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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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一项金融创新,在管理模式、制度体系建设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通常,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承诺参股、融资担保或跟进投资的运作模式。下面对这三种模式及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简要介绍。

一、承诺参股

承诺参股模式的是引导基金运作最基本模式,引导基金通过承诺参股方式,支持民间机构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被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一般采用公司、有限合伙或信托的组织形式。

(一)公司制

是指创业投资机构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

公司制度是在其他企业组织形式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具有其他组织形式所没有的优点,成为当今最普遍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一。公司制度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保创业投资基金的组织稳定性。公司具有永久存续的制度基础。也可以根据投资者要求事先设定好存续期限。

2、公司全面实行有限责任,所有出资人都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法律保护。

3、公司可以通过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约束来防范经理人员的“内部人控制”;而且可以更灵活、更多样化地对经理人实行业绩激励。

4、公司内部责、权、利划分明确,有利于提高投资决策效率。

当然,公司制度也有其固有的缺陷,主要表现在:

1、公司的多重制度设计(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团队)可能给公司运作带来较大的制度成本。对于一些原本不需要太多制度安排的财产组织形式而言,公司的制度优势就很可能成为一种制度包袱。

2、公司需要承担双重税负。合伙由于被视为“人的聚合”,而不是独立法人,故通常被当作免税主体对待;而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则被当作纳税主体对待。这样公司便必然面临一个双重纳税问题。

(二)有限合伙制

1、有限合伙制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个有限合伙形态(Limited Partership)的创业投资机构,是Draper,Gaither & Anderson于1958年成立的。但总体而言,在60年代和70年代,有限合伙形式在美国整个行业中比重很小。1978年美国劳工部修改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即ERISA法案)中“谨慎投资者”(Prudent Man)条款。允许养老基金对小的或新兴企业所发行的证券以及对创业投资投入基金。由于养老基金是私人资本市场上最大的投资者,尽管其仅仅投人5%-6%的基金于创业投资方面,但由于数量的绝对量非常大,因此,很快地,养老基金如潮水般涌人创业投资领域。由于养老基金、大学和慈善机构等投资者为免税实体(作为有限合伙人它们不需要缴纳资本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因此从长远看,这个修改极大地改变了创业投资的资金供给情况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结构,由此导致了创业投资的机构化,以及有限合伙制度在创业投资领域的主导地位。Sahlman,William A.(1990)指出,80年代以后至今,美国创业投资基金的典型组织形式主要采用有限合伙制。目前,有限合伙制形式占整个创业投资机构的80%以上,成为美国创业投资的典型模式。

在英国,90年代以后的创业投资机构也以有限合伙为主要形式,数量上比较多,但资金规模并不大。

日本在80年代出现了类似美国的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公司形式,在日本称之为TSJ。TSJ发展并不快,而且投资也并不多,仅占日本全部创业投资额的三分之一左右,对日本创业投资的发展影响并不十分显著。

2、有限合伙的运作机制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有两种合伙人,即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和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有限合伙人是大部分创业资本的提供者,它们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如养老基金或保险基金那样的机构;普通合伙人通常是一群(约2—5人)有经验的创业投资家,负责管理多个创业基金(Fund)或基金集团(Pool),每个创业基金上都分别对应一个法律上独立的有限合伙关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全体合伙人共同行使着有限合伙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所有普通合伙人共同行使着有限合伙的经营权,以所有普通合伙人的名义对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的特点

有限合伙一般原则为: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具有控制权并负无限责任,后者有限经营权,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签署合伙协议。约定期限、报酬、出资方式、管理方式。与公司制企业相比优势:筹集资本多,税收优惠,充分利用资本和人力资源。

(1)有限合伙的组成。普通合伙人为基金发起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可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承担基金管理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为投资者,不参与管理,但对重大事项有决策权。

(2)合伙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视为自然人的聚合,因而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虽说合伙制的实体可以其名义诉讼与被诉讼以及偿付与被偿付,但其真正的法律责任、税负和债务最终仍然是由具体的合伙人承担。公司的情况则不同,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投资人的债务、税负和法律责任仅以其出资为限。

(3)合伙是一级税负制。免除了双重征税,合伙人仅以个人名义申报已实现的资本利得和损失;如果以有价证券形式进行收益分配,不会产生即时的应税收入。这使合伙人可以递延确认利得(或损失),直到有价证券被出售的那一天。

普通公司则是二级税负制,即公司赢利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税后赢利分给投资人的个人收入还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4)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权限。尽管对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的权力有诸多限制,但通常允许他们就重大问题,如在个别有限合伙协议、在契约中止前解散合伙企业、延长创业资本的期限、更换普通合伙人以及评估资产组合的价值等情况下有投票权。尽管合伙协议各不相同,但一般都要求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合伙人投票通过才能使变更生效。

(5)出资。在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人提供99%的创业资本,而普通合伙人只提供1%左右的创业资本。这种出资可以且经常用本票而不是现金的方式支付的。

(6)经济寿命。经验调查表明,有72%的创业基金的经济寿命设定为7—10年。所有合伙协议都有延长创业资本寿命期的条款,但有52%的合伙协议要求征得有限合伙人某种程度上的同意,另外有48%的合伙协议把决定权交给普通合伙人。最常见的延长期是三年,最长再增加一年。在创业资本到期时,为了把所有的现金和有价证券分配给合伙人,还需要进行一次账目结算。

(7)出资时间。

通常在缴付出资时,有限合伙人只需投入出资额的一定比例,其余的可以分期投入。一般首次30%左右,其余分五年内缴足。普通合伙人将监督有限合伙人按时缴纳出资。如果合伙人毁弃出资承诺,就会受到处罚。例如,将其出资的所有权比例降低一半或者限制他们撤销已投入的资本等。但通过“无过离婚”(No —fault Divorce)的形式除外。

