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2010年2月6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指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限管理、结案、送达、卷宗的归档和移送等环节进行监督、协调的综合系统管理。

第二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配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增强管理的系统性、公开性和时效性,促进审判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有序的进行。

第二章立案

第三条立案工作应当遵循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第四条立案接待人员在接待时应当着法官服。

第五条立案庭负责全院的立案工作,并指导法庭立案工作。

第六条各类案件的起诉、申请执行、申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支付令的受理,统一由立案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立案。

第七条案件受理的条件:

(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业性的组织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应当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姓名、性别、职业和详细的住址;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附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证据复印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第八条有关身份案件的起诉,必须本人到场,核对和确认其身份。

第九条当事人在递交材料时,必须将详细情况填写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详细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同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委托代理人递交立案材料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律师的,需提供执业证。

第十条对起诉人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的,应当释明,要求其修改和完善,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对于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起诉的法院,法院在立案时不得推诿。

第十二条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由刑事审判庭审查决定。刑事审判庭在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到立案庭办理立案。

第十三条按照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的案件,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外,诉讼标的一般不超过五万元。

第十四条法庭在本庭管辖的范围内自行决定立案,但须接受立案庭的审查、监督,由立案庭统一登记、编号。

第十五条接待人员在收取当事人的材料时,须认真审验是原件或复印件,证据材料只收复印件,防止丢失。

第十六条立案接待人员在收取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执行申请人或代理人递交的起诉材料或执行申请材料后,应当向递交材料的当事人出具《诉讼(执行)材料清单》(即收据),内容应详尽填写。

第十七条立案接待人员在收取材料后,三日内输入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本院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在信息管理系统对案件进行分配,同时完成审批和通知缴费工作。

第十八条对于已经缴纳诉讼费或已办理司法救助的案件,二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案件编号和移送,并将案卷材料移送有关审判业务庭。

第十九条接待人员收取的材料应妥善保管,在材料移送过程中,交接手续要完备。起诉材料一律由各业务庭内勤核对接收,在《张湾区人民法院案件移送登记薄》上签字,不得丢失,并在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接收”。

第二十条业务庭对立案庭移送的案件必须接收,不得无故推诿。认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或者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按照相关的审判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或群体性案件,在立案前须向院长报告或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立案的时限;

(一)对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和执行案件,在收到起诉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对不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起诉人或申请执行人,并退回有关材料;坚持起诉的,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二)财产保全案件和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或者驳回申请工作;

(三)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并给于答复;

(四)刑事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和移送工作;

(五)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指定审理的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和移送工作;

(六)发回重审案件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整理、登记和移送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条件的当事人,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和基层人民政府签章后,填写《司法救助申请书》,立案庭审查。

第二十四条申请缓缴诉讼费的案件,报主管立案的副院长批准。减缴和免缴诉讼费的案件,由院长批准。经批准“减缴、免缴、缓缴”诉讼费的案件,输入信息管理系统。

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为当事人减、免、缓缴诉讼费。

第三章案件分配

第二十五条案件的分配由业务庭庭长决定。

内勤在接受案件材料后二个工作日内报庭长审批,庭长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分配完毕,然后交内勤登记、承办人签收。同时输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案件的分配应当按照案件的性质、类别,分配到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和审判法官手中,在辖区内影响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报主管副院长批准,按照特殊分工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庭长在分配案件的同时,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确定适用程序,输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庭应当更换案件承办法官:

(一)承办法官因出现法定回避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承办法官因健康、外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离岗一个月以上的;

(三)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或案件之间相互关联等特殊原因的;

(四)承办法官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现象或者因违法违纪被举报的;

(五)承办法官无故拖延不办,影响恶劣的;

(六)其他需要更换承办法官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业务庭认为需要更换案件承办法官的,应当报请主管副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将变动情况及时输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章审限管理

第三十条审限管理由立案庭负责,相关庭室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三十一条为便于操作,所有案件的审限在立案时根据案件的性质初步确定适用的程序。

确定适用程序的原则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一律设为简易程序;行政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再审案件一律设为普通程序。

第三十二条案件的审限自立案人员在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移送”后,开始计算。

第三十三条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果需要变更程序或公告、鉴定、拍卖等情形的,由庭长决定。

需要延长审限的,须按相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四条承办法官应将案件的批准延长审限、评议、宣判、送达、中止、保全、执行、归档的日期等有关审限的信息,于工作实施或完成当日输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在卷宗中记明。

第三十五条案件审限的确定:

(一)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为四十五日,简易程序为二十日;

(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为六个月;

(三)民事一审案件简易程序为三个月,普通程序为六个月;

(四)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为三十日;

(五)行政案件为三个月;

(六)非诉行政案件为一个月;

(七)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为六个月;

(八)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为六个月;

(九)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为三个月;

(十)财产保全、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的案件期限为二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案的,需要延长审理和执行期限的,应在审理和执行期满前申请延长期限,书面说明理由,并拟定结案时间,经批准后,输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七条案件需要延期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审限届满十五日内办理延长审限手续;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十日内办理延长审限手续。

