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IRB方法的参数设置

RR/03/06 Array CFEF研究报告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IRB方法的参数设置

陶铄杨晓光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虚拟经济与金融研究中心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虚拟经济与金融研究中心RR/03/06 中国科学院管理、决策与信息系统重点实验室2003年10月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IRB方法的参数设置*

陶铄?杨晓光?

摘要:IRB方法的参数设置决定了IRB方法的适用性。本文从置信度与相关系数、期限调整因子、LGD的设定、不同类型贷款的风险权重等方面对IRB方法的各项参数与风险资本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有助于IRB方法的应用实施。

1 引言

2001年初,银行监管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草案。与88年资本协议相比,新协议最本质的变化在于废止了以是否为经合国家(OECD)的银行为标准的计算风险权重的办法,提出了两种新的资本金计算方法,即基于外部信用评级的标准法(Standardised Approach)和基于内部信用评级的所谓IRB方法(Internal Rating Based Approach)。其中IRB方法规定银行在满足一定的技术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以后,可以使用按照自己内部信用评级模型测算得到的违约率(PD, Probability of Default)、违约后损失率(LGD, Loss Given Default)、风险暴露(EAD, Exposure at Default)等参数代入IRB方法给定的公式计算监

*本研究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Grant Nos.700221001, 70071045)资助。

?单位:招商银行风险控制部信贷政策研究室。

?单位:中国科学院管理决策与信息系统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虚拟经济与金融研究中心。

管资本。IRB方法将监管资本的计算建立在商业银行内部评级系统基础上,不仅是真正风险敏感的,体现了对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水平的激励,而且有利于减少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的差距,因此预计将为国际上大多数大型商业银行所采用。新协议草案公布以后,在国际金融界以及学术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IRB方法成为人们讨论的一个焦点,不仅受到各界的赞赏和欢迎,而且围绕IRB方法的具体形式产生了很多争议。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2001年5月30日给巴塞尔委员会信函中,坦承由于缺乏外部评级机构,在我国实施标准法有很大的困难;同时指出国内的绝大多数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倾向于使用IRB方法,而央行本身对于能否有效地使用IRB方法有所疑虑,尽管央行认为这是一个值得鼓励的发展趋势。

从理论上而言,IRB方法与目前流行的信用风险资产组合模型是一致的(Wilde(2001)、Gordy(2001))。与资产组合模型相比,IRB方法的一个显著的优点是输入简单,有利于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但是,正如Koyluoglu等(1998)与Gordy(2000)指出的,信用风险资产组合模型应用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得到适合模型假设的参数。只有在参数符合实际情况时,模型的结果才有意义。对于IRB方法,因为其试图提供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风险资产计算方法,参数的校正才是最核心、最困难的问题。对于使用IRB方法计算监管资本的商业银行以及对于作为监管者的中央银行而言,搞清楚IRB方法参数的适用性以及参数变动对风险资本的影响,是回答是否适合使用IRB方法以及如何使用IRB方法计算资本金的关键所在,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2 IRB方法的基本框架

IRB方法将银行资产分为:公司、零售、国别、银行、股权投资、项目融资等六种类型。其中股权投资和项目融资属于特殊形式的借贷,和普通的商业贷款存在一定的区别。对于这两种类型的债权风险权重如何确定,巴塞尔委员会目前还在征求意见中。除此之外,其它四种类型资产的风险资本金的计算框架基本上是相同的,只是具体参数设置有所不同。下面我们以公司信贷资产为例,对IRB方法的基本框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1)到(3)式是IRB方法计算公司信贷风险资本金的基本公式,需要四个输入参数,它们是债务人的PD、LGD、EAD以及债项的到期期限M(remaining maturity)。IRB方法又可以由简到繁地分为基本法(Foundation Approach)和高级法(Advanced Approach)两类。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在基本法中LGD、EAD、M由监管机构确定,而在高级法中允许采用银

行内部评级系统的结果计算,其中M 的数值一般是通过对债项的未来现金流加权计算得到,但在高级法中规定M 值最大不能超过7年。

IRB 方法的具体计算可分为两步。第一步,对每笔债项,计算其风险权重如下: RW C = min{(LGD/50)? BRW C (PD )?[1+b(PD)?(M-3)], 12.5?LGD} (1) 1 BRW C (PD )=976.5?N (1.118?G(PD)+1.288)?(1+ 0.0470?(1—PD )/ PD 0.44) (2) 这里RW C 为债项对应的风险权重,PD 是违约概率,LGD 是违约后损失率,N(x)为标准正态分布的分布函数,G(x)为N(x)的逆函数,b(PD)是对M 的一个调整函数,依赖于PD 。

IRB 方法的第二步是确定每个债项对应的监管资本金,然后将所有资产的资本金加总,得到银行的监管资本金,其中每一个债项对应的资本金为:

Capital c = RW C ?EAD ?8% (3) 前面已经提到,IRB 方法与信用风险资产组合模型是一致的。事实上,在资产组合足够分散以及仅存在一个系统风险因素的假设下,记由内部信用评级得到某项资产i 的违约概率为i p ,记i R 为该项资产的变化率与系统风险因素之间的相关系数,Gordy(2001)证明了对资产i 给定的一定置信水平之下的条件数学期望为:

E[i PD |X q ]=N(i q

i i R X R p N -+-1)(5.01) (4)

