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销售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销售折扣、折让、销售退回以及各种形式的销售回扣、销售佣金、销售返利等情况的处理尽管在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其概念相近,现实情况复杂,采用的会计处理不同以及税法与会计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等原因,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还应当区别对待。

一、销售折扣税法上的销售折扣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而会计上的销售折扣仅指现金折扣。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均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即商业折扣对会计核算不产生任何,应当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但是,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计缴流转税。现金折扣是指销货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对销售价格所给予的一定比率的扣减,实质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向债务人收回债权而发生的财务费用,折扣额即相当于收回债权而支付的利息。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应当采用总额法对现金折扣进行会计处理,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财务费用,购买方实际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取得当期的财务费用。税法规定现金折扣允许计入财务费用并税前扣除,但不得减少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税法中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流转税和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与合同不符和其他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价格上的减让。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折让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但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企业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但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相同。税法中规定发生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或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后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但用实物减让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三、销售退回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在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即销售退回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销售退回,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因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与税法对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以外,对于其他的销售退回,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1. 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

例甲公司2005年11月20日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成本60000元。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1/20,n/30。买方于当年12月5日付款,享受现金折扣1000元,12月25日该批产品因质量严重不合格被退回。甲公司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

(2)收回货款时:借:银行存款116000

财务费用1000

贷:应收账款100000

(3)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116000

财务费用1000

借:库存商品6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60000

2.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的销售退回,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处理,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交的所得税。

例甲公司2005年12月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成本150万元,货款未受到。甲按5%比例对该笔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2006

年1月10日该批产品及增值税发票被退回。甲企业于2006年2月20日完成200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得税税率为33%,城建税税率为7%,附加费为4%。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06年4月10日。甲公司在发生销售退回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

贷:应收账款2340000

(2)借:坏账准备117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17000

(3)借:库存商品15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1500000

(4)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23800

其他应交款136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7400

(5)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4048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 114048

(6)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

借:利润分配——为分配利润23155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31552

3.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的销售退回,仍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帐务处理,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例在上例中,如果销售退回发生在2006年3月10日会计处理的(1)——(4)同上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不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直接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为分配利润3456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45600

企业采用纳税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相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所得税费用。会计分录为:

(5)借:递延税款114048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 114048

(6)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

借:利润分配——为分配利润23155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31552

四、销售回扣、销售佣金和销售返利销售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与前述销售折扣(或折让)和现金折扣相区别,销售折扣(或折让)和现金折扣多从销货方的角度描述,属于会计和税务专业术语,强调对财务、会计和税务的规范处理,而销售回扣则是日常活动中的常用俗语,不属于会计或税务专业术语。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回扣比照销售折扣进行规范和会计处理,但实务中销售回扣往往没有合法的报销凭证或者是暗箱操作而不能案规定在账面上反映。所以税法规定销售回扣既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也不得少缴流转税和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从事中介服务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销售佣金在会计处理上应当计入营业费用。税法规定销售佣金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且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符合条件的佣金计入营业费用税前扣除,但不得冲减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除外,出口货物佣金应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进行税前扣除。销售返利是厂家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商家)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商家)一定的利润返还。销售返利的方式较多,如由供货方直接返还商家资金、向商家投资、赠送实物、给商家发放福利品,提供等。返利是税收“概念”而非会计概念,会计制度对其暂无明确规定,按其性质应当列作营业费用。按照税法规定,销售返利如果有明确的合同或协议标明返利的金额或比例且从商场取得能够证明返利金额的发票,发票上写明是销售手续费或销售返还的,销售返利在实际支付的当期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否则视为销售回扣,按照有关规定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销售经验给折扣技巧

