydroxypropyl- trimethylammonium chloride). For use only as a coating adhesive, pigment structuring agent, and fiber retention aid. Cationic soy protein (soy protein isolate modified by treatment with 3-chloro-2-hydroxypropyltrimethyl-ammonium chloride).For use only as a coating adhesive, pigment structuring agent, and fiber retention aid. Chloral hydrate ............................................................................Polymerization reaction-control agent. N-Cyclohexyl-p-toluene sulfonamide..2,5-Di-tert-butyl hydroquinone.Diethanolamine.. Diethylene glycol dibenzoate (CAS Reg. No. 120–55–8)...........For use only as a plasticizer in polymeric substances. Diethylene glycol monobutyl ether..Diethylene glycol monoethyl ether..Diethylenetriamine.. N,N-Diisopropanolamide of tallow fatty acids.. N-[(dimethylamino)methyl]acrylamide polymer with acrylamide and styrene..

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安全和检测知识

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安全与检测知识 一、食品接触材料概述 食品接触材料,又称食品包装材料、间接食品添加剂,常见英文缩写为FCMs(Food Contact Materials食品接触材料)。 1、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欧盟定义: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 预期与食品接触的;或已经接触到食品且预定供作此用的;或可合理地预料会与食品接触,或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会将其成分转移至食品中的材料和制品,包括活性和智能材料。 美国FDA定义:间接食品添加剂 指在食品生产、加工、运输过程中接触的物质,以及盛放食品的容器,而这些物质本身并不用来在食品中产生任何效应。食品接触材料出现于食品中,可能是由于这些物质向食品的迁移,或由于意外萃取而出现于食品中。 2、主要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分类 按国际通行的分类方法,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及器具按材质分为: 陶(搪)瓷制品、玻璃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纸制品及木制品等。 其包含的产品类别有: 食品包装材料、食品容器及器皿、餐厨具、家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生产加工机械等。 二、食品接触材料的质量问题 近年来,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分析与研究结果表明,与食品接触的器皿、餐厨具和包装容器以及包装材料中有害元素、有害物质已经成为食品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已成为人们对食品安全一个新的关注点。目前,由于我国出口的与食品接触的器皿、餐厨具和包装容器以及包装材料存在较多的质量问题,已影响到我国此类产品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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