这里X q =inf {x: Pr{X ≤x}≥q }是随机变量X 的q 分位数。

3 IRB 方法的参数讨论

由于参数设置在IRB 方法中处于核心地位,2001年1月新协议草案引起诸多争论,2001年11月5日巴塞尔委员会又公布了潜在修改意见。以IRB 基本法为例,2001年1月份草案中公司信贷、对国家和银行间债权的风险权重都如(2)式,而零售业务的风险权重为 BRW C (PD )=976.5?N (1.043?G(PD)+0.766)?(1+ 0.0470?(1—PD )/ PD 0.44) (5) 在11月5日的修改意见中,对公司信贷、对国家和银行间债权,设定相关系数为

i R =0.1505011----e e PD +0.2[1-505011----e

e PD

] (6)

1 为了保证函数有意义,内部评级法假设PD 的最小值为0.03%。另外从(1)式和(3)式可以看出,IRB 方法的一个潜在假设是EAD 、PD 和LGD 之间是独立的。这个假设也是目前资产组合模型中通常的假设,但这显然会低估风险。

资本要求为 K=A ?LGD ?N(i i R N R PD N -+--1)

999.0()(15.01)

?(1+ 0.0470?(1—PD ))/ PD 0.44 (7)

风险加权资产为K ?12.5。

对于零售资产,将住宅抵押贷款(Residential Mortgage)独立出来,而且取消了期限因子,设定相关系数R 统一为0.15,对应的资本要求为

K=A ?LGD ? N(i i R N R PD N -+--1)

999.0()(15.01) (8)

对于非住宅抵押贷款外的零售资产,设定相关系数为

i R =0.04252511----e e PD +0.15[1-25

2511----e e PD

] (9) 资本要求为 K= A ?LGD ?N(i i R N R PD N -+--1)

999.0()(15.01)-A ?LGD ?PD (10)

下面我们对各项参数逐一进行讨论。 置信度与相关系数

先看置信度。对公司信贷,所有资产取R=0.2,取99.5%分位数有1-N (0.995)=2.5758,代入公式(4);2.0?2.5758/8.0=1.2879,1/8.0=1.1180,即为(2)式的第二项。对于零售资产,所有资产取R=0.08,取99.5%分位数,代入公式(4);08.0?2.5758/92.0=0.766,1/92.0=1.043,即为(5)式的第二项。因此可以推出IRB 方法的置信度为99.5%。

再看期限校正因子。草案的基本法中假设任何债项LGD 都为50%,这样不考虑校正因子的风险权重为(100/0.08)?50%?N (1.118?G(PD)+1.288)=625?N (1.118?G(PD)+1.288),与(2)式对比得校正因子为976.5/625=1.56。

相关系数是关键的参数,对整个资本的确定影响是非常大的。如图1是取置信度99.5%,LGD=50%,没有期限调整因子,当违约率分别为0.005、0.02、0.2时相关系数与风险权重的关系图。图2是将2001年1月份和2001年11月份发布的公司信贷违约率和相应的资本要求的对比。可以看到在相同的违约率下,资本要求与相关系数成正比,违约率越大,资本要求受相关系数的影响越大。由于修改意见对相关系数的调整,导致资本要求有明显的下降。

图1 相关系数和资本要求的关系图2 2001年1月和11月风险权重比较下面就来分析这些相关系数的确定,由于住宅抵押贷款相关系数被固定为0.15,只需要对(6)和(9)式进行比较。图3是式(6)和(9)的函数图像。从图中和分析函数关系式可知,公司信贷相关系数取值区间为[0.1,0.2],而零售业务的相关系数取值区间为[0.04,0.15]。相关函数都是违约率的减函数,公司信贷的相关系数总是高于零售业务的相关系数。这是符合经济直觉的,比如对于公司信贷业务而言,违约率低的相对都是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受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大,而违约率高的相对则是中小企业,受经营者个人因素和偶然因素影响较大。由于参数的原因,公司业务违约率函数从最大值趋向于最小值的速度明显快于零售业务的数度。美联储的Lopez(2002)利用KMV与标准普尔2000年底的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表明了相关系数是违约率的减函数,同时是公司规模(用企业的账面总资产表示)的增函数,而且对大型公司,相关系数与违约率间的单调性要显著强于小型公司2,因此他建议将相关函数进一步设定为违约率和公司规模的函数。

图3公司信贷和零售信贷相关函数和违约率的关系图4 违约率和期限调整因子的关系

期限调整因子

在IRB标准法中对公司信贷假设所有的贷款的平均到期期限都是3年,由于输入的是2这一点和11月5日的修正稿中公司贷款的收敛速度要远快于零售贷款的速度相符合。

一年的违约率,因此加上了1+ 0.0470 (1—PD)/ PD 0.44这个期限调整因子。对零售业务在修改意见中去掉了这个期限调整因子。下面我们分析期限调整因子对资本要求的影响。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说法,违约率和期限调整因子的关系是根据国际活跃银行的实际样本拟合得到的。我们可以从图4看出,期限调整因子是违约率的减函数,其对应的最大值为2.7左右(对应于巴塞尔委员会规定的违约率最小值0.03%),在违约率比较小的区域0.03%到0.1%间很快递减到1.1。这可能是因为一般而言,对违约率较低的客户,银行愿意给以比较长年限的贷款。对于我国而言,从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是70%左右的都是一年期左右的“流动性贷款”,因此这个因子对于我国采用IRB基本法的银行会过多地要求资本3。

LGD的设定

IRB基本法中规定所有无担保或抵押贷款的LGD都为50%,同时草案不承认实物抵押或交易中用做抵押的应收款的优点,而仅仅认可以用商业和住宅房地产作为抵押,这种抵押方式贷款的LGD也是50%。而在修改意见稿中,巴塞尔委员会考虑将完全由非房地产抵押品担保贷款的LGD修改为45%,完全由应收项目担保贷款的LGD修改为40%。

