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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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行为,本着以人为本、安全便捷的原则,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四化”管理要求,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设施、营运、安全运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

1.3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及公交驾驶员、乘务员、站务员等从业人员。第二章经营者服务规范

2.1 基本要求

2.1.1 取得合法的经营资质。

2.1.2 具有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设施。

2.1.3 有符合规定的驾驶员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2.1.4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2.1.5 按规定统一制作和悬挂车辆营运标志。

2.1.6 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票价标准,使用统一印制的票证。

2.1.7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和技能、行业服务规范、交通安全、治安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2.2 车辆管理

2.2.1 建立健全营运车辆管理相关制度和信息统计台帐,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2.2.2 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检查、维护、维修管理体系,建立营运车辆档案,确保营运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2.2.3 建立健全营运车辆车容车貌清洁维护制度,定期进行车厢消毒,营运车辆到达首末站及时清洗,确保车厢内部、车身外表无积灰、积垢和积水,处于整洁状态。

2.3 营运组织

2.3.1 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营业时间组织营运,不擅自变更或者停止营运。

2.3.2 根据营运要求、客流量和客流规律,按照核准的车辆数、车型,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

2.3.3 制定特殊天气、突发事件应急调度预案;遇有重大社会活动、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服从当地政府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

2.4 质量保障

2.4.1 建立举报投诉机制,设立乘客投诉接待室和服务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4.2 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自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2.4.3 建立乘客满意度调查制度,定期组织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2.4.4 按照DB37/T 2028《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星级服务规范》的要求,建立星级考核与评价机制。

2.4.5 按照GB/T 17242《投诉处理指南》的要求受理乘客投诉,并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乘客。

第三章服务设施规范

3.1 公共汽电车车站

3.1.1 站台设施

3.1.1.1 设施整洁,周边无杂物。

3.1.1.2 边缘根据需要设置安全护栏。

3.1.1.3 有条件的车站可以设置标有本站及附近公交车站位置和停靠线路的街道交通简图。

3.1.2 候车亭

3.1.2.1 安全、实用、简洁、美观,具有标识性。

3.1.2.2 设置便于乘客遮阳、避雨,不影响乘客集散和行人通行。

3.1.3 站牌设施

3.1.3.1 内容、形式和技术要求符合GB/T 5845.3《城市公共交通标志》的规定。

3.1.3.2 设在站台前端,朝向和高度便于查看,不影响乘客集散。

3.1.3.3 线路途经站点发生改变时,及时更改或更换站牌。

3.1.3.4 定期维护,发现污损、毁坏等情况时及时修复,保持清洁完好。

3.1.3.5 有条件的站点可设电子站牌。

3.2 快速公共汽车系统(BRT)车站

3.2.1 采用封闭式车站,实现站内售、检票和水平乘降。

3.2.2 站内具有合理的停靠泊位。

3.2.3 站台长度根据车辆编组辆数及安全距离确定。

3.2.4 车站与外部人行步道之间有机动车道时,可设置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或人行横道。

3.2.5 有条件的城市可设置触摸式查询机,为乘客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3.2.6 设置站牌、线路图、车辆到离站时刻显示屏、广播等信息服务设施。

3.2.7 按照GB/T5845.4《城市公共交通标志》的要求设置指示、引导等服务标志。

3.2.8 设置视频监视设备、紧急救援及报警装置等。

3.2.9 在候车区与车辆运行区之间设置安全护栏及站台安全门。

3.3 营运车辆

3.3.1 技术性能要求

3.3.1.1 安全性能符合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3.3.1.2 等级和配置符合CJ/T 162《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的规定。

3.3.1.3 尾气排放符合GB1828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和GB1769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规定。

3.3.1.4 车内噪声符合GB/T 25982《客车车内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规定。

3.3.2 设施配置

3.3.2.1 车厢内设置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乘客专座。

3.3.2.2 驾驶门或相应两侧车身喷印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其字体颜色与车身颜色区别明显。

3.3.2.3 车门开闭灵活、安全可靠,设有防止夹伤乘客的胶条或缓冲装置,车厢内设置儿童免费乘车身高标志线。

3.3.2.4 车内显著处放置包含当班驾驶员、售票员基本信息的服务监督牌。

3.3.2.5 车内通道平整,通道内不得设置加座;扶手柱、拉手杆、吊环装置牢固,安全锤齐全。

3.3.2.6 车窗玻璃和顶窗完好,推拉灵活,闭合后不漏水。

3.3.2.7 在车厢两侧车窗上沿明显位置设置固定的公告栏,张贴线路走向示意图、票价表,以及禁烟、照顾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乘客等公益广告。

3.3.2.8 推广使用动态显示屏及移动电视等装置,为乘客提供公交服务等信息。

3.3.2.9 车内扬声器在乘客门、乘客区顶侧均匀安置。

3.3.2.10 车头、车尾规定位置设置牌照。

3.3.2.11 双层车上层车厢前挡风玻璃处设置防护栏;易碰触乘客头部的部位设置安全牢固的防护设施;车厢内张贴“上层车厢不准站立”的标识。

3.3.2.12 可为车辆配备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设备、电子显示屏和具有时段音量控制功能的电脑报站器。

