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条例的不同点及分析比较

新旧条例的不同点及分析比较
新旧条例的不同点及分析比较

一、新旧条例的不同点及分析比较

新条例在篇幅上并未做大幅度的调整,总共为30条,旧条例为28条,但新条例针对个体户的违法行为直接规定了处罚方式及金额(第21条、22条),而旧条例是通过《城乡个体工商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旧条例细则)予以细化。同时,新条例增加了地方各级政府对个体户的扶持义务(第6条)、个体户营业执照的申办手续(第9条)、信息公开与交流制度(第15条、25条)、港澳台的个体户资格申请(第27条)及对个转私的鼓励(第28条)等内容,总体上还是沿袭了旧条例的风格,但也不乏亮点。

第一,准入门槛全面放宽。一是主体资格的扩大。旧条例第2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农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活动,而新条例第2条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这样就使得个体户的经营主体资格不再受户籍及相关政策的限制,有助于该经营形式快速发展壮大;同时,新条例27条明确提出了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户工商户,进一步将个体户的申请资格扩宽。二是经营范围的扩大。旧条例第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而新条例第4条2款明确,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对于个体户的申办,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登记。新条例在扩大经营范围的同时,也尽可能地避免了旧条款中对于“其他行业”解释的不确定性,有助于提高申办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第二,申办手续有效简化。一是申办材料的明确。旧条例第7条规定,申办个体户需要提交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其中的“其他有关证明”可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也可以是指所在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这种不明确的兜底条款事实上是给申办个体户增加了不少人为阻碍,而新条例第8条1款明确规定,需要提交的手续包括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不再规定需要提交其他材料,给申办主体带来了不小的便利。二是登记事项的简化。旧条例第8条规定,申请个体户登记的事项包括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共8项,而新条例第8条2款取消了从业人数和资金数额的要求,同时取消了字号名称登记的强制性,可以由申办者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字号名称。实践中,个体户的从业人数已经完全突破了旧条例第4条的相关限制,具有几十甚至上百从业人员的个体户也普遍存在,因而新条例取消了从业人数的限制完全适应了当前个体户的发展需要,符合鼓励、支持个体户发展的宗旨。

第三,服务职能全面提升。新条例改变了传统的由工商监管的单一模式,引入了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拓宽监管力量的同时,更是加强了对个体户的服务职能。新条例第6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第15条要求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加强信息公开服务,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并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登记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在金融服务方面,新条例第19条2款又新增了“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的条款。在个体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上,新条例28条规定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与此同时,新条例

第14条2款根据国务院2008年批准取消个体户管理费的精神,再次明确了取消征收管理费,并规定办理个体户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有效降低了个体户的经营费用。这“四增两减”的施行,完全取代了旧条例重收费轻管理、重权力轻服务的传统理念,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服务义务和服务方式,对于推动个体户发展意义深远。

第四,处罚力度明显降低。旧条例的处罚主要是通过旧条例细则来展开的,涉及到的处罚事项主要包括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持假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未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四大类,前三类均涉及到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罚款。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处罚又分为四种,一是擅自变更经营者姓名和经营场所;二是擅自改变字号名称;三是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超越经营范围;四是经营不准个体户经营商品,除第一种处罚在1000元以下外,其余三种也可以处5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罚款。而新条例把处罚直接包含在第21条和22条,涉及到的处罚主要为三类:一是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新增);二是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该两类违法行为均处4000元以下罚款;三是未办理变更登记,取消了未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处罚,将持假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涵盖在新条例的伪造行为中,最重要的是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处罚完全简化,仅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罚款,并且新条例的处罚均未涉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体户处罚力度的明显降低,遵从了新条例对个体户总的指导原则,即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户健康发展,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从上述四点明显变化来说,新条例制定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体户这种灵活经营模式对社会经济、群众就业的积极作用,放开手脚,减少束缚,积极壮大个体经济,从而更好地实现富民政策。

二、新旧条例的相同点及实践探索

新条例不少条款,如第7条1款、第10条、第11条、第13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20条等条款都能在旧条例中找到完全一样的表述,因而正如前面提到的,尽管新条例有很多亮点,有所突破,但主体框架和风格还是大体沿袭的旧条例。笔者认为,新旧条例最为核心的问题并未涉及,即个体户的经营流转问题。旧条例第9条2款规定,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而新条例第10条也做了相同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同时,新旧条例对于个体户的出租、出借及转让形式均设置了处罚条款,也就是说对于个体户的经营流转还是持否定态度,不管它是以何种方式出现。在实践操作中,要实现个体户的全部转让,包括字号名称,必须先将个体户转成个人独资,再变更经营者,这种法律的障碍使得交易双方更愿意以出借、出租及全部转让的方式进行事实上的流转,并且该行为是屡禁不止,层出不穷,说明个体户流转的法律规制已经严重滞后于经济形式发展要求。新条例的立法本意在于鼓励和扶持个体户的发展,减少行政之手的干预,但在流转问题上却始终未做让步,是否存在一定的矛盾?

