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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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标 签】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

【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1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1-05-16

【实施时间】2011-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税收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有关问题进行通告。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商业用房、车库等)预征率为3.5%。

(三)独栋商品住宅预征率为5%。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11年5月1日起取得的开发产品销售(预售)收入,按上述预征率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

特此通告。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143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 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2006〕143号有效性:有效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渝地税发〔2006〕14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问题 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

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172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最大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的住房。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有一条不符合即为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非普通住房”。 二、关于预征问题 房地产开发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加之普通住房三个条件难以同时具备,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我市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统一按转让金额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但下列情况可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是由重庆市建委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参与评审确认、市物价局核定销售价格、项目利润控制在3%、管理费控制在2%以内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是为解决双困职工家庭住房难问题,由政府出资修建的“廉租房”。 三是为安置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拆迁户,由政府出资修建的“拆迁还建房”。 三、关于转让旧房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税问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附件3(中税网)

附件2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 相关工作的公告》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重庆市编办重庆市审改办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渝编办〔2014〕93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主要背景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布置下,坚持简政放权,还政于民的原则,对税务行政审批进行了大量的清理、取消及下放,目前,全市地税系统保留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只有25项(其中行政许可3项,非许可审批22项),市局作为审批主体的2项,区县地税局审批的20项,由主管税务所直接审批的3项。《公告》以此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公开了全市地税系统目前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名称、实施依据、审批部门(终审部门)、申请人申请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审批流程及办理时限等,对清单所举列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实现了标准化和公开化,真正体现了还政于民的执政理念。同时,《公告》还公开了收集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税务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及建议的具体方式,以便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不断提高税务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水平。 三、《公告》需要特别注意事项 一是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目录清单,只包括目前全市地税系统正在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和税务行政审批(主要是减免税审批),纳税人备案类减免税不在此清单内。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清单列举的目录实施审批,不得在清单外随意新设审批项目,更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特别是对纳税人备案类减免实施变相审批),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是《公告》的清单目录属于动态的,如遇税收政策调整,将适时更新。

2017年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2017年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注:纳税人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法字[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文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计算方法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别,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50%。 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 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四、关于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确定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新的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认定)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渝地税行便函[2011]4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关于确定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万州区局、黔江区局、涪陵区局、万盛区局、长寿区局、江津区局、合川区局、永川区局、南川区局、双桥区局、綦江县局、潼南县局、铜梁县局、大足县局、荣昌县局、壁山县局、梁平县局、城口县局、丰都县局、垫江县局、武隆县局、忠县局、开县局、云阳县局、奉节县局、巫山县局、巫溪县局、石柱县局、秀山县局、酉阳县局、彭水县局: 2005年,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172号),制定了重庆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的容积率,面积以及价格标准。政策执行以来,基层普遍反映由于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不明确,导致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缺乏操作性。为规范政策执行口径,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市局拟对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价格标准进行明确,一是主城区为5500元每平方米以内;二是主城以外区县为当地确定的价格标准,并拟于2012年1月1日执行。为确保主城区、主城区以外区县政策执行同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已授权各区县政府,参照主城区标准的制定原则,确

定当地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各区县局应对普通住房价格标准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拟定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建议,并及时提请当地政府确定。 二、各区县局应加强与房管部门沟通衔接,全面掌握上年度以及今年前3季度商品住房交易均价的情况,并以此作为制定本地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参考依据。 三、各区县局应于今年11月30日之前,将此项工作开展的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市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部门邮箱。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地税电子税务局申请表

SF_SFRZGL01_1注册授信信息A表(单位纳税人及个体工商户适用)

1.1 说明事项: 1、本表单为纸质表单,需要单位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到税务机关进行填写,填写完成后将表单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身份证件原件提交给税务大厅办理员,经核对无误后才予以办理。 2、带*的数据项为必录项,包括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证件类型、联系人证件号码、联系人移动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地址、开通系统、认证方式、申请注册用户名。 3、表单上列出所有接入电子税局支撑平台的系统,供纳税人选择,开通系统支持多选。 4、单位纳税人及个体工商户登陆只能使用申请注册用户名或CA证书进行登陆。 5、申请注册用户名命名方式支持英文、数字、特殊符号。

SF_SFRZGL01_2注册授信信息A表(自然人适用)