3.3.3 车辆卫生

3.3.3.1 车身外表漆面整洁、完好、无剐痕、无污垢。

3.3.3.2 车外顶无污垢和堆积物。

3.3.3.3 车内设施整洁,无杂物。

3.3.3.4 车门及周边无污垢。

3.3.3.5 车厢内壁无污垢,并定期消毒。

3.3.3.6 车窗玻璃保持清洁、明亮。

3.3.3.7 座椅无尘土和积水,扶手柱、拉手杆、吊环无污垢。

3.3.3.8 驾驶舱无尘土和杂物。

3.3.3.9 车内垃圾箱及时清理,无异味。

第四章营运服务规范

4.1 驾驶员服务规范

4.1.1 基本要求

4.1.1.1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

4.1.1.2 穿着统一标志服,保持衣着整洁,仪表端正。

4.1.1.3 使用普通话,礼貌待客。

4.1.1.4 熟知本线路沿途站名,了解沿途较大机关、单位、商业网点、旅游景点、街路名称及主要换乘线路。

4.1.1.5 忌食有异味的食品。

4.1.2 行车服务

4.1.2.1 保持车辆性能完好和内外清洁,确认电脑报站器、读卡机和卫星定位装置终端等车载信息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1.2.2 提前做好发车准备,准时发车。

4.1.2.3 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正确判断情况,适当运用制动,不随意鸣笛;开车时不接打手机,不与乘客交谈。

4.1.2.4 按核定的线路、走向、班次和站点行车,不擅自越站甩客、改道行驶;车辆进站时,避让出站车辆。

4.1.2.5 第一辆车进站靠前停;多辆车同时到站停靠,第三辆及以后车辆执行二次停站。4.1.2.6 按站停靠,靠近路边停直;不在站点滞留、妨碍营运秩序。停站车辆安全间隔保持安全距离。

4.1.2.7 正确使用报站器,执行两次报站,车辆起步预报车辆行驶方向和前方站名,车辆到站前报清到达站名;报站器、动态显示屏和移动电视同时报站时,其内容一致。报站器发生故障时,人工报站。

4.1.2.8 本车满员时,劝告留站乘客等候下一车次;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行驶时,向乘客说明情况,引导乘客转乘同线路、同方向的后续车辆,后续车辆的驾驶员应积极配合前车乘客换乘。

4.1.2.9 提醒乘客不要在车内吸烟及食用有异味的食品;在停车并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耐心解答乘客咨询;乘客较多时积极疏导,重点照顾好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乘客。

4.1.2.10 提示并监督乘客刷卡、投币,正确操作电子读卡机,提醒乘客前门上车、后门下车,并安全开关车门。

4.1.2.11 空调车驾驶员正确操作车辆空调和换气设施,根据天气变化及车内温度合理使用空调。空调发生故障的,及时报修,修复后方可继续营运。

4.1.2.12 快速公共汽车系统(BRT)驾驶员熟练掌握车辆驾驶、站台停靠等操作技能。

4.1.2.13 装备智能调度系统车辆的驾驶员熟知相关设备、设施的功能及操作方法,按程序操作。

4.1.2.14 交接班时,向接班人员交代车况和路况;在中途交接班的,接班人员未到时,继续行驶到终点。

4.1.2.15 车辆到达终点站,待乘客离车后,整理车内卫生,并对服务设施故障及时报修。4.1.2.16 每一单程营运结束后,检查车内有无乘客遗留物品,发现乘客遗失物品,妥善保管并及时上交。

4.2 乘务员服务规范

4.2.1 配合驾驶员做好行车服务。

4.2.2 按规定着统一标志服并悬挂工号。

4.2.3 按规定向乘客收取乘车费并提供票据。

4.2.4 维护车厢秩序,保持车厢清洁,劝阻乘客车内吸烟及食用有异味的食物;车厢满员时,劝导乘客等候下一班车。

4.2.5 尊重乘客,耐心细致解答乘客询问,动员乘客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4.3 快速公共汽车系统(BRT)站务员服务规范

4.3.1 按规定着标志服,并悬挂工号。

4.3.2 规范使用语音系统,及时播放宣传用语。

4.3.3 负责站台日常信息设备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良好,设施和服务标志、标识齐全有效。

4.3.4 做好乘客疏导、监督投币及其他站台服务。

4.3.5 掌握业务知识,熟知本线路走向及网点换乘。

4.3.6 负责站台和设备的卫生清理及遇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理。

第五章安全运行

5.1 驾乘人员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运行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5.2 出车前做好车辆例行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

5.3 发现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家禽、宠物时,拒绝其乘车。

5.4 按规定车速行驶,保持安全车距。

5.5 行车中提醒乘客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

5.6 行车时做到起步稳、行车稳、停车稳,车停稳后开车门,乘客上下车完毕并关好车门后起步,开关车门时防止车门夹摔乘客。

5.7 进出站、拐弯、调头、经过繁华或危险路段,以及能见度较差时,减速慢行,提醒乘客扶好、站好、坐好,注意乘车安全。

5.8 夜间行车时,按规定开启发光路牌和厢灯。

5.9 车辆发生故障时,立即靠边停车,开启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

5.10 遇到雨、雪、雾等特殊天气,降速运行,打开危险报警灯、雾灯;造成视线模糊行驶困难时,立即靠边停车,开启应急灯,并向乘客说明情况。

5.11 车辆通过漫水路、桥(涵)时,了解水深、流速、流向,判断车辆能够安全通过时,方可低速通过。驶出积水区段,保持车辆制动性能良好。

5.12 维护车厢内的乘车秩序,劝解乘客纠纷,对危害乘客人身财产安全或危及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报警。

5.13 发生行车道路交通事故时,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按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5.14 遇有乘客突发严重疾病时,立即向急救中心呼救,并协助医务人员抢救病人。

5.15 发现可能造成严重损害人身安全的可疑危险物品(例如爆炸物、剧毒物等),立即疏散乘客,并迅速报警。

附录A

服务用语内容

A1.各位乘客,您好!

