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局电费相关业务会计处理

供电局电费相关业务会计处理
供电局电费相关业务会计处理

一、售电业务:

1、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应收电费款-应收电费-电费款

-应收农网还贷基金

-应收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应收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应收可再生能源附加

贷:主营业务收入-售电收入-电费收入-电费

-农网还贷基金

-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可再生能源附加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电力销售-销项税

-农网还贷基金-销项税

-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销项税

-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销项税

-可再生能源附加-销项税

2、收到电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应收电费款-应收电费-电费款

-应收农网还贷基金

-应收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应收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应收可再生能源附加

3、上缴省公司电费时

借:内部往来-应交电费-XX局(注:扣除基金部分)

其他应付款-农网还贷基金-上交数

-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上交数

-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上交数

-可再生能源附加-上交数

贷:银行存款

4、结转价外基金收入(不含税)

借:主营业务收入-售电收入-农网还贷基金

-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可再生能源附加

贷:其他应付款-农网还贷基金-XX局应交数

-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XX局应交数

-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XX局应交数

-可再生能源附加-XX局应交数

5、销项税转省公司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电力销售-转省公司销项税(注:扣除基金部分)

贷: 内部往来-应交电费-XX局

6、预征税转公司(2.5%)

借: 内部往来-生产经费-XX局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电力销售-应交税金

7、转出应交增值税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电力销售-转未交增值税(2.5%部分)

-农网还贷基金-转未交增值税

-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转未交增值税

-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转未交增值税

-可再生能源附加-转未交增值税贷: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电力销售-本年转入数(2.5%部分)

-农网还贷基金-本年转入数

-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本年转入数

-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本年转入数

-可再生能源附加-本年转入数

8、计提电力产品附加税费(以预征税为计税基础)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电力销售

-应交教育费附加-电力销售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电力销售

9、电力产品附加税费转省公司(以预征税为计税基础)

贷: 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10、计提价外基金税费

借:其他应付款-农网还贷基金-计提附加税费

-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计提附加税费

-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计提附加税费

-可再生能源附加-计提附加税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农网还贷基金

-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可再生能源附加

-教育费附加-农网还贷基金

-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可再生能源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农网还贷基金

-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可再生能源附加

11、价外基金税费转省公司(17%增值税+附加税费)

贷: 其他应付款-农网还贷基金-XX局应交数

-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XX局应交数

-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XX局应交数

-可再生能源附加-XX局应交数

二、月末结转成本

1、生产成本转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购电成本

-输电成本

2、主营业务成本转省公司

借:内部往来-生产经费-XX供电局

上级拔入资金-折旧资金

贷:主营业务成本

三、其他业务收支

(一)收入

1、取得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2、收入转省公司时

借:其他业务收入

贷:内部往来-生产经费

(二)支出

1、发生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银行存款

2、支出转公司时

借:内部往来-生产经费

贷:其他业务支出

四、购电业务

1、确认购电费时

借:生产成本-购电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应付购电费

2、支付购电费时

借:应付账款-应付购电费

贷:银行存款

五、月末将取得并认证的进项税额转省公司借:内部往来-生产经费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结转进项税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 标签:视同销售,账务,税务] 火焰回答:3 人气:3 解决时间:2009-10-28 22:09 检举 满意答案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第一种账务处理,会计与税法上会产生差异。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在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纳税人对视同销售如何在报表中填列产生了争议,有些纳税人认为,企业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时,作视同销售处理。那么,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购买了100元礼品,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最多允许税前扣除60%,即60元。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则需要调增100元,再作视同销售成本处理,调减100元。这样做,不是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扣除了160元吗? 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看一下会计处理。 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17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故管理费用按购入价计算。 该企业如果作了以上会计处理,则需要进行如下纳税调整: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00元,同时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第二,比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经过以上调整,收入减除费用等于0,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17元,进入损益,影响企业利润117元。实际纳税调增46.8元(117×0.4)。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电费成本核算

