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判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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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渎职判处案例】

1中国江苏网8月16日讯日前,我省首例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扬州宣判。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姚某疏于监管,导致3000多斤“地沟油”流入市场,案发后,姚某及该站站长周某投案自首。江都区法院近日已对此案作出判决——因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周某被免于刑事处罚。

去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新增了食品监管渎职罪。据介绍,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渎职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3根据刑法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情节严重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法律咨询:

我是刚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入低保科2个月的工作人员,在核查低保户的时候由于单位人手不足,我和副科长一组,没有按照省里文件要求100%走访,单位也没有要求100%走到位,但是后来村书记把低保款平分给村民了,检察院要以渎职罪起诉我和副科长。请问:1,单位并没有要求100%走到位,因为人员不足,所以省里的

文件只是一纸空文。2,我刚调换工作部门2个月,算实习期吗?实

习期是不是不会被判渎职?

华律网律师解答:

1,人员不足并不是不执行职务的理由,所以没有完全执行文件的内容

可以算渎职。如果人员不足,应该通过向上级反映,提交书面报告

来调整任务,而不能够不去完成的。2,部门的更替不存在实习期,

即便为实习期也不能以此理由来抗辩的,所以楼主可能要面临被起

诉渎职罪的风险了。这种情况你可以咨询一下律师看看这个情形应

该如何处理

相关法律:

最近更新:2016-03-06 相关专题专业律师解答你好,有的

可以探讨

司法公正是我们全体法律工作者的一项艰巨任务.

这是咨询的地方,建议直接向相关部门信访解决.

【篇二:渎职判处案例】

当前位置:>>>渎职失职犯罪预防及案例分析之一渎职失职犯罪预

防及案例分析之一2015-03-24作者:导读:一、渎职失职案例1、一个渎职者的绝笔。人之将死,其言也善;鸟之将亡,其鸣也哀。

郑筱萸在临刑前一天写下了的“悔恨的遗书”。在遗书中,郑筱萸写道:明天,我就要“上路”了。此刻,我有许多话想说,这些话对现

在活着的人也许“...一、渎职失职案例

1、一个渎职者的绝笔。

人之将死,其言也善;鸟之将亡,其鸣也哀。郑筱萸在临刑前一天

写下了的“悔恨的遗书”。

在遗书中,郑筱萸写道:明天,我就要“上路”了。此刻,我有许多

话想说,这些话对现在活着的人也许“有用”,所以我不想把它带走;这些话也如鲠在喉,不吐不快,说出来我也许会感到舒服一些。

我1944年12月出生在福建省福州市。想我由一个赤条条的小男孩

最后出息成为一个国家的部级官员,我的人生应该说是很成功的,

我对得起父母给予我的这条生命。随着我职务的不断变换,官越做

越大,我给我的父母和家族一次又一次地带来惊喜、兴奋、自豪和

骄傲,郑氏家族因我而光宗耀祖;然而,如今我以这种方式来为我

的人生画上“句号”,我成为全国人民舆论的焦点,我被全国人民唾骂,我又使我的父母和家族蒙受了巨大的耻辱!此时此刻,我真不

知该对我的父母(倘若他们地下有知的话)和家族说些什么!说句

心里话,我即使是天天做梦,也梦不到我会有今天这样的结局。在

中国,因“犯玩忽职守罪”而获死刑的部级高官建国以来我是第一人。上世纪八十年代,“渤海2号油轮”失事,当时国务院的一位副总理

给的是“记大过”的处分;上世纪九十年代大兴安岭着火,林业局长

的“处分”是辞职;近期的松花江水质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的局长也

是辞职了事;重庆的天然气泄漏事故,死了200多人,中石油的老

总也就是个免职。因“渎职罪”而获死刑的也有,就是重庆的“彩虹桥

垮塌事件”,一名县长被判死刑,但县长属基层官员,和部级官员还

没法比。所以,当一审判处我死刑时,我的第一反应是震惊,不是

一般的震惊!我是部级官员哇,我没有直接杀过人哪!我的第二反

应是不服!我认为量刑过重。

☆但是,令我没有想到的是,舆论却是一片的叫好声,大家咬牙切

齿地鼓掌欢呼。这引起了我的反思。我为什么会激起这么大的民愤?原来是我这个部门太重要了,我这个岗位太重要了,我手中的权力

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我虽然没有亲手杀人,但由于我

的玩忽职守,由于我的行政不作为,使假药盛行,酿成了一起又一

起惨案。这个帐我是应该认的。我今天能死,主要是因为我这个岗

位的责任太大,如果我在其它的局级或部级岗位上,即使是受贿的

额度再大点,也不至于掉脑袋。我的悲剧使我得出了一条经验,那

就是当官不要当重要岗位上的官,并不是权力越大越好;再有就是

当官一定要负责任!不要以为当官是什么好“玩”的事,不负责任的

结果最后很可能就是我这样的下场。

我1968年从复旦大学生物系毕业,我应该一直搞业务。如果我一直

搞业务的话,毫无疑问我现在早已经是教授了,我会照样生活得很好,我也就不会落得今天这样一个结局。如果有下辈子的话,我绝

不从政了!

明天我就要“上路”了,就要到另一个世界去了,我现在最害怕的是,我将如何面对那些被我害死的冤魂?我祈求他们能够原谅我、饶恕我,我这不已经遭报应了吗?