第三十八条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和执结的,具有法定事由需要扣除的,如中止、评估、鉴定或拍卖、公告的案件,应当在法定事由发生前和消除后的三日内输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九条对下列案件在审限届满前的相应时间内尚未结案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给予提示:

(一)简易程序刑事案件五日;

(二)简易程序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十日;

(三)普通程序案件、执行案件二十日。

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未能在审限内结案的,经庭长批准后可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输入信息管理系统。

简易程序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应具备以下条件,并必须在审限届满五日前办理:

(一)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重大、复杂或疑难的;

(二)需要公告、鉴定等情形,无法在简易程序内审结的;

(三)涉案人数众多、有可能上访和信访的。

第四十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庭审并合议案件,不得独审独记或以合议庭的名义独任审判。

第四十二条案件的评议和法律文书的签发: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开庭完毕之日起十日内提交合议庭评议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文书的制作,庭长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文书的审核;主管业务的领导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文书的签发工作。

第四十三条对于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交办、督办的案件,限期办理,逾期办理的,按超期案件处理。

第四十四条承办法官对于案件审理和执行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按流程管理信息表的要求填写清楚,输入信息管理系统,包括诉讼费的补缴、宣判、送达、上诉、抗诉等情况。

第四十五条对于超期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发出警告,立案庭每月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对本月案件超审限的情况向全院通报。

第五章结案

第四十六条各类案件的结案必须及时输入信息管理系统,并有庭长审查批准。

第四十七条各庭内勤在制作司法统计报表时,以庭长在信息管理系统审查批准的结案作为依据。

第四十八条结案方式:

(一)判决结案;

(二)调解结案;

(三)裁定结案;

(四)终止结案;

(五)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案件以实施措施、回执和笔录作为结案。

(六)执行终结的案件以实施措施、笔录及收据作为结案。

第四十九条结案时间:

(一)判决书、裁定(决)书、调解书和驳回申诉、申请再审通知书的结案时间:

1、直接送达的,以最后一名当事人签收时间为结案时间;

2、公告送达的、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政部门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3、委托外地法院送达的和交有关机关转交的,以委托函签收日期为结案时间;

4、留置送达的,以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二)对不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案件,以当事人签收协议日期为结案日期;

(三)对执行终结的案件,以双方当事人签收《同意结案书》的时间为结案时间。

第五十条中止的案件、执行和解未履行完毕的案件、请示的案件均不得报结。

第五十一条案件承办法官在报结案时,必须提供有关结案的证明材料:

(一)法律文书采用直接送达的,提供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证》;

(二)邮寄送达的案件,提供邮政部门的交邮手续;

(三)公告送达的案件,提供报纸或主管副院长签发的公告文书底稿;

(四)委托外地法院送达的或通过有关部门转交的,提供委托函回执或《送达回证》;

(五)留置送达的,提供《送达回证》和留置笔录;

(六)不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案件,提供双方签字的协议书或执行案件的《同意结案书》。

第五十二条在案件评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未达到结案标准和要求的,由审查批准的庭长承担责任。

第六章送达

第五十三条诉讼材料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

方式和期限进行。

(一)诉讼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在接到案件的五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能够确定开庭时间的,一并送达开庭传票;

(二)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在接到案件的七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

(三)对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及其他法律文书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的,应当在签发文书之日起十日内完成;

(四)法律文书需要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的,应当在接到案件和文书签发后的十五日内统一适用《人民法院专用特快专递》,填写清晰完整,由院办公室交邮;

(五)法律文书需要留置送达的,应当由当地基层组织或在场人、见证人二人以上的人签章,并在卷宗中记明适用留置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六)法律文书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接到案件和文书签发后的十五日内完成。

公告送达的必须是在穷尽了其他送达手段仍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取的送达方式。适用公告送达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1、必须有居委会或公安机关下落不明的证明;

2、要到被告住所地送达或邮寄送达,确认被告不在住所地;

3、必须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受送达人均在本辖区的,可在《十堰日报》刊登公告;

受送达人有一方不在本辖区的,应在《人民法院报》或《人民日报》上刊登公告。

第五十四条外地法院委托送达的案件,由立案庭负责送达。

第五十五条外地法院需要协助保全和执行的案件,由执行局负责接待和配合。

第五十六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应完整填写填发人、送达人;代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等事项。

第七章卷宗归档

第五十七条卷宗归档按月进行,案件承办人应当将当月审结的案件按规定装订完毕后交内勤,由内勤统一于当月三十日之前交审判监督庭评查。审判监督庭评查合格盖章后,将卷宗交档案室验收,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卷宗,档案室应将卷宗退回原承办部门改正。。

第五十八条对于二审审结的案件,除发回重审的案件外,由原审判庭将案件移交审监庭评审。

第五十九条审判监督庭应当以当月司法统计报表报结的案件

和数量核对评审的案件,对于送评的案件不正确、不合格或卷宗数量不正确的,有权要求其补正、补齐。

第六十条审判监督庭和办公室对卷宗的归档情况每月通报一次。

第八章卷宗移送

第六十一条上诉案件的移送由立案庭负责,案件承办人应将上诉案件按照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移送上(抗)诉案件的规定》,

