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权利-范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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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权利/范进学

认真对待权利

范进学

作者简介:范进学,1963年7月出生,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理学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在职博士生,主要著述有《法理学》(合著);《法学基础理论》(合著)。

同一个国家,同一份试卷,但在一年一度的高考录取中各省市区却普遍存在着考试分数比值的差别与不平等现象:往往是城市考生录取分数比农村录取分数低、发达地区考生录取分数比欠发达或不发达地区录取分数低、城市中心考生录取分数比城市近郊录取分数低,等等。例如,1999年北京市第一批文科院校最低分数控制线是466分,而湖南则是556分、湖北为544分、贵州为514分,最高相差90分。20xx年山东省第一批院校最低分数控制线文科为667分、理科为631分;而上海则分别为473分和498分,相差竟达184分和143分。即使在同一省区如山东省,各地市的高考分数线也差别较大。据报道,黑龙江省20xx年出台的一项新政策规定,该省拥有博士学位人员的子女报考省内高校将会得到20分的优惠。这样看来,相同的试卷,相同的分数,考生却因地区和出身等不同而享有不平等的权利、收获不同的命运。我把这种受教育权的不平等现象归结为“权利平等但差别”现象。

早在23年前,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就提出了“认真对待权利”的命题;23年后,权利问题却仍然是我们这个时代所必须认真对待的大问题与真问题。众所周知,受教育权是人的一项基本人权,是人生存、发展与完善的不可或缺的文化条件。无论是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还是我国宪法和法律,都对受教育权这一基本人权作了明确规定。从世界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法与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第一,受教育权是人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第二,权利平等与成绩面前机会均等是受教育权的核心,高等教育应当根据成绩而不是职业、家庭出身、地区等因素向全社会平等开放。权利不平等与机会不均等现象,不仅背离了世界人权公约的人权精神,也违背了我国宪法与法律的基本原则,准确地说是一种严重违宪与违法行为。社会主义国家已经从制度上根本消灭了人人不平等的起源,经济上以公有制为主体、政治上人民当家作主,都使不平等的根源失去了生存的土壤,人人权利面前、法律面前平等已成为我们这个社会赖以维系的根本准则。相同的人相同的对待、类似的情况类似地处理,既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又是社会主义的正义要求。在今天,如果谁还平等着但却差别着甚或歧视着,就是对平等这一根本准则的最大破坏。只有认识到人人在根本上是平等的,才能奋起反对对人一切的差别与不平等的制度或现象。仅仅由于出身与出生地即籍贯不同而导致分数比值的差别,实际上就为受高等教育的人在权利平等的原则前提下人为地又划上了一条不可逾越的权利不平等的分界线,

这样所谓的“权利平等”最终会因籍贯和出身的不同而走向更大的不平等,这大概出乎所有善良的人的愿望。英国历史学家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曾把人类社会的进步运动归纳为“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主体身份不同,权利享有的量即不同,这是封建专制社会的典型特征。如果我们至今还缠绕于身份不平等的现实社会中,那么我们这个社会到底比传统社会进步了多少呢?也许我们有我们的国情、省情、县情,抑或还有乡(镇)情、村情乃至家情,但无论如何,都不应成为权利不平等的新的起源,成为权利不平等甚至歧视的借口。

即便有差别、有不平等,那也是权利平等原则的例外或有益补充,即这种不平等必须遵循着罗尔斯所说的社会正义原则:机会均等应向那些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倾斜而不是相反。只有对处于最不利地位者给予更大的关注与照顾,才能使人们趋于平等。这种措施被描述为“鼓励行动”。实际上这种做法遍及各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的每个角落。我国法律和制度对处于社会弱势的群体如老人、妇女、儿童及残疾人等权利的特殊保护,就是基于一种“不平等”的保护,其目的在于使他们的权利不致因事实上的不平等而陷入更大的不平等的事实之中,所以这种“不平等”事实上反而是对真正平等的追求。然而我们目前各省市区在高考录取中存在着的考试分值不平等的现象却恰是一种价值颠倒,越是发达地区的考生、越是处于有利地位的考生,反而越是受到社会的照顾与优惠,从而致使事实上不平等的现象愈

趋不平等、不公正。大家知道,欠发达或不发达的地区在经济条件、师资力量、仪器设备、教育理念与教育投资等硬软环境方面都普遍存在着落后局面,与发达的地区相比不可同日而语,这些地区的考生的受教育权事实上已经处于极不对等的竞争劣势地位,因此,法律和制度在被平等地实施着的同时可能就包含着不平等,那么在类似情况类似处理并不足以保证实质的社会正义时,就应当向欠发达或不发达地区的考生实行政策及措施倾斜,从而实现或体现社会真正的平等与公正。然而遗憾的是,现实中普遍存在着的“权利平等但差别”现象,非但没有使他们享受到优惠待遇或同等待遇,反而使他们陷入了事实上本来就不平等的更加不对等的境地。这样,在导致贫富两极分化日渐扩大的同时,使这种高等教育的两极分化亦愈趋严重,远远驶离了权利平等这一基本社会价值的航标。

权利平等即法律平等是法治的基石。权利不平等不但破坏了社会公正原则,而且也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权利不平等即意味着权利歧视,法治原则要求的是权利主体的普遍性,而权利的普遍性一旦被破坏,法治大厦即会坍塌。所以,不平等是法治的死敌,只有平等地适用法律和平等地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获得权利救济。

