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时点

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时点
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时点

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时点

一般收入确认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定

1.销售货物收入(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

会籍会员费+其他单项商品服务费方式——即时确认

会籍会员费+免费或低价商品服务费方式——收益期内分期确认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股息、红利等权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

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

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

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人相关年度收入(新增)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殊收入的确认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收入的确认

1.分期收款方式销

售货物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4.商业折扣条件销售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5.现金折扣条件销售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6.销售折让方式销售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

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7.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8.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劳务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9.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10.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货物劳务流出企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收入确认原则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 居民企业:①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②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在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①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企业; ②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场所,有来源来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登记注册地标准及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企业外销货物的成本要包括不得免征和抵扣的增值税。 2.费用,可扣除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

4.损失:①损失的范围: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②按损失净额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③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支出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及核算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及核算 随着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人口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房地产开发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并有效推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经济总量的增加。不论是前段时间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热的情形,还是在当前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整顿的形势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应对来自政策、市场、资金等诸多问题的同时,都不可避免地在会计核算中遇到新的问题。买过商品房或关心房地产市场的人都了解,对于市场普遍看好的商品房,作为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处于主动的卖方市场。在卖方市场下,即使开发商提出诸如房款全额预缴订购尚在建设中的商品房等苛刻的条件,买主也会接受。在这种情形下企业销售形势非常好,随之带来的却是对企业当期的销售收入、成本的确认、纳税的计算等一系列新问题。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新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更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确认原则,使会计信息更具可靠性,因此也更合理,但同时也更多地融入了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要求。由于房地产的销售不同于一般商品的销售,其销售过程一般要经历订立销售合同、房屋的竣工验收、收款、开具销售发票、交付钥匙、办理产权转移等程序。而且在实际业务中,还可能会出现多种流程情况,财务人员在判定收入实现的四项条件上不易掌握。如对怎样才算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就可能出现不同的理解,是要求企业将所有的销售业务过程全部走完还是在某些关键程序完成时就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由于会计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职业经验以及对所在行业的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存在差异,对同一事项也会形成不同的判断,不同的职业判断则会导致不同的结果,主观随意性较大。为了防止企业随意提前或推迟商品房销售收入实现,随意调节企业经营业绩,需要对房地产这种特殊商品的销售实现问题进行探讨。 针对上述问题,正解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原则、会计处理方法及有关税收政策,对提高房地产会计信息质量及保证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会计制度中房地产行业收入确认原则

软件系统集成收入成本确认方法

转载]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企业收入确认比较 ?(2012-01-07 10:25:47) 转载 标签:? 转载 原文地址: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企业收入确认比较作者:平平 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企业收入确认比较 推荐以下是从部分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业务的上市公司公告中摘录的其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 超图软件: 1、收入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 (1)自行开发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 公司在已将所销售的软件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或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不再对该软件产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取得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公司销售的自行开发软件均为通用型的GIS 基础平台软件,按照与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向用户交付软件产品(产品的载体一般是光盘或密钥)时,即确认收入。 (2)技术开发服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 公司从事的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系向用户提供技术开发劳务,即为客户定制GIS应用系统。公司的技术开发服务业务实质上属于提供劳务,适用收入准则中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在资产负债表日技术开发服务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确定的前提下,公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公司为每一技术开发服务项目建立《项目工程进度控制表》,按统计的实际工时/整个项目的预算工时,确定完工进度并据此确认每技术开发服务项目的收入。 上述收入确认原则与IT 外包服务业务中常见的系统集成业务根据与用户约定 的某一时点分阶段确认收入存在本质区别。系统集成项目中,合同金额的绝大部分是从第三方直接采购产品,如采购服务器、PC 机、磁盘阵列、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而公司提供的技术开发服务是为了满足用户定制个性化应用系统的需求,只涉及少量的软硬件采购。在系统集成项目中,为使设备达到客户要求的可使用状态,系统集成商需要提供设备调试、网络布线、机房装修等服务,由于用户需要的是整套可使用的设备而非单独采购这些服务,因此这些服务的金额通常只占合同总金额很小的部分且无法与软硬件采购分离出来单独向用户提供。根据集成业务的上述特点,系统集成项目本质上属于销售商品,附带的服务只是为了使销售的商品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而必须提供的简单劳务。系统集成业务适用收入准则中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系统集成企业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时确认收入,其收入确认涉及时点概念。根据系统集成业务的行业惯例,确认收入的时点通常以系统设备的初