(8)封闭期。由于创业投资周期特点,一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约定封闭期,一般为7年左右,可以延期,期限结束对企业现金和其他资产进行分配,保证资金的良性循环。

(9)管理人员要求。执行事务合伙承担合伙企业管理职责,要求有较高管理经验。

(10)报酬。普通合伙人从其管理的每个有限合伙制基金中得到的报酬一般来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是管理费,另一个是每个创业基金的资本利得提成。每年的管理费一般为创业资本总额的1%-3%;也有的管理费不按出资额计算,如

可以是投资组合价值的一个百分比。管理费通常不随着所管理资金数额的增长而下降。创业投资家在合伙制解散后得到10%-30%的创业资本己实现的资本利

得作为其报酬的主要来源。

(11)利润分配。约有一半以上的创业投资合伙协议要求把当年已实现的利润全部进行分配。也有的合伙制把是否进行分配的决定权交给普通合伙人。绝大部分的有限合伙制要求只有当有限合伙人收回全部累计投资之后,普通合伙人才能得到20%的利润分享(即“提成”)。普通合伙人可以选择以现金、有价证

券或两者混合的形式进行分配。通常,创业投资机构不会也不能够在首次上市时将其拥有的股权变现。这些股份可以按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比例直接分配给他们,也可以由创业投资机构继续持有并承担在未来某一天对其进行分配的责任,或者通过二级发行将其转换成现金。如果以股份形式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其价值按分配前股票市场上最后的成交价计算。

(12)报告和会计政策。所有创业投资企业都向有限合伙人提供有关被投资企业价值和进展的定期报告。大多数资金被投入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私人企业,评定其价值非常困难。通常,合伙人同意立即确认损失,但只有当在重大的公平交易中出现更高的出价时才可以记入增加的价值。如果既没有这样的交易发生,也不大可能会发生损失,就以成本作为报告的基础。这种政策的结果是大多数创业投资机构在前三年报告的收益率通常是负的。

(13)特殊的利益冲突。大多数合伙协议都明确规定了创业投资家分配在管理每个创业资本上的时间。有少量的合伙制限制普通合伙人与被投资公司进行共同投资或接受被投资公司持有的有价证券。有些合伙制限制后续成立的创业资本投资于由同一个创业投资家管理的前一个创业资本所持有的有价证券。其他合伙制不允许普通合伙人募集新的创业资本,除非现有创业资本的一定比例(如50%)已被投出。

(14)专门的顾问委员会。设立顾问委员会和只有有限合伙人代表的委员会的目的通常是为了提供获取项目和技术专家的途径。有些委员会的结构类似于传统的董事会,对创业投资资金的运用提供指导和监督。还有一些顾问委员会负有特殊的责任,其中最重要的是确定投资组合的价值。

(12)表决方式。无特殊约定,合伙企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4、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外,还包括《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等。与有限合伙相关的主要有:(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2-50人,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和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为出资方,普通合伙人承担管理职责,合伙企业需进行备案。合伙法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出资、转让、合伙协议、入伙与退伙、清算及法律责任进行了约定。

(2)《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司或非公司制的创投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首期不低于1000万元,五年内补足。创投企业投资者不超过200人,单个投资者不低于100万元,拥有3名2年以上从业经验的管理人员,创投企业经营期不短于7年,可以进行债权融资。

(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规定,投资者人数2-50人,至少具备一名必备投资者。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认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美元,投资者投资不低于100万美元,必备投资者为境外的,要求曾管理资金不低于1亿美元,其中5000万美元已进行创业投资,必备投资人是国内的,要求管理资金不低于1亿人民币,其中5000万元已进行创业投资,必备投资者拥有3名3年以上从业经验管理人员,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出资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1%,应对创投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有关条款做了相应调整。与《管理规定》相比,《管理办法》通过减少对必备投资者的资金要求而降低了外资创投企业的设立门槛。同时,还通过提高政府审批的效率加快了外资创投企业的审批速度。同时允许在外资创投企业股东均为自然人时,可以缺”

乇竿蹲收摺5笸夥酵蹲收呶蠊啥鄙昵肭耙荒甑淖茏什坏陀3000万美元,中方投资者不得低于3000万人民币,并对送审报送的材料作了具体要求。《管理办法》首次允许非法人制外资创投企业以“创业投资基金”的名称注册。创业投资基金是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或准股权并参与经营管理的契约型基金,在国外被广泛采用。以基金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有利于规避对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双重征税,降低管理费用。《管理办法》允许外资创投企业经营四项新业务,大大扩充了外资创投企业的经营范围。今后,外资创投企业可以采用更多的投资方式在中国开展业务。《管理办法》还首次允许创投企业以债权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方式是一种收购方以被收购企业资产为抵押物,进行贷款或发行债券来筹集收购资金的融资方式,常被国际收购基金所采用。为降低风险,《管理办法》同时对创投企业以债权方式进行融资的资金额度进行了限制。规定创投企业认缴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融资额度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四倍;认缴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融资额度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六倍。《管理办法》对外资创投企业的外汇登记和备案制度,外资创投企业以外汇在境内投资、结汇等外汇业务办理,以及退出时的购付汇办理都制定了具体的操作规定。加强了对外资创投企业的外汇监管,也增强了外汇管理机构在管理上的可操作性。

5、有限合伙企业方案

根据上述三个有关法律法规,引导基金可以考虑与其他投资机构共同作为有限合伙人,选择自然人或管理顾问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组建合伙企业。鉴于国内实际情况,关于普通合伙人以管理顾问公司比较可行。合伙企业出资标准及程序按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三)信托制

1、创业投资信托的涵义

创业投资信托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的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以高科技产业为代表的高风险企业作为投资对象,以追求长期收益为投资目标所进行的一种直接投资方式。其特点是该信托的封闭期限较长,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投资风险与回报有所不同,但总体上能体现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