A2.请排队上车,不要拥挤。

A3.请慢慢上,注意安全。

A4.车在等您,请不要着急。

A5.欢迎您乘坐××路公共汽车。

A6.前方到站××站,有下车的乘客,请做好准备。

A7.上车的乘客请自觉投币或刷卡。

A8.××站到了,请您在车辆停稳后下车。

A9.劳驾,请给下车的乘客让让路。

A10.请大家按顺序上下车,不要拥挤。

A11.下车请走人行道。

A12.××站到了,有换乘××路公交车的乘客请下车。

A13.终点站到了,请大家带好行李、物品下车。

A14.各位乘客,请看管好您的物品,注意安全。

A15.汽车前方拐弯,请站稳、扶好。

A16.为保障您的安全,请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

A17.请您把小孩照顾好,注意安全。

A18.上车的乘客请往里面走,不要站在门口。

A19.劳驾,请往里面走一走。

A20.各位乘客,前方道路堵塞,请耐心等待。

A21.为了您的健康,请保持车内清洁。

A22.请不要吸烟和食用有异味的食物。

A23.请不要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

A24.对不起,车辆发生了故障,请换乘后面的车,谢谢合作。

附录B

车辆日常维护内容

B1 出车前

B1.1 了解车辆技术状况。

B1.2 检查维修项目是否已完成。

B1.3 检查车身蒙皮、玻璃、装饰件、密封件、灯具、雨刷及附件是否齐全完好,缺漆、带腻子、有刮痕等必须修复后再运行。

B1.4 清洁车辆,保持车容整洁。

B1.5 检查转向机构有无松旷,转向器是否漏油。

B1.6 检查轮胎气压和轮胎磨损有无异常,轮胎螺丝及车轮的紧固情况,清除轮胎夹嵌石和刺物等。

B1.7 检查紧固半轴、传动轴和轮毂轴承等螺丝,检查连接布有无损坏和扣紧。

B1.8 检查钢板有无断裂,螺丝有无松缺,钢板销子和钢板卡子螺丝是否脱出,钢板套和减震器是否完好。

B1.9 清洁转向助力泵,检查电机及助力泵紧固情况,必要时添加助力油,调整皮带。

B1.10 关闭、锁止仓门。

B1.11 清洁发动机。

B1.12 检查各液面高度和质量情况,必要时添加或更换冷却液(冬季须加防冻液)或润滑油等。检查各容器,如有渗漏应修复,缺件应补齐。

B1.13 检查、清洁空气滤清器和发动机呼吸器。

B1.14 检查发动机及附件和管路紧固、密封、连接情况,机件是否齐全、有效、良好。

B1.15 检查发电机、调节器、起动机、燃气装置和用电部件的保险及电路连接是否良好可靠。B1.16 检查高压油泵、燃气装置、涡轮增压器、空气压缩机及转向助力器安装是否紧固,管路连接是否完好,有无渗漏油和气。

B1.17 检查、调整各皮带的松紧度。

B1.18 检查有无漏油、漏水情况和各种盖子是否齐全扣紧。

B1.19 检查电子传感器是否齐全、完好、紧固。

B1.20 清洁紧固蓄电池和桩头,疏通通气孔,检查蓄电池液面高度(高出极板10-15mm)和有无渗漏电解液。

B1.21 检查干燥器(或卸荷阀)是否完好。

B1.22 检查燃油(气)箱(瓶)是否紧固和油(气)量及有无渗漏,清洁加油(气)口,扣上油箱盖(冬季取掉油箱盖垫),插紧防尘塞,检查、排除燃油粗滤清器的污物。

B1.23 检查乘客门、导轨、滑块及密封条是否齐全、紧固、完好,润滑导轨、滑块、合叶及门轴轴承,接地链应接地良好。

B1.24 检查仪表是否齐全、紧固,仪表盘固定是否良好。清洁工作台,检查制动、离合器。B1.25 打开点火开关,检查仪表技术状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关闭电源,排除故障。

B1.26 怠速运转3-5分钟,使增压器得到充分润滑后方可高怠速打气升温,严禁猛轰油门。B1.27 检查各仪表指示是否正常和燃气指示灯指示状况。

B1.28 发动机水温在60℃以上时,在各种转速下听发动机有无异响,看排气颜色有无异常。B1.29 检查地板(含检修孔盖)、内里板和顶棚是否完好无损,紧固各压条。