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时点

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时点 一般收入确认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定 1.销售货物收入(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 会籍会员费+其他单项商品服务费方式——即时确认 会籍会员费+免费或低价商品服务费方式——收益期内分期确认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股息、红利等权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

医药行业销售收入确认及相应审计程序

医药行业销售收入确认及相应审计程序 不同类型销售业务的收入确认问题 目前药品生产公司、医药公司都是根据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确认收入,即各种销售业务形式都体现在公司收入中,但其中确认的某些收入或收入的某些方面可能不符合《收入准则》,因此,需对不同类型医药企业的收入作具体分析后再予确认。 1.退货的风险及收入的确认 按照《收入准则》的要求,确认收入要满足4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医药公司正常销售、代理销售及换货、配售等含有商品发出的业务,商品所有权虽然已转移给买方,但由于医院、诊所、药店的垄断性经营权力,只要是客户还没有将药品转移给最终的消费者,一般都有退货的权力。因此药品所有权上的主权风险并不能转移给买方。由于医药公司可以将由医院、诊所、药店退回的药品退还给药品生产公司,药品所有权上的主权风险并不真正由医药公司承担,因此,医

药公司在药品销售后确认收入是基本满足《收入准则》的。代写论文 药品生产公司在药品销售给医药公司或医院、诊所、药店后,即使已收回全部货款,只要还存在继续交易的可能性,就存在药品退货的风险,但这种风险在正常经营状态下是可以估计的,属于可控制范围,因此仍然可以确认收入。在非正常状态下,如医药公司GSP达标、药品省级批号改为国家批号过程中,部分药品存在大量的退货,此时,以前年度销售确认的收入存在很大退货风险。因此,药品生产公司销售药品能否确认收入要充分评估其退货的风险后再确认。一般认为,销售药品后应该确认收入。 2.正常销售、代理销售、快批销售收入的确认 正常销售、代理销售、快批销售有真正的物流和现金流,满足《收入准则》的四个条件,因此可以在货物发出,取得对方确认收到货物的凭证或收到回款后确认为收入。 3.过票业务收入的确认 大多数过票业务没有真实的物流,不构成医药公司销售资源的真实,仅是通过开具发票来确认收入,不满足商品销售基本条件——存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

各种销售方式下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 (一)采用现金、支票、汇兑、信用证等方式销售商品,由于不存在购买方承付的问题,商品一经发出即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因而在商品办完发出手续时即应确认收入。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二)托收承付销售商品,是指小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买方收取款项,购买方根据合同验货后,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小企业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通常表明小企业已经取得收款的权利。因此,可以确认收入。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办妥托收手续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三)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小企业发出商品即意味着小企业作为销售方已经收到了购买方支付的最后一笔款项,应将收到的货款全部确认为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如确认为预收账款。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四)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销售方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考虑到在整个回收期内企业确认的收入总额是一致的,同时考虑到与增值税政策的衔接,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本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采用了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规定,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其理由在于企业会计准则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货款,强调的只是一个结算时点,与收入确认所强调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关系。按照合同约定开出销售发票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五)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是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经过安装、检验等过程的销售方式。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销售方一般不应确认收入。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如某电梯生产企业销售电梯,电梯已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购买方,购买方已预付部分贷款。但根据合同约定,销售方须负责安装且在销售方安装并经检验合格后,购买方才支付余款。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完成安装和检验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六)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和金额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并不知道受托方能否将商品销售出去,能够销售多少。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收入,而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能够确定受托方销售商品的数量、金额。因此,可以确认收入。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取得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受托方应在所受托商品销售后,将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计算确定收取的手续费确认为收入。 (七)以旧换新销售商品,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或其他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将销售和回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进行处理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即作为存货采购处理。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发出新商品和取得旧商品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八)产品分成,是指多家企业在合作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合作各方对合作生产出的产品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并以此作为生产经营收入。由于产品分成是一种以实物代替货币作为收入的,而产品的价格又随着市场供求关系而波动,因此,只有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确认收入的实现,才能够体现生产经营的真实所得。但是,如果所分得的产品不存在市场价格或市场价格显失公允,应当请专业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分得产品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四、执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即购买方依照有关合同或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小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的估计,可以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销售收入也不结转销售成本,作为发出商品处理,仅表现商品库存的减少,单独设置“1406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如果小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应当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才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原则(会计与税法区别)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缩小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在会计实务中如何认识并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一、《通知》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 (一)收入的确认原则 《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新会计准则中,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基础,实质重于形式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基本特征之一。 (二)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通知》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中还包括“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 《通知》明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通知》还明确了售后回购、以旧换新、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退回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基本一致。其中,《通知》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售后回购的通常处理方式是: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应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只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才对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关销售折让和退回的确认时间,《通知》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而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企业收入确认比较

