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规范行业标准制定研究(2021年)

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规范行业标准制定研究(2021年)
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规范行业标准制定研究(2021年)

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规范行业标准制定

研究

公共汽电车场站是城市公共汽电车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公交线网覆盖率、站点覆盖率的必要措施。通过研究制定标准,提升场站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为大型居住区、商业区、办公区等建筑项目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场站提供统一的、指导性的要求,有力支持“公交优先战略”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推进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的配套建设,为公交运营提供良好的设施保障,提升城市公共汽电车行业的服务水平,推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持续发展。

1标准制定背景

1.1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文件精神的需要

2012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明确提出:“加快公共汽电车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以及停靠站的建设,提高公共汽(电)车的进场率”。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发〔2011〕635号)提出:“2万人口以上的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公共交通首末站或换乘枢纽。”我国国家层面在相关文件中都提到了关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但并未制定出台关于配建公交场站的相关技术规范,如何进一步细化标准要求、落实相关文件要求,在什么位置需要配置多大规模的场站设施,急需研究出台相关指导性的标准规范性文件。

1.2满足行业管理需求的需要

目前,由于历史原因,公交场站的规划建设则远远滞后,用地严重不足,不仅影响城市公交客运的运营效率,还影响着城市交通布局的合理发展。在各城市普遍存在公共汽电车场站与居住区、商业区等人口聚集区不配套的现状与问题,例如许多大型居住小区在建成后缺乏公交线路及场站配套,造成居民小区居民出行不便,而且对公交企业的投诉建议也颇多,根本原因在于公共汽电车场站缺乏像医疗、学校等设施配建类似的相关配置规范或标准。

1.3推进新能源公交车辆推广应用的需要

公交配建型场站建设滞后,影响和制约着新能源公交的发展。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设施是支持新能源公交车运营需要配备的基础设施,能为新能源公交车运行提供补给及维修等服务。目前,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已经成为制约新能源公交车普及发展的瓶颈。鉴于目前新能源公交车辆配套设施不足,未来配建型公交场站应在满足电网规划要求、交通安全要求的基础上,从充电设施设置、充电设施用电、充电设备空间、供配电设备等方面提出建设充电类新能源配套设施要求。

2国际经验借鉴

2.1香港配建型场站发展经验

在香港,建筑物配建公交场站作为实现公共交通与各类城市功能的有机融合的方法之一。由于香港长期面临土地空间资源的限制,TOD开发模式已然成为香港土地开发的共识,全港368处公交场站中,物业配建107处(占总量的29%)。因

此,城市高强度开发不仅有来自轨道交通的支持,同时也得到了常规公交强有力的支持。香港配建型场站的发展,主要得益于完善的标准规范体系

(1)在规划层面。香港出台了《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明确场站分类、功能、选址、用地面积及鼓励发展政策等,对于公交首末站、枢纽站,主要以政府规划和带条件土地开发来保障其实施。

(2)在设计层面。香港出台了《香港运输策划及设计手册》,其中第九卷公共交通,对公交场站功能进行了界定,并对各类场站位置、平面布局、设施设计、建筑结构等方面,都有具体设计规范,为场站设计提供技术指导。

(3)在建设层面。香港出台了《香港交通影响评价(TIA)的准则和要求》,明确建设项目配建公交场站的启动条件,对部分项目开发类型实行强制性配建公交场站的要求,并在竣工后与主体项目绑定验收。《香港交通影响评价(TIA)的准则和要求》中对于启动条件的要求为,居民住宅项目,无论大小,均应考虑公交设施,保证用地满足公交需求;其它比较大型的建设项目,必需考虑附近是否有公共交通服务设施,同时还须考虑是否可以提供公交场站。

(4)在政策层面。香港出台了鼓励开发商参与政策和土地强度政策,香港容积率上限值很高,房产商配套更多的才能达到规划容积率,并通过交评审查,这是项目获得开工的前提。例如,香港《建筑物(规划)准则》规定了车站周边各类用地

的容积率和覆盖率,《都会计划总体发展密度指引》将紧靠车站的地块列为一等密度区,允许其容积率为6.5。

2.2经验借鉴

通过分析香港公交场站配建经验,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规范标准制定中,有以下两点需要加以重视:

(1)应尽快建立完善我国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的标准、规范体系。我国目前尚未出台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方面的政策及标准,应当从规划、设计和建设三个方面,明确场站分类、功能、选址、用地面积等,作为行业统一配置建设要求的重要依据。

