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乐4年反垄断案终告结

利乐4年反垄断案终告结
利乐4年反垄断案终告结

利乐4年反垄断案终告结:领6.68亿罚单表示不上诉

2016年11月17日02:01 每日经济新闻

历时4年多后,针对瑞典包装巨头利乐集团(以下简称利乐)的反垄断调查终于有了结果。

11月16日,国家工商总局官网正式公布了对利乐的反垄断处罚结果,认定利乐旗下6家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没有正当理由搭售、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和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其开出高达6.68亿元人民币的罚单。

当天,利乐公司在给《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声明中表示,尽管对结果感到遗憾,但利乐公司接受国家工商总局的处罚决定,并决定不提起上诉。

●工商总局开出6.68亿罚单

工商总局表示,在利乐涉及的这一案件中,当事人包括利乐集团的经营总部——利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利乐集团大中华区经营总部——利乐中国有限公司以及4家从事中国大陆市场液体食品纸基无菌包装设备及技术服务、包装材料生产销售相关业务的利乐包装公司。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工商总局根据举报,于2012年1月对利乐涉嫌垄断行为进行立案,并开展了持续4年多的全面深入调查。

根据调查,工商总局认为,在2009至2013年期间,利乐在中国大陆液体食品纸基无菌包装设备、纸基无菌包装设备的技术服务、纸基无菌包装材料三个市场,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凭借其在三个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了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妨碍了公平竞争。

工商总局认定,利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七)项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搭售、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和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工商总局责令利乐停止违法行为,包括不得在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时无正当理由搭售包材,不得无正当理由限制包材原纸供应商向第三方供应牛底涂布液包白卡纸,不得制定和实施排除、限制包材市场竞争的忠诚折扣。

根据这份行政处罚公告,利乐最终被处罚款达6.68亿元。

也是在16日,利乐发出了关于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调查决定的声明,利乐大中华区总裁殷长勋表示,利乐一贯重视合规经营,严格遵守经营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自2008年中国实施《反垄断法》起,为确保合规,利乐对自身的经营行为作出了必要的调整,并相信已达成了合规目标。但遗憾的是,工商总局仍判定利乐中国的某些经营活动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我们将采取必要的措施进一步确保合规。”

利乐方面强调,公司接受国家工商总局的处罚决定,并决定不提起上诉。除了强调坚持在中国发展的经营理念外,其并未过多表示。

16日下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利乐中国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对中国市场的承诺没有变。不提起上诉,主要是应该把精力投入到发展业务和服务客户上。他说,“调查持续了4年多,也耗费了不少精力。”

●中国市场的“借势”发展

利乐发源于瑞典,成立于1951年,是一家在全球范围内提供液体食品包装设备、技术服务、包装材料,以及为液体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生产线设计方案的大型跨国集团。在全球市场,利乐的地位显然是无可替代的。根据利乐方面给出的最新数据,在大中华区,其共拥有5个包材工厂,设计产能达600亿元。不过,其表示具体市场份额并没有统计数据可以提供。

“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初,黑龙江、广东就有企业开始使用利乐的生产线。不过,利乐一开始进入中国的情况很惨,设备卖得较贵,在1998年前日子不好过。”广州奶业协会原理事长、乳业专家王丁棉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利乐在中国市场的崛起,和常温奶在中国的发展以及伊利和蒙牛两大乳制品企业不无联系。

王丁棉表示,在2000年前,中国整个液态奶市场中巴氏奶占据了90%的份额,彼时常温奶仅10%。而到2003年,常温奶已经占据半壁江山。到2006年后,常温奶几乎已经占据70%的市场份额。

而在伊利和蒙牛发展常温奶业务时,正是利乐满足了其在包装乃至扩张上的要求。在这些乳制品企业急于进军全国市场时,利乐以当时先进的灌装技术和无菌包材,解决了鲜牛奶无法长期保存的难题。当然,其还抛出了诱人的合作方案,为发展初期资金紧张的乳企提供了诸多优惠。一位不愿具名的行业人士指出,利乐彼时有意培育伊利、蒙牛等。“设备不用钱,给(企业)生产线先使用。不过,当时这种方式不是它一家,很多做设备的都是这样。”

王丁棉另告诉记者,在2006年前,利乐确实存在捆绑销售的情况。彼时,利乐的包装纸和机器之间有识别代码,用别的纸不行,这也影响了其他厂家进入包装纸领域。据了解,这也是后来利乐收到多家包装企业投诉及遭到反垄断调查的原因。

另据《京华时报》此前报道,早在2003年,国内一家大型包装企业曾举报利乐在中国市场存在滥用垄断和支配行为。这家企业当年接受采访时称,食品生产企业选择了利乐的灌装机设备就必须选择利乐包装材料,而消费者购买一盒2元左右的250毫升利乐砖牛奶,至少有0.45元是用来购买包装的。

●后续影响或不大

王丁棉表示,在2012年立案时,利乐包装的售价大概在每个0.25元。彼时国内一些同类产品的价格大概在0.2元、0.18元的样子,差距已经并不太大。

2008年8月1日起,我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业界指出,在捆绑销售和产品售价等多方,反垄断法实施后的利乐已经“收敛”很多。