需要指出的是IRB方法中的资本要求是LGD的线性函数,受LGD的影响要大于PD。比较如下两笔贷款:A,LGD=5%、PD=20%;B,LGD=50%、PD=1%;则根据2001年1月的草案A、B要求的资本比例为5%、10%;按2001年11月的修正稿,A、B所对应的资本比例为3%和7.95%;尽管资产A的违约可能远远高于资产B。资本协议这种过分强调LGD 的作用,可能会导致银行在信贷中过于强调抵押和担保而不是企业的还款能力。更大的问题在于IRB同时假设LGD和PD是独立的,而根据Altman等(2002)的实证研究表明至少债券的LGD和PD间存在非常强的正相关性,也即PD的增加伴随着LGD的增加,这样会使银行的损失大大超过资本协议所估计的损失。日本银行业在上个世纪90年代的困境证明了放款时过于依赖抵押和担保尤其是不动产抵押和股票担保会造成整个经济的巨大系统性风险。不同类型贷款的风险权重函数比较

最后,比较分析不同类型的资产资本要求之间的区别。图5、图6是不同资产类型对应的资本要求曲线,都假设LGD=0.5。从图中可以看出,公司信贷比一般零售信贷的资本要求都要高,而且当PD在3%以下时,住宅抵押贷款对应的资本要求最低,而当PD高于4%后,住宅抵押贷款的资本要求最高。这种现象的可能原因是:经济衰退时,房地产的价格最

3我国银行之所以贷款期限一般比较短,可能主要和我国利率政策以及央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并不是企业大都只需要一年期的贷款,因此存在大量的转贷、借新还旧款等。如果考虑到这些因素,可能3年并不是一个过高的年限。

敏感,会随之下降,伴之有失业率上升、居民工资收入下降,这时住宅抵押贷款就成了最容易违约的贷款,其违约率风险对经济衰退最敏感。美国80年代的S&L危机以及目前香港经济衰退后产生的大量按揭贷款呆坏账,也表明了住宅贷款的高系统性风险。但是一般而言总假设住宅抵押贷款的LGD等于40%,由此计算而得的住宅抵押贷款的资本要求并不高于公司信贷的资本要求,因此有可能不足以覆盖经济衰退时住宅抵押贷款的所带来的风险。

图5不同类型资产资本要求对比(pd<0.005) 图6不同类型资产资本要求对比(0.005

4 结语

受长期的计划经济影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起步较晚,目前主要还是合规性监管,风险性监管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差距很大。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金融服务市场逐步对外开放,我国的金融监管必将与国际标准相一致。因此巴塞尔新协议草案的推出,在我国银行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由于不论是标准法还是IRB方法,国内均无实施的基础,因而国内的商业银行认为与其坐等外部评级体系的成熟,不如尽快建设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按照IRB方法进行资本管理。本文想强调的是,实施IRB方法的关键是其参数设置是否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的监管者和商业银行不仅需要理解和掌握这些参数的实质,而且要用我们的数据去做实证研究,使得IRB方法的实施是真正有效的,而不仅仅是流于形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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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ls and Procyclicality. Working paper, April 2002

2.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The Internal Rating Based Approach, Supported

Document to 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 consultative document, Issued for comment by

31 May 2001

3.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Potential Modifications to the Committee

Proposals, 5 November 2001

4.M. Gordy, A comparative anatomy of credit risk models.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2000) 24, 119-149.

5.M. Gordy, A risk-factor model foundation for ratings-based bank capital rules.Working

paper, 2001 https://www.360docs.net/doc/1513356089.html,/

6.H.U. Koyluoglu, A. Hickman, Reconcilable differences. Risk, November 1998, 56-62.

7.J.A. Lopez, The empir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average asset correlation, firm probability of

default and asset size. Working Papers 2002-05,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San Francisco

8.People’s Bank of China Comments on the Second Consultative Package of the New Capital

Accord https://www.360docs.net/doc/1513356089.html,

9.T. Wilde, IRB approach explained. Risk, May 2001, 87-90

执笔:陶铄、杨晓光

审定:杨晓光、杨海珍、杨如彦

联系人:董纪昌;电话:88256697;传真:88256712

Email:jcdonglc@https://www.360docs.net/doc/1513356089.html,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主要框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主要框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相对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88年7月公布并于1992年末执行的现行资本协议而言的鉴于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实践监管方式以及金融市场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建议以一套更具灵活性和风险敏感性的协议取代1988年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第一稿1999年6月提出征求意见第二稿2001年1月提出2001年5月末征求意见结束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准备在2001年底公布新资本协议2005年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三大支柱组成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为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发挥作用具体见图1 进一步了解请参阅 1.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Consultative Document)BIS 2.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编译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风险加权资产 8% 年资本协议一致包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倍的操作风险之和根据信用风险权重违约概率PD特定违约损失LGD违约风险暴露计算标准法现行方法的修订版本使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 初级的内部评级法银行只估计PD值LGD值由中央银行制订 高级的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自行估计值LGD值 资产组合信用风险模型法未来 内部评级法要求银行的评估方式和信息披露都必须符合一系列严格的标准 提供更具风险敏感性的方法来处理抵押担保信用衍生工具净扣和证券化 基本指标法银行总收入乘以固定比例值 标准法以银行基本财务指标乘以值计算每类业务资本要求然后全部加总内部计量法根据风险指标EI损失事件概率PE事件损失值 EL乘以值计算每种业务损失类型的资本要求然后全部加总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知识文档】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分析