将上诉案件材料备齐,装订完整,由内勤交立案庭统一向上级法院移送。

第六十二条卷宗材料移送过程中,应严格交接手续,妥善管理,防止遗失。

第六十三条上诉案件的移送时间为每周二至周四,特殊案件随时移送,不得无故拖延。

第六十四条对于二审审结返回的案件,统一交立案庭登记后,返回到原业务庭,由案件承办人办理法律文书送达、归档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上级法院需要调卷的,由立案庭负责协助办理借卷事宜。

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

XX县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促进和实现案件审理在程序上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省、市两级法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案件审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我院在立案、收取案件费、案件审限、结案、移送卷中等各环节的工作进行跟踪管理,以保证案件以法律规定的程序高效、有序运转。 第三条立案庭是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考评部门,负责本院各类案件在审判个环节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汇报和通报。 第二章立案管理 第四条立案庭对本院各类案件实行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 第五条各类案件立案审限的期限审查权限: 一审民商事案件应在收到起诉书的三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及移送,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七日内完成。立案接待员接受相关材料后,经庭长审批后立案。重大、疑难-、新型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经主管院长同意可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必要时可请示上级法院。 一审行政案件、一审刑事案件分别由相关审判庭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相关审判庭庭长签字后交立案庭于当日登记立案。 立案庭收到其他法院移送的材料及卷中后,应在三日内完成案件立案审查工作。此类案件由立案接待员审查,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自收到裁定书及相关文书的二日内,有立案接待员完成审查和登记立案。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业务庭科在接受相关材料后,经庭长审查审批后,在三日转交立案庭。 收到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执行案件,连接待员应在二日内核实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是否生效。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在二日内登记并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第六条立案庭对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的案件应在二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 第七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当事人坚持要求立案的,立案庭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第八条立案庭应对各类案件的立案实行微机管理,及时录入审查立案,登记立案的相关信息和完成工作的实现等。 各审判庭应及时完善微机信息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审判庭接到立案庭转来的案件,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及时与立案庭沟通。立案庭接受审判庭意见的,由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立案庭不接受审判庭意见的,有双方的主管院长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院长决定或由院长提交委员会讨论解决。 第三章诉讼费管理 第十条法院收取诉讼费应严格执行公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禁止违规多收费或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十一条案件移送审判庭或执行局前,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执行费的核算、收取、以

档案管理流程及制度

1、目的

加强档案管理,规范公司档案的收集、归档程序和方法,确保公司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提供符合公司需求和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利用及归档。 3、术语和定义 3.1档案:指公司过去和现在各级部门及员工从事业务、经营、企业管理、公 关宣传等活动中所直接形成的对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卷、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3.2档案管理:就是指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提供利用等活 动。 4、职责 4.1人事行政部 4.1.1负责公司档案的集中管理和制度执行及检查工作,并负责督促指导部门档 案管理和项目档案管理。 4.1.2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令、政策、规定; 4.1.3建立健全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4.1.4收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公司的档案和其他资料; 4.1.5负责公司档案的利用和销毁管理,监控档案利用和销毁的全过程,确保公 司档案的安全;指导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 4.1.6编制检索工具,编辑档案参考资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料,提高档案信息的 利用效率,促进信息传递和沟通; 4.1.7负责组织学习和培训档案管理办法、使用知识。 4.2各职能部门 4.2.1负责本部门文件资料或合同复印件的日常收集、标识、贮存、保管、利 用、归档; 4.2.2负责在工作变动时,做好或协助移交工作,并及时通知人事行政部;4.2.3向人事行政部移交合同或文件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4.2.4财务管理部负责按国家财政制度规定独立建档保管财务档案资料; 4.2.5运营管理部负责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记录。 4.3各部门经理 4.3.1批准对自己部门资料或合同复印件的处置。 4.4人事行政部分管副总/常务副总 4.4.1负责对档案管理监督检查报告的审批。 5、工作程序 5.1档案资料的收集 5.1.1各部门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对本部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合同及文件资料进 行收集,并编制部门《文件(合同)管理记录目录》。 5.1.2各部门文件资料原件需要保存的,各部门分别进行整理,并编制《移交 目录》每季度向档案室移交。 5.2归档范围及移交时间(见附表一) 5.3档案资料的标识 5.3.1人事行政部行政兼档案管理员及各部门兼职档案员负责对各自保管的档 案资料编号,编号规则见公司档案管理规定。 5.4档案资料的日常管理: 5.4.1文件、合同资料要登记详细信息,并编制《文件(合同)管理记录目录》, 以便检索利用。 5.4.2文件资料、合同要科学排列,按编号顺序存放于文件盒内,并加以标识, 整齐排放在文件/档案柜中。 5.4.3电子类合同或其他需要保管的电子文件,应当及时存放于档案室指定电 脑硬盘内或制作专门光盘进行编号保存。 5.5档案室档案借阅 5.5.1借阅权限:填写《档案借阅审批单》办理借阅手续。 a)绝密类:绝密档案需经总经理批准。 b)机密类:机密档案需经人事行政部分管领导及常务副总批准。 c)普通类:普通档案借阅属于本部门的,由本部门经理批准;借阅其他部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细则(草稿)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加强执行权的监督与制约,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公正高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执行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执行权的行使遵循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加强对执行行为的内部监督,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实行分段集约执行与承办法官负责制相结合,特殊案件特别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坚持执行公开原则。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均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坚持和解优先原则。执行人员应当将和解理念贯穿于执行各环节,促进和谐执行,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执行流程实施信息化管理。案件的立案信息、执行进程信息、执行结果信息等均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予以纪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六条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制。 第二章执行机构职责分工 第七条全市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执行实施、执行裁决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暂时无法设立下设部门的,可以确定不同人员组成合议庭,执行中的裁决事项和重大事项,提交合议庭讨论决定。 第八条执行实施部门全面负责执行案件的实施工作。具体实施财产调查权,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控制权,拘传、罚款、拘留决定执行权。 执行人员和执行案件较多的法院执行局可以在执行实施部门下设若干执行小组,对不同的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执行裁决部门负责行使执行裁决权及办理其他综合事项。主要的裁决事项为: 1、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退回立案庭; 2、对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进行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定不予执行; 3、裁定变更、追加执行主体; 4、裁定以物抵债和确认拍卖、变卖成交结果;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含流程)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一、前言 1目的 规范公司应收账款管理,降低应收账款产生的风险。 2范围 适用于TU事业群客户。 3内容 3.1期内应收账款管理 3.2质保金管理 3.3逾期应收账款管理 3.4诉讼收款管理 3.5坏账管理 4定义 4.1期内应收账款:在约定的收回日期内的应收账款。 4.2质保金: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 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4.3质保金金额:一般情况下,质保金金额按实际出货量的5%进行计算;有特殊情况的,按照销售合同 实际操作。 4.4质保金期限:一般情况下,质保金在工程竣工后一年到期;有特殊情况的,按照销售合同实际操作。 4.5逾期应收账款:在约定的收回日期到期之后,仍然没有到账的应收帐款。 4.6催款函:一种催交款项的文书,是交款单位或个人在超过规定期限,未按时交付款项时使用 的通知书。 4.7客户通话记录簿:为了有效催收逾期应收账款,法务部门拟定的记录电话催收过程中相关信息(电 话催收日期,通话内容等)的记录簿。 二、期内应收账管理 1过程职责 本过程由销售部门与法务部门负责,包括过程策划、文件编制/修订及发布控制

