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Plato)是古希腊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对于法律的思考

和理解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柏拉图主张建立一

个理想国家,认为合理公正的法律制度是实现这个理想国家的关键要

素之一。

一、理性和公正的法律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理性和公正的基础上。他关注的不仅

是个体而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他认为法律应该服务于整个社会,以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在他的著作《理想国》中,柏拉图描述了

一个由哲人统治的理想国家,其中法律被视为实现公正的工具。

柏拉图认为,理性国家的法律应该建立在它的公民对真理的理性追

求上。他认为,人们应该通过哲学的方式,通过思考和辩论,追求真理,并将这些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中。只有在法律制度基于理性的基

础上,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和道德性。

二、法律的目的和功能

在柏拉图看来,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维护社会秩序。他认为,

一个无序的社会将会导致混乱和不公正,因此,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确

保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柏拉图主张,一个有组织的国家需要法律来管

理和调节社会关系。

此外,柏拉图还强调了法律的教育和改造功能。他认为,法律不仅

应该被视为一种制约力量,还应该成为塑造个体品德的手段之一。他

认为,通过教育和法律的约束,人们可以得到道德上的完善,并为理想国家的建设做出贡献。

三、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柏拉图将法律和正义视为密不可分的概念。在他的著作中,法律是对正义的具体化和实现。他认为,法律的目标是实现正义,并根据不同的情境和需求,制定适当的法律规则。柏拉图主张依法治国,并强调法律应该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以确保公平和正义。

柏拉图对于法律与正义的理解对于后来的法律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他的观点部分地影响了现代法律理论,对于法律的制定和法律实施的公正性提出了重要的思考。

总结: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强调了法律的理性性质和公正性。他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哲学的基础上,服务于整个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柏拉图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并塑造个体的品德。他将法律和正义联系在一起,认为法律是实现正义的具体化和实现。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对于法律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 摘要: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从理想国到法律篇,经历了一个从理想到务实,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这与他所处的时代和个人的经历是分不开的。柏拉图见证了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逐渐衰落的过程,这促使他探求政体的改革,以挽救危在旦夕的城邦。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对后世影响极为深远重大。 关键词:柏拉图正义哲学王法治 柏拉图是古希腊对后世影响最为深远的理想主义思想家之一。过度民主自由的暴民所导致其老师苏格拉底的悲惨命运,让他看到了古希腊政治的衰变。从而造就了柏拉图构建理想国家的终身学术志向。他有过理想国家哲学王的最优方案,也有过依法而治的次优方案。现在就让我们一起去看看柏拉图的理想国家是如何构建的,看看他是如何从追求人治而转向追求法治的。本文就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背景资料 <一>柏拉图的个人简介 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年-前347年),生育雅典名门贵族,他的母亲是雅典立法者梭伦的后裔。柏拉图原名阿里斯托勒斯(Aristokles),却又何以改称“柏拉图”呢?溯其源,阿里斯托勒斯自幼身体强壮,胸宽肩阔。因此体育老师就替他取了“柏拉图”一名,“柏拉图”希腊语意为“宽阔”。后来,柏拉图的名字被延用下来,流行至今。柏拉图20岁时师从苏格拉底学习哲学,成为苏格拉底的忠实信徒,苏格拉底被平民政府判处死刑后,柏拉图逃离雅典。逃亡期间,柏拉图游历了地中海沿岸的很多地方。公元前387年,柏拉图返回雅典,创办了“阿卡德米学园”,专门从事著述与研究,构建他的理想国。这个学园一直是古代欧洲的思想文化研究中心。 柏拉图,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也是全部西方哲学乃至整个西方文化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他和老师苏格拉底,学生亚里士多德并称为古希腊三大哲学家。柏拉图一生著述颇丰,其政治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理想国》、《政治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Plato)是古希腊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对于法律的思考 和理解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柏拉图主张建立一 个理想国家,认为合理公正的法律制度是实现这个理想国家的关键要 素之一。 一、理性和公正的法律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理性和公正的基础上。他关注的不仅 是个体而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他认为法律应该服务于整个社会,以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在他的著作《理想国》中,柏拉图描述了 一个由哲人统治的理想国家,其中法律被视为实现公正的工具。 柏拉图认为,理性国家的法律应该建立在它的公民对真理的理性追 求上。他认为,人们应该通过哲学的方式,通过思考和辩论,追求真理,并将这些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中。只有在法律制度基于理性的基 础上,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和道德性。 二、法律的目的和功能 在柏拉图看来,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维护社会秩序。他认为, 一个无序的社会将会导致混乱和不公正,因此,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确 保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柏拉图主张,一个有组织的国家需要法律来管 理和调节社会关系。 此外,柏拉图还强调了法律的教育和改造功能。他认为,法律不仅 应该被视为一种制约力量,还应该成为塑造个体品德的手段之一。他