销售经验给折扣技巧 折扣,一般情况下,是指企业在将产品销售给经销商时,对于符合既定要求的销售行为或结果,而给予对方的一种价格优惠,它实际上是在成交的价款上所给予经销商的一定比例的减让,是企业用来掌控渠道的一种最常用而又最有效的营销手段。折扣使用得当,可以让销售“锦上添花”,但使用不当,却可能让企业“引火烧身”,甚至最终会“赔了夫人又折兵”。正因为如此,所以,折扣的给予便成为了一门艺术和学问。 但企业在给予经销商折扣的过程中,很多情况下,会存在一些误区,这些误区的存在,往往让折扣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甚至有时还会引发诸如窜货、倒货等不良现象,让折扣成为了扰乱市场秩序的“杀手”,从而“成也折扣,败也折扣”。 给折扣的误区 在现实操作当中,常见的折扣误区有如下几种: 1、折扣越大越好。很多销售主管,往往把折扣当成自己的“杀手锏”,甚至是“救命稻草”,并认为折扣越大越好。这样做的目的,不外乎:一是把较大的折扣当“权杖”,借此可以呼风唤雨,“左右”经销商,让其乖乖地听自己摆布。二是自认为企业及产品操作空间很大,多给经销商点折扣也没有太大的关系,自己则可以落个人情。三是通过较大的折扣政策,可以偶尔地实施压货,刺激渠道提升销量,鼓舞经销商,从而最终让自己八面玲珑,左右逢源,取得一箭双雕的良好效果。 2、折扣就是利润。一些销售主管在给经销商灌输折扣政策时,往往误导经销商,让他们进价销售,将企业给予他们的折扣当成利润,在折扣较大时,经销商甚至不惜“倒贴”销售,以取得更大的折扣,从而让产品价格出现“倒挂”现象,渠道利润分配由此失衡。在这种“折扣就是利润”思想的驱使下,经销商往往不再加价销售获取利润,而是将利润的“宝”押在了折扣的身上,造成了渠道链条的紊乱和脆弱。 3、折扣即促销。一些中小企业的销售主管,在企业促销不是甚为规范的情况下,往往为了“图省事”,而把促销当成折扣,而全部一股脑地抛给了经销商,从而犯了一个想当然的错误。折扣政策其主要功能是刺激经销商进货以及销售,更多地表现为市场的推力,而促销则是较多地运用于终端以及消费者,体现的是一种拉力。而把促销当成折扣给予了经销商后,促销往往便丧失了促销的功能,而变相地成为了经销商的额外利润,从而让促销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而相反却有可能会惯坏经销商。 4、折扣就是掉价。在现实操作当中,很多企业往往把折扣当成了一种“常规武器”,折扣的力度要么一成不变,要么就是在经销商胃口不断增大的情况下越来越大,从而让折扣成为了厂商“欲罢不能”的“烫山芋”。而折扣在高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经销商资金被占压、被套牢等诸多不平衡的感觉就会表现出来,于是,他们为了减轻资金压力,会不断给厂家施压要求折减价格,从而让折扣变成了产品降价的“罪魁祸首”。而产品一旦降价,就会影响市场价格体系的稳定,就会引发新一轮的渠道重组,从而最终有可能将使产品从“金牛”衰变成“瘦狗”或“问题产品”。 明白了以上折扣操作当中的诸多误区,作为厂家或者销售主管,就可以有的放矢,巧妙

不同折扣方式销售的税收筹划

在产品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有多种折扣方式,企业有自主选择权。 不同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由此计算交纳的增值税额也有差异。 纳税人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利用税法提供的节税空间,选用适当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以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一)折扣方式及其区别 折扣方式有: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 三者的区别在于: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比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比如10天 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 (二)税法对折扣方式销售的严格界定 1、关于折扣销售:折扣销售的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 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售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销售货物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 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2、关于销售折扣:由于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 中扣除。 企业在确定销售额时应把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严格区分开。 3、关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也是在货物销售后发生的,但其实质是销售额的减少,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 的货款为销售额。 (三)税收筹划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核算

