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民事主体自然人

第五章民事主体法人.doc

第五章民事主体-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点 二、法人的制度价值 三、法人的本质 四、法人的特征与要件 五、法人的类型 六、法人的民事能力 七、法人的成立 八、法人的机关与住所 九、法人的消灭 十、准法人 法人的意义 1、集资的优势 2、便利交易的优势(降低交易成本、建立信用) 3、长生的优势 4、分险的优势 5、管理的优势 法人的要件 民法通则37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成立; (二)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章程、财产、机关、依法设立、(社员)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1、成立基础不同 2、设立人地位不同 3、设立的行为不同 4、目的不同 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 ?公司法人 ?非公司内资法人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学校 医院 科研院所 报刊杂志 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 联合会 研究会 基金会 商会 法人的设立 自由设立 特许设立 许可设立 准则设立 强制设立 法人的机关 意思机关(社团法人必需) 执行机关(必需机关) 代表机关(必需机关) 监督机关(内部监督机关) 意思机关的权限 1、变更章程 2、任免董事及监察人 3、开除社员(须有正当理由) 4、解散、合并、分立 5、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表决形成决议(普通决议,特别决议)决议对全体社员均有拘束力 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创设式合并(有争论) 吸收式合并 准法人(非法人团体)

准法人和合伙的区别 1、内部成员的相互关系 ?契约v. 章程 2、事务的执行 ?共同执行v. 机关 3、决策与权力 ?个人意思v. 团体意思(意思机关) 问题: 1、自然人与法人的权利能力有何区别? 2、什么是结社自由? 3、政党是否是法人? 4、章程的作用是什么? 5、法人的目的在法律上的意义是什么? 6、什么是法人的权力机关?代表机关? 7、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参加社团,是否有表决权 问题: 8、合同法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这一规定的民法原理是什么? 9、代表权的范围是什么? 10、社团法人的社员是否可以是法人? 11、社员权的内容是什么? 12、是否存在无权利能力的财团? 第六章法律行为 一、概念 二、意思表示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4、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5、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6、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7、主行为与从行为 ?8、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9、要物行为与诺成行为 私法自治 分配制度与私法自治

民法习题——第2章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民事法律事实必须是() A.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B.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 C.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D.所有的客观现象 2.当义务人拒不履行应尽义务时,权利人可诉请人民法院以()之诉的方式予以保护。 A.确认 B.给付 C.形成 D.请求 3.绝对权是一种()的民事权利。 A.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B.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C.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不特定 D.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特定 4.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 A.只能是合法行为 B.只能是违法行为 C.可以是舍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D.只能是表意行为 5.凡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时.任何人都负有不妨害其行使的义务的权利称为() A.财产权 B.人身权C.绝对权 D.相对权 6.抗辩权是针对()的权利。 A.物权 B.债权 C.请求权 D.形成权 7.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为() A.形成权 B.请求权 C.抗辩权 D.主权利 8.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为援助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权利为()A.原权利 B.救济权 C.从权利 D.支配权 9.某甲杀害了某乙.某乙的继承人因乙死亡而继承某乙的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 A.民事法律行为 B.事实行为 C.违法行为 D.自然事实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社会关系中.()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A.债权债务 B.税收C.相邻 D.财产继承 E.财政 2.下列民事权利中,()属财产权。 A.承包经营权 B.债权 C.发表权 D.名称权E.修改权 3.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人身权。 A.肖像权 B.留置权 C.名誉权D.共有权 E.荣誉权 4.财产所有权属于()权。 A.支配 B.人身 C.财产 D.形成 E.绝对 5.债权属于()权。 A.请求 B.人身 C.财产 D.相对 E.绝对 6.基于自然人姓名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属于()A.绝对法律关系 B.相对法律关系 C.单一民事法律关系 D.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E.人身法律关系 7.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表现为() A.民事法律事实属于客观现象 B.特殊情况下,主观现象也可成为民事法律事实C.民事法律事实由法律加以规定 D.民事法律事实能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E.民事法律事实与人的意志无关 三、简答题 1.民事法律关系有何特征? 2.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其有何特征? 4.简述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和原则。 5.简述权利滥用的构成条件。 6.民事责任有何特征?