不过,由于利乐早期市场份额较高,且其捆绑销售的形式影响深远,尽管此后竞争者不断加入,撼动了其市场份额,但目前利乐的占比也并不低。据王丁棉此前表示,现在,加上饮料方面使用的利乐包装,利乐在整个无菌包装市场的份额应该还有50%。

事实上,利乐的“捆绑”经营模式并不是只用在中国市场上。早在1991年,利乐公司因在欧洲液体包装纸盒市场实施了滥用垄断地位和捆绑销售、限制竞争等不正当行为,而被欧盟以及欧洲法院判处7500万欧元的罚款。

那么,此次工商总局的处罚出来后,会对利乐产生哪些影响?

“反垄断这件事情出来后,不是利乐以后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不能做。”一位不愿具名的行业专家指出,利乐后续如果要改变交易方式,就会面临几个问题。首先,和很多客户的合同没有到期;另外,如果要签署新合同,在利益等多方面如何博弈?“也有可能利乐和客户会签署两份合同,一份用来规避法律风险,另一份则是和原来差不多,这样对双方经营都会比较顺畅。重新洽谈很难。”

中国食品产业评论员朱丹蓬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出,这一事件对行业亦有影响。“之前行业里后几位应该难以接受利乐一家独大;后续,利乐也会有斟酌,比如一些规模较小的市场,其或会让出。”

不过,王丁棉则认为,对于利乐来说,此次处罚对其影响或并不大。相关部门的处罚是要接受的,但其主动放弃市场份额可能不大。在产品技术以及售后服务等多方面,利乐还是具备相当的竞争力。

微软公司垄断案的经济学分析

《中级微观经济学》课程论文论文题目:微软公司垄断案的经济学分析 学院:财经学院 老师: 专业班级:金融1403 学号: 学生姓名: 联系方式: 日期:

微软公司垄断案的经济学分析 摘要:微软作为一家世界个人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跨国科技公司,却陷身于一场规模浩大的垄断案中,从其发生的原因与导致的结果来进一步分析经济学中的垄断。 关键词:微软、垄断、自由竞争、创新 垄断又称独占,这一词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一左右望而网市利”,可见垄断的发展历史是极其久远。而在垄断案例中,唯有一件案例是众晓皆知的,成为反垄断的典型案例,那就是微软反垄断案。微软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科技公司,是世界PC机软件开发的先导,由比尔.盖茨与保罗.艾伦创办于1975年,以研发、制造、授权和提供广泛的电脑软件服务业务为主,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电脑软件提供商。正因为如此,最先起诉微软公司的是2004年8月27日美国加州多个城市政府起诉其滥用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的垄断地位,对商品制定不合理的价格,是一种妨碍正常竞争的掠夺行为,损害消费者的正当利益。随后就又遭到韩国、欧盟、日本的反垄断指控。这不得不让我们关注“垄断”这一经济名称,它是如何影响我们个人的生活乃至某个行业的发展命脉。 在中国,有一种现象我们几乎每一个人都深有体会,那就是“春运”,美国称其为每年世界最大的一次人口迁徙活动,。每到春节,火车票供不应求,价格不但不下降,还准备出台春运票价上浮政策,以此来缓解春运紧张形势,疏导运力,这一现象用经济学来解释就是“垄断”。到底垄断是什么?它是如何产生的?垄断指少数具有一定经济

优势的资本家为了共同控制某个或若干部门的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实行的一种联合。垄断是从政府保护主义的自由竞争中成长起来的。自由竞争是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基本特征,在这一阶段,企业主为了获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势必采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实行生产的专业化及协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激烈的竞争中,大企业通常凭借自己在经济上的优势,不断排挤和吞并中小企业,使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劳动产品的生产逐渐集中于自己手中。与此同时,资本主义信用体系及股份公司的出现打破了单个资本的生产局限,加速了资本的集中发展。生产及资本的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意味着企业数量减少,一个部门的大部分生产都集中在几个大企业手中,他们之间比较容易达成协议,共同操纵部门的生产和销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了可能;由于少数大企业的存在,使中小企业处于受支配地位,少数大企业之间为了避免两败俱伤,保证彼此都能够有利可图,通常也会谋求暂时的妥协,达成一定的协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必然性。因此,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势必会走向垄断。就正如微软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电脑软件公司,其高端技术的研究与生产的技术都由其掌握,其商品价格也由其控制,在市场上根本就没有能与之抗衡的公司,势必形成微软垄断的局面。 垄断通常可分为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合法垄断是一国政府为了实现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律经济,维护某些社会公共利益或为了节省有限的资源而使用政策或法规来进行的垄断,如银行、保险、石油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国别 实施主体 反垄断法组成 执法队伍特征 美国 司法部反托拉斯司;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各州政府和民间主体反托拉斯法 克莱顿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专家型、终身制 日本 公正交易委员会 禁止垄断法 不正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 承包合同法 设事务总局,目前人员650人。 欧盟 欧共体委员会