认为,通过教育和法律的约束,人们可以得到道德上的完善,并为理想国家的建设做出贡献。 三、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柏拉图将法律和正义视为密不可分的概念。在他的著作中,法律是对正义的具体化和实现。他认为,法律的目标是实现正义,并根据不同的情境和需求,制定适当的法律规则。柏拉图主张依法治国,并强调法律应该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以确保公平和正义。 柏拉图对于法律与正义的理解对于后来的法律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他的观点部分地影响了现代法律理论,对于法律的制定和法律实施的公正性提出了重要的思考。 总结: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强调了法律的理性性质和公正性。他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哲学的基础上,服务于整个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柏拉图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并塑造个体的品德。他将法律和正义联系在一起,认为法律是实现正义的具体化和实现。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对于法律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对话集》、《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理想国》第一阐明理想国的产生和组成,这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第二规定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他重人治轻法治。理想国中的等级制度,统智者——金子——智慧;军人—银子—勇敢;节制、正义属于三个不同等级;劳动者—铜和铁。 柏拉图认为贤人政体是最好的政体,也就是他的理想国。柏拉图重视立法工作,1,立法只有为之立法的国家应该是自由的。2,这个国家应该是统一的。3,这个国家的人民对法律应该具有理解力。全部的善德是制定法律的最高标准。法律与政体的关系,认为混合政体形式是最好的。柏拉图后期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创办了第一学园得。 正义理论 正义论是柏拉图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正义就是制作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 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她天性的职务。当理性支配意志和欲望的时候,人们便获得了正义的德性 分为道德正义和法律正义。道德正义是个人和国家的最高美德。社会行为的普遍道德标准法律上的这种不平等权力分配强强是道德正义的体现 法律是一种秩序。法律争议是社会各阶层各守其位、各谋其政,不非分越位。 正义是国家的原则 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法律必须体现正义的要求 理想的国家制度 理想的国家是为了满足最基本的需要 国家阶级的构成:护国者、辅助者、生意人 在统治者内部实行“共产、共妻、共子”的制度,各不同等级之间的人不能通婚 对统治者进行终身培养教育,从儿童时期抓起 “第二等好的国家” 第二等号的国家的政体应是混合政体,应建立民主制和君主制相结合的混合政体,实际上就是寡头制政体,是贵族制政体 主张限制私有财产,实行法律的统治 哲学王统治与政体理论 最理想的国家就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 正常政体,是指依据法律进行通知的政体;变态政体,是指不依据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法律和法制 法律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规则,它是公道和正义的标志; “我确信一个国家的兴亡取决于这一点,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 柏拉图已经初步具有理性自然法思想的萌芽 立法的最根本原则是要遵循公正和善德的理念

柏拉图论立法的目标及原因

柏拉图论立法的目标及原因 《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是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的最主要体现。在《理想国》中,柏拉图论述了最理想的国家应是由哲学王进行的人治,但与叙拉古国王打交道的经历让他明白了哲学王是不存在的,只有退而求其次,主张实行法治。 柏拉图认为立法的目标应是和平和美德的整体,而非战争或者勇敢。克里特和斯巴达人的法律是为战争服务的,注重的仅仅是美德的一部分,而且是最微不足道的一部分,而这正是柏拉图所不赞同的。立法者应该注重国家内部的和谐,并制定出维护国家和平、稳定的法律。法律应当在教会人们抵制痛苦的同时,教人们不被快乐所迷惑。法律应当作出快乐与痛苦,美德与邪恶的判断,帮助国家、村落、家庭、个人战胜自己。立法者应当注意权力的分配,着眼于他为之立法城邦的自由、团结和智慧。 柏拉图认为,国家、村落、家庭、个人之间,本质上都是相互对立的,甚至个人自己也是对立的。就任何社会或个人来说,最大的胜利不是战胜敌人而是战胜自己,是社会或个人灵魂中较好的部分征服较坏的部分。而且这种征服并不是将较坏的部分彻底驱除,而是使之与较好的部分协调一致,并服从于较好的部分。在社会或个人灵魂中的各成分之间的和平而非战争是最佳状态。因此,一个好的立法者必须着眼于城邦内部的和平,并以鼓励城邦的公民追求美德的整体为目标。而完整的美德包括理智与判断力、自我节制、正义和勇敢。其中理智与良好的判断力是居于首位的,自我节制次之,正义作为前两者与勇敢的结合居于第三位,勇敢本身则位于第四。 从现代社会的观点来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其统治的工具。

立法的目的在于治理好这个国家,使整个社会处于稳定状态。而且基于西方自然法思想,人们认为法律必须维护每个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律与正义是密不可分的。 我认为,在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民主政治的情况下,如果可以肯定一个国家现行的政治制度是适合于本国的稳定与发展,那么立法的目的有两个,一方面,法律应维护这个国家的和平与稳定,保障这个国家的发展与繁荣。法律本身就应当是着眼于整个社会,整个国家的,是与政治密不可分的。不管是从法律最初是基于国家的出现而出现,还是之后法律发挥的一系列作用来看,立法的目的都应是维护国家的和平与发展。而且个人幸福快乐的实现也必须以国家的稳定繁荣为前提。另一个方面,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工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关系不可避免的会变得复杂,且人们之间原本就存就存在着各种矛盾,这时,法律的调节就变得尤为重要。因此,立法的另一个目的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使人们获得应有的权利,保持社会的稳定和谐。