1.2 说明事项: 1、本表单为纸质表单,如果是自然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则需要自然人填写完该表单后将表单及身份证证件原件提交给税务大厅办理员,经核对无误后才予以办理;如果是自然人委托单位代办,则需要自然人填写完该表单后将表单及自然人身份证证件复印件、委托授权书(盖章生效)提交给税务大厅办理员,经核对无误后才予以办理。 2、带*的数据项都为必录项,包括证件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移动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申请注册用户名、开通系统、认证方式。 3、表单上列出所有接入电子税局支撑平台的系统,供自然人选择,开通系统支持多选。 4、申请注册用户名命名方式支持英文、数字、特殊符号。 5、自然人登陆可以使用电子邮箱地址、移动电话、申请注册用户名、CA证书进行登陆。

No.7江西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_其他功能V1.0(包括办税桌面、待办提醒、办税服务、征纳互动等功能)

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其他功能操作手册V1.0

文档信息修订状况

目录 第1章概述 (1) 1.1主要内容 (1) 1.2预期读者 (1) 1.3操作准备 (1) 第2章办税桌面 (2) 2.1未登录桌面 (2) 2.1.1通知公告 (2) 2.1.2纳税服务 (2) 2.1.3公众查询 (3) 2.1.4征纳互动 (3) 2.2企业登录桌面 (4) 2.2.1待办提醒 (4) 2.2.2办税日历 (5) 2.2.3用户信息 (6) 2.2.4申报缴税 (6) 2.2.5事项办理 (7) 2.2.6涉税查询 (7) 第3章待办提醒 (8) 3.1我的消息 (8) 3.2我的提醒 (8)

第4章纳税服务 (9) 4.1通知公告 (9) 4.1.1国税通知公告 (9) 4.1.2地税通知公告 (9) 4.2办税指南 (10) 4.2.1国税办税指南 (10) 4.2.2地税办税指南 (11) 4.3办税地图 (11) 4.3.1国税办税地图 (11) 4.3.2地税办税地图 (12) 4.4办税日历 (12) 4.5办税专题 (13) 4.5.1国税办税专题 (13) 4.5.2地税办税专题 (14) 4.6税收法规 (15) 4.6.1国税税收法规 (16) 4.6.2地税税收法规 (17) 4.7热点问题 (18) 4.7.1国税热点问题 (18) 4.7.2地税热点问题 (19) 4.8涉税下载 (20)

4.8.2地税下载专区 (22) 4.9场景式服务 (23) 4.9.1功能概述 (23) 4.9.2操作流程 (23) 4.10手机APP办税 (28) 第5章征纳互动 (29) 5.1在线咨询 (29) 5.1.1国税在线咨询 (29) 5.1.2地税在线咨询 (30) 5.2投诉建议 (30) 5.2.1国税投诉建议 (31) 5.2.2地税投诉建议 (32) 5.3案件举报 (32) 5.3.1国税案件举报 (32) 5.3.2地税案件举报 (33) 5.4问卷调查 (34) 5.4.1国税问卷调查 (35) 5.4.2地税问卷调查 (35) 5.5纳税人学堂 (35) 5.5.1国税纳税人学堂 (36)

2017年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2017年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2017年土地增值税税率表注:纳税人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法字[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文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计算方法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别,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50%。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

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四、关于营改增前后土地增

房产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的2种算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会计处理 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2、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根据上述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 1、一般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9%)*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2、简易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A项目(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2016年7月销售普通住宅预收房款99万元,根据当地的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2%。则: 1、正常情况下,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不含增值税收入=99/(1+9% )=900万元 预交土地增值税税款=不含增值税收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900*2%=20万元。 2、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 应预交的增值税税款=99/(1+9%)*3%==30万元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99-30=980万元 预交土地增值税税款=980*2%=21.6万元。 从上述结果来看,虽然计算简化了些,但预交的税款比正常计算的方法下要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可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计算,但在个别省市,强制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缴纳有些欠妥。

重庆地税网上申报-用户操作手册

XX地税网上申报用户操作手册 V1.0.00 文档信息

修订状况

目录第1章XX地税网上申报1 1.1申报1 1.1.1综合申报1 1.1.1.1功能概述1 1.1.1.2操作步骤1 1.1.1.3注意事项2 1.1.2个人所得税申报2 1.1. 2.1功能概述2 1.1. 2.2操作步骤2 1.1. 2.3注意事项3 1.1.3企业所得税月(季)度A类申报3 1.1.4企业所得税年度A类申报5 1.1.5企业所得税月(季)度B类申报7 1.1.6土地税使用申报8 1.1.7房产税申报9 1.1.8作废申报表11 1.1.9作废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12 1.1.10委托代征14 1.1.11代扣代缴16 1.1.11.1功能概述16