权利,人们为之向往与追求的东西;法律,人们为之信仰与尊重的东西;无论怎样,人们都应认真对待它们。因此,我们每

个人必须为权利也就是为法律而斗争。这是我们的义务,也是我们的责任。

解读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之原则模式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4797447.html, 解读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之原则模式 作者:陈丽萍 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4期 摘要本文阅读了《认真对待权利》一书,分析了德沃金提出的法律原则模式。并从法律实 证主义的代表观点入手,分析了德沃金对哈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从而进一步展现德沃金的法律原则理论体系的内容。 关键词德沃金法律规则原则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62-02 《认真对待权利》是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在20世纪60~70年代写成的。在这个阶段中,美国国内面临种族歧视问题、越南战争问题、善良违法问题等等。围绕着 什么是法律,法律的目的是什么,谁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遵守法律,在没有成文法依据,也没有先例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审判案件等理论和实践问题,德沃金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批判了美国法律传统中的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提出了政府必须平等地尊重和关心个人权利,不得为了社会福利或者社会利益牺牲人权的观点。 二次大战后自然法复兴之际,哈特有力地为法律实证主义辩护,强调法律不必与道德相关联;法律是一组规则,其效力来自于人民的接受。德沃金直接挑战法律实证主义领导者哈特,认为法律固然是一项强制力的运用,但不应该是官员们的裁量所创造的规则组成;也不应当仅由人们的接受作为其效力基础。强制力的运用与否,应涉及道德问题,反映在法律原则之上。本文主要探讨《认真对待权利》中法律原则模式。 一、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 首先,德沃金将法律实证主义学说的基本思想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一个社会的法律就是由该社会直接或间接地、为了决定某些行为将受到公共权力的惩罚或强制的目的而使用的一套特殊规则。第二、这套有效的法律规则不是面面俱到。它必须由法官来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这就意味着,法官已经走出了法律之外,以某种其他标准引导他创设出一条新的法律规则,或者对一个旧的规则加以补充。第三、讲某人有“法律义务”,就是说他应服从一个有效的法律规则,要求他从事或不从事一定行为。德沃金认为法律实证主义者的以上三个观点都是不能成立的。 德沃金从原则的地位开始批评哈特的理论。他提出了一个事实,在法律争论场合,尤其在疑难案件中,人们使用更多的不是规则,而更多是原则而发挥作用的标准。那么,原则和规则有何不同呢?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之间的区别是逻辑上的区别。“规则在适用时,是以完全有效或者完全

幼儿园读书心得体会10篇

幼儿园读书心得体会10 篇 幼儿园读书心得体会1 还是在学校读书的时候,很难得的一次机会,我们学校请来了著名儿童文学作家彭懿为我们讲解图画书。记忆深刻的是,他在这场讲座里多次提到了一本书《活了100 万次的猫》。当时一直很想看,可翻遍了整个图书馆都没有找到这本书。今天终于有机会见一见这一只传说中的猫了。 这只让人望而生畏的猫为我们讲述了一个怎样的故事呢? 有一只猫,它的过去,也就是它的前半生,是一个不死身,死了一百万次又活了一百万次,尽管生命在一次次轮回——先是国王的一只猫,然后又分别是水手、魔术师、小偷、孤老太婆和小女孩的一只猫,但它却活得浑浑噩噩,活到最后,连它自己都不知道为什么而活了。直到有一天,它变成了一只只属于自己的野猫,爱上了一只美丽的白猫,它才头一次知道为什么而活。当心爱的白猫死去了,这只100 万年没有哭过没有死的猫,放声大哭,然后安然死去。 这是一本有关生命意义的伟大寓言。蕴涵了自我与爱情,生与死的伟大哲理。什么才是真爱?没有自我会有真爱吗?如果我们活得连自己是谁都不知道,整天看别人的脸色行事,怕别人说这样说那样。那么我们有说爱的资格吗?那样的爱也同样是虚伪的吧。有多少人一生找不到“我” 而找不到爱,找不到灵魂的归宿?教育的目的是什么?在我看来,教育不是让孩子变成“他” ,变成另一个 “你” 。而是 帮助孩子找到自我,确定自我,发展自我 我个人认为《小熊的栅栏》这一本读本很值得阅读,它是接近

生活的一个读本。读了这个读本就会感觉到是农村的生活一样,它体 现的是农村现实生活的常遇到的事情。小熊种萝卜,为防止小兔头吃萝卜而做栅栏,做好栅栏后萝卜还是不见了;小熊想办法,做栅栏要量尺寸,量高度,量宽度,量高度不让小兔跳过去,量宽度不让小兔挤进去;量好尺寸做好记号,做好栅栏萝卜还是不见,引发小熊想办法的一个过程,最后小熊大胆的想象出小兔会打洞,结束了读本内容。给孩子留了一个悬念。故事的每一页都具有连贯性,从小熊的栅栏引到生活中遇到事情自己必须想办法解决,一步一步的深层下,作者能把自己的想法大胆的表现出来,吸引孩子的阅读兴趣,幼儿园读书心得体会2 成长经历中反复比较,得出若干切合实际的规律性认识,并提出了“太好了” “我能行”“你有困难吗?我来帮助你!”三句话,这是有利于孩子良好心理素质形成的教育方法,这些是都是极其可贵的。她又能理解年轻妈妈的心情,以过来人的身份,向她们点明孩子成长中的“秘密” 。这时的她不仅是孩子们的“知心姐姐” ,也是妈妈们的知心姐姐。 人的素质实际上将决定我们民族的命运,每一个社会成员几乎都是在家庭中诞生的,从家庭中获得生命,在家庭的环境中得到最初的也是他的生命打上烙印的教养。人的性格、意志、品质、情操以及 生活习惯的形成,莫不与家庭有 最密切的关系 家庭教育,这是整个民族的事业,是千家万户的事业,同时又是一家一户的事业。每一个做父亲、母亲的,都只能分散地,根据自己的认识和意愿,采取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去教育和影响他们的子