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内容摘要:柏拉图是古希腊政治思想家、唯心主义哲学的杰出代表。柏拉图以理念论为基础,从抽象的人性出发,提出了人性正义的理论,并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将人性的正义等同于国家的正义。他以法律概念的二元论为依据,提出了人治乌托邦的理论。在政治实践受挫后,他又发展了自己的法律理论,走向了法律概念的一元论,提出了法治乌托邦的理论,最终实现了法律理论的转变。柏拉图的人治乌托邦和法治乌托邦在最终目的上是统一的,即实现国家正义,在逻辑上也是相通的。他的法治理论奠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价值基础,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柏拉图、理念论、人治、法治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这句话出自著名的古希腊政治思想家之口,他就是柏拉图。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也是全部西方哲学乃至整个西方文化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作为古希腊一位伟大的思想家,他一生著述颇丰他一共留下了23篇对话和3件书札,其中关于政治法律的对话,依次有这样三篇:《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这三篇对话反映了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可以说,《理想国》是柏拉图探讨哲学和道德哲学的重大智慧结晶,《政治家篇》和《法律篇》才真正在《理想国》的基础上构建城邦的政治法律制,而晚期的《法律篇》更是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律思想。 一、柏拉图法治观的哲学基础——客观唯心主义理念论 柏拉图是西方客观唯心主义的创始人,其哲学体系博大精深,对其教学思想影响尤甚。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以其“理念”论为哲学基础。“理念论”是柏拉图整个法哲学思想的哲学理论基础,其法律正义论、人治观和法治思想都构筑于“理念”这一基本的哲学范畴之上。他认为,理念法则即是理性法则,理性法则构成法治、政府、国家之现实存在的深刻根基。不可否认,在古代很多哲学家思想中都牢牢把握着“理性”这一条线,因此柏拉图划分了两种美德,神圣的与人类的,他认为应该按此种美德次序调整一切关系,确定各种善恶状态。正如柏拉图所言:“就是一方面,我们说有多种美的东西、善的东西存在,并且说每一种美的、善的东西又都有多个,……另一方面,我们又曾说过,有一个美本身、善本身,以及一切诸如此类者本身;相应于上述每一组多个的东西,我们又都假定了一个单一的理念,假定它是一个统一者,而称它为每一个体的实在。”这里所谓“多种美的东西、善的东西”是指多数的个别事物,所谓“美本身”“善本身”就是指美的东西、善的东西的“理念”。有些学者将“理念”汉译为“相”,“相”是事物的“本真”,“正义”指人的德性,“善”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又是最高的正义。因此,“相”的哲学思想本身已蕴涵了对宇宙本质和人类道德生活的终极关怀。柏拉图的相论确实存在着一个发展过程。前期的相论不仅侧重目的论的伦理道德,而且搞不清具体事物中已包含着事物普遍本质,后期柏拉图在这两个方面都有觉醒和发展,所有事物都有普遍本质,也应该有其相应的“相”。这为他后期继续探讨城邦政治和具体立法活动打下了坚实的哲学理论基础。 二、柏拉图法律思想的发展 (1)《理想国》中关于正义的思想;柏拉图首先以一个例子引入城邦正义和

柏拉图的正义思想溯源

柏拉图的正义思想溯源 柏拉图(公元前427年——前347年)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和社会思想家,他的正义思想是西方正义理论的源泉。在他的代表作《理想国》中,对正义理念做出了比较完整而深刻的探讨。他研究正义的根本目的是要建立一个完善、和谐的理想社会,这与当前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构想非常契合。柏拉图生活的时代处于古希腊城邦奴隶制从繁荣开始走向衰落之际,社会的分裂动荡和政治危机对他的正义思想的产生和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一、柏拉图正义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 (一)希腊的政治改革与立法活动,要求人们建立正义的法律观念。 公元前六世纪,希腊城邦发生了一系列政治改革和立法活动,原本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和习俗受到巨大冲击,在社会思想领域出现了激烈的政治斗争和辩论。一些进步的社会改革家和立法者需要针对当时的社会政治问题发表自己的主张,并需对此做出解释,他们的思想主要通过立法活动及创立政治法律制度等途径来体现。来库古执掌大权后,他立法贯彻极端的集体主义原则,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绝对平等,他的这些法律思想就是依据正义原则制定的。在雅典,伯里克利改革使民主制得到了广泛发展,但法律却在不断萎缩,统治者处理案件不是完全依靠法律,而是依据正义感审判,法制陷入解体状态。在这种形势下,人们迫切需要建立正义的法律观念。 (二)雅典民主制的衰落,要求人们建立和谐与正义的政治秩序。 公元前五世纪爆发了希波战争,战争以雅典大获全胜结束,雅典由此进入最辉煌的伯里克利时代。伯里克利取消了对公民参政的一切限制,在他的领导下,人们参与城邦政治生活的热情极度高涨,奴隶制民主空前繁荣。然而表面的繁荣掩盖不了雅典民主制群众基础的不牢靠。此外,苏格拉底之死(被民主政体处以极刑)也给希腊城邦有识之士思想上带来了强烈的震撼,使他们对民主制感到非常失望。面对这样的现实,寻求一种合理的政治秩序便成为当时社会的首要问题。 (三)希腊城邦动荡的社会秩序,要求人们追求和谐与正义的理想价值。 伯罗奔尼撒战争是雅典由强盛转向衰落的一个重要转折点,这场战争以雅典的失败而告终。战后,希腊奴隶制城邦转入危机时代。战乱层出不穷,社会动荡不安,和谐与秩序不复存在,希腊城邦体制的生命力呈现出衰竭迹象。随着城邦之间战争的不断发生,城邦内部也出现了严重骚乱。“奴隶主们公然宣称弱肉强食就是正义”,公民内部的阶级矛盾异常尖锐,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奴隶主们轮番执政,希腊城邦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政治制度,但都不能解决当时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面对雅典城邦的社会危机,和谐与正义成为人们追求的理想价值。

