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法律思想解读

柏拉图法律思想解读

作者:石浩然

来源:《卷宗》2014年第09期

摘要:柏拉图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建立体系化的政治法律思想,并有大量著作流传下来的思想家。在其著作中《法律篇》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法学著作,开创了西方法学的学术传统,其中一些法律思想对后世的法律实践和理论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本文以《法律篇》为蓝本,对其法律思想作一个比较细致的梳理。

关键词:柏拉图;法律篇;法律思想

1 柏拉图的生平和著作

柏拉图生于雅典贵族名门,本名阿里斯托克力斯,柏拉图是其老师苏格拉底为他起的学名。20岁时他师从苏格拉底学习哲学,成为其忠实信徒,苏格拉底被平民政府判处死刑后,柏拉图逃离雅典。其先后到过埃及、意大利、西西里等地,他边考察、边宣传他的政治主张。公元前 388 年、前 367 年和前 361 年,他曾三赴西西里岛,企图通过教育独裁者的途径建立新的政体,但均无功而返。公元前 387 年,柏拉图返回雅典,创办“学园”,专门从事著述与研究,构筑他的理想国。其创办的这个学园,一直是古代欧洲的思想文化研究中心。公元前347年他80高龄时,在一次婚宴上无疾而逝。柏拉图一生著述颇丰。他的著作一般采用对话的形式,常以苏格拉底的名义阐述自己的思想。以柏拉图的名义流传下来 30 多篇对话和 13 封信。这些作品并非都是柏拉图的作品。现在较公认的有 26 篇对话为柏拉图所作,在 13 封信中,一般认为第 7、第 8 封信比较可靠。他的著作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早期对苏格拉底观点的阐释;第二,同智者论战中进一步深入阐释苏格拉底的命题并提出自己的思想;第三,主要陈述自己体系化学说的著作;第四,晚年著作。柏拉图的法律思想集中反映在《理想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The Laws)三本书中。据西方研究柏拉图的专家考证,《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创作的一部重要作品。该书大约成于公元前 360—347 年之间,是柏拉图创作的一篇最长的对话体著作,共 12 卷、195 章。该书的中心是法律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问题,还涉及教育、道德、经济、哲学、宗教、文艺、音乐。

2 《法律篇》

学术界一般都认为《法律篇》共 12 卷,前 3 卷可以看作是绪论,主要讨论立法的宗旨和立法者必须具有的素养和条件,第 4 卷到第 12卷则可以看作是分论,分别论述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法律篇》较之于《理想国》,思想上一个最大的转变或者说对我们今天最具指导意义的是从“人治”即“哲学王之治”转向“法治”。柏拉图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而在较短的时间内又没有好的方法把统治者变成哲学家,则法治仍然比人治要好。法治理论在柏拉图晚年提出,与后来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相比显得比较粗陋,但它仍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因为在西方历史上,柏拉图是第一个阐述法律的社会功能、法律的至高无上、法治

的必要性以及法治的各项措施的思想家。由此开启对于一个法治基本范畴问题的探讨,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

与《理想国》相比,《法律篇》引入中国要晚许多。20 世纪 60 年代,朱光潜先生对《法律篇》的内容曾经有过翻译,但是从文学角度进行的,取名《柏拉图论文艺教育》。直到上世纪 90 年代,中国内地及港、澳、台地区的法学界,还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篇》的中文译本,学者在论述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时,引用的都是北京大学学者编辑的古代希腊与罗马哲学思想的著作(如《古希腊罗马哲学》等)中所收录的柏拉图的论述。2001 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张智仁、何勤华翻译的中文译本。该译本是两位译者以 Jowett的英译本为底本,参照俄、日译本而成,翻译比较准确,语言也比较流畅,因此出版至今已经多次重印。与此同时,2002 年,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王晓朝的译本,该译本载《柏拉图全集》第三卷之中,取名《法篇》,也是从英文转译过来的。这样,目前法科学生以及专业人员,在学习和研究柏拉图法律思想时就有了两个可以参考引用的比较权威的版本。柏拉图写作《法律篇》有着丰富深厚的思想来源。在柏拉图之前,希腊哲学已经非常发达,对其思想的形成,都有着影响,尤其是苏格拉底的思想,对柏拉图法律思想的形成,更是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一方面,苏格拉底在思考认识人自己时,已经提出要建立一门关于研究人的灵魂(即关于城邦)的学问的问题。另一方面,苏格拉底在其自然哲学的基础上,阐述了其法律思想,即将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两种,强调作为神的意志的法——自然法的重要性,它是高于作为国家政权颁布的法律的人定法。在继承、发展苏格拉底法律思想的基础上,柏拉图创作了《法律篇》一书,将苏格拉底思想中关于自然法和人定法的观点进一步细化,对法哲学和法律领域中的各个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论述。

3 《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

阅读《法律篇》一书,可以从以下四个角度入手。

1.法治的必要性。柏拉图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而短时间内又没有好办法把他变成哲学家,那么法治比人治要好,这时必须重视法治的作用。每个人的品性中都有“较善”和“较恶”两部分,如果“较善”部分占优势,人们据理性行事,正义就有了,用不着法律;但人都有“较恶”的兽性欲望,这种欲望须靠外在的权威约束,法律就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规则,是公道和正义的标志,当人的行为无法靠自己的“道德正义”进行调整时,就需要靠外在的法律正义进行调整。

2.研究法律的概念问题。柏拉图除了把法律问题同正义、规则等概念相联系以外,还认为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律,在法律的概念中特别强调理性,认为人类应该有办法仿效“黄金时代”的生活,如传说的那样,在家庭和国家方面,都要服从人类内心中那种永恒的理性的命令。对此,其在《法律篇》中借用一个雅典来客的口说道:“我们应该千方百计模仿传说中克洛诺斯领导下的人民的生活方式,管理我们的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协调我们的家庭和城市,顺从我们身上的哪怕是一丁点儿的神的因素,就地理分布范围规定,理性地给予‘法律’的名称。”由此可看出,在柏拉图那里初步具有了理性自然法思想的萌芽。