【知识文档】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 一、巴塞尔委员会与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是由10大工业国的中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正式机构,总部设在瑞士的巴塞尔。该委员会于1975年2月召开首次会议,随后每年定期召集四次会议。委员会成员由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美国和西班牙组成。2009年3月11日,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吸收中国、巴西、印度、俄罗斯(金砖四国)和澳大利亚、韩国、墨西哥为该组织的新成员。至此,巴塞尔委员会成员扩大为20国。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制订一系列协议、监理标准与指导原则,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对稳定国际金融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俗称“巴二”)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也称为1988年旧协议或巴一)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二版国际银行资本协议,在经历了长达5年的修订后,于2004年6月正式推出。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国际活跃银行的实践为基础,详细地阐

述了监管当局对银行集团的风险监管理念和方法建议,针对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风险管理提出了银行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并通过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约束,来激励商业银行建立完整而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以达到保证全球银行体系稳健经营的目的。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较《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变化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修改版,新资本协议的出台完全替代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汲取了国际金融业的经验和教训,在原《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更具前瞻性,同时也更注重各种因素的平衡和协调。 从整体结构上看,《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清晰确定了三大支柱内容:第一支柱是最低资本要求,即要求银行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量化,使得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第二支柱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即监管机构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覆盖剩余风险;第三支柱是市场纪律,即要求银行通过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其中第二支柱是第一支柱有效的配套实施手段,第三支柱是对其他两大支柱的有效补充。 在最低资本要求方面,一是在旧协议涵盖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二是为三大风险的计量规定了由简到繁的几种方法,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也为银行的风险管理留下了充分的自由空间。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IRB方法的参数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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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三版(中文版)

巴塞尔委员会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征求意见稿(第三稿)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翻译

目录 概述 (10) 导言 (10) 第一部分新协议的主要内容 (11)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11) 信用风险标准法 (11) 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IRB) approaches) (12) 公司、银行和主权的风险暴露 (13) 零售风险暴露 (14) 专业贷款(Specialised lending) (14) 股权风险暴露(Equity exposures) (14) IRB法的实施问题 (15) 证券化 (15) 操作风险 (16) 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 (17) 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17) 市场纪律 (18) 新协议的实施 (18) 朝新协议过渡 (18) 有关前瞻性问题 (19) 跨境实施问题 (20) 今后的工作 (20) 第二部分: 对QIS3技术指导文件的修改 (21) 导言 21 允许使用准备 (21) 合格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qualifying revolving retail exposures,QRRE)..22 住房抵押贷款 (22) 专业贷款(specialised lending, SL) (22) 高波动性商业房地产(high volatility commercial real estate ,HVCRE).23 信用衍生工具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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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问题分析及建议 摘要:本文结合我国银行的资本管理实际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对我国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存在的问题从数据基础、管理工具、文化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存在的各种差距,并结合这些分析及大多数商业银行的实际,提出了积极筹备的几项具体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新资本协议,资本管理 一、我国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差距分析 新巴塞尔协议是以风险计量技术为核心,以数据基础、IT系统、计量技术、治理结构、政策体系和流程控制为基本元素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具有内在的复杂性。实施新协议必须对银行从数据、技术、管理、文化等方面进行细致的差距分析、影响评估,然后系统地进行各项准备,才能有效地推进实施的进程。 根据最近对欧洲银行的调查结果,他们对最大差距的看法是:60%认为在于数据、50%认为在于文化、40%认为在于风险计量工具和方法,其他少数的还有如人力资源、n系统、管理体制、文档化水平等方面。下面就我国商业银行这几方面的差距进行分析。 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是三大支柱。其中第二、第三支柱更多地表现在外在管理要求上,而对银行提出严格技术要求的主要是第一支柱。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对第一支柱的差距是本文分析重点。 (一)数据基础差距分析 数据是新资本协议提供的资本计量方法的基础,也是差距最大的方面。汇丰、法国储蓄银行等的实践都证明,数据是实施新协议的重中之重。欧洲各银行在实施新资本协议过程中大约70%的时间和金钱都花费在数据上。标普、穆迪等外部评级公司为建立自己的CompuStat、RiskCalc等评级系统都收集了上万家公司几十年的数据。新资本协议虽然没有这么高的要求,但数据对其IRB评级结果的影响很大。第一支柱为三大风险都给出了不同的计量方法,不同方法对银行的数据要求不同。根据银监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提出的以IRB法为目标的建议,我们这里主要分析对内部评级法的最低标准的差距。其他风险类似。 1.数据定义不清晰 数据定义对数据质量的影响非常突出。因为IRB法要求对银行的各个数据库进行一体化,所以各个数据库的衔接及同一数据库数据的统一程序处理都要求对数据定义必须明确统一。这样用于估计风险要素的数据,如风险暴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一个完整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在我国,银监会采取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实施措施,文中浅析了实践的必要性,产生的影响,取得的成果。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继承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提出衡量资本充足率的新思路和方法,即实行以最低资本要求、央行监管、信息披露(即市场纪律)三大支柱为特点的新的监管框架,强调三大支柱紧密相连,缺一不可。低水平或局部性地实施某一个或两个支柱均不能有效确保银行经营的稳健性和安全性,三者必须同时使用才能真正体现新协议的核心所在。风险的资本覆盖范围也从单一的信用风险,拓展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新协议突出以内部评级法为核心,以信用风险管理为重点,涵盖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并通过外部监管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银行监管,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及自我约束的新理念。 二、国内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我国实施的安排 我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我国银行业融入国际金融大环境、吸引外资银行投资及合作、在境外设立海外分行、避免国际金融歧视、提升监管能力及国际形象的必然选择。由于我国各商业银行均不同程度存在资产质量差、资本充足率低、风险管理薄弱、核心竞争力不强等问题,还没建立起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总体风险管理水平与世界银行业先进水平相差很远。因此,还无法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体系中。从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角度看,银监会推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后,国内银行业开始逐步确立刚性的资本约束机制。银监会在采取过渡性资本监管方案的同时,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改进风险管理,采取风险敏感性高的资本计量方法,要求大型商业银行应从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即使到时经批准可暂缓实施,也不能迟于2013年底。在此背景下,国内商业银行如何在资本约束下稳健经营,实现持续盈利目标,达到股东、监管机构、客户和公众的基本要求,是我国商业银行在新的条件下面临的新挑战。目前,银监会已成立新资本协议工作组,同时也明确了第一支柱的风险计量方法,即用初级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用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 三、国内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对策 对我国银行业来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已成为国内商业银行加速引进世界先进风险管理制度的催化剂。国内商业银行应以开放的心态来迎接新的监管协议,应在以下几方面做好实施准备。 (一)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满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出的最低资本要求 资本充足率是用来衡量银行资本与资产风险预防程度是否充足的重要指标。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程度一直不高,2001年,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76%、1.44%、8.30%、6.88%。经过实施国家注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等措施后,国内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有所提升。按银监会网站提供的数据:截至2007年末,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银行已有161家,比年初增加61家;达标银行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79%。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除农行刚刚股改完成并在近三年未提供资本充足率数据外,工、中、建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均高于8%的监管要求,并呈逐年增加、逐步充足的趋势。