1.1.11.2操作步骤16 1.1.11.3注意事项17 1.1.12财务报表17 1.1.1 2.1功能概述17 1.1.1 2.2操作步骤18 1.1.1 2.3注意事项22 1.2征收扣款22 1.2.1缴款功能错误!未定义书签。 1.2.2社保费缴款错误!未定义书签。 1.3查询29 1.3.1申报信息查询29 1.3.2扣款信息查询30 1.3.3打印申报表31

第1章XX地税网上申报 1.1 申报 1.1.1综合申报 1.1.1.1功能概述 综合申报模块主要是用于纳税人申报营业税及附加、增值税及附加(纯国税户)、消费税及附加、印花税、资源税、烟叶税等。 1.1.1.2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综合申报与零申报】—【综合申报】,点击菜单进入申报界面。 2、进入申报页面,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可以申报的税种,纳税人可修改税款所属期,录入申报数据。 3、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此次申报信息到数据库。 4、点击“重置”按钮,系统清空纳税人录入的信息,重新初始化页面。 5、保存成功后系统提示“是否缴款”

全国各地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

北京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第3号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 上海的规定 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一、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 二、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

三、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公式:项目销售均价=项目可售住房总销售价格÷项目可售住房总建筑面积; 四、项目分批申报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最新备案通过的可售住房的销售价格和建筑面积中心计算确定项目销售均价,并调整土增税预征率。备案调整后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预征率执行。 广东的规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其他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2%。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等因素,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 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6号)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从2010年8月1日(征收期)开始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1、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入2%预征 2、别墅为4% 3、其他类型房产为3%。关于调整房地产行业及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1.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於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渝地稅發[2007]263號 2007-12-11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各區縣(自治縣)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中華會計網校 為統一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標準,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現將部分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未達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納稅人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 營業稅、增值稅的起征點提高後,各單位要認真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後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80號)有關規定,未達起征點的納稅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凡經調查核實確無應納稅所得的,不得徵收個人所得稅。《關於對未達到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所便函〔2005〕8號)停止執行。 二、關於個人參與有獎銷售取得贈品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取得的具有非經常性、非本人意志行為性的所得,是意想不到的、機遇性的所得,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第二條規定,個人因參加企業的有獎銷售活動而取得的贈品所得,應按“偶然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其應納稅款由舉辦有獎銷售活動的企業(單位)負責代扣代繳。 目前,企業採取打折、返利銷售等方式開展的商業促銷活動,屬於企業給予特定消費者或實際用戶的商業折扣,不屬於消費者個人的偶然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企業通過搖號、摸號等有獎促銷方式產生的的獎金、獎品,以及舉辦宣傳推廣活動給予潛在客戶或不確定物件的禮品、禮金,屬於個人的偶然所得,應按偶然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發獎單位代扣代繳。 三、個人取得代扣代繳手續費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其免稅範圍界定為:發放給具體辦稅人員的手

电子税务局电子钥匙驱动安装说明

湖北地税安全组件安装说明 一、下载 下载名为“湖北地税安全组件XXXXXXXX.exe”(XXXXXXXX为版本日期)的安装包,如下图所示 二、打开 如果您的计算机身份为管理员组账户,请直接双击该文件打开; 如果您的计算机身份不是管理员组账户,右键点击该安装包,并在弹窗菜单中选择“以管理员身份运行”,如下图所示

Win7以上操作系统,可能会出现以下提示,请点击“是” 三、配置运行环境 打开后,安装包首先会检查您的操作系统是否有组件必需的一些文件,如下图所示

如果缺少必备组件,会提示下载和安装,安装过程必须保持英特网的连接,请耐心等待,如下图所示 四、检测电子钥匙(KEY)种类 接下来会出现提示“请依次插入地税网报钥匙”,请按照窗口提示插入您的网报钥匙(注:不同颜色的电子key代表不同的类型,每种颜色电子key只需插入一把,如果您有多把同颜色的电子key只需插入一把该颜色的电子key即可),如下图所示