3.立法工作。实行法治的重要前提是要做好立法工作,立法的最根本原则是要遵循公正和善德的理念,同时,要求一位立法者在订立法律时,不要只看到一个方面,只看到人的德性中最低下的那一部分;

应该看到全部的善德,并按照这些善德来制定出各种法律。即“立法者制定法规时不要仅仅着眼于部分美德,这偏偏又是最微不足道的部分。我们应该说,他的目的是注重美德的整体”。立法应具有三种客观条件:一立法的国家应该是自由的;二该国应该是统一和团结的;三国民应具有理解力,即“一个立法者在制定法典时要着眼于三件事:他为之立法城邦的自由、团结和智慧”。4.守法问题。人类不仅要有法律,而且更重要的是要遵守法律,全体公民都要依法办事。在柏拉图看来,制定和服从法律,也是服从圣神宙斯,“这是不言而喻的事情”。因此,在一个较为理想的国家和社会当中,为了克服极端自由和专制,使人们遵守法律,就应树立法律的权威,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居于官吏之上并被他们所服从和遵守,这个国家就是正义的,官吏不仅是法律的执行官也是法律的仆人。为了保证法律得到公正的执行和遵守,柏拉图主张建立完备的司法制度,制定程序法,设立法庭,选任检察官和法官以及陪审员,实行陪审制度。程序法要对诉讼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包括诉讼的期限、表决方法、休庭、审判的顺序等,法官要严守中立,谨言慎行。

《法律篇》是一本以论述法律规范为主的,并涉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柏拉图的思想,尤其是他关于正义、理性和法治的思想,构成了西方社会法律传统的历史基础,是西方法律思想、西方法学的源头。他的学说、观点,对后世的思想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西方,法律思想界以其思想为历史源头和理论基础,在东方各国,其政治与法律思想的影响力也始终存在。柏拉图这位西方法律思想和法治传统的奠基者,其理论和学说具有恒久的生命力,是整个人类的宝贵思想财富,是人类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参考文献

[1] 严存生. 《西方法律思想史》[M]. 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 .

[2] 何勤华. 《西方法律思想史》[M].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

[3] 何勤华. 西方法学的开山之作[J]. 东方法学,2008,(2).

[4] 柏拉图. 《法律篇》[M].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

作者简介

石浩然(1990-),女,安徽亳州人,硕士研究生。

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 摘要: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从理想国到法律篇,经历了一个从理想到务实,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这与他所处的时代和个人的经历是分不开的。柏拉图见证了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逐渐衰落的过程,这促使他探求政体的改革,以挽救危在旦夕的城邦。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对后世影响极为深远重大。 关键词:柏拉图正义哲学王法治 柏拉图是古希腊对后世影响最为深远的理想主义思想家之一。过度民主自由的暴民所导致其老师苏格拉底的悲惨命运,让他看到了古希腊政治的衰变。从而造就了柏拉图构建理想国家的终身学术志向。他有过理想国家哲学王的最优方案,也有过依法而治的次优方案。现在就让我们一起去看看柏拉图的理想国家是如何构建的,看看他是如何从追求人治而转向追求法治的。本文就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背景资料 <一>柏拉图的个人简介 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年-前347年),生育雅典名门贵族,他的母亲是雅典立法者梭伦的后裔。柏拉图原名阿里斯托勒斯(Aristokles),却又何以改称“柏拉图”呢?溯其源,阿里斯托勒斯自幼身体强壮,胸宽肩阔。因此体育老师就替他取了“柏拉图”一名,“柏拉图”希腊语意为“宽阔”。后来,柏拉图的名字被延用下来,流行至今。柏拉图20岁时师从苏格拉底学习哲学,成为苏格拉底的忠实信徒,苏格拉底被平民政府判处死刑后,柏拉图逃离雅典。逃亡期间,柏拉图游历了地中海沿岸的很多地方。公元前387年,柏拉图返回雅典,创办了“阿卡德米学园”,专门从事著述与研究,构建他的理想国。这个学园一直是古代欧洲的思想文化研究中心。 柏拉图,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也是全部西方哲学乃至整个西方文化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他和老师苏格拉底,学生亚里士多德并称为古希腊三大哲学家。柏拉图一生著述颇丰,其政治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理想国》、《政治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Plato)是古希腊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对于法律的思考 和理解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柏拉图主张建立一 个理想国家,认为合理公正的法律制度是实现这个理想国家的关键要 素之一。 一、理性和公正的法律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理性和公正的基础上。他关注的不仅 是个体而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他认为法律应该服务于整个社会,以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在他的著作《理想国》中,柏拉图描述了 一个由哲人统治的理想国家,其中法律被视为实现公正的工具。 柏拉图认为,理性国家的法律应该建立在它的公民对真理的理性追 求上。他认为,人们应该通过哲学的方式,通过思考和辩论,追求真理,并将这些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中。只有在法律制度基于理性的基 础上,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和道德性。 二、法律的目的和功能 在柏拉图看来,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维护社会秩序。他认为, 一个无序的社会将会导致混乱和不公正,因此,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确 保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柏拉图主张,一个有组织的国家需要法律来管 理和调节社会关系。 此外,柏拉图还强调了法律的教育和改造功能。他认为,法律不仅 应该被视为一种制约力量,还应该成为塑造个体品德的手段之一。他

认为,通过教育和法律的约束,人们可以得到道德上的完善,并为理想国家的建设做出贡献。 三、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柏拉图将法律和正义视为密不可分的概念。在他的著作中,法律是对正义的具体化和实现。他认为,法律的目标是实现正义,并根据不同的情境和需求,制定适当的法律规则。柏拉图主张依法治国,并强调法律应该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以确保公平和正义。 柏拉图对于法律与正义的理解对于后来的法律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他的观点部分地影响了现代法律理论,对于法律的制定和法律实施的公正性提出了重要的思考。 总结: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强调了法律的理性性质和公正性。他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哲学的基础上,服务于整个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柏拉图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并塑造个体的品德。他将法律和正义联系在一起,认为法律是实现正义的具体化和实现。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对于法律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于柏拉图的思想总结