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 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在核算时,由于销售折让不具备费用的属性,因此,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数处理。 「例」甲公司2007年7月18日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售价为40 000元,增值税为 6 800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35 0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与合同要求不一致,要求给予价款5%的折让,甲公司同意折让。为此甲公司所做的会计分录为: 7月18日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46 800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5 000贷:库存商品35 000 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2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贷:应收账款 2 340 实际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44 460贷:应收账款44 460 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 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时期内早日付清货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优待。在现金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入账金额的确认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种是总价法,另一种是净价法。我国目前的会计实务中,所采用的是总价法。总价法是将未减现金折扣前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记作应收账款的入账余额,同时按此金额确认销售收入额。销售方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属于一种理财费用,会计上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例」甲公司2007年6月11日销售商品一批,共500件,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售价50 000元,增值税额8 500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40 000元。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公司采用总价法核算现金折扣,6月15日收回货款。甲公司为此项业务所做的会计分录为: 6月11日销售实现时,按总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58 500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40 000贷:库存商品40 000 6月15日收回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57 330财务费用(58 500×2%)1 170 商业折扣的账务处理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顾客,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对于批发商往给予商业折扣,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薄利多销”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其特点是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 纳税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最终成交价格进行商品收入的计量。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之所以要对商业折扣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售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进行抵扣的问题。这种造成增值税计算征收混乱的做法是税法所不允许的。 另外,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 例: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主营汽、柴油销售。为了拓展市场,扩大销售,决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对一次性购柴油1吨者,折扣1%;购5吨,折扣3%,正常销售价格为2500元/吨。现有某陶瓷厂携银行转帐支票前来购柴油5吨。 解:(1)确定适用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该公司销售柴油应按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计算销售额、折扣额、销项税额及价税合计,用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销售额为5×2500×97%=12125元折扣额为5×2500×3%=375元销项税额为12125×17%=2061.25元

销售折扣账务处理

年底返利实际就是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企业为了推销商品和及早收回销售货款,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价格减让。销售折扣包括两种形式: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商业折扣指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将价目单中的报价打一个折扣后提供给客户,这个折扣就叫商业折扣。商业折扣通常明列出来,以百分数如5%、10%的形式表示,买方只需按照标明价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 现行会计制度对于商业折扣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现有会计科目的设置,再参照以前的《企业会计制度》,可以得出的合理会计处理方法,即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入帐。 现行税法(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商业折扣的纳税规定是: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比如,A企业某商品的报价单价格为100元,为了促销,A企业对大客户给予10%的商业折扣,实际销售金额为9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如果发票开具的金额直接为90元(或两行开具,一行写售价100元,另一行写折扣10元),那么会计记账为: 借:应收账款等105.3 贷:主营业务收入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 如果发票开具的金额为100元,又另开具10元的折扣发票,那么会计记账为: 借:应收账款等105.3 经营费用1.7 贷:主营业务收入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另外,国税函发〔1997〕4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采取商业折扣销售时,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也和发票的开具密切相关。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销售方发票如何开具,销售方又如何入账,购货方均按净额即实际应支付的款额入账。 借:存货等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3 贷:应付账款等105.3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为鼓励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付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即从应支付的货款总额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现金折扣通常以分数形式反映,如2/10(说明10天内付款可得到2%的折扣)、1/20等。

各种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各种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来自于:汪栋松发布时间:2015-03-05A-A+ 在当今大多数商品出现“买方”市场的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很多企业为了增加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销售活动中,往往采取多种多样的促销方式。针对各种不同的促销方式,如何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以控制涉税风险,是每个企业都应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对如何协调各种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一、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销售方为鼓励购买方多购货物,对购货数量超过限定数额所给予的价格优惠,这种折扣方式通常用百分数表示。商业折扣可直接从货物金额上扣除,以扣除折扣后的净额作为实际售价,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例1:某洗衣机厂A型洗衣机不含税单价为700元/台,生产成本为600元/台,若一次性购买30台以上,可享受8%的商业折扣。某百货公司一次性购买A型洗衣机50台,货款已付,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洗衣机厂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37674 贷:产品销售收入32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474 借:产品销售成本30000 贷:产成品30000 在税收法规方面,主要的规定有: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对于基本的商业折扣形式来说,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但是随着企业促销方式的发展变化,在基本的商业折扣形式之外,又衍生出多种其他形式,如返利、买物赠物、优惠积分卡、折扣券(代金券),有奖销售等。这些促销形式虽然