1.1销售部门职责 本过程由销售部门与法务部门负责,包括过程策划、文件编制/修订及发布控制 1.1.1销售部门应及时将客户付款所需的所有材料送达客户。 1.1.2销售部门应对客户即将到期的应收账款进行付款提示。 1.1.3客户如表示无法按时还款的,销售部门应及时反馈给法务部门,并做进一步处理。 1.2法务部门职责 1.2.1法务部门应提醒销售部门对客户进行付款提示。 1.2.2法务部门应对还款习惯较差的重点客户进行应收账款到期前提示。 1.2.3法务部门应对销售部门反馈的无法按时还款的客户进行跟踪,并协助处理。 2工作流程和内容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审判程序

关于受贿罪。。。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 1. 宣读法庭纪律 2. 请公诉人、辩护人以及附带民事原被告双方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座。 3.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就座 4. 请坐下,报告审判长,开庭前准备工作已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 河南省中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和77条有关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由河南省中原市人民检察院向我院起诉的第一被告人张军辉涉嫌受贿罪,第二被告人刘法林涉嫌行贿罪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①传被告人张军辉、刘法林到庭 ②请执行法警为被告人打开戒具 核实张军辉 审判长:

1. 被告人张军辉,你向合议庭陈述一下你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址 2. 被告人李长庆,你在本案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3. 是否已经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附带民事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书? 核实刘法林 审判长: 1. 被告人李长庆,你向合议庭陈述一下你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址 2. 被告人李长庆,你在本案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3. 是否已经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附带民事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书? 审判长:两被告人坐下(别说“请”)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147条和154条有关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李晓晨、曹奇星和人民陪审员冷冰组成,李晓晨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书记员贾玉杰担任法庭记录。

【】中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盼、李佳出庭支持公诉: 受第一被告人李长庆的委托,河南精正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张梦星、王玮出庭为其辩护。 受第二被告人李长庆的委托,河南精正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毛宽桥出庭为其辩护。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能公正及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时,你们可以申请回避。 2、被告人有自行辩护权 3、有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的权利。 4、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 被告人李长庆,对于以上诉讼权利,你是否听清? 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李长庆,对于以上诉讼权利,你是否听清? 你是否申请回避? <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2010年2月6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指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限管理、结案、送达、卷宗的归档和移送等环节进行监督、协调的综合系统管理。 第二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配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增强管理的系统性、公开性和时效性,促进审判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有序的进行。 第二章立案 第三条立案工作应当遵循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第四条立案接待人员在接待时应当着法官服。 第五条立案庭负责全院的立案工作,并指导法庭立案工作。