欧共体法院 欧共体竞争法 竞争局大约有450名工作人员,其中200名是经济学和法学领域的家。 德国 联邦卡特尔局 垄断委员会 联邦经济与科技部 反限制竞争法 工作人员约250人,其中110人拥有法律或经济学学位,任高级主管。 美国:《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 (An Act to Protect Trade and Commerce against Unlawful Restraints and Monopolies) 简称《谢尔曼法》(Sherman Act) 欧盟European Union 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局Competition Directorate General / The Eupopean Commission 欧共体条约The Treaty Establishing European Community

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市场主体即经营者。 适用范围 中国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分别做出了禁止规定。 关于垄断协议 中国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严格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 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反垄断法第五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关于滥用行政权力 中国反垄断法鼓励经营者通过依法实施集中等方式做大做强,同时依法规制经营者集中行为 关于经营者集中 微软 可口可乐 波音 Microsoft Corporation (NASDAQ:MSFT and NYSE:MSFT) is an American public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headquartered in Redmond, Washington, USA that develops, manufactures, licenses, and supports a wide range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predominantly related to computing through its various product divisions1>. Established on April 4, 1975 to develop and sell BASIC interpreters for the Altair 8800, Microsoft rose to dominate the home computer operating system market with MS-DOS in the mid-1980s, followed by the Microsoft Windows line of operating systems.

奇虎诉腾讯QQ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路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案由 垄断民事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和原告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 二、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万元; 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其具体形式包括两被告在其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781916403.html,连续十日刊登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以及要求被告在人民日报、电脑报等平面媒体连续三日刊登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 四、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 五、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是360安全卫士软件及服务的提供商,为互联网安全软件相关市场中的经营者,享有在市场中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权利 原告成立于2007年,系一家提供互联网产品服务的高科技企业。成立当年,原告即推出了360安全卫士软件及相应运营、维护服务。经多年潜心经营,原告以360安全卫士软件为核心,开发了360杀毒、360安全浏览器、360保险箱、360手机卫士等系列安全产品,成为中国领先的互联网安全软件及服务供应商。 所谓互联网安全软件,是指保障互联网用户个人隐私或商业信息在网络上传输时的机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软件。互联网安全软件及服务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原告系该市场的经营者。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用户对互联网安全的需求与日俱增,互联网安全软件及服务的相关

新经济时代的微软反垄断案案例

案例:新经济时代的微软反垄断案 1、使用范围:垄断市场 2、要考核的知识点:垄断的含义及其非效率表现 反垄断的意义 3、思考题: (1)请你概述垄断状况下的非效率表现 (2)美国政府为什么要起诉微软?为什么历时十年的美国政府对微软的调查起诉最后不了了之? (3)新经济条件下如何处理反垄断和科技进步的关系? (4)谈一下你对目前我国的反垄断的评价。 2001年11月2日,本来是一个平平常常的日子,但对于美国司法部、微软及其竞争对手来说,却是一个有苦有甜的日子。这天,司法部和微软达成的结案协议书送达联邦法院后,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迅速批准了该解决方案,微软和司法部握手言和,长达几年的微软反垄断案总算尘埃落定。尽管多数分析家认为,11月2日的结案协议书代表着微软的一大胜利,微软终于逃过被分割的一劫;但是,也有学者指出,事情看来并非如此简单,透过微软反垄断案,后面还有很多更深层次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求解。 微软真能高枕无忧? 微软虽然逃脱了被一分为二的命运,但它从此真能高枕无忧吗? 本次反垄断案,是美国政府五十多年来掀起的最大一起针对企业的反托拉斯案。1998年5月,联邦政府司法部协同包括美国最大的州—加利福尼亚和首都华盛顿在内的18州1市,以微软违反反托拉斯为由,将世界上最有权势的公司推上了法庭。然而,在2001年11月2日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批准了微软和司法部达成的反垄断案解决方案后,和美国联邦政府共同状告微软的18州1市却出现了分裂,其中包括加州和华盛顿在内的9州1市,认为司法部和微软的协议不足以抑制微软的垄断倾向,难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决定继续和微软较量下去,但目前还不知道这9个州是否会对科特利的判决进行上诉;而其他9个州则认可了微软案的协议,打算从此偃旗息鼓。 尽管如此,微软的竞争对手、电脑制造商Sun微系统公司却表示,它将不会就此罢休并且将继续把微软反托拉斯案抓住不放,虽然在反对微软实施垄断行为时遇到法律挫折,它还是将力劝各州对该案提起上诉。 现在来看,即使9个州和Sun公司上诉,微软被拆分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但即便这样,微软也不能像过去一样无视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警告而为所欲为了,也就是说,微软从今以后并不能高枕无忧。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2001年美国上诉法院7位法官对微软作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判决还存在,这就像一把达摩克利斯剑一样,随时悬在微软的头顶上,只要微软以后重犯前科,这把达摩克利斯剑就会刺向它;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为防止微软的垄断行为,司法部在和微软达成的协议中,对它设置了多方面的限制:一是微软得向其他公司其部分计算机代码,使这些公司能设计和视窗兼容的软件,其中包括为服务器设计软件的公司,这一协议条款将防止微软利用视窗对服务器市场进行垄断。二是协议要求微软不得干涉计算机制造商选择什么样的软件,除非这些软件和视窗有技术上的冲突。三是为了保证反垄断措施的实施,司法部有权检查微软的代码、企业内部文件、账户以及相关的记录等。四是司法部还将在微软总部设立一个3人专家委员会,专门监督微软对协议的执行情况。专家由微软和政府各选一名,另一名由双方协商挑选,委员会的费用由微软全部支付。司法部和微软还商定,这一协议有效期5年,届时视情况可延长两年。