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仅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者开具专用发票后,由于购买方在一段时间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或者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售方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一般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照销售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双方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 双方是否能抵扣进项税还要看能否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票据,是否用于不能抵扣进项税税额的项目 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一年以内且未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不做销售处理 一年以内但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做销售处理 一年以上,一般做销售处理(特殊放宽期限的要经税务机关批准)、 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做销售处理(黄酒/啤酒除外) 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新增) 直销企业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销员按照批发价向直销企业购买货物,再按照零售价向消费者销售货物。二是直销员仅仅起到中介介绍作用,直销企业按照零售价向直销员介绍的消费者销售货物,并另外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根据直销企业的经营模式,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一下两种: 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家外费用。另一种。。。 实行出口免抵退税政策的机械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2月末留抵扣3000远,3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购买生产用A材料10吨,价格合计351000元,支付不含税运费1863.64元,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入生产用B材料10吨,价税合计11700远,取得普通发票。 (3)销售自产甲机器4台,取得含税价款160000元; (4)购买生产设备1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00远,税款6800元;(5)该企业自产3台甲机器出口,离岸价格合计14600美元,汇率1:7; (6)当期因管理不善丢失上月购入的包装物一批,账面成本20000元(含运费1860元)假设增值税征税率17%,退税率15%,需要认证的发票都已通过认证并允许在当月抵扣,要求计算 1/当月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销售折扣管理办法

1 目的:为规范集团所属房地产公司的销售折扣行为。 2 范围:适用于集团范围内房地产公司的自售产品情形,不包括委托代售。 3职责: 3.1 本办法由集团财务管理部和企划部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2 各地公司或区域中心、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4.1遵循的原则 4.1.1谨慎性原则:谨慎制订、使用销售折扣方案,严禁销售折扣的随意性。 4.1.2利益最大原则:销售折扣方案应以项目综合收益最大为目的,兼顾销售节奏、销 售数量、销售收入和项目利润的关系。 4.1.3例外管理原则:公开发售中作为销售策略的普遍性折扣为一般折扣;任何超出一 般折扣以外的折扣为特别折扣。特别折扣按销售特例程序管理。 4.2 一般性折扣 4.2.1一般性折扣方案及折扣比例由公司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制订,并报公司总经 理批准。属区域中心的,由区域中心决定是否经中心负责人批准。 4.2.2制定折扣方案须经过深入市场调查和测算,比较目标售价与折扣后的平均售价水 平,并综合考虑对公司经营计划和利润体现的影响。 4.2.3制定折扣方案应适当考虑鼓励一次性付款方式,以减少按揭办理事务、控制按揭 担保风险。分期付款方式不享受销售折扣优惠。 4.2.4 “万客会”会员的购房优惠视同一般折扣,按一般性折扣的程序制定方案并执 行。各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万客会”会员购房优惠。 4.2.5销售部门须定期分析销售折扣对销售计划、销售进度的影响,并及时调整折扣方 案、控制销售节奏。 4.2.6销售折扣作为一种商业折扣,必须按实际成交价及折后价确认销售收入和应收帐 款的入帐金额。 4.2.7销售部门须妥善保管项目历次的销售定价表、销售折扣文件及资料,以便备查。