精心整理 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企业收入确认比较 推荐以下是从部分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业务的上市公司公告中摘录的其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超图软件:1、收入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1)自行开发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公司在已将所销售的软GIS 表》每技术开发服务项目的收入。上述收入确认原则与IT 外包服务业务中常见的系统集成业务根据与用户约定的某一时点分阶段确认收入存在本质区别。系统集成项目中,合同金额的绝大部分是从第三方直接采购产品,如采购服务器、PC 机、磁盘阵列、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而公司提供的技术开发服务是为了满足用户定制个性化应用系统的需求,只

涉及少量的软硬件采购。在系统集成项目中,为使设备达到客户要求的可使用状态,系统集成商需要提供设备调试、网络布线、机房装修等服务,由于用户需要的是整套可使用的设备而非单独采购这些服务,因此这些服务的金额通常只占合同总金额很小的部分且无法与软硬件采购分离出来单独向用户提供。根据集成业务的上述特点,系统集成项目本质上属于销 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取得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公司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系根据部分用户的具体要求,从软件供应商(如微软或甲骨文等公司)采购软件再销售给最终用户,或在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代用户采购非发行人研发的其他类基础软

件、数据库产品,代理软件产品按照商品销售原则确认收入。公司在将自其他厂商采购的软件产品交付给用户后,即确认收入。2、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1)自行开发软件产品销售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公司自行开发软件产品的研发费用未予资本化。销售时向用户提供的光盘和加密设备金额很小,公司在采购光盘和加密设备时一次计入损益,因此自行开发软件产 包。 40% 完工进度结转,成本结转比例与收入确认的完工进度比例一致;软硬件和地理数据采购成本因其金额很小,采购时一次结转成本。(3)代理软件产品销售成本确认具体方法代理软件产品的销售成本为公司自其他厂商采购软件产品时发生的实际支出,公司按采购的实际成本结转相应代理软件产品的销售成本。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收入、成本的确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的确认标准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的确认标准 法规政策: 根据财会2017年22号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税函xx 年875号的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案例说明: 【案例1】金君洋实业有限公司与A企业签订一项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公司为A企业生产并安装两台电梯,合同

价款为600万元,按合同规定,A企业在金君洋公司交付商品前预付价款的30%,其余价款将在金君洋公司将商品运抵A企业并安装检验合格后才予以支付。金君洋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将生产完成的电梯运抵A企业,至2018年12月31日估计已完成电梯安装任务的50%,预计于2019年1月31日全部安装完成。 问:新收入准则下金君洋公司2018年要确认收入吗?现行收入准则下要确认2018年的收入吗?税收下要确认2018年的收入吗? 案例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根据控制权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即是否履行义务,应该在2018年确认电梯的销售收入,同时按照履约进度确认安装的部分收入。 现行收入准则下:根据所有权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即风险是否转移,不应该在2018年确认任何收入,而是到2019年安装完成并检验合格才能全部确认为电梯的销售收入。 现行税收下:现行税收政策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是根据所有权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2018年不确认任何收入,而是到2019年安装完成并检验合格才能全部确认为电梯的销售收入。因此,在新收入准则下,会计确认的收入与税法确认的