奇虎360诉腾讯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之法学思考

3 60、"QQ案引发的法学思考 【案情简介】 原告: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 齐向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宁宣凤,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赵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 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邹良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 杨奇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 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徐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 朱小荔,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诉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和原告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 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5亿元; 4."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 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我的看法】 从去年战火纷飞的“3Q”大战,到近日的奇虎360诉腾讯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一年多时间以来,双方战火非但没有平息,反而愈演愈烈。3月28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

(深圳)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腾讯公司不构成垄断。 此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此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就是相关市场的界定;腾讯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和腾讯的“二选一”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我国2008年通过的《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该法第十二条还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由此可见,360向广东法院起诉腾讯垄断,是认为“腾讯公司滥用其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支配地位”。360的诉求是否能够成立,首先,需要准确界定相关市场。 在认真阅读了判决书查阅相关法条,我认同法院认为原告关于综合性的即时通讯产品及服务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从实际生活的角度来看,确实腾讯QQ并不是就是我们广大用户的唯一选择,腾讯QQ、微软的MSN、飞信、人人、新浪微博、旺信、有你短信等等产品在服务功能上有很多交叉点,彼此之间联系紧密,技术上、服务上可彼此替代或者部分替代,所以只能说腾讯QQ因为其早期积累的人脉资源使我们一直保持并利用着这部分的虚拟财产。就我亲身经历和对同学们的一些了解中发现在我们大学生中,其实有大部分人现在是不经常使用QQ的,因为QQ的好友里绝大多数都是已经陌生了的老同学老朋友啥的,彼此没话说,没有共同的话题可以沟通,在线还担心有人骚扰,所以大部分时候即使登陆了也是选择隐身状态。在我们这一段年纪里的多数人已经是有用的时候才登录一下QQ了,更多的人把看空间动态渐渐改变为刷人人刷微博,因为可能现在在大学生群体中,人人和微博的火热和新鲜已经慢慢地取代了当年对QQ的强大需求。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 1、两拓结盟 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 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

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反垄断案中的经济分析—丁亮

2010年11月11日,我与同事有幸拜访了奇虎360并就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及可能的反垄断诉讼进行了初步探讨。在确定代理关系后,我参与了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民事纠纷案一审及二审的经济分析的全过程。本案是中国较多运用经济学分析一个垄断民事纠纷案,其做法对未来反垄断民事诉讼将产生深远影响。其中有许多反垄断经济分析问题仍然值得进一步研究与探讨。 一、双方的经济学家及报告 奇虎360聘请的经济学家是David Stallibrass、Derek Ridyard和余妍。其中David Stallibrass 和余妍都在一审和二审中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David Stallibrass在一审和二审时分别在英国的RBB及美国的CRA工作,因此在二审时有两家国际经济分析机构提供经济分析。RBB提交过3份经济分析报告,包括一审、二审的经济分析报告,及对腾讯专家的反驳报告。CRA在二审中提交过经济分析报告及对GEG报告的反驳报告。 腾讯聘请的专家是美国GEG的David Evens。他在一审开庭后及二审中都提交了经济分析报告,但没有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GEG提供了3份经济分析报告,包括一审、二审的经济分析报告,及对CRA的反驳报告。 实际上,在一审选定上述经济学家之前,奇虎360曾经聘请国内某经济学家作为专家辅助人提供经济分析报告并出庭作证,但因其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为奇虎360提供服务。因此,上述经济学家临危受命,在短期内完成了一审的经济分析。 对于一审开庭后提交GEG报告而未经当事人质证一事,最高院认为一审判决的部分事实和观点与该份报告有相同之处,并不能说明一审法院采信该报告。一审法院未援引该份报告作为裁判依据,对于该份报告无需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 二、如何界定本案中的相关市场 该部分主要争议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反微软垄断案的经济学分析