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和返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在中国经济迅速市场化的过程中,商业交易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销售折让、销售折扣、返还利润,表现形式五花八门。作为指导各交易主体进行会计处理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由于复杂的原因,财政部做出的规定前后不相吻合,导致各企业会计处理方法混乱的局面。与此同时,作为指导各纳税人进行税务处理的税收规范文件,税务总局的规定也过于含糊笼统、缺乏严密性和合理性,导致各地方税务执法机关执法标准的不一致,纳税人不仅无所适从、动辄获罪,而且苛严的发票管制制度已经对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产生了不当影响后果,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本文试图厘清这一现状,为纳税人提出适当的当前对策,并就财税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规范提出建议。 一、销售折让的界定、会计与税务处理 所谓“销售折让”,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均有相同的、明确的规范。财政部9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4条定义:“销售折让,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财会[2000]25号《企业会计制度》第86条给出了完全相同的定义。 对于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令[1992]5号《企业会计准则》(即基本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账。”《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6条规定:“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企业会计制度》第86条也给出了完全相同的规定。因此,企业在发生上述“质量问题销售折让”时,会计上应当直接扣减销售收入。 财政部文件财法字[1993]38号《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明确了“销售折让应从销项税基中扣减”的精神。因此,纳税人应当按扣减折让后的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减报折让销项又规定了附加限制条件。在国税发[1993]150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中规定:销货方先要收回旧专用发票,或者取得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退货与索取折让证明单》,才能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在国税发[1993]157号《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的发票管制规定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未取得官方《折让证明》的销货方,剥夺其《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赋予的扣减权利,加重纳税义务。本文不试图探讨税务执法机关以普通规范文件加重纳税人税收义务的法律程序合法性,仅从实践中纳税人遵从相关发票规范的可行性角度看,销货方从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取得《折让证明》是可能的,只是增加了费用负担。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销售折让的规定考虑却不周密:在许多情形下,销货方无法从买方收回已开的发票来“作废”重开,从而被迫“违规”。 对于违规的责任,按照税务总局的规范文件规定,销货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未收回旧票或者未取得官方的《折让证明》而开具负数发票冲减销项税,税务机关可补征税款。如果销货方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发生销售折让后未收回旧票作废的,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可被处以罚款(最高不过一万元)。在普遍买方市场的市场环境下,面对这种不完善的发票管制规定,虽然纳税人有心提高税法遵从度,但最终却发现发票违规几乎不可避免。

第二章 增值税法-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税法 第二章 增值税法 知识点: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 详细描述: 1.折扣折让方式销售: 2.以旧换新销售: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 价格(金银首饰除外)。 3.还本销售: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销售: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 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处理: (1)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因逾期(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征税时注意两点:一是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二是征税税率为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3)酒类产品: 啤酒、黄酒:按是否逾期处理; 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押金,无论是否逾期一律并入

销售额征税。 6.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7.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①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销售额为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 ②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销售额为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 特殊销售总结: 例题: 1.某商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6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24K金项链一条,新项链对外销售价格9000元,旧项链作价2000元,从消费者收取新旧差价款7000元;另以“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燃气热水器一台,新燃气热水器对外销售价格2000元,旧热水器作价100元,从消费者收取新旧

促销方式不同(折扣销售、优惠券、销售折让) 税款计算区别巨大【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促销方式不同(折扣销售、优惠券、销售折让)税款计算区别巨大【税 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不论是网络电商还是实体商户,各种“满就送、折上折、抵价券、送红包”等诱人的广告一直紧紧抓着消费者的眼球。小编在这里要说的是,不同的打折让利促销方式,在企业会计处理上是不同的,如何计算缴税区别也很大,商家要做好销售筹划,规范财务管理,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折扣销售的正确核算 促销商品时,很多商家会在平时售价的基础上给买方打个价格折扣。如“满1件总价打7.6折,满2件总价打7.5折”,还有直接五折促销的方式销售商品。这些都属于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是以价格的下降和销售数量的增加来扩大利润。 按照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反之,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折扣销售的情况下,财务人员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时必须按要求在同一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折扣额、销售额,否则由于计税基数的增加,会多缴税款。 例如某商品不含税销售价格2000元,因购买方一次性购买10件,双方商定给予购买方8.5折优惠价。销售方通过快递向对方发货时,附上了“金额”栏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的一张增值税发票。那么,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即折扣后的销售额17000 (2000×10×0.85)元,计算销项税额2890(17000×17%)元。 如果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要求,那么销售方不能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应按原标价计算销项税额3400(2000×10×17%)元。两者相比,后者多计销项税额510元。

