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先诉索尼垄断案及其启示_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之实证分析

德先诉索尼垄断案及其启示_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之实证分析
德先诉索尼垄断案及其启示_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之实证分析

微软公司垄断案的经济学分析

《中级微观经济学》课程论文论文题目:微软公司垄断案的经济学分析 学院:财经学院 老师: 专业班级:金融1403 学号: 学生姓名: 联系方式: 日期:

微软公司垄断案的经济学分析 摘要:微软作为一家世界个人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跨国科技公司,却陷身于一场规模浩大的垄断案中,从其发生的原因与导致的结果来进一步分析经济学中的垄断。 关键词:微软、垄断、自由竞争、创新 垄断又称独占,这一词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一左右望而网市利”,可见垄断的发展历史是极其久远。而在垄断案例中,唯有一件案例是众晓皆知的,成为反垄断的典型案例,那就是微软反垄断案。微软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科技公司,是世界PC机软件开发的先导,由比尔.盖茨与保罗.艾伦创办于1975年,以研发、制造、授权和提供广泛的电脑软件服务业务为主,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电脑软件提供商。正因为如此,最先起诉微软公司的是2004年8月27日美国加州多个城市政府起诉其滥用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的垄断地位,对商品制定不合理的价格,是一种妨碍正常竞争的掠夺行为,损害消费者的正当利益。随后就又遭到韩国、欧盟、日本的反垄断指控。这不得不让我们关注“垄断”这一经济名称,它是如何影响我们个人的生活乃至某个行业的发展命脉。 在中国,有一种现象我们几乎每一个人都深有体会,那就是“春运”,美国称其为每年世界最大的一次人口迁徙活动,。每到春节,火车票供不应求,价格不但不下降,还准备出台春运票价上浮政策,以此来缓解春运紧张形势,疏导运力,这一现象用经济学来解释就是“垄断”。到底垄断是什么?它是如何产生的?垄断指少数具有一定经济

优势的资本家为了共同控制某个或若干部门的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实行的一种联合。垄断是从政府保护主义的自由竞争中成长起来的。自由竞争是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基本特征,在这一阶段,企业主为了获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势必采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实行生产的专业化及协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激烈的竞争中,大企业通常凭借自己在经济上的优势,不断排挤和吞并中小企业,使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劳动产品的生产逐渐集中于自己手中。与此同时,资本主义信用体系及股份公司的出现打破了单个资本的生产局限,加速了资本的集中发展。生产及资本的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意味着企业数量减少,一个部门的大部分生产都集中在几个大企业手中,他们之间比较容易达成协议,共同操纵部门的生产和销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了可能;由于少数大企业的存在,使中小企业处于受支配地位,少数大企业之间为了避免两败俱伤,保证彼此都能够有利可图,通常也会谋求暂时的妥协,达成一定的协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必然性。因此,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势必会走向垄断。就正如微软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电脑软件公司,其高端技术的研究与生产的技术都由其掌握,其商品价格也由其控制,在市场上根本就没有能与之抗衡的公司,势必形成微软垄断的局面。 垄断通常可分为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合法垄断是一国政府为了实现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律经济,维护某些社会公共利益或为了节省有限的资源而使用政策或法规来进行的垄断,如银行、保险、石油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四川某甲厂生产的“不倒翁”牌的白酒行销本省及西南地区。该酒自1980年起销售,广告力度较大,在西南各省乡镇.农村都可见到此酒的广告及销售点。此酒物美价廉,在西南农村地区广受欢迎。该酒的包装装潢是将酒瓶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及金色字体的“不倒翁”名称。贵州某乙厂从2000年起生产“醉翁”牌酒。酒瓶也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金字瓶贴。该酒也在西南地区销售。 甲厂向执法部门投诉,诉乙厂行为属假冒仿冒行为。乙方辩称:(1)甲厂生产使用的是“不倒翁”商标,乙厂使用的是“醉翁”商标,购买者不会误认;(2)将两种酒摆在一起,细细观察,差别是明显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假冒仿冒。 试问: 1.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乙厂辩称的理由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1.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乙厂生产的“醉翁”牌酒的外观设计及商标的颜色均与甲厂的“不倒翁”特有外观及包装相同,且“不倒翁”酒已经在西南农村根深蒂固。在偏远的农村,由于人们的文化水平及认知能力较低,人们往往只从表面现象去判断事物的真伪,所以“醉翁”酒已经达到了以假乱真的效果,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 某厂生产的白酒一直知名度不高,为打开销路,该厂在2000年6月18日举办了“G牌”白酒新闻发布会。省内有关负责人及各界人士对“G牌”和另两种著名品牌白酒进行品尝评级,还请了市公证处在现场监督审查。事后,该厂大肆宣传其所生产的“G牌”白酒名列第一。但事实是该评比人员并无评比并授予名次的资格,参评的产品之采样也无合法监督程序,评委中很多人是该厂经销商和关系单位人员,该厂又为其提供了价格昂贵的纪念品。 问题: 1.该厂的行为构成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该厂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参考答案: 1.该厂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和诋毁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国别 实施主体 反垄断法组成 执法队伍特征 美国 司法部反托拉斯司;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各州政府和民间主体反托拉斯法 克莱顿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专家型、终身制 日本 公正交易委员会 禁止垄断法 不正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 承包合同法 设事务总局,目前人员650人。 欧盟 欧共体委员会

