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津贴补贴

关于调整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津贴补贴
关于调整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津贴补贴

关于调整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

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津贴补贴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政干[2009]189号文件)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移交政府安置、执行军队干部生活待遇项目和标准的离休、退休干部。

(二)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

二、规范津贴补贴项目

(一)离休干部

将现行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6个项目,调整归并为军人职业津贴和离休生活补贴2个项目。

(二)退休干部

将现行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6个项目,调整归并为军人职业津贴和退休生活补贴2个项目。

(三)退休士官

将现行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6个项目,调整归并为了军人职业津贴和退休生活补贴2个项目。

三、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一)军人职业津贴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离休生活补贴,按离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确定标准。

(三)退休生活补贴,按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退休士官军衔级别确定标准。

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2、3。

四、经费保障

这次调整规范津贴补贴制度所需经费,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的由军费和武警部队经费开支,2010年1月1日起,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2008年度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应补发的津贴补贴,统一通过安置地民政部门予以补发。

(二)军人职业津贴、离休生活补贴、退休生活补贴,按月随离休费(退休费)发放,不作为计发有关人员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

(三)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7]政干字第468号、政干[2006]559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政干[2006]458号,财政部、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中关于生活性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离休干部津贴补贴标准表

退休干部津贴补贴标准表

附件3

退休士官(志愿兵)津贴补贴标准表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2010-04-06 10:57:00| 分类:军休政策 |字号订阅 第一部分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一、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政策 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从1980年开始成批移交政府安置。同时,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也开始移交安置。目前共移交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简称军休人员)18万人,其中离休干部3万人,退休干部8.8万人,退休职工6.2万人。同时,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35万人,工作用车5000余辆。 (一)现行军休干部移交安置政策。 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实施20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目前,主要的政策依据是2004年中办、国办和军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主要规定: 1、安置去向。一是适当放宽了军休干部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特殊专业的到大中城市安置的条件。二是统一

制定并放宽了进北京、天津、上海市的安置条件。三是规定了已接收安置和已审定安置去向的军休干部不再改变安置 去向。 2、住房保障。一是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政策,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二是明确了住房保障方法,对前四批军休干部的住房货币补差经费和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房所需住房补 贴经费,先从住房出售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主,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房源由军队协助离退休干部本人负责落实,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 3、生活待遇。明确军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规定了生活待遇调整的行文程序。同时,明确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待遇在执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4、医疗保障。明确军队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实报实销,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队退休干部的医疗待遇不变。军队退休干部比照安置地政府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 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同时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必须是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3、在技术研究及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科学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5、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之法~经省,市,级教育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或效益显著并为同行所公认。 7、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立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8、长期工作在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的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10、在教练工作中成绩显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摘自中办发〔2004〕20号文件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条件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条件 一、选拔范围 (一)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 (二)打破所有制界限,将选拔范围拓展到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将选拔对象延伸到在上海工作和创业的所有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三)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予推荐。 二、选拔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 推荐对象必须是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得到本市同行专家的公认,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4、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5、长期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提出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公认; 6、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长期工作在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其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7、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

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

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 应注意的六个问题 目前,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面临着“四难”问题,即安置去向审定难、遗留问题处理难、住房保障落实难、伤病残干部移交难,为实现总部提出的到2012年实现干部退休后第一年审定去向纳入安置计划、第二年落实住房、第三年移交政府安置的良性循环目标,需要军队各部门、多层次密切协作和军地沟通联系、支持配合。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应特别注意以下六个方面问题。 一是要慎重做好安置去向审定工作。 军队和地方相关文件中都明确规定,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现实中有些已审定安置去向的休干由于子女工作变动、离异再婚等原因,要求变更已审定的安置去向,如果我们不顾休干的实际而强制要求其按照已审定的去向进行安置,不仅显得有些“不近人情”,而且这种情况地方一般不予接收,但变更安置去向又与上级政策规定相悖。因此,在上级政策尚未调整情况下,我们只有努力做好休干的思想工作,同时还要注意:在一年一次的安置去向审定工作中,对于那些待审定去向的休干来说,在填报安置去向时要考虑全面,慎之又慎,对那些左右摇摆不定存在问题的休干,宁可暂缓一年审定,也不能盲目填报,以免影响移交安置工作进程。 二是要严格建立健全各项组织制度。