二00七年七月九日,郑筱萸绝笔

郑筱萸为何会写下这样的绝笔,他又是如何渎职失职的呢?

2、郑筱萸渎职失职的经过

1998年是改写新中国药品监督管理历史的一年。

这年3月,伴随机构改革,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药政司等合

并组成副部级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医药管理局局长郑

筱萸出任首任局长。

☆国家设立这一新机构的初衷,是按国外成功经验将药品收归一个

行政部门统一监管,更好地保证13亿民众的用药安全。新机构的成立,也给了人民群众莫大的期待。

不幸的是,新机构首任“掌门”郑筱萸却以权谋私、收受巨额贿赂,

忽视了其肩上的千钧重担——十几亿中国人的用药安全。

郑筱萸的渎职失职,在2001年到2003年的一项被他称为“浩大工程”的“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专项工作中暴露无遗。这个专项工作,

涉及成千上万种药品,直接影响全体中国人用药安全。

当时,由于历史原因,药品存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多种批准文号,监管难度也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

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取消地方标准。对于按地方标准生产的药品,

经审查批准,可以上升为国家标准药品,即“地标升国标”;不符合

的就必须淘汰。

无疑,对于新机构来说,这是一次加强监管的好机会。然而,“掌门”郑筱萸一错再错,让这项工作背离初衷,反而给造假者又提供了一

次机会,给用药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如此重大的全局性工作,郑筱萸没有调查研究,没有听取有关部门

和地方的意见,没有局部试点,没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甚至没

有经过局党组和局务会议集体讨论。2001年4月10日,郑筱萸违

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自己大笔一挥,签发了

一个文件,启动了换发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

由于换发文号工作量太大,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郑筱萸又大笔

一挥,签发了第二个文件,这个文件从实质上降低了药品(“地标升

国标”)的审核标准。

☆按照郑筱萸签发的文件,医药企业在提供申报材料时可以提供复

印件,由省级药监部门重点审核其原生产批件和原始档案,国家药

监局仅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原始档案进行抽查核对。”

郑筱萸的一句“形式审核”,让国家药监局的法定审核职责流于形式。据专项工作小组有关人员说,药品地方文号本来就是由省药监局批的,国家药监局只有实质审核才能真正实现监管。让省药监局“自己

审自己”,无疑大大降低了监管力度。

在审核标准降低,仅进行形式审核和抽查的情况下,专项小组还是发现了一些不符合条件、不应换发的药品。这些药品的资料被工作人员放进红色夹子,称为“红夹”药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的有关文件规定,这些药品应该以假药论处或撤销批准文号。然而,郑筱萸没有经过局里集体讨论决定,擅自同意注册司的请示,让审批底线被再次突破。

按照这份请示,使本应当以假药论处的1069种违规审批药品获得了“通行证”。在法庭上,郑筱萸也不得不承认,这是把违规的药品变成了合法的药品。

专项工作进行了两年。其间,郑筱萸在干什么?

据专项小组工作人员回忆,郑筱萸从未听取过专项小组的汇报,也未对专项小组进行过检查和指导。

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本是提高人民用药安全的“民心工程”。因为郑筱萸的玩忽职守,变成了“带病”审批。

专项工作进行中,药品造假的举报不断,其中包括吉林某公司生产的注射药品。该药品被举报原始材料造假,一直未获得换发。2004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派人到当地调查,没有找到原始档案。调查组由此建议:缓发批准文号。

☆然而,郑筱萸却亲自指示:注册司先给换发批准文号,再继续调查。

此后一个月,工作人员终于查清,该企业的确是通过造假方式取得的原始批件。虽然郑筱萸批示要处理此事,但当有关部门提出尽快处理的请示,却在他手里没了下文。

上梁不正下梁歪;上有所好,下必甚焉。

郑筱萸渎职失职“示范”在前,药监系统内的一些人也把更多精力放在了为企业跑关系、帮企业办事情上,出现了一大批贪污腐败和渎职失职犯罪分子。一些药监官员以各种名义投资、入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中获利;有的在药品注册中与中介、企业勾结,买卖造假资料,倒卖批文等。

吉林省药监局原副局长于庆香,为企业违规办理药品批号,受贿上百万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为多家医药公司申请的医疗器械产品获得批准生产提供帮助,受贿款物折合百万余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5年;2007年7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失范的监管,让群众用药风险陡增。一系列假药案和服药后死亡的

案件相继爆发。

郑筱萸就是这样渎职失职并被送上断头台的。有人会问,郑筱萸不

是还有受贿吗?为何他在绝笔书中会说是因为渎职被判死刑呢?这

就需要对渎职失职犯罪的构成及其社会危害性比较深入的理解才会

明白。

二、渎职失职犯罪分析

1、渎职失职犯罪的构成。

渎职型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

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包括现行刑法第九章规定的共计42种罪名。

☆这42种渎职罪名中,水利系统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有。(1)滥

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

就拿郑筱萸渎职失职一案来说,他要构成渎职犯罪起码要符合如下

几个要件:

(1)渎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郑筱萸明显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且还是部级高官,但我们必须注意的是,有的人员虽然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

如果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例如国家机关中的临工和聘员等,一

样可以成为渎职犯罪的主体。

(2)渎职犯罪必须是从事国家公务的行为。

国家公务是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国家管理,实现国

家职能的活动。在郑筱萸渎职失职一案中,郑筱萸在“统一换发药品

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中,签发多个文件,擅自降低了药品审核标准,还违反规章制度把违规的药品变成了合法的药品。这些行为明显属

