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山西省电力公司

批准:曹福成

审定:张兴国史更林

审核:陈佩琳徐红利

会审:边江李鸣镝潘捷田俊杰郭一兵王瑞奇编写:田俊杰郭一兵边江潘捷王瑞奇李玺印李明李宏杰赵兴泉侯亮刘洋谢毅

包磊赵李宏郝春娟黄苏蕾罗韬安成万

薛永强

(本规程从批准之日起执行,原调度规程作废)

目录

第一篇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4)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调度管理机构 (5)

第三章电力调度管理的任务 (5)

第四章调度范围划分原则 (8)

第五章电力调度运行管理制度 (10)

第一节调度管理制度 (10)

第二节无人值班变电站调度管理 (13)

第三节重大事件汇报调度管理 (14)

第六章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14)

第七章系统运行方式的编制和执行 (17)

第一节系统运行方式管理 (17)

第二节年、月(季)度、日运行方式的编制要求 (18)

第八章电力平衡的调度管理 (20)

第九章电力系统频率、电压的调整 (21)

第一节系统频率和联络线潮流的调整 (21)

第二节无功功率平衡及系统电压的调整 (22)

第三节自动电压控制系统(AVC)的调度管理 (24)

第十章新建、改建和扩建设备投产的调度管理 (25)

第一节新设备投产的前期管理 (25)

第二节输变电设备基建改造期间的调度管理 (25)

第三节电网新设备投产启动的调度管理 (26)

第四节电网新设备启动原则 (28)

第十一章系统安全稳定的调度管理 (28)

第十二章低频低压减负荷的调度管理 (29)

第十三章机网协调运行管理 (30)

第十四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 (31)

第十五章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 (33)

第十六章电网调度通信运行管理 (35)

第十七章自动发电控制装置(AGC)运行管理 (36)

第十八章水电厂和地区小电厂(含自备电厂)的调度管理..37 第一节水库及水电厂调度管理 (37)

第二节地区小电厂(含自备电厂)的调度管理 (40)

第二篇调度操作管理规程 (41)

第十九章操作管理 (41)

第二十章操作制度 (43)

第二十一章系统并解列操作 (45)

第二十二章线路操作 (46)

第二十三章变压器操作 (47)

第二十四章母线、开关及刀闸操作 (49)

第三篇事故或异常处理规程 (51)

第二十五章事故处理原则 (51)

第二十六章线路开关跳闸的处理 (53)

第二十七章联络线过负荷的处理 (55)

第二十八章发电机事故或异常的处理 (56)

第二十九章变压器(高压并联电抗器)的事故或异常处理..57 第三十章母线故障的处理 (59)

第三十一章系统振荡故障的处理 (60)

第三十二章系统通讯及自动化系统异常的处理 (63)

第三十三章频率、电压异常的处理 (65)

第三十四章开关及刀闸异常的处理 (67)

附录一电力系统调度术语 (69)

附录二山西电力系统开关设备统一编号管理规定 (89)

第一篇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1.1为适应交流特高压大区联网运行,保障山西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提高电力工业能源使用效率,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的适用于电力工业的其它法规及标准。

1.3 本规程遵循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结合山西电力系统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山西电力系统调度管理工作。

1.4 本规程适用于山西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及其它活动中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1.5 山西电力系统是指由接入山西电网的发电、供电、用电等一次设备以及为保障其运行所需的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电力计量装置、电力市场和节能调度技术支持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等二次设备组成的统一整体。

1.6 电力调度机构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优质运行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机构,依法在电力系统运行中行使调度指挥权。

1.7 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运行管理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电力调度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使本级电力调度管理职能。

山西电力调度系统包括本省各级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

1.8 本规程是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运行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凡属山西电网统一调度的发电、供电、用电企业,必须遵守本规程。各运行单位的现场规程、规定等与本规程相抵触者,均应根据本规程予以修订,若有关条款涉及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权限时,必须事先得到相应认定。

1.9山西电力系统内电力生产运行单位的运行人员必须熟悉并遵守本规程,其他与电力生产运行有关的管理、技术和工作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1.9.1电力系统生产、计划、基建、检修、设计、科研等非电力调度系统部门在涉及省级电力调度机构业务管辖范围时,须遵守本规程。

1.9.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活动,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1.9.3任何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

1.10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山西省电力公司。

第二章调度管理机构

2.1 按照国家五级电力调度机构设置原则,山西电力调度机构设置采用三级制,即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省调)、省辖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市、区)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2.2 本省在太原、大同、忻州、朔州、阳泉、晋中、吕梁、临汾、运城、长治、晋城等市级供电分公司设地区电力调度所,在山西超(特)高压分公司、省调发电企业设立具有调度职能的机构。

2.3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原则上应设立调度运行、调度计划、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等专业管理部门,并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2.3.1 山西电力系统中的发电厂(直调大用户)应有负责运行管理的职能部门,设立与本省电力调度管理相适应的专业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2.4 山西省调是山西电力系统最高电力调度机构,是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运行指挥中心,并接受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国调)和华北电网有限公司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网调)的业务指导。

2.4.1国家五级电力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电力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

2.4.2 山西电力系统内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在运行中必须服从与调度管辖相对应的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

2.5 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的工作职责,由相应的供电公司制定,报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2.6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室及其相关设施应有两个不同路由电源点供电,并配备不间断电源和事故照明。

2.7 为有效应对严重自然灾害、战争等突发事件,保证提供不间断的电力调度指挥,有条件的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备用调度场所。

第三章电力调度管理的任务

3.1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的任务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和协调,领导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负责电力市

场运营,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3.1.1 根据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电力生产的特点,运用先进的自动化技术,依靠科学调度手段,不断提高调度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大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连续供电。

3.1.2 充分发挥电网内发、输、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用电需求。

3.1.3 发挥大电网的优势,优化资源利用,实现节能环保,使电网最大限度地处于经济运行方式。

3.1.4 使电网的频率、电压等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为用户提供品质优良的电能。

3.1.5 执行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负责电力市场运营。

3.1.6 依法管理电网,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保证各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3.2 电力调度管理包括下列主要工作:

3.2.1 省调的主要职能

3.2.1.1 负责编制和执行所辖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及调度计划。

3.2.1.2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操作,电网新、改、扩建设备的启动投产工作。

3.2.1.3 负责编制调度范围内的设备检修计划,批准设备检修申请。

3.2.1.4 负责指挥电力系统的事故处理,分析系统事故,制订并组织实施提高系统安全运行的措施。组织全省电力系统的反事故演习。

3.2.1.5 负责指挥山西电网频率调整和电压调整,控制山西电网与其它网、省(市)联络线的送受电力、电量。

3.2.1.6 负责山西电网经济(节能)调度管理及管辖范围内的网损管理,编制经济(节能)调度方案,提出降损措施,并督促实施。负责负荷预测及协调电力、电量短期交易。

3.2.1.7 负责与上级调度机构的业务联系,落实上级调度机构的管理要求,配合上级调度进行电网运行控制与调整以及事故处理。负责山西电力调度系统的专业管理,领导下级调度业务并对有关调度业务进行技术指导。

3.2.1.8 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电网“黑启动”方案,负责电力系统安全预案的编制,负责组织或参加系统性试验工作。

3.2.1.9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编号、命名;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委托,对其调度管辖的新设备提出编号、命名建议。

3.2.1.10 负责本调度机构管辖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以及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负责对下级调度机构管辖设备和装置的职能管理。

3.2.1.11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稳定管理。

3.2.1.12 负责编制山西电网年度事故拉闸限电序位和电网超计划用电拉闸限电序位,报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2.1.13 负责组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规划的编制工作。

3.2.1.14 负责编制管辖水电站水库发电调度方案,参与协调水电站发电与防洪、航运和供水等方面的关系。

3.2.1.15 负责收集、整理山西电网的运行资料,提供分析报告,负责组织实施提高电能质量、电网运行监控和调度管理水平的措施。

3.2.1.16 负责与并入山西电网的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参加与外省电网的联网方案的制定工作。

3.2.1.17 负责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山西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考核、上岗合格证书颁发等工作。

