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税务-税务其他文书-通知书-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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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税务-税务其他文书-通知书-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申报)

地税_申费催缴〔〕号

______:

根据______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重庆市社会保险局传递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截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你单位已欠缴社会保险费共计(大写)____(¥____)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欠费按自征收计划征缴期满的次日起至缴纳当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限你单位于___年___月___日前持本通知到____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无法定理由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对你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将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银行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或者依法要求提供担保;(二)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通知中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应缴金额不服的,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所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对本通知中在地税部门开票并已入库的已缴金额不服的,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所辖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地税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法律依据: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地方税务机关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社会保险费申报征收计划进行责令限期缴纳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抬头:填写用人单位的具体名称;

(2)“截至年月日”填写截止查询用人单位欠缴缴纳社保费情况的日期。

(3)“于年月日”:填写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日期,限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4)“到缴纳”:填写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地点。

(5)“所属期”:填写征缴计划中的社保费所属年月起止。

4.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用人单位,一份税务机关按规定存档;随同《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渝地税发〔2006〕143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 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2006〕143号有效性:有效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渝地税发〔2006〕14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问题 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

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172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最大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的住房。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有一条不符合即为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非普通住房”。 二、关于预征问题 房地产开发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加之普通住房三个条件难以同时具备,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我市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统一按转让金额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但下列情况可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是由重庆市建委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参与评审确认、市物价局核定销售价格、项目利润控制在3%、管理费控制在2%以内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是为解决双困职工家庭住房难问题,由政府出资修建的“廉租房”。 三是为安置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拆迁户,由政府出资修建的“拆迁还建房”。 三、关于转让旧房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税问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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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 【标 签】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 【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 【来 源】  1、如果同一个人同月在两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一次性奖金,问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是否可以将这两项奖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奖金的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对该个人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即选择一个单位的一次性奖金按照优惠办法计算,其余收入合并缴税。 2、一部分单位在外地有办事处,并从当地招人,这部分人的工资由青岛公司发放,并代扣个人所得税,但是保险和公积金由办事处所在地缴纳,这部分人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时,社平工资是按照青岛标准还是办事处所在地标准? 答:单位在外地设立办事处,并从当地招人。这部分工作人员居住在当地,其住房情况以及保险水平应遵从当地标准。因此,计算这部分人的经济补偿金时,社平工资按照办事处所在地标准计算。 3、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劳动者获得的补偿金,比照《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执行。 4、个人当月取得工资和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低于减除费用标准,在计算一次性奖金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补缴社保时需要发出补缴通告。下面给大家带来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供大家参考!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范文篇一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xx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xx〕2861号)要求,从20xx年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2408元调整为2906元。所属期为20xx年7月、8月、9月已按低于2906元(不含2906元)的基数计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应补缴差额,现就有关补缴事项明确如下: 一、须补缴差额的缴费单位(人)应在20xx年12月31日前申请补缴,在此期限内补缴差额不加收滞纳金。 二、原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缴费单位(人),到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补缴。 三、原由各级社保部门开具《梅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缴费的缴费人,按原途径到相应社保部门申请补缴。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1236xx(市地税局) 1233x(市社保局) xx市地方税务局xx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12月12日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范文篇二为规范企业及职工参保缴费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养老保险工作健康发展,按照“依法纳入、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范围 我市辖区内各类企业、事转企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档案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按《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有关规定计算,依据上年度省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工资低于省平均工资60%的按省平均工资60%核定缴费基数;工资高于省平均工资300%的按省平均工资300%核定缴费基数;工资介于省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按实发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按缴费基数的28%缴纳养老保险费(20%由用人单位承担,8%由职工个人承担,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

