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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专栏:中央须强化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


日期:[2013年5月10日] 版次:[AA31] 版名:[个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开放专栏

近些日子,当谈及如何解决高校招生的地域歧视问题尤其是目前北、上、广三地随迁子女在就读地参加中高考的问题时,越来越多的人提起半个世纪前美国空降兵护送黑人学生上学的“小石城事件”。1957年9月25日,时任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动用了美国陆军101空降师1000多名全副武装的士兵占领了小石城,包围了中央高中。在荷枪实弹的空降兵的一路贴身保护下,9名黑人学生最终进入了校园。“小石城事件”是美国打破种族隔离的标志性案件,美国联邦政府在这一事件中的作为一直为人津津乐道。

“小石城事件”包含了两个关键因素。

第一,事关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平等权。平等权不仅是一项宪法权利,也是一项基本人权。在美国,尽管教育属于各州事务,但是宪法所保障的平等权是属于每一个公民的。众所周知,美国在历史上长期以来实行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政策。但是在1954年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件中,最高法院依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宣布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违宪,隔离本身就是不平等。1957年夏,美国南部阿肯色州首府小石城的教育委员会接受联邦地区法院执行布朗案的判决,允许9名黑人学生进入小石城中央高中就读,这是向平等受教育权迈出的一步。

第二,地方政府不愿或不能保障宪法所赋予的公民平等权。在“小石城事件”中,允许9名黑人学生进入小石城中央高中就读的举措遭到当地白人种族主义分子的强烈反对和抵抗,甚至引发骚乱。州政府不仅纵容这些行为,州长福布斯甚至一度派出国民警卫队封锁学校,禁止黑人学生入校。当公民的宪法权利得不到保障,而地方政府要么“无能为力”要么“怠渎职责”甚至“助纣为虐”,这时候只有联邦政府能够力挽狂澜。如果联邦政府也不能“有所作为”,那人们要政府究竟有什么用呢?

今天人们在关于高校招生的地域歧视的讨论中一再提起“小石城事件”,是因为目前中国高校招生的地域歧视同样也包含着上述两个重要因素。高校招生的地域歧视是对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的公然侵犯。中国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考生不因地域和户籍的不同而受到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是宪法平等权的应有之义。按受教育机会平等的要求,在统一的高考制度

下应该坚持统一
的录取分数线,在分省命题的情况下应该有一个分值换算的统一衡量标准。但目前各部属高校在各地的招生名额都事先确定并高度地方化,每所部属高校在本地和外地的录取标准都不统一,甚至差距极大。水平可能大致相同的考生,只由于户籍地域的不同而受到截然不同的对待,这就是高校招生的地域歧视,是对宪法平等权的公然侵犯。

有些地方政府“不愿”或“不能”保障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各部属高校在去地方化方面都面临着对地方政府的回报压力,如果中央政府不能采取有力措施在全国范围内推动高校招生的平等,任何一所高校或任何一个地方政府都会缺乏改正的动力,因为单兵突进式的改正不仅难以成功,而且还会损害自身利益。当别人都在对我们进行地域歧视时,我们对别人的地域歧视就是一种自我保护。

近几年来,教育部已经要求各部属高校降低本地招生比例并取得了一定成效,2012年8月更出台了解决随迁子女在就读地参加中高考的工作意见。尽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授权地方政府考虑“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资源承载能力”,但明确要求各地政府“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工作”。不过,这些意见和要求并没有触动地域歧视的坚固堡垒,随迁子女在就读地参加中高考的要求也只是打破这坚固堡垒的一个突破口而已。如果不能全面改革目前的分省命题、标准不一、定额分配的高校招生模式,就不能保障所有公民的受教育机会平等,则随迁子女问题的解决也只是以一种地域歧视代替另一种地域歧视。

但即使是解决随迁子女就读地中高考这样一个并不彻底的改革意见,在全国大多数省市得到执行的同时,却受到北京市的抵制。2012年底北京市出台的考试方案明确违反该意见,只规定随迁子女在北京参加中职与高职考试,根本没有涉及随迁子女的中考与高考,而且其考试政策在落实过程中又明确要求随迁子女要么回原籍上学,要么只能选择中职或高职。同时,北京市方案对随迁子女的中职考试设置了父母在本地工作、居住和参加社保满三年的苛刻条件,对参加高职考试的随迁子女则要求其父母在本地工作、居住和参加社保满六年,而许多中职或高职学校原来并没有设置此类条件。不少随迁子女要么被送回原籍成为留守儿童,要么留在北京但前途迷茫,也有不少被迫选择出国留学,

种种辛酸苦楚屈辱无奈难以言尽。

保障公民
的平等受教育权不仅是保障人权、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要求,对中国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的高校招生制度实际上鼓励了高考移民,即让更多的所谓人才绞尽脑汁集中到被称为“高考洼地”的北、上等发达地区和大城市,这恐怕也是造成中国大城市迅速膨胀、城市发展不均衡的因素之一。各地域间的相互歧视又阻碍了人才正常的相互流动,影响了公民对国家的整体认同感。