关于柏拉图的思想总结 一、柏拉图政治学说的出发点是寻求正义 国家的三个阶层,即统治者、武士和生产者各自的德行应该是智慧、勇敢和节制。如果这三个阶层能够各司其职,不相逾越,国家就能达到正义。受斯巴达的影响,他主张在统治者和武士中间实行平均主义这一原则,没有私有财产,没有家庭,优生优育,按照不同的年龄进行严格教育,指导培养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哲学王。柏拉图还承认四有财产和家庭地位。他认为没有私人的利益社会虽然是最美好的和最幸福的社会,但“这种理想也许对于高于人类的生物可能存在”。 二、柏拉图的教育学说和他的灵魂说密切联系 他的灵魂说包括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灵魂的本性及其与物体的关系;灵魂的构成和等级;灵魂的回忆与灵魂的不朽。和教育关联最大的是“学习就是回忆”说和“灵魂转向”说。这是因为让哲学家做王实际上就是要使政治权利和哲学智慧结合在一起。如何才能培养哲学王?柏拉图就是通过“灵魂的转向”来加以阐述,灵魂本身具有一种认识能力,教育只是使这种固有能力能够掌握正确的方向。由于这种心灵转向只有通过教育才能实现,教育遂成为《理想国》的一个重要主题。 三、柏拉图认为遗传、环境教育对人都有影响

1.研究了遗传对于人的发展的影响,认为人之优劣决定于遗传,决定于他是否有优秀的父母,所以主张优生优育,除了遗传因素,人的发展还决定与良好的教育与环境,这应该是由好的国家制度来解决,这其实也能表现出柏拉图重视国家对于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重要性。 2.接受了希腊各城邦尤其是雅典教育的经验,把初等教育分为音乐教育和体育。并且还注意到游戏在儿童教育中的地位,但他认为,游戏不仅仅是玩耍和娱乐,也应于道德教育相结合,游戏有一定的规范,要防止在游戏中出现违反纪律和秩序的现象,否则儿童将受其同化,也就不可能培养严肃而守法的公民。 四、柏拉图主张女子应受到与男子平等的教育 1.在担负国家职务方面不分男女,不论是执政者还是军人,女人和男人一样都应成为候选人。那么女子应同样受到与男子同样的音乐教育与体育。 2.当然在其《法律篇》首次提到强迫教育,规定所有的公民的孩子到了一定年龄必须接受学校教育这也是值得我们去了解的。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对话集》、《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理想国》第一阐明理想国的产生和组成,这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第二规定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他重人治轻法治。理想国中的等级制度,统智者——金子——智慧;军人—银子—勇敢;节制、正义属于三个不同等级;劳动者—铜和铁。 柏拉图认为贤人政体是最好的政体,也就是他的理想国。柏拉图重视立法工作,1,立法只有为之立法的国家应该是自由的。2,这个国家应该是统一的。3,这个国家的人民对法律应该具有理解力。全部的善德是制定法律的最高标准。法律与政体的关系,认为混合政体形式是最好的。柏拉图后期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创办了第一学园得。 正义理论 正义论是柏拉图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正义就是制作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 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她天性的职务。当理性支配意志和欲望的时候,人们便获得了正义的德性 分为道德正义和法律正义。道德正义是个人和国家的最高美德。社会行为的普遍道德标准法律上的这种不平等权力分配强强是道德正义的体现 法律是一种秩序。法律争议是社会各阶层各守其位、各谋其政,不非分越位。 正义是国家的原则 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法律必须体现正义的要求 理想的国家制度 理想的国家是为了满足最基本的需要 国家阶级的构成:护国者、辅助者、生意人 在统治者内部实行“共产、共妻、共子”的制度,各不同等级之间的人不能通婚 对统治者进行终身培养教育,从儿童时期抓起 “第二等好的国家” 第二等号的国家的政体应是混合政体,应建立民主制和君主制相结合的混合政体,实际上就是寡头制政体,是贵族制政体 主张限制私有财产,实行法律的统治 哲学王统治与政体理论 最理想的国家就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 正常政体,是指依据法律进行通知的政体;变态政体,是指不依据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法律和法制 法律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规则,它是公道和正义的标志; “我确信一个国家的兴亡取决于这一点,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 柏拉图已经初步具有理性自然法思想的萌芽 立法的最根本原则是要遵循公正和善德的理念

西方政治思想(柏拉图的思想内容和影响、基督教思想内容和影响)

买卡 A.对柏拉图的政治思想内容、影响等的阐述,理解,评价等 B.对基督教思想内容、影响等的阐述,理解,评价等核心内容中心思想:上帝 创世说。基督教认为,宇宙万物(包括人类)都是上帝创造的。《旧约·创世记》记载:上帝用5天时间创造出了自然界万物,第6天造人,第7天歇息。上帝创世说是基督教的核心。因为上帝创造一切,他才被说成是至高无上、全能全知、无所不在的唯一真神,是宇宙的最高主宰 柏拉图的政治思想 (一)柏拉图的正义思想 柏拉图是古代希腊奴隶主贵族派的主要理论代表。他的国家观和他的正义思想是紧密联系的。关于正义的讨论贯穿于他的著作《理想国》始终。何谓正义,柏拉图认为就是当初建立国家时所依据的原则。它包括下列内容:(1) 分工论。认为人们由于生活需要,只有分工互助,才能过好共同生活,这是建立国家的主要原因。(2) 等级论。认为由于人们的本性分为理智、意志和情欲三类,在社会生活中相应地形成了与之相应的统治者、保卫者和生产者等级。并认为这三个等级分别是由金质、银质、同铁质构成的,每个等级的天然属性是不能改变的。(3) 理想国家。即正义国家。在这种国家中,各个等级各有专司,互不干扰,通力合作,理想的正义秩序便实现了。(4) 正义论的实质是通过等级秩序的确立,以实现少数奴隶主贵族对下层自由民以及奴隶的统治。 (二)柏拉图的共产共妻主张 柏拉图认为为了防止第一、第二等级可能出现的任何纷争,他认为应在这两个等级中实行共产并取消家庭,任何人除了生活必需品之外,不得占有任何私有财产。国家实行按需分配原则;在政治上,各种职务所有公民都可参加,以此维护第一、第二等级的内部团结。柏拉图所谓的共产制度是建立在奴隶主阶级共同剥削奴隶和自由劳动者的基础上的,是一种集体剥削制度。 (三)柏拉图的哲学家执政思想 哲学家执政是柏拉图挽救城邦危机的根本措施,是正义国家实现的关键,也是他的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哲学家执政的根据:(1) 人的品德是政治的基础,保持公民完善的品德,矫正人们品德的堕落,有赖于具有完善品德的哲学家。(2) 知识是美德的基础。它是对“理念”的认识与回忆,而非源于物质世界。只有哲学家才能掌握这种知识,回忆这种知识。(3) 治国需要知识、美德和权力的结合。(4) 哲学家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教育、训练过程。柏拉图的哲学家执政思想,其实质是要恢复奴隶主贵族政体,以挽救城邦的危机。 (四)柏拉图《法律篇》中的思想