3.2.1.18 参与电网前期规划设计审查工作,对电力系统的长远规划、初步设计(包括新、扩、改建工程)提出意见和建议,。

3.2.1.19 参加拟定发供电量及电网联络线的送受电量计划、并逐月下达实施。监督发供电计划执行情况,严格控制按计划指标发电、用电。

3.2.1.20 根据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用电负荷分配指标,结合电网运行要求,下达并监督地区调度部门执行。

3.2.1.21 参与制定山西电网经济(节能)技术指标,加强电网运行经济(节能)分析,提出改善电网经济(节能)运行的措施。

3.2.1.22 协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涉及电网运行管理的其它工作。

接受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调度机构授权或委托的与电力调度相关的工作。

3.2.2 地调的主要职责:

3.2.2.1 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对县调的调度管理办法,并报省调备案。

3.2.2.2 参与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运行技术措施、规定。

3.2.2.3 维护山西电力系统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进行发电、供电管理,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信息。

3.2.2.4 组织编制和执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应报上级调度批准。

3.2.2.5 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3.2.2.6 指挥实施并考核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峰和调压。

3.2.2.7 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负责新设备的投产启动管理。

3.2.2.8 负责划分本地区所辖县调的调度管辖范围。

3.2.2.9 负责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事故拉(限)电序位表和超计划用电拉(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2.2.10 负责实施本地区电力系统和所辖县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3.2.2.11 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调度业务培训,负责地调调度对象的资格认证。

3.2.3 县调的主要职责:

3.2.3.1 负责本县(区)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县(区)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

3.2.3.2 维护山西电力系统和本县(区)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信息。

3.2.3.3 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县(区)电力系统的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应报上级调度核准。

3.2.3.4 根据上级调度的指令进行负荷控制和联络线潮流调整;指挥实施并考核本县(区)电力系统的调峰和调压。

3.2.3.5 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3.2.3.6 负责实施本县(区)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3.2.3.7 负责本县(区)电力系统调度业务培训,负责县(区)调调度对象的资格认证。

第四章调度范围划分原则

4.1 为使电力调度机构有效地指挥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凡并入本电网运行的发电、输电、变电、用电等相关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或管理方式,均应纳入相应的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管

辖范围。

4.2 省调调度管辖范围的设备分为“调度设备”和“管理设备”、“双重调度设备”和“代调设备”。

4.2.1 “调度设备”是指调度机构直接下令操作和调整的设备。

4.2.2 “管理设备”是指某些属下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设备,其状态(运行、热备用、冷备用、检修)发生变化时对主系统安全运行有重大影响,下级调度机构在下令操作前必须得到上级调度机构的批准或许可的设备。

4.2.3 “双重调度设备”是指电网中某些设备可以由两级调度机构直接下令操作的设备。下级调度机构改变设备运行状态时应得到上级调度机构的许可后方能进行操作。

4.2.4 “代调设备”是指电网中某些属上级(或其它)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设备,由上级(或其它)调度机构委托下级调度机构对其行使调度管辖。

4.3 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

4.3.1 凡直接接入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和部分110千伏系统的发电厂(包括火力、水力、风力、燃气、生物质发电),其发电设备(机、电、炉、主变)均属省调调度设备(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上述发电厂影响发电出力的辅机设备属省调管理设备、发电厂调度设备。

各电厂的厂用电系统和热力网的调度管理,均由电厂自行负责。

4.3.2 省调调度的发电机组励磁系统及其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调速系统、自动发电控制装置(AGC)、自动电压控制装置(AVC)、功角测量装置(PMU)属省调调度设备。

4.3.3 省调调度的发电厂、变电所(开闭站)的220千伏及以上母线(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属省调调度设备。220千伏直配变电站的220千伏母线由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

4.3.4 山西电网220千伏及以上的联络线、跨地区直配线路和省调发电厂并网联络线均属省调调度设备(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本地区220千伏直配线路、省调调度管辖发电厂并网的110千伏及以下联络线、母线由地调调度。

4.3.5 山西电网220千伏与110千伏电磁环网内的联络设备属省调调度设备。

4.3.6 不属总调管辖的省内500千伏输变电设备。

4.3.7 其运行状态的改变影响主系统运行方式的设备。

4.3.8 省调调度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远动装置和远动专用变送器、电量采集装置、电力数据网设备,以及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网控电气自动化、机组AGC及DCS接口设备属省调调度设备。

4.3.9 省调调度管辖的母线和输电线路配置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均属省调调度管辖,有关整定值由省调负责整定下达。省调调度管理的发电机、变压器、直配线路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由发电厂、地调根据省调下达的限额或运行规定负责整定。

4.3.10 变电站500千伏变压器属省调调度,220千伏变压器由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省调管理;若该主变涉及到省调调度管辖发电厂并网运行或影响主网中性点接地方式,需经省调管理。

接入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的无功补偿设备(调相机、电容器、静止补偿装置(SVC)等)属省调调度调度。

500千伏变电站站用变压器属地调调度,省调管理设备。22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站用变压器由地调调度管理。

4.4 地区调度管辖范围

4.4.1 除省调管辖设备外,本地区的所有发、变、输、配电设备(包括并网的用户自备电厂)。

4.4.2 跨地区的输、变电设备应由两地区共同制定调度管理细则,报省调备案。

4.4.3 省调委托的代调设备。

4.5 山西电网内的国调、网调调度设备管辖范围根据国调、网调的有关规定执行。

4.6 凡母线与其所联接的分路开关分别由两级调度管理的,其母线刀闸为双重调度设备。(对母线刀闸的调度权规定为:改变接入母线的方式时,由管理母线的调度下令;而分路开关的停送电需拉、合母线刀闸时,由管理该分路开关的调度下令)。

4.7 当用省调调度的母联开关、旁路开关代路地调调度的开关时,在代路期间,代路开关交由地调调度。代路过程的全部操作(包括二次设备)由地调负责操作。

地调应按有关规定向省调提出代路申请,省调调度员于代路前将母联开关或旁路开关转为申请中要求的状态后交与地调值班调度员。代路结束后,地调应将代路的母联开关或旁路开关恢复原状态后交还省调。

省调应定期发布属省调“调度设备”和“管理设备”明细表。

第五章电力调度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节调度管理制度

5.1.1 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负责指挥山西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按照调度管辖范围行使指挥权,同时接受国

调、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正确执行其调度指令。下级调度机构、并网发电厂、变电站(开闭站、监控中心、操作队)、直调用户的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严格尊守调度纪律,服从调度指挥。

5.1.2 省调值班调度员对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联系对象是:地调调度员、发电厂值长,超(特)高压、变电站、监控中心和操作队、直调用户主值及以上值班员。各单位应将有权发布和接受调度指令的人员名单及其变动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所属调度机构及有关单位。

5.1.3 地调调度员、省调发电厂、直调用户值长应持有省调颁发的调度系统持证上岗合格证,超(特)高压、变电站、监控中心和操作队人员应持有省公司颁发的上岗合格证。

5.1.4 省调值班调度员与其联系对象之间进行一般调度业务联系、发布(或接受)调度指令时,必须互报单位、姓名,使用普通话和统一的调度、操作术语,并严格执行发令、复诵、监护、汇报、录音和记录等制度。

5.1.5 发布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省调调度联系对象应对其汇报内容的正确性负责。

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变电站、监控中心值班员和操作队人员在调度关系上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接受并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

5.1.6 各单位调度联系人员在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时,应互通单位、姓名并复诵调度指令。经核对无误,省调值班调度员允许后立即执行,执行完毕后将指令执行情况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每项(条)调度指令的内容及执行情况均应记入调度日志或操作票中。

5.1.7 各单位调度联系人员不得拒绝或延误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当发生拒绝执行正确的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有意虚报或隐瞒的行为时,省调应立即组织调查,并根据《调度管理条例》对当事人及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人作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1.8 各单位调度联系人员在接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或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该调度指令有误时,应立即向发布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由其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撤销。如省调值班调度员重复该指令时,调度联系人员必须迅速执行;如执行该指令确会危及人身、设备的安全时,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各厂、站调度联系人员接到各级调度值班人员相互矛盾的调度指令时,应暂停执行该指令并向各级调度值班人员分别报告。

下级调度单位负责人对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可向省调提出,但在未作出答复前,现场值班员必须执行该指令。

5.1.9 属省调调度的任何设备(含一、二次设备),未经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现场值班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或改变设备的运行方式(对人身或设备有威胁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边处理边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