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是军队老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党委(支部)要始终抓紧抓实,将其纳入单位全面建设考评要素,并建立健全各项组织制度,笔者认为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成立由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移交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完善“六个制度”,即目标管理制度、职责区分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协调制度、现场办公制度和督促落实制度,切实用规范的组织、严密的制度确保移交安置工作有章可循、顺畅展开。 三是要耐心做好移交政策宣讲工作。 现阶段,部分待移交休干对移交安置地方的相关政策了解不全面、理解不透彻,对走留存有疑虑也是制约移交安置工作进程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就需要做具体工作的同志要善于利用政治教育日、节假日组织集体活动等时机,不厌其烦地向休干进行移交安置方面的政策宣讲,同时还可以组织编印下发移交安置政策宣传提纲等等。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利用召开移交安置“三见面”会的时机,邀请地方军休办的领导和分管人员对全体休干进行政策宣讲和答疑解惑的方法是一个不错的尝试,不仅使移交休干对其移交地方后的住房保障、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医疗保障和安置管理等方面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消除思想顾虑,顺利移交,也可以使其他未列入移交计划的休干,能够提前身临其境地感受一下,对移交工作有个大致了解,为来年的移交安置工作打下基础。 四是要妥善解决好遗留问题和困难。 地方军休办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一个重要前提就是移

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20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20XX年上半年工作 总结 上半年,军休所的各项工作在县民政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局机关相关科室的支持帮助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以上级民政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局年初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深入开展“迎接十八大、保持纯洁性”主题教育和“三大排查”工作,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开展系列活动,确保军休干部“两个待遇”的落实。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管理理念,务求实效,开拓创新,圆满地完成了上半年的责任目标和工作任务。 一、组织有力、班子团结、会议坚持经常 一是定期召开支部和党员会议,严格组织生活和“三会一课”及民主生活会制度,强化服务管理人员的自身建设、党风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军休人员的思想素质建设,根据人事变动,五月份进行了支部改选; 二是适时召开军休所班子成员“碰头”会,研究工作,交流思想,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 三是每季召开一次军休管委会会议,研究分析军休干部思想状况和军休干部有关待遇落实情况,向军

休所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是适时召开工作人员会议。总结布置工作找出差距和不足,研究决定如办公室制度的建立、大小维修项目、福利待遇等。 五是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军休人员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通报军休所当月工作事项及对军休人员的待遇落实情况,解答军休干部疑问。 二、强化制度、提升服务、促进全面发展。 我们按照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一系列规章制度,按照制度要求去做,强化制度化建设。 一是以学习制度为主线,坚持集体学和自学相结合,主要按照“迎接十八大、保持纯洁性”主题教育活动的要求,提倡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做好学习笔记,进一步把思想、认识、激情统一到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上来,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争先创优; 二是以工作制度为主线,坚持以纪律来约束、用制度来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要求全体工作人员言论组织化,工作规范化,行为制度化。在所内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的前提下,做到既分工,又合作,达到团结、和谐统一,努力完成岗位责任; 三是以服务制度为主线,以全心全意为军休干部服务为中心,以军休干部满意不满意为衡量我们工作

关于调整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津贴补贴

关于调整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 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津贴补贴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政干[2009]189号文件)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移交政府安置、执行军队干部生活待遇项目和标准的离休、退休干部。 (二)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 二、规范津贴补贴项目 (一)离休干部 将现行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6个项目,调整归并为军人职业津贴和离休生活补贴2个项目。 (二)退休干部 将现行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6个项目,调整归并为军人职业津贴和退休生活补贴2个项目。 (三)退休士官 将现行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6个项目,调整归并为了军人职业津贴和退休生活补贴2个项目。 三、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一)军人职业津贴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离休生活补贴,按离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确定标准。 (三)退休生活补贴,按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退休士官军衔级别确定标准。 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2、3。 四、经费保障 这次调整规范津贴补贴制度所需经费,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的由军费和武警部队经费开支,2010年1月1日起,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2008年度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应补发的津贴补贴,统一通过安置地民政部门予以补发。 (二)军人职业津贴、离休生活补贴、退休生活补贴,按月随离休费(退休费)发放,不作为计发有关人员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 (三)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7]政干字第468号、政干[2006]559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政干[2006]458号,财政部、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中关于生活性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2020年军队离退休干部工资标准最新规定