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1. 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重视统治者 对智慧的运用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浸透着 对法律的 推崇 。但二者都是都是强调理性的作用,只是通过不同的治理手段而达到理性的目的而已。 柏拉图的人治思想 柏拉图《理想国》中一个核心观点便是主张贤人政治,即“哲学王”统治。这种统治的 基础是学者所设想的知识精英统治社会的理想。 柏拉图的贤人政治, 主要依靠哲学家的智慧 治理国家。 《理想国》 反复强调这种贤人政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而忽略了法。 柏拉图认为, 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同志具有很大优越性,法律远不能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比。 推崇人治,轻视法律是柏拉图早年的思想特征, 但柏拉图并没有完全否认法律的作用能够 或根本不要法律,柏拉图在以人治思想为特色的《理想国》中也论述法的问题。 但在柏拉图的晚年时期, 它的法律思想开始转变, 由于统治国家具有最高才智的人难以 找到以及实践中的挫折, 他又提出了法治, 并认为“法治国” 是统治人类的第二等好的选择。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认为,政治学是研究公共的善,而为了实现公共的善,单靠教育是 不行的,因为人的本性只考虑个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所以必须有法律来制裁或者惩罚 人们的不善行为。 柏拉图后来 论述的法治理论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 的关键 是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 权威, 如果统治者可以不受法律制约, 么不管在这个国度里有多少法律,也 谈不上什么“法治”。法治的 仅要有法可依,还要做到人人自觉守法。普遍的 守法观念是实现法治的 总的来说,他前期重视人治,后期重视法治。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 法治,一种治道,其源头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尤其是雅典的民主式的 城邦政治体制。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 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 他 对法治思想和理念的贡献在于: 首先, 他是提出法治优于人治的法治理念的第一人。 其次, 他还最早提出并阐述了 法治的两大要素——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 。在其经典著作《政治学》 里,他给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 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而良好的法律是法治而 前 提。这其实也是法治的 两个基本属性 :法治之法应是良法, 法应具有至上的权威性。 专制政 体的法律是 “恶法” ,服从“恶法” 不能称作坚持法治, 亚里士多德坚持柏拉图 “恶法非法” 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具体体现在立法、执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之中。国家的执政人 员要严格实行法律, 要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他在《政治学》中对比和权衡了 法治和人治的利弊, 认为法治优于人治的地方在于: 1. 法律是经过众人的经验审慎考虑后制 定的; 2,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有公正性; 3. 法律具有稳定性; 4,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 有明确性 5,人治容易误国家大事 6, 时代要求实行法治。 亚里士多德主要强调了 法与道德 的关系。其观点是: 法治之法应具有特定的道德价值。 首先,法治之法应以理性为基础。其次,法治之法以善为其终极追求。次,法治之法以民主 意志为其基本品格。 思考 柏拉图构思的是由哲学王实行人治的理想国家; 亚里士多德则倾向于由中产阶级实行法 治的国家。 柏拉图追求理想化的精英统治, 而亚里士多德虽未完全放弃贵族的统治方式, 但 他更加诉诸多数人的较温和的民主统治。 柏拉图主张哲学王的人治方式, 是因为他们为只有 哲学王才能懂得怎样治理国家的道理, 所以柏拉图实际上强调的是理性 (知识) 是统治的基 础。亚里士多德强调要重视法律 ,也是因为法律是按照理性来规定的 ,是以知识为基础的。所 以他们两人所强调的实际上都是理性。重视理性的作用 ,这是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 ,再到亚里 士多德的一贯主张 。 柏拉图称, 法治 甚至可以以言代法, 那 基础 是节制。以法治国不 前提条件 。

[柏拉图,法理学,正义]从法理学角度浅谈柏拉图的正义观

从法理学角度浅谈柏拉图的正义观 一、柏拉图正义观提出的背景 《理想国》是一篇长度仅次于《法篇》的对话体著作,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与思想家柏拉图的重要著作之二《理想国》是一篇对柏拉图哲学思想总结与概括的论著,理想国,指的是理想中存在的,人们是正义和善良的国家。柏拉图推理出的理想国所要阐述的重点就是正义。 正义作为评价政治生活价值的标准、维持社会秩序的最高原则,在古希腊是一个重要的观点。正义可发生在国家中,也会体现在个人中,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个人体现出的是遵守社会制度的优良品德。正义可发生在国家中,也会体现在个人中,在人们生活中,通过单个成员体现出的是遵守社会制度的优良品德。苏格拉底为了把道德的理念落实到每个人的具体行为中,把自己的一生都奉献在探索德行知识的道路上,最终付出了生命去维护社会正义。苏格拉底的死,对柏拉图的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他开始思考一种最终能为全社会带来幸福的途径:正义的道路需要什么样的引导,需要受到保护和肯定的美德的人该怎样操作《理想国》就是一部正义论。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也仅仅是发表个人的浅薄认识,通过《理想国》中的论述,尝试对柏拉图的正义理念进行分析与论述。 二、什么是正义 在中文中,正义指的是公平与公道,从字面与经验理解,何为公平,何为不公平很容易,却难给大家一个都接受的准确有关正义的定义。学者们分别从不同的正义论出发,提出了不同的正义定义。1、正义是人类各得其所。正义是一种人类的精神意向,根据每个人的品德、能力、身份、地位、奉献的分配机会、财富和权利等,使每个人都能获得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2、正义是一种公平等价的回报。这种观点在中国和西方的一些语言表达中都有体现,比如中国的用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西方的一个在某种情况下以某一种方式对待别人的人,不能认为他人在同样的情况下以同一方式对待他是不公正的。3、正义是所谓的平等对待。从某种特殊的观点来说,给予就是同样的对待平等的人。4、正义是很理想的自然产生的关系。人们对自然而然所存在的、理想状态的关系认知并不相同。如果每个人真能遵循这些自然理想的关系,社会上就真的实现了正义。5、正义是法治或者说是合法性的。持有本观念的学者认为,人并不是人的统治,而是受法的统治。6、正义是一种公正体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正义是一种能够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体制,满足人类实现主张和享有东西一种的手段,可以满足人们受到最少限度的阻碍及浪费,从而使人们生活的更加美好。 在对话中,正义引导出来了众多其他问题延伸出现。通过对话的分析,可以看出,正义是处于最高的位阶的,与智慧、勇敢、自制等概念相比,更为抽象《理想国》集中体现的是柏拉图的思想,然而整个内容都是以苏格拉底对话的形式所写的。在论述中,苏格拉底对当时主流的几种观点进行指正批评。第一种是正义就是借债需要还债。苏格拉底通过列举一个例子的形式,反驳这种观点。他说,假如有一位朋友在思维清晰的时候,交给你一把武器,如果后来他思维混沌的时候,跟你要武器,所有人都会说武器不能给他。如果你真的如他所愿,并告诉他来龙去脉,这就是不正义的体现。第二种认为正义就是用善良来对待朋友,用恶语对待敌人,如果人们说话保证统一的情况下,那么正义就是用用善良来对待朋友,用恶语对待敌人。苏格拉底同样通过列出:如何对待医生,对待盟友的时间问题等方面的例子进行