5.1.10 省调调度设备,其运行方式发生变化后对系统有较大影响时,省调应事先通知有关地调和厂站。

5.1.11 属上级调度的设备(包括与省调双重调度的设备),省内厂、站值班人员在接到上级调度的指令后或在操作前应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双重调度的设备,下级调度在下令操作前应征得上级调度的许可。

5.1.12 一经操作(如合环倒负荷等)便对系统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或引起地区负荷统计口径发生变化的非省调管辖设备,操作前必须征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5.1.13 省调值班调度员在系统重大事故或严重异常时,有权越级发布调度指令,操作非省调调度范围的设备,但事后应通知(汇报)有关调度。

5.1.14 现场值班人员应在接班后主动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主要设备异常运行状况和特殊问题。当发电厂和电网设备发生异常或遇自然灾害、气候突然变化时,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属上级调度管辖的设备发生异常时,有关值班人员在汇报上级值班调度员后,应立即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以便采取应急措施。

5.1.15 系统内主要发电厂和220千伏及以上枢纽变电站设备损坏或全站失电、300兆瓦及以上机组跳闸、网间联络线跳闸或电网解列、省调所辖各单位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中止对重要用户供电及重大自然灾害等,省调值班调度员要及时向相应的上级调度及有关领导汇报。

地调、发电厂调度管辖的设备发生重大事故(如设备损坏、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全站失电、误操作、人身伤亡、重大火灾、中止对重要用户供电等),值班人员应及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

5.1.16 上级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调度中心主任、副主任,调度处长)转达给值班调度员,非上述人员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员发布任何调度指令。

下级调度单位领导向其运行人员发布的指示如涉及省调调度管辖权限时必须经省调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才能执行。

5.1.17 省调调度设备应由省调直接调度,若受通信或其它原因限制时,可按委托调度方式进行调度管理。

5.1.18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应由专业技术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具有一定的现场实际工作经验和职业道德高尚的人员担任。值班人员在上岗之前必须经过培训和实习,考试、考核合格经批准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二节无人值班变电站调度管理

5.2.1 省调调度的变电站经省公司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批准后,方可实施无人值班。实施无人值班前应履行有关调度手续。

5.2.1.1 监控中心、操作队的调度业务按照调度管辖范围进行无人值班站的专业管理,无人值班站内的运行操作、事故及异常处理,按照调度管辖范围接受相应值班调度员统一指挥。

5.2.1.2 监控中心负责所管辖无人值班变电所的运行监视、信息记录、设备操作及事故处理等工作,对现场设备运行状态的正确性负责。

5.2.2 正常调度操作

5.2.2.1 凡涉及无人值班站的申请票或操作任务由省调通知监控中心,正式操作指令发至变电站操作队。

5.2.2.2 操作前,操作人员应提前到达变电站,根据现场设备的实际情况,认真审核操作票,确保正确无误,具备操作条件后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5.2.2.3 遇有临时操作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先通知监控中心派人到相关变电站,操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与省调值班调度员联系。

5.2.2.4 监控中心可进行遥控拉合开关(断路器)的单一操作,其它操作原则上必须到现场操作。

其它未涉及内容按第二篇“调度操作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5.2.3 异常及事故处理

5.2.3.1 系统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迅速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无人值班变电站的保护动作、开关跳闸及潮流变化情况,并立即派人去现场检查设备。

5.2.3.2 当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按现场运行规程或事故处理规程进行事故处理,事后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检查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其它未涉及内容按第三篇“系统事故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重大事件汇报调度管理

5.3.1 各级值班调度员遇有重大事件时,应严格按照上级调度关于重大事件汇报的规定执行。

遇有本地区发生重大事件时,地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向省调电话汇报事件的简要情况,不得拖延。并在4小时之内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报省调。

在发生严重电网事故或受自然灾害影响,恢复系统正常方式需要较长时间时,应随时向上级值班调度员汇报恢复情况。

5.3.2 重大事件分为:

5.3.2.1 电网事故:电网非正常解列、系统振荡、大面积停电事故,由于电网事故造成重要用户停、限电,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

5.3.2.2 厂站事故:110千伏及以上发电厂、变电所发生全厂(站)停电,主要设备损坏。

5.3.2.3 人身伤亡:各生产运行单位在管辖范围内运行中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5.3.2.4 自然灾害:水灾、火灾、风灾、地震、冰冻及外力破坏等对电力生产造成重大影响。

5.3.2.5 调度纪律:调度系统(含厂站运行人员)违反调度纪律和规程规定的重大事件。

5.3.2.6 人员责任:发生误调度、误操作等人员责任事故。

5.3.2.7 重要事件:上级领导视察调度中心及发表的重要指示、调度室搬迁、备用调度室启用、调度联系电话变更等。

5.3.3 汇报的主要内容:

5.3.3.1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情况。

5.3.3.2 事件经过,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

5.3.3.3 重要设备损坏情况、对重要用户的影响。

5.3.3.4 系统恢复情况等。

第六章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6.1 电力系统的主要设备实行计划检修。设备检修计划应依据设备健康情况和《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和《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等有关规程、规范、标准等所规定的检修周期及工期进行编制。

6.2 设备检修计划按时间分为年度、季度、月度和日检修计划。年、月(季)度检修计划应从设备健康水平并结合电力供需平衡的要求出发,由省调会同省公司有关部门组织所辖各发供电单位编制,经省公司领导批准后下达。

6.3 电网设备的检修分为计划检修(含节日检修)、临时检修(含事故检修)。按检修设备分为:发电、变电、输电、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设备等。

计划检修指电网设备列入年度、月(季)度有计划进行的检修、维护、试验等。

临时检修指电网设备非计划性检修,如因设备缺陷处理、设备故障检修、事故后设备检查等。

6.4 各发供电单位的下月度检修计划(包括停、送电方案和措施)建议,应在每月10日前报省调,经统一平衡批准后于25日前下达。

年度检修计划,各发供电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次年检修计划报省调,经统一平衡批准后于12月25日前下达。

由上级调度管辖的设备的年、月度检修计划,由省调按照上级调度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报送。

6.5 各地调和发电厂、直调用户应按规定格式报送设备检修计划,主要内容有:停电厂站、停电设备、停电范围、工作内容、停电开始时间、停电结束时间、备注(送电方式和要求:是否要冲击、核相、测向量、带负荷试验等,必要时应报送方案)。

6.6 执行月度检修计划时,产权单位的调度部门或电厂仍需在检修工作开始前两天的11点以前正式向省调提出申请,省调在前一天17点以前答复。双休日和下周一的检修工作应在上周四11点以前提出申请。法定节假日设备检修、500千伏设备或因设备检修需进行复杂的倒闸操作及改变较大的运行方式时,应在检修前三天提出申请,前一个工作日批复。

6.7 设备检修申请和开工、竣工手续,均由设备运行单位所在的调度机构或电厂值长向省调值班调度员办理。

已批准的设备检修,因故不能按期进行时,产权单位的调度部门或电厂值长必须向省调值班调度员办理改期(延期)手续。未经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不得擅自将已批准的设备检修改期(延期)。

6.8 检修申请虽已批准,但在批准的停运时间之前,申请单位还应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该检修项目是否按时进行,下级调度和现场运行人员在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操作指令之后,才能进行相应的操作。

6.9 基建施工单位要求运行设备停运,必须纳入设备所属调度管辖机构的设备检修计划,并经所属调度管辖机构办理设备停运报批手续。

6.10 检修设备恢复送电时,如需进行有关试验(冲击、核相、保护测向量、带负荷试验等),申请单位除在设备检修申请票中明确

外,还应将试验方案与试验设备检修申请票一并报省调。

6.11 原定停用的计划检修设备如因某种原因,在预定的时间未转入相应状态,则应将原定检修时间缩短而投入运行的时间不变。如须更改检修内容或延迟设备投入运行的时间,则必须经所属调度机构批准。

已开工的设备检修因故不能按期竣工,产权单位的调度部门或电厂值长应在原批准的计划工期结束前一天12时前办理 (工期一天者,应在当日12时前办理)设备检修延期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延期。

6.12 临时性检修申请,产权单位的调度部门或电厂值长可以随时向值班调度员提出。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当值可以完工且对系统供电及运行方式无明显影响的设备检修,并作好记录。但对系统有较大影响时必须在6小时前向值班调度员办理申请手续。