创业投资信托与证券投资信托、产业投资信托共同构成资金信托的三大领域。创业投资是一种集金融、创新、科技、管理与市场为一体的新型资金运作模式,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因此必须有相应的机制来满足这种要求才能使其得以正常地进行。信托所具有的独特的运作机制正好能够满足这种要求。

首先,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可以发挥其代客理财的功能,为客户的资产保值增值。信托投资公司通过为客户提供专家理财服务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而佣金的多少与所投项目的收益状况直接相关,如果投资收益达不到预期的最低底线,可能没有任何佣金收入。保值增值的压力使得信托投资公司在进行创业投资时不得不进行权衡,最终使各方当事人所获得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达到动态的平衡。

其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利用其资产管理方面的人才优势和管理优势,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并充当基金管理人。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不仅可以为分散的民间资本找到新的投资渠道,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创业投资资金不足的问题。

此外,在创业投资推出阶段,如管理人收购、股权转让、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等各种方式中,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凭借其资本运作的经验,担当财务顾问等方面的角色。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可转移性使得其能够适应创业投资运行机制的许多内在要求。

2、创业投资信托的运作机制

在信托制的“信托-受托”关系下,基金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财产主体,

基金财产的所有权必须转移到作为受托人的基金管理人名下(少数情况下是转移到另一受托人的基金托管人名下)。由于基金管理人不仅拥有基金财产的经营权,而且还拥有基金财产的所有权。所以,基金管理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基金资产。为了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和为,并保管基金资产,通常还设立有基金托管人来托管基金资产,对基金财产行使占有权。

3、国内外创业投资信托发展概况

90年代开始,创业投资信托在发达国家,特别是英国得到广泛应用。英国于1995年首次颁布了《创业投资信托法规》,并于2002年进行修订。英国牛津科学园中,著名的牛津技术创业投资信托成立于1997年,在过去几年中,该信托机构直接投资于园区内未上市的起步阶段的中小科技型企业,极大地促进了英国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2005年,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国投)推出的创业投资

组合收益权资金信托计划,实际上就是一种创业投资信托。这是内地首例信托公司与高新技术投资公司合作设立信托产品向社会融资,引起了市场的关注。山东国托通过实施该信托计划,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阶段性受让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三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收益权(即分红权)。受托人以上述三家企业股权收益权的收益和信托财产再投资收益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将信托利益分配给受益人。

2007年3月,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下称“深圳高交所”)在国

内首次推出针对产权交易所场内中小创新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信托基金—“南海成长信托投资基金”(下称“南海基金”)。“南海基金”采取集合信托计划的形式进行发起和募集。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银行负责资金托管,深圳高交所担任投资顾问,并由一家具备资质和实力的创业投资机构担任主投资顾问。信托计划的募集对象主要是创业投资机构和其他经深圳高交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5、创业投资企业采用信托制的可行性

(1)信托制应用于创业投资存在局限性。首先采用信托形式,由于创业投资者很难通过向管理人申请赎回或转让基金份额的方式退出基金,主要依靠投资者队伍的相对稳定,通过私人关系和事前契约来维持基金组织的稳定,显然有很大的局限性。其次,以信托形式设立投资基金,基金债务连带责任由管理人承担,管理人为了避免承担连带责任,会减少投资机会。第三,创业投资信托,对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难以控制。第四,信托制中,权力过于集中,有可能导致决策失误,不利于控制投资风险。

(2)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配合。首先,创业投资信托,乃至整个信托业的规范发展都要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基础。我国目前迫切需要《信托法》司法

解释的出台。其次是相关税收制度的配合。信托税收无法可依已经成为制约信托业,包括创业投资信托进一步发展的一大障碍。

从目前来看,采用信托制不能享受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在我国,创业投资信托还是新生事物,人们至今对它知之甚少。高素质创业投资信托管理专业人才短缺。

二、融资担保

(一)融资担保的含义

融资担保是指引导基金为已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一般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货币资本形式向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信用担保,按照商业上的通告准则,创业投资企业应将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作为反担保或作为质押提供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引导基金的货币资本亏损承担责任。由于引导基金本身实力不大,能够提供的担保额度有限。

(二)引导基金融资担保的运作

1、融资担保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臵和定金一种方式。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融资担保可以采”Vぁ⒅恃汉投ń鸬姆绞健

2、融资担保的范围

国外典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

国外典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 一、以色列YOZMA母子基金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色列高新技术产业之所以能够迅速崛起,在若干领域其技术水平跃居世界领先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独具特点的创业投资机制,而政府设立的YOZMA基金则发挥了巨大作用。 以色列创业投资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但是发展速度不快,作用也不理想。由于市场失效的存在以及国内创业投资发展迟缓,对科技发展发展作用有限。为打破创业投资发展的这种呆滞局面,以色列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出资设立了YOZMA基金。 1、YOZMA的基本使命 培育以色列的创业资本市场,为处于初始阶段的高技术创业企业提供资本来源。 2、基本构成 YOZMA,1992年中期初创,1993年开始运作,是一家政府独资创业投资公司,总资本1亿美元。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资金的倍增效应,提高资本使用效果,促进国内创业投资市场繁荣,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YOZMA积极吸引私人资本。 YOZMA母基金是一个投资于处于起步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即基金的基金,它不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而是参与发起创业投资基金。 YOZMA母基金共建立了10个混合基金,每一个混合基金的资金规模大约为2000万美元,其中YOZMA基金出资800万美元左右,其余1200万元资金由境外机构提供。境外投资者包括美国的MVP、Advent,德国的Daimler-Benz(DEG),日本的A VX,Kyocera以及远东一些国家创业投资机构等。 YOZMA对投资于新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比例最高可达40%,但投资于每个基金的总额不超过800万美元。到1995年YOZMA共吸引了1.5亿美元的的外国资金,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共同组建了10只基金,并直接投资了12个项目。 3、基金的组织管理 新组建基金采取有限合伙模式组建和运作,鼓励私人部门和外国投资者发起建立新的创业投资基金。YOZMA作为新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合伙人承担出资义