于从事国家公务的行为。

(3)主观方面具有故意或过失。

司法实践中,渎职型职务犯罪大多数是过失犯罪,只有少数渎职犯

罪是故意犯罪,例如滥用职权罪。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

生危害结果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过失犯罪按照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种情形:疏忽

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已经预见,因过于自信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在郑筱萸渎职失职一案中,郑筱萸在从事国家公务时明显具有过失。郑筱萸在签发文件,擅自降低了药品审核标准时;在擅自同意注册

司的请示,使本应当以假药论处的1069种违规审批药品获得了“通行证”时,他应当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他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说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的危害结果。这是典型的渎职失职心态。

(4)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

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家机关

的管理职能、信誉和正常活动遭到严重破坏。主要具有以下几个要素:

①渎职失职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职权有关的行为。

②渎职失职犯罪是一种违反法律、规章、规则、决定、命令、指示

等的行为。从实质意义上讲,只有对法律、规章、规则、决定、命令、指示等的违反,才具有“渎职”的意义,才隐含着导致某种危害

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③渎职失职犯罪是具有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具体表现在:对国家

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经济损失;二是人

员伤亡;三造成重大影响。

☆在郑筱萸渎职失职一案中,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郑筱萸面对“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如此重大的全局性的

专项工作中,没有调查研究,没有听取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没

有局部试点,没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二是违背重大事项请示报

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签发了重要文件降低了药品的审核标准。

三是郑筱萸没有经过局里集体讨论决定,擅自同意注册司的请示,

使本应当以假药论处的1069种违规审批药品获得了“通行证”。

四是专项工作进行了两年,郑筱萸从未听取过专项小组的汇报,也

未对专项小组进行过检查和指导。五是在专项工作进行中,药品造

假的举报不断,郑筱萸不但不认真调查,还亲自指示注册司给有问

题的药品先换发批准文号。六是在查清某企业是通过造假方式取得

的原始批件后,但当有关部门提出尽快处理的请示,他却敷衍了事,不给予迅速处理。正是由于由于郑筱萸的玩忽职守,由于他的行政

不作为,使假药盛行,酿成了一起又一起惨案。

渎职型职务犯罪一般情况下只有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的直接经济损

失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如果渎职型职务犯

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很少,但影响恶劣的话,也是可以追究刑事

责任的。

电大春监督学简答题

一、简述腐败的主要特征。答:1、腐败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2、腐败的方式是滥用公共权力。3、 腐败的结果是公权力最终成摄取私人利益的工具,以权谋私,以至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简述监督的基本原则。答:监督的基本原则是蕴藏于各种具体监督制度中的普遍的,更高层次的监督规则,对各种具体监督制度起基础 性,支撑性作用。监督的基本原则对监督主体实施的所有监督活动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即使在监督缺乏具体法律依据时,监督的基本原则也可以为监督主体提供适当的行为准则。监督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依法监督原则;公开监督原则;公正监督原则;全面监督原则;全程监督原则。 三、简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答:以监督过程为标准,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1、事 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为了预防腐败的发生,防范可能岀现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而对监督对象拟进行的活动所作的前 置审查,根据审查的情况,监督主体可以准予或者不准予监督对象进行相应活动。事前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预防功能” 2、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在得到法律授权或者某种准予之后的活动所作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事中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校正功能”。3、事后监督是指在监督对象完成某项活动或者 岀现违法,违纪行为之后,对该活动进行检查,调查,核实和鉴定,对该行为进行查处,惩戒,以纠正失误,惩戒违法。事后监督是对权力运用的阶段性监督,也是对违法违纪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的补救性监督,既有校正和制约功能,也有惩戒,教育和警示功能。 四、简述清末的政党监督思想。答:清末是我国立宪政治的活跃时期,也是政党政治的孕育时期。作为政党思想重要内 容之一的政党监督思想也逐渐开始形成。清末政党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政党易于监督政府。政党起着社会平衡和稳定的作用,所以易于监督政府。2、政党能够监督政府。国民是监督政府的真正力量来源,而政党则是 国民利益的代言人和组织者,政党可以通过国民的力量有效监督政府。3、政党善于监督政府。政党具有监督政府的 天然本能,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公正廉明的,否则,政党有能力也有力量予以制裁。 五、简述孙中山的监督思想。答:孙中山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提岀了丰富的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 监察独立思想。监察权独立是孙中山监督思想的核心内容,也是他长期一贯坚持的思想。他认为,监察权必须独立于 立法机关,由独立的监察机关行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外国监察制度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弊端。2、党政分察思想。 党政分察是指设置两个相互独立且有联秒的监察机构,对党政两个系统分别行使监察权。该思想是孙中山“以党治国” 理论在其监督思想中的集中体现,对于民国政府的监察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3、弹惩合一思想。弹惩合一是指监察机构将弹劾和惩戒连为一体,具有弹劾与惩戒的双重职能。弹惩合一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深化和发展,是防止行政权干涉监察,影响监察效能的有效制度设计,也是其思想最具有特色的地方。 六、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答:1、中国古代监察官员品秩较低,但权力显赫,地位尊崇。2、强有力的手段是 监察职权充分发挥的重要保障。3、监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为监察职权的发挥减少了障碍。4、中国古代的监察职权缺少法律的有效保障,最后决定权在于皇帝。5、既严厉处罚巫告又允许根据传闻进行弹劾。6、监察权和行政权的混淆影响了监察效率。 七、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答: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在中央政府设置独立的监察院,将监察 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等国家权力并立,划分监察区,派岀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2、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弹劾权和审计权,加上其他各项监察权,构成了一个主次分明的权力系统,但在实际中,监察机构往往不敢执法,形同虚设。3、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这些法规从字面上 看,似乎都很严密,但多数是抄录西方国家的法规条文,在实际中始终未能真正发挥作用。4、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五院,虽然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学说,但实际上五院包括监察院均由国民党或蒋介石个人控制。在这一政治体制下建立的监察机构,难以真正依法进得监察。 八、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法律框架。答: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法律框架:(1 )宪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2)组织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3)立法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4)监督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5)其他法律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九、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答: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指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监督时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法律文件的改变与撤销。(2)法律文件的备案。(3)法律文件的审查。(4)执法检查。(5)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6)听取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7)审查和批准计划,财政预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8)询问和质询。(9)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10)组织