出口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 1、新会计制度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点的规定 新会计制度改变了以往的分行业会计制度对外销收入确认的标准,不再以企业向银行交单时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新会计制度规定按不同的成交方式来确认收入,主要的确认方式有以下三种:离岸价(FOB)。离岸价也称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条款,采用离岸价核算的外销收入的,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运费也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成本加运费核算外销收入的,也是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到岸价(CIF)。到岸价也称为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到岸价核销外销收入的,应以到港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2、税法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凭有关凭证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即出口企业销售收入实现时间分别为:陆运应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应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应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收入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当天,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以取得提单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作为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 外贸企业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的时点,应采取货物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在取得出口单据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再作为收入的实现。同时还应结合不同的结算方式。如采用L/C等无风险方式的出口销售,可及时确认收入;采用汇款方式结汇的,应于款到后确认收入;采用D/P、D/A结算方式的,应分别将收到货款和买方承兑日期作

货物买卖中的收入确认时间问题

货物买卖中的收入确认时间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对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交易中形成的收入应否和何时确认作了规范,基本上适应了企业错综复杂、多样化经营方式和不确定性经营环境的要求。 就工商企业来说,销售商品是其主营业务,应否和何时确认在销售商品中形成的收入对企业的经营业绩有很大的影响。准则对此提出了四个确认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人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其中,条件(1)和(2)主要解决何时确认收入问题;条件(3)和(4)主要解决应否确认收人问题,四个条件都需要会计人员的主观估计与判断。从实施中反馈的意见来看,何时确认收入问题最复杂也最难判断。因此,笔者拟从相关法律中寻求依据,对国内和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收入确认时间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企业会计人员在实务中及时、准确地确认收入。 一、收入确认时间的两个条件分析 条件(1)规定企业只有在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时才能确认收入。风险是指商品所有者承担商品价值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报酬是指商品所有者预期可获得的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风险和报酬其实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正常情况下,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商品所有者在承担风险的同时也享有报酬,两者同时转移(特殊情况下,风险和报酬可能出现分离,但这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因此,条件(1)可转化为卖方只有在买方承担风险时才能确认收入。这里的承担风险是指由谁来担负因风险而产生的标的物价值损失的后果,风险发生后,买方仍须支付价款,即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不再支付价款,即风险由卖方承担。 条件(2)规定企业只有在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时才能确认收入。从法律角度看,所有权是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权能的集合体。当企业保留了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时,所有权实质上并未转移。因此,条件(2)可转化为卖方只有在所有权实质转移给买方时才能确认收入。 可见,货物买卖中收入确认时间的核心问题是风险转移时间和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认定,即风险和所有权何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风险转移的时间和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一般地说,风险随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

收入确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规范公司销售与收款业务流程,加强销售相关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销售收款,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产成品、原材料、包装物等实物的所有销售与收款。 第二章具体制度和管理方法 第三条管理方法。 一、财务处理流程 1.客户资料的新建和维护: 按经销售部门过批准客户资料表新建和更新表,在财务软件中新建和更新客户编码并录入相关信用期、开票信息、账号信息等相关资料。 2.开具发票确认收入: (1)收入确认的条件: 收入确认原则: 1)收入已实现或可实现 2)收入已经赚取时才予以确认。 3)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4)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5)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6)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95%) 7)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具体业务财务收入确认条件: 1)商超 依据各业务员对应门店销售系统提供的对账单据、商贸通中已经生成的出库单、增值税发票确认书、纸质出库单(由供应链部提供给财务部)。以上四项齐备或达到后,方可确认收入。 2)团购 商贸通中已经生成的出库单、纸质出库单、专用票要附增值税发票确认单(普票不需要,但业务员要自行登记)。 3)网上销售 网上销售根据商贸通已记录的出库记录,纸质出库单,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和应收款,根据客户的需求选择是否开具发票。 (3)具体开具发票的流程 1)核对商贸通记录、纸质出库单、增值税发票确认单。 2) 确定发票种类及发票上的各项金额,需要录入采购订单号及要打印明细清单的要特别说明。