新资本协议全文

巴塞尔新的资本协议强调,银行仅通过资本充足率的规定无法实现安全性和稳健性的目标,应通过一些更加全面、具体的约束加以实现。为此,该协议提出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检查评估和市场纪律约束,并作为该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最低资本要求。这是该协议的基础,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监管部门对资本的定义、风险头寸的计量及根据风险程度计算的最低资本要求。其中监管部门对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充足比率,维持原资本协议的规定不变。但在风险头寸的计量方面,新资本协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风险资产的计算,在调整了原有―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同时,强调对于十分先进的银行可以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风险资产,对于一些高度发达的银行,在进行风险管理时,可以运用信用组合风险模型。此外,在风险管理的范围上,除须涵盖原协议要求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对于银行所面临的其他风险,如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也应特别关注。 2.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检查。这方面要求加大监管机构对银行的监管力度,确保各家商业银行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内部程序,借以评估银行在认真分析风险的基础上设定的资本充足率。具体原则包括:银行应参照其承担风险的程度,建立资本充足总体情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制定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情况的内部评价机制、维持战略、资本充足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价;监管部门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资本监管要求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下滑的状况进行及早干预,防止风险的扩散,如果资本得不到恢复,则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市场纪律约束。这方面要求发挥市场的力量来促使银行稳健、高效地经营以及保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市场纪律有助于促使银行合理进行资本调节和控制内部风险。有效的市场约束要求银行建立一定的信息披露制度。新协议要求银行及时披露包括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风险预测及战略管理等内容。 新资本协议的借鉴与启示 新资本协议虽然不是国际法规,也不属于国际公约,对各国政府、银行监管当局及商业银行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但该协议里融汇了国际银行业管理与监督的最优秀的实践经验,并经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认可而形成的国际性协议,因此成为衡量各国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和银行监管当局监管能力的国际标准。我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中国银行业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力度的加大,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和监管只是时间上早与晚的事情。关注新资本协议的变化,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是我国银行监管同世界接轨的必由之路。一般分析,新资本协议的颁布,对我国银行业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银行业资本不足的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除中国银行一家资本充足率超过8%的要求外,其他三家国有商业银行均不达标。 2.商业银行内控制度薄弱的状况更加明显。在新协议的第一支柱中,操作风险第一次被引入资本要求框架,同时,在第二和第三支柱中,也制定了与银行内控制度相关的内容。这表明对银行内控制度的重视程度在世界范围内提到了更高的水平。虽然2002年,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南》,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但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内控情况,不能不令人担忧。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的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演变及计算方法简单解析(2014-09-01 00:11:49) 标签:银行业分类:金融(商业银行) 推出巴塞尔协议的目的及意义: 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从资本构成和资产风险权重两个方面监管和控制银行资产的风险,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统一的标准和方法,使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成为可能和必然。 目的: (1)消除国际银行间不公平竞争。 (2)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统一的标准和方法。 以下,首先介绍巴塞尔协议I、II、III的主要核心内容,提供资本充足率的一个简单算例。因为计算(核心一级、一级和总资产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的分子与分母分别涉及银行的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与银 行资产的加权风险值,即加权风险资产,所以再详细介绍银行资本的构成。最后附上一个典型的巴塞尔协议III下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内容框架以供参考。 BASEL I: 1988年7月发布第一版《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有两项:资本的分类和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