浅淡渎职犯罪的特点有预防

浅淡渎职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不尽职责侵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一类犯罪。渎职犯罪是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其危害的严重性逐渐地增大。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为能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保障国家机关法定职能正常运转,必须对此类犯罪进行最大限度的预防。笔者仅就渎职犯罪的特点及预防谈几点看法。 一、渎职犯罪的特点 渎职犯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即国家机关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国家机关的活动,必然会使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遭到破坏,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具体说来,渎职犯罪有以下两种特点: 第一、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而导致的犯罪。其特点是:犯罪主体绝大多数是国家机关而且是掌有一定权力的工作人员,他们对自己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严格遵守职权权限,不正确履行职责,其后果给国家集体和人民造成惨重的不可挽回的利益损害。 第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这类犯罪的特点:多数

是司法工作人员,他们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收爱当事人的贿赂,使无辜的人受到法律追究,使有罪的人却逍遥法外,不能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司法人员的形象,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二、渎职犯罪的预防 为保障国家机关法定职能正常运转,必须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遏制渎职犯罪的发生。笔者认为,做好预防是减少渎职犯罪的主要途径,具体应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自我控制,是预防渎职犯罪的基础。加强自制对预防和减少犯罪至关重要,从司法实践看,渎职犯罪之所以呈上升的趋势,原因是:单位领导的严重官僚主义,对自已的工作极端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尤其是一些掌握实权的人物,不能自制,不按规章制度行使职权,以致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做谋取私利的资本。因此,“就一个人而言,最重要最大的胜利就是征服自己,而最可耻的莫过于被自己的私欲征服。” (二)加强法制宣传,是预防渎职犯罪的关键。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渎职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渎职犯罪的主体虽然具有一定文化层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他们中有一部分既不懂得依法办事,也不懂得依靠法律保护自己所分管的事业,在处理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中,不是依靠法律程序来

渎职判处案例

渎职判处案例 【篇一:渎职判处案例】 1中国江苏网8月16日讯日前,我省首例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扬州宣判。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姚某疏于监管,导致3000多斤“地沟油”流入市场,案发后,姚某及该站站长周某投案自首。江都区法院近日已对此案作出判决——因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周某被免于刑事处罚。 去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新增了食品监管渎职罪。据介绍,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渎职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3根据刑法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情节严重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法律咨询: 我是刚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入低保科2个月的工作人员,在核查低保户的时候由于单位人手不足,我和副科长一组,没有按照省里文件要求100%走访,单位也没有要求100%走到位,但是后来村书记把低保款平分给村民了,检察院要以渎职罪起诉我和副科长。请问:1,单位并没有要求100%走到位,因为人员不足,所以省里的

837法学专业综合

837法学专业综合 法学专业综合包括民法学、刑法学。 一.民法学考试大纲 1.考试要求 ①能够深入理解和掌握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基本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②能够深入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概念、特征及效力等基本问题;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及占有的法律制度,并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③理解并掌握债法的基本原理,包括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分类、债的内容、债的履行等,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够掌握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分类、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以及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④熟悉侵权责任概念和特征,掌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大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了解分外侵权责任的类型及其归责原则。区分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例外。 ⑤熟悉和掌握财产继承的概念和特征;能够正确掌握法定继承的概念及特征、遗嘱继承的概念及特征,并能区分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2.考试内容 ①总论:民法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 ②物权:物权概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③债权:债的概念和特征;债产生的原因;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分类;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 ④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概念及特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分类;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⑤财产继承权:财产继承权的概念及特征;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3.题型分值 ①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20分。 ②论述题:每题15分,共计15分。 ③法条分析题:每题10分,共计20分。 ④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计20分。 4.参考书目 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赵秀梅2015 二.刑法学考试大纲 1.考试要求 ①了解本大纲所包含的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及详尽罪名的犯罪构成。 ②理解和掌握刑法的概念与性质;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概念;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犯罪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犯罪构成各要件及其详尽内容;刑罚的概念、功能与目的;刑罚裁量与执行制度;分则重点罪名的区别与联系。 ③根据刑法基本原理、《刑法》(包括修正案)的规定,正确分析和判断司法实践中的各种犯罪现象。 ④熟练掌握相关重点法律条文。