B1.30 检查座椅、扶手、立柱、吊环和天窗是否齐全完好、紧固,天窗启闭应灵活。

B1.31 检查灯光信号(含线路灯)、雨刷和喇叭等是否正常。

B1.32 检查转向盘、离合器、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

B1.33 检查变速操纵系统有无异常。

B1.34 气压在0.45MPA时,检查乘客门有无漏气,开关是否灵活,调整是否适当。

B1.35 检查脚、手制动有无漏气,应反应灵敏,制动可靠。

B2 行驶中

B2.1 检查各仪表、讯响器、欠压报警器、燃气指示灯,电子传感器信号灯指示是否正常。注意保持发动机水温在80-90℃,确保燃气减压器正常工作。

B2.2 听发动机、底盘和车身有无异响,干燥器(卸荷阀)排气是否正常。

B2.3 嗅车厢内有无异味,感觉操纵系统有无异常。

B3 收车后

B3.1 关闭自动报站系统。

B3.2 在各种转速下听发动机有无异响,看发动机排气颜色、有无窜气。怠速3-5分钟熄火后,听增压器、机油细滤器有无旋转声。

B3.3 清洁车辆,并查看车辆外表有无异常。

B3.4 排除油水分离器(在气泵工作状态下进行)、贮气筒及燃气减压器内污物。

B3.5 清洁空气滤清器,润滑各润滑点和活动关节,检查有无四漏,紧固各部螺丝。

B3.6 加足燃油、燃气和冷却液,估算耗油、气量。

B3.7 对车辆故障,及时排除或报修。

B3.8 按指定位置停车,停在平坦干燥处。

B3.9 关闭燃油(气)开关,断开电源,变速杆置于空档,拉上手制动(坡道停车掩好车轮),关好车窗和车门。

附录C

术语和定义

C1 客运服务passenger transport service

公交企业的人员和设施为乘客出行而工作。

C2 服务用语service terms

在客运服务中使用的礼貌、文明、准确、规范的语言。

C3 服务质量service quality

在客运服务中的安全、快捷、方便、舒适、文明等方面的优劣程度。

C4 服务设施service facilities

为乘客服务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及标志等。

C5 停站车辆安全间隔Stop vehicle safety interval

前一辆车车尾到后一辆车车头的距离。

C6 站台platform

车站内供乘客上下车的平台。

C7 服务标志service sign

给乘客以引导、提示或警示的图形或文字符号。

C8 乘客投诉passenger complaint

因对服务质量不满,乘客向有关部门提出对营运方的申诉。

城市公共交通规范

3 城市公共交通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规模、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在客流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公共交通方式、车辆数、线路网、换乘枢纽和场站设施用地等,并应使公共交通的客运能力满足高峰客流的需求。 3.1.2 大、中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取代远距离出行的行车;小城市应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 3.1.3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在客运高峰时,使95%的居民乘用下列主要公共交通方式时,单程最大出行时耗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不同规模城市的最大出行时耗和主要公共交通方式表3.1.3 3.1.4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 3.1.5 城市出租汽车规划拥有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2辆;小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0.5辆;中等城市可在其间取值。 3.1.6 规划城市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3.1.7 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时,应使其客运能力与线路上的客流量相适应。常用的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宜符合表3.1.7的规定。 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表3.1.7 3 城市公共交通 3.1 一般规定 1

3.1.1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规模、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在客流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公共交通方式、车辆数、线路网、换乘枢纽和场站设施用地等,并应使公共交通的客运能力满足高峰客流的需求。 3.1.2 大、中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取代远距离出行的行车;小城市应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 3.1.3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在客运高峰时,使95%的居民乘用下列主要公共交通方式时,单程最大出行时耗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不同规模城市的最大出行时耗和主要公共交通方式表3.1.3 3.1.4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3.1.5 城市出租汽车规划拥有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2辆;小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0.5辆;中等城市可在其间取值。 3.1.6 规划城市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3.1.7 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时,应使其客运能力与线路上的客流量相适应。常用的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宜符合表3.1.7的规定。 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表3.1.7 3.2 公共交通线路网 3.2.1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应综合规划。市区线、近郊线和远郊线应紧密衔接。各线的客运能力应与客流量相协调。线路的走向应与客流的主流向一致;主要客流的集散点应设置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枢纽,方便乘客停车与换乘。 2

042、严寒地区大城市公交站点设计优化研究——以哈尔滨市为例

严寒地区大城市公交站点设计优化研究 ——以哈尔滨市为例1 曾小成程文 摘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已成为大多数城市的交通战略策略,公交站点是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交运营和提高公交服务水平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公交站点的优化布局和设计不仅关系到公交运营,而且还影响道路交通的运行效果和城市景观环境。本文从哈尔滨市大量公交站点的调查入手,从分布与规模、功能与外观、维护与管理三个角度详细分析、比较公交站点的特征、问题,并对公交站点的站点规模偏小、车流组织无序、线路指示信息阅读困难、缺乏严寒地区公交站点设计的相关规范等问题进行深层次原因分析。通过借鉴、比较国内外公交站点的功能、外观,提出了严寒地区大城市公交站点基于气候环境适宜性的优化布局与设计方法,并针对哈尔滨市作为严寒城市在解决公交站点的问题上提出了具体的建设、改造措施。 关键词: 公交站点哈尔滨市站点优化严寒地区 1.研究背景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成为大多数城市的交通战略策略,就目前严寒地区城市社会经济条件、城市发展特征、交通基本情况来看,地面普通公交仍将是公共交通系统中重要的构成,作为地面普通公交运行的节点,公交站点是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交站点的优化布局和设计不仅关系到公共汽车的运行质量和效率,而且还影响道路交通的运行效果和城市景观环境。然而,目前我国的公共交通无论在速度、舒适和服务上距离消费者的需求都有不小的差距,特别是在北方严寒漫长的冬季公交服务更是大大折扣。在研究方面,公交体系的研究多集中在公交线网、客流分配以及智能化调度方面,缺乏对公交站点优化布局、功能、设计方面系统的研究。 2.哈尔滨市公交站点现状及调研 哈尔滨市是我国东北严寒地区主要的中心城市之一,发展公共交通是哈尔滨市交通发展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东北振兴”背景下的中心城市发展战略及其空间绩效评价(51378138)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那么,下面就随CN人才网小编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国发〔2012〕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省、自治区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范示范文本

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范 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范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目的:规范入驻我车站全体司乘人员的服务工 作,提高服务质量,兑现我站对社会的服务承诺,在社会 上和广大旅客中树立XX镇客运车站的良好想象和信誉。 二、范围:车站办公室负责客运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服务要求 (1)司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法 规,严格执行客运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我车站的站场管 理制度。 (2)司乘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车站对旅客的服务承诺, 坚持“乘客至上,服务第一”的服务宗旨,做到文明经 营,礼貌服务。在任何情况下要尽量满足旅客要求,遇事 要耐心,多作解释说明,不得与旅客发生争吵,不得以恶