银行的资本可以划分为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二级资本)两类。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核心资本占银行资本的比例至少50%;附属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金、长期次级债务等,附属资本的总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100%四个风险档次。 巴塞尔协议对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要求为:到1992年底,银行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应达到8%,核心资本比例至少达到4%(即资本充足率)。 BASEL II: 1997年7月,全面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风暴促使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思考,催生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Ⅱ)。新巴塞尔协议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继承第一版协议的同时,在“最低资本金要求”项下引入“操作风险”的概念,并同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一起,共同构成银行风险资本的计量和监管三大支柱框架。 There are three pillars in BASEL II, includes Capital Requirements, Regulatory Review Process and Disclosure & Market Discipline.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主要内容——信用风险标准法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主要内容——信用风险标准法 新资本协议主要有三部分构成:一是最低资本的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新协议在几个方面不同老协议,首先说明下没有变动的内容:老协议时基于资本比率的概念,即分子代表银行持有的资本数量,分母代表银行的风险计量指标。统称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出的资本比率不能低于8%。 根据新协议的要求,有关资本比率的分子(即监管资本构成)的各项规定保持不变。同样,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因此,修改内容反映在对风险资产的界定方面,即修改反映计量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几种新方法,将完善银行对风险的评估,从而使计算出的资本比率更有意义。 老协议明确涵盖的风险加权资产有两大类,一是信用风险,二是市场风险。在此假定,在处理上述两类风险时,其它各类风险已以隐性的方式已包括在内。关于交易业务市场风险的处理方法,以巴塞尔委员会1996年公布的资本协议修订案为准。新协议对这部分内容不做调整。 新协议第一支柱对风险加权资产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幅度修改了对老协议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二是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筹,即操作风险将作为银行资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下面分别对这两方面内容进行讨论。 在上述两个方面,新协议的主要创新表现分别为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规定了三种方法。委员会认为,坚持采用单一化的方法计量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既不可取又不可行。相反,对于这两种风险,分别采用三种不同方法有助于提高风险敏感度,并允许银行和监管当局选择他们认为最符合其银行业务发展水平及金融市场状况的一种或几 种方法。处理这两种风险的三种主要方法见下面的表格: 标准法与老协议大致相同。按要求,银行根据风险暴露(exposures)可观察的特点(即,公司贷款或住房抵押贷款),将信用风险暴露划分到监管当局规定的几个类档次上。按标准法的要求,每一监管当局规定的档次对应一个固定的风险权重,同时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提高风险敏感度(老协议的敏感度不高)。按照外部信用评级,对主权、银行同业、公司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各不相同。对于主权风险暴露,外部信用评级可包括经合组织(OECD)的出口信用评级和私人部门评级公司公布的评级。 标准法规定了各国监管当局决定银行是否采用某类外部评级所应遵守的原则。然而,使用外部评级计量公司贷款仅作为新协议下的一项备选方法。若不采用外部评级,标准法规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风险权重为100%,就是相当于在老协议下资本要求为8%。出现这种情况时,监管当局在考虑特定风险暴露的违约历史后,确保资本要求相当充足。标准法的一项重大创新是将逾期贷款的风险权重规定为150%,除非针对该类贷款银行已经计量了达到一定比例的专项准备。 标准法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扩大了标准法银行可使用的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范围。总的来说,巴塞尔II将这类工具统称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edit risk mitigants)。在经合组织国家债券的基础上,标准法扩大了合格抵押品的范围,使其包括了绝大多数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全面风险管理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全面风险管理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简介 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banking Supervision)于1988年提出以规范信用风险为主的“统一计量资本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对银行的资本比率、资本结构、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等方面作了统一规定。然而,此协议存在着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粗线条的风险权重不能精确地把资本与银行面临的风险密切地结合在一起,未能从监管上为银行改善自己的风险管理水平提供激励;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所有的企业,无论其信用如何,风险权重均为100%;没有充分认可风险缓解技术的作用,例如抵押和保证。有鉴于此,巴塞尔委员会不断修改完善协议,于1999年6月,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简称新协议);其后,在广泛征求各国银行业和监管当局意见的基础上,新协议又经过多次修改,于2004年6月公布正式稿,并从2006年底开始在成员国推广实施。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分别从资金管理者和风险管理者角度、监管者角度以及投资者角度对银行风险的内涵、计量方法以及风险防范方式等做出了更加全面系统的阐述。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资金管理者和风险管理者角度)。主要包括三个基本要素:监管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比率。新协议将银行风险的范围确定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方面,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在计算资本比率时,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乘以12.5(即最低资本比率8%的倒数),再加上针对信用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就得到总的风险加权资产,分子是监管资本,两者相除得到资本比率的数值。总的资本比率不得低于8%,二级资本仍然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即限制在一级资本的100%以内。 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者角度)。这部分内容是第一次纳入协议框架。新协议认为,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匹配,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情况、风险管理情况、所在市场的性质、收益的可靠性与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要求,在其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进行必要的干预。该支柱特别适合于处理以下三个主要领域的风险:第一支柱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例如贷款集中风险);第一支柱中未加考虑的因素(例如银行账户中的利率风险、业务和战略风险);银行的外部因素(例如经济周期效应)。第二支柱中更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对第一支柱中较为先进的方法是否达到了最低的资本标准和披露要求进行评估,特别是针对信用风险IRB框架和针对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的评估。 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投资者角度)。它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研究重大进展的体现,其作用在于进一步强化资本监管和促进银行体系运作中的安全与稳健。新协议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合理地分配资金及控制风险的作用,市场奖惩机制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支持监管当局更有效地工作。为了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必须要建立和完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新巴塞尔协议对风险考察更广泛、全面、灵活。它摒弃旧协议“一刀切”式的监管框架,为银行提供了更多的风险计量方式,银行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等灵活地进行选择。同时,新协议提供的衡量风险的方法具有更高的敏感性和准确性,从而能够更为有效地确保监管目标的实现。此外,新协议重点强调市场约束,这使银行经营更加透明。随着银行一系列敏感信息被定期、强制地披露,公众能够更为准确地了解银行的清偿能力,充分发挥外部监管的作用,保证银行经营的合法、高效、透明,同时也有效避免了由于信息不对称给客户造成的损失。为达到新协议的要求,银行必须将构建自身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作为今后的工作重点。