监督学简述题

1.简述腐败的主要特征。 答:腐败的主要特征是: (1)腐败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 (2)腐败的方式是滥用公共权力。 (3)腐败的结果是公权力最终成为摄取私人利益的工具,以权谋私,以至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简述监督的基本原则。 答: 监督的基本原则是蕴藏于各种具体监督制度中的普遍的、更高层次的监督规则,对各种具体监督制度起基础性、支撑性作用。监督的基本原则对监督主体实施的所有监督活动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即使在监督缺乏具体法律依据时,监督的基本原则也可以为监督主体提供适当的行为准则。 监督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依法监督原则;公开监督原则;公正监督原则;全面监督原则;全程监督原则。 3.简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答: 以监督过程为标准,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为了预防腐败的发生,防范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而对监督对象拟进行的活动所作的前置审查。根据审查的情况,监督主体可以准予或者不准予监督对象进行相应活动。事前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预防功能”, 事中管理是指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在得到法律授权或者某种准予之后的活动所作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事中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校正功能”, 事后监督是指在监督对象完成某项活动或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之后,对该活动进行检查、调查、核实和鉴定,对该行为进行查处、惩戒,以纠正失误,惩戒违法。事后监督是对权力运用的阶段性监督,也是对违法违纪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的补救性监督,既有校正和制约功能,也有惩戒、教育和警示功能。 4.简述清末的正当监督思想? 清末是我国立宪政治的活跃时期,也是政党政治的孕育时期。作为政党思想重要内容之一的政党监督思想也逐渐开始形成。清末政党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政党易于监督政府。政党起着社会平衡和稳定的作用,所以易于监督政府。 (2)政党能够监督政府。国民是监督政府的真正力量来源,而政党则是国民利益的代言人和组织者,政党可以通过国民的力量有效监督政府。 (3)政党善于监督政府。政党具有监督政府的天然本能,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公正廉明的,否则,政党有能力也有力量予以制裁。 5.简述孙中山的监督思想? 孙中山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提出了丰富的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监察权独立思想。监察权独立是孙中山监督思想的核心内容,也是他长期一贯坚持的思想。他认为,监察权必须独立于立法机关,由独立的监察机关行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外国监察制度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弊端。 (2)党政分察思想。党政分察是指设置两个相互独立且有联系的监察机构,对党政两个系统分别行使监察权。该思想是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在其监督思想中的集中体现,对于民国政府的监察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 (3)弹惩合一思想。弹惩合一是指监察机构将弹劾和惩戒连为一体,具有弹劾与惩戒的双重职能。弹惩合一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深化和发展,是防止行政权干涉监察、影响监察效能的有效制度设计,也是其思想最具有特色的的地方。6.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1)中国古代监察官员品秩较低,但权力显赫,地位尊崇。(2) 强有力的手段是监察职权充分发挥的重要保障。(3)监察机关 垂直领导体制为监察职权的发挥减少了障碍。(4)中国古代的 监察职权缺少法律的有效保障,最后决定权在于皇帝。 (5)既严厉处罚诬告又允许根据传闻进行弹劾。(6)监察权和 行政权的混淆影响了监察效率。 7.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 (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在中央政府设置独立的监 察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等国家权力并立; 划分监察区,派出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 (2)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弹劾 权和审计权,加上其他各项监察权,构成了一个主次分明的权 力系统,但在实际中,监察机构往往不敢执法,形同虚设。 (3)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这些法规从字 面上看,似乎都很严密,但多数是抄录西方国家的法规条文, 在实际中始终未能真正发挥作用。 (4)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五院,虽然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 的“五权分立”学说,但实际上五院包括监察院均由国民党或 蒋介石个人控制。在这一政治体制下建立的监察机构,难以真 正依法进行监察。 8.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法律框架。 (1)宪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2)组织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3)立法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4)监督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5)其他法律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9.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 答: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指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监督时所采 取的方法和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法律文件的改变与撤销 (2)法律文件的备案 (3)法律文件的审查 (4)执法检查 (5)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 (6)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 (7)审查和批准计划、财政预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8)询问和质询 (9)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 (10)组织代表视察 (11)受理公民和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12)提出罢免案 (13)其他监督方式 10、简述党内监督的特征? (1)广泛性;(2)有限性;(3)强制性;(4)目的性;(5)先 进性。 11、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 (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 情况。 (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 况。 (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12、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制度? (1)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 (2)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3)述职述廉制度; (4)民主生活会制度; (5)信访处理制度; (6)巡视制度监督制度; (7)谈话和诫勉制度; (8)舆论监督制度; (9)询问和质询制度; (10)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13、简述党的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 (1)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 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 面的任务和要求; (2)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 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 题; (3)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 员进行监督; (4)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 督; (5)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4、简述职务犯罪。 答:职务犯罪不是刑法术语,而是理论界针对涉及职务违法犯 罪的情况,做出的一种概括和表述。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以 权谋私、权钱交易。广义的职务犯罪可包括一切基于职务行为 的犯罪;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之便,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破 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惩处的 行为。 狭义的职务犯罪可划分为三大类:即贪污贿赂、渎职和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 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 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 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 合同被骗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 供罪,报复陷害罪等。 检察机关通过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或抗诉等,履行对职务犯罪 的监督职责。 15、简述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答: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 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如具备下述情形即为无效。 (1)行政行为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的行为。 (4)行政主体受胁迫所为的行政行为。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行政行为无效的结果是: (1)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 (2)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之约束,可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 为所规定的义务,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3)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没有时效的限制,有相关权力的