高三政治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

第二课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一框题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 学习要求 1、知道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2、了解民法的现状和前景 3、了解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4、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积极维护合法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5、了解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及时维权 学习过程 学生活动1:从道德层面,谈谈小林和他父母的做法? 从法律层面,谈谈小林和他父母的做法? 假如没有悬赏公告,小林是否应该索要酬金? 小林(未满十周岁),失物归还后,父母代领了500元酬金,为什么??“拾金不昧”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上的一项义务。《民法通则》第79条、92条规定,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归还失主,如果据为己有,就构成“不当得利”。?失主的寻物启事,明确以特定金额作为报酬,在法律上构成“悬赏广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拾得人归还失主时,可以要求其履行承诺,支付报酬。至于当事人是否接受,则是其行使权利的问题,放弃报酬也是其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若没有悬殊公告,小林应该将拾得东西返还失主,不能索取报酬。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小林是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活动应有法定代理人(父母)代理。 学生活动2:阅读教材,概括民法相关内容

一:民事法律关系就在身边 1.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主体依法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下列社会关系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买卖关系 B 师生关系 C 借贷关系D共有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现状 现行的民事法律是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已经制定和实施了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主体(平等)----公民、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 客体-----因具体的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物体、行为、智力和商标、人格等”内容-----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法体现了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关怀!与我们息息相关! 材料一:西安市蓝田县九间房乡政府的干部2004年一年间在乡镇一家饭馆赊账吃饭,打下盖有公章的欠条1.8万余元,导致饭馆倒闭。 试分析材料中民事主体、客体和内容分别是什么? 民事主体---乡政府的干部和饭馆;客体---赊账吃饭行为;内容---乡政府干部支付饭资的义务和饭馆要求还请欠条的权利。。 二: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 学生活动3:杨女士的做法有什么意义? 1、维权的重要性: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仅利己,而且有利于促进我国法制完善和社会进步。 思考:怎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权利? 2.民事权利的实现 (1)具备法律依据(学法、懂法) (2)利用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法) (3)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使社会健康和谐的发展(守法) 3.依法维权的意识 随着社会主义的法制的建设的发展和各项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公民依法维权的意识正在不断增强。 例如:“民告官”、消费者维权诉讼等 三:违反义务须承担法律责任 学生活动4:学生和相关教师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违反民事义务的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民的权利与义务

人民的權利與義務 大致上來說,權利多而義務少。權利有平等、自由、受益、參政四權。而義務則有納稅、服兵役等,在美國甚至不用服兵役。 ☆林紀東: 自由權 - 由大到小。 平等權 - 由法律上形式的平等漸趨於實質的平等。 參政權 - 由小到大。 受益權 - 由消極的免受侵害,而給予救濟趨於積極的保障生存工作權。 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一. 平等權保障的對象(包不包括外國人) 學者看法 林紀東 - a. 就人民有關權利而言,自由權最多(八~十四條)。自由柱這一部 分應包括外國人在內。 b. 就受益權來看,第十五條的財產權及第十六條的請願、訴訟、訴願, 應包括外國人在內。 但關於受益權的生存、工作、及受國民義務教育應採取民生主義的社會 福利政策,而此乃基於國家對國民的保障,故不包括外國人在內。 c. 參政權 -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應考試、及服公職之權利不包 括外國人在內。 劉慶瑞 - a. 人權( Human Rights ) 縱非本國人民,若居住在本國境內,亦得與本國人同樣享受的權利, 如:人身自由、信仰自由等自由權。 b. 國民權( People's Rights ) 只有本國人始得享受的權利,如:經濟及教育上的受益權。 c. 公民權( Citizen's Rights ) 只有公民才能享受的權利,如:參政權、自由權、受益權、和服公職 之權。 ☆有公民身分者得兼有公民權、國民權、和人權。 有國民身分者得兼有國民權和人權。 而在國內之外國人只能享受人權。 一般理論而言 - a. 應該 - . 因為平等是一種天賦的權利,為較國民資格為先的天賦權利,其主體殊無以國民為限之必要。 . 在技術上可先給予於因國籍差異有設為差別之必要時,再以法律為

政治学阅读书目

阅读书目 柏拉图:《理想国》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尼各马可伦理学》 马基雅维利:《君主论》 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 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1982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62年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轮》,商务印书馆 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82年 约翰·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 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商务印书馆,1990年 黑格尔,《历史哲学》,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 马克思:《一八四四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本,三联 霍布豪斯,《自由主义》,商务1996 卡尔·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 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 汉娜·阿伦特:《极权主义的起源》,时报文化出版公司,1995年 塔尔蒙:《极权主义民主的起源》,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4年 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译林出版社2003年 邦亚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商务印书馆1999年 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译林出版社,2000年

中学生读书心得体会10篇

中学生读书心得体会10篇 今年暑假,我读了一些书,如:《尼尔斯骑鹅旅行记》、《成语故事》、《唐诗300首》等等。其中《尼尔斯骑鹅旅行记》的第1篇“小精灵”令我印象深刻。 这个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个调皮粗野的小男孩。他趁父母做礼拜的时候,拔家禽的毛,并在母亲的衣柜里调戏一个小精灵,被它变成了小人儿,随着大雁去旅行。 读了这篇文章,我深有感触:不能伤害和调戏动物。如果我们伤害野生动物,你会得到应有的惩罚。所以,我们要保护野生动物。使我们的世界变得更美好! 翻开薄薄的论语,我发觉如今的我们已离儒家文化甚远了,也许以今人的眼光,论语中的孝道已很难让人接受。但我想说:请大家捧起《论语》,让我们重视孝道。 子曰:“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其实父母就是我们最完美的榜样,我们观其志,而等到我们成为父母眼中的成人,多的更是任性的小王子、小公主,而少了对父母的崇敬之情,孝字难寻呀!我曾听说父亲血换来的是儿子无止境的花销;我曾看见一个绝望母亲的泪水,却换不来浪子的回头。我不禁想问:孝从何寻?早在春秋之时,夫子便有子寻父志之思想,父母给了我们生命,以崇敬的心来奉养父母,这就是我们对父母最大的回报。