第六条各类案件的起诉、申请执行、申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支付令的受理,统一由立案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立案。 第七条案件受理的条件: (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业性的组织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应当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姓名、性别、职业和详细的住址;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附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证据复印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第八条有关身份案件的起诉,必须本人到场,核对和确认其身份。 第九条当事人在递交材料时,必须将详细情况填写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详细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同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委托代理人递交立案材料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律师的,需提供执业证。 第十条对起诉人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的,应当释明,要求其修改和完善,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对于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起诉的法院,法院在立案时不得推诿。

法院民事立案流程表(卡片)

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情况案号:()南民初字第号案由:收到诉状日期:年月日 案件来源: 管辖依据: 涉诉标的:先于执行(无) 当事人基本情况 诉讼地位姓名或单位名称 自然人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或单位住 所地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原告 被告 审查人意见审查人: 审查日期:年月日 审批人意见审批人: 审查日期:年月日 对不予受理裁定上诉()收到上诉状日期: 年月日 二审裁定日期: 年月日二审裁定结果:

应收受理费:元预交日期: 年月日 减免缓交金额: 元 实收受理费: 元预交受理费: 元 司法救助对象法人或组织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特困企业()破产企业()其它()自然人 残疾人()生活困难接受国家救济的人()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人()孤寡老人()未成年孤儿()其它() 收案信息统计在年月法综10(13、16、19、21)表、法综31表、法综35表备注:承办人:审判长或庭长: 民事一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情况 立案日期:2006 年 6 月10 日移交审判庭日期:2006年6 月21日审判庭或法庭名称:民事一庭接收人:张海 适用程序简易()普通(V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邱凤仪承办人:张海 其它合议庭成员:黄霞、黄芳芳陪审员参加()书记员:黄欣 参加诉讼的代理人:蔡婕,江苏南京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叶灵珊,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回避申请人:无申请回避原因:申请回避结果: 不公开审判()不公开审判的法律依据: 排期 日程庭次 开庭 时间 开庭地点 法庭 记录员 扣除审 限期间 案件中止审理及其他 法定扣除审限原因 批准延长 审限时间 申请延长 审限时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排定与审理流程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排定与审理流程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粤高法办[2001]22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7.09.18 【实施日期】2001.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排定与审理流程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粤高法办[2001]227号2001年9月18日) 为使本院的审判流程管理实施具体化,以达到案件排定和案件审理流程跟踪工作做到 规范、有序、高效、公开的目的,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立案庭流程管理组为我院案件排定、审限跟踪和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工作部 门。 第二条案件排定是指由立案庭程序法官统一排定主审(执行)法官及其合议庭成员、排

定跟案书记员、排定开庭审理或询问当事人及听证的时间、排定法庭,必要时还应排定法庭记录人员。 主审(执行)法官只在有审判职称的人员中排定。 第三条对主审(执行)法官的排定,以按排案顺序号排定为主,专门排定为辅的原则进行。 按序排定是指一般案件按照案号与主审(执行)法官的排案顺序号相对应轮序排定;专门排定是指个别案件因审判(执行)工作的特别要求,经一定的审批程序,对案件的主审(执行)法官作破序排定。 第四条排案顺序号及合议庭成员名单由审判(执行)庭提供,并由计算机管理部门输入计算机管理软件模块;立案庭在排案时不得擅自改变排案顺序及合议庭成员。 审判(执行)庭因人员增减或其他原因引起排案顺序及合议庭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同时通知立案庭和计算机管理部门,由计算机管理部门按新的排案顺序和合议庭成员对计算机管理软件模块作出相应设置调整。 第五条给主审(执行)法官排定的案件数量原则上以个人分案基数为基准。 个人分案基数是指主审(执行)法官未结案件的基本数量,它决定是否给该法官继续按序排案。即当主审(执行)法官个人存案数达到其个人分案基数时,则停止对其分案,直至其存案数下降到个人分案基数以下。 第六条个人分案基数由审判(执行)庭确定或变更。审判(执行)庭可以对本庭审判(执行)法官确定相同的分案基数,也可以分别对不同的审判(执行)法官确定不同的分案基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 台词版

2010-08-21 09:45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台词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于2003月第二次修订。 一、开庭前的准备 书记员:(书记员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查明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2、入庭宣布法庭规则; 3、宣请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4、宣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后,审判长宣布全体坐下; 5、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参与人就座后,书记员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二、开庭后庭审调查前的准备 审判长: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XXX到庭(视情解除戒具)。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对起诉书上载明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基本身份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等有无异议?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依次查明以下情况) 1、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2、收到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时间; 3、是否收到《诉讼权利告知书》和《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告知书》;(如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询问是否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及收到时间。多被告人的,对上述事项应当分别询问)