审理民事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审理民事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审理民事案件时首先应当正确地确定诉讼主体,诉讼主体确定错误,实体处理结果必然会不正确。确定诉讼主体看起来比较简单,但审判实践中却远远不那么容易。因此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何确立诉讼主体是值得研究的。 一、确立诉讼主体的一般原则: 诉讼主体,又称案件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论活动,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在审判实践中,实际存在两种性质的当事人:一种是程序法上的当事人;另一种是实体法上的当事人。程序法上的当事人,是指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原告和被告。因为这时的当事人是否在事实上真的存在利害关系还是个未知数,真正的利害关系只有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称为程序法上的诉讼主体。实体法上的当事人,是指经过案件的审理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当事人,这些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称为实体法上的诉讼主体。 审判实践中,由于认识上的差异,这两种当事人经常交织在一起,给法院正确审理案件带来了麻烦和困难,因此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正确确定诉讼主体就成为首要的任务。 (1)两种诉讼主体的构成要件: 程序法上的当事人是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没有结束前的当事人,构成这种当事人有以下要件:一、被告是原告认定的案件当事人。一个案件的成立,必须有原告和被告。原告在向法院起诉之前有自己主观上认定的被告。如果案件的原告不认定自己起诉的被告是侵害自己利益的当事人,他就不会对其进行起诉。二、由于在案件审理之前不能确定真正的当事人,因此凡在诉讼内明确表示为原告和被告的人,不论是不是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及对诉讼权标的有无诉讼实施权,都是当事人。 (2)实体法上诉讼主体构成的要件: 实体适格的当事人,是在案件开庭审理后,法院依法确定有权以自己名义支配讼争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亦即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放弃民事权利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否定,承认讼争民事义务的主体。构成实体法上的当事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当事人必须是发生民事争议一方,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借贷纠纷案件,案件的诉讼主体必然是债权人或债务人或与债权债务有利关系的第三人。二、当事人必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凡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等都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三、当事人受法院裁判的拘束。如果参加案件诉讼的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但不受法院裁判的约束的人,如证人等就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二、实体法上的诉讼主体的审查认定: 诉讼法上的当事人是否成立,除了审查其诉讼行为能力外没有更多审理项目,因为有些问题可以在案件的实体审理中解决,但实体法上当事人的审查认定却涉及许多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审查认定起来就比较困难,然而,实体法上当事人的认定又决定着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公平性。因此,我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审查认定实体法上的当事人。应注意掌握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侵害与被侵害的利益争议事实:因为只有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及其相对方,才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如果自己的利益没有受到侵害,也没有因为自己的利益而与相对人发生争议,那么双方当事人就不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2)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保护权利的争议事实: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保护自己的权利还是保护他人的权利,只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都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3)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也是形成民事诉讼关系的条件之一。如果当事人虽然没有以上两种争议的直接事实存在,但与争议的事实有某种法律关系存在,那么他同样可能成为实体法上的案件当事人,如案件的第三人就是如此。 三、对不适格诉讼主体的处理: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不适格的诉讼主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是诉讼被告不当;三是原告与被告不具备主体资格。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对不适格当事人的处理。但审判实践中可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处理:(1)主体不合格的处理。原告与被告均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对他的起诉或应诉或其他诉讼行为,在经其他具备条件的当事人追认后,应当确认他的效力。(2)委托代理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习题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习题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是()。 A、主体B 、客体 C 、内容D [、形式 2、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塘中的鱼 B ■、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 、企业的名称权 3、民事义务依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 A、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B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C、法定义务与积极义务 D 、约定义务与消极义务 4、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的是() A、所有权 B 、债权C ■、人格权 D 、继承权 5、下列对于民事法律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客观现象) E、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C、均以法律明文规定而发生 D、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6依据我国民法,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胎儿与死者 E、植物人 C、触犯刑法正被执行刑期的人 D、被宣告死亡但实际未死亡的人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2?下列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物权关系有形 B 、债权关系 C、人身权关系 D 、知识产权关系无形绝对特定的