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1.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重视统治者对智慧的运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浸透着对法律的推崇。但二者都是都是强调理性的作用,只是通过不同的治理手段而达到理性的目的而已。柏拉图的人治思想 柏拉图《理想国》中一个核心观点便是主张贤人政治,即“哲学王”统治。这种统治的基础是学者所设想的知识精英统治社会的理想。柏拉图的贤人政治,主要依靠哲学家的智慧治理国家。《理想国》反复强调这种贤人政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忽略了法。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同志具有很大优越性,法律远不能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比。推崇人治,轻视法律是柏拉图早年的思想特征,但柏拉图并没有完全否认法律的作用能够或根本不要法律,柏拉图在以人治思想为特色的《理想国》中也论述法的问题。 但在柏拉图的晚年时期,它的法律思想开始转变,由于统治国家具有最高才智的人难以找到以及实践中的挫折,他又提出了法治,并认为“法治国”是统治人类的第二等好的选择。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认为,政治学是研究公共的善,而为了实现公共的善,单靠教育是不行的,因为人的本性只考虑个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所以必须有法律来制裁或者惩罚人们的不善行为。柏拉图后来论述的法治理论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柏拉图称,法治的关键是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如果统治者可以不受法律制约,甚至可以以言代法,那么不管在这个国度里有多少法律,也谈不上什么“法治”。法治的基础是节制。以法治国不仅要有法可依,还要做到人人自觉守法。普遍的守法观念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 总的来说,他前期重视人治,后期重视法治。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 法治,一种治道,其源头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尤其是雅典的民主式的城邦政治体制。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他对法治思想和理念的贡献在于:首先,他是提出法治优于人治的法治理念的第一人。其次,他还最早提出并阐述了法治的两大要素——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在其经典著作《政治学》里,他给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而良好的法律是法治而前提。这其实也是法治的两个基本属性:法治之法应是良法,法应具有至上的权威性。专制政体的法律是“恶法”,服从“恶法”不能称作坚持法治,亚里士多德坚持柏拉图“恶法非法”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具体体现在立法、执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之中。国家的执政人员要严格实行法律,要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他在《政治学》中对比和权衡了法治和人治的利弊,认为法治优于人治的地方在于:1.法律是经过众人的经验审慎考虑后制定的;2,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有公正性;3.法律具有稳定性;4,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5,人治容易误国家大事6,时代要求实行法治。 亚里士多德主要强调了法与道德的关系。其观点是:法治之法应具有特定的道德价值。首先,法治之法应以理性为基础。其次,法治之法以善为其终极追求。次,法治之法以民主意志为其基本品格。 思考柏拉图构思的是由哲学王实行人治的理想国家;亚里士多德则倾向于由中产阶级实行法治的国家。柏拉图追求理想化的精英统治,而亚里士多德虽未完全放弃贵族的统治方式,但他更加诉诸多数人的较温和的民主统治。柏拉图主张哲学王的人治方式,是因为他们为只有哲学王才能懂得怎样治理国家的道理,所以柏拉图实际上强调的是理性(知识)是统治的基础。亚里士多德强调要重视法律,也是因为法律是按照理性来规定的,是以知识为基础的。所以他们两人所强调的实际上都是理性。重视理性的作用,这是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再到亚里士多德的一贯主张。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论文【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论文【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摘要:提起柏拉图,人们很自然地会联想起他的名著《理想国》,但是,《法律篇》不如《理想国》文笔优美,它较为冗长、晦涩难读,因此,无声无息不为人注意,第三,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强烈地仇视民主制,而在《法律篇》的宪法中,有一些民主制的特色 提起柏拉图,人们很自然地会联想起他的名著《理想国》。固然,《理想国》是一本具有永恒研究价值的杰作,柏拉图用纯理论大胆构造的这个理想王国激起人们极大的兴趣,而神采焕然的文笔更使许多读者爱不释手。