经济学原理 课程论文 论文名称:反微软公司垄断案的经济学分析学院:商学院 _____________________班级:11级物流管理本科二班______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号:201101060053____任课教师:张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完成时间:2012年5月26日________成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反微软公司垄断案的经济学分析 提出问题:什么是垄断?与垄断相关的特征,垄断的利与弊 一.垄断的概述 (一)垄断的含义 垄断(monopoly)一词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 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 中国自古称垄断为“榷”。古代中国的盐、铁、茶长期属于官营之垄断事业 因有暴利之故,国家一旦出现了财政危机,为贴补国用不足,必然实行禁榷制度。 在资本主义经济里,垄断指少数资本主义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相互协议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 在政治经济学指,少数资本主义企业凭借其控制的巨额资本,足够的生产规模和市场份额,通过协定、同盟、联合、参股等方法,操纵与控制一个或几个部门的商品生产或流通,以获取高额利润。 (二)垄断形成的原因 从一方面来看,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也就是说,垄断者能在其市场上保持唯一卖者的地位,是因为其它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并与之竞争。进入障碍的产生垄断的原因有三个: 资源垄断: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 政府创造垄断:政府给与一家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 自然垄断:生产成本是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

微软案始末

微软公司及垄断案始末 https://www.360docs.net/doc/781916403.html,/zhouchengshuai/blog/item/a6063c55780ececab745ae3a.html 2010年09月01日星期三15:06 一、微软公司成长 1974年,两位年轻人保罗-艾伦(Paul Allen)和比尔-盖茨(Bill Gates)共同编写了一个用于个人电脑的编程语言,一年后他们创建了微软公司。这个当时并不起眼的公司就是现在的微软帝国。由于Windows操作系统在全球的推广和普及,微软已成为世界软件业无可争议的领头企业。1980年,微软公司启动主导软件市场的计划,说服IBM公司在MS-DOS操作系统上运行该公司的个人电脑,而这一操作系统据称是微软仅花了5万美元从一名程序设计员手中买来的。由于IBM个人电脑获得的成功及其巨大的影响力,MS-DOS操作系统在计算机行业确立了其标准地位。不久,这种操作系统就被应用在全球80%的个人电脑上。但微软最终的主导地位是由Windows95确立的,该操作系统使得用户只需点击一下鼠标就可以开始程序的各项操作。接着,全球INTERNET服务领域崛起了一批优秀企业,最著名的就是美国的网景公司和太阳微系统公司。它们的发展极为迅速,并一度将微软远远地甩在后面。一向对这一领域不甚重视的比尔盖茨很快就意识到自己的失误,立即全力补救,不仅在所有操作系统中加入微软的因特网浏览功能,将IE浏览器软件免费提供给电脑制造商,还个人投资参与了“空中因特网计划”,形成一个覆盖全球的通信网。这一做法使网景公司的市场份额从80%降到62%,微软的份额则从零猛增至36%。截至2001年6月30日的最新财年报告显示,微软净收入高达253亿美元,净收益为73.5亿美元,全球员工总数为4.8万人,并在全球61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2001年,世界范围内的IT业不景气,但是微软公司却一枝独秀,陆续推出了Windows XP操作系统、Xbox游戏机等重量级产品,为公司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它也因此连续七年保持住了全球最佳公司的头衔。虽然微软公司的市值目前只剩下了3700亿美元。但是在十大最佳公司中,微软公司的财务状况是最好的,其持有的现金远远超出了其它公司,这也是微软公司能够长期占据头把交椅的重要原因。盖茨尽管已于2000年1月辞去微软首席执行官的职位,但其资产总额仍高达468亿美元(2001年9月24日数据)。 二、美国的微软垄断案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在华盛顿时间2000年6月判决,微软的三项罪名是:通过反竞争行为维持垄断;企图垄断浏览器市场和将其浏览器与操作系统捆绑。杰克逊认为,微软在非法维持垄断方面有罪,而在为冻结竞争对手而与其它公司签订排它性协议方面无罪。美国司法部和19个州的律师曾指控微软通过与一些公司签署优先合同而在许多高科技市场排斥其它公司,因此确保了在许多软件领域的垄断地位。尽管杰克逊否决了司法部的对微软的一项重要指控,但是他下令将微软肢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将微软分割为两家公司以纠正其反竞争行为。微软将被肢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去操作系统外微软目前所经营的其它业务,包括Office系列应用软件、IE浏览器等等。 2001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接手此案,并于6月28日驳回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2000年6月作出的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但维持有关微软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判决。8月24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将微软垄断案移交给联邦地方法院。9月6日,美国司法部发表声明,决定不再以拆分方式来处罚微软公司,并拟撤销对微软将网络浏览器和视窗系统捆绑销售的垄断指控。11月2日,美联邦政府司法部与微