我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几点看法

我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几点看法 朱大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 新巴塞尔协议/风险/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市场纪律内容提要: 新巴塞尔协议的公布和实施是国际金融界的一件大事,它将对全球金融业和金融监管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新巴塞尔协议从法理上看对我国没有强制实施的效力,但从金融实践而言却是我国不得不遵循的金融监管框架文件。新巴塞尔协议从旧巴塞尔协议的“一大铁律”发展到“三大支柱”,给国际金融业提供了全新的金融监管框架,从而对我国银行业提出了从理念、到制度、到方法、到人才等方面的全方位挑战。 2004年6月26日,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举行会议,一致同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现在惯称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并决定于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此后,25个欧盟成员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也表示将利用新协议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部分发展中国家如南非、印度、俄罗斯等也将采取积极措施克服困难实施新协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形成及实施,是国际金融界的一件大事,是金融全球化、技术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产物,同时也代表着国际金融业和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趋势。我国作为全球化背景

下的发展中大国,并且将在2006年实现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从经济、金融的发展方向和战略来看,必然要逐步实行新资本协议提出的相关规则。因此,了解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性质、评估其内容、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影响,进而采取因应之道深化我国的金融改革、完善金融监管及相关立法,无疑具有非常重要而且迫切的现实意义。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性质——非强制但却不得不实施的金融监管框架文件 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首先就应对巴塞尔协议的性质,亦即其制定主体和效力情况进行分析,因为这是直接涉及到我国要不要实施该协议,以及如何和何时实行该协议的大问题。 如所周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历时6年才于去年6月完成和公布的。巴塞尔委员会于1975年2月由十国集团(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瑞士、英国和美国,沙特阿拉伯为准会员)中央银行行长商议建立。如今,该委员会由来自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等13国(但仍惯称“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以及银行监管部 门的高级监管代表组成,通常每年定期召开3、4次会议,其秘书处设在国际清算银行(行址在瑞士的巴塞尔),但与国际清算银行并无所属关系 [1]。此可见,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制订者并不是一个如同WTO、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那样具有广泛性的国际组织,而

初级银行法律法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doc

2017初级银行法律法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 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资本协议》 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底,已成为事实上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制定者。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简称《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银行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信用风险水平持有一定数量的资本。 《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一是确定了资本的构成,即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资本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二是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将资产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三是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四是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产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2.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正式发表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即《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两项重大创新:一是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银行既可以采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也可以用各种内部风险计量模型计算资本要求。 (2)第二支柱:外部监管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

现场检查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 (3)第三支柱:市场约束 市场约束旨在通过市场力量来约束银行。由于利益相关者关注银行的主要途径是银行所披露的信息,因此,《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特别强调提高银行的信息披露水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披露信息的范围包括资本充足率、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市场约束是对第一支柱、第二支柱的补充。 3. 我国银行业的资本监管要求 1995年发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引进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资本的最低要求,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我国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资本监管方面进行重大改进。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 (巴塞尔委员会征求意见稿) 导言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公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Ⅱ,以下简称巴塞尔Ⅱ)第三次征求意见稿(CP3,以下简称第三稿)。第三稿的公布是构建新资本充足率框架的一项重大步骤。委员会的目标仍然是在今年第四季度完成新协议,并于2006年底在成员国开始实施。 委员会认为,完善资本充足率框架有两方面的公共政策利好。一是建立不仅包括最低资本而且还包括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的资本管理规定。二是大幅度提高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 完善的资本充足率框架,旨在促进鼓励银行强化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高风险评估水平。委员会认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是,将资本规定与当今的现代化风险管理作法紧密地结合起来,在监管实践中并通过有关风险和资本的信息披露,确保对风险的重视。 委员会修改资本协议的一项重要容,就是加强与业人士和非成员国监管人员之间的对话。通过多次征求意见,委员会认为,包括多项选择方案的新框架不仅适用于十国集团国家,而且也适用于世界各国的银行和银行体系。 委员会另一项同等重要的工作,就是研究参加新协议定量测算影响分析各行提出的反馈意见。这方面研究工作的目的,就是掌握各国银行提供的有关新协议各项建议对各行资产将产生何种影响。特别要指出,委员会注意到,来自40多个国家规模及复杂程度各异的350多家银行参加了近期开展的定量影响分析(以

下称简QIS3)。正如另一份文件所指出,QIS3的结果表明,调整后新框架规定的资本要求总体上与委员会的既定目标相一致。 本文由两部分容组成。第一部分简单介绍新资本充足框架的容及有关实施方面的问题。在此主要的考虑是,加深读者对新协议银行各项选择方案的认识。第二部分技术性较强,大体描述了在2002年10月公布的QIS3技术指导文件之后对新协议有关规定所做的修改。 第一部分新协议的主要容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三大支柱的容概括如下: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新协议在几个方面不同于老协议。首先介绍没有变动的容。老协议基于资本比率的概念,即分子代表银行持有的资本数量,分母代表银行风险的计量指标,统称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出的资本比率不得低于8%。根据新协议的要求,有关资本比率的分子(即资本构成)的各项规定保持不变。同样,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因此,修改容反映在对风险资产的界定方面,即修改反映计量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几种新方法,将完善银行对风险的评估,从而使计算出的资本比率更有意义。老协议明确规定了两类风险加权资产,一是信用风险,二是市场风险。在此假定,在处理上述两类风险时,其它各类风险已以隐性的方式已包括在。关于交易业务市场风险的处理方法,以巴塞尔委员会1996年公布的资本协议修定案为准。新协议对这部分容不做调整。 新协议第一支柱对风险加权资产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幅度修