书中哲学王的观点、等级分工及公有制的观点等丰富的内容被人们反复论述和研究着。然而,许多人并不知道,《理想国》只是柏拉图的前期思想,并非全部。几十年的时间,柏拉图徒劳地企图在现实社会中实现他的理想国,但直到晚年仍看 不到丝毫的希望。因此,他不得不忍痛放弃最好的理想,动手设计第二套方案,即他所谓第二好的理想,这就是《法律篇》。晚年的柏垃图已不再在幻想中漫游,一生的挫折、坎坷使他比较注重实际了。《法律篇》改变了许多《理想国》的重要原则,在这里,他重新承认了法律的作用,恢复了家庭和财产,对民主制已不再那样仇视,并且提出了意义深远的混合制政体。柏拉图的《法律篇》对他的后继者产生了较《理想国》更大的影响。但是,《法律篇》不如《理想国》文笔优美,它较为冗长、晦涩难读,因此,无声无息不为人注意。对这部体现了柏拉图晚年思想特点的著作,目前研究还很少。而英国人斯达力(R.F.Stalley)的《柏拉图的法律概说》(AnIntroduct iontoPlato’sLaws)一书填补了这个空白。这本书比较全面地概述和分析 了柏拉图《法律篇》的主要观点,从《法律篇》的年代、风格、对话体结构及其重要性一直谈到立法的目的、法律主权以及惩罚、责任等等。首先是自然法的问题。自然法思想渊源 于希腊哲学,几乎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贯穿始终。古希腊的思想家们认为,自然法就是一种自然正义,它存在于一切民族、一切地方,人通过理性理解它,它是人定法的来源和基础。柏拉图对自然法的思想有所贡献。他同样认为:“有一些能够为人的理性所领悟的客观的道德准则,这些道德准则与统治低能动物和无生命物质运动的自然法则之间存在一个基本的和谐,而任何真正的法则,其目的都是使人类趋于完美的普遍的善。”(第33页)“柏拉图表面上相 信一切人皆有理性,但与此相联系的一种说法是:只有某种特殊资格的人才能够领悟最真实、最好的法则。”(第33页)柏拉图把自由民分为三等级,而奴隶根本不算是人,作为大奴隶主 思想家,柏拉图常常在著作中表现出阶级偏见。随后,作者谈到柏拉图的立法思想。柏 拉图把美德与安宁视为立法的两大目的。他生活在希腊奴隶制走向衰败的时期,社会动荡不安,因此,他强调用法律重新建立社会的安宁与和谐。而美德是柏拉图最为关心的东西,他一切理论的目的都是促进公民的至善、国家的至善。他说:“法律应该寻求改善公民的道德品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关于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我想从两个方面来谈:一个是起点问题;另一个是法治的问题。 首先,第一个问题,柏拉图认为,法律和国家的起点和归宿应该是正义。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是与正义相一致的东西,正义应该在法律中体现。从而达到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正义的结果。因此,为了实现正义,柏拉图主张国家的一切都应该制定成法律。 那么什么是正义呢?通过之前对前柏拉图时代法律思想的了解,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一个论述诸多的问题。关于正义,柏拉图的主张和论述不同于前人的诸多观点。柏拉图的正义观主要体现在他的《理想国》中。(《理想国》论述的核心问题就是什么是正义)柏拉图首先讨论了三种自己不赞同的正义观:第一,“正义”就是“欠债还债”,给每个人恰如其分的报答;第二,正义就是“助友害敌”,帮助朋友,打击敌人,为了城邦的公益而献身;第三,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即正义的源泉是立法者的意志,正义等于合法,除了人定法或惯例外,人不能诉诸更高的东西来为自己行为的正义性进行辩护。 通过我对柏拉图正义观的理解,关于为什么柏拉图不赞同这三种观点的原因,我想谈一下自己的观点。我觉得,这三种观点,正好是与柏拉图正义观中三个主要观点向冲突的。 第一个观点,欠债还债,强调的是一种形式上的正义,是一种无差别的平等。但是,柏拉图的正义观,突出的是一种实质上的正义,承认因天分等不同而赋予不同的权力和特权。关于第二个观点,我认为,它只是强调了城邦(国家)正义这一个方面,而在柏拉图看来,这种正义的观点并不全面,还应该包括个人正义这样一个角度。关于第三个观点,它强调的是强者的利益,是社会有机体中的一部分。而柏拉图的正义(无论是国家正义还是个人正义)都强调一种和谐关系。 这是我理解的柏拉图不赞同这些正义观的原因,当然,这些分析中,也体现了柏拉图正义观的三个主要方面——强调实质正义而不是形式正义;国家(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正义体现一种和谐关系。接下来,我想系统介绍一下柏拉图的正义观。 柏拉图是从城邦(国家)正义和个人正义两个角度,基于四种美德——智慧、勇敢、节制、正义来谈的。 在城邦正义这个角度。国家起源于分工。每个人不可能精于各种职业,只有每个人都精于一行,并从事自己所擅长的,靠自己的技艺为他人劳动,而他人也为自己劳动,才能满足我们的需要。这样的话,就存在各种职业。柏拉图根据职业的重要性、分工原则把这些职业分成了三个等级:治国者阶级、卫国者阶级、劳动者阶级。不同的阶级所拥有的美德不同。治国者阶级拥有智慧、卫国者阶级拥有勇敢、劳动者阶级则对应着节制。当社会中的各个阶级都可以各司其职,不去干涉其他阶级的工作,达到一种和谐关系时,就实现了第四种美德——正义。 总结来看,柏拉图将城邦正义总结为这样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合适他天性的职务”,“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做自己的事情”。这种正义观,其实质是要求国家的各个阶级都依照自己的“天性”各守本分,使社会有机体的各个部分间保持和谐关系。并且承认权力的不平等是合理的,承认按照各阶级的天分赋予不同的权力与特权是正义的。(这几点与前面对三种正义观的分析中提到的三点是相同的) 在个人正义的角度。每个人的性格中都包含三种品性——理性、意志、欲望。理性则对应着智慧、意志则对应着勇敢、欲望则对应着节制。当三种品性各自发挥作用、理性可以支配意志和欲望时,则个人不会有不正义的行为。