如果插key过程中弹出如下窗口,可以关闭该空白窗口 每插入一种key,会提示检测到该种类的key,如下图所示

如果手中有多种key,请依次插入,同样也会提示到插入了多种,如下图所示 五、安装 全部插入完成后可以点击“完成”,系统会自动安装,安装过程如下图所示 安装完成后会出现“湖北地税安全组件已完成安装”字样,请点击“完成”按钮。

安装完成后,开始菜单会出现如下图所示两个新增项,如果您想确认自己是否安装成功,颐信CA用户请点击桌面上的“颐信科技组件检测工具”,湖北CA用户请点击“湖北CA证书助手”,如下图所示 安装完成后桌面上也有检测工具,如果是天喻key会多一个证书管理工具

《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一览表》

《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一览表》 第一阶段(2004年11以前)第二阶 段(2004 年11月-2007 年1月) 第三阶 段(2007 年2月-2010年 4月) 第四阶 段(2010年 5月1日之后) 特点查账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对新项目采取按 项目进行鉴定的 方式进行管理(原 则上鉴定为查账 征收方式) 无论新老项目均按查 账征收方式缴纳土地 增值税(在审查纳税人 清算申请过程中,发现 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 条件的,经主管局长同 意可按核定征收方式 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预征率1、预售民用住宅的土 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1%;2、预售民用住宅 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3%;3、凡预售民用住 宅和其他房地产项目划 分不清的,一律按3% 执行; 与第一阶段相同与第一阶段相同 1、普通标准住宅 1.5%;2、除普通 标准住宅以外的其 他住宅3.5%;3、 除上述1、2项以 外的其他房地产项 目4.5%;4、经济 适用房0.5%; 核定征收率1、预售或销售民用住 宅核定征收率为 0.8%;2、预售或销售 民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房 地产项目的核定征收率 为1%;3、凡预售或 销售民用住宅和其他房 地产项目划分不清的, 一律按1%执行。 与第一阶段相同 1、普通标准住宅 1.5%;2、除普通 标准住宅及土地 以外的其他房地 产项目3.5%;3、 土地5%; 1、普通标准住宅2%;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 外的其他住宅4%;3、 除上述1、2项以外的 其他房地产项目5%; 4、符合六个条件之一 的8%; 文件依据豫地税发[1997]160 号豫地税函 [2004]125号 与第一阶段相同 豫地税发 [1997]160 号豫地税 发[2007]16号 豫地税发[2010]28 号豫地税函 [2010]202号

重庆地方税务局代发发票税率表

附件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收征收率表(个人适用)

注:申请代开发票业务应征收的税种在本表中未列举的另行据实征收。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收征收率表(企业适用)

注:1.代开发票业务应征收的税种在本表中未列举的另行征收。 2.非法人分支机构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需提交资料及认定条件: 申请人为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合同段等)的,提供以下几项资料之一,税务机关可认定其为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1)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注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或该项目部、合同段等属于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管理;

(2)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表上该分支机构收入额应包括该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合同段等收入并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确认。(3)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分支机构出具的该项目部经营收入及成本费用已纳入分支机构进行核算的证明等)。 3、不符合第2款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项目部认定条件的,应认定为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 4、市外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企业在代开发票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认定条件 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经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同意,回机构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在代开发票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能按规定提供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管证。 (2)能提供项目从业人员在机构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 5、市外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企业在代开发票时应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认定条件 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应按其项目经营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不能提供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管证。 (2)不能提供项目从业人员在机构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证明资料及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

商业土地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商业土地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商业土地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现代社会生活中遇到商业土地增值税的情况越来越多,这就不可避免的需要我们去了解商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和方法商业土地增值税税率是多少的先关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的含义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二、商业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如何计算? 房地产商业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一般情况如下: 房地产商业土地增值税一般是采取先预交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的(一般的预征率在2%-4%,具体每个地方不一样的): 1、先计算可以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土地成本、建造成本、税金、开发费用及利息、加计扣除等) 2、计算收入 3、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 4、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 5、按税率计算税额 基本步骤如下: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款规定,该扣除项目为“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之和的20%。 但上述加计扣除项目,并不是所有的房地产转让销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都可以加计扣除的,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享受。一是必须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也就是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二是必须实际从事了房地产开发业务,对只从事房地产二手转让的企业,不得减除加计扣除项目。 具体计算增值额时,不同情况的处理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显然,这种情况没有规定加计扣除项目。 (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