电费成本核算改革 每月电费由三部分组成,即每月电费=电量电费+基本电费+力调电费。每月结算电费都是从上月25日到本月25日期间费用,因为 每个月天数不一样,导致每月结算电量时总有1-3天的电量差异(如:3月结算电费时,只结算了28天电量电费;6月结算电费时,却结 算了31天电量电费),从而使产品单耗严重失真,也影响各生产单位的成本考核。 因为每月电费=电量电费+基本电费+力调电费,固建议以后每月电费成本核算改为如下方式: 1、电量电费:从上月25日到本月25日在供电局变电站抄表的 峰谷电量,改为每月1日00:00至最后一天24:00,在公司内部抄进线总表的峰谷电量,对应的根据峰谷电价结算电量电费。 2、基本电费:按报装容量(最大需量)收取基本电费的线路基 本电费每月不变,按照供电局的电费通知单上的金额结算基本电费。 3、力调电费:按照供电局的电费通知单上的金额结算基本电费。为了保证计量的准确性,要求各生产单位需做到以下几点: 1、保证电能计量器具能正常工作,并确定电能计量器具、互感 器符选型合线路负荷要求(即精度要符合计量要求)。 2、电能计量器具计量内容必须符合:有功总、有功峰、有功谷、有功平、无功总、反无功、需量必须可以分开计量。 3、对使用时间长的电能计量器具必须重新校验,并按照校验周 期做好定期校验工作;对使用环境恶劣电能计量器具应缩短校验周期,

并做好定期校验工作。 4、为了保证计量数据的得到认可,各条供电线路所带的生产单位应安排专职人员与能源管理部能源稽查进行定期抄表,并经两个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5、在电能计量器具失准的情况下,应由使用单位校验或重新购买计量器具;电量结算按照供电局变电站出线表计算平均电量结算或者按照下一级分表电量结算,作为成本考核依据。 以上内容从6月份开始实行。

电商业务会计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电商业务会计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按照参与电子商务的主体分类,电子商务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如B2B、B2C、C2B、C2C等。有的人还提到了B2G模式,实际上这种模式与B2B模式类似。还有A2C 模式,即由产品制造商或区域大分销平台直接将产品销售给客户,这与B2C模式类似。所以,本文主要探讨的是B2B、B2C、C2C、C2B模式下的会计核算问题。各种电商模式具体如图1所示: 一、电商业务中会计核算主体确认问题 电商业务中,争论焦点之一是应不应该对个人网店征税的问题。这个问题从会计核算角度出发,实际上就是会计核算主体的确认问题,即会计主体假设问题。 从图1中可以看出,B2B、B2C、C2B模式下的“B”,肯定符合会计主体假设,应进行具体的会计核算,问题是C2B 和C2C模式中“C”的会计核算主体确认问题。 不管C2B还是C2C模式下的销售,销售方本身是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一个主体,其本质上相当于农贸市场上的“摊位”。尽管有些学者对此提出加强税收监管的意见和

建议,但笔者认为,这一块不应纳入税收管理范畴,因为其属于地摊交易性质的销售,顶多属于“城管”管理范围,如果其资本雄厚到能够注册登记并进入农贸市场租购一套门面或直接开设实体店的话,也就没有必要在农贸市场外遭受“城管”吆三喝四了。同时,对此领域进行税收征管也存在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过高的问题,甚至存在“与民争利”之嫌。所以,C2C或C2B中的个人网店不符合会计主体假设,其会计核算也没有存在的绝对必要性。 二、主要业务流程应注意的会计核算问题 1. 电商模式下资金流转与购销业务的会计核算。电商模式下的资金流转与传统购销模式下的资金转移不同,电商模式下资金不是直接在银行账户之间转移,而是多了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如购货方将其银行存款转移到支付宝账户购货,然后网商发货,经购货方确认后,通知支付宝付款,这时资金才转移到销售商。具体如图2所示: 从图2可以看出,购货方发出电子支付指令,从其银行向支付宝划拨款项时,应视同发生了一笔业务。因为支付宝从本质上看是一个网络支付平台,为交易双方的资金往来提供安全和方便的服务,尽管有发展到网络银行的性质,但其本质上还不是金融机构,不应视同“银行存款”进行核算。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案例分析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案例分析 所谓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特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行为后,会计上对此一般不作为销售来核算,不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法却规定为视同销售,并要求计算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一种涉税业务。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陆续颁布与实施,一些人会认为,会计和税法在视同销售项目上已经基本趋同,其实不然,现本文主要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案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如上表八种情况视同销售货物:其中(1)至(3)很容易理解,存在异议很小。(4)- (8)在企业实务操作中不少会计工作者对这块的会计处理颇感困惑,下面就针对这五项进行举例说明。 1.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在企业实际经营中,经常发生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以及职工福利等方面。这是一种内部流转关系,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增加现金流量,