欧共体法院 欧共体竞争法 竞争局大约有450名工作人员,其中200名是经济学和法学领域的家。 德国 联邦卡特尔局 垄断委员会 联邦经济与科技部 反限制竞争法 工作人员约250人,其中110人拥有法律或经济学学位,任高级主管。 美国:《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 (An Act to Protect Trade and Commerce against Unlawful Restraints and Monopolies) 简称《谢尔曼法》(Sherman Act) 欧盟European Union 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局Competition Directorate General / The Eupopean Commission 欧共体条约The Treaty Establishing European Community

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市场主体即经营者。 适用范围 中国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分别做出了禁止规定。 关于垄断协议 中国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严格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 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反垄断法第五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关于滥用行政权力 中国反垄断法鼓励经营者通过依法实施集中等方式做大做强,同时依法规制经营者集中行为 关于经营者集中 微软 可口可乐 波音 Microsoft Corporation (NASDAQ:MSFT and NYSE:MSFT) is an American public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headquartered in Redmond, Washington, USA that develops, manufactures, licenses, and supports a wide range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predominantly related to computing through its various product divisions1>. Established on April 4, 1975 to develop and sell BASIC interpreters for the Altair 8800, Microsoft rose to dominate the home computer operating system market with MS-DOS in the mid-1980s, followed by the Microsoft Windows line of operating systems.

知识产权许可与反垄断行为

知识产权许可与反垄断行为 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的重要动力。如果没有对知识 产权的保护,投资者将失去技术创新并将创新成果投放市场的激励,从而会使风险资本的来源枯竭,造成投资环境恶化,损害公平的经济秩序,最终破坏到科技和经济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知识产权保护也日益加强。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建立了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制度并签署了数十项和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公 约和条约。世界贸易组织也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个协议为保护知识产权构建了一个适当的体系, 促进了对知识产权有效和充分保护。 一、知识产权许可是可能导致知识产权滥用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世界范围内的对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的同时,知识产权的滥用也引起了各国的重视。知识产权的滥用限制了公平竞争,扭曲了正常贸易。而知识产权许可是可能导致知识产权滥用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的企业都在不断的拓展市场。

而拓展市场的常见选择就是发放许可证,允许其他企业实施自己的知识产权。大部分的企业都通过许可来谋求最大的市场份额。特别是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和贸易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许可成为技术贸易的最重要的形式。世界上90%的技术贸易都是跨国公司通过技术许可的方式实现的。 相对于有形商品的货物贸易,知识产权许可是一种无形商品的特殊交易。许可作为一种合同,只要当事人自愿同意并形成书面形式,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就有效。知识产权的滥用在知识产权的许可中表现的尤为突出。知识产权是生产过程许多要素中重要的一种,其价值来源于和各种互补性要素的结合。知识产权许可人通过许可安排将知识产权同其他必要要素进行结合,创造出比提供这些互补性要素更大的商业价值,许可人便会在许可中附加领域、地域、以及其他限制,若该限制不合理,则不能促进各互补要素的充分结合,反而会有阻碍作用,甚至破坏了市场上的实际或潜在的有序竞争。这样一来,不仅危害了市场经济秩序,更有违知识产权法鼓励法鼓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的目的。所以,必须对许可中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规制。 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可能受到反垄断条款质疑的行为