从转让或者转租的形式上看,个体户的经营资格、财产设备以及字号名称等等都是所有人在经营过程中积累的个人财产,完全可以自由支配;再者个体户只要具备原先的法定条件,只是更换经营者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变更的形式来实现该个体户的流转,一方面便于交易双方的操作,加快个体户经营流转,打击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炒作的歪风,符合个体户灵活便捷的特性;另一方面,从工商管理的角度而言,对实际经营者的监管难度远小于名义的

经营者,因为名义经营者很可能办理完执照后就进行转让、转租而不在经营地,在管理上就存在一定的障碍,实际经营者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更便于检查监督,一旦发生责任事故,也更有利于事后的追究和损害赔偿。

不过从总体上来说,新条例还是比较适应个体户的发展形势,拓宽了准入渠道,取消了从业人员限制,扩大了经营范围,增强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行政之手对个体户的干预明显降低,为个体户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提供了切实的制度保障。

本文来自:工商之家(https://www.360docs.net/doc/1e15985761.html,)详细文章参考:https://www.360docs.net/doc/1e15985761.html,/thread-3919-1-1.html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旧版本法律条文对比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旧版本的对比 国务院令第650号(国务院令第276号) 新版--2014年4月1日旧版--2000年01月04日 分类定义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指风险程度低,通过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指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进行严格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评价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新版(第五条)对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产品注册顺序先申请产品注册证,后申请生产许可证。先申请生产许可证,后申请产品注册证变更的好处在于,在申请产品注册证时,无需前期投入资金搞生产场地, 节省资金。 产品注册分类别执 行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都实行注册管理。申请产品注册提交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应当提交下比较笼统

资料列资料: (一)广品的风险分析资料; (二)产品技术要求; (二)产品检验报告; (四)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 (六)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 新版明确了申请注册时应提交的资料及文件,而旧版则没有。 产品注册是否提交产品检验报告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二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当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产品注册是否提交临床试验报告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资料是通过文献、同类产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 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 需要第二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报告。 产品注册申请部门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备案资料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 比较笼统

新旧条例的不同点及分析比较

一、新旧条例的不同点及分析比较 新条例在篇幅上并未做大幅度的调整,总共为30条,旧条例为28条,但新条例针对个体户的违法行为直接规定了处罚方式及金额(第21条、22条),而旧条例是通过《城乡个体工商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旧条例细则)予以细化。同时,新条例增加了地方各级政府对个体户的扶持义务(第6条)、个体户营业执照的申办手续(第9条)、信息公开与交流制度(第15条、25条)、港澳台的个体户资格申请(第27条)及对个转私的鼓励(第28条)等内容,总体上还是沿袭了旧条例的风格,但也不乏亮点。 第一,准入门槛全面放宽。一是主体资格的扩大。旧条例第2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农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活动,而新条例第2条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这样就使得个体户的经营主体资格不再受户籍及相关政策的限制,有助于该经营形式快速发展壮大;同时,新条例27条明确提出了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户工商户,进一步将个体户的申请资格扩宽。二是经营范围的扩大。旧条例第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而新条例第4条2款明确,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对于个体户的申办,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登记。新条例在扩大经营范围的同时,也尽可能地避免了旧条款中对于“其他行业”解释的不确定性,有助于提高申办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第二,申办手续有效简化。一是申办材料的明确。旧条例第7条规定,申办个体户需要提交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其中的“其他有关证明”可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也可以是指所在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这种不明确的兜底条款事实上是给申办个体户增加了不少人为阻碍,而新条例第8条1款明确规定,需要提交的手续包括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不再规定需要提交其他材料,给申办主体带来了不小的便利。二是登记事项的简化。旧条例第8条规定,申请个体户登记的事项包括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共8项,而新条例第8条2款取消了从业人数和资金数额的要求,同时取消了字号名称登记的强制性,可以由申办者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字号名称。实践中,个体户的从业人数已经完全突破了旧条例第4条的相关限制,具有几十甚至上百从业人员的个体户也普遍存在,因而新条例取消了从业人数的限制完全适应了当前个体户的发展需要,符合鼓励、支持个体户发展的宗旨。 第三,服务职能全面提升。新条例改变了传统的由工商监管的单一模式,引入了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拓宽监管力量的同时,更是加强了对个体户的服务职能。新条例第6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第15条要求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加强信息公开服务,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并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登记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在金融服务方面,新条例第19条2款又新增了“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的条款。在个体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上,新条例28条规定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与此同时,新条例