2020年军队离退休干部工资标准最新规定 更新:2018-11-17 离退休干部就是离休老干部和退休老干部的总称.那么对于这些有特色贡献辛苦了半辈子的干部退休工资标准是多少呢?这关乎到他们晚年的生活,下面随大学高考一起了解下吧。 离休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离休是我国干部退休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是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 离休范围包括: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在学术造诣和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退休就简单了,就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所以,简单说,离休老干部就是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在已经离职休养的老干部。 退休干部就是解放后参加工作,并从岗位上退下来的老干部。 军队退休干部工资标准: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一)离休费 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军队政策:军队干部退休安置规定

军队政策:军队干部退休安置规定 关键词:军队政策张为臻军队干部退休安置军队干部退休 每年军队将有一定数量的干部要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这些干部,在长期革命斗争中,英勇作战,努力工作,对革命战争胜利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是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安置好军队退休干部,特作如下规定。 军队的现役干部,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已达上述年龄的专业技术干部以及其他干部,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1.干部退休后,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费 因年老、积劳成疾退休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发给本人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军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军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军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军龄

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者因患二、三期矽肺病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干部,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 2.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 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五;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五;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 两项同时具备的,提高部分可合并计算,但提高的结果,其总的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需要提高退休生活费的具体数额,由批准其退休的单位确定。 3.干部经批准退休后,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填发退休干部证明书和介绍信,并将干部个人档案材料转至退休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退休干部证明书所填项目在退休后的变动,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负责填写。

国务院特殊津贴给多少钱

国务院特殊津贴给多少钱? ■专家回忆: 当年每月补贴100元 缪怀兴是中山市华捷钢管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工程师,也是我市较早一批获得政府特殊 津贴的专家。1998年,他已经开始享受津贴。他回忆说,当年因为在钢管行业有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奖项,凭借科研成果和经营业绩,他通过了评选。在全市一年一度的科技大会上,他拿 到了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荣誉体现了社会对专家技术人才的尊重,同时也给了一定的经济支持。”缪怀兴说。那时津贴 的领取标准跟现在不同,只有国家发放的每月100元补贴,省、市没有配套的补贴政策。“现在看100元好像没什么,但在1998年,100元就是很大一笔钱了。”缪怀兴说,那时管理人员的 工资也就每个月一千几百元。 不过,随着国家政策不断调整,不同时期评选的专家待遇有所不同。刚开始,国家发放的是每 月补贴100元,目前是专项列支拨款2万元。此外,省市也相应增加了补贴。 ■最新标准: 更优厚待遇来自地方政府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我市又有明阳风 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技术官曹人靖和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易洪斌 经国务院批准,享受2012年政府特殊津贴。 按照目前的规定,获得特殊津贴的专家,可获得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2万元。同时,省财 政部门拨出专款1万元,并获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更优厚的待遇来自中山市政府。据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介绍,中山市2008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属于我市第四层 次的人才,按照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规定,可以享受市政府的特殊津贴和购房待遇。专 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后,我市财政将每月发放2000元特殊津贴,最 多累计可以领取3年。如果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又在我市落户、购房,可以享受30万元的购房补助。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每年还可以获得一次免费的高标准健康体检。 记者了解到,《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于2010年8月30日实施。此后获得资格的专家,可以申请相应的补贴。 ■中山现状: 1 40名专家多是企业高管和医生 国务院批准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始于l990年,是国家向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颁发荣誉证书,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一种奖励制度。据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 理科介绍,目前,我市已经有40名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这些专家均在各自工作岗位上 取得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且均为各自行业的领军人物。 目前我市这40名专家中,大部分来自医疗卫生系统和国企。不过从1998年开始,随着中山民营企业的壮大,专家更多来自民企的高管、高级技术人员,例如棕榈园林的董事长吴桂昌、广