事故检修申请,产权单位的调度部门或电厂值长可随时向值班调度员提出,值班调度员可先批准其故障设备检修开工,但应在紧急停运后4小时内补办事故检修申请票手续。

6.13 省调管辖范围的输变电设备带电作业,原则不纳入月度检修计划,但对电网安全运行有较大影响时必须在作业前两个工作日11时之前办理申请票手续。在省调批复并调度员许可后方可进行带电作业。

6.13.1 网调管辖范围的输变电设备带电作业,纳入月度检修计划,在作业前两个工作日11时之前向省调上报申请票。

6.13.2 带电作业应在良好的天气下进行,如遇雷雨、大风、雪、雾或者不符合带电作业要求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13.3 带电作业的线路突然停电以后,相关调度应尽快与工作负责人联系,调度部门未与工作负责人取得联系前不得强行送电。

6.14 设备检修的计算时间是从设备从电网中断开开始,到设备重新投入电网运行或转备用时为止。断开设备和投入运行所进行的一切操作时间和机炉停后冷却时间、锅炉点火及汽机冲转时间以及大修后的试运行和其它试验时间等均应算在检修工期内。

电力线路检修时间的计算是从线路转为检修状态(开关、刀闸断开、线路出口处接地后)开始,到值班调度员得到有关线路检修人员离开现场并拆除工作安全措施、“可以送电”的报告时为止。

6.15 发电厂、变电站设备(如开关、刀闸等)检修的安全措施由值班人员负责安装和拆除,只有在值班人员拆除了自行安装的安全措施后,才能向值班调度员报告检修完工。

线路工作时,拉、合线路出口处的接地刀闸(接地线)应按照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执行。检修现场的安全措施及接地线等由现场工作人

员负责安装和拆除。

6.16 调度部门已批准的检修工作,必须在得到值班调度员的操作指令后才能进行设备的停运操作。对已停电的设备,在未获得调度许可开工前,应视为有随时来电的可能,严禁自行进行检修。严禁在未经申请、批准及下达开工令的停电的设备上工作。设备检修开工后,未经值班调度员的同意不得随意进行申请票中工作内容以外的工作。

6.17 在设备检修期间,因系统特殊需要,省调值班调度员有权终止或缩短检修工期,尽快使设备投入运行或转入备用。

第七章系统运行方式的编制和执行

省调应根据电力负荷需求、设备检修计划、新(扩、改)建工程进度等,制定年度运行方式和月(季)、日调度计划。其中除日调度计划由省调批准外,其余均需经省电力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一节系统运行方式管理

7.1.1 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节能环保的原则,保证电能质量和电网稳定运行,应充分发挥本网内发电、输电、变电设备的能力,满足社会用电需求。

7.1.2 根据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山西电网各级调度机构根据本地区电网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编制电网的年度、月度运行方式,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7.1.3 电网正常运行方式编制应遵循下列要求:

电网具有足够的备用容量。

7.1.3.1 编制运行方式时应留有足够的负荷备用容量、事故备用容量和检修备用容量。系统的总备用容量不小于最大负荷的15%。各种备用容量宜采用如下标准:

负荷备用容量:一般为最大负荷的2%~5%,低值适用于大系统,高值适用于小系统;

事故备用容量:一般为最大负荷的10%;但不小于电网中一台最大机组的容量;

检修备用容量:应结合电网负荷特点、水火电比例、设备健康水平、运行及检修队伍素质等情况确定。一般为最大负荷的8%~15%。

7.1.3.2 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基本要求,保证电网稳定运行。

7.1.3.3 短路电流不超过断路器的额定遮断电流。负荷电流不超过输变电设备所允许的安全电流。

7.1.3.4 满足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配合要求。

7.1.3.5 系统内各电压监视中枢点的电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7.1.3.6 系统运行最大可能的经济性并核定电力市场运营的安全要求。

7.1.4 发电厂的发电负荷曲线以省调核准的机组最大、最小技术出力为依据。当机组技术出力发生变化不能完成电网调峰任务时,电厂应于前一工作日11时前向省调提出申请,否则省调仍视其技术出力不变。

各电厂应严格执行省调下达的日发电曲线。遇到特殊情况需改变发电曲线时,必须征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7.1.5 当系统实际运行方式与调度日计划有较大出入时,省调值班调度员有权修改日调度曲线和机炉开停计划,以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7.1.6 地区电网的正常电气接线方式应与主系统的正常接线方式相适应,并经地区分管领导批准,报省调备案。如不适应,则必须事先征得省调的同意。

发电厂高压厂用系统的正常接线方式,应报省调备案

7.1.7 为了准确地掌握系统负荷资料,省调应定期组织电网潮流实测,各发供电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节年、月(季)度、日运行方式的编制要求

7.2.1 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应包括:

7.2.1.1 上年度220千伏及以上电力系统新(扩、改)建发、输、变电项目投产情况。

7.2.1.2 上年度220千伏及以上电力系统发、输、变电规模。

7.2.1.3 上年度电网安全生产情况分析。

7.2.1.4 上年度电网存在的主要问题。

7.2.1.5 本年度220千伏及以上电力系统新(扩、改)建发、输、变电项目投产计划及设备规范。

7.2.1.6 主要设备A、B、C、D等检修计划进度表。

7.2.1.7 发电设备可调出力表。网间联络线送受电力计划。

7.2.1.8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年最大负荷预计、新设备预投产日期、发电设备可调出力表、向省外供电计划及设备检修进度表,按月(季)编制本年度有功电力平衡表。

7.2.1.9 本年度系统正常方式、重要检修方式的潮流及安全分析。

7.2.1.10 系统稳定分析及采取的安全控制措施。

7.2.1.11 系统无功电压及网损计算分析。

7.2.1.12 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运行方式和低频、低压减负荷整定方案。

7.2.1.13 年度运行方式有关规定及经济调度方案。

7.2.1.14 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

7.2.1.15 调度管辖的厂、站母线最大短路容量表和母线正常联接方式。

7.2.1.16 山西电网省调调度和调度管理范围划分。

7.2.2 电网月(季)度运行方式应包括下列内容:

7.2.2.1 月(季)度全网最大用电负荷预测。

7.2.2.2 月(季)度网间联络线送受电计划。

7.2.2.3 月(季)度全网各发电厂机组检修计划和发电量计划。

7.2.2.4 月(季)度全网主要电气设备的检修计划。

7.2.2.5 月(季)度全省发供电力电量平衡方案。

7.2.2.6 电网重大方式和特殊运行方式的安全校核。

7.2.3 电网日运行方式应包括下列内容:

日运行方式应在月(季)运行方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用电负荷需求、备用容量、经济调度、燃料供应、近期水情、设备能力及检修情况等因素进行编制,内容包括:

7.2.3.1 山西电网96点用电负荷预测和母线负荷预测曲线。

7.2.3.2 网间联络线96点送受电计划曲线。

7.2.3.3 全省各发电厂96点有功出力和日发电量计划。

7.2.3.4 全省各地区正常供电负荷指标和发供电平衡方案。

7.2.3.5 电气设备检修计划(含运行方式安排、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变更、对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设备的影响、安全措施和预案等)申请的审核、批复。

7.2.3.6 全省各发电厂机炉运行、启停、检修、备用等计划申请的审核、批复。

7.2.3.7 新建、改建、扩建设备投运计划及调度实施方案。

7.2.4 在重要的法定节假日,或电网运行方式或潮流有重大变化时,省调还应编制特殊运行方式:

7.2.4.1 系统负荷(曲线)预测;

7.2.4.2 机炉运行计划与发电功率曲线;

7.2.4.3 系统主要设备检修安排;

7.2.4.4 对重大庆典活动及重要用户的保电措施;

7.2.4.5 重要方式的安全措施和预案。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引用标准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研究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2005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 国家电网公司——2009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 国家电网公司——2009《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2005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国家经贸委——2001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DL/T587—2007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DL/T516—2006 《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 ——DL/T544—94 《电力系统微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DL/T545—94 《电力系统载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DL/T546—94 《电力系统光纤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DL/T547—94 《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 ——DL/T548—94 《关于加强电力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能源部——1988 《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华东电力集团公司——1993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5号——2005《节能发电调度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改能源〔2007〕3523号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2号——2006 《电网运行准则(试行)》 ——DL/T 1040—2007