新旧《细则》变化之处对比

新旧《细则》变化之处对比 1、第二章第8条第1款: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负责生产、技术、安全、机电工作工作的副职。划线处改为管理。 2、第二章第8条第2款: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三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安全资格证。第一处划线删掉,第二处划线改为考核合格取得。 3、第二章第9条第2款删掉。 4、第二章第10条第3、4款删掉。 5、第二章第10条第2款改为:重大危险源应当进行检测、评估并登记建档。删掉了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6、第二章第10条第5款改为:对重大危险源的煤矿应当制定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第一处划线改为存在,第二处划线处删掉。 7、第二章第12条改为:根据国家安监管人字【2002】第124号《关于特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电工、爆破工、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主排水泵工、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矿山救护作业人员。目前主要检查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爆破工、电工、采煤机司机和各类提升运输机司机等六种。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有毒有害气体、生产性粉尘、生产性噪音等防治措施。 8、第二章第13条第4款: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生产矿井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必须对矿井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划线处删掉。 9、第二章第13条第6款第1小项第三段从“开采三角煤、…………..并按管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全部删掉。 10、第二章第13条第6款第3小项第二段:矿井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经省级主管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划线处删掉。 11、第二章第13条第6款第13小项第二段增加:各种图纸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进行绘制。 12、第三章第14条第二款第1小项:即一个单位一个证,一矿一证,一矿多井的以一个独立的生产系统一个证。划线处改为企业。 13、第三章第14条第二款第2小项改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到煤矿企业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站,领取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一印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空白表。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站要结合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和日常监察情况,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不予发放的要说明理由,并进行指导、服务。 14、第三章第14条第二款第3小项改为:煤矿企业在申请办证之前,要安全《条例》、《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整改,经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并自评合格后,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内容逐项提出具体的自我评估报告。在此基础上煤矿企业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然后填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文件、资料准备齐全后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政务大厅统一受理)。 15、第三章第15条第一款第3小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等目录清单和汇编资料(复印件);划线处删掉。 16、第三章第15条第二款第3小项第2分项: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机电、开拓、技术(增加内容)等分管副职以及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划线处删掉。 17、第三章第15条第二款第4小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汇编资料(复印件);划线处删掉。 18、第三章第15条第二款第5小项第10分项:最后增加(一式三份)。 19、第三章第15条第二款第3小项第13、14、17分项删掉。 20、第三章第17条第二段改为:安全评价机构要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增加的内容)《煤矿安全评价导则》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增加的内容)《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定》,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分析,同时出具评价报告,并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21、第三章第18条第二款末增加: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22、第三章第19条第二段末“逾期未上报的,视为不同意。”删掉。 23、第三章第20条“审查”改为“核查”。

2016法规新旧对比

2016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新旧教材变化对比 目录(章)目录(节)2016年版教材2015年版教材 1Z301000建筑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P1,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 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 推送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的决定》中指出 P1,中国共产党十八界 四中全会提出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 体系 P3,1Z301212法的形式和效 力层级(二)法律 新增:(6)税种的设立、税 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 税收基本制度 P3,只有十点 P4,1Z301212法的形式和效 力层级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 新增:省、自治区的人民代 表大会····应当做出处 理决定。 P4,删除,较大的市是 指····经国务院批 准的较大的市。 P4,删除,经济特区是 指····批准后生效, 这段。 P5,(五)部门规章 新增:部门规章签署公布 后····范围内发行的报 纸上刊载。 P5,(六)地方政府规章 整段变化:省、自治区、直 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 人民政府····发行的报 纸上刊载,这一段 P5,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 府····予以公布。 整段变化:(2)属于本行政 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 项····增加其业务的规 范,这一段 (2)属于本行政区 域····《宁波市建 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等。 P6-7,(六)备案和审查 新增:····30日内依照 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五点内容 P7,新增:有关的专门委员 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 以对保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进行主动审查。 1Z301090建设工程责任 制度 P48,1Z301094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已删除两段:安全生产 设施····7年以下。 根据2007····后果 的情形。这两段。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1Z302010 P51,二、施工许可证的法定 批准条件 整段新增:《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 定····其他条件。 P53-54,该句变化:(一) 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 地批准手续。 P52,(一)已经办理该 建筑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 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 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