3?公民甲生前立有遗嘱,指明其全部财产归女儿乙继承,则该遗嘱继承法律关 系的发生有赖于下列哪些事件和行为?( ) A 、被继承人甲的死亡 B C 、乙尚未出嫁 D 4?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 A 、自然人 B C 、智力成果 D 5、民事法律关系是( ) A 、民事主体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E 、由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D 、 当事人均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6下列属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 、甲堆木柴于乙门口致乙通行困难,乙要求甲清除木柴 E 、甲答应与乙结婚后反悔,乙要求甲履行承诺 D 、 甲不在家,邻居乙为其接待来客 7、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 、自然人 E 、法人 C 、 其他组织 8、 下列关系中能成为我国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是( ) E 、 故意打碎他人贵重花瓶的某中学生 C 、 与某市场商贩发生合同纠纷的某日本留学生 D 、 接收他人遗赠的5岁孩童 、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甲所立遗嘱的合法有效 、物 、行为

第五章、主体资格法律适用(5)

第五章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法人作为涉外民事关系的主要主体,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涉外民事交往中存在法律冲突,以下分别就自然人和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冲突法原则作以研究。 第一节自然人身份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自然人作为涉外民事关系主体的前提,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各国法律虽然均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各国对于出生和死亡的理解不一,民法上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常会引起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冲突。 1.各国对自然人出生的法律规定不同。对于出生,有阵痛说、露头说、独立呼吸说、出生完成说,存活说等。例如法国法律采取的是存活说;西班牙法律在此基础上又更进一步,要求婴儿必须存活24个小时才能取得权利能力;我国对出生时间没有作立法上的规定,一般以医学上公认的出生标准为准。由于各国法律对于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规定不同,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地产生。如一对西班牙夫妇定居在法国,在法国生下一婴儿,仅存活10个小时,其父在其出生后3个小时死亡。根据法国法律,婴儿有权利能力,具有继承权。根据西班牙法律,婴儿未存活到24个小时,无权利能力,没有继承权。这就因出生引起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冲突。 2.各国关于死亡的法律规定不同。死亡在法律上可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

亡。对生理死亡(除有些国家规定的推定存活制度,即针对互相继承权的数人死亡同一事故,在不能确定谁先死亡时,推定先逝者的制度不同,会引起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外),一般较少发生法律冲突。而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各国立法却大相径庭。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1)有的国家只有宣告失踪,而无宣告死亡的规定,如法国和日本;有的国家只有宣告死亡而无宣告失踪,如前民主德国;有的国家则同时存在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如我国。 (2)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的时间不同。法国规定,凡不在其住所或居所出现,并杳无音信者,经四年即可宣告失踪;日本却规定需满七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生死下落不明满2年可宣告失踪,满4年可宣告死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即可宣告死亡。 (3)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的生效日期不同。有的主张以法律规定的从失踪期届满之日起便发生效力;有的主张依宣告所认定的死亡之日起发生效力;有的主张以宣告之日起发生效力;有的主张从最后消息日起发生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生死下落不明届满法律规定的期限后,由其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但对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者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也只有3个月。因此,在我国,宣告死亡从下落不明之日起一般须经过5年才能发生效力;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也须经过两年零三个月才能发生效力。 4.宣告失踪与死亡的法律后果不同。有的国家,在宣告失踪情况下,失踪

民办学校民事主体

一、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格式样本见附件1);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民办学校章程;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五)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七)民办学校移交财产协议书复印件(格式样本见附件 2); (八)原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九)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原登记为合伙形式的民办学校,还需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终止合伙协议书(格式样本见附件3)。 二、民办学校在提出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前,应当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对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无异议的,民办学校方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三、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进行公告。 附件:1.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格式样本) 2.移交财产协议书(格式样本) 3.终止合伙协议书(格式样本)

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 滕州市民政局: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滕州市文化宫职业培训学校申请民事主体资格由个体变更为法人。 我校所有债权人、债务人对我校转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无异议。 我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为法人前的全部财产(含债权债务)及财务凭证由变更为法人后的学校承继。 本申请书内容真实有效。 滕州市文化宫职业培训学校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5年4月15日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习题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是()。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形式 2、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塘中的鱼 B、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企业的名称权 3、民事义务依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 A、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B、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C、法定义务与积极义务 D、约定义务与消极义务 4、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的是() A、所有权 B、债权 C、人格权 D、继承权 5、下列对于民事法律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客观现象) B、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C、均以法律明文规定而发生 D、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6、依据我国民法,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胎儿与死者 B、植物人 C、触犯刑法正被执行刑期的人 D、被宣告死亡但实际未死亡的人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A、聋哑人 B、合伙企业 C、机关法人 D、个体工商户 2.下列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物权关系有形 B、债权关系 C、人身权关系 D、知识产权关系无形绝对特定的3.公民甲生前立有遗嘱,指明其全部财产归女儿乙继承,则该遗嘱继承法律关