广东电网公司新设备并网启动管理细则教材

广东电网公司新设备并网启动管理细则 广东电网公司统一编码: Q/CSG-GPG 2 12 001-2014 2014/05/12印发封面2014/05/12实施

本制度信息 、 董俊宏李于达 2014/05/12印发制度信息2014/05/12实施

广东电网公司新设备并网启动管理细则 1总则 本细则主要明确广东电网公司新设备并网启动管理职责,规范并网管理流程,适用于广东电网公司新设备并网启动管理。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新设备并网启动投运阶段,即包括新设备的年度投产计划安排到并网启动投产的全过程。广东直调系统新设备并网启动投运涉及到的有关调度机构、新设备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安装单位、调试单位、设备运维单位相关人员均应执行本细则。 凡涉及属广东中调调管,但属广州、深圳供电局运行维护的设备,均应执行本细则,广州、深圳中调相关工作参照地调执行。 地、县级供电局新设备并网启动工作可参照本细则相关要求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 3.1.引用文件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15号令)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电网运行准则(DL/T1040)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 3.2.应用文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系统运行并网管理规定(Q/CSG212003-2013)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二次系统管理规定(Q/CSG212001-2013)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管理规定(Q/CSG213001-2014) 中国南方电网调度工作评价标准(广电调控安【2014】1号) 3

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Q/CSG-GPG 2 12 001-2011) 4术语和定义 4.1.新设备 在本细则中,新设备由指广东中调调管的基建设备以及经大修、技改后设备性能参数、回路发生重大改变的一次、二次新增并网接入设备。 4.2.工程 指基建工程、技改工程和用户工程的统称。基建工程归口基建部管理,技改一次工程归口生产设备管理部管理,技改二次工程归口系统运行部管理,用户工程归口市场营销部管理。 4.3.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指广东电力系统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包括中调、地调、县调等各级调度机构。 4.4.工程管理部门(单位) 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工程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对中调调管范围设备而言,工程管理部门包括省公司基建部、省公司生产设备管理部、市场营销部,工程管理单位包括供电局和中调直调电厂;对地调调管范围设备而言,工程管理部门包括本单位基建部、设备部、市场营销部等,工程管理单位包括直属县局、地调直调电厂。 4.5.启动验收委员会 指新设备启动验收、启动投产、试运行、移交生产阶段设置的最高指挥机构。启委会的人员组成及运转执行公司相关规定。 5职责 5.1.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5.1.1.负责调管范围内新设备投产的相关专业调度管理工作。 5.1.2.评估工程管理部门(单位)新设备投产的准备工作是否满足调度管 理要求,对不满足调度管理要求的新设备投产可不批准启动申请,杜绝电网运行安全隐患。 5.1.3.负责制定电网运行方式以配合新设备的投产,协调施工方案并制定 4

江苏省电力公司《电气设备倒闸操作规范》

江苏省电力公司《电气设备倒闸操作规范》 为了更好地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进一步规范电气设备倒闸操作,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的安全,提高管理水平,特制订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电气倒闸操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基本步骤、遥控操作以及操作票的管理等。对倒闸操作的发受令、填票、审核、执行、复查、总结等全过程作了具体的规定。 1.2 倒闸操作是电气设备状态的转换、变更一次系统运行结线方式、继电保护定值调整、装置的起停用、二次回路切换、自动装置投切、切换试验等所进行的操作执行过程的总称。 1.3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管辖范围内调度、500kV及以下变电所、配电网和发电厂升压站所有电气设备的倒闸操作及管理。 1.4 本规范如与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等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 引用标准 2.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408-91 2.2 《国调中心调度规程》 2.3 《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2.4 《江苏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2.5 华东电网500千伏变电所“两票”执行规定(试行)(1993年) 2.6 苏电安[1998]300号文《关于电气操作票、工作票执行和合格率统计办法的规定》 2.7 江苏省电力公司《无人值班变电所运行管理导则》(苏电生字[1999]1133号文) 2.8 华东《关于加强供电运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3 常用操作术语 3.1 常用操作标准设备名称 主变,所用变(厂变),开关,闸刀(刀闸),接地闸刀(刀闸),母线, 线路,压变,流变,电缆,避雷器,电容器,电抗器, 消弧线圈,令克(跌落熔断器),保护 3.2 常用操作术语 3.2.1 开关、闸刀(刀闸)、接地闸刀(刀闸)、令克:合上、拉开 3.2.2 接地线:装设(挂)、拆除

江苏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省电力公司 二○○五年十月

编写:管益斌彤金逸高庆海、严国平余荣云汇群元良 小勇 会审:黄强崔恒志大雁勇王小英国平罗建裕翟学锋 月亮苏大威吴蔡斌 复审:华伟斌金官江志平 莫来恩 审定:鲁庭瑞 批准:胥传普

省电力公司文件 苏电调交[2005]1541号 关于颁发《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通知 各供电公司、发电厂、500kV输变电运检中心: 为加强电力系统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适用于电力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电网实际情况,我公司对一九九七年四月颁发的《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重新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多次组织有关领导、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认真的讨论,并广泛征求全省统调发电企业和地区供电公司的意见,现正式颁发。希各单位组织学习,结合实际对现场运行规程作相应修改。 本规程自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原《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将意见返回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附件:《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颁发调度规程通知 抄报:华东电网、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抄送: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2005年10月24日印发打字:莹校对:江志平印数:100份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节引言 (1) 第二节调度管理机构 (1) 第三节调度管理的基本任务 (2) 第二章调度管辖围划分的原则 (3) 第三章调度管理 (4) 第一节调度管理制度 (4) 第二节无人值班变电所调度管理 (4) 第三节重大事件汇报制度 (5) 第四章系统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 (6) 第一节系统运行方式管理 (6) 第二节年度运行方式的编制要求 (6) 第三节日常运行方式管理 (8) 第四节特殊时期运行方式管理 (8) 第五章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9) 第一节设备检修管理的围 (9) 第二节设备检修计划的管理 (9) 第六章并网调度管理 (11) 第一节并网管理 (11) 第二节并网调度协议 (11) 第三节并网运行技术条件和标准 (11) 第七章新设备接入系统运行的管理 (13) 第一节新设备接入系统的管理 (13) 第二节电网新设备启动原则 (14) 第八章系统频率的调度管理 (17) 第一节正常运行时的频率调整 (17) 第二节发电机组调节性能的调度管理 (17) 第三节系统运行备用管理 (18) 第九章系统无功电压网损的调度管理 (19) 第一节管理职责与分工 (19) 第二节正常运行电压管理 (19) 第三节自动电压控制系统的调度管理 (20) 第四节网损管理 (21) 第十章调度操作管理 (22) 第一节一般原则 (22) 第二节基本操作 (23) 第十一章系统稳定运行的管理 (26) 第一节原则和规定 (26) 第二节稳定计算 (26) 第三节稳定限额及管理 (26) 第四节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管理 (27) 第十二章系统事故处理 (29) 第一节系统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29) 第二节频率异常的处理 (29) 第三节电压异常的处理 (30) 第四节线路事故的处理 (31)

调度规程多选题

三、多选题: 1.电网发生事故时,运行值班人员应迅速正确地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哪些情况。 () A.跳闸开关(名称、编号)及时间、现象; B.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动作情况,故障录波及测距; C.表计摆动、出力、频率、电压、潮流、设备过载等情况; D.人身安全和设备运行异常情况。 E.事故处理经过 标准答案:A、B、C、D ; 出题依据:规程第170条 2.根据( )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制订山东电网调度规程。 A、《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B、《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C、《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D、《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标准答案:A、B; 出题依据:规程第1条 3.电网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动作后,值班人员应将(),报告地调值班调 度员。 A、动作时间 B、切除线路条数 C、切除负荷数 D、受影响重要用户 标准答案:A、B、C; 出题依据:规程第71条 4.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山东电网调度规程的人员有:() A、山东电网各级调度人员 B、变电监控中心(变电站)运行人员 C、发电厂值长及电气运行人员 D、各级有关领导、技术人员 标准答案:A、B、C、D; 出题依据:规程第6条 5.提检修申请时应说明:()主要项目、综合出力、紧急恢复备用时间以及对电网