垄断与反垄断的利弊

垄断的利弊 一、垄断的利处: 第一,在一些存在自然垄断的行业,比如供水行业、供电行业,厂商的平均成本在很高的产量水平上仍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递减,也就是存在规模经济。这些行业的生产技术需要大量的固定设备,使得固定成本非常大,而可变成本相对很小,所以,平均成本曲线在很高的产量水平上仍是下降的。在这样的行业中,如果由多个厂商同时生产,一方面厂商各自扩大生产规模是困难的,另一方面,多个厂商扩大生产会带来成本增加和低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一家企业时能实现平均成本最低,因此垄断可以带来生产成本的节约,避免重复建设,其经济效果要比几家厂商同时经营时高。 第二,垄断有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技术创新与进步。垄断从两个方面促进技术创新。一是企业规模,企业规模的大小直接影响技术创新的能力。技术创新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承担一定的风险,一般来说,有垄断力量的企业规模都较大,企业规模越大,创新能力越强。二是垄断力量,垄断力量影响技术创新收益的持久性。垄断程度越高,垄断企业对市场的控制就越强,别的企业就越是难以进入该行业,也就无法模仿垄断企业的创新活动,垄断企业技术创新所得到的超额利润就越能持久,创新是有高风险的活动,因而高额垄断利润才能作为R&D 的资金支撑。 第三,垄断还有利于一国的世界竞争力的提高。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涌现和成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竞争力。从美国政府对待微软公司垄断和捆绑销售行为案的态度可以看出,美国并不希望支解微软,因为那不符合其国家利益。 二、垄断的弊端: 第一, 生产资源的浪费。这就表现为, 与完全竞争相比, 平均成本价格高, 而产量低。可用图( 1) 来说明这一点。 图( 1) 综合了完全竞争市场与垄断市场的长期均衡状况。通过图上对两个市 场长期均衡的比较可以看出, 在完全竞争市场上, 产量为Q 1, 价格为P 1 , 而且当 产量为Q 1 时, 长期平均成本为最低点; 在垄断市场上, 产量为Q2, 价格为P2, 产量为Q2 时, 长期平均成本并不是最低点。Q1 > Q2, P1 < P2, 说明在垄断市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资料报告

目录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二、商务部审理的阶段 三、商务部审理可口可乐细节 四、辨析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相关理由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以二十四亿美元收购在上市的汇源公司。 2008年9月4日,有调查显示,在参与投票的四万余人中,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持不赞同意见的比例高达82.3%。 2008年11月3日,汇源发布声明称,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目前已正式送交商务部审批,预计审批结果有望在年底前出台。 2008年12月4日,商务部首次公开表态,已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进行立案受理。 2009年3月5日,汇源董事长朱新礼表示,可口可乐董事会部反对并购汇源的声音越来越多。但随后,上市的汇源果汁连夜发布澄清公告。 2009年3月10日,商务部部长德铭表示,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依法审核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不会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二、商务部审理阶段 中华人民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简称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1、立案和审查过程。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2、审查容。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报告

反垄断法案例 1、两拓结盟 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 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位的新闻报道,未提供具体的计算方式、方法及有关基础性数据的证据能够使本院确信该市场份额的确定源于科学、客观的分析,因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 其次,《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通过自身的发展形成规模经济,从而占据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禁止的是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所实施的,能够影响市场结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和措施。如果经营者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正当理由,也没有产生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后果,即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行为。本案中,被告虽然对全民医药网的自然排名结果实施了减少收录数量的技术措施,但其行为是对全民医药网存在“垃 圾外链”行为进行的处罚。被告在其网站的相关页面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了百度搜索引擎的算法规则及针对作弊行为的处罚方式,原告完全有途径了解百度搜索反对网站设置“垃圾外链”的行为,并会对这种行为实施处罚。而且,其处罚措施针对的是所有设置了“垃圾外链”的被搜索网站而非单独指向全民医药网。庭审过程中,原告也承认其经营的全民医药网确实存在“垃圾外链”。上述反作弊机制的实施是为了使搜索结果更为真实和可靠,从而保证广大搜索引擎用户的利益,同时,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被告采取的上述措施对原告而言存在歧视性或者胁迫性,故被告基于全民医药网存在大量“垃圾外链”的事实而对其实施了减少自然排名部分收录数量的技术措施是正当的,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新经济时代的微软反垄断案案例