经济犯罪案件司法介入程序与立案侦查取证实用全书

《经济犯罪案件司法介入程序与立案侦查取证实用全书》 本书作者: 赵建国 图书册数:全四册 出版社: 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 定价:998元 现价:450元 《经济犯罪案件司法介入程序与立案侦查取证实用全书》本店是实体店,坚决抵制各类盗版、劣质图书及附件,严格控制图书进货渠道,遵守国家新闻出版、发行的相关规定,直接从经过国家出版发行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出版社进货,与国图、中华书局、三联书店、商务印书馆、人民文学、上海古籍、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中国社科、社科文献、电子工业、机械工业、化学工业、科学、法律、上海外教、北大、清华、人大、复旦、武大、南大、广西师大、北京出版集团、浙江少儿、江苏少儿、21世纪、作家、春风文艺、长江文艺、接力、漓江等全国知名的300余家出版社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所采购的图书均经所在地图书市场审读办公室审读合格后,方上市发行,100%正版、优质,订购速度快,数据提供及时,加工全方位,能全面符合客户的需求。 公司经营的图书科目品种齐全,涉及学科面广,涵盖文学、文

化、教育、体育、科技、历史、工具图书、艺术、哲学、语言、政治、经济、学术专著、工具书及其它社科综合类图书等。经营风格全方位,适合各文化层次读者学习和阅读需要。 内容介绍:商品简介 商品编码:pdf74393 出版社: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 册   数: 作者: 赵建国 出版时间:2012年11月 印刷时间2012年11月

isbn: 版次:第三版 装帧:精装 纸张:胶版纸 印次:第三次 页数: 正文语种:中文 开本:16开 目录 第一章经济犯罪案件的办案协作与管辖分工 第二章经济案件司法介入时机与基本步骤 第三章现阶段经济案件的特点与热点探析 第四章一审公诉经济(刑事)案件的司法介入程序 第五章一审自诉经济(刑事)案件的司法介入流程 第六章一审经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司法介入步骤 第七章二审经济(刑事)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八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与程序及定罪量刑标准 第九章走私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与程序及定罪量刑标准第十章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与程序及定罪量刑标准

渎职罪的简单论述

渎职罪的简单论述 渎职罪,意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公务的客观、公正、有效执行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个是渎职罪的整体概念,简单的概括出来,也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渎职行为造成一些严重的危害结果。刑法所规定的渎职罪所保护的是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由此,一些观点可能认为渎职罪是一种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但是渎职罪所侵犯的是人,归根到底侵犯的是每个人的法益,如果概括为一个国家整体的话可能不太恰当,所以我也同意张明楷先生的观点,将渎职罪认作是一种侵犯侵犯国家法益同时也包括了国民个人法益的犯罪。 渎职罪的构成要件也是包括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在渎职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方面,首先需要理解的是渎职罪的客观主体,渎职罪的行为主体根据上面的概念中可以看出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理解,首先应当认定的是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的从事公务的人员,这其中排除了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另外根据一些司法解释来看的话:1、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人员、未列入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国内公务的人员,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按渎职罪论处。2、行政直发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输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合同制民警执行公务期间,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关于渎职罪主题的问题,还有三点是需要概括的:1、并非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成为渎职罪主题; 2、一些犯罪的主体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在刑法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渎职罪。渎职罪的行为方式为渎职行为。关于渎职罪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但对于渎职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成立犯罪。言下之意,如果渎职行为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影响较小,后果较轻的情况下,则不成立犯罪。这一点和犯罪的概念也是一样的,符合了犯罪的定义。另外对于渎职罪造成的结果也需要有一个认识,渎职罪是对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