几种折扣行为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企业在销售中发生的折扣,按照折扣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即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实物折扣,对采用这三种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亦各不同相同。 一、三种折扣方式的会计处理 (一)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商业折扣是销售方为鼓励购买方多购货物,对购货数量超过限定数额所给予的价格优惠,这种的扣方式通常用百分数表示。商业折扣可直接从货物金额上扣除,以扣除折扣后的净额作为实际售价,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例1,某洗衣机厂a型洗衣机不含税单价为700元/台,生产成本为600元/台,若一次性购买30台以上,可享受8%的商业折扣。某百货公司一次性购买a型洗衣机50台,货款已付,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洗衣机厂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37674 贷:产品销售收入32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474 借:产品销售成本30000 贷:产成品30000 产品销售收入是由折扣后的单价644元[700×(1-8%)]乘以销售数量50台计算而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是由销售额32200元乘以税率17%计算而得的。 (二)采用现金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现金折扣是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时期内早日偿还货款而给予的一种优惠方式,这种折扣条件通常用分数表示,即2/10、1/20、n/30,意指10天内付款给予2%的折扣优惠,20天内付款给予1%的折扣优惠,30天内付款不给予折扣优惠。 对采用这种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法,即总价法和净价法。但不论采用何种方法,税法规定因销售折扣发生在销售货物之后,属融资性理财费用,故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在我国目前的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总价法,即将未减除折扣前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计入相应的收入类科目,将销售方给予购买方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而购买方享受的现金折扣,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例2,某木材厂售给某家俱厂木材一批,不含税售价为80000元,成本为17000元,现金折中条件为2/10、1/20、n/30,家俱厂在20日内付款,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木材厂将木材交付家俱厂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93600 贷:产品销售收入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 在20天内收到货款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92800 财务费用800 贷:应收账款93600 如果家俱厂在30天内付款,财木材厂在收到货款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93600 贷:应收账款93600 (三)采用实物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实物折扣是在销售货物的过程中,当购买方所购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时,销售方即配送或赠送一定数量的货物。这种折扣方式通过无偿赠送货物降低了货物的单位售价,从而给予购买方一定的优惠。现行会计制度对企业发生的实物折扣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是将折扣额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类似于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会计处理方法。

各种促销方式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各种促销方式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在当今大多数商品出现“买方”市场的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很多企业为了增加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销售活动中,往往采取多种多样的促销方式。针对各种不同的促销方式,如何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以控制涉税风险,是每个企业都应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对如何协调各种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一、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顾客,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对于批发商往往给予商业折扣,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即通常所说的“薄利多销”。对于季节性的商品,在销售的淡季,为了扩大销售,企业通常采用商业折扣的方式。有时企业也利用人们的消费心理,即使在销售的旺季也把商业折扣作为一种常用的促销竞争手段。 基本的商业折扣形式一般在交易发生时即已确定,它仅仅是确定实际销售价格的一种手段,不需在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账上反映。 在税收法规方面,主要的规定有: 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税函发[1997]472号: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以上两份文件分别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做出了规定,要点是对发票开具方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于基本的商业折扣形式来说,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是一致的。但是随着企业促销方式的发展变化,在基本的商业折扣形式之外,又衍生出多种其他形式,如返利、搭赠(包括搭赠同种产品、搭赠不同产品、搭赠外购的促销品)、优惠积分卡、折扣券(代金券)等,在奥奇丽集团,就存在返利和搭赠的促销政策。这些促销形式虽然从外表看各不相同,从宣传用语上看更是五花八门,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其伴随着销售行为而产生,并且与销售行为不可分割,因此,从本质上看仍属于商业折扣,通过预先筹划,是可以按商业折扣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的。 (一)返利 为激励经销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目的是通过返利来调动其积极性。返利是指厂家制定一定的评判标准,对达到标准的经销商进行额外的奖励,它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比如奥奇丽集团的销售政策规定,根据经销商完成的任务量,分别有月返和年返的奖励。 按返利的支付方式,对返利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返还货款,一种是冲抵后期的货款。 1、直接返还货款