案例:新经济时代的微软反垄断案 1、使用范围:垄断市场 2、要考核的知识点:垄断的含义及其非效率表现 反垄断的意义 3、思考题: (1)请你概述垄断状况下的非效率表现 (2)美国政府为什么要起诉微软?为什么历时十年的美国政府对微软的调查起诉最后不了了之? (3)新经济条件下如何处理反垄断和科技进步的关系? (4)谈一下你对目前我国的反垄断的评价。 2001年11月2日,本来是一个平平常常的日子,但对于美国司法部、微软及其竞争对手来说,却是一个有苦有甜的日子。这天,司法部和微软达成的结案协议书送达联邦法院后,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迅速批准了该解决方案,微软和司法部握手言和,长达几年的微软反垄断案总算尘埃落定。尽管多数分析家认为,11月2日的结案协议书代表着微软的一大胜利,微软终于逃过被分割的一劫;但是,也有学者指出,事情看来并非如此简单,透过微软反垄断案,后面还有很多更深层次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求解。 微软真能高枕无忧? 微软虽然逃脱了被一分为二的命运,但它从此真能高枕无忧吗? 本次反垄断案,是美国政府五十多年来掀起的最大一起针对企业的反托拉斯案。1998年5月,联邦政府司法部协同包括美国最大的州—加利福尼亚和首都华盛顿在内的18州1市,以微软违反反托拉斯为由,将世界上最有权势的公司推上了法庭。然而,在2001年11月2日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批准了微软和司法部达成的反垄断案解决方案后,和美国联邦政府共同状告微软的18州1市却出现了分裂,其中包括加州和华盛顿在内的9州1市,认为司法部和微软的协议不足以抑制微软的垄断倾向,难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决定继续和微软较量下去,但目前还不知道这9个州是否会对科特利的判决进行上诉;而其他9个州则认可了微软案的协议,打算从此偃旗息鼓。 尽管如此,微软的竞争对手、电脑制造商Sun微系统公司却表示,它将不会就此罢休并且将继续把微软反托拉斯案抓住不放,虽然在反对微软实施垄断行为时遇到法律挫折,它还是将力劝各州对该案提起上诉。 现在来看,即使9个州和Sun公司上诉,微软被拆分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但即便这样,微软也不能像过去一样无视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警告而为所欲为了,也就是说,微软从今以后并不能高枕无忧。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2001年美国上诉法院7位法官对微软作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判决还存在,这就像一把达摩克利斯剑一样,随时悬在微软的头顶上,只要微软以后重犯前科,这把达摩克利斯剑就会刺向它;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为防止微软的垄断行为,司法部在和微软达成的协议中,对它设置了多方面的限制:一是微软得向其他公司其部分计算机代码,使这些公司能设计和视窗兼容的软件,其中包括为服务器设计软件的公司,这一协议条款将防止微软利用视窗对服务器市场进行垄断。二是协议要求微软不得干涉计算机制造商选择什么样的软件,除非这些软件和视窗有技术上的冲突。三是为了保证反垄断措施的实施,司法部有权检查微软的代码、企业内部文件、账户以及相关的记录等。四是司法部还将在微软总部设立一个3人专家委员会,专门监督微软对协议的执行情况。专家由微软和政府各选一名,另一名由双方协商挑选,委员会的费用由微软全部支付。司法部和微软还商定,这一协议有效期5年,届时视情况可延长两年。

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反垄断问题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Monopoly and Anti-Monopoly Questions in the Technical Standard NIU Xiao-pei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s ,Wuhan 430060,China ) Abstract :The combination's necessity of both the technical standard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s also become a consensus in the industry.The combination bring enormous economic benefits ,but has also produced a series of the consequences of monopoly.To avoid these consequences of monopoly and the negative impact ,the article has introduced the anti-monopoly measures and explored the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monopoly regulations ideas. Keywords :technical standa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atent ,monopoly ,anti-monopoly 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反垄断问题 牛晓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 430060) 摘要:技术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结合的必要性已在业界达成共识,两者的结合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但是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垄断后果。为了规避这些垄断后果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文章介绍了反垄断对策并对相关垄断问题进行法律规制的设想进行了探讨。关键词: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专利;垄断;反垄断 收稿日期:2008-09-14 作者简介:牛晓培(1984-),女,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技术经济与管理专业标准化管理。 1 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1.1 技术标准对专利的需要 技术标准本质上属于一种社会公共资源,过 去,设定技术标准主要是为了保障产品的互换性和通用性,其本身是与独占性的权利没有关系的。但是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技术)日益与技术标准相结合。一方面,由于标准的拥有者总是把实现这种标准的最佳路径注册为专利,要想达到技术标准的要求就必须使用其专利技术;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发展,技术标准更新频繁,避开现有的专利技术去设定技术标准已不现实。 虽然专利技术仅仅是技术标准中的一些技术 性的内容,但专利是垄断性的权利,所以许可使用专利就演变成许可使用技术标准。这实质上是利用专利控制了技术标准,使技术标准成为一种私有资源和控制市场竞争的工具。技术标准已离不开专利技术的有效支撑,而其本身也逐渐成为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体现形式。 2 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所产生 的影响 2.1 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国家的经济实力在传统的大规模工业化生产中,是先有产品后 有标准。在知识经济时代,往往是技术标准先行,这在高技术产业领域表现尤为明显。正因为如此,技 47