(2)应建立强有力的规划机制、交评机制和验收机制三套机制,保障配建型公交场站的落地。为保障配建场站的设计和建设质量,提高公交服务品质,应当建立三套机制,即规划机制、交评机制、验收机制,部分类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配建的场站必须和主体建筑绑定验收。

3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标准制定关键技术问题研究

3.1标准研究范围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民用建筑是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根据不同类型的民用建筑出行规律,将适合配建公交场站的民用建筑分为居住类、商业办公类、体育展览及景区类3大类型。

标准规定了民用建筑配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停车场、首末站和枢纽站的总体要求及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的要求。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民用建筑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的配置。

3.2标准主要技术内容说明

(1)总体要求。主要包括对坚持原则、规划选址及安全、环保的基本要求。根据《城市道路与交通》公共交通规划中常用的数据、美国《公共交通设施标准手册》等,规定新选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首末站、枢纽站时,宜与周边已建公共汽电车首末站、枢纽站之间的中心距离不小于350m;根据《香港规划标准与手册》、《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 15-2011)等,规定公共汽电车停车场可与公共汽电车首末站或枢纽站分开配套建设,也可合建;分开建设时停车场与首末站或枢纽站的距离宜控制在1.5km范围内,减少空车行驶的里程,合建时应保证两者功能相对分离。

(2)建设规模要求。应综合考虑城市内片区发展程度、城市轨道交通对区域影响以及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用地特性,宜用项目开发量来确定建设项目是否需要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场站。对于居住用地、体育场馆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等也可分别根据小区居住人口规模、体育场馆座位数、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等来确定建设项目是否需要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场站。对于居住类建设项目、商业类建设项目、体育展览及景区类建设项目、轨道接驳枢纽及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标准还给出了配建场站的最大用地规模控制的相对配比标准。

(3)建设内容要求。比较现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GB/T 22484—2016)》、《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 15—2011)》、《公

共汽(电)车场站功能设计要求》(DB11/T 715—2010)等,确定配建型场站建设内容,增加“车辆充电”设施。

4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标准实施建议

4.1加强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规范标准指标的实施验证

公交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不仅涉及到交通运输部门,还涉及到相关的规划部门、国土部门,因此行业标准的制定有利于指导公共汽电车场站的配套建设,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各市可根据标准推荐的指标出台更加细化完善的地方标准。

4.2实施保障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

通过标准的制定,切实推动配建场站的发展和指导配建场站的建设,关键在于建立一套完善的实施保障机制,明确机制流程、切入环节和落实方法,确保标准能够顺利推行,并在实际应用中发挥效力。在规划设计阶段,由交通主管部门出具场站配建意见,作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的核发依据;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设计方案中配建公交场站的建筑规模、功能和形势进行审查;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设置配建场站验收机制,由交通主管部门对建成的公交场站组织验收,作为工程通过验收的必要条。

042、严寒地区大城市公交站点设计优化研究——以哈尔滨市为例

严寒地区大城市公交站点设计优化研究 ——以哈尔滨市为例1 曾小成程文 摘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已成为大多数城市的交通战略策略,公交站点是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交运营和提高公交服务水平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公交站点的优化布局和设计不仅关系到公交运营,而且还影响道路交通的运行效果和城市景观环境。本文从哈尔滨市大量公交站点的调查入手,从分布与规模、功能与外观、维护与管理三个角度详细分析、比较公交站点的特征、问题,并对公交站点的站点规模偏小、车流组织无序、线路指示信息阅读困难、缺乏严寒地区公交站点设计的相关规范等问题进行深层次原因分析。通过借鉴、比较国内外公交站点的功能、外观,提出了严寒地区大城市公交站点基于气候环境适宜性的优化布局与设计方法,并针对哈尔滨市作为严寒城市在解决公交站点的问题上提出了具体的建设、改造措施。 关键词: 公交站点哈尔滨市站点优化严寒地区 1.研究背景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成为大多数城市的交通战略策略,就目前严寒地区城市社会经济条件、城市发展特征、交通基本情况来看,地面普通公交仍将是公共交通系统中重要的构成,作为地面普通公交运行的节点,公交站点是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交站点的优化布局和设计不仅关系到公共汽车的运行质量和效率,而且还影响道路交通的运行效果和城市景观环境。然而,目前我国的公共交通无论在速度、舒适和服务上距离消费者的需求都有不小的差距,特别是在北方严寒漫长的冬季公交服务更是大大折扣。在研究方面,公交体系的研究多集中在公交线网、客流分配以及智能化调度方面,缺乏对公交站点优化布局、功能、设计方面系统的研究。 2.哈尔滨市公交站点现状及调研 哈尔滨市是我国东北严寒地区主要的中心城市之一,发展公共交通是哈尔滨市交通发展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东北振兴”背景下的中心城市发展战略及其空间绩效评价(51378138)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那么,下面就随CN人才网小编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国发〔2012〕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省、自治区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公交场站设计要求规范