的要求(送电是否需要核相、保护测方向)等。未经申请及批准手续,不得在设备上工作。 A、停电范围 B、检修性质 C、检修时间 D、安全措施 标准答案:A、B、C、; 出题依据:规程第35条 6.调度设备管辖范围划分为:() A、省调管辖设备 B、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 C、地调管辖设备 D、省调许可设备 标准答案:A、B、C、D、;出题依据:规程第10,11,12,13条 7.新机组应不迟于移交试生产后的一个月完成电网要求的下列试验:() A、一次调频试验 B、自动发电控制(AGC)试验 C、发电机进相试验 D、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试验 E、电网要求的其他试验 标准答案:A、B、C、D、E; 出题依据:规程第58条 8.值班调度员在操作前应与有关单位联系,确认无问题后在操作。倒闸操作应尽量避 免在()时进行。 A、交接班 B、高峰负荷 C、夜间 D、恶劣天气 标准答案:A、B、D; 出题依据:规程第86条 9.()设备检修工作到期不能竣工者,工作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向省调提出延期 申请。

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广东电网公司 二○○六年七月

本规程由下列人员编写审批 批准:陈荣真 审核:张文峰;李剑辉 初审:唐卓尧;吴烈鑫;庞新穗 编写:杨开平;陈慧坤;林少华梁俊晖;刘嘉宁;李力; 张荫群;李扬絮;李新超;马煜华;高志华;黄明辉 陈志光;卢建刚;赵小燕

第一章总则 (5) 第二章电力调度管理 (6) 第一节电力调度管理的任务 (6) 第二节中调、地调的主要职责 (6) 第三节中调调度管辖范围 (7) 第四节调度管理制度 (8) 第五节中调值班调度员职责 (9) 第六节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 (10) 第七节发、购电管理 (11) 第八节负荷管理 (12) 第九节设备检修管理 (12) 第十节系统频率管理 (15) 第十一节电压与无功功率的调度管理 (17) 第十二节无人值班变电站的管理 (19) 第三章电力系统稳定管理 (20) 第四章水库调度管理 (22) 第五章发电机组并网管理 (24) 第一节机组并网运行要求 (24) 第二节并网调试要求 (24) 第六章电力系统运行操作 (25) 第一节操作管理制度 (25) 第二节系统基本操作 (27) 第七章系统事故处理 (31) 第一节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 (31) 第二节线路事故处理 (32) 第三节发电机事故处理 (33) 第四节变压器事故处理 (33) 第五节线路高抗事故处理 (34) 第六节开关异常处理 (34) 第七节母线事故处理 (35) 第八节串联铁磁谐振处理 (35) 第九节系统振荡事故处理 (35) 第十节系统低频振荡事故处理 (36) 第十一节通信中断的处理 (36) 第十二节中调EMS失灵的处理 (37) 第十三节区域电网解列事故处理 (37) 第十四节系统“黑启动”的一般原则 (37) 第八章继电保护装置的调度管理 (38) 第一节继电保护管理的一般原则 (38) 第二节纵联保护运行管理 (39) 第三节线路重合闸管理 (40) 第四节母线保护管理 (40) 第五节旁路代路管理 (40) 第六节其他运行要求 (41)

Q/GDW_215-2008_《电力系统数据标记语言-E语言规范》及编制说明

ICS35.040 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 Q/GDW215—2008 电力系统数据标记语言 ——E语言规范 Data Markup Language for Electric Power System ——E Language 2008-××-××发布2008-××-××实施 国家电网公司发布

Q / GDW215 —2008 目次 前言································································································································································I I 1 范围 (1) 2 符号定义 (1) 3 基本语法 (1) 4 扩展语法 (4) 附录A(参考性附录)E语言数据样例 (8) 附录B(规范性附录)属性类型和量纲标准 (10) I

Q / GDW215 —2008 II 前言 电力系统数据标记语言——E语言规范(以下简称“E语言”)是在IEC 61970–301电力系统公用数 据模型CIM(Common Information Model)的面向对象抽象基础上,针对CIM在以XML方式进行描述时的效率缺陷所制定的一种新型高效的电力系统数据标记语言。 E语言的命名源于Easy(简单)、Efficiency(高效)、Electric-power(电力)3个英文词头,它将电力系统传统的面向关系的数据描述方式与面向对象的CIM相结合,既保留了面向关系方法的高效率,继承了其长期的研究成果,又吸收了面向对象方法的优点(如类的继承性等),具有简洁、高效和适用于电力系统的特点。 E语言是一种标记语言,具有标记语言的基本特点和优点,其所形成的实例数据是一种标记化的纯文本数据。E语言通过少量标记符号和描述语法,可以简洁高效地描述电力系统各种简单和复杂数据模型,数据量越大则效率越高,而且E语言比XML更符合人们使用的自然习惯,计算机处理也更简单。 E语言与XML均一致地遵循CIM基础对象类,以E语言描述的电力系统模型与以XML语言描述的电力系统模型可进行双向转换。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江苏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辛耀中、林峰、陶洪铸、倪斌、彭清卿、李毅松、石俊杰、崔恒志、苏大威

电网调度简答题

电网调度简答题

电网调度简答题

1.简述电网调度机构的作用?电网调度机构是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本级电网经营企业直接领导。 2.简述省调管辖设备划分原则?山东电力系统内,除上级调度机构管辖外的以下设备为省调管辖设备: (1).单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发电机组。; (2).主要发电厂的主要设备; (3).装机容量超过10MW的并网风电场; (4).500kV变电站的主要设备; (5).220KV变电站中存在稳定问题的220KV母线和出线6条及以上的重要220KV母线 (6).500KV线路,跨地区的220KV线路。 (7).省调管辖设备配置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以及有关的自动化,通信设备,机组渋网保护以及有关的调节控制系统。 3.简述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划分原则?省调管辖设备中,状态变化对系统运行方式影响不大的发、输电设备,可委托地调代管。如:部分发电厂设备、风电场,部分跨地区的220KV线路。 4.简述地调管辖设备划分原则?地区电网内非省调管辖的主要发、输、变电设备。 5.简述省调许可设备划分原则?地调管辖设备中,其操作对省调管辖范围内的发、输、变电设备或对系统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的,列为省调许可设备。 6.简述与省调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有何规定? 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及调度术语,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受令单位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 7.简述各级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或者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时怎么办? 各级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时或者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当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报告,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坚持该指令时,接令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执行,但是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者电网安全时,运行值班人员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8.简述省调批准的设备检修时间如何计算? (1).发电机组检修时间从设备断开,省调值班调度员下开工令时开始,到设备重新投入运行达计划出力并报竣工或

江门电力系调度规程

江门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供电局统一编码: Q/CSG-GPG-JM 2 SP-XT 002-2015 2015/3/12印发封面2015/3/16实施

批准:欧郁强 审定:邱玩辉 初审:胡少强、李彬蔚、范继新 编写:罗振威、黄志强、梁广宇、黄晓光、黄国政、余子勇、易杰华、杨根明、 张俊华

目录 1 总则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电力调度规则 (2) 4 并联网管理 (6) 5 调度运行管理 (11) 6 监视控制管理 (35) 7 发电调度管理 (35) 8 运行方式管理 (40) 9 电网安全风险管理 (46) 10 应急管理 (48) 11 继电保护管理 (49) 12 安全自动装置管理 (56) 13 电力通信管理 (58) 14 调度自动化管理 (61) 15 附录 (64)

江门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1 总则 1.1为规范江门地区调度管理工作,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并结合江门电力系统实际特点和发展情况制订本规程。 1.2江门电力系统是指江门市境内(包括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开平市、台山市、鹤山市、恩平市)的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备和为保证这些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电力通信及计量系统等辅助设备组成的电能生产、输送、分配、使用的统一整体。 1.3江门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简称江门地调)是江门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作为江门电力系统调度运行指挥管理的职能机构,依法在电力系统运行中行使调度权。凡并入江门电力系统的发、供、用电设施,必须服从江门地调的指挥,地调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巡维单位,必须服从江门地调的统一调度。 1.4江门电力系统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1.5本规程是江门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基本规程。江门电力系统内各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均须遵守本规程。 1.6配网调度管理工作应按照《江门地区配网调度规程》实施。 1.7本规程如与上级的调度规程有矛盾,按上级规定执行。江门电力系统内各单位制定的运行规程、规定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1.8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供电局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 2.2《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5号) 2.3《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Q/CSG212045-2011) 2.4《南方电网调度运行操作管理规定》(CSG/MS 0813-2005) 2.5《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Q/CSG-GPG 2 12 001-2011)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石化分公司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2008年10月01日发布2008-10-01执行