柏拉图《法律篇》(卷一至三)研究

柏拉图《法律篇》(卷一至三)研究 柏拉图是古希腊哲学家之一,他的作品《理想国》对西方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除了《理想国》以外,他的《法律篇》同样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在这个作品中,柏拉图讨论了很多关于法律、政府、和人类理性的问题。本文将通过分析《法律篇》中的5个例子,来说明柏拉图哲学中的一些主要思想。 第一个例子:象征合理原则的三种等级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认为,合理原则可以分为三种等级:智慧、勇气和自制。这些等级反映了人类灵魂中的不同层面,每个人都应该努力实现这三个等级的平衡。智慧代表着人的思想能力,勇气代表着人的意志力量,自制代表着对于欲望的控制。 对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柏拉图哲学的一些主要思想:首先是灵魂是复杂的,它需要和谐平衡。其次是人应该尽力掌控自己内心的不同层面,这可以帮助人们成为更好的领袖和决策者。最后,合理原则是人类灵魂的一部分,这也是合理行为和智慧的来源。 第二个例子:好的法律必须建立在人类本性之上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提出了一个观点:好的法律必须建立在人类本性之上。他认为,人类天生就有一些固有的品质,这些品质应该成为制定法律时的基础。如果法律与人类本性矛盾,

那么它们将迅速失去支持,人们也不会愿意遵守。 这个例子说明了柏拉图哲学中一个重要的原则:人类的本性是固定不变的。因此,好的政府和好的法律必须考虑到人类本性的这个事实。这种思想与柏拉图对于人类普遍形态的探讨是紧密相连的,他认为这些普遍形态是固定不变的,代表了我们人类共同的本质。 第三个例子:平等的重要性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提出了另一个观点:平等是一个好政府的核心特点。他认为,好的政府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相同的机会和权利。政府应该让人们的机会和权利平等,而不是通过特权和种族或财富上的优势,去产生不公正。 这个例子说明了柏拉图哲学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平等是人格高贵的实质。他认为,所有的人都应该有相同的机会和权利,无论他们的地位或背景如何。这种观点同样也是现代政治理念的基础之一。 第四个例子:民主法律的优缺点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批评了民主政府。他主张,民主政府可能会导致一些不良后果。比如,政府可能会因为追求群众喜好而放弃理智的决策。民主政府可能会变成各方利益之间的博弈,而不是根据公共利益做出理性决策。

浅谈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浅谈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摘要:思想是制度的灵魂,法律思想是法律制度得以构建、运作和产生效果的指导原则和日标方向。西方的法律思想起源于占希腊。柏拉图的法治思想是从“乌托邦”到“法律”来描述从“人治”到“法治”的过程。但本文从柏拉图法治发展历程中描述和描述了一个不同的秩序:柏拉图的法治不仅来自于“人的统治”。对“法治”的转变,但在他的思想史上,法治始终是存在的,整个思想是其法治思想的演进。本文从柏拉图的前期、中期、末期的法治思想进化开始入手,来讲述一下我的论点。 关键词:法治;《理像国》;公理观念;柏拉图 一、由公理演变出的初期法治思想 (一)《理想国》中正义的概念 小我公理和国度公理组成了柏拉图对公理观点的描写。但是,个人正义和国家正义都只是属于正义理念的一种影像,它是对正义的理念进行了描写,而不是真正的叙述正义理念本身。 1、个人正义 人类的灵魂之中的每个组成部分它们之间存在的关系即是个人正义的体现。人的魂灵由理性、豪情和愿望三个部门构成。理性与美德是相似的,然而欲望却接近于邪恶的表现,他们两者之间存在着激情。理性是人类魂灵的最高原则,由于理性的存在可以辨别人与动物。人的根可以称为欲望,它的存在是为了展示人类所拥有的动物性。动物虽然也拥有基情的一面,但是人类可以通过震惊对自己的引导,变成属于人类的一部分。所以说人类内部灵魂存在的本性应该是理性,如果没有理性对人类的激情和欲望指引,那么它们的存在就只能让人们只去贪图表面的幸福。所以只有镇静才能让人们处在真实的世界而不陷入虚无的世界,它是人们能够找到属于人类自己的快乐和幸福的存在。其中,智慧是理性的一种品质,勇敢是激情的一种品质,然而节制的存在则是为了执行制约会人类的欲望。理性在人类的生活中处于第一位置,理性来控制欲望时通常会用激情,于是欲望能够得以控制,懂得忍住时,自然而然的就产生了正义。 2、国家正义

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和柏拉图(Plato)是古希腊最重要的哲学 家之一,他们都对法治思想有着深刻的认识和贡献。亚里士多德和柏 拉图在法治问题上存在一些区别,本文将比较他们的法治思想。 首先,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对法治的定义有所不同。对于柏拉图来说,法治是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力的制约和约束。他认为,法律是一种 高于个人意志的超越性规范,通过它,人们可以获得公正和正义。而 亚里士多德则将法治理解为合法政治权力的正当行使,认为法律应当 为国家和国民民主共同利益服务。 其次,他们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也存在差异。柏拉图主张把法律制 定的权力交给哲学家王者中的哲学家统治者,因为他们具有智慧和正 义的品质。他认为,智慧的统治者可以通过直觉和超验的方式制定公 正的法律。亚里士多德则主张把法律制定的权力放在有能力和正直的 公民手中。他认为法律应该由民众参与制定,以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 代表性。 第三,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在处理犯罪和惩罚问题上也有不同观点。柏拉图认为,犯罪是人性腐败和道德缺失的结果,应当通过教育和思 想的方式来纠正。他反对对犯罪者进行过度惩罚,而是主张通过道德 教育来引导人们追求德行。亚里士多德则认为,犯罪行为破坏了公正 和正义,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他主张按照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社 会危害性来惩罚犯罪者,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