柏拉图的正义思想溯源

柏拉图的正义思想溯源 柏拉图(公元前427年——前347年)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和社会思想家,他的正义思想是西方正义理论的源泉。在他的代表作《理想国》中,对正义理念做出了比较完整而深刻的探讨。他研究正义的根本目的是要建立一个完善、和谐的理想社会,这与当前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构想非常契合。柏拉图生活的时代处于古希腊城邦奴隶制从繁荣开始走向衰落之际,社会的分裂动荡和政治危机对他的正义思想的产生和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一、柏拉图正义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 (一)希腊的政治改革与立法活动,要求人们建立正义的法律观念。 公元前六世纪,希腊城邦发生了一系列政治改革和立法活动,原本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和习俗受到巨大冲击,在社会思想领域出现了激烈的政治斗争和辩论。一些进步的社会改革家和立法者需要针对当时的社会政治问题发表自己的主张,并需对此做出解释,他们的思想主要通过立法活动及创立政治法律制度等途径来体现。来库古执掌大权后,他立法贯彻极端的集体主义原则,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绝对平等,他的这些法律思想就是依据正义原则制定的。在雅典,伯里克利改革使民主制得到了广泛发展,但法律却在不断萎缩,统治者处理案件不是完全依靠法律,而是依据正义感审判,法制陷入解体状态。在这种形势下,人们迫切需要建立正义的法律观念。 (二)雅典民主制的衰落,要求人们建立和谐与正义的政治秩序。 公元前五世纪爆发了希波战争,战争以雅典大获全胜结束,雅典由此进入最辉煌的伯里克利时代。伯里克利取消了对公民参政的一切限制,在他的领导下,人们参与城邦政治生活的热情极度高涨,奴隶制民主空前繁荣。然而表面的繁荣掩盖不了雅典民主制群众基础的不牢靠。此外,苏格拉底之死(被民主政体处以极刑)也给希腊城邦有识之士思想上带来了强烈的震撼,使他们对民主制感到非常失望。面对这样的现实,寻求一种合理的政治秩序便成为当时社会的首要问题。 (三)希腊城邦动荡的社会秩序,要求人们追求和谐与正义的理想价值。 伯罗奔尼撒战争是雅典由强盛转向衰落的一个重要转折点,这场战争以雅典的失败而告终。战后,希腊奴隶制城邦转入危机时代。战乱层出不穷,社会动荡不安,和谐与秩序不复存在,希腊城邦体制的生命力呈现出衰竭迹象。随着城邦之间战争的不断发生,城邦内部也出现了严重骚乱。“奴隶主们公然宣称弱肉强食就是正义”,公民内部的阶级矛盾异常尖锐,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奴隶主们轮番执政,希腊城邦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政治制度,但都不能解决当时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面对雅典城邦的社会危机,和谐与正义成为人们追求的理想价值。

人民版高三历史选修4_知识拓展: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这句话出自著名的古希腊政治思想家之口,他就是柏拉图。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也是全部西方哲学乃至整个西方文化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作为古希腊一位伟大的思想家,他一生著述颇丰他一共留下了23篇对话和3件书札,其中关于政治法律的对话,依次有这样三篇:《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这三篇对话反映了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可以说,《理想国》是柏拉图探讨哲学和道德哲学的重大智慧结晶,《政治家篇》和《法律篇》才真正在《理想国》的基础上构建城邦的政治法律制,而晚期的《法律篇》更是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律思想。 一、柏拉图法治观的哲学基础——客观唯心主义理念论 柏拉图是西方客观唯心主义的创始人,其哲学体系博大精深,对其教学思想影响尤甚。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以其“理念”论为哲学基础。“理念论”是柏拉图整个法哲学思想的哲学理论基础,其法律正义论、人治观和法治思想都构筑于“理念”这一基本的哲学范畴之上。他认为,理念法则即是理性法则,理性法则构成法治、政府、国家之现实存在的深刻根基。不可否认,在古代很多哲学家思想中都牢牢把握着“理性”这一条线,因此柏拉图划分了两种美德,神圣的与人类的,他认为应该按此种美德次序调整一切关系,确定各种善恶状态。正如柏拉图所言:“就是一方面,我们说有多种美的东西、善的东西存在,并且说每一种美的、善的东西又都有多个,……另一方面,我们又曾说过,有一个美本身、善本身,以及一切诸如此类者本身;相应于上述每一组多个的东西,我们又都假定了一个单一的理念,假定它是一个统一者,而称它为每一个体的实在。”这里所谓“多种美的东西、善的东西”是指多数的个别事物,所谓“美本身”“善本身”就是指美的东西、善的东西的“理念”。有些学者将“理念”汉译为“相”,“相”是事物的“本真”,“正义”指人的德性,“善”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又是最高的正义。因此,“相”的哲学思想本身已蕴涵了对宇宙本质和人类道德生活的终极关怀。柏拉图的相论确实存在着一个发展过程。前期的相论不仅侧重目的论的伦理道德,而且搞不清具体事物中已包含着事物普遍本质,后期柏拉图在这两个方面都有觉醒和发展,所有事物都有普遍本质,也应该有其相应的“相”。这为他