子曰:“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一则以喜,一则以忧。”如今我也见年过半百的父母仍为孩子操前忙后,真不知作为儿女的他们是否对父母之年有夫子般的见解。而有感于父母之年这正是现在儿女应尽的孝道。 子曰:“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看完这句,我不禁想起报纸电视上一个个离家出走的孩子,和那流满泪水的父母的脸。夫子云:“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孩子应该在父母身边,若有时要远行必告知父母。若那些离家的小孩能捧起《论语》,若明了此句的深刻含义,便知父母之用心良苦,便会少一些离家出走的孩子和焦虑万分的父母。如果今后我们远游了,我们更应当珍惜与父母团聚的时间,要在有限的时间内给父母以最大的关心来弥补远游之缺。 子夏问孝,子曰:“色难。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以为孝乎?”侍奉父母和颜悦色就是孝。而对于现在的小王子、小公主,和颜悦色大概只是父母对他们吧!若以夫子之言,我们应当以遵从的心来面对父母,以此来表达我们对父母的感激之情。而要在小王子、小公主辈重拾对父母的敬佩服从之心,重捧《论语》,势在必行。 读《论语》,才明白了孝字当头必从小事行起,才懂得对父母的爱应当更加的珍惜,而对父母的爱应当更加真切、切实。重读《论语》,受益匪浅,我坚信这部哲学原典的光辉必能照耀普世孩子的心。重读《论语》,对我们意义深远。

认真对待权利-范进学

认真对待权利/范进学 认真对待权利 范进学 作者简介:范进学,1963年7月出生,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理学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在职博士生,主要著述有《法理学》(合著);《法学基础理论》(合著)。 同一个国家,同一份试卷,但在一年一度的高考录取中各省市区却普遍存在着考试分数比值的差别与不平等现象:往往是城市考生录取分数比农村录取分数低、发达地区考生录取分数比欠发达或不发达地区录取分数低、城市中心考生录取分数比城市近郊录取分数低,等等。例如,1999年北京市第一批文科院校最低分数控制线是466分,而湖南则是556分、湖北为544分、贵州为514分,最高相差90分。20xx年山东省第一批院校最低分数控制线文科为667分、理科为631分;而上海则分别为473分和498分,相差竟达184分和143分。即使在同一省区如山东省,各地市的高考分数线也差别较大。据报道,黑龙江省20xx年出台的一项新政策规定,该省拥有博士学位人员的子女报考省内高校将会得到20分的优惠。这样看来,相同的试卷,相同的分数,考生却因地区和出身等不同而享有不平等的权利、收获不同的命运。我把这种受教育权的不平等现象归结为“权利平等但差别”现象。

早在23年前,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就提出了“认真对待权利”的命题;23年后,权利问题却仍然是我们这个时代所必须认真对待的大问题与真问题。众所周知,受教育权是人的一项基本人权,是人生存、发展与完善的不可或缺的文化条件。无论是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还是我国宪法和法律,都对受教育权这一基本人权作了明确规定。从世界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法与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第一,受教育权是人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第二,权利平等与成绩面前机会均等是受教育权的核心,高等教育应当根据成绩而不是职业、家庭出身、地区等因素向全社会平等开放。权利不平等与机会不均等现象,不仅背离了世界人权公约的人权精神,也违背了我国宪法与法律的基本原则,准确地说是一种严重违宪与违法行为。社会主义国家已经从制度上根本消灭了人人不平等的起源,经济上以公有制为主体、政治上人民当家作主,都使不平等的根源失去了生存的土壤,人人权利面前、法律面前平等已成为我们这个社会赖以维系的根本准则。相同的人相同的对待、类似的情况类似地处理,既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又是社会主义的正义要求。在今天,如果谁还平等着但却差别着甚或歧视着,就是对平等这一根本准则的最大破坏。只有认识到人人在根本上是平等的,才能奋起反对对人一切的差别与不平等的制度或现象。仅仅由于出身与出生地即籍贯不同而导致分数比值的差别,实际上就为受高等教育的人在权利平等的原则前提下人为地又划上了一条不可逾越的权利不平等的分界线,

第二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分论

《中国宪法学》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分论 一、平等权 平等权在宪法上主要是作为一种基本权利而存在的,但它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它不但通过民族平等、男女平等,而且还广泛地通过政治平等权、社会经济平等权以及其他具体的基本权利来体现其作为一种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为此是一种原理(原则)性的、概括性的基本权利。 (一)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 形式上的平等在宪法学上又称之为"机会的平等"或"机会均等",是近代宪法所确立的平等原理,其在终极的意义上措的是宪法对各个人所保障的、各自在其人格的形成和实现过程中的机会上的平等。 实质上的平等是现代宪法对形式上的平等原理进行修正和补足的原理,指的是为了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分别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 (二)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与法律内容上的平等 (三)平等与“合理的差别” 合理的差别指的是根据实质上的平等原则,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它大凡有以下几种具体类型: 1、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上的合理差别。 2、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3、依据民族的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4、依据经济上的能力以及所得的差异所采取的纳税负担上的轻重的合理差别。 5、对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主体的特殊义务的加重和特定权利的限制。 二、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政治权利其实就是民主权利,与此相应,政治权利的法性质,也受到民主制度之具体方式的制约。 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政治表现的自由。此外,政治权利当然还包括其他各种政治参与的权利。 公民的政治权利,既构成了实现人民主权原理及其各种具体的民主制度的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同时又反过来体现了人民主权原理及其各种具体的民主制度的必然要求。在此意义上,公民的政治权利可称之“主权上的权利”。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狭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指的是人们参加国家权力机关或代表机关的创设或组织所必需的那种选举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广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则指的是人们为实现任何国家机关、公共团体乃至私人组织的创设或组织所必需的各种选举中的选举权与被选举