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基本身份情况及与被告人的关系。) 审判长:(查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并询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诉状的时间。)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应公开理由)审理由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告人XXX涉嫌XX(案由)一案。 本庭由清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或院长、庭长)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X、XXX(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出庭为被告人XXX辩护(或由人民法院指定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为被告人XXX辩护)。诉讼代理人XXX出庭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进行诉讼。 审判长:由于本案符合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条件,本庭决定对本案采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审理。 被告人XXX,你是否明确在庭审中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举证、辩护和最后陈述等项)诉讼权利?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1):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已一并送达《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告知书》和《刑事案件诉讼权利告知书》,已告知了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的申请回避、举证、辩护和最后陈述等项诉权及简化审的方法、步骤、简化范围和内容】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2):如被告人申请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法定情形的,应依照刑诉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制作《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决定回避和休庭;合议庭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作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XXX,你是否申请回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三、法庭调查阶段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及时有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执行实施流程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均应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强化执行实施权的内部分权和制约,坚持分段集约执行与执行人员包案执行相结合,实行繁简分流。 第四条执行实施案件的立案时间、承办人、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均应在电脑上予以记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五条执行实施流程应当连续不间断地进行,但执行案件出现依法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情形的除外。 二、执行准备 第六条执行机构收到本院立案机构移转的执行实施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收案登记; (二)分配案件; (三)初步审查; (四)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五)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第七条执行案件的分配遵循随机原则。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等特殊情况的,由负责分案的人员报请执行机构负责人指定分配。 第八条经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实施案件,应当退回立案机构处理。 第九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按照下列执行标的类型的不同确定指定履行期间: (一)涉及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0日; (二)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7日; (三)同一执行依据对同一被执行人确定的债务,既涉及金钱债权执行,又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的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地址不实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公告送达期间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但不得对相关财产采取处置措施。 三、财产调查与控制 第十一条承办人收案后,应当在7日内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不影响财产调查和控制工作的进行。 第十二条承办人应在收案60日内完成财产的调查和控制工作,案情复杂的经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被执行人已经申报了确实财产的,必须在5日内采取财产控制措施;其中情况紧急能够立即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必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查找确实的财产线索不能即时办理财产控制手续的,应当自获得确实的财产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诉讼案件

****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试行)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诉 讼案件管理,切实防范公司诉讼风险,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诉讼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民事、行政及刑事纠纷。 第三条集团法务部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各所属公司设法务部或专(兼)职法律事务管理岗,作为与集团法务部的工作对接人,在集团法务部的指导下,负责协助各单位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集团法务部及所属公司法务部或专(兼)职法律事务管理岗统称:法务部门。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实行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直属、所属各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管理。 第二章诉讼案件管理职责 第六条集团法务部 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代理权限内代表集团公司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或反诉; (二)指导、协助所属公司处理诉讼案件; (三)审批所属公司诉讼律师选聘流程,并对委托律师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价; (四)定期对集团全辖的诉讼案件进行梳理、检查,建立健全案件预警机制。 第七条案件责任单位 案件责任单位的负责人是处理本单位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案件处理过程中,案件责任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事宜,并主动支持法务部门和承办律师的工作,依法举证,积极应诉。 第八条所属公司法务部或专(兼)法律事务管理岗

银行卡纠纷案件的审理流程与思路

银行卡纠纷案件的审理流程与思路 近日,北京西城法院甘琳法官结合审判实践和理论研究,总结梳理了欠款类银行卡纠纷案件、盗刷类银行卡纠纷案件、维权类银行卡纠纷案件等三类银行卡纠纷案件的审理流程与思路,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 一、欠款类银行卡纠纷案件的审理流程与思路 (一)案件审理的时间节点管理 (二)程序问题的处理 (三)实体审理中的常见抗辩事由及处理思路 二、盗刷类银行卡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 (一)民刑交叉情形下的受理 (二)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的认定 (三)伪卡交易情形下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责任认定 (四)无卡交易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与责任认定 三、维权类银行卡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 (一)主体资格的审查 (二)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三)增值业务效力的认定 一、欠款类银行卡纠纷案件的审理流程与思路 欠款类银行卡纠纷案件,指以发卡行作为原告,以持卡人作为被告,以持卡人经催收仍欠款不予偿还为基础诉讼事实,以要求持卡人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手续费、超限费及滞纳金为诉讼请求的信用卡合同纠纷案件。当前,欠款类银行卡纠纷已经成为困扰银行的一类高发纠纷,也成为基层法院近年来审理数量较大的一类案件。近年来,欠款类银行卡案件数量增长迅猛,并呈现出标的额不断增加、公告送达比例高、被告到庭应诉率低、案件审理成本高等特点,特别是人口流动加剧人户分离现状,虚假填报申领表导致冒名申卡现象突出等问题的出现,给此类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一)案件审理的时间节点管理 欠款类银行卡案件在诉讼主体、诉讼基础事实以及诉讼请求等要素上相对固定,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但由于案件数量大,送达困难多,司法辅助性工作量大,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注重提高效率,形成规范化的审理流程。为此,我们制定了审理此类案件的时间节点管理流程图及相应的具体工作要求。 1、收案后5天内完成: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台词版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 纲台词版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2010-08-21 09:45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台词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于2003月第二次修订。 一、开庭前的准备 书记员:(书记员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查明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2、入庭宣布法庭规则; 3、宣请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4、宣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后,审判长宣布全体坐下; 5、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参与人就座后,书记员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二、开庭后庭审调查前的准备 审判长: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XXX到庭(视情解除戒具)。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对起诉书上载明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基本身份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等有无异议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依次查明以下情况) 1、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2、收到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时间; 3、是否收到《诉讼权利告知书》和《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告知书》;(如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询问是否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及收到时间。多被告人的,对上述事项应当分别询问)