会计与税法上确认收入的不同

(1)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是向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和潜在的投资者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因此,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注重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不仅仅是收入法律上的实现。 税法的目的是对纳税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从而对此课征一定量的税收,以保证 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因此,税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则和确保收入的原则,注重界定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具体而言: ①会计制度和税法虽然在收入的核算上都遵循配比原则,但两者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从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角度,确认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包括对象的配比和期间的配比。后者是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的角度对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加以规定。 ②会计上强调收入的重要性原则,而税法不承认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不论其业务事项是否重要,也不论其涉及的金额大与小,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 ③对一些收入的处理上,会计上通常要充分考虑这些收入将来要承担的潜在义务,以确保能准确反映一个实体真正的长期获利能力。但税法,特别是所得税法一般情况下不考虑纳税人潜在的负债可能性,纳税人的经营风险国家不予承担。只要纳税人对赢利或潜在的赢利有控制权时,税法就会对纳税人的所得加以确认。当然有时税法会根据社会经济政策需要,限制或推迟收入的确认及收入时间的确认。 (2)收入确认的条件差异。会计制度规定,收入确定的基本条件包括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计量 的可靠性。而税法应税收入确定的基本条件则根据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是否取得交换价值,强调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 (3)会计收入与分税种的应税收入不同。会计制度为便于不同行业会计信息的比较,按经济业务的性质 划分会计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而各个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不对称,不同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会涉及不同税种的应税收入,如工业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企业会计核算时,按会计分类确认并计量会计收入,纳税时,按照各税种的应税收入的规定计税。 (4)收入确认范围的不同。会计制度对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提出了明确 的确认标准。税法规定,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取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税法确认的收入范围要大于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范围。税法确认的应税收入不仅包括会计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做收入的价外费用及视同销售。税法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公平税负和征管上的需要,如为平衡外购与自制货物增值税的税负,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方面,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再例如就增值税链条式课税方式而言,由于增值税是逐环节对增值额课税,并凭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为了保证链条的连续、完整,就必须对委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等会计上不作收入的行为,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5)收入确认时间的不同。会计制度规定只要符合会计上的确认收入的条件,当期就要确认收入。税法 上一般在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确认应税收入,对应税收入的时间区分不同的税种做出不同的规定,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分别规定了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同时在同一税种下,应税收入的确认还要区分不同的交易性质。如纳税人同样是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增值税、消费税确认收入的时间,均为发出货物或应税消费品的当天;营业税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时,其收入的确认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再例如,就增值税而言,采用委托银行收款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时间为:前者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后者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企业收入确认原则,内容与实施方法

企业收入确认原则,内容与实施方法 一、收入确认的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时,能否确认收入,关键要看该销售是否能同时符合或满足以下5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 风险主要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等造成的损失;报酬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商品因增值以及直接使用该商品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如果一项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本企业承担,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归本企业所有,则意味着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买方。 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购买方,需要视不同情况而定。 主要风险和报酬是相对于次要风险和报酬而言的,如果企业仅仅是保留了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则销售成立,相应的收入应予以确认。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如果回购价已在合同中定明,体现在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没有转移给购买方,同时又对商品实施控制,所以甲企业销售产品时,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回购价为回购当日的市场价,尽管体现在商品所有权中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了购买方,但由于企业对售出商品实施了控制,所以在销售该商品时,不应确认销售收入。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售价通常已经确定,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些不确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现售价变动的情况,则在新的售价未确定之前,即使款项已经收到,也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将其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预收账款处理。等新的售价确定后,再按预收款销售产品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收入、补收或退回多收款项的账务处理。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即为销售商品的价款。很可能是指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确认的一个重要条件。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5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根据收入和费用相配比的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因此,如果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即使其他条件均已满足,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二、具体的收入确认方法 1无需安装的一般商品销售 无需经过复杂的安装的商品销售,基本都可在发出商品(无退货情况)或商品验收时确认收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4号(2020发布)——收入确认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4号 ——收入确认 (2019年12月31日修订) 收入是利润的来源,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些企业为了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而采用虚增、隐瞒、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等方式实施舞弊。在财务报表舞弊案件中,涉及收入确认的舞弊占有很大比例,收入确认已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高风险领域。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导致舞弊风险。本问题解答旨在指导注册会计师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设计并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将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本问题解答所包含的示例和应对措施并非强制要求,亦不能穷尽实务中的所有情况,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保持职业怀疑、运用职业判断设计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与注册会计师识别、评估和应对因收入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特别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一并阅读和考虑。 一、在识别和评估与收入确认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如何考虑舞弊风险? 答:注册会计师在识别和评估与收入确认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时,应当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