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财建[2011]668号 【颁布时间】2011-8-17 【失效时间】 【全文】 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

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1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 第三条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一项金融创新,在管理模式、制度体系建设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通常,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承诺参股、融资担保或跟进投资的运作模式。下面对这三种模式及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简要介绍。 一、承诺参股 承诺参股模式的是引导基金运作最基本模式,引导基金通过承诺参股方式,支持民间机构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被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一般采用公司、有限合伙或信托的组织形式。 (一)公司制 是指创业投资机构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 公司制度是在其他企业组织形式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具有其他组织形式所没有的优点,成为当今最普遍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一。公司制度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保创业投资基金的组织稳定性。公司具有永久存续的制度基础。也可以根据投资者要求事先设定好存续期限。 2、公司全面实行有限责任,所有出资人都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法律保护。 3、公司可以通过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约束来防范经理人员的“内部人控制”;而且可以更灵活、更多样化地对经理人实行业绩激励。 4、公司内部责、权、利划分明确,有利于提高投资决策效率。 当然,公司制度也有其固有的缺陷,主要表现在:

1、公司的多重制度设计(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团队)可能给公司运作带来较大的制度成本。对于一些原本不需要太多制度安排的财产组织形式而言,公司的制度优势就很可能成为一种制度包袱。 2、公司需要承担双重税负。合伙由于被视为“人的聚合”,而不是独立法人,故通常被当作免税主体对待;而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则被当作纳税主体对待。这样公司便必然面临一个双重纳税问题。 (二)有限合伙制 1、有限合伙制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个有限合伙形态(Limited Partership)的创业投资机构,是Draper,Gaither & Anderson于1958年成立的。但总体而言,在60年代和70年代,有限合伙形式在美国整个行业中比重很小。1978年美国劳工部修改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即ERISA法案)中“谨慎投资者”(Prudent Man)条款。允许养老基金对小的或新兴企业所发行的证券以及对创业投资投入基金。由于养老基金是私人资本市场上最大的投资者,尽管其仅仅投人5%-6%的基金于创业投资方面,但由于数量的绝对量非常大,因此,很快地,养老基金如潮水般涌人创业投资领域。由于养老基金、大学和慈善机构等投资者为免税实体(作为有限合伙人它们不需要缴纳资本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因此从长远看,这个修改极大地改变了创业投资的资金供给情况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结构,由此导致了创业投资的机构化,以及有限合伙制度在创业投资领域的主导地位。Sahlman,William A.(1990)指出,80年代以后至今,美国创业投资基金的典型组织形式主要采用有限合伙制。目前,有限合伙制形式占整个创业投资机构的80%以上,成为美国创业投资的典型模式。 在英国,90年代以后的创业投资机构也以有限合伙为主要形式,数量上比较多,但资金规模并不大。 日本在80年代出现了类似美国的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公司形式,在日本称之为TSJ。TSJ发展并不快,而且投资也并不多,仅占日本全部创业投资额的三分之一左右,对日本创业投资的发展影响并不十分显著。

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方案三篇

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方案三篇 篇一: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方案 一、总概 为抢抓经济结构转型机遇,吸引国内外投资机构和优秀创业人才关注中原经济区的发展,推动投资结构多元化,以投资结构优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加速河南省跨越发展,遵照政府引导基金设立通行做法,结合中原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总体方案。 二、基金组建方案 (一)基本架构 1.基金名称: 2.基金规模:总规模为XX亿元人民币,首期XX亿元人民币 3.基金募集:发起人XX亿元人民币,对外募集XX亿元人民币 4.基金期限:5+2年 5.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某市 6.基金性质:盈利性基金 7.基金管理人: 8.管理费率:2%/年 9.资金到位时间:

10.基金投向:本基金拟投向于企业IPO、新三板、创业板、定向增发等 11.投资金额: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XX% 12.业绩报酬:参照基金管理的通行惯例,有限合伙人(LP)获得项目收益的80%,普通合伙人(GP)获得项目收益的20%; (二)基金募集 1.基金规模:总规模为XX亿元人民币,首期XX亿元人民币。 2.发起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XX有限公司,出资XX亿元; (2)普通合伙人: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出资XX亿元,中国中部崛起促进会,出资XX亿元。 3.募集对象:拟邀请发改委、金融办等相关机构共同出资。募集对象包括政信金融服务平台旗下60余家子公司及其会员单位,同时,采用更加市场化的操作,适当扩大募集对象范围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自然人。 4.募集条件:有实力的,有信誉的,且对政府引导基金有充分了解和认同,认可长期价值投资理念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自然人。 5.募集金额:首期对外募集XX亿元,最小出资单位为XX万元。 (三)基金宗旨 立足中原,辐射全国,着力扶持河南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打造一支有影响力的区域基金品牌,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为出资人创造最大化的收益。 (四)基金优势 1.中原经济区的最佳机遇期;

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的运营模式选择

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的运营模式选择 我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已经有十几年历史了,但在创业投资的法律、政策条件、政府支持的意识和行为模式以及创业投资机构本身的投融资实践等方面,还仅仅处在起步阶段。 随着国家对自主创新支持力度的加大,创业投资作为一种“支持创业的投资体制”,成为培育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目前国内一些省市已着手研究如何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探索建立北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列入2006年市政府的折子工程。结合北京实际和现有的创投资源,北京在创投引导基金模式选择上不仅要简单易行,还要为创投业的未来发展做好机制准备。 一、国内创投的沉浮与北京的实践 创投公司可以说是伴随我国市场化的进程而曲折发展的。20世纪80年代成立的中创投资公司,由于创投业务较少,在市场上挣扎几年后很快转向房地产产业。由于邓小平南巡讲话提出了大力发展科技风险投资,支持科技性产业发展的号召,1994年后又陆续成立了20多家风险产业机构。由于缺少政策支持,大部分创业投资企业偏离了创业投资方向,大量资金被投向低风险领域。1996年后,上海、北京相继成立了政府背景的创投公司,这些机构对大众化的风险投资起到了很大的引导作用。