公交场站设计规范 第1、0、1条 为使我国城市公共交通能适应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得需要,使其站、场、厂等主要设施能根据规定要求进行科学规划与合理设计,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城市公共交通就是城市规划得主要内容之一。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得设计应结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用地,做到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畅通安全、使用方便、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城市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渡与出租汽车新建、扩建与改建得站、场、厂。有轨电车、索道缆车得站、场、厂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我国现行得其它有关标准与规范得要求。 第一节 城市公共电、汽车首末站

首末站得规模按该线路所配营运车辆总数来确定。一般配车总数(折算为标准车)大于50辆得为大型站;26~50辆得为中型站;等于或小于25辆得为小型站。 第2、1、2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道路网得建设与发展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得需要与规划,优先考虑首末站得设置,使其选择在紧靠客流集散点与道路客流主要方向得同侧。 第2、1、3条 首末站一般设置在周围有一定空地,道路使用面积较富裕而人口又比较集中得居住区、商业区或文体中心附近,使一般乘客都在以该站为中心得350m半径范围内,其最远得乘客应在700~800m半径范围内。在缺乏空地得地方,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此要求利用建筑物优先安排设站。 第2、1、4条 首末站宜设置在全市各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较开阔得地方。这些集散点一般都在几种公交线路得交叉点上。如火车站、码头、大型商场、分区中心、公园、体育馆、剧院等。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条线路单独设首末站,而宜设置几条线路共用得交通枢纽站。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

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规范行业标准制定研究(2021年)

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规范行业标准制定 研究 公共汽电车场站是城市公共汽电车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公交线网覆盖率、站点覆盖率的必要措施。通过研究制定标准,提升场站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为大型居住区、商业区、办公区等建筑项目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场站提供统一的、指导性的要求,有力支持“公交优先战略”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推进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的配套建设,为公交运营提供良好的设施保障,提升城市公共汽电车行业的服务水平,推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持续发展。 1标准制定背景 1.1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文件精神的需要 2012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明确提出:“加快公共汽电车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以及停靠站的建设,提高公共汽(电)车的进场率”。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发〔2011〕635号)提出:“2万人口以上的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公共交通首末站或换乘枢纽。”我国国家层面在相关文件中都提到了关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但并未制定出台关于配建公交场站的相关技术规范,如何进一步细化标准要求、落实相关文件要求,在什么位置需要配置多大规模的场站设施,急需研究出台相关指导性的标准规范性文件。

1.2满足行业管理需求的需要 目前,由于历史原因,公交场站的规划建设则远远滞后,用地严重不足,不仅影响城市公交客运的运营效率,还影响着城市交通布局的合理发展。在各城市普遍存在公共汽电车场站与居住区、商业区等人口聚集区不配套的现状与问题,例如许多大型居住小区在建成后缺乏公交线路及场站配套,造成居民小区居民出行不便,而且对公交企业的投诉建议也颇多,根本原因在于公共汽电车场站缺乏像医疗、学校等设施配建类似的相关配置规范或标准。 1.3推进新能源公交车辆推广应用的需要 公交配建型场站建设滞后,影响和制约着新能源公交的发展。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设施是支持新能源公交车运营需要配备的基础设施,能为新能源公交车运行提供补给及维修等服务。目前,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已经成为制约新能源公交车普及发展的瓶颈。鉴于目前新能源公交车辆配套设施不足,未来配建型公交场站应在满足电网规划要求、交通安全要求的基础上,从充电设施设置、充电设施用电、充电设备空间、供配电设备等方面提出建设充电类新能源配套设施要求。 2国际经验借鉴 2.1香港配建型场站发展经验 在香港,建筑物配建公交场站作为实现公共交通与各类城市功能的有机融合的方法之一。由于香港长期面临土地空间资源的限制,TOD开发模式已然成为香港土地开发的共识,全港368处公交场站中,物业配建107处(占总量的29%)。因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标准状态:现行)

I C S03.220.20 R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 B/T22484 2016 代替G B/T22484 2008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P a s s e n g e r t r a n s p o r t s e r v i c e s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f o r u r b a nb u s/t r o l l e y b u s 2016-10-13发布2017-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次 前言Ⅰ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要求2 5 车站设施4 6 运营车辆5 7 运营服务人员6 8 运营调度6 9 行车服务7 10 车厢服务7 11 智能化信息服务8 12 运营安全8 13 服务监督9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线路及车站命名原则及方法10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车辆服务标志与安全提示标志12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服务质量检查项目13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车厢服务用语要求15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车辆例行检查项目16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服务设施报修项目17 G B /T 22484 2016