章节练习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垄断行为中,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A. 行业协会促成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B.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协议 C. 经营者未经执法机构批准,擅自实施集中 D. 经营者之间串通投标,情节严重 及《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2. 下列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表述中,符合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消费者不可以作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 B. 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C. 原告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须以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相关垄断行为违法为前提 D.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专门性问题所作的说明,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证人证言 3.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界定相关市场基本标准的是()。 A. 商品的销售渠道 B. 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C. 商品间较为紧密的相互替代性

D. 商品的使用期限和季节性 4. 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含我国港、澳、台地区),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B. 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者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C.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者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D. 只要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5.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反垄断调查程序的是()。 A. 立案 B. 调查 C. 侦查 D. 处理 6. 根据反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涉嫌垄断行为中,不属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的是()。 A. 冻结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B. 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C. 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D. 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7.根据反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的是()。 A. 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信息作出的

竞争法案例分析

例一: 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职,未办移交手续即到了乙旅行社,并将甲旅行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行路线设计、报价方案和客户资料等信息带到乙社。乙社原无欧洲业务,自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甲社的有力竞争对手。现甲社向人民法院起诉乙社和李某侵犯商业秘密。 问题1:法院如认定乙社和李某侵犯甲社的商业秘密,须审查什么事实? 答案: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 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有合法来源; 乙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社的上述业务信息。 问题2:如法院判定乙社和李某侵权成立,确定其赔偿责任可以采用何种办法? 答案:两种,一、按照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进行赔偿,乙社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无法计算时,按照乙社所获利润进行赔偿,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例二: 安徽省知名制药企业华佗国药厂以吉林一家药业公司使用的“华佗银屑王”商标与其申请注册的“华佗”商标相近似为由,将该企业告上法庭。11月6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诺克药业公司销毁全部的华佗银屑王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原告华佗国药厂在安徽省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主营中、成药及保健品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业务等。2005年12月, “华佗”商标被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著名商标。 华佗国药厂称,被告银诺克公司在其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与“华佗”商标相近似的“华佗银屑王”五个字,误导了相关公众,侵犯了“华佗”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使公众误认为“华佗银屑王”是华佗国药厂产品,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注册的“华佗”药品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问题1:这起案件的纠纷性质是什么? 答案:应是商标名称的侵权纠纷。 问题2: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审理? 答案:我认为,“华佗”二字是原告注册的,是按照商标法落入保护范围的二字,被告并未正当使用“华佗”二字,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由于商标法在调整商标侵权方面属于市场竞争的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专门法,按照专门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不能对同一行为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故对原告要求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相互关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78402036.html,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相互关系 作者:夏海潮孙焱 来源:《新纪实》2019年第10期 【摘要】知识产权同一般财产权一样,最重要的特点是专有性。即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专利或者有着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 【关键词】反垄断;保护;知识产权 一、玛吉尔案件分析 案件的起因是,玛吉尔电视指南为名出版了一个周刊,预告在爱尔兰可以收视的所有电视节目。在玛吉尔出版每周电视节目预告之前,这三家电视台分别通过报纸预告它们当日节目或者双日节目。此外,根据爱尔兰法和英国法,这种周期性的节目预告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因此,当玛吉尔电视指南预告了电视节目的名称、频道、日期和时间之后,这三家电视台就以玛吉尔公司侵犯了它们的著作权为由向爱尔兰法院起诉,法院以保护著作权为由禁止玛吉尔公司出版其电视指南。 玛吉尔案件影响,玛吉尔案件是欧共体法院近年来在知识产权领域最重要的判决。这个判决对于软件业、数据库、电信业以及信息技术产业等高科技产业的企业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根据这个判决,一个企业只要在某种产品市场上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它就会受到反垄断法的严格管制,特别是不得凭借其知识产权将其市场支配地位不公平地扩大到相邻市场上。 二、如何协调和避免矛盾 既然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着潜在的矛盾和冲突,那么就有必要采取措施来协调和避免这种矛盾和冲突。由于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是民事权利,是私权,尽管它也有公益目标,但主要和直接的还是为了私益目标。而反垄断法则主要是公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主要为了社会公益目标。因此,两者的潜在冲突在实质上反映了个体权利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的冲突。尽管市场经济要求遵行民事权利的充分和一体保护的原则,但在社会个体行使民事权利与社会整体利益发生现实的冲突时,则要求这种个体的民事权利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说来,当权利人在行使知识产权超出法定范围,与反垄断法通过保护竞争所要实现的社会整体目标(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相冲突时,反垄断法应当优先适用,以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加以必要的限制。这是符合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性质和宗旨的。因为,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经济法的调整“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就是通过运用各种调整手段来弥补传统民商法调整的缺陷,以不断解决个体的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调控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产业政策对反垄断法实施的影响(一)