与此同时,证券市场的发展几乎主导了国内创投的浮沉。2000年前后,受互联网风潮、纳斯达克和国内的“创业板即将推出”的传闻的影响,国内创投达到了高潮。2000-2001年,仅深圳设立的创投机构就超过了100家。2004年5月深圳中小板推出时,创投又掀起了一个高潮。在中小板上市的6家公司中,创投机构4家。此后IPO暂停,创投归于平静。今年IPO开始发行,国内创投又开始活跃。 北京创投业起步较早,2004年末,共有创业投资机构87家,其中本地创业投资机构55家,外资创业投资机构20家,外地创业投资机构驻京办事处11家,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1家,可投资资本共52.27亿美元。今年一季度,北京、上海、深圳、广东及其他省市创业投资所占的比重分别为59%,14%,10%,7%,10%。不过从创业投资的总投资额来看,国内创投投资总额80%以上是国外创投机构的投资。自1998年市政府出资1.2亿元引导非政府资金6.9亿元,成立两家创业投资公司以来,这两家公司的资本规模一直维持不变,并且相当一部分投资偏离了创业投资性质,整体经济效益也不高。 二、北京市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机成熟,条件具备 (一)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时机和政策已经成熟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的讲话明确提出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要培育一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简介(新)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简介 一、背景: 我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已经有十几年历史了,但在创业投资的法律、政策条件、政府支持的意识和行为模式以及创业投资机构本身的投融资实践等方面,还仅仅处在起步阶段。 随着国家对自主创新支持力度的加大,创业投资作为一种“支持创业的投资体制”,成为培育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目前国内一些省市已着手研究如何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 (一)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时机和政策已经成熟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的讲话明确提出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要培育一大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加快发展创业投资是一条重要的途径。为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力度,2005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从政策上规范了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 同时,国务院日前下发的《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中(以下简称《配套政策》),明确了加快发展创业投资的有关政策。 二、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概述

作为创业投资领域的主体之一,政府的作用是极为重要的,不仅要充分发挥其宏观指导与调控的职能,保障创业投资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创业投资提供政策、法律上的支持,并会直接参与资本的进入,完善市场体制,做好创业投资的监管,规范投资行为。“十一五”规划的出台,为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从宏观上为创业投资的发展优化了外部环境,证监会开设创业板,为创投提供了最佳的退出机制。政府参与创业投资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近年来,政府在创业投资领域的角色在发生转变——由直接投资者转变为间接投资者,不再直接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公司,而是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引导更多的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进而引导这些资金的投资方向。 (一)政府引导基金定义 所谓政府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这一定义包含三层含义: (1)引导基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政策性基金,而非商业性基金。 (2)引导基金发挥引导作用的机制是“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而非直接从事创业投资。 (3)引导基金按市场化的有偿方式运作,而非通过拨款、贴息或风险补贴式的无偿方式运作。所谓“市场化运作”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引导基金在选择扶持对象时应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市场状况,综合考虑风险、收益和政策目标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二是引导基金在使用方式上,主要应当体现“有偿使用”原则,以利于所扶持创投企业强化财务约束机制。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发改委、经委、科技局、国资委、金融办 (二○○八年四月三日) 为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战略决策,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杭州市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 (一)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二)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杭州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二、基本原则和引导方式 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其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的引导方式,原则上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不重复支持。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杭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三、支持对象 (一)引导基金重点投向杭州市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知识型服务业、高效农业等符合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 (二)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并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 (三)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富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四、基金的设立和资金来源

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设计

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 一、设立背景与目标 (2) 1.1背景 (2) 1.2目标 (3) 二、基金组建方案 (4) 2.1基本架构 (4) 2.2基金募集 (4) 2.3业务定位 (5) 2.3.1投资方向 (5) 2.3.2投资领域 (5) 2.3.3投资对象 (5) 2.3.4投资限制 (5) 2.4管理架构 (6) 2.5基金运营模式 (6) 2.5.1运营原则 (6) 2.5.2项目遴选 (7)

2.5.3投资决策 (8) 2.5.4资金托管 (8) 2.5.5风险管控 (9) 2.5.6投资退出 (9) 2.5.7基金管理费用 (10) 2.5.8收益分配 (10) 三、基金管理人 (11) 3.1基金管理人概况 (11) 3.2竞争优势 (11) 3.3管理业绩 (11) 3.4专业管理团队介绍 (11) 为响应国家建设创新型经济社会的战略决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精神,带动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湖南今朝习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借鉴国内外创业投资基金的运营模式和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自身管理经验,按照《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设立今朝习善创业投资基金。 一、设立背景与目标 1.1背景 1、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成为我国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是引导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迅速,规模跻身世界前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同时,也面临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掌握的关键核心技术少,有利于新技术新产品进入市场的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支持创新创业的投融资和财税政策、体制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发挥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带动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处于创业早中期阶段的创新型企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2、我国经济仍将平稳快速发展,伴随着经济结构转型,将涌现出大量创新型企业随着世界经济的缓慢复苏,中国经济的未来发展虽在增长率上会有波折,但增长趋势不会改变,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是未来经济发展的核心命题。经济发展结构转型的关键就在于我国经济增长方式从要素驱动、外延增长转到创新驱动、内生