G B/T22484 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 B/T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三 本标准代替G B/T22484 2008‘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三与G B/T22484 200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第3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引用标准G B/T5655和‘城市客运术语第1部分:通用术语“,增加了公共汽电车万人保有量二车载服务终端安装率二车内服务设施完好率二车辆中途故障频率二公共汽电车 客流走廊二线网覆盖率二高峰时间班次计划完成率二道路交通违法(章)率二车辆整洁合格 率二车厢服务合格率等10个术语和定义(见3.1~3.10)三 b)第4章总体要求 修改了章节名称,将 一般要求 (见2008年版)改为 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包括线网通达 性二车辆服务能力二服务可靠性二舒适性二安全性二信息服务和社会评价7个方面(见4.1~ 4.7); 增加了新建开发区域公共交通服务半径要求(见4.1.1.3),修改了快速公共汽车站距要求 (见4.1.2.2),增加了线网覆盖率(见4.1.3),增加了高密度居住区二中央商务区二工业园区 与公共交通之间接驳的内容(见4.1.4.5),删除了线路网密度(见2008年版4.2); 修改了大城市公共汽电车万人保有量的要求(见4.2.1),增加了对车载服务终端安装率二 车内服务设施完好率二车辆中途故障频率3个指标(见4.2.2); 修改了运营时间和发车间隔的要求(见4.3.1~4.3.2),增加了线路高峰时间班次计划完成 率要求(见4.3.3),增加了线路日均发车正点率(见4.3.4); 增加了候车环境二车辆运营及驾驶员驾驶基本要求(见4.4.2~4.4.3),增加了车辆整洁合 格率和车厢服务合格率2个指标要求(见4.4.4); 增加了公共汽电车责任事故死亡率二每月道路交通运输违法(章)率要求(见4.5.2); 增加了信息服务途径二服务内容(见4.6); 增加了企业服务要求(见4.7.1),增加了投诉率要求(见4.7.2)三 c)第5章车站设施 增加了对站台面积二安全护栏二站台地面二站台长度二夜间亮度要求(见5.1.1二5.1.2二5.1.3二 5.1.6二5.1.10),增加了站台宽度二站台高度二港湾式站台布置二标志标线二重要站点视频监 控的内容(见5.1.1二5.1.4二5.1.7二5.1.8二5.1.11),修改了停靠车位要求(见5.1.6); 修改了候车亭技术要求的相关条款(见2008年版5.2.3),增加了候车亭的一般要求和设 置原则(见5.2.1二5.2.2二5.2.3和5.2.4); 修改了站牌标明的内容(见5.3.1); 增加了首末站功能描述和偏远首末站设置夜间休息室的要求(见5.4.1~5.4.2); 增加了制度管理二广告设置二照明二防雷二防火二行人过街设施等内容的要求(见5.5)三d)第6章运营车辆 修改了车辆等级和配置引用标准,增加了车载服务终端要求(见6.1); 修改了车辆标志的要求(见6.3); 增加了广告设置二双层车辆上层车厢前挡风玻璃处防护栏二无障碍设施要求(见6.5.2二

公共交通站场枢纽站工程建设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公共交通站场枢纽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名称与建设单位 1.1.1项目名称:******公共交通站场枢纽站工程 1.1.2承办单位:******公共交通公司 法人代表: 1.2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 编制单位:****************** 资格证书: 1.3承办单位概况 公司成立于**************。 1.4研究的依据与范围 1.4.1研究依据 1、委托书(******************2003年5月) 2、《******城市总体规划(1994—2012年)》()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87号) 5、《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

[2006]288号) 6、《******人民政府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的通知》(濮政[2006]49号) 7、《******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 1.4.2研究范围 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项目申请报告阶段的工作范围和深度规定,我公司对该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了实地勘察,对项目影响区的社会经济状况及交通量调查与预测、建设规模与主要技术指标、工程建设条件、工程技术方案、环境保护与节能、项目管理与实施、组织机构与劳动定员、项目招投标、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和效益等方面进行了综合分析与研究,为项目建设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1.5研究的主要结论 1.5.1建设必要性 公交事业随着经济的发展同步发展,但同时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解决:现状公交网络主要集中在新市区和中原油田基地,难以满足不同阶层、不同居住区居民出行的要求;服务于客流集散的公交枢纽和站点是公交的核心,现状公交换乘枢纽的匮乏已经成为制约公交服务水平提高的主要因素之一;公交车辆的运营调度需要服务于车辆的停车、保养等功能,这些功能的发挥离不开用地的保障,目前存在停车场面积不足和用地权属不明的问题,使得公交车辆的停靠和保养得不到保证,难以发挥其实际功能。为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 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7年3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 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鼓励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七条国家鼓励推广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公交场站设计要求规范