劣的服务态度对待乘客,更不得谩骂和殴打旅客。如乘客投诉经调查属实,每次予以对线路车主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将解除合同,禁止入站。 (3)凡属我车站内的工作人员均要求做好仪容整洁得体,违反车站着装规定者,每次罚款20元。 (4)监督:凡进行我车站配客营运的车辆都要在车门上印有公司标志、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 (5)对待老、弱、病、残和有需要帮助的人,要主动及时提供帮助,发扬助人为乐、救死扶伤精神,凡受到乘客表扬者,经调查属实,我站将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6)提倡文明优质服务,发扬拾金不昧的精神,若拾获乘客或他人财物,须立即交还失主或报车站办公室并办理移交手续。如有拾获遗物不上交者我站内工作人员,经查实,除退回财物之外,并按财物价值的2-5倍处以罚款,触犯刑法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模板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行为,本着以人为本、安全便捷的原则,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四化”管理要求,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设施、营运、安全运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 1.3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及公交驾驶员、乘务员、站务员等从业人员。第二章经营者服务规范 2.1 基本要求 2.1.1 取得合法的经营资质。 2.1.2 具有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设施。 2.1.3 有符合规定的驾驶员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2.1.4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2.1.5 按规定统一制作和悬挂车辆营运标志。 2.1.6 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票价标准,使用统一印制的票证。 2.1.7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和技能、行业服务规范、交通安全、治安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2.2 车辆管理 2.2.1 建立健全营运车辆管理相关制度和信息统计台帐,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2.2.2 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检查、维护、维修管理体系,建立营运车辆档案,确保营运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2.2.3 建立健全营运车辆车容车貌清洁维护制度,定期进行车厢消毒,营运车辆到达首末站及时清洗,确保车厢内部、车身外表无积灰、积垢和积水,处于整洁状态。 2.3 营运组织 2.3.1 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营业时间组织营运,不擅自变更或者停止营运。 2.3.2 根据营运要求、客流量和客流规律,按照核准的车辆数、车型,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 2.3.3 制定特殊天气、突发事件应急调度预案;遇有重大社会活动、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服从当地政府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 2.4 质量保障 2.4.1 建立举报投诉机制,设立乘客投诉接待室和服务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4.2 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自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2.4.3 建立乘客满意度调查制度,定期组织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2.4.4 按照DB37/T 2028《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星级服务规范》的要求,建立星级考核与评价机制。 2.4.5 按照GB/T 17242《投诉处理指南》的要求受理乘客投诉,并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乘客。 第三章服务设施规范

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规范行业标准制定研究(2021年)

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规范行业标准制定 研究 公共汽电车场站是城市公共汽电车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公交线网覆盖率、站点覆盖率的必要措施。通过研究制定标准,提升场站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为大型居住区、商业区、办公区等建筑项目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场站提供统一的、指导性的要求,有力支持“公交优先战略”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推进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的配套建设,为公交运营提供良好的设施保障,提升城市公共汽电车行业的服务水平,推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持续发展。 1标准制定背景 1.1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文件精神的需要 2012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明确提出:“加快公共汽电车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以及停靠站的建设,提高公共汽(电)车的进场率”。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发〔2011〕635号)提出:“2万人口以上的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公共交通首末站或换乘枢纽。”我国国家层面在相关文件中都提到了关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但并未制定出台关于配建公交场站的相关技术规范,如何进一步细化标准要求、落实相关文件要求,在什么位置需要配置多大规模的场站设施,急需研究出台相关指导性的标准规范性文件。

1.2满足行业管理需求的需要 目前,由于历史原因,公交场站的规划建设则远远滞后,用地严重不足,不仅影响城市公交客运的运营效率,还影响着城市交通布局的合理发展。在各城市普遍存在公共汽电车场站与居住区、商业区等人口聚集区不配套的现状与问题,例如许多大型居住小区在建成后缺乏公交线路及场站配套,造成居民小区居民出行不便,而且对公交企业的投诉建议也颇多,根本原因在于公共汽电车场站缺乏像医疗、学校等设施配建类似的相关配置规范或标准。 1.3推进新能源公交车辆推广应用的需要 公交配建型场站建设滞后,影响和制约着新能源公交的发展。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设施是支持新能源公交车运营需要配备的基础设施,能为新能源公交车运行提供补给及维修等服务。目前,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已经成为制约新能源公交车普及发展的瓶颈。鉴于目前新能源公交车辆配套设施不足,未来配建型公交场站应在满足电网规划要求、交通安全要求的基础上,从充电设施设置、充电设施用电、充电设备空间、供配电设备等方面提出建设充电类新能源配套设施要求。 2国际经验借鉴 2.1香港配建型场站发展经验 在香港,建筑物配建公交场站作为实现公共交通与各类城市功能的有机融合的方法之一。由于香港长期面临土地空间资源的限制,TOD开发模式已然成为香港土地开发的共识,全港368处公交场站中,物业配建107处(占总量的29%)。因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标准状态:现行)

I C S03.220.20 R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 B/T22484 2016 代替G B/T22484 2008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P a s s e n g e r t r a n s p o r t s e r v i c e s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f o r u r b a nb u s/t r o l l e y b u s 2016-10-13发布2017-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次 前言Ⅰ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要求2 5 车站设施4 6 运营车辆5 7 运营服务人员6 8 运营调度6 9 行车服务7 10 车厢服务7 11 智能化信息服务8 12 运营安全8 13 服务监督9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线路及车站命名原则及方法10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车辆服务标志与安全提示标志12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服务质量检查项目13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车厢服务用语要求15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车辆例行检查项目16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服务设施报修项目17 G B /T 22484 2016