******分公司生产管理 目录 1.总则 (1) 2.调度的任务和职责 (2) 3.调度管理 (3) 4.系统设备检修 (5) 5.新建或改扩建设备投运 (7) 6.电力系统操作 (8) 7.调度人员交接班 (13) 8.调度素质要求 (14) 9.调度室其他有关制度 (15) 10.其他相关运行管理 (16)

**分公司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2008-10-01 1.总则 1.1为加强**石化电力系统调度管理工作,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电力系统运行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和**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规定》,结合公司电力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所称电力系统包括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备正常运行所需要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施等,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完整系统。 1.3****股份公司**分公司生产管理部电力调度(简称公司电调) 负责公司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工作,其管辖范围包括:炼油分部区域化工分布区域动力厂港口分部铁运分部机械厂矿业公司电力系统的0.4kV进线与联络和6kV及以上设备。凡接入公司电力系统的所发、供、用电单位必须服从公司电调统一调度管理。 1.4 各级电气运行、管理人员必须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调度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

电网调度简答题

1.简述电网调度机构的作用?电网调度机构是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本级电网经营企业直接领导。 2.简述省调管辖设备划分原则?山东电力系统内,除上级调度机构管辖外的以下设备为省调管辖设备: (1).单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发电机组。; (2).主要发电厂的主要设备; (3).装机容量超过10MW的并网风电场; (4).500kV变电站的主要设备; (5).220KV变电站中存在稳定问题的220KV母线和出线6条及以上的重要220KV母线 (6).500KV线路,跨地区的220KV线路。 (7).省调管辖设备配置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以及有关的自动化,通信设备,机组渋网保护以及有关的调节控制系统。 3.简述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划分原则?省调管辖设备中,状态变化对系统运行方式影响不大的发、输电设备,可委托地调代管。如:部分发电厂设备、风电场,部分跨地区的220KV线路。 4.简述地调管辖设备划分原则?地区电网内非省调管辖的主要发、输、变电设备。 5.简述省调许可设备划分原则?地调管辖设备中,其操作对省调管辖范围内的发、输、变电设备或对系统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的,列为省调许可设备。 6.简述与省调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有何规定? 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及调度术语,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受令单位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

7.简述各级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或者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时怎么办? 各级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时或者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当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报告,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坚持该指令时,接令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执行,但是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者电网安全时,运行值班人员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8.简述省调批准的设备检修时间如何计算? (1).发电机组检修时间从设备断开,省调值班调度员下开工令时开始,到设备重新投入运行达计划出力并报竣工或转入备用时为止。设备投入运行所进行的一切操作、试验、试运行时间,均计算在检修时间内。2.输变电设备检修时间从设备断开并接地,省调值班调度员下开工令时开始,到省调值班调度员得到“××设备检修工作结束,检修人员所挂地线全部拆除,人员已撤离现场,现在可以送电”的汇报为止。 申请时间包括停、送电操作及检修时间。 9.简述哪些指令使用逐项指令? 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配合操作或需要根据前一项操作后对电网产生的影响才能决定下一项操作的,必须使用逐项指令; 10.简述哪些指令采用综合指令?凡不需要其它单位配合仅一个单位的单项或多项操作,可采用综合指令。 11.简述接地刀闸(地线)管理有何规定?1凡属省调管辖线路出线刀闸以外的省调值班调度员下令操作的线路接地刀闸(地线),由省调操作管理;2出线刀闸以内的接地刀闸(地线),由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操作管理;3检修人员在线路上装的工作地线,由检修人员操作管理。 12.简述复诵指令制有何规定?接受操作预告、操作指令和收听操作汇报的运行值班人员,都必须复诵。操作指令复诵无误方可执行。下令者只有得到直接受令者完成指令的汇报时,指令才算执行完毕。 13.简述变压器并列运行的条件有哪些?

电气设备倒闸操作规范

电气设备倒闸操作规范 为了更好的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进一步用规范电气设备倒闸操作,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的安全,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1.1 本规程规定了电气倒闸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基本步骤、遥控操作以及操作票的管理等。对倒闸操作的发受令、填票、审核、执行、复查、总结等全过程作了具体的规定。 1.2 倒闸操作时电气设备状态的转换、变更一次系统运行结线方式、继电保护定值调整、装臵的启停用、二次回路切换、自动装臵投切、切换试验等所进行的操作执行过程的总称。1.3 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电力公司管辖范围内调度、500KV 及以下变电所、配电网和发电厂升压站所有电气设备的倒闸操作和管理。 1.4 本规范如与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等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 引用标准 2.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408 -91 2.2 《国调中心调度规程》 2.3 《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2.4 《江苏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2.5 华东电网500 千伏变电所“两票”执行规定(试行)(1993 年) 2.6 苏电安[1998]300 号文《关于电气操作票、工作票执行和合格率统计办法的规定》 2.7 江苏电力公司《无人值班变电所运行管理导则》(苏电生[1999]1133 号文) 2.8 华东《关于加强供电运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3 常用操作术语 3.1 常用操作标准设备名称 主变、所用变( 厂变) 、开关、闸刀( 刀闸) 、接地闸刀( 刀闸) 、母线、线路、压变、流变、电缆、避雷器、电容器、电抗器、消弧线圈、令克( 跌落熔断器) 、保护 3.2 常用操作术语 3.2.1 开关、闸刀(刀闸)、接地闸刀(刀闸)、令克:合上、拉开 3.2.2 接地线:装设(挂)、拆除 3.2.3 各种熔丝:放上、取下 3.2.4 继电保护及自动装臵:启用、停用 3.2.5 压板:放上、取下、投入、推出、或从XX 位臵切至位臵,短路并接地 3.2.6 交直流回路各种转换开关:从XX 位臵切至XX (二次插件:插入、拔出) 3.2.7 二次空气开关:合上、分开 3.2.8 二次回路小闸刀:合上、拉开 3.2.9 小车、中臵开关:有XX 位臵拉、推或摇至XX 位臵 4 倒闸操作基本要求 4.1 调度操作指令要由有权发布指令的调度值班员(所属调度单位发文公布)发布;操作人和监护人必须由上级部门批准并公布的合格人员担任。 4.2 现场一次、二次设备要有明显标志,包括设备命名、编号、铭牌、操作转动方向、切换位臵的指示以及区别电气相色的标色。 4.3 变电所、中心集控站、发电厂电气控制室或集控室要有与现场设备实际接线一致、运行状况相符的模拟操作图,二次回路原理和展开图。一次模拟图上应能表明主要电气设备的命名编号、实际状况和接地线的装设位臵。 4.4 倒闸操作要有明确、合格的操作依据(调度下达或根据工作票要求)。 4.5 要有统一的、确切的调度术语和操作术语,并使用普通话。 4.6 要有合格的操作工具、安全用具和设施(包括对号放臵接地线的专用装臵、专用的接地线装设地点)。一次设备应设有可靠的电气防误装臵。 5 倒闸操作原则 5.1 操作指令 5.1.1 倒闸操作必须根据值班调度员、值长或值班负责人的指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

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山西省电力公司

批准:曹福成 审定:张兴国史更林 审核:陈佩琳徐红利 会审:边江李鸣镝潘捷田俊杰郭一兵王瑞奇编写:田俊杰郭一兵边江潘捷王瑞奇李玺印李明李宏杰赵兴泉侯亮刘洋谢毅 包磊赵李宏郝春娟黄苏蕾罗韬安成万 薛永强 (本规程从批准之日起执行,原调度规程作废)

目录 第一篇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4)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调度管理机构 (5) 第三章电力调度管理的任务 (5) 第四章调度范围划分原则 (8) 第五章电力调度运行管理制度 (10) 第一节调度管理制度 (10) 第二节无人值班变电站调度管理 (13) 第三节重大事件汇报调度管理 (14) 第六章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14) 第七章系统运行方式的编制和执行 (17) 第一节系统运行方式管理 (17) 第二节年、月(季)度、日运行方式的编制要求 (18) 第八章电力平衡的调度管理 (20) 第九章电力系统频率、电压的调整 (21) 第一节系统频率和联络线潮流的调整 (21) 第二节无功功率平衡及系统电压的调整 (22) 第三节自动电压控制系统(AVC)的调度管理 (24) 第十章新建、改建和扩建设备投产的调度管理 (25) 第一节新设备投产的前期管理 (25) 第二节输变电设备基建改造期间的调度管理 (25) 第三节电网新设备投产启动的调度管理 (26) 第四节电网新设备启动原则 (28) 第十一章系统安全稳定的调度管理 (28) 第十二章低频低压减负荷的调度管理 (29) 第十三章机网协调运行管理 (30) 第十四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 (31) 第十五章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 (33) 第十六章电网调度通信运行管理 (35) 第十七章自动发电控制装置(AGC)运行管理 (36) 第十八章水电厂和地区小电厂(含自备电厂)的调度管理..37 第一节水库及水电厂调度管理 (37)

山东省电力公司管理系统《调度规程》,考试版,您懂地!