部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部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2012-02-26 14:55:25)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一)离休费 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二)退休费 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 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军队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规定发给交通费。 2.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军队离退休干部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退休志愿兵保留福利补助25元、伙食补贴35元。 3.军人职业津贴:从1999年1月起离退休干部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80—280元。 4.公勤费:从2004年10月1日起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费标准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 5.服装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服装费标准,从2000年10月起每人每月调整为:寒区50元。 6.荣誉金: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0元。随工资逐月发放。 7.房租补贴:从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军职(含相当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和文职离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军职105元,正师职65元,副师职58元,正团职50元,副团职45元,营职以下40元;六级退休士官45元,五级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35元,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遗属35元。自购自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目录 一、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二、现有住房出售 三、住房补贴 四、已购住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与住房维修补助 五、住房管理 六、其他

一、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1、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适应国家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积极探索投入较少、效益较高的住房保障新路子,稳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疏通退役人员住房安臵渠道,压缩军队住房保障规模建立具有我军特色的住房保障新制度,不断改善军队人员的住房条件,为增强军队凝聚力、提高战斗力服务。 2、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在国家房改政策目标指导下,从军队实际出发,统一政策,体现对军人的优待;坚持国家、军队、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稳中求进,配套改革,搞好各项政策的衔接。 3、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逐步实行良性循环;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提高军队人员购买住房的经济能力;将家属生活区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扩大现有住房出售;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拓宽向军队人员出售住房的路子;推进住房社会化管理,减轻军队住房保障负担。 4、移交政府安臵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的基本原则是 什么? 答:移交政府安臵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制度,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

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5、什么是军队离退休干部安臵住房?其保障方式有哪些?答:安臵住房是指由国家或军队下达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计划并移交政府安臵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修建或统一组织购买的住房,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按规定领取保障经费自理的住房。 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臵规划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可以购买或承租符合出售条件的现住房,也可以自理住房(自建、自购住房,维修私房或购买配偶所在单位住房)。 6、什么是现有住房? 答:现有住房是指在中央军委[1999]19号文件下发前,按照军队公寓住房面积标准建设的干部住房。 7、什么是新建住房? 答:新建住房是指在中央军委[1999]19号文件下发后开工建设的移交政府安臵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 8、新建住房的售价是如何规定的? 答:(1)征地建设的住房实行综合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和前期准备费、建设安装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的3%)、货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2)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住房,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同类型结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售价出售,可以不计5%的开发利润。(3)在军队住房补贴制度建立前尚未安臵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孀,可按规定以房改成本价计价,按规定给予军人职业折扣和军工(龄)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简介_百度文库(精)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简介 (一接收范围 1.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时间,下同)的团职或行政十五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以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十九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 均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2. 符合总政治部[1993]政干字第498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4]政干字第548号通知规定的正师职以下(包括正师)军队退休干部均移交地方政府安置。军队副军职以上军官、享受副军职以上待遇的文职干部、专业技术三级以上的干部、在军队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退休后,由军队安置管理;自愿到地方安置的,也可同其他退休干部一样,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3. 在高原、沙漠、海岛等边远艰苦地区工作,2年后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或退休年龄的在职、免职师职干部,本人同意的可以提前审定,移交地方政府安置。边远艰苦地区的划定范围,执行劳动人事部人劳科局[1983]064号和总后勤部财务部[1990]财标字第153号文件规定。 (二接收条件 1. 离休条件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队伍的;建国后入伍、建国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师职以下军队干部。年 满55周岁,可办理离休。 2. 退休条件 1949年10月1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的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退休。