重庆地税网上申报-用户操作手册

重庆地税网上申报 用户操作手册 V1.0.00 文档敏感性定义敏感编写人编写日期 审核人审核日期 公开范围文档的阅读及使用对象建设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承建单位 监理单位

文档信息修订状况

目录 第1章重庆地税网上申报 (1) 1.1申报 (1) 1.1.1综合申报 (1) 1.1.1.1功能概述 (1) 1.1.1.2操作步骤 (1) 1.1.1.3注意事项 (2) 1.1.2个人所得税申报 (2) 1.1.2.1功能概述 (2) 1.1.2.2操作步骤 (2) 1.1.2.3注意事项 (3) 1.1.3企业所得税月(季)度A类申报 (3) 1.1.4企业所得税年度A类申报 (5) 1.1.5企业所得税月(季)度B类申报 (7) 1.1.6土地税使用申报 (8) 1.1.7房产税申报 (9) 1.1.8作废申报表 (11) 1.1.9作废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 (12) 1.1.10委托代征 (14) 1.1.11代扣代缴 (16) 1.1.11.1功能概述 (16)

1.1.11.2操作步骤 (17) 1.1.11.3注意事项 (18) 1.1.12财务报表 (18) 1.1.12.1功能概述 (18) 1.1.12.2操作步骤 (18) 1.1.12.3注意事项 (23) 1.2征收扣款 (23) 1.2.1缴款功能..................................................................................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2社保费缴款..............................................................................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查询 (30) 1.3.1申报信息查询 (30) 1.3.2扣款信息查询 (31) 1.3.3打印申报表 (32)

纳税人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

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 纳税人电子税务局 操作手册 江苏地税金税三期项目组 二〇一六年十月

目录 目录 (1) 第一章系统概述 (1) 1.1 总体描述 (1) 1.2 业务描述 (1) 1.3 业务范围 (1) 1.4 系统要求 (1) 第二章用户登录 (3) 2.1 功能描述 (3) 2.2 操作步骤 (3) 2.3 注意事项 (6) 第三章信息采集 (7) 3.1 自然人信息采集 (7) 3.2 联系信息变更 (11) 第四章税收优惠申请 (14) 4.1 功能描述 (14) 4.2 操作步骤 (14) 4.3 注意事项 (20) 第五章各税种申报 (21) 5.1 申报功能说明 (21) 5.2 企业所得税 (24) 5.3 个人所得税 (34) 5.4 土地增值税 (60) 5.5 房产税申报 (93)

5.6 土地使用税申报 (106) 5.7 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118) 5.8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120) 5.9 江苏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124) 5.10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自行申报) (125) 5.11 资源税申报表 (128) 5.12 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车船税报告表(新版) (130) 5.13 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133) 第六章基金申报 (135) 6.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按计划) (135) 6.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依认定) (137) 6.3 工会经费申报表 (140) 6.4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申报表 (143) 第七章财务报表 (146) 7.1 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制度) (146) 7.2 财务报表(小企业会计准则) (148) 7.3 财务报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152) 7.4 财务报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54) 7.5 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企业) (157) 7.6 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 (160) 7.7 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证券公司) (163) 7.8 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公司) (166) 7.9 财务报表(农民专业合作社) (169) 第八章社保费申报 (172) 8.1 功能描述 (172) 8.2 操作步骤 (172) 8.3 注意事项 (174)

重庆地税网上申报帮助

目录 最新3.0网上申报注意事项 (1) 1. 创建该文档的目的 (4) 2. 已经实现的功能 (5) 2.1 纳税申报 (5) 2.1.1 综合申报 (5) 2.1.2 零申报 (6) 2.1.3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 (7) 2.1.4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汇总申报 (7) 2.1.5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月(季)申报 (8) 2.1.6 企业所得税A类申报 (9) 2.1.5 企业所得税B类申报 (10) 2.1.7 地方税申报 (10) 2.1.8土地增值税申报 (12) 2.1.8 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申报 (13) 2.1.9 作废申报 (14) 2.1.10 扣款 (15) 2.2 账户管理 (17) 2.2.1 修改密码 (17) 2.3 综合查询 (17) 2.3.1 申报信息查询 (17) 2.3.2 扣款状态查询 (18) 2.3.3 打印申报信息 (19) 2.4 财务报表 (20) 2.5 开通网上办税的流程: (21) 最新3.0网上申报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必须注意管理员需要了解的问题: 1、网上申报登陆页面上可下载“网上办税帮助手册”,请纳税人申报前学习相关内容; 2、网上申报登陆页面上可下载“网上报税控件程序”,请每位纳税人下载并安装,然后重新启动计算机;