拆迁条例新旧对比

地段不同补偿有别 建设部今年6月出台的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于11月1日起施行,突出了规范拆迁行为、保障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记者昨日采访获悉,广州市有关拆迁管理办法的细则预计明年将出台。 实施细则或明年出台 有关人士透露,广东和广州的拆迁安置主管部门目前正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调整细则,做好新老条例的衔接。有关人士透露,广州市预计明年将出台拆迁方面的地方法规。广州市的拆迁工作将会依照新《条例》规定的内容作出适当的调整,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对于广州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否改变、增加的幅度有多少,目前还很难言说。 广州市房地产信息中心主任黎文江认为,新《条例》将拆迁补偿的标准由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修改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这种做法比较合理的,否则举例而言,同一区位的新房和旧房拆迁如果适用一个补偿价格,明显对新房业主不公平。 据了解,不同于北京、上海等地近年大搞拆迁,广州从1998年以来严格上不搞大的拆迁,拆迁以小规模为主,主要为满足市政建设的需要。事实上,广州拆迁货币补偿方式已经实施了六七年,在全国大城市中处于领先位置,目前搬迁补偿办法包括两种:一是实物补偿,提供两个地方供选择;二是由中介根据政府规定的有关标准,即被拆迁房屋的地段、新旧程度、用途、建筑面积等对房子评估,然后货币补偿。 拆迁补偿资金不得挪用 危旧房屋拆迁涉及百姓的切身利益,据统计,1999年至今年上半年,建设部接到来信来访总量为1.8万多件,其中,拆迁问题约占总量的18%,在集体上访中有80%是反映拆迁问题的。拆迁补偿资金无疑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广州荔湾区、越秀区的一些横街窄巷内,仍然有一些低矮破旧的房子亟待改造。越秀区的王女士昨向本报咨询,对于老城区的已拆迁户的补偿资金究竟该怎么算。记者向广州市拆迁部门了解到,在新

新旧管理办法对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并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令第80号发布了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新《管理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修订出台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过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为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1994年印发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2005年对其修订后印发了财政部第27号令,即原《办法》,明确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要求和程序、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要求。经过20年发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达1万多家,从业人员近10万人,业务收入近百亿元,形成了一支新兴的会计服务力量。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企业会计人员短缺的矛盾,规范了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了我国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壮大,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务院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等一系列改革,要求我们进一步改进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和代理记账行业监管。2014年8月以来,财政部联合相关部门先后赴广东、上海、北京等地开展调研,听取代理记账机构、小企业以及地方财政、税务、工商等监管部门对原《办法》的意见。2015年6月,财政部印发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修改后形成《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015年9月,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集中研究讨论《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会后根据专家意见对修订草案予以完善,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最终形成新《管理办法》。2016年2月17日,新《管理办法》以财政部令第80号正式发布。 问:与原《办法》相比,新《管理办法》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

新旧拆迁条例的对比

新旧拆迁条例的对比1991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年6月1日正式实施。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该条例对于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该《条例》以不能很好的促进社会的发展。2001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从2001年6月至2011年1月21日,在这将近十年的岁月中,该条例见证了中国的逐步发展壮大,尤其对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及其在此基础上的社会发展做出过重大的贡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历史的发展进程已超过了它所能帮助的范围,渐渐的落后于时代,甚至阻碍了社会的进步,终免不了有一天会退出历史舞台。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又一个新的拆迁条例登上历史舞台。历史的车轮总是在往前走,落后的东西终免不了被淘汰的命运。我相信历史是不断进步的,长江后浪推前浪,世上新人赶旧人。旧的已成为历史,新的尚未大显威力,不知其究竟如何。以本人之愚见,新条例之所以新,在于它是以更强调群众的利益或者说市民的利益,这是一部为每个中国公民制定的条例,公民至上;旧条例之所以旧,在于它过分注重国家的利益而忽视了普通群众的利益,使得它日益不得人心,这是一部为国家制定的条例,国家至上。人首先是动物,是动物首先就要解决生存问题,如果个体的利益得不到国家的保护,国家怎能苛求个体去爱护这个国家?所以说,以民为本的法制建设势在必行- 旧条例总则部分,开宗明义的第一条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新条例总则部分,开宗明义第一条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