G B/T22484 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 B/T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三 本标准代替G B/T22484 2008‘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三与G B/T22484 200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第3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引用标准G B/T5655和‘城市客运术语第1部分:通用术语“,增加了公共汽电车万人保有量二车载服务终端安装率二车内服务设施完好率二车辆中途故障频率二公共汽电车 客流走廊二线网覆盖率二高峰时间班次计划完成率二道路交通违法(章)率二车辆整洁合格 率二车厢服务合格率等10个术语和定义(见3.1~3.10)三 b)第4章总体要求 修改了章节名称,将 一般要求 (见2008年版)改为 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包括线网通达 性二车辆服务能力二服务可靠性二舒适性二安全性二信息服务和社会评价7个方面(见4.1~ 4.7); 增加了新建开发区域公共交通服务半径要求(见4.1.1.3),修改了快速公共汽车站距要求 (见4.1.2.2),增加了线网覆盖率(见4.1.3),增加了高密度居住区二中央商务区二工业园区 与公共交通之间接驳的内容(见4.1.4.5),删除了线路网密度(见2008年版4.2); 修改了大城市公共汽电车万人保有量的要求(见4.2.1),增加了对车载服务终端安装率二 车内服务设施完好率二车辆中途故障频率3个指标(见4.2.2); 修改了运营时间和发车间隔的要求(见4.3.1~4.3.2),增加了线路高峰时间班次计划完成 率要求(见4.3.3),增加了线路日均发车正点率(见4.3.4); 增加了候车环境二车辆运营及驾驶员驾驶基本要求(见4.4.2~4.4.3),增加了车辆整洁合 格率和车厢服务合格率2个指标要求(见4.4.4); 增加了公共汽电车责任事故死亡率二每月道路交通运输违法(章)率要求(见4.5.2); 增加了信息服务途径二服务内容(见4.6); 增加了企业服务要求(见4.7.1),增加了投诉率要求(见4.7.2)三 c)第5章车站设施 增加了对站台面积二安全护栏二站台地面二站台长度二夜间亮度要求(见5.1.1二5.1.2二5.1.3二 5.1.6二5.1.10),增加了站台宽度二站台高度二港湾式站台布置二标志标线二重要站点视频监 控的内容(见5.1.1二5.1.4二5.1.7二5.1.8二5.1.11),修改了停靠车位要求(见5.1.6); 修改了候车亭技术要求的相关条款(见2008年版5.2.3),增加了候车亭的一般要求和设 置原则(见5.2.1二5.2.2二5.2.3和5.2.4); 修改了站牌标明的内容(见5.3.1); 增加了首末站功能描述和偏远首末站设置夜间休息室的要求(见5.4.1~5.4.2); 增加了制度管理二广告设置二照明二防雷二防火二行人过街设施等内容的要求(见5.5)三d)第6章运营车辆 修改了车辆等级和配置引用标准,增加了车载服务终端要求(见6.1); 修改了车辆标志的要求(见6.3); 增加了广告设置二双层车辆上层车厢前挡风玻璃处防护栏二无障碍设施要求(见6.5.2二

汽车客运站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保证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的质量,使汽车客运站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汽车客运站的建筑设计。 1.0.3 汽车客运站的建筑等级应根据车站的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4 当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超过25000人次时,宜另建汽车客运站分站。 1.0.5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Average Passenger Delivery V olume Perdiem In A Year 指车站统计年度平均每天的旅客发送量。 2.0.2 旅客最高聚集人数Maximum Gather Passenger 指一年中旅客发送量偏高期间,每天最大的同时在站人数的平均值。 2.0.3 发车位Seat of Delivery Passenger Vehicle 指符合旅客上车条件的停车位。 2.0.4 站前广场Plaz Before The Station 供旅客进出车站集散用的广场。 2.0.5 停车场Coach Parking Lot 车站内停放待发客车的场地。 2.0.6 站房Station 指车站内候车、售票、行包、业务和驻站办公等主要建筑用房的总称。 2.0.7 行包装卸廊Package Transportation Corridor 指用于装卸行包的廊道。 3 站址和总平面 3.1 站址选择 3.1.1 汽车客运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交通要求; 2 与城市干道联系密切,流向合理及出入方便; 3 地点适中,方便旅客集散和换乘其他交通; 4 具有必要的水源、电源、消防、通信、疏散及排污等条件。 3.2 总平面设计 3.2.1 汽车客运站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平面布置应包括站前广场、站房、停车场、附属建筑、车辆进出口及绿化等内容; 2 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流线简捷,应避免旅客、车辆及行包流线的交叉; 3 布置紧凑,合理利用地形,节约用地,并留有发展余地,与周围建筑关系应协调; 4 应处理好站区内排水坡度,防止积水。 3.2.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三、四级站宜分别设置;汽车进站口、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 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7年3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 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鼓励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七条国家鼓励推广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 1 部分:基本要求