3、网上申报登陆页面上可下载“财务报表控件程序”,请需要做财务报表操作的纳税人下载安装; 4、新系统较慢,如果操作后没有出现相应结果页面,请耐心等待,纳税人可在下班后上网申报可提高网络速度; 5、系统中有“*”号的项目为必录项; 6、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税款申报:第一步:进入系统-〉“纳税申报”-〉“综合申报”-〉如出现征收项目为空的记录,请重新点“综合申报”直到出现的记录的征收项目都不为空为止(此时导入的税种取自3.0系统中管理员所鉴定的主税税种税目,附税此时不会显示,若有任何修改变动联系管理员重新鉴定);第二步:对需要申报的税种填写应税金额等相关内容,注意左边的勾不能去掉因为会直接影响申报率,不需申报的税种不用填写任何金额,系统会自动默认为零申报(增值税的应税金额若有也要填写,系统不会扣款,只用来计算附加税);第三步:点击“计税”,此时会出现附加税额-〉核对金额,若金额有误的,可点击“清空”后重新填写;第四步:点击“保存”以完成申报(点击保存后耐心等待结果页面)-〉“扣税款”-〉此步系统费时较长,等待结果页面出现,查询按钮可用-〉“查询”-〉核对金额(如发现金额错误可作废申报,然后重新申报)-〉“扣款”-〉完成扣税;显示“扣款超时”时,不要立即再次申报扣款,隔24小时后再次查询,若未成功再扣款。 7、对错误申报(除零申报)必须作废,否则会直接影响申报率考核,作废申报步骤如下:进入系统-〉“纳税申报”-〉“作废”-〉“作废申报”-〉“查询”得到可作废的申报记录-〉选中记录上“查看明细”,显示申报明细信息,确认要删除的申报信息-〉“作废”即可作废错误申报 8、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含零申报):进入“个人所得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提取申报税种”-〉填入相关信息(零申报的,税款为0即可)-〉“保存”以完成申报(如为零申报,则零申报已完成,不需要后续操作)(点击保存后耐心等待结果页面)-〉“扣税款”-〉此步系统也较费时,等待结果页面出现,查询按钮可用-〉“查询”-〉“扣款”-〉完成扣税; 9、网上申报、扣款情况查询:网上申报查询,纳税人-〉“综合查询”-〉“申报信息查询”-〉“查询”;网上扣款查询,纳税人-〉“综合查询”-〉“扣款状态

全国29个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2020年11月更新)

全国29个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2020年11月更新】1.总局的规定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具体我们通过下面的政策来了解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各地的不同: 2.北京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第3号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 3.上海的规定 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一、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

二、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 三、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公式:项目销售均价=项目可售住房总销售价格÷项目可售住房总建筑面积; 四、项目分批申报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最新备案通过的可售住房的销售价格和建筑面积中心计算确定项目销售均价,并调整土增税预征率。备案调整后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预征率执行。 4.福建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21号)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一)除保障性住房实行零预征率外,各地不同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如下: 1.普通住房2%; 2.非普通住房,福州市4%,其他设区市3%; 3.非住房,福州市6%,其他设区市5%。其中非住房中的工业厂房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适用不同预征率的不同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分别核算并申报预缴;对未分别核算预缴的,从高适用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测算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明显偏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实行单项预征率,即:在房地产预售环节,依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地成本、销售价格、预计的开发成本及开发费用等情况,测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考虑普通住房免税因素后),以测算的应纳税额除以预计的转让收入,计算出该项目土地增值税税负率水平;若测算的税负率水平,明显高于以预征率测算的预征税额计算出的项目整体预征率水平的,可以实行单项预征率预征。 单项预征率按照对该项目测算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水平合理确定,并依据税负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确定单项预征率未超过6%(含)的,由县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集体审议确定;确定单项预征率超过6%的,报经设区市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集体审议确定。 各县级税务机关应将单项预征率的执行情况于年后15日报告设区市级税务机关,各设区市级税务机关经汇总后在年后30日内向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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