财税121号文件

财税〔2010〕12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10〕12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 人(含10 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 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 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 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安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办公厅2 印发170 份2010年12 月29 日印发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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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标 签】核定征收率,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4-02-20 【实施时间】2014-02-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分类型适用核定征收率: (一)单位纳税人转让房产:普通住宅为5%;非普通住宅及车库为6%;非住宅(车库除外)为8%。 (二)个人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为6%。 二、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起草说明 根据征管法以及土地增值税征管的相关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不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应实行核定征收。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应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低于5%”。同年11月,市局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由1%-2%,调整为:普通住 房5%;普通住房以外的开发品6%。 上述核定率标准执行近三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该标准逐渐暴露出住宅和非住宅差距过小,非住宅核定率不尽符合其实际增值水平的问题。同时,核定征收方式一般情况下是在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查实征收时采用,具有一定惩戒属性,若核定标准过低,则不利于促进纳税人规范会计核算和据实申报纳税。从其他省市核定征收率规定看,普通住宅一般执行总局规定的低限5%,普通住宅以外的开发品一般高于普通住宅2-5个百分点。因此,调整和完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规定势在必行。 在2013年初的财产行为税工作会上,财产行为税处提出了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初步方案,之后开展多次调研,经与法规处反复研究制定出讨论方案后,召集部分区县局集中讨论,同时普遍征求各区县局意见。2013年12月,完善后的方案经市局局长办公室审议通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统一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统一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吉地税发[2003]129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11.12 【实施日期】2003.11.12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统一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3〕129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强化税收征管、整顿税收秩序、确保JATIS上线后对发票的监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票的使用范围凡是在吉林省境内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

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农矿特产品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使用地税发票的行业,均属于地税发票使用范围。 二、发票的形式与种类我省地税发票用票分为五种形式、十类、40种发票 1.发票五种形式:裁剪填开式发票、定额式发票、计算机发票、税控发票、衔头发票、全国统一发票。 2.十类发票为:交通运输类、建筑类、金融保险类、邮电通信类、文化体育类、娱乐服务类、销售不动产类、转让无形资产类、农矿产品类、综合类(全国统一发票按相应的行业归类)。 三、发票种类代码与序号全省统一发票的代码为十二位,行政区域代码编到市(州)级。发票序号为九位。 发票代码的编排按国家规定的十二位代码编排,第一位代表地税,第二、三位代表省,第四、五位代表地级市(州),第六、七、八、九位代表印制年度,第十位代表行业,第十一、十二位代表发票名称。 四、税控装置的使用管理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由各地市(州)局发票管理所(科)负责管理,税控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被转发文件标题: 被转发文件文号: 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种: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有关规费: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法律救济: 公布日期:2011-03-17 结束时间: 实施日期:2011-03-18 时效性:有效 主题词: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 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

征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 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中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 (四)关于实行土地增值税幅度预征率的相关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现房销售方案中填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匡算预计增值额和增值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述信息及时传递至市地税部门;主管税务机

催缴利息通知书

篇一:应收利息通知书 应收利息通知书 应收利息通知书回执 编号: 国家开发银行湖南分行: 你行发送的《应收利息通知书》,我单位已收到,特此告之。 (盖章) 年月日 篇二:催缴通知书1 湛江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缴交物业费温馨提醒(首次) 尊敬的业户: 您好!至年月止,贵单元的物业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尚未缴交。您托收物业费的账户未能成功划取,为避免滞纳金的产生,故请您于本月日前前往物业服务中心缴纳相关费用。如您因故不能前往现场缴纳,可汇款至以下账户:湛江市xx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账号:。若为代扣用户请于本月日前在账户内存入足够金额以便代扣。顺颂安祺! 您如有疑问,请致电服务电话:。 服务中心上班时间:08:30-12:00;14:30-17:30。 特此通知。 湛江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年月日 湛江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欠物业费通知书(二次) 尊敬的业户: 您好!至年月止,贵单元的物业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尚未缴交。您托收物业费的账户仍未能成功划取,故请您尽快到物业服务中心缴纳,以免滞纳金递增。如您因故不能前往现场缴纳,可汇款至以下银行账户:湛江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账号:。如恶意欠费,我司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您如有疑问,请致电服务电话:。