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基本要求 1范围 本文件的本部分规定了城市公共交通标准化工作总则、主要任务、管理要求、标准体系、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以及评价与持续改进。 本部分适用于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标准化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24421.1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24421.2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标准体系 GB/T15624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GB/T19273企业标准化工作评价与改进 3术语和定义 GB/T15624-201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服务标准service standard 规定服务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 [来源:GB/T15624-2011,定义3.3] 4总则 4.1依法依规、合理规划 应积极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标准化总体发展规划。 4.2规范行业,兼顾特色 充分体现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特点,突出地域特色,规范行业服务行为,以标准化助推行业发展。 4.3提升服务、便民高效 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标准化应以满足人民出行需求为出发点,以提升服务质量,提高乘客满意度为落脚点,确保标准化取得实效。 4.4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在标准制定、实施的全过程中,应坚持全员参与,充分发挥公众的能动性和监督作用,持续改进和完善标准化工作。 5任务要求 5.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5.2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标准化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5.3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标准体系,完善标准体系内容。 5.4实施现行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相关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城市公共交通组织的标准。 5.5参与国际、国内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标准化活动。 5.6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持续改进。 6管理要求 6.1机构要求 6.1.1应设立相应的标准化工作机构,建立完善的标准化组织架构。 6.1.2明确标准化工作机构及各部门在标准化工作中的职责,并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 6.1.3应为标准化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设施等资源保障。 6.2人员要求 6.2.1应在城市公共交通组织最高管理层中,确定标准化工作负责人。 6.2.2标准化工作机构成员宜从本组织的各部门、单位的骨干人员中抽选。 6.2.3熟悉与业务相关的经营、管理状况,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6.2.4应适时参与标准化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工作技能。 6.3工作要求 6.3.1制定并落实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标准化方针、目标和任务。 6.3.2制定与城市公共交通组织相适应的标准化工作制度,形成规范性文件。 6.3.3组织构建符合行业特色的标准体系,编制服务标准,并对标准进行实施。 6.3.4对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组织开展的标准化工作应进行监督、评价、持续改进等工作。 6.4信息管理 6.4.1应广泛收集与本行业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方针以及国内外标准化信息。 6.4.2应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和研究分析,结合本组织实际情况,提出服务标准化的措施意见。 6.4.3对标准化体系的建立、标准实施、监督、评价、改进等过程中形成的数据信息和有关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更新。 6.4.4应建立标准化信息库和查询系统,方便工作人员查阅标准信息。 7标准体系 7.1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保障及管理需求,建立标准体系框架,完善标准体系内容。 7.2标准体系的建立应科学合理、目标明确、行之有效。 7.3标准体系的结构、要求应符合GB/T24421.2的规范要求。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 范 Code for Architectural Design of Passenger Coach Station JGJ 60-99 主编单位: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施行日期:1999年12 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243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1993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设部部分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3]285号)的要求,由甘肃省 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的《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 JGJ 60-99,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部标准《公路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89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1999年10月10日 1 总则 1.0.1 表1.0.3 建筑等级划分 1.0.4 当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超过25000人次时,宜另建汽车客运站分站。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 Average Passenger Delivery Volume Perdiem In A Year 指车站统计年度平均每天的旅客发送量。 旅客最高聚集人数 Maximum Gather Passenger 指一年中旅客发送量偏高期间,每天最大的同时在站人数的平均值。

JTT 999-2015 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

备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 T999—2015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 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 目次 前言Ⅱ…………………………………………………………………………………………………………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企业基本操作规程1……………………………………………………………………………………… 5 驾乘人员基本操作规程2………………………………………………………………………………… Ⅰ JT/T999—201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客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29)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城市交通研究中心、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中国 道路运输协会城市客运分会、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公共交通 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德荣、姜良、刘彤、张好智、江玉林、杨青山、王逢宝、张耀镇、陈徐梅、李博、扈娟、倪亚洲、吴玉荣。 Ⅱ JT/T999—2015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和驾乘人员应急处置的基本操作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和驾乘人员的应急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GB/T29639界定的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应急预案emergencyplan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发生的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3.2 应急响应emergencyresponse 针对发生的事故,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3.3 应急救援emergencyrescue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防止事故扩大,而采取的紧急措施 或行动。 3.4 应急演练emergencyexercise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依据应急预案而模拟开展的应急活动。 4 企业基本操作规程 4.1 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并保障资金、人员、物资等投入到位。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制定、设施的建设、线路的经营、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有序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式,改进公共交通系统,推进智能化公共交通体系建设。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具体管理部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编辑本段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 第九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并保证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 第十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确定公共交通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比例和规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措施、城市交通与区域交通的衔接和优化方案。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枢纽和场站布局、线路布局及设施配置、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道、无障碍设施配置等。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轨道交通建设的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任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集方案、线路走向、站点选址、沿线土地利用及用地规划控制、换乘站、枢纽站建设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方案等。 第十三条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四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一并报批。报批时应当附具社会各界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 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以及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 编辑本段第三章设施建设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务管理服务规范-广东联网售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汽车客运联网售票服务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联网售票服务,更好的为旅客和客运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已经实现与广东省汽车客运联 网售票中心平台(以下简称省联网售票平台)联网的客运站。 1.3 本规范规定了客运站联网售票服务的基本要求、订售票服务、服务标准、应急服务、配套环境。 2 基本要求 2.1 客运站联网售票实行规范化管理,规模和设施设备应符合《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和《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标准》。客运站应按照《广东省汽车客运站场数据联网及售票接口技术规范》实现与省联网售票平台的联网。

2.2 客运站须向省联网售票平台提供全部票源共享,为站外购票旅客提供与本站购票旅客同等的服务,包括取票、退票、检票、乘车等服务,详见《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务管理服务规范》。 2.3客运站应提前在本站智能站务系统中安排本站客运班次发班计划,并同步至省联网售票平台。 2.4客运站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同步至省联网售票平台中的发班班次计划;确因客观原因须调整、变更的,应在“广东省公路客运便民服务网”(以下简称“便民网”)公告,并主动通知已购票旅客,妥善做好改签或退票等善后工作。 2.5 客运站应合理设置专窗、专岗及专人负责联网售票工作,明确工作职责。专责人员联系方式及咨询电话应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备并在便民网公布。 2.6 客运站应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配备联网售票相关设施设备,并做好相应的设施维护保养工作。 2.7 客运站应在相应窗口的显著位置悬挂省联网售票取票窗口、自助取票、自助检票标识,标识应醒目、完好,便于识别。 2.8 接入全省汽车客运联网售票系统的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数据信息保密制度。