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基本身份情况及与被告人的关系。) 审判长:(查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并询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诉状的时间。)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应公开理由)审理由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告人XXX涉嫌XX(案由)一案。 本庭由清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或院长、庭长)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X、XXX(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出庭为被告人XXX辩护(或由人民法院指定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为被告人XXX辩护)。诉讼代理人XXX出庭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进行诉讼。 审判长:由于本案符合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条件,本庭决定对本案采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审理。 被告人XXX,你是否明确在庭审中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举证、辩护和最后陈述等项)诉讼权利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1):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已一并送达《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告知书》和《刑事案件诉讼权利告知书》,已告知了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的申请回避、举证、辩护和最后陈述等项诉权及简化审的方法、步骤、简化范围和内容】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2):如被告人申请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法定情形的,应依照刑诉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制作《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决定回避和休庭;合议庭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作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XXX,你是否申请回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三、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流程管理实施办法

审判流程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化审判管理,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管理改革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流程管理,是将案件审理工作中的各程序性事项,按照启动的时间先后划分为若干环节,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确保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要求,规定各阶段完成的时限,并由法院各职能部门综合运用计划、人事、组织、监督、控制和奖惩等手段,对案件各阶段的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院各类案件均适用本制度的规定。但破产案件的流程时限不受本办法的限制。 第四条各审判业务庭和职能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案件流程的日常管理,根据案件流程信息进行决策,加强案件审理工作的科学化管理。 第五条立案庭负责全院审判流程信息的动态跟踪、汇总、分析、反馈,定期向院领导、审判庭和各职能部门提供案件流程信息。 第二章立案

第六条立案庭负责下列案件立案审查、登记工作,执行相关时限规定,计算并通知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 (一)审查民事案件的起诉,在收到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后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二)审查刑事公诉案件的起诉,在收到起诉书及相关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登记。 (三)对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裁定书、指令再审裁定书或者再审决定书、函件,或者本院作出再审裁定书、再审决定书后七日内立案登记。 (四)对破产申请的审查立案,应在收到破产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七日内征求本院民事审判庭意见后决定是否立案或者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五)因管辖改变而移送来院的各类案件,在收齐案卷材料后2日内立案登记。 (六)对劳动改造管理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案件,在收到相关材料后7日内立案登记。 (七)审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司法职权行为违法的申请,在7日内决定立案登记或者通知不予受理。决定立案的,立案庭应调齐相关卷宗与立案材料一并移交审监庭。 (八)审查请求司法赔偿的申请,在7日内决定立案登记或者通知不予受理。

审判流程管理思考

审判流程管理思考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参评文章说明? 参评文章题目对我院审判流程管理运行的若干思考 作者姓名符勇 年龄26岁 民族汉族 文化程度大学 所在法院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职务助理审判员 对我院审判流程管理运行的若干思考 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级法院都在推行审判流程管理模式的经验和做法,还有一些法院进行了其他有益的尝试。这些改革一扫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流弊,高举程序公正的大旗,将整个审判活动置于严密的监督之下,以公开保公正、以公开促高效,是在当前体制下从法院内部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 审判流程管理就是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为起点,以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为终点,将审查立案、受理交费、通知应诉、排期开庭、审理判决、上诉移卷、案件执行、申诉改判以及审限管理、督办催办、送达传票、管辖异议、数据统计等全程由立案庭跟踪管理或承担。这几年的实践证明,审判流程管理是确保司法

公正的有力措施。因为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的出发点和归宿,它包含着程序公正和实体的公正,其中程序公正对保障司法公正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审判流程管理就是保障程序公正重要手段。审判流程管理能够极大的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由于各类案件从立案之日起的开庭时间、案件的程序、审限及结案时间都处于立案庭的跟踪之中,而且透明度极高,不能按期审结的,都会受到催办督办,避免了超审限案件的发生,从而缩短了案件的审执时间,提高了审判效率。审判流程管理为领导的管理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由于实现审判流程管理后,立案庭掌握了全院各类案件的立案数、结案数、存案数、审限、结案周期等各方面的数据,并在电脑上进行微机录入,每月还要进行通报分析,使院领导能够及时、准确的掌握第一手资料,为院领导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据。由于审判流程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面广,考虑的因素多,为此在审判流程管理的运行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如由于各个环节不协调,造成效率低下、流程管理的“掉环”现象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审判流程管理目标的实现,急需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我院流程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一、审限跟踪和报结案 1.在对审限进行跟踪的过程中,催办事项没有严格按照《审判流程管理规定》进行,在以往的工作中由于对《审判流程管理规定》学习不深刻以及考虑到为了减少庭室之间的磨擦,所以对即将超过或已经超过《审判流程管理规定》所限期限的案件只是进行口头催办,书面性催办较少。以后新的司法软件启用后,审限跟踪应更加科学,合理。立案庭也应该改进审限跟踪的方法,以书面为主,口头为辅。