《西窗法雨.》读书报告

《西窗法雨》读书报告 西窗法雨,不知道作者是否是临窗听雨思法看世界之意? 简单的语言,却在解决人们历来争论不休的问题。他以独特的视角与平易却犀利的语言,以故事的形式向我们讲诉他的法律观。但他却又不是直接讲诉,而是层层剖析。不是直接陈述他的观点,而是将许多理由一并放出来,用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播评说,不着痕迹的调动我们的思维,留给我们无尽的思考。正如序中所讲,作者不仅讨论其‘然’,更讨论其‘‘所以然’’,不仅讨论法律的制定,更讨论为什么制定。他有开阔的视野和深厚的功底,不仅对西方传统法律了如指掌,更有更深层次的思考。 读了这本书,我把它大致分为:法的遵守与违背、权力问题、法律的制裁三部分。 首先法律的遵守与违背。 在本书中‘苏格拉底的慎重’,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尽管他是充分聪明智慧的看出了法律对于他的不公正。于是,作者提出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诚如,所谓智者见智,人仁者见仁,对价值判断也总是见仁见智。如果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便容易导致多数人的暴政。暴力会取代理性与秩序,因为这里的一部分人认为的公正对于另一部分人来说却是不公正,便难以有裁判公正的尺度。同样对于包括我在内的许多中国人对于苏格拉底的做法是不理解的,但与此同时,我们更多的是应该看到法律的作用,规范社会秩序,是不容被破坏的。如果以苏格拉底的价值观而否定了法律,那么整个社会规则也会随之逐渐被否定,那么法律法规便失去了它建立的意义。 同样宗教义务与世俗法律义务之间有着难以调和的冲突而引发的对法律的遵守与否的问题。在作者所讲的故事中,依据宗教法律义务安提戈涅要为她的兄弟举行葬礼,但依据法律她的这一权利又是被禁止的。安提戈涅称这是她良心上的要求,是道德要准则和宗教要求。西方人认为此岸世界是没有彼岸世界那么完美的。在彼岸世界中,神或上帝是无所不能的。相对的在此岸世界中,由于人性中的种种天生自然缺陷,世间总有许多这样又或是那样的不完美,因而人们要进行自我完善,进而以彼岸世界的法则作为最终标准判断自己的行为。同理中国长期存在的社会规则家族法规也是如此,它是人们对道德和彼岸世界的追求,也是一种人性底线。应该被法律所承认和尊重。但是,所有的宗教义务社会规则我们都应该遵守吗?哲学上所讲,世界上绝对错误的就是绝对本身。由此,一些泯灭人性和不符合人的道德追求的宗教义务与家族法规我们都也要遵守吗?法律应该退居它之外吗?显然是不对的,这种宗教义务与家族法规是没有资本去超越法律的高度的。从而,我很赞同作者在此书中所提出的:人无法摆脱世间命运的安排,但可以选择自己的行为,从而选择自认为更好的法律秩序。但从而又因此而引发更好的法律秩序标准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多的是应对法律慎重,以人性标准和道德为最高准则。 权利问题。 权利向来被众多人关注与争议的问题,其涉及面广到每个人每个物。先看作者讲到的同性恋权利得到保护的问题。他提到我们要认真对待权利,如果一个人的所作所为不会影响他人的自由,那么他便享有这个行为的权利。同性恋的权利被剥夺其多半原因是她们的人数占少数,甚至可以理解为这是多数人的暴政的结果。但是,如果有一天同性恋的人数占了人类的多数,那么人们还会觉得同性恋

中学生读书心得体会10篇

中学生读书心得体会10篇 中学生读书心得体会1 今年暑假,我读了一些书,如:《尼尔斯骑鹅旅行记》、《成语故事》、《唐诗300首》等等。其中《尼尔斯骑鹅旅行记》的第1篇“小精灵”令我印象深刻。 这个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个调皮粗野的小男孩。他趁父母做礼拜的时候,拔家禽的毛,并在母亲的衣柜里调戏一个小精灵,被它变成了小人儿,随着大雁去旅行。 读了这篇文章,我深有感触:不能伤害和调戏动物。如果我们伤害野生动物,你会得到应有的惩罚。所以,我们要保护野生动物。使我们的世界变得更美好! 中学生读书心得体会2 翻开薄薄的论语,我发觉如今的我们已离儒家文化甚远了,也许以今人的眼光,论语中的孝道已很难让人接受。但我想说:请大家捧起《论语》,让我们重视孝道。 子曰:“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其实父母就是我们最完美的榜样,我们观其志,而等到我们成为父母眼中的成人,多的更是任性的小王子、小公主,而少了对父母的崇敬之情,孝字难寻呀!我曾听说父亲血换来的是儿子无止境的花销;我曾看见一个绝望母亲的泪水,却换不来浪子的回头。我不禁想问:孝从何寻?早在春秋之时,夫子便有子寻父志之思想,父母

给了我们生命,以崇敬的心来奉养父母,这就是我们对父母最大的回报。 子曰:“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一则以喜,一则以忧。”如今我也见年过半百的父母仍为孩子操前忙后,真不知作为儿女的他们是否对父母之年有夫子般的见解。而有感于父母之年这正是现在儿女应尽的孝道。 子曰:“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看完这句,我不禁想起报纸电视上一个个离家出走的孩子,和那流满泪水的父母的脸。夫子云:“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孩子应该在父母身边,若有时要远行必告知父母。若那些离家的小孩能捧起《论语》,若明了此句的深刻含义,便知父母之用心良苦,便会少一些离家出走的孩子和焦虑万分的父母。如果今后我们远游了,我们更应当珍惜与父母团聚的时间,要在有限的时间内给父母以最大的关心来弥补远游之缺。 子夏问孝,子曰:“色难。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以为孝乎?”侍奉父母和颜悦色就是孝。而对于现在的小王子、小公主,和颜悦色大概只是父母对他们吧!若以夫子之言,我们应当以遵从的心来面对父母,以此来表达我们对父母的感激之情。而要在小王子、小公主辈重拾对父母的敬佩服从之心,重捧《论语》,势在必行。 读《论语》,才明白了孝字当头必从小事行起,才懂得对父母的爱应当更加的珍惜,而对父母的爱应当更加真切、切实。重读《论语》,受益匪浅,我坚信这部哲学原典的光辉必能照耀普世孩子的心。重读