08:30-12:00;14:30-17:30。 特此通知。 湛江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年月日 湛江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催缴欠物业费通知书(三次) 您好!至年月止,贵单元的物业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尚未缴交。您托收物业费的账户经多次划取仍未能成功,故请您尽快到物业服务中心缴纳,以免滞纳金不断递增。如您因故不能前往现场缴纳,可汇款至以下银行账户:湛江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户心已在您单元投放缴费通知单、在楼宇的公告栏张贴缴费通知,以及致电、发短信等形式通知您缴费,但您仍未配合缴费。您的欠费行为,侵害了我公司及其他业主的利益。为此,我们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已于您欠费之日起计算滞纳金,同时由本通知书派发当日起停止为您提供物业服务。服务中心上班时间:08:30-12:00;14:30-17:30。 特此通知。 湛江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年月日 篇三:催缴租金通知书 通知 **: 现就您租赁我司位于*************门面房屋相关事宜再次通知您: 根据贵、我双方***年***月*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您应在****年*月**日前向我司缴纳下一租赁年度全年的房屋租金¥*******,现您已向我司缴纳租金人民币*******元,剩余租金人民币********元虽经我司多次催要,但至今仍未能向我司缴纳。为妥善解决问题,请您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司缴纳本租赁年度剩余租金人民币******元,逾期,我们将按照贵、我双方****年**月**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解除与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追究您的违约责任。 通知人: 年月日 篇四: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____________:

十堰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十堰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十地税发〔2009〕26号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十堰市地方税务局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十堰市地方税务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 1 —

十堰市地方税务局服务 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地税部门职能作用,更好地服从、服务党委政府决策,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广大纳税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用足用活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营造优良的税收政策环境,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08〕148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鄂地税发〔2008〕125 号)和《十堰市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十地税发〔2008〕98 号)有关文件和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服务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把有利于十堰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企业成长壮大作为衡量税收政策执行效果的重要标准。充分研究和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空间和拓展余地,依法放大政策效应,将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缓、抵免、税前扣除、税前弥补亏损、提高起征点等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用到位。政策明文规定的,不折不扣地执行;政策留有余地的,挖掘政策潜力;政策规定有幅度,属于各级地税机关权限的,从宽执行;属于各级政府权限的,及时提出建议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工业企业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自用房产的房— 2 —