特色小镇基金设立模式梳理(上篇)——政府引导基金

特色小镇基金设立模式梳理(上 篇)——政府引导基金 近两年,我国特色小镇建设已进入高速发展期,成为当下我国的经济新热点。特色小镇以产业为主导,在开发建设期往往具有投入高、周期长,且前期无过多资产可进行抵押贷款等特点。设立针对特色小镇项目专项基金是目前通行的一种融资方式,有助于社会资本快速导入,并推动项目加速落地。文章分为上下两篇,对基金两种设立模式进行全面梳理;本文为上篇,主要阐述政府引导基金交易结构分类及现状,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行文结构目录如下: 一、政府引导基金的概述及交易结构分类 二、政府引导基金发展现状及特点 三、案例: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 四、案例:江苏省特色小镇发展基金 一、政府引导基金的概述及分类 (一)政府引导基金概念 投向特色小镇的产业基金可以按照其发起方不同分为政府引导基金与产业投资基金,其中政府引导基金由政府发起,产业投资基金由社会资本发起。 政府引导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资引导基金三大类型)通常由地市级以上政府(通常是财政部门)牵头发起,委托出资平台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出资人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共同出资,合作成立产业基金的母基金,对国家重点产业项目的建设进行政策性引导和扶持。政府通过较少财政资金

的“种子”作用,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达到杠杆效果,扩大基金对项目投入的规模和力度。 政府引导基金在投向具体项目时需经过政府的审批,同时还需金融机构审核。广义上讲,基金的组织形式一般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基金的管理人可以由基金公司(公司制)或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制)自任,也可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 (二)政府引导基金结构分类 针对特色小镇项目,政府引导基金的交易结构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Ⅰ型结构:只设立母基金,不另设子基金 该种模式下,政府基金虽然由政府发起,但是政府通常不直接参与出资及基金管理,而是委托特定出资平台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基金的管理人可以由基金公司(公司制)或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制)自任,也可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 图1 Ⅰ型结构示意图 2Ⅱ型结构:同时设立母基金与子基金,子基金资金来源多元化 该种结构首先由省级政府发起设立母基金,母基金出资人为省政府出资平台、金融机构和其他出资人,一般省政府只出资其中一小部分,基金出资主要来自于银行、保险、信托等

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县产业基金设立方案 1.基金组建方案 1.1 基本架构 基金名称:基金规模:总规模为亿元人民币,首期亿元人民币基金募集:发起人亿元人民币;对外募集亿元人民币 基金期限:年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某市 基金性质:盈利性基金基金管理人:某机构管理费率:2% 资金到位时间: 基金投向:基金总规模不低于 %的金额需投资于注册在某市的企业项目投资金额: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 % 业绩报酬:参照基金管理的通行惯例,有限合伙人(LP)获得项目收益的80%,普通合伙人(GP)获得项目收益的20%; 1.2 基金募集 基金规模:总规模为亿元人民币,首期亿元人民币。 发起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某市政府平台公司,出资亿元; 2、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机构,出资亿元。募集对象: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面向市内外招募。募集条件:有实力的,有信誉的,且对创业投资基金有充分了解和认同,认可长期价值投资理念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自然人。募集金额:首期对外募集亿元,最小出资单位为万元。 1.3 基金宗旨 立足某市,辐射全国,着力扶持某市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打造一支有影响力的区域基金品牌,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为出资人创造最大化的收益。 1.4 基金优势

1、某市的最佳机遇期; 2、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3、政府设立引导基金,有利于最大程度整合政府各方面资源; 2.5 业务定位 投资方向:专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 投资区域:优先选择某市本地的优质企业。 投资对象:相对成熟的拟上市项目及中早期项目。 投资领域:重点投资产业和县主导产业及重点扶持产业。 2.6 基金运营 2.6.1 投资策略 以企业有良好发展前景及具备上市意愿和条件为投资标的选择基本标准;以条件相对成熟的拟上市项目为主要投资方向,控制风险,缩短投资周期;同时兼顾中早期项目的投资培育,在整体收益得以保证的前提下提前布局,获取更高的超额收益。 2.6.2 运营原则 根据基金宗旨在运作上完全采取市场化策略,严格坚持股权投资必要的业务原则――尽责调研、客观评估、科学决策。 基金的运营全权委托基金管理机构的专业管理团队,其他出资人不介入具体管理工作。基金管理机构在当地组建一批专业团队专门负责某市基金的投资。 提高决策的专业性、科学性及独立性,基金管理机构要借鉴国际主流管理模式,并结合中国的本土特点,设立独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基金管理机构要奉行稳健的经营风格,力图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 2.6.3 运作流程 (1)市区政府引导并发起,吸引社会资金共同设立基金; (2)将基金托管至各方认可的银行; (3)基金管理机构接受委托作为基金管理人;