[柏拉图,法理学,正义]从法理学角度浅谈柏拉图的正义观

从法理学角度浅谈柏拉图的正义观 一、柏拉图正义观提出的背景 《理想国》是一篇长度仅次于《法篇》的对话体著作,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与思想家柏拉图的重要著作之二《理想国》是一篇对柏拉图哲学思想总结与概括的论著,理想国,指的是理想中存在的,人们是正义和善良的国家。柏拉图推理出的理想国所要阐述的重点就是正义。 正义作为评价政治生活价值的标准、维持社会秩序的最高原则,在古希腊是一个重要的观点。正义可发生在国家中,也会体现在个人中,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个人体现出的是遵守社会制度的优良品德。正义可发生在国家中,也会体现在个人中,在人们生活中,通过单个成员体现出的是遵守社会制度的优良品德。苏格拉底为了把道德的理念落实到每个人的具体行为中,把自己的一生都奉献在探索德行知识的道路上,最终付出了生命去维护社会正义。苏格拉底的死,对柏拉图的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他开始思考一种最终能为全社会带来幸福的途径:正义的道路需要什么样的引导,需要受到保护和肯定的美德的人该怎样操作《理想国》就是一部正义论。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也仅仅是发表个人的浅薄认识,通过《理想国》中的论述,尝试对柏拉图的正义理念进行分析与论述。 二、什么是正义 在中文中,正义指的是公平与公道,从字面与经验理解,何为公平,何为不公平很容易,却难给大家一个都接受的准确有关正义的定义。学者们分别从不同的正义论出发,提出了不同的正义定义。1、正义是人类各得其所。正义是一种人类的精神意向,根据每个人的品德、能力、身份、地位、奉献的分配机会、财富和权利等,使每个人都能获得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2、正义是一种公平等价的回报。这种观点在中国和西方的一些语言表达中都有体现,比如中国的用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西方的一个在某种情况下以某一种方式对待别人的人,不能认为他人在同样的情况下以同一方式对待他是不公正的。3、正义是所谓的平等对待。从某种特殊的观点来说,给予就是同样的对待平等的人。4、正义是很理想的自然产生的关系。人们对自然而然所存在的、理想状态的关系认知并不相同。如果每个人真能遵循这些自然理想的关系,社会上就真的实现了正义。5、正义是法治或者说是合法性的。持有本观念的学者认为,人并不是人的统治,而是受法的统治。6、正义是一种公正体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正义是一种能够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体制,满足人类实现主张和享有东西一种的手段,可以满足人们受到最少限度的阻碍及浪费,从而使人们生活的更加美好。 在对话中,正义引导出来了众多其他问题延伸出现。通过对话的分析,可以看出,正义是处于最高的位阶的,与智慧、勇敢、自制等概念相比,更为抽象《理想国》集中体现的是柏拉图的思想,然而整个内容都是以苏格拉底对话的形式所写的。在论述中,苏格拉底对当时主流的几种观点进行指正批评。第一种是正义就是借债需要还债。苏格拉底通过列举一个例子的形式,反驳这种观点。他说,假如有一位朋友在思维清晰的时候,交给你一把武器,如果后来他思维混沌的时候,跟你要武器,所有人都会说武器不能给他。如果你真的如他所愿,并告诉他来龙去脉,这就是不正义的体现。第二种认为正义就是用善良来对待朋友,用恶语对待敌人,如果人们说话保证统一的情况下,那么正义就是用用善良来对待朋友,用恶语对待敌人。苏格拉底同样通过列出:如何对待医生,对待盟友的时间问题等方面的例子进行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论文【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论文【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摘要:提起柏拉图,人们很自然地会联想起他的名著《理想国》,但是,《法律篇》不如《理想国》文笔优美,它较为冗长、晦涩难读,因此,无声无息不为人注意,第三,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强烈地仇视民主制,而在《法律篇》的宪法中,有一些民主制的特色 提起柏拉图,人们很自然地会联想起他的名著《理想国》。固然,《理想国》是一本具有永恒研究价值的杰作,柏拉图用纯理论大胆构造的这个理想王国激起人们极大的兴趣,而神采焕然的文笔更使许多读者爱不释手。书中哲学王的观点、等级分工及公有制的观点等丰富的内容被人们反复论述和研究着。然而,许多人并不知道,《理想国》只是柏拉图的前期思想,并非全部。几十年的时间,柏拉图徒劳地企图在现实社会中实现他的理想国,但直到晚年仍看 不到丝毫的希望。因此,他不得不忍痛放弃最好的理想,动手设计第二套方案,即他所谓第二好的理想,这就是《法律篇》。晚年的柏垃图已不再在幻想中漫游,一生的挫折、坎坷使他比较注重实际了。《法律篇》改变了许多《理想国》的重要原则,在这里,他重新承认了法律的作用,恢复了家庭和财产,对民主制已不再那样仇视,并且提出了意义深远的混合制政体。柏拉图的《法律篇》对他的后继者产生了较《理想国》更大的影响。但是,《法律篇》不如《理想国》文笔优美,它较为冗长、晦涩难读,因此,无声无息不为人注意。对这部体现了柏拉图晚年思想特点的著作,目前研究还很少。而英国人斯达力(R.F.Stalley)的《柏拉图的法律概说》(AnIntroduct iontoPlato’sLaws)一书填补了这个空白。这本书比较全面地概述和分析 了柏拉图《法律篇》的主要观点,从《法律篇》的年代、风格、对话体结构及其重要性一直谈到立法的目的、法律主权以及惩罚、责任等等。首先是自然法的问题。自然法思想渊源 于希腊哲学,几乎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贯穿始终。古希腊的思想家们认为,自然法就是一种自然正义,它存在于一切民族、一切地方,人通过理性理解它,它是人定法的来源和基础。柏拉图对自然法的思想有所贡献。他同样认为:“有一些能够为人的理性所领悟的客观的道德准则,这些道德准则与统治低能动物和无生命物质运动的自然法则之间存在一个基本的和谐,而任何真正的法则,其目的都是使人类趋于完美的普遍的善。”(第33页)“柏拉图表面上相 信一切人皆有理性,但与此相联系的一种说法是:只有某种特殊资格的人才能够领悟最真实、最好的法则。”(第33页)柏拉图把自由民分为三等级,而奴隶根本不算是人,作为大奴隶主 思想家,柏拉图常常在著作中表现出阶级偏见。随后,作者谈到柏拉图的立法思想。柏 拉图把美德与安宁视为立法的两大目的。他生活在希腊奴隶制走向衰败的时期,社会动荡不安,因此,他强调用法律重新建立社会的安宁与和谐。而美德是柏拉图最为关心的东西,他一切理论的目的都是促进公民的至善、国家的至善。他说:“法律应该寻求改善公民的道德品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关于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我想从两个方面来谈:一个是起点问题;另一个是法治的问题。 首先,第一个问题,柏拉图认为,法律和国家的起点和归宿应该是正义。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是与正义相一致的东西,正义应该在法律中体现。从而达到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正义的结果。因此,为了实现正义,柏拉图主张国家的一切都应该制定成法律。 那么什么是正义呢?通过之前对前柏拉图时代法律思想的了解,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一个论述诸多的问题。关于正义,柏拉图的主张和论述不同于前人的诸多观点。柏拉图的正义观主要体现在他的《理想国》中。(《理想国》论述的核心问题就是什么是正义)柏拉图首先讨论了三种自己不赞同的正义观:第一,“正义”就是“欠债还债”,给每个人恰如其分的报答;第二,正义就是“助友害敌”,帮助朋友,打击敌人,为了城邦的公益而献身;第三,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即正义的源泉是立法者的意志,正义等于合法,除了人定法或惯例外,人不能诉诸更高的东西来为自己行为的正义性进行辩护。 通过我对柏拉图正义观的理解,关于为什么柏拉图不赞同这三种观点的原因,我想谈一下自己的观点。我觉得,这三种观点,正好是与柏拉图正义观中三个主要观点向冲突的。 第一个观点,欠债还债,强调的是一种形式上的正义,是一种无差别的平等。但是,柏拉图的正义观,突出的是一种实质上的正义,承认因天分等不同而赋予不同的权力和特权。关于第二个观点,我认为,它只是强调了城邦(国家)正义这一个方面,而在柏拉图看来,这种正义的观点并不全面,还应该包括个人正义这样一个角度。关于第三个观点,它强调的是强者的利益,是社会有机体中的一部分。而柏拉图的正义(无论是国家正义还是个人正义)都强调一种和谐关系。 这是我理解的柏拉图不赞同这些正义观的原因,当然,这些分析中,也体现了柏拉图正义观的三个主要方面——强调实质正义而不是形式正义;国家(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正义体现一种和谐关系。接下来,我想系统介绍一下柏拉图的正义观。 柏拉图是从城邦(国家)正义和个人正义两个角度,基于四种美德——智慧、勇敢、节制、正义来谈的。 在城邦正义这个角度。国家起源于分工。每个人不可能精于各种职业,只有每个人都精于一行,并从事自己所擅长的,靠自己的技艺为他人劳动,而他人也为自己劳动,才能满足我们的需要。这样的话,就存在各种职业。柏拉图根据职业的重要性、分工原则把这些职业分成了三个等级:治国者阶级、卫国者阶级、劳动者阶级。不同的阶级所拥有的美德不同。治国者阶级拥有智慧、卫国者阶级拥有勇敢、劳动者阶级则对应着节制。当社会中的各个阶级都可以各司其职,不去干涉其他阶级的工作,达到一种和谐关系时,就实现了第四种美德——正义。 总结来看,柏拉图将城邦正义总结为这样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合适他天性的职务”,“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做自己的事情”。这种正义观,其实质是要求国家的各个阶级都依照自己的“天性”各守本分,使社会有机体的各个部分间保持和谐关系。并且承认权力的不平等是合理的,承认按照各阶级的天分赋予不同的权力与特权是正义的。(这几点与前面对三种正义观的分析中提到的三点是相同的) 在个人正义的角度。每个人的性格中都包含三种品性——理性、意志、欲望。理性则对应着智慧、意志则对应着勇敢、欲望则对应着节制。当三种品性各自发挥作用、理性可以支配意志和欲望时,则个人不会有不正义的行为。