保障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中央政府必须担当起重担来,在推动随迁子女就读地参加中高考的同时,积极推动全国统一高考,废除目前的分省指标制度,实现更大范围的平等。(作者曲相霏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网络监督专区须以回应作为立足之本
2013-05-10 00:00:00 浏览量:375 评论(0)字号:T T
摘要:近来有媒体报道称,自4月19日,国内主要网站推出网络监督专区以来,社会各界持续关注,大量网民参与举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等官方举报网站日均浏览量增加了2倍多,网民举报数量和举报受理数量增加近1倍。
近来有媒体报道称,自4月19日,国内主要网站推出网络监督专区以来,社会各界持续关注,大量网民参与举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等官方举报网站日均浏览量增加了2倍多,网民举报数量和举报受理数量增加近1倍。十八大后,各地反腐风起云涌,反腐机制建设亦就此成为舆论热门议题,其中新媒体反腐尤其值得关注。

各主要网站推出网络反腐专区,实为顺应当前反腐新形势,即网络成为民众参与监督、举报的重要渠道。综观近来的诸多反腐案例,网络所起作用不容小觑,其低门槛的特点,助长了民众参与反腐的热情,从个体爆料到普通人围观,再到相关部门的介入,整个互动过程契合了“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理念。

十八大以后,就反腐制度建设,中央纪委相关负责人曾表示重视新媒体、网络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然而,针对网络信息以及网络爆料动机的不确定性,近来也有官员表示通过网络曝光违纪行为,不属于法定的举报行为,而倾向于希望公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正规渠道反映问题,参与和支持反腐倡廉建设。这一看似矛盾的说法,正反映了当下对网络反腐的复杂心态。网络反腐屡试不爽之余,亦不乏误伤的案例,各种诉求鱼龙混杂,普通民众难以甄别。当务之急是为网络反腐提供较为规范的沟通渠道,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网络监督专区在各大网站应运而生。然而,当下民众的参与热情尽管值得肯定,但此

专区能否矫正网络反腐过去出现的弊端,则尚待观察。

过去网络反腐的
吸引力,是建立在信息的快速流通,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巨大的舆论动员能力的基础之上,就其本质而言,是网络天然的传播优势所决定的。一条爆料信息进入民众视野,继而成为公众话题,并最终导致皆大欢喜的反腐成果,前前后后所依傍的是网络的媒体属性。它决定了这样一个事实,即网络反腐存在自身的选择偏好,涉及弱者遭遇的爆料固然能引发围观,但若能激发围观者仇官、仇富的情结,并掺杂足够的桃色内容,往往更能吸引民众关注,说到底,网络反腐首先得适应信息传播规律。

这是网络反腐天然的缺陷,雷声大雨点小,一根网线尽管承载了大量民众的反腐寄托,但其所收获的成效却与民众的热情不相匹配,网络反腐的兴旺裹挟了民众的焦虑,往往也是民众发泄情绪的渠道。除却那些轰轰烈烈的网络反腐个案,大凡混迹网络的人都知道,多数爆料人发布的信息,因为爆料本身的局限性,以及受发布者个人的信息加工能力等因素的影响,爆料未能受到网民的关注,因此沦为“沉没的声音”。在相对开放的互联网论坛、微博等社交平台上,尚有如此多被忽视的爆料信息,可以想象,当同质化的信息大量向网络舆论监督专区聚集,在失去普通围观者的关切后,命运就更难以预料。

争取获得官方的重视,就成了避免举报信息沉没的关键。网络监督专区所打造的举报平台,不再单纯依靠网络的媒体属性,更是一个互动平台。就平台的工具性而言,它和日常的反腐路径并无质的区别。于此而言,今后此平台的作用发挥,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它的效果与效率,如果举报信息普遍难以获得回应,或回应过程效率偏低,都可能促使举报人抛弃此平台,转而向更开放的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建立此平台固然可解读为“回应群众对治理腐败的关切,体现中央反腐倡廉的坚强决心,是网络信息时代加强廉政建设的创新”,但说到底,今后它所受到的评价更取决于自身的作用发挥上。

今天网络反腐之所以受欢迎,不仅是日新月异的技术促成的,还是“效益最大化”原则影响下的结果。须知传统的监督举报方式,如信访、电话等,今天依旧在运行,但它们之所以逐渐被冷落,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其不能回应民间的反腐热情。任何监督、举报平台,无论虚实,都须以切实的成效作为根基,网络监督专区若能以此为出发点,相信不仅能起到规范网络举报的目的,亦能激发民众参与反腐的热情。

食品安全应来场从重从快的“严打”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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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新闻 时间: 2013-05-10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练洪洋



此时,若能来一次专门针对食品安全
的“严打”,选项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集中所有监管力量,在一段时间内,对食品安全进行地毯式的排查,依法依规、从重从快惩治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等等,形成犁庭扫穴之势,有望迅速扭转食品安全严峻之形势。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抓好当前农业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平稳等工作。会议指出,严格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肉类产品掺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用以形容时下食品生产之乱象并不过分。要不是媒体曝光,普通百姓怎么可能想象得到,鸭肉、鹅肉、狐狸肉、老鼠肉等杂肉可以用来合成“羊肉卷”?怎么可能了解种植生姜还要用到剧毒农药?真应该给那些想人家之不敢想、干人家之不敢干的“发明家”颁一个“生物奖”或“化学奖”!