销售折让、现金折扣、商业折扣账务处理

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在核算时,由于销售折让不具备费用的属性,因此,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数处理。 「例」甲公司2007年7月18日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售价为40 000元,增值税为 6 800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35 0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与合同要求不一致,要求给予价款5%的折让,甲公司同意折让。为此甲公司所做的会计分录为: 7月18日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46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 000 贷:库存商品 35 000 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贷:应收账款 2 340 实际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44 460 贷:应收账款 44 460 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 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时期内早日付清货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优待。在现金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入账金额的确认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种是总价法,另一种是净价法。我国目前的会计实务中,所采用的是总价法。总价法是将未减现金折扣前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记作应收账款的入账余额,同时按此金额确认销售收入额。销售方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属于一种理财费用,会计上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例」甲公司2007年6月11日销售商品一批,共500件,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售价50 000元,增值税额8 500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40 000元。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公司采用总价法核算现金折扣,6月15日收回货款。甲公司为此项业务所做的会计分录为: 6月11日销售实现时,按总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 000 贷:库存商品 40 000 6月15日收回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57 330 财务费用(58 500×2%)1 170 贷:应收账款58 500

促销方式不同(折扣销售、优惠券、销售折让)税款计算区别巨大(老会计人的经验)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促销方式不同(折扣销售、优惠券、销售折让)税款计算区别巨大(老会计人的经 验) 不论是网络电商还是实体商户,各种“满就送、折上折、抵价券、送红包”等诱人的广告一直紧紧抓着消费者的眼球。小编在这里要说的是,不同的打折让利促销方式,在企业会计处理上是不同的,如何计算缴税区别也很大,商家要做好销售筹划,规范财务管理,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折扣销售的正确核算 促销商品时,很多商家会在平时售价的基础上给买方打个价格折扣。如“满1件总价打7.6折,满2件总价打7.5折”,还有直接五折促销的方式销售商品。这些都属于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是以价格的下降和销售数量的增加来扩大利润。 按照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反之,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折扣销售的情况下,财务人员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时必须按要求在同一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折扣额、销售额,否则由于计税基数的增加,会多缴税款。 例如某商品不含税销售价格2000元,因购买方一次性购买10件,双方商定给予购买方8.5折优惠价。销售方通过快递向对方发货时,附上了“金额”栏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的一张增值税发票。那么,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即折扣后的销售额17000 (2000×10×0.85)元,计算销项税额2890(17000×17%)元。 如果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要求,那么销售方不能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应按原标价计算销项税额3400(2000×10×17%)元。两者相比,后者多计销项税额510元。 实物折扣的正确核算 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上的折扣,如果销售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进行折扣叫做实物折扣,这部分折扣抵减的款额将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须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会计核算上,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例如今年京东主打的“买二送一”和“跨万店买三免一”等等,销售中所送、所免的商品都应按照正常售价计缴增值税。

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转让[1]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的区别与帐务处理 在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目的,常常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折扣方式销售又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3种。不同销售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其纳税与帐务处理也有较大区别,现分述如下: 一、商业折扣 概念: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其特点是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 纳税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最终成交价格进行商品收入的计量。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之所以要对商业折扣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售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进行抵扣的问题。这种造成增值税计算征收混乱的做法是税法所不允许的。

另外,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 例: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主营汽、柴油销售。为了拓展市场,扩大销售,决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对一次性购柴油1吨者,折扣1%;购5吨,折扣3%,正常销售价格为2500元/吨。现有某陶瓷厂携银行转帐支票前来购柴油5吨。 解:(1)确定适用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该公司销售柴油应按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计算销售额、折扣额、销项税额及价税合计,用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销售额为5×2500×97%=12125元 折扣额为5×2500×3%=375元 销项税额为12125×17%=2061.25元 价税合计为12125+2061.25=14186.25元 (3)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注意折扣额用“-”表示。 (4)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4186.25元 贷:商品销售收入12125元

实物折扣销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实物折扣销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买一赠一”、“买n赠一”、“捆绑销售”、“实物促销”……这些词语大家一定很熟悉吧,大多数零售企业的办税人员以及广大消费者跟他们打交道可谓由来已久。 在与一些零售企业接触中我们发现,企业的办税人员对这些叫法不一的交易的会计税务处理也是五花八门。常见的处理是有的将赠送实物的成本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并根据限额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有的将赠送实物的成本计入“营业外支出”并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有的将赠送实物的成本作为“销售折扣与折让”核算并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有的甚至将实物折扣部分视同销售缴纳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正是由于企业办税人员对于这些叫法不一的销售行为含义的理解存在误区,导致了其对销售赠送实物行为的核算千差万别,甚至导致企业白白交了不少“冤枉”税。 实际上,上述销售行为可以用一个专用的词语来表达,就是实物折扣销售。 我多次针对该项交易的会计税务处理发文进行澄清,在这里再次提醒纳税人不要因为此项业务错误的会计税务处理而承担本不应承担的额外税负。 下面我们将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以及正确税务处理提示如下: (一)会计处理 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工业企业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产品销售收入的抵减项目处理。商品流通企业则单独设置“销售折扣与折让”会计科目核算,期末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中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下面我们举个例子看一下商品流通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四种折扣处理方法