因此,在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由于自产自用的产品包含着购进货物或原材料所含的进项税金,通过加工环节又形成了增值,因此,对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处理,虽然不计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但应按售价计提销项税金。对于购进货物用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原来借记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冲销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同样,正是基于”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也没有被视同销售。 [例]A企业将自产的商品10件用于本企车间的改建工程,该商品售价为200元/件。 按商品单位生产成本16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940 贷:库存商品 1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及非货币资产交换 根据《新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帐,分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形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应当按合并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帐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即按照货物的原账面价值转账,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的不被视同销售,也只能按成本予以转账。②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其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投资,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购买货物按购入时的价格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两种情况下,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均将该类货物的投资视同销售而相应地要确认销项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 [例]某A企业10月份将购入的原材料一批对外投资,其账面成本10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117 贷:原材料1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若上述对外投资不是外购原材料,而是A企业生产的甲产品,投出的甲产品成本100 万元,市场售价150万元。则会计分录如下: 对外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1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投出甲产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产成品——甲产品100

供电局电费相关业务会计处理

一、售电业务: 1、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应收电费款-应收电费-电费款 -应收农网还贷基金 -应收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应收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应收可再生能源附加 贷:主营业务收入-售电收入-电费收入-电费 -农网还贷基金 -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可再生能源附加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电力销售-销项税 -农网还贷基金-销项税 -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销项税 -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销项税 -可再生能源附加-销项税 2、收到电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应收电费款-应收电费-电费款 -应收农网还贷基金 -应收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应收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应收可再生能源附加 3、上缴省公司电费时 借:内部往来-应交电费-XX局(注:扣除基金部分) 其他应付款-农网还贷基金-上交数 -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上交数 -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上交数 -可再生能源附加-上交数 贷:银行存款 4、结转价外基金收入(不含税) 借:主营业务收入-售电收入-农网还贷基金 -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可再生能源附加 贷:其他应付款-农网还贷基金-XX局应交数 -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XX局应交数 -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XX局应交数 -可再生能源附加-XX局应交数 5、销项税转省公司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电力销售-转省公司销项税(注:扣除基金部分) 贷: 内部往来-应交电费-XX局

6、预征税转公司(2.5%) 借: 内部往来-生产经费-XX局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电力销售-应交税金 7、转出应交增值税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电力销售-转未交增值税(2.5%部分) -农网还贷基金-转未交增值税 -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转未交增值税 -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转未交增值税 -可再生能源附加-转未交增值税贷: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电力销售-本年转入数(2.5%部分) -农网还贷基金-本年转入数 -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本年转入数 -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本年转入数 -可再生能源附加-本年转入数 8、计提电力产品附加税费(以预征税为计税基础)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电力销售 -应交教育费附加-电力销售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电力销售 9、电力产品附加税费转省公司(以预征税为计税基础)

汽车销售行业账务处理大全

会计核算涉及的内容: 一、整车销售 1、预付车款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收到采购发票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预付账款 (有些厂家会将折扣、银承贴息等开到发票上,但是有些厂家会单独在厂家设立虚拟账户,所以还要针对你企业的情况做这块的账务处理) 3、销售 (1)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预收车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代收客户验车费和购置税及保险费) (2)开具机动车发票 借:预收账款——预收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汽车销售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代客户缴纳保险费和购置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 贷:现金 (4)代客户付保险费(一般保险费都是和保险公司联网,如果客户自己有银行卡可以直接刷卡,如果没有就需要用公司的卡刷,公司可以去开户行办理商务卡)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 贷:银行存款 4、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汽车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精品销售 (1)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预收账款——预收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精品装饰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结转装饰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精品装饰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配件销售