公交场站设计规范 第条 为使我国城市公共交通能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其站、场、厂等主要设施能根据规定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特制定本规范。 第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应结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用地,做到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畅通安全、使用方便、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城市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渡和出租汽车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站、场、厂。有轨电车、索道缆车的站、场、厂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条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我国现行的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一节

城市公共电、汽车首末站 第条 首末站的规模按该线路所配营运车辆总数来确定。一般配车总数(折算为标准车)大于50辆的为大型站;26~50辆的为中型站;等于或小于25辆的为小型站。 第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道路网的建设与发展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的需要和规划,优先考虑首末站的设置,使其选择在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的同侧。 第条 首末站一般设置在周围有一定空地,道路使用面积较富裕而人口又比较集中的居住区、商业区或文体中心附近,使一般乘客都在以该站为中心的350m半径范围内,其最远的乘客应在700~800m半径范围内。在缺乏空地的地方,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此要求利用建筑物优先安排设站。 第条 首末站宜设置在全市各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较开阔的地方。这些集散点一般都在几种公交线路的交叉点上。如火车站、码头、大型商场、分区中心、公园、体育馆、剧院等。在这

种情况下,不宜一条线路单独设首末站,而宜设置几条线路共用的交通枢纽站。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 第条 在设置无轨电车的首末站时,应同时考虑车辆转弯时的偏线距和架设触线网的可能性;车辆特别集中的首末站要尽量靠近整流站,充分考虑电力供应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第条 首末站在建站时必须保证在站内按最大铰接车辆的回转轨迹划定足够的回车道,道宽应不小于7m,在用地较困难的地方,城市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安排利用就近街道回车。 第条 首末站必须建停车坪。停车坪在不用作夜间停车的情况下,首站用地面积应不小于该线路营运车辆全部车位面积的60%。停车坪内要有明显的车位标志、行驶方向标志及其它营运标志。停车坪与回车道一起构成站内停车、行车、回车的整体。 第条 首末站必须设有标志明显、严格分隔开的入口和出口,其使

JTT 999-2015 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

备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 T999—2015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 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 目次 前言Ⅱ…………………………………………………………………………………………………………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企业基本操作规程1……………………………………………………………………………………… 5 驾乘人员基本操作规程2………………………………………………………………………………… Ⅰ JT/T999—201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客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29)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城市交通研究中心、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中国 道路运输协会城市客运分会、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公共交通 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德荣、姜良、刘彤、张好智、江玉林、杨青山、王逢宝、张耀镇、陈徐梅、李博、扈娟、倪亚洲、吴玉荣。 Ⅱ JT/T999—2015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和驾乘人员应急处置的基本操作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和驾乘人员的应急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GB/T29639界定的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应急预案emergencyplan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发生的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3.2 应急响应emergencyresponse 针对发生的事故,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3.3 应急救援emergencyrescue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防止事故扩大,而采取的紧急措施 或行动。 3.4 应急演练emergencyexercise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依据应急预案而模拟开展的应急活动。 4 企业基本操作规程 4.1 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并保障资金、人员、物资等投入到位。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模板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行为,本着以人为本、安全便捷的原则,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四化”管理要求,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设施、营运、安全运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 1.3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及公交驾驶员、乘务员、站务员等从业人员。第二章经营者服务规范 2.1 基本要求 2.1.1 取得合法的经营资质。 2.1.2 具有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设施。 2.1.3 有符合规定的驾驶员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2.1.4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2.1.5 按规定统一制作和悬挂车辆营运标志。 2.1.6 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票价标准,使用统一印制的票证。 2.1.7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和技能、行业服务规范、交通安全、治安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2.2 车辆管理 2.2.1 建立健全营运车辆管理相关制度和信息统计台帐,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2.2.2 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检查、维护、维修管理体系,建立营运车辆档案,确保营运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2.2.3 建立健全营运车辆车容车貌清洁维护制度,定期进行车厢消毒,营运车辆到达首末站及时清洗,确保车厢内部、车身外表无积灰、积垢和积水,处于整洁状态。 2.3 营运组织 2.3.1 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营业时间组织营运,不擅自变更或者停止营运。 2.3.2 根据营运要求、客流量和客流规律,按照核准的车辆数、车型,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 2.3.3 制定特殊天气、突发事件应急调度预案;遇有重大社会活动、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服从当地政府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 2.4 质量保障 2.4.1 建立举报投诉机制,设立乘客投诉接待室和服务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4.2 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自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2.4.3 建立乘客满意度调查制度,定期组织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2.4.4 按照DB37/T 2028《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星级服务规范》的要求,建立星级考核与评价机制。 2.4.5 按照GB/T 17242《投诉处理指南》的要求受理乘客投诉,并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乘客。 第三章服务设施规范