泛华集团法律诉讼案件管理制度及流程2011-1-13

泛华建设集团法律诉讼案件管理制度及流程 泛华集团法务审计中心制定 二0一一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原则 (3)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职责范围 (4) 第四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流程 (5) 第五章费用承担及案件归档 (16) 第六章考核与奖罚 (16) 第七章附则 (17) 附录: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泛华集团法律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生产系统相关板块及下属相关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本制度中“集团总部”系指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系指工程事业部、城市开发部、地产事业部、城市发展研究院、设计院、建设咨询与项目管理事业部、海外事业发展部。“下属相关单位”系指集团所有下属全资、控股公司、生产部门、分公司、设计分院等下属单位,以上单位统称为“集团”。 本制度所称法律诉讼案件是指由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受理,集团可能因此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或者集团向他方主张权利的诉讼、仲裁案件。 第三条集团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统一管理、指导。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原则 第四条集团对法律纠纷案件案件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归口管理部门对其负责的自营项目或下属相关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负责且归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作为其管辖部门及下属相关单位案件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参、控股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战略发展部归口管理,劳动人事法律

纠纷案件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对于重大纠纷案件法务审计中心可综合评价案件性质、风险以及标的额等因素以决定该案件是否由法务审计中心负责承办: 1、被诉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 2、集团作为法律纠纷一方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法院受理的案件; 3、集团法务审计中心认为或归口管理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认为并经集团法务审计中心认可的可能引发群体性法律纠纷案件或者可能对集团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 4、诉讼或者仲裁中对集团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 5、集团法务审计中心认定的其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第八条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直接负责集团直营、投融资经营、涉及集团切身利益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 各归口管理部门及下属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将法律纠纷案件及时报集团法务审计中心备案、审核。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职责范围第九条集团法务审计中心职责范围: 1、督促、监督、指导各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案件; 2、根据本制度直接办理重大法律案件、集团直营的相关法律案件;

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一、庭前工作 (一)立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立案庭登记后2日内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进行立案审查。 刑事审判庭指定一名法官审查,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别作出退回人民检察院、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材料、终止审理、不予受理、受理等决定。 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 立案审查的期限不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决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和开庭日期,并依法做好如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决定受理后5日内,将《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公诉机关和当事人。在给当事人送达通知书时,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和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 2、被告人在押的,向看守所发送《换押票》,将被告人换为法院羁押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受理案件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重新办理手续。 3、确认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人。如需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送交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 4、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送达公诉机关、当事人和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等。公开审判的案件还应发布开庭公告。 5、开庭前,依照本规范向被告方开示证据材料。 另外,承办法官在接到案卷后应当认真阅卷,制作《阅卷笔录》。其他合议庭成员阅卷时,可以就《阅卷笔录》提出修改意见。审判长认为开庭前需要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合议的,可以召集合议庭评议。 (三)庭前举证和调查取证。 1、关于举证责任制度。刑事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分担如下:(1)公诉机关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应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公诉机关应当对所提供的证据作必要的说明。(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被告人有举证的权利,于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4)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有权申请法院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唐永刚 自2010年开始,我院实行审判流程网上管理,通过“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所有案件进行管理、统计和考评。两年来,共录入案件近千件,对我院案件质量的提升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在审判流程管理实践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此专门对此项工作进行调研和总结,目的在于推动审判流程管理体系不断完善。 我院承担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部门为审判监督庭,因该部门仅1人,且承担了全院的审判流程管理及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工作量相对较大。从年龄上看,从事审判流程管理的该名法官已超过50岁,年龄偏大,精力不足;从专业知识程度上看,该法官非全日制法学类院校毕业,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知识结构不够全面;但从工作经历上看,该法官在审判业务部门从事审判工作已超过二十年,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 我院将审判流程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于全院审判流程的无纸化管理,从立案、审判到最终结案归档,全部实现网上管理。领导可随时通过领导决策辅助分析系统查看案件每一

个环节的详细信息,统计部门可以根据已录入的案件信息直接生成司法统计报表。我院在实践中,由审判管理部门(审监庭)对案件流程信息进行监督和评查,并将评查结果以百分制的比例直接纳入本院案件质量考评结果。 自我院启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判流程管理以来,从最初的“不懂、不熟”到“摸着石头过河”,最终实现了案件承办人完全独立录入案件信息,网上信息与审理情况同步,领导不必到业务部门询问,通过该系统即可掌握各类案件的审理情况。但由于我院法官老龄化比较严重,对计算机软件运用不是很熟练,因此对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主要还体现在“选择式”和“填空式”的信息录入。全院所有案件信息均存放在服务器中,服务器设置在机房,由网络管理员负责管理,个人电脑损坏不会导致案件信息丢失。但我院目前尚无专职网络管理员,仅由一名从事财会工作的干警兼任,因承担的工作较为繁杂,加之不是对口专业出身,导致在解决软件问题上力不从心,业务庭案件信息系统出现问题时经常不能得到及时快速的解决。 为了进一步规范审判流程,我院相继出台了《案件质量考评办法》、《关于<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审判流程作出了详细的规范,并在法定时限内有所缩减,以提高办案效率。我院将审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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