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10〕113号 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函〔2010〕218号 发布日期:2010-6-9 国家或地区:外国 分类:其他文件 执行状态:执行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 知 国税函〔2010〕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协助我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等活动中享受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各项待遇,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各地按通知规定,较好地开展了证明开具工作。部分税务机关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明确。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现行证明内容中增加“为享受中国与______国税收协定待遇的目的”一语。即修改后的证明内容为:“为享受中国与_____国税收协定待遇的目的,经中国税务主管当局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兹证明上述纳税人是中国税收意义上的居民。”修改后的表样见附件1。 二、开具证明应规范填写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中英文名称,并由局长签字后加盖公章。 三、中国居民公司境内、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由其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四、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居民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或其自行设计表格要给予签字盖章以证明纳税人是我国税收居民的,在完成对该居民填写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内容审核后,予以办理。 五、请各省市税务机关将本地区年度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情况进行汇总,填报《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并于次年3月底前报税务总局。 附件: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情况汇总表(年度)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工商税务-税务其他文书-通知书-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申报) 地税_申费催缴〔〕号 ______: 根据______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重庆市社会保险局传递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截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你单位已欠缴社会保险费共计(大写)____(¥____)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欠费按自征收计划征缴期满的次日起至缴纳当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限你单位于___年___月___日前持本通知到____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无法定理由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对你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将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银行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或者依法要求提供担保;(二)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通知中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应缴金额不服的,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所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对本通知中在地税部门开票并已入库的已缴金额不服的,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所辖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地税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法律依据: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地方税务机关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社会保险费申报征收计划进行责令限期缴纳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抬头:填写用人单位的具体名称; (2)“截至年月日”填写截止查询用人单位欠缴缴纳社保费情况的日期。 (3)“于年月日”:填写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日期,限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4)“到缴纳”:填写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地点。 (5)“所属期”:填写征缴计划中的社保费所属年月起止。 4.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用人单位,一份税务机关按规定存档;随同《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舟地税函〔2006〕65号 关于印发《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地税 窗口工作流程》的通知 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市属各分局: 根据《舟山市国家税务局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舟地税发〔2006〕19号)文件精神,市局和市国家税务局将于6月20日起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为确保联合办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局制定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地税窗口的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与市局联系。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地税窗口工作流程 一、审批办证中心联合办证工作流程 (一)设立登记 1、受理 办证中心国地税联合办证服务窗口地税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开业登记的申请,发放相应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事项登记附表》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个体工商户实行免填单,由操作人员录入TF2000后打印《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由纳税人确认后签字),告知纳税人应报送的有关证件、资料。 2、核发 (1)地税受理岗对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事项登记附表》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及相应的证件、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如填报的内容、提供的证件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核对无误的,一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实收资本明细帐》,对其投资人的属性通过“简易查询”模块进行查询,如有市属企业入股或其他应归属市库情形的,预算级次应为市级,否则为区级,具体标准见附件二;二是根据各税务分局的管辖范围,在《税务登记表》上加盖“预算级次章”,注明纳税人的主管地税机关、财政分片和所在片区;三是按照各分局的编制规则编制纳税人的企业编码(各税务分局的管辖范围及对应财政分片、所在片区及对应编码规则见附件三);四是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 解答》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青地税函[2010]2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1.05 【实施日期】2010.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0]2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在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基层局、部分企业的来电、来函,询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为此,市局将具有代表性及对今后征管工作有启示的问题加以整理,并根据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进行了解答。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附件: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1、运输业代开发票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代开发票环节已经扣缴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退还多缴的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规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发票货运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退税之前,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不予退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如何判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相应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吉市地税发…2010?11号 关于表彰2009年度全市地税系统先进单位 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2009年,全市地税部门在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管理规范、服务高效、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组织收入中心,深入推进减轻纳税人、减轻基层负担“两个减负”,重点抓好税源、业务、作风“三项建设”,不断提升依法治税、纳税服务、信息化应用、决策执行“四个水平”,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地税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爱岗敬业的先进个人。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赶超

先进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献身地税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市局决定:授予吉安市地税局法规科等10个单位为“2009年度全市地税系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姚东浩等40位同志为“2009年度全市地税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开拓进取,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在各项工作中不断取得更大的成绩。各级地税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团结拼搏,努力完成2010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吉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2009年度全市地税系统先进单位名单 2、2009年度全市地税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二○一○年元月十三日

2009年度全市地税系统先进单位名单: 吉安市地税局法规科 吉州区地税局习溪桥分局 青原区地税局河东分局 吉水县地税局八都分局 永丰县地税局恩江分局 泰和县地税局澄江分局 遂川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万安县地税局沙坪分局 永新县地税局文竹分局 井冈山市地税局厦坪分局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全文及解析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全文 发布时间:2016-04-14 下面是YJBYS小编整理好的额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全文,欢迎带阅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 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5.27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 行)》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联合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9]6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08 【实施日期】2009.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京政办发〔2009〕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简称市地税局)。市地税局是负责本市地方税收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 1.加强推进本市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强化为中央在京单位和本市相关产业发展提供纳税服务的职责。 2.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本系统财务管理工作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推进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方税收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本市地方税收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和措施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在本市执行中的征管和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政府确定的预算收入计划指标,负责编报本市地方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开展税源调查,加强地方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地方税收收入分析情况。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清单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清单 日期:2019-03-14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二批)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9年第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号) 6.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 9.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6号) 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12.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8〕110号) 13.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一批)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8年第4号) 14.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17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八批)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8年第3号) 15.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一批)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2018年第4号) 16.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17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八批)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2018年第3号) 17.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1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1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22.财政部税务总局应急管理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2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6.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27.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8〕41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29.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嘉和公益基金会等60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沪国税发〔201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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