车站工程设计规范

车站工程设计规范 1.1 首末站 1.1.1根据现代交通建设的要求,注重道路公共交通首末站设置、建设与城市土地利用及其他交通方式相互关系,提出了随城市建设改造、大型客运交通枢纽设置、与其他客运交通方式统一规划建设的客运交通车站动态规划设计模式及要求,主要目的是使城市公共交通与其他客运交通“无缝”衔接,方便换乘。 1.1.2本条的编制主要参考《城市道路与交通》(武汉建材工业学院、同济大学、重庆建工学院编)一书中第九章第二节“城市规划与城市客运的关系”中的有关内容。其中特别是关于站点设置部分的论述。另一方面,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大城市的调查资料,总结城市公共汽、电车首末站设置经验的基础上也都提出了与本条相同的设置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公共交通客运首末站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网络中的优先设置理念,根据旧版设计规范的部分内容和

大量实际车站设置的案例,以公共交通提供便捷、经济、舒适的客运服务为基本准则,界定了公共交通客运首末站的基本选址原则。并针对城市发展中大型居住区的规划建设模式,可根据畅通工程、绿色交通示范城市考核标准说明或一般城市居住区域的公共交通出行发生率等,界定不同的居住规模等级相应的公共交通首末站设置要求。 对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内设置公共交通车站给出了范围控制指标。主要目的是使城市公共交通与对外交通资源整合共享、“无缝”衔接,方便换乘。在其他大型集散点附近设置首末站,也是快速疏散和提高效率的需要。 “使一般乘客都在以该站为中心的350m范围内”的依据是:⑴《城市道路与交通》一书提出“公共交通规划中常用的数据”“L1=L2=0.35公里”。L1为从家到站的步行距离,L2为从站到单位的步行距离;⑵美国《公共交通设施标准手册》一书中提出美国公共交通乘客从其出发点到乘车站的步行距离推荐值不超过400m;⑶我国各城市的意见都提出“使

省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 1.1编制目的 (1) 1.2编制依据 (1) 1.3事件分级 (1) 1.3.1 特别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 1.3.2 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2) 1.3.3 较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2) 1.3.4 一般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3) 1.4适用范围 (3) 1.5工作原则 (3) 1.5.1 以人为本,快速反应 (4) 1.5.2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4) 1.5.3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4) 1.5.4 消除影响,防患未然 (4) 1.6预案体系 (4) 1.6.1 省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 1.6.2 市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 1.6.3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突发事件预案 (5) 2 组织体系 (5) 2.1省应急组织机构 (5) 2.1.1 日常机构 (5) 2.1.2 现场工作组 (6) 2.2市级应急组织机构 (6) 2.3现场指挥机构 (7) 2.4运营企业 (7) 2.5专家组 (7) 3 预防与预警 (8) 4 应急响应 (9) 4.1分级响应 (9) 4.1.1 Ⅰ级应级响应 (9)