(1)担任师职以上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或者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下同)满30年、年龄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 (2)军龄满30年或者年龄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 (3)达到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 (4)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5)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上军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现役或在部队服务,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 (三安置去向 1. 离退休干部可以就地安置,也可以回本人原籍、入伍地、配偶原籍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户口所在地)安置。 2. 在内地工作且夫妻在一地工作的干部,一般应以就地安置为主。在新疆、青海、西藏等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含)自愿留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干部,师职以上的可在省会城市安置,团职以下的可在本地地级市安置。 3. 在高原缺氧和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沙漠地区工作满15年(含)回内地安置的,或者因战因公评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的,或者担任师级职务的干部,可以到安置地地区所在地安置。 (四接收安置程序 1. 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的移交安置计划,省级民政部门对省军区政治部移交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档案及“安置审定表”,按政策规定进行集中审核,确定接收人数及安置去向、住房方式。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10月15日民政部印发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民发〔2012〕176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 2015年9月22日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 为推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全面建设,细化职责任务,丰富内容形式,提高能力水平,确保军休干部各项待遇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组织机构 (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干部休养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站等,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二)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实现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三)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接受民政部门领导和监督。 (四)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民政部党组《关于加强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组通字〔2008〕16号)要求,合理设置党组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认真开展组织活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五)合理设置内部科室,建立规范的主任(所长、站长)办公会议、全体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保证服务管理工作科学有序运行。 (六)组织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积极参加“先进军休干部、先进军休工作单位、先进军休工作个人”创建评比,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坚持政务公开、事务公开和财务公开,接受军休干部、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监督,增强服务管理工作的

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科工作职责

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科工作职责 1.拟定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接收安置的规定和办法,并组织或监督实施. 2.拟定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并组织或监督实施. 3.负责接收安置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士官、伤残退役士兵的有关工作. 4.负责市级退伍安置保障金的管理或作用的监督. 5.指导全市退伍安置工作;指导退役士兵就业和全市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开发与使用工作;指导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和军事供应工作. 6.拟定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7.指导军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住房规划、建设工作. 8.协助落实随军家属子女的工作安排. 9.分配国家下拨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经费和物资. 10.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督促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两个待遇的落实. 总经理助理岗位职责 负责各类办公用品、器具与设备、劳卫用品、车用材料和节日礼品及实物福利品的采购工作. ?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按时按量购进货品,要求货比三家、降低成本、秉公办事、不谋私利. ?负责公司信纸、信封、名片、业务礼品和企业形象所需印刷的定制工作,确保质量和时间要求. ?对购进物品保存质保书、保修单,对使用中的问题负责,并及进与厂商联系解决.

?对购进物品做好移交验收工作,提供合法齐全的原始发票及附有的技术说明书. ?主办或协办向有关政府部门的项目申报、年检、申领各类证照,完成批文手续及出境手续等事宜. ?具体办理来宾食宿安排、购票和迎送事宜,以及公司重大活动和联谊活动的后勤总务保障. ?必要时充任临时驾驶员完成紧急用车任务. ?完成行政部部长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生产经营经验交流会 议纪要》的通知 【法规类别】军队离退休干部 【发文字号】[1992]国安办字第12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2.11.25 【实施日期】1992.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生产经营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1992]国安办字第12号1992年11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全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生产经营经验交流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近年来,各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生产经营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这项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希望各级民政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会议精

神,进一步解放思想,下大力气把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生产经营搞上去,使服务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全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生产经营经验交流会议纪要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七日,民政部安置可在辽宁召开了全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生产经营经验交流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和部分生产经营搞得好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代表,会议由安置司朱重庆副司长主持。民政部特邀顾问杨琛、原北京军区政委,现任中国老年报社副懂事长刘振华上将出席会议并讲了话。安置司司长郑一民作了工作报告。会议总结交流了经验,参观了沈阳、大连、辽阳、营口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生产经营。与会代表普遍反映,这次会议开得好,开得及时,解放了思想,开阔了思路,学到了经验,明确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搞生产经营的目的和任务,增强了信心。大家一致表示:要千方百计地把生产经营搞起来,壮大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物质基础。 会议对近几年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生产经营的情况进行了回顾和总结。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自一九八七年民政部在沈阳召开全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经验交流会议以后,各地民政部门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生产经营很重视,特别是一九八八年七月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生产经营现场经验交流会议以来,各地普遍把这项工作作为服务管理工作的“龙头”来抓,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生产经营有了长足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主要表现在: (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生产经营得到迅速发展,开展生产经营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和已兴办的经济实体的数量迅猛增加。全国开展生产经营的军队离休退休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