系的发生有赖于下列哪些事件和行为?() A、被继承人甲的死亡 B、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乙尚未出嫁 D、甲所立遗嘱的合法有效4.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自然人 B、物 C、智力成果 D、行为 5、民事法律关系是() A、民事主体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B、由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C、须同时具备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关系 D、当事人均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6、下列属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甲堆木柴于乙门口致乙通行困难,乙要求甲清除木柴 B、甲答应与乙结婚后反悔,乙要求甲履行承诺 C、甲养的鱼因鱼场出现缺口顺水游入乙的水塘,甲请求乙予以返还 D、甲不在家,邻居乙为其接待来客 7、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自然人 B、法人 C、其他组织 D、国家 8、下列关系中能成为我国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是() A、与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的某行政机关 B、故意打碎他人贵重花瓶的某中学生 C、与某市场商贩发生合同纠纷的某日本留学生 D、接收他人遗赠的5岁孩童 9、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有() A、法律行为 B、行政行为

民事主体---自然人

民事主体---自然人 【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了解自然人、监护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识记监护人的职责; 懂得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有哪些;理解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和意义。 2、过程与方法:通过学习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使学生懂得未成年人应正确通过自己的行为去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具有辨别、判断民事行为的有效与无效、合法与非法的能力,提高学生在现实生活中运用这一知识的能力。 3、情感、态度和价值观:通过学习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和监护人的职责,增强学生的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自觉依法进行民事活动。 【重点、难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教学过程】: <案例导入>:《中奖之后。。。》 设问:1)、这辆车的所有权归谁? 2)、张旭的赠车行为是否有效?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里的主体指的就是民事主体。 一、民事主体 (1)概念:在民事活动中,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主要分类:自然人;法人;其他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二、自然人(板书) (一)自然人的涵义(板书)

概念: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有血有肉、两足直立行走、具有高度抽象思维能力的高级哺乳动物。 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以及无国籍的自然人。 ★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 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国籍是确定我国公民资格的唯一要件。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公民是从属于自然人的,是自然人中的一部分,是一个宪法概念。而自然人的范围十分广泛,这是由于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外经济贸易领域将会进一步扩大,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我国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所造成的。 公民的出生是一个法律事实,是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起点。公民从一出生时起,就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故认定一个分娩的胎儿是否符合出生的标准,关系重大。如果符合出生的标准,他就有了民事权利能力,否则就没有。(举例:甲于某年9月10日死亡,当时甲已有配偶乙和一子丙,且乙已怀孕。假设甲有遗产9万元,且甲没有遗嘱,也没有父母。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时,就应当给胎儿保留3万元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符合出生标准,则可以获得3万元的遗产,如果几天后又死了,这3万元就是他的母亲乙所有,丙只能拿到父亲遗留的3万元遗产。如果不符合出生标准,生出的胎儿是死体,则不能取得为其保留的3万元遗产,该3万元遗产仍然是甲的遗产,由乙和丙均等继承,这样乙和丙就能各拿到4.5万的遗产。)但怎样才算符合出生标准呢?各国的情况有所不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当代医学上公认的标准,即以胎儿完全脱离母体,独立存在,并能独立呼吸为准。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板书) 民法作为一个权力法,主要规定在法律上民事主体有哪些权利,又如何才能取得这些权利。二者所有的一切全部取决于民法中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因此可以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整个民法的基础。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板书)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具体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必须有正确识别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力,,即有意思能力。意思能力是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的基础。自然人具有意思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理智的进行民事活动。

第五章 法律基础知识与应用

第五章法律基础知识与应用 一、广义的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项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法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具有的特征: 1.国家创造性(方式包括制定、认可、解释) 2.普遍适用性。 3.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三、法的分类 1.按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根本法(宪法)、普通法 2.按法的效力范围---一般法、特别法;同等法律位阶前提下,在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按法规定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诉讼) 4.按法的产生和外在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5.按法的制定和实施主体不同--国内法、国际法 四、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以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 1.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 2.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国家。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6-18周岁有劳动收入来源)、限制民事能力人(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最典型的民事行为是合同、遗嘱和婚姻。 4.无效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人实施的限制民事民事行为)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 (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6)经济合同违法国家指令性计划 5.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得独立实施的行为 (2)无权处分行为 (3)无权代理行为 6.人身权包括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和一般人格权)、身份权(亲属权、监护权、男女平等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7.债权发生主要基于的原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1)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2)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的费用。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2.民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三要素构成。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我国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在一定范围内也是民事主体。1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是我国的公民。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①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它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成为民事主体的