读认真对待权力

读认真对待权力 法学一班薛姣41006030 《认真对待权利》是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的成名之作,写作于20世纪60至70年代这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在此期间,种族歧视、越南战争、公民不服从等问题成为美国政治的核心。 围绕着什么是法律,法律的目的是什么,谁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遵守法律,在没有成文法依据、也没有先例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审判案件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德沃金发表了自己的主张。德沃金尖锐地批判了美国法律传统中的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提出:政府必须平等地尊重和关心个人权利,不得为了社会福利或者社会利益牺牲人权。他在《认真对待权利》中论述的关于个人权利的法律与道德理论使他成为本领域最有影响的学者之一。 权力这个范畴在法学上受到重视,始于近代权力分立理论的启蒙和现代公法的发展,特别是政府职能的扩大,行政权力的无所不在。一方面基于行政权力对社会主体权利的侵略性,而强烈要求控权;另一方面,基于福利国家的出现,又要求政府权力为社会主体权利服务。权力的正负两方面的作用,引起对权力的极大关注。 从政治发展的角度上讲,权力始终是政治社会的核心问题,是实现优良的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要素。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任然有相当多的社会成员对于权力的理解是十分模糊的,甚至是非常错误的。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很多,其中,重要原因在于,权力的观念常常是存在争议和令人困惑的,权力运作的时间则往往是复杂的、多样的和变动的。 在权力运用的问题上,尽管人们已设计出多重制约监督方式,但是,世界各国的政治生活中任然不可避免的存在权力滥用的现象。事实上,权力在其运用过程中存在着一种无法彻底摆脱的危险,本来应当代表人民意志的权利却违背人民的意愿而出现滥用与腐败。从现象上讲,权力滥用与腐败是少数个人或集团为谋取私人或集团利益而侵害他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行为;本质上而言,权力滥用与腐败实际上是那些授予哦掌管权力的代表将他人与共同体作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表明权力的受托者已经违背权力的社会公共性原则而是权力异化为支配他人的暴力。也就是说,权力滥用与腐败将是以公共性为基础的权利上是其公共性而不再称其为权力,必然会在政治共同体内部导致重新出现敌对状态。由此可见,“有权力的地方必须有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在这种意义上,任何政治制度设计都应当不断增进权力运营的合理性,通过民主与法治的方式监督受托行使权力的代表,保障权利的社会公共性,防止权力异化为暴力。 在我们国家的一些学者认为“社会权力”是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力和支配力;与社会权力紧密相关的是公民社会,后者是前者的载体。公民权又是公民社会和社会权力的核心。社会权力论与近年执政党所宣示和倡导的某些理念和任务也是有关联的,对它提供了理论的支持和改革的路向:一是与“推进社会建设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任务相补充;二是对执政党领导人的新权力观的引申。“权为民所赋”是指执政党和政府权力的来源;“权为民而用”是执政党和政府权力的根本归宿;“还权于民”则是进一步确认:非法或不当地、过度地被执政党和政府垄断或侵犯的权利和权力,应当还归人民;“权为民所用”则是要求权利和权力直接由人民掌握和行使。

浅析德沃金法律思想

浅析德沃金法律思想 摘要:美国罗纳德·德沃金教授是当今最著名的法哲学家之一,是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的建构性解释理论、作为权利的公正理论、整体性法律理论等有着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法哲学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有着重要推进作用。 关键词:建构性解释论法律实施权利公正 一、德沃金建构性解释论介绍 建构性解释论是德沃金先生在其代表作《法律帝国》中提出的一种法律解释观,在该书中,德沃金提出“法律推理是一项在建构性解释中的活动”,要把法律看作是“一个连贯的和结构性的整体”。 他把法律理解为一种阐释性的概念,法官应该积极主动地进行法律的解释,他们之间发生的分歧也是解释性的,每位法官都有自由解释的余地,但是需要受到一些因素的约束。法官由于法律实践特点、政治传统等不同,会导致他们阐释的关键部分显示出不同的意识形态。但他们的解释结论最终会因为一些约束力而趋同,造成大致趋同的根本原因在于阐释的性质:(l)每个社会都有法律的范例,这些主张在实践中一般不会受到太大的挑战。法官的阐释不能完全忽视先前的判例,他们关于判决究竟是什么的理论都将参照当时流行的其他见解的各个方面。(2)法官是在社会范围之内而非远离社会去考虑法律的。一般智力环境和反映并维护这种智力环境的普通语言,对个性的发挥构成了惯性的压力,也对想象力产生了概念束。(3)正规法律教育的必然守旧性以及挑选司法和行政职务的律师的程序更进一步增加了趋向集中的压力。在德沃金看来,在解释法律时既要注意统一和社会化的各种因素,也要看到分歧和冲突的一面。 在建构性解释理论中,德沃金提出了法律原则作为解释手段的相关论述。在德沃金的理论中,首先,法律原则的存在是与公平、正义和一些道德要求相联系的,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原则就是公平、正义和一些道德标准在法律上的体现。其次,法律原则的效力体现在,原则是必须被考虑的因素,但其本身并不会导致一个确定的结果“权衡”是法律原则的重要属性。第三,法律原则在法律论证,特别是在对疑难案件论证的过程中起着根本性的作用,法律原则是法官进行法律论证的根本性理由。对于法律原则的识别方法问题,德沃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能否解释得通过去的一切判例。如果法官所选取的道德标准和公平正义观念能够解释得通过去的一切判例,则它们就是法律原则,是现有法律所一直坚持的,是法律中本身所固有的原则。这样,就形成了德沃金建构性解释理论的完整体系。 二、德沃金“权利—公正”理论 在1977年问世的《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德沃金先生提出了“作为权利的公正”论,这也是德沃金先生深入剖析罗尔斯的公正论和功利主义的成败得失之