1、配件购入 借:库存商品——配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2、配件销售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配件销售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结转配件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四、保险理赔 1、一般关于保险公司理赔维修先挂账 借:应收账款——**保险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维修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保险公司回款(保险公司回款其中有部分款是退三者的修理费)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保险公司 贷:其他应付款——退三者修理费 3、退三者修理费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情况汇总【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情况汇总【2017至2018最 新会计实务】 一、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 在收入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的确认有会计上的标准。 比如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而提供劳务的话,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收回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建造合同》准则中,对建筑施工企业也规定了类似的按照完工进度计算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角度来说,只有某一项行为是否确认收入的问题,而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视同销售是税法中用到的一个词。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在增值税条例和所得税法规中,都规定了视同销售的行为。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不属于销售行为,但是要视同销售交税。税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应该确认收入,有些视同销售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不应该确认收入。本文以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为例进行对比如下: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 (2)销售代销货物;(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会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电费电价管理典型经验

电费电价管理典型经验 专业名称:营销服务日期:2007年3月 填报单位:汉中供电局 [摘要] 2006年,汉中局售电量完成36.4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1.37%:售电单价完成348.04元/千千瓦时,比计划值提高0.04元/千千瓦时;应收电费余额完成2018.11万元,控制在目标值以内;电费回收率完成100%。成绩的取得源于“落实就是能力,实干就是水平,把正在做的事情做好”这一核心理念,营销人员秉承“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按照“三抓一创”的工作要求,以开拓市场为主线,以夯实营销基础管理工作为抓手,以精细化管理为契机,以客户服务支持系统为平台促进管理集约化,以“四个服务”为宗旨推动优质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以电费回收为重点确保经营成果的实现,在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当年“35933”工程的工作目标全面实现,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再创新高。 一、专业管理的目标描述: 1.1企业战略对专业管理的要求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经营成果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电费回收是电力市场营销的重要内容,是供电企业经营成果的最终体现。电费作为供电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是保证电力生产、供应和使用的资金链得到良性循环的先决条件,务必做到“颗粒归仓”。售电价格是由政府部门制定的,企业不能随意调整。现行的电价是按不同行业,不同的电压等级和不同的时间段规定的,有数十种之多。因此,认真学习研究电价政策,准确执行电能价格,才能合理提高售电均价增加收益。汉中局高度重视电价管理和电费回收工作,认真抓紧抓好,确定工作目标任务是:确保电价的稳定和相应提高;确保电费回收月结月清,年终结零。 1.2 目标描述 1.2.1保证电费回收率100%; 电费回收率统计分析;应收电费余额统计分析;指标时段为月、季、年。电费回收率:由局属专线客户、汉台、勉县、略阳三县(区)电力局所辖客户电费组成。市场营销部负责统计报出,年终电费回收率100%。 1.2.2保证应收电费余额指标的完成。 应收电费余额统计报出以财务口径为准,应收电费余额完成省公司下达计划。 1.2.3保证平均电价指标的实现 .实现对平均电价的有效监控。做到可控、在控、能控。加强对单价的准确和及时分析,由收集汇总型向分析研究型转变; .科学、合理的组织对趸售县电力局和直管大用户开展用度营业专项检查; .按照全局营业普查工作计划,实现堵漏增收目标。 1.3 专业管理取得的成效 2006年,在全局营销人员的的共同努力下,通过积极有效的各项措施构成的“组合拳”,汉中局的电费电价管理取得了历史最好成绩:售电单价完成348.04元/千千瓦时,比计划值提高0.04元/千千瓦时;应收电费余额完成2018.11万元,控制在目标值以内;电费回收率完成100%(含农网还贷、三峡基金、地方附加、电网维管费、中央水库基金、地方水库基金、可再生能源附加)。同时,圆满完成了陕价价发[2006]98号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新旧增值税法的对比 《中华人民XX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中华人民XX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XX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并据此制定了《中华人民XX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XX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其中第4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通过新旧增值税法对比,虽然在条文上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结合其他法规,“”业务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变化: 一是扩大了的对象。新法将货物、财产、劳务均列入了的对象,取消了自产商品和产品的限制,不再区分外购和自产。尤其是将劳务也列入,解决了以前政策不明确带来的争议。 二是缩小了的X围。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列入。由于这部分的税收处理,一方面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又要增加计税基础,从时间上分析没有对所得税造成差异影响,所以给予了取消。 三是强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这一点在原所得税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如原《中华人民XX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更是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供电局电量电费计算算法