第1条为规电力系统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遵照上级调度规程规定制定。 第3条电力系统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4条电力调度中心接受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国调)和华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网调)的调度。 电力系统设置三级电力调度机构,即省、地区(市)、县(市)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地调、县调)。各级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5条调度机构是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本级电网经营企业直接领导。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职能管理机构,在电力系统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第6条凡并入电力系统的各发电、供电(超高压公司)、用电单位,必须服从省调的统一调度管理,遵守调度纪律。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分工在其调度管理围具体实施调度管理。 第7条电力系统各级调度人员,变电站、操作队、监控中心运行人员(以下简称变电运行人员),发电厂值长(单元长、机组长)及电气运行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本规程;有关领导、技术人员也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 第8条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按照电力系统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可靠、经济运行。 2、调整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遵循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充分发挥系统的发、输、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 4、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合同或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9条调度机构的主要工作: 1、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 2、对所辖电力系统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管理。 3、指挥调度管辖围设备的操作;指挥电网的频率、联络线ACE和电压调整;指挥电力系统事故处理。 4、负责组织编制、执行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和月、日调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执行上级调度下达的跨省联络线运行方式和检修方式。 5、负责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及管理,组织稳定计算,编制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方案,参与事故分析,提出改善安全稳定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6、负责所辖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和通信系统的运行管理。 7、负责新建机组的并网管理,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负责机组退出调度运行管理。 8、负责发电厂的机网协调管理。 9、负责调度系统的应急管理;负责编制电网黑启动方案,并组织黑启动试验。 10、负责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工作和业务培训。 11、参与编制本网年、月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 12、参与电网规划编制工作,参与电网工程设计审查工作。 13、负责电网经济调度管理,编制经济调度方案,提出降损措施,并督促实施。 14、行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调度机构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10条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并取得《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进行电力调度业务联系。 需持证上岗的运行值班人员包括: 1、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值长(单元长)、电气(集控)班长。 2、变电站(操作队、监控中心)站(队)长、值班员。 3、各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第11条值班调度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各种调度指令。所谓调度指令,是指上级值班调度人员对调度系统下级运行值班人员发布的必须强制执行的决定,包括值班调度员有权发布的一切正常操作、调整和事故处理的指令。 第12条省调值班调度员在调度关系上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挥,并负责正确执行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省调值班调度员为省调调度管辖围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所属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变电运行人员,在调度关系上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省调值班调度员直接对调度围的运行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并对指令的正确性负责。地调值班调度员及厂站值班员对其执行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第1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的运行值班人员发布和执行调度指令,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当发生无故拒绝或延迟执行调度指令、违反调度纪律的行为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受令人和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14条各级领导人发布的指令如涉及到值班调度员的权限时,必须经值班调度员许可方能执行(现场事故处理规程中有规定者除外)。各级领导人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令,应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直接接受和执行指令时,应同时迅速报告调度机构负责人。 第15条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调度管辖设备状态。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按厂站规程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16条网调调度设备状态改变前后,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应及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网调管理设备,在操作前应征得网调许可,操作后应及时向网调汇报。网调和省调双重调度设备,双方均可操作,操作前后均要通知对方。 第17条对于地调代管设备、省调许可设备,地调在操作前应向省调申请,在省调许可后方可操作,操作后向省调汇报。 第18条紧急需要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对地调负责操作的设备可以越级发布调度指令,受令单位应当执行,并迅速通知地调值班调度员。 第19条由于通信不便或为了操作、事故处理方便,省调可委托地调对省调管辖设备代下调度指令,但必须在操作8个小时前通知受委托地调和受令单位(异常和事故处理不受此时间限制),同时将有关安全、技术措施一并下达。操作结束后,地调将调度权交还省调。 第20条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及调度术语,互报单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受令单位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 第21条各级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时或者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当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报告,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坚持该指令时,接令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执行,但是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者电网安全时,运行值班人员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第22条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接到两级调度互相矛盾的调度指令时,应报告上级值班调度员,如上级值班调度员坚持该指令时应按上级调度指令执行,并向下级值班调度员说明。 第23条各地调调度员和发电厂值长,接班后一小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重要操作、重大设备异常、恶劣天气情况等,同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将运行方式变化及重大异常运行情况告知有关单位。 第24条省调管辖及许可设备发生异常或事故时,地调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变电运行人员,须立即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按照规定向上级调度和有关领导汇报。 第25条遇下述情况之一者,省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报告网调值班调度员: 1、300MW及以上机组故障掉闸。 2、统调发电厂全停。 3、电网解列成两部分或多部分。 4、大面积停电或极重要用户停电。 5、发生稳定破坏事故。 6、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7、重要设备严重损坏。 8、发电厂水淹厂房事故、水电厂垮坝事故。 第26条地调、发电厂管辖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地调值班调度员及厂站值班员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1、重要发供电设备损坏或遭受较大的破坏、盗窃。 2、发生人身伤亡或对重要用户停电。 3、220kV变压器、线路非计划停运或故障跳闸。 4、220kV任一段母线故障跳闸。 5、电网损失负荷(包括事故甩负荷、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切负荷和限电、事故拉路)。 6、地区电网发生功率振荡和异步振荡。 7、调度管辖围发生误调度、误操作事故。 8、发电厂水淹厂房事故、水电厂垮坝事故。 9、预报有灾害性天气或天气突然变化。 第27条调度员值班期间,不得离开调度室,如必须离开时,应经领导同意,由具有值班资格的人员代替。发电厂值长离开值班室时,应指定有调度联系资格的专人负责调度联系,并事先报告值班调度员。 第28条调度应急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统一指挥、迅速响应、分级负责、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29条为了保证应急机制有效运转和应急预案有效执行,各级调度机构应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并明确职责。应急组

江苏电网35kV~220kV变电站自动化系统技术规范

江苏电网35kV~220kV变电站自动化系统 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35kV~220kV Substation automation System of Jiangsu Grid 江苏省电力公司 2007年1月

目次 前言 (1) 1 适用范围 (1) 2 引用标准 (2) 3 主要术语 (4) 4 总则 (7) 5 系统构成 (8) 6 系统功能 (18) 7 系统通信 (31) 8 信号输入/输出 (33) 9 设备布臵 (34) 10 场地与环境 (34) 11 电源 (35) 12 防雷、接地、抗干扰 (36) 13 电缆选择和敷设 (36) 14 验收试验要求 (37) 附录:变电站自动化系统测试大纲 (49)

前言 为适应电网快速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需要,规范江苏电网变电站 自动化系统的建设,推动220kV变电站无人值班的实施和变电站自动化技术进步。江苏省电力公司按照“大二次”系统融合的管理思路,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对厂站自动化系统技术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典型化管理,特制订《江苏电网35kV~220kV 变电站自动化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用于指导江苏电网变电站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建设和生产运行。本《规范》要点如下:1)将变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和继电保护、智能设备等统一组网,建成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实现专业融合和信息共享; 2)规范站内网络结构、设备配臵、系统功能、性能指标等; 3)规范通信规约,包括接口、协议等,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 一实施; 4)强化对自动化系统的入网测试和现场检验,严格监控产品质量,确保变电站自动化系统稳定运行。 本《规范》由江苏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编制并解释。 本《规范》参与编制单位: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江苏省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江苏省电力试验研究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