4.1.2 Ⅱ级应级响应 (9) 4.1.3 Ⅲ级应级响应 (9) 4.1.4 Ⅳ级应级响应 (9) 4.2响应程序 (10) 4.2.1 省层面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10) 4.2.2 市级部门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10) 4.3信息报告与处理 (11) 4.4响应措施 (11) 4.4.1 指导现场疏散工作 (12) 4.4.2 指导乘客转运工作 (12) 4.4.3 指导做好人员搜救工作 (12) 4.4.4 指导交通疏导、医学救援、抢修抢险、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12) 4.4.5 指导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12) 4.5响应终止 (13) 4.6后期处置 (13) 4.6.1 善后处置 (13) 4.6.2 总结评估 (14) 5 应急保障 (14) 5.1队伍保障 (14) 5.2通信保障 (14) 5.3资金保障 (14) 5.4应急演练 (15) 5.5应急培训 (15) 6 附则 (15)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15) 6.2预案制定与解释 (16) 6.3预案实施时间 (16)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心城及新城的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7733.1 地名标牌城乡 YZ/T 0129 邮政普遍服务 YZ/T 0067 信筒 DB11/T 190 公共厕所建设标准 DB11/T 493.1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DB11/T 650 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 DB11/1116 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public facilities on sidewalks 设置于城市道路路侧带范围内直接服务于行人的设施。包括护围栏设施(含人行道护栏、公交站安全护栏、绿化设施带护栏等)、废物箱、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含街牌、步行者导向牌、公厕指引牌、地铁指引牌、人行地道和人行天桥指引牌等)、公交车站设施(含站牌和候车亭)、邮政设施(含邮筒和邮政报刊亭)、公用电话亭、自行车存车设施(含自行车存车架、自行车存车围栏和公共自行车设施)、座椅、活动式公共厕所。 3.2 路侧带curb side strip 车行道外侧路缘石的内缘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范围。路侧带一般由绿化设施带、人行道、行道树设施带组成。 3.3 人行道sidewalks 路侧带上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3.4 行道树设施带street trees facilities strip 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条形地带。 3.5 绿化设施带planting and facilities strip 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以绿化为主的条形 地带。

《青岛市公共汽电车乘坐规定》

关于《青岛市公共汽电车乘坐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 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青岛市公共汽电车乘坐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5月31日前反馈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或者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一、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17号,邮编:266071,邮箱:faguierchu@https://www.360docs.net/doc/1f14303122.html,) 二、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39号,邮编:266061,联系电话:88018925,传真电话:88018925,邮箱:qdjtfgc@https://www.360docs.net/doc/1f14303122.html,) 2016年5月3日 青岛市公共汽电车乘坐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维护乘坐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电车的乘客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文明乘车,爱护车辆设施,保持车厢卫生,服从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四条乘客候车应当在站台或者候车区域,不得在车行道上候车;车辆到站前,乘客应当提前做好上下车准备;车辆停稳后,依次先下后上,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乘坐无人售票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车门上、下车。 第五条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乘车,占用特需专座的乘客应当主动让座,其他乘客也应当主动让座和给予帮助。 第六条乘客乘车时应当加强自我防范保护意识,坐稳、站稳和扶牢。

城市公交场站设计规范

CJJ15-87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CJJ15-87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站和渡轮站 第一节城市公共电、汽车首末站 第二节城市公共电、汽车中途站 第三节出租汽车营业站 第四节渡轮站 第三章停车场 第一节停车场的功能和选址 第二节停车场的用地和布置 第三节停车场的进出口 第四节低级保养 第五节工间 第六节油料管理 第七节清扫机械 第八节办公及生活性建筑 第九节绿化 第十节多层与地下停车库 第十一节出租汽车停车场 第四章保养场 第一节功能与场址 第二节平面布置和用地 第三节生产与生活性建筑 第四节油库 第五节出租汽车保养场 第六节保养中心 第五章修理厂 第一节建厂与用地 第二节库房、道路、其它 第三节渡轮修理厂 第为使我国城市公共交通能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其站、场、厂等主要设施能根据规定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特制定本规范。 第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

应结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用地,做到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畅通安全、使用方便、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城市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渡和出租汽车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站、场、厂。有轨电车、索道缆车的站、场、厂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我国现行的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一节城市公共电、汽车首末站 第首末站的规模按该线路所配营运车辆总数来确定。一般配车总数(折算为标准车)大于50辆的为大型站;26~50辆的为中型站;等于或小于25辆的为小型站。 第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道路网的建设与发展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的需要和规划,优先考虑首末站的设置,使其选择在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的同侧。第首末站一般设置在周围有一定空地,道路使用面积较富裕而人口又比较集中的居住区、商业区或文体中心附近,使一般乘客都在以该站为中心的350m半径范围内,其最远的乘客应在700~800m半径范围内。在缺乏空地的地方,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此要求利用建筑物优先安排设站。 第首末站宜设置在全市各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较开阔的地方。这些集散点一般都在几种公交线路的交叉点上。如火车站、码头、大型商场、分区中心、公园、体育馆、剧院等。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条线路单独设首末站,而宜设置几条线路共用的交通枢纽站。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 第在设置无轨电车的首末站时,应同时考虑车辆转弯时的偏线距和架设触线网的可能性;车辆特别集中的首末站要尽量靠近整流站,充分考虑电力供应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第首末站在建站时必须保证在站内按最大铰接车辆的回转轨迹划定足够的回车道,道宽应不小于7m,在用地较困难的地方,城市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安排利用就近街道回车。 第首末站必须建停车坪。停车坪在不用作夜间停车的情况下,首站用地面积应不小于该线路营运车辆全部车位面积的60%。停车坪内要有明显的车位标志、行驶方向标志及其它营运标志。停车坪与回车道一起构成站内停车、行车、回车的整体。 第首末站必须设有标志明显、严格分隔开的入口和出口,其使用宽度应不小于标准车宽的3~4倍。若站外道路的车行道宽度小于14m时,进出口宽度应增加20~25%。在出入口后退2m的通道中心线两侧各60°范围内能清楚地看到站内或站外的车辆和行人。第首末站非铰接车的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7.5m。候车廊的建设规模,按廊宽3m规划。廊边应设置明显的站牌标志和发车显示装置,夜间廊内应有灯光照明。候车廊的建筑式样、材料、颜色等各城市应根据本地的建筑特点统一设计建设,宜实用与外形美相结合。第首末站周围宜安排绿化用地(包括死角及发展预留用地),其面积宜不小于该站总用地的15%。 第首末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每条营运线路所配营运车辆的数量确定。规划部门作城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规划时,应配套安排首末站的规划用地。对位于城市边缘或近郊的首末站宜结合用地条件适当放宽用地标准。 第首末站的规划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90~100m2计算。若该线路所配营运车辆少于10辆或者所划用地属于不够方正或地貌高低错落等利用率不高的情况之一时,宜乘以1.5以上的用地系数。首末站安排在建筑物内时,用房面积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运营市场秩序,促进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乘客、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辆和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油气供配电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管理主体】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发展定位及优先发展政策】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公益属性的公用事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