四种折扣的处理方法 会计及税法上的折扣共有四种: 1.销售折扣(又称现金折扣): 为尽快收款而价格折扣,总价法核算. 要点:视为企业间融资费用.国家不对此做税收牺牲. 例:销售100件,单价10元,后享受10%折扣.销售时开具1000X1.17的专用发票. (1)销售方: 销售时借:应收帐款1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贷:应交税金(销) 170 折扣时借:财务费用100 贷:应收帐款100 (2)购货方: 购货时借:库存商品1000 应交税金(进)170 贷:应付帐款1170 折扣时借:应付帐款100 贷:财务费用100 2.折扣销售(商业折扣): 因购量大而价格上折扣,净价法核算. 要点: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 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 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例:销售100件,单价10元,因购买量大享受10%折扣.销售时开具900X1.17的专用发票. (1)销售方: 销售时借:应收帐款1053 贷:主营业务收入900 贷:应交税金(销) 153 (2)购货方: 购货时借:库存商品900 应交税金(进) 153 贷:应付帐款1053 例:销售100件,单价10元,以后付款时购货方提出因购买量大希望10%折扣,销售方同意. 销售时开具1000X1.17的专用发票. (1)销售方: 销售时借:应收帐款1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贷:应交税金(销) 170 折扣时借:主营业务收入100 贷:应收帐款100 (2)购货方:

购货时借:库存商品1000 应交税金(进) 170 贷:应付帐款1170 折扣时借:应付帐款100 贷:库存商品100 3.销售折让: 因质量原因而价格上折让,净价法核算. 要点: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销售方,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例:销售100件,单价10元,以后付款时购货方提出因质量原因希望10%折扣,销售方同意. 先开具1000X1.17发票,然后根据折让证明单开具100X1.17红字发票. (1)销售方: 销售时借:银行存款1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贷:应交税金(销) 170 折扣时借: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金(销) 17 贷:银行存款117 (2)购货方: 购货时借:库存商品1000 应交税金(进) 170 贷:银行存款1170 折扣时借:银行存款117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金(进) 17 4.实物折扣: 不在价格而在数量上给予优惠(前三者均在价格上优惠),总价法核算. 要点:折扣部分视为捐赠,视同销售行为纳税. 例:销售90件,单价10元,为奖励购货方送给10件.开具1000X1.17发票. (1)销售方: 销售时借:应收帐款1053 营业外支出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900 贷;库存商品100 贷:应交税金(销) 170 (2)购货方借:库存商品1000 应交税金(进) 170 贷:应付帐款1053 资本公积78.39

销售折扣及会计处理

销售折扣及会计处理 一、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就是指销货方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价目单原定价格得基础上给予购货方得价格扣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得,可按折扣后得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由于此种折扣就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得,买卖双方都按扣减商业折扣后得价格成交,所以会计上对其不需单独作会计处理。又因为发票价格就就是扣除商业折扣后得实际售价,故可按发票价格计算销项税。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二、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就是指销货方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按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得一种债务扣除。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就是一种融资性质得理财费用,因此计算销项税额时,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实现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账款 三、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就是指销货方因售出货物得质量等原因给予购货方得一种价格减让。销售折让实质就是原销售额得减少。按税法规定,销货方取得税务机关出具得“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据以扣减折让当期得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收入确认之后发生得销售折让,会计上可以直接冲减发生折让当期得“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四、满送满减 所谓“满送”就就是消费者消费满多少金额后商家就送相应得金额,通常以消费券得形式赠送,如“买200元即送100元现金券”,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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