令公众稍为宽心的是,监管部门对今次“假羊肉”及“毒生姜”事件的反应还算及时,行动也算积极,一改过往被媒体推着走之被动。从早前公安部公布十起肉制品犯罪典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5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等举措来看,管理层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也有切肤之痛,并下了较大决心。

与西方发达国家的食品监管不同,他们主要是与致病性微生物等有害物质作斗争,我们面临的“敌人”,既有致病性微生物等有害物质,更有见利忘义的犯罪分子——许多食品安全问题不是意外,而是人为故意制造的。随着犯罪方式不断创新、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犯罪分子避罪意识不断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复杂性与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可以肯定的是,“假羊肉”、“毒生姜”不过是食品安全大堤的又一次“管涌”,更多的安全危机仍在潜伏,并没有被揭发。面对国民举箸茫然、食无可食的尴尬局面,和风细雨式的管理难有震慑作用,食品安全是否也需要一场声势浩大的“严打”活动?

说到“严打”,不能不提到上世纪八十年代那场著名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面对严峻的治安形势,为迅速扭转社会治安面貌,有关方面决定来一场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活动。此次“严打”虽存争议,但“重典治乱”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随后的改革开放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在的食品安

全,也存在着杀鸡不足儆猴、犯罪成本低等现象,远未达到让重大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倾家荡产、将牢底坐穿的地步。

此时,若能来一次专门针对
食品安全的“严打”,选项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集中所有监管力量,在一段时间内,对食品安全进行地毯式的排查,依法依规、从重从快惩治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等等。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形成犁庭扫穴之势,必将对犯罪分子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有望迅速扭转食品安全严峻之形势,并为以后管理打下良好的法治及民意基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3日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通篇也释放出“从严”的信息。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难题,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提高监管效能。面对日益复杂的安全形势,各国都加大了惩罚力度,采取重典治乱。如法国,一旦检查部门发现商店出售过期食品,商店就得关门;在韩国,制造或销售有毒食品,除了罚款、判刑,还设10年禁入,等等。

能再以暧昧态度纵容山寨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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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新闻 时间: 2013-05-10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刘国强




CFP供图
刘国强

(四川外国语学院教授)

最近央视《焦点访谈》报道了一期仿冒知名饮料品牌的山寨产品,如娃哈哈变成了“旺哈哈”、营养快线变成了“营养抉线”、百事可乐变成了“白事可乐”、脉动变成“脉劫”等等,大概更能让人看清山寨货丑陋的底色。这些质量低劣、扰乱市场的山寨货,已经远远超出“模仿”的界限,而是极具“创意”的欺诈和偷窃。而令人惊异的是,如“营养抉线”等部分山寨货,居然还是通过工商部门商标注册的合法厂家所生产。

除了那种纯娱乐的“恶搞”式山寨,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山寨品牌,都具有披着“拿来主义”外衣的“偷来主义”性质。它们依靠简单的模仿和抄袭,就直接从原创品牌投入大量经费的产品研发、品牌效应中获益,从法律层面上说,它往往具有侵犯知识产权、引发不正当竞争和市场混淆等违法性。

据调查,多数民众对山寨产品并不反感。山寨现象之所以成为流行的现象,在于它在娱乐之外,似乎也惠及了广大草根阶层。但最暧昧的还要算管理部门的态度。山寨品牌可以给地方经济带来快速而可观的收益,尤其是形成规模效应之后,山寨也能成为极具市场号召力的“品牌”,所以,管理部门对山寨产品一向优待有加。从手机开始,山寨货一路攻城略地,迅速在各个行业安营扎寨。这类产品的商标注册很少受阻,甚至还得到某种程度的变相鼓励。一边表

示“模仿也是一种创新”,一边表示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坚决打击,毫不手软”。

由此就不难理解关于山寨的两个怪论:一是山寨可以打破大企业的垄断,二是山寨式模仿是发展中国
家必经的发展阶段,是创新的前奏,甚至也是创新。防止市场垄断需要完善的经济法规,以山寨反垄断,无异于以偷窃均贫富,在逻辑上完全站不住脚,而第二种说法也疑窦丛生,模仿要分情况,不是所有的模仿都叫山寨,即使从现象上说,这确实是一个必经阶段,那也并不能证明它的合理性,不能说明我们就该放任这样的做法。

放任的结果是以眼前利益牺牲了长远利益,既扼杀民族的创新力和想象力,妨碍民族品牌的打造,也让国家付出了巨大的道德成本。销售过亿的山寨极品阿迪王终归再难称“王”,不得已被阿迪收购,“乔丹”陷入跨国官司久而未决,终归心里短一口气。而其他许多行业,如汽车、建材、电子等,都被山寨所累,发展受到极大阻碍。这都是沉痛的教训。我们应该认清山寨货的“偷窃”本性,不能再以暧昧的态度纵容山寨货的横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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