最后,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对于司法制度的看法也不尽相同。柏拉图认为,司法制度应该是一个理性和公正管理冲突的机构。他主张通过行政机构来管理司法,并由哲学家王者担任最高司法审判官。亚里士多德则认为,司法应该是独立的,法官应当是有经验和正直的人。他主张法院应当是一个对各方公正和平衡的地方,以确保法律公正执行。 综上所述,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对法治思想有着自己的独特见解。柏拉图主张哲学家统治者的智慧统治,认为道德教育和思想引导是重要的法治手段,而亚里士多德则更加注重公民的参与和民主决策。虽然他们在一些细节上有所不同,但他们都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为后世的法治思想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 摘要:《法义》是反映柏拉图法哲学思想的重要著作,他以“正义”为出发点, 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性,分析了国家政治制度和选举制度、刑法制度、妇女地位以及婚 姻家庭等方面的一系列政治法律哲学思想,对人类社会整个进程及当今世界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法义》;法律哲学;正义;法治 柏拉图作为古希腊时期理想主义思想家之一,他的法哲学思想对西方的法律思想史产 生了巨大影响。他从老师苏格拉底的悲惨命运中认识到,过度的民主自由思想使古希腊政 治变得衰败,从而造就了柏拉图构建理想国家的愿望与追求。《法义》中的法律思想就是 构建这种理想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整个希腊法律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后世资产 阶级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确立起到了积极作用,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 一、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崇尚的是一种“哲学王”的统制,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 认知进行统治,相对于法律统治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法律远不能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提并论。因为哲学家所掌握的是一种真理,它比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还要高明,“法律者强者之 所好”,而现实中的法律并不必然体现正义。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哲学家的知识可以随机应变。一切社会都需要和谐,只有哲学家通过智慧才能达到这一目标。 柏拉图所提出的通过“哲学王”实现统治的理想国模式,背弃了古希腊城邦制度下的 法治传统和古希腊人尊崇自由、崇尚法律的最高价值理念,因此在当时的社会背景条件下 这种理想模式是很难实现的。虽然他仍然坚持没有法律的国家是最高级且最完善的统治形式,但他也承认这种国家的有效运行需要由具有最高才智的和不会做出错误判断的人来掌控,由于这种人很难找到,所以他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在柏拉图看来,哲学王的统治即这种人治方式始终是理想国家的最优选择,而实行法治则只不过是次优选 择而已。柏拉图曾历经磨难,企图在现实社会中实现他的理想国,但无情的现实最终打破 了他的幻梦,迫使他不得不放弃最优的理想,即按照道德原则建构哲学王统治的人治模式 国家,开始探索通往理想国的第二条途径,即他所谓人治与法治结合的混合治理國家模式。 在柏拉图的思想体系中,他一方面承认法律的统治是“第二好的政治”,另一方面, 他仍然坚持以哲学家的智慧来进行统治。一方面,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他又主 张如果有一个聪明智慧的哲学家的统治,法律的统治则是没有必要的。实际上柏拉图最终 也没有放弃他的理想国设想,他认为哲学王的统治始终是最优的、至善的终极理想统治, 因为理想国无非就是关于“国家”的理念,但理念是遥不可及的,在现实世界中也难以实现,因此只能退而求其次,意欲通过法治的现实途径达致理念世界的最佳治理模式,《法义》中的思想就是这种人治观向法治观转变的标志。

西方法律思想史

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 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的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有鲜明的阶级性、实践性和科学性。属于理论法学范畴,有批判借鉴作用,加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解。扩大知识面。 二、体系安排 公元前10世纪前后希腊进入奴隶制社会,探讨西方法律思想史从雅典和斯巴达城市国家形成和发展时期开端。公元前五世纪到四世纪希腊出现了智者。他们认为遵守国家法律是否违反自然的,因为他不代表正义。与智者对立的是苏格拉底一派,他主张国家制定的法律是符合人类幸福标准的。知识就是美德,遵守法律也是一种美德的要求。柏拉图主张有哲学家出来担任国王,用法律去约束统治者。亚里士多德认为,通过法律进行统治是最好的政体,主张实行法治。 古希腊城市国家进入危机时期的法律思想,是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为代表。伊壁鸠鲁参经研究过德谟克利特的哲学,并将创办雅典学园,宣传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思想。伊壁鸠鲁的伦理,无神论和契约说,对于古代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起过促进的作用。

在古代的罗马,西塞罗在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同时,发展了希腊哲学中关于自然法的理论;它从人类理性出发,提出关于解释奴隶的政治主张。公元前五世纪《12铜表法》到 公元6世纪中叶查士丁尼《法典汇编》的罗马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在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中,罗马五大法学家作出过重要贡献。从奥古斯都开始罗马帝国对于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和法学著作赋予法律效力。 在西欧中世纪法律思想同神学世界观紧密地联系在一 起的。神学又处于支配地位的。基督教神学最早表现形式上是教父学,代表人物圣奥古斯丁。中世纪后期,阿奎那的自然法观点同政治宗教结合了起来。为了君主王权,国家主权概念应运而生。标志着君主专制国家的形成。近代主权学说也产生,代表人物马基雅弗利和布丹。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以自然法理论为思想武器,反对封建,夺取政权,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与法律。与古代自然法内容不同,古代希腊单纯从哲学方面却探讨,认为在成文法律之上,自然法是一种普遍的法则,它体现人类的理性。中世纪的自然法则又被披上一件神学的外衣,宗教色彩浓厚。近代自然法是从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出发,假设一种自然状态作为理论的前提。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是从国家立场出发,强调道德在生活中的作用;近代自然法则是从个人立场出发强调利己主义。资产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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