业发展。

第五条【发展原则】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引导方向】国家鼓励运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七条【新技术应用】国家鼓励推广新应用、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 第二章运营保障 第八条【规划编制总体要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要,应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和修订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符合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相关规划,报请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规划编制原则】制定和修订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公众出行需要,科学设计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结构、场站布局、换乘枢纽和重要交通节点设置,注重城市公共汽电车与其他出行方式的衔接和协调,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的意见。 第十条【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一条【设施配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以及规模居住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工业园区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有关标准规定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优先通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交通发展实际需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科学设置公交专用道、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港湾式停靠站等,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的通行效率。

城市道路枢纽站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枢纽站设计规范 1.1 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 1.1.1多条道路公共交通线路共用首末站时应设置枢纽站。 1.1.2 枢纽站可按到达和始发线路条数分类。 2条~4条线路:小型公交枢纽; 5条~7条线路:中型公交枢纽; 8条线路以上:大型公交枢纽。 1.1.3枢纽站的设计应方便换乘、保障安全、减少交通冲突,并应具备停车和低级保养及小修功能。 1.1.4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应选址于客流集中地段,尽可能远离主干道,与城市道路系统有通畅便捷的通道连接。 1.1.5 枢纽站应进出车道分离、人车分离,宜右进右出,具备足够的转弯半径。

1.1.6 站内按功能应分区设计,可分为设停车区、保修区、发车区。各区功能应明确且互不干扰,分区之间应有明显的标志和安全通道。 1.1.7发车区不宜少于4个始发港湾站,站台、雨阳棚等设施齐全,还应配置一定数量的长椅或座位。 1.1.8 人行通道、灯光照明、饮水、垃圾容器、排水系统及绿化等辅助设施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1.1.9 换乘人行通道设施建设可视需要和条件许可选择平面、架空、地下等设计形式。 1.1.10大型枢纽站应设置显示板等服信息系统,有条件时宜建电子信息服务系统。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15561.4的规定。 1.1.11 站牌、公共信息牌应设置灯光照明装置。 1.1.12 应配套自行车、摩托车、出租车、私家车停车场。 1.1.13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综合用地应满足规划线路运营规模要求,每辆标准车不应小于200m2,并预留发展用地为宜。

1.1.14枢纽站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电、汽车共用枢纽站时,应布置好电车的避让线网和越车通道。 1.1.15 枢纽站站房面积应根据运行线路条数、车辆数量的规模确定。满足路队办公、线路调度、智能化监控、职工学习和休息及生活设施需要。 12条~4条线路枢纽站站房面积不宜小于35 m2,若配置智能监控室,则另加8 m2。 25条~7条线路枢纽站站房面积不宜小于90m2,其中场站管理室15m2,线路调度室30m2,智能监控室15m2,司机休息室15m2,卫生间10m2,茶水间5m2。 3每增加3条线,需增加站房面积10 m2。若配置智能监控室,则另加10 m2。 1.2 综合交通换乘枢纽站 1.2.1 多种交通方式之间换乘应设置综合交通换乘枢纽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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