柏拉图的政治观点

柏拉图的政治观点 柏拉图的政治思想是怎样的,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柏拉图的政治思想。 (一)柏拉图的正义思想 柏拉图是古代希腊奴隶主贵族派的主要理论代表。他的国家观和他的正义思想是紧密联系的。关于正义的讨论贯穿于他的著作《理想国》始终。何谓正义,柏拉图认为就是当初建立国家时所依据的原则。它包括下列内容: (1) 分工论。认为人们由于生活需要,只有分工互助,才能过好共同生活,这是建立国家的主要原因。 (2) 等级论。认为由于人们的本性分为理智、意志和情欲三类,在社会生活中相应地形成了与之相应的统治者、保卫者和生产者等级。并认为这三个等级分别是由金质、银质、同铁质构成的,每个等级的天然属性是不能改变的。 (3) 理想国家。即正义国家。在这种国家中,各个等级各有专司,互不干扰,通力合作,理想的正义秩序便实现了。 (4) 正义论的实质是通过等级秩序的确立,以实现少数奴隶主贵族对下层自由民以及奴隶的统治。 (二)柏拉图的共产共妻主张 柏拉图认为为了防止第一、第二等级可能出现的任何纷争,他认为应在这两个等级中实行共产并取消家庭,任何人除了生活必需品之外,不得占有任何私有财产。国家实行按需分配原则;在政治上,各种职务所有公民都可参加,以此维护第一、第二等级的内部团结。柏拉图所谓的共产制度是建立在奴隶主阶级共同剥削奴隶和自由劳动者的基础上的,是一种集体剥削制度。 (三)柏拉图的哲学家执政思想 哲学家执政是柏拉图挽救城邦危机的根本措施,是正义国家实现的关键,也是他的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哲学家执政的根据:(1) 人的品德是政治的基础,保持公民完善的品德,矫正人们品德的堕落,有赖于具有完善品德的哲学家。 (2) 知识是美德的基础。它是对“理念”的认识与回忆,而非源于物质世界。只有哲学家才能掌握这种知识,