创业投资基金

?第五章创业投资基金 ?经济管理系:朱平安 ?第一节创业投资基金的基本概念 ?一、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 ?1、定义 ?根据美国创业协会(NVCA)的定义,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VC)是指投资具备相当发展潜力的创业企业并为之提供专业化经营服务的一种权益性资本。由此可见,创业投资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 ?(1)投资对象是具备相当发展潜力的创业企业。 ?(2)不仅提供资本,而且提供专业化投资服务。 ?2、分类 ?依据组织程度,创业投资划分为三种投资形态: ?其一,“个人分散性创业投资”,即天使投资(angels),此类投资有个人分散地将资金投资于创业企业,或通过律师、会计师等非职业性投资中介将资金投资于创业企业,此类创业投资始于19世纪末; ?其二,“非专业管理的机构性创业投资”,一些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等非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机构,以其部分资本投资创业企业,此类创业投资始于20世纪前叶; ?其三,“专业化和机构化管理的创业投资”,即所谓的创业投资基金,它与前两类创业投资的本质区别是,创业投资基金由专业化的创业投资经营管理机构,实现创业投资经营主体的专业化和机构化。 ?3、创业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是创业投资的一种形式,投资银行作为经营管理创业投资的专业机构,在创业投资中具备以下功能: ?其一,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中介服务机构,主要业务是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融资服务,负责出售创业投资基金,或作为第三方监管创业投资基金的经营管理。 ?其二,投资银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直接参与创业投资业务。 ?4、创业投资基金优势 ?其一,由于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规模巨大,能够适当地平衡创业投资的集中化和分散化; ?其二,管理的机构化,提高了创业投资基金的效率。 ?二、创业投资基金的特点 ?第一,一般选择权益性投资 ?创业投资基金是一种私募权益投资方式,其中包括两层含义: ?其一,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是权益性的,而不是信贷资金,其着眼点并不在于投资对象的短期盈亏而在于它们的发展前景和价值的提升,以便能够通过上市、并购或出售等方式获得高额的资本回报; ?其二,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股权一般是以私募证券的形式拥有的。 ?第二,倾向于选择集中和分散结合的投资策略 ?所谓创业投资基金的集中投资策略是指某只基金的投资对象一般局限于某个或某几个行业。 ?所谓创业投资基金的分散投资策略是指某只基金的投资对象广泛的分散于某个行业的诸多创业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选择此种投资策略的原因在于其管理者的知识专业化和规避不确知风险。 ?第三,相对固定的投资期限 ?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界定在3至7年,其中的原因在于,创业投资基金希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能够获得成功。 ?第四,选择投资对象不仅基于创业企业的投资背景,还依赖于创业者的管理能力和创业精神 ?技术背景并不是创业企业成败的全部因素,创业投资基金在选择投资对象时还依赖于创业者的管路能力和创业精神。 ?第五,创业投资基金选择的是参与管理型的投资方式 ?创业投资基金不仅向投资对象提供资金,还以其经验、知识和信息,协助创业企业管理人员更好地经营管理企业。 ?表22-1归纳了创业投资与一般金融投资的特点: ?三、创业投资基金的功能 ?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功能是培育和扶植中小创业企业的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则能够较好地满足创业企业在资本支持和经营管理服务方面的双重需求:

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及管理流程(精)

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及管理流程 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目前,产业投资基金尚处于试点阶段,市场准入条件较高,而且政府主导性强。 1.产业基金发起设立 1.1发起条件 1.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 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3.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 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1.2申报核准要求 1.50亿元以下(含50亿元规模的产业基金只需在发改委备案。 2.50亿元以上规模的产业基金由发改委审批。

1.3申报人 产业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作为申报人 1.4发起人 由两类机构构成:一是大型产业集团,二是金融企业,后者中目前只有信托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在法律上没有障碍。证券公司有股票投资和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验,但是产业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差异很大,根据分业管理的原则,证券公司不宜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 1.5设立形式 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三种方式设立:契约/信托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三种形式在法律基础和设立程序方面都已经没有障碍。 2.产业基金的募集 2.1 募集方式和规模 私募方式募集,且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 产业基金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 2.2 交易方式 封闭式基金 2.3 存续期限 产业基金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 3.产业基金的治理结构 3.1 产业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

政府引导基金及平滑基金方案说明(二稿)

招商银行—和金资本政府引导基金方案 一、城市发展基金 (一)、城市发展基金简介 1、涵义:城市发展基金一般是由政府主导商业银行推动、社会其他投资方参与的基金,能够实现多元化的融资,走出一条多方参与城镇化建设的新路子。 2、目标客户:各级地方政府部门、财政部、发改委等。 3、客户需求点:财政压力较大,资金来源单一,债务负担过重,城市发展较为急迫需要融资的,需要进行地方债务置换的政府部门。 4、项目筛选:政府平台的表内外融资、城投债、地方政府债等。 5、我方能够提供的服务:寻找资金,作为基金管理人设计基金结构,串联项目各方高效达成合作。 6、基金结构:基金采用优先劣后分层结构化设计,以银行理财资金等作为优先级,地方政府及其他机构资金作为劣后,劣后资金为优先级资金提供资金担保,保障本金收益,资金参与交通、铁路、水利等项目,原则上要求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出具相关的人大协议。

(二)、城市发展基金交易结构 说明:该基金为有限合伙型基金,(GP和LP分别认缴出资),投资领域以城市发展相关产业项目为主,包括城市区域功能规划开发、产业基地建设、城市发展固定资产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 (三)、交易要素 1、基金类型:契约型或有限合伙制。 2、基金规模:30亿元。 3、基金存续期限:5+3年。 解释:“5”指基金的存续期是5年,5年内资金是不得退出的,“3”指资金的退出时间是分三年退出的。 4、基金投资人:劣后级:政府旗下的某公司出资6亿元。 优先级:招商银行以理财资金通过资管计划出资24亿元。 优先级、劣后级的解释:优先级获得固定收益,优先级的收益由劣后级资金来保障优先级本金和利息的安全。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杨浦区】上海市杨浦区风险投资引导和补助基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杨府发〔2006〕17号),依据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杨浦区风险投资引导和补助基金按资金运作方式分为:一是以参股创投和跟进投资为主的引导性投资资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二是以对创业投资行为进行风险补助的资金(以下简称补助基金)。基金来源为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从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三条风险投资引导和补助基金支持的主要对象为: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企业孵化器,初创期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中小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符合杨浦知识创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用于以参股成立创业投资机构和与其他合作机构联合投资的方式,引导社会资金优先投资于杨浦区域内的中小企业。 补助基金主要用于对经认定的创业投资机构及创业企业孵化器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助。 第五条基金运作设上海市杨浦区风险投资引导和补助基金联席会议,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设由相关专家组成的决策咨询委员会,对风险投资引导和补助基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对合作机构进行认证,为联席会议决策提供依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杨浦知识创新区风险投资服务园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风投办),负责风险投资引导和补助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第一节引导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引导基金以上海杨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浦创投)的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在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法规的条件下,引导基金可以接受海内外捐赠。引导基金所得收益以及投资退出回收资金纳入引导基金循环使用。 第七条引导基金主要采取参股创投和跟进投资的运作方式。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模板