产业政策对反垄断法实施的影响(一) 关键词:产业政策/反垄断法/市场机制/政府干预/实施效用 内容提要: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虽然都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基本方式,但两者干预经济的深度、广度及基本理念都是不同的。不同类型的产业政策会对反垄断法的实施产生不同的效用。我国目前过于扩张的产业政策不仅延缓了反垄断立法进程,而且势必影响未来反垄断法在经济生活中的实际作用。为避免反垄断法的边缘化,必须寻找与我国反垄断法相匹配的产业政策,必须妥善界定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在国家法与政策体系中各自的作用范围以及两者的主次关系。 2006年在我国产业组织立法领域有以下两件事比较引人注目:一是反垄断法在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10余年后终于在6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立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引起了人们的热烈讨论;二是12月5日国务院转发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以保证国有资本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绝对控制地位。笔者认为,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经济基本法”,虽然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之一,但它的重心是通过遏制垄断和限制竞争等行为以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我国进行此项立法标志着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之手”作用的政策取向。而《指导意见》不仅仅是对国有资本流向的新要求,也是对国家产业政策的宣示与调整。推动企业重组并保证国有经济成分在

特定领域的控制地位是运用“政府之手”干预经济的典型表现。《指导意见》的内容和价值考量与正在进行中的反垄断立法有什么关联?“市场之手”与“政府之手”如何协调兼顾?我国现有产业政策对将来反垄断法的实施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如此种种,在反垄断立法进程加快后就成为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重要问题。一、产业政策的内涵与基本作用机制产业政策如何影响反垄断法的实施取决于两者关系的性质。如果两者是相容关系,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将服务于共同的目标,形成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合力;如果两者是相斥关系,则可能发生冲突或作用力相互抵消等情形。因此,探讨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关系首先必须厘清两者各自的内涵、价值取向、施行措施和作用边界。 产业政策的概念自上世纪中叶被提出以来,对于它的确切含义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以该概念的来源国——日本——的学者为例,贝冢启明认为产业政策是影响该国产业结构的所有政策;小宫隆太郎认为产业政策是政府为改变产业间的资源分配和各种产业中私营企业的某种活动而采取的政策;植草益认为产业政策是把有发展前途的产业作为出口产业,重点给予保护、培育所使用的各种各样的政策手段;下河边淳等认为产业政策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某种经济和社会目的,以全产业为直接对象,通过对全产业的保护、扶植、调整和完善,积极或消极地参与某个产业或企业的生产、经营、交易活动以及直接或间接干预商品、服务、金融等市场形成和市场机制的政策的总称;1]伊藤元重等人则认为产业政策是由于竞争性市场存在的缺陷(市场失