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和柏拉图(Plato)是古希腊最重要的哲学 家之一,他们都对法治思想有着深刻的认识和贡献。亚里士多德和柏 拉图在法治问题上存在一些区别,本文将比较他们的法治思想。 首先,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对法治的定义有所不同。对于柏拉图来说,法治是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力的制约和约束。他认为,法律是一种 高于个人意志的超越性规范,通过它,人们可以获得公正和正义。而 亚里士多德则将法治理解为合法政治权力的正当行使,认为法律应当 为国家和国民民主共同利益服务。 其次,他们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也存在差异。柏拉图主张把法律制 定的权力交给哲学家王者中的哲学家统治者,因为他们具有智慧和正 义的品质。他认为,智慧的统治者可以通过直觉和超验的方式制定公 正的法律。亚里士多德则主张把法律制定的权力放在有能力和正直的 公民手中。他认为法律应该由民众参与制定,以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 代表性。 第三,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在处理犯罪和惩罚问题上也有不同观点。柏拉图认为,犯罪是人性腐败和道德缺失的结果,应当通过教育和思 想的方式来纠正。他反对对犯罪者进行过度惩罚,而是主张通过道德 教育来引导人们追求德行。亚里士多德则认为,犯罪行为破坏了公正 和正义,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他主张按照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社 会危害性来惩罚犯罪者,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

最后,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对于司法制度的看法也不尽相同。柏拉图认为,司法制度应该是一个理性和公正管理冲突的机构。他主张通过行政机构来管理司法,并由哲学家王者担任最高司法审判官。亚里士多德则认为,司法应该是独立的,法官应当是有经验和正直的人。他主张法院应当是一个对各方公正和平衡的地方,以确保法律公正执行。 综上所述,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对法治思想有着自己的独特见解。柏拉图主张哲学家统治者的智慧统治,认为道德教育和思想引导是重要的法治手段,而亚里士多德则更加注重公民的参与和民主决策。虽然他们在一些细节上有所不同,但他们都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为后世的法治思想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思想比较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思想比较 一、相同点: 1、二人都非常注重寻本探源,追求终极。这便是二人政治思想中理想的部分,如柏拉图的“理念论”他把理念当成宇宙万物的本质,唯一的真实存在,认识事物的基础,并且据此而设计了他的《理想国》;而亚里士多德则认为宇宙万物都是向善的,都有一善的目的。 2、两人都把教育看成一个重要的问题。 ①柏拉图认为实现城邦团结统一的一项措施是对公民(哲学家和军人)的教育。他相信只有通过正确的教育,才能培养出合格的军人和哲学家,也只有依赖哲学家的教化手段,才能塑造人性,培养优秀的公民,从而建立一个理想的国家。他把教育称为“唯一重大的问题”,认为城邦首先是一个教育机构。 ②亚里士多德将人性分为三种善德即天赋,习惯和理性,而理性是人们的追求的目的。他指出教育培养人的理性,进而理性培养习惯,习惯改变天赋。认为后天教育可以改变人。相反,柏拉图基于“潜能不易挖掘”的忧患意识而提出全面教育,以便于充分发掘人的天赋品格和美德,最后走向已经分配好的“工作岗位”。由此可见师生二人对教育实施的方针目的和具体的措施方面有一样的地方,但背后的原因本初目的是不一样的。不仅如此,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优生优育”和“因时而教”的具体教育方法。 3、整体主义 柏拉图所著的《理想国》中阐述的政治哲学的突出特征就是整体主义或集体主义。他把社会整体(城邦)视为唯一的目的,个人是为了整体服务的工具。个人没有任何独立的价值和意义,他的价值只能是作为整体的有机组

成部分,个人完全被消融于整体之中。柏拉图把城邦的统一强盛作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把献给国家作为公民的最高道德。具体地说,个人不再有自己的一切,不再有自己的财产、妻子、利益、愿望、要求、情感、判断,每个人与其他人都利益一致、情感一致、意见一致,这样,城邦就真正形成了“一个国家”,不用复数表示的国家。也就是完全消灭了个人主义,形成了一个整体。 亚里士多的在个人与社会的整体关系上也持整体主义立场。他把城邦理解为有机整体,而个人只是其有机组成部分。公民只有在城邦生活中,在为城邦服务于献身中才能完善自己的本性。城邦是公民生活的总体,其目的是公民的优良生活,所以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包括在城邦生活之中,谈不上私人的领域和范围。他将公民的家庭、婚姻、子女教育、音乐、文学等,都赋予政治意义,那人城邦事务范围。主张由城邦进行统一规划与控制,不承认个人独立与自由的权利。他明确否定“公民可以私有其本身”,认为“任何公民都应为城邦所公有”。但是,亚里士多德的整体主义框架里,为个人留下了一些余地。他主张,在承认个人利益,“划清了个人所有利益范围”的基础上实现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的统一。他强调必须尊重个人权利。 不难看出,在整体主义的基本观点上,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的思想。但亚氏的整体主义显然是比较温和的,没有走极端,对个人以及个人利益、权力和价值给予了一定限度的承认。 二、不同点: 1、对于国家起源,柏拉图认为国家是社会分工的产物。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 (国家)完全是自然进化的产物。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关于正义的涵义的界定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关于正义的涵义的界定 柏拉图在他的代表作《理想国》里,对正义从法律、政治、哲学、道德四个层面分别进行了深入阐述,他欲构建一个新的城邦带领全体公民达到幸福,首要条件就是寻找什么是正义?在回答正义是什么之前,柏拉图批评了当时社会上三种流行的正义观。 一、正义是什么 (一)正义就是说真话,欠债还钱。 这种观点把正义当作:其一,是一种信用。正义就是诚实守信,讲真话,不欺人,不自欺。其二,是一种责任、义务。即正义就是把欠某人的东西归还给某人。当一个人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承担了自己应尽的义务,不损害别人的利益,就是正义。柏拉图认为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正义,“有话实说,有债照还”,有时是正义的,有时是不正义的。比如将朋友头脑清醒时借的武器还给已成疯子的他,就是不正义的,将全部事情告知一个疯子也是不正义的。《理想国》中柏拉图对正义的界说就借鉴了这种观点。他说,正义就是“每个人都不拿别人的东西,也不让别人占有自己的东西。”他对正义涵义的界定是以财产私有为前提的,区别了“我的”和“他的”财产,厘清了财产的界限。 (二)正义就是以善酬友,以恶对敌。 正义是善,不正义是恶。这是从伦理道德层面探讨正义,将正义提到了善的地位。朋友是好人,好人要待之以善;敌人是坏人,坏人要报之以恶,这就是一般人认定的正义。但敌友如何区分呢?朋友不只是表面上看起来可靠,而是真正可靠的人。敌人与之相反,但无论怎样伤害任何人都是不正义的。 (三)正义是强者的利益。 这种观点揭示了正义的内涵是利益——强者的利益。在阶级社会中,强者就是统治者,强者的利益也就是统治者的利益,而弱者是社会上占绝大多数的弱势群体,更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由强者(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就是正义。柏拉图坚决反对这种强权正义观,因为统治者立法时也可能制定出对自身不利的法律,并命令人们去遵守,正义并非完全是强者的利益。因而这是片面的、狭隘的、不正确的正义观。 上述三种正义观之所以受到批评,是因为它们都是从正义的外在特点描述正义,都不能代表人类永恒的正义价值。而柏拉图则是从正义本身说明正义,构建他的正义理念。 二、正义的涵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Work hard in everything, everything follows fate!