供电局电量电费计算算法 电量电费计算算法 电费计算总体计算顺序: 注:以上有两个追补电量的过程,主要考虑到有些追补电量需要参与到变损和线损的计算,而有些追补电量不需要参与变损和线损的计算。到底采用哪种电量追补方式,视标志而定。 1 计算抄见电量 [分时表不能在计量点设置中设置成不执行分时电价] 对于普通表和执行分时电价的总段,如下处理: 电能表度差=(本月表码—上月表码),根据度差进行数据溢出安全保护。 如果度差大于等于零,则有:抄见电量=度差*综合倍率 如果度差小于零,则有:抄见电量=(最大量程+度差)*综合倍率 总电量=抄见电量+换表电量+增减电量 对于执行分时电价的峰谷表,则如下处理: 峰段抄见电量 = 峰度示差*综合倍率 谷段抄见电量 = 谷度示差*综合倍率 总段抄见电量 = 总度示差*综合倍率 如果度差小于零,则有: 峰段抄见电量 = (最大峰量程+峰度示差)*综合倍率 谷段抄见电量 = (最大谷量程+谷度示差)*综合倍率 总段抄见电量 = (最大总量程+总度示差)*综合倍率 平段抄见电量 = 总段抄见电量–峰段抄见电量–谷段抄见电量 峰段电量=峰段抄见电量+峰增减电量+峰换表电量 谷段电量=谷段抄见电量+谷增减电量+谷换表电量 平段电量=平段抄见电量+平增减电量+平换表电量 总电量=抄见电量+换表电量+增减电量 其中:综合倍率=PT倍率*CT倍率 注意: 1)如果本月起码大于上月止码,注意更新满码标志,以便数据溢出保护 2)对于换表电量,在抄表初始化时进行计算 3)对于增减电量,分为两类,一类是在计算抄见电量时进行处理,直接合计到相应的表计和时段上。 4)对于正常表码和需量表要求保留四位小数 5)对于分时表,其中的总段电量为机械总段 追补电量的说明:通过工作单追补电量,则追补电量只对本月有效,通过追补界面,则对每个月都有效,对于分时表,追补应对峰、平、谷分别追补,不能将电量放置在总段,非分时表只能在总段进行追补,表前追补参与表的套扣和变损计算,表后则不参与。 2套表处理 套表分为用户内套表和用户与用户间的套表两种情况,其中用户间的套表也称为过表。 说明: 1.本系统要求每块子表最多可以有两块父表。套表层数允许4层套表的情况。 2.存在三种套表类型,真实子表,定量表和定比表,所有统称为子表。在进行套表处理时,按照真实子表,定量和定比的顺序进行处理。 3.将所有套表子表的电量相加,累加到父表的扣减电量中,对于有两块父表的情况,在第一块父表扣完的情况下,将剩余电量放在第二块父表上套扣,当所有的父表都不够减时, 见第7点处理方式。 4.对于父表分时,子表分时的情况,对应时段的电量做相应扣减。当子表电量大于父表电量

总结税法上视同销售的涉税处理及会计处理

令人纠结“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的涉税处理及会计处理 一、视同销售的描述 视同销售(狭义),是指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法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二、视同销售的分类 增值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所得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视同销售的涉税处理及会计处理 (一)具有销售性质,在会计上确认收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作视同销售的行为; (二)不具有销售性质,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作视同销售的行为; (三)不具有销售性质,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增值税作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新旧增值税法视同销售的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并据此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其中第4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通过新旧增值税法对比,虽然在条文上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结合其他法规,“视同销售”业务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变化: 一是扩大了视同销售的对象。新法将货物、财产、劳务均列入了视同销售的对象,取消了自产商品和产品的限制,不再区分外购和自产。尤其是将劳务也列入视同销售,解决了以前政策不明确带来的争议。 二是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列入视同销售。由于这部分视同销售的税收处理,一方面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又要增加计税基础,从时间上分析没有对所得税造成差异影响,所以给予了取消。 三是强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视同销售。这一点在原所得税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更是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供电局预付电费管理办法