巴塞尔资本新协议书范本

概述 导言 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公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 以下简称巴塞尔II)第三次征求意见稿(CP3,以下简称第三稿)。第三稿的公布是构建新资本充足率框架的一项重大步骤。委员会的目标仍然是在今年第四季度完成新协议,并于2006年底在成员国开始实施。 2. 委员会认为,完善资本充足率框架有两方面的公共政策利好。一是建立不仅包括最低资本而且还包括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的资本管理规定。二是大幅度提高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 3. 完善的资本充足率框架,旨在促进鼓励银行强化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高风险评估水平。委员会认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是,将资本规定与当今的现代化风险管理作法紧密地结合起来,在监管实践中并通过有关风险和资本的信息披露,确保对风险的重视。 4. 委员会修改资本协议的一项重要容,就是加强与业人士和非成员国监管人员之间的对话。通过多次征求意见,委员会认为,包括多项选择方案的新框架不仅适用于十国集团国家,而且也适用于世界各国的银行和银行体系。 5. 委员会另一项同等重要的工作,就是研究参加新协议定量测算影响分析各行提出的反馈意见。这方面研究工作的目的,就是掌握各国银行提供的有关新协议各项建议对各行资产将产生何种影响。特别要指出,委员会注意到,来自40多个国家规模及复杂程度各异的350多

家银行参加了近期开展的定量影响分析(以下称简QIS3)。正如另一份文件所指出,QIS3的结果表明,调整后新框架规定的资本要求总体上与委员会的既定目标相一致。 6. 本文由两部分容组成。第一部分简单介绍新资本充足框架的容及有关实施方面的问题。在此主要的考虑是,加深读者对新协议银行各项选择方案的认识。第二部分技术性较强,大体描述了在2002年10月公布的QIS3技术指导文件之后对新协议有关规定所做的修改。 第一部分新协议的主要容 7.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三大支柱的容概括如下: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8. 新协议在几个方面不同于老协议。首先介绍没有变动的容。老协议基于资本比率的概念,即分子代表银行持有的资本数量,分母代表银行风险的计量指标,统称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出的资本比率不得低于8%。 9. 根据新协议的要求,有关资本比率的分子(即监管资本构成)的各项规定保持不变。同样,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因此,修改容反映在对风险资产的界定方面,即修改反映计量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几种新方法,将完善银行对风险的评估,从而使计算出的资本比率更有意义。 10. 老协议明确涵盖的风险加权资产有两大类,一是信用风险,二是市场风险。在此假定,在处理上述两类风险时,其它各类风险已以隐性的方式已包括在。关于交易业务市场风险的处理方法,以巴塞尔委员会1996年公布的资本协议修订案为准。新协议对这部分容不做调整。 11. 新协议第一支柱对风险加权资产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幅度修改了对老协议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二是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筹,即操作风险将作为银行资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下面分别对这两方面容进行讨论。 12. 在上述两个方面,新协议的主要创新表现为分别为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规定了三种方法。委员会认为,坚持采用单一化的方法计量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既不可取又不可行。相反,对于这两种风险,分别采用三种不同方法有助于提高风险敏感度,并允许银行和监管当局选择他们认为最符合其银行业务发展水平及金融市场状况的一种或几种方法。处理这两种风险的三种主要方法见下面的表格: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一个完整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在我国,银监会采取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实施措施,文中浅析了实践的必要性,产生的影响,取得的成果。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继承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提出衡量资本充足率的新思路和方法,即实行以最低资本要求、央行监管、信息披露(即市场纪律)三大支柱为特点的新的监管框架,强调三大支柱紧密相连,缺一不可。低水平或局部性地实施某一个或两个支柱均不能有效确保银行经营的稳健性和安全性,三者必须同时使用才能真正体现新协议的核心所在。风险的资本覆盖范围也从单一的信用风险,拓展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新协议突出以内部评级法为核心,以信用风险管理为重点,涵盖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并通过外部监管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银行监管,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及自我约束的新理念。 二、国内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我国实施的安排 我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我国银行业融入国际金融大环境、吸引外资银行投资及合作、在境外设立海外分行、避免国际金融

解读中国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解读中国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近期,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该办法相当于中国版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它将巴塞尔协议Ⅱ与巴塞尔协议Ⅲ统筹推进,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年底前全面达标。我国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增强中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加快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战略转型。 《资本办法》的基本框架 《资本办法》整合了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面的核心要求,扩展了风险覆盖范围,提高了监管资本的风险敏感度,合理设计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体系,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采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同时要求所有银行必须计提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资本办法》还明确了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管检查等内容,规定银监会有权增加高风险资产组合和高风险银行的资本要求,并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对商业银行实施分类监管,采取一整套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差异化监管措施。 《资本办法》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分别为2.5%和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根据单家银行风险状况提出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资本办法》实施后,我国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符合巴塞尔最低监管标准,并与国内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多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既符合巴塞尔III确定的资本监管新要求,又增强了资本监管的审慎性和灵活性,确保资本充分覆盖国内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 总体看,《资本办法》在资本要求、资本定义、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全面风险治理等各方面都保持了与国际新资本监管标准的基本一致。它不仅涵盖巴塞尔II提出的以“三大支柱”为基础的资本监管体系,还规定了与巴塞尔III一致的资本定义及标准,明确了全面风险治理架构和审慎资本监管要求。 《资本办法》的最新调整 新出台的《资本办法》遵循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理念、框架和标准,坚持审慎监管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地做出了一系列调整,其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资本办法》设定了6年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相关资本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过渡期内,未达标的银行将制定并实施分阶段达标规划,银监会不硬性要求在《资本办法》开始实施时就立即达标。 其次,《资本办法》下调了对小微企业、个人贷款及信用卡授信的风险权重。小微企业风险权重从100%下调至75%,未使用信用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从50%细分为20%和50%两个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

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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