1、理想国: 1理想国是柏拉图的有关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的主要代表着作.全书的主题思想是以研究正义为中心.. 2主要阐明了理想国家制度的产生和组成;理想国的社会制度和教育制度.希腊各个城邦政体的优劣和贤人政体、政体循环的理论等问顾..对后世国家学说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永恒法: 1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支配宇宙的根本大法.是上 帝对创造物的合理领导.. 2永恒法起源于神的智慧;是一切法律的渊源.. 3它是阿奎那法律思想的重要部分 3、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是卢梭提出的一种政治制度;即国家的主权应该掌握在人民手里;这种人民主权不可分割、不可代表、不可转让、至高无上..人民主权的结果是导致直接民主的共和国 4、从身份到契约: 梅因关于法律制度发展的观点..他认为:人类社会早期身份法统治社会.随着文明 进步;身份法形成的社会状态让位给一种基于契约的社会制度..其特征是个人自由、权利义务等都是基于人类自己意志的契约..结论则是:迄今为止的社会进步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5、社会法学: 1社会法学是当代西方三大主流学派之一、主张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研究法律问题;强调对社会利益的保护.. 2社会法学强调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主张用法律的实效来评价法律的优劣. 6、基本规范凯尔森 1基本规范是凯尔森提出的一个概念 2基本规范是凯尔森法律规范体系中最高的一种法律规范;是一切其他法律规范效力的最终来源.. 3在凯尔森看来;基本规范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 7、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研究西方历史上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他们的产生;发展和历史沿革规律为对象的独立的法律理论史学学科.. 8、客观法 1客观法是法国社会法学家狄骥提出的法律概念 2客观法基于社会连带关系而存在;它是社会的最高准则;人们只有服从客观法的义务;而无违反客观法的权利;客观法是社会事实的表述.. 9、整体性法律 德沃金将法律定义为“整体性法律”;他认为;法律不仅包括规则;而且包括 原则;甚至包括政策;法律是根据政治道德的要求;基于原则;以前后一致的方式对待社会所有成员的整体..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 摘要: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及哲学家。在《理想国》中,柏拉图为我们讲述了正义的理论,设想了一个理想的国度,并提出哲学王统治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师从柏拉图,其法律思想在继承老师的基础上也衍生了自己的理解与想法。本文通过分析两者的法学思想的比较,印证了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正确性,从而更加坚固依法治国的步伐。 关键词:正义;法治;法学思想 一、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简介 柏拉图是古希腊乃至西方文化历史中著名哲学家、思想家之一。他一生有很多著作,其法律思想主要在《理想国》与《法律篇》中集中体现。在《理想国》中,提出只有有一个富有思想智慧的人来管理国度才可以实现正义。在《法律篇》中他强调人类需要制定一部法律并遵守法律,才能拥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否则人们将会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生活。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不仅是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还是教育家。他一生标榜公正的价值,并对正义进行了系统的分类。与老师柏拉图相对应的是其更加注重法治的价值与作用,他认为法律是客观正义的,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一个国家要想获得安乐稳定的生活,就必须实行“法治”,用法律武器来实行统治。

二、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 1. 正义的思想理念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正义理论。柏拉图认为城邦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守其职,各安其份。个人正义就是合理的安排自己灵魂中的理性,欲望和激情,并且使三部分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使整个心灵处于和谐状态。首先他认为正义是一种等级分工。柏拉图把正义分为城邦正义与个人的正义,他在《理想国》中指出城邦的正义就是城邦的三个阶层各守其职、各安本分,治国者靠智慧把城邦治理好,卫国者凭勇敢保卫好疆土,劳动者以节制搞好生产,从而使城邦处于安全稳定之中,正义就是每个人坚守本分,履行职责。其次他认为正义是一种和谐美好的秩序。他说:“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宏伟蓝图和理想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个突出阶级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公民最大的利益。”在柏拉图看来,理想的国度和正义是存在联系的,正义理念得以实现从而造就理想国,然而理想国又是因正义的普遍实现而形成的。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著作中曾说:“所谓公正,一切人都认为是一种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与正义密不可分,法律可以看作正义的化身,他指出,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同时,法律本身也是正义的体现,在通过法律确定一定的行为规则后,社会就拥有了某种评价标尺,而不是依照执政者自己的主观喜好来判断事物。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要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离不开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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