省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 1.1编制目的 (1) 1.2编制依据 (1) 1.3事件分级 (1) 1.3.1 特别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 1.3.2 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2) 1.3.3 较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2) 1.3.4 一般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3) 1.4适用范围 (3) 1.5工作原则 (3) 1.5.1 以人为本,快速反应 (4) 1.5.2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4) 1.5.3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4) 1.5.4 消除影响,防患未然 (4) 1.6预案体系 (4) 1.6.1 省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 1.6.2 市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 1.6.3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突发事件预案 (5) 2 组织体系 (5) 2.1省应急组织机构 (5) 2.1.1 日常机构 (5) 2.1.2 现场工作组 (6) 2.2市级应急组织机构 (6) 2.3现场指挥机构 (7) 2.4运营企业 (7) 2.5专家组 (7) 3 预防与预警 (8) 4 应急响应 (9) 4.1分级响应 (9) 4.1.1 Ⅰ级应级响应 (9)

4.1.2 Ⅱ级应级响应 (9) 4.1.3 Ⅲ级应级响应 (9) 4.1.4 Ⅳ级应级响应 (9) 4.2响应程序 (10) 4.2.1 省层面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10) 4.2.2 市级部门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10) 4.3信息报告与处理 (11) 4.4响应措施 (11) 4.4.1 指导现场疏散工作 (12) 4.4.2 指导乘客转运工作 (12) 4.4.3 指导做好人员搜救工作 (12) 4.4.4 指导交通疏导、医学救援、抢修抢险、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12) 4.4.5 指导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12) 4.5响应终止 (13) 4.6后期处置 (13) 4.6.1 善后处置 (13) 4.6.2 总结评估 (14) 5 应急保障 (14) 5.1队伍保障 (14) 5.2通信保障 (14) 5.3资金保障 (14) 5.4应急演练 (15) 5.5应急培训 (15) 6 附则 (15)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15) 6.2预案制定与解释 (16) 6.3预案实施时间 (16)

城市公交驾驶员职业道德规范

精心整理公交驾驶员职业道德 城市公共交通驾驶员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是指所有城市公共交通运输行业的驾驶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工作特殊的道德要求,是整个社会对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工作的驾驶员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等方面的行为标准和要求。同时也是城市公共交通运输行业的驾 是: 作 方便、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和热情为乘客服务的意识。确保行车安全是每一 个公交驾驶员的首要职责,也是职业道德最基本的要求。要做到安全驾驶,必须具备思想上的重视,法纪上的约束,技术上的保障和文明修养的调节四个基本要素, 所以驾驶员能否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就成为衡量驾驶员有无职业道德的一个主要 标志。

三、遵章守纪,准点运行。 遵章守纪是驾驶员职业道德的一项基本内容,严格遵章守纪是公交驾驶员维护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本条件,只有认真执行各项法规,纪律,公交服务才能实现,驾驶员作用才能发挥出来。遵章守纪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驾驶员的自觉,做到一丝不苟,这最能反应驾驶员的道德素质。 ,机动车驾驶员应该挺身而出,伸张正义,不畏强暴,敢于斗争和善于斗争。另外,驾驶员在驾驶工作中也经常会遇到突发性的伤病员,如交通事故中的受伤者,急需救助的病人和孕妇,遇到这种情况,驾驶员应急群众之所急,将伤、病者尽快送往医院救治. 七、服从调度,团结协作。 驾驶员在行驶中能否服从管理,服从调度,搞好协调配合,决定着公共交通的

营运效果,影响着公交的服务质量,也反映着公交驾驶员的道德风尚。 八、欢迎群众监督,虚心接受群众批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公交驾驶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行业是城市的名片、精神文明的窗口,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安全、舒适的服务是我们对社会的承诺。因此,每一个公交驾驶 ,它 要停车保护现场,要及时报警,如有人员受伤的要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1、应该遵守的通行规定 (1)靠右行驶、各行其道; (2)礼让三先、不开快车; (3)尾随行驶、不违章超车;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心城及新城的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7733.1 地名标牌城乡 YZ/T 0129 邮政普遍服务 YZ/T 0067 信筒 DB11/T 190 公共厕所建设标准 DB11/T 493.1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DB11/T 650 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 DB11/1116 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public facilities on sidewalks 设置于城市道路路侧带范围内直接服务于行人的设施。包括护围栏设施(含人行道护栏、公交站安全护栏、绿化设施带护栏等)、废物箱、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含街牌、步行者导向牌、公厕指引牌、地铁指引牌、人行地道和人行天桥指引牌等)、公交车站设施(含站牌和候车亭)、邮政设施(含邮筒和邮政报刊亭)、公用电话亭、自行车存车设施(含自行车存车架、自行车存车围栏和公共自行车设施)、座椅、活动式公共厕所。 3.2 路侧带curb side strip 车行道外侧路缘石的内缘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范围。路侧带一般由绿化设施带、人行道、行道树设施带组成。 3.3 人行道sidewalks 路侧带上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3.4 行道树设施带street trees facilities strip 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条形地带。 3.5 绿化设施带planting and facilities strip 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以绿化为主的条形 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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