附件1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对疫情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予以倾斜,特别是在医疗救护、科研攻关、基础预防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表现突出的。 (二)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三)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

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五)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六)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七)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并为同行所公认。 (八)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二、高技能人才(乡土人才) 长期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工作,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应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具有相应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两个待遇”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6097 更新时间:2007-8-4 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1、什么是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两个待遇“? 答: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两个待遇是指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文件依据:国发[1984]171号) 2、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主要包括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一些重大节日和庆祝纪念活动,党员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逝世后骨灰可覆盖军旗,授予离休干部《离休干部荣誉证》、功勋荣誉章,安排离退休干部担任一定的荣誉职务等。(文件依据厅(秘)发[1981])76号、组通字[81]40号,[76]政办字第4号,[1979]政办字第34号、[1982]政干字第481号) 3、哪些军队离退休干部可以安排担任荣誉职务? 答:对资历较深、贡献较大、有一定影响的离休退休干部,可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安排他们担任荣誉职务。(文件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 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功荣誉章有哪几种?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功荣誉章分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二级红星荣誉章、独立功勋荣誉章和胜利功勋荣誉章四种。(文件依据: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5、哪此军队离休干部可以被授予功勋荣誉章? 答:(1)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的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 (2)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的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者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爱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3)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独立功勋荣誉章的是:1937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期间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文件依据: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二、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1、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哪些具体项目? 答: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具体项目包括:离休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粮油补贴、教龄护龄补贴、地区生活补贴、交通费、探亲路费、荣誉金、防暑降温费、保留福利补贴、少数民族补贴、政府特殊津贴、残废金(伤残保健金)、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公勤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话补贴费、水电补贴费、军粮差价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费、军人职业补贴费、服装费、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 2、什么是离休干部的离休费? 答: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是指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 3、军队对离休干部的离休费作了多少次调整? 答:民政部门从接收安置军队离休干部起到2002年止,按照军地有关文件对离休干部的离休费作了17次调整提高。 4、生活补贴的标准和发放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补贴的标准和发放范围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2个月基本离休费;1937年7月7日至1943

2016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申报表-(1)

附件3 201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申报表 申报层次: 姓名: 从事专业: 推荐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填表说明 1、申报层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分层次申报,填写下列层次之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 2、出生日期:表的日期一律用公历。如:1970-07-01。 3、学历:系指国家承认的最高学历。 4、毕业学校:最高学历的毕业学校。 5、毕业时间:最高学历的毕业时间。填至“月”,如200606。学历、毕业学校和毕业时间应相互对应。 6、行政级别:只享受单项副厅级待遇的专家的行政级别请填“单项副厅”。 7、单位类别:填写下列类别之一:企业/事业/机关(党政军群)。 8、单位性质:填写下列性质之一:公有经济企业单位/公有经济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其它 9、从事专业:指现正从事的专业。 10、行业分类:填写下列行业之一:自然科学研究/自然科学教学/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医疗卫生/自然科学其它/社会科学研究/社会科学教学/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社会科学其它/采矿/制造/电力(燃气)/建筑/教育/交通运输//体育/林业。 11、博导年份:被批准为博士生导师年份。 12、获奖情况:获奖等级和排名应按获奖证书的等级和排名填写。有排名的角色栏置空,无排名的,排名栏置空,角色栏可选填下列之一:骨干/主体/一般。 13、工作经历:限100个汉字含标点,填主要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14、突出贡献:限200个汉字含标点,填所做出的突出贡献和学术水平。 15、代表论著:填写最能代表本人贡献和水平的论文、著作、译作、创作、设计、专利等。

基本情况: 荣誉称号情况: 入选人才工程或学术任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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