奇虎起诉腾讯的起诉状全文

奇虎起诉腾讯的起诉状全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路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案由 垄断民事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和原告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 二、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万元; 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其具体形式包括两被告在其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781916403.html,连续十日刊登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以及要求被告在人民日报、电脑报等平面媒体连续三日刊登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 四、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 五、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是360安全卫士软件及服务的提供商,为互联网安全软件相关市场中的经营者,享有在市场中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权利 原告成立于2007年,系一家提供互联网产品服务的高科技企业。成立当年,原告即推出了360安全卫士软件及相应运营、维护服务。经多年潜心经营,原告以360安全卫士软件为核心,开发了360杀毒、360安全浏览器、360保险箱、360手机卫士等系列安全产品,成为中国领先的互联网安全软件及服务供应商。 所谓互联网安全软件,是指保障互联网用户个人隐私或商业信息在网络上传输时的机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软件。互联网安全软件及服务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原告系该市场的经营者。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用户对互联网安全的需求与日俱增,互联网安全软件及服务的相关市场日益重要,于是包括被告在内的其他领域互联网企业也推出互联网安全软件,进入该市场,与原告等既有经营者展开激烈竞争。 原告认为,公平、有序竞争可以促进经营者不断改进自身服务、提升用户体验,并最终促进技术进步,提升社会整体效益。然而不正当竞争,特别是凭借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仅损害诚信经营者的权益,更损害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针对被告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原告认为必需打击,其不仅有利于维护受害者自身正当权益,亦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二、两被告滥用其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损害了市场的竞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是QQ即时通讯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公司为QQ即时通讯软件的实际运营人。两被告共同提供QQ即时通讯软件,并提供实际运营服务,应对该软件的实际运营产生的法律后果共同承担责任。被告经多年经营,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中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本应谨言慎行,维护健康的竞争环境。但被告却滥用其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不仅意图排除相关市场上的竞争,更欲将其市场支配地位违法传导至互联网安全软件市场,阻碍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经营者的发展、乃至生存。被告的本案行为,乃系典型违反反垄断法之民事侵权行径。 1. 被告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界定相关市场是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原告认为,本案中相关商品市场,为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市场。 1.1 关于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的认定 原告认为,本案中相关商品市场,为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所谓即时通讯软件是指互联网上用以进行实时通讯的系统服务,其允许多人使用,并实时传

【反垄断法案例分析】利乐公司案

【反垄断法案例分析】利乐公司案 案情背景: 国家工商总局在2012年对利乐公司立案,2013年7月,对其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予以立案,并组织20个省市工商机关进行调查。到了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方面表示调查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胜利,并于当年9月透露,对利乐公司的反垄断调查已到最后认定阶段。 然而,时至今日,关于利乐涉嫌反垄断的调查结果迟迟未下,关于此事的争论也逐渐平息。利乐公司是否涉嫌垄断包装市场?当时所指的“捆绑销售”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延续至今?这成为业界未解的“谜团”。 利乐曾被描述为“乳业战场背后的军火商”,作为最早逐鹿中国包装市场的外企,其切入时间点与经营模式“恰到好处”地迎合了发展初期中国乳企的急迫需求,将伊利、蒙牛、光明等众多乳企成功地推向全国市场,这与其经营的液态食品加工及包装相关业务不可分割,从另一种意义上来说,利乐生产的无菌包装为常温奶、复原乳、调制奶品类的出现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我国《反垄断法》中提到,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行为。 一位业内人士透露,利乐的经营模式对于当时资金匮乏的众多发展中的乳企来说非常具有诱惑力,其通常以低价或者免费把生产线设备送给乳企,同时提供免费的技术培训和维修,但是其通常要求对方使用利乐的包装材料及耗材,一开始会签署相关合同条款,而在后来,使用利乐的设备必须用利乐的包材,在业内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规定。 在2014年,工商总局刚刚公布利乐反垄断调查进入认定阶段之时,有媒体对其未来的处罚做出过预算。根据《反垄断法》第47条,如果利乐被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处罚为“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分析资料

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分析 发表时间:2007-5-10 0:19:00 阅读次数:112 一、微软违反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经过数月的调查,向微软发起反垄断(托拉斯)诉讼。 1999年11月7日,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Thomas Jackson)在一项裁决书中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 1999年12月8日,美国19州和司法部再一次起诉微软公司违背反垄断法《舍曼法》 2000年1月14日,微软公司原CEO比尔?盖茨让位于巴尔默 2000年4月4日,联邦法官杰克逊判定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把捆绑销售作为阻碍竞争的手段,维持微软的垄断地位。 2000年6月8日,微软被裁定一份为二。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去操作系统外微软目前所经营的其它内容,包括Office系列应用软件、I E浏览器等。 2000年7月27日,微软上诉最高法庭,认为微软案不该由最高法院审理,并同时提出对杰克逊法官审案公正性的质疑。 2000年9月27日,最高法院支持微软公司向低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0年11月28日,微软向上诉法庭提出辩护,称从来没有违反过反垄断法。2001年1月15日,美国司法部和19州坚持拆分微软。 2001年6月28日,上诉法庭推翻杰克逊法官的判决,由另一个法官重新审理此案。 2001年9月7日,美国司法部表示不再要求对微软进行拆分。 2001年11月1日,美国司法部和微软达成过渡性协议。 二、审理的第一阶段 1999年11月7日,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在一项裁决书中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其调查报告摘录如下:微软在Intel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以至于如果该公司想在价格方面发挥其影响力,即可能以显著高于市场竞争行情的价格销售Windows。再者,微软可以长期这么做,而不会流失大量的生意给竞争对手,换句话说:微软享有相关市场的独占力。有关裁决书中判定微软有垄断行为:1,操作系统独占很高份额的市场。2,其他企业很难进入市场。3,没有可以替代Windows的商业操作系统。 对于这个裁决,原告方美国司法部认为是美国消费者和美国经济的重大胜利,并且坚持上诉。被告方,微软公司表示对法官杰克逊的裁决表示失望,始终坚持认为微软是公平竞争。 媒介和大众舆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反应: 网景公司在总部举办派对庆祝。同行纷纷表示对这个裁定予以赞同。 微软公司的股票在当天暴跌6%,但是其竞争对手红帽子公司,苹果公司 太阳公司股票均有上涨。