交易或认定导致舞弊风险。 (一)关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应当假定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在此基础上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导致舞弊风险。 假定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并不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应当将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所有认定都假定为存在舞弊风险。注册会计师需要结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具体了解,考虑收入确认舞弊可能如何发生。被审计单位不同,管理层实施舞弊的动机或压力不同,其舞弊风险所涉及的具体认定也不同,注册会计师需要作出具体分析。例如,如果资产重组交易中的重组标的存在业绩承诺或对赌条款,则重组标的管理层可能有高估收入的动机或压力(如提前确认收入或记录虚假的收入),因此,收入的发生认定存在舞弊风险的可能性较大,而完整性认定则通常不存在舞弊风险;相反,如果管理层有隐瞒收入而降低税负的动机,则注册会计师需要更加关注与收入完整性认定相关的舞弊风险。再如,如果被审计单位预期难以达到下一年度的销售目标,而已经超额实现了本年度的销售目标,则管理层可能有将本期收入推迟至下一年度确认的动机,收入的截止认定存在舞弊风险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不适用于业务的具体情况,从而未将收入确认作为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得出该结论的理由。 (二)关于风险评估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

关于收入确认原则和流程的规定

关于收入确认原则和流程的规定 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了客观反映公司的销售业绩,规范收入确认的流程,保证财务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特针对公司收入确认原则和流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XX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 及非全资控股公司。(第四条:收入确认流程先在XX石油法人适用,下属子公司待总部通知后执行。) 第二条收入的分类 根据公司确认收入的性质,将收入分成二类: 1、产品类销售收入(包括一般产品销售收入和代储代销销售收入) 其中代储代销销售是指产品供应厂商为需方储存物资或将物资送达需方指定的存储地点,需方将这些物资代为储存并在一定周期内对消耗完的物资向供应厂商支付货款的方式。 2、服务类收入(包括单纯提供服务收入和按服务类收入结算的销售商品同时提供服务的收入)。 第三条收入确认原则 (一)产品类销售收入确认的原则 1、一般产品类销售 1.1收入确认的时点:收到甲方签字盖章的收货签收单。 1.2收入确认的要素:

(1)产品销售确认单(格式详见附件一); (2)产品销售合同; (3)甲方签字盖章的收货签收单。 2、代储代销类销售 2.1收入确认的时点:收到代销方签字盖章的实际使用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 2.2收入确认的要素: (1)产品销售确认单(格式详见附件一); (2)代储代销合同; (3)代销方签字盖章的实际使用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 (二)服务类收入确认的原则 1、收入确认的时点:收到甲方签字或盖章的施工确认单/现场工作量确认单。 2、收入确认的要素: (1)服务费用结算单(格式详见附件二); (2)服务合同或甲方签字并盖章的有关价格的商务谈判记录(谈判记录需营销公司与事业部负责人签字); (3)甲方签字或盖章的施工确认单/现场工作量确认单。 第四条收入确认流程 1、产品类/代储代销类销售收入确认流程 (1)营销区域商务收齐收入确认要素资料后一个工作日内提交《收入确认/调整申请书》(格式详见附件四、附件五),OA形式发送营 2

2018收入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 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 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 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 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 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 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第六条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第七条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收入确认原则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 居民企业:①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②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在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①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企业; ②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场所,有来源来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登记注册地标准及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 准】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一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岀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熟悉,能力等级)

扣除原则和范围(掌握,能力等级3) 1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岀以及其他耗费,即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企业外销货物的成本要包括不得免征和抵扣的增值税。 2?费用,可扣除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

4损失:①损失的范围: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②按损失净额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③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支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