楚雄供电局预付电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新装用电客户,在正式用电前,必须交纳1个月的预付电费,正式用电后执行本办法第五条。预付电费金额按如下方法计算: 预付电费金额=申请容量×平水期平时段电价×月用电小时数×负荷率 其中,月用电小时数及负荷率按以下方法计算: (1)照明及商业用电客户:240小时,负荷率为0.3; (2)动力用电客户:360小时,负荷率0.8; (3)三班制用电客户:720小时,负荷率0.8; (4)农业用电客户:240小时,负荷率0.8。 第二条增容用电客户,在增容设备正式用电前,必须交

纳1个月的预付电费。预付电费金额按如下方法计算:预付电费金额=当月电费金额+增容容量×平水期平时段电价×月用电小时数×负荷率 其中,月用电小时数及负荷率按本办法第一条款方法计算。 第三条变更用电(更名、过户、并户、分户、减容、暂停、暂拆、暂换、迁址、移表、改压、改类)业务,凡是由客户提出变更用电申请的,必须按最近1个月的电费金额交纳预付电费。未交纳预付电费者,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条销户用电客户,提交销户申请时应按最近1个月电费金额交纳预付电费,销户手续办理结束后按实际结算电费金额多退少补。 第五条正式用电的趸售用电客户、大工业用电客户必须于每月8日至15日之前按上月电费总额的100%向楚雄供电局支付预付电费,并确保15日前预付电费资金必须到达楚雄

供电局帐户。 第六条正式用电的小用电客户,要逐步实现预付电费或者办理银行代扣。 第七条凡有欠费的用电客户,在交清所欠电费的同时必须按最近1个月电费金额交纳预付电费,未交纳预付电费者,不予办理复电手续。 第八条无能力支付预付电费的用电客户,要签订财产抵押合同,作为预付电费的法律担保。 第九条对所收到的预付电费将在下月电费中进行滚动抵扣,不足部份的预付金额在当月20日前补足。多余部份的金额将作为下一个月的预付电费滚动抵扣。 第十条严格执行电费违约金制度。对拖欠电费的用户,应按规定收取电费约金。 第十一条对经多次催交,仍不交纳电费的用电客户,电力企业可按相关规定对其停止供电。

日常业务会计分录处理

日常会计分录处理: (1)收到美元资本金 借: 银行存款—美元户—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贷: 实收资本—XXXXX (2)资本金结汇 1、结汇入销售公司基本户 借: 银行存款—基本户—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贷: 银行存款—美元户—收到其他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以预付款方式结汇给总公司 借: 预付账款—总公司 贷: 银行存款—基本户—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3)设立分公司支付的开办费用 借: 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 银行存款/ 库存现金—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4)正式营业后将开办费转入期间费用(发生第一笔销售收入时为正式营业,之前为开办期) 借: 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 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5)进货 5.1 取得发票的进货 借: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贷: 应付账款—供应商 5.2 未取得发票的暂估入库 借: 库存商品(不含税金额) 贷: 应付账款—供应商(不含税金额) (6)付货款 借: 应付账款—供应商 贷:

银行存款—人民币账户—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7)销售7.1 赊销 借: 应收账款—客户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7.2 现售 借: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7.3 分期收款销售 商场扣点店销售给客人时: 借:发出商品—商场贷: 库存商品 商场通知结款时确认销售: 借:应收账款—商场

贷: 主营业务收入 贷: 应交税金—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对应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 发出商品—商场 (8)收回货款 借: 现金/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贷:应收账款—客户 (9)结转销售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10)调拨 1、销售公司非独立核算门市之间的库存调拨 借: 库存商品