关于设立海南经济特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建议 一、设立海南经济特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是势在必行。 1.设立引导基金符合中央精神和我省政策要求国家“十一五”规划作出了“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抉择。我省在《海南省“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中,也明确了从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需求出发,以促进优势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科技进步为目标,着重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发展战略。近年来,我省自主创新和科技产业化取得了一定成就。特别是从2000 年开始,我省以医药、机电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增长速度远快于整体工业,对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我省自主创新和科技产业化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是重大科技项目规模化融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初始融资瓶颈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资金困难仍然是我省科技成果转化的重大障碍。由于缺乏资金支持,80%的可产业化的技术成果止于中试,很难实现商品化和规模化。二是政府投入的引导作用和放大作用效应不明显,一方面是财政科技投入逐年增加,但需求缺口仍然很大;另一方面,企业、金融机构以及个人资金缺乏进入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渠道。究其原因,关键是投融资机制的安排不合理。近些年来,我省多个部门和金融机构在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

的投融资安排上进行过积极的尝试,包括省工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农业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等等,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核心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财政资金与商业金融脱节、科技研发与金融脱节仍然严重。 解决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需求问题,完全靠财政投入是不可能的,但在海南投融资市场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完全靠市场也是不可能的。必须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和国家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作用,积极探讨新的融资机制。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创业投资对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有直接的决定性影响。创业投资是“经济的发动机”,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能有效解决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困境,进而有利于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研究表明,创业风险资本相对于一般的社会资本,其对科技创新的贡献度可达一般社会资本的3倍。我国各级政府对创业投资的发展也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和支持。在我国创业投资发展初期,大部分创业投资机构都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然而,由于创业投资蕴含着较高的投资风险,加上政府自身存在的制度、能力和资金等方面的缺失,政府并不适合充当创业投资的主体,但这并不妨碍政府在创业投资领域有所作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有效地将政府的政策性目标与创业投资的市场化运作结合起来。一方面,在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方面,可以发挥引导基金的示范作用拉动社会各

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668号

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 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1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 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 第三条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参

国外引导基金运作模式比较

国外引导基金运作模式比较 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 (一)美国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companies,简称SBIC)计划源于1957年波士顿联邦储备银行的一项研究,该结果研究结果表明: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比较大,一般都要超出以企业资产为抵押而提供信贷资金。很多具有发展潜力小企业由于缺乏资金而夭折。因此,这些小企业极其需要长期资金来扩充资本金(股权资本)以支持其发展。然而在资本市场上一直存在长期资金供应的缺口并且至今依然存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于1958年正式推出了SBIC计划,目的在于以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形式,引导民间资本为小企业提供长期资金,以满足小企业初创期和成长期的融资需求,促进其发展。 SBIC计划是由《小企业投资法》批准设立,以美国高度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和前提,通过政府拨款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以此引导基金为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吸引民间资本最大限度地的参与小企业公司的投资。该基金计划在运作模式上属于融资担保模式。在运作过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必须经过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的批准,按照有关法律来确定投资行业和投资规模。经SBA认可的SBIC可以获得低于市场利率的基于自有资本的三倍的资金支持,同时还给予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计划在组织管理上采取政府监督,民间部门自主经营、独立决策的管理形式。 美国的经济自1958年实施SBIC计划以来取得了飞速的发展。该计划的实施带动了私人资本投资中小企业的热潮,使其得到了充分的利用,为小企业公司提供了稳定的长期资金支持。据统计1994年SBIC吸引的私人资本仅有29.3亿美元,但到2000年规模则达到了104.1亿美元,在SBIC鼎盛时期其管理的风险资本高达全美风险资本的75%。截止2001年,美国的小企业投资公司投资累计投资了400多亿美元,扶持了9万家小企业公司近14万个项目。这些成果大大的推动了美国经济的发展,在此期间硅谷、联邦快递、苹果电脑和耐克

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

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0-11-5 15:02:40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为落实市主要领导关于改革科技投入方式,完善我市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环境,加快自主创新步伐的指导精神,促进高新技术培育和产业化发展,推动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设立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目的 (一)强化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通过政府引导基金,引导4倍以上的社会资本参与我市创业投资,有效放大创业投资资本供应量,扩大支持自主创新的资本规模,利用市场化手段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投入。 (二)加速高端自主创新资源集聚。利用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投入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创新企业和项目,以规范企业管理,提升中小企业发展能力,扶持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同时,通过资本注入,引导海内外高端创业团队和创新企业来广州落户发展,加速创新资源集聚能力。 (三)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

投资基金的投资导向作用,优先投入政府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新兴技术的产业化和市场化,培育一批新兴产业的骨干企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尽快成长为支柱产业,加速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四)增强中心城市金融服务功能。利用政府引导基金,激活和完善创业投融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大批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落户广州,推动产业资本集聚,促进我市创业投资发展,形成立足广州、服务全国的投融资平台,增强中心城市的金融服务功能。 (五)优化政府科技投入模式。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不仅可改变单纯依靠政府对创新投入力度不足的问题,也可克服单纯靠市场配置创新资源失灵的问题,有利于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科技资源配置模式,完善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科技投入模式。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源参与,建立一批重点投资于我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重点产业领域的创业 投资企业,吸引50家以上的国内外创业投资企业集聚广州,激活我市创业投资环境,优化政府科技投入模式,强化全社会投入自主创新的氛围,推动创新资源集聚,培育80-100家高新技术创新型企业和总部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显著增强国家中心城市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近期目标:2010年内,整合现有资源,设立2亿元规模的创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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