必然要求和集中表现。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人的宗旨不同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点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一般来说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客观事务主要包括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三、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的不同性质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

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核心提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平等性。《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是机会的平等,它赋予了自然人同样的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并不谋求结果的平等。 2、法定性。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源自法律的规定,它不可能通过当事人的自由约定而取得。 3、人身性。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与自然人的生命相始终,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 4、不可转让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可转让的,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均无任何法律意义,法律也不承认其效力。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法律赋予有生命的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民法学界有三种学说,即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和独立呼吸说。近代各国民法多采用全部露出说。在我国,出生后有生命的婴儿,即使是随即死亡,根据户口制度也要进行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可见,我国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课后练习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课后练习】 一、单项选择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是()。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形式 答案:D 2、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A、塘中的鱼 B、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企业的名称权 答案:B 3、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爱慕,随留下相互的地址,互递照片,但双方一直没有见面。一年后,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于2000年2月14日在玫瑰餐厅见面。李女同意了张男的邀请。李女十分重视此次约会,为了此次约会,专门到美容院进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玫瑰餐厅。但李女从中午一直等到下午日落西山还不见张男的影子。李女十分恼怒,随按照地址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李女怒而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问:张男与李女之间的关系为何种关系? A、侵权关系 B、合同关系 C、道义关系 D、既属道义关系,又属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道义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问题。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的核心内容在于,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而且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如果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则不为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张男

与李女通过网络认识约会,这种关系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既不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也不具有人身关系的内容,这种关系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关系,而不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关系。张男的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具有法律的非难性或可诉性,李女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是建立在对人格权侵害的基础上,张男的行为未侵害李女的人格权,因此,张男不存在对李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 4、甲杀害了乙,乙的继承人因乙死亡而继承乙的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属于() A、事件; B、民事行为 C、违法行为; D、事实行为。 (应属于事件) 5、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C 二、多项选择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多选)。 A.聋哑人 B.合伙企业 C.机关法人 D.个体工商户 答案:ABCD 2、下列事实中,能够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有()。 A、太阳从东边升起 B、月圆月缺 C、洪灾导致房屋倒塌 D、张三与李四签订买卖合同 答案:C D本题涉及对民事法律事实的理解问题。太阳从东边升起、月圆月缺是一种自然现象,不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请求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抗辩权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与意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能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被排除在民法之外。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指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出”,即脱离母体;②“生”,即脱离母体离后保有生命(无论存活时间之久暂)。 根据《民通意见》第1条,应“依次”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出生时间:①户籍证明; ②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③其他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 (2)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特殊权利能力,指自然人充当特定民事主体的资格,法律只将其赋予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而不赋予所有的自然人。授予特殊权利能力的标准主要有: ①国籍。例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外国人在我国不得充当引水员。 ②年龄。例如,男性满22周岁之前、女性满20周岁之前,均不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③性别。例如,在我国,同性间不得结婚。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根据《继承法》第28条和《继承法意见》第45条:①继承时,应当为胎儿(被继承人的遗腹子)保留应继份。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②为胎儿保留

对个人合伙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对个人合伙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对于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法律上规定的较为明确,即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已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实践中观点纷呈,做法不一。 一、实务上的观点和做法 1.将合伙组织本身作为诉讼当事人 此观点把合伙组织视为其他经济组织,认为已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系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又不具有法人资格,因而完全符合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律特征。另外,因合伙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使合伙具有较强的团体性,这也是其他组织的一个主要特征。 此观点同时认为,我国合伙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从该条中也可分析出合伙是承担对外债务的首要主体,从而更加肯定了合伙组织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资格。 此观点反对将合伙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另一理由是不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2.将全体合伙人均作为诉讼当事人 此观点从“诉讼标的共同”来理解分析,认为合伙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具有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认为个人合伙的特征之一是“合伙经营”,而合伙经营的经营者是全体合伙人,故应将全体合伙人作为诉讼的当事人,否则就应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另外,此观点认为合伙组织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当然就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理由是:①依据我国合伙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合伙重要事项表决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合伙中每个合伙人的意志都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故无团体意志。②合伙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有,故合伙没有独立性,也就没有独立的人格。 ③合伙事务执行的主体是合伙人,而非合伙本身,即使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该执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实质代表全体合伙人,而非合伙本身。 二、笔者的观点 对于已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其民事诉讼主体应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即由当事