最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 析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 第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解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一是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二是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对于归纳1,需要把握增值税的基本原理。首先,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相比,实质是完全不同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销项税额,由于销项税额在数量上会大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使得“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科目产生贷方余额,这就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对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进项税额转出,由于转出的进项税额,在数量上等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会使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结平,即不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其次,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特性。例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外购的货物未产生增值额,因此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但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结论2,主要是出自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结论2涉及的各项交易,其共同特征是,货物无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所得税视同销售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款,可归纳为:一是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这是由于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而新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相比,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三是特别关注“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交易。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只要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均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只有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才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只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 第三,新企业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互协调。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之一,就是与所得税处理的相互协调。新企业会计准则改变了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凡是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也视同销售处理,既要确认销售收入,又要结转销售成本。 第四,两税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例解。一是将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和所得税均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d5652199.html,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作者:张美英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20期 摘要:视同销售行为本身并不是销售,但纳税时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视同为一般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确定视同销售行为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各相关环节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二是避免因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逃避纳税的现象。三是体现增值税的配比原则。即购进货物已经在购进环节实施了进项税额抵扣,这些购进货物应该产生相应的销售额,同时就应该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否则就会产生不配比情况。但会计上视同销售没有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中也没有专门章节的内容。视同销售行为中哪些应确认销售收入,哪些不能确认销售收入,这就需要认真甄别其业务的实质、公允价值的运用等,以判断是会计销售行为还是应税销售的行为。 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5 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中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 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由此可以看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主要是对货物的特定转移行为中的货物增值额进行征税,所以货物的流转环节的改变是征税的一个主要标准。 通常将以下两种业务也归类为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一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抵债;二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交换其他非货币性资产。 二、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中的规定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收入:

销售会计账务处理

销售会计分录 销售完成以后,有现金(或银行存款)的增加,主营业务收入的增加,库存商品的减少,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都得结转,主要是库存商品减少,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的结转。整个过程捋一遍。 问题补充: 是不是在销售的同时,将主营业务成本结转,而生产成本的结转是在月末根据产成品(库存商品)结算的,是不是存款利息,财务费用好像可以用来冲减一部分别的 销售商品: 借:应收账款--客户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如果是直接销售收到货款的: 借:现金(银行存款、承兑汇票等)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月末结转制造费用: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贷:制造费用--系列二级科目结转生产成本: 借:库存商品--数量金额 贷:生产成本--系列二级科目结算销售货物的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销售货物数量乘以加权平均的货物单价)结转收入到本年利润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最后结转所有费用到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贷: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所得税 及其所有损益类有数据的科目本年利润科目本月余额就是本月的利润补充:销售时不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是月末成本费用都归类完毕之后,首先结转制造费用、其次结转生产成本、然后才根据库存商品的本月末加权平均单价乘以本月销售数量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最后把主营业务成本转入本年利润。 补充:财务费用包括银行费用、存款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支出,支出列借方蓝自,收入列借

方红字,不存在什么冲减其他费用。 关于采购和销售的会计分录 有这么一笔业务 1. 当月采购一批货物,数量500,单价1170 (含税) 2. 发生销售,数量400,单价1404 (含税) 3. 当月采购一批,数量800,单价1287 (含税) 请问分录是什么样子,各个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怎么反应,尤其是税应反映多少 答案 一般纳税人: 含税价除以1.17就是不含税价再乘以0.17就是税价 假定按照实际成本入账,收付已实现并已入库 1借库存商品50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85000 贷银行存款585000 2借银行存款561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8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81600 3借库存商品88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149600 贷银行存款1029600 增值税=销-进 81600-149600-85000=-153000 小规模的购进的税不能抵扣计入货物成本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 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 税法中规定的这两类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基本不存在争议。 会计上,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人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的已售商品金额确认收入。 (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按照协议价确认收入; 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 借:委托代销商品(按成本计算) 贷:库存商品 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手续费确认为销售费用。 ②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也要看委托代销的方式是视同买断方式还是收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按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确认人账,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支付货款,收取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生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照售价/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新准则应用指南中有这样的描述:除同一控制下合并以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人”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在新会计准则中没有这类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明确依据,早期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第83号]要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按对外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即按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借记“应付利润”科目;按照应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应计销售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目前该规定仍适用,不过会计科目应按新准则调整.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指南》明确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财政部《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94)财会第31号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主要包括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产品。自产自用的产品在会计处理上应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移送使用时,应将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中,借记“在建工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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