反垄断法案例

反垄断案例 1、康师傅方便面现垄断口水战 据AC尼尔森2009年12月的调研数据显示,康师傅方便面销售量与销售额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41.7%及54.6%。 康师傅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是多年来苦心经营的成果,我们并没有垄断市场,也不存在利用旗下‘福满多’品牌搞低价竞争的情形。 针对白象方面关于康师傅旗下“福满多”品牌低价倾销的指责,康师傅上述负责人表示,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品牌,“福满多”生产1-1.5元的方便面,目前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约为12%。“目前在低端面领域,参与竞争的企业众多,但是品质方面则参差不齐。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面品牌,福满多之所以将价格定在1-1.5元/包,就在于要确保低端市场的品质,避免消费者由于食用不安全和低质量的方便面,从而对整个方便面行业产生负面印象。” 按照中国现行的《反垄断法》,认定一家企业在行业内是否具有垄断地位,关键在于其是否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不过,《反垄断法》同时也规定,只有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才应被打击。从康师傅占有54.6%这一销售份额来看,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应该没有问题,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康师傅是否是“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在这一方面,需要足够的证据支持,才能认定为垄断。 2、腾讯与360之战 11月3日下午腾讯向用户宣布:在360公司停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与此同时,腾讯还宣布,QQ空间宣布不支持360浏览器访问。显然,腾讯起码没有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而是将一道明显带有“格式合同”色彩的条款交给用户选择:要么卸载360,否则你无法使用QQ。对于大量的用户而言,其在使用QQ的同时,也在使用360,也就是说,用户选择同时使用360和QQ的选择权,事实上已经被腾讯的声明所剥夺。而且,考虑到一些腾讯的用户属于付费用户,腾讯用如此野蛮无礼的行为逼迫用户停用QQ的我话,也违背了契约上的基本承诺。360的QQ保镖针对腾讯QQ的行为是否属于劫持和破坏的“外挂”行为恐怕有点勉为其难,但就腾讯给用户给出的选择题而言,则很显然存在明显的法律瑕疵,做法律层面的判断比技术层面要简单的多。 作为行业老大,作为一个市值3000亿港币的上市公司,腾讯的确拥有牛气的资格,起码在中国,目前要挑战腾讯龙头老大地位的企业还没有出现,其QQ软件的6亿用户就是明证,这个优势应该无人撼动。在这种情况下,腾讯底气十足的逼迫用户做出选择,答案就很清楚了。尽管用户做出选择很难,但腾讯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的认定依然非常简单。这是一种再典型不过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国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三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腾讯都基本沾边:其一,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其二,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其三,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在全球IT行业都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一个软件生产商可以肆意

案例一反垄断

案例一 以近期的电信及联通反垄断案来讲反垄断 一、垄断的形成原因 1、显著的规模经济 ,电信领域包括宽带,有线网络这一块仍然存在自然垄断,电信这块自然垄断其实你是反不了的。为什么选择电信联通这一块,我的结论是:有线网络这一块仍然拥有自然垄断性质,这种自然垄断性质是反不了的。电信和联通垄断毋庸置疑,即有垄断的状态,又有垄断的行为,排挤竞争。第一个,是不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二个,是不是有目的去排斥竞争。这个问题很简单,因为中国的电信和联通只有这两家,而且在互联网的骨干网上,这个市场支配地位,在南方21省基本上就是中国电信,北京10省基本上是中国联通。然后这个相当于一个批发市场,同时就互联网骨干网的容量作为上游,下游是所谓零售市场,零售市场一方面电信和联通都直接面对客户,无论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国企其他各种企业,同时还有各种住宅用户,这个是零售市场。同时在零售市场上,还有其他所谓二级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比如说铁通、长城宽带、歌华之类。所以他们这些二级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他们别误选择,必须向电信和联通租用骨干网的带宽。 在垄断体制下,宽带价格高是必然的结果。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可以很容易形成价格协议,或者两方限制宽带供应量,造成宽带价格高企,为它们带去更高的利润,但是却伤害整个产业。 消除三网融合壁垒 消除垄断的最佳方案是引入新的竞争者。虽然此次国家发改委针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而且即使认定它们垄断,也未必能引入新的竞争者(如中国移动和广电),但是反垄断的目标已经很明确。 如果电信向广电开放宽带业务,那意味着长期以来形成的电信和广电业务无法双向进入的问题取得突破,三网融合的进程将得以推进一大步。 三目前宽带接入业务集中在电信企业手中,特别是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市场占据了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场份额 指出电信、联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了待遇,是滥用了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构成了垄断。 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是否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 据初步调查,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互联网接入市场上共占有2/3以上的市场份额,具有支配地位。两家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竞争对手给出高价,对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给出的价格就优惠,这在反垄断法上,叫作价格歧视。