联合体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分析

联合体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分析 【出处】《云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2011年第1期总第24期 【关键词】联合体;民事主体资格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联合体投标是招投标活动中常见的投标形式,无论是施工或是设计,在一些大型复杂的建设项目中,靠单一的投标人的能力够能独立完成项目任务的投标人极少。所以投标人通常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以增强投标竞争力。但是,一旦出现招投标活动纠纷时,特别是涉及到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申诉、诉讼主体资格时,不同的行政监督部门往往又会对其主体资格问题提出不同的看法。笔者最近代理一起投诉,就涉及此类问题。参考公布的相关投诉处理决定书时我们就会发现:在涉及到投诉、申诉、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时,有的处理决定会以联合体不具有主体资格为由给予驳回;有的会以联合体成员不具有主体资格为由给予驳回,有的则以牵头人不具有主体资格为由被驳回,有的则因未由联合体成员共同作为主体而未被受理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对联合体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不同认识所致。为此,本文将从法理学通说的角度对投标联合体的性质作点探讨,以期证明投标联合体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观点,以求减少实务中的混乱。因为,联合体的民事主体资格问题不仅存在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同时还会对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影响。 一、民事主体资格的法理学通说简述通说认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亦称民事关系当事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为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民事主体资格(也称民事主体能力),其法律含义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第十条就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自然人是生命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较广,即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与自然人生命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因自然人的性别、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等不同而有所区别。而法人是组织,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内容。其权利能力不具有平等性,且受许多限制。所以不同的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一样。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是消灭。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本质上是一种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其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doc

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我国的民法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然人 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与公民在法律上有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继承遗产除外)。 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能力

自成立时起,至终止时止。 民事行为能力 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 法人机关 依据规定在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可以以法人名义对内负责生产经营及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和个人。 法定代表人 按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非法人组织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个人合伙 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共同劳动的一种形式。 法人的分支机构 根据法人的意志所设立的从事法人的部分经营业务的机构。 筹建中的法人 为设立法人组织而进行筹建活动的非法人组织。

注意:非”平等”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例题」下列社会关系中,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是( )。 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 C.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 「答案」D 「解析」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这就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不是民法的调整对象。1 2

民事主体——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一)概念:自然人是指基于人的自然生理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民事主体。 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或民法人的缺一不可的要素和特征。 (二)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依一国的宪法和国籍法取得该国国籍后,即成为该国的公民,具有了“公民”的身份。 自然人和公民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 联系表现在公民首先必须是自然人,而绝大部分自然人又都具有公民身份。 区别表现在: 第一,并非所有的自然人都是公民; 第二,自然人身份是伴随一个人的终身而不会丧失或改变的,而公民身份是可以改变或丧失的; 第三,公民是宪法概念,多用于公法领域,而自然人是私法概念,用于私法领域。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出生 (一)确认自然人出生的条件 出生是指自然人脱离母体而成为有生命的独立体的事实。自然人的出生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1、胎儿完全脱离母体; 2、胎儿出生时为活体。 (二)出生的时间:我国立法尚无规定,也无相应判例及解释。 关于出生的时间有以下学说: 1、一部露出说。以胎儿身体的一部分露出母体之时为出生时间。 2、全部露出说。以胎儿身体全部脱离母体之时为出生时间。 3、断脐带说。以剪断胎儿脐带之时为出生时间。 4、初啼说。以婴儿第一声啼哭之时为出生时间。 5、独立呼吸说。以胎儿能独立呼吸之时为出生时间。 (三)出生证明 是确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法定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如自然人无户籍,则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四)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各国民法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约有三种法例: 第一种为总括性保护,视胎儿为有权利能力; 第二种个别保护,是在个别情况下视胎儿为出生者,对其利益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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