谭岚方拟稿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谋略与突破技巧

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谋略与突破技巧 我国渎职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中央非常重视,加大了查办的力度。尤其2011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专门落实中办发37号文件,就专项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作出部署。可见中央对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视程度历年来都是高度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办受到主、客观等多种原因的制约,面临着部分困境。因此,面对现在渎职犯罪的特点,针对现在渎职犯罪侦查的形势,一定冷静面对对渎职侵权犯罪现状,增强和改进渎职犯罪的侦查谋略,苦练突破技巧的内功,使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可以创新发展。 第一章当前反渎职侵权案件的难点 一、渎职犯罪侦查阻力大、干扰多 渎职犯罪是履行职责时发生的行为,与一般工作失误有时很难界定,故特别容易被“失误”或“缺乏工作经验”所掩盖,也容易引起人们的同情。渎职犯罪一旦事发,总是有人为其寻找原因极力为其说情开脱。一是领导打招呼,施加压力。二是单位、地方保护主义作祟,想方设法遮掩。三是当事人家属多方走动,妨碍侦查。四是渎职犯罪嫌疑人往往位高权重,多应用自身关系网干扰侦查。此中单位、地方保护主义对渎职犯罪侦查的干扰最多。某些领导人从自身和单位好处出发,怕查了案子既损坏单位声誉又影响个人政绩,对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应用单位的力量阻止检察机关查办案件。 二、渎职犯罪侦查线索少、发现难 案件线索缺乏不停是制约渎职侦查的瓶颈。一方面是社会实际中渎职犯罪案件有增无减,其他方面是渎检单位很难捕获案源信息。一是群众举报少。广大群众对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职责不甚了解,即使在他们身边发生了渎职行为,大多数人对此不知怎么样应对。二是办案人员办案视野还不开阔。渎职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使得了很难发现犯罪线索,各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对渎职案件线索的情况缺乏沟通、协调,也让收集渎职犯罪线索的工作处于被动的境况。三是渎职犯罪主体特殊,位高权重难以发现。案件当事人、知情人出于利害关系的考虑,一般不敢举报,有的知情人甚至受好处驱动,使得部分渎职犯罪得不到及时的揭露。 三、侦查意识和侦查水平侦查技能不能适应新的要求 特别是存在着侦查方法单一,手段单一,无论从发现线索、突破案件和深挖余罪的能力上,还是在侦查指挥、侦查一体化的运用上,均需急待加强。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获取证据的能力,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全方位、多角度收集证据,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动态,不够全面,把握不住侦查工作的主动权。其次侦查人员的敏锐性感知力和想象力以及判断力不是很准确,不善于在大量相关的资料中发现问题,判断真伪,在蛛丝马迹中寻找证据,发现犯罪线索,造成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 第二章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谋略 中央历来的高度重视,再加上新刑诉法给渎职犯罪侦查所带来的影响,要求自侦部门变化侦查观念,强化谋略意识。 一、侦查谋略的概念、作用和特征 (一)侦查谋略的概念 侦查谋略是指侦查机关及其人员在刑事侦查中,为了发现、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而筹谋、实施(实际的行为)的策略。而职务犯罪侦查谋略特指检察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筹谋、实施(实际的行为)的计谋和策略。 (二)侦查谋略的作用 1、促进暴露。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双方针对着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两个方面展开,而运用谋略,可以促使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暴露。

监督学--简述题

简述题 1.简述腐败的主要特征. 腐败的主要特征是:1腐败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2腐败的方式是滥用公共权力.3腐败的结果是公权力最终成为摄取私人利益的工具,以权谋私,以至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简述监督的基本原则. 监督的基本原则是蕴藏于各种具体监督制度中的普遍的.更高层次的监督规则,对各种具体监督制度起基础性.支撑性作用.监督的基本原则对监督主体实施的所有监督活动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即使在监督缺乏具体法律依据时,监督的基本原则也可以为监督主体提供适当的行为准则. 监督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依法监督原则;公开监督原则;公正监督原则;全面监督原则;全程监督原则. 3.简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以监督过程为标准,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为了预防腐败的发生,防范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而对监督对象拟进行的活动所作的前置审查.根据审查的情况,监督主体可以准予或者不准予监督对象进行相应活动.事前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预防功能”, 事中管理是指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在得到法律授权或者某种准予之后的活动所作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事中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校正功能”, 事后监督是指在监督对象完成某项活动或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之后,对该活动进行检查.调查.核实和鉴定,对该行为进行查处.惩戒,以纠正失误,惩戒违法.事后监督是对权力运用的阶段性监督,也是对违法违纪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的补救性监督,既有校正和制约功能,也有惩戒.教育和警示功能. 1.简述清末的政党监督思想. 清末是我国立宪政治的活跃时期,也是政党政治的孕育时期.作为政党思想重要内容之一的政党监督思想也逐渐开始形成.清末政党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政党易于监督政府.政党起着社会平衡和稳定的作用,所以易于监督政府. 2)政党能够监督政府.国民是监督政府的真正力量来源,而政党则是国民利益的代言人和组织者,政党可以通过国民的力量有效监督政府. 3)政党善于监督政府.政党具有监督政府的天然本能,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公正廉明的,否则,政党有能力也有力量予以制裁. 2.简述孙中山的监督思想. 孙中山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提出了丰富的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监察权独立思想.监察权独立是孙中山监督思想的核心内容,也是他长期一贯坚持的思想.他认为,监察权必须独立于立法机关,由独立的监察机关行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外国监察制度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弊端. 2)党政分察思想.党政分察是指设置两个相互独立且有联系的监察机构,对党政两个系统分别行使监察权.该思想是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在其监督思想中的集中体现,对于民国政府的监察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 3)弹惩合一思想.弹惩合一是指监察机构将弹劾和惩戒连为一体,具有弹劾与惩戒的双重职能.弹惩合一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深化和发展,是防止行政权干涉监察.影响监察效能的有效制度设计,也是其思想最具有特色的的地方. 1.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1)中国古代监察官员品秩较低,但权力显赫,地位尊崇.(2)强有力的手段是监察职权充分发挥的重要保障. (3)监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为监察职权的发挥减少了障碍.(4)中国古代的监察职权缺少法律的有效保障,最后决定权在于皇帝.(5)既严厉处罚诬告又允许根据传闻进行弹劾(6)监察权和行政权的混淆影响了监察效率 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 (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在中央政府设置独立的监察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等国家权力并立;划分监察区,派出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