《旅行社条例》新旧条例对比分析

《旅行社条例》修订背景及新制度调整情况的简要介绍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一、《条例》修订背景情况 (一)《条例》的历史变迁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旅游行业第一部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调整(如:设立保证金制度等)。 ?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增加中外合资和外资旅行社的相关规定(增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2009年1月21,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50号,发布《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于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于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二)《条例》修订的动因 ?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旅行社在经营体制、经营模式、经营行为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1996年颁布的《旅行社管理 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旅行社业在产 业组织分散、企业管理落后、市场秩序混乱等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引起 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直接关系到旅游业的形象和声誉。 ?当前问题表现 ?产业组织分散表现在,除行业自身特点外,分工不合理,批零体系不健全。 ?企业管理落后表现在,承包挂靠,部门管理倒挂,对过程监管严重失控。 ?市场秩序混乱方面表现在,恶性竞争,零负团费,强行购物,企业拖欠等等。 ?(三)《条例》修订中的一些争议 ?旅行社市场准入的门槛是提高还是降低?

?旅行社的分类还要不要保留? ?旅行社业务和分工体系怎样描述? ?旅行社责任体系如何构建?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要不要调整? ?旅行社的审批与监管的关系如何统筹? ?(四)《条例》修订中遵循的基本原则 ?着眼于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体现合理维权、关注民生的特点; ?着眼于与国际通行规则全面接轨,最大限度地满足旅游经营者做大做强的需求; ?着眼于机构改革后政府职能的转变,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旅游经营者提供便利; ?着眼于对旅游市场的监管,设定层级和属地管理的责任。 ?二、《条例》新旧对比分析 ?(一)类别划分调整 ?1985年,《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 ?19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划分为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 ?2009年,《旅行社条例》取消旅行社类别划分,今后旅行社只有业务划分而没有类别划分。(二)审批权限调整 ?1996年,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向所在地省级旅游部门申请批准。?2009年,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向所在地省级或其委托设区的市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向国家旅游局或其委托的省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 ?(三)市场准入条件 ?注册资本金的变化 ?1985年,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分别为:50万元人民币、25万元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后对比分析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后对比分析 《物业管理条例》于××年月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的物业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条例》的颁布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深远意义,明确了物业管理活动中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职责,为物业管理活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对比《条例》实施前后,物业管理行业产生的根本性转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业主大会是为实现对物业的自我管理,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为了便于多个业主形成共同意志,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而组成的自治组织,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最高权利机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同事项做出决定,享有对物业管理公共事物的决策权。《条例》颁公务员之家,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布前由于缺乏对业主委员会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机制,民主协商和平衡机制不能够充分体现。在不少住宅区,业主大会只是名义上的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实际上集决策和执行的职能于一身,少数业主控制物业管理的决定权,个别成员甚至把个人利益凌驾于业主共同利益之上,损害其他业主利益或业主共同利益导致矛盾产生。因此,《条例》确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存,业主大会决策、业主委员会执行的制度。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可以在业主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就某些物业管理事项作出决定,但重大的决定必须经业主大会业主同意才能作出。与以往相比

较明确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业主大会决策程序;给业主委员会定位并明确其职责;约束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确定了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之间的关系。从而建立了业主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分离的管理模式。维护了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物业管理活动的健康发展。二、规范了物业管理收费。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多年以来一直是困绕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问题之一,主要表现在一是收费难度大。少数业主受传统的福利性管理影响较深不愿交管理费还有一些业主将购房作为一种投资仅仅为了增值长期闲置,给物业费的收取带来困难。二是收费行为不规范。虽然国家计委、建设部早于年月就颁发了《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有些物业管理企业忽视业主的合法权益,巧立名目,多收费,少服务,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不相符,由此造成了很多的纠纷。《条例》的颁布实施使物业服务收费维护了物业企业和业主双方的权益。物业服务收费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条例》从满足不同类型的服务需求出发,完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引导物业管理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遵循管理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定价方式和价格构成;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制定住宅的收费指导价,方便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消费水平选择确定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与《条例》颁布前比较一是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二是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性质、特点的物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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