法学本科读书计划

法学本科读书计划 一、大学一年级可读书目: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阅读秩序》、《送法下乡》] [点介] 本书最大的价值当在法学“启蒙”。它会告诉你我们在观察法律现象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视野和方法,应该如何培养我们的学习和研究进路,以及,如何揭示常识、挑战既有的知识和观念。对于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来说,读完此书,会感觉法律原来不像我们所想象的那么枯燥。后面的《送法下乡》一书可以说是第一本书的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具体运用,更加充实和饱满,虽然我还是觉得其《本土资源》一书最为重要。 2.俞吾金:《问题域外的问题》 [点介] 作为一本哲学知识和流派介绍的通俗读本,该书不仅可以把读者引入一片新的哲学天地,更重要的是,该书在开辟和拓宽学生的问题域上,特别在怎样形成自己的问题意识上,有着相当的帮助。如何提问、提什么样的问题,这是大学期间一直要注意训练的能力,它在很多时候比具体的知识要重要得多。 3.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江村经济》] [点介] 今天我们离费先生写作此书的年代已经相去六七十年,但费先生于书中所做的对中国现状的分析对今天的中国仍然是那样的切中肯綮;费先生所具有的问题意识和文章风骨,我们今天仍然还差之甚远。每一个法律人都应该反思:法学的知识贡献在哪里? 4.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 [点介] 透视中国社会实际运行的游戏规则。为什么在我们的正式制度外,还会有一套更为适用的潜在的规则?作者从历史中的故事投射到当今的现实。我们可以从中反思:法律在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条件上什么?法律的道德善恶与实际的利害格局存在什么样的关系?我们是在自我欺骗的冰山上生存,还是在苦涩的反省中奋起? 5.王小波:《沉默的大多数》[《黄金时代》] [点介]这是一本清醒的书、理性的书、幽默的书和智慧的书。它带给我们的不仅是对人生和社会的洞察,更重要的是告诉我们什么是独立思考和判断的精神;什么是真正的人文关怀。作为法律人,也许此书给予我们的最大启迪是:缺乏对“沉默大多数”的关怀、缺乏某种“精神家园”的法律,是没有生命的法律。但是各位一定要记住:王小波的小说,特别是《黄金时代》,读起来更加让人回味。 6.安徒生:《安徒生童话全集》 [点介] 我们缺乏的正是一个安徒生笔下的童话世界,这个世界是一个真实的世界,是一个有着幸福与苦难、欢笑与泪水的世界。学习法律的人最怕的就是丧失一颗童心。对于那些没有读过安徒生的故事的人,我要告诉你们:走进这个世界吧,现在还来得及,它会使你们获得更健全一些。 7.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心得体会 关于读书心得日记模板锦集十篇

关于读书心得日记模板锦集十篇 关于读书心得日记模板锦集十篇 读完一本经典名著后,相信大家的视野一定开拓了不少,不妨坐下来好好写写读书心得吧。是不是无从下笔、没有头绪?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读书心得日记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读书心得日记篇1 一天学生们上室内体育课,我说这节课老师们跟大家一起阅读吧,让我们走进知识的海洋,享受书籍带给我们的快乐吧。我就顺手拿了书架上的鲁滨逊漂流记,之前听过这个人物,但是说真的不清楚书中到底写的什么。出于好奇吧,我就认真的阅读了一下。 刚翻开书,我就被故事的内容所吸引住了:鲁宾逊是一个喜欢冒险的年轻人,他喜欢航海,喜欢一切和冒险有关的事物。他有智慧,他勇敢,他坚强,他乐观向上,百折不回! 智慧是他的财富。鲁宾逊用他的智慧驯服一个野人,做自己最忠诚的仆人。他用自己的智慧学会了做面包、造木船…… 勇敢是他的动力。鲁宾逊色用他的勇敢战胜了海盗。他用自己的勇敢也战胜了野人…… 坚强是他的力量。鲁宾逊用他的坚强,在一座荒岛上生存了28年。他用自己的坚强让一座荒岛变成了世外桃园…… 乐观向上、百折不回是他生存的希望。鲁宾逊用他的乐观向上、