刑法学考试答题技巧

《刑法学》考试答题技巧 刑法学考试试题的特点,从历次刑法试题看,一是题量大,二是覆盖面广。另外,每张试题都有重点章,重点节,重点章节都占不少分数。从这些特点来看,在考前准备复习阶段,既不能把复习面拉的太小(有的只复习几章),要全面复习,又不能对教材中的所有章节平等对待或时间上平均分配。比较好的做法是,在搞好经济好全面复习的基础上,对重点章节多下功夫。所谓重点章节,我认为是从简答、述论、案例分析几个方面容易出题的章节。根据以往考试和目前的实际情况,我认为以下章节属于重点章节。有“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和刑事责任";“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正当行为”;“刑法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 刑法试题题型为: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填空;四、名词解释;五、简答;六、论述;七、案例分析。为了帮助考生提高应考能力,掌握答题要求和技巧,下面对每种题型的答题要求和技巧分别介绍。 (一)关于选择题。 不管是单项选择题还是多项选择题,此类题型既是检验考生对所学刑法基础知识理解和掌握的程度,又是考查老先生对所学知识是否会应用。对于选择题,尤其是多项选择题,历来是考生感到难度较大并且丢分较多的题。从历次阅卷情况看几乎全部考生选择题没有一个得满分的。之所以这样,一个是选择题覆盖面大;二是考生基本功不扎实,在平时学习时对某些问题、界限中的关键点没有把握住。要答好选择题,除了平时下功夫,把基础搞扎实外,在答题技巧上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对每个小题的题义审清,题干要求的是什么;二是在此基础上,一般采用“确定法”,直接把一眼确定的正确答案写在括号内。如果一时不能肯定哪个正确,可采用排除法,即把认为错误的答案去除,剩下的则属正确的,如果还确定不了,可采用比较法(这在多项选择中时常运用),将比较以后认为更准确的答案填在括号内。 (二)关于填空题。 填空题比较简单,从答题的要求来讲,务求准确(不仅内容准确,而且用字用词也要准确)。 (三)关于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主要考查考生对所学刑法学基础知识是否真的掌握了。从考核要求来讲,名词解释属于“识记”。要想把名词解释题答好,只有平时注意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在记忆中加深理解,才能达到真正掌握。答题时要注意规范化,不能随意编。 (四)关于简答题。 此类题型历次试卷中都有这类题型,一般是每张试卷上有三至四个简答题,每小题5分。这类题对于考生来讲,是容易得分的,一般来讲,经过充分准备,绝在部分题都在考生复习的范围之内。尽管如此仍不可掉以轻心,在简答题上,根据我们历次阅卷发现考生在这类题型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只从形式上问答,而没有从实质内容上回答。 如题: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是什么? 有的考生这样回答,两者的区别是: ①主体不同: ②客体不同; ③客观方面不同: ④主观方面不同。 还有的考生对这四个方面,只回答主观方面a和客观方面两个方面不同,对于这种只从形式上而不从实质内容上回答,评分时一分不给。 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要么是考生在回答问题时不够认真细微,要么是对所要回答的内容没有掌握。 二是所答非所问。仍如上题: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是什么? 有的考生这样回答:两者的区别是:

《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解读

《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解读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下称“试行标准”)曾对40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作了规定,其内容经过7年的实践证明基本是可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下称《立案标准》)在“试行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部分内容并进行了修改完善。为了全面了解《立案标准》的内容,正确适用《立案标准》认定和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现对《立案标准》的主要内容作一解读。 1.根据刑法修正案和立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立案标准的有关内容增加了规定或者进行了相应修改。例如(1)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其中增加规定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对此在立案标准渎职案部分中增加规定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并规定了具体的立案标准。(2)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的有关规定,在立案标准附则部分增加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 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规定,对立案标准的有关内容增加了规定或者进行了相应修改。对“两高”制定发布的一些涉及渎职犯罪定罪量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经研究有必要在立案标准中予以规定的,在《立案标准》中作了增加规定。例如(1)根据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等的规定,在立案标准附则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债权能否算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时限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2)根据2003年“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将枉法追诉、裁判案改为徇私枉法案。 3.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及有关部门的建议,增加或者修改了一些应予立案的情形。如滥用职权案和玩忽职守案分别增加了造成“严重中毒”,滥用职权案中增加了“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等应予立案的情形。 在徇私枉法案中,增加规定了“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应予立案的情形。将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等情形中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修改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增加可操作性。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历年简答题、法条分析题汇编

年份简答题法条分析题 201551.简述缓刑的使用条件 52.简述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 罪的构成要件 53.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具体类型 54.简述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形及 效力57.刑法391条玩忽职守罪 58.婚姻法11条可撤销婚姻 201451.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52.简述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53.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54.简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主要区 别57.刑法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58.物权法70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01351.简述因缺乏共同故意从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 52.简述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53.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54.简述遗嘱的有效条件57.刑法24条犯罪中止 58.物权法5条物权 201251.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 52.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范围 5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 征 54.简述留置权的含义及成立要件57.刑法264条盗窃罪 58.侵权责任法6条归责原则 201151.简述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52.简述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53.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功 能 54.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适用无 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情形57.刑法384条挪用公款罪 58.物权法15条不动产物权变动 201026.简述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 27.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56.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57.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29.刑法26条主犯 59.担保法6条保证的概念 200926.简述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种类 27.简述行贿罪的成立条件 56.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 57.简述保证的含义和特征29.刑法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59.合同法73条债权人代位权 200826.简述刑罚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27.简述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 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56.简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57.简述我国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29.刑法263条抢劫罪59.民法通则92条不当得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诺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

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第六条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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