反微软垄断案的经济学分析

经济学原理 课程论文 论文名称:反微软公司垄断案的经济学分析学院:商学院 _____________________班级:11级物流管理本科二班______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号:201101060053____任课教师:张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完成时间:2012年5月26日________成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反微软公司垄断案的经济学分析 提出问题:什么是垄断?与垄断相关的特征,垄断的利与弊 一.垄断的概述 (一)垄断的含义 垄断(monopoly)一词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 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 中国自古称垄断为“榷”。古代中国的盐、铁、茶长期属于官营之垄断事业 因有暴利之故,国家一旦出现了财政危机,为贴补国用不足,必然实行禁榷制度。 在资本主义经济里,垄断指少数资本主义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相互协议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 在政治经济学指,少数资本主义企业凭借其控制的巨额资本,足够的生产规模和市场份额,通过协定、同盟、联合、参股等方法,操纵与控制一个或几个部门的商品生产或流通,以获取高额利润。 (二)垄断形成的原因 从一方面来看,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也就是说,垄断者能在其市场上保持唯一卖者的地位,是因为其它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并与之竞争。进入障碍的产生垄断的原因有三个: 资源垄断: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 政府创造垄断:政府给与一家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 自然垄断:生产成本是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

反垄断法案例

反垄断案例 1、康师傅方便面现垄断口水战 据AC尼尔森2009年12月的调研数据显示,康师傅方便面销售量与销售额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41.7%及54.6%。 康师傅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是多年来苦心经营的成果,我们并没有垄断市场,也不存在利用旗下‘福满多’品牌搞低价竞争的情形。 针对白象方面关于康师傅旗下“福满多”品牌低价倾销的指责,康师傅上述负责人表示,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品牌,“福满多”生产1-1.5元的方便面,目前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约为12%。“目前在低端面领域,参与竞争的企业众多,但是品质方面则参差不齐。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面品牌,福满多之所以将价格定在1-1.5元/包,就在于要确保低端市场的品质,避免消费者由于食用不安全和低质量的方便面,从而对整个方便面行业产生负面印象。” 按照中国现行的《反垄断法》,认定一家企业在行业内是否具有垄断地位,关键在于其是否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不过,《反垄断法》同时也规定,只有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才应被打击。从康师傅占有54.6%这一销售份额来看,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应该没有问题,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康师傅是否是“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在这一方面,需要足够的证据支持,才能认定为垄断。 2、腾讯与360之战 11月3日下午腾讯向用户宣布:在360公司停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与此同时,腾讯还宣布,QQ空间宣布不支持360浏览器访问。显然,腾讯起码没有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而是将一道明显带有“格式合同”色彩的条款交给用户选择:要么卸载360,否则你无法使用QQ。对于大量的用户而言,其在使用QQ的同时,也在使用360,也就是说,用户选择同时使用360和QQ的选择权,事实上已经被腾讯的声明所剥夺。而且,考虑到一些腾讯的用户属于付费用户,腾讯用如此野蛮无礼的行为逼迫用户停用QQ的我话,也违背了契约上的基本承诺。360的QQ保镖针对腾讯QQ的行为是否属于劫持和破坏的“外挂”行为恐怕有点勉为其难,但就腾讯给用户给出的选择题而言,则很显然存在明显的法律瑕疵,做法律层面的判断比技术层面要简单的多。 作为行业老大,作为一个市值3000亿港币的上市公司,腾讯的确拥有牛气的资格,起码在中国,目前要挑战腾讯龙头老大地位的企业还没有出现,其QQ软件的6亿用户就是明证,这个优势应该无人撼动。在这种情况下,腾讯底气十足的逼迫用户做出选择,答案就很清楚了。尽管用户做出选择很难,但腾讯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的认定依然非常简单。这是一种再典型不过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国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三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腾讯都基本沾边:其一,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其二,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其三,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在全球IT行业都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一个软件生产商可以肆意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

84《中国外资》2008年第9期 《反垄断法》已于今年8月1日生效,在前几期的“律师沙龙”中,我们对反垄断的三大实体制度: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进行了系统介绍。除此以外,反垄断法还对一些特殊问题如知识产权等进行了规制,鉴于知识产权在当今反垄断法中的重要地位,本期中将再次介绍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反垄断法》在第八章中用一个条文对其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第55条,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为了鼓励竞争, 人们通过立法对可能限制竞争甚至造成垄断的行为加以禁止,反垄断法应运而生。其理论基础应当是经济学理论,即自由的完全竞争环境可以使社会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化有效手段的帕累托效应。为了鼓励创造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众多国家通过法律确认关于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的专有权,这种权利即为知识产权。那么,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何种关系?如何理解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如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规制?对这些都有进一步分析的必要。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 的关系 1.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特征知识产权指人们因其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版权。许多国家都制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何种关系?如何理解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如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规制? What’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nti-trust law and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How to comprehend the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ulated by the anti-trust law? And how to restrict the behavior of abus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

反垄断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垄断协议 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经营者集中 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