百折不回的精神,知道了生活的艰难,知道了生活的乐趣…… 看完之后,我就在联系自己。想象假如我是他,我能不能像他这样有智慧,有勇气,够坚强,够乐观。真的是让人不可思议!在以后的生活中,我要向鲁滨逊学习,积极向上,乐观面对一切事情,真诚对待每一个人,让生活丰富多彩,让人生不再单调乏味。 读书心得日记篇2 这个故事的主人公是一只猫,这是一个不平凡的猫,它会笑,它还有一个妻子,叫虎皮猫,就在这个冬天中,虎皮猫生了四只可爱的小猫,胖头胖脸,爱吃爱睡的老大——胖头;漂亮优雅,温柔的老二——二丫;唯一会笑,最淘气,也最可爱的老三——三宝;还有一只难产生了的,而且受弱多病的老四——小可怜(在故事的末尾中她去世了)。 还有一只老鼠,人称老老鼠,是笑猫的朋友,由于,他太喜欢三宝了,而且还救过三宝的命,但三宝却不会和老鼠做朋友,于是,老老鼠却便变成了熊猫的模样,说是笑猫的远房亲戚,是笑猫的表哥。 我的感想是:我认为老鼠和猫做朋友是可能的,只要老鼠不偷吃粮食就好了,可再一想,不对,那鱼又不偷吃东西,可能是因为这是一个永远也改变不了的自然规律,比如说,猫不吃老鼠等食物,猫灭绝了,老鼠和鱼太多了,食物不够,又灭绝了,故事中说笑猫不吃老鼠只是个童话,也可以说明笑猫善良,老老鼠是只好老鼠。 希望大家可以看《笑猫日记》,因为这可以让大家知道、看到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哦!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1、理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关系.懂得如何才能依法享有权利,如何才能依法行使权利,懂得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2、能够以具体的行动维护权利,担负责任,履行义务. 情感态度价值观:1,感受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懂得珍惜,享受,捍卫自身权利,体会公民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对他人的权利有发自内心的尊重,在别人权利遭受侵犯的时候有发自内心的同情和提供帮助的意愿.2,增强履行法定义务是自觉性,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法律意识,有依法维权的强烈愿望和勇气,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持之以恒的耐性.3,树立权利与义务统一意识,增强"做国家未来主人翁"的愿望和信心. [教学重点] 1、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内容. 2、公民如何做到维护权利和履行义务. [教学难点]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教学方法]讲述法、讨论法、比较法、情景创设法 [课型]授新课 [课时安排] 2课时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导入: 上节课我们学习了什么是公民?如何确认公民的身份?还有公民身份的内涵?作为公民,我们具有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那么你们知道什么是权利和义务吗?国家保障我们享有哪些权利,要履行哪些义务呢?这就是我们下面要学习的内容。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含义 公民权利通常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权力和利益)。 公民义务通常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 注:权利和权力的区别 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 2、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1)公民的平等权利 即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律平等”是指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多少……,都按法律规定享有同样的权利,受到同等的待遇,承担同等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 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的权利。但并不是肆无忌惮,某些具有破坏性的表达也可能受到国家的处罚,如侮辱诽谤他人、明显地煽惑叛乱、诽谤、发布与国家安全相关的秘密等等。 出版:有些出版物则属法律禁止和打击的对象,这些出版物是:如盗版书籍,宣扬色情、淫秽的书刊,散布迷信、腐朽思想的书刊。 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结社:公民依法结成某种社会团体、进行社团活动的自由。但禁止和取缔不法分子假借这种自由搞非法组织和破坏活动。 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使用暴力。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3)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如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权利。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公民的社会生活权利 如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妇女儿童权利等。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5)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财产和财产继承权等。 材料一:有媒体报道,大庆市一位农村人力三轮车夫不慎把跟随“贵族”派头的主人在路边散步的宠物狗轧死。狗的主人威逼说,只要三轮车夫给死去的小狗磕三个头就算完事。可当车夫磕完头后,他又向车夫索要200元钱说是用来赔偿。身上只有20元钱的车夫只好向其同行借钱,才算凑足。 请问:狗的主人是否侵犯了这位三轮车夫的人身权利?如果是,是什么权利 生: 师:人格尊严

名著读书心得体会10篇

《每个孩子都能成功》这是一本西方教育名著,这本书的作者是美国著名的学习问题专家托马斯阿姆斯特朗先生,他进行了15年深入的调查研究写成的经典教育专著,他的研究成果证明,实际上根本没有天生的所谓学习上不行的孩子。绝大部分也是世人带着有色眼镜看待的结果。 本书中谈到一个叫比利的孩子,总是喜欢发明令人匪夷所思的玩意儿,例如让水沿着水槽流下,带着乒乓球滚入洞槽,轮番撞击数只铃铛鸣叫,使一头玩具小猪旋转起来,最后进入玩具鳄鱼嘴里。这样,一个鳄鱼似的小切削器便被启动了,你能够在里面削铅笔。他发明的一些其他机械,也是既富创造性又有实用性。然而,比利还是被勒令退学了,他似乎不会按学校的规定的方式办事,他甚至不会计算房间的面积。 还有一个活泼好学的六岁小姑娘,当她第一天入校时是何等地激动。她已习惯于把时间花在小池边与朋友们画画、戏水、堆砖和唱歌,在入校第一天这么一个有纪念好处的日子里,她充满了期盼,她期盼能在四周走动走动,她期盼能了解一些事物,她期盼学校能随处歌唱、玩耍,她还期盼着能与其他伙伴在一齐自由自在地交流。然而,实际状况并非如此。 她发现自己生活在一个不得不长时间坐在座位上的世界里,在那儿,她务必去解析老师复杂的说辞,眼睛务必一眨不眨地盯着味道怪异的书本上那些细小而又弯弯曲曲的数字与字母。当她在老师面前表露出自己的失望与迷惑时,老师就推荐她去专家那儿做个检查。于是,她就理解了挑、串、刺等一系列深入检查后,又被人认为是彻头彻尾的“痴呆生”。 实际上像《每个孩子都能成功》一书中的描述的这些外国孩子,在我们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又何尝少呢?在报告文学《每个父母都能成功——李圣珍老师的教育胜经》一书中介绍的北京的一位叫李圣珍的老师,好几年来,她已经将来自全国的50多个家长和老师认为在学业上无可救药的差生转变成了人见人爱的好孩子,来李老师家之前,有的孩子在学校考试几乎门门都不及格,有的孩子上到小学四年级,数数还超但是20,有的孩子一见到书本就想撕…… 在李老师的教育下,这些孩子在学业上全部脱胎换骨,全都有了长足的进步,有的一跃成为班上的前五名,有的当上了三好学生,还有的已经考上国内重点大学,有的还赴世界一流大学留学深造。同托马斯先生有异曲同工之妙的是,李圣珍,这位被中国教育界誉为“拯救差生的圣手”的本土教育家,在谈到她的教育经验时,她语出惊人:世界上不愿意学习好的孩子根本不存在,学业差只是教育不当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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