微观作业 案例:新经济时代的微软反垄断案

案例:新经济时代的微软反垄断案 3.思考题: (1)请你概述垄断状况下的非效率表现 (2)美国政府为什么要起诉微软?为什么历时十年的美国政府对微软的调查起诉最后不了了之? (3)新经济条件下如何处理反垄断和科技进步的关系? (4)谈一下你对目前我国的反垄断的评价。 答:(1)X-非效率:市场结构理论表明,某一产业内企业数量越少,市场垄断力量就越大。而垄断企业在不存在市场竞争机制约束的状况下,就会放松内部管理和技术创新,从而导致了生产和经营低效率。这些企业不会自觉按照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制定价格,而往往会制定垄断价格,导致社会资源分配的低效率。 企业经营者置企业所有者利益于不顾,片面追求规模扩大,过度投资和耗用资产;不注意降低成本和过分的在职消费,导致企业利润费用化;工资、奖金增长过快,侵蚀企业利润等。 当市场竞争压力较小时,企业就倾向于用增加人员和提高工资的办法来维持生产经营规模,通过提价的办法向消费者转嫁增加的那部分成本,从而导致企业整体效率的降低和竞争力的削弱。 随着企业规模扩大,管理层次增加信息交换传输量和组织协调的工作量将按几何级数增加。与此同时,由于信息传输或转换中某些障碍,有意或无意的出现错误的可能性也将大大的增加。 (2)起诉是因为: 政府方面认为,微软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垄断,而且其垄断行为对竞争者和消费者都造成了损害 1999年8月10日,美国政府方面向法院提交了《事实认定建议》,并于10月10日向法院提交了《修订的事实认定建议》。政府方面认为,微软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垄断,而且其垄断行为对竞争者和消费者都造成了损害。 一、微软公司在操作系统领域拥有垄断力量。 二、替代平台的技术,特别是IE浏览器和Java,对微软公司在操作系统领域的垄断构成了威胁。 三、微软公司试图签订瓜公市场协议来消除平台水平的软件对微软公司操作系统垄断的威胁。 四、微软公司采取掠夺性行动来消除浏览器对其操作系统垄断的威胁。 五、微软公司采用掠夺性的、反竞争的行为阻挡其他平台的威胁,并因而进一步强化自己对操作系统的垄断。 六、微软公司通过掠夺性的、反竞争的行为来维持在操作方面的垄断,并将危险地垄断浏览器市场,对消费者造成了实质性的、长远的损害。 放弃起诉是因为: 拆分不合时宜 如今已是信息时代、新经济时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电脑、网络技术和设备更新换代速度日行千里,现在的社会环境与美国历史上分拆AT&T与IBM时已迥异。

腾讯公司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腾讯公司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问题提示:在审理互联网行业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如何认定争议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如何对诋毁商誉行为进行认定? 【要点提示】 在司法领域,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意义的竞争关系,通常情况下是在狭义竞争关系与最广义竞争关系中确定适当尺度的结果。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商业模式,乃至于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关系的尺度可能都是不同的,对互联网行业领域竞争关系的认定必须要考虑该行业商业模式的特性。如果争议一方的行为可以增强其在该领域的竞争优势,或者损害对方的竞争优势,从而影响双方在广告市场、资本市场的竞争优势和利益格局,则说明双方在网络服务的用户市场、广告市场等相关市场中具有竞争利益,存在竞争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诋毁商誉行为的规制,是为了避免市场主体通过不适当的言论打击对手,牟取竞争优势,并造成对良性市场竞争秩序的损害。对于该类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除了对个案具体行为的判断之外,还应在商业性言论自由对市场秩序的积极价值与规避不当的商业诋毁行为对市场正常秩序的冲击中寻求平衡。对于竞争者间的否定性言论,应当得到法律的规范而非禁止,而规范的尺度,则需要根据市场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原则上,安全类软件行业商业性言论自由的边界是"客观真实的评测结果和表述",即言论所表述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客观事实。对于合理范围内的错报、误报,以及并非明显的表述失当,应当给予适当的宽容。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37626号(2011年4月26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12237号(2011年9月14日)【案情】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腾讯公司)是QQ即时通讯软件(以下简称QQ软件)的权利人和运营商,在即时通讯软件市场和桌面网络游戏、门户网站等网络服务领域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奇虎360公司)是360安全卫士软件和360安全中心网(以下简称"360网")的权利人和经营者,在安全类软件中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 2010年9月27日,腾讯公司发现"360网"向用户提供"360隐私保护器"Vl.OBeta软件(以下简称"360隐私保护器")的下载,该软件存在针对QQ软件的不当行为,且"360网"上发布的部分文章和言论对腾讯公司及其QQ软件产品进行了商业诋毁,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禁止损害商誉】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腾讯公司主张奇虎360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1)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360隐私保护器"软件误导用户认为"腾讯QQ"软件窥视用户隐私。(具体表现为:①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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